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届会议

第890次会议(A室)简要记录

2009年7月23日星期四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贾布尔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不丹的第七次定期报告

上午10时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不丹的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BTN/7、CEDAW/C/BTN/Q/7、CEDAW/C/BTN/Q/7/Add.1)

1. 应主席邀请,不丹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 Tshering先生(不丹)说,不丹是世界上最新出现的民主国家,首届民选议会于2008年通过了第一部成文《宪法》。《宪法》第7条和第9条专门探讨妇女权利问题,并进一步强化了现有的保护妇女立法。2004年通过的《刑法典》及其他立法使国内法与《公约》的大多数条款相一致。正在审议中的《儿童照管与保护法案》、《领养法案》以及《家庭暴力法案》有望进一步加强旨在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的立法。《民间社会组织法》于2007年通过,用以扩大民间社会的参与范围。

3. 不丹的第十个五年计划用一整章篇幅探讨了“妇女参与发展”问题,为这一问题划拨资金6 400万不丹努尔特鲁姆,首次将性别问题确定为贯穿各领域的发展主题,并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同时为制定政策编制了按性别分类的数据。全民幸福计划委员会(原全国规划委员会)以及全国妇女和儿童委员会在各个活动领域的工作均得到了性别问题联络中心网络的支持。不丹政府首次制定了一项《性别问题国家行动计划》,并将此计划作为所有部门在性别问题主流化过程中的参考文件。

4. 不丹政府全面致力于妇女地位的改善,并努力确保与不丹两性平等之文化相悖的做法不会成为公认准则。特别是,为提高中学和职业学校的女性入学率并降低女性辍学率,该国政府付出了积极努力。有越来越多的妇女参与到了各个领域的活动中,其中包括政治及政治程序,这一点在最近的选举中有所体现,尤为突出的是,妇女已占议员人数的13.88%以及投票人数的半数以上,这表明,妇女们已为更多参与政府工作和一般性政治事务做好了准备。

5. 全国妇女和儿童委员会成立于2004年,是一个充分享有自主权的机构,负责管理不丹妇女和儿童福利性事务。该委员会对侵犯妇女儿童权利的行为进行调查,协调并监督《儿童权利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执行工作,以及不丹履行地区和国际人权保护义务的情况。

6. 不丹于2008年平稳过渡到民主的君主立宪制后,其民选政府即开始为建设一个可持续的、充满活力的民主国家而奠定基础,这种民主应有深厚的基础,不可逆转,无可非难,并真正为全体国民带来福祉,使其得以充分发挥其潜力。

第1条至第6条

7. Arocha Dominguez女士说,她欢迎估算对侵犯妇女儿童权利的行为提出的申诉数量,并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她提到全国妇女和儿童委员会由政府设立,因此想知道该委员会在多大程度上享有自主权。鉴于委员会人员成份众多,她欢迎就委员会的运作、人力资源和责任制度提供更详细的信息。她同时也希望更多了解第十个五年计划中“妇女参与发展”一章的内容,并且想知道,在不丹人烟稀少、偏远地区众多的客观条件下,全国性的性别问题联络中心网络是否能够遍布全国各地。

8. Flinterman先生询问,新的《宪法》是否规定了保护妇女权利的国际公约应优先于与它相抵触的国内法,他同时指出,委员会在2004年也曾提出过这一问题。他希望了解如何确定优先顺序,以及法院判决是否会适用《公约》规定。关于新《宪法》中重点针对妇女权利和人权的第7条第15款规定,他询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保障是否扩大到两性在法律面前地位平等这一层面,这种平等是形式上的平等还是实质性的平等。他询问,非歧视条件清单是否详尽无遗。他希望了解,政府是否会将《宪法》第7条至第9条作为一般性平等法律而阐述,《宪法》是否载有歧视妇女的定义。不丹在其报告中阐明,对《任择议定书》的批准不存在障碍。因此,2009年《公约》周年纪念正是批准《公约》的绝佳时机。他感到惊讶的是,非政府组织竟未提交备用报告,因此他询问,政府在何种程度上允许非政府组织和人权组织参与报告的编写,而它们又将如何参与《公约》的执行工作。

9. Hayashi女士说,不丹经历了一段快速过渡期,这无可避免地对妇女地位产生了影响。她提到,议会已批准了一部旨在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宪法》,因此,她想知道,两性平等是否可被公众欣然接受,而整个社会大体上是否对这个问题有充分的了解。关于全国妇女和儿童委员会,她询问,在满足援助需求方面,是否设定了优先事项。她指出,委员会起到了双重作用,既是制定和实施两性平等政策的国家机构,又是与性别相关服务的提供者,因此,她询问,政府是否计划在今后设立一个独立机构,专门提供与性别相关的服务。最后,她注意到报告多次将妇女和儿童联系在一起,并告诫说,这种联系实为性别定型观念使然。如果不丹的文化仅将妇女定位于已为人母或将为人母的范畴,那么,对于那些出于自身选择或其他原因而无子女的妇女来说,这未免是苛刻的。这些保护应当惠及所有妇女,无论其婚姻状况如何或是否养育子女,并且,所提供的保护应是实质性的,不应走形式主义。

10. Flinterman先生说,根据《公约》第4条,成员国有义务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并在某一特定领域实现了男女平等目标后废除这一措施。不丹已考虑采用暂行特别措施,但事实上,履行这些措施乃是不丹的义务。在配额体系外,还可采取其他特殊措施。他希望了解,政府正考虑采取何种方式,以增强决策者、非政府组织、妇女组织以及公众对暂行特别措施的了解。

11. Ara Begum女士想知道“全民幸福计划”在解决对妇女的定型观念问题、消除与性别有关的暴力事件以及促进两性平等方面所具有的优势。她询问,男性至上这一定型观念根深蒂固的程度如何,并想了解,学校中是否开设了教育课程,以使儿童在幼年即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她询问,有关童工、家庭暴力以及工作场所和寄宿学校性骚扰问题,政府已采取了哪些措施。人身攻击和殴打问题已得到解决,但并未涉及家庭暴力,她因而想了解政府是否为此制定了计划和时间安排。针对解决争端问题,她希望了解农村山区的妇女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是否能够获得司法援助。

12. Pimentel女士询问,委员会此前就针对妇女的人身暴力和性暴力所提建议是否带来了新的政策,新政策的成效如何。

13. Popescu女士指出,将妇女角色限制在家庭之内的父权制观念以及对于家庭暴力保持沉默从而庇护行凶者的文化较为普遍。她询问,《2008-2013年性别问题国家行动计划》是否包含推行旨在消除性别定型观念之政策的具体目的和目标,政府是否在努力增进两性对分担家庭责任的认识。她希望了解,政府是否鼓励在媒体上正面宣传妇女形象,是否与非政府组织进行了合作,以增强两性对妇女权利、人权问题和两性平等的认识。

14. Chutikul女士说,尽管不丹广播电台和Kuzoo FM均由妇女担任领导,并与全国妇女和儿童委员会开展密切合作,但与此同时,媒体对定型观念的强调和歧视做法也屡见不鲜。她询问,政府是否对消除媒体中的定型观念提供了指导,各路媒体属于私有性质还是归政府所有。

15. 她询问,在不丹文化中,家庭是否会讨论父亲抚养子女的职责,是否开展如何为人父母之类的教育。她希望了解,在子女抚养和培养过程中是否体现出了两性平等,而全国妇女和儿童委员会在此方面又起到了怎样的作用。

16. 尽管不丹的《宪法》和法律均对人口贩运这一概念予以确认,但却与国际用法——如《巴勒莫议定书》甚或是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南盟)所使用的概念——并不一致。她希望了解,不丹是否意欲修改人口贩运的释义,以使之更为清晰和全面。关于未成年人卖淫和贩运问题,所提供信息极少。报告附件4载有关于对妇女儿童有利的警务和司法程序的16点建议以及Gedu建议。她询问,全国妇女和儿童委员会是否已依据第十三点建议启动了各项研究,研究结果反映出了怎样的问题。不丹皇家警察局增设了妇女和儿童保护组,她希望更多了解该小组的工作情况,女性警员的数量,以及在确认人口贩运受害者和处理不同类型虐待案件方面对其工作人员的培训情况。她同时希望了解,该小组是否具备用以提供法律援助及保护证人的充足资金和其他支持体系。最后,她询问,在跨境人口贩运案件中,不丹与人口来源国采取了何种联合行动。

17. Tshering先生(不丹)说,虽然在现有法律、《宪法》和新近通过的多项法律之间进行协调是一种挑战,但这并未妨碍不丹应对各项新法规,特别是《宪法》所要求的法规。不丹对其所加入的任何一项国际法律公约都赋予了极高的法律地位。当前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增长、生活方式和经济需求的转变以及更多的经济机遇,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不仅仍存在旧有的定型观念,也很可能出现新的定型观念。不丹政府已将其他国家的做法以及各项国际公约作为其行动的指引。

18. Wangchuk先生(不丹)说,自从2004年以来,全国妇女和儿童委员会的运作方式有了彻底的转变。该委员会此前隶属于卫生部,从2008年开始享有自主权。作为第十个五年计划的一部分,该委员会可获得独立的预算分配,并自行决定预算资金的使用。该委员会能够履行大部分监督和执行职能,并借助专门小组的设立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从而在今后更有能力满足不丹妇女和儿童的需要。

19. 该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来自许多不同部门的代表,从而保证每一个人都能参与制定妇女和儿童相关政策。虽然尚不能设立地方分会,该委员会还是培训了一批可24小时工作的法律干事,以作为委员会在地方一级的代表。委员会在努力加强与非政府组织和地方组织之间的联系,从而避免重复工作和稀缺资源的浪费。

20. 性别问题联络中心已实现制度化,成为全国妇女和儿童委员会在各个部门的联络处,为委员会所关心问题和优先工作事项的内化提供协助。

21. 作为一家负责监督和调查的实体,在能力、资源、结构和机制均有限的条件下,全国妇女和儿童委员会面临着一项复杂的任务。2006年,该委员会首次将贩运人口案件提交法院。自那时以来,它受理了200多个案件,定罪率几乎达到99%。

22. 不丹皇家警察局的妇女和儿童保护组主要借鉴了泰国和斯里兰卡的做法。该小组还将保护并推动行使印度边境妇女和儿童的权利。女警员的人数自2005年以来有所增加,在妇女和儿童保护组的22名工作人员中,女性有16名。不丹正在采取相关措施以改善警察队伍两性均等的情况。

23. 自2005年以来,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妇发基金)以及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的支持下,全国妇女和儿童委员会实施了国家级培训计划,组织警务人员、法官以及非政府组织代表前往他国参观访问。警察局长在各所学校开展了一轮有关法律的全国宣讲活动。2009年10月,不丹首席大法官将推行一项名为“了解法律”的活动,旨在增进公众对法律的了解。在关于有利于妇女儿童的司法程序的全国磋商之后,又举办了有利于妇女和儿童的司法程序全国磋商会议,并开展了针对家庭暴力和工作场所性骚扰问题的培训。

24. 人口贩运此前从未被视为是一项问题,因为不丹国土面积小,人口稀少且分散,可以料想,任何新出现的或失踪的个人都会被公众知晓。但是,近年来的事实证明了这一料想的谬误。不丹与印度的边境线漫长,防守不严密,而不丹又依赖于这个国家数量巨大的劳动力群体。不丹的经济发展形势良好,人民购买力有了极大提高。他承认存在人口贩运的可能性,这不仅包括性剥削或器官移植的因素,还涉及到家庭佣工和其他类工人。不丹尚无法按照委员会的建议开展具体研究,但已针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进行了一项初步研究,从而对家庭暴力法案的起草提供帮助。此外还针对失踪人口进行了更为详尽的分析,由警方和移民服务部门予以记录。2009年9月,不丹计划与印度共同举办一次大规模的跨境磋商会议,旨在探讨在人口贩运现象存在且的确造成严重问题的情况下,该怎样去应对这一问题。

25. 不丹是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南盟)《防止和打击贩卖妇女儿童从事卖淫公约》的缔约国。2009年5月,针对从他国贩运人口问题以及人口贩运受害者重返社会和遣返问题,确立了评估相关信息的标准工作程序。后续报告将更为公开和明晰地对这一问题加以阐述。不丹在2004年《刑法典》中纳入了有关人口贩运的具体规定,并在该等规定基础上,就两起人口贩运案件下达了定罪判决。不丹在努力加深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以期在今后扩大人口贩运的概念范畴。

26. 由于不丹国家规模较小,因此,全国妇女和儿童委员会便成为了依照《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履行不丹的报告义务以及将建议付诸实施的唯一实体。该委员会同时也对违法行为和被检控的违法者予以监督。该委员会的优势在于从这一系统内部开展工作,而非与之对抗,因而与该地区其他机构相比取得了更多进展。全国妇女和儿童委员会按要求应向政府的全部三个分支机构报告,即:皇家法院、立法机构和执法机构。在过去四年中,该委员会审查了许多部法律,重点考察这些法律对妇女和儿童权利产生的影响。此外,该委员会还编制了《儿童照管与保护法案》、《领养法案》以及《家庭暴力法案》。前两项法案将在2009年由国民议会和议会审议。于2007年通过的《劳动和就业法》也包含了有关工作场所性骚扰问题的规定。

27. Norbu先生(不丹)说,不丹《宪法》明确规定,不丹批准的所有国际公约,即使是在新《宪法》通过以前批准的,都应视为本国法律。不丹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均具有解释《宪法》条款以及适用该等公约之规定的司法管辖权。在依照《宪法》处理非歧视问题这一方面,他说,任何根据第9条提出的、涉及国家政策原则的问题,也将依照第7条有关人权的规定而处理。任何国民都可依据第7条向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起诉,且可在向法院起诉时按照《宪法》第21条第18款援引《公约》的规定。

28. 与《家庭暴力法案》利益攸关方之间的所有会议将在2009年9月前举行,该法案计划将于2010年夏季会期上由议会审议。

29. 关于媒体和定型观念问题,他说,《信息、通信和媒体管理局法》业已通过。2009年初,约有70名不丹媒体界代表出席了一场讲座,借此了解媒体在民主和对性别问题有道德地报道方面所起的作用。这场讲座明确指出,公众知情权并不包括获得带有偏见的信息的权利。讲座还向各位记者简要介绍了针对宪法权利和妇女权利进行报道的方法。

30. Tshering先生(不丹)说,不丹的媒体部门发展迅速,如今已发行了四种日报和一种每周两期的报纸。这些报社均为私有性质,而电视广播服务仍为政府所有。各政党没有自己的报社。有几家私人所有的无线电广播服务站,主要播出娱乐节目,不丹政府也拥有一家广播服务站。政府并不会干涉刊物内容,因为其认为报社应对自身负责。大多数媒体机构都向一个独立委员会或由首相直接负责的委员会报告。并非所有报社都能获得良好的经济收益,在双语版本报纸的制作过程中,都面临着资金困难。这些媒体十分活跃,其中47%的记者都是初次工作的年轻妇女。这些记者年富力强,善于探究,工作积极,相信政府需要这样一批监督者来密切关注其活动。

31. 针对暂行特别措施以及政治参与问题,每个政党都有自己的一套方式,无需政府的指示。他本人所在政党就曾探讨过妇女的参与需求,进而认为有必要接收女性候选人。由于参选的主要条件是具备大学学历,因此仅有六名有意愿的候选人,她们在毕业后均未曾工作过。邀请她们加入该党并成为候选人,这可认为是一项特殊措施。然而,由于该党需要的是有经验的候选人,因此决定,议会中成功入选的女性候选人因年轻且无工作经验而不宜成为内阁成员。

32. 近期选举中极高的投票率表明,各地的地方妇女分会已发挥了作用。许多妇女专程返乡参加投票,体现出了参与感和希望影响政治进程的强烈意愿,这是一项重大的进步,对不丹的妇女和儿童产生了积极影响。

33. Lhamu女士(不丹)描述了“全民幸福计划”途径,其中包括四项宏大的战略元素:可持续的/衡平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文化保护和促进,以及善治廉政。

34. 不丹研究院制定了“全民幸福计划”指数,以衡量九大领域中的进展,这些领域包括:心理健康、文化多样性、教育、卫生、时间利用、善治廉政、社区活力,生态多样性和适应性,以及经济生活标准。“全民幸福计划”综合指数体系中包含十项指数;性别问题已被纳入大多项指标中,与之相关的更多工作正在进行。

35. 第十个五年计划中“妇女参与发展”章节为所有社会部门提供了指导方针,并规定,每一部门都应在计划、政策和方案中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并应保存、收集和分析按性别分类的数据。这一章节与《性别问题国家行动计划》紧密相关,包含十项政策和策略,关乎善治廉政、教育培训、经济发展、就业、卫生、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偏见和定型观念、老龄化、心理健康以及残疾问题。还包括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两大战略性措施:在不丹全国上下营造两性平等意识和敏感性,以及完善对按性别分类的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传播。

36. Chophel女士(不丹)说,能力不足是非政府组织未提交备用报告的原因所在。不丹正在采取措施,以期在今后通过培训改善报告制度。关于暂行特别措施,大多数非政府组织都采取了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通过仅面向妇女的技能培训和拓展方案向妇女和青年提供帮助。关于家庭暴力问题,她列举了RENEW的例子,这个专门针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非政府组织一直在积极行动着,它提供培训,组织提高认识活动,并努力改变妇女的心态和行为。一些希望实现自我提升的妇女也组织了一场群众运动。执政党中的女性成员在不丹的偏远地区创设了自助团体,主要以创收为目的,同时也有针对家庭暴力而设的团体。通过与首都办事处进行联系,各个群体均可获得法律协助。

37. Wangchuk先生(不丹)承认,在不丹,对于家庭中的人身侵害和性侵害,确实存在保持缄默的文化习惯。起诉和应诉机制已开始运作,借此,受害者无须本人到场即可拨打电话求援。为更快做出反应,还设立了流动派出所。针对更多的援助需求,警方与社区间建立了合作关系,以增强行动能力。有关童工的研究已经结束,而一场规模更大的利益攸关方磋商会议将按计划举行,以探讨如何向摆脱剥削环境的儿童提供充分保护。

38. 定型观念是《性别问题国家行动计划》所关注的七个核心领域之一。已开展了一项研究,旨在增强消除性别偏见和定型观念的工作力度。

39. 尽管非政府组织未能提交任何非正式报告,但不丹政府鼓励它们进行报告。在第七次定期报告起草过程中,议会和非政府组织的所有成员都积极参与了系列磋商,他们的观点也都被予以采纳。

40. 关于暂行特别措施,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支持下,全国妇女和儿童委员会及不丹选举委员会启动了一项名为“使妇女、青年和残疾人参与选举过程”的项目。在共同努力下,以《公约》作为其标准之一的培训方案在调动妇女选举人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41. Tshering先生(不丹)说,就在三天前,不丹议会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的两项《任择议定书》。因此,他相信,《公约》的《任择议定书》也同样会提交议会批准。

42. 主席作为专家发言,她希望不丹就批准如下几份文件表态,这些文件是:《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世界人权宣言》和《残疾人权利公约》。虽然不丹地理位置较为偏远,但人口流动仍可能对其产生影响,因此她建议不丹同时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最后,她询问,对于《公约》中有关委员会会议时间的第20条第1款的修订案,不丹有何看法。

43. Pimentel女士指出,与男子相比,妇女更适合作为人身侵害特别是性侵害受害者的倾诉对象,这一点十分重要。她进而询问流动派出所是否配备了女警员。关于媒体独立性,她指出,独立媒体往往不够独立,而且可能会加深定型观念。

44. Flinterman先生说,在他看来,《宪法》已规定,国际协定一经不丹王国批准,即成为该国法律的一部分。在原则上,这些公约的条款可在法庭上援引,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国内法庭援引《公约》条款的情况。他询问,在《公约》条款和国内立法相抵触时,哪一个将优先适用。

45. 他进而询问,《宪法》第7条是否可以解释为与实质及形式上的男女平等原则相关。由于在法律面前提供平等保护是总体原则的一部分,他想了解第7条规定是否向妇女提供了更大范围内的保护。

46. Norbu先生(不丹)说,《宪法》第10条第25款已就不丹所批准的国际公约做出了清晰而明确的阐述。所有法官均参加了《宪法》的起草工作,他们清楚文中词句的含义及其背后的意图。由于法官享有阐释法律的自由,优先适用国内法的情况是可能出现的,但是,法官仍应遵照《公约》的原则行事。

47. Tshering先生(不丹)在谈到媒体问题时说,不丹的媒体行业仍处在发展中,媒体监管机构也已设立。媒体应传递正确信息,展现客观事实,从而发挥积极的作用。关于法律问题,他指出,与制定法律相比,不丹更善于制定政策。但是,无论形式上的表述有何欠缺,一切意图都将遵循《公约》精神。

48. Wangchuk先生(不丹)说,当国内法与《公约》相冲突时,国内法将优先适用。然而,经过调整的国内法已包含了《公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的一切规定。不丹的绝大部分律师和法官都学习并了解了各项公约及相关问题和挑战。

49. 关于媒体的独立性,全国妇女和儿童委员会制定了有关妇女和儿童的媒体道德指导文件,这已成为不丹信息、通讯和媒体管理局的中心文件。

第7条至第9条

50. Popescu女士对妇女被认为无法参与社会改造且不被允许据其能力参与公共生活这一事实表示忧虑。2004年,委员会曾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增加妇女对公共生活的参与。一种可能的措施将取消大学学历要求,从而使议会选举面向更多妇女。在地方一级,当地政府机关大多由男性担任领导,仅有两个村子的领导为女性。她询问,在大学学历已不再是地方机关任职资格要求并且妇女的能力亦不难为当地所知的情况下,妇女如欲担任其所在社区的领导,还将面临何种障碍。她还希望了解,身在偏远地区的妇女将如何受益。她同时欢迎就妇女在公务机构、各部委以及不丹驻外外交使团中就任高级职位的情况提供信息。

51. Coker-Appiah女士说,根据报告第176段内容,父母一方为不丹籍的子女有义务在15岁时选择跟随其父母某一方的国籍。然而,既然认为成年年龄是18岁,那么在15岁时,子女尚无能力做出这一选择。她询问,如未行使上述权利,儿童的权利以及所享受的教育和其他社会服务是否会受到影响。她已得知,在子女登记入学时,父母需提供其公民身份证的复印件,这就给父母一方是不丹籍或父母双方均为国籍待定的尼泊尔族人的儿童造成了困难。在念到十年级之后,学生需要向警方出示公民身份文件并接受安全审查,方可继续在校学习,这对于许多来自国籍待定家庭的尼泊尔族儿童而言又是一重障碍。她想知道不丹为解决这一问题采取了何种措施。

52. 委员会在审议初次报告至第六次定期报告期间,关切地提到了在1985年《公民法》制定后丧失了不丹国籍并居住于尼泊尔难民营中的尼泊尔族妇

女。她敦促不丹迅速采取行动,以结束这些妇女被持续剥夺公民权利的境遇,该问题已使这些妇女及其子女遭受了不平等待遇和歧视,这在享受教育和其他社会服务方面尤为突出。

53. Tshering先生(不丹)说,议会选举中的大学学历要求是出于不丹利益及其未来发展的考虑,因为根据以往经验,受教育程度低的国民议员会对问题的解决产生不利影响。但仍可考虑对女性候选人暂时取消这一要求的建议。

54. 许多不丹人都居住在偏远地区,这一事实不利于实现普遍意义上的平等,更何况是两性平等。执政党承诺将为不丹的200个行政单位兴建公路。

55. 成年年龄曾一度变化不定,但在近几年开始向18岁这一年龄点靠拢。对于父母具有不丹国籍或已获得不丹居住许可的不丹儿童,能否提供证明已不再是其入学的条件。不丹政府决定向所有居民提供教育、卫生及其他公共服务,但这意味着会有更多非来自不丹的学生进入学校体系中。不丹面临着因非法移民和定居而引发的问题,它将继续与尼泊尔进行双边合作以寻找解决办法。

56. Wangchuk先生(不丹)说,父系制在不丹南部占据支配地位,但在不丹的其他地区,母系制较为普遍。在妇女获得经济机会或享受权利方面,两种体系之间的差别是微乎其微的,且在任何一种体系下,都不存在过于僵化的社会结构。

57.Tshering先生(不丹)说,在不丹的外交服务人员队伍中,妇女占到了31%,且不包括辅助人员。在不丹的努力下,每一个外交使团都将至少包含一名女外交官。仅要求议员具备大学学历,担任其他选举职位的人员无此要求。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