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SWZ/CO/1-2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18 July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关于斯威士兰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委员会在 2014 年 7 月 10 日举行的第 1231 次和第 1232 次会议(见 CEDAW /C/SR.1231 和 1232 )上审议了 斯威士兰 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 ( CEDAW/C/SWZ/CO/1-2 ) 。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 CEDAW /C/SWZ/Q/ 1-2 ,斯威士兰的答复载于 CEDAW /C/SWZ/Q/1-2/Add.1 。

A.导言

2.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其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虽然拖延了很长时间。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就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做出 书面答复 ,并欢迎代表团所做的口头介绍及其 就委员会 在对话期间 口头提 出的 问 题所做的 进一步澄清。

3. 委员会表扬了该缔约国由副首相办公室首席秘书 Khangeziwe Mabuza 率领的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副首相办公室、斯威士兰 常驻联合国办事处 和设在日内瓦的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自批准《公约》以来尤其是通过以下立法措施取得的进展:

(a) 《儿童保护和福利法》, 2012 年;

(b) 《打击贩运人口和(禁止)偷运人口法》, 2009 年。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 为加速消除歧视妇女和促进性别平等努力改进政策框架,如通过 以下文件 :

(a) 《 国家 性别平等政策 》, 2010 年得到政府批准;

(b) 《 2008-2015 年生殖健康商品安全战略计划》。

6. 委员会 欢迎缔约国加入下列国际文书:

(a) 《残疾人权利公约》, 2012 年;

(b) 《儿童 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 、 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 , 2012 年;

(c)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2004 年;

(d) 《经济、社会 、 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2004 年;

(e)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2004 年;

(f)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 预防 、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2012 年;及

(g)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 2012 年。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议会

7. 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见委员会关于 其 与议员关系的声明,第四十一届会议 通过 , 20 10 年)。 委员会请议会 按照其任务 授权 采取必要步骤, 在 现在到《公约》的下一个报告 所涉 期 间 落实本结论 性 意见。

歧视的定义和立法框架

8. 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 20 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禁止基于具体理由的歧视,但委员会关切,这些理由不包括性别和婚姻状况。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很多对妇女权利产生重要影响的法律和政策草案,如婚姻法案、遗产管理法案、跨国犯罪法案、就业法案、法律援助法案、性犯罪和家庭暴力法案和土地政策有待通过,而且没有具体的通过时限。委员会还关切,根据高等法院在 总检察长诉 Mary-Joyce Doo Aphane 案 中所做判决提出的 2012 年 《契约登记法》修正案未在妇女中广泛传播,而且执行情况不容乐观。

9.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按照《公约》第 1 条对歧视妇女通过一项综合法律定义,涵盖所有被禁止的歧视理由,包括性别和婚姻状况,具体做法是修正《宪法》第 20 条或通过其他适当的国家法律。缔约国应立即通过有待通过的法律和政策,如婚姻法案、遗产管理法案、跨国犯罪法案、就业法案、法律援助法案、性犯罪和家庭暴力法案及土地政策,并确保其完全符合《公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广泛传播 2012 年 《契约登记法》修正案并确保其得到充分执行。

《公约》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统一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用多元法律制度,其中习惯法和成文法与罗马 - 荷兰法一并适用。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习惯法和成文法中的一些要素与《公约》不符。委员会特别关切,缔约国尚未建立一个任务授权是审查所有法律并使其与《公约》相协调的法律审查委员会。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宪法》第 28 ( 2 )条指出,提供 增进妇女福利所需设施和机会 以 使其能够充分实现 其 潜 力 和进步 ,须视资源提供情况而定 。 委员会关切的还有,缔约国未将《公约》完全纳入其国家法律,并且尚未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

11.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 建立法律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对缔约国的所有法律进行性别平等分析,以使其与《公约》相协调;

(b) 审查《宪法》第 28 ( 2 )条,该条规定妇女设施和机会的提供取决于资源提供情况,以便履行立即落实《公约》所规定权利的义务,关于《公约》第 2 条规定的缔约国核心义务的第 28 号一般性建议第 29 段对此做了解释;

(c) 加快将《公约》纳入其国家法律秩序的进程,并考虑加入《任择议定书》。

司法救助和法律申诉机制

12. 委员会关切,缔约国没有法律援助制度,而且法律程序复杂、收费高昂和法院距离遥远妨碍了妇女获得司法救助。委员会还关切法律援助法案尚未制定为法律。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缔约国没有针对人权委员会的授权立法,该立法可在法律上赋予其任务授权,使之能够作为国家人权机构开展活动,并为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委员会关切有报告称该委员会的财力和人力资源不足。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立即将法律援助法案制定为法律, 制定一项综合法律援助制度 ;

(b) 确保法律援助法案在刑事和民事事项中均可为妇女和女童提供法律援助;

(c) 确保妇女尤其是弱势群体妇女在全国各地都能获得有效司法救助;

(d) 制定授权立法,以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依法建立人权委员会,其职能应包括解决与性别平等和保护妇女权利有关的问题。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4. 委员会注意到,充当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的性别和家庭问题股已升格为副首相办公室内的一个司,但委员会关切,该司的人力资源和财力资源极为不足。委员会关切的还有,各职能部委内部的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中心有多种职务和责任,这影响了其作为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中心的实效。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缔约国未能系统地将性别平等主流化、未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以及没有按性别分列的数据,无法为适当监测和评价《国家性别平等政策行动计划》执行情况提供便利。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为性别和家庭问题司提供充足的财力和人力资源,使其能够作为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有效开展活动;

(b) 采取具体的补救措施,以应对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中心在发挥实效方面遇到的挑战,如职务和责任众多;

(c) 继续在国家和地方两级为负责预算编制的技术人员提供如何制定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的培训;

(d) 立即制定有计划的国家性别指数,该指数应充当性别平等指标系统,以改进按性别分列数据的收集工作,以期评估旨在实现性别平等主流化和促进妇女享受其人权的各项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和实效。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妇女境况统计数据的第 9 号一般性建议,并鼓励缔约国向联合国有关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暂行特别措施

16. 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 86 条规定议会中的妇女代表配额为 30% ,但委员会关切,在 2008 年和 2013 年的议会选举中,这些规定没有得到充分执行,并且没有为了加快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或事实上平等,在《公约》所涉及的其他领域采用暂行特别措施,如妇女参与公共生活、教育和就业领域。

17.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充分援引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法律条款,以增加议会中的妇女代表人数。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 4 条第( 1 )款和委员会第 25 号一般性建议,考虑在其他领域采用暂行特别措施,如妇女参与公共生活、教育和就业领域,作为一项必要战略,在《公约》涵盖的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弱势地位的所有领域加快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

18. 委员会 关 切 ,有害的文化习俗和传统及家长制态度顽固 不化 ,有关男女在家庭 和 社会中 的 作用和责任的 定型 观念根深蒂固,特别是将妇女 视为提供 照 料 的 人 。委员会 注意到 ,这 些定型观念导致了 童婚 和 / 或强迫婚姻、绑架女童 和一夫多妻 等做法增多 ,使得妇女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和不平等地位。

1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 深化媒体等方面的努力,以教育公众,并提高人们对社会各级持续存在的基于性别的现有定型观念的认识,以期消除这些观念;

(b) 针对维护缔约国传统价值观的传统领导人,扩大公共教育方案,使人们认识到此类定型观念对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享有权利的不利影响;

(c) 采取有效法律措施,禁止和消除童婚和 / 或强迫婚姻,并废除一夫多妻制;

(d) 定期监测和审查为消除性别定型观念所采取的措施,以评估其影响。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制定性犯罪和家庭暴力法案所做的努力,该法案已由议会和参议院通过,但委员会深为关切,该法案因未获得王室批准而失效。委员会还关切,根据暴力、虐待和剥削国家监测系统,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发生率很高,少女绑架率也是如此,作案者经常是受害者的熟人。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的沉默和有罪不罚风气导致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报告率低,缔约国也没有提供数据说明已调查和已起诉的涉及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接报案件数量及对犯罪者实施了何种性质的惩处。委员会注意到,尽管缔约国为在首都和其他庇护所建立“一站式中心”做了努力,但该缔约国其他地区的庇护所仍然不足,无法为妇女和女童提供庇护。

21. 委员会回顾了其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促请缔约国:

(a) 毫不拖延地将性犯罪和家庭暴力法案制定为法律,并确保该法案的全面性,涵盖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尤其是婚内强奸和性骚扰;

(b) 鼓励举报针对妇女和女童的家庭暴力和性暴力行为,确保申诉得到有效调查,而且犯罪者 受到与其罪行严重性相称的惩处,以及解决有罪不罚风气;

(c) 开发定期收集案件统计数据的系统,重点是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绑架,这些数据应按年龄、犯罪类型及犯罪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分列;

(d) 将“一站式中心”和庇护所分散到缔约国的四个地区,以确保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庇护;

(e) 建立国家暴力协调机制,其任务是处理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以及协调国家为预防和消除此类暴力行为所做的努力。

2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计划为白化病患者建立一个国家登记册,但对白化病妇女和女童遭到可怕的谋杀深为关切,她们的身体部位被用于宗教仪式。委员会特别关切,有报告称,在过去,此类谋杀的犯罪人以不太严重的罪行被起诉,如造成严重身体伤害,因此,定罪后所获判决也较轻。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建立白化病患者国家登记册,并为白化病妇女和女童提供保护。缔约国应确保有效调查关于暴力侵害白化病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所有申诉,起诉犯罪者,并且在定罪后予以适当的惩处。

贩运妇女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 2009 年通过了《 打击贩运人口和(禁止)偷运人口法》,但委员会仍关切,缔约国是被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其被贩运的主要目的是意图进行性剥削和家务劳动。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没有提供数据说明贩运人口程度,以及没有提高对现有的国家人口贩运转介救助机制认识的具体方案。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犯罪法》中禁止卖淫的规定没有将卖淫需求定罪。委员会关切的还有,缔约国没有旨在解决卖淫问题的方案,包括鼓励妇女从良的退出方案。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加紧努力应对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根源,确保受害者复原和重新融入社会,包括通过为她们提供庇护所、法律、医疗和心理援助以及替代性创收机会;

(b) 开展一项综合研究,收集关于贩运妇女和女童的程度和形式的数据,所获数据应按照年龄、区域和来源国分列;

(c) 进一步努力提高人们的认识,旨在促进举报贩运罪行,及早发现沦为贩运受害者的妇女和女童,以及通过全国转介救助机制对其进行转介救助;

(d) 加大努力进行防止贩运人口的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包括交流信息和统一法律程序以起诉贩运者,特别是与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成员国合作;

(e)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旨在解决卖淫问题的现有方案数据,包括将卖淫需求定罪及执行针对希望从良妇女的退出方案。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6. 委员会关切,尽管宪法条款设定了议会中妇女代表至少达到 30% 的目标,但担任决策一级职务的妇女比例仍然很低,包括在议会、司法机关和外交部门。委员会特别关切,缔约国没有落实四个地区的任命妇女进入议会的人数配额,据称是由于缺少授权立法。委员会关切的还有,没有资料说明禁止政党参与的部落居住区选举制度对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影响。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 4 条第( 1 )款、第 25 号一般性意见和关于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第 23 号一般性意见推出暂行特别措施,以加快妇女充分而平等地参与民选机构和任命机构,包括司法机关和外交部门。此外,缔约国应开展一项关于部落居住区选举制度对寻求担任政治职务的妇女造成的妨碍的综合研究。

国籍

2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应对其国籍立法的相关挑战方面所做的努力,但委员会关切,《宪法》和《国籍法》载有剥夺斯威士兰妇女与外籍男子所生子女国籍的条款,因此增加了其子女成为无国籍者的风险。委员会注意到这一条款具有歧视性,因为如果斯威士兰男子与外籍妇女结婚,则该条款不适用。委员会还关切,《宪法》规定,同外籍男子结婚的斯威士兰妇女不能将公民身份传给其丈夫,但同外籍女子结婚的斯威士兰男子则可以将公民身份传给其妻子。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据《公约》第 9 条,废除《宪法》和《国籍法》中的歧视性条款,确保同外籍男子结婚的斯威士兰妇女可以与同外籍女子结婚的斯威士兰男子一样,将其公民身份传给配偶和子女。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实施旨在确保同外籍男子结婚的斯威士兰妇女所生子女不会成为无国籍者并且能够平等获得教育、保健和其他基本服务的方案。

教育

30.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实行免费小学教育且女童的入学率较高,但对初等教育的间接费用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女童以定型观念选择科目和课程,经常规避科学课程。委员会进一步关切:

(a) 辍学女童数量增加,主要是由于少女怀孕;

(b) 老师在学校对女童实施以及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虐待和性暴力案件普遍;

(c) 由于性教育被视为禁忌而遭致文化抵制,学校提供的 与年龄相适应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教育 有限;

(d)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将体罚定罪并防止在任何场合尤其是在学校实施体罚。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取消初等教育的间接费用,如校服费,以确保初等教育免费并且女童尤其是贫困家庭的女童可以接受教育;

(b) 采取措施防止和消除校内所有针对女童的虐待和性暴力行为,并确保对犯罪者予以适当惩处;

(c) 通过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等方式,鼓励女童和年轻妇女选择非传统的学习和专业领域,并实施旨在向男女儿童提供全方位教育选择咨询服务的方案, 鼓励他们选择非传统的学习和专业领域;

(d) 通过鼓励辍学女童在分娩之后重返校园,减少辍学女童数量;

(e) 把与年龄相适应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教育纳入学校课程,包括对青春期男女儿童进行涵盖负责任的性行为的全面性教育;

(f) 禁止体罚并采取旨在消除在任何场合尤其是在学校进行体罚的措施,促进使用非暴力形式的惩罚措施。

就业

32. 委员会关切,劳 动力市场中持续存在男女职业隔离,以及妇女集中 从事非正规经济中的 低薪 工作。委员会还关切,《就业法》中的条款规定产假为 12 个星期,但私营部门没有遵守这些规定。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缔约国的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并且载有这种条款的就业法案尚未被制定为法律。

33.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 加紧努力,促进妇女进入正规经济,除其他外通过为妇女提供职业和技术培训;

(b) 加强努力,消除结构性不平等与纵横两向的职业隔离,并采取措施缩小和消除性别工资差异,除其他外通过在妇女集中的部门定期审查工资;

(c) 定期进行劳动视察,并强制私营业主遵守劳动法,尤其是在产假方面;

(d) 按照委员会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立即制定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综合立法。

保健

3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推出 了旨在防止艾滋病毒 / 艾滋病母婴传染的产前方案 。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艾滋病毒 / 艾滋病和秘密堕胎十分普遍,这导致了最近几年产妇死亡率的提高。

35.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 加大努力执行艾滋病毒 / 艾滋病防治战略,特别是预防战略,并继续向感染艾滋病毒 / 艾滋病的所有妇女和男子包括孕妇提供免费的抗逆转录病毒治疗,以防母婴传播;

(b) 加强努力以降低产妇死亡发生率,如提供安全流产和流产后护理服务。

农村妇女

3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保护《宪法》第 211 条规定的平等获得土地权利所做的努力,但委员会关切,由于歧视性习惯法和结构普遍存在,妇女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妇女在获得土地方面继续面临障碍。委员会还关切,有报告称,妇女基本上不得参与有关农村发展和政策问题的决策,因为关于妇女参与的消极社会和文化习俗持续存在。委员会进一步关切农村 妇 女缺少创收机会。

37.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 消除限制妇女尤其是农村地区妇女获得土地的一切文化障碍;

(b) 促进妇女参与关于农村发展方案和政策的决策;

(c) 继续扩大面向妇女的小额贷款和低利率小额信贷,使其能够从事创收活动和创业。

弱势妇女群体

3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老年人提供小额赠款,并努力改善残疾妇女和寡妇的生活,但委员会关切,缔约国没有提供分列数据来说明这些妇女群体在享有《公约》规定权利方面面临的挑战。

39.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 特别关注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和寡妇的需求,确保她们能够平等享受保健、培训、就业和其他权利;

(b) 收集关于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和寡妇地位的分列数据,主要关注她们在社会中遇到的各种形式歧视。

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和法律行为能力

40. 委员会关切,缔约国保留了夫权制度,剥夺了妇女管理财产以及 在没有夫妻共同财产 且没有排除夫权 的婚姻中 妇女未经丈夫同意进行起诉的法律行为能力,而且在一些情况下夫权可能扩大为男方家族的夫权。

41. 缔约国应废除夫权制度,以确保完全遵守《公约》第 15 条,使妇女与男子拥有同等法律行为能力,能够订立合同、管理财产以及凭自己本身的权利起诉或被起诉。

婚姻和家庭关系

4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内习俗婚姻和公证结婚制度复杂,有不同的经济涵义,委员会关切,妇女缺少对其选择及后果的认识。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保留了《离婚法》规定的“过失”原则,并且没有资料说明在婚姻财产分割时这一原则对妇女的经济影响,特别是当认定妇女为离婚案件中的过失方时。

43. 委员会回顾了其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 29 号一般性建议,并吁请缔约国将基于过失的离婚理由与婚姻财产分配分开。

任择议定书和 《公约》第 20 条第( 1 )款的修正

4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对《公约》第 20 条第( 1 )款有关委员会会议时间的修正。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5.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努力执行《公约》的规定。

千年发展目标和 2015 年后发展框架

46.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根据《公约》的规定,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所做的一切努力和 2015 年后发展框架中。

传播

47. 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而持续地执行《公约》条款。它促请缔约国从现在起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间,将注意力优先放在本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的执行上。因此,委员会请用缔约国官方语言向国家各级有关机构(国家、区域和地方),特别是政府、部委、议会、参议院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结论性意见,使其得到充分落实。它鼓励缔约国与所有相关利益 攸 关方,如雇主协会、工会、人权和妇女组织、大学、各研究所和媒体协作。委员会还建议,在社区一级以适当形式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其得到落实。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 攸 关方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相关判例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技术援助

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寻求国际援助,并利用技术援助制定和实施旨在落实上述建议以及执行整个公约的综合方案。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继续与联合国系统的专门机构和方案合作。

批准其他条约

4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加入了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这将增强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进一步享受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 9 段和第 21 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编写下一次报告

51. 委员会请缔约国于 2018 年 7 月提交其第三次定期报告。

52.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编写共同核心文件和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