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届会议

第512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1年7月6日星期五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巴卡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荷兰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上午10时1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荷兰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NET/2和Add.1和2;CEDAW/C/NET/3和Add.1和2;CEDAW/PSWG/2001/II/CRP.1/Add.2和CRP.2/Add.2)

1.应委员会主席的邀请,荷兰代表团各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坐。

2.Verstand-Bogaert女士(荷兰)介绍了荷兰提交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她说,在妇女解放方面,许多领域都取得了进展。最显著的进展是,妇女参与荷兰劳动力市场的比例已经从占30%快速上升到占52%。在过去,男子和妇女的工作与照料角色之间有严格分工。一些迹象表明,现在仍然存在着“养家糊口者”社会模式。尽管荷兰政府感到自豪的是,已经在许多领域作出努力来赶上目标,但荷兰政府却承认,并非所有目标都已经实现。

3.自从第三次定期报告于2000年8月间完成以来,荷兰政府已印发了一份《妇女解放政策多年期计划》,在五个领域内涉及到政府各部门:三个传统领域(权力和决策、工作、照料和收入、人权)和两个新领域(信息和通信技术以及日常项目)。

4.有偿就业是经济独立的前提,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是荷兰政府妇女解放政策的先锋。荷兰政府认为目标非常重要。所制定的目标就是到2010年妇女参与劳务市场的比例达到65%,在能够允许经济独立的工作中就业的比例应达到60%。这种独立性有助于在家庭中实现权力平衡,是预防和取缔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最有效的工具。

5.妇女更多地参与劳动力市场就需要在男子和妇女之间重新分配家庭照料工作。下议院刚刚通过了《工作和照料法案》,规定父母双方都可以请假照料生病的子女、父母之一或配偶中的另一方,并且为收养儿童的父母提供假期。该法案是为了致力于消除妇女理应承担这些照料任务的观念,并且从这个意义上说,妇女解放政策也在于针对男子。

6.日常项目是旨在促成将男女双方的工作和照料结合起来的另一创新方法。上文已经提到,社会中仍然表现出一些“养家糊口者”模式的迹象。例如,商店、办公室、公共设施和学校的上班时间都反映出人们期望母亲总是呆在家里,而学校、运动场地、子女照料场地、公共交通、商店等等往往都在几英里之外。根据这一项目设立了一些“服务交叉供应点”;这实际上是一些为各种便利提供场所的建筑物,周围可以开发一些非正式网络。日常项目也很好地表明了荷兰政府如何把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设想付诸实施。她领导的办公室与负责土地利用规划的政府部委密切合作,以顾及都在工作的父母双方的活动和时间安排;它还与农业部合作,以解决农村地区希望把工作和照料结合起来的男女所面临的各种问题。

7.荷兰政府采用积极方法来处理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问题,并要求每个部委都制定至少三项促进妇女解放方面的具体任务,在该政府任期结束之前必须完成。荷兰还是欧洲联盟第一个任命了关于贩卖人口问题的国际级报告员的成员国,他提出的第一件报告将于近期内印发。荷兰将敦促其他成员国加以仿效,因为有效处理这一问题需要国际合作。

8.荷兰政府已经制定了两类政策,以促进实施《妇女解放多年期计划》。第一类政策促使进行变革,将新问题列入政治议程,制定监测方法,并根据整体设想与各社会组织建立战略联盟。制定性别影响评估工具以监测在妇女解放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以及《公约》对政策的影响这两个问题都属于这一范畴,同等待遇委员会正在开发的同等待遇信息中心也属于这一范畴。第二类妇女解放政策就是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内阁已经确定了对所有部委都有约束力的战略和结构,其中包括一个监测委员会,以期努力确保对解放问题的审议不仅仅局限于妇女组织。

9.处理解放问题不能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因为这一问题主要是一个提高人们认识的过程。标准的解决方法已经不足以解决问题,需要制定创新政策,并须考虑到各种模式和生活方式以及生活的不同阶段。荷兰代表团希望与委员会进行对话,以便继续努力,改善妇女的境况,服务于整个社会。

10.van den Berg先生(荷兰)以荷属安的列斯政府和阿鲁巴政府的名义发言说,荷属安的列斯政府正在继续努力充分实施公约,并且在加强妇女的法律地位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他指出,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荷兰政府合作实施的一个调整方案的一部分,正在对公共财政进行深入的结构改革。因此,任何不涉及到联邦一级的政策拟订或立法的事务,将是地方政府的责任,而且在可能的情况下也是私营机构的责任。

11.关于性别平等方面的最新发展,他说到,荷属安的列斯和阿鲁巴的新的民法在涉及到婚姻和家庭的问题上赋予妇女平等权利。例如,要求离婚的唯一法律理由只能是婚姻已告无法挽回地破裂,并且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离婚。对婚内和婚外所生子女不再有任何歧视,法定成人年龄降低到18岁,并且取消了在婚姻生活等方面歧视妇女的有关规定,例如选择居住地。此外,2000年实行了“arbeidregeling 2000”法,保护家庭佣工(其中主要是妇女)不受剥削,限制了工作时间,并在休息时间和加班等方面规定了指导原则。该法律还取消了就某些工种中的妇女工作人员或上夜班的妇女所规定的某些限制。政府还规定雇主无权以雇员结婚或怀孕等为理由终止合同,从而更好地保护了女性工作人员。

12.对妇女的性暴力在最近几年有所增加。对刑法典已经加以修订,对强奸和性骚扰的最高惩罚分别增加到20年和16年监禁。并且对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案件的警官进行性别敏感问题培训。在地方一级,在库拉索和St. Maarten,妇女办公室一直在积极提高人们对家庭暴力和对妇女所受性暴力的认识。各岛屿政府与当地非政府组织合作,率先开展公共宣传活动,谴责对妇女的暴力。

13.阿鲁巴、苏里南与荷属安的列斯政府将继续进行1996年开展的区域协作,以便向国家一级的努力提供更多支持,在三个地方实现根据《北京行动纲要》所制定的普遍平等目标。近期内主要关切领域是教育、决策和新闻媒体。

14.至于阿鲁巴,他指出,1996年成立的妇女事务办公室发挥了重要作用,提高了人们对妇女权利以及针对妇女的歧视的认识,其中包括一些传统的态度和做法;这些态度和做法强化了人们对妇女从属地位的固有成见。大部分项目是在区域协作进程的背景下实施的,利用了各参与国的知识和专业技能,并通过采用联合项目促使获得资金。在2001年4月召开的部长级会议上,决定加强为新闻媒体进行性别意识培训的项目,介绍少龄母亲的性问题和生殖健康以及对妇女的暴力。此外,还将举行关于妇女参与领导和决策问题的区域会议。该办公室将与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和社区团体合作,以便在全国范围内推动这些优先事项。

15.阿鲁巴政府还打算成立一个人口委员会,监测人口和社会趋势,进行调查,并就人口政策、尤其是社会问题提出建议,并特别关注妇女和发展问题。2001年1月以来,所有公民都有权获得旨在向所有人提供高质量医疗的一般性医疗保险福利。消除对妇女的暴力的措施包括:遭到不幸的妇女基金为精神受到打击的妇女提供住所以及对刑法作出了修正,其中包括把婚内强奸定为犯罪。1999年5月成立了艾滋病方案专题小组,促使所有行动者更多参与各项努力,以便制定全面战略计划,以期在阿鲁巴防止并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

16.尽管妇女的教育水平总体来说至少与男子的教育水平相同,而且她们参与劳动力市场的比例已经上升,但妇女仍然主要集中在低技能和低报酬行业。需要对现有的立法进行修正,以便各个家庭都能够将工作和子女照料结合起来。目前正在制定一项政策,处理灵活工作时间、兼职工作和子女照料等问题。另外一个关切领域就是妇女在参与政治和决策过程方面发展较慢,与妇女的人口不成比例,不能反映妇女对经济做出的贡献。

17.阿鲁巴政府相信,人们在提高对定型观念的认识之后,长远来说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以及教育和劳动力市场中基于性别的隔离。阿鲁巴政府认识到自己有义务采取全面措施,支持各个家庭完成照料子女的任务,并使妇女能够承担领导岗位,以便实现一个以性别平等为基础的更加公平的社会。

18.Acar女士指出荷兰代表团自己已经认识到,荷兰在促进妇女权利方面有些落后,却赞扬荷兰目前为改进这一状况而做出的努力,并强调必须表现出明确的政治意愿,加速进行妇女解放。可以采用临时措施来消除教育中的定型观念等间接歧视,因为这种歧视在涉及到就业问题时必然有经济后果,尤其是在科技和信息等不断扩展的新领域。她想知道荷兰政府事实上是否在研究实施临时特别措施的可能性问题。她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参与学术界高层的人似乎较少,并询问在这方面是否有统计资料。

19.她想知道荷兰政府是否正在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以制止针对少数族裔妇女的歧视,并保证她们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少数族裔妇女经常受到社会和自己族裔的双重歧视,因为自己族裔的传统、文化或宗教在妇女的角色方面可能有一些定型观念。她尽管认识到需要对少数族裔的文化表现得比较敏感,但又强调,公约第5条指出,不能将习惯做法当作歧视妇女的理由;她想知道荷兰政府是否已在采取措施,提高这些族裔对妇女问题的认识。在这一方面,她指出,有一个政党禁止接纳女性党员。因此需要采取创新措施,以处理这些问题。她要求提供更多统计资料,说明少数族裔群体,尤其是少数族裔妇女目前参与社会所有部门的情况。

20.主席以个人名义作发了言。她询问是否要求少数族裔的成员和迁徙工人居住在隔离地区,从而鼓励将传统做法和态度永久化,并使东道国难以进行监测。她还建议,关于如何处理家庭暴力受害者方面的培训不仅应提供给警察,而且应提供给各级司法系统和提供照料服务的人。

21.Schopp-Schilling女士说,在荷兰公约起来在荷兰真正是一个真正在生效的文件。她很有兴趣地注意到就妇女问题向议会提交报告的程序,这一程序可以成为其他国家的楷模,并注意到已设立了同等待遇信息中心。然而,她想知道是否可以获得一些资料,以澄清在公约的解释方面已引起的争议,例如涉及到母亲身份、父亲身份和工作方面的争议。尽管她欢迎荷兰政府做出努力,在立法、执行和文化改革三个水平上处理了妇女权利问题,但她强调,在执行方面需要制定明确目标,并鼓励使用公约第4条第1款所规定的特殊措施,以在所有领域促进妇女的事实平等。在称赞荷兰政府对各代人、各种文化和各种生命周期采取不同处理方法的同时,她还想知道,在文化日益多元、个人的个性越来越强的社会中,如何才能调和所有群体的利益,同时还可促进男女之间的平等。

22.性别影响评估工具可以发挥一种决定性作用,但需要进一步改进,例如要解决宗教问题,并且应该规定必须使用这种工具。她指出,尽管有这种工具,但兼职工作人员在加班工作方面仍然无权得到特殊考虑,男女之间在养恤金权利上仍有差异,寡妇经常陷入脆弱的经济局面,并且在计算养恤金方面存在有性别差异。她要求提供更多有关内阁监测委员会的细节,并且要问,是否必须为所有政府部门、法律和方案进行性别影响评估,以及在出现有人不遵守规定的情况下是否设想了一系列程序或制裁措施,因为要真正消除针对妇女的歧视,这些程序或制裁措施是必不可少的。

23.在就业领域,她期待着提出具体建议,促进妇女权利,增加妇女参与学术界以及公共和私营部门高层的人数。必须大力促进同工同酬,并使雇主和工会相信,必须制定不含性别偏见的工资等级表。机会平等和同工同酬平等将可大大促进消除文化上所存在的妇女角的定型观念。

24.她注意到接受社会援助的单亲(往往是妇女)需要工作,因此想知道这些人是否有机会进行再培训,还是只能得到传统的工作。她对是否需要提出这一要求表示怀疑,并询问是否可以获得足够的子女照料服务。她还感到关切的是,《工作时间(调整)法》允许雇主在不得已时违背该法的规定,这有可能损害该法的宗旨。最后在税收方面,她要求提供更多关于新税收制度的资料,具体地说,是否对所有人都单独征税。她询问如何处理二人婚姻或同居的工作一方传统上转给非工作一方的钱。

25.Corti女士赞扬荷兰作了非常清晰的口述介绍,提出了全面的分析报告,最重要的是在将这些报告提交给委员会之前,已经由议会和一个独立委员会进行了审查。尽管荷兰在具有前瞻性的男女人权和民权立法方面超过了大多数其他国家,但还没有实现绝对平等,也没有充分实施公约。在许多情况下,荷兰的报告没有介绍为了确保性别平等而实施的机制的成果,尤其是性别影响评估工具,也没有具体说明为了加速实施妇女解放政策而制定的目标。

26.她希望知道荷兰政府对积极行动的态度,因为荷兰政府没有提到、似乎也没有采用公约第4条第1款所载的临时特殊措施,并且荷兰代表团自己似乎对目前妇女参加政治和经济决策过程的水平也不满意。她想知道是否可通过积极行动来纠正这一局面,也想知道是否打算用“提供给妇女的新机会”方案来替代积极行动。

27.她欢迎荷兰众议院通过了《工作和照料法案》以及即将设立的“日常项目”;这在荷兰为将有偿工作和无偿照料结合起来而进行的努力中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起点。《工作和照料法案》将对妇女极其有利,但需要改进儿童照料设施,以对该法案提供支持,因为荷兰代表团已经指出,由于儿童照料设施不足,大多数妇女只能从事兼职工作。她希望荷兰代表团在这方面予以澄清。鉴于荷兰人口在逐渐老化,她希望了解老年妇女以及她们的健康和其他需求是如何纳入“日常项目”的。她希望得到进一步细节,介绍老年妇女和门诊病人的保险计划,或者根据《例外医疗费用法》提供给她们的上门照料服务。

28.她欢迎任命了一位关于贩卖人口问题的国家级报告员,并根据全国劳动立法和民事立法,对色情业工作者采取了保护政策。然而,一个非常脆弱的群体,就是大批来自东欧的色情业工作者却被排除在这种保护政策之外,这看起来有些矛盾。

29.关于第7条,她询问荷兰对妇女被排除在某个政党之外的问题如何解释。

30.荷兰政府没有能够更积极地解决间接歧视问题,这将损害解放政策的有效性。例如,会前工作组很吃惊地注意到,一个有如此进步的妇女解放政策的缔约国,却会违背公约第16条的规定,在姓氏问题上仍保留一种父权式政策。

31.她希望能够得到一些具体资料,说明国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尤其是政府在进行性别影响评估过程中,如何计划利用非政府专门知识这种财富,以及政府是否会在资金上帮助小规模非政府组织。

32.她询问,荷属安的列斯和阿鲁巴旨在保护妇女权利的项目在政府的发展援助方案中是否享有优先地位。这些岛屿上用于帮助妇女的机构似乎缺乏足够的经济支持。

33.最后,她欢迎荷兰打算批准《任择议定书》。鉴于荷兰在审议《议定书》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她希望荷兰能尽快批准。

34.主席询问荷属安的列斯和阿鲁巴是否起草了自己的报告,如果还没有,那么在起草报告的过程中是否同这两个岛屿的政府进行过协商。

35.Verstand-Bogaert女士(荷兰)在回答委员会成员的问题时说,如果一切进展顺利,荷兰政府将在今年底或2002年初批准《任择议定书》。

36.她在回答Açar女士的问题时说,在荷兰男子和妇女之间的确有大约25%的“报酬差距”,这是因为男女从事价值相等的工作,但报酬不平等。在某种程度上,这一差距在法律上是合理的,因为反映了妇女接受教育较少并且工作经验较少这一事实,她们还需要暂时离开工作,照料年幼的子女。然而,所剩下的7%差距主要是由于歧视。目前正在用各种方法解决这一问题,有时也通过平等待遇委员会。该委员会受理男子和妇女就性别歧视提出的投诉。在委员会于2000年听询的101个案件中,有40个案件是由妇女提出的,旨在投诉报酬歧视问题。前一年,她向议会提交了一份报酬平等问题行动计划,其中包括一份供各公司以及雇主和雇员组织使用的平等报酬注意事项清单,另外还有在业绩评价过程中确保没有性别歧视的程序。

37.就同级别隔离进行的调查表明,“报酬差距”没有想象的那么严重,但在主要雇用妇女的某些部门,例如卫生和教育部门,薪酬还是比通信和技术领域低一些。荷兰正在欧洲联盟的框架内努力制定这方面的标准和指标,如果这些措施没有效果,荷兰将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38.她在回答Açar女士提出的问题时说,大学教授中只有5%是女性,并且女性教授的绝大部分属于中等职类,但政府和各个大学本身都正在处理这一局面。例如,阿姆斯特丹大学就采用了创造性解决方法,雇用了七名女性教授,每星期工作一天,以便快速增加女性教授的人数。

39.至于各族裔群体,在荷兰境内的各族裔群体之间有巨大差异,在这些群体内部各代人之间也有差异。平等待遇委员会正在研究这些差异,并在年底向政府提出建议。目前正在向少数族裔的子女提供语文教育,向成年人提供专门培训,其中包括人权教育,并在必要时提供儿童照料设施方面的支持。

40.在少数族裔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委员会成立之前,已经进行了统计调查,作为委员会建议的依据以及对结果进行评价的基线。

41.至于居住方面的隔离,少数族裔可以生活在哪些地区方面绝对没有受到任何限制,但他们经常趋向于居住在同一个社区。他们有保留自己文化特色的自然愿望,从而在他们充分融入社会方面引起了一些问题。城市政策和少数族裔融入社会事务部长正在与各个城市合作制定政策,以期解决这一问题。少数族裔妇女的境况也正在由其他部委加以解决,例如卫生、福利和体育部以及内务和王国关系部。

42.委员会一个成员认为公约在荷兰是已生效的文件,但荷兰政府还不满意,认为公约还没有为人们充分了解,因此设立了一个关于公约信息中心。信息中心要发挥双重作用,既要促进人们对公约的了解,也要就实施情况向政府进行反馈。目前还正在向非政府组织输送资金,以帮助传播有关公约的信息。

43.报告中所反映的三级方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高妇女地位和打击以性别为基础的支配式意识形态)已经根据Groenman委员会的建议加以采用。一些成员强调需要制定目标。第三次定期报告完成以来所印发的妇女解放政策多年期计划的确制定了一些百分比目标,以增加政治办公室、公共行政部门高级职位以及商业公司上层管理人员中的妇女人数。总体来说,在妇女参与比例低于10%的公务员上层,目标是在四年内将目前比例提高一倍,从而实现2%的年增长率目标。在政治办公室,目标就是在每个选举期之后妇女参与者人数增加5%,直到妇女参与人数达到与男性成比例。

44.有人提出问题,询问对那些没有完成妇女解放任务的政府部门是否有什么惩罚。尽管后果纯粹是政治性的,但还是具有促进作用。众议院对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问题越来越感兴趣,最近要求一些关键部门的部长提出报告,说明各自的部门为完成妇女解放任务作了哪些工作。这一战略就是使内阁部长承担责任。每个部门都要在一个高级官员的领导下成立自己的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机构,并制定本身的行动计划。

45.由所有部门的代表组成的一个咨询机构负责决定哪些领域需要进行性别影响评估。迄今为止,已经对财政系统、婚姻法和城市规划等领域进行了性别影响评估,并计划对赡养制度和劳动者残疾立法等领域进行这类评估。总的来说,政府认识到某些制度,尤其是社会保障制度,仍然主要以传统养家糊口者的典型生活方式为基础。这种社会模式不能再充分反映现实情况,因此需要重新审查各种立法和法令。

46.根据目前关于福利援助方面的立法,照料五岁以下儿童的单身母亲不需要工作。但在议会于去年进行了热烈辩论之后,《全国援助法》需要进行修改。依靠援助维生的单身母亲将需要工作,但将得到培训和儿童照料等方面的支持,以促使她们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尽管某些团体强烈反对,但大多数认为,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之外不应停留过长时间,因为不加入劳动力市场会削弱她们在以后生活中的创收能力,其中包括养恤金收入。

47.根据新的灵活工作时间立法,雇员可以要求雇主减少或延长工作时间,雇主如果拒绝必须说明充足的理由。尽管荷兰的立法禁止在兼职工作人员和全日制工作人员之间实行歧视,但欧洲法院最近却裁定,拒绝向兼职工作人员支付加班费不构成歧视。

48.有人提出问题,询问允许那个拒绝妇女入党的政治改革党参加议会是否违背了公约第7条。在荷兰准备批准公约时,曾就批准公约是否需要禁止这类政党一事进行过激烈辩论。这一问题就是国家宪法所规定的各种相互冲突的自由问题,就是将宗教、言论和政治结社自由(政治改革党就是建立在宗教原则之上)与不受歧视的自由加以调和的问题。辩论的结论是,在禁止政治党派方面应该十分谨慎。其中的考虑是,容忍不同意见的传统极其宝贵,打乱各种自由之间的平衡最终将损害在社会和政治背景下成功实施公约的工作,并且如果允许由政府来决定应该禁止哪个政党以及判定哪种意见为非法,是非常危险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各政治党派有不受限制的自由。如果一个政党实行有系统的歧视到一定程度,严重扰乱了民主进程,那么司法机构就有权解散该政党。此外,一名个人可以向同等待遇委员会提出歧视投诉。事实上,该委员会目前正在听取被排除在政治改革党之外的妇女提出的投诉。尽管委员会的决定没有法律约束力,但这一案件可能会诉诸法院,从而使委员会的决定非常重要。人们预料,这一悬而未决的投诉案件最终将提交法院。

49.至于老年人如何从新的日常项目中获得利益的问题,荷兰政府敏锐地认识到,这一项目不仅对工作母亲具有潜在价值,而且对老年人、少数族裔和低收入妇女也有潜在价值。目前亦正在比照儿童照料方面的规定,就照料老年人的问题拟订创新建议。

50.有人就非欧洲联盟籍色情业工作者在妓院禁令取消之后的地位提出了问题。根据适用于外国人的劳动法,如果一个工作职位找不到荷兰或欧洲联盟其他国家的候选人,则非欧洲联盟籍候选人可以获得居住许可。但如果该外国人离开了这一工作,则居住许可将会撤消。一些援助组织争论说,荷兰应该向非法色情业工作者颁发居住许可,使这些人的地位正常化,但问题是这些人将有可能陷入色情业,因为她们如果不想失去居住许可,就不能离开自己的工作。

51.至于委员会成员对荷兰没有采取公约第4条所规定的积极行动计划或临时特别措施而提出的批评,她希望解释说,荷兰曾经尝试过这类计划,但没有取得效果。然而,已有许多以妇女为重点的计划。例如,解放政策为妇女制定了许多目标,成立了商业中的机遇研究所,以帮助各公司将妇女提升到高级职位;以及另外将很快启动一个创新项目。这一项目就是大使小组,由荷兰规模最大的公司的董事会代表组成,目的在于将“玻璃屋顶”问题列入公共日议程。

下午1时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