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届会议

第745次会议简要记录(B室)

2006年8月11日,星期五,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贝尔米乌–泽尔达尼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牙买加第五次定期报告

因主席马纳洛女士缺席,由副主席贝尔米乌–泽尔达尼女士代行主席职务。

上午10时零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牙买加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JAM/5、CEDAW/C/JAM/Q/5和Add.1)

应主席邀请,牙买加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Bailey女士(牙买加)说,2001年,司法部内部建立了一个特别人权单位,由此可说明政府对改善和保护人权所做的努力。关于《公约》,预计牙买加将在短期内加入《任择议定书》

她说明了由政府与妇女组织、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民间社会和在野党合作产生的两性平等和妇女权利的举措。虽然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包括贩卖人口和性虐待——已经通过新的立法和公共教育宣传活动予以解决,但报告的各侵犯事件说明仍需采取坚决行动。各利益攸关方之间的对话围绕着立法游说和审议、公共教育、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以及权利等问题展开。政府更加关注妇女和儿童所面临的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新任命的牙买加首位女性首相。尽管取得了这些成就,由于根深蒂固的性别意识和领导概念,在最高层中妇女比例仍是偏低。

《公约》各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法律改革:关于妇女权利的现行立法的修正案迟迟没有通过,是因为议会将其关注和资源着重于其他紧迫的国家问题上——尤其是犯罪问题。立法进程本身也阻碍了重要法律的迅速通过。法案被系统地提交给联合议会委员会,由公众和特殊利益集团进行讨论和审查。如禁止性别歧视的一揽子修正案《权利和自由(宪法修正案)宪章法案》就在多次议会会议中经过激烈而长期的讨论。不过,与家庭暴力、儿童保育和保护、配偶财产权和抚养相关的立法已于2004年颁布,尚有待就有关危害人身罪、乱伦和证据等国内和国际法采取行动。

虽然性别差距逐步缩短,妇女的就业率仍然保持在很低的水平。除了在劳动市场中比例偏低的问题,妇女还聚集在地位较低的部门的低收入工作中,就业格局也反映出明显的性别差距,并造成了性别定型观念。然而,由于更多的妇女受到了高等教育,1994年至2003年间,专业、政府和技术部门的妇女人数增加了一倍左右。在这些部门,许多工作的工资水平都比较低,而且决策层往往被男性占据。

必须将妇女对资本市场的参与有限的问题与日益增加的贫困问题女性化及女性户主家庭的数量联系起来分析。面对这种情况,政府设立了旨在保护弱势群体的特别项目。

男女均可平等地享用所有初级和中级医疗设施。令人欣慰的是,2000年至2005年间,孕产妇死亡率由10万分之111降至10万分之95。正在制定着重于年轻人和青少年的关于性和生殖健康的政策准则和其他措施。已确定了艾滋病毒/艾滋病治疗和预防方案以制定综合的政策框架来保护艾滋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人的权利,通过宣传和公共教育减少对他们的歧视。

令人遗憾的是,委员会之前要求的关于农村妇女的分类数据尚未取得。但仍可确定农村妇女占总人口的62%。许多农村妇女团体组织了农业经济活动,建立了相关企业和信贷设施,有关部委设立了为农村妇女赋权的专门方案。另外,国家水务管理方案也考虑到了性别问题,以减轻由于饮用水短缺而给农村妇女和儿童带来的负担。

性别主流化方面的努力也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要保证成功地执行,需要机构和个人一级的政治意愿和努力。因此国家性别政策应该系统地推进性别主流化。

最后,她说,在审议的这段期间,牙买加在推进两性平等方面明显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还存在一些大的障碍。教育改善了牙买加妇女的生活质量,却没有提高她们的社会地位,也没有使她们分享更多的权力。显而易见,应将教育作为转变传统性别观念、瓦解父系结构和体制的手段而继续推进。

政府希望通过公众、非政府组织和妇女组织的参与密切监督《公约》的执行。目前正在考虑建立一个由了解《公约》的人员组成的支持小组以协助起草定期报告和进行跟进。政府仍坚决履行其《公约》规定的责任并制定一个基于事实的性别主流化的战略日程,以打破不平衡的男女权利关系并重塑等级结构和体系。

第1-6条

Patten女士赞扬牙买加政府为促进妇女权利所做出的努力,尤其是其为保证牙买加加入《任择议定书》所做的努力。她希望能够获得有关批准《任择议定书》和制定拟议的《权利宪章》的详细的时间框架。首要的工作是要保证妇女能够享受宪法补救措施。希望拟议的《宪章》包括符合《公约》第1条规定的歧视的定义,并保护妇女免受包括来自司法机构、公共当局、各组织、企业和私人等的直接和间接的歧视。她询问对司法和执法官员的培训性质和内容如何,包括司法人员在多大程度上熟悉《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并询问牙买加法庭是否可以直接援引《公约》。

许多领域都没有按性别分列的数据,这会影响机制运行,妨碍政府有效地制定和实施促进妇女权益的政策。此外,第9号一般性建议促请缔约国尽力确保有关国家服务机构编制统计数据时能够方便数据按性别的分列。因此,她建议牙买加政府审查其数据收集方法和统计系统,以加强与妇女的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相关的数据的可靠性。

Flinterman先生问,批准《任择议定书》是否需要联合议会委员会的审议。如果需要的话,这一过程可能还要推迟。他欢迎《权利宪章法案》的起草,并询问这条法案是否已经包括了对妇女歧视的定义。如果没有,牙买加政府是否打算在根据《宪章》执行的立法中纳入该定义?

提到报告的第44段——其中说到《宪法》第24(3)节没有提到“性别”这个词,因此人们不能由于基于性别的歧视援引宪法补救措施——他请求代表团对上述宪法补救措施的性质做出澄清。他原本认为处于主导地位的普通法体系能确保每个人可根据一般法律条款寻求帮助。

进一步提到《宪法》和立法框架时,他提请注意CEDAW/C/JAM/Q/5/Add.1号文件中对问题2的答复,并且希望就《宪法》第13节仅作为序言,并不产生权利的观点获得进一步的信息。该观点与枢密院之前做出的第13节产生一定的权利的决定相矛盾。因此,他希望知道宪法条款怎样会被解释为没有法律效应。

关于法律求助,他问,在对基于性别的歧视进行起诉时,妇女在何种程度上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在该问题的解决上是否存在其他的争端解决程序。他赞赏现行的综合立法审议进程,但强调按照《公约》第2条规定制定具体的完成改革的时间框架的重要性。

Dairiam女士支持Flinterman先生关于需要进行必要的法律改革以尽快消除对妇女歧视的观点。委员会担心的是,加强保护妇女权利的改革与其他所关注的问题存在竞争——尤其是,妇女权利保护应被视为关系国家利益的事情。事实证明,公众宣传可以有效地获得高层对快速批准《任择议定书》的支持,因此她想知道,妇女事务局是否打算采取该策略来提高对法律改革的必要性的认识。

她认为性别问题主流化工作自1992年首次提出以来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因此,她想知道计划采取什么措施来保证国家的性别政策达到预期目标。她还希望获知,在此方面是否清楚地界定了妇女事务局的任务和职能,该事务局在公共部门执行性别问题主流化的战略中具有多大影响,该事务局是否在结构上具备协调性别问题主流化的能力。另外,她要求就事务局的人员配置、资源及其局长的专业等级获得进一步信息。

Arocha Domínguez女士承认,牙买加等加勒比小国所具有的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规模有限,存在着不利因素——主要由于财政有限性。她也同前一位发言人一样,想了解妇女事务局在全国行政和在地方和农村社区提高对性别问题的认识的过程中提供所需的指导的能力。是否成立了从属机构来履行这些责任?另外,她询问妇女事务局和性别咨询委员会之间的协作问题以及性别咨询委员会自2004年成立以来所取得的成就。

Boxill女士(牙买加)回答关于歧视的定义的问题时说,《牙买加宪法》第24节的一般条款中涉及到了歧视的定义。没有提到“性别”一词说明该节规定在严格的意义上并不适用于性别歧视问题。拟议的修正案将会使该节与《公约》第1条相一致。

关于《宪法》第13节及对其效力的解释中存在明显矛盾的问题,她说该条赋予所有人平等的法律权力和待遇。据她所知,对妇女的歧视问题还未曾在法庭上得到过验证,因此关于法庭会怎样看待此类案件还不过是设想而已。由于这一点需要澄清,也使得对第24节的修正案尤为相关和紧迫。

《宪章》受到了很大争议,因此推迟了通过该宪章的进程,但是专门对性别歧视进行规定的条款已得到一致批准。联合特设委员会公布了其报告,预计该进程将充分遵守法律规定的最后期限,顺利向前推进。

宪法补救措施普遍适用于《宪法》所保证的权利遭受侵害的事件;不过,只有在穷尽了所有普通补救措施之后,此类索偿方可通过宪法法庭解决。

Macaulay女士(牙买加)说,牙买加法庭还从未援引过《公约》,因为《公约》只有被纳入国家立法后方可适用。而且,遗憾的是,虽然司法人员接受了广泛的培训,却未就性别歧视问题接到过具体指导。不过,近期的讨论使人们广泛认识到对法律工作者的培训应该包括《公约》及其他国际文书。

在实践中,仅对被控重罪的被告——不论性别——提供法律援助。尽管如此,妇女可以求助于公设律师以寻求补偿。公设律师会秉公办案,并直接向议会负责。

关于改革进度,她指出,公众参与讨论很有价值且至关重要——不仅对民主进程是如此,对增加公众认识和主人翁精神也是如此。虽然打击犯罪和恐怖主义的立法具有优先地位并因此妨碍了关于保护妇女权利的法案,但不可否认的是,妇女还是由于个人安全状况的改善而获益。此外,妇女组织也保持警惕,不断监督政府,保证关于提高妇女地位的立法不会无限期地拖延。

Webster女士(牙买加)说,1999年,在联邦秘书处的协助下建立了性别管理系统,并由此积极启动了促进性别主流化的努力。自此之后,进行了许多性别主流化的举措,着重于提高大众和公共部门的认识。尽管我们在提高公众认识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在性别主流化的问题上还存在条块分割。性别咨询委员会及妇女事务局近期采取了一系列跨部门的战略,以发现和纠正失误。其中一项重要措施是制定培训方案和教育工具并向学校、教堂和其他机构推广,并动员妇女到农村地区提供服务。

确实,由18名员工组成的妇女事务局没有足够的能力完成所有使命。但是事务局已同许多政府机关和机构建立了伙伴关系和联系,以推动性别主流化、宣传和推广活动。除了事务局本身的努力,从各区域机构获得技术支持的牙买加统计局以及牙买加规划研究所也在努力改善数据的收集和性别问题的主流化。她承认改善数据收集方法的进程可以加快,并且向委员会保证政府意识到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在政策制定和实施中的价值。

Bailey女士(牙买加)说,性别咨询委员会自2004年建立以来的主要使命是制定国家性别政策。经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基础广泛的协商,国家性别政策的起草已接近尾声。下一阶段要确定实施该政策所需的国家机制。该进程提供了一个提议加强妇女事务局能力的机会。

Ingleton女士(牙买加)就《任择议定书》的批准指出,9月将制定一个内阁呈件,剩下的程序应该会在2006年底完成。

Patten女士指出,报告中没有提到任何针对歧视妇女行为的临时特别措施。牙买加决策层没有妇女任职的现象非常明显,而妇女大多集中在低收入的工作岗位。根据第4条第1款,改善妇女状况的政策和方案不能解释为临时特别措施。她提请注意委员会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该建议对临时特别措施及其在实现妇女实质性平等地位中的作用进行了澄清。该一般性建议还促请各缔约国就为何没有采取临时特别措施提供信息。要实现事实上的平等,就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克服妇女代表性不足的问题,并且在男女之间重新配置资源和权力。临时特别措施为加快女性平等参与各个领域的工作中提供了途径,并极其有助于克服牙买加社会盛行的性别定型观念。因此,她促请政府将第4条第1款和第25号一般性建议结合起来考虑。她希望能够在下一个报告期采取临时特别措施。

Gabr女士提请注意报告的第65段,其中声称性别定型观念在牙买加社会有着强烈的深入的影响,在委员会对上次的合并报告进行审议并针对问题清单做出回应时,在结论意见中提到了该问题,在介绍第五次定期报告的口头陈述中也提到了该问题。对于女性尊严及其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的定型观念和负面的传统态度所带来的影响已经有了广泛的共识。女性当选为首相是这个问题上的积极进展。通过妇女事务局,政府积极地与媒体和民间社会等进行接触,以改变人们的看法并消除性别定型观念。但是,要取得实质性进展还需要采取更多的措施,她请求代表团告知委员会,计划采取哪些综合措施来消除性别定型观念。她相信此类态度的盛行与暴力侵害妇女有直接的关联并希望针对该问题、有罪不罚的问题和惩治乱伦行为的问题早日采取适当的立法。

她希望能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传达给议会,使议会更清楚地意识到,有必要通过立法慎重解决危害妇女的行为以及所有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

Shin女士针对政府就造成暴力侵害牙买加妇女的父权文化和传统采取的立法和措施的有效性提出了一系列问题。首先,她希望知道采取了哪些措施来解决以暴力侵害妇女为荣的现象——如许多流行音乐所宣传的那样。第二,她还询问旨在清除电子大众媒体中有害内容的《儿童与节目制作章程和准则》的性质、适用情况和效果。第三,她想知道社区警务是否有效地减少了家庭暴力。

一些法律体系中原本有这样的规定:在审判性侵犯行为时,法官必须告知陪审员,强奸受害者有可能会有不实的陈词。她询问牙买加是否有这项规定。如果有的话,她相信政府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废除这项规定。

关于旅游业和卖淫,加勒比地区往往被宣传为色情旅游的目的地,她对此十分关切。她询问是否正在采取措施以更积极的色彩宣传牙买加,而以金钱换取色情服务的行为是否同卖淫一样触犯法律。

Bailey女士(牙买加)说,政府意识到性别定型观念是现存的男女不平等状况的根源所在。已经采取了广泛的措施,通过监督大众媒体所提倡的想法来重新引导社会——主要是教育体系、教师培训和家庭教育中——存在的影响媒介。教堂和司法机构也在宣传方案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已经认识到基于多部门方法的结构变动所具有的极端重要性,正是这种精神指导着性别咨询委员会等多个机构的工作,并且使政府意识到采取国家性别政策的重要性。

Macaulay女士(牙买加)说,普通法中要求法官警告陪审员的规定依然存在,但拟议的法律改革将会废除这种规定。她澄清道,寻求色情服务——而非卖淫本身——是违法行为。但遗憾的是,由于对性问题的负面的文化观点,男性不会因为经常召妓而受到起诉,而且也没有对嫖客提出指控的游说努力。

预期1948年《乱伦(惩治)法》和1864年《侵犯人身法》的修正案的通过将使那些法律现代化,使其符合当今现实。经修正的法律将会明确表示对相关罪行的惩治会比过去更加严厉。她借此机会列举数据说明经过修订的1995年《家庭暴力法》在扩大受害者的覆盖面和保护范围方面取得了实质的成果。

Boxill女士(牙买加)解释道,《章程和准则》所制定的对广播的指导方针具有法律效力。妇女媒体观察等组织曾对违反指导方针的节目提出指控。

Flinterman先生跟进对《宪法》第13节进行解释的问题时说,枢密院对其所作的广义解释令他欣慰,但政府给出的狭义解释又令他失望。他相信,根据宪法法律解释原则,可以在该节中看出性别歧视的定义。如果法院没有另行判定,政府就可以坚持其对该节的解释。他希望代表团能够对此问题提出更多的评论。

他同样也想知道,根据审议中的议案的建议,在《宪法》第24(3)节关于歧视的定义中加入“性别”一词之后,该条款是否符合《公约》第1条。他怀疑这一点不能成立,因为他不相信定义中也包含“间接”歧视。

如上所述,在普通法的二元法律体系下,国际文书的条款只有纳入国内法之后才可以援引。但是,所有国家都由司法机构来负责在符合缔约国的国际义务的前提下对国内法进行解释。因此,最重要的是将《公约》知识纳入司法人员的培训中。因此,听说这方面的培训研讨会已经在举办之中,他感到十分满意。

他注意到代表团关于法律援助体系的解释,但是,他仍然想知道,如果妇女提起诉讼以期通过法院来保护她们自己的权利,政府是否会支持向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Dairiam女士就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有罪不罚的现象做出了评论,并欢迎有助于纠正此现象的拟议的修正案。但是,牙买加的法律体系在某种程度上似乎为妇女提出诉讼或寻求补救制造了障碍,从而鼓励了有罪不罚的现象。

对于牙买加就法律改革延误所提供的理由,她并不非常满意,并希望知道妇女在多大程度上参与了联合议会委员会的讨论。她还要求代表团举例说明在新的性别政策下可以采取的临时特别措施。

Shin女士重申她对色情旅游现象的关切,因为她将该问题视为有辱妇女尊严的性别定型观念的扩展。她想知道政府是否考虑与游客的来源国政府进行合作。

Boxill女士(牙买加)说,她同意对《宪法》第13节做出的广义的解释。为了使歧视问题确定无疑,拟议的修正案将会明确地将性别列入禁止歧视的范围。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将会扩大。新的《权利宪章》将会保护妇女免受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歧视,因为该《宪章》不仅适用于国家针对公民的行为,同时也适用于个人之间的行为。

现行的《法律援助法》不仅适用于刑事案件,同时也适用于民事案件和宪法案件。但由于缺乏资源,到目前为止,法律援助还只是在分阶段地实施,但国家非常愿意尽量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她强调,公设律师有处理关于人权问题和诉讼的专门责任,因此他们有能力处理性别歧视的受害人所提起的诉讼。她提请注意第24(3)节中“歧视”一词的定义,并且重申目的是保留该条款的实质内容并且将性别纳入歧视范围中。

她同意Flinterman先生所说的需要司法部门意识到国家的义务并相应行动,不管国际文书的条款是否被纳入国内法。

Macaulay女士(牙买加)说,强制培训想要获得法官资质的律师,以跟进民法体系,可能会有理想的效果。

她相信,政府应试图鼓励各政党加速法律改革的进程。她确定没有人想要限制公众参与联合委员会的讨论。妇女团体以及众多妇女个人都曾经积极地参与并且提出了重要的建议以供审议。妇女事务局希望继续其就法律改革的必要性开展的培训和公共教育项目。在增强执法人员和医疗工作人员的意识和审查整个司法体系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以加强对家庭暴力、性暴力和其他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理解。

Bailey女士(牙买加)告知委员会,在过去的两年中,已经开展了有关国家性别政策的工作,并且将要就所需的基础设施、资源和培训——以培养有相关知识和技能在所有该政策针对的部门执行性别主流化的人员骨干——展开讨论,她相信,为了实现该进程的目标,将会采取临时特别措施。

Ingleton女士(牙买加)明确声明牙买加政府不容忍也不支持色情旅游。在筹备2007年板球世界杯比赛的过程中,强调不鼓励色情旅游,色情旅游总体来说是个重要问题。

第7-9条

Popescu女士鼓励牙买加继续推动两性平等和妇女在公共生活中的参与政治,因为妇女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代表性仍然不足。妇女当选首相以及妇女曾经在国际组织担任高级职位,都证明了牙买加妇女有能力胜任重要的职位。

她询问,性别咨询委员会和妇女事务局采取了哪些措施和行动来增加妇女在公共生活和政治赋权中的参与。她还希望知道,是否有专门的教育方案——尤其是针对男性的教育计划——来处理分担家庭责任的问题和支持提高妇女地位的必要性的问题。她还询问媒体将妇女描绘成榜样的情况。

另外,她还想知道农村妇女在自己的社区是否有决策身份,政府或事务局作出了哪些努力来鼓励农村妇女担当领导职位。此外,她还询问,政府怎样鼓励政党晋升妇女的职位,并且强调有必要采取临时特别措施来加强妇女在公共生活中的政治参与。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