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八十届会议 (2021 年 10 月 18 日至 11 月 12 日 ) 通过。

关于瑞典第十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1年10月22日举行的第1819和1820次会议(见CEDAW/C/SR.1819和CEDAW/C/SR.1820)上审议了瑞典的第十次定期报告(CEDAW/C/SWE/10)。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其针对报告前的议题和问题清单(CEDAW/C/SWE/QPR/10)编写的第十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就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性意见编写的后续报告(CEDAW/C/SWE/CO/8-9/Add.1)。委员会欢迎对话期间缔约国代表团的口头介绍和对委员会口头提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就业部性别平等和住房部长国务秘书Karin Strandås率领的多部门代表团,该代表团成员包括外交部、就业部、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司法部、教育和研究部以及瑞典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6年审议缔约国第八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SWE/8-9)以来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下列法律:

(a)2017年《歧视法》修正案,要求雇主促进管理职务的性别均等;

(b)2018年关于性犯罪的法律,其中将未经同意置于新的强奸定义的中心位置。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旨在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包括采用或建立下述框架:

(a)2018年打击卖淫和贩运人口的行动计划;

(b)2017年生效的预防和打击男子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国家战略。

6.委员会欣见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于2019年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 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 ( 实质性 ) 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目标 5 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 17 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认识到妇女和男子在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面负有同等责任,应将妇女和男子平等视为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 ( 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 ) 。委员会请议会依照其任务规定,从现在 起至提交《公约》规定的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背景概况

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先进的社会模式,其特点是社会再分配、高失业补助和庞大的公共部门。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同时维持着具有竞争力的经济、可靠的福利制度以及低失业率和贫困率,委员会认为瑞典的社会模式为实施促进性别平等的冠状病毒病(COVID-19)对策和恢复战略、包括在下一代欧盟恢复计划下实施这些对策和战略提供了坚实基础。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全境普遍存在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而且贫困妇女人数日增,这对属于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妇女和女童造成不成比例的影响,使她们面临交叉形式歧视。

10. 依照 2020 年 4 月 22 日发布的关于《公约》缔约国在 COVID-19 背景下的义务的指导说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巩固缔约国各地的瑞典社会模式,使之成为可持续变革的推动力,利用这一模式作为催化剂,促进在 COVID-19 大流行背景下采取措施,根据《 2030 年议程》将妇女和女童置于恢复战略的中心,从而纠正原已存在的性别不平等现象,特别关注失业妇女和生活贫困妇女、少数族裔或少数民族妇女、萨米族妇女、老年妇女、残疾妇女、移民妇女、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者 ;

(b) 采取行动,确保在限制行动自由、实行卫生措施和危机后恢复计划的背景下,不把妇女和女童置于家庭角色和其他陈规定型的性别角色中 ;

(c) 审查本国战略,确保所有 COVID-19 危机对策和恢复努力,包括缔约国的紧急措施,能有效防止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行为;保证妇女和女童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复苏努力背景下的相关决策以及经济赋权和服务交付;目的是让妇女和女童平等受益于旨在减轻疫情的社会经济影响的一揽子刺激计划,包括为无酬照护角色提供财政支助 ;

(d) 确保平等和不歧视原则在根据下一代欧盟恢复计划拨款方面发挥核心和战略作用 。

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认识程度

11.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内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条款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认识不足,妇女自己对它们的认识也不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法院裁决中依然没有援引《公约》。

12.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建议 (CEDAW/C/SWE/CO/8-9,第 13 段 ) ,并建议缔约国 :

(a) 制定一项可持续战略,包括为此分配充足的财政资源,以便向包括妇女组织在内的所有利益攸关方宣传《公约》、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作出的判例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

(b) 继续提高妇女对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和相应补救办法的认识,特别是针对弱势群体妇女,包括萨米族妇女、罗姆族妇女、移民妇女、寻求庇护的妇女和难民妇女以及残疾妇女 ;

(c) 促进面向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有关《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一般性建议以及委员会关于个人来文和调查结果意见的能力建设方案,使他们能在国内法院援引这些文书,并对国内法律作出相应的解释 。

宪法框架和歧视妇女的定义

13.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由于《歧视法》禁止的歧视理由的范围有限,因此该法未全面处理对妇女的交叉形式歧视。

14.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建议 (CEDAW/C/SWE/CO/8-9,第 15 段 ) ,建议缔约国修正《歧视法》,以涵盖所有国际公认禁止的歧视理由,并确保该法载有符合《公约》第一条的歧视妇女定义,其中应包括对妇女的交叉形式歧视 。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将性别平等纳入主流并致力于编制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委员会欢迎成立瑞典性别平等署,以促进有效落实瑞典的性别平等政策。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分配给该机构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不足。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瑞典性别平等署的监测作用,包括在收集数据和开展定性研究方面,并为该机构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有效履行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的任务 。

国家人权机构

17.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在发言中表示,缔约国已决定建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

18.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建议 (CEDAW/C/SWE/CO/8-9,第 21 段),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 ( 《巴黎原则》 ) 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机构,并给予其在人权领域、包括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方面的广泛任务授权。委员会还建议,国家人权机构一旦投入运作,应申请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认证 。

暂行特别措施

19.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担任学术界领导职务、高级管理职务和私营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妇女人数很少。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新任董事会成员中的妇女比例正在下降,2020年只有9%的首席执行官职位由妇女担任,只有25%的高级管理职位由妇女担任。

20.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建议 (CEDAW/C/SWE/CO/8-9,第 23 段 ) ,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 1 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 25 号一般性建议 (2004 年 ) 采用暂行特别措施,提供诸如性别记分卡等激励,加强有针对性的征聘,并在《公约》涵盖的公共和私营部门 ( 包括私营公司 ) 中妇女代表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设定有时限的目标和配额,以大幅增加担任首席执行官、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职位的妇女人数。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实施暂行特别措施,加快实现弱势群体妇女的平等参与,如移民妇女、老年妇女、残疾妇女、萨米族妇女、罗姆族妇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者以及难民和寻求庇护妇女等 。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1.委员会注意到,童婚和强迫婚姻以及多配偶制在缔约国是非法的。但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关于以所谓荣誉为名绑架妇女和女童行为的全国调查的结果显示,2019年据报有172名生活在缔约国的儿童早婚;

(b)有报告显示,瑞典税务局有多配偶制婚姻的登记记录。

22. 委员会回顾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 31 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 18 号联合一般性建议 / 意见 (2019 年 ) ,并建议缔约国 :

(a) 确保童婚和 ( 或 ) 强迫婚姻案件得到有效调查,犯罪人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这类婚姻中的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保护,包括进入适当的庇护所和获得支助服务,并加强关于童婚和 ( 或 ) 强迫婚姻的不利影响的提高认识运动 ;

(b) 通过调查、起诉和惩罚施害者,执行禁止多配偶制的立法,并提高对多配偶制的歧视性和有害影响的认识 。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6年通过了预防和打击男子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十年期国家战略及其配套的2017-2020年措施方案,以及政府2021年提出的加强预防和打击男子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四十点措施。委员会赞扬缔约国2018年关于性犯罪的法律,其中将未经同意置于新的强奸定义的中心位置。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还考虑到了对妇女性别暴力的新形式,特别是在网络领域。委员会还注意到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信息,即该国正在建立一个打击以所谓荣誉为名进行暴力侵害和压迫的国家常设跨部门能力中心。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报告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包括性暴力和家庭暴力案件增加,且COVID-19大流行期间发生这类暴力行为的风险加大;

(b)缔约国内为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的庇护所数量不够;

(c)尽管缔约国一再采取举措打击性骚扰,但据报告,工作场所和教育环境中的性骚扰现象仍很普遍;

(d)性暴力案件的起诉率和定罪率低,导致性暴力案件的犯罪人没有受到惩罚;

(e)缺乏关于杀害女性罪的全面和最新统计数据;

(f)总体上缺乏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分类数据,特别是与少数族裔或少数民族妇女、残疾妇女和移民妇女有关的数据。

24.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建议 (CEDAW/C/SWE/CO/8-9,第 27 段 ) ,并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 35 号一般性建议 (2017 年 )( 更新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 ) ,建议缔约国 :

(a) 加强并全面实施现 行 战略,打击针对妇女和女童 ( 包括残疾妇女和女童 ) 的性别暴力,包括性暴力和家庭暴力,为此借鉴知识并使用算法,以防止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将该战略与预防自杀 和 药物滥用 以及关 于父母疏于照管的行动计划联系起来,并制定明确的目标以及预防、监测和后续机制 ;

(b) 确保为遭受性别暴力的妇女和女童提供专门 和具 有包容性的无障碍庇护所,同时考虑到她们的具体需要 ;

(c) 确保工作场所和教育环境中的性骚扰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补救,加强工作场所性骚扰事件中对雇主的问责,鼓励雇主定期审查公司文化,并确保设立性骚扰举报热线 ;

(d) 严格适用关于性犯罪的法律和其他相关立法,以确保对所有性暴力案件进行调查,责任人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为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提供强制性培训, 并 促进司法人员培训, 使其了解性 别暴力是提供国际保护的理由,以及如何开展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调查和审讯程序 ;

(e) 将杀害女性明确定为刑事犯罪,加快采取全面措施,以预防、打击和惩罚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性别暴力,并确保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用于系统和有效地执行、监测和评估这些措施 ;

(f) 确保收集和分析按年龄、国籍、原籍国、残疾以及受害者与施害者关系分列的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数据 。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为此开展国际合作和提高认识举措。尽管如此,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有报告称,存在以性剥削、强迫劳动(包括乞讨)或强迫从事犯罪活动为目的贩运妇女和女童的行为,特别是在罗姆人当中;

(b)缺乏关于被贩运妇女和女童人数的分类数据;

(c)越来越多女童成为青少年犯罪人实施的性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大多数贩运者与被他们贩运的受害者具有相同国籍。委员会还强调,曾遭受性暴力是预示可能成为以性为目的贩运人口行为受害者的因素之一。由于社交媒体是年轻人之间联系的主要平台,因此也是潜在施害者和受害者接触的主要平台,社交媒体为招聘女童和女青年以及出售她们性服务提供了渠道;

(d)对举报的贩运案件进行调查和起诉的数量较少,部分原因可能是被贩运的妇女如果没有证件或处于非正常状态,则面临被遣送回国的风险,因此不愿举报和寻求受害者援助服务;

(e)没有足够的专门庇护所收容被贩运的妇女和女童;

(f)对卖淫的需求增加,缺乏关于缔约国为减少这一需求而采取的措施的信息。

26.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 (CEDAW/C/SWE/CO/8-9,第 29 段 ) ,以及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 38 号一般性建议 (2020 年 ) ,鼓励缔约国继续发挥先锋作用,采取创新办法解决为性剥削目的贩运妇女的问题,并继续努力加强与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以防止贩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

(a) 增加妇女和女童及其家属,尤其是罗姆人的教育和经济机会,消除贩运人口问题的根本原因,从而减少她们被人口贩运者剥削的可能性 ;

(b) 加大努力改善对贩运受害者的数据收集工作,按性别、年龄、原籍国、国籍和剥削形式分列数据,并确保为受害者提供充分的保护、支持、康复和重返社会服务 ;

(c) 提高对贩运风险 ( 包括通过社交媒体招募受害者的行为 ) 的认识,包括在学校和家庭提高认识,并加强线上治安, 使之成为预 防和调查的一种 工具 ;

(d) 继续加强打击贩运的努力,将预防贩运和再贩运、保护受害者和起诉施害者作为优先事项,为此向贩运受害者发放临时居留证,而不论其是否愿意或有能力与检察机关合作,并确保关于移民和遣返的法律和政策不会阻止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举报贩运罪行,或破坏预防人口贩运、查明或保护受害者或起诉施害者的努力 ;

(e) 在缔约国城市和农村地区增设方便可及的庇护所和安全屋,在全国各地提供更多咨询和康复服务, 为 向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行为的受害者提供庇护所和支助服务的民间社会组织划拨充足资金 ;

(f) 消除造成卖淫现象的根源因素,例如贫困和结构性性别不平等,以及对卖淫的需求,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保护处境脆弱的妇女免受卖淫剥削,包括为希望摆脱卖淫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和其他获取收入机会 。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7.委员会注意到,2018年举行国家、地区和市政选举之后,当选的市议会成员中妇女占43%。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只有43%的市政首席执行官、32%的市长和29%的地区首席执行官是女性;

(b)瑞典性别平等署报告说,妇女在参与民选机构和政党方面通常比男子面临更多障碍;

(c)据瑞典全国预防犯罪委员会称,女性政治家经常收到带有性别歧视的评论,在议会选举以及地区和市政两级选举中当选的妇女中,有32%表示她们在2018年选举年期间收到过威胁并遭到骚扰。

28.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建议 (CEDAW/C/SWE/CO/8-9,第 31 段 ) ,并回顾其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 23 号一般性建议 (1997 年 ) ,建议缔约国 :

(a) 继续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保持已取得的成绩,确保妇女在议会以及地区和市政两级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高代表比例。委员会还建议,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特别关注代表性不足的妇女群体,如萨米族妇女、罗姆族妇女、残疾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等 ;

(b) 采取预防战略和方案,以解决妇女在线上和线下公众舆论中遭受性别暴力的问题 ;

(c) 加强措施,防止骚扰和威胁女性政治家和候选人的行为,包括要求所有政党制定促进性别平等和打击骚扰的政策,同时加大力度追究社交媒体公司对此类非法的用户生成内容的责任 。

国籍

2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包括妇女和女童的无国籍状态,并欢迎缔约国自2014年以来向22 000多名无国籍人授予国籍。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目前约有14 000名无国籍人——其中包括许多妇女和女童——居住在缔约国。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出生的无国籍儿童,包括女童,必须在成年前申请公民身份。

30.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 32 号一般性建议 (2014 年 ) ,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和政策措施促进家庭团聚,并确保无国籍儿童的母亲能够平等地获得保健、法律和社会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系统地收集按生理性别、年龄和社会性别分列的数据,以了解缔约国内无国籍状态的程度 。

教育

3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消除教育系统中对妇女和女童的歧视以及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并欢迎缔约国迄今取得的进展,例如在学校针对青年,包括女童和女青年,开展有关骚扰(如网上欺凌)的提高认识运动,开展数字扫盲运动,并提高对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认识。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承诺继续推进性和生殖健康课程的现代化。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教育部门中持续存在性别隔离现象,选择非传统学科和职业道路的妇女和女童人数少;

(b)担任高级学术职位的妇女比例仅为31%;

(c)关于校内性骚扰的报告,有14%的中学女生曾在学校遭遇性骚扰;

(d)对中学教师缺乏系统的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培训;

(e)关于残疾儿童(包括女童)完成学校、职业和大学教育的情况,缺乏按性别和残疾类型分列的数据。

32.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建议 (CEDAW/C/SWE/CO/8-9,第 33 段 ) ,并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 36 号一般性建议 (2017 年 ) ,建议缔约国继续提高 关于对 女童和妇女 的各级 教育 是 增强 其权 能 的重要 基础 的 认识,并且 :

(a) 继续鼓励妇女和女童选择非传统的学科和职业道路,包括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信息和通信技术以及法律,消除可能阻止妇女和女童进入这些学习领域的歧视性成见 ;

(b) 考虑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如法定配额和优先招聘,以确保妇女在高级学术职位中的平等代表性 ;

(c) 确保在所有学校有效执行对性别暴力和骚扰的零容忍政策,其中应包括咨询服务、提高认识工作和有效的举报机制 ;

(d) 确保在各级教育课程中纳入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适龄和具有包容性的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教育,以促进负责任的性行为,防止早孕和性传播感染,包括为教师提供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系统培训 ;

(e) 加强措施,将残疾女童更好地纳入主流教育系统,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按性别和残疾类型分列的残疾女童入学率、辍学率和接受职业教育和大学教育的资料和统计数据 。

就业

3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妇女的劳动力参与率高,并注意到在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2021年全球性别差距报告》中,缔约国妇女参与经济的情况和机会在156个国家中排名第11位。委员会还欢迎2017年《歧视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为努力实现薪酬性别平等,雇员不少于10人的公司应每年进行一次薪酬摸底。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根据欧洲联盟2018年的一项研究,缔约国的性别工资差异仍达12.2%;

(b)在劳动力市场广告和招聘做法中存在算法驱动的性别歧视风险,特别是对弱势和边缘群体妇女的歧视;

(c)尽管妇女的就业率高(72%),但担任兼职职位的妇女比例仍然偏高,这主要是由于她们承担的家庭责任负担过重;

(d)移民妇女、属于少数群体的妇女、萨米族妇女和残疾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参与度持续偏低;

(e)缔约国未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34.委员会参照其 以往 建议 (CEDAW/C/SWE/CO/8-9,第 35 段 ) ,建议缔约国 :

(a) 定期审查所有部门的工资情况,采用性别敏感 的分 析性职务分类和评价方法定期开展劳动监察,并定期开展工资调查,从而严格执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进而缩小并最终消除性别工资差异 ;

(b) 采取措施,防止招聘广告或招聘算法设计中的性别歧视 ;

(c) 加强措施消除职业隔离,增加妇女,包括移民妇女、属于少数群体的妇女、土著妇女和残疾妇女获得正规就业的机会,鼓励妇女和女童选择非传统的职业道路,并优先帮助妇女从兼职过渡到全职工作,包括为此提供足够多适当和方便的托儿设施 ;

(d) 收集关于移民妇女、属于少数群体的妇女、土著妇女和残疾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综合数据,并将这些信息纳入下一次定期报告 ;

(e) 批准《 2019 年暴力和骚扰公约》 ( 第 190 号 ) 。

保健

35.委员会欢迎代表团的发言,其中称缔约国同意有必要增加疫苗的生产并在全球范围内分发疫苗,瑞典已准备好与伙伴合作,包括在世界贸易组织内开展合作,以共同寻找解决办法。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印度和南非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的为抗击COVID-19大流行而暂时放弃执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某些条款的做法,可能会破坏目前在该协定基础上的合作,并且不利于对研究和创新的激励。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罹患与工作有关的疾病以及使用病假、特别是与精神疾病有关的病假的情况多于男性;

(b)缔约国没有充分查明和解决残疾妇女的保健需求;

(c)残疾妇女、属于少数群体的妇女以及土著、移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有时在获得性和生殖健康服务和信息方面面临困难。

36.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 24 号一般性建议 (1999 年 ) 并重申其以往建议 (CEDAW/C/SWE/CO/8-9,第 37 段 ) ,建议缔约国 :

(a) 加大努力,包括分配额外资源,解决妇女和女童的精神健康恶化问题,这方面尤其应注重采取预防措施,并进一步分析妇女罹患与工作有关的疾病和使用病假情况增加的根本原因,以便采取整体解决办法 ;

(b) 特别关注残疾妇女的保健需求,确保她们获得康复和社会心理护理等支助服务 ;

(c) 确保没有足够经济能力、包括属于弱势和边缘群体的妇女和女童免费获得保健服务,包括性和生殖健康服务 。

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

3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提高女企业家比例所做的努力。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瑞典林业局和瑞典测绘、地籍及土地登记局的数据显示,在森林、土地和不动产所有权方面存在严重的性别不平衡。这些数据显示,妇女仅拥有私有土地面积的15%和所有农业财产的19%,妇女占私人林地所有者总人数的比例为38%,但她们的财产只占缔约国私有森林面积的13%;

(b)男女在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市场中的参与不平等,这不利于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审查可能妨碍农村妇女获得土地、森林和不动产所有权的做法,并通过立法,保护妇女的土地、森林和不动产所有权 ;

(b) 改善监管和经济框架,为此通过和实施一项战略,在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市场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并继续加强妇女创业 。

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

3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应对气候危机而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萨米族妇女没有被充分纳入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政策和战略的制定和执行工作中;

(b)缺乏关于气候危机对萨米族社区不同性别群体可能造成的影响的数据和研究。

40.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 37 号一般性建议 (2018 年 ) ,建议缔约国 :

(a) 确保萨米族妇女作为变革的积极推动者,有效参与制定和实施气候变化以及灾害响应和减少风险方面的政策和战略 ;

(b) 确保与减少灾害风险和气候变化有关的政策和计划明确包含性别平等视角,并考虑到妇女、特别是萨米族妇女的特殊需要 。

残疾妇女

4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关于残疾妇女状况的资料。

42. 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残疾妇女的第 18 号一般性建议 (1991 年 ) ,建议缔约国 :

(a) 解决针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交叉歧视形式,确保她们的融入,并确保她们获得《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方式包括取消对她们法律能力的限制、确保她们获得诉诸司法的机会、免遭性别暴力方面的保护、全纳教育、就业和保健服务,包括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并满足她们的具体需要 ;

(b) 确保所有残疾妇女和女童都能进入劳动力市场,可通过自由和知情同意来决定选择住在哪里和与谁一起生活,并获得为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的所有支助服务 。

萨米族妇女和女童

4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保护萨米族土著妇女和女童对其传统土地所享权利的立法;

(b)在涉及影响萨米族妇女和女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开发项目的问题上,没有充分执行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原则,缺乏与她们的协商和利益分享;

(c)不断有关于针对萨米族妇女和女童的仇恨犯罪和歧视的报告。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修订本国立法,包括《矿产法》,以确保在与萨米人议会协商的基础上发放勘探许可 ;

(b) 根据国际标准通过立法,要求就影响土著妇女和女童的传统土地的开发项目事先征得她们的自由和知情同意,并与她们协商和分享利益 ;

(c) 采取措施打击针对萨米族妇女和女童的仇恨犯罪和歧视,并调查和起诉任何此类案件 ;

(d) 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的《 1989 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 ( 第 169 号 ) 。

婚姻和家庭关系

4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有家庭暴力记录的父亲仍获得监护权或探视权的报告。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即缔约国目前关于离婚财产分配的立法没有充分考虑到配偶的收入潜力和人力资本差异,可能无法充分解决因劳动力市场现有的性别隔离、持续的性别工资差异和妇女承担更多无偿工作而造成的配偶之间基于性别的经济状况差异问题。

46.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建议 (CEDAW/C/SWE/CO/8-9,第 39 段 ) 并回顾其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 29 号一般性建议 (2013 年 ) ,建议缔约国 :

(a) 确保在关于儿童监护权或探视权的决定中考虑到家庭暴力,并提高司法机构成员对这类暴力对儿童发展的有害影响的认识 ;

(b) 不断研究离婚给配偶双方带来的经济后果,特别关注男性配偶由于全职和不间断的职业模式而具有更高的人力资本和收入潜力。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根据该研究的结果继续审查其现行立法 。

4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8年通过了对关于某些国际婚姻和监护关系的法律的修正案,其中规定瑞典不承认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在国外缔结的童婚。委员会欢迎该修正案旨在打击所谓的婚姻旅游业,即瑞典公民或居民通过在国外办理童婚手续来规避缔约国对结婚年龄的要求。委员会注意到,该修正案可能对童婚受害者产生不利影响,这些受害者作为寻求庇护者进入缔约国,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年轻的母亲,而且当时可能是自愿结婚。

48.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 29 号一般性建议 (2013 年 ) ,建议缔约国对 2018 年关于某些国际婚姻和监护关系的法律修正案可能对妇女和女童造成的 可 导致其处境进一步恶化的间接后果进行评估。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此类信息 。

传播

49.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本国官方语言向 ( 国家、地区和地方 ) 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

批准其他条约

50.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 如果能遵守 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 将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51.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 24(a) 、 (e) 和 (f) 以及第 26(d) 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

编写下次报告

52. 委员会请缔约国不迟于 2025 年 11 月提交其第十一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

53.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 (HRI/GEN/2/Rev.6,第一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