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届会议

第827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8年1月25日星期五下午3时在日内瓦万国宫举行

主席:西蒙诺维奇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瑞典的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续)

下午3时0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瑞典的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续)(CEDAW/C/SWE/7;CEDAW/C/SWE/Q/7和Add.1)

1.应主席邀请,瑞典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第7条至第9条(续)

2.Hallerby先生(瑞典)指出,鉴于瑞典政府的所有决定都是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的,所以,社会融合和男女平等大臣拥有同其他大臣一样的否决权。

3.Hammarstedt女士(瑞典)说,她不能提供有关议会中的罗姆族妇女人数的统计资料,因为《个人数据法》禁止收集有关民族血统的数据。不过,已知的情况是,移民妇女占议员总数的5.5%;实际上,社会融合和男女平等大臣本人就是一位出生于布隆迪的移民,其父母是刚果人。

4.Wirlée女士(瑞典)说,对于因犯罪而被判处至少12个月监禁的个人,可拒绝向其发放护照或者吊销其护照,但条件是尚未开始服刑。

5.Österberg女士(瑞典)强调指出,瑞典政府高度重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所做的工作。政府根据特别报告员最近访问瑞典的报告,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6.Wirlée女士(瑞典)说,这一时期总共报告了4208起强奸案件。在已确定犯罪嫌疑人、公诉人已决定审理或不审理相关案件、或签发即决法庭命令的情况下,适用基于个人的结案概念。目前强奸案件基于个人的结案率跟所有其他犯罪类别的案件差不多,即约为18%。

7.Lundkvist女士(瑞典)说,统计资料不断更新对于政府正在进行的促进男女平等的工作至关重要。2006年指定了一个调查委员会,负责摸清和报告公共和私营部门掌权职务的性别分布情况。委员会得出的结论是,一般而言,职务级别越高,性别分布越均衡。

8.配额制度对于提高女性参与决策的程度不起作用。这种参与程度反映了各政党致力于促进妇女参与其活动。自2002年以来,市议员中的女性成员人数几乎没有变化(妇女占议员总数42%),被选入市议会执行机构的妇女人数也是如此(担任执行职务的妇女占36%)。2006年选举的统计资料表明,现在妇女占县议员总数的48%。一般说来,提供的职位越多,当选的妇女人数也越多。

9.Wirlée女士(瑞典)在回答关于司法部门中的妇女人数的问题时说,在瑞典检察机关,妇女占检察官人数的50%,占检察长人数的39%。在最高法院的16位法官中有7位女法官;妇女占现任法官总数的34%。2006年,在所有新任命的高级法官中女性占46%。

10.Javaheri先生(瑞典)说,外交部正在优先注意增加高级别职务的任职妇女人数。驻外使馆女馆长的比率已从2000年的16%增至2007年的34%,而在斯德哥尔摩的外交部,副司局级中有60%是女性。

11.Ahlqvist女士(瑞典)说,虽然在大学教授中女性比率仅占17%,但在低级职务中女性比率较大。大学副校长不论性别薪酬是平等的。为了纠正学术界中的性别不平衡,政府确定了招聘女教授的指标,最近还指定了两个调查委员会,负责就这方面的情况进行深入研究。调查内容之一集中在选择学术职业的妇女人数方面,此项调查是为了回应以下这种说法:大学的招聘过程对妇女不利,因为其做法太不正规,而且并非永远在公开竞争的基础上进行。

12.Hallerby先生(瑞典)强调了阻碍瑞典妇女担任高级别职务的障碍的复杂性。譬如,与其他国家相比,家政助理和托儿费用相当高。虽然幼儿园和其他日托设施分布很广,但是其开放时间有限。政府对这些困难十分关注,不久即将推出一项税款抵减政策,以利于购买家庭服务。

第10条至第14条

13.Simms女士对该缔约国在教育领域取得的成就表示赞赏,但提请委员会注意大多数妇女仍在选择传统职业。因此,必须进一步采取措施,以鼓励男女儿童根据个人的能力而不是性别来选择职业。

14.在谈到少数民族问题时,她理解该缔约国面临的困难,特别是由于萨米族妇女在其自己的社区内缺乏充分代表性。她想更多地了解为确保在萨米族社区采用具有文化敏感性的做法瑞典采取的各种策略。有关报告讲到现在罗姆族妇女不比罗姆族男子更容易遭受歧视,她询问是否应该把这一陈述理解为不论罗姆族妇女还是罗姆族男子都容易成为歧视的受害者。最后,根据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一份报告,非欧裔妇女的失业率比瑞典妇女高13%。有鉴于这种情况,又考虑到经济稳定是实现社会融合的一个重要因素,她想知道政府是否考虑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鼓励新移民参与经济活动。

15.Zou Xiaoqiao女士注意到,虽然报告中载有促进学术界男女平等方面的详细资料,但报告只字未提旨在监督这些措施落实情况的机制。因此,该缔约国应进一步提供有关这些机制的详细情况并概述迄今取得的成果。

16.瑞典接纳了许多移民和难民妇女。她想更多地了解为了确保新来的妇女获得教育服务瑞典采取的相关措施,她特别问到政府是如何确保移民儿童享有同瑞典儿童一样的受教育机会的。

17.Gaspard女士问为什么目前在高等教育机构担任高级别职务的妇女人数如此少。可否将为了实现女教授的招聘目标所采取的步骤视为《公约》第4条所指的暂行特别措施?

18.Hallerby先生(瑞典)说,前一天发布的最新劳动力市场统计资料显示,外来公民就业人数有了显著增长。他还提请委员会注意瑞典在促进妇女参与政治生活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他深信,目前正在进行的吸纳更多妇女担任高级别学术职务的努力不久将取得类似的成果。

19.Ahlqvist女士说,虽然女教授人数很少,但越来越多的妇女被任命到高级别学术职位上。之所以发起对教育职业的调查,是因为这个领域进展缓慢。教育机构必须就招聘和晋升机会均等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并且在达不到政府既定目标的情况下做出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机构不会受到处罚,但是,由于报告要公布于众,怕出丑就成了争取进步的激励因素。总的来说,2005-2008年的聘用指标规定,新招聘的女教授比率应为15%到36%;2006年的这个比率为26%。

20.妇女在大专院校高级别职位上任职不足,是个文化问题。但是,政府重视这个问题,大专院校也知道存在这个问题。许多院校正在积极努力提拔妇女并且有专门针对妇女的职业发展方案。有些院校决定通过确保每两名客座教授中安排一位女性来实现培养女教授的目标。此外,大专院校还成立了一个协会,建立了一个提拔学术界女性的网络。

21.Eriksson先生说,一个工作组审查了罗姆族儿童在学校的状况,以找出问题和解决办法。新移民面临着上学问题,但是统计资料表明,移民女童的学习成绩好于瑞典男生。瑞典国家学校发展促进局的当务之急是:在隔离地区开展工作;帮助市政当局;确定办得成功的混合族裔学校;在全国推广这方面的良好做法。

22.Arocha Dominguez女士注意到,自2001年以来,瑞典在第11条下取得的进展不大。报告表明从事非全时工作的男子更多;从事全时工作的妇女比率下降,而从事非全时工作的妇女比率有所增加。她想知道,男子从事非全时工作是否对妇女失业率有影响。另外,报告表明2001-2005年间妇女失业率增长了,而男子的失业率保持不变。鉴于此种变化,她要求提供也能反映少数民族和移民状况的数字明细表。再者,她希望获得有关家庭佣工管理和移民女工状况的信息。

23.Patten女士说,她对所采取的新举措印象深刻,并且欢迎为了促进就业和创业平等瑞典进一步采取举措的前景。她希望澄清机会均等监察员办公室、残疾事务监察员办公室和反对种族歧视监察员办公室之间的职能重叠情况,并请瑞典代表团提供它们如何处理多重歧视案例以及如何向受歧视妇女提供指导方面的信息。

24.她注意到机会均等监察员可以对没有采取措施促进工作场所平等的雇主处以罚款,她请求提供有关这种措施成功率的详细情况。另外,她想知道:有多少妇女向该监察员提出了投诉;如何鼓励妇女向监察员投诉;处以罚款是否足以震慑雇主的不法行为;以及劳资争议法庭受理的案件有多少。她要求详细了解劳动力市场委员会消除性别隔离项目的情况,要求进一步了解有关薪酬差异纠纷裁断机制的情况。她还希望了解是否对同酬行动计划进行了评价。

25.2007年出台的所得税税款抵减改革鼓励从事非全时工作的妇女自愿转向全时工作。她询问非自愿从事非全时工作的妇女正在做哪些工作。虽然此项措施出台不久,但她很想知道是否可以提供有关其成功率的任何数据。

26.Schöpp-Schilling女士询问新的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定义是什么,并且想知道它对缩小薪酬差距起了多大作用,在答复中引用的案例是否导致了集体谈判。她请求提供在女性居多的部门重新进行职业评估并最终获得较高薪酬的实例。她询问是否要求所有雇主都制订同酬行动计划;如果他们不这样做会受到什么处罚。她想知道为什么撤销了国家同酬行动计划。她希望代表团解释为何从事非全时工作的妇女患病率较高。关于对女企业家提供支持的范围,她询问是否对她们的企业进行了评估,看它们是否产生足够的收益且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27.Hallerby先生说,推出全面消除歧视法案,是为了应对人们对多重歧视提起诉讼的问题。议会将在2008年春季对该法案进行投票表决。届时将重组权力结构,那几个监察员办公室将依据单一的法令合并为单一的实体机构。

28.Harneskog先生说,新的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定义是在2001年推出的。关于机会均等定义,法院需要权衡多种要素,如知识、需要付出的努力、责任和工作条件,然后才能做出裁决。

29.关于雇主草拟同酬行动计划的成功率,近年来,劳资争议法庭受理的相关案件数量不多,其中有一起案件已经提交县法院。薪酬差距案件由劳资争议法庭解决。

30.Hallerby先生说,自新政府执政以来已创造了约170000个新的工作岗位。其中三分之二是经济繁荣的结果,三分之一则是政府决策的产物。这方面最令人感兴趣的改革就是推出所得税税款抵减政策,它有望对非全时就业产生实质性影响。

31.Lundkvist女士(瑞典)说,虽然在劳动力市场上男女人数几乎相等,但从事非全时工作的妇女人数较多,而且妇女的工作时间比男子少。不过,有必要指出,非全时劳动力往往意味着每个工作日工作6小时(这只是个例子)。在过去15年里,妇女的工时增加了。不论男女,在其扶养12岁以下子女期间都有权从事非全时工作。可是,不管在私营部门还是在公共部门,妇女只能得到非全时工作,这的确是个问题。因此,政府正在设法向雇主提供税率奖励措施,以鼓励雇主雇用妇女并鼓励妇女从事全时工作。几年来,非全时工人可以领取失业补贴,这阻止了妇女寻求全时工作。这种补贴还导致妇女的无偿劳动份额增加,因为从事非全时工作的妇女做家务活儿的时间比从事全时工作的妇女多。因此,政府正在出台一项立法,将领取这种补贴的时间限制在75天以内。单亲父母除外,根据职业发展方案,他(她)们可以在领取补贴的同时继续从事非全时工作,该方案的目的在于确保不要陷入这种工作而不能自拔。

32.在女性占绝对优势的成功行业中,瑞典护士的受教育程度一般都很高,并且在以往十年里设法通过谈判不断提高其薪酬。政府撤销了上届政府推行的同酬行动计划。它打算进一步考虑这个问题,并制订一项劳动力市场平等战略。

33.Hallerby先生(瑞典)说,政府不处理工资构成问题,因此这方面的立法很少。这个问题需要雇主和工会通过集体谈判过程来解决。2007年的劳资谈判结果使得妇女薪酬得到提高。妇女比率高的行业,如服务业在这方面最为成功。

34.Lundkvist女士(瑞典)说,在瑞典,目前由妇女经营的公司占25%。2007年,由妇女经营的新企业占35%。这个数字包括由男女共同经营的企业。然而,这个数字比上一年增长了5%。关于男女企业家在收入方面的差异,政府力求到2010年让妇女至少占所有新创办企业的40%。妇女和男子在所有部门经营各种规模的企业,面临着同样的问题,有着同样的志向。男女企业家之间的相似之处远远超过了他们的不同之处。妇女和男子倾向于选择不同的就业部门。政府决定向新的服务提供者开放公共部门。鉴于妇女在公共部门,比如在保健部门占多数,她们将因此获得在其拥有丰富经验的领域创办企业的良机。

35.Hallerby先生(瑞典)注意到,瑞典的最大雇主组织首次由一位妇女担任负责人,她是一位非常成功的企业家。

36.Gabr女士说,妇女地位与健康之间关系密切。她询问为什么男子的预期寿命增长幅度大于妇女,并且想知道妇女在家里家外劳动是不是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因素。她还不清楚收入和工时的差距是否影响到妇女健康。她还关切地注意到报告中提到男女在接受先进治疗,如搭桥手术和白内障手术方面的不平等以及昂贵的医疗技术和医药问题。

37.就移民与瑞典国民在享受保健方面存在的差距提供更多的资料也是有益的。她关切地注意到三个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案例,并指出,有必要在下次报告中就此问题进一步提供相关信息。她希望了解老年妇女能享受的公共保健的详细情况,并询问她们是否需要求助于私人服务。青春期少女的吸毒率和自杀率都很高,非常令人忧虑。因此,就女童心理治疗和校内保健服务的问题提供更多信息也是有好处的。曾有报告说,以后学校的保健服务将有所减少,让她感到困惑的是,难道不应该努力改善这方面的服务吗?

38.Dairiam女士说,她希望详细了解努力将保健提供方面的男女平等和社会性别观点纳入市政和地方两级主流的相关情况。她提请瑞典代表团注意第24号一般性建议,该建议明确讲到这个问题,她还询问保健服务提供部门是否应用了此项建议。鉴于报告称各县市是在中央政府指导下的独立权力机构,她指出,各国政府成为缔约方的国际人权文书下的义务对所有政府机构都有约束力。因此,政府有责任制订标准并确保在各级得到贯彻执行。她想知道根据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享受尽可能最高标准保健服务的权利与在地方和市政两级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工作之间是否有某种联系。报告中讲到保健部门将向更多的服务提供者开放,有必要对此加以澄清,并说明这些服务提供者是否来自私营部门。她想知道保健服务是否将实行私有化;如果是,保健服务的获得将会受到什么影响。

39.Arocha Dominguez女士也关切地注意到报告中提到享受医疗服务机会不平等问题,她希望进一步提供在受惠于社会保险制度方面努力实现男女机会均等的相关信息。她想更多地了解学校提供性教育以辅助报告中提到的青年人避孕咨询中心的工作情况。还有必要进一步提供2003年以来年轻妇女接受堕胎人数的数据和有关努力降低该数字方面的信息。

40.Ara Begum女士说,她想知道在增加农村妇女担任决策职务的人数方面已经采取了哪些步骤。提供有关少数民族和移民妇女担任地方公职,尤其是在农业委员会、渔业委员会和公交机构担任公职人数的数据也是有益的。她想了解妇女在农业和渔业部门就业的百分比及其所扮演的角色,这些领域是否向农村妇女提供无息信贷服务、税率奖励措施和谋生技能培训。她还欢迎提供即将出台的2007‑2013年农村发展方案的更多信息。

41.鉴于少数民族、难民和移民社区的年轻妇女及女童比较容易遭到为维护名誉而杀人、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以及强迫婚姻和早婚,所以,需要就农村地区打击这些基于性别的暴力的政策提供更多信息。她希望进一步提供有关农村妇女庇护所以及是否向受害人提供免费医疗援助的详细情况。还需要详细了解向农村老年妇女和农村残疾妇女,尤其是向少数民族、移民和难民社区的这些妇女提供经济和健康补贴的情况。

42.Tan女士要求提供有关妇女参与各种农村产业的数据。关于已将男女平等行动与合作作为其中心思想的2007-2013年农村发展方案的详细情况很有用。她想知道,关于陆基和海基农业产业的按性别分列数据是否反映了男女之间存在的收入差距;如果有差距,政府打算如何缩小这些差距。她希望提供有关农村萨米族妇女享受保健服务的数据以及有关她们参与驯鹿畜牧业的任何数据。另外,她还想更多地了解有关农村妇女的土地所有权和企业所有权的一般情况。

43.Hallerby先生(瑞典)说,要求提供的关于农村妇女参与率的统计资料将列入下次报告。关于男女保健机会不平等,瑞典刚刚开始认识到许多国家都存在这种格局。政府正在通过增加研究与发展经费摸清妇女的特定保健需求,以及通过将男女平等问题纳入卫生部门主流来解决这个问题。市县议会均为独立机构,负责管理保健服务。政府在地方和区域两级在儿童保育、保健和老年服务领域启动了一项促进性别平等主流化的重要方案。虽然开放保健部门、促进这个领域的竞争性和创业精神,被认为是积极的发展动向,但是,各县议会仍保留了全面负责保健体系的制度。

44.Möllerberg女士(瑞典)说,政府在妇女预期寿命调研方面增加了拨款,并着手推行一种名为“透明质量比较”的做法,就是在国际互联网上将各县议会提供的保健质量信息公诸于众;这种做法已成为引起广泛辩论的话题。老年人有权享受公共部门的保健护理,无需加入私人医疗保险。

45.Wilton Wahren女士(瑞典)说,在瑞典享受保健的机会取决于居留权而不取决于国籍。持有居留许可证一年以上的移民可以加入保健系统。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属于例外,他们可以获得急诊治疗以及牙科、孕产和计划生育服务。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子女可以得到与瑞典儿童相同的护理。未获得居留许可证的人有权得到急诊护理。最近修订了《堕胎法》,使非居民或非公民可以享受堕胎服务。

46.Eriksson先生(瑞典)说,学校提供的保健服务没有减少,性教育课程也没有减少,因为在义务教育阶段这些课程是强制性的。事实上,由于开设了这些课程,青少年的堕胎率正在下降。

第15条至第16条

47.Halperin-Kaddari女士说,要获取身份证,外国公民必须由一位近亲陪同。对于遭到家庭虐待的移民妇女,这就难办了,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除了施虐者以外她没有其他家人。她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受害妇女有没有求助途径。她问到是否对离婚的经济后果进行过研究,瑞典的法律在财产分割方面是否把职业等无形资产考虑在内。

48.Tan女士询问是否深入研究过瑞典离婚率过高的原因。她想知道现在有哪些服务可以帮助配偶实现和解并支持离婚妇女维护其权利。她还很想知道同居夫妇是否拥有同已婚夫妇相同的分居后的抚养权、财产分割权和子女监护权。她还想知道是否掌握移民社区一夫多妻婚姻的统计资料,这种婚姻在瑞典是否得到承认。

49.Hallerby先生(瑞典)说,关于签发国家身份证的问题已得到承认,现已提出了一项新提案。没有掌握一夫多妻婚姻方面的统计资料,瑞典不承认这种婚姻。

50.Lundkvist女士说,离婚的经济后果对妇女比对男子更糟糕,可是大多数离婚都是女方提出的。妇女的经济损失比较大,但据报告婚姻破裂给男子带来的心理后果比较严重。妇女经济独立性的增强对于促进这方面的平等具有重要意义。瑞典法律不允许传递无形资产。下次定期报告将包含关于离婚率的最新统计资料;不过,她可以报告,有70%的瑞典儿童在父母俱在的家庭中成长。许多市政提供免费的离婚调解和婚姻指导。

51.Belmihoub-Zerdani女士询问瑞典是否兑现了它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中所做的承诺,即将其国内总产值的0.7%作为官方发展援助。

52.Hallerby先生(瑞典)说,他自豪地报告,瑞典已在2006年实现了1%的国家目标。

53.Halperin-Kaddari女士请求提供关于有事实婚姻关系的人的权利和保护情况。

54.Hallerby先生(瑞典)说,这种关系中的配偶有权平分共有住所,但无权分割其他资产。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监护权。

55.Schöpp-Schilling女士询问企业主的雇员是否享受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制度并受惠于集体谈判制度。她担心,否则的话,社会保障制度可能受到损害。

56.Hallerby先生(瑞典)说,这些雇员属于医保制度的承包对象,但不属于集体谈判的服务对象。

57.Shin女士询问社会融合和男女平等部是否处理残疾妇女受歧视的问题。

58.Hallerby先生(瑞典)说,社会融合和男女平等部对这些问题进行广泛协商,但由社会事务部负责执行政策。

59.Pimentel女士指出,她的国家,即巴西在进行保健制度研究时也发现这方面存在着令人吃惊的差异,这主要属于种族性质。

60.Gabr女士要求瑞典代表团澄清私营部门提供的保健由谁付款。

61.Hallerby先生(瑞典)说,这方面的费用90%由公共部门支付,10%由个人负担。

62.主席说,她希望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将在瑞典广泛传播,并且纳入新的《消除歧视法》。

下午5时0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