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届会议

2007年7月23日至8月10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结论意见:新加坡

1.2007年8月1日,委员会第803次和804次会议审议了新加坡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SGP/3)(见CEDAW/C/SR.803和804)。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SGP/Q/3,新加坡的答复载于CEDAW/C/SGP/Q/3/Add.1。

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表示赞赏,报告遵循了委员会关于报告编写导则并考虑到委员会此前作出的部分结论意见。但委员会注意到,报告未充分提供《公约》所涉领域按性别分列的统计资料。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做出了详尽的书面答复并对委员会成员口头提出的问题做出口头说明及进一步澄清。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坦诚、建设性的对话,使委员会进一步了解了新加坡妇女的状况,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

4.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遣由社会发展、青年及体育部部长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成员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部际委员会主席、若干部委和政府部门以及伊斯兰宗教法院、全国工会大会和参与《公约》执行工作的非政府组织的代表。

5.缔约国撤回了在批准《公约》时对第九条所作的保留,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公约》第二条、第十一条第1款和第十六条仍然维持其保留。

积极方面

6.缔约国在社会发展、青年及体育部设立妇女科以及《消除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部际委员会,与三方委员会和妇女组织开展合作,针对媒体中的性别定型观念和公平就业做法等问题制定多项准则,从而确保《公约》的执行,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

7.缔约国采取多种努力消除家庭暴力,包括通过建立家庭暴力对话小组,成员包括各部委、法院、监狱、社会服务部门和妇女组织的代表,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缔约国实施咨询令,规定对施暴者和受害者实施强制咨询,委员会对此也表示赞赏。

8.缔约国消除了医学院对女生入学的歧视性配额,并修订了公务员医疗制度,根据现在的规定,男女均可为其配偶和未满18岁的未婚子女申请医疗津贴,委员会对此也表示欢迎。

9.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其他领域取得的进展:提高了议会中的妇女比例;采取措施加强对外籍家庭雇工的保护;以及支持老年妇女就业和经济保障的各种规定。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0.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和议会,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11.委员会重申对缔约国对《公约》第二条和第十六条的一般性保留及其对第十一条第1款的保留深表关切。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对第二条和第十六条的保留违背了《公约》的宗旨和目的。

1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作出努力,在具体时间框架内撤回对第二条、第十一条第(1)款和第十六条的保留。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参与多方利益攸关方的磋商,并让妇女在每个小组中得到充分代表,讨论该国保留意见的程度和范围及其对全体妇女享受《公约》赋予的权利产生的影响,对相关法律进行必要修订,以便于撤回保留意见。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分析这些保留意见的确切范围及其对各类妇女群体的影响。

13.令委员会关切的是,该国《宪法》第十二条第1款保障人人平等,但《宪法》没有明确确认基于性别的平等,而且在缔约国立法、包括《妇女宪章》中没有根据《公约》第一条对歧视妇女进行定义。

1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宪法》或其它适当立法中根据《公约》第一条纳入对歧视妇女的定义,包括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并纳入禁止以其它理由歧视妇女的规定,特别是以婚姻状况、年龄、残疾和民族血统为由。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二条的要求,切实落实男女平等原则,而不仅仅是实现机会平等。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系统和长期地培训律师、法官、执法人员、教育工作者、人民协会的领袖、非政府组织和工会,使他们了解《公约》及事实平等或实质平等的概念,以便在该国建设支持人权、两性平等和反对歧视的文化。

15.委员会高兴地看到,拟以通过一项法案把穆斯林妇女的最低结婚年龄提高至18岁,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个人状况方面存在民法和伊斯兰法的双轨法律体制,使穆斯林妇女在结婚、离婚和遗产继承方面继续遭受歧视。

1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进行法律改革,消除民法与伊斯兰法相互不一致的规定,确保完全按照《公约》规定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特别是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消除在妇女争取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权利方面存在的法律冲突。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研究法律制度相似的其他国家在伊斯兰法律解释及其编纂方面的比较判例和立法,确保穆斯林妇女能够以可负担的方式全面和便利地利用民法处理各项事务。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与伊斯兰教法律研究组织、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妇女非政府组织以及宗教和其他社区领袖建立伙伴关系并进行协作,加大对法律改革的支持力度。

17.委员会对妇女科作为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取得的成就表示赞赏,但关切地注意到该科隶属社会发展、青年及体育部内的家庭发展小组,其权力、人力资源和财政资源有限,无法确保妥善制定两性平等政策并通过各部委和政府部门的工作全面执行这些政策。

1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提升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的级别,加强任务规定,并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制定两性平等政策,监测政策的执行,并促进各部委有效利用社会性别主流化战略,并为此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部际委员会合作。委员会并请缔约国对加强各部门收集和使用按性别分列数据的工作、包括数据的公开发表给予必要关注,并为此分配充足资源。

19.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在议会中的任职人数比例有所提高,但特别鉴于新加坡妇女受教育程度高,能力强关切地注意到其女议员人数仍然偏少。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提名遴选和晋升程序中采用“不分性别择优原则,”但关切地注意到,仍然没有妇女担任内阁部长职务,在外交、司法和教育机构等公共管理部门以及私营部门担任高级职务的妇女比例依然偏低,从而限制妇女平等参与各领域决策进程。

2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紧努力,在内阁、议会、公共行政和私营部门提高担任领导职务、包括通过选举或任命方式获得领导职务的妇女比例。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提名、遴选和晋升程序,同时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和23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推动妇女全面、平等地参与各级和各领域的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决策工作。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对贩运人口作出了狭义的界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被贩运的妇女和女孩可能因违反移民法而受到惩罚,被当作犯罪人,而非受害人。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议定书》中关于贩运的定义,审查国内现行法律和政策措施,以便于确认贩运受害人和起诉贩运者。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保证被贩运的妇女和女孩不会因违反移民法而受到惩罚,并给予足够的支持,让她们能够举证贩运者并得到充分的援助和补救。

23.委员会肯定缔约国加强了保护外籍家务佣工的措施,包括采取了针对虐待佣工的雇主的扣分制,但委员会仍然对外籍家务佣工的处境表示关切,尤其是定期怀孕测试、禁止佣工与新加坡人结婚和没有法定休息日等问题。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就业法》并不涵盖外籍家务佣工,而《外籍工人就业法》主要涉及工作许可证问题,没有给外籍家庭务佣工的权利以必要保护。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雇主缴纳保证金经常导致外籍家务佣工的自由受限。

24.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审查《外籍工人就业法》给予女性外籍家务佣工的法律保护。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保证这些工人能够受益于《就业法》或针对外籍家务佣工的专项立法提供的更广泛的保护,尤其是在合同地位问题上;应由缔约国而不是民间协会直接监督职业介绍所和雇主是否遵守相关规定。委员会建议外籍家务佣工应享有适当的工资、包括休息日在内的合理的工作条件、医疗保险等福利以及能够求助于投诉和补救机制。委员会请缔约国向外籍家务佣工的雇主宣传保证金的目的,让他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限制外籍家务佣工的行动自由。

25.委员会对新加坡公民的外籍妻子的处境表示关切,尤其是她们遭受暴力和虐待及其在国内的工作权和居民身份问题。

26.鉴于不久前缔约国撤销了对第九条的保留,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为受虐待和暴力侵害的新加坡公民的外籍妻子提供迅捷的信息渠道,并在必要时提供足够的收容所。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向持有社交访问准证的外籍妻子发放工作许可证,并建立制度,明确规定在婚后合理期限内授予外籍妻子公民身份,而不是逐案审核公民身份申请。

27.委员会对缔约国不愿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表示关切,并注意到目前的改革提案仅在严格限定的情况下才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

28.委员会请缔约国颁布立法,按刑事罪论处婚内强奸,定义是未得到妻子/配偶的同意。

29.委员会肯定缔约国在妇女就业方面取得的成绩,但仍重申对于缔约国在批准《公约》时对第十一条第1款的保留表示关切。委员会依旧关切的是,纵向和横向职业隔离持续存在,男女工资差距难以消除,以及没有关于性骚扰的法律定义和禁止性骚扰的法律规定。

3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撤销对第十一条第1款的保留,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评估其不分性别的规定对妇女的潜在影响和可能存在的间接歧视,例如公平就业做法三方联盟制订的指南等。委员会还请缔约国保证在公共和私营部门担任管理、行政和保密职务,且不受《就业法》保护的妇女充分享有法定产假保护。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保证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全体员工都享有带薪的探亲假、产假和陪产假,从而保证男女平等分担家庭和工作责任。鉴于缔约国不久前批准了《同酬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通过立法保证同值工作同等报酬,从而减少和消除男女工资差距。委员会同时鼓励缔约国采取措施,对工作场所和教育机构性骚扰的问题进行立法,其中包括惩罚措施、民事补救措施和对受害人的赔偿。

31.委员会重申,对重男轻女的态度长期存在以及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与责任的定型观念根深蒂固感到关切。这些定型观念严重阻碍了《公约》的执行,构成在私人和公共领域暴力侵害妇女的根源,在包括劳动力市场在内的很多领域使妇女处于不利地位,并限制她们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担任领导职位。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变重男轻女传统的观念和关于性别角色的定型观念。此类措施应包括与各方利益攸关者合作,其中包括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妇女组织、工会、全国雇主联盟、媒体、教育机构以及人民联合会,开展提高认识和公共教育运动,特别关注有关人权教育、妇女权利以及儿童权利问题方面的课程,旨在根据《公约》第二条(f)款和第五条(a)款的规定,消除与家庭和社会中传统性别角色有关的定型观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当前开展的提高认识工作和培训活动扩大至政党领导人以及私营部门的高级主管人员。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促进工作/生活平衡的所有措施都能针对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妇女和男子,以便进一步支持男女平等分担家庭和工作责任。

3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早接受有关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3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35.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36.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参加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新加坡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以及《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7.委员会请新加坡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建议,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措施以及今后这方面应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3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09年11月前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时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