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届会议

第634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4年1月15日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贾尔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科威特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

上午10时4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科威特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KWT/1-2

1.应主席邀请,科威特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Al-Mulla女士(科威特)在介绍科威特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时承认,科威特在充分执行《公约》上仍面临许多挑战。虽然一项旨在保证妇女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为国民议会议员的权利的立法草案于1999年以微弱劣势遭到议会否决,但是本届立法会议期间,将有一项新的草案提交议会审议。她在谈到科威特负责执行《公约》的国家机构时说,除了报告中所提到的政府机构外,另有几个民间社会组织也参与了维护妇女权利的行动。人类发展报告通常把科威特列入“高发展”群体当中:新生儿死亡率和产妇死亡率低,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妇女比例为67.66%,投身经济发展的妇女比例为36%。科威特决心继续前进并刷新这一纪录。但是,这需要经历一个演进的过程,必须照顾文化差异和宪政体制的发展进程。科威特政府非常关心本国战俘问题,曾试图向大会第五十八届会议提交一项有关保护女战俘的提案,但未能如愿,因此会在第五十九届会议上再次尝试这样做。她最后指出,科威特的国家立法尤其关注那些特殊群体妇女的处境,比如有患病子女需要照顾的母亲和被捕战俘的妻子。

3.主席注意到科威特对《公约》提出了几项重大保留,他敦促科威特政府考虑撤回这些保留,尤其是对《公约》第7(a)条的保留,该条要求缔约国给予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的选举权。

第1条

4.Schöpp-Schilling女士说,尽管科威特的报告详细介绍了该国的法律状况,但仍留下了许多问题。她想知道该报告是否经过公开讨论,是否吸纳了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关于科威特提出的保留,《公约》第28条第2款规定不得提出与《公约》目的和宗旨抵触的保留。科威特对第7(a)条的保留与《公约》的目的和宗旨相抵触。委员会想知道更多有关这些保留产生的影响的信息,并希望能够提供撤回这些保留的具体时间表。

5.Šimonovic女士指出,报告中没有谈及报告的编写者和编写程序,她询问非政府组织是否参与了编写。她想知道,当发生《公约》与国内法律相抵触时,《公约》是否优先于国内法,以及这种情况是否发生过。

6.Gaspard女士说,她想知道科威特社会对《公约》的熟悉程度。她对报告中没有提及非政府组织感到吃惊,因为科威特妇女素以动员起来争取权利而闻名,她询问《公约》是否被纳入了科威特大学的教学课程之中,《公约》是否经过公开讨论。

7.Saiga女士说,她想听到有关在科威特居住的非科威特人的信息,询问报告中的数据是否包括他们,因为这将有助于委员会更好地理解报告的内容以及该国的情况。

8.Morvai女士说,特别是西方国家的许多人仍然认为,伊斯兰世界的妇女过着一种“挡在面纱背后的”生活——很大程度上局限于自己的家里,仅仅扮演着家庭内部的角色——以致连她本人都对报告中所介绍的该国在许多领域取得的重大成就感到吃惊。人们有时会认为,一个建立在精神基础上的社会不可能不限制妇女的权利,重要的是要认识到,精神与妇女权利二者并不相互排斥。她敦促科威特代表团向世人更加清晰地展现这样的事实,即二者之间并非必然存在矛盾。

9.Flinterman先生指出,包括《公约》在内的一切国际人权文书都假定,在缔约国政府管辖区域内居住的所有人都享有这些文书所规定的权利。他询问,科威特的情况是否是这样。

10.Kwaku女士指出,科威特已经采取了宪法和其他法律措施来保障妇女的权利,并在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向她们提供补救措施。报告指出,科威特妇女可以从该国的行政法院或轻罪法院寻求补救,她询问,妇女是否这样做过。报告还指出,根据宪法第70条的规定,《公约》是可强制执行的,她想知道,法院是否审理过任何涉及《公约》条款的案件。

11.Melander先生询问,科威特媒体是否真正关注妇女权利。例如,他很想知道,当议会在1999年撤消关于妇女政治权利的法令时,媒体有何反应。

第2条

12.Manalo女士说,科威特《宪法》及所有其他法律都对平等条款做出了概括性规定,缺少专门讲妇女问题的条文,惟一的例外就是《刑事诉讼法典》提到了怀孕妇女。虽然对平等条款做出概括性规定没有什么不好,但更可取的做法是,要么在这些法律中专门提及妇女,要么就颁布照顾妇女需求的具体法律。社会和劳动力市场上都存在一种倾向,就是将妇女与家务事相联系,家庭而不是妇女被摆在了优先考虑的位置;应当使家庭问题与妇女问题脱钩。她询问为何有,比如说,家庭福利事业捐赠基金,却没有妇女福利和需求捐赠基金。

13.Shin女士询问,如果有的话,议会人权事务常设委员会针对如何修正妇女问题法律提出过什么具体建议,结果如何,政府在保护妇女人权方面的活动是否受到监督,妇女是否就其权利受侵犯而提起过诉讼。

14.Patten女士说,由于科威特已经加入了许多国际公约——包括《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她询问,哪些犯罪会被判处死刑,妇女所特有的犯罪是否会被判处死刑,有多少妇女被判处过死刑。她询问,司法机关为确保妇女行使法律求助权都采取了什么措施,妇女对她们的法定权利又知道多少。例如,她想知道当局是否开展过普法运动。她还询问,是否有法律援助制度,预算如何,是否以妇女为服务对象。她希望科威特代表团提供曾诉诸司法制度并得到法律援助的妇女人数,既包括科威特人也包括非科威特人。她还询问,向科威特人和非科威特人提供法律援助是否采取同一标准。

15.Schöpp-Schilling女士询问,科威特打算何时批准《任择议定书》和《公约》第20(1)条修正案,它们需要获得三分之二缔约国的批准方能生效。她询问,科威特自批准《公约》以来是否对其法律进行过合法性审查,以确定是否还有歧视性的法律存在,如有关禁止妇女在警务部门和武装部队工作的规定,在扫除文盲运动中,规定男性对象的年龄上限为40岁,而规定女性对象的年龄上限则仅为35岁。虽然原则上妇女在公共领域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但选举法却没有给予妇女选举权。为了解决这些矛盾,合法性审查势在必行。

16.报告指出,《宪法》第3章是专门规定公共权利和义务的,个人地位和家庭事务则受伊斯兰法管辖。因此,她询问,就《公约》第1条而言,是否存在歧视妇女的法律规定。她称赞科威特在2002年阿拉伯国家人类发展报告对人类发展指数的排名中位居榜首,她询问,科威特在那份报告对性别平等指标的排名中位居第几。

第3条

17.FerrerGómez女士指出,报告在论及妇女时都是仅考虑她们作为母亲和家庭支柱的一面,她询问,提高科威特妇女地位整体方案何时生效。该方案提到了妇女的“家庭责任”,暗示男性并没有分担这类责任。重要的是,方案应当包括提高妇女地位的具体目标。既定的任务是想方设法让妇女知道自身的权利,但是方案没有提及一个事实,即这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另外,方案也没有指出应采取一切措施保证妇女政治权利的必要性。不应过于强调通过配偶双方和解来降低离婚率,因为导致婚姻出现问题的原因或许恰恰表明离婚是必要的。

18.Gabr女士说,她相信为提高妇女地位建立的机制能够发挥适当作用,但是公民社会的参与也很重要。让她感到吃惊的是,该国仅有5个专门涉及妇女问题的非政府组织。采取适当的立法措施显然是必要的,但要有实际行动才行,非政府组织通过施压就能做到这一点。

19.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各部门的现行机制将妇女与孩子和家庭挂钩的做法反映出,人们更多地看到妇女作为母亲和妻子的一面,却忽视了她们作为拥有自身权利的个体的一面。对妇女和男子在家庭私生活方面的需求给予同样的照顾很重要,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议妇女和男子在战略、政策和计划中的传统角色定型。

20.GonzálezMartínez女士在注意到科威特对《公约》做出了许多保留时指出,与第3条有关的许多机制在强调改善妇女境遇时是把她们作为家庭的一部分而不是作为个体来考虑的。鉴于该国人口中外国人占多数,她还想知道各种计划和措施是怎样照顾非科威特籍妇女的利益的,非科威特人是正式居民还是仅被当作暂住人口对待。

21.Shin女士询问,保护儿童和家庭高级委员会是否确实是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主要机构,有趣的是,它的名称中并没有“妇女”一词。如果是的话,它是否与其他部委机构进行协调,抑或独立开展工作?她想知道,该委员会是否提出过有关审查歧视性法律的提案,多长时间开一次会,秘书处的规模以及是否有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22.Manalo女士询问,这些负责维护妇女权利的重要部门之间如何协调,目前整个制度设计是否将优先照顾妇女需求放在中心位置。

第4条

23.Schöpp-Schilling女士询问,是否计划审查该国大量旨在保护母性的特别措施,它们说明保护妇女只是就其生育功能而言的,另外,随着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也许不再有必要继续实行这些措施。她想知道,《科威特宪法》是否指出,不得将第4(2)条规定的——旨在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的——暂行特别措施视为《公约》所指的歧视。她询问,在政府或私营部门就业问题上是否探讨过采取这种暂行特别措施。

第5条

24.FerrerGómez女士注意到,报告承认教育以及对妇女问题敏感性的提高对于改变歧视性的传统习惯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她说她未能发现任何能够让她改变对科威特妇女固有看法的特别措施或计划。相反,报告表明,某些有关妇女家庭角色的传统观点得到了加强。她想知道,科威特政府正在采取何种措施以增强人们对国家教育和卫生领域中的妇女问题的意识。她希望提供更多有关以下问题的信息,即科威特的立法是否对保护妇女免受家庭及社会暴力做出特别规定,以及配偶对妇女的虐待是否被认为是减轻处罚的情节。

25.Gabr女士说,增强意识是改变社会行为方式的重要途径。她询问,科威特代表团是否打算对执行《公约》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进行研究,并说,准备定期报告的过程本身就是朝着增强对妇女问题意识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她还想知道,科威特是否出版了《公约》的阿拉伯文文本,是否计划将其中一些内容纳入学校的教学课程之中。鉴于科威特妇女的受教育程度很高,这样做将是提高对妇女权利问题敏感性的简单而有效的方法。她提请提供更多有关禁止妇女到包括外交使团在内的某些部门工作的法律的信息。她最后指出,外交职位的任命由外交部做出,无需立法机关批准。

26.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她希望提供更多详细资料说明教育系统和媒体采取措施增强人们对妇女权利问题的认识情况。定期报告没有提供任何有关家庭暴力或社会生活其他领域中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立法信息。她不理解,为何离婚和分居问题被归入“家庭内的暴力”的小标题下。需要就这种明显的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误解做出解释。

27.Saiga女士注意到,与定期报告提到的禁止性规定相矛盾的是,科威特实际上有女外交官,她提请对有关禁止妇女到驻外使团、武装部队和警务部门工作的限制性规定进行澄清。

第6条

28.Morvai女士对科威特不存在青少年卖淫现象这一事实表示欢迎。她称赞报告能够坦率面对卖淫问题并承认其是社会罪恶的根源,并说,她对科威特政府批准《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感到高兴。她敦促科威特政府在该地区取缔贩卖人口及作为其根源的卖淫活动的运动中发挥先锋作用。没有几个政府做到了旗帜鲜明地谴责卖淫活动,卖淫使妇女失去人性从而被物化,与宗教价值观和信仰背道而驰。她强调必须理解对卖淫活动的需求并劝说那些使这一现象得以长期存在的男性顾客,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

29.Manalo女士想知道,法律是否惩罚以家族荣誉的名义杀害妇女的行为,以及采取了什么措施以减少这类事情的发生。她曾听到有关从她本国,即菲律宾移民去做帮佣工人者受到虐待和侮辱的报道,并询问法律在禁奴方面有何规定。她想知道,规定了“不得强迫妻子顺从”的《个人地位法》是否适用于婚内强奸。最后,尽管《私营部门就业法》和《科威特刑法典》都规定保护职业妇女,但是它们都没有涵盖骚扰的所有形式,包括发生在工作场所的骚扰。因此她敦促科威特政府颁布涵盖所有骚扰形式的特别立法。

第7条

30.Khan女士说,科威特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只有男子享有选举权的国家。她不明白科威特政府如何能够做到一方面否定妇女的参政权,另一方面又如定期报告中所提及的那样批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如何调解二者之间的矛盾,前两项公约以及《科威特宪法》的几个条文都明确规定所有人的公共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她询问科威特是否出版了《公约》的阿拉伯文文本并在全国范围内散发以及是否组织了任何旨在增强公众意识的运动。

31. 她询问,科威特政府如何采取措施以确保赋予女性平等政治权利的动议不会再次遭到国民议会否决。她援引国民议会议员的典型发言为例,说明了尚需克服的一些障碍。她提请就妇女因2000年2月被剥夺登记为选民的权利而向法院提起的几件诉讼被驳回一事做出解释,询问是否对这些裁定进行了法定审查。最后,注意到科威特妇女早在25年以前就开始了争取选举权的运动,她祝愿科威特妇女在她们争取平等权利的斗争中取得胜利。

32.PopescuSardru女士说,为使对话具有建设性,她希望,科威特代表团下次回答委员会提问时,有更多直接参与提高妇女地位的民族代表出席。尽管《宪法》第26条保证男女平等地享有获得政治职位的机会,但报告指出,家庭责任妨碍了妇女参与公共生活,在35岁以上年龄组中,未婚女性在劳动力中所占比例大于已婚女性。但是,雇主或许更加偏爱招募未婚女性而非已婚女性,因此与报告所暗示的不同,已婚女性在劳动力中所占比例低并非个人决定不工作而导致的结果。此外,她发现了一个矛盾,即一方面有妇女被任命担任高级职务,如国务大臣,另一方面,妇女又无担任民选职位和加入政党的权利,她想知道,那个政府职位是否具有政治联系。她还想知道,任命妇女担任此类政府职务要遵循什么程序。最后,她提请提供更多有关非科威特妇女状况的信息以及担任公职的妇女的具体相关数据,按照国籍和职务级别分类。

33.Flinterman先生说,他提请提供担任高级行政职务的妇女人数的最新数据,因为报告只提供了1997年的数字。他还请提供更准确的有关法官群体性别构成的信息。最后,他询问科威特是否有政党存在以及他们是否按照第23号一般性建议,尽最大努力实现男子与妇女平等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4.Gaspard女士注意到科威特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拒绝给予妇女选举权的国家,这在委员会成员中引起深深的忧虑是可以理解的。她说,历史上曾有许多男性反对给予妇女选举权的例子。在她的祖国法国,议会曾在1919年至1939年间21次否决了主张给予妇女选举权的立法案。在科威特,持反对态度的男人们不希望政治候选人们在他们不在场的情况下向他们的妻子或女儿拉选票。在法国,二战前一位高级官员曾说过,妇女手拿选票是一件很不雅的事,她们的手是用来佩戴手套和戒指的。在这两个例子中,反对妇女充分享有政治权利的声音都来自政治官员和政党。但是,当代科威特的情况却与二战前的法国不同,科威特妇女受教育程度很高,并且在某些方面还比她们的男性伴侣受过更好的教育。

35.她希望科威特政府撤回对第7(a)条的保留,建议把委员会的结论广泛散发给科威特的非政府组织和议员,以便让他们知道国际社会是多么地关注科威特妇女的政治权利状况。

36.Šimonovic女士说,她支持提请提供担任高级职务的妇女人数的最新数据,并提请提供更具体的有关定期报告中提到的新的五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信息。她询问,科威特法律如何解决妇女作为母亲的角色与她们为劳动力和发展做出的同等重要的贡献之间的矛盾。

37.Tavares da Silva女士注意到报告中有这样的陈述,大意是妇女在各个领域都占据着高级职位,提升职务时以能否胜任为标准,无性别歧视和偏见,她说,有关妇女担任高级政府公职的统计数据明显不足。有关妇女在高等教育中取得的成就的统计数据却有目共睹。因此她禁不住想知道,除了不可避免的、需要花时间克服的文化上的限制外,是否还存在某种形式的隐蔽性歧视妨碍着相应数量的妇女在其他领域取得高级职位。

38.Morvai女士说,显然,尽管科威特行政机关强烈希望给予妇女选举权,但似乎很难说服立法机关同意。在这方面,委员会成员应当与科威特代表团一起,构想出一些有创意的对立法机关施加影响的办法。行政机关可以对穆斯林国家与非穆斯林国家的妇女如何取得选举权进行一些比较性研究。男议员们主要担心的很可能是《古兰经》和伊斯兰传统。应鼓励甚至资助女性学者从事对《古兰经》进行改良性解释的研究,使立法者相信,妇女参政并不违背《古兰经》的教义。还可以开展一些非正式的游说活动。

39.Belmihoub-Zerdani女士说,科威特对《公约》第7(a)条的保留与《公约》及《古兰经》的精神背道而驰,因为过去伊斯兰教刚刚诞生时,以先知穆罕默德的第一任和最后一任妻子为例,妇女在政治活动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她想知道,今天的人们怎么能够剥夺穆斯林国家的穆斯林妇女的参政权呢。科威特常驻联合国代表兼科威特代表团团长就是最好的证明,即单凭意志力是有可能超越法律或《宪法》的规定的。她注意到科威特争取妇女选举权的斗争可以追溯到1999年,并说妇女与男子以同样的方式来到这个世界,应当与男子享有同样的权利。其实,妇女在教育和文化领域取得的成就远远超过男子,因此她们也应当进入议会。她强调她来自一个阿拉伯和穆斯林国家,在她的国家,国家元首享有根据配额任命妇女进入国民议会的特权。这一制度最近刚刚引入摩洛哥。通过表达政治意愿并发出明确的信息,现在已有35名妇女成为摩洛哥议会的议员,8名妇女进入了阿尔及利亚国务委员会。这是一种打破由男人确立的毫无宗教基础的禁忌的方法。

40.Kapalata女士说,对妇女人权的概念性理解似乎与她们实际享有这些权利之间产生了脱节。男人们似乎都俨然以恩人的态度对待妇女。科威特政府没有严格执行《公约》第8条,前面的发言者已经对报告中存在的矛盾之处进行了评论,报告一方面指出,《科威特宪法》和现行法律保证了妇女包括担任政府公职在内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有些法律又以种种理由禁止包括武装部队、警察部门和外交部门在内的某些部门招募妇女。她想知道,为何禁止妇女进入那些领域工作,为何又有一位驻联合国的女大使。她想知道科威特政府正采取何种措施以确保妇女进入外交使团工作。单独挑选少数妇女进行任命的做法是双重歧视,因为所有妇女都应当有权进入外交机构工作。

41.Gaspard女士指出,《公约》第26条与那些禁止妇女进入某些部门,特别是外交使团工作的法律之间相互抵触。自十九世纪末,有妇女参加的国际妇女组织就一直在为争取让妇女进入外交使团工作而奋斗。早在1919年,《国际联盟宪章》就认可了妇女被任命在外交机构担任一切职务的权利,联合国通过的有关妇女在冲突解决中的作用的各项决议也认可了这一权利。事实上,妇女参与外交工作不仅仅对妇女,而且对整个人类有益。

42.Šimonovic女士询问只允许男性在外交和领事使团工作是否属实。如果事实并非如此,那么她想知道那条规定在何时、因何原因而被修改,以及出现特别例外情况的原因。

第9条

43.Coker-Appiah女士说,政府应当撤回其对《公约》第9条第2款的保留。报告指出,科威特妇女有权取得她们自己的护照,已婚妇女取得护照必须事先征得其丈夫的同意。这明显是对科威特已婚妇女的歧视。她想知道未婚妇女是否有权取得护照。

44.Khan女士说,1959年的《国籍法》似乎具有一定程度的可变通性。按照该法,男子与妇女并不享有平等的权利。她想知道,男子与妇女是否在取得、保留和向配偶及子女转移国籍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关于护照问题,妇女需经其丈夫同意的要求损害了妇女的法律行为能力。她想知道,已婚妇女就业、管理自己的财产或者到法院起诉是否需经其丈夫同意。在这些方面,未婚妇女需要经其父亲或兄弟同意吗?

45.Melander先生询问,已在该国生活很长时间的非科威特人能够成为科威特公民吗?

46.Schöpp-Schilling女士在谈到《国籍法》时表示,经多次修订后,该法虽已取得巨大的进步,但是仍有待完善。既然国籍依血统而取得,那么她想知道政府为何剥夺那些与外国人结婚的科威特妇女将自己的国籍传给其子女的权利,特别是由于根据1987年第22号公共援助法令,离婚的科威特妇女可以这样做。然而,按照《国籍法》,她在子女问题上却有可能得不到支持。为解决和澄清科威特法律中存在的这些矛盾,有必要进行一次法律审查。

47.Saiga女士询问有关恢复国籍程序的问题。

48.Gaspard女士注意到科威特妇女不能依血统自动地将本国国籍传给她的孩子,她询问有关科威特妇女与外国人结婚以及他们孩子的身份的统计数字。

49.Al-Mulla女士(科威特)说,委员会所提问题之尖锐和详细令她吃惊。大家都知道《公约》,只是在实际做法上有差别,有些国家落后于《公约》的规定,有些则超前。但是,她没有看过报告,对其主题事项也不熟悉,因为她作为科威特驻维也纳大使另有责任在身。她与委员会成员们一样对这些矛盾感到吃惊。

50.所有社会,即使是最先进的,都存在超前或落后于其他社会的领域。例如,她发现,那些极力推

动性别平等的地区并没有多少女大使。例如,在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当中,她只遇到过两名女大使,她们都是接受政治任命,而非职业外交官。她并不是在努力为科威特未执行某些具体条款开脱,但是在向各国施压并敦促其执行《公约》时有必要采取切合实际的方式。

51.关于科威特外交部门,她指出,没有法律禁止妇女进入外交部门工作。在维也纳,她的个人助理就是一位年轻女士,科威特驻日内瓦使团的法律顾问也是一位女士。至于妇女参加武装部队和警察队伍的问题,科威特一直在招募妇女进入警察队伍并训练她们。她承认科威特妇女不常在公共场合出现,但她希望,在下次提交报告时会有更多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团参加。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