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届会议

2015 年 7 月 2 日至 24 日

临时议程*项目 4

审议缔约国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 18 条提交的报告

与塞内加尔第三次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

宪法和体制框架及司法救助

1. 鉴于《宪法》第 98 条规定了国际公约高于国内法律 , 请解释为什么在未予任何保留地批准《公约》 29 年后 , 国内立法、尤其是《家庭法典》和《劳动法典》中仍然保留着大量歧视性规定。请说明修改这些法律的时限(第 33 段)。 报告指出,可以通过提出合宪性异议(诉讼途径)或申请司法审查(抗辩途径)的方式向宪法委员会申请阻止立法的颁布或执行。请说明是否有妇女提出了此类申请。

2. 请指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评估旨在实现地方更便利司法的政策的影响(第 140 段)。请提供资料,说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方面面临的障碍及克服这些障碍的措施。请说明在歧视妇女的案件中用于向所有生活贫穷的妇女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措施,以及允许与诉讼程序存在利害关系的民间社会组织提起申诉。并请说明是否存在习惯司法机制,如果存在这种机制,请说明它们如何行使职能及其与正规司法系统的关系。尤其请说明,依据习惯法缔结婚姻的妇女是否可以将所有涉及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的事项诉诸民事法院。

3. 请阐明国内法院是否援引《公约》,如果援引,请提供案例详情。请提供资料说明为培训法律专职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以及其他负责落实《公约》所载条款人员采取的步骤。还请提供资料阐述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举措、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建议以及它根据《任择议定书》作出的决定。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4. 请说明国家预算分配用于提高妇女地位的比例,以及各级政府用于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和这一机制工作人员能力的预算分配是否足够。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教育、保健和农村发展方面的预算分配得到增加,同时纳入性别观点。鉴于 2015 年国家预算对人员分配的限制,请说明如何能够对妇女在健康、教育和农村发展领域的境况实施各种改善。还请提供资料说明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与各部委以及与行政区、县、市镇和农村社区当局及这些当局所在地的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中心或其他性别机制开展协调配合的能力(第 8 段)。请解释妇女、儿童和妇女创业部、塞内加尔人权委员会、监察员办公室和国家均等观察站的作用和权能以及它们之间的协作。关于涉及歧视妇女的议题,请说明何人有权在法院提起案件诉讼,有权建议新的立法或修订现行立法,以及有权开展培训和提高认识的活动。请说明报告中尤其是第 39 段中提及的无数方案、计划、活动和措施是否已经进行了评价,如果是,评价结果怎样。还请指明这些方案是否将继续执行。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

5. 请提供资料阐明采取了哪些步骤禁止此类有害做法,比如:一夫多妻制、娶寡嫂、妻姊妹婚、休妻、剥夺妇女的继承权、食物禁止或禁忌以及反对生育间隔,还有对童婚和 / 或强迫婚姻予以刑事定罪。还请说明缔约国是否打算采取更有效的措施以根除童婚习俗。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监测关于加快终止残割女性生殖器习俗的第二项国家行动计划( 2010-2015 年)的实施情况以及 1999 年 1 月 29 日关于对残割女性生殖器予以刑事定罪的第 99-05 号法案的法律规定的执行情况,并提供数据阐明审查期间对这种做法的行为人进行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情况。请说明缔约国是否打算制定一项综合战略,以改变社会和文化形态,以及消除基于性别的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请阐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评估就这些做法对女童和妇女的有害影响所开展的教育和提高认识工作的作用。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6. 委员会收到的资料提及,缔约国国内针对妇女的性暴力率有所增长,妇女对定罪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缺乏认识,还有对犯罪者施加的处罚不够严厉。请提供数据说明向警察举报和向法院控诉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案件数目(除家庭暴力以外还包括强奸和其他性暴力)、这方面提起诉讼和获得定罪的数量,以及对犯罪者施加的处罚。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提高妇女对将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刑事定罪的现行法律规定的认识。鉴于委员会收到的资料存在矛盾,请说明《刑法典》针对强奸案规定的惩罚措施以及《刑法典》是否将强奸视为一种严重罪行。请说明缔约国是否打算通过有关对婚内强奸进行刑事定罪的法律规定并修正《家庭法典》第 285 条以禁止和消除任何环境下包括家中的体罚。还请说明缔约国是否已经制定或打算制定一项国家战略以打击性别暴力。

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7. 报告提到 2005 年 4 月 29 日第 2005-05 号法案以及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第 53 段和第 54 段)获得了通过。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和促进它们的有效执行。请提供按性别分列的人口贩运数据,包括有关受害者数目、调查的案件、起诉的案件以及对犯罪者的定罪和处罚数据。请说明缔约国是否已经采取具体措施以防止贩运女性家庭劳工、缔结网络婚姻的妇女以及强迫劳动中的妇女、乞讨和以性剥削为目的的贩运。

8. 请说明《轻罪法典》第 9 条对卖淫妇女的影响,该条规定了对以从事卖淫活动为目的而在公共场所进行交流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和 / 或监禁。请说明缔约国是否打算取消卖淫妇女在健康数据库进行登记以及每两周进行体检的法律义务。请提供资料说明基于上述理由对卖淫妇女处以监禁的比率。还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提供替代卖淫的教育和经济机会,以及建立脱离卖淫的方案和采取帮助摆脱卖淫的妇女恢复正常生活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措施。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9. 报告提到 2007 年 11 月 13 日关于选举职务和选举地位男女平等的第 2007-40 号法案以及 2010 年 5 月 28 日关于确立在全部民选机构中完全性别均等的第 2010-11 号法案获得了通过(第 58 段)。委员会收到的资料表明:这些法案在行政区、县和地方尚未得到完全执行,内政部未将图巴 2014 年 6 月地方选举中只包含男性的名单宣布为无效,以及自主国家选举委员会就该名单提起了一项申诉。请对该资料作出评论并说明采取了或打算采取哪些措施确保针对所有民选职位有效执行上述立法,包括实施制裁措施。还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以针对政府、司法机构、全国、省级和市镇各级公务员制度以及外交部门中任命的决策职位实现男女平等任职,包括通过依照《公约》第 4 条第 1 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 25 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教育

10. 报告指出,已经采取了大量措施以增加女童接受教育的机会(第 70-87 段)。请说明这些措施的有效性是否已经得到评估以便在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请提供资料说明为下列目的打算采取的各项措施: (a) 为教育拨配足够的资金; (b) 有效执行初等义务教育; (c) 将性别观点纳入学校设施(比如卫生设施)的提供过程; (d) 解决妇女文盲率高的问题; (e) 增加教育中尤其是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中女童的入学率和续学率; (f) 克服女童接受教育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障碍,包括教育的直接和间接费用、童婚、少女怀孕、上学路途遥远以及家政劳动; (g) 制止校内针对女孩的暴力和性骚扰行为,包括老师实施的这些行为; (h) 增加各级教育中女教师的人数和教育系统中身居决策职位的妇女人数;以及 (i) 将性别观点纳入教师培训中。请提供资料说明 2007 年 10 月 11 日允许怀孕学生接受教育的第 004379 号通知是如何执行的。还请指明因向农村地区的学前班和小学提供餐饮的学校食堂方案而受益的学校和女童的比例,并说明该方案是否会长期实施下去(第 118 段)。

就业

11. 请提供数据说明工作场所性骚扰案件的登记率以及采取了哪些措施预防和惩罚此类行为。还请提供数据说明男女之间存在工资差距以及公共和私营部门就业妇女在职业上的隔离情况,并阐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改变这一情况。请说明是否所有正式部门雇员都被纳入了社会保障制度。还请说明缔约国是否已经采取措施以保护在非正式和农村部门工作的妇女,尤其是是否已经采取措施为她们提供社会福利。

12. 请说明缔约国是否打算废止有关只向男子发放儿童福利(《社会保障法》第 21 条)、有关不向生前受雇妇女的子女发放补助金(《社会保障法》第 87 条)以及有关寡妇年金发放中的差别待遇( 1973 年 7 月 31 日第 73-37 号法)的歧视性法律规定。

健康

13. 鉴于委员会收到的有关合法堕胎标准的资料存在矛盾,请说明在母亲的身心健康存在风险时,法律是否允许堕胎,如果是,还请指明相关法律规定。请说明缔约国是否打算将强奸、乱伦和胚胎严重受损情况下的堕胎行为合法化。请提供按地区和妇女的经济地位分类的数据说明不安全堕胎盛行的情况,以及因非法堕胎被定罪后遭拘留的妇女人数和比例。还请提供资料说明不安全堕胎后的并发症发生率,包括孕产妇死亡率。

14. 请说明打算采取哪些措施进一步解决保健方面预算分配不足的问题、孕产妇死亡率居高不下( 0.41% )的问题,以及长期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包括重要产科护理的问题,尤其是针对弱势妇女群体,例如生活贫穷的妇女和农村妇女解决这些问题。请提供资料说明打算采取哪些措施进一步提高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综合适龄教育以及计划生育服务的可用性和可获得性,并说明现代避孕药具的使用率。

15. 请说明全国各地包括农村和偏远地区感染了艾滋病毒 / 艾滋病的妇女是否能实际获得免费的抗逆转录病毒药物治疗,包括预防母婴传播艾滋病毒的药物治疗。

经济和社会福利

16. 报告提及儿童营养和社会转移支付项目,它向处于弱势地位的儿童的母亲提供了一项津贴(第 118 段)。请提供资料说明该项目执行所取得的进展。还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增加妇女获得小额信贷的机会。

农村妇女

17. 报告指出,《农林牧指导法》制定并落实了一套农林牧业社会保障体系(第 133 段)。请提供有关该体系提供的社会保障和有关这方面取得的进展的详细情况。报告还提及《饮水和卫生千年方案》(第 138 段)。请提供资料说明该规划的预算分配及其影响,包括城乡地区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获得率以及该体系的可持续性。另外,请提供资料说明监测各项影响到农村妇女生活水平的政策和方案执行情况的现行机制(第 39 段)。请说明缔约国是否系统地将一种性别观点纳入各项旨在对农村妇女提供支持的现行方案,是否系统地提供定向支助以增加她们获得保健服务、教育、司法、就业、经济发展项目、信贷和土地所有权的机会,以及是否系统地促进她们参与决策过程,包括农村规划委员会的决策过程。

18. 报告指出,将妇女排除在土地继承之外的做法仍然持续存在(第 123 段)。请告知委员会已采取哪些措施以确保严格执行其立法框架,使妇女得以继承土地;以及采取了或打算采取哪些措施引入干预机制,支持妇女获得土地保有权。

弱势妇女群体

19. 请提供资料说明妇女在拘留设施中的境况和条件。尤其请说明被拘留的妇女和女童是否被分开关押,以及是否制定了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措施以确保适当待遇,包括供应充足的食物和适当的卫生保健设施。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和打算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弱势妇女群体,包括残疾妇女、老年妇女、白化病妇女和女性难民,能够实际获得卫生保健服务、教育、水、粮食、住房和参与创收活动。

婚姻和家庭关系

20. 报告提及《家庭法典》包含大量歧视性规定,该法典与各项习俗共存(第 33 、 40 和 142-155 段)。请说明打算取消《家庭法典》中所有歧视性规定的时限,这些规定包括:关于男女最低婚姻年龄不同的规定(第 11 条)、关于丈夫作为户主的规定(第 277 条和第 152 条)、关于居住地选择权由丈夫所有的规定(第 153 条)、关于一夫多妻制的规定(第 116 条)、关于终止订婚的歧视性规定(第 116 条)、关于在继承权方面歧视穆斯林妇女的规定(第 637 条)以及关于离婚情况下财产份额不平等的规定(第 381 条)。还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消除在土地继承权方面歧视妇女的习俗,并说明民事法院是否能对此类案件提供救济。

《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21. 请说明在接受《公约》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第 20 条第 1 款的修正方面所取得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