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届会议

第805次会议简要记录(B室)

2007年8月2日,星期四,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戴里亚姆女士(报告员 )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新西兰的第六次定期报告

因西蒙诺维奇女士缺席,报告员戴里亚姆女士代行主席职务。

上午10时零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新西兰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NZL/6;CEDAW/C/NZL/Q/6和Add.1)

1.应主席邀请,新西兰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Dalziel女士(新西兰)在介绍新西兰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NZL/6)时说,自2003年以来,已经有了许多积极的进展,其中包括妇女事务部的审查和随后的加强,以及采取了诸如旨在提高妇女就业率的“为家庭而工作”一揽子建议等措施。这项一揽子建议包括增加住房补助费,制定减税措施,以及更好地获得优质育儿等。在提交了第六次定期报告之后,新西兰撤销了唯一剩下的对武装部队中的妇女条款所做的保留。该项保留允许在作战职位的服役中存在对妇女的歧视。撤回该项保留意味着新西兰的国内立法完全遵守了《公约》的规定。

3.对《新西兰妇女行动计划》的监测是改善妇女成果的主要问责机制。2007年对该行动计划进行了第一次审查。这次审查的结论是,绝大部分领域都取得了进展,包括从事有酬工作的妇女有所增加,以及从实际情况看,妇女的收入有所增加等。接受高等教育的妇女人数有所增加,特别是接受高等教育的毛利妇女有了大幅度的增加。这次审查还突出强调了一些需要政府予以关注的领域,包括提高现代职业培训计划的参与率,改善女孩和妇女的性健康,以及改善残疾妇女的参与等。

4.按照这些建议,政府已经开始在这三个方面做出努力。妇女事务部正在与高等教育委员会一起努力,以消除一些事实上的歧视性规定,同时正在研究制定一项计划,以鼓励更多的年轻妇女去考虑男性占主导地位的职业。政府还正在解决非计划怀孕比例很高和年轻人中性传播感染数量直线上升等问题。它现在正在评估所有学生是否都已经接受了高质量的全面性教育。新西兰政府为它在制定《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中所扮演的主要角色而感到自豪,并正在审议国内立法,以使新西兰能够尽快批准这一《公约》。通过政府的安排,残疾妇女可以更好地利用那些能够增进她们就业前景的就业方案。

5.失业人数已经急剧下降,而且妇女对劳动力市场的参与也越来越多。妇女对劳动力市场的参与达到了创纪录的61.8%,但是仍然低于75.7%的男性参与率。薪资差距从1997年的17%下降到了2007年的12%。虽然新西兰的助产士打破了薪资平等的障碍,但是其他妇女要做同样的事情则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在私营企业中没有推行工资平等的结构性机制。然而,政府正在通过在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健康与教育部门内进行的工资与就业平等审查来示范引导。毛利妇女更有可能从事全时工作,而且自1991年以来,毛利妇女自营职业已经增加了167%。虽然毛利妇女仍然比男子和其他妇女群体挣的钱要少一些,但是工资差距正在缩小。

6.为了使新西兰人能够舒适地把就业与家庭生活结合起来,政府于2006年提出了《生活、照料和工作之选择》的行动计划。根据这个计划,政府把带薪产假的覆盖范围扩大到了自营职业的妇女,并把假期从十二周延长至十四周。它还改善了儿童保育的可用性、质量和可以承受性,并且采取了措施,以改善妇女和男子的工作与生活的平衡。

7.政府采取了一些重大步骤以消除家庭暴力,并且成立了关于家庭内暴力问题特别行动小组。这个特别小组的成员包括政府和非政府部门的决策者、司法官员、警察、家庭问题首席专员和儿童问题专员等。这个特别小组已经于2006年发布了它的第一份报告,并且强调了采取紧迫行动的必要性。它承认伴侣暴力的主要形式是一种男性针对女性伴侣的暴力。这个特别小组通过建立家庭暴力协调员职位、在公立医院为妇女作检查,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动一场旨在降低社会对暴力容忍度的运动等,开始了它的工作。这个特别小组还努力改善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获得公正待遇的状况,并且正在审查1995年的《家庭暴力法案》的执行情况。

8.为了减少性暴力的发生率和影响,已经成立了一个关于性暴力的部级小组和一个特别行动小组。政府对性犯罪报警率比较低表示关切,并且正在对最终导致宣判有罪的性暴力报警案件的数量进行调查。它在努力减少提起诉讼的障碍,并且正在调查受害者怎样才能通过刑事司法制度获得最佳援助。

9.她的代表团希望向委员会保证,新西兰的法律完全符合《公约》。由于新西兰没有一部完全确定的宪法,条约规定的义务一般来说是通过许多法令条规,而不是通过一部立法来履行的。关于新西兰妇女的领导能力,妇女在议会中的参与率从1996年改变成比例代表制当中受益匪浅,妇女占议会成员的大约四分之一。目前,总理、首席大法官和众议院议长都是妇女,而且妇女占法定管理机构成员的42%。相反,新西兰前100强上市公司的董事中,只有7%的人是妇女,而且政府正在与私营企业一起努力,以提高妇女在该领域的参与程度。她的政府承认,法律面前的平等与事实面前的平等之间是有差距的,并且全面致力于实现事实上的两性平等。它还致力于解决影响毛利和太平洋妇女和女孩,以及那些成为移民或难民的、那些有残疾或者那些亲身经历了基于年龄、农村地区或性取向等不利条件的妇女和女孩的歧视问题。

第1条至第6条

12.Šimonović女士在谈到把《公约》融入国内立法的问题时说,报告国应当澄清平等原则是否已经被纳入《权利法案》和其他法律之中。她还很想知道,《人权法案》是否包括了禁止间接歧视,包括家庭生活中的歧视,以及新西兰法律是否允许采取特别措施等。她询问《新西兰妇女行动计划》是否提到了《公约》,并要求获得更多关于妇女在她们向委员会提出控诉之前,在国家一级可以获得的救济办法方面的信息。

11.Flinterman先生说,他很想知道,《权利法案》中提到了《公约》的哪一条规定,《人权法案》是否包括了对妇女歧视的定义,以及为了使《公约》具有更大的吸引力,是否已经考虑制定专门的两性立法的问题。报告国应当澄清,是否已经按照《巴黎原则》的规定成立了新西兰人权委员会,应当提供更多关于把社会性别问题纳入人权委员会活动的主流,以及有关《新西兰妇女行动计划》的规范性基础等方面的信息,而且应当说明是否已经考虑制定一项人权行动计划,以及这样一项计划是否会处理妇女的人权问题等。

12.邹晓巧女士在提及《全体新西兰人的机遇》社会战略时说,她很想了解更多关于这一战略在各个部门的以及对不同妇女社会群体的特定目标,妇女事务部在执行这一战略中所发挥的作用,地方机构的作用,以及妇女事务部工作人员的水平和预算等方面的情况。她还非常欢迎更多有关负责全面监管妇女状况、负责制定新的战略或政策,以及负责监管《公约》遵守情况的一个或多个机构方面的信息。

13.Halperin-Kaddari女士在提及政府倾向于通过法律和政策的框架,而不是通过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来解决不平等的问题这一事实时说,似乎政府对暂行特别措施的理解与委员会的解释并不一致。委员会的意见是,暂行特别措施指的是以弱势妇女为对象的主动措施、积极的行动和限定名额计划。为了增加妇女担任私营企业管理职位的人数,看起来似乎对这样一些措施有明确的需求。

14.Dalziel女士(新西兰)说,男女平等的原则在1990年的《新西兰权利法案》中得到体现。这部法律作为评估拟议立法内容的一项制衡机制,它的重要性不应被低估。新西兰的所有立法都要对照《权利法案》进行审查,以确保该项立法不会包含与《权利法案》不一致的规定。包含在《权利法案》中的反歧视规定通过《人权法案》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人权法案》于1993年获得通过,但它决不是新西兰的第一部反歧视立法,在此之前还有1971年的《种族关系法》和1977年的《人权委员会法》。

15.《人权法案》明确规定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在该《法案》通过之后,又补充了一些规定,将以有关怀孕和分娩等理由对妇女的歧视定为非法,而且还建议把这些反歧视规定延伸,以便把当众用母乳给孩子喂奶等都覆盖在内。因此,该《法案》还解决了基于性别的对妇女的歧视中与两性有关的问题。婚姻和家庭状况也是被禁止的歧视理由。

16.新西兰确实存在一个确保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的有效机制,正如最近引起公众广泛注意的一起法庭案例所表明的那样。这起案例涉及新西兰一家鱼品加工公司,该公司在它的加工厂里按性别分类来分配工作,只雇用妇女从事某些工作,同时只雇用男子从事另外一些工作。该案由人权审查特别法庭进行审理,并且最后一直提交到了新西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决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了歧视,是新西兰法律所禁止的。

17.上述案例还说明了新西兰处理歧视指控的方法。这些指控首先可以提交给人权委员会,该委员会有一个解决争议的服务机构,寻求以非对抗性的方法解决争端。如果它没有成功,原告还可以把她的案子提交给人权审查特别法庭,对于它的判决还可以上诉到更高一级的法院。

18.确实,《新西兰人权行动计划》没有把专门针对妇女的行动纳入进来,因为这些行动包括在《新西兰妇女行动计划》之中。她希望强调后一个文件的重要性,这个文件侧重于政府能够以此解决结构性不平等的一些行动上。它是通过一个广泛参与的过程制定的,在这个过程中,全国各地的妇女都接受了采访,以找出究竟是什么东西在阻碍她们获得真正的平等。至于《计划》的规范性基础,它存在的基本原因之一就是为了确保新西兰履行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

19.关于政府是否会考虑通过一项两性平等法案的问题,她的意见是,《权利法案》对于审查各项法律,以确保议会正在审议的各项立法不会与该国的国际义务相抵触来说,是一项极其有效的机制,而且她不想以任何方式削弱或贬低这一机制。至于新西兰人权委员会对照《巴黎原则》规定的地位问题,她将进行调查,并且在晚些时候提供这方面的信息。

20.在回答Flinterman先生的问题时,她说,人权委员会非常关注两性问题。2003年,该委员会任命了一个就业机会平等问题专员,她在强调和吸引委员会和公众两个方面对有关两性问题予以关注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比如,她负责对妇女参与新西兰生活各个方面的程度进行了一次调查,正是这次调查把注意力聚焦在私营企业中管理和领导岗位上妇女比例过低的问题上。

21.《全体新西兰人的机遇》战略旨在确保政府的不同部和部门都能够一起合作,共享它们的资源,而不是相互分离开来分头行动。她认为,打算把它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但是,她会在晚些时候提供更多有关实施时限方面的专门信息。

22.从工作人员和预算方面讲,妇女事务部是政府最小的一个部,人员总数为35人,预算总计达420万新西兰元。但是,它设法用其有限的资源完成了大量的工作。该部除了其他途径以外,还凭借着一个由其最高行政长官担任主席的指导小组,在整个政府的社会性别主流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这个小组的作用是作为一种手段,确保在所有政府机构的工作中得以进行两性分析并解决妇女问题。

23.最后,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问题,她承认,在劳动部内成立工资与就业平等小组不是根据《公约》第4条所设计的那一类暂行特别措施。新西兰法律确实规定了这些暂行特别措施的适用问题,而且这些措施也确实得到了运用,但是,那只是在这些措施被认为是实现一项目标最有效的手段时才被运用。关于工资与就业平等小组,它的任务是确认公共部门中基于性别的工资与就业不平等问题。通过处理这些不平等问题,政府希望通过实例起到表率作用,引导私营企业也这样做。

24.Šimonović女士询问,代表团是否能够提供有关每年被其亲密伙伴谋杀的新西兰妇女人数的信息。既然在正常情况下,对针对妇女的路边暴力行为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会导致保护令的使用有所增加,那么为什么最近几年新西兰当局签发的这种保护令的数量反而下降了,她还很愿意听听代表团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此外,她还想获得有关政府如何解决特定群体,比如毛利部落中的暴力问题,以及政府是否对犯罪者的改过自新采取了任何措施等信息。

25.Arocha Domínguez女士注意到,很多有关为改变歧视性定型观念和文化做法所做努力的信息都是2002年或2003年的事,她询问,代表团是否能够提供更多更新的信息,特别是有关2002年委员会在这方面的建议是如何被贯彻落实的信息。

26.她还想获得更多有关政府为改进对针对妇女暴力数据的收集工作已经做了哪些事情方面的信息,这是委员会的另一项建议。她很想了解新西兰是否已经采取了一项综合性多重原因关系的方法来解决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以及它是否已经策划了一些战略,以解决针对那些年龄稍大或有残疾或是特定种族群体成员的妇女的多种形式的歧视。此外,她很想获得有关针对儿童暴力方面的状况,以及有关针对女孩和针对男孩在实施暴力方式上的差别等信息。关于代表团在开场发言时提到的暴力问题特别工作小组,她很想知道这些小组是否包括来自国内下各级政府中的人员。

27.Tavares da Silva女士表示同意上一个发言者关于缺少消除基于性别的定型观念和改变歧视态度方面信息的意见时,询问政府正在采取什么行动,以促进对有关男女作用的文化改变,并培养妇女的正面形象,特别是在毛利、太平洋岛和其他弱势部落中。尤其是,她很想知道,是否为此目的正在开展任何媒体运动或实施学校计划,以及男子是如何参与推进两性平等的。

28.关于《公约》第6条,她注意到,对委员会所列事项与问题清单的答复表明,在新西兰没有非法贩运人口的报告案例,但是,这份报告却指出移民正在从事非法卖淫工作,并强调必须对非法贩运她们的人提起诉讼。从新西兰非政府组织那里得到的信息也对剥削那些被诱骗从事卖淫的外国妇女表示关注。她很想知道,这是不是政府需要承认和解决的一种隐蔽的贩运形式。

29.最后,她很想知道,是否对《卖淫感化法案》的作用进行了任何初步的评估,特别是根据从非政府组织那里得到的信息,大意是,自从该《法案》获得通过之后,性产业工作者的招募变得更加深奥微妙了,一些来自欧洲,以及亚洲各地的妇女在所谓的陪同行业中工作,其中一些人并非出于自愿。这不是贩运的证据吗?

30.Dalziel女士(新西兰)说,她将向委员会提供一些关于家庭内暴力问题特别行动小组报告的副本。直到最近,新西兰还没有汇编有关家庭暴力的统计数据。但是,为了提供有关案件数量及其特殊性质的更加准确的数据,警察机关最近查阅了他们的案件档案。根据这一数据,她告诫说,可能不一定百分之百的准确,在2000年至2004年期间,有54名妇女被她们的男性伙伴所谋杀,而在同一期间内,只有3名男子被他们的女性伙伴所谋杀:家庭暴力的性别模式因此是显而易见的。2004年,新西兰全国犯罪受害人调查得出一组特别骇人听闻的统计数据:看来在一生当中,四名妇女中就有一名成为她们男性伴侣实施的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此外,容易受到这种暴力侵害的毛利妇女是欧洲妇女的两倍。有一点必须指出的是,一个研究人员的调查结论指出,男子和妇女受家庭暴力的影响是一样的,这些调查结论已经在新西兰广为传播,但是这些结论没有包括有关暴力受害者是否受到威胁的数据。

31.政府现在正在审查保护令的问题,而且正在起草一份有关妇女经历这些保护令的报告。这份报告将提交给内阁成员,并将通报司法部为加强《家庭暴力法案》所做出的各种努力。虽然她不想预先判断这份报告的结论意见,但是一些趣闻轶事的证据表明,保护令数目之所以下降是由于妇女无法获得适当的法律援助,以及单方面案件的数量等原因。关于这份报告,需要讨论的问题之一是赋予警察机关签发保护令权力的可能性。她曾经有机会在澳大利亚观察过这个程序,并且认为它在新西兰也会有效果。

32.在回答针对新西兰代表团都是由妇女组成所提出的意见时,她说这并不是特意安排的选择,实际上,妇女事务部的工作人员中有14%为男性。关于非法贩运问题,这份报告并没有什么不一致的地方:政府并不认为新西兰不存在非法贩运的情况,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报告的案例。已经制定了严格的打击非法贩运立法:对犯罪者的处罚现在包括最高为二十年的有期徒刑以及/或者最高处50万新西兰元的罚款。此外,《新西兰妇女行动计划》规定了一系列打击非法贩运的措施,而且政府还积极参与了《关于打击偷渡、贩卖人口及相关跨国犯罪问题的巴厘进程》。最后,在回答Tavares da Silva女士提出的问题时,她说对所采取的步骤进行的初步审查表明,该《法案》在克赖斯特彻奇实施之后,街头工作者的数量已经有了大幅度下降。

33.Flinterman先生注意到《权利法案》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他指出,《公约》的目的是,除其他事项外,通过解决根本原因的方式,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委员会一直突出强调必须将一条关于歧视妇女的定义写入国内立法。因此,该缔约方应当表明是否存在这样一条定义,如果没有的话,是否有可能修正《权利法案》以及/或者《人权法案》,写入一条定义。虽然《新西兰妇女行动计划》的附录1提到了《公约》,但是它并没有明确提到妇女的人权。他很想知道,该《计划》在何种程度上受到加强对国内法律秩序赋予妇女权利的保护的愿望的影响。

34.Halperin-Kaddari女士要求进一步澄清该缔约方对《公约》各项基本目标和目的的理解。关于具有性别暗示的声明,她询问有关提交这种声明的特定环境等情况。了解这些声明的后续情况也是非常有用的。最后,如果能获得有关被判犯有侵害罪的详细统计数字,她将不胜感激。

35.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该缔约方应当就它对直接歧视概念的理解做出更全面的解释,因为Dalziel女士援引的例子好像是一个直接歧视,而不是间接歧视的案例。

36.Šimonović女士在承认各国由于双重法律制度而面临困难的同时,询问该缔约方是否已经建立了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的特定法律基础。她敦促政府在国家层面上继续关注这个问题。最后,回到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时,她询问新西兰是否有充足的庇护所,以及政府是否向经营这些庇护所的非政府组织提供资金等。

37.Dalziel女士(新西兰)重申,《人权法案》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此外,为了回应法院的大量判决,并且明确表明妇女最容易受到一些特定类型的基于性别的歧视,该《法案》还禁止在有关分娩和怀孕等问题上的歧视性待遇。因此,该《法案》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保护妇女的人权,并且规定了违反案例中的赔偿问题。政府正在计划对其一些条款进行修正,但是她会适当考虑委员会的意见。在回到《权利法案》问题上时,她说,虽然它在国内法律顺序中占有特殊的地位,但是与其规定不相符的立法也没有必要由议会来推翻。

38.含有性别暗示的声明包括在了内阁的文件中,以表明在制定相关政策时,性别问题的发展远景已经得到考虑。如果妇女事务部不同意含有性别暗示的声明,它有权向内阁提交不同意的意见。

39.在回答Tavares da Silva女士的发言时,她说,她所引用的法庭案例涉及的之所以是间接歧视,并不是因为妇女从事与男子一样的工作却得到比男子少的报酬,而是因为她们被分配去做那些工资水平比较低的一些特定工作。学生贷款计划是间接歧视的一个比较好的例子,因为妇女的偿还负担比男子大很多。因此,从2006年4月1日开始,政府已经取消了所有学生贷款的利息。这项措施对妇女来说是特别有利的,因为如果她们停止工作去生育孩子的话,她们不再需要承担越来越多的债务负担。

40.她承认,关于暴力犯罪的统计数字仍然不够充分,特别是因为这些数字没有揭示出犯罪者的动机。今后的统计数字将会更全面一些。在家庭暴力的报警方法上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进,而且已经使警察机关认识到,家庭内部的暴力,并不只是对受害人和犯罪人,而是对所有有关的人都会产生影响。政府确实向非政府组织所经营的庇护所提供了财政援助,但是还需要做更多的事情。为此目的,将向非政府组织的企业再划拨两千万新西兰元。很快就要发动一场关于提高对家庭暴力认识的运动。考虑到这场运动将给非政府组织带来的额外负担,政府将与这些组织密切合作,以便迅速满足任何额外的需求。

41.最后,她说,《妇女行动计划》是一个现在正关注的问题,旨在促进和保护作为人权的妇女权利。它将继续成为各种学术研讨会的主题,这些研讨会的建议为更新和改进该部的工作,特别是在深化《公约》目标方面的工作,提供了一个基础。它将在2009年被一个新的《行动计划》所代替,在这个新的《行动计划》中肯定会适当考虑委员会的建议。

第7条至第9条

42.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虽然正如报告(CEDAW/C/NZL/6,第92段)中提到的那样,新西兰妇女继续有力地参与了公共和政治生活,但是她们的任职人数仍然偏低,特别是在私营企业的管理和领导岗位上。她对该缔约方提供的有关提高妇女参与政治生活措施效果的资料没有给出关于毛利妇女的详细情况而深表遗憾。对这些妇女来说,在关系到她们的一些问题上拥有发言权,特别是在地方一级,是非常重要的。考虑到在对所列事项(CEDAW/C/NZL/Q/6/Add.1,第17页)清单的答复时称,政党是独立于国家的,而且选民使它们对候选人的多样性负责,她很想知道,如果政党不履行确保妇女平等和少数民族群体代表人数的义务,会怎么办。政府为应对走向静止状态的趋势并加速进展还计划采取什么进一步的行动?在这方面可以考虑采取一些暂行特别措施,特别是,按照目前的比例,需要花费很多年才能在议会中实现两性平等。她要求获得为加速妇女对决策的参与而在私营企业中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果方面更加全面的信息。

43.Belmihoub-Zerdani女士说,新西兰推动妇女事业发展的潜力应当使它处于全世界各国中这一运动的领先位置。它不应当抢先为此目的而努力,相反地,应当特别是为了提高妇女在议会中的代表水平而加紧努力,尽管它已经是值得表扬的了。她对毛利妇女表示关注,她们作为这个国家的第一批居民,如同那些从它的发展援助中受益的发展中国家一样,应当得到该缔约方的援助。在国家和地方两级,以及在政府各部经选举产生的职位中,毛利妇女的比例是多少?地方的代表人数是她们发展的关键。她敦促该缔约方认真考虑委员会关于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妇女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以及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已经得到确认的是,如果妇女没有享有最低为30%的代表人数,那她们对于促进她们的权利是不能做出有益贡献的:该缔约方应当为自己设定一个50%的目标,并采取带有这个目标的限定名额制。她回顾说,《公约》要求各缔约方“通过一切适当的方式且毫不迟疑地奉行一项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政策”,特别是通过具体实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可以撤销或减少对那些不遵守限定名额制要求的政党的财政援助。

44.Dalziel女士(新西兰)说,在她的国家,阻碍提高妇女地位取得持续进展的主要障碍之一是感觉新西兰在这方面已经走到了尽头,特别是由于最近新西兰四个最高职位全部由妇女担任。确实,认为妇女正在管理这个国家的观点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结果是看起来似乎对妇女有利的一些努力不一定得到全体居民的支持。地方政府中妇女代表的人数的减少,以及由此带来中央政府职位上妇女人数的减少令人担忧,但是在地方选举中寻求强制推行政党限定名额制是毫无意义的。竞选地方选任职位的候选人并不是代表政党,而是作为无党派人士参加而竞选的,即使是在他们聚集在一起的时候也是如此。考虑到政党的数量和独立性,这种机制在议会一级也是行不通的。所需要的是教育妇女投票者在投票时要考虑代表名额平等的原则,特别是在地方政府一级。

45.毛利人占总人口的15%,17%的议员是毛利人,其中包括六名毛利妇女;一名毛利妇女是内阁成员,还有一名是一个政党的共同主席;女法官中有10%是毛利人。这些数字,虽然仍需要进行进一步的修改,但是确实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新西兰的政治和公共生活应当是这个社会的忠实反映,包括具有适当的土著居民的代表。

46.关于改进妇女参与私营企业管理的具体措施问题,她期待着委员会的建议,她的政府肯定会认真考虑这些建议。最佳的行动方式是由股东提出来的,他们总是希望他们的投资得到最佳回报,应当为此目的鼓励他们通过采取更好的妇女代表比例来改善他们管理董事会的成员结构。因此,实施了许多动议,包括使用具备资格的妇女的数据库等,妇女事务部任免部门就这个问题定期与私营企业的有关机构进行会谈。

47.Belmihoub-Zerdani女士提到了国际议会联盟的一份报告,新西兰是该联盟的成员。据这份报告称,议会没有参与该缔约方第六次定期报告的起草,而且在监督政府答复委员会的结论意见方面没有发挥任何作用,尽管现有的责任网络允许议会通过特别委员会来监督和促进对《公约》的实施。她敦促代表团提醒议会它在这方面的责任,特别是因为这还将提供一个宣传《公约》的途径。

48.Dalziel女士(新西兰)说,议会没有参与过任何一次新西兰定期报告的起草,因为国际条约都是由政府签署的,并且属于政府的责任范围。然而,通过它的外事与外贸委员会,议会确实在批准程序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且继续行使重要的监督职能。由于最近新西兰撤销它对有关作战部队中的妇女所作的保留而需要进行立法变化,这项建议实际上已经提交至委员会,而且也因此对《公约》进行了宣传。她自己就曾经和在作战岗位上服役的女军人合过影,并有机会向国防部队在履行该缔约方义务方面的积极作用表示祝贺。因此,她感谢关于报告过程应被用来提请注意《公约》的建议,并将肯定认真考虑这个建议。

49.Šimonović女士想知道,选举法是不是不可能通过引入限定名额制和财政援助条件等,以作为改善妇女参与地方政治生活的一个机制。

50.Dalziel女士(新西兰)重申,在地方政府一级,选举的候选人是在独立的、无党派的基础上参加竞选的。唯一可以考虑的方法是在地方议会中为妇女保留席位,但是这样做是全体居民所不能接受的,他们肯定会表示抗议。更为有效的是,就业机会平等问题专员在全国各地组织召开了许多场研讨会,以鼓励妇女担任地方政府公职的候选人。

第10条至第14条

51.Coker-Appiah女士对该缔约方在教育方面所采取的各项措施表示赞赏,据说初级教育和中学教育都是免费的。但是,据非政府组织的消息称,在一些学校,要求父母以赞助的形式支付费用。学校托管人协会和新西兰教育研究理事会分别于2005年和2006年证实国家提供的资金是不充足的,学校不得不去寻求额外的资金。此外,人权委员会也收到了一些父母的投诉,他们负担不起学校教材的费用,或者他们的孩子被拒绝获得免费教育等。教育应当是确保每个人,特别是女孩不受歧视获得的一种权利。学校强行进行额外的征收对于低收入家庭是不公平的。她想知道,政府是否知道这一情况,以及它是否有可能为学校增加财政援助,从而消除对筹措资金的需求并确保在真正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办学?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