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届会议

第411次会议简要记录

1999年1月25日,星期一,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González女士

嗣后:Schöpp-Schilling女士(副主席)

嗣后:González女士(主席)

目录

审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8条规定提交的报告(续)

列支敦士登的初次报告

下午3时1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8条规定提交的报告(续)

列支敦士登的初次报告(CEDAW/C/LIE/1)

1.应主席邀请,Willi女士(列支敦士登)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第4条

2.Ryel女士说,只有根本改变态度,才能使男子分担育儿和家务责任。为此,政府应采取临时特别措施,例如规定男子具有1个月的陪产假、为改善妇女参政制定配额制度以及开展提高公众认识运动,从而鼓励妇女为妇女候选人投票。

3.Abaka女士指出,禁止优待妇女的做法反映了对第4条的严重误解。鉴于列支敦士登妇女参政几乎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必须鼓励各政党采行配额制度。妇女候选人往往被安排在注定败选的选区。还需要采取特别措施,消除在教育领域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鼓励女孩和妇女进入男子为主导的专业。

第5条

4.Schöpp-Schilling女士说,列支敦士登政府的一项主要关切是克服根深蒂固的陈规定型观念,委员会欢迎提供有关政府组织的提高公众认识活动的资料,包括为记者和教师进行培训的情况。令人关切的是,男子仍获得较大份额的继承权,政府应通过宣传由法院审理的有关案例,使公众了解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公平的。

5.Regazzoli女士请该代表团提供资料说明为消除取消学校教学大纲中的性别主义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应向儿童灌输适当的文化模式,因为很难说服成人放弃根深蒂固的陈规定型观念和偏见。

6.Ryel女士强调必须对影视广告中出现的恶劣陈规定型观念提高认识,并必须去除不敢揭露家庭暴力的禁忌。如果澄清有关“妇女之家”的使用情况和活动数据将有助于委员会确定家庭暴力在列支敦士登发生的情况。

7.Ferrer女士强调说,在执行《公约》方面能否取得进展取决于态度的根本改变。在这方面,她要求获得资料说明在学校基础教育领域成功开展的活动以及为从事各级教育的教师执行方案的情况。公众必须了解家务劳动和育儿是男子和妇女的共同责任。

8.Kim Yung-chung女士强调说,教师和父母在形成文化模式和行为操守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第6条

9.Hazelle女士赞扬列支敦士登确认婚内强奸和工作单位的性骚扰是应受惩处的法定罪行。她询问在起诉家庭暴力和其他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时,使用的是哪部立法。她还想知道是否把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一事纳入国家执行《北京行动纲要》的计划。

10.Schöpp-Schilling女士主持会议。

11.Manalo女士提到非婚生子女的处境问题,如果母亲依法负有唯一抚养权,父亲是否以某种负责的方式支助该名子女并承认为其生父。该国代表团应提供资料,说明《公民通用法典》在继承权、搬迁自由和开业等领域歧视妇女的任何规定;该国代表团还应说明政府是否设想制定综合性法律,以去除《法典》中的歧视性条款。委员会也有兴趣了解是否考虑过让一名女性皇室老年成员分享王位。

第7条

12.冯淬女士说,列支敦士登妇女直到1984年才拥有选举权一事说明了社会上普遍存在着对妇女的歧视。提供更多的数据说明妇女参加选举的情况将是有助益的。该代表团应提供细节说明平等局的活动,说明政府对1997年妇女候选人未能入选郎塔格(由25名议员所组成的一院制国会)有何反应。

13.Manalo女士说,遗憾的是,列支敦士登的政体没有对妇女配额作出硬性规定。该国代表团应提供一项评估,说明为进一步推动妇女参政而采取的具体措施的效果,包括评估女性投票影响力的调查细节。

14.主席以个人名义发言,她问是否有专门负责对妇女进行公民教育的妇女组织,并问政府是否在这方面提供了鼓励措施。该国政府也应说明各政党的妇女成员人数,并提供有关选举方式、即性别和选举者所需年代的信息。

第10条

15.Ferrer女士说,该报告第143段说,“在学校基础教育中女孩和男孩之间简直没有什么差别”,她希望知道“简直”一词的意思。她想知道为鼓励女孩接受高等教育,尤其是非传统领域的高等教育,是否执行了职业指导方案或采取了其他措施。

16.Manalo女士问当前的课程审查包括采取措施改变男孩和女孩传统的性别角色形象。该国代表团曾说,选择当学徒或参与其他形式的职业培训的女孩比男孩少得多。在这方面,她想知道是否为鼓励实科中学或高中女生选择学徒制并促使雇主招收女生为学徒执行了具体方案。

17.Kim Yung-chung女士问职业辅导员和公共部门是否接受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培训,如果没有接受过这类培训,他们将无助于促进女孩从事非传统事业。她还问采取了何种其他措施鼓励女孩接受高等教育,并增加在高级别职位任职妇女的人数。

18.Myakayaka-Manzini女士说,参加技术培训课程和大学学生在性别上的差距表明职业指导服务是不够的。列支敦士登代表团应就此作出评论。

19.Ouedraogo女士问很少有妇女愿意接受高等教育的部分原因是否是列支敦士登没有大学,父母不愿意让他们的女儿出国学习。她支持Abaka女士的提议,即应提供函授课程。该国政府也应考虑为希望到外国大学读书的妇女提供丰厚的奖学金。在民间社会一级应进行研究,并展开对话,以便促进妇女接受高等教育。

20.她问占列支敦士登人口39.9%的外国人的子女是否和本国儿童一样享有同样的教育福利。最后,她问是否在学校广泛宣传和教授《公约》的内容。

第11条

21.Ryel女士要求该国代表团提供进一步的资料说明灵活的工作时间安排,并强调如果不为男子和妇女提供这种选择,这只能使现有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永久化。她还要求解释关于有36.9%的男子在不可能有非全时工的公司工作。如果只允许妇女从事非全时工作,而不让男子从事非全时工作的情况是真实的,这种做法就构成性别歧视,应予以废止。《就业法》第33条禁止给女性雇员安排某种工作;除非这个规定只适用于孕妇,否则由于这一规定限制了妇女在劳务市场的选择,即构成歧视。

22.Corti女士说妇女大量集中在服务行业,以及妇女在工业界任职不足的情况令人不安。她赞扬列支敦士登举办了一次展览,鼓励女孩扩大职业选择,但有必要采取更多的行动。她提请该国代表团注意《公约》第4条,其中规定为加速实现男女之间的事实平等,应采取临时性特别措施。

23.尽管《劳工合同法》规定同工同酬,但列支敦士登妇女賺取的收入仍比男子少。她强调必须不仅确保同工同酬,而且要确保妇女担任高薪职位。该国代表团应就这一问题提供进一步资料。

24.她欢迎列支敦士登提供慷慨的产假补助金,但与此同时,她想知道单亲母亲是否和已婚母亲一样得到良好的保护。似乎有种普遍倾向是以女性的生殖能力而不是作为个人来评价妇女。最后,她问政府计划采取哪些进一步措施劝阻女孩辍学,鼓励她们接受高等教育以及特别是在非传统领域的职业培训。

25.Manalo女士指出,该国代表团说政府将考虑起草关于育儿假的立法,包括保障父母能返回原职的权利,她想知道如果没有这项保障,在通常情况下,妇女是否在结束产假后被解职,而只发给一次性的免税产妇津贴。

26.Regazzoli女士问投票是一项义务的,还是仅仅是一种选择,在全国选举中,实际投票的妇女的百分比是多少。只有当妇女了解了她们通过投票和担任公职而体现出来的力量之时,社会变革才是可能的。她询问男子和妇女是否真的同工同酬,并问为什么接受高等教育或接受专业培训的妇女人数那么少。

27.González女士(主席)继续担任主席。

28.Kim Yung-chung女士问非全时工作者是否有权获得养恤金和其它福利,包括产假。

29.Schöpp-Schilling女士欢迎该国政府努力消除在立法上的性别歧视,其中包括可能禁止在工作单位的性骚扰。她问《平等权利法》草案是否仅包括与就业有关的事项,还是也保证在其它领域、例如在家庭的平等。该国代表团应解释在就业、征聘以及合同等领域有哪些保障平等的立法,对这方面的侵权行为制订了哪些惩处措施。十分重要的是,不应要求自称是歧视受害者的人承担举证责任。

30.她问对于非全时工人是否有任何具体的立法,并对新的社会安全立法可能无意中歧视这些工人、尤其是在妇女占大多数的就业领域的工人的情况感到关切。她建议,该立法草案应要求工会和雇主为实现性别均等制订计划,甚至可以不必确定配额。

31.许多工业化国家已经从同工同酬的概念发展到比较价值的概念,这样做更好地反映出男子和妇女并不总是从事同一种类的工作。她问在列支敦士登讨论和拟订有关歧视法草案时是否反映了这些发展。

32.她想知道是否向法院提出了任何有关工资歧视的索赔要求。如果能了解国家当局或平等局是否鼓励妇女在受到工资歧视时提出投诉以及非政府组织是否能就此事提出集体诉讼,这将是有助益的。

33.国际劳工组织的各项公约所载的大多数保障措施均已纳入1993年颁布的《劳工合同法》。该国政府应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关于工人家庭责任的第156号公约,或将其条款纳入国内立法。

34.她问列支敦士登的税务制度是否有利于只有一个养家之人的家庭。她欢迎新的社会安全立法,尤其是建立个人养恤金。她询问新的立法如何处理大量失业妇女的问题、离婚率上升以及老年妇女没有从新制度获益的问题。她想知道那些选择留在家里几年以照顾幼儿的妇女是否能得到某种津贴。她问养恤金福利是按照一对夫妇共同收入的平均数计算的还是仅根据妻子收入计算的。该国代表团还应说明是否废除了寡妇养恤金,如果没有,请解释这些养恤金是如何计算的。最后,她想知道离婚夫妇的福利是如何确定的,以及关于这一主题的新立法何时生效。

35.Manalo女士说由于服务业构成所有国家中小型企业的支柱,十分有助益的是了解贸易部或就业部是否为加强妇女参与服务业执行了哪些人力资源开发方案。还应提供资料说明政府在联网和用户联系领域的妇女提供援助的情况、对在科技界的妇女进行培训的方案以及政府为向妇女提供市场机会而提供的协助。

第12条

36.Abaka女士说,至关重要的是各缔约国应采取步骤改善妇女的身心健康。因此,她感到关切的是,报告仅用四分之一页的篇幅说明第12条的执行情况,在口头报告时也没有就此提供任何资料。

37.报告的表9令人感到困惑:在“高级别职位(共计)”一栏中报告说没有关于在保健业就业的妇女比例的资料;然而,在“技术熟练雇员”一栏,该比例列为50%。对表12也需要作出澄清,因为担任非全时雇员的妇女比例被列为81.3%,而接下来的一段却说非全时雇工中近20%是妇女。

38.根据《公约》第12条,各缔约国必须向委员会通报它们采取了何种措施以确保妇女获得保健服务,包括计划生育以及说明妨碍获得这些服务的任何法律或医疗方面的情况;然而,列支敦士登的报告中并未提供这方面的资料。委员会希望得到有关数据说明中止妊娠是否是合法的,如果合法,手术费用是由医疗保险支付还由社会安全计划支付。如果堕胎是非法的,该国代表团应说明堕胎是否是秘密进行,那些接受了不完全堕胎的妇女是否有权获得医疗服务。如果有资料的话,还应提供细节说明选择性绝育的情况。

39.报告国应更为具体地说明在提高公众对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在内的性传播疾病的风险的认识方面执行哪些方案,这些方案是否具体针对了妇女和女孩。在这方面,她提请注意委员会一般性建议14,其中敦促各缔约国加强努力,提高公众对性传播疾病风险的认识。她还欢迎提供更多的资料说明药物滥用的情况以及戒毒和戒酒方案的情况。

40.如能全面说明以下方案将是有帮助的,即为让妇女做好对老龄化、包括更年期造成的身心影响的准备制订了哪些方案,以确保妇女能够获得充分的和可负担得起的初级保健服务。令人感兴趣的是了解是否建立了任何税收鼓励措施以帮助照顾年迈父母的年轻妇女。

第13段

41.Regazzoli女士问是否有鼓励成年妇女参加体育活动的方案。如能全面说明在文化领域取得突出成就的列支敦士登妇女的情况也是令人感兴趣的。鉴于列支敦士登银行业实力雄厚,她希望获得更多的资料,说明妇女是否能够获得住房贷款和抵押贷款。

42.Hazelle女士问向单亲家庭提供了哪些服务,因为单亲母亲面临更大的贫穷风险。她要求澄清那些选择养育非婚生子女的妇女是否对子女的经济福祉承担全部责任,因为报告并没有具体说明是否存在现有立法协助单亲母亲获得来自生身父亲的财政支助。

43.报告国应指出领取家庭津贴是否应接受经济情况调查,所拨数额是按每名子女还是按每个家庭计算。她想知道的是什么促使该国政府考虑向单亲父母核发儿童特别津贴。

第14条

44.Ouedraogo女士说,她不知道列支登士敦是否恰当理解了《公约》第14条的精神,其中不仅提到了农村地区妇女获得服务的质量,而且提到所有妇女获得服务的质量问题。也许列支登士敦11个社区在经济发展、教育、保健、计划、社会安全和信贷等领域并无差别。然而,如果存在差异,那么一些社区就应视为处于经济上不利地位。由于该国政府是第一次提出报告,向委员会提供有关学校入学率、妇女识字率等方面的统计数字是十分有助益的,从而可证实该国政府关于列支登士敦不存在对妇女歧视的说词。

第16条

45.Ryel女士提到不久将出台一部立法修正案,规定18岁为男子和妇女的结婚年龄,她说她不理解为什么没有订出计划使收养子女的父母的最低年龄与此相同。

46.Aouij女士说,1992年的宪法修正案确立了妇女和男子在法律上的平等,从此作为事实上的平等和采取其他措施的先决条件。为了确保从重男轻女的制度顺利过渡到建立在两性伙伴关系基础之上的制度,对妇女和男子开展教育并开展提高认识的运动是至关重要的。如果要接受妇女的新的平等地位,特别是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就必须在态度上发生根本变化。

47.人们有兴趣了解妇女选择独自与子女生活的明显趋势是否由于家庭内没有真正分担责任。证实这一推论的事实是已婚妇女大量从事非全时工作,这证明家庭责任仍然是妇女由专门承担。家庭事务和男女平等事务部、平等局以及各妇女组织在教育妇女了解其法律权利方面可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48.如果能就妇女在司法制度中的作用提供进一步资料,委员会将深表感谢。还应提供细节说明妇女就侵犯其权利向欧洲人权法庭提出的任何诉讼案。关于离婚,十分有帮助的是了解是否法律保护抚养子女的离婚妇女,以及确保父母双方公平分担监护责任的法律。报告国应指出法律是否要求父亲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49.该国代表团曾指出,在离婚时,配偶双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将予以平分,她想知道在实践上是否这样做。尤其是,她想知道妇女是否真的要求获得自己应得的财产份额,并想知道妇女是自动获得这一份额还是必须为获得这一份额进行法律诉讼。最后,该报告第185段指出,由于“合理的担心”可宣布婚姻无效,这一点需要澄清,尤其是婚姻无效对子女造成的影响。报告国应更为具体说明《婚姻法》把婚姻说成是一种伙伴关系的措词。

50.Regazzoli女士说,她同意前两位发言者表达的观点。她想知道有关妇女向欧洲人权法院或向监察员提出上诉的资料。

51.Willi女士(列支登士敦)说,在晚些时候将对提出的问题作出详细答复。然而,她想就上次会议提出的评论再说几句话。

52.联合国各项人权文书的报告义务构成一个沉重负担,尤其是对小国而言。在最近几年,列支登士敦政府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和各项国际人权盟约,所有这些公约都要求尽报告义务。然而,列支登士敦仍将致力于成为所有六个核心人权文书的缔约国,并有兴趣参加现有的减化报告程序的努力。她对那些提出改进今后提交报告的办法建议的委员会成员表示感谢,并向他们保证,将考虑这些建议。

53.尽管她无法全面解释为什么在1980年代列支登士敦才通过了选举法,但她重申长期以来列支登士敦社会的特点是传统观念盛行。尽管与其他欧洲国家相比,该国的经济发展异乎寻常地迅速,但与这一发展相关的社会变革却被拖延,这不仅表现在妇女权利领域。她希望纠正一种误解,即在妇女权利领域的进展完全是由于政府的政策而没有得到民间社会的大量参与。相反,非政府组织在确立妇女投票权和妇女获选担任公职方面发挥了推动作用;这些组织现在仍然活动积极。

54.她同意Ryel女士的观点,即《欧洲经济地区经济协定》和欧洲联盟关于妇女权益的政策对列支登士敦妇女的状况大致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鉴于妇女权益和各项国际条约之间的历史联系,外交部与家庭事务部和男女平等部合并是一项有利的发展。

55.关于单亲母亲的处境,每年出生的3 400儿童中有38人是非婚生子女,这一比例在欧洲是闻所未闻的,该国代表团对在这方面表达的关切感到惊讶。尽管列支登士敦在传统上、而且仍然是一个以天主教主导的国家,但也是一个现代的民主国家,其政策并不是基于特定的宗教信仰。

56.关于修订《宪法》的必要性,她说朗塔格的一个委员会正在审议宪法的若干条款。然而,并未计划开展全面的修订进程,其他国家的经验表明,试图进行全面审查可能导致成果非常有限或甚至陷入僵局。

57.汉斯-亚当二世公爵从未撤销过正在进行中的刑事诉讼案,司法独立是有保障的。

58.正如报告第34段所指出的,该国政府有五名成员组成。包括她自己在内的四名成员负责三个组合部门,另一名成员负责一个部。没有计划更改目前的政府组成构架。

下午5时1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