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届会议

第327次会议简要记录

1997年1月27日星期一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汗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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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记录可以更正。

各项更正应以一种工作语文提出。各项更正应在一份备忘录内列明,并填写在一份记录上。各项更正应在本文件印发日期后一个星期内送交会议和支助事务厅正式记录编辑科科长(联合国广场2号DC2-750室)。

对本届会议各次会议记录的任何更正将并入一份更正汇编,于本届会议结束后不久印发。

上午10时3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8条规定提出的报告(续)

菲律宾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CEDAW/C/PHI/3和CEDAW/C/PHI/)

1.应主席邀请,Mabilangan先生、Nicolas女士和Feliciano女士(菲律宾)在委员会议席上就座。

2.MABILANGAN先生(菲律宾)说,1991年菲律宾按照载于《宪法》的非歧视性政策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其后通过并实施的行政措施和立法措施是一致的,这是政府保证在全国坚定执行《公约》各项规定的措施。《1995—2025年菲律宾认识到性别差异的发展远景计划》开始执行,其后政府通过《综合拨款法》,特别是1996年的法案,规定所有政府部门、办事处和机构在其1996年项目拨款中指定5%的经费用于处理性别问题。国会也通过《妇女参与发展和建国法》,这是一项赋予视妇女为经济增长和发展之必要因素的赋予妇女权力的战略。

3.菲律宾政府支持拟议的《公约》任择议定书,该项议定书将会改进和加强《公约》。

4.尽管强劲的经济运作情况推动社会前进,特别是提高妇女地位,但目前仍有许多工作尚未完成。尽管失业率逐步下降,但随着人口增长率迅速增加、贫穷普遍存在和就业机会的短缺,政府在社会领域仍面临重大的挑战。因此,许多菲律宾人,特别是妇女,迫不得已前往国外谋生,在那里她们往往受到剥削和虐待。在这方面,菲律宾政府对女移徙工人特别关心,因为她们易受暴力侵犯和被贩卖。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也确认,促进和保护(特别包括女移徙工人在内的)脆弱群体的权利特别重要。事实上,女移徙工人的处境与贩卖问题是分不开的。自1992年以来,菲律宾政府就在大会第三委员会、妇女地位委员会和人权委员会上提出关于针对女移徙工人的暴力行为以及贩卖妇女和女童问题的决议。

5.菲律宾政府对《公约》的执行曾经采取各种主动行动,并与非政府组织进行协商,在这方面,非政府组织起了关键作用。他们还与菲律宾妇女作用全国委员会结成联盟,大力要求政府各个部门进行改革。

6.NICOLAS女士(菲律宾)提出菲律宾第三和四份定期报告(CEDAW/C/PHI/1和CEDAW/C/PHI/4)时说,这些报告对委员会问题所作的答复是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的结果。他想提请委员会注意最近菲律宾的两项发展。第一,议会已通过了反强暴法案,该项法案目前正由两院委员会审议,以便统一参议院和众议院的法案案文。1997年第一季度终了时,菲律宾将有一套反强暴法。第二项发展符合委员会的一般建议17,这是关于所有政府统计机构的主管举行会议,制订如何衡量和评价妇女无报酬工作的研究参数。

7.尽管菲律宾在经济复苏方面的成就引人注目,但是大多数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生活穷苦,其所占人数特别多。这一点可从海外就业的女性人数日增的现象中反映出来:1994年,出国谋生的菲律宾工人有60%是妇女。妇女贫穷不断引起菲律宾政府关注。菲律宾妇女作用全国委员会已加入了社会改革理事会。通过理事会,委员会将在执行政府灭贫战略的范围内为妇女关心的问题而进行斗争。社会改革议程的目标是处理经济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并为包括妇女在内的处境不利阶层和脆弱人群制订安全网。

8.1996年和1997年《综合拨款法》规定政府机构将其经常预算的5%用于执行性别和发展方案及项目。1996年最大的一笔拨款––14亿菲律宾比索用于妇女保健、教育和信贷设施等领域的直接服务和方案。第二笔最大的拨款8 640万菲律宾比索用于研究如何支持拟订和审查认识到性别差异的政策和计划。

9.菲律宾政府还在国民预算中腾出最少20%的经费,用于最终使妇女受惠的社会方案和服务。1996年的国民预算已将31%的经费拨用于教育、福利和就业等方案和服务。

10.就菲律宾女移徙工人的情况而言,虽然政府多次宣布劳动力迁移不是长期政策,但它必须采取措施以响应出国工人––特别是妇女的迫切需要和问题。1995年,政府通过保障移徙工人法令,除其他外,规定向返国的海外工人提供法律咨询和福利援助。劳工部进行一项关于女移徙工人及其迁移对家属所产生的心理和社会影响的研究。劳工部还发布一项保护在海外谋生的家庭女佣和表演艺术家的政策。由于问题大而严重,在菲律宾经济繁荣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以前,采取这些措施来保护妇女权利,特别是极端贫穷的妇女和在海外工作妇女的权利是不够的。

11.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政府面临的一项重大挑战。由于缺乏取缔家庭暴力的法令,一个多机构工作队颁布一项总统指示,要求采取措施,教育民众关于家庭暴力和尊重妇女权利的问题。菲律宾国家警察继续努力在全国各个警察局设立一个女警办公桌。1996年这种办公桌已处理了3 000多起案件。上述倡议是以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一般建议19为依据的。

12.关于菲律宾保证执行《北京行动纲要》的问题,他指出,拉莫斯总统已签署了第273号行政命令,批准菲律宾1995–2025年《菲律宾认识到性别差异的发展远景计划》,并指定该项计划是执行《行动纲要》的主要机制。为本土社区妇女和女童设立的其他非正规教育制度和识字方案也付诸执行。除其他外,卫生部也决定着重设法使妇女健康在整个生命周期中达到最高水平,并努力赋予妇女权力,以行使其生殖权利。1996年,妇女第一次被任命为卫生部长。已制定各种贷款计划,让妇女有机会获得不需要担保的贷款。担任政府公务的妇女的职业发展方案已获通过,目的是加强妇女的能力,打破晋升到决策一职所遇到的“无形障碍”;还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保护女童的特别需要。

13.为了维持迄今为止在执行《行动纲要》方面所取得的进展,政府务必设立更有效、更完整的定期和全面的监测和评价机制。菲律宾妇女作用全国委员会希望,委员会的专家能够帮助它制定这种机制。

14.全国委员会与非政府妇女组织、立法者和个别支持者合作,力求废除该国的歧视性法规。目前的整个情况表明,各个领域的妇女地位已逐渐提高。妇女对家庭生计所做的贡献越来越大,但是男人分担的家务和责任不多。越来越多妇女已加入劳动队伍,但就就业情况和薪酬而言,男女之间仍有很大差距。在公务部门的专业和技术领域,妇女人数占支配地位,但最高职位一般由男人担任。虽然越来越多妇女参加投票,但却不愿参加政治公职的竞选。事实上,第四份报告所提出的所有问题尚待解决。

15.她欢迎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工作所作的评论,她将把委员会的评价和意见告知其本国选民。

16.她回答委员会成员所提的问题(CEDAW/C/1997/CRP.1/Add.3)时说,1996年已经通过了4项对提高妇女地位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其中涉及:将妇女列入政党党员名单、领薪陪产假、保护移徙工人和妇女参与与牛奶制造业有关的项目。菲律宾妇女作用全国委员会已经扩大,并增设一个部门使拟议的立法认识到性别差异问题;另一个部门监测关于妇女的国际承诺和国家政策的执行情况。

17.1996年《共和国法》第6955号禁止包办婚姻,以外国男人为对象的商业性包办婚姻广告已经消失,但仍有许多这样的情况发生。政府正在研究法规可能存在的漏洞,并采取措施规定想嫁给外国国民的妇女参加辅导班。

18.设立菲律宾妇女事务委员会的法案将扩大和加强现有的菲律宾妇女作用全国委员会。该法案已在众议院通过,并已交给参议院审议。

19.与法律规定相比,总统颁发的命令受到一些限制,因为这些命令只适用于行政部门,但易于颁布,对行政机构和地方政府产生深远的影响。

20.统计问题工作组已完成了一套关于妇女状况的指标。这些指标将成为一项计划的基础,以填补与性别有关的统计的空白。其他工作包括用数量衡量家务劳动、调查针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事件。

21.法律的执行主要由政府行政部门负责,行政部门还负责监测执行情况。

22.按照菲律宾妇女发展计划,菲律宾已着手执行各种方案,以提高政府官员的认识、建立有利的机制和培养其能力,确保计划能够推行。该项计划有助于使政府的方案集中注意妇女问题,开发非传统性技能发展领域,并将政府的国际承诺以及国家政策和法律置于一个统一和连贯一致的构架内。已采用性别问题主流化的办法支持该项计划。

23.国家统计办事处关于各部门男女待遇问题的研究包括人口、经济、社会和特别部门。

24.《宪法》规定法律面前男女平等。但刑法某些领域,例如关于卖淫的规定必须修改。由于法律实质内容有不足之处,影响妇女的法律在有效执行上存在缺陷。妇女的意见已在考虑中,以填补立法提案内与性别有关的空白。

25.《共和国法》第6725号规定废除某些歧视性做法,例如妇女薪酬较少的做法。目前尚无关于同酬标准的研究。

26.按照《宪法》,教会与国家是分离的,教会不会协助政府执行男女平等政策和方案。但是,教会也为妇女制定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方案。

27.政府规定所设部门设立联络点。目前在国家一级和次国家一级的机构有72个为妇女而设的联络点。

28.1995年菲律宾妇女作用全国委员会预算约有528 000美元,1997年有640 000美元,与她们的需要相比,数额很小。预期拨款将会增加。有些方案从其他捐助机构获得更多资金。

29.《公约》是非政府妇女组织所熟知的,有些妇女组织支持《公约》。

30.菲律宾认识到性别差异的发展计划可以作为该国长期发展计划的基础,并被定为履行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所许诺言的主要工具。

31.菲律宾人权委员会以宣传运动、提高觉悟、推行制度化机制、立法和研究的方式,宣传妇女权利。

32.按照《共和国法》第7192号法令,高达30%的正式发展援助可指定用于妇女方案。过去4年拨款逐步增加。

33.审议政府所有机构提交的半年期报告的责任属于国会、总统办公室或其指定机构。总统办公室指定的机构是菲律宾妇女作用全国委员会。

34.1995年预算内的妇女方案拨款共达9.9亿菲律宾比索。这笔拨款已用于专门为妇女而设的方案和项目,以及设立体制方式和进行政策研究和审查。

35.已通过具体法案,载列特别照顾少数人利益的措施,使妇女能多参与政府行政和立法部门的工作。

36.《家庭法典》规定,家庭由丈夫和妻子共同负责。虽然没有进行任何研究,但调查结果显示,越来越多男人分担照顾孩子和家庭的责任,但妇女仍然肩负主要责任。

37.性骚扰法案已于1995年2月成为法律,按照《共和国法》第7659号法令,强奸已被定为重罪。

38.政府和非政府机构正在开展增强民众意识的宣传活动,以防止针对妇女的罪行和暴力行为。警察、法官和检察官也接受对性别问题敏感的训练。

39.目前还没有关于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完整数据库,因为有些事件没有举报,接受投诉的机构由于资源有限、对问题不了解,所以无法有效地加以处理。但是,有些数据可从社会福利和发展部取得。

40.乱伦是经常发生的暴力行为,但最少人举报。法律规定,受害者提出控告,诉讼程序才能进行。实际上对乱伦案件的诉讼是困难的。

41.暴力行为对妇女及其家属家产生长期影响,有时会导致儿童离家出走。歧视妇女的文化环境使菲律宾妇女无法充分发挥其才能。社区传统和态度造成人们对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漠不关心或保持沉默,虽然这种沉默现在已被打破。政府正在设法提醒社会注意这个问题,并已颁布和执行保护妇女的法律。

42.政府已制定准则,删除教科书内对性别的定型看法,并训练人们使用不分性别的教材,训练机构已表示愿意将受关注的性别的问题纳入课程。

43.参议院法案第541号仍待审议。

44.在涉及妇女和女童的地方法令上,非政府组织与地方官员进行合作。几个组织参加了诸如娼妓人权、儿童卖淫和移徙工人等问题的工作。关于卖淫和贩卖妇女的法规正在审查中。《刑法典》规定卖淫应受惩罚。

45.旧政府利用“接待行业”迎合旅客和美国军事人员的需要。许多卖淫场所是以这种行业为幌子的,它们已被关闭。目前关于卖淫问题的辩论重点在于拉皮条的人和嫖客,而不是妇女应受惩罚,因为卖淫是一种针对妇女的制度化的暴力行为。

46.国会的五个委员会,即劳工委员会、妇女和家庭关系委员会、外交委员会、宪法修订委员会和司法和人权委员会正在考虑菲律宾和海外家务工人和演艺者的处境。

47.消除一切性虐待行为和所有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一项战略目标,但仅靠法律和刑事制裁是不够的,减贫措施也需要。在卖淫和贩卖妇女方面的需求也必须注意处理。研究结果表明,妇女往往是被贫穷、失业或缺乏教育或技能所迫而卖淫的。由于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介入,国家和国际必须采取对策。菲律宾是《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的签署国。目前菲律宾和比利时政府正在研究贩卖妇女的试验性研究,以制订政策建议。

48.已采取措施照顾从前在美国基地演艺的的妇女的福利。基地拆除后,已登记即的演艺者人数锐减。已向受免疫机能丧失病毒感染的妇女和儿童提供技能训练和援助。

49.儿童性虐待事件正在增加,政府已采取对策修订取缔恋童癖的法律。目前正与德国和荷兰政府合作,检举自这些国家的有恋童癖的人进行起诉。受害者往往被安置在特别中心的接受监护。已成立乡村委员会调查可能会导致儿童无人照顾或遭受虐待的情况。司法机构已设逮捕有恋童癖者。

50.众议院关于色情物品的第2037号法令仍在研究中。旅游总计划禁止寻找性乐的旅游,旅游部已着手执行有关条例,但地方政府单位仍然缺乏对这个问题的注意。

51.地方议会的妇女代表人数很少,在市议会人数占10.7%,市政参议会人数占11.4%。

52.13个政府机构已设立办公桌,以加快妇女晋升;高级职位候选人人名录正在拟订中。民选职位的妇女所占人数很少,例如在议员之中只有17%是妇女。妇女任职内阁的情况进展不大。在警察队伍中,大多数妇女的级别都是最低的。

53.非政府妇女组织积极训练担任民选职位的妇女,使她认识与性别有关的问题和当选后应当采取的策略。

54.公务员委员会数据表明,有30起性别歧视案件已向委员会备案。

55.国家鼓励非政府组织参加国家事业和地方政府,在政府决策机构中为他们设置席位。妇女团体从1992年的900个增至到1996年的4640个。总统极力主张把妇女提升到决策之职。妇女立法者一般支持将妇女所关注的问题向议会提出。许多妇女立法者是妇女项目的积极支持者。

56.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为民选官员举办关于提高对性别问题的认识的汇报和简介会。性别关注问题已纳入由地方开发机构向地方行政官员提供的训练方案中。此外,以政策为目标的村料已经制订,并由菲律宾妇女作用全国委员会散发给民选官员,使他们了解妇女问题。妇女所关心的问题尚未列入大多数政党的政纲内。最近总统竞选期间设立了一些特别注重妇女选民问题的委员会,从这一点可以看到妇女作为一种竞选“力量”日益受到重视和确认。1995年的选举没有妇女政党参加。

57.菲律宾军校的妇女人数已经增加,1993年进入军校的第一批妇女有15个,1994年有17个。妇女在和平过程中也扮演一个角色,并有代表参加和平谈判,但只有一名妇女被任命为政府小组成员,与主要反叛集团进行和平谈判。一位妇女被任命为总统和平进程顾问办公室执行主任。1987年成立的政治和公民团体联盟也有妇女代表参加,并对谈判过程作出贡献,妇女也在基层伸张权力,争取在和平协定系统内和划分祖传产业过程中争取正式的承认。

58.《宪法》保障在获得、改变或保留其国籍方面男女基本上获得平等待遇。在教育情况方面,妇女和男人没有明显差别;从没入学的妇女略多于男人。接受小学和中学教育的男女人数大约相等;进入大学并完成学业的妇女比男人多;妇女的教育趋势正在改善。但是,问题仍然存在,例如:妇女参与决策的人数与其比例不相称,男童的教育机会较优,女童负担多。关于教育及其他问题的统计数据见已发给委员会成员的《菲律宾妇女:问题和趋势》和《菲律宾妇女:“实况和数字”》

59.最近菲律宾妇女研究联盟对其43间附属国立大学和私立大学进行研究,研究结果显示联盟举办的讨论会提高了附属大学对各性别问题的认识。附属大学还着手将性别观点纳入其课程、学术方案、课程研究和社区推广工作中。

60.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包括一般人口和社会及经济分析因素,但尚未包括关于非正式部门的女企业家和工人、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全国发生率妇女对经济的贡献、娼妓、按性别开列的收入、或是省、市和镇级的一系列指标。资料的缺乏主要归于财源有限,设法改善与性别有关的统计数字的工作继续进行。

61.FELICIANO女士(菲律宾)正在进行教育系统改革,以加强教科书和教村对性别问题的注意以及消除性别偏见和定型看法。已拟订不分性别的核心和信息和训练手册,准备编入各个年级所必修的科目中。目前尚无菲律宾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PHI/4)所指的关于“教材的评价”的数据。总的说来,从事教学的妇女占绝大多数,但在学校历次较高管理阶层,妇女所占比例不均。可以量才提升或赋予政府奖学金的办法来缩小这种差距。

62.目前还没有关于《使人人受惠的行动计划》(1991年-2000年)或《菲律宾认识到性别差异的发展计划》(1995年-2025年)的统计数字或影响评价。马来达瑙省、南村瑙省、苏禄省、巴西兰省、塔威塔威省和伊富高省妇女识字方案录取15000个不识字的妇女,占这些省份指定的不识字妇女人口的12%。马尼拉北部渔村已为妇女设立一个实验性识字方案并为渔民举办非正式教育课程。另外还有为处境不利的人提供的识字方案,重点是为文化社区提供识字训练和其他实际教育的办法妇女职业生涯倡议包括职业辅导、薪酬较高的职业的训练、指导和辅导。

63.NICOLAS女士(菲律宾)说,在海外工作的菲律宾人中,妇女占60%。她提请委员会成员注意题为“妇女和就业”的实况简介第3页。政府已与其他国家商定一些双边劳工协定,为女移徙工人争取较佳条件,若干部门也签署了“承诺书”,取缔非法征聘,并更好地保护海外菲律宾工人。

64.向国民提供援助工作队,为菲律宾大使馆和领事馆的人员编写实况简介手册,并举办增强技能讨论会。许多非法征聘的受害者获得协助,从事非法征聘的设施已被关闭。此外,外交部还向其官员提供对性别问题的认识和基本人权文书的训练,这些文书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65.公务员委员会已颁布一项备忘录准许已婚享妇女有60天领全薪的产假。劳工和就业部正在开展一项持续的新闻和宣传运动,以有效地执行同工同酬的原则。为了处理低估妇女工作的问题。劳工和就业部已对雇用10个或10个以上的工人的所有非农业设施进行职业工资调查,关于自由贸易区劳工情况的调查也在进行中,预期将为这些贸易区的工人的经济福利和工作福利提供建议。已通过法律增加在私营部门工作的产妇的福利,提高家佣的最低工资,向每月最少赚1000菲律宾比索的人提供社会保险福利,以及准许所有已婚男雇员有7天领薪陪产假。目前还没有数据说明这些法律所产生的影响。

66.社会福利和发展部维持一个正规托儿中心评价方案,最近还建议国家政府机构和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向5岁以下的雇员子女提供托儿服务。劳工和就业部正在执行方案以支助在自我经营、创业和合作社领域的妇女,以及加强包括妇女在内的农工的能力;政府银行还向妇女提供不需要担保的贷款。虽然越来越多妇女加入劳动队伍,但她们仍须生儿育女。家里的工作没有酬报,也没有资格享受退休或与工作有关的其他福利。但是菲律宾确认家务劳动的价值认为全日做家务的配偶应有资格享受社会福利。

67.产假结束后妇女可返回同样的工冈位的权利、提升和升职权利保留其社会保险福利的权利,同样适用自由贸易区的妇女。宪法规定的组织工会权也适用于这些贸易区的妇女。

68.在工会的领导人员中,妇女代表仍然不够。劳工和就业部为参加工会的妇女提供训练方案,方案重点是谈判技巧、领导才能和沟通技巧、管理和对性别问题敏感。《劳工法典》明确规定劳工和就业部有执行家佣劳工标准的能力。

69.1995年《反性骚扰法》通过后共有6项指挥备案,其中两案已提交公务员委员会申诉委员会审理,3名违反者已被解雇,1名停职。高等法院的一名法官也因骚扰职员而被解雇。只有1个涉及非法解雇违反者的案件送交全国劳资委员会备案,并经高等法院证实。

70.为了加强女工和女雇员对劳工法的认识,劳工和就业部正在执行一项劳工教育方案,并敦促关于劳工法的参考资料。菲律宾工会大会也执行方案以加强工人和雇员对劳工法的认识。公务员委员会规定灵活的工作时间,对男女双方都适用。目前还没有关于该项政策的正式研究,但是许多政府公务员的经验表明,该项政策可以帮助妇女更灵活地为其职业生涯和家庭责任作出安排。

71.由于国内特别是农村地区缺乏就业机会,移徙工人中,妇女占大多数。有一个项目设立了关于女移徙工人尤其是女家佣的数据库,虽然没有对该项目作出评价,但这个项目对改善菲律宾海外就业署的数据系统显然有帮助,因此对该署评价资料和向决策者提出建议的能力也有贡献。为了应付往国外工作的妇女的越来越多的需要,政府尽力在当地提供就业机会,使妇女有所选择,并当她们选择往海外工作时向她们提供援助。除了农村地区的创业发展方案之外,还发展非农工业,特别是微型和小型工业。另外还设立社区训练中心,以增加农村劳动力获得方案和服务的机会,提高她们的就业机会和生产力。乡村另一个重要的提供就业的来源是把工作分包给家庭劳动者。

72.受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感染的妇女人数越来越多,截至1996年11月为止,大多数受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感染的人是男人,大多数病人是49岁以下。在提出本报告前的12年期间,11个病人是在出生前后感染的。政府正在通过各种措施,推行预防性和治疗性方案,以及提高民众的认识。关于第三次报告(CEDAW/C/PHI/3)第12条的一节的第17.1至17.6段所述的法案未获通过。许多非政府组织积极从事关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和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感染/艾滋病问题的工作。政府正与这些非政府组织合作。

73.1998年《菲律宾议员关于人口和发展的行动计划》的重大成就是:通过1991年《地方政府法典》,减低菲律宾的人口增长率,使人口方案合理化、使计划生育变成一个保健问题,通过新的投资法,并为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提供场地,使它们通过社会改革议程参加理政和拟订政府政策。

74.堕胎统计数字非常缺乏,因为堕胎在菲律宾是非法的;1993年对马尼拉1 169个妇女进行的研究结果显示,堕胎率为16.6%。赋予妇女权力以行使其生殖权利的政策是确认男女都可以自由决定其家庭的大小,以及实行计划生育。人人应有平等机会获得关于计划生育的资料、服务和指导。

75.关于改善传统接生员所提供的服务的训练方案,政府尚未提供数据,但一些非政府组织已开始执行训练方案,并与传统接生员进行对话。社会部门拨款1 288亿菲律宾比索占1996年政府预算的最大部分(31%),关于农村地区保健服务的预算,资料不详。

76.各个年龄的妇女都滥用药物,但以15至19 岁的年龄组人数最多。官方报道1990年至1993年期间女吸毒者人数增加。政府致力向不同年龄组提供预防性教育,并就药物的滥用进行研究。请委员会参考题为“妇女和保健”的实况简介第6页。社会保险范围已扩及到非正式部门内每月至少赚1 000菲律宾比索的家佣。据1991年《妇女生计循环基金》执行者的报道,偿还率为90-95%;但是目前尚无关于该基金的最新资料。

77.FELICIANO女士(菲律宾)说,已请总统灭贫委员会监测执行政府灭贫方案所取得的进展。委员会正在集中注意最起码基本需要指标,编写报告时该指标不包括按性别分列的数据。但是,鉴于国家打算推行一项认识到性别差异的减贫战略,因此开始设法使这些指标更加认识到性别差异。

78.第四次报告(CEDAW/C/PHI/4)第17和18段所述的法律在编写报告时仍然很新,因此其对妇女所产生的影响难以衡量。但据悉,一项向微型企业和家庭企业提供援助的法律已使97 766人受益,其中67%是妇女。《农村改革法》明确规定妇女有拥有土地、参加农业生产、派代表出席咨询机构的平等权利。农村改革部还继续对其行政政策和方针进行改革,保障法律意图得到实行。但数字表明,政府仍有很多工作要做;例如,按农村改革方案分配的约1 350万公顷土地中,妇女只拥有不到3%。

79.世界银行第一项农村供水和卫生项目的供水卫生设施已使农村社区20多万户受益。据认为,该项目大大减轻妇女取水的传统负担。

80.1996年结构调整方案有利于加强经济和减少通货膨胀。但有迹象表明,在短期内,农村女工受到不利影响。政府确认,贸易自由化本身不会促成男女平等和经济发展,因此它制订保障机制,以承受这一过程所产生的不利冲击。例如,农业贸易政策改革步伐和程度已经与该部门应付更开放的贸易制度的能力配合起来。目前的挑战是如何确定使妇女受到不利影响的其他领域,向她们提供适当的支助,包括提供其他经济机会。

81.关于进口农产品对农业部门妇女经济地位的影响的问题,菲律宾政府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总协定)的签署国也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因此致力向国际开放国内市场,以及减少国内津贴和出口津贴。作为生产者,女农可从贸易自由化获得好处,因为自由化可以吸引廉价投入和更好的技术,从而减低生产成本和提高产量品质。而且国际竞争会使地方工业变得更加有效率和有竞争力。

82.关于妇女拥有土地的权利,《家庭法》和《共和国法》第7192号规定,妇女有权拥有财产,无须征得丈夫同意有权签订就业合同和信贷合同。《劳工法》的规定对农商业的男女一律适用。劳工和就业部有权调查农业部门违反劳工法的指控。

83.关于农村和城市妇女的识字水平,农村妇女识字程度较低,但1989年至1994年期间城乡妇女识字率稳定增加。

84.在所有农业工人中,妇女人数几乎占一半。其中无薪家庭工人占57%,自雇工人2%,工资劳动者17%。农业训练所正在进行一项特别的研究,该项研究的初步结果表明,1765名妇女是推广工人。

85.《共和国法》第7192号第5节规定,已婚妇女权利平等,并与男人一样可按同样条件贷款和签订信贷安排;《家庭法》第106条规定,婚姻期间配偶一方拥有婚姻财产的权利是不完全的,仅于婚姻解除后才成为一种所有权。执行第15条所遇到的障碍包括《共和国法》第7192号第5节与《家庭法》第106条产生冲突。《家庭法》还支持夫妻共有财产这一概念。当对这种财产的管理或享用产生异议时,以丈夫决定为准,但妻子可以诉诸法律。已婚妇女仅可处置其本人的财产或以其作抵押,正因如此,银行才不愿批准未经配偶同意将婚姻财产作为抵押的贷款。

86.执行《妇女参与发展和建国法》所载各项倡议的结果是设立72个国家和次国家联络点,其中大多数联络点执行不同的项目,把性别关注问题纳入其机构机制的主流。该法的其他结果是于1993年任命第一名妇女担任菲律宾国家警察准将;全日家务劳动者可以通过其从事工作的配偶获得社会保险;政府贷款机构为农村妇女提供贷款,分五年期偿还,利息很低,而且不需要担保;妻子可以其本人身份申请护照。

87.她回答在第16条下所提出的问题时说,按照《家庭法》,配偶可从事一切合法职业无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共有财产的管理和享用属于男女双方,若有异议,则以丈夫的决定为准。配偶可以处置共有财产;配偶无须经对方同意,可为慈善目的,或为家庭举办庆祝活动或家有危难时捐出适量的共有财产;如果妻子被丈夫抛弃,或丈夫不履行其对家庭的义务,妻子可向法庭上诉,要求获得对共有财产的管理权或合法分离权,或要求有权成为共有财产的唯一管理人。除其他外,《家庭法》范围还包括,家庭户籍的确定、家庭的供养、家庭管理、行使父母权利、在婚姻范围以外妇女对财产的权利。

88.第二次定期报告评价婚姻法和家庭关系法。这是政府审查歧视性法规的一部分工作。《家庭法》正在修改中,例如规定如果丈夫和妻子对其婚姻财产的管理和享用和对未脱离父母管束的子女的财产行使的共同管理权和法律监护权产生异议时进行司法干预。

89.目前的住房政策不歧视妇女,但是申请手续繁琐不堪,对她们不利。国家住房当局鼓励按习惯法同居的妻子以住房受益人的身份进行登记,以便婚姻关系结束时在经济上保护自己。

90.关于子女监护和家庭冲突的问题由法庭解决。涉及儿童时则以儿童的最高利益为准。迄今为止,未向国会提出修订《民法》第16条规定的法案。第16条规定如果妻子与其他男人发生关系而怀孕,她与丈夫的婚姻即宣告无效。关于男人使其他女人怀孕的情况,则只字不提。

91.《民法》第29条规定,21岁或21岁以上的已婚妇女有资格参加所有公民生活,但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这些情况是:精神错乱或低能,挥霍无度和被剥夺公民权,公民权被剥夺后违法者丧失各种权利,其中包括对其子女的管理权或监督权、婚姻权和财产管理或处置权。

92.关于通奸问题,法律规定配偶不忠可成为分居理由,在这方面妻子和丈夫具有同等权利。法规进一步把“妾”改为“情人”。关于一些菲律宾妇女为何不能援引穆斯林法的规定,必须记得,只有回教徒才受《穆斯林人身法守则》的管束,但并非所有菲律宾妇女都是回教徒。

93.关于教育妇女认识其权利的问题,她说包括妇女法律事务处和法律支援中心在内的非政府组织都有法律训练模式。此外,其他法律团体和人权团体已日益将妇女问题纳入其训练方案中。虽然没有任何关于离婚的法案,《家庭法》规定一项代替离婚的办法,即宣布婚姻的无效的理由是在生理上没有能力履行基本婚姻义务。妇女与其丈夫离异后,有权分居,但婚姻关系尚未断绝。由于同居权利已经结束,丈夫不得强硬要求与其妻子性交。

94.关于教会施加影响力阻止通过离婚法和广泛使用避孕器具以及不让堕胎成为非犯罪行为的问题,她说,教会有能力阻止离婚法的通过,因为大多数立法者是天主教徒。1971年《订正人口法》的规定暗含废除《共和国法》第4729号的意思,其中规定出售或分发避孕器具是非法的。另一方面,按照《刑法典》,堕胎属于重罪。1987年《宪法》支持该项政策,其中规定对未出生婴儿从胚胎开始就给予保护,因此排除今后通过任何准许堕胎的法律的可能性。

95.菲律宾政府在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大会上提供的关于贯彻各项承诺的资料载于已供给专家的参考资料套中。特别关于女童问题,已采取措施设法满足在紧急情况下,例如在武装冲突和性虐待情况下女童的特别需要。警察调查已采取善待儿童的程序,并已责成审判法官迅速处理所有关于儿童的案件。

96.GONZÁLEZ MARTÍNEZ女士赞扬菲律宾代表团回答委员会提出的许多问题。她说本来如果及时提出第四次定期报告可能就不需要提出那么多问题。她承认菲律宾在消除对妇女歧视这方面取得进展,但仍需努力使民众更加认识妇女在社会所起的作用,设法解决妇女特别在家庭内所处的从属地位、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卖淫和人口贩卖等有关问题。国际社会知道菲律宾已经采取行动来保护移徙工人的权利和惩罚人口贩卖者。但在立法一级仍然需要政治意志来有效地消除这种祸害。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