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届会议

第410次会议简要记录

1999年1月25日星期一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冈萨雷斯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续)

列支敦士登的初次报告

上午10时30分会议开始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续)

列支敦士登的初次报告(CEDAW/C/LIE/1)

1.应主席的邀请,Fritsche女士(列支敦士登)和Willi女士(列支敦士登)在委员会座位就座。

2.Fritsche女士(列支敦士登)说,她在担任外交部长期间,Willi女士帮助将人权——包括妇女的权利——变成列支敦士登的联合国活动的优先事项。列支敦士登目前正在赞助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妇发基金)进行的各种项目,并资助冲突地区的人道主义援助,这些地区的妇孺处境最劣。列支敦士登也鼓吹妇女在维持和平与预防性外交方面的作用。尽管人口大体保守,Willi女士作为家庭事务和男女平等部长,帮助妇女在列支敦士登获得了更大的平等。

3.Willi女士(列支敦士登)介绍列支敦士登的报告(CEDAW/C/LIE/1)说,自从1992年通过了一项宪法修正案确认男女平等和在1996年颁布了一项法律保证这项原则后,列支敦士登一直把实现实际的平等作为努力的重点。列支敦士登大公国是君主立宪国。列支敦士登强有力的经济是以工业和服务部门为其基础。列支敦士登人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宪法的保障,如受侵犯,他们有权向法院寻求改正。

4.国家法院监测列支敦士登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情况。除了报告第45段所列举的文书外,列支敦士登也已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及其两项议定书。列支敦士登已接受《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所规定的个人通信程序,并强烈支持通过一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公约》任择议定书,以设定公约规定的模拟程序。列支敦士登是《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的缔约国,如其国民人权遭到侵犯,可诉诸欧洲人权法院。关于所有国际文书和国内法均需经议会批准的规定确保了这些文件是归大众所有。列支敦士登政府也采取了若干步骤提高人们对人权问题的认识,包括出版了关于执行《北京行动纲要》的手册和举办了一次特别活动纪念《世界人权宣言》通过五十周年。

5.关于列支敦士登妇女的一般状况,她强调了教育领域所取得的进展(第51-60段)。目前的教育立法对男女孩童不作区别,而仅仅是20年前,女童在一所以学术为导向的大公国中学Gymnasium中的比例还远远不足,在1997/1998学年却已几乎达到一半。

6.然而,青年在完成基本教育后的发展轨迹上差别还是存在。在职业教育上虽然在人数上女童与男童的差距已经缩小,但女童的选择似乎仍集中在少数职业上。因此,1997年接受职业教育的120名女童中约有三分之二被训练为办事员。至于高等教育,男生仍旧占有总数的三分之二左右,而且比女生更可能选择职业前景似乎更好的技术科目和法律与经济课程。一般而言,妇女的教育水平比男子低,不过在25到44岁的妇女当中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进,而男子的数字仍然几乎保持不变。

7.关于劳力市场(第61-75段),她说,虽然妇女占有工龄人口的一半以上,她们只占有活跃人口的38%。在公共服务部门,据1999年1月的统计,几乎一半的雇员是妇女,不过她们多半是从事下属工作,在私人部门更可能从事非全时工作。妇女的社会地位(第81-92段)随她们的经济地位而定,但普遍比男人低。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更多地确认妇女在家中的工作,包括生育小孩等,带有成见的两性角色概念必须改变。

8.非政府组织(第101-113段)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成功地鼓吹了妇女的参政权,她们在1984年得到了这项权利。它们目前的活动从举办妇女议题讲演和课程到指导日托安排和经营妇女安置所(在1998年安置了约18名妇女及其子女)等都包含在内。这些组织的多数都获有国家的财政支助。此外,列支敦士登的两个主要政党已设有妇女科。

9.列支敦士登极为重视《北京行动纲要》。1998年5月,列支敦士登政府采取了若干措施确保妇女平等权利,由包括平等局在内的不同政府部门予以执行。这些措施将涵括公民权利、教育、工作场所机会均等、工作与家庭兼顾、家庭分工、离婚法和性犯罪法等领域。列支敦士登认为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工作对公约的执行极有帮助。

10.她提到第1条说,《紧急法令》并未界定“对妇女歧视”一词,但是从公约第1条的意义来说,1992年6月《紧急法令》的本意即为禁止对妇女的歧视。不久将要通过的《平等法》将具体界定这一用词。

11.关于第2条,《紧急法令》保证了妇女的权利,这项权利受到国家法院和所有其他公共机构的保护。1996年就两性平等、社会安全制度和公民权利等事项通过了各项修正案后,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已经得到实现。为了实际实践,已设立了若干委员会,包括在1986年设立了男女平权委员会和在10年后设立了平等局。1994年,政府颁布了在国家行政结构中语文上平等对待男女的准则,并也在国家行政结构中设立了提高妇女地位工作组。人事和组织局提出的弹性工作立法草案将于1999年生效。1998年8月,列支敦士登政府发表了执行《北京行动纲要》的计划。

12.她就第4条指出,处理中高层类别妇女代表性不足问题及其工作申请、招聘、升级和其他事项的提高公职妇女代表性和职业地位的准则已在1998年6月生效。1997年7月,政府决定,不论男女性均不得占有任何公共机构席次的三分之二以上。1998年9月提交议会的拟议《平权法》将在禁止歧视和提出集体控讼等领域加强执行妇女权利。该法案指出,实现实际平等的措施不构成反向歧视。议会对该法案反应良好,预期在1999年夏季生效。

13.关于第5条,她促请注意基本教育领域的成功活动。在解决为提高妇女的专业地位而遭遇的偏见和困难方面,作出了包括以下方面的努力:由政府支助托儿、以个人养恤金取代夫妇共同养恤金以及修改《婚姻法》(第128-130段)。此外,对职业社会保险和政府人员养恤基金立法的修正确保妇女如与配偶分居或离婚,将获得她们配偶积累的保险金的一半。它也对相互协议离婚和共同监护子女作了规定。

14.第6条的要求由《刑法》第213至217条满足,这几条对为性剥削目的而仲介、勾引和贩卖人口的行为,规定处以10年以下徒刑。舞男和舞女、酒吧从业人员和音乐师都得到要求雇主确保其雇员身心福利的准则的保护。

15.1997年9月至12月与妇女组织合作进行的全国反暴力运动已经建立了大众对公开暴力(包括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和家庭暴力等的认识。此外,已邀请联合国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成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在1998年4月访问列支敦士登。她的报告将提交人权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审议。1999年年初,议会将审议为审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而设立的工作组制订的立法草案。该立法提案将特别处理性犯罪、将配偶强奸定性为法定犯罪和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问题,并禁止家庭暴力犯重入家门。

16.关于第7条,她说,1984年以来妇女就已被保证享有投票权。直到1997年年初,政府的五名成员中有两名是妇女。1997年4月以来,政府中有一名妇女成员,也就是她本人。议会的25名议员之一和三名候补议员是妇女。分析1997年议会选举的结果显示,政界妇女代表性不足的原因有:普遍形象问题、认识低和缺少政治经验。男女平权委员会和平等局已制订措施改正这种情况。虽然政治生活继续由男子主导,但妇女已取得进展,尤其是在担任政党领导人方面。此外,列支敦士登雇员协会主席为一名妇女。妇女可不受限制地参加非政府组织,这些组织要求提高妇女地位并就关于国籍、分居和离婚、养恤金和残障福利及性犯罪等的立法草案提供了投入。

17.列支敦士登对执行公约第8条不设置法律障碍;在这方面,她指出外交界的女性很多。她本人除了担任家庭事务和平等部部长和文化和体育部部长外,还担任外交部长。直到1997年年初,建设和交通两局的局长是由妇女担任。列支敦士登常驻联合国代表是女性;它派驻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也是妇女。三名检察官之一是妇女。礼宾室、新闻室两室主任和平等局局长是妇女。

18.关于第9条,她指出,已在1996年撤销了列支敦士登批准公约时对公民身份所作的保留。已修订公民身份法,对男女平等作出规定,尤其是关于外籍配偶和子女的公民身份方面。

19.她提到第10条说,列支敦士登已在1968年建立男女同校原则。1994年,列支敦士登政府已设立促进女童和妇女教育机会平等委员会。此外,1999-2000学年采用的订正课程将顾及男女平等问题。虽然小学女童和男童之间几乎没有任何差别,但是较少妇女寻求专业训练或上大学。1997年举办的一项展览——教师教材辅导——和1998年平等局主办的绘画与画图比赛都是为了鼓励女童扩大她们的职业选择。虽然在学校里同样鼓励女童和男童,但是男子参加体育活动的超过了妇女。最后,国家办事处、城镇和私人组织都提供有咨询服务,以确保家庭的健康与幸福。

20.至于第11条,她指出列支敦士登的失业率与邻国相比并不高。1993年的《劳工契约法》禁止因性别理由的歧视;该法也规定同工同酬或同值工作同酬及职业与就业自由。但实际上在职业训练、进修教育和工资方面妇女还是落后于男性。当局相信《平权法》和欧洲联盟关于非全日工作的指示的执行将加强同工同酬的原则。

21.平等局已在一次工贸展览会上、载有《平权法》主要条款的传单上和无线电广播中宣传该法。此外,人事和组织局正在设计一项方案执行《提高公职妇女人数和职业地位准则》。随着1996年订正关于老年人和未亡人养恤金和职业社会保险的立法后,社会安全立法中的所有歧视痕迹均已被消除。从1995年以来,妇女可享有20个星期的产假。不从事有薪就业的母亲可获得整笔免税怀孕津贴。1996年对《就业法》的订正要求雇主确保指派给怀孕和哺乳妇女的工作不得有损她们的健康或其子女的健康。

22.她在评论关于第12条的执行情况时说,男女必须享有健康保险。妇女可自由选择医师;国家补助确保妇女与男子支付同额的保费。关于第13条,她指出,有权要求家庭津贴的人数如为一人以上,津贴直接付给照顾儿童者。1997年的贫穷报告指出,失业人员、单亲家庭和养恤金领取人为特别弱势者。关于为单亲提供特别儿童津贴和按收入高低提供廉价住房或房租津贴的立法草案目前正由议会讨论。国家立法绝不歧视妇女享有取得银行贷款、抵押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23.关于第14条,她说农村地区不存在对妇女的歧视,指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很小。

24.《宪法》符合公约第15条的规定,载明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对设立住所的权利不加任何限制。契约法未限制妇女的法律能力,《婚姻法》自1992年订正后规定由夫妇共同决定婚姻家庭的地点。

25.她提到第16条说,总体而言,除了男子可婚年龄为20岁和女子为18岁外,在婚姻方面男女之间无法律区别。根据同一立法草案,关于结婚取得公民身份的限制将同样适用于配偶双方。

26.至于未来的计划,她说《平权法》不久将进行二读。该法如获通过将为实现男女实际平等的主要步骤。家庭事务和男女平等部将提出进一步措施,以在1999年3月前实施该法。另在1999年平等局将处理两个主题:第一,它将处理所有政治团体中妇女代表性不足的问题、建立合适妇女名单、汇编城镇和国家委员会的统计数字和组织课程。其次,它将评估家庭照顾、帮助单身者——尤其是妇女——结合工作与家庭责任及男子在平权进程中的作用等问题。虽然列支敦士登较迟才着手推动男女完全平等,但在过去几年已取得快速进展。在国际组织与条约中的成员资格是列支敦士登男女平等政策的要素。但是,要实现完全的平等须作出改变,这涉及整个社会,自然需要时间来解决。

27.Ryel女士指出口头陈述已谈到了她提出的许多问题,表示像列支敦士登人口这么少的国家,将来的报告最好集中讨论百分比,而不是谈数字。这样较容易让外人作出比较,并显示基本形态,往往这国与那国的形态会有惊人的相似。举例来说,与其他欧洲国家相较,出生率是高还是低?列支敦士登的变化步伐非常快速。即使是在编写本报告的两年期间,也发生了很多事情。在这方面,她想知道是谁参与起草报告:推断是平等局,但也可能是妇女非政府组织,在列支敦士登非常活跃的这类组织很多。作为将来的参考,她说最好是逐条提供一些资料。

28.Abaka女士想知道是欧洲国家是否也曾经经历过那么多的动荡历史变化。由于39.1%的人口是外国人,其中54.5%是罗马天主教徒(罗马天主教会居主要地位),她想知道宗教是否成为决定外国人获得居留身份的因素。另外,她本人是罗马天主教徒,她很惊讶有那么多人未婚同居居然得到广泛的容忍。关于高等教育,她指出想上大学的人可以理解都前往邻国去,而妇女难免会比男人遭到更大的困难。她想知道政府是否考虑到了开办英联邦成功开设的那种远程教育方案的可能性。这种方案特别能够让妇女在操持家务的同时也自我进修。关于第31段,她要求就王储可撤销刑事诉讼的说法提供进一步的资料。这件事令人关注,因为让人怀疑司法的独立性。

29.Myakayaka-Manzini女士很惊讶列支敦士登的妇女到1984年才得到投票权,她想知道为什么这么迟才做到这点。如果是因为性别成见、文化或传统,她想知道尽管已经去除了男女平等的法律障碍,文化障碍是否仍然存在。她也想知道妇女在人口当中的百分比。至于已经透过政府出版物公布国际协定一事,她担心单这样做还是不够。是不是没有其他措施让妇女获得信息?普通妇女是否知道公约?是否有任何妇女向法院引用其中的规定?

30.Schöpp-Shilling女士说,委员会感到可喜的是公约的批准已对列支敦士登产生影响。报告与口头陈述多少让她产生混淆,因为提到很多过去、现在和将来的法律。她欢迎列支敦士登已撤销对公约的保留。

31.Taya女士要求提供关于监察员的作用的进一步资料。监察员提供了“私人咨询意见”,但是从程序和实质角度,一旦提供咨询意见后,情况又如何。第二,监察员的资格是什么?需要什么样的资格?最后,她想知道监察员对实现实际男女平等能起到什么作用?例如经监察员倡议后学校课程或教科书有没有改动?

32.Kim Yung-Chung女士指出,非婚生子女的比率甚高,几达10%,同时如第87段所示,单身母亲面临着陷入贫穷的较高风险。因此,她想知道国家是否支付任何产妇津贴或医疗保险。她也想知道妇女信息和联系网——她推断这是一个非政府组织——是否有专门针对单身母亲的方案。

33.由于外国人的比率很高,她要求提供更多关于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法律地位的资料。他们是否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利?她也想知道列支敦士登的一般家庭有多少人,男女比例怎样?

第1和第2条

34.Ryel女士注意到列支敦士登并非欧洲联盟的成员,但属于欧洲经济区的一部分,她想知道列支敦士登政府如何看待欧洲联盟的立法和法院决定。她想知道是否向法院提交过任何性别歧视案件、议会审理中的《平等法》是否将包含执行机构、监察员是否会承担与妇女问题相关的更多义务。

35.Regazzoli女士要求提供关于监察员的职责和义务的进一步资料。监察员办公室从成立以来,在过去20年当中似乎没有为推动平等权利做出多少事情。鉴于最近作出了很多立法改革,似乎最好也作出宪政改革,因为目前的宪法是1921年制定的。她要求提供更多宪政改革机制的资料。她也欢迎提供关于为实现妇女实际平等而从前的具体措施的资料。

36.她很讶异报告中提到单身母亲的比率很高,尤其是列支敦士登的绝大多数人口是罗马天主教徒。她想知道关于政府、教会或非政府组织对单身母亲的支助的更多资料。最后,需要有更多关于对妇女的暴力和性虐待与心理虐待的数据。

37.Gabr女士说,她的印象是想要赋予妇女投票权的想法是来自政府而不是列支敦士登妇女本身,她们显然是默认了自己的状况。她想听到更多关于导致妇女获得投票权的演进过程和非政府组织在这种演进过程中的作用的资料。最后,令人遗憾的是国内立法未按公约第1条载有对妇女的歧视的定义。

38.Hazelle女士说,她关心缺少《北京行动纲要》执行情况的资料,想知道是不是有特定的部或局负责其执行。

39.Myakayaka-Manzini女士想知道宪法中的歧视定义是什么,宪法所提供的平等形式是正式的或是实质性的。她要求澄清教育制度涵括的范围和是否采取了具体措施鼓励女童和妇女上学。她也想知道其他的部是否也负责一个以上的领域,用于执行公约机制的款项是否足够。

第3条

40.Ouedraogo女士说,她关心报告第97段所说的1992年发生的情况,当时男女平权委员会的成员因政治支持不足而辞职。她想了解更多关于导致这一行动

的问题。国家执行公约的机制对提高妇女地位的方方面面都很重要,她想知道相关部门如何编制和这一部门是否具有与公约相关的技术权威的更多资料。她也想知道国家预算有多少比例用于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

41.妇女权利是多部门问题,但是她无法看出这一领域有什么连贯的通盘政策。她也担心妇女的权利因为妇女领域只是部长主管的三个领域之一而得不到足够的注意。最后,她想知道是不是有一个区分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和具有可衡量的执行准绳的提高妇女地位国家行动计划。

42.Corti女士说,对她来说,议会1986年关于设立男女平权委员会的提议似乎为时过早,因为多数平等行动要到1990年代才出现。她要求提供更多关于男女平权办公室(平等局)的权限及其与妇女事务部和监察员办公室的关系的资料。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