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会议

第654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4年7月9日,星期五,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贾尔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孟加拉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续)

下午3时0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孟加拉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续)(CEDAW/C/BGD/ 5、CEDAW/PSWG/2004/II/CRP.1/Add.1、CEDAW/ PSWG/2004/II/CRP.2)

1.应主席邀请,孟加拉国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第7至第9条

2.主席邀请委员会成员就《公约》第7至9条提出问题。

3.Coker-Appiah女士说,孟加拉国1951年《公民法》给予儿童的公民权是通过儿童的父亲提供的。另外,孟加拉国男子在外国出生的妻子可以获得公民权,而孟加拉国女子在外国出生的丈夫则不能取得公民权。这种情况与《公约》的非歧视核心原则是明显矛盾的。委员会所掌握的资料表明孟加拉国高等法院曾在以前1999年的一个案件中建议议会撤消与《宪法》不符的有关公民权的法律。报告(CEDAW/C/BGD/5)指出孟加拉国政府曾积极地审议对《公民法》的必要修正,但这个议题似乎在2002年9月召开的全国妇女发展理事会会议上并未加以讨论。在孟加拉国政府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中孟加拉国政府承认公民法具有很大的歧视性,她不知道对此为什么什么都没有进行,是什么造成了拖延。在启动撤消程序上,她们正在做哪些努力?

4.Flinterman先生说他非常高兴从上次会议上获悉孟加拉国政府正在认真进行对《1951年公民法》的修改工作。他欢迎提供更多的有关修改要点的资料,特别是对《公约》第9条补充部分的修改。关于第7条,在上一次会议期间委员会获悉孟加拉国政府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法》,规定在议会中为妇女保留45个席位。孟加拉国政府是不是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把该法看成是一种临时性特别措施呢?采用什么方式才会使这一措施在实现议会中性别平衡的长期目标、也应是最终目标起到作用呢?他不知道政府有没有考虑可供选择的措施增加妇女在议会中的代表性。如果是这样,那么考虑过和拒绝过哪些替代措施呢?在制定这个新法吗,是否与妇女组织磋商过?如果磋商了,妇女组织的立场又是什么呢?

5.Kwaku女士要求提供关于妇女参与外交部门工作的程度以及他们在国际上的代表性方面的资料。在指出委员会被告知《1951年公民法》的某些方面正在修改时,其中也包括改变国籍问题,她问该法是否有其他问题需要解决。她问在反对歧视妇女问题上,孟加拉国修改《公民法》取得了多大进展。

6.Schöpp-Schilling女士问就关心妇女权益的改善情况来说,妇女和儿童国务部是否能够对议会和地方一级采用的妇女配额制的影响做出评估。她还想知道是否有扩大配额制的打算。她有点希望在决定退出调查程序方面,对孟加拉国关于《公约》的《任择议定书》的立场可能要进行评估。《任择议定书》和调查程序是独一无二的,她鼓励孟加拉国政府重新考虑自己的立场。

7.Belmihoub-Zerdani女士欢迎在孟加拉国议会中为妇女保留席位的制度,她说应要求政党在适当的立法后按男女交替排列的方式提出选举人名单,以确保妇女最终在议会中占有30%以上的席位。还应有机会采取总统配额制,直接任命妇女担任高等教育部门、司法部门、警察部门和外交部门的高级职位。这样,她们就能够同针对妇女的暴力和歧视行为进行斗争了。非政府组织为推进孟加拉国的妇女事业做了大量的工作,孟加拉国可以作为其他国家妇女的榜样。

8.Jahrul Islam先生(孟加拉国)说孟加拉国对于《1951年公民法》没有任何保留。政府已制定了一项法案,希望会很快得到议会的批准并成为一项法律,在转变国籍问题上最终会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

9.Jahan女士(孟加拉国)说在孟加拉国外交部门总共有222名外交官,其中有25名女外交官,略多于11%,超过了外交部门I级公报上宣布的职位的10%的配额。所有的女外交官都是通过公开竟聘进入外交部门的,她们的晋升则是根据她们自身的资格。有3位大使级女外交官,其中一位是孟加拉国驻印度尼西亚大使,另外两位在外交部工作。还有两名女外交官,一位在孟加拉国驻纽约联合国代表团,一位在孟加拉国驻日内瓦联合国代表团。在联合国系统内,有一名孟加拉国妇女担任助理秘书长,并将以秘书长副代表的身份去阿富汗。至于孟加拉国参加联合国的维和行动,有来自民警队伍的10名妇女,目前在科索沃、东帝汶和塞拉利昂服役,1名在利比利亚服役。孟加拉国政府给予妇女尽可能多的鼓励,并为她们在外交部门提供了大量的机会。但是,孟加拉国同委员会一样,也关心妇女的代表性问题,并注意到Belmihoub-Zerdani女士提到的根据总统配额任命女大使的问题。

10.Iftikar Chowdhury先生(孟加拉国)说1971年时孟加拉国还是巴基斯坦的一部分,当时外交部门和快速发展的文职部门还没有向妇女开放,此后,孟加拉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孟加拉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很快将接受一名女官员,使代表团中的妇女代表达到50%。孟加拉国是为联合国在非洲维和行动提供部队最多的国家,有10 000名军人,由一名女文职官员负责组织,她是军事顾问。

11.Hossain 女士(孟加拉国)说孟加拉国正在逐步实现直接选举女议员的目标。所有政党都同意根据300名直接选举议员的比例,提名45个保留席位的候选人。它们对直接提名没有禁止、限制或保留。各政党的许多女候选人在大选中争夺6个直接选举的议员名额。任何有资格、有能力的公民只要在他(她)的选区获得强有力的支持便可以成为独立候选人。各政党都有许多足智多谋的、有竞争力的女党员,孟加拉国政府想看到有更多的妇女参加到议会中来,从而加强妇女的总体执政地位。

12.Mahmuda Islam 女士(孟加拉国)说在地方政府一级也实行妇女配额制度:三分之一的席位要保留给妇女,她们是直接选举的。中央政府也实行10%的配额制度,目前已执行到80%的程度。

第10-14条

13.主席邀请委员会成员就《公约》第10-14条提出问题。

14.Gaspard 女士说在回答会前要求提供的关于年轻妇女在高等教育中所占比例时,孟加拉国提供了不太完整的资料。她想得到关于高等教育各个领域男性和女性所占比例的统计数据。在回到男子和妇女参与体育活动和体育教育的问题时,她要求提供妇女参加孟加拉国奥林匹克运动队情况的统计数据。

15.Shin 女士欢迎取消在海外雇佣孟加拉国妇女的禁令。注意到在对事项和问题清单的答复(CEDAW/PSWG/2004/II/CRP.2)中,侨民福利与海外就业部正在制定一项带有性别特点的移民政策。她问是谁参与了保证把性别观点包括进来,以便在国外有工作的孟加拉国妇女移民保证得到《公约》保护的过程。她希望孟加拉国政府能够找到一种一国公民在另一国工作的其他国家签定的双边协议。

16.Gabr女士要求得到在正规经济部门和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的妇女所占的比例。她问什么样的组织帮助她们,使她们能够履行作为母亲、妻子和工作人员的义务。她们在幼儿园是怎样得到帮助的?有关雇佣的规章制度是什么?报告指出,公司接受女职工,私人部门是有限制条件的。男职工和女职工在工资待遇上有什么区别吗?在工作场所有过反对妇女的活动吗?如果有,有规则防止吗?

17.Achmad女士引用了书面回答(CEDAW/PSWG/ 2004/II/CRP.2),大意是科学技术大学只有7.33%的女生,关于第五个和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CEDAW/C/BGD/5)是要为妇女提供科学和技术方面的技能。她要求提供在高等教育部门、中、小学、政策制定和决策部门,例如科学部、科学院、研究理事会、研究所等参与科学技术工作的女学生参与情况的统计资料。对于妇女来说,极为重要的是可以同样从科学技术中获得好处,同样也能负责应用科学技术。在这方面,以前开发得不够充分,不能满足她们的特殊需要。如果有更多的妇女参与科学技术,情况将会得到改善。

18.Morvai 女士指出,孟加拉国政府已正确地将安全的饮用水确定为性别问题。她说,在报告(CEDAW/C/BGD/5)中指出,“孟加拉国女童十年计划”的目标是增加、保持使用和获得安全的饮用水从1990年的80%达到1995年的全面覆盖。但是,她从新闻报道及达卡医院和非政府组织的资料中了解到好的意愿和计划的快速落实却造成了严重的悲剧,包括饮用水被砷污染,影响了120万人,其中大部分是妇女。根据孟加拉国政府的说法,是由于国际机构和外国捐赠者在地下埋入数百万只管井造成的。她问对受影响的个人是否有补偿,把井管进一步深埋是否可以解决问题。

19.Patten 女士想澄清报告(CEDAW/C/BGD/5)中的声明,即孟加拉国政府正在增加有关配额的条款,以便在各级就业单位中增加妇女的比例,因为在孟加拉国代表团的口头陈述中发表了一个不一样的声明。她想知道孟加拉国政府有关配额的条款的实际政策。报告还指出在工资问题上没有歧视。但独立资料来源讲薪资毛额不平等,妇女收到的薪资毛额平均在男子薪资毛额的57%和59%之间。她问孟加拉国有没有监督工资歧视的机制。据报道,私营工业部门经常受到来自政府的压力,要求这些部门根据现有的劳动法执行产假规定。她问政府对私营部门施加什么样的压力,私营部门是否根据劳动法制定了规章制度,为妇女就业提供足够的保护。现有什么样的机制监督私营部门?有没有审理劳资关系的法庭,对违反劳动法或指令有没有处罚。有管理出口加工区部门的专门法律吗?如果有,孟加拉国政府对执行情况是否满意?报告指出,工厂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采取足够的步骤和措施保护女职工,但什么样的步骤和措施是足够的呢?政府对酸袭击案件作了哪些努力以便使受害者得到医治和提高医疗质量?一个妇女得有多少烧伤?医疗单位有多少床位?

20.Saiga 女士说,她关心高中女生的缀学率,她对确认孟加拉国政府确实已使女童享受到直至12年级的免费教育表示感谢。她想知道政府正在采取什么措施同妇女中的高文盲率作斗争。关于雇用问题,由于产假最近从3个月延长到4个月,她想知道增加的一个月由谁来支付工资?她还不知道政府关于有10名以上工作女性的机构必须在附近开办日托幼儿园的指示,对此有多大比例的私人公司照办了。

21.Manalo 女士指出多种纤维协定于2004年底期满会使许多服装业工人,而主要是妇女,失去工作,她问在社会安全网方面政府计划做什么。关于另一个边际化群体,联合国系统的一个专门机构报道说在孟加拉国丧失能力的妇女面临歧视,遭受性虐待,关于妇女和女童中丧失能力者还没有可靠的统计资料。她想知道政府可能会或打算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这个群体及防止拘留所中的妇女和女童免遭性虐待和被贩卖。

22.Mahmuda Islam女士(孟加拉国)在回答关于孟加拉国在国外工作的妇女的问题时说侨民福利和海外就业部正在同妇女和儿童国务部磋商制定这方面的政策。

23.Jahrul Islam先生(孟加拉国)补充说除了别的以外,还要开展一项培训计划,对妇女进行国外就业机会方面的培训。

24.Lutfor Chowdhury先生(孟加拉国)说政府已对砷污染饮用水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就其提出的政策同各有关部委和当地政府进行了磋商,很快将采取行动。为了更好地满足酸暴力受害者的需要,计划为达卡医学院附属医院烧伤科增加床位。而作为实验项目,妇女和儿童国务部建立了“一站式危机中心”,处理遭受酸袭击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妇女受害者在法律、医疗等方面的需求问题。

25.Huda 女士(孟加拉国)说在对酸袭击的监察工作中和对幸存者的协助工作中,政府与非政府机构间有着很好的合作。特别是酸幸存者基金同负责卫生、内务及妇女和儿童事务的部委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工作关系。

26.Rahman先生(孟加拉国)说在大学生中女生占24.16%,在大专生中,女生占39.11%。在技术和职业学校中妇女占20%左右。正在建立三所女子理工学院。关于科技领域的妇女问题,他提到负责科技部的两位联合秘书,其中一名是女性,一名女性任国家核能机构的主席。

27.Iftekhar Chowdhury先生(孟加拉国)指出,孟加拉国最受欢迎的体育项目是板球和足球,但却很少有或没有女性参加。不过在奥林匹克射击比赛中,孟加拉国的女运动员已引起了国际上的注意。

28.Munshi 先生(孟加拉国)说,多种纤维协定满期后,服装工业将出现严重危机。近50万人将失去工作,其中大多数是妇女。她们不会再回到她们原来离开的家,特别是那些来自农村的人。政府已拨款2亿美元,用于重建和创业计划,包括培训护理、家庭护理、旅馆和餐饮业人员以及提供小额贷款开办新企业等。政府计划为她们提供头六个月的生活和失业补助。

29.Iftekhar Chowdhury先生(孟加拉国)说,在国营部门,男子和妇女之间不存在工资歧视。但在私营部门,问题是同工不同酬,而且,妇女的雇用往往集中在某些部门,如服装业。

第15-16条

30.主席邀请委员会成员就《公约》第15和16条提出问题。

31.Šimonović 女士说她被告知近50%的孟加拉国女孩15岁就结婚,这个比例比南亚其他国家要高。她希望知道这是不是真的。如果是真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女子结婚的最低法定年龄为18岁。早婚是否合法,政府可能会采取什么步骤结束这种做法。她想弄明白《1875年多数裁决法》是否仍然适用。

32.Gnacadja 女士说,她将感谢根据与不同信仰的人有关的多种法律澄清婚内生、婚外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离婚赡养费权利、抚养子女的义务、离婚后孩子的照管以及尚存配偶的所有权和继承权等问题。

33.Huda 女士(孟加拉国)解释说孟加拉国是一个多宗教社会。家庭法从属于宗教属人法,即用人们特别信仰的宗教传统处理诸如离婚、继承和照管等问题。尽管根据民法,女子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男子为21岁,但合法存在的宗教却在一定程度上允许童婚。关于离婚,基督教属人法允许男子与女子享有同等的权利;穆斯林属人法允许的离婚的权利是有限的和区别对待的;印度教属人法根本不允许离婚。基督教法规定离婚赡养费一生都要供给,而穆斯林法规定在有限的时间内提供赡养费。对婚外出生的儿童还没有法律程序,但根据穆斯林属人法,则有承认的可能性。关于照管问题,不管与家庭有关的宗教属人法如何规定,法院在裁决照管的问题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未成年人的福利问题。

34.Iftekhar Chowdhury先生(孟加拉国)指出,孟加拉国撤回对《公约》第16条第1(C)款的保留意见,原因已在上一次会议上做过解释。

后续问题

35.主席邀请委员会成员就上述讨论过的题目提出后续问题。

36.González Martínez女士说她理解了宗教与孟加拉国社会和谐统一的重要性。她同意社会的变革不可以由外部强加。但是,在她看来各种宗教属人法之间的差异甚至扩展到婚姻登记的条例,构成了歧视,与《公约》是不一致的。政府还应继续努力,使法律一致起来。她不知道她是否正确地理解了为了走进公证婚姻,未来的夫妻是否要宣布他们不承认某种宗教。

37.Manalo 女士问,在孟加拉国,法律是否允许一夫多妻制,是否正在采取步骤根除这一制度。这个问题与婚姻登记有关。

38.Belmihoub-Zerdani女士建议在对婚姻权利持有不同信仰的妇女中,解决歧视问题的一个现实办法可能是订立一个自愿结婚合约,在合约中未来的配偶可以自由规定他们结合的条件。这样的合约将与孟加拉国《宪法》和《公约》相一致。

39.Shin女士说她很想知道代表团中非政府组织代表的作用。她不知道将他们包括在代表团中是因为她们有信息要提供还是因为与她们要参与执行委员会的建议有关。

40.Morvai女士说她很高兴获悉解决饮用水砷污染的一个计划很快要执行,她不知道从哪里可以得到更多的有关政府计划的资料。

41.Schöpp-Schilling女士重申《个人婚姻状况法》是个重要的问题,因为多年来它似乎未取得进展。她不知道在属人法案件中,最近根据宪法做出的司法裁决是如何与宗教属人法的规定相协调的。她想知道对穆斯林伊玛目进行关于性别问题的培训是否有什么作用。

42.Saiga女士要求回答她的有关私营公司提供产假和日托托儿所方面的问题。

43.Achmad女士说,她想知道在第六个五年发展计划中所有部门是否会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特别是在科技部门及信息和通讯技术领域。孟加拉国以前曾经利用过这个战略,它不仅会减少歧视,而且会加快发展速度。关于新建的女子理工学院,她担心单独的女子学院将使男女的定型作用永久不会改变。

44.Šimonović女士要求回答她的关于早婚的问题。她也想知道《任择议定书》是否可以在孟加拉国法律下直接应用。如果不能,那么,孟加拉国政府是如何建议确保其应用的。

45.Nasreen Begum女士(孟加拉国)指出,政府官员的产假已从三个月增加到四个月,现在也强烈敦促私营部门效仿。目前已在私营和国营部门建立了大约32个日托中心。

46.Huda 女士(孟加拉国)说尽管结婚的最低年龄为18岁,但由于家庭法受制于宗教法,所以姑娘结婚要早些。基督教和穆斯林婚姻法要求结婚登记。佛教和印度教已开始主动登记结婚。1872年的《基督教婚姻法》允许不同宗教信仰者结婚。伊斯兰教的法律没有专门禁止这种婚姻,但往往不愿意接受这种婚姻。因此,如果伴侣属于不同信仰,那么大多数穆斯林都选择按照基督教的法律结婚。基督教和印度教法律允许一夫多妻制,穆斯林法律允许有限制的一夫多妻制。

47.按穆斯林和基督教法律存在婚前合约。基督教徒的离婚受到严格限制,而穆斯林的结婚合约允许离婚,无须法院干预。政府非常清楚属人法与《宪法》之间的不匹配,并正在努力进行补救。

48.Ferdons Ara Begum女士(孟加拉国)强调孟加拉国代表团中将非政府组织包括进来并不意味着他们代表政府。同非政府组织的合作被认为是极其重要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起草第五次定期报告时曾同它们密切磋商,并在所有高层委员会中将它们包括了进来。由于大部分发展计划都是通过非政府组织执行的,因此它们也有责任回答委员会的问题。

49.Iftekhar Ahmed Chowdhury先生(孟加拉国)说如果有必要,他可以提供有关获得砷的最新信息。

50.Mahmuda Islam女士(孟加拉国)说科技部的人员正在接受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培训。孟加拉国最古老和最大的国立大学达卡大学设立了妇女研究系,正在为反对性别定型观念而工作。

51.Huda 女士(孟加拉国)指出就穆斯林来说,属人法是根据伊斯兰教教法起草的。她重申政府牢记《宪法》第41条,正在与非政府组织共同工作,制定一个统一的家庭法。

52.Islam先生(孟加拉国)说宗教事务部为伊玛目和印度教牧师制定了广泛的培训计划。目前尚没有关于对基督教和佛教领袖培训方面的信息。

53.Iftekhar Ahmed Chowdhury先生(孟加拉国)说作为一种宗教,伊斯兰教并未使教堂制度化。人们对以给予伊玛目宗教组织的方式向他们授权有些担忧。

54.Shin女士对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表示感谢。但是,因为执行《公约》是缔约国的义务,所以她认为由非政府组织的专家回答委员会的所有问题是不合适的。

55.Munshi先生(孟加拉国)说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是一种新的理念。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及其他发展伙伴使合作成为提供资金的先决条件。显然,执行决定的责任仍在政府方面。

56.Iftekhar Ahmed Chowdhury先生(孟加拉国)说孟加拉国的管理方式差不多可以说是一种新的范例。智囊团、政党和议会的成员参加委员会的会议,不一定以非政府组织的身份、而是以支持代表团的专家的身份参加。

57.主席在提高识字率和初等教育入学率、女童教育、妇女进入经济领域及妇女通过进入劳动力市场提高地位等方面赞扬了孟加拉国代表团。孟加拉国在农村地区和小型企业为妇女提供小额贷款方面为其他国家树立了榜样。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很少有国家任命这样多的妇女到较高的政治机构工作。政府取得的成就为进一步制定法律、政策和措施奠定了基础,据此,可以确保像《公约》那样全面保护和提高妇女的权利。

58.委员会担心孟加拉国《宪法》不包含与《公约》完全吻合的关于歧视的定义。目前关于反对对妇女使用暴力的法律的执行情况还远远不能令人满意。在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中仍然没有加入反对丈夫强奸妻子的条款,这也是个重大问题。敦促政府立即制定反对对妇女使用暴力的法律,并通过提高公众的认识以及对法官、执法官员和卫生人员的培训执行这些法律。

59.政府同组织完好的、有能力的妇女非政府组织的良好合作使孟加拉国比其他国家具有更强的优势。委员会鼓励孟加拉国政府继续朝着这个方向努力。

60.在与嫁妆有关的案件和其他案件中使妇女受到人身伤害的男子要受到严厉的惩罚。但是,在对社会传统和文化看得过重和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为正当的社会中,需要寻求综合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方法。过分严厉的处罚,如死刑,并不总会达到理想的效果;事实上,它可能会从根本上阻止妇女提出控告。殴打妇女和对妇女使用暴力可以根据一般刑法提起诉讼,但综合性法律在提高认识和向社会发出强有力的信息方面将起到更大的作用。委员会敦促孟加拉国制定这样的法律,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

61.委员会听说孟加拉国打算在不久的将来撤回对《公约》的保留很高兴。如果这样做,就可以确保《公约》的有效执行,也为其他穆斯林国家发出了重要的信息。

62.宪法关于男女平等的条款与不同宗教属人法中关于一夫多妻制、财产继承、离婚和结婚问题的男女不平等之间的冲突是个严重问题。属人法允许男女之间不平等是与《宪法》和《公约》相抵触的。孟加拉国政府应当认识到一夫多妻制、不平等的财产继承、童婚、声明休妻和其他侵犯妇女权利的行为是不能在尊重宗教的名义下实行或认为是正当的。

63.委员会对孟加拉国批准《任择议定书》表示祝贺,同时希望它能重新考虑退出调查程序的决定。

下午5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