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届会议

第825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8年1月24日星期四下午3时在日内瓦万国宫举行

主席:西蒙诺维奇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摩洛哥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

下午3时0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摩洛哥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续)(CEDAW/C/MAR/4、CEDAW/C/MAR/Q/4和CEDAW/C/MAR/Q/4/Add.1)

1.应主席邀请,摩洛哥代表团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第10条至第14条

2.Zou Xiaogiao女士要求了解摩洛哥政府2003年以来为减少不公平现象和促进农村女童入学所采取的积极措施。她询问政府采取哪些行动确保农村和城市儿童享有相当的教育设施和教育质量,以及为农村教育分配资金。她质疑报告提供的女性文盲数据是否准确,并询问政府将采用何种机制在2020年之前消除文盲。

3.Patten女士称赞在制订新《劳动法》方面取得的进展,并指出劳动市场是通过增强经济能力促进两性平等的重要领域。确保新《劳动法》的落实将是一项挑战,因为摩洛哥的现实情况与新《劳动法》体现的理想刚好相反。她想知道摩洛哥政府将如何向女性以及私营部门的社会合作伙伴和雇主宣传《劳动法》。大量女性依然继续集中从事低工资、低技能和工作环境差的工作,通常是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她要求了解正在采取哪些措施促进女性职业发展、鼓励妇女从事非传统行业、高技能工作和高级管理工作,以及促进平等的就业机会。此外,她要求了解关于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的收入差距及工资歧视案例的裁决机制。她询问,劳动监察处得到的资源能否使其确保同工同酬原则得到尊重。摩洛哥政府必须优先解决家庭佣工问题,尤其是与童工有关的问题。

4.Simms女士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女性在高等教育中表现出色,但教育系统依然不断延续着社会陈规定型观念,女性对科目的选择最终导致倾向于男性的男女工资差异。越来越多的女性进入各级教育系统,但她们接受的教育依然限制着她们的就业机会。需要改进就业指导,鼓励女性承担非传统责任。

5.农村教育依然令人关切。她询问,政府制订哪些策略确保农村地区享有同等的学前教育服务,因为学前教育对于培养女童和男童形成非传统思维方式非常重要。此外,她询问摩洛哥政府是否关注残疾妇女作为女性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

6.Coker-Appiah女士指出,报告提供的数据看来有相互矛盾之处。她请求澄清,在实施新的就业法后,女性就业是增加还是停滞不前。鉴于纺织和服装行业的女工收入通常低于最低工资,没有签署雇用合同,得不到法律保障,她询问政府正在采取哪些措施确保适用于职业妇女的法律得到雇主的承认。报告提供的数据没有按农村和城市进行划分,也没有按各个区域进行分列,她希望深入了解西撒哈拉妇女的就业现况。

7.Shin女士指出,在服装和纺织行业中,85%的女工没有签署雇用合同,很多人的工作时间远远超出法定工时。她询问,摩洛哥政府是否了解服装和纺织行业的女工面临的问题。

8.产假从12周延长到14周,这是积极的发展。但80%的妇女没有享受过产假。她询问,劳动监察员是否将此视为劳动问题,而非卫生问题,是否曾经有雇主因违反这项规定而受到制裁。

9.Skalli女士(摩洛哥)说,社会和经济权利是人权的一部分,就业和教育对于妇女充分享有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10.Amrani女士(摩洛哥)说,农村小学入学人数自2003年以来增长了2%,这表明教育领域取得了进展。至于非正规教育,城市和农村的女性和男性都从防止学生辍学的方案中获益。2004至2006年间,文盲比例降至38%,建立了促进扫盲机制。

11.在面对辍学率、重男轻女和农村辍学率等重重困难的情况下取得进展,显然得益于采取的各项措施。2000年颁布了关于义务基础教育的法律;为监测旷课情况做出了多项部级决定;为确保6岁以上儿童入学以及鼓励在农村兴建学校也做出了努力。此外,拨付给学校的预算年增长率高于普通预算。

12.关于消除陈规定型观念的机制,设立了一个永久性常设委员会,确保平等原则受到尊重,宣传积极的女性形象。此外,还采取措施为处境不利的妇女提供教育支持,重点是在农村地区。为鼓励农村女童入学采取的措施包括提供补助和奖学金、住宿以及上下学所需的交通便利。此外,还通过非政府组织开展工作,在当地宣传女孩教育的重要性。

13.农村缺少学龄前学校,可能是由于大多数学龄前学校都是城里的私立学校。已经制订未来行动计划,在农村推广学龄前学校。教育部今后所有的行动计划都将包括提供从学龄前教育到中等教育的义务以及性别平等。

14.Amrani女士在谈到陈规定型观念时说,教育可以提高不同群体的认识,是消除暴力的重要途径,务必要确保从学校着手消除暴力问题。

15.Belghazi先生(摩洛哥)说,妇女在劳动力市场遭受的歧视源自女童在学校里受到的歧视。在摩洛哥,有文凭的失业者很多。因此,摩洛哥政府鼓励人们开办中小型企业。政府还制订了积极政策,扩大社会保障、养恤金和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一些指标显示,由于执行了这些政策,妇女就业率提升,农业部门的就业增长尤为显著。2001年以来的就业趋势和变化表明,妇女就业数据的波动情况大于男性。

16.在收入最高和最低这两类群体中,男女工资差距最大;中等收入群体的男女工资基本相当。改革《劳动法》旨在消除这种不平等现象,包括增加雇员的代表人数,增强他们的谈判能力。《劳动法》还敦促企业自愿采取对社会负责的政策。近几年,服装和纺织业的女工越来越多地主动行动起来,力图改善自己的社会状况,其中有些行动已经超出了工会范畴。在国际劳工组织的框架内召开三方磋商,在摩洛哥提倡体面的工作。国际竞争,包括在向欧洲出口方面与中国的竞争,也带来了问题。为此,摩洛哥努力实现经济多样化,进军汽车、宇航和电子行业等领域。

17.农村妇女大量失业。近80%的就业妇女为家庭雇工。但2001至2006年间,女性工资劳动者的人数增加了。《人类发展国家倡议》的目标是在卫生、教育、水电供应、农村公路和能源等领域推动实现现代化。

18.Skalli女士(摩洛哥)发言谈到妇女方案在撒哈拉省的执行情况。她说,国家政策落实到全国各地。近30年来,摩洛哥政府在经济比较落后的撒哈拉省投入大量资金。为此,这些省份在教育、饮用水和卫生基础设施等领域得益于平等权利行动方案。

19.Benyahya女士(摩洛哥)说,摩洛哥政府已经制订了立法草案,旨在解决雇用年轻女童充当家庭雇工的问题。草案内容包括对实际情况进行监测、对组织者给予刑事惩罚以及对家长开展宣传。前几年开展了一项公共宣传运动,宣讲这项工作给女童造成的危害。此外,还努力加强民间社会与政府的合作伙伴关系,降低辍学率。政府还采取措施协助残疾妇女,并吁请得到政府支持的所有相关组织加倍努力,提倡妇女的权利。

20.Pimentel女士要求进一步澄清婚内强奸问题。强奸、意外怀孕、艾滋病毒/艾滋病及其他性传播疾病等问题通常在家庭内部解决,相关妇女往往受到损害。她承认,家庭问题通常很棘手,但她想知道,摩洛哥政府是否制订了具体策略,在私人范畴之外解决此类问题。

21.Zou Xiaoqiao女士请求澄清造成孕产妇死亡率上升的原因,是否对此进行了研究,以及摩洛哥政府计划如何应对这一问题。将堕胎定为刑事罪导致了威胁生命的不安全的堕胎行为,她对此表示关切。她想知道,是否已经对不安全堕胎导致的死亡现象进行了调查研究,摩洛哥政府是否愿意考虑修订法律。

22.同样令她关切的是,农村妇女通常要走很远的路才能接受卫生保健服务。进一步详细介绍为偏远地区提供可负担得起的卫生保健服务的情况,将有所帮助。

23.Coker-Appiah女士注意到,报告提到在民众接受卫生保健服务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她说,得到这方面的服务对农村妇女来说仍然是一个问题。她想知道报告第267段提及的强制性医疗保险的成效如何,特别是由于自营职业妇女和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的妇女一向难以维持医疗保险。需要澄清摩洛哥政府如何确保每一位摩洛哥公民都享有保险。报告的这一段还提到公共医疗费的报销,政府往往由此取消补贴,从而损害穷人和边缘群体的利益。因此,她希望了解报销费用的具体做法。报告还提及,私营部门为改善所有摩洛哥人的健康状况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没有明确说明贡献的具体内容。私营部门更多地参与卫生保健服务,通常能减少国家在这一领域的干预。

24.Skalli 女士(摩洛哥)说,目前正在禁止暴力侵害妇女的法律草案框架内考虑婚内强奸问题。根据男女平等原则,法律不允许在家庭内部出现这种暴力行为。婚内强奸问题非常敏感,但已婚妇女能够借助某些举动向法院表明自己受到了性虐待。例如,妇女可以特定的方式向法官出示平底拖鞋,含蓄地表明自己受到这种虐待。

25.她提到报告第276段用数据说明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强调城市孕产妇死亡率的下降幅度大于农村地区。但摩洛哥依然非常关注孕产妇死亡率问题。

26.Zerrari先生(摩洛哥)说,报告提供了1993至2003年间的孕产妇死亡率数据。摩洛哥政府从2004年开始采取严厉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但孕产妇死亡率与摩洛哥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符,降低孕产妇与新生儿死亡率是摩洛哥政府的首要事项。政府努力促进民众接受卫生保健服务,为创建更多卫生服务站增加公共资金。

27.很大一部分资金将用于农村孕产妇与儿童的卫生保健。因缺少合格的工作人员而关闭的约200处卫生保健设施将重新开放。摩洛哥政府还努力提高卫生保健服务的质量,通过了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人口基金有关孕产妇和新生儿卫生保健的最新指导方针。2008年将开展培训,增强卫生保健从业人员的能力。今后将调查造成每一例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已经制订计划,建立全国孕产妇死亡监测中心。2008年,用于医疗事业的公共资金将翻一番,为向最偏远的地区提供更多卫生保健服务,还将向卫生从业人员提供四轮驱动汽车。

28.Skalli女士(摩洛哥)说,与私营部门合作是为了让私人从业医生参与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工作。这不意味着以牺牲穷人为代价,让私营部门得到优惠。

29.Snoussi先生(摩洛哥)说,基本医疗保险旨在提供更多的卫生保健服务,并为此调动必要的资金,从而改善人口健康状况。强制性医疗保险涉及公务员、私营部门雇员与养恤金领取者。这项方案始于2005年,使摩洛哥人口的医疗保险覆盖率从17%增至34%。此外还为占人口总数三分之一的低收入群体制订了提供医疗援助的补充系统。2008年3月,这一系统将在塔德莱–艾济拉勒地区试行,并在年末推广到其他地区。医疗保险覆盖人口有望从目前的34%增至70%。其余三分之一人口为独立工作者,已经针对这些人实施专项方案,为其提供医疗保险。尽管较高收入的国家也面临着同样严峻的挑战,但最终目标是实施医疗保险的普遍覆盖,到2009年,医疗保险的覆盖率将达到80%以上。

30.主席提请注意第24号一般性建议。他说,应修正将堕胎定为刑事犯罪的法律,对接受堕胎手术的妇女免除惩罚。

31.Tan女士说,她很高兴看到,改善农村工作获得高度重视。她想知道报告第311段提到的社会重点方案包括哪些内容,涉及哪些领域。深入介绍关于农村社区饮用水供应计划、农村电力计划和国家农村公路计划的相关数据,将有所助益。她询问,正在采取哪些措施纠正报告所述参与农业技能培训方案的女童人数偏少的问题,是否开展宣传活动,协助女童和她们的家庭克服文化障碍,参与培训方案。农村妇女被排除在决策职位之外,往往由她们承担家务工作。此外,摩洛哥仅有2.5%的可用农业面积由妇女管理。她想知道,是否采取措施鼓励男子平等分担家务,让妇女参与更广泛的农业活动。

32.Gabr女士称赞摩洛哥政府为促进农村发展和消除贫困做出的努力,并询问对于发展计划的成果和作用的定期审查是否提供了数据。她想知道选择非政府组织在农村开展工作的标准是什么,以及这些组织的工作是否成功。

33.Ara Begum女士说,农村妇女和女童仍然处于边缘地位。她询问,女性对于政治和社区生活的参与情况是否正在得到改善,有多少人接受了社区发展培训,她们制作的手工艺品和产品如何销往市场。她希望深入了解将性别观点纳入农村发展方案的计划的现状。农村地区的早婚现象仍然令人关切,她想知道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她还希望详细了解关于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照料农村老年妇女与残疾妇女的情况。

34.Shin女士说,作为国际专家代表团的一员,她不久前访问了摩洛哥农村妇女的住处。她想知道,是否设立了外联机构,负责提高农村妇女的权利意识,在制订农村发展计划时是否将农村妇女考虑在内。

35.主席说,她也参与了此次访问,并且欣喜地得知,摩洛哥在此后为妇女建立了国家机制。

第15条和第16条

36.Halperin-Kaddari女士说,报告第372段指出,摩洛哥不存在遗弃离婚,报告第374段谈及离婚补偿,这似乎相互矛盾,她要求对此作进一步解释。她想深入了解离婚的经济后果,尤其在执行婚姻财产分割制度的情况下。这一制度似乎违背了《公约》和委员会提出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尤其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她想知道,是否鼓励妇女签订婚前协定,婚前协定可在离婚时给予妇女更多保护,是否要求支付配偶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她还想知道关于事实结合的统计数据,以及事实结合的双方是否享有法定权利或保护。

37.Belmihoub-Zerdani女士说,2004年《家庭法》是一大进展,但其中一些条款依然存在问题。《家庭法》规定男女的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但允许法官打破这一规定,并且没有设置最低年龄限制,因而有89%的案例都获得准许。此外,《家庭法》保留了一夫多妻制,条件是征得司法机关的允许。《家庭法》旨在限制一夫多妻制,并最终消除这种现象,她询问,家庭登记簿中留给妻子的登记篇幅为什么竟有四页之多。在离婚、子女监护权和继承方面也存在问题。她想知道《公约》等国际文书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因为摩洛哥《宪法》没有明确这一点。

38.Tan女士询问,能否改变将子女的法定监护权自动授予父亲的做法,以便符合《公约》规定。如能说明2006至2007年一夫多妻制婚姻数量是否下降,将有所帮助。报告表示希望消除一夫多妻制,她想知道,摩洛哥政府为什么没有在新《家庭法》中直接废除一夫多妻制。她还询问,对于家事法庭法官的酌处权是否有限制,这些法官中有多少人是女性,每年由妇女提出的离婚诉讼有多少起。她想知道是否计划取消要求单亲母亲必须在五年内确认子女父亲的限制,以及是否考虑进行DNA测试。

39.Schöpp-Schilling女士询问,废除一夫多妻制的障碍是什么。她想了解关于一夫多妻制婚姻的普遍综合数据,而不只是新的一夫多妻制婚姻的数据。她还询问,离婚调解是否适用于家庭暴力案件。

40.Skalli女士(摩洛哥)在回答关于农村妇女的问题时说,农村妇女问题是发展的重中之重,农村妇女充分享有权利,摩洛哥的发展计划才算成功。根据公共预算改革,各地从公共资金中平均受益,有助于应对农村发展问题。摩洛哥1 540个社区中共有24 600名地方官员,其中妇女的人数还很少。她希望,在2009年的议会选举中,当选妇女的比例将增至20%到30%。这符合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之目标3的计划,并有助于农村发展。

41.Jalal女士(摩洛哥)说,摩洛哥政府选择水、能源和交通作为优先发展重点,并通过政治、国际和当地方案来促进这些重点领域的发展。

42.面对人口的不断增长、经济发展和荒漠化,水成为一项日益稀缺的战略资源。在执行水务方案之前,仅有14%的农村家庭能够获得安全的饮用水;到2007年,这一比例提高到92%。水务方案对农村妇女和女童的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因为她们往往负责为家庭挑水。水供应的改善不仅提供了清洁水,改善了健康状况,还为女童和妇女节省了大量时间,女童可以去上学,妇女可以从事创收活动并参与社区事务。

43.农村电气化方案运用传统电网和独立的太阳能装置,将用电的农村家庭比例从1996年的16%提高到2006年的94%。这对于女童和妇女的直接影响是极大地减少了她们为做饭和取暖收集木材的时间,让她们有更多的时间去上学或参与其他活动。对于健康的影响之一是减少了由木材燃烧释放烟雾引起的呼吸系统疾病。对于社区的整体影响是提供街道照明,增加安全,从而减少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并刺激了当地的贸易和商业,有助于阻止农村人口涌入城市。

44.Skalli女士(摩洛哥)说,摩洛哥建立了许多多功能中心,为农村妇女开展扫盲和职业培训。中心还鼓励农村妇女通过组织合作社等方式从事创收活动。她们制作的产品通过中心上市销售。

45.对《家庭法》的改革是可喜的发展,但确保法规的执行仍然是一个挑战,特别是由于对改革的抵制造成许多人试图规避法律。但废除遗弃离婚是一项重大成就,目前在解除婚姻之前都需要由法院做出裁决。此外,法律允许自愿离婚,立法机关还提出了因感情不和而离婚的概念。希望离开丈夫的妇女因此有了更多的选择。

46.为弥补《家庭法》关于在离婚时分配婚姻财产方面的空白,允许夫妻双方签订婚前协定,规定对未来财产进行分配的条款和条件。但婚前协定并不普遍,也许因为夫妻不愿考虑到可能会离婚。在没有签订婚前协定的情况下,主审法官有权评估配偶双方为婚姻做出的贡献,并据此分配婚姻财产。

47.新《家庭法》规定,男女的最低结婚年龄均为18岁。但在有些情况可以例外,例如新娘未婚先孕,非婚生子女将被视为私生子。农村地区的早婚现象大大多于其他地区,法官执法不严,允许早婚现象,使得问题更加严重。为纠正这一情况,司法部与非政府组织合作,每年对法官的活动进行评估。

48.Mezdali女士(摩洛哥)说,《家庭法》保留了一夫多妻制,但每一起一夫多妻制婚姻都必须得到法官的许可。在报告所述期间,一夫多妻制婚姻的数量不断减少,从2005年的841例减少到2006年的811例。

49.Skalli女士(摩洛哥)说,想要离婚的丈夫曾经利用一夫多妻制,娶来第二个妻子,迫使原配妻子离开。但立法者在制订新《家庭法》时,希望对一夫多妻制婚姻给予严格限制,使其不再充满诱惑。实际上,如果丈夫有能力供养两个妻子,法官通常会批准第二次婚姻。但如果第一任妻子不赞同第二次婚姻,她将自动获准离婚。修订后的《家庭法》不允许男子娶第三位或第四位妻子,摩洛哥政府将为此采取措施,确保所有相关文件都体现出新的事态发展。

50.最后,关于妇女继承权问题,她指出,在所有案例中,男性继承的财产数量均没有超过女性的两倍。例如,根据伊斯兰教法,已故子女的父母双亲平等地继承死者的财产。此外,孙辈继承外祖父财产的方式与继承祖父财产的方式不同。但她承认,《家庭法》在继承问题上仍然含有一些歧视规定,她向委员会保证,将进一步努力解决这些问题。

51.Shin女士询问,劳动监察员是否负责监督产假规定得到遵守的情况。由于缔约国尚未通过制止家庭暴力的立法,她想更多地了解关于惩处家庭暴力施暴者的现行措施。

52.Tavares da Silva女士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促进妇女参与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最近的调查显示,82%的摩洛哥人口愿意投票选举女性候选人,摩洛哥政府应充分利用这一局面,增加当选公职的女性人数。最后,她鼓励缔约国逐步停止使用droits de l’homme(字面意为“男性的权利”)这一法语词组,用中性词组来代替,比如droits de la personne humaine(字面意为“人类的权利”)。

53.Belmihoub-Zerdani女士提请缔约国注意对《公约》的保留与解释性声明之间的区别。

54.Halperin-Kaddari女士统计,在2006年,摩洛哥有12%的婚姻为早婚,她对此表示关切。在这方面,她询问《家庭法》为什么没有明确规定允许出现例外的具体情况。

55.Schöpp-Schilling女士强调妇女问题是一个综合问题,她询问,社会发展、家庭和团结部部长是否有权提交关于在其他部委管辖领域内提高妇女地位的立法提案。了解社会发展、家庭和团结部部长是否有权力审查其他部委提交的立法提案,确定这些提案是否会对男女产生不同影响,将有所帮助。

56.Loulichki先生(摩洛哥)提请大家注意,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缔约国可以对条约提出两种保留:第一,旨在排除条约中某些条款的适用对相关国家产生法律效力的保留;第二,为确保条约的执行符合相关国家的法律秩序,对某些条款的法律效力做出修改的解释性保留。他向委员会保证,摩洛哥政府将向秘书长通报在这方面的立场变化。

57.Skalli女士(摩洛哥)说,作为社会发展、家庭和团结部部长,她承诺就所有立法提案早日采取行动,确保提案符合相关的性别平等政策。她对所有对妇女具有潜在影响的立法草案都进行了例行审查。

58.关于Tavares da Silva女士的发言,她强调,态度的改变绝非在一夕之间。有更多的妇女参与各级选举,但仍然只占候选人总数的极少部分。摩洛哥人或许普遍愿意投票支持女性候选人,但争夺提名和筹集竞选资金的既定程序往往在本质上具有歧视性。此外,部落社区的成员往往集体投票支持同一名候选人,这个人通常是部落首领的儿子。很难改变这种根深蒂固的行为模式。她认为,平等权利行动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唯一出路。她敦促委员会对这一问题进行更细致的研究。

59.Benyahya女士(摩洛哥)提请大家注意,报告(CEDAW/C/MAR/4)第255至263段详细说明了在工作场所保护妇女的立法措施。她确认,劳动监察员会定期监督《劳动法》中关于产假的规定得到遵守的情况。雇主不得解雇怀孕的女工。

60.Belghazi先生(摩洛哥)指出,休产假的妇女有权享有社会保障福利。近几年来,在工作场所中对待女性的态度发生了明显变化,雇主歧视妇女的可能性大大降低。根据新《劳动法》,违反妇女就业权利的指控必须接受有关当局的调查。

61.主席称赞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取得的重大进展,并敦促缔约国继续消除其余的歧视性立法。摩洛哥政府应撤销对《公约》的现有保留,或大大缩小对《公约》的保留范围,并进一步考虑批准《公约》第20条第1款及其《任择议定书》。

下午5时3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