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届会议

第816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8年1月17日星期四下午3时在日内瓦万国宫举行

主席:西蒙诺维奇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沙特阿拉伯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续)

下午3时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沙特阿拉伯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续)(CEDAW/C/SAU/2、CEDAW/C/SAU/Q/2和Add.1)

1.应主席邀请,沙特阿拉伯代表团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第5条和第6条(续)

2.Al-Ansari博士(沙特阿拉伯)说,代表团在上午开会时已经表示,男性作为女性的监护人没有法律根据。成年女性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医疗程序,包括进行外科手术;只有当涉及生育和怀孕等事项时,妻子才须征得丈夫的同意。妇女也有权叫救护车以及授权为其子女实施医疗程序。

3.Al-Shamikh先生(沙特阿拉伯)说,人权方面的诉求依照《施政基本法》第5条的规定处理,主管机关给予适当关注。社会事务部起草了一部关于慈善组织和其他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草案,将成立一个独立部门主管非政府组织的活动。

第7条至第9条

4.Zou Xiaoqiao女士表示希望提供更多关于政府采取了哪些行动来促进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以及取得了哪些进展的信息;她想知道,政府是否考虑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另外,希望提供更多信息和数据,以便了解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来增加妇女的职业机会。

5.Belmihoub-Zerdani女士说,代表团的答复展现了政府致力于实现两性平等的坚强决心。她希望今后的报告显示,妇女参与包括司法部门在内的政治和公共团体的比率有所提高。

6.Neubauer女士说,委员会获悉,妇女不被鼓励参加2004年市政选举。因此,她想知道,政府正在采取什么措施来帮助那些希望参加选举的妇女们克服她们面临的障碍。她还想知道,政府在转变不良文化观念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妇女的权利应当不仅限于表达观点,还应赋予她们决策权,鼓励她们参与国际政治和外交事务。

7.Al Hussein先生(沙特阿拉伯)说,报告显示,某些领域的进步正在展现,沙特阿拉伯正采取措施提高妇女参加决策程序的比率,并努力转变不良文化观念。

8.Al-Usaimi博士(沙特阿拉伯)再次向委员会保证,妇女将在政治、公共生活和国际组织中日益发挥更大的作用。

9.Al-Yousuf女士(沙特阿拉伯)说,越来越多的妇女参加学术协会、医学协会以及劳动力市场。外交部宣布将任命女大使。

10.Al Hussein先生(沙特阿拉伯)说,妇女在决策过程中开始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习惯和传统是很难改变的。

11.Al-Zahrani女士(沙特阿拉伯)说,试图在这样一个多元化的大国中改变人们的习惯是一项令人生畏的任务。然而,社会事务部在转变城乡社区和家庭的观念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慈善协会和民间社会在妇女赋权方面也发挥了一定作用,使她们更加清楚自己在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

12.Al-Tuweiyan女士(沙特阿拉伯)说,偏远地区人们观念的转变尤为困难,其中一些社区已经表示反对学校招收女生。

13.Al Hussein先生(沙特阿拉伯)说,政府正在采取措施,让民众认识到这些转变将对他们的生活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从而使他们相信必须实现观念的转变。

14.在谈到妇女在私营部门的角色时,Attar先生(沙特阿拉伯)说,妇女在经济上拥有独立的地位,男性不得干预她们的经济事务,这是伊斯兰教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私营部门工作的妇女人数在不断增加,某些董事会中也有了女性成员。

15.主席说,代表团成员已经指出了教育同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能力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必须加快转变观念,确保妇女能够进入决策层。政府应当援引《公约》第4条第1款和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的内容,以此作为采取措施加快实现事实平等的依据,并作为让一定配额的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依据。

16.Flinterman先生问,如果一名沙特阿拉伯妇女与一名外国男子结婚,或者与一名后来变更了国籍的沙特阿拉伯男子结婚,这名妇女是否可以保留自己的国籍,即使她取得了丈夫的国籍。如果是的话,那么政府可能要考虑撤回其对《公约》第9条第2款提出的保留。

17.Al-Sfayan先生(沙特阿拉伯)说,由于国内法没有规定双重国籍,因此,沙特阿拉伯妇女与外国人结婚时如果取得丈夫的国籍,就要被迫放弃自己的国籍。对《公约》第9条第2款提出保留是为了防止沙特儿童取得双重国籍,众所周知,双重国籍会产生种种问题。但是,那些决定取得丈夫国籍的沙特妇女所生子女今后可以申请沙特国籍。

第10条至第14条

18.Zou Xiaoqiao女士问,沙特阿拉伯农村地区的文盲率为何这样高,不识字对沙特妇女和外国妇女是否有影响,以及正采取什么措施来改善这种状况。在上午开会时,代表团表示,农村地区设立了成人教育流动中心;她想知道,是否有专款用于消除文盲和为妇女提供更好的教育。

19.委员会获悉,外国妇女及其子女没有资格获得正式住所,因而无法受教育。她希望提供更多这方面的信息,她还想知道,为解决这一问题是否采取了什么特别措施或政策。

20.Al-Dhuheiyan先生(沙特阿拉伯)说,外国居民,包括男子、妇女和孩子,有权接受包括教育在内的一切服务。王国已经采取措施来消除妇女中间的高文盲率。正如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CEDAW/C/SAU/Q/2/Add.1)中所说的那样,面向妇女的成人教育学校的数量远远超过面向男性的成人教育学校。流动教育中心确保所有妇女,甚至包括那些生活在偏远地区的妇女,有机会接受教育。

21.Jamjoum博士(沙特阿拉伯)说,所有6岁至15岁的儿童必须接受义务教育。但是,成年妇女中间的文盲现象是一个问题。由于面向女孩的公共教育服务比男孩晚了30年,因此,某些沙特妇女从来没上过学。政府现在开始关注这些妇女。

22.Al-Sfayan先生(沙特阿拉伯)说,沙特妇女要想与外国人结婚必须申请并获得内政部批准。所有同她们一起生活的子女都必须取得父亲的国籍。当子女成年后,他们的母亲被发给一张卡片,确保其与其他沙特妇女享受同等待遇。同时,与沙特妇女结婚的外国男子可享受某些特别待遇。

23.Al-Majaji先生(沙特阿拉伯)说,如果一名外国妇女拥有了住所,那么她的子女也对该住所拥有权利。

24.Gabr女士说,她对妇女在经济上的独立性不断提高表示欢迎,她想知道,沙特阿拉伯的女企业家是否仍然必须由代理人代表。她注意到,在政府高层工作的妇女人数很少,她想知道,缔约国是否考虑引入配额制。

25.拥有50名以上女职工的实体通常被要求设立儿童保育设施;她想知道,沙特阿拉伯的实际情况是否如此。如果不是,那么引入这样一种体制会给其他国家树立一个好榜样。

26.在对越来越多的妇女有机会接受教育表示欢迎的同时,她提醒说,一个人是否被雇用常常与他或她所选择的专业有直接关系。因此,对沙特阿拉伯的妇女来说,在那些有助于她们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领域接受专业教育是非常重要的。

27.最后,请代表团说明,在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工作的妇女是否有资格享受同样的孕产福利,作为受益人,一名已故女性养恤金领取人的丈夫和子女与一名已故男性养恤金领取人的妻子和子女是否享有同等权利。

28.Patten女士问,报告国为提高妇女参加劳动力市场的比率和确保她们有机会从事各种工作(并非仅限于传统部门)都做了哪些工作。她对政府为实现两性平等而做的努力表示欢迎,尤其是废除了《劳动法》关于禁止男女一同工作的第160条。但是,她想知道,政府是否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促进这些措施得到执行。

29.她敦促报告国确保下次报告中包含更多关于以下方面的信息,比如妇女参加公共和私营部门,男女之间的收入差距,以及工作场所发生的性骚扰等。

30.最后,她提请报告国重新审议新《劳动法》,希望引入“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

31.Al-Yousuf女士(沙特阿拉伯)说,最近政府对妇女在工作场所面临的障碍进行了研究。现在,这些障碍已经被清除。

32.法律规定,拥有50名以上女职工的实体应当设立儿童保育设施。为鼓励更多妇女到私营部门工作,政府对企业施加压力,要求其为雇员提供儿童保育设施。国王与有关妇女组织举行了一次开诚布公的对话,会后提出了许多解决方案。

33.Al-Dahhan先生(沙特阿拉伯)说,《劳动法》关于年假的规定对男女没有区别对待。但是,妇女最少可休40天的全薪产假。

34.他指出,关于妇女参加劳动队伍比率的数字不包括非正式工作,这种工作在沙特阿拉伯很普遍,他提到了旨在提高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就业机会的多个法律文书。

35.政府的倡议包括:为妇女开办技术培训所,设立人力资源发展基金,用于提供培训机会。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也致力于提高妇女的技能。最后,还在兼职和远程工作等领域启动了多项方案。

36.Al-Tuweiyan女士(沙特阿拉伯)说,已故养恤金领取人的受益人享有同等权利,不论该养恤金领取人的性别如何;所有累积的养恤金全部归其所有。如果未获得该养恤金,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37.在公共部门工作的妇女在开具医疗证明的情况下可以享受6个星期的孕产假。在私营部门工作的妇女也可享受全薪产假。

38.Al-Seif女士(沙特阿拉伯)说,政府正在研究教育与工作的关系。为增加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机会,政府正努力按其专长进行招聘。另外,新开办了一批大学,开设了新的专业。最后,国家对话中心使社会各界人士有机会共同探讨所面临的各种问题。

39.Coker-Appiah女士说,沙特阿拉伯妇女的子女不能取得其国籍的规定带有歧视性,她问,感染了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外国人是否有资格享受与本国人同等的治疗,包括免费获取抗逆转录病毒药物。

40.Pimentel女士询问了避孕用具的发放情况,尤其是向贫困妇女和农村地区妇女发放的情况;她想知道,妇女的隐私是否得到尊重,是否向男女青年提供性教育。她想知道,堕胎在什么情况下被允许,秘密和不安全堕胎的数量估计有多少,它们与孕产死亡之间的关系等。

41.Dairiam女士(报告员)要求提供更多关于妇女一生中接受保健的质量的信息;报告重点讲了生殖保健和孕产保健。她提请提供关于糖尿病、心血管疾病和其他疾病的信息,男女都有可能患上这些疾病,但是在风险因素、康复率和疗效方面却不相同。她询问,费萨尔国王专科医院及医学研究中心是否有能力对这些疾病以及其他妇女易患疾病开展研究。她敦促代表团援引关于妇女与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的内容,作为这方面的指导方针。

42.虽然接受医疗程序必须征得配偶同意在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但是医院常常就是这么做的,她想知道,是否存在任何监督机制。不仅女病人,而且医院的工作人员都必须清楚妇女的权利。她询问,是否对那些要求取得配偶许可的医院领导和职员采取过什么措施。

43.令人困惑的是,该报告在不同地方多次提到“对等权利”、角色的“互补”以及男女“权利相同”。她建议立即就平等的概念和含义举行对话和磋商,以便为所有法律、政策以及服务的提供找到依据。

44.Al-Munif博士(沙特阿拉伯)说,艾滋病毒/艾滋病在沙特阿拉伯不是一个重大问题,绝大多数病例都发生在外国人身上。传染病控制中心的专科医生为所有有需要的病人提供抗逆转录病毒治疗,不论他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45.Al-Ansari博士(沙特阿拉伯)说,发放避孕用具的成本非常低,城市和农村地区的保健服务提供者都可以提供咨询。在农村地区工作的女性保健专家的比例与她们的男性同行的比例大致相当。因此,如有需要,女病人可以获得女医生的服务。

46.虽然科学与生物学课程中包含了有关人体生物学和结构的知识,但是性教育还没有成为学校教学大纲的一部分,一些私立学校或许提供性教育。

47.根据一项伊斯兰教教法决议(宗教裁决教令),只有怀孕不满6周并且真正需要堕胎的妇女才被允许堕胎。过了6周以后,除非怀孕母亲的生命受到威胁,否则不允许堕胎。这样,胎儿的权利就受到了保护。

48.针对不同疾病的致病模式和流行性开展了多项调查,包括糖尿病和心血管疾病。对保健质量问题还未做过调查,但是,现有的几项调查没有发现男女在生活质量和保健质量方面存在任何统计学上的差异。

49.在保健方面,过去的重点是提供最新式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最近,人们更加重视医学研究了,多数大学都在该领域拨付大笔预算。

50.妇女的医疗程序同意权的问题应当放在一个大背景下来讨论,即人们现在开始强调保健的质量和病人的安全。有关文件可在沙特保健专业委员会的网站上找到,该委员会负责保健专业人员的注册。医学院和护士学校的所有新毕业生都了解同意权的问题,对于不必要的同意要求应当报告并被视为医疗过失,这个问题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51.Arocha-Dominguez女士说,她想更多地了解妇女的患病原因和总体患病率,而非仅仅局限于性和生殖保健方面。她尤其想了解对子宫颈癌和乳腺癌的预防和治疗方案。孕产妇死亡率较低的情况令她印象深刻,她想看到沙特本国妇女与外国妇女的数据比较。

52.沙特阿拉伯对《公约》第16条未提出任何保留,但她想知道,妇女结婚时是否无从获取计划生育方面的信息,因为报告显示,大多数在医院分娩的妇女是在孩子出生后的回访过程中收到这方面的建议的。

53.她询问,政府采取了什么措施来监督血液制品,是否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形成原因开展研究;令人震惊的是,31.4%的被感染妇女是通过输血感染该病的,25%的被感染妇女不知道自己是如何感染该病的。

54.Ara Begum女士询问,有无对2000年发起的“农村妇女先锋”项目的工作进行影响分析。她想知道,有多少妇女能够参加该项目,它是否覆盖所有农村地区。需要启动一个有时间限制的消除文盲方案,特别是农村女文盲。她希望提供关于政府在农村地区开展的妇女就业倡议的信息,尤其是在公共部门的就业,她想知道小学是否为农村女孩提供入学配额。

55.她询问,农村地区是否有信贷服务,妇女在创办企业过程中能否享受信贷、贷款和税赋减免服务。最后,她表示遗憾的是,报告中没有任何关于为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提供社会服务的信息。

56.Tan女士提请提供更多关于“农村妇女先锋”项目提供服务的详细情况。她还想知道,哪些政府机构和民间团体,以及各团体有多少成员参与了帮助农村社区的行动。

57.她还想了解农村地区妇女的土地所有权状况;请代表团说明她们是否拥有平等权利,是否允许她们与男子一样继承和管理土地。如果目前还无法获得按性别分列的关于农村地区土地所有权的数据,或许可在下期报告中提供。

58.她询问,在沙特阿拉伯农业银行为男女提供的补助金中,妇女获得的补助金所占比例为何这样低。她想知道,妇女对资格标准是否清楚,她们是否知道如何申请。

59.她希望提供关于农村家庭的分工和从事不同创收活动的妇女人数的数据。如果有性别分工的话,那么她想知道,如何鼓励妇女从事创收活动。

60.Al-Munif博士(沙特阿拉伯)说,报告中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病例的数据是累积的。艾滋病于1983年首次在沙特阿拉伯出现,由输血导致的病例都可追溯到对血液制品实行普遍检查之前的1980年代初。自1985年以后,就没再出现过输血所导致的新发病例。之所以有如此高比例的病人宣称他们不清楚自己是如何感染该病的,只不过反映了一个事实,即许多人都不愿承认他们有过婚外性关系。

61.在疾病预防方面,沙特阿拉伯的儿童免疫比率非常高,因为儿童在取得出生证以前,必须完成所有指定疫苗的接种。因此,一岁儿童的免疫接种率几乎达到了99%。也对妇女的普通疾病进行检查,包括糖尿病和乳腺癌,私营部门发起了一场大规模的提高认识运动,包括在农村地区开展的运动。

62.Al-Usaimi博士(沙特阿拉伯)说,沙特阿拉伯政府签署了《阿拉木图初级保健宣言》,并提供符合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标准的保健服务,包括产前和产后保健、免疫和保健教育。还设立了糖尿病、高血压和癌症治疗中心。关于避孕用具的信息由诊所和初级保健中心的医生和护士提供。

63.Al-Ansari博士(沙特阿拉伯)说,政府正在收集全国范围和地区范围内的妇女保健信息,将把这些数据写进下次报告当中。绝大多数妇女都是在医院、诊所或者家中,在一名助产士的帮助下进行分娩;她认为,上述两组人群的婴儿死亡率和孕产死亡率大致相当,但是对该问题进行研究或许有用。准备结婚的妇女如果提出要求,会获得计划生育方面的信息,但是,直到她们生完第一个孩子后,才会主动向她们提供这些信息,因为政府正在努力提高该国的出生率。

64.Al-Bahouth女士(沙特阿拉伯)说,在农村地区,只向男子发放贷款,因为他们是养家糊口的主要责任人;妇女通常作为家庭主妇。“农村妇女先锋”项目由一个慈善协会发起,通过社会事务部开展活动。该项目对妇女进行培训,让她们成为农村妇女与政府之间的沟通桥梁;她们传达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信息,比如关于银行无息贷款,不动产和农业银行信用期权,以及老年、残疾或贫穷妇女能够获得什么类型的帮助等。老年妇女获得相同的服务,无论她们生活在农村还是城市。农村妇女除了可以获得私营银行的贷款外,还可获得多项政府补贴和银行无息贷款,包括用于在家庭内外开展小型项目。

第15条和第16条

65.Halperin-Kaddari女士指出,尽管代表团坚持认为,男性作为女性的监护人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她了解到的一项皇家法令却指出:尽管所有15岁及15岁以上男性公民必须拥有身份证,但对妇女来说则是有选择的;另外,妇女申请身份证需要得到监护人的同意。同样,在内政部的网站上,她发现有一段文字这样写道,妇女在申请旅游通行证时需要得到监护人的同意。获得身份证的权利和迁徙自由的权利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组成部分。

66.好像很多雇主都不知道《劳动法》没有关于妇女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她询问为解决这一问题都做了哪些工作。

67.她了解到,该国没有一名女法官,她想知道,虽然第一位获得法律学位的女性已于2007年毕业,但是,女律师是否还是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她想知道,妇女是否被允许在家庭法院以其他身份作为其他妇女的代表。

68.政府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称,结婚和离婚都受伊斯兰教教法调整,对该教法不得进行诠释。她对此表示理解,因为她自己的国家,以色列,也受宗教法规统治;但是,报告显示,伊斯兰教教法内部实际上是有可能进行修改的。另外,她在新闻中看到,大穆夫提曾于2005年指出,强迫婚姻有违伊斯兰教教法,政府也指出,遭遇强迫婚姻的妇女有权解除婚姻。

69.她想知道,政府是否鼓励修改法律,使妇女可以选择自己的丈夫并有权要求离婚;缔结Misyar婚姻的妇女能否与其丈夫离婚,在这种婚姻制度下,夫妻并不住在同一屋檐下;政府对于一夫多妻的立场;离婚后是否通常把对子女的监护权授予父亲;离婚时配偶双方能否公平分配家庭财产。她还对政府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的一句话表示关切,即没有最低结婚年龄,这不仅违背了《公约》的有关条款,也违反了《儿童权利公约》的条款。

70.Belmihoub-Zerdani女士说,她也想知道,妇女是否可以自由结婚,是否可以选择自己的丈夫;她的理解是,这需要得到监护人的同意。她还想知道,结婚是否要进行民事登记;结婚契约是格式合同还是由结婚双方通过协商单独拟定;离婚妇女能否获得对子女的监护权,如果可以的话,她们是否有权从其前夫那里获得子女抚养费;妇女放弃其所有权利的婚姻是否合法;离婚妇女再婚时是否失去对子女的监护权;寡妇能否担任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法律是否禁止妇女驾驶汽车;以及,如果是的话,做出这一禁止性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71.Tan女士希望提供关于离婚率的统计数据,据说已经高达25%,还希望提供由女方和男方提出的离婚的数量各是多少;她还想知道,是否对导致离婚的最普遍的原因进行过研究。

72.她想知道,妇女是否知道她们依法所享有的权利,那些想到个人身份法院打官司的妇女能否获得免费法律援助。

73.同外国男子结婚的沙特妇女与同沙特男子结婚的外国妇女似乎并不享有同样的权利;她曾听说,在离婚时,外国妇女除非得到其前夫的资助,否则就必须离开该国。一项调查发现,一夫多妻现象是离婚的主要原因;她想知道,一夫多妻丈夫的各位妻子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非伊斯兰教教法的国内法中是包含任何有关一夫多妻的规定,是否有计划对现行法律重新审议,以便逐步废除这种做法。

74.Al-Usaimi博士(沙特阿拉伯)解释,按照伊斯兰法律,妇女有权选择自己的丈夫,也有权提出离婚。离婚妇女如果取得对子女的监护权,实际情况通常是这样,她们就可取得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子女抚养费;但是,如果她们再婚的话,监护权就要被转移给父亲或另一位男性亲属。婚约由个人身份法院负责登记。由于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开始攻读大学学位,平均结婚年龄也在不断上升;目前,女性为21岁,男性为24岁。结婚的条件之一是要求做医学检查,如果医生认为女孩或男孩的年龄构成障碍,就不得结婚。

75.Al-Hadlaq先生(沙特阿拉伯)说,沙特阿拉伯奉行伊斯兰教义,允许一夫多妻,但是设定了严格的条件;一名男子最多可以与四名妇女结婚,但条件是,他必须确信自己有能力抚养她们并且平等地对待她们。众所周知,某些男子的欲望较强,妻子无法满足;必须让他们能够多娶妻子,从而避免他们通过婚外性行为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伊斯兰法律是禁止婚外性行为的。还有一些男子想要孩子,但妻子却不能生育。在战时,当许多男子死亡的情况发生时,一夫多妻也提供了一个解决方案;它使那些失去丈夫的妇女在社会上拥有妻子的身份,有了生活费来源。许多西方学者都承认伊斯兰教教法在这些问题上的规定具有合理性。

76.Al Hussein先生(沙特阿拉伯)说,对伊斯兰教教法有多种可能的诠释。伊斯兰教对家庭非常重视。《古兰经》不鼓励一夫多妻,只有在上述发言者提到的一些条件下才被允许;不能公平对待诸位妻子的男子应当只与一名妇女结婚。《古兰经》写道:上帝创造了男人和女人,希望他们的关系建立在爱的基础上。但在某些情况下,女人可能会更愿意进入一个一夫多妻的婚姻,而不愿自己孤单无伴。应当记住,沙特社会起源于贝多因民族,各部落都有自己的传统。

77.在每一种文化中,妇女都面临某些无法接受的状况,在一些社会,她们被视为没有价值或者被当作一种商品。在伊斯兰教传入之前,阿拉伯世界的女婴常常被杀死;伊斯兰教给了妇女尊严。另外,所有宗教都可进行诠释。在沙特,信仰问题被留给个人,司法系统尊重妇女的权利,她们可以到法院或人权委员会打官司。

78.在伊斯兰教出现早期,妇女们曾骑过驴和骆驼;关于她们是否有权驾驶汽车的问题,伊斯兰教教法和世俗法律都未提及,而是受传统思想的调整,这些思想影响着决策者。在许多方面,沙特阿拉伯仍然还是一个部族社会,对流动的想法不是十分开放。当这些态度发生转变时,妇女们就可以驾驶汽车了,他相信这种转变不久就会发生。实际上,许多人开始认识到,妇女自己驾驶汽车要比让一个不合格的或者危险的司机代她们驾驶更加安全。他回忆说,当初引入女孩教育之时,也曾遭遇强烈的反对。政府需要研究这一问题并加以平静地解决,以便使人们不会认为这个国家的主权受到了威胁。

79.Al-Usaimi博士(沙特阿拉伯)说,规定向妇女发放身份证必须征得其监护人同意的皇家法令目前已经被一项新法令所取代;这种同意已没有必要。

80.Al Hussein先生(沙特阿拉伯)补充说,在农村地区,需要驾驶汽车的妇女被允许这样做;只有在城市里才禁止这样做,因为当局担心女驾驶者的安全。

81.他想强调的是,沙特阿拉伯尊重妇女,捍卫她们的权利,人权的各项原则得到伊斯兰法律的支持。穆斯林相互间真诚以待,因为他们相信,上帝会对每个人做出评判。人权概念对沙特阿拉伯社会来说是个新事物,但是沙特阿拉伯政府决心支持它所签署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各项权利,除了那些它在加入时提出保留的内容(比如有关同性婚姻)。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会在下期报告中得到解决。

82.主席对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坦率而富于建设性的对话表示感谢。她敦促政府以《公约》为参考,重新审议现行法律,出台一些新法律,并重新考虑在加入时提出的一般性保留。

83.许多专家都提到了与监护权有关的问题,重要的是要认识到,这些做法会影响妇女行使权利,应当采取措施以实现两性平等,包括使国内法律与《公约》完全一致。

下午5时3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