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届会议

第561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2年7月12日,星期二,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巴卡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依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规定提出的报告(续)

丹麦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上午10时1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依照《反对一切形式歧视妇女公约》第18条规定提出的报告(续)

丹麦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DEN/4;CEDAW/C/DEN/5,Add.1和Corr.1;CEDAW/PSWG/2002/II/CRP.1/Add.2和CEDAW/PSWG/2002/II/CRP.2/Add.1)

1.主席邀请丹麦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Abel女士(丹麦)说,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要》对丹麦政府拟订其性别平等政策发生了重大影响。通过落实《公约》及在全国后续《行动纲要》的工作,已有效地处理了委员会关于对妇女的暴力、拐卖妇女、失业和劳工市场等过去一直令人关切的问题。

3.丹麦妇女在劳工市场的参与率达75%,出生率为1.7,由于托儿设施和其他对眷属的照顾设施,丹麦妇女仍能兼顾事业和母职。尽管妇女仍要担负家庭中的主要责任,但年青男子参与家庭生活和照顾儿女的人数日益增多。这种以家庭优先的潮流改变形成了年青一代男女的新型结合,以追求能善顾家庭的工作条件为目标。政府为性别平等政策拟订了一套新的目标,确保男女均能平等参与。

4.丹麦妇女有较高的担任公职的比率;在公共理事会或委员会成员中占44%,在现任的议员中占38%。

5.自2000年5月编写第五次定期报告以来,丹麦又通过了关于性别平等的新立法,创设了性别平等部、性别平等知识中心和一个性别平等委员会。性别平等部每年须发布一项《年度前瞻和行动计划》的报告,其中许多优先事项是与《公约和行动纲要》相关联的。遗憾的是,知识中心从一开办便停止作为国立组织而转为与一所著名大学挂钩的民营基金。新的性别平等法采取的战略基础是在所有政治决策进程上实施性别观点、性别纳入主流、平权行动和各种具体优先事项以保护妇女与男子不受歧视。丹麦政策的特别重点领域包含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拐卖妇女、以及采取若干步骤解决此等问题。

6.尽管妇女在劳工市场中参与率甚高,但同工同酬、按性别区分的劳工市场和工作与家庭生活协调等相互关连的问题仍然造成持续的失衡,政府将通过现有机制,包括立法、和一系列倡议,推动劳工市场灵活性等方式来处理。

7.关于少数族裔方面,政府特别努力在劳工市场中溶入来自少数族裔的男女,最近有一项法律提高了与家人重聚的法律年限,从18岁提高到24岁,以遏止强婚的习俗。

8.关于妇女与发展方面,进行了推动性别意识纳入主流及妇女权利的战略框架的试点工作。因此,成立了一项充实的基金,以鼓励各种新颖方式的除贫与推动性别平等的工作。

9.Lykke Thomsen女士(丹麦),以格陵兰自治政府的名义发言说,通过反映格陵兰社会变动的立法,正持续改进平等方面的框架与条件。新的立法正在拟订之中,用以取代成立自治政府时的旧的法律。其中一项提议的法案便是着重于男女平等、就业中的性别平等方面的公务责任与义务。该法案将包含性别意识纳入主流及平权行动等因素,并强调格陵兰议会的承诺。自治政府也感到家庭与职业生活必须平衡,正积极参与北欧国家合作,处理对妇女的暴力问题。

10.1996年最近一期关于就业的数据显示,政府和市府工作人员,主要是保健、教育和社会事务部门,妇女占三分之二。虽然高工资的职业大部分仍属男子,但在政府内的十二名副部长中,妇女占六名。

11.教育和能力建设是在劳工市场中取得平等机会的基础。2000-2001年期的统计数字令人鼓舞地显示了,妇女在各级学习中的人数正在不断增加。

12.Winther Poulsen女士(丹麦),代表法罗群岛保健和社会事务部发言说,1994年法罗议会通过了法罗群岛男女平等的立法,加强在劳工、教育和文化领域内的性别平等。但关于此一法律的遵行状况尚无正式统计数字。最近,2001年通过了一项妇女产假的法令,开始规定公营事业的妇女产假,这被认为是妇女在劳工市场中取得的里程碑。但在政治生活和高层行政主管位置方面的妇女人数,仍有改进的余地。

13.1990年以来采取的其他措施还包括:设立一个危机中心,制订一个北欧妇女与暴力问题的方案。法院没有收到卖淫的刑事案件,也没有发生拐卖妇女的事例。直到最近,几乎没有公众注意乱伦的问题,但当局已开始追查这类案件。

14.最后,她向委员会确保法罗群岛性别平等部将在2004年丹麦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更多的报告。

15.主席谢谢代表团提出的报告以及委员会根据报告所作提问引起的广泛回应。特别可喜的是,非政府组织参与了丹麦政府所提定期报告的编写工作,并注意到《公约》与《行动纲要》正得到同时执行。

16.她又以个人身份表示,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丹麦特别是一个模范,因而丹麦的发展也是极其引人兴趣的。委员会相信,与丹麦的积极对话将与其他缔约国在努力争取男女平等方面提供推动力。

17.Melander先生欢迎格陵兰和法罗群岛代表的参与,并表示他期待着在这些地区今后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进一步资料。

18.据他的印象看来,丹麦由两个社会组成,在第一组社会是丹麦公民和其他西欧国家的移民组成,对他们而言,歧视问题是小问题。另一方面,第二组社会似乎包含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媒体对他们采取了敌视态度。他质疑那些冷待寻求庇护者和遣返移民的步骤,并问,强迫妇女回到她们可能要面对以前曾迫害过她们的个人或制度的国家的作法,是否可视为人道。

19.他注意到知识中心关闭和族裔平等委员会撤销的事,他并要求就这种决定作解释。

20.Corti女士说,她恐怕2001年11月选出的新政府采取的某些步骤会使以往的成绩付诸东流。特别是她不解何以性别平等知识中心作出了那样的成绩包括对移民和少数族裔妇女处境的研究,都被关闭。

21.她响应Melander先生的要求,即提供关于妇女移徙者,寻求庇护者和难民们处境的详情。她想知道给予这些个人延长居留许可的条件是什么,国家融合政策为何,最近关于禁止强迫婚姻的立法是否足够。

22.Goonesekere女士对丹麦定期报告中还附有来自非政府组织的回应一事表示欣慰。对该国以前的定期报告中的事实,及本次委员会收到的报告中指出,丹麦宪法中没有禁止歧视妇女的具体规定,没有执行不歧视的方法等事项,感到吃惊。她怀疑这种方式可能会有损于丹麦承担《公约》义务和实施《公约》规定的承诺,因为所提供的资料中暗示,公共部门中平等的情况十分先进,但绝少提到民营部门。其中显然存在平等程度的差异。例如,尽管妇女学者人数众多,但全国的教授中妇女仅占6%。如能在丹麦法律中结合《公约》内容,可能会有助于改善这种情况。

23.她对取缔拐卖妇女的新法令表示欢迎,但对处刑最高只监禁八年表示意外。因为拐卖妇女可能构成现代形式的奴隶制,这种惩罚便太轻。报告中还提到对外国妇女的暴力,她认为此事即可能与拐卖有关连。

24.丹麦在拟订发展政策时强调妇女平等权利,这是值得喝采的,它反映了对妇女良好健康,教育权利的信念。但委员会过去曾见到国际金融机构的宏观经济要求往往伤害妇女最重,而且没有作足够的努力评估这些政策对妇女的影响。她问到是否采取了步骤提高丹麦发展援助政策中的性别敏感程度。

25.Shin女士也表示欢迎丹麦定期报告中包含了非政府组织的回应,认为这是一种自信和透明度的表征。

26.报告中把对妇女的暴力联系到《公约》第12条,即处理关于健康的问题,但她认为,应将其联系到第5条,处理关于性别刻板模式问题更为合适。对于取缔对妇女暴力全国行动计划、政府认为此一现象是男性专横的病症(以及认为因此必须处理隐性歧视的问题),以及政府认为必须有针对犯事者的政策(例如实施限制令和强制接受咨询等),均表示赞扬。但改变心理态度的各种计划应先问犯事者何以会犯事,以及如何矫正这种行为,虽然会前工作组已要求提供更多资料,代表团对犯事者受审及定罪的统计数字却鲜少提供。

27.她问到,在一个受信息技术驱动的社会中,妇女是否暴露于新形式的暴力,丹麦是否受到全球互连网色情的影响,是否发现有任何新形式的网上骚扰妇女的情事。她问,对此是否已采取了任何反制措施。

28.Tavares da Silva女士回顾《公约》第5条包含的内容时指出,丹麦的定期报告中提到的大量性别平等和为此目标而拟订的优先政策领域,但提到态度改变的情况太少,例如甚少提到通过媒体和学校的资讯宣传。在《公约》各条下的有关行动方面,定期报告的资料多为罗列措施而少有成果的详情。有关《公约》第6条,她注意到性别平等部长希望加强与少数族裔妇女的合作,但没有提到详情。关于第6条和第9条,报告中提到丹麦外国妇女融合与法律地位委员会。它提到1998年第二次行动报告,并提出了若干措施的提案,但没有提到截止1999年底是否有任何进行中的方案。1996年社会事务部负责的危机中心进行了对少数族裔妇女与儿童的调查,到1999年发表了调查结果,但定期报告没有提到就这些调查结果采取了何种行动。对于负责制订打击性虐待(乱伦)行动计划的跨部门儿童委员会,她也看到有同样的问题。

29.她赞扬取缔拐卖妇女的新法案和行动计划,但对定期报告中肯定表示,在某些情况下,拐卖妇女可加惩处,令人感到忧虑。她问在何种情况下拐卖妇女才可加惩处,因为这是涉及买卖人口和侵害人权的事。关于其他问题,定期报告列出了若干倡议,但没有提到任何成果。有些资料是口头报告的,但她希望丹麦下次的报告能提供更多资料。

30.注意到推动妇女问题的工作涉及许多政府部门,她想知道是否有任何安排以处理部门间的协调工作。

31.Abel女士(丹麦)建议,对委员会问题的答复用分类作答的方式以节省时间。

32.Clausen女士(丹麦)回答Melander先生关于移民妇女的问题说,关于遣返的事要按《丹麦外国人法》办理。该法已经修订,修订部分从2002年7月1日开始生效。关于1990年代到达丹麦的波斯尼亚和科索沃妇女的具体情况,要适用自1983年以来至今适用的现行规定。许多这些妇女具有根据1951年有关难民地位的日内瓦公约所规定的难民身份。许多其他的妇女具有1951年《公约》以外的事实上的难民身份。她强调表示,《外国人法》是性别中立的,是对男女同样适用的法律。

33.关于遣返被强奸的妇女可能使她面对其攻击者的问题,那些具有1951年《公约》难民身份的妇女会受到保护不被送回。那些事实上的难民身份者,如果当局认为遣返可能不宜者也会受到保护不予遣返。2002年7月1日以后的情况将是,1951年《公约》将如前适用,但事实上的难民身份便不再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根据《公约》才能取得难民身份,因为将开始有一种新的“受保护人”身份。经修订的《外国人法》将仍然确保丹麦遵行其国际义务(如根据联合国的《反对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惩罚公约》的义务),规定有面临死刑、酷刑或不人道待遇或惩罚之危险的个人将不会受到遣返。进入丹麦国境而对酷刑或强奸具有相当主观恐惧的寻求庇护者,其母国情况已经不同时,便不会保证得到居留许可,但仍然可以有根据1951年《日内瓦公约》的难民身份的权利,或作为受保护人的身份,如果该国的国内当局不能保护可能的受害者的话。

34.居留许可是给予有家庭重聚需要的家人的,其中对男女皆平等无差异。《外国人法》的修订部分引起的改变将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反映。防止强迫婚姻的法律其实并非法律,而是对《外国人法》的另一修订案。政府反对强婚的习俗,而把婚后家庭重聚的年龄提高,从18岁提高到24岁,因为年龄较长的个人较能反抗家庭与文化对婚姻的压力。如同所有其他法律一样,这项规定也是性别中立的。

35.但提高重聚的年龄不是打击强迫婚姻的唯一方法。政府协助青年的各种措施也已就绪,难民、移民和融合与欧洲事务部拨有经费用于反对家庭暴力和强迫婚姻的综合措施。还安排了与专家们举行一个标题为“传统与改变之间”的小组讨论会。政府又向一些组织,如“Broen”(“桥梁”)提供支助,该组织协助因逃避强迫婚姻而离家又无处投奔的妇女,提供住房给同样处境的妇女。根据1999年1月1日《融合法》所设的融合设施,提供了三年的培训方案,教导丹麦语言和丹麦社会状况,特别强调顺利进入劳工市场。2002年秋将对该法的头三年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期望语言训练的安排能改为进一步强调训练与进入劳工市场间的联系。培训将包含关于性别平等的资讯。

36.因婚姻问题而持有居留许可的妇女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因遭受暴力而离婚,仍可免于取消许可。当局曾数次使用过这些规定。当家庭暴力的证据出现疑点,也发生过几次取消居留许可的情事。虽然有时可以辩称举证的责任很严苛,但用以支持其主张而使用警察或医师的报告是很容易的。管理外国人的当局知道,知晓这些法律规定十分重要,因他们即有一份关于这个主题的小册子,以英文本提供给委员会。

37.Abel女士(丹麦)强调,对少数族裔妇女的暴力的问题在《全国取缔对妇女暴力的行动计划》中居于首要优先:性别平等部和难民、移民和融合与欧洲事务部将要求非政府组织提出咨询意见,协助寻找解决强迫婚姻问题的方法。

38.Lehmann Nielsen女士(丹麦)回复Melander先生关于撤销族裔平等委员会的评论的话说,两周前公布的一项行动已设立了一个国际研究和人权中心,由两个机构组成:一个国际研究所,一个人权研究所,以推动有关在和平时期与武装冲突期间的人权问题。它提交的报告包括协助歧视受害者的案情。人权研究所处理族裔平等,而且能处理个人的申诉。其委员会中有两席委员是保留给少数族裔成员的。

39.Abel女士(丹麦)强调虽然性别平等知识中心不再是国家机构,但它依然作为与一著名大学挂钩的民营基金会存在。处理性别问题也有很多的机构与部门。知识中心的活动之一曾是加强性别意识纳入主流,但它不是处理此活动的唯一机构;还有其他的机构。知识中心不以先前的形式存在并不表示再没有独立的机构处理性别平等的问题。它的新地位实际上较前更为独立,而且丹麦一向有各种男子组织和妇女组织担任警告作用的传统。失去知识中心的委员会以及其妇女组织的代表性,并不表示此一类组织便失去其声音。性别平等部正计划建立一个咨询网络。曾经在知识中心委员会的妇女组织的代表可加入这个网络,而且事实上可以发挥较以往更直接的影响力。

40.回答Corti女士关于设立男子组织的动机的问题,她说,虽然由这些组织来回答会更好,但性别平等在丹麦并不被视为是仅为妇女的斗争。双方需要有对话,而男子的组织并不是与妇女组织作斗争的,它们是经常一同努力的。冲突的唯一来源是对子女的监护权。

41.Axelsson女士(丹麦)说,1953年的《宪法》没有关于平等的具体规定,但其中已体现了对男女的平等待遇。法院可适用各项国际人权公约并加以引用,而且是丹麦的相关法律来源。

42.回答关于拐卖的问题,她说最近通过了新的法律,确立拐卖人口最高可处八年刑期,这是符合丹麦根据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拐卖人口的框架决定中的义务的。但丹麦《刑法》允许最高刑期增加一半,或最高至12年,用于惩处严重的案情,例如,受害人的生命受到危险的案情。丹麦是波罗的海区域关于有组织犯罪问题工作组的成员,并曾参加过专门探讨拐卖妇女问题小组讨论会,其中强调这些区域内的国家必须加强其业务合作。北欧国家司法部长们也曾应瑞典倡议合作推动过一次关于拐卖问题的资料宣传活动。

43.政府在《关于对妇女暴力问题的行动计划》中已明确表示了绝不容忍家庭暴力。《行动计划》的重点已扩大到包括暴力的犯事者,施虐者必须接受强制治疗,有时会被提出来当作缓刑的条件。在监狱中也提供有治疗。政府正改进全国统计制度,将在其下期报告中报告这方面的最新统计数字。

44.Apel女士(丹麦)说,暴力是男性主裢宰的一种表现。当妇女在经济上日渐独立,便能离开暴力的情境,因为她们能自食其力并承担养家。《行动计划》更加强调针对实施暴力者为对象,努力终止暴力的循环。政府对拐卖问题有一套三义战略:保护、预防和检控,在北欧-波罗的海信息宣传的范围内,把重点转移到对接受国的要求上。在丹麦任欧洲联盟的主席期间,将主持一次成员国和第三国的会议,重点放在保护工作上。

45.打击色情方面的工作涉及了不同的部门。掌理《刑法》的司法部已将拥有儿童色情物品和向未满16岁者散布色情物品定罪。目前已进行讨论,企图将公开展示定为“有罪”。经济和商业事务部,通过消费监督员,已要求店主不得将色情物品展露在儿童能看到的地方。主管媒体的文化部确立了电影和电视的分级观赏规定。因特网确实使色情物品更难于规范,但某些人认为,对有碍观瞻的网址进行隔离不准其展现可能实际上弊多于利,因为可能会造成无意的审查。现在正在进行研究色情物品对儿童间的性别角色观念的影响问题。

46.最后,关于乱伦问题的后续工作方面,在社会事务部下已设立了两个知识中心,其中一个中心提供对受虐儿童的治疗。

47.Lehmann Nielsen女士(丹麦)说丹麦的发展全球战略通过四个重点核心领域,强调妇女的重要性:减轻贫穷与提高妇女地位间的联系;妇女人权,包括土地权;保健与教育;和取得小型信贷。

48.主席以个人身份发言说,她仍然关切性别平等知识中心不再接受国家经费的事,因为她恐怕中心因此而要把精力放在生利活动上从而分散了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工作。此外,她认为,为移民家庭重聚而把结婚年龄从18岁提高到24岁以期防止强迫婚姻,但让丹麦公民的结婚年龄仍然保持为18岁,就构成对移民的歧视。

49.SchöppSchilling女士说,她愿见到,今后报告中更强调讨论政策与方案的成果。她希望有人解释1999年的审查后,为什么《公约》没有同其他国际公约一样结合进国内法中。如能知道有多少妇女被接纳进合并委员会,是否有出现过关于《公约》的案件,以及平等部是否会再次处理此事,将会很有帮助。《北京行动纲要》是一份政策文件,但其关切的领域连系到《公约》的各个条款,而这正是付诸执行的法律工具。她不知道源自各部门的立法中是否提到《公约》。

50.《外国人法》的性别中立实际上会造成困难,因为性别意识纳入主流要求对妇女采取的行动的影响有全盘的观察,某些妇女需要具体的对待。最后,她问《国际研究和人权中心》是否接受关于性别歧视的申诉。

51.González女士问到,关于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方面缺乏数据,是否表示妇女没有将对她们的暴力的案情上报,或表示这类案情从不存在。她赞扬政府发动《取缔对妇女的暴力行动计划》以及打算拟订关于拐卖妇女问题的行动计划。

52.此外,她想知道是否有关于针对男童与女童的恋童癖事件的资料,对犯案者适用何种惩罚,其惩罚是否不同于适用对儿童犯乱伦罪的犯案者。

53.Mancini女士说,她想知道性别平等知识中心为何关闭,拨给性别平等部的人员与预算有多少,大学内的性别研究所同大学的性别研究系间的关系为何。

54.希望知道北欧部长理事会三年的性别意识纳入主流伞盖式项目的成果为何,政府采取了何种措施来应对据报发生消极的女性刻板形象和对妇女歧视的回潮现象。

55.Raday女士说,她想知道关于就业部门中反歧视政策强调的性别中立的进一步资料,特别是因为该部门中妇女的参与甚少。《宪法》和《平等待遇法》中显然都有关于性别中立的规定。她想知道丹麦为何没有具体计划或政策来消除妇女参与甚少的部门中的歧视现象。而且为什么,在政府眼中认为政治生活中妇女的人数够多,但在公共部门和管理级职位中妇女人数却甚少?

56.她还想知道,何以在原则上,未婚父亲得不到子女的监护权,而且为何未将未婚父亲享有共同监护权列为选项。

57.Feng Cui女士注意到第五次定期报告中说,《刑法》经修订以改善娼妓的生活。她想知道是作了何种改善。报告还说,关于淫媒的法律也作了修改;是怎样的修改?此外,报告中说妓女可与男子合法同居,如果该男子依靠她的收入生活的数额未达到剥削的程度的话。这是何种程度?她想知道,从丹麦的观点,是否有可能衡量剥削的程度。因为为保护妇女从事卖淫,对淫媒的惩处应该是必须加重,而非减轻。

58.第五次定期报告又说,拐卖妇女在某些情况下可予惩处。她想知道这是否表示在其他情况下拐卖妇女是不可惩处的。非政府组织对此问题表示积极的关心;但政府的立场却不明确。性别平等部已设立了一个工作组。但拐卖妇女是一个执法问题,而非性别平等问题:如能知道司法部采取何种措施、公共检察官和警察部门采取何种措施将是有益的。很欢迎能提供被拐卖的妇女的人数,这些妇女有多少是丹麦人,有多少是外国人,对拐卖者进行了检控的案件有多少。以及适用了何种惩罚。

59.Achmad女士说,她赞扬丹麦政府明确承诺要实现性别平等,也同意委员会其他成员的意见。她欢迎应强调研究和探询是否已进行研究,查明性别歧视的根源何在。但,研究方向似乎朝着预防今后的歧视:她很想知道是否对已经受害的人也进行同样的研究。缔约国必须确保男女的待遇平等,但不分析男女相关地位便不可能作到平等对待。《公约》是寻求实质的平等,那只有通过研究后支持结构性改革才能作到。

60.应当指出《公约》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是两个极不同种类的文件:一个有法律约束力,另一个只有道德义务。

61.Acar女士询问企图修改对移民的居留要求,此事对身陷暴力婚姻而必须以自身身份要求居留的移民妇女的身份有何种影响。她看不出防止强迫婚姻同外国家人重新团聚将年龄从18岁提升到24岁间有何种关系。

62.她指出非政府组织代表族裔社区常常是父权体制的,因而并不代表妇女的利益。为了有利于对族裔社区的敏感,丹麦政府的作法可能并未提高妇女的权利。

63.最后,她说她想知道丹麦境内是否发生过任何因维护贞节名声而杀害妇女的事例,丹麦的法律执法人员和法院是怎样处理这类罪行的,其受害人是外国妇女?或是与外国男子有关系的丹麦妇女?

64.Lykke Thomsen女士(丹麦)说,下次报告中会编入更多关于格陵兰和法罗群岛的妇女状况的资料。同时她将向委员会成员提供这些国家的印刷品资料。

65.Axelsson女士(丹麦)说,1999年司法部曾指派一委员会考虑将人权公约编入丹麦国内法,特别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反对酷刑和其他残忍、有辱人格或不人道待遇或惩罚公约》以及《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该委员会的任务具体规定了应审查其他人权文书,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该委员会于2001结束了工作,提出了数卷丹麦文的报告并附有英文摘要。

66.委员会已确定表示该《公约》对保护人权十分重要,但同意当时不将其编入法律。当时曾有人提出,认为丹麦应先以三项文书为限以测试其编入国内法后的效果,这三项文书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反对酷刑公约》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也有人提出,认为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个人申诉程序尚未生效,因此委员会没有机会澄清缔约国的责任范围或个人权利。这种意见认为,希望能编篡一些相关的法律判例,看看其他缔约国的国内法院如何解释该《公约》将会十分有益。最后,认识到情况正在演进之中,可能在较后阶段建议将其编入国内法。

下午1时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