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届会议

第637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4年1月20日,星期二,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贾尔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尼日利亚的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上午10时1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尼日利亚的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 NGA/4-5、CEDAW/PSWG/2004/I/ CRP.1/Add.6和CEDAW/PSWG/2004/I/CRP.2/Add.4)

1.应主席邀请,尼日利亚代表团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Akpan 女士(尼日利亚)在介绍尼日利亚的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NGA/4-5)时说,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的政府和人民已经注意到委员会对尼日利亚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积极评价。她还承认委员会提出的挑战,尼日利亚政府要执行《公约》,必须克服这些困难,特别是打破文化陈腐观念、加强法律和宪法机制、提供充分数据、促进妇女和女童的卫生和教育,以及加强对妇女和女童的保护。

3.尽管尼日利亚政府正面临着该国复杂的历史和不同发展程度所造成的困难,但是该国政府实现对于《公约》的承诺方面已经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尼日利亚新建不久的民主制度和众多妇女组织为将《公约》纳入国内立法而进行的游说活动,均有助于提请国民议会注意《公约》。保护妇女和女童权利的立法措施包括2003年《(禁止)贩运人口执法和行政法案》和2003年《儿童权利法案》。国民议会还在审议一项关于针对妇女暴力的法案。此外,妇女事务部以及政府和公民社会之间业已形成的合作关系也将有助于逐渐消除因采纳并执行伊斯兰教法刑法制度而导致的负面观念。

4.她引述了Safiya Hussein和AminaLawal的案例,伊斯兰教法法院以通奸罪判处将其用石头砸死的极刑,但后来两人被开释,这是公民社会组织与相关政府机构密切合作,为妇女、特别是贫困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的例证。有几份文件规定要促进并保护尼日利亚妇女的民事、政治、社会、经济、文化和发展权利,其中包括:尼日利亚1993年批准的《世界人权宣言》、《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尼日利亚1983年批准的《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该宪章于1990年被纳入联邦法律;1999年尼日利亚《宪法》,特别是保证人们不受歧视的第42条。此外,《宪法》保证了在法律面前权利、义务和机会的平等以及全体公民在不受任何形式歧视的情况下获得充足生活资料和适当就业的机会。

5.联邦政府于2000年7月通过的国家妇女政策旨在将政府立法和行政部门及政党中的女性总比例提高至30%,这是向着促进性别平等、加强男女在国家发展中应担负的互补作用的目标迈出了重大一步。国家妇女政策的总体目标包括:确保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保证尼日利亚《宪法》中的原则和条款得到有效执行;并且将性别观点纳入以各级政府的系统性别分析为基础的所有政策和方案。她提请大家注意担任决策职位的妇女人数的增加,这表明尼日利亚政府实现这些目标的坚定决心。此外,尼日利亚各州就寡妇的权利、对女性生殖器官的残害行为、禁止早婚、女童教育以及贩运妇女和儿童等问题制定了法律。

6.为制止可耻的妇女买卖和性剥削(这已经严重损害了尼日利亚的国际形象),在此前四年中已经进行很多工作,以揭露贩运妇女儿童的罪行。为提高家长及其他主要利益有关者对于听信人贩子的诱惑而出现的危险的认识,已经做了大量工作,并最终促使国民议会通过了禁止贩运人口的法律。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总统最近任命了一名负责打击贩运人口和童工问题的特别助理。此外,尼日利亚已经和多个机构、组织和政府签署协定,共同打击贩运人口和雇佣童工现象。

7.从上次报告以来,妇女就业状况和质量出现了重大的积极变化,其中包括: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妇女人数的增加;审查就业法,适当考虑性别问题;通过妇女事务和青年发展部发起的宣传和情况介绍方案,与非政府组织和发展伙伴合作,倡导实施平等权利行动;为男女提供技能培训的国家消除贫困方案;以及本报告中概述的其他措施。

8.国家机构、各州机构、发展伙伴和妇女非政府组织也已经采取措施来确保妇女能够获得经济和社会权力,其中包括提供小额信贷;建立面向农村妇女的卫生、教育、扫盲和创收活动合作社;延长低息贷款,为要求贷款的妇女免除抵押。妇女事务和青年发展部、卫生部以及发展伙伴正在合作执行该方案,联邦的22个州均已仿效。总之,她申明了尼日利亚政府采取措施达成以下目标的承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和暴力;确保妇女参与媒体以及妇女能够获得作为妇女进步及授权工具的媒体和信息及通讯技术。

9.主席说,委员会欢迎尼日利亚政府为加速执行《公约》、颁布有关针对妇女暴力问题的国家法案、根除有害传统做法的负面影响、废止违反《公约》条款的刑法而做出的努力。委员会还对尼日利亚对于促进人权的承诺和废除歧视性法令的意向表示欢迎。但是委员会期望早日看到变革,并期待着尼日利亚政府显示出将意向转变为具体行动的政治意愿。她敦促尼日利亚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以便保证《公约》在该国的有效执行和《公约》条款能够对妇女的生活产生切实的影响。

第1至6条

10.Šimonović女士指出,尽管尼日利亚已经在1985年批准了《公约》,但目前仍然是只有《公约》的某些条款可以执行。因此,《公约》在尼日利亚全国均可执行,就非常重要。此外,尽管尼日利亚的报告称《宪法》保证男女权利平等,但是某些法律似乎有悖于此。

11.Gnancadja女士问及尼日利亚政府计划如何统一其三重法律体系,以及如何确保对《公约》的尊重。尼日利亚政府在答复中称,近期内不打算根据《公约》第16条执行统一的婚姻和家庭法。她要求就尼日利亚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意向进行澄清和再次做出保证,并希望了解关于联邦和各州立法草案执行程序的详情。

12.Shin女士说,尽管她愿意相信尼日利亚具有改善妇女处境的真诚的政治意愿,但她想知道进程为何如此缓慢。尼日利亚需要在法律、政策和方案上做出迅速而彻底的变革。代表在介绍性发言中提及Safiya Hussein和AminaLawal的开释,这两人曾因通奸罪被处以用石头砸死的极刑。这绝不是什么值得庆幸的事,而是在提醒人们,根据《公约》的规定,各国有义务确保彻底根除此类歧视性法律。委员会希望获知废止此类歧视性法律的确切时间表。此外,代表指出,《针对妇女暴力问题国家法案》现已呈报议会审议,但她想知道在政府通过该法案之前,是否已采取了保护妇女不受暴力侵害的临时措施。

13.Gabr女士指出,从总体上讲,伊斯兰教法在提高妇女的经济和财政权利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她想知道尼日利亚政府计划如何将这些进展应用于国内,从而帮助尼日利亚妇女获得充分的权利。

14.Melander先生在提到尼日利亚的第四和第五次合并报告时指出,该国正在与联合国机构或双边机构合作开展多个发展项目。在此方面,他问及尼日利亚是否需要更多支助,这些机构是否可以更加积极,以及是否可以提高这些方案对于性别问题的认识。他还指出《公约》呈报尼日利亚国民议会审议的时间已颇长,他想知道《公约》何时将获得通过。

15.Akpan女士(尼日利亚)在答复委员会成员就《公约》纳入国内法所需时间的评论时指出,自从尼日利亚于1985年批准《公约》以来,尼日利亚的政治情况始终不利于全面采纳《公约》。自从1960年独立以来,尼日利亚的军事统治时期要长于文职政府时期。尊重《公约》对尼日利亚前任军事领导人来说毫无意义,直到建立了民主政府,尼日利亚才开始了采纳《公约》的进程。公民社会正在与政府合作,《公约》成为国内立法的一部分已为时不远。

16.Ladan先生(尼日利亚)在立法草案的制定程序时说,该程序需要在两个层面上进行协商。关于《公约》的问题,政府必须与各州及地方政府协商,后者在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方面是政府的合作伙伴。政府已经承诺将《公约》纳入国家法律,《公约》现已呈报国民议会审议。

17.Azimazi先生(尼日利亚)说,尼日利亚政府承认《宪法》中的某些条款歧视妇女,政府正在努力废除这些条款。在审议歧视性法律问题上,尼日利亚法律体制将《公约》作为标准。《宪法》的修正进程正在进行当中,这一进行目前不仅涉及到各部,还包括国家人权委员会和一些积极从事妇女工作的的非政府组织。

18.Arinze-Umobi女士(尼日利亚)说,尼日利亚政府已经注意到关于婚姻的不同法律之间存在差异,并且正与国家人权委员会和非政府组织一起统一婚姻方面的立法,以便找到一种持久的解决方案,确保已婚夫妇遵守不歧视任何一方的单一法律。

19.Jipreze女士(尼日利亚)说,采纳《公约》的进程是缓慢的,部分原因是由于,尽管《宪法》第12款确实授权政府制定法律来执行已获批准的国际条约,但《宪法》还规定了一个不包括妇女问题的“专属立法清单”。因此,采纳《公约》的进程颇为复杂,不仅涉及政府,还涉及各州。

20.Toyo女士(尼日利亚)在谈到尼日利亚的三重法律体系时说,尼日利亚目前正统一各种法律并确定伊斯兰教法的哪些方面属于歧视性法律。但是,尼日利亚不可能背离历史悠久的立法多样性。尽管尼日利亚政府可以继续设法统一立法,但是尼日利亚社会的不同部门仍将保留立法传统,而且政府也将继续保护这些价值观。要为废除歧视性立法制定出一个时间表并不容易。这一进程需要承诺,目前正在努力推动各方接纳《公约》。

21.Wigwe女士(尼日利亚)说,结婚年龄问题对于《公约》的规定至关重要,并指出尼日利亚国民会议已经通过2003年《儿童权利法案》,该法案将女性结婚的年龄定为18岁。《针对妇女暴力问题法案》规定了婚姻中的平等问题,该法案现已呈报议会审议。根据目前的宪法改革,国民议会积极讨论了非尼日利亚籍男子通过与尼日利亚妇女结婚而获得尼日利亚国籍的问题,但这个问题至今仍未解决。最后,关于统一法律的总体进程,这一程序确实缓慢,显然需要标准条例,宣传进程已经开始。

22.Ladan先生(尼日利亚)说,尼日利亚正在审议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在某些问题上的关系,其中包括执行伊斯兰教法的问题。他指出,只有州法律条款与《宪法》发生冲突时,这项州法律才可被宣布为违宪。因此,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伊斯兰教法才可被宣布为违宪。此外,要由法院来决定伊斯兰教法是否违宪。

23.Wigwe女士(尼日利亚)说,既然尼日利亚政府未就如何合理地吸纳伊斯兰教法发表声明,妇女就必须服从适当的法律程序并依靠对伊斯兰律法原则的严格实施。这些原则不歧视妇女,适当的程序是尼日利亚处理问题的方法之一。此外,在统一立法的过程中,伊斯兰属人法的编纂将为妇女提供保护。关于严格应用伊斯兰律法的必要性(这与《公约》的原则高度一致),需要不断对民众进行宣传。

24.Ferrer Gómez女士说,在提供信息中,她没有看到任何具体方案致力于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从而消除源自重男轻女和男尊女卑思想的偏见和传统做法。她问及关于妇女有权担任法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方案,是否为重要的教育部门制定了指导方针,媒体是否正在开展类似的工作,她还指出,需要提高议员对于妇女的潜在贡献的认识。由于改革受到很大阻力,只有33%的州采取了立法措施,因此,她希望进一步了解尼日利亚政府在这方面的计划。

25.Khan女士要求代表团提供有关国家妇女政策的详细信息。三年过去了,这些政策在落实和影响方面显然没有取得任何进展。她还问及从事类似工作的国家妇女发展中心是独立机构还是联邦妇女事务和青年发展部的下属部门。她询问了根据国家妇女政策开展的习惯法的编纂工作是否意味着这些习惯法在消除盛行的歧视做法方面完成了统一;如何协调政策;以及在采取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政策之后,各部在贯彻这项政策中发挥的作用。

26.她询问将性别观点纳入预算编制是否只在联邦层面进行,妇女的教育和卫生事业是纳入联邦预算还是州预算,联邦为国家妇女政策设立了哪些机制来确保各州向女童教育和卫生工作拨款,以及国家妇女政策在36个州如何协调。最后,她建议国家人权委员会下设的性别问题机构和国家妇女发展中心就消除伊斯兰教法中残留的多项歧视做法进行一次联合研究。

27.Patten女士询问宪法审查委员会的构成和职权范围,她强调委员会的任务应是对所有《宪法》条款进行全面审查,而不应局限于吸纳《公约》的单一行动。已经注意到仍旧阻碍《公约》执行的大量歧视性条款,非政府组织和国家协商与协调委员会等政府机构均已指出了《宪法》中的漏洞和歧视性条款,她问及是否为审查委员会完成其工作制定了时间框架。尽管强调政策并执行法律来减少关键领域的歧视和政策,她仍希望了解政府如何处理保护妇女权利的困难,这些困难是由于民法、宗教法和习惯法这三重法律体系并存所致。

28.Flinterman先生对于尼日利亚确保尽快采纳《公约》的决心表示欢迎,并希望国民议会迅速行动。《公约》被采纳之后将成为尼日利亚的联邦法律,他询问,这是否意味着《公约》将高于其他所有法律并允许司法部门废除违反《公约》的任何一项联邦法律、联邦《宪法》条款以及州法律。由于尼日利亚是1999年《公约任择议定书》的首批签署国之一,他问及《任择议定书》何时将获得批准,以及《宪法》是否要求在实施《任择议定书》之前先要完成采纳程序。

29.Gaspard女士问及当前的报告是否已提交议会审议,如未提交,该部是否有意让议会参与下一次报告的起草工作。废除歧视妇女的法律是议员的职责,因此,在本次审议结束时向议会通报委员会的研究结果,也将有所帮助。一些议员可能并未完全意识到《公约》的规定,尼日利亚业已毫无保留地签署了《公约》,《公约》对于尼日利亚具有约束力。民主与发展和妇女在社会中的法律地位密切相关。在所有社会中,妇女均是暴力的受害人,因此,尼日利亚政府必须行动起来,打击法律上的和事实上的暴力。最后,代表团应当阐明尼日利亚政府为彻底消除妇女所遭受的性暴力而开展的工作。

30.报告称(第147.1段),根据习惯法,妻子仍然是丈夫及姻亲的奴隶,Morvai女士在谈到这一点时询问,联邦政府是否承诺规范习惯法的编纂工作,习惯法的编纂工作属于联邦程序还是州或地方程序,以及联邦政府如何对其进行监督。国家消除贫困方案的受益者中只有15%为妇女,为此,她问及此类方案的分配和参与是否受到法律的规范,程序是否透明,以及被视为关系到权利的问题。在谈到卖淫和将尼日利亚妇女贩运到工业化国家遭受西方男子的利用和虐待时,她问及,是否制定了防止妇女沦为妓女或改造卖淫妇女的综合方案。卖淫不是妇女的错误,不应属于犯罪;起诉此类服务的享用者是更公平的做法。

31.Schöpp-Schilling女士说,将妇女问题排除在所谓的立法清单之外,看来已经使得采纳《公约》的过程更为复杂,并问及妇女问题为何被忽略。可以在法庭上通过适当程序对于成文法、宗教法和习惯法中的歧视性条款提起上诉,但是她想知道是否有其他的法律或机构机制可以确保全国人权保护的统一性。她问及“《公约》的采纳”这一说法是否意味着《公约》的全部16条实质性条款均将成为尼日利亚法律,或者是否已经制定了选取《公约》要素的新法案。对于后一种情况,她希望了解新法案中是否包括对歧视的定义以及应用临时特别措施的法律基础。委员会将在本届会议结束时印发一份关于临时特别措施的一般性建议,她鼓励有关部门仔细审议。

32.Saiga女士说,由于性别问题尚未纳入立法清单,这份清单的具体内容也不明确,她希望确切地了解,所谓《针对妇女暴力问题法案》正受到国民议会关注的说法有什么具体涵义,以及立法清单是否包括人权问题。如果不包括人权问题,她希望了解议会要通过新法案时会怎样做。

33.TavaresdaSilva女士问及州政府废除现存歧视性法律的措施对于联邦司法部采取的类似措施是否构成了并行程序,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是如何协调的。代表团应阐明为各种方案制定的时间框架和目标,其中包括为消除有害习俗特别是消除对女性生殖器官的残害等方案以及生殖卫生方案制定的时间框架和目标。她询问,禁止残害女性生殖器官的立法修正案是否如书面答复所示仅存在于Edo州和Enugu州,以及可否预见全国性的类似活动。

34.考虑到司法机构在应用妇女根据习惯法享有的继承权相关法律过程中的作用以及一些法官已在法庭上援引《公约》的事实,她询问,为法官制定了哪些具体的宣传措施,以及政府对于非政府组织为提高律师和法官的认识而开展的活动提供了哪些支持。非政府组织于2002年向政府提交了一份《妇女政治议程》,其中阐述了主要领域和工作重点,但这份议程是否仅仅针对2003年选举中的妇女问题和参与情况,现在还不明朗,因此需要进一步澄清。

35.Ladan先生(尼日利亚)说,书面答复的第3至4页已明确说明了采纳《公约》的程序。由于《公约》已获批准,它已成为对尼日利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但是,由于尼日利亚执行双重国际法原则,必须依据1999年《宪法》第12条规定的方式,将《公约》纳入尼日利亚法律。这一做法将赋予《公约》双重法律地位:国际法律文书和尼日利亚国内法。尽管《公约》还未被采纳,但是在不歧视和平等方面,法院可自由应用《公约》条款。

36.市级法院可以自动援引尼日利亚签署和批准并以制定授权立法的形式予以采纳的条约,当《公约》条款与伊斯兰法、习惯法、成文法或民法相冲突时,《公约》条款优先。但是,正如书面答复第3.3段所述,由于《公约》未被采纳,尽管法院在就平等和不歧视问题做出有利于尼日利亚妇女的决策时可以将《公约》纳入考虑范围,但是目前没有法律规定任何级别的尼日利亚法院可以直接援引《公约》。

37.妇女问题未被列入专属立法清单,这意味着妇女问题不属于联邦政府的专属管辖范围。但是,这些问题已经被考虑在内,使得联邦政府和各州得以参与此类问题的立法工作。在采纳《公约》之前,在任何一起案件中,尼日利亚法庭均可审查于尼日利亚《宪法》发生冲突的某项具体法律是否违宪。《任择议定书》一经批准,将遵照《宪法》第12条的规定,履行同《公约》一样的采纳程序。

38.Akpan女士(尼日利亚)说,一些妇女非政府组织在2003年选举之前制定了《妇女政治议程》。该议程已经促成了政界妇女国家行动委员会的成立,这个委员会负责监督妇女争取政治平等的进展情况,并得到了政府的资助,由此可见,《妇女政治议程》不是专项文件。这项议程还促成了这样一个决定:所有政党此后必须免除妇女的登记费,以便在政治舞台上为妇女提供一个平等的竞技场,这项举措意义深远;《妇女政治议程》还将应用于2007年选举。在政府资助和支持下,尼日利亚六个地区的地区协调员负责协调加强妇女政治活动的工作。

39.Hassan女士(尼日利亚)说,国家妇女政策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公有部门、私营部门及公民社会的参与。这项政策明确规定并定义了各个部门的职责,并为各个部门制定了目标。该文件已于2000年经签字批准成为法律,在其执行过程中已经发现了某些漏洞。妇女事务部目前正为下一次审查及时弥补漏洞。此外,妇女事务部正在制定执行框架,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和既定目标,以便协助某些不明确自身任务的部门。下一步是确定那些与之合作将有助于具体方案的部门。国家妇女发展中心本身并未修正歧视妇女的法律,但是该中心将这些法律加以整理并提交联邦司法部,由司法部建议政府废止或修正这些法律。

40.Azimazi先生(尼日利亚)说,没有为废除歧视性法律制定时间表;这项工作要取决于立法审议的日程安排、政府的政治意愿,以及公民社会与联邦妇女事务和青年发展部的支持。有55个成员的尼日利亚非政府组织联盟拟定了《针对妇女暴力问题法案》,联邦妇女事务和青年发展部积极参与了法案的起草工作。法案条款符合《公约》的规定,力求为妇女提供她们目前还不享有的保护。例如,鼓励现场目击公然侵害妇女的暴行的警官除了采取刑事案件中的常规行动之外还要采取更多的行动。此外,该法案将结婚年龄定为18岁,并包含有保护妇女不受虐待的其他措施。

41.从侵犯妇女基本人权的角度,为法官和执法人员开展了人权培训。此外,正在派出所内部设立女警官办公室,大多数受虐待妇女会首先到派出所报案。持续不断的宣传工作强调在尼日利亚重现调整男女权力关系的过程中一定要高度重视暴力侵害妇女的案件。受到侵害的妇女在寻求《宪法》规定的保护的过程中,有权向最高级别的机构提交其案件。在尚未废止歧视性法律或没有制定保护妇女的具体法律的情况下,妇女可以采取多种措施。

42.SakoJohn女士(尼日利亚)在谈到为改变歧视妇女的习俗而采取的行动时说,国家教育委员会已经核准将性教育纳入全国学校课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于2001年8月批准的标准课程已进入执行阶段。在1999年重新建立文职政府之后不久,总统组建了一个工作组,负责审查1999年《宪法》。随后,国民议会也设立了负责类似工作的委员会。这两个机构遍访联邦各地,随后提交的报告反映出包括争取妇女权利组织在内的公民社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于宪法审议内容的意见。目前,国民议会建立了另一个职权范围极为广泛的委员会。但是没有为该委员的工作制定时间框架。

43.依照习惯法成婚的妇女在婚后将成为丈夫和姻亲弟兄的奴隶,Arinze-Umobi女士(尼日利亚)在澄清这一点时说,遵照习惯法结婚的妇女要受到多重约束。例如,仅仅是因为妻子不尊重姻亲兄弟或只生女孩,丈夫便可能与妻子离婚。这些妇女不能就某些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特别是对于土地所有权和遗产问题。因此,政府已经决定全面调查习惯法,以便编纂习惯法并消除所有歧视妇女的做法。

44.NgoziJipreze女士(尼日利亚)在谈到消除歧视性做法和清除妨碍法律审议的障碍时说,1999年民主政府成立之初,政府意识到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指示应进行一次研究,总结尼日利亚各地的有害传统做法,以便通过立法来消除这些做法。此外,政府还进一步指示,在习惯法或宗教没有规定妇女享有继承权的地区,应制定法律赋予妇女继承权。这些努力作为《公约》采纳工作的一部分,正在进行当中。

45.Akpan女士(尼日利亚)说,委员会的报告已呈报议会审议。全体参议员和众议院议员都知道这份报告。事实上,参众两院负责妇女事务的委员会主席均为女性。

46.Azimazi先生(尼日利亚)说,通过1995年的一项议会法案,尼日利亚政府已经建立了国家人权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部分任务是确保尼日利亚执行其国际人权义务。该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对男女一视同仁,并确保平等地受理侵犯人权(无论男子或妇女)的申诉或指控。此外,还建立了向穷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国家法律援助委员会,遭受暴力侵犯或因刑事犯罪入狱服刑的妇女是该委员会优先援助的对象。在这方面,委员会确保处于哺乳期的女囚能够获得保释。此外,公共申诉委员会负责确保工作场所中的平等待遇。

第7至9条

47.Coker-Appiah女士说,在采取任何措施矫正性别偏差之前,迫切需要研究阻碍妇女全面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各种原因。尼日利亚政府在答复有关该问题的提问时已经指出,作为改正措施,已经任命了政界妇女国家行动委员会的地区协调员,以便达到30%的平等权利行动目标。谁将是地区协调员?他们希望通过何种策略来达到30%的平等权利行动目标?关于招聘外交人员,政府的答复是,所有招聘工作都将努力确保为妇女保留一定比例的职位。她想知道代表团能否说明这个比例具体是多少。

48.Kapalata女士说,有大量证据表明,尼日利亚政府正在认真地执行《公约》。事实上,委员会欣喜地注意到,委员会在第十九届会议上提出的结论意见受到了特别关注。但是,她对女外交官受到的不平等待遇表示严重关切。没有任何令人信服的理由能够解释为什么不允许外交官的配偶在国外工作;事实上,这项禁令阻碍了他们的职业发展。她希望了解这项规定,并想知道招聘妇女从事外交工作是否实行配额制度。

49.Belmihoub-Zerdani女士说,在联邦政体国家,妇女进步的步伐远远慢于实行单一《宪法》和司法体制的国家。她对于尼日利亚政府在恢复民主制度后做出的成就表示欢迎。正如一位尼日利亚代表指出,假如法律确实由法院来规范(一种法律渊源),解决方案必然是在司法机构中任命适当数量的妇女。

50.Gaspard女士想知道参众两院的女性议员人数。在选举过程中将妇女代表的比例定为30%,但是否达到这个目标并非获得批准的必要条件。在非洲民选议会中的妇女代表问题上,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事实上,非洲某国的女性议员人数已经超过了瑞典。由于实施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措施、平等权利行动方案和配额制度,一些国家的女性议员比例高达48%。在这方面,她想知道尼日利亚是否计划在2007年选举之前大幅度调整30%的目标。

51.Shehu女士(尼日利亚)说,从案例先例的角度讲,法院可以作为法律渊源,但国际法问题是国民议会的专属管辖范围。有为数众多的妇女在各州和联邦司法机构中工作,但最高法院里没有一名妇女。

52.Aiyedun女士(尼日利亚)在答复女性外交人员比例问题时说,尼日利亚政府的目标是让女性比例达到50%。目前的女性比例是30%。一项配额制度规定,从每州按资历招聘两名官员,合格的妇女均可申请。在招聘妇女进入外交界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进展。在21年前进行的招聘活动中,共招聘了205名外交官,其中15名妇女;1993年招聘了72名外交官,其中15名妇女;最近一次招聘工作是在2001年,在72名官员中有20名妇女。联邦政府正在尽力鼓励妇女从事外交工作。

53.Ladan先生(尼日利亚)在答复禁止外交官配偶工作的评论意见时说,已婚外交官的薪水按已婚标准支付,可以照顾其在国外不工作的配偶。然而,关于在国外工作的规定要取决于接受国的法律,对于这部分外交法规的任何更改都必须在双边基础上进行。这项规定对男人不利,但对妇女未必不利。大多数男人不愿陪同妻子赴海外工作。此外,许多妇女因担心丈夫不能随行,故意回避外交工作。2001年,外交部设立了一个委员会,负责调查某些法规以及这些法规对于外交官及其家人的士气的影响。委员会的建议是,就外交官的配偶在国外工作的问题同相关国家进行双边协商。在这方面,加拿大已经提出了具体提案,尼日利亚政府正在对其进行审议。

54.Toyo女士(尼日利亚)在答复关于妇女参政水平较低的问题时说,在国民议会众议院的360位议员中,有女议员24人,在参议院的109位议员中有女议员3人。在2003年选举期间,为解决代表权问题实施了几项战略。公民社会和政府近十年来采取的行动已经提高了妇女的意识和参与程度。已有30个政党登记在册,全国各地越来越多的妇女积极投身政治活动。她认为迫切需要调查阻碍妇女参政的各项原因。迄今为止的研究结果表明,除了不利于妇女的因素之外,根据妇女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位置,还存在着不利于妇女的体制因素,以及与男女的经济地位相关的因素。

55.妇女事务部已经设立了一个委员会,负责在各州机构中提高认识,以便执行以30%为目标的平等权利行动政策。但是,30%的比例是一项政策,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非政府组织发起了强大的游说行动,以确保将30%这项条件纳入宪法改革,使其在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均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代表团希望在2007年选举前实现这一目标。

56.Akpan女士(尼日利亚)说,本届政府大力鼓励妇女参政并促进妇女就业。从2002年起,只有11个国家执行了30%的配额。这是一个不会在短期内实现的目标,各国正在为此而努力。即便有全世界的良好愿望,但妇女可能依然认为从政之路非常艰难,因此,必须制定出能够说服妇女从政的策略。虽然尚未实现30%的目标,但尼日利亚拥有优秀的女性。事实上,尼日利亚最重要的财政部就是由两位妇女领导的。尼日利亚正在为达到30%的基准而努力,而且尼日利亚具有实现这一目标所需的政治意愿和决心。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