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届会议
第514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1年7月9日星期一,上午10时30分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巴卡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新加坡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
上午10时35分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新加坡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CEDAW/C/ SGP/1和2)
1.新加坡代表团成员应主席邀请在委员会席位就座。
2.放了反映新加坡妇女状况的影片。
3.Yu-Foo女士介绍新加坡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CEDAW/C/SGP/1和2)时说,自从1965年新加坡获得独立以来,政府努力为全体新加坡人,不分种族、语言或宗教,谋求进步。批准公约和后来建立部会间委员会监测公约实施情况,将两性平等放在重要的位置上。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中反映了妇女团体的意见,妇女受到鼓励对报告内容提出自己的看法。
4.在过去36年中,尽管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这些进展是在以下四项指导原则的基础上取得的:才干和人人机会均等、人力资源开发、将妇女视为主流的一部分和社会资本建设。
5.新加坡是一个没有自然资源的小国。人是新加坡的唯一资源。新加坡是一个许多种族、语言和宗教共存的多元化社会。因此,新加坡既不能浪费人的潜力,也不能允许机会不平等现象损害社会和谐。
6.事实证明,教育是新加坡进步的关键,教育为妇女提供了机会,改变了人们对妇女的角色和地位的看法,同时实行了将妇女视为主流的一部分而不是特殊利益群体的政策,使妇女对自身的价值和能力具有自信。建设社会资本是重要的,因为,在一个社会中,对男女的看法取决于他们在家庭和社区中与其他人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牢固关系支助和丰富了个人的生活。
7.上述各项指导原则加上良好的管理和经济迅速发展,使社会和经济取得了巨大进步。因此,新加坡2000年,人类发展指数,在174个国家中居第24位,反映出在预期寿命、教育水平和实际收入方面均有改善。男性与女性在这些指数方面的差距大大缩小。
8.新加坡实行法治,公众对法律制度充满信心。与此同时,新加坡保留文化价值、支助家庭和促进社会团结的愿望在保护个人的权利和尊严方面起到了与我国的法律同样重要的作用。尽管没有具体的立法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但是宪法中包括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人的权利受到侵犯都可以向地方法院提出起诉。请不起律师的人,有权得到法律援助。
9.1961年颁布的《妇女宪章》保障妇女在婚姻持续期间及离婚时的权利,其中载有诸如强制执行子女扶养和监护令以及婚姻合法性方面的规定。1996年,对《宪章》进行了修订,在分割婚后财产方面承认操持家务者——不论男女——的作用,并为家庭成员不受家庭暴力行为之害提供了进一步的保护。1995年,成立了一个家庭法院。后来,又成立了一个家庭司法中心,协调法院为家庭和家庭纠纷人提供的服务和方案,并提供咨询和调解。
10.至于穆斯林妇女,个人权利是由1996年《穆斯林法律司法法令》规定的。根据该法令,设立了专门法庭,就穆斯林当事方的争端作出裁决,争端涉及婚姻、废除婚姻和离婚等。
11.新加坡政府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上采用了多学科、机构间的方法,建立了一个遍及全岛的网络,帮助受害者获得适当的服务。设立了目的在于使施暴人改正、为受害者及其子女提供支助的强制性及非强制性咨询方案。为了提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开展了公众教育方案。
12.《刑法典》为妇女免受各种性犯罪行为之害提供了保护,如初次报告第6.10至6.13段所述。应当指出,妇女不受体罚。禁止色情制品、封锁色情网站,《广告守则》规定任何广告不得公开或隐蔽地进行不公平地歧视、丑化或诋毁任何种族、宗教或性别。公民委员会起到监督媒体的作用。
13.保健方面的进步导致健康指数大为改善,尤其是妇女的健康指数。因此,1999年,出生时的女性预期寿命达到80岁,婴儿死亡率下降到占每1 000个住院分娩活胎的3.3,而在1980年这个数字为8.0,产妇死亡率占每1 000个活胎和死胎的0.1,属于全世界产妇死亡率最低的数字之一。1997年成立的妇女健康问题全国委员会,审查关心的领域,提出方案建议,填补目前妇女保健方面的差距。
14.令人关切的领域之一是,如何为新加坡迅速老龄化的人口提供保健服务,妇女占老年人的大多数。65岁以上妇女的受教育水平远远低于同年龄的男子,而且她们的储蓄额也较低,这意味着她们靠子女提供经济支助的可能性更大。新加坡政府将继续研究老年妇女面临的问题,考虑怎样才能更好地满足她们的各种需要。
15.新加坡对教育、培训和终生学习极为重视,以便使公民能够适应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过去35年来,男子的识字率提高了20%,妇女的识字率提高了46%。目前,女性占综合性大学生的50%,理工科学生的46%。2003年1月《义务教育法案》生效后,国立小学将义务提供初等教育。实际上,已经普及了中小学教育。男女生比例大致相等。1997年至1999年,平均辍学率为0.3%,女生占辍学总人数的约45%。
16.在劳动队伍方面,妇女比例从1965年的20%增长到2000年的56%。另外,高收入劳动者以及传统上被认为是男子专有领域中的妇女人数增多,包括信息技术领域。妇女在服务部门公司担任总管和首席执行官。就业领域的主要关切是老年劳动者的处境,特别是老年妇女,由于她们受教育程度低,正在被年轻的工人取代。新加坡政府为解决这个问题开办了一系列培训和再培训方案,新加坡政府还建立了一项终生学习捐赠基金,更新各级就业者的技能,倡导一种终生学习的文化。尽管不要求妇女服兵役,但是她们可以在军队寻找一份固定工作,军队为她们提供平等的培训和发展机会。
17.新加坡政府承诺实行男女同作作工作同等报酬的原则,表现在新加坡决定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公约。事实上,新加坡早就实行这项原则,男女之间工资差别的原因是年纪大的女工教育程度低、妇女愿意将家庭放在事业之前。调查表明,相当多的妇女依然准备为了抚养子女而放弃事业。
18.新加坡政府认为规定限额对妇女并不公平。例如,在政治生活和公众生活中,尽管92名议员中只有六名妇女,但是,与14年前相比,是一种进步,那时一名女议员也没有。妇女只要没有犯罪记录,就不存在任何阻止她参与政治、组成政党或作为候选人的障碍。从另一方面来说,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人数问题确实需要解决。目前文职系统16名常务秘书中只有一名妇女,但是,副常务秘书中25%为女性,下级法院法官中42%为女性,高级法院法官中女性占11%。新加坡驻华盛顿特区的大使也是妇女。
19.在新加坡,良好的家庭价值观和大家庭比经济条件更重要, 一个强有力的立法框架将促进男女的福利置于社区和国家之前。政府一直在审查各项政策和方案,以便加强家庭,特别是帮助妇女兼顾工作和家庭义务,最近宣布并实施了若干项有利于家庭的措施。2000年10月,公务员制度本身实施了若干项举措,例如,带薪婚假和陪产假,远程工作和弹性工作时间等等。另外,还有若干项帮助工作母亲的计划,包括税收方面的鼓励措施及为托儿中心提供资金。
20.社区发展和体育部长任命了一个家庭问题公众教育委员会,该委员会对夫妻分担家务的问题给予高度优先地位。现在学校的男女都学习家政课程,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父亲参与抚养子女的重要性。一家非盈利性公司父亲中心(新加坡)致力于使做父亲的学会带孩子的技巧。1996年7月成立了一个公约问题部会间委员会,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鼓励各部经常审查影响到妇女的各项政策。
21.新加坡在妇女问题上采取了一种协商的方式,安排与妇女组织、独立组织及其他非政府组织和政府机构之间的对话。妇女可以通过多种沟通渠道表达对影响到她们的各项政策的看法,包括对公约的看法,包括议会辩论。
22.关于对公约的保留意见,她说,这是新加坡政府在加入任何国际公约之前的一贯做法,以确保新加坡能够充分履行公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因此,新加坡对公约作出了这类保留,这样才能使新加坡加入公约。在编写第二次定期报告的过程中,新加坡政府十分慎重地考虑的撤回保留意见的可能性;但是,事实证明在现有法律、价值观念和惯例的条件下,暂时仍有必要维持这些保留意见。
23.新加坡在很大程度上遵守了公约第2条和16条的要求,新加坡的宪法保障少数民族的运用本民族的属人法和宗教法的自由。上述宪法规定对维持新加坡拥有中国、马来、印度和欧亚四种主要文化的多种族和多文化的社会的微妙的平衡是绝对必要的。因此,鉴于《伊斯兰法律司法法令》的某些规定可能不完全与《公约》相符合,新加坡政府认为有必要维持对上述条文的保留意见,以便尊重穆斯林公民遵守自己的属人法和宗教法的权利。另外,宪法第12(2)条明确规定在某些具体的公共生活及私人生活领域中禁止基于宗教、种族、出身或出生地的歧视。
24.关于根据出生地确定国籍问题,她指出,宪法第122(1)条规定,如果父亲生为新加坡人或根据登记为新加坡人,在新加坡境外出生的子女可因其血统而获得公民的身份,但需在出生一年以内登记。在新加坡境外出生的子女,如果母亲为新加坡人,父亲不是新加坡公民,则需要申请通过登记成为新加坡公民。该规定的主要理由是使非新加坡公民的父亲首先有机会将子女登记为自己国家的公民。新加坡不承认双重国籍,新加坡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价值观和规范都认为供养子女主要是父亲的责任。因此,新加坡政府认为有必要维持上述保留意见。
25新加坡的《就业法令》不包括担任管理、行政和保密职务的人员以及海员和家佣。将上述人员排除在外并非出于性别考虑,因此不存在对女性劳动者的歧视,但是这种做法有可能给人造成新加坡没有充分遵守公约第11条的印象。尽管没有立法具体涉及那些不属于《就业法令》范围的劳动者,但是,任何雇员如果对不公平的就业做法不满意,都可向人力部寻求帮助,或通过民事法庭纠正。
26.公约第29(1)条要求缔约国将不能通过谈判解决的有关解释公约的争端提交给仲裁部门。新加坡对该条提出了保留意见,因为第29(2)条明确规定允许提出保留,以便重申新加坡确定其国内政策的权利。新加坡政府加入其他公约时也提出了类似的保留意见。这些保留意见并不妨碍全面提高新加坡妇女的地位,而且她的政府定期审查这些保留意见。
27.总的来说,新加坡的政策和法律是不分性别的。但是,对待男性与女性是有区别的,例如与国民兵役有关的义务,有可能根据社会的需要改变法律、政策和惯例。可通过进一步参与政治和社区生活,更公平地分担家务和女性选修男生占多数的课程等方式改善妇女状况。
28.新加坡政府还将继续审查现有立法、以便保护妇女和女童,确保她们作为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现在年轻妇女甚至比同龄男性受教育程度高;女性辍学人数少,受高等教育的人数多。老年妇女或许还记得过去的态度和做法,但是对年轻妇女来说两性平等问题基本上已经不再是问题了。
29.她指出新加坡妇女的未来是光明的,强调说,随着新加坡国内及国外的社会不断发展,法律和政策也会不断发展。她补充说,她将感到十分荣幸,如果委员会的成员能够访问新加坡,亲眼看着新加坡妇女的状况和地位,就会发现男子和妇女都可以证明公约所要达到的理想在他们的生活中已经成为现实。
30.主席赞扬收到的报告的质量,报告国采取各项措施在若干个部已将妇女问题纳入主流,并赞扬新加坡妇女教育程度高,预期寿命长,赞扬报告国成功地消除了外债,但是她对新加坡政府对公约的保留表示严重关切,这种保留给人的印象是,新加坡妇女地位提高是在一个福利框架,而不是在人权框架范围内实施的。
31.Gabr女士对报告国报告的质量以及报告国的口头介绍表示祝贺。新加坡在人的发展方面达到了很高的程度,但是应当牢记,提高妇女地位是人的发展的一个基本内容,这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32.她对主席提出的关于保持意见的看法表示支持,促请新加坡政府重新考虑这个问题。作为一个穆斯林和穆斯林国家的国民,她指出伊斯兰教并不要求作出这样的保留。特别是,她不理解为什么该国政府认为有必要对公约第11条作出保留。
33.LivingstoneRaday女士极为满意地看到新加坡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取得的成就,但是不明白为什么不能在妇女权利领域取得同样的发展;特别是,她不明白为什么不能在宪法关于禁止歧视的条款中包括基于性别的歧视,为什么不能在宪法中写入妇女平等的一项一般性保障。政府对公约的保留与这样一个先进的国家不相称,代表团成员应敦促其政府撤回保留意见。例如,少数民族社区的妇女应与所有其他人一样从同样的法律保障中受益,将男子视为户主是父权社会历史的残余。
34.Schöpp-Schilling女士还敦请新加坡政府重新考虑其对公约的无数保留意见,并将反对基于性别的歧视的具体条款写入《宪法》。必须为委员会提供关于新加坡社会各阶层的综合性的,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字,借以比较男子与妇女的实际状况。回顾公约第1条所载有意的和事实上歧视等概念,她想知道新加坡政府和司法机构是否真正理解这些概念,政府是否正在为了发现并消除妨碍实现妇女真正平等的间接歧视以及隐蔽的障碍作出任何努力。例如,更可靠的统计资料可能有助于查明间接歧视的情况,不适用《就业法令》的家佣是否大部分为妇女,对审议公约所有条款的执行情况来说,都会有帮助。
35.Achmad女士也对新加坡对公约的保留表示关切,促请新加坡撤回基于宗教考虑的保留,指出女户主的人数日益增多,强调宪法有必要保障两性平等。新加坡政府所采取的方法过于强调家庭和妇女作为妻子/照顾他人者的作用;而实际上真正需要的是改变男子与妇女之间的权力关系而不仅仅是帮助妇女承担额外的重担,努力实现真正的伙伴关系和平等,抛弃传统和文化上的固定模式。
36.Shin女士注意到妨碍进一步实现男女平等的主要障碍似乎是新加坡坚持其所界定的亚洲价值观念,特别是家庭单位的重要性以及男子作为户主和家庭主要供养人的观念。这种观念与《公约》第1条所列关于歧视的定义是不相符的,尽管已经进一步强调男子与妇女分担责任,但是新加坡应当彻底抛弃那种认为妇女应在家庭中承担抚养子女和做家务的主要责任的观念。她还敦促新加坡政府认真思索第1条所载关于歧视的定义,撤回其对第2、9和11条的保留意见,因为这些是《公约》的核心条文。
37.Manalo女士说,批准《公约》就意味着接受公约的各项目标,即,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缔约国所作的保留似乎与这些目标是不相符合的。批准公约还意味着愿意消除传统及文化方面的障碍,例如父权社会关于家庭和社会的概念,但是在《宪法》中却没有关于性别歧视问题的具体立法规定。与性别平等有关的问题似乎总是次要的,因此,她敦促在立法和政策中对这些问题给予优先地位。为此,缔约国应尽快撤回对第2、9、11、16和29条的保留意见,因为这些保留的效果等于废除根据公约承担的许多义务。她还想了解整个新加坡社会是如何适应两性平等主流化概念的。
38.Melander先生注意到新加坡对非公民入境、停留、就业和离境的限制规定,这意味着在移民领域存在某些歧视,希望了解在该领域是否存在对妇女的法律上的或事实上的任何歧视。
39.Corti女士也对《宪法》没有提供防止基于性别的歧视的保护表示惋惜。她注意到新加坡突出家庭单位的重要性,她说鉴于妇女在家庭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确保强调和保护妇女权力就更为必要了。对新加坡对公约第2条持保留意见,她表示遗憾,在平等和才干原则方面,她希望了解是否存在用于评价个人的相对才能的任何规则、法律或标准,而且这些标准是否真正不分性别。
40.Taya女士说,尽管宪法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没有真正的法律框架界定或防止公约所规定的歧视,包括间接歧视。家庭单位固然重要,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妇女加入劳动队伍,人口日益老化,生育率比较低,男子与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应当像《妇女宪章》所规定的那样建立在真正伙伴关系的基础上,就变得更为重要了。另外,将关于歧视的定义以及公约的规定纳入国内法也是很重要的。
41.Goonesekere女士指出宪法所缺少的不仅仅是防止性别歧视的具体规定,而且还缺乏执行机制,以确保宪法中所包括的平等条款得到遵守。才干原则意味着机会平等,她希望了解如果一位低收入家庭的妇女或担任管理职务的妇女不许休产假,能否以违背宪法为由诉诸法院,有没有对防止歧视的立法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如果某项法律违宪,能否废除该法律。尽管她认识到新加坡不直接适用公约,她想了解法院能否在判决中提及公约。最后,关于新加坡以有权保持其国内政策为由对第29条的保留意见,她强调批准公约就意味着接受国际公认的标准,不能以国内政策作为不执行公约的正当理由。
42.Gaspard女士也对缔约国对公约第二条的保留深表遗憾,并且担心实施伊斯兰教法有可能导致双重歧视——对妇女的歧视以及属于不同宗教的妇女之间的歧视。她希望了解政府或得到政府援助的非政府组织是否根据公约第2、第5和第16条开展了宣传活动,以便处理适用穆斯林法而带来的歧视性后果。她指出,一些穆斯林国家采用了禁止或限制多妻制的家庭法典,对《可兰经》的某些解释所允许的休妻做法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43.Melander先生问到,缔约国是否准备废除鞭笞的惩罚手段,这种惩罚手段是对新加坡男子的歧视。不应以传统的亚洲价值观念作为这种不人道的、有辱人格的做法的理由,这种做法很可能是英国殖民主义的残余。根据公约提出这个问题是适宜的,因为公约是新加坡批准的极少数人权文书之一。
44.Achmad女士对非政府组织参与编写缔约国报告表示欢迎,并希望非政府组织能够帮助说服政府撤回其对公约的保留意见。在公约第一条所载的关于歧视一词的含义范围内,只有当竞争同一个职务的所有人起点相同、条件相等时,才干原则才能保障平等。她不能肯定新加坡男子与妇女就属于这种情况。另外,国家措施不应完全针对妇女——例如,加强和帮助家庭,特别是妇女兼顾工作和家庭义务的各项政府政策和方案(CEDAW/C/SGP/2,第7段)——而且也应当使男人有能力分担除教育子女以外的其他家务。她不同意缔约国所称没有必要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
45.她欢迎新加坡广播局采取举措,解决陈规定型表现妇女和女童、性问题方面的商业主义以及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问题(CEDAW/C/SGP,2,第2.3段),但是她提醒说,只有政府及其他关心性别平等问题的实体起到监测作用,这项举措才能见效。以儿子的作用为重点的2000年穆斯林家庭宣传活动应当以关于女童的研究和对处于生命不同阶段的妇女的后续研究作为补充,例如婚嫁期、母亲期或老年期。这类具体的深入了解将有助于消除陈规定型化。
46.Ferrer Gómez女士在提到社区发展与体育部及其家庭问题委员会的作用(CEDAW/C/SGP/1)时,对缺乏促进实现性别平等的具体机制表示关切,因为这对改善妇女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状况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正如委员会其他成员已经指出的那样,新加坡政府认为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不是一个重要问题令人失望。
47.她想了解缔约国的报告为什么没有提及作为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后续行动以及实施《北京行动纲领》概述的十二个重要的关切领域的任何具体的行动计划。如果实际上存在这样一项后续战略,介绍一下该战略的内容以及管理和评价机制将是有益的。
48.她还希望能够提供1988年新加坡及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邻国签署的《提高东盟地区妇女地位宣言》的大意和监测执行情况的补充资料。
49.缔约国应说明社区发展与体育部如何协调、监测及评估负责妇女问题各个具体方面的其他各部以及非政府实体的活动。她还希望能够得到新加坡政府主持的同非政府组织讨论缔约国初次报告的工作会议结果的进一步情况。
50.冯淬女士对世界著名的新加坡妇女组织理事会所作的工作表示欢迎。她希望能够澄清社区发展与体育部处理妇女问题的程度,因为该部并非专门为处理妇女问题而成立的。她还希望了解关于该部与新成立的部会间委员会的互动方面的具体情况,该委员会是专门处理妇女问题的,并希望了解该委员会的组成情况。缔约国应说明部会间委员会监测公约实施情况的机制、委员会的地位、在整个治理计划中的问责制。如果能够提供现有的性别歧视问题投诉机制方面的情况也将是有益的。
51.Schöpp-Schilling女士,提到公约第4条第1款,她对新加坡政府声称没有必要采取临时特殊措施加快实现事实上的平等提出质疑,并强调这类措施并不被视为具有歧视性质。女性在政治生活中的代表人数以及妇女在就业和教育等领域的状况也表明事实正相反。即使在新加坡社会中真的不存在对妇女的直接歧视,但是过去根深蒂固存在于传统、文化价值观和殖民统治中的歧视尚待克服。临时特殊措施不一定是极端的措施(例如,限额); 有各种循序渐进的措
施可以采取,包括切实可行的指标或为妇女进入政界提供的培训及支助方案。这类措施的有效性在欧洲国家已经得到体现,而这些国家一开始也不太愿意实施这类措施。她敦请缔约国探索在哪些领域可能有必要加快实现事实上平等的速度,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52.LivingstoneRaday女士对Schöpp-Schilling女士的评论表示支持,她说新加坡代表团应当以数字证实其关于在新加坡不存在对妇女歧视问题的说法。特别是,如果能够将在公务员中占有很大比例的任职妇女按级别分列,并提供这些妇女的教育背景的资料,以便确定妇女晋升受阻是否与教育程度有关将是有益的。她还希望得到有关妇女担任从讲师到级别最高的教授的大学教师职位的统计数字。
53.Myakayaka-Manzini女士欢迎新加坡在处理贫困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存在的其他不平等现象方面所取得的进展。正如Schöpp-Schilling女士所说的那样,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临时特殊措施在处理历史遗留下来的男女不平等现象方面会有成效,绝不会被视为歧视性措施。她建议采取这类措施,特别是在教育、政策和体育领域,因为在这些领域存在着严重的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临时特别措施不会影响才干制度,而只会补充这种制度。
54.Corti女士欢迎缔约国在消除媒体中对妇女的性定型观念以及执行新闻检查法以防止为了商业目的而进行陈规定型刻划或含有色情材料方面取得的进展。她还希望能够澄清信息和文化部根据上述法律所拥有的干预权力,因为上述法律显然没有将广告业包括在内。
下午1时0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