第二十七次会议
第558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2年6月7日,星期五,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巴卡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续)
苏里南合并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续)
下午3时1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续)(CEDAW/C/SUR/1-2)
苏里南合并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续)(CEDAW/C/SUR/1-2)
1.应主席邀请,苏里南代表团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主席请委员会成员继续向苏里南代表团提出问题。
第9条
3.Hazelle女士问,是否婚生的子女可放在其母亲的护照上,而非放在其父亲的护照上;子女是否需要母亲和父亲的允许才能旅行。如果因发生关于子女监护问题的讼争而导致父母之一必须离国时,有什么保障孩子的安全的机制;她希望获得回答。
4.主席支持Hazelle女士的意见并说苏里南境内的做法是歧视性的。主席希望得到解释。
第10条
5.Hazelle女士注意到该报告第35页宣称,未成年母亲有时候被禁止返回初中上学,使她们怀孕的年轻男子则不被禁止返回初中上学;她问已采取什么措施来解决这种明显的歧视。该缔约国似乎担心少年母亲会“对其他女孩产生不良影响”,但是,对于少年父亲的影响以及对于其他女孩如处于此类年轻男子身旁的情况,该国有何感想?她表示希望该缔约国能考虑到禁止少年母亲上学的长期影响,包括贫穷、被剥削和脆弱性问题。
6.González女士代表Regazzoli女士(她生病了)要求关于妇女进修教育方案以及妇女和族裔群体参加此种方案的情况的资料。她同Hazelle女士一样关切禁止少年母亲返回学校上学的做法。
第11条
7.Tavares da Silva女士询问是否在采取任何步骤来处理《集体劳动协议》中的疏漏,例如没有保护母性或禁止孕妇和授乳妇女担任沉重的和危险的工作的规定,这与《宪法》条款规定在怀孕期间和之后应给予妇女特别保护的条文不一致。还必须处理没有关于儿童保育设施、灵活的工作时间或准许离开工作以便照顾子女的需要以及没有放学后的设施的法规问题。有没有制裁那些违背《宪法》第35条的人?该条确认母性是特别重要的以及享有带薪产假的权利。
8.Livingstone Raday女士注意到苏里南妇女已主动地控诉性骚扰行为;她问,苏里南政府是否考虑制订立法,鼓励妇女采取行动,包括法律行动,来主张其权利和对付在工作场所各种形式的歧视,包括性骚扰。
第12条
9.Shin女士询问关于《刑法典》中针对洛比基金会所进行的那类计划生育和性教育活动订有惩罚规定的情况。令人振奋的是看到了妇女不怕向警察报告暴力事件;这一事实可证诸1993年的警察的报告中计有94%都是关于妇女被其丈夫或伙伴虐待的事件。她欢迎研拟行动计划和立法以抑制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她希望很快就执行它们,协调所有部门的活动在向暴力行为受害人提供支援方面很重要。她希望该缔约国也建立一条全国热线以及将警察、医院、收容所、咨询中心和社会工作者编组成小组,以对付在每个地区的问题。应展开宣传运动,使苏里南社会相信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刑事犯罪,以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长期影响。
10.主席问,如果无人理会堕胎,为什么保持将堕胎视为犯罪的法律(CEDAW/C/SUR/1-2,第65页)。生殖健康的范围超出了生育和计划生育;然而,该报告未提及乳癌、子宫癌或宫颈癌或更年期和宣布削减保健服务等问题。她强调了获得保健服务的重要性,并询问在农村地区特别是在同马鲁人等族裔群体关系一向紧张的地区的基本设施例如运输等的情况;族裔群体的卫生情况令人惊骇。该报告亦未讨论毒品或药物滥用问题(包括烟草)或妇女的心理健康——妇女的心理健康可成为药物滥用的因素。
11.她提到公务员享有免费的医疗包括产科护理的陈述时要求获得关于家庭成员共同保险的条件的详情(CEDAW/C/SUR/1-2,第64页)。该国代表团还应该提供关于私营部门雇员的保险计划的资料。她注意到该报告说,使用避孕药具的人大部分都是妇女;她问,是否正在采取行动以促使男子应当认识和增加使用保险套。主席极希望知道妇女是否认为有权使用女用保险套。
12.Hazelle女士问及该缔约国是否计划废除惩罚展示避孕药具以防止怀孕的人的法律(CEDAW/C/SUR/1-2,第65页)。她注意到艾滋病毒/艾滋病受害者大部分是15岁至29岁的人(CEDAW/C/SUR/1-2,第67页)她问及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和青年安全性行为教育的工作。
13.她提及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时问政府公共行为准则委员会的情况。它是否已提出报告?如果有,它载有什么建议?她想知道该委员会同该国代表团在上次会议上的口头介绍中提到的新设立的审查性别问题立法的委员会之间是否有重叠的地方。这两个实体有何差异?研究了本国立法同条约条款的相容性,是将特别是《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儿童权利公约》和《北京行动纲要》的条款纳入苏里南法律的绝佳机会。此项研究也提供一个机会来采行一些法律,以将具体任务分派给诸如警察、保健和教育等服务机构和全国妇女机构,以便取缔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14.她想知道是否已通过了具体的法律以处理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问题。其他可能的措施包括由全国性别局、劳工部和工会协调行动,以编制关于此一事项的手册,或同国际劳工组织协商。最后,她称赞苏里南非政府组织在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方面的精细工作。
15.González女士注意到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苏里南的艾滋病发生率最高,而这个问题在年轻人和农村族裔群体如马鲁人当中特别严重。她想知道是否在采取行动以便教育青年使用保险套的重要,还有该缔约国是否可能考虑在确立认识、预防和治疗方面寻求联合和共同赞助的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方案(艾滋病方案)的援助。
第13条
16.Schöpp-Schilling女士要求按年龄细分从社会事务和公共住房部获得医疗援助的60%的妇女,并且问及是否曾经从性别观点进行贫穷调查。她希望知道男子和妇女事实上是否有同样的机会获得该报告所述的医疗福利和财务支援,还有,他们是否必须遵守同样的资格标准。她问,在决定此种援助的数量时是否考虑到妇女的婚姻状况和收入,包括从非正规部门得到的收入。
第14条
17.主席注意到该报告表示在苏里南的土著妇女在其生活的差不多一切方面都经历极大的困难,她问苏里南政府是否计划实施临时特别措施来帮助她们。
18.Feng Cui女士说,该报告虽然在《公约》第14条方面很详细,但没有明白陈述在农村妇女的境况方面,政府主要的重点领域是什么。该国代表团应告诉委员会正在采取什么措施来消除贫穷和改善基本设施,尤其是农村地区者。由于不把农业部门妇女的工作当作生产性劳动(CEDAW/C/SUR/1-2,第75页),她想知道如何评估农村地区妇女的劳动,因为她们是主要的生产力。
19.她表示希望很快会有积极的说明取代该报告中的许多消极说明,诸如政府没有关于农村地区计划生育或农业的具体政策;她还希望报告国将来能按时提交报告,以便及时编制各种语文文本,供委员会审议。
20.González女士指出,该报告区别了两种类型的农村妇女。她要求有更多资料说明二者之间的不同,特别是集体的文化差异方面以及此种因素如何致使妇女无法实现合理的生活水平。令人震惊的是,该报告第77页说内陆的保健服务已迅速恶化;她特别关切的是计划生育情况以及没有防止性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传播的措施。她认为政府应考虑采行各项旨在促进改变这些领域内的想法和习俗的政策。
第15条
21.González女士说,该报告提到关于已婚妇女的法律行为能力的措施,但未提到单身、守寡或离了婚的妇女的;她问是否有人向法院提出关于配偶无法商定关于婚姻期间住所的选择的案件以及法院作出何种判决。
第16条
22.Kwaku女士问,在苏里南,18岁之前结婚的女孩的所占百分比为何;她还问及这对她们的健康和教育的影响。该报告国应解释它如何使其在这方面的政策同它在《儿童权利公约》下的义务取得一致。
23.González女士要求苏里南代表团提供关于土著人民和部落的马鲁人的“特殊婚姻制度”的详细资料,并且想知道采用了这些制度后对有关妇女的境况及其权利的享有是否有害。她还要求阐明该报告中的一段,该段似乎说,任何在30岁以下的人都必须获得父母的同意才能结婚。
24.该报告叙述一些似乎违反了《公约》的法律规定和事实上存在的情况,诸如马鲁人当中继续存在多配偶制的婚姻。虽然确认在同土著人民打交道时,往往难以实现所希望的改变,但她却问苏里南政府是否期望在不久的将来能取得一些进展。从该报告看,在家庭法方面,妇女似乎非常不利;像在其他许多国家那样,她们在各方面都遭受严重的歧视。苏里南政府应认真地考虑惩罚丈夫对妻子的强奸行为;非婚生子女
仍然被当作非法的,这也很令人失望。
25.Schöpp-Schilling女士对于不同婚姻法的继续存在表示关切;特别不能接受的是《亚洲人婚姻法》规定女孩可结婚年龄只有13岁。她问,苏里南政府是否考虑同亚洲人社区举行讨论,以期最终取消此种规定,因为它违反了妇女的的人权。她问,《宪法》是否有什么条文可保障《亚洲人婚姻法》的长期存在;她要求提供更多详情,说明这些法典对继承和婚姻的解除所作出的规定。
26主席注意到,旨在废除《亚洲人婚姻法》的1973年立法措施“由于行政理由”而从未生效(CEDAW/C/SUR/1-2,第86页);主席问,这些行政理由是什么。
27.Livingstone Raday女士说,在苏里南,同意性关系的年龄似乎是12岁,这是不能接受的。关于《亚洲人婚姻法》的歧视性条款,她也表示González女士劫持和Schöpp-Schilling女士的看法。苏里南政府依其在《公约》下的义务,必须尽全力终止此种歧视;它还应该采取措施确保“私生子女”的父亲不能拒绝认或扶养他们。
28.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苏里南政府应处理包办婚姻和童婚问题,因它们对有关妇女的健康和地位以及教育和职业前景都有害处。
29.该报告第85页宣称“《民法典》第79条规定,在婚姻期间妻子应服从其丈夫的地位”,这应加以阐明。应废止一些法律规定,因为它们是歧视性的或未被实行。
下午4时2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