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届会议

第824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8年1月24日星期四上午10时在日内瓦万国宫举行

主席:西蒙诺维奇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摩洛哥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

上午10时1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摩洛哥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MAR/4和CEDAW/C/MAR/Q/4和 Add.1)

1.应主席邀请,摩洛哥代表团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Skalli女士(摩洛哥)说,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MAR/4)是在摩洛哥政府、非政府组织和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共同参与下编写的。该报告于2008年1月提交议会、各非政府组织和媒体。在报告所述期间,政府进行了一系列体制改革,其中包括改组人权咨询委员会,并将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做法纳入平等与和解委员会。

3.2005年5月18日,国王穆罕默德六世颁布了由中央政府、地方当局和非政府组织共同参与制订的《人类发展国家倡议》。该倡议的目的在于结束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存在的区域间和男女间的不平等。社会发展、家庭与团结部负责保障妇女权利,促进她们充分参与发展,并保护她们免遭暴力和歧视。

4.在最近举行的内阁会议上,政府研究决定撤回其对《公约》的保留并批准《任择议定书》。它撤回了对《公约》第15条第4款、第9条第2款、第16条第1(e)款及第16条第2款的保留。此外,政府还审议了其关于某些条款的声明。它保留了关于第2条声明的第一部分,并审议了该声明的第二部分。关于第16条第1款,它用关于(a)、(b)、(c)、(d)、(f)、(g)和(h)项的解释性声明取代了原来的保留。

5.在妇女团体、国王和国际伙伴的支持下,政府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改革。《家庭法典》经全面修订,包括了平等和分担责任原则。修正案废除了监护义务,规定了男女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并规定了在法律监督下经司法判决离婚。根据新的《家庭法典》,妇女可将感情不和作为理由申请离婚。修正的《家庭法典》第121条载有在配偶打官司时保护妇女儿童的规定。对《家庭法典》的修正有助于改变人们的态度,但是,很明显,人们的心态和社会习俗不会马上改变。作为这些修正的辅助行动,为法官提供了培训课程和一本指导手册。在法庭范围内成立了家事法庭,并由妇女担任家事法庭法官职务。

6.《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和《劳动法典》经过修正,废除了歧视妇女措施,为保护人权提供了更好的保障,并规定了对性骚扰的处罚和确保男女就业机会均等的措施。根据2007年《国籍法》,妇女可以将本人的国籍传给其生父为外国人的子女(第6条)。政府在继续努力协调国内立法与摩洛哥批准的国际人权文书之间的关系。

7.尽管法律明确规定男女平等,但是,由于媒体在消除陈规定型观念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且由于没有向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提供有关两性平等立法的足够信息,所以歧视性文化依旧存在。另外,必须加强对暴力受害妇女的援助网络。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自2002年以来,妇女通过列为国际一级的候选人,进入了众议院,现在,妇女占国会议员总数的10.8%。2007年有7位妇女被任命为内阁成员。但是,还没有制订平等权利行动计划。

8.2002年,摩洛哥制订《关于国家教育和培训章程的指导方针》,意在消除陈规定型观念,促进两性平等教育,并改善妇女在媒体中的形象。男女平等和机会均等已纳入教育系统的战略框架。教育政策和审查委员会的成立,确保了在教科书中尊重两性平等观念。社会性别观点已纳入包括预算编制在内的所有政府政策的主流。2002年12月启动了促进两性平等的预算编制过程,此后财政与私有化部连续三年发表了性别问题报告,以评估公共政策效率并通过预算拨款促进公正。

9.在广泛协商之后,政府于2006年5月19日通过了发展方案中的《男女平等与公正国家战略》。作为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战略的组成部分,它编制了与性别有关的统计数据并确定了性别问题协调中心。社会发展、家庭与团结部、交通部以及公共部门现代化部都起草了行动计划并进行了性别问题审计。政府还采取步骤,于2007年6月推动成立了性别问题合作委员会,以便通过与国际伙伴合作,协调以男女平等为目标的各项活动。目前正在考虑成立妇女问题高级别委员会。

10.政府执行了一系列措施以补充2004年制订的《消除对妇女暴力国家战略行动计划》,设立了一条求助热线和一个标准化信息系统。目前正在审议一项关于消除对妇女暴力的法案和一个关于对妇女暴力的国家观察站。扩大了妇女受害者法律和心理咨询中心。分别在拉巴特和卡萨布兰卡的大学医疗中心设立了两个接待处,并且正在各初审法院设立受理单位。在刑事警察局设立了性别问题协调中心。全国提高教育认识运动成为推进男女平等文化的动力的组成部分,同时进行了一次基于性别的全国暴力问题调查。最后,摩洛哥还在全国各地建立了暴力受害妇女和施虐者护理中心。

11.摩洛哥的教育更加平等,尽管还存在着城乡差别。就业方面的重大改进包括一项关于不歧视的政策说明。在12个主要城市实施了2006-2015年打击童工现象国家行动计划。政府也在促进妇女参与中小型企业。保健领域的主要发展是实行全民免费医疗保健。

12.总之,政府意欲制订一项行动计划,以执行将社会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战略;继续撤回其对《公约》的保留并加入《任择议定书》;坚持立法改革,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促进妇女参与公共生活,并且推进人人平等的社会文化。

第 1条至第 6条

13.Schöpp-Schilling女士说,摩洛哥代表团应澄清是否已将撤回保留通知交存秘书长。她询问政府打算何时修订《宪法》以纳入平等原则和《公约》优先于国内立法的原则。她想知道实际中是否执行了暂行特别措施,以及是否需要修宪以允许执行这些措施。应阐明平等与和解委员会所处理的侵犯妇女人权问题以及对受害妇女的补偿。

14.Flinterman先生在谈到《公约》相对于国内立法的地位时说,应补充说明司法部门应用《公约》条款的情况。他想知道有无具体法律规定国际协定的优先权,是否有计划在《宪法》中做出此项规定。他询问《宪法》中的平等原则是否与《公约》关于“歧视”的宽泛定义一致。应补充说明《公约》在西撒哈拉地区能否适用。

15.Patten女士想知道向秘书长递交撤回保留通知方面有无时间安排。报告国还应澄清关于《公约》第2条的声明新文本和取代对《公约》第16条第1款(a)至(d)项和(f)至(h)项保留的声明是否已经定稿,她请摩洛哥代表团就其内容和范围提供进一步信息。还应将一个包含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的歧视定义载入《宪法》。

16.她想知道司法部和外交部是否已将其关于摩洛哥加入《任择议定书》的建议提交政府议会;如果已经提交,何时启动加入议定书进程。

17.她非常想知道,除了答复第3页中提到的最高法院两项决定之外是否还有其他有关国际文书优先于国内立法的案例,在这方面是否对司法部门和法律专业工作者进行过培训。

18.最后,她请摩洛哥代表团说明在解决劳资争议案件中是否适用《公约》和《劳动法典》。

19.Shin女士询问,如果农村地区的法官不愿意适用新的《家庭法典》,妇女可以向哪个机构投诉。

20.她想知道,关于消除对妇女暴力的法案是包括了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还是只包括家庭暴力,该法案是否把对妇女的暴力定义为一种社会犯罪。她还想进一步了解该法案的内容和时间框架。

21.最后,她想进一步了解人权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情况。

22.主席以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发言。她请摩洛哥代表团说明《公约》的适用情况,并询问哪个实体负责确保国内立法与国际公约的相容。她还希望获得有关摩洛哥努力协调国内立法和国际人权条约方面的更多信息。

23.她对迄今摩洛哥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程度感到高兴,但很想知道摩洛哥政府打算如何吸纳非政府组织执行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她还想知道这些意见是否会转给议会。

24.最后,委员会希望在摩洛哥下次向委员会提交报告时人权咨询委员会将做出贡献。

25.Skalli 女士(摩洛哥)请委员会不要忘记,摩洛哥国政府还很年轻。因此,它所采取的某些步骤不像或许应该的那样快。然而,多项保留事实上已经撤回。例如,现在的《国籍法》允许妇女将其原国籍传给其生父为外国人的子女,这一事实说明摩洛哥已经撤回对《公约》第9条的保留。其他保留也是如此。可见,程序正在进行之中;剩下的只是待政府议会和部长理事会批准并加盖皇家印鉴。她有把握这一进程将在数周之后或数月之后完成。她作为社会发展、家庭与团结部部长将密切监测有关事态,并保证一俟做出决定便立即通知秘书长。

26.关于在农村地区执行新的《家庭法典》,她说,旧的观念非常顽固。例如,尽管法律规定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但是许多人认为女童到15、16岁早该结婚了。为了回避法律,许多人通过简单的宗教仪式结婚;直到姑娘怀孕了,才请求法官为其婚姻公证。

27.Mezdali女士(摩洛哥)说,摩洛哥的各种立法,包括《国籍法》和《刑法典》,都明确声明国际条约和公约优先于国内立法。她列举了表示这个意思的最高法院的多项裁决。

28.Skalli女士(摩洛哥)说,该报告提供了相当多的有关平等与和解委员会的信息及其采取行动的信息,以及关于对以往的侵犯人权案件采取男女平等做法的信息。的确,无论对男性受害人还是对女性受害人,都进行过公开审讯。

29.摩洛哥的法律和人权机制同等适用于全国各地;没有歧视现象。相反,制订《人类发展国家倡议》,是为了帮助欠发达地区获得发展资金。另外,摩洛哥的新闻自由确保一旦发生侵犯人权事件便立刻广为人知。

30.Khamlichi女士(摩洛哥)说,在有些情况下,平等与和解委员会在地区一级补偿了以往侵犯人权事件的受害者,比如,在其所在地区推出发展方案。采取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做法可以确保男女从这种方案中平等受益。自2007年以来,以往和当前侵犯人权事件的受害人都从普及医疗保险中得到实惠。此外还起草了《促进人权文化国家行动计划》。这项行动计划于2007年公布于众,目前正在贯彻执行,目的在于提高人权意识,以便于人权在该国成为一种现实。

31.Bastaoui先生(摩洛哥)说,平等与和解委员会已经确认,以往妇女遭受的人权侵害包括强迫失踪、任意拘留和性暴力。该委员会为此提供的补偿形式多种多样,有经济补偿;医疗和心理康复;以及社区补救措施。该委员会的建议已转交人权咨询委员会,后者负责执行这些建议。咨询委员会——一个根据《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成立的国家机构——的工作包括:就保护和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发表咨询意见;公布摩洛哥人权状况年度报告;就协调国内立法与国际承诺之间的关系提出建议;鼓励摩洛哥批准各项国际文书;审查各种侵犯人权事件并就此提出建议。该委员会是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的一个非常活跃的成员。

32.平等与和解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之一,就是政府应进行宪政和机构改革,以便从宪法上提供人权保障。作为对策,咨询委员会成立了一个由政府、民间社会和专家三方组成的委员会来讨论这个问题。

33.Skalli女士(摩洛哥)说,摩洛哥的所有人权机构都由以往的侵犯人权受害者担任负责人。平等与和解委员会的前任主席和人权咨询委员会的现任主席都曾经是政治犯。另外,咨询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都因其投身于人权事业而众所周知。最后,人权咨询委员会有9名委员是妇女。

34.Gaspard女士注意到,摩洛哥已经没有专门负责妇女权利的部会了,而是成立了一个社会发展、家庭与团结部。她很想知道该部将多少资源用于促进平等和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尤其是考虑到该部的预算规模相当可观。

35.她在谈到对代表团所称已于月初将报告提交议会的看法时说,政府没有必要同议会协商;不过,政府倒是应该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转达议会,因为这些意见往往要求修改立法。

36.Chutikul女士欢迎摩洛哥做出促进两性平等的预算编制承诺,但是,她想知道两性平等预算占国家预算总额的百分比。

37.她还想进一步了解两性平等指标,尤其是社会发展局拟订的指标情况。

38.鉴于已有两个部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她想知道性别问题协调中心是否依然在运作。她还要求提供更多有关国家平等与公正战略的信息。

39.最后,她要求进一步了解摩洛哥妇女信息、文件和研究中心及妇女高级委员会的信息。

40.Dairiam女士从报告中注意到,虽然总体贫困率下降了,但是,妇女贫困却没有相应下降。实际上,妇女面临的贫穷、脆弱性和社会排斥风险依然大于男子。她希望了解以贫穷妇女为帮扶对象的特别措施和采用顾及男女平等的做法的具体事例。

41.报告第66段提到《人类发展国家倡议》中的一体化参与做法;但是,根据第63段,导致公共政策失效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存在着多方利益攸关方。她很想知道政府采取了什么办法来确保妇女参与同该倡议有关的决策。摩洛哥代表团还应澄清该倡议与《男女平等与公正国家战略》之间的关系,并解释哪个机构负责确保妇女为《人类发展国家倡议》做贡献并从中受益。她想知道社会发展、家庭与团结部是否拥有采用性别观念主流化做法所必需的权限和资源。

42.她很想了解是哪个实体负责确定报告内容并负责执行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以确保这些意见对所有部门都有约束力。

43.Neubauer女士说,以部会的名义谈论妇女或男女平等问题,有助于妇女将该部会确认为负责促进妇女权利的主管政府机构。她想知道该部的工作人员中有多少男女平等和妇女人权方面的专家并且在该领域特别是《公约》方面担负责任。她还想知道,该部如何发挥其协调作用,协调中心是普遍存在于地区和地方各级,还是仅存在于中央政府和部门两级。

44.Gabr女士问道,政府将如何执行消除阻碍有效执行提高妇女地位新立法的陈规定型观念这一艰巨任务。她还询问教育和媒体方面采取了什么措施来提高认识;是否有应对陈规定型观念的统一计划。不但法官需要培训,律师、执法人员和议员也需要培训。强化妇女作为家庭和民间社会中负责任的决策者的形象极为重要。

45.Pimentel女士询问为了废止残存的歧视性条款,如《刑法典》中关于为维护名誉而犯罪的第418条摩洛哥做了哪些工作。她想知道哪些现行法律明令禁止家庭暴力,而不论在这个问题上国家是否有任何判例,尤其是在强奸和其他形式性暴力方面,以及如何处理表示同意问题。她还问是否采取了任何法律或教育措施来对抗强迫强奸受害人嫁给强奸者这种惯例。

46.她很想了解关于打击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新法律草案现状,以及该草案是否将包括配偶强奸在内的家庭暴力定为犯罪。她还询问在改善妇女在媒体中的形象方面是否取得了成果。

47.Ara Begum女士提出以下评论意见:涉及肉体暴力和性暴力的犯罪数字似乎在以惊人的速度增长。她询问政府是否计划消除有关的歧视性法律,在向被殴打妇女提供庇护和援助服务方面政府采取了哪些行动。

48.Chutikul女士请求摩洛哥代表团解释2005年贩卖人口案件和因贩卖人口而被拘捕的犯人人数方面的数字为什么这么高。她问到贩卖人口是如何定义的,相关案件是如何分类的,“卖淫”和“贩卖人口”这两个词是否可以互换使用。如果摩洛哥尚未批准《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巴勒莫议定书》),她想知道该国是否正在考虑这么做,摩洛哥是否计划起草有关贩卖人口的立法草案。作为一个贩卖人口的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国,摩洛哥可以为此目的利用人权高专办的“人权与贩运人口问题建议原则和准则”作为工作文件。她询问是否已经有了惩治人贩子,尤其是涉案政府官员的法律条文。

49.主席以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发言。她要求摩洛哥代表团更详细地介绍政府打算如何采取行动以通过消除对妇女暴力的新法案,政府是否打算利用委员会在第19号一般性建议中提出的指导。由于各国开始认识到家庭暴力属于侵犯人权,所以,这个问题不再是令人忌讳的问题,报案数量也时常在增加。因此明晰的统计数据十分重要。她询问在为维护名誉而犯罪中妇女被丈夫、前夫或亲戚杀害的人数方面可有数据。这种数据可用于分析犯罪形势和探讨需要采取什么应对措施和服务。

50.Skalli女士(摩洛哥)说,社会发展、家庭与团结部是一个促进妇女权利的机构。从前还有一个家庭、儿童福利和残疾人国务秘书处,但后来这两个部门合二为一了。这次合并是一种新的社会发展观形成的结果,也是争取实现男女平等的努力结果,这种社会发展观将妇女、儿童、残疾人和老年人摆在社会发展的中心位置。另外还有两个公共机构,即全国互助组织和社会发展局,它们落实男女平等和消除贫穷的活动遵从该部的指导。

51.《人类发展国家倡议》对政府的部门行动起到补充作用。社会发展是一个涉及到许多其他部会的主流行动,社会发展、家庭与团结部扮演了社会政策协调人的角色。该倡议包含了社会性别观点,优先关注那些贫困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社区行动。该倡议的创收活动的最大受益者正是女性人口。

52.Benyahya女士(摩洛哥)说,《公约》是现已提交委员会的《男女平等与公正国家战略》的主要参考文件。经过18个月的编写,其初稿已获批准,并得到包括民间社会和妇女组织代表在内的所有有关方面的支持。定稿已发至各政府机构,用以支持促进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做法的有效战略。所有政府机构和遍布全国的协调中心在围绕具体问题制订行动计划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公民教育是转变思想观念和提高认识的关键因素,为此对女教师进行了关于人权重要性的培训。

53.Snoussi先生(摩洛哥)说,社会发展、家庭与团结部是促进妇女权利的国家机构,分配给该部的预算额为:2007年3.9596亿迪拉姆、2008年4.60678亿迪拉姆,约占国家预算的 0.3%,同比增长在16%以上。

54.Jalal女士(摩洛哥)说,促进两性平等的预算编制并不意味着针对男子问题和妇女问题单列预算,而是引进了一种新的预算编制概念,它兼顾了城乡地区的男子和妇女、女童和男童的不同需求,以制订平等而公平的公共支出政策。

55.摩洛哥于2002年启动了促进两性平等的预算编制项目,作为实行成果预算制度的预算改革的一部分。摩洛哥做出承诺,通过所有各部之间的协调取得具体成果,其目的在于减轻妇女的时间压力,以便让她们享有自己的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和人权。

56.自2005年以来,预算后都附上一份17个部会围绕性别问题撰写的工作报告,该报告有阿拉伯文、法文和英文本,并载有一份主要基于业绩指标对公共支出所做的性别分析。这样的预算编制对教育产生了积极影响,降低了文盲率,减少了与此相关的男女不平等现象。在2002至2006年间,有200万成年人——其中80%为妇女——从成人扫盲工作中受益。已有92%的人口可以享用饮用水,这为减轻妇女和女童的负担做出了贡献,她们通常负责取水。电力供应已经惠及84%的农村人口,人们因此不必要花费时间去收集粮食,城市地区的供电普及率已达到99%,预计到2008年其覆盖率可达百分之百。公路网络也在不断扩展,这意味着人们可以出入市场、教育和保健场所及享受其他服务,其覆盖率已从 2003年的49%提高到2007年的61.5%。促进两性平等的预算编制是从全局考虑公共支出的新方法。

57.Bouazza先生(摩洛哥)注意到,贫困指数得到了改进,已从2004年的14.2%降至2007年7月的11.7%;《人类发展国家倡议》也以多种方式给妇女带来实惠。虽然在国家、区域、省和地方各级参与该倡议管理的妇女人数还很少,但是,她们有强烈的政治意愿提高其参与率。性别层面是该倡议的主要原则,在它的所有活动中以及在项目选择中都要考虑到这一层面。该倡议包括一项农村地区消除贫穷方案,该方案在同农村地区的排斥现象作斗争,在应对不安全风险,它是一项贯穿各领域的方案。

58.该倡议的所有培训方案都包含一个关于顾及男女平等的办法的主要模块,而消除贫穷工作聚焦于机会拓展,包括开办小企业和发放小额信贷。妇女占小额信贷受益人的70%以上,摩洛哥的13家小型信贷机构中有4家最近在一次国际分类活动中入选50家最佳机构。该部即将发起一项包括社会性别观点的国家扶贫战略。

59.Skalli女士(摩洛哥)说,暴力侵害妇女方面的统计资料增多反映了报案机制的改善,而不是说明实际的暴力犯罪率增长了。

60.Tahiri女士(摩洛哥)说,消除对妇女暴力国家战略表现为若干种形式,其中包括:编辑统计资料;2006年10月提交法案以修正《刑法典》,其中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和关于对妇女暴力的声明;国家为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开通热线电话;以及各种非政府组织开办了辅导中心,据报告,接受咨询的80%妇女都是家庭暴力受害者。2008-2009年《行动计划》包括了即将进行的全国暴力犯罪调查;在这一时期,将扩大由司法部、卫生部和警方提供的对暴力受害人的服务范围。其他倡议包括建立一个观察站,评估所有政府及非政府的相关工作、合作发展情况及数据收集机制。

61.Zirari先生(摩洛哥)说,对妇女的暴力首先是一个对受害人的心理健康产生影响的保健问题。国家战略不仅包括建立向妇女提供咨询指导的中心,而且还在区域保健中心建立了16个门诊部。其目的在于把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治疗纳入初级保健系统,以便这方面的工作遍及全国,并确保向受害人发放医疗证明,她们可以据此在法庭上寻求正义。

62.Mezdali女士(摩洛哥)解释说,《刑法典》涵盖了所有性犯罪,并且包括了对罪犯的惩罚。但是,该法典没有提及配偶强奸,因为这种强奸是否构成犯罪还是个问题。婚姻是一种导致同居义务的法定关系。

63.受害者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有人指导她们如何利用可以利用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要在媒体上公布,并且编入法官培训教材中。另外还出版了收集所有相关的家庭法律条文的文件。国家战略还规定了国家机构之间以及国家机构与国际机构之间在打击对妇女暴力方面的合作。

64.Skalli女士(摩洛哥)说,《改善媒体妇女形象国家宪章》体现了政府在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方面的战略。宗教基金与伊斯兰事务部开展了打击对妇女暴力的全国运动;在清真寺,神职人员传播积极的妇女形象,并强调她们有权行使自己的权利。

65.Ouassara 先生(摩洛哥)说,在每个Oulémas理事会,以往全是男性,现在都包括一名处理妇女问题的女神学家。Fatwas 理事会中也有女性。自2003年以来,该部为穆斯林妇女编印了穆斯林指南,在各清真寺发行。

66.Skalli女士(摩洛哥)说,本报告已提交议会两院审议。回国后她将向政府理事会和议会转达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这些意见提供了极为有益的外部观点。今后,摩洛哥将尽一切努力,确保旨在促进男女平等的活动是相关部会和民间社会组织协商一致的结果。

第 7条至第9条

67.Gaspard女士说,在担任决策职务的妇女人数方面,摩洛哥的状况简直令人难以接受。《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了为加速实现男女平等而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政府在回答议题清单时指出,各政党于2002年承诺在全国候选人名单中专门为妇女保留30个名额,使30位妇女在2002年选举中得以进入众议院。她想知道该倡议是否在2007年选举中取得了成果,现在议会中是否有委员会由女性担任主席。妇女在市一级任职也很重要。例如在印度,长期以来市议会一直保留30%的妇女席位配额,从而导致容易被忽视的地区发生了变化,包括解决了用水问题,因为一般都是由妇女取水,男子对吃水问题不屑一顾。

68.她希望下次报告有一张表列明在司法系统和其他决策机构任职的妇女人数的增长情况。最后,在人权咨询委员会中,女委员占20%;该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该男女对等。

69.Neubauer女士说,她希望旨在加速实现男女平等,尤其是在决策职位上男女平等的暂行特别措施,纳入将来的国家行动计划中。她想知道在执行政府承诺通过平等权利行动促进妇女进入民选机构和担任决策职务的声明方面摩洛哥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70.政府在回答议题清单时指出,将通过尚待拟订的立法和管理措施来促进妇女参与即将举行的2009年选举;时间愈来愈紧迫,她想知道摩洛哥正在采取什么措施来增加民选和任命职位上,包括外交部门的任职妇女人数。

71.Flinterman先生称赞摩洛哥政府撤回其对《公约》第9条第2款的保留。该条款与《国籍法典》的两个条款不相容:第10条使得摩洛哥妇女的外籍丈夫获得摩洛哥国籍的难度大于摩洛哥丈夫的外籍妻子;而第19条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摩洛哥妇女一旦结婚就有可能丧失其国籍。摩洛哥代表团指出,正式批准的国际文书优先于国内法律;他想知道今后妇女能否在法庭上将《公约》作为依据来批驳《法典》中的歧视性条款。

72.Belmihoub-Zerdani女士说,虽然她对外国男子现在可以获得其摩洛哥妻子的国籍感到高兴,但是,按照她的理解,根据1958年《国籍法典》,与摩洛哥妇女结婚的外国人已经有了这种权利,而以往的法典中并不包含新《法典》第10条所体现的歧视。

73.根据新《法典》第6条,摩洛哥妇女无论居住在摩洛哥还是居住在外国,均可将其国籍传给她的所有子女,包括在2007年4月《法典》生效以前出生的子女。但是,她想知道,在该《法典》第19条提到的情况下一结婚就失去原国籍的摩洛哥妇女的子女是否无权获得摩洛哥国籍。

74.Skalli女士(摩洛哥)说,在起草《国籍法典》时她在担任议员,所以熟悉其中的条款。在摩洛哥妇女嫁给外国人的时候,第19条给予相关妇女是否放弃摩洛哥国籍的选择权,但决不强迫她们这样做;由此可见,该《法典》赋予了妇女一项男子所没有的权利。

75.在起草该法案的过程中,她提议第10条应规定,摩洛哥男子和妇女有权在同等的条件下将其国籍传

给其外国配偶;按现在的形式,该条款比原先的《国籍法典》有所改进。应当注意的是,新的《法典》使得外国配偶(不论男女)都更加难以获得摩洛哥国籍:等候期延长到五年,部分体现了全世界都力图使获得国籍要求更加严格这一趋势。

76.令人遗憾的是,摩洛哥政府倾向于让各政党自愿地将妇女列入候选人名单,而不是要求它们这样做。在2002年选举中,保留给妇女的30个席位竞争激烈,结果,当选的妇女都是每个政党的精英人物。鉴于国家主管当局和非政府组织在今后五年中要积极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所以,人们希望在2007年选举中担任民选职务的妇女人数会进一步增加。但情况并非如此。现在,政府意识到,不采取平等权利行动,就不可能在这个领域取得进步。目前正在审查《选举法案》,并将致力于制订平等权利行动措施,以便争取在2009年选举中有更多的妇女通过选举担任市政领导职务。

下午 1时0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