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届会议

第727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6年5月19日,星期五,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马纳洛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马拉维的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上午10时1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马拉维的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MWI/2-5、CEDAW/C/MWI/Q/5和Add.1)

应主席邀请,马拉维的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Banda女士(马拉维)介绍了马拉维的合并报告(CEDAW/C/MWI/2-5),指出马拉维政府承诺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作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和国家成长与发展战略的先决条件。

尽管马拉维对歧视既没有确定立法定义,也没有确定司法定义,但《宪法》第20(1)条规定禁止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第24(1)条规定禁止歧视妇女,这些规定为政府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和歧视的努力奠定了基础。

提高妇女地位的具体措施包括如下内容:审查有关歧视妇女的法律;通过义务初级教育的政策;使在校女生能够在生育后继续接受教育的有关妊娠问题的政策;针对贫困儿童的助学金计划以及对职业机构女学生入学率采取30%的定额制度。

政府还采取了许多措施促进赋予妇女权力的工作:包括出台妇女和女童自信与领导能力的计划;为妇女安排的企业与信贷管理培训以及90天的带薪产假。这些措施在加快实现两性平等的进程方面已经发挥了作用。

在努力消除消极的社会和文化规范、信仰与惯例的过程中,马拉维政府出台了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的国家战略。在与非政府组织和信仰组织的合作下,政府发起了关于妇女权利和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的提高认识运动;在所有派出所设立了受害者支助股;促进了社区行动小组和社区组织在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方面取得进展。

由于妇女在国家一级、在对外使团以及地区与国际机构中参与决策的人数远远低于30%,所以马拉维政府为公共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订了性别主流化准则,包括为公共部门的决策者举办提高认识研讨会。

在国际捐助国的支持下,非政府组织在对希望进入议会的妇女的培训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因此,女议员的比例从1999年的8.8%上升到2004年的14%。妇女占目前内阁议员的18.8%。

根据《宪法》,妇女有资格和男子以同样的条件获得和保留公民身份。而且,马拉维政府制订了有关公民身份与国籍的立法法的修正案,并颁布了2006年《国家登记法案》。政府还制订了国籍政策,以确保公民能够享有在此方面的宪法权利。

自从2004年6月提交合并报告(CEDAW/C/ MWI/2-5)以来,马拉维政府采取了许多额外的措施。2004年12月,政府出台了“国家性别计划”,旨在为性别观点主流化提供全面的框架,主要集中于八大主题:能力建设和机构巩固、教育、卫生、艾滋病毒/艾滋病、农业、食品与营养安全、自然资源与环境、贫穷与经济能力以及管理与人权。

2006年4月,议会通过了《防止家庭暴力法案》。而且,国家法律委员会已经向议会提交了关于继承及结婚和离婚的各项法律的草案,目前正编制《两性平等法令》。

政府已经采取了措施提高农村和城市地区的男性和女性对人权问题的总体认识,尤其是对妇女与儿童的权利、艾滋病毒/艾滋病与性别问题的认识。因此,有关针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与歧视行为的报告有所增加。政府已出台了一项旨在保护老年人、特别是妇女权利的政策,并正在为全国受害的妇女与儿童建立收容所。政府还支持设立非洲妇女部长和国会议员联络网马拉维分支机构,主要工作是在议会或各地方社区中就妇女问题进行倡导和游说。

尽管取得了这些成绩,但马拉维在消除针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的斗争中依然面临着诸多挑战。其中包括顽固的陈规定型观念、消极的文化规范、信仰和惯例;公共、私人和民间社会组织服务部门的能力不足、在改进妇女儿童人权宣传、促进和保护的最佳做法和赋予妇女权利方面提供的资源有限。

为了充分应对针对妇女与儿童的暴力和歧视行为、促进两性平等和增加各级决策职位的妇女人数,需要政府、民间社会和发展伙伴协调一致的行动。

因此,需要提供技术和财政援助来支助各级女童教育和妇女培训、发展和加强服务组织的体制与人力能源的能力、促使对现有法律的审查和颁布新的基于人权和两性平等的法律以及发起消除消极的文化规范、信仰、惯例和陈规定型观念。

第1和第2条

Flinterman先生指出,自从马拉维政府于1990年与委员会最后一次对话以来,出现了许多重大进展。马拉维现已成为一个多党民主国家,坚决地以法制和载有权利法案的进步的宪法为基础。马拉维还加入了《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

缔约国的报告坦诚且信息丰富,报告指出尽管在过去16年来取得了一些进展,但要充分实现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两性平等,依然是道路漫长,充满挑战。

他想知道妇女个人和妇女组织是否能直接援引《公约》的条款,以及该缔约国是否能用任何相关的案例进行引证。根据报告,在马拉维,任何人,包括人权组织在内,只要能证明某人的人权受到侵犯,均可寻求集体和公益诉讼,这一点已越来越得到公认。他想知道是否曾利用此种诉讼来促进和保护妇女的权利,监察官是否接到过相关案件。他还想知道为什么马拉维尚未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他询问在目前马拉维正在进行的宪法改革进程中,是否会在《宪法》中增加与《公约》第1条相符的性别歧视的定义,是否对《宪法》中关于平等的含义进行说明,以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平等。另外,是否会利用目前的法律审查程序推出易于使用的机制,使国家为履行其宪法义务负责?

尽管马拉维的司法机构在保护人权方面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该缔约国的报告却显示:高等法院法官宣布将一名残忍的强奸犯无罪释放,理由是大家都知道妇女总是假装抵抗性交。该缔约国随后指出该案法官已经退休。但是,委员会希望就向司法机构成员提供的培训课程得到更具体的信息,并指明此种课程是否包括对《公约》的讨论。

《公约》第2条极其重要,但经常被曲解为缔约国应当在渐进的基础上实现平等与消除歧视。但是,事实上,第2条所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所具有的紧迫性要大得多,它要求《公约》缔约国立刻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缔约国的报告并没有体现出那种紧迫感。

他很满意地从该缔约国向委员会的介绍中得知,自报告提交的两年间马拉维议会通过了许多重要的法律。但是,某些歧视性法律仍然存在,《两性平等法令》仍然有待批准。因此,他想知道将马拉维目前的法律与《公约》条款进行协调以及就该问题通过新的法律的期限。

Dairiam女士说,从缔约国的报告看来,人们更愿意使用传统的法律制度而不愿意使用一般司法系统。但是报告还提出传统制度常常具有歧视性。因此她想知道缔约国计划怎样调解这两种制度间的矛盾。

对拟订的《两性平等法令》将纳入的规范标准及该《法令》出台的期限,委员会欢迎更多的信息。尤其是,该《法令》是否会纳入《公约》第1条规定的对歧视的定义;是否会禁止私营部门的歧视;是否会根据《公约》第4条纳入临时特别措施的条款。

缔约国的报告和介绍清楚地聚焦于妇女问题。不过,报告也指出其国家性别政策的目标是将性别纳入国家的发展进程的主流,以提高女性、男性、男童和女童的参与。她承认马拉维政府对所有公民都负有责任,但任何关于性别问题的具体政策都应当把重点放在妇女问题上。因此,她想知道该缔约国对性别概念的确切理解以及主管部门的更名与重组是否反映了对性别问题的方式的改变。

最后,她欢迎对委员会议题与问题列表(CEDAW/C/MWI/Q/5)中的问题31做出答复,该问题涉及贩卖和走私难民妇女、在遭遇据称的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时诉诸法庭、缔约国就有关难民地位的问题对1951年《公约》的保留意见以及其修订目前《难民法》的计划。

第3条

Gabr女士指出考虑到马拉维紧迫的社会和经济问题,亟需建立适当的机制以改善马拉维妇女的地位。显然,性别、儿童福利和社会服务部正朝着这一目标努力,并且具备其中所需的专门知识。另外,许多其他机构和组织都在该领域进行努力,这一点也清楚。

尽管如此,她想知道是否有单一的机构负责处理妇女问题,如果有,其特权与资源以及该机构与政府间关系又是怎样。关于通过新政策的程序、内阁是否有明确的战略以及是否有改善妇女的地位的时间表,若有相关信息,她将非常感激。她还想知道目前是否向议会提交过有关的法律草案。

Gabr女士还想了解民间社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缔约国的报告是怎样编写的,又是由何人编写;挑选在不同机构工作的专家的程序以及这些专家是否具备特殊资格。她想知道马拉维是否从邻国或非洲联盟的专门技术中获益。该缔约国还应当指出怎样促进把性别和发展概念作为已通过的妇女战略的一部分。

最后,Gabr女士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回答议题和问题列表中的某些问题,对其他问题仅提供了非常简略的回答。因此,委员会想听到对这些问题的明确答复。

Silungwe先生(马拉维)注意到根据1994年的国家《宪法》,马拉维对国际法的应用采取“二元论”的方法。法院在解读《宪法》和国家法律时可以使用国际法和相应的外国国内法,因此也可适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不过,还一直没有试图在国际法中加强《公约》地位的公共诉讼案。

在法律委员会的倡议下,宪法审查程序已开始进行。《公约》阐述的歧视定义将会被考虑在内,并将对《宪法》有关妇女权利的章节做出修改。

目前正向司法部官员开设培训课程,提高其对《公约》条款和人权的整体认识,但该领域仍需大量的工作,尤其是在司法机构较低的级别上。

目前正在进行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协调工作,这主要是在法律委员会内部实施。传统的司法系统于1994年中断。法律委员会已建议对有关传统法院的立法进行全面审查,并支持关于此问题的新《法案》的执行,以实现国内法和国际法之间的协调。法律委员会正致力于《两性平等法令》的工作,预计将于2006年9月最后完成。

Nyasulu女士(马拉维)重申司法机构正接受由马拉维妇女权利委员会安排的关于妇女权利的培训。该培训已经展开,还没有普及到低层司法机构。

虽然《公约》没有直接援引任何司法案例,但国家人权委员会以法院系统的朋友的身份参与案件,并提供《公约》在此案件上的立场。

Banda女士(马拉维)评论说,政府得到消息:索马里和埃塞俄比亚难民中,17岁至25岁的男孩和男子正经由马拉维被贩卖出去,但所报告的被贩卖的女难民只有少数几例。

Mchiela女士(马拉维)声明性别、儿童福利和社区服务部采取的方法中考虑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从统计数字看,妇女在许多领域,如识字方面落后。因此,潜在的妇女决策参与者的选拔人才总库减少。所以有必要加强对女童的教育。

该部门与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与它们一起进行了许多方案。该部门是充当合作与执行的惟一机构。许多捐赠国更愿意通过该部来向各个方案提供资金。

Banda女士(马拉维)在举例说明该部与非政府组织合作时,提到非政府组织和该部一起游说议会支持第一位女警长的任命。最近由议会通过的关于暴力侵害妇女的法案也是民间社会发起的。

Mchiela女士(马拉维)指出该报告是由代表民间社会、政府和私营部门的不同群体所起草的。

Flinterman先生询问法官和个人是否可以援引《公约》,将其作为法律适用。了解《公约》是否确实被纳入国内法将有所帮助。如果国内法和《公约》产生冲突,哪一个优先呢?根据同一思路,鉴于民众对于司法部门的信任来自于村长,如有关政府如何在村一级确保《公约》的执行的信息,她将非常感激。

第4条

Flinterman先生说,委员会已经在第25号一般性建议中阐述了实现两性平等所必需的“临时特别措施”与一般社会政策之间的区别。委员会已建议缔约国对临时特别措施做出法律规定。为此,他询问此种法律规定是否将被纳入《两性平等法令》或其他法律中。

临时特别措施的例子之一是马拉维大学做出的为妇女保留30%的位置的决定,但不知为什么定为30%而不是50%。

Banda女士(马拉维)承认《公约》并没有完全被列入国内法。这一程序正在进行当中,但是非常缓慢,特别是在地方一级。

Silungwe先生(马拉维)指出村长的权限已受到很大的限制。必须在地方一级推行提高认识的计划,以强调村长只是备选机制,而主要的权限属于法院。

在确立法律的合宪性时,法院不是根据国际法而是根据《宪法》本身来判定的。尽管法院可以引用国际法、相应的外国国内法或判例法来确定法律的合宪性,但首要的引用还是《宪法》。临时特别措施的法律规定将被纳入《两性平等法令》而非《宪法》中。

Chimzimu女士(马拉维)说,马拉维政府正计划将女大学生的限额从30%提高到50%。为了进入大学,学生们必须符合入学资格,并自行选择将要学习的课目。在大学中还有平行学习项目,为那些没有被大学主要项目录取的学生提供学习机会。

Banda女士(马拉维)指出,区域领导人已经签署了一项协议,从2005年开始,包括大学内所有级别的30%的职位将由女性担任。目前这个数字适用于整个地区,有人建议将该数字提高到50%。

第5和第6条

Simms女士指出根据《公约》第5条,马拉维政府应改变社会和文化模式以消除针对女孩和妇女的偏见。女生应该在大学各个学科占50%,包括医学、法律和工程学。女孩子从小的教育是恭顺服从,这种情况必须予以关注和改变。在大众传媒和不同传统对男孩与女孩的态度中可以明显地看出这种教育方法。如一般期望女孩在问候人时叩头直至地板,而男孩只须蹲一蹲,膝盖几乎都不用碰地。

妇女获得决策职位非常重要,但只要人们深信妇女低人一等,就仍然有许多工作要做。男性必须承担更多的责任。育儿计划必须打破传统的文化和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传统文化被视为是神圣的,但是由男人创造来帮助男人的。当权的男人必须表态支持《公约》,并把《公约》的语言融入他们治理国家的方法中,否则所有的措施都会只停留在表面。

统计数据显示马拉维正接收成千上万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而且在难民营中正发生许多贩卖难民的事件,受害者被送到其他国家,尤其是南非。保护国家之内的妇女是政府的责任,许多受害者不是马拉维人,但这不能成为不为妇女提供保护的借口。当然,男人在很大程度上应对贩卖人口和卖淫负责。他们去嫖娼并搞一夫多妻关系,而妇女和女孩却死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男人们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来保护他们的女人,他们需要以更负责的态度行事。

Banda女士(马拉维)指出马拉维政府认识到育儿角色的重要作用。政府对母亲特别关注,因为出生以后发育最重大的过失均出现在家庭一级和且与5岁以下的孩子相关。方法问题是一个敏感的问题;事实证明,对抗就是不战而败。所引证的30%的数字未能充分反映出在妇女代表性方面取得的进步。大多数基层委员会现在男女数量相当,现在对师范学院也提出男女人数相当的要求。已经对学校使用的教材进行了认真审查,因为一些教科书倾向于偏袒男孩。这样的教科书已被收回或修改。贩卖人口问题的确是马拉维所关切的事情,虽然过去一年,在打击贩卖人口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然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卖淫问题也是一个主要挑战,主要是因为产生了许多孤儿,有120万。她所在的部门正努力解决这一问题,主要通过针对街头儿童的食品计划,因为整天没有进食的女孩特别容易受到虐待。还有其他旨在使儿童远离街头的举措,包括在特别中心提供的技能培训和拨款。

Bokpé-Gnacadja女士请求就《防止家庭暴力法案》的内容提供信息,尤其是该《法案》是否涵盖性骚扰和婚内强奸。她还想知道是否有监督机制来评估马拉维的贩卖人口问题。

Banda女士(马拉维)指出,该《法案》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法案》包括保护令、居住令、房屋出租令,并规定罚款作为赔偿。《法案修正案》已提交到议会,以保护前妻和与男子未婚同居的妇女。

Silungwe先生(马拉维)指出法律委员会在审查结婚与离婚法时已涉及了婚内强奸问题。该问题没有在刑法中审议。

Mchiela女士(马拉维)指出,由于马拉维边界容易渗透的特性,尚无机制来监督贩卖人口的问题,贩卖人口可以发生在沿边界的任何一地点而不受觉察。

第7条至第9条

Bokpé-Gnacadja女士注意到监察员办公室在没有其他适用或可行的补救措施时提供服务,这样就限制了其向公共机构投诉的能力。她询问其中原由,以及怎么处理针对私人的投诉。她想知道向监察员办公室提起的诉讼是直接提交给办公室还是由法院转交。如果能提供有关补救措施的信息她将会非常感谢。她引用报告第1.5段,该段陈述为“持续的法律改革进程可能会带来更有力和明确的规范,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她对使用“可能”这个词提出疑问,并坚持认为应当用“一定”替代。必须寻求解决办法,即使面临对抗的风险,有时对抗是不可避免的。

Nyasulu女士(马拉维)指出,法律委员会和反贪局是独立机构,但可以共同分担某些责任以避免职责交叉。人权委员会承担更广泛的任务,监察员也是其成员之一。可直接向人权委员会提起投诉,如果监察员认为由人权委员会来处理一个特殊问题更合适的话,还可由监察员转交。补救措施存在于可能由法院裁定的案例的判定中。因此,权利就通过这两种机制得到了保护。 

Šimanović女士承认把《公约》纳入国家法律系统是个持续的过程,但强调自1994年修改国家法律系统以来这已经成为一种义务。尤其必要的是应立刻废除习惯法和有悖于《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的传统惯例。

Zou女士注意到报告没有提及消除在政治生活中歧视妇女的行动。她询问政府——尤其通过靠提高认识或大众传媒的教育运动——在这方面正采取一些什么行动。自马拉维最初的报告提交以来,参与政治生活的妇女人数有所增加。1997年,在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首脑会议上,马拉维签署了《性别宣言》,承诺30%的政治职位由妇女担任。她很有兴趣知道马拉维政府采取了什么措施来实现这一目标。报告没有说明按照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可能会采取的临时特别措施。她询问政府采取什么措施使更多的妇女加入公务员队伍中以及妇女是否在应聘中享有与男子同样的机会。由于妇女通常缺乏参加政治生活所必需的自信,如能提供任何有关性别、儿童福利和社区服务部加强妇女自信计划的信息,她将非常感激。根据报告,马拉维政府和一些非政府组织一起合作,发起社会性别宣传运动。如果能确认这些运动她将非常感谢,她询问这些运动是否得到了性别部的支持。她还想知道是否制订了加强妇女参与外交职位和国际组织的计划。

Coker-Appiah女士询问有关很快将提交到议会的公民身份权的法律修订的信息。她问法律修正案是否允许马拉维妇女与非马拉维人结婚而保留马拉维国籍,并使其子女具有马拉维国际,目前这两点似乎都不可能。她还想询问是否会对《移民法》做出修订或建议做出修订,该《法案》实际上把妇女作为未成年人看待,它不允许妇女移民,除非是在其丈夫的监护下。

Banda女士(马拉维)指出,自从2004年为妇女赋权、鼓励她们参加议会选举以来,取得了一些进展;现在需要的是平等权利行为或引入限额制度。目前正就此问题举行辩论,因为若不修改选举制度在这一方面就不可能取得重大进展,妇女部长和国会议员非洲联络网马拉维分支机构已组织对那些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人数超过30%的国家——即乌干达、卢旺达和南非——进行参观,从而向这些国家学习,她强调必须利用正在进行的宪法审查程序来改善情况。

Dafter女士(马拉维)指出,非政府组织已举行了关于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的会议,并在国家电台和电视上广播了有关计划。

Mchiela女士(马拉维)指出,在公共部门妇女没有遇到薪水方面的歧视,她们与男子同工同酬。政府已针对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发布了将性别问题主流化的手册,其特殊目的旨在使在招聘中保持对性别问题的敏感性,并为高级公务员举办了三次讲习班,以努力加强妇女参与公共生活。

Silungwe先生(马拉维)指出,马拉维妇女在与非马拉维人结婚后不必放弃其马拉维国籍。尽管《移民法》修正案还没有通过,妇女已经能够凭本身的资格拥有护照并可无需丈夫的监护而进行旅行。

Banda女士(马拉维)强调指出,马拉维没有职业外交家。若有特定外交任务,就从专门人才库中挑选公务员,一完成任务,他们就返回以前的岗位。

Gaspard女士向就加强妇女在地方一级——尤其是在生活水平最低、妇女更容易遭受多种形式歧视的农村地区——的参与的计划获得更多信息。在忆及一些缔约国着重建立限额制度的工作已取得成效时,她表示增加妇女地方代表的人数不仅有益于平等,而且将会有益于整个社会。

Banda女士(马拉维)赞同前面发言人的意见,指出政府期待即将进行的地方政府选举是妇女实现与男子平等的进一步措施。她说除了在地方委员实现男女代表人数均等外,还应当更强调确保妇女能够承担领导职位。

Belmihoub-Zerdani女士指出,尽管马拉维妇女在决策职位的代表人数还远远没有达到可以接受的水平,但政府已朝着这一方向迈出一大步,尤其是考虑到国家还要与贫穷和其他经济与自然不利条件作斗争。要想在该领域取得进展,适当水平的资源是不可缺少的,为此,她促请政府与捐赠国、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与区域机构联系,以寻求必要的援助。

Banda女士(马拉维)指出,她的代表团对这些鼓励表示感谢,并了解马拉维非常需要得到发展伙伴的支持。

第10至14条

Simms女士对师范学院已实现男女入学率平等的事实表示欢迎。她强调了在初级教育中男教师的重要性——他充当了男孩子早期发展阶段的行为榜样。同样,她认为应当鼓励男性摆脱不愿参加远程学习、成人教育和扫盲活动的心理,因为男人的教育水平最终会影响他们对妇女的态度和他们所信奉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由于注意到女孩辍学的主要原因是怀孕,她建议政府制订使女孩在怀孕期间留校的方案,以避免其学业的中断。为此,她询问是否可就造成少女怀孕的男人的平均年龄提供统计数字。在马拉维有针对猥亵儿童行为的法律吗?

关于教育中性别歧视及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问题,她想了解教课书是否是在马拉维印刷,还是主要源于外国版本时,主要考虑到源于国外的材料可能会加强陈规定型观念以及鼓励种族歧视。

Gabr女士注意到马拉维在遵守国际劳工标准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并请求代表团详细阐述采取哪些措施来加强妇女在劳务市场的竞争力,并请求代表团就在工作场所为妇女提供保护所采取的其他措施发表评论。她还想知道更多的相关战略:关于劳动法的执行、鼓励企业招聘妇女的措施、对妇女难民权利的保护及其有酬职业的前景、通过限额制度的可能性以及所采取的确保男女同工同酬的措施。她希望代表团能够提供非正规经济部门的更多资料。

承认到越来越多的妇女在寻求商业贷款,她因而询问这些妇女是否能够建立和管理中型企业或者是否满足获得贷款的要求。

Banda女士(马拉维)指出,大多数小学的教课书是在当地印刷,但中学和高等教育的教课书是在国外印刷。

Chimzimu女士(马拉维)指出,马拉维将努力执行着重于让怀孕女孩留校学习的计划,但这需要做许多工作来确保那些怀孕的女孩不受到同伴的嘲笑。那些使女学生怀孕的男人不是男学生、男教师,就是校外的其他男人。男学生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被开除,对失职教师会采取惩戒措施。遗憾的是,她不能就使女学生怀孕的男人的年龄提供统计数字。

Banda女士(马拉维)指出,难民在就业方面没有遭遇歧视,他们享有与马拉维国民同样的权利。大多数难民是自营职业者,和多数马拉维妇女一样,主要从事非正规经济或经营小型企业。关于贷款的获得权,她很高兴地通报委员会:妇女要获得对中等规模企业的贷款不存在任何障碍,但前提是她们要有抵押担保。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参与者中申请小额贷款计划的75%是妇女,事实上政府已经发起了运动鼓励男子更好地利用此种贷款计划。

Silungwe先生(马拉维)指出,必须明确说明对儿童的猥亵行为是一种刑事犯罪。他还指出劳动法本身还算令人满意,但挑战在于其在非正规经济部门的执行。目前尚无专门的性骚扰法,但已经就《两性平等法令》的制订工作开始了这方面的进程。另外,在正规劳动力市场业已建立了司法机制来对私营部门加以规范。

Dairiam女士提到了马拉维遭受的许多健康问

题,如预期寿命低、可预防疾病的高发率以及非常高的孕产妇死亡率,当中引述了出现这种局面的某些原因。她想知道政府采取的总方针是否足够全面,以制定相关方案来反对有害的文化与传统惯例、提高教育水平以及赋予妇女权利以战胜夺去大部分马拉维妇女生命的健康问题。她询问了针对政治和宗教领袖的机构间机制以及目前的全国健康计划,该计划处理影响生殖健康的权力关系和性别角色的问题。是否设置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期限?是否已筹划措施来处理国内法与《公约》的冲突?是否有计划来落实向专门的性别法律委员会就有害的文化与传统惯例所提出的建议?

Zou女士强调了贫困及其对农村妇女的影响的问题。她问代表团政府的减贫政策是否为农村妇女带来了好处,尤其是在改善她们获得小额贷款计划和企业咨询服务方面。因为妇女主要依赖于国家贷款而非私人援助。

由于注意到农村地区的女孩极高的文盲率和辍学率,她想知道义务初级教育是否不适用于农村地区的居民,或者是否有切实的计划来解决辍学率的问题。在偏远地区的女孩能够如本次定期报告第10条所概述的那样,从各种扫盲运动中获益吗?

她想知道土地政策和目前的法律在多大程度上解决了男性和女性不平等的土地权的问题,以及农村地区提供保健服务的效率如何,尤其是利用提供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的设施的情况。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