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届会议

第537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2年1月21日,星期一,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巴卡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续)

下午3时1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TTO/1-3)(续)

1.应主席的邀请,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代表团成员回到委员会会议桌旁就座。

第6条

2.Manalo女士询问,报告中为什么没有提到贩卖妇女问题,为什么政府没有提出立法,禁止工作场合的骚扰。

第7条

3.Regazzoli女士表示关注该国政府关于增加当选女性官员人数的努力,尤其是在国家一级的人数成就并非很大。仅仅通过培训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广大公众需要理解,整个社会是能从妇女参与政治生活中得到好处的。她希望了解政府是否考虑制订配额法,以确保当选的妇女至少占所有政治职位的30%。平等机会委员会和非政府组织还不妨采取步骤,以推动任命妇女担任部长和大使职位。

4.Tavares da Silva女士询问,政府计划采取哪些步骤,以增加各级司法部门、外交使团、政府和政治部门以及私营部门中担任高级职位的妇女人数;可以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女议员仍然不享有产假,这使议会带上男性色彩。这一问题比较容易解决。

5.Gaspard女士指出,因为参议员的职位是依任命制产生的,所以参议院中女性议员的人数要多于众议院中者;不过,男女全面平等还没有实现。她询问,政府是否已考虑制订立法或是作出承诺以保证将会任命同等人数的男女参议员。

第9条

6.主席表示关注的是,在共同领养子女的情况下,只有在男性领养者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国民时,子女才可获得公民身份(第204段)。这样一种政策严重侵犯了妇女把国籍转给子女的权利。

7.Goonesekere女士向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代表团表示祝贺,祝贺该国消除了英国国籍法中固有的歧视现象。不过,报告第203段指出,按照《公民法》的定义,只有“负责的家长”为父亲时,在海外出身的婴儿才可以登记为公民。妇女在返回祖国后必须有权把子女登记为公民。

第10条

8.Manalo女士要求进一步了解文盲的人数以及成人识字班中男女学员的比例。她希望了解识字班是否拒绝接纳任何特定的群体,例如土著妇女或移徙妇女。该国最好应汇报从2000年起,有多少男女学生从政府提供免费中学教育的决定中获得益处。

9.Ferrer Gomez女士询问为什么政府资助的学校主要都是单一性别的学生?男女同校的小学和中学的比例有多少?(第208段)。令人担心的还有,所谓的“非学术”课目并非对男女学生都开放;她认为缺少教师并非是借口。让女生学习传统的课程只能把性别歧视固定化,并影响到女生今后的就业机会。希望能看到政府工作队对小学教育课程进行的审查所得出的结论;能够了解1998年示范培训项目200名女性毕业学员是否已在非传统领域找到工作也很重要。她还想了解美洲开发银行和政府赞助的培训方案成果如何,1999年之后是否还开办妇女第二次机会方案。

10.Corti女士表示吃惊的是:宪法里没有规定作为一项普遍人权的受教育权利,这一权利只是列入《教育法》。此外,还不清楚的是:关于义务入学年龄被定为6岁至12岁之间是否是指6岁至12岁的儿童必须入学接受教育,还是指儿童入学的年龄可以灵活掌握。她还要求澄清关于教育部继续简政放权的说法,并要求了解学校课程制订的责任是由国家政府承担还是由各市镇政府承担。最好列出政府资助和非政府组织资助学校的入学人数,并了解是否有私立学校存在,如果有,私立学校如何筹资,以及是否由教会主办。最后,因为失业率很高,她感到惊讶的是,教师还出现短缺。她希望了解失业者中是否有任何教师。

11.Achmad女士说,她赞赏政府努力在法律和体制领域消除性别歧视现象,但似乎还没有对性别平等概念有普遍的理解。她尤其担心的是,尽管教育部明确执行不歧视政策,但各学校校长有时会阻止学生选择非传统课程。她希望了解妇女研究所联合会成立的学习中心是否向男女儿童都提供教育。她欢迎联合会努力资助单身工作的母亲承担家长责任。

12.在这方面,她询问该国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以消除学校与社会、教堂和家长-教师协会对“家庭生活教育课程”的抵制,因为这些课程使学校有机会介绍两性平等概念。她高兴地看到,家庭生活教育已经在所有师范学院成为核心课程的一部分。教师应接受在家庭内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培训。不过,最好是把性别观点纳入律师、经济学家和其他专业人员的培训之中。

第11条

13.Kapalata女士关注的是,在许多领域没有任何方案或政策保护妇女的权利,因此希望在通过2000年“基本工作条件法案”之后,妇女问题将得到认真解决。

14.Livingstone Raday女士询问,是否对工作场所歧视的受害者提供补偿,有多少因受歧视而要求索赔的案件提交到法院,以及案件的审理结果如何。她希望了解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预计何时通过同工同酬法草案,其中有哪些执行的规定,例如职业评估研究和诉诸集团诉讼的情况。她要求了解针对雇主违反《最低工资法》的情况订有哪些补救措施;有多少雇主受到起诉;工人在失去就业或就业终止之后是否能够要求支付以往的最低工资。

15.关于《妇女就业(夜间工作)法》,对于在工业企业内上夜班的妇女的就业情况作出了规范,她询问政府是否考虑将这一禁令改为让妇女自己选择是否接受夜班工作。

16.Schöpp-schilling女士谈到2000年《基本工作条件法案》,要求了解计划何时通过这一法案,以及这一法案是否推动落实国际劳工组织的各项文书以及《公约》的第11条。她希望了解该法案是否根据《公约》第1条的规定,对“歧视”作出定义;以及如何给“性骚扰”作出定义。其中是否对在就业中向妇女给予优惠待遇作出规范,例如在高级管理职位上,或是在传统上有男子占据的职位上给妇女以优惠待遇,以及基本工作条件委员会应发挥哪些作用?

17.她还想了解家庭工作者是否也列入正规就业部门,这些工人所占比例有多少,是否要求雇主为她们支付社会保障费用,由什么机构监督这些工人的就业情况。她表示,有必要开展立法审查,解决根据目前的法律向家庭工作者提供社会保障方面的矛盾。

18.该代表团指出,在国营农场工作的女工薪水低于男子。鉴于这种明显的歧视现象,她希望了解政府有哪些部门将开展调查并解决这一问题。她赞扬对没有薪酬的工作也评估价值,但也希望了解政府如何打算使用这种评估价值结果。她表示,政府可以不必为这种评估制订新的方法,而是不妨提及这一领域目前研究得出的结果。

19.她要求该代表团提供更多的贫穷妇女的统计数字,并要求了解1999年的《职业安全和保健(第2号)法案》是否也包括保护男性生殖健康的规定。

第12条

20.主席赞扬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在执行第12条各项规定方面取得的成就,尤其赞扬广泛开放公共部门保健设施,对精神疾病作出定义等。但她也提请注意令人关注的问题,其中包括杀人案件的比例以及青少年怀孕比例、全国的计划生育工作、药物和酒精滥用现象、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以及性工作者的困境。

第14条

21.Tavares da silva女士提到政府对于农村地区妇女的需求没有任何方案(第421段),因此强调应制订这方面的政策。

22.Regazzoli女士得到主席的允许,表示她将提出第13条和第14条所涉各项相关问题。

23.关于第13条,她询问有多少妇女得到公共援助(第394段),为获得赔款要具备哪些条件。她感到疑惑不解的是,对残障人的援助(第397段)明显限制在40至65岁年龄组。为什么不在某人从身体或精神开始残障时就给予支助,使其能够得到良好教育?

24.关于第14条,她希望更多地了解逐渐增加农村妇女参与发展的理由,是否同培训建立联系,或者同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委员会西班牙港办事处的其它政策建立联系?妇女如何从美洲农业合作研究所的工作中获得好处?年长的农村妇女常常没有得到足够的培训,并且是文盲。加勒比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配偶论坛的重点是让农村妇女成为农业企业家,是否计划向农村妇女提供一些真正的教育和培训?

25.Kwaku女士认为令人吃惊的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显然仍没有一项关于农村妇女的政策,虽然农村妇女占全国人口的四分之一。报告中提到“农村妇女生产者网络”或“配偶论坛”(第434段),但这些倡议是否有任何具体的后续行动?

第16条

26.Goonesekere女士指出,根据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多元法律制度,在穆斯林、印度和奥里萨人社区,女性最低结婚年龄要低于男子。她尤其关注的是,《穆斯林结婚和离婚法》中的规定允许女童从12岁起便可以结婚。儿童婚姻有害于健康,而且《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国际儿童权利公约》都禁止这一点。

27.她询问该国政府是否正在解决这一问题。有一种方法可以利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承认公共利益诉讼这一事实。例如,妇女组织可以根据宪法的平等条款提出诉讼。另一个办法许多国家都有,那就是本着公约福利的利益,让隐私权的基本权利占优势,其中包括婚姻隐私权的基本权利。因为从根本上说,儿童婚姻是一个保健问题。

28.关于家庭暴力,她欢迎2000年第31号法律即“性犯罪惩治(修正案)法”取代了过去的规定,这样就可能起诉丈夫犯有婚内强奸罪。她询问该国是否有一种“不放弃政策”,既便在妻子放弃起诉之后,国家也可以采取行动。

29.Aouij女士祝贺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在过去40年中作出的发展努力,其中包括增强妇女权利,让妇女能够参加建设祖国的事业。不过,各种法律只有在得到运用和实际上得到尊重的情况下才有作用。

30.她同前一个发言者一样表示关注的是,根据印度和穆斯林家庭法,女童分别可在14岁和12岁结婚,这可能在其十分年轻时候就带来健康、教育和社会影响。她强调,最低的结婚年龄并非是宗教问题,而是人的解释问题,因为没有任何宗教规定具体的结婚年龄。

31.她询问,从家庭法角度看,结婚年龄是否是各个不同的社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持不同意见的唯一方面,还是政府根本充耳不闻对习惯法作出各种不同的解释的做法。例如,对一夫多妻制怎么看?报告具体说明,一夫多妻制的婚姻不能得到正式登记(第46-47段),但她希望了解是否进行了足够的讨论。只有通过实际研究才能证明休妻、购买新娘和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等其它歧视性做法已经消除。仅仅进行协商还不够。

32.如果报告中详细介绍的《继承法》(第450段)实际上适用于穆斯林、印度和奥里萨社区,这就值得欢迎,因为许多穆斯林妇女在继承方面正面临困难。

33.总之,该国立法中有许多平均主义因素,同传统的穆斯林立法有所不同,例如关于财产处置、婚姻解除时家庭财产的分配、赡养费的支付、儿童的监护、领养和计划生育等。从土耳其到突尼斯,一些穆斯林国家的确接受了现代思潮,订正了大部分立法,但是代价也很大。她相信,如果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在所有这些重要领域已经真正实现平等,那么订正结婚年龄这样一个歧视性的规定就相对来说十分简单。

34.Kwaku女士同前两位发言者一样都担忧儿童结婚带来的保健问题,她询问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结婚的年轻女童是否会患有膀胱阴道瘘。她本国也发现有这种疾病。她询问16或18岁以下的女童结婚者的比例占多少?

35.她希望了解穆斯林把女童婚姻年龄定在12岁是否是受到儿童12岁可以离开学校这一事实的影响。如果是,这表明仍可以有改革的余地。既然政府已经制订了免费中学教育的新政策,那么就不妨把毕业年龄提高到18岁,以便同样提高最低结婚年龄。

36.她指出,一夫多妻制虽然没有得到承认,但的确存在;她因此询问这种事实上的存在是否鼓励人们一夫多妻。她还同法律明文禁止的重婚作了比较(第49

段)。是否有关于重婚案件以及受到审判和定罪的任何统计数字?

37.Schöpp-Schilling女士认为,穆斯林婚姻最低年龄为12岁,而法律上规定女童同意性行为的最低年龄却为14岁,这造成了法律上的矛盾。也许可以利用这一点来支持对婚姻法作出修正。

38.Aouij女士评论说,年轻女童大概是同意后才结婚的。

39.Sirjusingh女士(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在答复主席的问题时说,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代表团将会以书面方式答复专家们的尖锐评论和指导。

下午3时30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