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届会议

第734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6年5月25日,星期四,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贝尔米乌–泽尔达尼女士(副主席)

后来的主席:马纳洛女士(主席)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塞浦路斯第三、第四及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续)

因马纳洛女士缺席,副主席贝尔米乌–泽尔达尼女士代行主席职务。

下午3时零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塞浦路斯第三、第四及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续)(CEDAW/C/CYP/3-5、CEDAW/C/CYP/Q/5和CEDAW/C/ CYP/Q/5/Add.1)

1.应主席邀请,塞浦路斯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第7条和第8条(续)

2.Koursoumba女士(塞浦路斯)回应关于公民身份的问题,她说,《民事登记法》规定在1960年8月16日至1999年6月11日出生,其母亲是塞浦路斯人,则这部分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取得塞浦路斯公民身份。如果父母任一方是塞浦路斯人或在上述时间内获得了塞浦路斯公民身份,其子女将自动获得塞浦路斯公民身份。

3.Varnavidou女士(塞浦路斯)说,政府同媒体、妇女组织代表和各政党领导人合作,明确了鼓励和促进妇女参与政治和媒体的途径,还鼓励通过开展研究来查明教育体系、家庭和媒体没有充分支持或鼓励妇女参与活动的原因。政府开展了一项运动,目的是提高公众对两性均衡代表制的益处以及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必要性的认识,并将展开研究以确定这项活动是否具有影响力,尤其是对最近的选举。

4.研究显示,在议会以及担任其他政府职务的女性正在成为榜样,鼓励着更多的妇女参与政治。国家社会性别主流化行动计划鼓励地方当局在确保地方一级实现男女代表比例均衡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政府计划在2006年12月地方选举之前开展一项进一步提高认识的运动,并为在地方当局一级当选的所有男子与妇女举办社会性别意识培训班。

第10条至第14条

5.Flinterman先生询问,政府通过何种政策来增加在教育领域担任决策性职务的妇女人数,全国社会性别主流化行动计划是否会制定暂行特别措施以解决教育工作者整体男女不平等问题。女教师与男教师的晋升机会不平等,这也是令人担心的问题。在这方面,缔约国应当解释为什么女教师的附加资格要少于她们的男同行,等级制度确定的基础是什么,以及审查委员会是否全部由男性组成。缔约国还应说明计划采取何种战略来纠正各种学科中存在的性别隔离现象,因为这种隔离会对男女未来的职业产生深远影响。

6.高等教育机构中女性教职员工比例较小,这说明妇女在竞争性研究和发展项目中所占代表比例不足。政府应采取紧急行动纠正这一趋势。独立资料来源报告称,职业母亲、失业妇女和回返家园的妇女很难被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因此,了解建立开放大学的提案的现况,以及在建立这样的机构中是否考虑到性别层面,这将具有一定的意义。

7.Schöpp-Schilling女士说,缔约国报告给人以错误印象,认为兼职工作是妇女的普遍选择,而不是妇女要兼顾工作和家庭、别无他择的一种无奈的选择。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有区别性,这一点很重要。她询问报告中关于出生率下降与妇女的经济活动有关的假设是否有研究作支持。妇女发展企业活动的努力要么成功要么失败的断言似乎也缺乏明确的基础(CEDAW/C/CYP/3-5,第151段)。缔约国还应说明,男女因经验不足和缺乏相关的研究而使经济活动的成功机率受到限制的程度是否相同,是否女企业家经营失败率要高于她们的男同行,以及在开办企业时有过相关培训或背景的男子的数量。确定是企业经营活动普遍面临失败风险还是仅仅妇女所有的企业有此风险,这一点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关系到如何制定适当政策来解决这一问题。

8.是否进行过有关妇女在离职期后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研究,她们这样做的动机,重新进入时可能遇到的障碍,《促进就业法》是否通过提供保育等支助结构来鼓励妇女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以及是否有针对这些妇女的特别需要而进行的再培训计划以使她们适应当前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了解这些情况是有助益的。她询问《男女就业和职业培训平等待遇法》是否在这方面提供了暂行特别措施。最后,《社会保险(修正)法》中与福利金相关的规定(CEDAW/C/CYP/3-5,第155段)似乎也带有歧视性。了解男子获得的福利金和养恤金与女性有何不同是有益处的。

9.Khan女士问道,政府是否通过了一项行动计划,并且为减少就业领域严重的性别隔离现象设定了时间框架,此种性别隔离现象与男女之间巨大的工资差距直接相关。她想了解,许多妇女局限于传统行业部门因而收入的机会少于男子,这是否是造成男女工资差距的原因之一。欢迎就这一可能性及其他促成因素展开深入研究。妇女应当有更多的机会从事雇主和管理者的工作。为此,政府应制定相关的征聘政策,帮助妇女找到适合她们自身教育程度的且可以获得的岗位。

10.缔约国应详细说明移徙妇女的就业情况和整体情况。关于政府采取何种措施将这一部分妇女纳入劳动力,有多少人被合法雇用以及是否遵循《男女就业和职业培训平等待遇法》,了解这一点会有所帮助。缔约国还应说明她们的雇用合同是由劳动部还是移民部门起草的,因为这两个机构可能会采取完全不同的方式来处理这一问题,并且会体现在合同的法律条款上。

11.了解外籍工人,尤其是第三国国民,是否受到与同酬以及在性别歧视案中负有举证责任的相关法律的保护(CEDAW/C/CYP/3-5,第154(d)段),是很有帮助的。最后,关于与性骚扰有关的法律条款,她询问在家政部门工作的妇女是否可以就性骚扰或其他形式的违约提出申诉,尤其是向两性平等委员会申诉,这样的申诉是否会提交到劳动监察局作进一步调查。

12.Tavares da Silva女士对前面的发言者提到的女性移徙工人的问题同样表示关心。她说,下一次缔约国报告应当包括所有少数民族和族裔群体事实上的状况的资料,包括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尤其是他们在受教育、就业、保健服务、住宿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情况,指出这些群体面临的易受伤害的具体情况。报告明确了规范这些群体状态和权利的法律条款,因此了解政府已提供了哪些保证来确保这些条款得以实施是有益处的。在这方面,她询问是否提交的所有申诉都指称这些权利受到侵犯。关于CEDAW/C/CYP/Q/5/Add.1号文件附件第3段,她说,流离失所的妇女的状况不应作为两性平等原则的例外情况处理,只有流离失所的父亲的子女才被视为流离失所者,这样的条款既是对母亲也是对儿童的歧视。

13.Koursoumba女士(塞浦路斯)说,下一次报告将会更详细地描述塞浦路斯的立法和事实上的状况。她解释说,之所以没有专门提到本国各少数民族和特殊群体,是因为他们被列在其他类别中进行讨论。

14.Varnavidou女士(塞浦路斯)说,现在教育部正是由一位女性领导,教育委员会的五位成员中也有两位是妇女。大学中女教授数量的确非常少,但是她们在增强同行的敏感认识以及在大学内发起倡议方面的表现都是非常活跃的。政府与她们合作开展研究,在教育系统内制定自己的宣传方案。

15.鼓励妇女创业的计划已经取得了显著进展,三年中女企业家的数量几乎翻了一番,她们现在拥有的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的四分之一。这是政府多部门联手努力的结果。此外,就这一主题已经举行过六次会议;现有的妇女合作银行支持妇女的创业行动;工业部鼓励青年企业家项目有一项特殊计划,即为年龄在18至55岁的妇女提供充足的企业开办补助金,促进妇女进入传统商业领域以及那些以新技术为依托的商业领域。

16.Droushiotou女士(塞浦路斯)说,新战略发展计划侧重于建立开放大学,国家社会性别主流化行动计划则将增加大学和研究机构中女教授的数量作为其优先事项之一。

17.Koursoumba女士(塞浦路斯)说,2002年颁布的《男女就业和职业培训平等待遇法》条款已在报告(CEDAW/C/CYP/3-5,第153段)中予以讨论。该法考虑到在其规定范围内代表各领域妇女的、以及集体谈判或类似协定和方案所规定的平等权利行动,以促进公共和私人部门实现两性平等。该法禁止性骚扰并提出了这方面的宣传计划,而且在任何针对雇主的申诉中,举证责任由雇主而不是申诉人承担。

18.Droushiotou女士(塞浦路斯)说,作为消除陈规定型观念的一个途径,政府提供了保育服务,并在公共部门为男女两性提供灵活的工作形式,使职业和家庭生活能够两者兼顾。政府还制定计划,建议私人企业营造关爱家庭的氛围。公众就业机构也日趋现代化,现在可以为求职者提供个性化服务。还有为失业妇女提供培训和就业求职的特别项目,帮助妇女进入或重新进入劳动队伍。已有600人登记注册,据估计这一系统可以为3 000名妇女找到工作岗位。

19.为了解决男女薪资差距问题、应对无形的障碍效应,政府在审查了其他国家最佳做法后开始筹备在2006年底实施一项调查,从职业类别、活动部门、教育程度、对培训项目的参与程度和无形的障碍制约因素等方面分析男女薪资差距。政府将在调查的基础上制定自己的战略。最后,为回复上一次会议中更新有关高级女性公务员和法官的数据的要求,她指出,2005年的数据显示妇女占公务员人数的30%,司法机构人员人数的32%。

20.Aristodemou女士(塞浦路斯)提到就业中的性别隔离问题,她说,许多塞浦路斯妇女在服务部门工作,政府应当注重对她们进行培训,使其能够在技术性更强的领域工作。随着受训者项目的现代化,希望能够鼓励更多的学生参加与自己专业相结合的职业培训。而且,技术和职业教育体系正在进行改革以吸引更多的女孩。

21.Varnavidou女士(塞浦路斯)说,尽管从整体上看教师行业中男女两性实力相当,但是却有更多的男性拥有博士学位。教师之所以成为以女性为主导的职业,是因为容易雇用到合格的求职者以及相对较高的收入。但是,妇女还是遇到了无形的障碍,即使是在女教师占75%的小学。

22.能否提供保育设施,对妇女进入劳动队伍、参与政治生活至关重要。政府的目标是到2010年3至6岁的儿童90%得到照管,可是33%的3岁以下儿童得到照管的目标却只实现了不到一半。而对于这一年龄组儿童,大家庭在提供保育方面可给予极大的支持。政府还进行研究以确定要求特殊照顾的人群的需要,如病人或残疾者,并制定相关战略。

23.Koursoumba女士(塞浦路斯)说,政府对寻求庇护者的政策十分明确,即在执行已纳入国内法的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与保护本国庇护体系的决心中寻求平衡。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的最新报告确认在塞浦路斯的庇护申请有99%是不合理的,其余1%的寻求庇护者则可能被政府视为难民,他们可以获得法律给与的所有权益,并且不难找到工作。

24.另外99%的寻求庇护者——基本上是非法移民,有些甚至没有提出庇护申请——都是在塞浦路斯面临实际生活困难而提出申诉。北部边境松懈的管理使得来自欧盟以及近东和远东地区大量的非法移民涌入塞浦路斯,他们使用各种语言,其中有数千人要求庇护。无可否认的是,公众甚至个别政府官员都对这些非法移民产生了敌对情绪。

25.上周在首都发生的意外事故引发了一场寻求庇护者大规模抗议活动,而许多非法滞留塞浦路斯的人的参与又使得抗议者队伍更加壮大。外界一致认为政府将会审查所有庇护申请,提供《难民公约》和国家法律所保障的所有权益,直至做出最后裁定。红十字会已经为签订临时协议的人提供了住所。在寻求庇护者的申请悬而未定时,政府允许他们在农业领域工作,目前已有大约600人被雇用。审查的庇护申请数量由开始的17 000份减至2006年的4 000份,另有10 000份积压申请。

26.Schöpp-Schilling女士要求得到有关进入塞浦路斯的女性移民数量方面的信息,不论是非法移民还是寻求庇护者。她还询问国家法律是否包含针对不同性别的庇护条款,例如承认女性可能遭受切割生殖器官的危险为寻求庇护的理由。她还想了解已婚妇女是否可以不依靠丈夫而独立获得庇护。

27.Koursoumba女士(塞浦路斯)说,国家法律包含针对不同性别的庇护条款,并且妇女可以行使其自己的权利获得庇护。

28.Economou女士(塞浦路斯)说,按性别分列的有关庇护问题的数据会在2007年1月公布。寻求庇护者有权在塞浦路斯居留、在境内自由活动和申请工作、享有福利补助金以及医疗服务。庇护服务处正在制定相关政策,以促使寻求庇护者和难民融入社会,并且会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一起对他们所面临的困难进行评估,以期在融入社会的过程中赋予他们更强的话语权。在塞浦路斯,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有权接受教育,他们还可以参加希腊语课程,有一些是专门为妇女设置的。对于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最迫切的居住需求,妇女和家庭享有优先权。

29.Koursoumba女士(塞浦路斯)说,监察员办公室最近做出一项决定,认为有关流离失所者的法律带有歧视性,因为它承认流离失所男子的子女为流离失所者,而流离失所妇女的子女则无这一身份。政府会考虑监察员办公室修改法律以消除差异的建议。

30.Gasoard女士说,有关庇护的资料具有普遍性,而委员会关心的是妇女特有的问题。她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相关资料,说明在何种程度上以妇女切割生殖器官风险、强迫婚姻或以卖淫为目的贩运妇女为根据给予妇女庇护。

31.Koursoumba女士(塞浦路斯)说,下一次报告将会提供这些资料。

第15条和第16条

32.Gaspard女士注意到有近四分之一的生育为“婚外生育”,询问这是否是指孩子是事实婚姻夫妇或由单身妈妈所生育。她希望在下一次报告中看到有关单亲家庭子女数量的统计数据。她还询问民法是否认可事实婚姻。例如,对于没有结婚、但长期生活在一起的伴侣过世后的妇女,怎样界定她的养恤金权利,而未婚父亲的权利又在多大程度上被认可?

33.Khan女士提到《公约》第13条时说,需要制定一项更加准确的贫穷衡量标准,以确定生活在贫穷线以下的人口的比例。她想了解的是,从事农业工作的妇女的收入水平与城市妇女的收入是否具有可比性。鉴于报告中提到的惟一弱势群体是单身母亲和退休的老年妇女,她询问是否采取了特别措施来支助其他弱势群体,诸如移民单身母亲、残疾妇女以及女性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

34.在提到第16条和1994年《家庭法院(宗教团体)法》时,她询问宗教团体是否受民事法庭的管辖,以及该法是否规定此种团体可拥有其自己的、反映其宗教原则的民事法庭。她还询问采取了何种措施来确保此类宗教法庭充分遵守国家法律和《公约》所明确规定的平等和不歧视原则。

35.Koursoumba女士(塞浦路斯)提到先前谈到的有关外籍帮佣工人的问题,她说,现已设立了一个政府委员会,以审理帮佣工人对其雇主提出的申诉。最近对法律所做的一项修改,使此类工人可以在等待其申诉的最后结果出来之前为另一雇主工作。如果申诉得到委员会的支持,该雇员即永久性解除该雇用关系,在某些情况下,雇主还将被禁止再雇用外籍工人。

36.法律不承认事实上的婚姻,因而此种婚姻不享有任何权利。另一方面,法律现在允许以非宗教仪式缔结婚姻;而以前,只有经过宗教仪式的婚姻才得到法律的承认。继承权和财产权由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来确定。塞浦路斯国民之间的婚姻关系须通过民事法院来解除,即使是以宗教仪式缔结的婚姻。鉴于《宪法》保障宗教自由,外国人有权以非宗教仪式或者按照其选择的宗教仪式在塞浦路斯结婚。

37.Varnavidou女士(塞浦路斯)说,已采取适当的措施促使所有弱势群体的妇女、而不仅仅是单身母亲和退休的老年妇女融入社会。政府制定了种种有关方案,为那些依靠福利金生活的人提供训练和其他类型的支助。此外,近年来也大大提高了福利金预算金额。由于老年妇女最有可能陷入贫穷境地,以及她们中有许多人也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对这部分人给予了特别支助。

38.2001年,对法律做出修正,以确保所有自营职业的农村妇女都可参加社会保险。此外,还向所有未参加其他任何社会保障计划的人(其中大多数是妇女)提供社会养恤金。最近国家提高了所支付的社会养恤金数额。实施了一些具体倡议,目的是为农村妇女提供工作机会,或者为其提供贷款,让她们自己创办企业,从而成为自营职业者。关于贫穷问题,塞浦路斯使用欧洲联盟衡量贫穷线的标准方法:全国平均中等收入的60%。

39.Khan女士说,关于移徙工人、尤其是来自欧洲联盟以外其他国家的帮佣工人是否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同等报酬,以及他们的雇用合同是否经由劳动部起草等问题,她尚未收到答复。

40.Tan女士询问,对于那些在家庭企业中工作但不领取报酬并且未被视为正规雇员的农村妇女,她们是否有权根据2001年《社会保险(修正)法》享有社会保险。

41.Varnavidou女士(塞浦路斯)解释说,2001年《社会保险(修正)法》(L.51(I)/2001)规定自营职业的农村男子与妇女享有同等权利,1995年《社会养恤金法》(L.25(I)/1995)则规定未参加其他任何社会保障计划的男子和妇女可领取社会养恤金。2000年《社会养恤金法》修正案将社会养恤金数额提高到《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全额基本养恤金的81%。

42.Tan女士想知道有多少妇女惠益于农村妇女教育方案。政府是否对《2004-2006年农村发展计划》进行过评价,了解这一点也颇有益处。

43.马纳洛女士代行主席职务。

44.Schöpp-Schilling女士评论说,报告未载列有关残疾妇女状况的任何资料,并忆及1991年第18号一般性建议曾要求提供这方面的详细资料。委员会将很高兴看到下一次定期报告能够提供有关资料。她赞扬塞浦路斯政府为从未工作过的公民制定了一项社会养恤金计划,并希望下一次定期报告将载有有关老年人状况的补充资料。

45.Zou女士说,下一次报告应当提供有关农村妇女状况的详细资料,同时对于利用向青年人提供低息贷款的“鼓励青年扎根农村”方案的人数之少表示关切。她注意到,政府在国家一级建立了提高妇女地位的机构,但不清楚在地方一级是否也建立了此种机构。

46.Tavares da Silva女士注意到,报告和代表团的发言都提到将性别观点纳入各项国家发展计划。她不清楚这是否意指各项政策和计划中包含了具体措施,或者就是说从其对妇女和男子的影响方面进行了评价。

47.Koursoumba女士(塞浦路斯)说,塞浦路斯政府目前正在对第三国国民、尤其是外籍帮佣工人的薪金方面可能存在的歧视问题进行调查。关于报告中存在的各种漏洞,由于尚无任何可获数据,亦无任何特定的与妇女相关的数据,故未提供资料加以说明。代表团将会建议收集按性别分列的数据。

48.Varnavidou女士(塞浦路斯)说,代表团无法提供对“鼓励青年扎根农村”方案的评价情况。不过,利用该方案的人数不多的原因很可能是青年人宁愿参加“鼓励妇女办企业国家方案”这类其他方案。政府在竭尽全力向农村妇女宣传各种不同的选择做法,但在地方一级尚未建立有关机构。

49.政府制定了针对残疾人的各种方案,但这些方案不是以妇女为特定目标。一旦确定了不同群体的需要,政府将指定针对处境不利的妇女的方案。代表团为之骄傲的是,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妇女,她们都极易获得受教育和保健的机会,两者情况差别甚微。

50.Aristodemou女士(塞浦路斯)说,政府制定了各种有关方案,为残疾人提供职业训练、就业机会和企业开办补助金。

51.Droushiotou女士(塞浦路斯)说,与以前的发展计划不同,“农村发展计划”(2004-2006年)融入了性别观点,虽然它不是为妇女量身打造,但是它含有针对农村女性人口的措施。中期目标是采用基于性别观点的预算编制方法。

52.Shin女士说,残疾妇女尤其易遭受家庭暴力和剥削。因此,她建议下一次定期报告应当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53.主席以个人身份发言,她说,下一次报告应当提供按性别分列的完整的资料。委员会在其以前的结论意见中曾强调说,必须增加妇女担任决策职务的人数,尤其是在文职部门和议会中。为此她强烈地建议塞浦路斯政府认真考虑《公约》有关暂行特别措施的规定,尤其是第25号一般性建议。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特别是从事兼职工作的妇女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必须采取暂行特别措施。还应当根据第10条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使女教师与男教师享有同等的权利。

54.她欢迎取消所谓的“艺术家”签证,但呼吁该国政府采取重大措施,保护那些真正的女艺术家。另外还敦促该国政府制定更加有力的方案,保护外侨、尤其是女性移民帮佣工人,以及农村妇女。最后,该国政府应当与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密切合作,鼓励妇女报告所有形式的暴力行为,同时对执法官员和司法机关也应当加强处理此类案件方面的培训。

下午5时1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