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届会议

第731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6年5月24日,星期三,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马纳洛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马来西亚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

上午10时0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马来西亚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MYS/1-2、CEDAW/C/MYS/Q/2和Add.1)

1.应主席邀请,马来西亚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Faizah Mohd Tahir女士(马来西亚)介绍了马来西亚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 MYS/1-2),并以幻灯片演示文稿的形式阐释了到2005年为止,马来西亚在《公约》确定的诸多优先权领域内取得的提高妇女地位方面的成就。2004年以来,男子和妇女的识字率都有所提高,这主要是因为受教育的机会增加了。在就业领域,男子和妇女之间仍然存在着严重的不均衡,立法人员、高级官员和高级经理人团队中尤其如此;只是在办事员团队中,妇女的人数才超过了男子。在教育领域,到2005年,在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中实现两性平等的千年发展目标已经达成;在高等教育一级,女生的入学人数超过了男生;然而,在博士教育一级,妇女仍然落后于男子。马来西亚鼓励女生进入科学和工程学领域,目前这两个领域的女性人数都偏低。在保健领域,妇女继续受惠于各项服务的完善,特别是已经成功地大幅降低了孕产妇死亡率的《安全孕产倡议》。马来西亚特别通过提高认识活动,进一步强调了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预防工作。然而,尽管付出了努力,女性艾滋病毒感染者的比例仍在增长,母婴传播的比例减少了4%。保健教育和宣传方案极大地提高了妇女的整体保健水平。

3.她强调,1995年以来,妇女在劳动力中所占的比例稳步增长,她们的受教育水平也已有所提高。由于教育年限变长,大多数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都比过去晚;不过,她们往往会早于男子离开劳动力市场。2002年的一项调查显示,75%以上的无酬保育工作是由妇女承担的。由于马来西亚政府实施了创收方案和其他脱贫计划,女户主家庭的贫困率降低了。1990至2005年间,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代表人数极大地增加了,上议院和下议院均是如此,女内阁总理、女副部长以及女政务次官的比例也上升了很多。为了在该领域取得进一步的发展,马来西亚政府通过了一项旨在使参与决策的妇女占到至少30%的政策;为此,妇女、家庭和社区发展部一直在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合作开展一项行动计划,以借鉴他国经验。妇女在国内已经从事了大量受人尊敬的职业,包括大学的副校长等。

4.总体来说,男子和妇女在法律中都不会受到歧视。马来西亚加入《公约》之后,便修正了所有与之相冲突的立法条款。例如,修正了《宪法》第8.2条,规定除了禁止宗教、种族、血统和出生地歧视之外,还禁止性别歧视。做出该修正后,马来西亚一直在努力使国内所有的法律都符合《公约》。它修正了《养恤金法》,以保护寡妇及其子女;修订了《土地(群体定居区)法》,以使妇女和男子一起拥有对居住点的联合所有权。《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被修正了,性犯罪将受到更严厉的惩罚。目前,该国正在审查《1994年家庭暴力法》;建议包括:扩大家庭暴力定义的范围,以及向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和补偿。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妇女以免其在工作场所遭遇性搔扰,马来西亚还采取了一些立法措施;马来西亚政府也颁布了一套公共部门相关指导方针。伊斯兰家庭法属于州的管辖范围。不过,这同时也是联邦政府所关心的问题,联邦政府据此制订了一项示范法,以保障妇女权益。然而,对此存在一些误解,比如,有些妇女认为根据示范法,她们将不得不丧失财产。因此,马来西亚政府同意新加入一款,以重新定义共同财产。专为妇女服务的国家机器得到了加强:分配给妇女、家庭和社区发展部的资源增加了,其他相关单位的预算也增加了。

5.马来西亚会继续努力审查其对第5(a)、第7(b)、第9(2)、第16(1)(a)、(c)、(f)和(g)以及第16(2)条的保留,以期逐步撤销,并考虑宪法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利益。

第1条和第2条

6.Khan女士说,修正伊斯兰家庭法的措施似乎使妇女获得的保护比以前更少了。有报告称,男子可以更轻易地实行一夫多妻,并且可以夺走其妻子的财产,这违反了《公约》。至于对《宪法》第8(2)条的修正,它并不禁止非国家行为者对妇女的歧视。她强调,根据《公约》第2(e)条,缔约国必须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的此类歧视行为。一些穆斯林国家正在根据当前妇女的现实生活改写伊斯兰家庭法,她问为什么特别是在这种令人鼓舞的趋势下,还要以对伊斯兰教法的狭义解释作为法律修正的基础。她还想知道马来西亚政府正在计划采取何种进一步行动来使其立法更符合《公约》。

7.Patten女士请求提供更多有关马来西亚撤回保留的详细信息,特别是就此主题进行的任何磋商及其可能时限方面的信息。关于伊斯兰教法,如果能够提供有关对第16条的保留的更详细信息,将不胜感激。她提到了Beatrice At Fernandez案,并询问针对拒绝作废一份歧视妇女的合同的行为,马来西亚政府打算采取何种行动。很明显,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上诉法院都没有适用《公约》的标准。由于国际规范不会被自动纳入国内法,她想知道马来西亚政府将如何确保两者的协调一致,特别是如何通过纳入足够宽泛的歧视妇女的定义来确保两者的一致。

8.Flinterman先生谈到了同一个案件,他说,在马来西亚那种体制下,法院有义务对当事国的国际义务进行司法认知。了解马来西亚正在采取什么措施来使司法机关对那些义务更敏感会很有意思。在所讨论的案件中,除非有极具说服力的原因,否则,基于性别的分类是不可靠的。他想知道,马来西亚政府是否认为法院对平等原则的解释与《公约》所包含的平等观念一致。根据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平等既要在事实上也要在法律上得到保证,歧视则既包括直接歧视也包括间接歧视,而且也无论其实施地是在私底下还是在公共场合。他强调,缔约国有义务将《公约》的各项规定纳入国家立法,并建议说,制订一部关于男女平等的普通法可能会有益于此。

9.Faizah Mohd Tahir女士(马来西亚)忆及,伊斯兰家庭法属州管辖,不过联邦政府也参与到了该法律分支中。在此情况下,为协调14个州的法律以保障妇女权益,马来西亚制订了一份示范法,该法特别涉及到了一夫多妻和分割共同取得财产的问题。在阐述示范法的过程中,所有相关各方包括非政府组织举行了大量的磋商,而后便对该法进行了大量的修正,以澄清《1984年伊斯兰家庭法(联邦范围)法案》中的冲突条款。

10.Azailiza Mohd Ahad女士(马来西亚)说,马来西亚一直在努力确保国内法全面实施其在国际条约下的各项义务。马来西亚政府已经将性别因素引入了新的立法,并已开始着手审查现行法律,以保证潜在的歧视性条款得到修正。类似地,在谈到Beatrice At Fernandez案时,她说,马来西亚政府非常担心该案件对其条约义务产生的影响。从某些方面看,对法院所做解释过于狭窄的批评似乎不无道理,马来西亚政府正在依照其《公约》义务,将该案件列入其目前的审查中。

11.同样,似乎有必要保证各法律之间更为一致,而且有必要将《公约》的指导原则解释得深入人心,因为马来西亚政府注意到,公众可能并没有充分理解与歧视和两性平等有关的部分概念。马来西亚无法承诺能够立即将“性别”一词的定义引入其宪法条款,因为这样的修改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过,它可以向委员会保证,它愿意这样做,并将就此展开调查。

12.关于司法机关敏感化的问题,她同意国内法应当制订得十分明确,以便法院能够依据马来西亚在《公约》下的各项义务来解释各种法律。使司法机关对相关问题更为敏感的正式进程尚未启动,但马来西亚政府非常愿意着手开始这项工作。

13.Faizah Mohd Tahir女士(马来西亚)说,马来西亚成立了一个部际委员会,负责审查马来西亚对《公约》的各项保留,特别是对第5(a)条和第7(b)条的保留。这是一次彻底的审查,需要与政府各机构和部门进行广泛的磋商。

14.Schöpp-Schilling女士欢迎马来西亚审查其对各项保留的态度,但对于马来西亚在第5(a)条上的立场,她仍然感到非常困惑。她请求代表团澄清马来西亚在该条款上所作保留的性质,以及该保留是否扩展为对该条款的一般性解释,如果是的话,这种解释实际上是与马来西亚在这方面所做的宪法修正相矛盾的。

15.她同意Flinterman先生对分类问题发表的评论,并鼓励马来西亚政府对基于性别分类的政策进行审查,因为这种分类似乎有悖于平等原则。

16.她注意到马来西亚政府已经承担起了保证持续协调伊斯兰教教法的责任,她问有无设立一个常设机制,以使马来西亚政府制定的、与妇女的实质性平等有关的各项法律、政策和方案协调一致,如果有的话,它们是如何运作的,未来会解决哪些问题。

17.Pimentel女士请求进一步详细说明马来西亚政府关于保证实际适用《1994年家庭暴力法》并向受害者提供实际赔偿的提案。她还问,该法的修正案是否涉及到了性搔扰,以及是否也考虑到了其他形式的针对妇女的暴力,如婚内强奸以及非正规场合的性骚扰等。

18.Gaspard女士问马来西亚为什么没有早一些提交报告。她还指出,马来西亚并没有完全回答关于是否已将报告提交其议会的问题。她提醒马来西亚代表团注意,要有效地执行《公约》,就必须通过议会制订立法并采取其他措施。和Schöpp-Schilling女士一样,她也在马来西亚撤回其对第2条的保留之后,表达了对该国其余保留事项的关切,她注意到,马来西亚已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正在审理进一步撤回保留的问题,但最近并未提及所取得的进展。

19.Faizah Mohd Tahir女士(马来西亚)说,马来西亚声明,其对《公约》第5(a)条的保留仅涉及伊斯兰教法关于继承财产分割的规定。她还告知委员会,马来西亚政府正在审查撤回其对第5(a)条和第7(b)条的保留之事宜,但尚未开始审议其余的保留事项。

20.《1994年家庭暴力法》的拟订修正案旨在扩大其范围,并引入新的规定来更好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她补充说,那些修正案并没有涉及性骚扰问题;确切地说,人力资源部正在起草关于性骚扰的立法,而且,该立法将被纳入对各种现行法律的修正案之中,其中包括《1955年就业法》(第265号法),以及《1994年职业安全和卫生法》(第514号法)。

21.关于报告迟延的问题,她解释说,编制报告的过程确实有些漫长,历经14次易稿。妇女、家庭和社区发展部在这一过程中带头付出了极大的努力,随后报告被提交内阁批准。她强调,报告尚未提交议会。

22.马来西亚设立了许多高级政府机制,如一个内阁委员会和多个专题磋商小组,以确保实施两性平等。

23.Azailiza Mohd Ahad女士(马来西亚)回到了分类问题上,她解释说,马来西亚对《公约》规定的理解是绝对禁止歧视,而且,早些时候的司法公告也已进行了澄清。

24.Ahmad Razif Mohd Sidek先生(马来西亚)说,审议《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以及《1994年家庭暴力法》的修正案时,已经讨论了婚内强奸这一主题,而且一年多以来,它一直都是许多公共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讨论的话题。后来,还提交了一份报告供议会审议。

25. Šimonović女士说,撤回对《公约》某些条款的保留是值得称赞的。不过,考虑到还有许多其他保留,她想知道马来西亚如何让公众明白该《公约》是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权文书。

26. Faizah Mohd Tahir女士(马来西亚)告知委员会,其报告已被广泛分发给政府各部门和机构,而且马来西亚政府目前正在出版一册关于《公约》各项原则的教材,用于在学校发行。

27. Azailiza Mohd Ahad女士(马来西亚)谈到了Šimonović女士所做的评论,她说,有必要在国内法律条款中完善新闻工作并保障两性平等。设立社会性别问题协调中心是朝这个方向上迈出的一步,马来西亚政府将继续监测发展情况以确保协调一致和履约,进而为执行《公约》完善立法,并解决现有的各项保留。

28. 主席以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发言,请求澄清就婚内强奸定义所做各项讨论的现状。

29. Ahmad Razif Mohd Sidek先生(马来西亚)解释说,根据非政府组织在马来西亚公开合议期间提出的倡议,议会正在考虑制定婚内强奸的定义并将其写入现行立法。一个特设委员会建议将男子通过使用暴力来与其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定为一种犯罪。

30. 主席以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发言,她说,非政府组织应当施加压力,以确保采取快速行动,对婚内强奸行为加以定罪。此外,除正在进行的值得称赞的改革外,她促请马来西亚采取立法措施,明确定义歧视行为,并制订一部关于两性平等的法律。

第3条

31. Flinterman先生赞同前一位发言人的观点,他问马来西亚政府是否打算将《公约》纳入一部关于两性平等的法律中。他还想知道各民族之间是如何分配定额的。

32. 关于难民问题,他问马来西亚有无考虑制订有关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特别是保护其中的妇女和女孩的立法。有报道称,很多难民和寻求庇护者都因为违反了移民法而被拘留在恶劣拥挤的环境中。因此,他请求提供有关这种情况的进一步的信息,并问有无计划释放这些申请人或是授予其合法地位。

33. Faizah Mohd Tahir女士(马来西亚)说,很遗憾,马来西亚代表团没有Flinterman先生请求提供的、关于民族分配情况的数据,不过,代表团会尽力在下次报告中提供此类信息。她高兴地告知委员会,马来西亚有一个特殊的、负责处理土著居民问题的政府部门,而且,马来西亚已在提供基本福利设施和教育领域取得了重大进展。2001至2005年间,初等和中等教育一级的土著学生的入学人数翻了一番。

34. Azailiza Mohd Ahad女士(马来西亚)说,马来西亚并非任何有关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国际协定的缔约国,其国内立法也尚未承认难民或寻求庇护者的地位。不过,为确保向在马来西亚寻求庇护的个人提供保护,马来西亚政府已基于人道主义的立场采取了大量行政措施,它会继续这样做。

第4条

35. Schöpp-Schilling女士强调,制定一部特殊法律以打击歧视并确保男子和妇女享有平等的机会非常重要。这部法律还应当为引入《公约》第4条意指的临时特别措施做好准备,关于这一点,她提请马来西亚注意第25号一般性建议。此外,她还问《联邦宪法》是否为引入此类措施做了准备。

36. 谈到马来西亚对《公约》第16条的保留时,她问马来西亚政府是否已为取消该保留的事宜规定时限。她还想知道马来西亚有无在联邦一级建立一个常设机构,以确保始终如一地应用有关妇女权利的各项立法、政策和方案。

37. Faizah Mohd Tahir女士(马来西亚)说,虽然马来西亚政府尚未实施任何临时特别措施以加快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但是,它已经提出了大量旨在提高妇女地位的特殊方案。不过,还需要根据委员会的意见重新讨论这个问题。如果能够提供任何关于可能会产生益处的临时特别措施的建议,她将感激不尽。

38. 马来西亚还没有为取消对《公约》第16条的保留之事宜设定时限,因为政府还在与相关利益有关者进行谈判。

39. Azailiza Mohd Ahad女士(马来西亚)说,个别国家有责任在属人法管辖的大部分领域内进行立法。尽管国家统治者们已经起草了人权方面的示范法,但其仍有待联邦当局的批准。在这一领域还需要做出很大努力。

第5条

40. Tavares da Silva女士承认马来西亚在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方面所做的努力,特别是在教育领域做出的这方面的努力,但她注意到,在马来西亚,这些陈规定型观念继续阻碍着妇女地位的提高。尽管文化上的改变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但马来西亚政府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在各个领域消除性别歧视态度。虽然马来西亚妇女可以获得计划生育服务,但她们并没有充分利用这些服务,妇女使用避孕手段的比率相对较低就表明了这一点。她想知道这种情况是否应当归咎于马来西亚的文化模式和态度,并问一个已婚妇女使用避孕手段是否需要征得其丈夫的同意。

41. Simms女士说,行政双轨制的难处反映在马来西亚对《公约》第5(a)条的保留上。一切文化都是男性创造的,并将继续由男性掌控,除非妇女亲自承担起摧毁男权统治神话的责任。

42. 关于性教育,她好奇地想了解该课程是否超出了该主题纯粹的生物学特性,并涉及到了性的根本社会和心理因素,包括对妇女的征服。

43. Arocha Domínguez女士称赞马来西亚政府为使妇女融入社会和消除两性不平等而做的努力。然而,经验显示,仅仅提高妇女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地位并不足以消除陈规定型观念和偏见,要长远地改变人的态度就必须使意识形态发生转变,这个过程要比相应的立法过程花费更长的时间。马来西亚应当说明其是否通过了旨在改变男女行为的社会和文化模式的全面战略。

44. Faizah Mohd Tahir女士(马来西亚)说,她担心的问题和Tavares da Silva女士一样。除报告中所描述的措施外,马来西亚政府还采取了大量的措施来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包括在准备学校教材时引入指导方针和建立马来西亚通讯和多媒体内容论坛。此外,马来西亚为新婚夫妇或订婚男女开设了名为“良好开端”的课程,旨在提高他们对共担家庭义务和责任的必要性的认识。

45. 在回答Simms女士提出的问题时,她说,妇女、家庭和社区发展部与教育部协作,起草了国家性教育指导方针,目的在于确保年轻人在性的各个方面(包括关系、婚姻、家庭生活和生殖健康)都形成一种健康的态度。

46. 作为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重要国家机构,妇女、家庭和社区发展部参与了各个层面的提高认识活动。马来西亚已在29个部委和部门中成立了社会性别问题协调中心,并组织了大量关于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培训课程。在不久的将来,会举办一次面向政治领袖和公职人员的两性平等问题讨论会,而且,马来西亚政府积极鼓励非政府组织制订关于妇女权利的教育方案。

第6条

47.Simms女士说,贩运人口是现代社会面临的最紧迫的问题之一。主要受害者是妇女,她们在社会中地位低贱,这使得她们特别容易成为性剥削和商业剥削的对象。她注意到马来西亚国内并没有关于贩运人口的立法,问马来西亚政府是否已计划制定一部法律来解决这个问题。

48.Azailiza Mohd Ahad女士(马来西亚)说,鉴于目前马来西亚关于贩运人口的立法不够健全,政府正在审查这个问题,以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制定受害者保护方案并严格区分真正的受害者和自愿被贩运者尤为重要。

49.Faizah Mohd Tahir女士(马来西亚)说,妇女、家庭和社区发展部已经采取了各种措施来解决人口贩运问题,它还与其他许多部委一起,就此问题展开了对话。结果,国内安全部保证会在现有的拘留中心内为妇女提供适宜的住宿条件。除此以外,执法人员和移民干事将接受鉴别受害人方面的训练,目的是确保他们能够区分真正的受害者和自愿被贩运者。马来西亚正在成立人口贩运问题机构间委员会。

第7条和第8条

50.邹女士赞扬马来西亚通过了一项政策,以确保参与决策的妇女至少占30%。在这方面,如果能提供更多关于其与开发计划署合作制订的行动计划的信息,她将十分感激。这一行动计划的战略目标和目的又是什么呢?

51.尽管马来西亚是一个多民族社会,报告中却没有包含任何关于土著妇女参与该国政治和公共生活的信息。她想知道马来西亚政府正在采取何种措施来确保少数民族妇女能够参与政治生活,特别是马来西亚是否已引入了配额制度。

52. Belmihoub-Zerdani女士忆及由于连续的殖民统治,马来西亚曾有过一段艰难的历史。她强调《公约》第7条非常重要。马来西亚在决策领域实现两性平等的政治愿望显而易见,因为有32.3%的联邦议会成员和32%的上议院议员都是妇女。由此,她想知道马来西亚政府有无考虑取消其对《公约》第7(b)条的保留。马来西亚应当在地方一级付出更多努力,以保证所有妇女,无论其宗教信仰如何,都能有效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53. Arocha Domínguez女士说,就使更多的妇女参政而言,马来西亚所取得的进展并不均衡。实际上,从2000年到2005年之间,当选下议院议员的妇女人数略有减少。她想知道这种情形是否应当归咎于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持续存在,并问马来西亚采取了何种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此外,她还想知道那些负责政治任命的人有没有意识到需要增加被任命的妇女的比例。最后,马来西亚应当说明有多少少数民族妇女进入了地方政府。

54. Gaspard女士请求澄清马来西亚对《公约》第7(b)条的保留。行政和政治方面有哪些立场是根据该保留提出的?

55. Faizah Mohd Tahir女士(马来西亚)进一步证实,妇女、家庭和社区发展部正在与开发计划署合作执行一项行动计划,目的是到2010年,使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中的代表权达到30%。公共和私营部门以及民间社会的利益有关者都参与了该行动计划。按民族分列的数据不能立即拿到手,不过,随后会予以提供。

56. Azailiza Mohd Ahad女士(马来西亚)说,对第7(b)条的保留针对的是伊斯兰教司法机构中的职位,这些职位不仅具有公共性,而且具有宗教性,还涉及到了领导信徒的问题。妇女无法承担这一职能。不过,尽管如此,马来西亚也可能会取消该保留。

57.Faizah Mohd Tahir女士(马来西亚)补充说,为了增加妇女在民选机构中的代表权,各政党正在为年轻妇女制订领导能力训练方案。

58. 主席以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发言,她问执行这项旨在使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中的代表权达到30%的行动计划为什么花费了这么长的时间。执行进度缓慢是否显示出缺乏政治意愿呢?

59. Faizah Mohd Tahir女士(马来西亚)解释说,事实上这并没有花费过长的时间,因为该项提案是在2005年底才被提交给内阁的。

第9条

60. Belmihoub-Zerdani女士说,《公约》第9(2)条规定,在赋予子女国籍的问题上,男子和妇女是平等的。对该条款的保留是一种明显的歧视。对伊斯兰教来说,接受该措施没有任何宗教上的障碍。许多伊斯兰教国家都取消了对该条款的保留,并修改了国内法,以便与其保持一致。

61. Azailiza Mohd Ahad女士(马来西亚)同意Belmihoub-Zerdani女士的观点,即接受该条款不存在宗教上的障碍。马来西亚应当审查各项保留,以保证待遇平等。

第10条

62.Tan女士请求更新关于农村妇女识字率的数据。如果能够获得一些关于如何修改学校教材以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具体例子,并了解为什么五年级的道德教育课本强化了“妇女的位置在家庭里”的观念,将会非常有用。教师是否接受了识别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方面的训练,并被告知有必要消除教育领域的此类观念呢?

63. Hailibin Dolhan女士(马来西亚)回答到,教师进修学院开设了关于识别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课程。道德教育课本谈到的例子很可能只是极个别情况。

第11条

64. Khan女士注意到,虽然马来西亚妇女的识字率很高,但是,她们在劳动力中所占的比例却很低。她们主要从事低级别、非管理型的工作。移徙工人的情况如何?国内移徙工人的确切数目是多少?现行立法是否保护他们不受虐待?

65. Patten女士说,临时特别措施是应对劳动力中妇女比例偏低的一种办法。马来西亚政府可以考虑在公众就业方面采取此类措施。了解违反劳动法所要受到的处罚以及此类处罚的效力如何将会非常有用。曾经因为此类违法行为而废除许可证么?报告提到了一项制订具体性骚扰立法的提案。如果能够提供有关在这方面所取得进展的信息,将不胜感激。

66. Schöpp-Schilling女士说,劳动力中有多少妇女利用了弹性上班制之类的特别条款,这一点还不清楚。虽然鼓励雇主提供特别措施,但是并不清楚他们是否真的这样做了。如果在公共部门工作的妇女中断事业去照顾孩子,她们就会失去退休金。对此,她想知道如果男子由于任何原因而中断事业,会不会同样失去退休金。如果能够提供更多关于孕妇相关条款的详细信息,会非常有用。哪些妇女在哪些就业情况下会获得何种补助?发放产假补助金的责任不能由雇主单独承担。整个社会也应当承担起责任。

67. 主席以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发言,她评论说,马来西亚是该区域最繁荣的国家之一,并因此吸引了许多移民。马来西亚采取了何种措施来保护移徙工人呢?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