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届会议
第510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1年7月5日,星期四,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巴卡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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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瑞典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上午10时1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瑞典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SWE/4、CEDAW/C/SWE/5、CEDAW/PSWG/2001/II/CRP.1/Add.4和CEDAW/PSWG/2001/II/CRP.2/Add.4)
1.应主席邀请,瑞典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Bergh女士(瑞典)提请注意瑞典政府与妇女组织和其他非政府组织展开的公开对话;这些组织的工作对推动两性平等、倡导人权和编写瑞典代表团的定期报告发挥了重大作用。为了建立一个妇女和男子均真正享有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和平等责任的社会,瑞典政府从1994年以来一直将把性别问题纳入主流作为决策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所有大臣在主管两性平等问题大臣的协调和支持下,都负责确保其主管的政策领域内实现两性平等。
3.瑞典没有把注意力集中放在采取旨在消除性别歧视的特殊措施上,而是将两性平等作为政府所有活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已经设立了旨在支持此类工作的若干机制: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字、各部委中支持掌握性别问题专长、在两性平等方面开办培训班以及提供对性别问题进行分析的工具。其结果,可以更容易地查明特殊需求,并能执行对男女平等产生更为长期影响的特殊措施。
4.自从2000年11月提交第五次报告(CEDAW/C/ SWE/5)以来,又有了若干进展。例如,已经优先重视防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而且由于采用了更有效的报告程序,并提高了公众认识,使报告率有所上升,虽然仍有许多案件没有报告。令人遗憾的是,所公布的有关对妇女暴力行为的第一份深入调查报告证实,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且经常发生。1998年通过了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的第1997/98:55号政令,规定当局须更为妥善地对待女性受害者。
5.她指出,必须更好地认识对妇女的犯罪问题,才能更好地确定适当的补救措施。她说已经执行了刑事司法、社会福利和保健人员的培训方案,现有供所有各级工作人员使用的内容广泛的培训材料。2001年初,政府还向议会提交了一项法案,建议加强对犯罪受害人提供的支助,包括可免费提供法定代理,这将会对妇女特别具有助益;这项措施已于2001年7月1日生效。
6.人们很少注意到对残疾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全国委员会已经采取步骤,通过公布瑞典妇女与残疾问题论坛的一份研究报告,提高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政府的残疾问题行动计划的一项重要目标是对公职人员进行培训,以便对残疾人更好地提供支助。
7.瑞典政府支持致力于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男性组织,经与移民组织对话,制定了一项以男性移民为对象、旨在打击对移徙妇女暴力行为的特别项目。在2000年12月于瑞典召开的一次国际会议上,讨论了对判定采取暴力行为的男子采取的各种处置方法,所提供的信息将作为今后采取进一步行动的依据。
8.2000年3月向议会性犯罪问题委员会提交的一份报告除其他外显示,有关性犯罪的新立法更多地侧重于违法行为的性本质,而不是具体的性行为,因此建议规定为性剥削的目的贩卖人口和儿童属于犯罪行为。贩卖妇女和儿童问题是瑞典政府、也是欧洲联盟优先处理的事项。2000年12月,欧洲联盟提出了两项有关贩卖人口及对儿童进行性剥削和儿童色情制品的框架决定,其中列有关于贩卖人口以用于性剥削和从事强迫劳动的统一定义以及统一的处罚。在瑞典担任欧洲联盟主席期间,已经就统一定义和向受害人提供支助达成了政治共识。统一的处罚问题尚待解决。2000年12月,瑞典签署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补充议定书》。在维尔纽斯举行的一次关于妇女与民主问题的国际会议上,北欧和波罗的海各国部长决定于2002年发起一项打击贩卖妇女和儿童以进行性剥削的运动,重点放在购买性服务的男子身上。
9.自从禁止购买性服务的新法律于1999年1月1日生效以来,在三个大城市中已知的妓女人数似已减少。虽然瑞典政府确认,这一禁令只不过是减少卖淫和实施更为广泛的社会变革工作的一项补充,但它反映了政府的观点,即不应将妇女的身体视为可以交易的商品。
10.移徙妇女更有可能遭受暴力。欧洲经济区以外的移民,如能证明与瑞典居民存在联系,就可以获得临时居留证,两年之后变为长期居留证。为了避免移民妇女受暴力之害、但怕遭驱逐而不得不维持受虐待的关系这一情况,2000年对《外侨法》进行了修正。如果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子女受到暴力行为的侵害,则居留证可在两年期限之后再延长。实施这项修正,使核发居留证的审查过程更为严格。对申请人和瑞典居民双方都进行彻底调查,包括通过个人面谈的方式进行调查;如果担保人过去有对受担保的个人施行暴力或在其他一些情况下对妇女或儿童施行暴力的历史,则将驳回申请。还对包办婚姻进行调查,以确保申请人并非被逼结婚。
11.她在谈到庇护问题时指出,自1997年以来,《外侨法》规定向因其性别或性偏好而可能受迫害的个人提供保护。实际上仅有很少一部分妇女以与性别有关的迫害、如切割生殖器官为理由申请庇护。除了这一风险外,大多数寻求庇护的妇女都是以更充足的理由获得庇护的。尽管如此,性别规定起到了重视受迫害妇女的作用,其结果是向她们提供更有效的保护。为此目的,移民委员会确认对经办庇护的调查人员进行培训的重要性,并提出了一份关于更加重视妇女的保护需求的准则报告。除了将性别观点纳入融合政策的主流外,已经特别将移民妇女作为工作对象,而且国家融合办公室和国家遗产基金支持旨在改善移民女童和年轻妇女境况的项目。
12.为族裔歧视监察员规定的任务是,消除歧视,并监测雇主努力积极推动工作地点多族裔化。1999年,瑞典政府率先任命了反对因性取向而实行歧视的监察员。他的任务是打击在工作地点以及社会各个领域对同性恋和双性恋的妇女和男子实行的歧视。这项立法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没有不容忍现象的社会,每个人都得到尊重。
13.尽管已经取得了进展,还有大量工作要做,才能确保妇女有适当人数参与公共部门。在2000年,妇女在中央政府各委员会的普通成员中占46%,在地区委员会中占42%,在城市和县理事会中分别占42%和48%,而2001年的目标是50%。但是,在私营部门,仅有5.2%的董事会董事是妇女。为了专注解决这一情况,两性平等问题大臣和工业、劳工和通讯大臣每年主办一次由工贸代表参加的会议。两性平等问题大臣还任命私营部门的一组高级管理代表开会探讨两性平等问题。已经向工商业提出了一种新的奖励办法,鼓励它们将两性平等用作一种工具,以吸引和留住雇员,并推动经济发展。这一“注重增长的方式”是旨在消除歧视的传统方法的一种重要补充。
14.她指出,平等的教育机会是促进妇女平等的一项重要因素。但她遗憾地指出,大专院校仍然受到基于性别的稳固结构的支配,导致产生了按性别划分的劳动力市场。而且虽然女性在大学本科生中占近60%,但教育程度越高,女性参与的人数就越少,而仅有13%的教授是女性。政府确认1997年至1999年设定的女教授招聘指标是有效的,并计划为更多的大学订立新的更高的指标。还要求大专院校报告为实现大学本科科目中更平等的两性分布而采取的行动;它成功地增加了传统上以男性为主的领域、如技术领域中的女性人数,但没有增加在传统上以女性为主的领域中的男性人数。更为平等的分布对于建立平等社会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15.在劳工市场上,过去三年里失业率已经显著下降,妇女的失业率低于男子。但是,在职业和教育的选择方面,两性之间仍然存在很大差距。由于1960年代和1970年代公共部门的扩展,公共部门成为女性的最大雇主,因此性别分布已经改善,但仍将继续努力,以缩小劳工市场上的性别划分。瑞典国家劳动力市场委员会已经划拨资金,以减少性别划分。2001年8月,它将提交报告,而瑞典全国工业技术发展委员会将扩大其特别信息、培训和咨询方案,以争取增加女企业家的人数。还已任命产生了一个委员会,确保有关方案打破生命早期中传统的行为模式。
16.高等教育机构在缩小劳动力市场的性别划分方面也将会发挥重大作用。虽然男子与妇女的就业率几乎相同,年龄在20岁到64岁之间的妇女有80%置身于劳动力大军,但很大一批人非全时工作,即每星期工作20至34个小时。非自愿的非全时失业尚未明显减少,这在以女性为主的领域、如保健部门特别普遍;政府正在考虑可否探讨采取措施,对此加以补救。
17.为了减少劳动力市场中对妇女的歧视,必须打破家庭中传统的性别行为模式,并且将家庭与工作调和起来。因此,政府打算让父母更加灵活地运用作父母的福利,以减少其工时,并且从2002年1月起,将把父母的福利延长30天,给父亲两个月的时间,以便鼓励他们在养育子女方面承担更积极的作用。政府为鼓励男女双方承担家庭责任而采取的主动行动之一是编制一本名为《新生活》的杂志,在瑞典担任欧洲联盟主席期间分发给了所有育有新生儿的父母。
18.关于同酬问题,她指出,妇女的工资平均相当于男子工资的83%,并强调有必要研究工资差别的根本原因,以防止歧视。与工资有关的统计数字必须提供关于工资差别的更多资料。2000年成立的国家调解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共统计数字,它已奉命提供按性别分列的工资统计数字,促进采用有效的工资程序,并且从性别角度对这一进程进行分析。工资的多少是通过集体谈判进程确定的,这样做对妇女有利,因为她们往往处于低收入档次。政府提供一个谈判框架,例如根据反对性别歧视的立法。与工资歧视有关的《平等法》的规定还要求雇主和工会解决所有歧视性工资差别问题。
19.关于妇女问题第四次世界会议的后续工作,她指出,《行动纲领》反映了瑞典政府的两性平等政策,而且像欧洲联盟的其他成员国一样,瑞典正在制定指标,以评估在12个重大领域中的进展情况。迄今为止,已经在妇女与决策和调和工作与家庭领域订立了指标,议程中的下一个项目是男女之间的工资差距。瑞典政府已经积极开展工作,以便将性别观点纳入其国际发展业务,并将继续在全世界范围内倡导人权。她还回顾说,瑞典已经于1999年12月10日签署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指出,目前正在进行的批准过程将于2002年完成。
20.Sch ö pp-Schilling女士说,从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来看,凡缔约国将《公约》第四条第1款严格适用于具体指标、甚至是限额时,都取得了进展,但瑞典在私营部门和工会中的平等方面则落后了。她想知道的是,在过去25年中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工资差距、教育和陈规定型等问题,是否会因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而有所改观。关于陈规定型问题,她想了解对父母的培训(CEDAW/C/SWE/4,第27和28页以及CEDAW/C/SWE/5,第19页)及对教师进行的有关两性平等的培训是否是必修的,此类培训是否反映于教师的薪资上。一项综合性强制国家政策——而非孤立的项目——会对在这些领域取得进展具有重大意义。除了仅仅与雇主协会协商外,瑞典政府必须作出真实的努力,鼓励工会在处理薪资歧视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或许是重新考虑工会30年来的一贯做法,即在较低的工资档次要求加薪,从而提高妇女工资的做法。
21.同样,虽然她为成立了被殴妇女国家中心而感到高兴,但不清楚为什么将其经费从300万瑞典克朗削减到100万瑞典克朗,为什么没有订立关于被殴妇女收容所的国家政策,或订立可以对地方倡议提供补助的一些框架法律,以便确保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更加统一的服务和设施。
22.瑞典在第四次定期报告中提出,它不接受与对《公约》作出广泛保留的国家签订的条约生效,对此她表示赞扬。但她问这一新方法是否意味着瑞典实际上将根据《公约》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与作出保留的国家之间发生争端。
23.Acar女士对缔约国表示赞扬,赞扬瑞典妇女在高级别的政治职务、高等教育以及劳动力中人数很多,并赞扬支持这种做法的文化,但她对在经济领域中实现两性平等的进展缓慢表示失望。全世界都把瑞典看作是榜样,它也享有两性平等的神话,但神话尚未转变成现实。由薪资歧视和不平等造成的长期的显著的工资差距和按性别划分的劳动力市场似乎在受过更好教育的妇女中愈加明显,她们没有工会的支持,只能自己谈判薪酬条件。她想知道的是,为什么瑞典受过高等教育的妇女在职业市场上不受重视。
24.驳斥平等神话的另一件事是,妇女在政府控制的委员会中的代表比例很低,公共部门为28%,而私营部门则更低,而且自1980年代后期以来,主持此类委员会的妇女人数下降。她想知道,这种趋势是否还在继续,有没有采取措施增加女主管的人数。她还询问妇女在工会中的代表趋势。她还希望得到资料,说明女大使所占比例,而且在将妇女和男子派驻国外、特别是派到政治上更为敏感的地区时是否有性别差异。她欢迎采取措施增加女教授的人数,但希望了解男女教授之间的工资差距的详细情况。她还问有没有具体的、订有指标的方案,确保移徙妇女不会受到所属社区和整个社会的双重歧视。
25.Gonz á lez女士欢迎缔约国采取战略,打击对妇女施行暴力,因为其中列有预防性措施,而且规定起诉施暴人。瑞典政府为防止性犯罪而采取的措施是令人鼓舞的,其他国家应予效仿。不论是第四次定期报告、第五次定期报告、还是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或是介绍性发言,均未提供关于家庭暴力的程度或有关最普通受害人的年龄和其它特征的统计数字。她欢迎瑞典采取措施,消除对儿童的性剥削和儿童色情制品。对于这种商业在瑞典存在的程度,以及瑞典是否成了一个中转国应有所说明。
26.Gaspard女士询问,为什么平等问题现由工业、劳工和通讯部来处理(如由于效率原因或技术原因)。她赞扬妇女对政治生活的成功参与,同时指出了妇女参与普通法庭和一般行政法庭的人数还有差距(分别为17%和26%)。希望了解现在是否正在采取措施,以便弥补这些差距。她还希望了解,除了第四次定期报告中提出可能修订《政府文书》或《新闻自由法》之外,在处理有性别歧视的广告方面是否有任何新的想法。她指出1999年的反卖淫法非常有效,并要求提供详细资料,说明是如何利用分配给警察的额外资金来处理隐秘卖淫问题的。
27.她询问政府为进一步培训地方领袖提供资助的一项备受推崇的倡议的结果,因为地方领袖有能力在其各自社区内实地处理陈规定型问题。在放权方面已取得了很大进展的国度里,这是一项很适合的倡议;或许连国家一级也可照搬地方一级的成功经验。
28.她对该缔约国计划明年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感到高兴。
29.教育部官员Ytterberg女士(瑞典)赞同Schöpp-Schilling女士的看法,即教师的教育问题关系到转变青少年的态度。议会最近已经通过立法,要求教师不管教什么课,教哪一级,都应该掌握性别问题和平等问题方面的知识并接受培训。已经划拨额外资源,用于教师教育和教学方法方面的研究。此外,自从1959以来,教师已通过瑞典共同基本价值观项目,向学生灌输了基本的民主价值观,包括两性平等观念。
30.目前还在强调包括助产、法律、护理、教育、医药和心理等领域的高等教育学位,以期促进两性平等。
31.Bergh女士(瑞典)说,薪酬歧视是个难题,同时她也认为这一问题似乎久久没有获得解决;不过,最近已经颁布了新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在处理薪酬歧视方面应会是有效的工具。有关雇主代表和雇员代表开展合作的立法条款要求同值工作的薪酬和其他就业条件平等,并推动男女加薪机会均等。已经通过“同值工作”的新的、更具有说明性的定义。要求雇主研究有关薪酬和其他就业条件的条例和惯例,审查集体工资协定,以确保其中不含可能造成间接歧视的规定,并审查薪酬差异,以确定是否具有歧视性。目前的立法还包括一项规定,使工会能取得以前是保密的有关私营部门所有雇员个人工资的资料。这一办法补救了早先工会非常难以评估私营部门薪酬差异的状况。要求雇主每年报告他们就工资差距得出的结论以及为减少差距将要采取的措施。平等机会监察员最近向劳工法院提起四宗案件,涉及同工同酬问题,她希望结果将是肯定的。
32.瑞典政府认为,这些新条款使工会受到极大鼓舞,并将使它们能好好地分析薪酬差距。它们在拟定这些条款时曾发挥了积极作用。
33.Mansnerus女士(瑞典)在谈到早先提出的有关被殴妇女国家中心的供资问题时说,1999年以后,该中心继续收到中央政府的供资,但强调根据瑞典制度,此类医疗保健和社会护理是由县市一级供资的。因此,该中心现在主要由乌普萨拉县理事会以及现正在这一领域从事研究的乌普萨拉大学供资的。许多被殴妇女收容所是由非政府组织经办的,但资金由有关市负责提供。1998年实施的经过修改的立法要求社会服务部门照料被殴妇女。
34.有关暴力的统计数字显示,大多数的暴力行为发生在相互认识的人之间。据进一步估计,卖淫行为有三分之二偷偷摸摸发生在室内。国家健康和福利委员会现在正与三大城市的“卖淫中心”进行商讨,以便寻找途径将工作拓展到参与隐蔽卖淫的人员:比如已训练饭店酒吧的工作人员注意这一问题。
35.Bergh女士(瑞典)补充说,由于1998年有关禁止购买性服务的法令,警察能对若干妓院进行搜查。
36.Berselius先生(瑞典)针对关于《公约》各缔约国作出保留的一项提问说,如果瑞典政府认为一项保留是非法的,就将这一看法通知联合国秘书处;在一些情况下,它还会在双边范围内向有关国家提出此事。
37.Bergh女士(瑞典)在谈到两性平等的“神话”时说,将一个国家单挑出来作为主要范例是危险之举,她认识到瑞典仍有大量工作要做。关于薪资差异,有些是由于劳动力市场中存在性别划分引起的。大多数妇女在公共部门就业,而公共部门的工资低于以男性为主的私营部门。有一些证据表明,正有更多的妇女逐渐转到私营部门就业,但没有迹象表明男子正逐渐转到公共部门就业。
38.Schmidt女士(瑞典)在回答有关政府委员会里女主席的比例问题时说,2001年的这一数字为28%,而1997年和1998年则为34%。可惜,政府在任命主席的问题上不像对任命普通委员那样具有影响力。已经采取了措施,改善区域委员会和工会决策机关成员中的两性平等。在瑞典工会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中,女性占33%,在瑞典专业雇主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中,女性占27%,而在瑞典专业协会联合会中,女性占44%。
39.关于影响到女性移民的问题,政府已出资设立了一条急难电话线,由移民妇女担任工作人员,并用12种语文提供服务。
40.Bergh女士(瑞典)在谈到政府委员会委员时补充说,政府通常要求提名时男女候选人各提一名,但有时行不通。这方面战略的另一部分是公布年度统计数字,希望借此鼓励决策者改善这一状况。
41.Berselius先生(瑞典)在谈到关于妇女在瑞典高级外交人员中所占比例问题时说,统共有117名大使和总领事,其中1999年女性所占比例为12%,而1995年为13%,1990年为7%。2001年春季,这一数字达17%,到秋季有望增加到19%或20%。在新任命的大使和总领事中,预期有关数字将达到31%。举例说:瑞典派到奥地利、芬兰、肯尼亚、卢森堡、新加坡和赞比亚的大使是妇女;但是,驻伦敦、巴黎和华盛顿特区的大使则为男子。
42.预期下个十年将发生实质性的隔代变化,这往往会降低性别上的不平衡。在大使职等以下的高级外交人员中,妇女的比例已占38%,预期在2001年年底之前将达到40%。
43.Trost女士(瑞典)在答复有关家庭暴力类别的提问时说,1999年报告发生了19 000起攻击妇女的案件,其中约500起是新近受害者的人犯下的,10%到15%是妇女犯下的。报告有879起对六岁以下儿童施行暴力的案件,5 040起对年龄在7岁至14岁的儿童施行暴力的案件。儿童在目睹对他们的母亲施行暴力时也受到暴力之害。
44.1998年成立了虐待儿童和有关问题委员会,2001年8月将提出委员会最后报告。委员会正在调查对儿童施行暴力的具体内容,以及需要在这一领域开展哪些进一步行动。
45.Bergh女士(瑞典)说,瑞典政府最近正在审议一项有关被殴妇女的内容广泛的报告,但尚未得出任何结论。很明显,不同类别的暴力需要不同形式的处理方法。
46.移徙妇女很容易受自己所属社区以及整个社会的歧视,而国家融合政策载有对她们实行保护的特殊措施。年轻移民妇女和女童往往在新的环境中经受文化碰撞,而一个探讨是否需要采取措施和立法来处理这种文化碰撞的内部工作组将与所有有关的大臣一道举办一次研讨会,以确定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国家融合办公室正在通过“对话项目”处理因不同的文化观点而产生的暴力。
47.Ytterberg女士(瑞典)在答复有关有多少女教授的提问时说,目前教授中13%为妇女,而1991年为6%。女教授人数最多的领域是教育及其相关领域;人数最少的是技术领域。政府已经订立了更多的大学招聘更多妇女的指标。上面提到的隔代变化可能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但政府将继续从性别观点监测这一情况,以确保歧视不是结构性的。
48.虽然没有就男女教授之间薪资差距进行全国性研究,她证实妇女的工资确实较低,用于研究和援助的经费也较少。政府将对这一问题进行调查。
49.Bergh女士(瑞典)在回答Gaspard女士的提问时说,平等机会司附属于农业部,这并非出于政治原因,而是因为农业大臣本人因其个人知识和兴趣要求承担这一职责。
50.目前,瑞典广告中的性别歧视没有受到法律管制。议会已经对这一问题进行过辩论,而且已经确定,如果要从法律上禁止广告中的性别歧视,就需要对《宪法》进行修正。人们在一定程度上支持这种立法,
但条件是这是管制特别不堪入目的广告的唯一办法,广告不堪入目到只好限制言论自由,而且只限于歧视性广告。但是,迄今为止,尚未达成政治共识。与此同时,已经设有道德广告委员会,负责接收控诉。
51.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法案将提交议会,以供2002年期间通过。
52.Corti女士说,在瑞典向委员会提交第一次定期报告时,她在场。她由衷地赞同应将瑞典作为把妇女纳入决策和施政工作最佳做法的范例。但是,鉴于瑞典在这方面取得的成功,在平等就业机会方面相对缺乏进展有些令人吃惊。她还感到惊讶的是所报告的对妇女施行暴力的程度,这从另一方面说明了男女之间权力不平衡。瑞典政府对这一问题作出的反应似有些迟缓。
53.瑞典代表团在书面报告和口头介绍中,都提到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战略是实现平等的最有效工具,但以她的经验来看,在政府最高一级设立一个两性平等办公室、机关或部委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有效办法。
54.瑞典在处理移徙妇女的关注问题方面取得了进展,应向其表示祝贺。但她感到惊讶的是,瑞典在担任欧洲联盟主席期间,却没采取主动行动,讨论处理卖淫问题的政策,以期统一欧洲联盟内部的不同观点。
55.Ferrer Gomez女士说,移民妇女问题工作组和即将举行的研讨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除了地方项目外,必须在国家一级采取措施反对对妇女的暴力。她希望更多地了解瑞典正在从事哪些工作,以打击青少年中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上升,以及采取了哪些步骤来教育他们,防止和惩处此类暴力。她还想听一听现在是如何保护罗姆和萨米妇女的工作权和受教育权的。
56.她希望了解现在是否有关于妇女参与司法工作的最新数字。她希望了解关于卖淫问题的新立法是否载有对皮条客的惩处措施。鉴于公立学校制度确保人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她希望更多地听一听私立学校中的平等情况以及在执行平等问题的立法方面遇到了哪些障碍。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