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届会议

2008年1月14日至2月1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结论意见:瑞典

1.2008年1月25日,委员会第827次和第828次会议审议了瑞典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SWE/7)(见CEDAW/C/SR.827和828)。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SWE/Q/7,瑞典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SWE/Q/ 7/Add.1。

导言

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遵循委员会定期报告编写导则并考虑到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意见提交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的口头说明和答复。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遣由融合与性别平等部国务秘书率领的代表团出席会议,代表团成员来自政府的各个部委和部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举行坦率、公开的建设性对话。

4.委员会欣见缔约国承认非政府人权和妇女组织对编写缔约国报告作出了积极贡献。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03年4月批准了《公约任择议定书》。

积极方面

6.委员会欣见,2007年1月1日成立了融合与性别平等部,并设立了性别平等司,除其他外,负责协调监督性别观点主流化的政府部门的工作。

7.委员会欣见,通过了以提供保护免受歧视为重点的2006-2009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并任命了人权代表团,这两项工作都促进了对妇女人权的保护。委员会还欣见,2006年5月通过了性别平等方面新的重点工作。

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两性平等政策预算增加了10倍,并通过了政府部门2004-2009年性别观点主流化计划,以促进政府机构的性别观点主流化。

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07年11月通过了遏制男子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以维护名誉为名实施的暴力和压迫以及同性关系中的暴力的行动计划。

10.委员会欣见,2006年修改了《瑞典外国人法》,规定准许声称可能因性别和性取向而遭受迫害者获得难民身份,这对难民妇女有助益。

11.委员会还欣见,2007年11月修改了《堕胎法》,取消了妇女必须是瑞典公民或瑞典居民才可堕胎的规定。

12.委员会祝贺缔约国实施双边合作方案,以在提供国际援助中促进和保护妇女人权。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已经超过占国民生产总值(高产总值)0.7%的国际目标,并于最近达到了占国产总值1.0%的比例。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3.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议会和司法系统,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最近一个调查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瑞典宪法的政府文书没有考虑到性别问题,对性别问题没有敏感认识,并且《宪法》中的平等概念与《公约》不符。此外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司法系统没有援引《公约》。

15.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对构成《宪法》的所有四项法令进行一次彻底的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审查,确保其符合《公约》的各项规定。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把将来的《反歧视法》作为把《公约》转变为国内法的一种途径,其中包括实质性平等的概念。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这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妇女在国内法院是否已经援引《公约》。

16.委员会欢迎政府最近采取举措,把现有反歧视立法合并为一份《反歧视法》,除了有信息表明该法将大幅度增加对歧视的损害赔偿金额外,它还涵盖七种歧视理由(包括基于性别的歧视),并将适用于大多数社会领域。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歧视妇女问题及其跨越各领域的性质,可能变得不那么明显,并因此得不到足够的重视。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新的《反歧视法》加强促进、保护和落实瑞典妇女人权的全国立法框架,并吁请政府确保给予歧视妇女问题,包括其跨越各领域的性质以充分的能见度和重视。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支持编写一份关于《公约》的手册,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内尤其是各市政府总体上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缺乏了解。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的认识,确保他们熟悉《公约》的精神、目标和各项规定,并在司法程序中经常加以应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更广泛地传播关于《公约》的手册。

20.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已经根据《2004-2009年将性别观点纳入政府办公室主流的计划》,建立了周详的把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政府机关的制度,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一计划缺乏有效的监测和问责机制,其中包括缺乏对不遵守行为的制裁措施。

21.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把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制度(包括《2004-2009年将性别观点纳入政府办公室主流的计划》)中,在各级建立有效的监测和问责机制,并且这样的机制中要规定对不遵守行为的制裁措施。

2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出努力,解决歧视妇女以及使男女不平等问题长期存在的定型态度和行为,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妇女的定型态度长期存在,这可能会损害妇女的权利。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类态度在媒体中特别普遍(媒体经常以一种定型方式描绘男女形象),并且缔约国正在出现色情进入主流的过程,这一过程也称为“公共领域性化”。

23.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主动积极的持续措施,消除对男女角色和责任的陈旧观念,包括针对男女以及媒体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活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根据《公约》第5条的规定,鼓励媒体推动文化变革,改变对妇女和男子适于承担何种角色和任务的观念。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打击公共领域性化的战略,并采取主动积极的措施,确保媒体制作和报道没有歧视性,增加媒体业主和这一行业的其他相关行为体对这些问题的了解。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就性别角色定型观念对执行《公约》的影响进行深入的调研。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在此背景下对现行措施的影响展开评估,以便查明不足之处,并对这些政策作出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24.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妇女担任高级职位,特别是担任学术界高级职位的比率很低,学术职位愈高,妇女任职人数愈少,她们目前仅占教授职位的17%。尽管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信息说,政府将制定一项在劳动力市场和企业部门实行性别平等主流化的战略,但委员会继续对妇女在高级管理职位和私营公司董事会任职人数偏低感到关切。委员会遗憾的是,尽管立法中规定了暂行特别措施,但这些措施没有得到系统性的贯彻,未被当作加速实现男女在《公约》所有领域中的事实上平等的一种办法,特别是在私营部门中,情况更是如此。

2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努力,鼓励增加妇女担任高级职位,特别是学术界高级职位的人数。委员会建议采取主动积极的措施,鼓励更多妇女申请高级职位,并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运用和有效贯彻暂行特别措施,以加速实现妇女在所有领域与男子事实上的平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其两性平等立法中进一步列入有关条款,强行规定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均采用暂行特别措施,包括目标或配额,并以奖励制度加强这些措施。委员会建议,有关在劳动力市场和企业部门实行性别平等主流化的未来战略将列入有效的监测和问责机制,包括对雇主和其他相关团体不执行规定的处罚。委员会请缔约国监测妇女参与高级管理职位方面的情况发展,以期通过立法或政策举措来进一步支持这一参与,并提供有关取得成果方面的资料,包括相关的分列统计数据。

26.委员会注意到妇女继续高度参与劳动力市场以及缔约国为支持这一参与而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通过延长产假和陪产假计划使男女能够兼顾工作和家庭生活。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最近采取的举措,包括2007年采用了收入所得税收抵免、购买家庭相关服务的税款抵减等办法,在2008年预算法案内规定了父母保险中的一项性别平等津贴,但与此同时,委员会仍然对父亲使用了不到20%的育儿假,妇女基本担任非全时工作感到关切。尽管《平等机会法》修正案中将“等值工作”的定义列入该法,但委员会仍然对严重的职业隔离以及男女工资差距的持续存在感到关切。

2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优先实现劳动力市场中男女事实上的平等,以便全面遵守《公约》第11条的规定。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监测发展趋势,采取的办法包括收集和分析按性别、技能和部门分列的、比较非全时工和全时工的数据,以及采取的措施的影响和取得的成果,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确保兼顾家庭责任和职业责任,并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和照顾家庭任务,包括增加奖励手段,鼓励男子使用育儿假权利。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消除纵向和横向职业隔离,并且缩小和弥合男女薪酬差距。

2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自提交上次定期报告以来广泛努力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其中包括2007年关于暴力行为的行动计划、2005年开始生效的有关性犯罪的新立法以及扩大《禁止令法》规定的范围,但委员会仍然对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特别是以维护名誉为名对妇女实施的家庭暴力和犯罪的高发率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在涉及暴力犯罪方面的低起诉率和低定罪率感到关切,并对瑞典没有按照犯罪受害人的性别分列犯罪统计数字感到遗憾。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关于提供社会服务支助情况的调查的结论认为,各市提供的支助服务各不相同,一些市不能为所有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包括残疾妇女等有特殊需要的妇女提供收容住所。此外,委员会对缺乏有关瑞典境内妇女和女孩生殖器官被切割人数的统计资料感到遗憾。

29.委员会根据其一般性建议19,敦促缔约国确保采取综合措施应付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以维护名誉为名实施的犯罪。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拨出充分的财政资源,确保有效实施2007年关于暴力问题的行动计划,研究和分析所有暴力侵害妇女的事件,尤其是那些造成妇女被杀害的案件,并执行政策以预防这类暴力,向受害者提供保护、支助和服务,并对罪犯进行惩处和改造。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收集全面的统计数据,按性别、年龄、暴力类型、犯罪人与受害人的关系分列。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统计资料,说明瑞典境内的妇女和女孩生殖器被切割的人数。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确保中央政府、地区行政委员会和市政府之间进一步合作。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监测提供社会服务的情况,以确保在缔约国全境提供足够的收容所,配备安置残疾妇女的设备,并确保它们有足够的资金。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针对贩运问题采取了许多措施,包括2004年7月1日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并在2002年修正了《刑法》,规定贩运人口为犯罪行为,并可能为贩运受害者或证人发放有一定时限的居住许可,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将妇女和女孩贩往瑞典的事件,并对未能提供充分的数据说明贩运妇女和女孩的普遍程度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切瑞典公民在国外贩运女孩、卖淫及有关问题。

3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制止以各种形式贩运妇女。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关于贩运妇女和女孩的全面资料和数据,并说明采取的措施产生的影响和取得的成果,包括按照国家今后打击贩运人口的行动方案采取的措施。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制定国家方案时,适当考虑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在访问瑞典后提交的报告(A/HRC/4/34/Add.3)中的建议。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强立法,允许起诉在国外参与对女孩进行性剥削的瑞典公民,包括禁止再给具保后释放的人发护照。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进行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包括在缔约国的“贫穷与贩运人口”战略框架内合作,以进一步遏制这一现象。

32.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资料,表明定于2008年对禁止卖淫的情况,包括对1999年关于购买性服务法的效果进行评估,但委员会对缺乏说明缔约国境内卖淫(包括暗娼)普遍程度的资料和数据表示遗憾。

3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剥削妇女和关于包括暗娼在内的卖淫情况的全面资料和数据。缔约国还应该提供数据,说明对其卖淫问题政策,包括该政策对卖淫妇女以及对性服务需求的影响即将进行的评估的结果,并提供资料,说明为了对评价结果开展后续行动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制订战略和方案,防止妇女从事卖淫,并建立康复方案,支持希望不再卖淫的妇女和女孩,包括提供关于其他谋生手段的信息并予以支持。

34.委员会对国家卫生和福利局最新报告的结果表示关切。报告表明,医疗服务方面的两性平等存在不足之处,这可涉及男女不能平等地获得先进的医治手段,还可涉及制订医疗服务使用的标准诊断方式。委员会还关切的是,与男子相比,妇女患有应激疾病、使用医疗服务、吃药和休病假比男子多得多。此外,委员会对少女的精神健康状况恶化表示关切,包括酗酒和吸毒的人增加,企图自杀和以其他形式自残的人数增加。

35.委员会吁请缔约国进一步进行调查和研究,确定问题的范围,了解原因,还吁请缔约国继续努力,按照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4,改善医疗服务,将性别观点纳入卫生部门的所有方案、服务和改革中,以便使全国各地的所有妇女和男子能够平等享受适当和充分的医疗服务。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解决少女精神健康状况恶化的问题,预防并打击酗酒和吸毒,防止自杀,加强预防性和治疗性的精神健康方案,并拨出充足的财政资源,有效实施这类方案。

3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目前关于离婚后财产分配的法律可能没有充分解决夫妇双方因性别带来的经济不平等问题,这一不平等可能是现有劳动力市场的性别隔离和妇女更多从事无薪工作造成的。

37.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研究离婚对夫妇双方造成的经济后果,特别重视男配偶在其全职和不间断的职业生涯基础上得到加强的人力资本和收益潜力。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研究结果审查其目前的立法,并将此类资料列入其下一次定期报告。

38.委员会注意到,瑞典已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努力让移民妇女、难民妇女和少数族裔妇女融入瑞典社会和劳动力市场,但委员会对她们的人权状况和她们继续遭受多种形式歧视的情形仍然感到关切。委员会注意到,2007年关于暴力问题的行动计划已经认识到,移民妇女或来自外国的妇女是特别脆弱的群体,需要得到特别保护,但委员会对她们在自己的社区遭受暴力和性别歧视的情形仍然感到关切。2007年的一项条例要求外国国民在领取身份证件时需由近亲陪同,这可能对被虐待的外国妇女造成不利影响,委员会对此也感到关切,但委员会注意到瑞典代表团已表示将审查该条例。委员会注意到,瑞典已经任命一个罗姆人问题代表团,但对萨米族和罗姆族妇女在各方面遭受其他形式的歧视持续感到关切。

3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消除对移民妇女、难民妇女和少数族裔妇女的歧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主动采取措施,防止这些妇女在其社区内以及在整个社会里遭受歧视,打击暴力侵害她们的行为,增强她们对可利用的社会服务和法律补救办法的了解,让她们熟悉自己享有两性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权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将她们融入瑞典劳动力市场。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审查2007年关于身份证件的条例。此外,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定期全面研究移民妇女、难民妇女和少数族裔妇女遭受的歧视,收集她们的就业、教育和保健统计数据以及关于她们可能遭受的各种形式暴力的统计数据,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些资料。

40.瑞典虽已于2006年1月1日建立了一个新的公共机构,以确保在短期和长期有效地执行国家残疾政策,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妇女受到多种形式的歧视,包括在获得教育、就业和保健以及在获得保护以免受暴力方面受到歧视,她们没有被视为有特殊需要的特殊群体。关于社会领域的立法和政策对残疾妇女产生了哪些影响,没有足够的资料和数据,包括统计数据,关于暴力侵害残疾妇女的行为,也缺乏数据,委员会对此感到遗憾。

4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消除对残疾妇女的歧视,打击暴力侵害她们的行为,承认她们是有特殊需要的特殊群体。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将她们融入瑞典劳动力市场,定期全面研究她们遭受的歧视,收集她们的就业、教育和保健统计数据以及关于她们可能遭受的各种形式暴力的统计数据,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些资料。

4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继续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43.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44.委员会指出,各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敦促瑞典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45.委员会请瑞典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瑞典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4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最迟于2014年9月提交一份合并报告,综合应于2010年9月提交的第八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4年9月提交的第九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