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届会议

第601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3年1月22日,星期三,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贾尔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卢森堡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上午10时1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卢森堡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LUX/4)

应主席邀请,Jacobs女士和Mulheims女士(卢森堡)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Jacobs女士(卢森堡)说提高妇女地位部一直以《公约》为指导。委员会对上次定期报告所提的建议已传达给了政府各部委、议会及专门处理妇女问题的非政府组织,并且已列入北京会议五周年国家行动计划。

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将很快向议会提交关于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和修正《公约》第20(1)条的议案。将男女平等原则写入《宪法》的提案仍在讨论之中。

4. 卢森堡大公国王位的传承是按照王室男性血统顺序进行的,这一点导致了卢森堡政府对《公约》第7条提出了保留。要求取消这一保留的提案已经提交。政府已决定对《宪法》中有关王位继承的条款作出修改,尽管这违背立法期内不能修宪的原则。撤销针对儿童源于父姓的名字问题而对《公约》第16条所作保留的提案也已提交给国务委员会审议。

5. 卢森堡政府已经意识到,尽管法律明令禁止,但是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仍是屡禁不止, 而且对这一现象的报告不多。因为通常是公司内部负责男女平等问题的代表最先接到性骚扰的报告,所以正在对他们进行性别问题、立法、调解及商务中的平等计划等方面的培训。家庭暴力通过一项综合性的法案处理,该法案的实施情况由有关部委及妇女的非政府组织来监督。警察也在接受相关培训。该法案的通过将使政府能够响应委员会提出的对家庭暴力事件做出统计的请求。北部地区又开设了一所避难所,制作了一部关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影片,介绍避难所的小册子也已被译成了葡萄牙语。这些活动是正在进行的一个旨在同暴力及对性别的陈规定型看法作斗争的教育方案的一部分。2003年,将颁发城市和社区中平等政策最佳做法奖。

6. 寻求庇护者受法律保护,他们有权享受福利,直到庇护申请得到审查。那些孤身一人和担任户主的妇女将受到特别照顾。孕妇被安排在妇产医院附近居住,必要时还为她们提供女翻译。

7.通过法律及其他切实可行的措施同贩卖妇女的现象作斗争,因为贩卖妇女涉及到对她们进行性剥削或劳动剥削。卢森堡政府在发展援助上的投入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0.7%, 其中某些援助旨在加强妇女在各自国家内的经济保障,提高她们对人贩子的防范能力。1999年通过的法律规定加大对贩卖人口和对儿童的性剥削的打击力度,目前法院没有此类待审案件。卢森堡政府印发了抵制涉及儿童的性旅游的传单,并由旅行社,以及在机场大量散发。卢森堡政府已经意识到它向酒店舞女发放准入签证的程序遭到了国际社会的谴责,它欢迎委员会就如何阻止贩卖妇女提出建议。

8.通过对在校学生进行反对暴力、性别歧视、无意识的对性别的陈旧看法来动摇那些对性别的定型观念。学校培训与对教师的培训和工作场所培训互为补充。传统的男女角色已经发生了改变,1991年至2001年间,专职家庭主妇的数量减少了18 400人。13%的男子开始休带薪育儿假,因为1999年才引入这项措施,所以这是一个极大的进步。应该采取措施鼓励更多的男子休假,以便共同分担照顾孩子和家庭的责任。立法改革简化了开办儿童保育中心的程序,政府拨出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儿童在学校之外受到了更多的照顾。

9. 儿童保育和成人教育的改善促使更多的妇女走向工作场所。根据委员会向卢森堡政府提出的缩小男女工资差距的要求,已于2002年1月设立了一个项目。该项目调动了政府、雇主、雇员、工会、管理协会、城镇、社区及全国妇女理事会的力量。项目开始之初,绝大多数的利益相关者都否认男女工资有差距。然而,等项目结束时,厂方同工会就关于以下方面的一个项目达成了共识,即打击这种现象并提供有关对工作说明和业绩进行不分性别的评估方面的培训。对平均工资差距的估计是28%,在扣除男女从事的工作的结构性差别后,这一数字将变成12%,这一差距只能用性别差异来说明。

10. 委员会要求卢森堡政府就妇女的健康状况提供更多的资料,因此卢森堡正在进行调查研究工作,以便在婴儿及儿童死亡率、哺乳期妇女、产前及产后护理及骨质疏松等方面获取所需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此外,还在计划癌症防治和健康运动。

11. 卢森堡政府确认其对《公约》及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政策的承诺。只要歧视存在,它就将继续推行积极的差别待遇并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确保男女之间事实上的平等。

12. 主席赞扬卢森堡政府在提交第二次报告的两年后就提交了全面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同时对它在政府内部及公众当中广泛宣传委员会上一次的结论性意见予以肯定。在以个人身份发言时,她说自己很失望,卢森堡虽然是《公约任择议定书》最早的签署国之一,但至今仍未批准它。在撤销对公约第7和第16条的保留方面取得的进展应尽快取得成效。

第1条至第6条

13.Schopp-Schilling女士说,尽管报告中载有许多通过研究得出的资料,但是应提交进一步的报告来重点说明为解决研究中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她还提到了委员会关于定期报告长度的准则。

14. 她说,报告中列举的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例子过于笼统,不是《公约》第4(1)条所设想的旨在加速事实上平等的那类措施。她想知道是否有积极的行动计划来促进私营企业中的性别平等;1999年2月12日通过的法律是否强制规定国有和私营企业必须制定这种行动计划,而且要有明确的时间表、目标和问责程序。

15. Gaspard女士说该缔约国已认真考虑了委员会的结论,定期报告也符合规定的格式。她对卢森堡为提高青少年对《公约》的认识所作的努力予以肯定。然而,她对所述的政府目标和承诺与将这些目标上升为法律之间所存在的矛盾十分关切。所引用的绝大部分例子涉及宪法审查,对《公约》第7和第16条所作保留的撤销、暂行特别措施的使用、性骚扰等问题仍在审查之中或悬而未决。近期将这些好的想法付诸实施至关重要。

16. Flinterman先生说,尽管卢森堡同意在有关国际文书是有效的,经议会批准并公布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国际文书,但是他想知道谁决定何时可以适用这些文书;是行政部门?还是执法部门?另外,没有与《公约》相关的先例或判例法是否意味着,卢森堡政府或司法机关认为《公约》不能直接适用?批准《任择议定书》就意味着《公约》的各项条款已经完全适用,他想知道不久后批准《议定书》是否会对《公约》在法庭上的使用产生积极影响。最后,关于第3条,他强调说《公约》规定了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外交政策中促进性别平等的义务,他问卢森堡的发展合作政策是否包含性别成分。

17.Mor v ai女士对那些保障妇女权益的真挚承诺表示欢迎。但是她强调了在取缔或者至少是阻止卖淫嫖娼方面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的必要性。只要妇女被当作物品对待的现象存在,男女平等就不可能实现。她希望能够提供更多的资料阐述在教育妓女和嫖客,以及帮助妓女离开色情服务业方面所做的努力。她还强调了与贩卖人口现象作斗争的必要性,她想知道为什么给所谓的酒店舞女以特殊地位。

18. Simonovic女士说,尽管原则上《公约》是自动适用的,但是实际中似乎尚无任何案例援引了《公约》条款。因此她想知道律师和法官对《公约》条款的认识达到何种程度,另外有多少女法官。

19. Shin女士说,报告中列举的暂行特别措施的例子未能说明在加速男女平等方面所采取的必要而具体的行动。她认为私营企业中为实现平等而采取的代表制度值得称道,但是在2001-2002年间只接到六起投诉,她对此有些不解。她注意到,只有三分之一的企业设立了这样的代表,而其中一半以上是男性。她想知道这些代表是任命的还是自愿担当的。这一制度似乎有巨大的潜力,但遗憾的是从屈指可数的几起投诉来看,它尚未有效发挥作用。

20. Saiga女士对政府缺少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针对妇女的暴力事件的统计数据感到吃惊,她想知道是否有此类资料。另外,她注意到在维护妇女权利方面,有许多非常全面而完善的议案和项目,但是这些议案和项目依然在审议或未决当中。她强调了尽快实施的必要性。

21. Tavares da Silva女士对就业妇女和休育儿假的男子人数猛增表示满意。关于第11条,她想知道卢森堡在积极促进工作场所的平等上达到了何种程度,以及这些努力同欧盟标准之间的关系。她还对卢森堡政府就促进来自邻国和遥远国家的外国女工的融入所作的明确承诺表示欢迎。

22. 她对立法审查进展缓慢感到遗憾,她希望知道(例如)卢森堡政府是否真正决心行使政治意愿,撤销对《公约》第7条的保留。关于卖淫和贩卖妇女问题,卢森堡代表团对委员会的问题清单(CEDAW/PSWG/2003/ I/CRP.1/Add.4)所做的答复(CEDAW/PSWG/2003/I/CRP.2)中缺少足够的资料,她对此深表遗憾。她希望知道,没有相关资料和消除卖淫的综合方案,是否意味着这一问题未得到优先考虑。

23. Jacobs女士(卢森堡)说,卢森堡的政治结构导致了立法审查的延迟。在联合政府中,提出的任何措施都必须经由各政党一致通过,议案必须由众议院和/或国务委员会起草提交审查。政府、相关委员会或代表可以提出修正案。这些工作耗时巨大,然而,一旦采取某一措施的需要被接受,它就会最终成为法律。

24. 私营部门已取得了巨大进步,要求私营部门的社会伙伴协商出一个平等目标计划。尽管他们没有义务保证取得具体的结果, 但是至少必须讨论性别平等问题。实际上,私营部门似乎希望将促进解决妇女问题作为保证员工忠诚度的一种手段。

25. 她在谈到卢森堡对《公约》的保留时说,规定了男女的同等权利和义务的《宪法》修正案应于2004年之前通过,同时必须尽快达到欧盟标准。宪法改革的必要性已为包括卢森堡大公及其家族在内的卢森堡社会所普遍接受。性别问题同教育及环境问题一样,是卢森堡发展合作援助工作的重要方面,它有助于承认妇女在发展以及在对付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等问题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26. 谈到卖淫问题时,她说,这一问题在卢森堡国内引起了热烈讨论,外来务工人员的增加致使卖淫问题日益严重。嫖娼是非法的。她还注意到,卢森堡城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控制火车站周围妓女的数量。卢森堡代表团欢迎委员会就如何同卖淫及贩卖人口作斗争方面,如在向酒店舞女发放入境签证问题上提出建议。卢森堡的驻外使馆正在尽其所能向出入境的劳务人员阐明轻信人贩子或者接受可疑的工作意向等潜在的问题。当地及国外的非政府组织应向妓女提供医疗、法律及社会援助,帮助她们脱离色情服务业。

27. 她说正在继续努力对平等代表、工会代表和管理人员进行教育,使其了解性骚扰问题。她指出,在每个工作日参加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远远多于卢森堡本国人,直到最近,走出家门参加工作的卢森堡妇女还寥寥无几,职业妇女数量的巨大增长与社会各界的认可不符。

28. Ecker女士(卢森堡)在回答关于《公约》在卢森堡国内法律中的地位问题时说,同其他国际文书一样,《公约》高于国内法,如果《公约》与国内法相冲突,则以《公约》为准。法庭有权对《公约》是否适用作出裁决,在援引《公约》的案件中,有三分之二遵循了这一原则。卢森堡法庭在裁决类似案件时常常参照法国和比利时的做法。

29. 卢森堡政府在实施有利于妇女的暂行特别措施问题上因为缺少法律依据而颇感犹豫,但是对《宪法》第11条进行修订后,增加了对歧视的定义,这样相关措施就有了宪法依据。

30. Mulheims女士(卢森堡)在谈到就业问题时说,根据1998年国家就业行动计划,每家公司都必须设立一名平等代表,该代表应接受性别与机会均等方面的培训。卢森堡政府正与工会和行业业主合作共同创造一种平等的风气,培养转变态度的意识。这种风气与意识是保证积极的行动措施有效的先决条件。有关工作和家庭问题、工资不平衡问题的讨论业已展开,调查研究工作也在有序进行,以期对绝大多数女工所从事的职业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以一种比较中性化的方式提供有关工作评估方面的培训。

第7条至第9条

31.Achmad女士要求就卢森堡政府在《公约》规定的提高妇女参政方面所做的努力加以说明。卢森堡政府必须认真努力,支持并扩大各政党为实现这一目标所采取的行动。她希望卢森堡代表团阐明妇女在非政府组织中的作用;目前她们的贡献似乎仅限于社会和文化领域,然而妇女同样有参与政治、经济及安全事务的自由。

32. 她还提到,可以通过指导来改变固有的观念,她希望卢森堡代表团能多谈谈指导员的情况,他们是否接受了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培训。

33. Belmihoub-Zerdani女士说,卢森堡在执行《公约》过程中的一个很大的不足是,妇女参政及参与决策的比例过低。提高妇女参与度能否成功取决于各政党,但是性别比例问题从未被提到它们的议事日程上来。卢森堡政府必须在这一方面起到头作用,通过法律提高妇女的参政程度。任命女性进入国务委员会将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34. 另一方面,卢森堡是达到官方发展援助占国民生产总值0.7%的目标的少数几个发达国家之一,她对此表示祝贺。

35. Jac o bs女士(卢森堡)说,卢森堡政府打算向在选举中给予了妇女一定配额的党派提供补助,但是遭到了拒绝。改变社会对妇女参政的态度、协调她们的家庭责任与政治及职业生活的关系异常困难。目前,国务委员会的十二名部长中有四名是女性。

36. Doerner女士(卢森堡)是全国妇女理事会主席,她说该理事会向妇女参政提供了资金及技术上的援助。作为连接妇女权益与政府的纽带,全国妇女理事会不仅仅是一个院外活动集团,它也向各级制订政策的工作提供咨询,提出建议。在提高妇女地位部的帮助下,它促使妇女参与当地和社区的政治生活。它已成功地使所有人口超过1 000人的社区成立了机会均等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理事会的活动已使妇女有更大的影响力,全国妇女理事会正致力于通过自己的努力,促使通过一项关于机会均等的欧洲公约,从而保证欧洲有一个美好的未来。理事会中有一名律师专门就涉及平等的法律问题提供建议。理事会每年举行两次关于妇女问题的会议,并为妇女提供公开演讲方面的培训。

第10条至第16条

Khan女士在谈到《公约》第11条时说,尽管卢森堡的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就业率有了显著提高,但是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参与度依然很低。因此,她想知道卢森堡的经济发展是否以廉价劳动力为基础,因为越境工人在劳动力市场上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她还想知道这些工人是否从事的是长期的工作并享有各项福利,他们接受何种程度的培训,从事何种工作。对于大量妇女未进入劳动力市场一事,卢森堡的报告中给出了一定的解释,例如:没有较高文凭,缺少充足的儿童保育体系。然而,尽管卢森堡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对此加以完善,但是这些行动似乎只是专注于宣传报道与提高认识活动,委员会希望提供更多的资料来说明卢森堡政府所采取的实际措施。

38. Kuenyehia女士说,她很欣慰地看到卢森堡的第四次定期报告提供了有关妇女健康问题的重要资料,由此可以看出卢森堡政府对此事的关注。但是这份报告对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几乎只字未提,她对此感到不解,她想知道为何报告未包括这方面的内容。

Kwaku女士在谈到《公约》第14条时说,卢森堡的报告中没有涉及农村妇女的内容,委员会希望对这一问题有详细的了解。她想知道报告在第14条项下提到的2001年7月4日有关支持农村发展的法律, 与报告在前面《公约》第9条项下提到的法律是否是同一项法律,后者被称为国籍法,且日期相同。她还希望对有关农村发展的法律有更多的了解,她尤其关注法律的条款、其执行情况以及妇女从中受益的程度。

Saiga女士就第12条注意到,新的养恤法会提高妇女的养恤金金额,但是希望看到更多的资料说明这项新法律会如何帮助妇女,以及预计它会如何改变在对审议第五和第六次定期报告的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的统计数据。

Gabr女士注意到,尽管老年人问题十分重要,但是卢森堡在报告中几乎对此只字未提。报告中载有关于某些已经实施的相关项目和举行的圆桌会议的一些详细资料,但是应提供更多的资料说明这些措施的影响。

Gnacadja女士对卢森堡几乎未谈《公约》第15和第16条,而且没有根据第16条采取任何新的举措,深感失望。卢森堡宪法没有对性别平等问题作出任何保证,除了在极个别的案例中,国内立法也未纳入《公约》条款。报告国应提供关于第16条所涉其他领域的资料。卢森堡报告中的某些内容似乎表明在法律之下存在性别的不平等。例如,委员会希望提供相关资料说明适用2001年6月28日关于性别歧视的举证责任的法律的案例。此外,那些从事无报酬劳动的妇女以及薪金与相关法律条文不符的妇女似乎未从2000年5月26日通过的关于工作场所性骚扰问题的法律中受益。这方面内容的遗漏似乎表明在法律之下存在性别不平等。委员会还希望提供资料说明为解决卢森堡监狱现状所计划采取的措施。因为不同的监狱在对待男女在押人员上采取了不同的制度,并且缺乏足够的受过训练的女工作人员,此种情况有可能持续相当长一段时间。

卢森堡社会似乎并没有充分认识到从事无报酬劳动的人员,特别是家庭妇女的价值。另外,虽然如果有一个法制严格的、侵犯妇女者会受到更严厉惩罚的环境,怀孕、体弱或者在侵犯者魔掌下但与其没有关系的妇女可以实实在在地从中受益,但是她们被排除在有效的适用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简易程序之外。这种排斥也似乎表明法律下不平等的存在;诚然,似乎就是这种法律上的不平等滋养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因为卢森堡关于可采用的任何暂行积极措施的立法程序相当复杂冗长,委员会希望能提供更多资料来说明为解决这种情况而拟议的对策。尽管报告中已经提到,传统的对性别的陈规定型看法已深深植根于卢森堡社会中,但是没有提供任何统计数据或其它案例数据。报告国还应对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是否得到了实际的应用、法庭通常如何处理暴力和歧视问题,妇女是否能像男子一样有权进入法庭等问题加以说明。关于第16条,委员会希望提供更多的资料阐述婚姻期间和解除婚约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Jacobs女士(卢森堡)在回答委员会的提问时说,报告对部分问题作了简要陈述,因为自上次报告提交以来,未有新的进展。卢森堡根本没有从越境工人身上谋利,他们享有同卢森堡本国工人一样的权利,特别是在薪酬和福利方面(在家庭福利方面尤为显著)。越境工人领取的薪水通常高于本地员工。法律保障外国工人享有同本国工人一样的评判标准。此外,欧洲联盟的规则禁止执行歧视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律。在卢森堡工作的所有人员,无论是否是卢森堡公民,均享受每周工作40小时的制度。通常外国工人在来卢森堡之前就已接受了一定的培训。而卢森堡本国的妇女更倾向于留在家中照顾孩子,只有丈夫在外工作。因此,她们以后要想找到或者重新返回工作岗位的难度很大,特别是如果她们缺少相应的培训就更是如此。另外,缺少充足的儿童保育体系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在回答委员会提出的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问题时,她说将向委员会提供相关的统计数据。

关于农村妇女问题,2001年7月24日关于支持农村发展的法律与在《公约》第9条项下提到的国籍法不是同一部法律。这样,一个人是否有资格享受农村援助与该农民是否是卢森堡公民无关。卢森堡农民的生活十分艰苦,农场日趋减少。政府对此格外关注,尽其所能向农民提供帮助,并通过与欧盟合作来实现这个目标。向女农场主提供开业许可,向越来越多积极参与农村发展、乡村旅游和创建国家公园等项目的妇女颁发许可证。

由于许多妇女往往多年不工作,过去她们得不到全额退休金。然而,现在情况不同了。政府为那些需要照顾受抚养者的妇女缴纳社会保障金,为老年受抚养者支付医疗保健的费用,为住在老人院的受抚养者支付食宿费用。卢森堡采取了许多此类措施,使妇女能够参与劳动力市场并确保老者不被卢森堡社会所遗弃。

Ecker女士(卢森堡)在解释卢森堡为什么只对第15和第16条作出了简单回答时重申,卢森堡在以前的定期报告中已经作了详尽的论述。另外,在1970年代已基本实现了法律平等。在此期间,还引入了许多新的法律,特别是关于妇女的法律资格以及妇女在结婚和离婚中的权利的法律。《公约》已被采纳并被纳入卢森堡的国内立法。卢森堡的最新报告没有对这些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详细说明是有情可原的,因为除了关于源于父姓的名字的法律在审议中外,卢森堡政府认为没有必要对1980年就已存在的情况加以重大改变。妇女确实可以在法庭上享受和男子一样的权利,卢森堡在初次报告中已用相当长的篇幅对此进行了论述。在这些事项上,有两种机制保护妇女:一是由法庭向妇女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二是为低收入妇女设立法律援助方案,从事这些服务的律师的费用由政府支付。许多妇女已从这些措施中受益。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