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届会议

2007年5月14日至6月1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结论意见:塞拉利昂

1.委员会2007年5月17日举行第777次和778次会议(CEDAW/C/SR.777和778),审议了塞拉利昂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SLE/5)。委员会议题和问题清单见CEDAW/C/SLE/Q/5,塞拉利昂的答复见CEDAW/C/SLE/Q/5/Add.1。

导言

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无保留地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对缔约国按照委员会报告编写准则提交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表示赞赏。报告内容丰富,坦诚描述了塞拉利昂妇女的状况,但报告迟交过久。缔约国还书面答复了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了口头说明,并答复了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委员会对此也表示赞赏。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社会福利、社会性别问题和儿童事务部副部长率领的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塞拉利昂常驻联合国代表以及具备《公约》所涵盖广泛领域专门知识的政府各部代表。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坦率、富有建设性的对话,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2000年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期待着《任择议定书》获得批准。

积极方面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是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编写的。

6.委员会祝贺缔约国努力审查和修订歧视妇女的立法,并拟订目前由议会审议的三项法案,即习惯法婚姻和离婚登记、无遗嘱继承以及家庭暴力法案。委员会还祝贺缔约国通过《2005年打击人口贩运法》。

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04年地方政府法》规定妇女在区和城镇选区发展委员会拥有50%的配额。

8.委员会对为执行《公约》经常与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表示赞赏。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9.委员会回顾缔约国系统持续执行《公约》全部条款的义务,认为本结论意见中的关切和建议要求缔约国自现在至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给予优先重视。因此,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执行工作中侧重这些领域,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将结论意见转呈政府相关各部和议会,以确保全面落实。

10.委员会的关切是,尽管塞拉利昂1988年批准《公约》,但《公约》尚未国内化,成为塞拉利昂法律的一部分。委员会关切地指出,除非全面国内化,否则缔约国就不能证明《公约》的相关性。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婚姻、离婚、继承和家庭暴力等领域开展的立法改革工作,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议会迟迟未通过这些法律,歧视妇女的其他立法和习惯法还依然有效。

1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高度优先重视完成《公约》全面纳入国内法的进程。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速法律审查进程,与议会切实合作,确保修正或废除一切歧视性法律,并使之符合《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鉴于一些旨在加强遵守《公约》的法案,尤其是习惯法婚姻和离婚登记法案、无遗嘱继承法案以及家庭暴力法案尚待通过,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最优先重视在本届议会期间通过这些法案。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以全面做法进行法律改革,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在实际(事实)上的平等地位。

12.委员会对《宪法》第27条第4款d项表示关切,因其歧视妇女,违反了《公约》。该条款规定不歧视的保证不适用于收养、婚姻、离婚、殡葬、遗产继承或属人法的其他利害关系。对此,委员会欢迎宪法审查委员会建议废除《宪法》第27条第4款d项。

1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毫不拖延地废除第27条第4款d项,根据《公约》第2条a款保障两性平等权利。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全面步骤,其中包括围绕《公约》作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权文书开展提高认识和宣传运动,以确保定于2007年8月举行的下一次选举期间的公民投票批准废除该条款。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作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社会福利、社会性别问题和儿童事务部机构能力薄弱。该部长期缺乏资源,人手不足,没有权力或能力为全面执行《公约》开展切实有效的工作,或在政府各部门以及在省和地方政府一级采取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战略方面发挥催化和协调作用。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1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紧急优先强化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包括在省和地方两级赋予其足够权力、决策权以及人力和财力,以在政府所有部门和级别的各项政策和方案中协调和切实推动两性平等,采取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战略。

16.委员会注意到《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政策》和《2000年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政策》,同时对这些政策在政府所有级别和部门的执行工作缺乏有效监督表示关切。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评估提高妇女地位和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政策的执行情况。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充分利用根据《公约》第18条编写报告过程中形成的势头和伙伴关系以及委员会目前的结论意见,审查现行政策,进一步拟订推动提高妇女地位和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的全面执行计划。该计划将包括法律、政策和方案措施,包含明确的目标、基准和时间表,以及执行进展情况的定期系统监测和评估机制,包括拟订指标,并遵守《公约》所有条款。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寻求国际社会和捐助界对该计划执行工作的支助。

18.法律中没有对暂行特别措施作出规定,缔约国也未利用这些措施加速在《公约》所有领域实现事实上的两性平等,其中包括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公约》第7条和第8条)、教育(《公约》第10条)及正规经济中的就业(《公约》第11条)。妇女和女童在这些领域的人数之低令人无法接受。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1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依照《公约》第4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在《宪法》或其他相关立法中制订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的法律依据。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这些措施是加速实现妇女在《公约》涵盖所有领域实际平等地位的必要战略的组成部分。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立具体目标,例如在每一领域加速实现两性实际平等地位的配额和时间表。

20.委员会深为关切缔约国持续存在不良的文化规范、做法和传统,以及对男女在生活各方面的作用、责任和身份存在重男轻女的态度和根深蒂固的陈规定型看法。委员会关注到这种规范、习俗和做法构成和助长了对妇女的歧视,包括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而缔约国尚未持续采取系统的行动来改变或消除这种不利的文化价值、做法和陈规定型看法。

2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将文化看作是该国生活和社会结构的一个动态方面,随着时间推移受到许多影响而不断变化。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立即制订一项综合战略,包括明确的目标和时间表,修改或消除有害和歧视妇女的不良文化做法和陈规定型看法,并根据《公约》第2条(f)项和第5条(a)项促进妇女充分享受人权。这一战略应包括特别设计的针对社会各级男女(包括部落酋长)的教育和提高认识运动,应与民间社会和妇女组织协作落实,并应创造有利的环境,促进转化和改变陈规定型观念和歧视性的文化价值、态度和做法。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建立监测机制,在部落酋长和妇女组织的参与下定期评估既定目标的进展情况。

22.委员会欢迎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为终止切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所作出的提高认识努力,但深深关切这种有害的做法持续存在并且频频发生,严重侵犯了女孩和妇女的人权,违反了《公约》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委员会注意到切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导致女孩和妇女发生严重的并发症,包括许多妇女得了膀胱阴道瘘。

2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立即立法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并确保违反者被起诉和受到应有的惩罚。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针对男子和妇女,在民间社会的支助下,加强提高认识和教育工作,以消除切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及其根本的文化理由。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制订方案,为那些靠切割女性生殖器谋生的人另谋生计。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研究切割女性生殖器同膀胱阴道瘘流行之间的关联,以便采取措施降低膀胱阴道瘘的发病率,并为患者提供医疗。

24.委员会欢迎《2006年家庭暴力法》,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强奸和性侵犯)频繁发生深为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认为体罚家庭成员(尤其是妇女)是可以接受的习惯法和文化惯例仍然存在。委员会关切防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进展有限,妇女受害者难以在法院伸张正义,包括缺乏法律援助和违反者往往得不到惩罚。委员会还关切没有系统收集关于各种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数据。

2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最优先地采取全面方法来处理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问题,包括迅速颁布和全面执行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致力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时充分利用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1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通过媒体和教育方案提高大众意识,使大众认识到一切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都是不可接受的。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对司法机构、执法官员、法律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和保健服务提供者进行有关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培训,以确保按规定严肃和迅速地起诉和惩处对妇女实施暴力的人,并向受害者提供有效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支助。委员会请缔约国扫除各种障碍,使妇女能够诉诸各级司法手段,并建议在城市和农村地区都向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为受暴力侵害的妇女设立各种支助措施,包括收容所以及法律、医疗和心理支持。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信息,说明有哪些法律、政策和方案来处理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并说明这些措施的影响以及各种形式对妇女的暴力的趋势和数据。

26.委员会关切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后者就战争期间受暴力侵害和性奴役的女孩和妇女的复原、心理恢复和重返社会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令人关切的是,如果不加强重视这些建议,受战争影响的女孩和妇女以及因战争期间强奸行为而诞生的儿童将仍被边缘化,不能复原和重返社会。

2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提供资源,执行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有关战争对女孩和妇女及其儿女影响的优先建议,以确保他们完全复原和重返社会。委员会请缔约国为此与民间社会和国际捐助者协同努力。

28.委员会欢迎《2005年禁止贩运人口法》的通过,但关切该国仍然存在贩运人口行为,而确保该法实际执行的措施效力有限。

29.委员会请缔约国加速努力,有效执行和全面实施《2005年禁止贩运人口法》。这种努力应当特别包括有效起诉和惩罚贩运者。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增加向妇女受害者提供的援助和支持,并加紧预防工作,消除造成人口贩运的根源并改善妇女的经济情况,使她们不再易受剥削和贩运。

30.委员会关切战争对教育基础设施的严重影响,特别是严重阻碍女孩和妇女受教育。委员会特别关切文盲率高的问题,塞拉利昂2004年女孩和妇女文盲率为71%,清楚地显示出第10条所述歧视的特点。委员会注意到教育对提高妇女地位极其重要,女孩和妇女教育水平低仍然是最严重的障碍,使她们不能充分享有人权和增强力量。委员会还关切女孩高中辍学率很高,原因包括怀孕及被迫早婚。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改善教育基础结构,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并提高人们对教育作为一项人权和增强妇女力量基础的重要性的认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女孩和妇女有平等机会接受各级教育和不辍学,包括依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步骤克服妨碍女孩和妇女受教育的传统态度。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尽一切努力,在正规和非正规层次上实施综合方案,推行成人教育和培训,以提高女孩和妇女的识字水平。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同民间社会的协作,并谋求从国际社会和捐助组织获得更多的支助,以加速遵守《公约》第10条。

32.委员会指出,报告没有提供有关《公约》第11条的足够的信息和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具体而言,委员会不能清楚地了解妇女参与城乡地区劳动队伍的情况、妇女失业率、劳动队伍的横向和纵向隔离,以及妇女受益于新经济机会的能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没有收到足够的资料,不能了解城乡地区绝大多数妇女从业的非正规经济部门中妇女的状况,也无法了解缔约国改善其缺乏保障状况的努力。

33.委员会请缔约国下次报告提供有关妇女在正规和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方面的详细资料,包括长期趋势,以及为实现妇女在赚取收入活动中享有平等机会所采取的措施及其影响。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应特别重视非正规经济部门劳动妇女的状况,并请缔约国下一次报告提供有关信贷、培训、技术和进入市场以及社会服务和保护方面的情况。

3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所作的努力以及国际社会给予的支持,但关切地注意到塞拉利昂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仍属世界上最高的。委员会也十分关切妇女缺乏途径获得足够的产前产后保健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以及妇女和男子使用避孕药具的普及率很低。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评估孕产妇死亡率的实际原因,并制定在一定时限内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目标和基准。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一切努力提高妇女的认识,并使妇女有更多的机会使用保健设施和获得合格人员的医疗援助,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在产后保健方面。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应实施旨在提供有效获得避孕药具和计划生育服务的方案和政策。

36.委员会特别关切占塞拉利昂妇女大多数的农村妇女处于缺乏保障的状况,她们不成比例地遭受贫困,缺乏适当保健服务、教育、经济机会,包括信贷设施,以及缺乏诉诸司法的机会。委员会十分关切早婚等有害传统习俗仍然流行,尤其关切在获得土地和遗产方面,严重影响妇女平等地位和提高妇女地位的习俗和传统仍顽固存在。

3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使执行《公约》和促进两性平等成为国家发展计划和政策的明确组成部分,特别是旨在减缓贫穷和可持续发展的计划和政策。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特别重视农村妇女的需要,并确保妇女参与决策过程,有平等机会获得保健、教育、经济机会,包括得益于赚取收入的项目和信贷设施,以及诉诸法律的机会。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土地所有权和遗产方面对农村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38.委员会表示关切习惯法和《穆罕默德婚姻法》中的歧视规定仍然存在。例如,委员会注意到其中允许一夫多妻,无遗嘱财产分配歧视妇女,对妇女和男子适用的离婚理由不同,给予妇女和男子对其子女的权力或监护权大小不同。委员会还十分关切适用习惯法的地方法院不属于司法系统,因而对其裁判不得上诉。

3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其一般性建议21,加速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的改革,以消除习惯法和《穆罕默德婚姻法》中的所有歧视条款,特别是有关结婚、离婚和遗产方面的条款,使妇女和男子能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审查地方法院的地位,确保对其所有裁判可以向高等法院上诉。

40.委员会关切报告没有提供足够的《公约》所有方面妇女状况的统计数据。委员会还关切缺乏所采取措施在《公约》各方面所产生影响及所取得成果的资料。

41.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着手设计一个数据收集系统,包括利用可衡量的指标评估妇女状况的趋势和实现妇女实际平等的进展,并为此拨出足够的预算资源。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必要时谋求国际援助以研究确定这种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统计数据和分析,按性别和城乡地区分列,标明政策和方案措施的影响及取得的成果。

4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

4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方面,充分利用补充《公约》条款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列入有关信息。

44.委员会强调,全面有效执行《公约》对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必不可少。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努力中纳入社会性别观点,明确反映《公约》的规定,并请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纳入有关信息。

45.委员会指出,各国遵守7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就能在生活所有方面增进妇女享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塞拉利昂政府考虑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46.委员会要求在塞拉利昂广泛分发本结论意见,以便使塞拉利昂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物、议员以及妇女和人权组织,都能了解为确保妇女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已采取的步骤和要求在这方面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特别向妇女和人权组织广泛分发《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文件。

4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应于2009年12月依照《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表示的关切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