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届会议

第803次会议简要记录(A室)

2007年8月1日,星期三,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贾布尔女士(副主席)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新加坡的第三次定期报告(续)

因西蒙诺维奇女士缺席,副主席贾布尔女士代行主席职务。

上午10时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新加坡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SGP/3;CEDAW/C/SGP/Q/3和Add.1)

1.应主席的邀请,新加坡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 放映了关于新加坡妇女和政府努力改善妇女状况的短片。

3.Yu-Foo Yee Shoon女士(新加坡)说,自独立以来,新加坡公共政策的指导原则是精英管理和机会均等。新加坡的唯一资源是人;因此,在最大限度地发挥所有公民的潜能方面进行投资,是优先考虑的问题。善政和经济发展使妇女能够迅速取得进步,也使新加坡在联合国发展指数和两性赋权衡量标准方面排位居前。

4.新加坡撤销了对《公约》第9条的保留,并对《宪法》的有关条款做了相应的修正。因此,任何新加坡公民的孩子依照血统都有获得国籍的权利。限制女生进入医学院的招生指标已于2003年取消。2005年对公务员福利规定做出修正,使男女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医疗福利待遇。

5. 但是,对《公约》第2和第16条的保留仍保持不变。《宪法》规定宗教自由并保护土著居民的权利。根据第153条颁布的一些法律条款与《公约》第2和第16条不一致。对第11条的保留也保持不变,因为该条与武装部队招募政策和《就业法》不一致。其他立法和行政措施是为了保护《就业法》没有包括的工人。

6. 新加坡是一个法治国家,公众对法律制度充满信心。所颁布的任何法律都不得有性别歧视规定,因为法律面前平等和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平等的原则已庄严载入《宪法》。妇女的权利也受到其他法律的保护,包括《就业法》、《刑法典》和《妇女宪章》等。《妇女宪章》保护妇女的权利,同时也明确规定妇女在结婚和离婚上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穆斯林妇女受到穆斯林法的保护。此外,广告法规和新闻检查制度把保护妇女免遭性剥削和陈规定型观念的目标,禁止有辱妇女和男子人格的色情制品。

7.对第29条的保留也保持不变,因为法律和司法系统是健全的,能够为妇女提供法律救助。

8.新加坡的卫生保健标准很高。卫生保健系统可以满足妇女的具体需求,并针对妇女提供各种健康教育方案。

9. 教育是通向平等的可持续之路。2003年,为了落实第二个《千年发展目标》,规定小学教育为义务教育。目前女性识字率为93%。高等教育中女学生人数几乎占总人数的一半,在传统上属于男性的学科中也占有很高的比例。

10.女性劳动力参与率为54%,男女工资差距与希腊和法国相当。新加坡批准了2002年国际劳工组织《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同时人力部还努力将同酬条款纳入集体协议中。年轻一代男女工资差距正在不断缩小。妇女大量进入传统上由男子垄断的领域。目前,妇女在经理、高级官员和专业人员中占38%,在信息技术专业人员中占33%。鉴于人口老龄化和妇女寿命长,政府正在鼓励老年妇女重返劳动力队伍。

11. 目前,妇女在议员中所占比例为24%,而在1997年只占6%。妇女在教育和专业技能方面的提高表明这一趋势还将持续下去。公务员、司法机关和外交使团的决策层中妇女的代表性也在不断提高。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执行秘书是一位新加坡妇女,这是国家引以为豪的事情。另一个积极的发展是任命了一位妇女出任新加坡伊斯兰宗教理事会理事。政府支持鼓励妇女参与决策的倡议,最近资助设立妇女注册机构,这是一个向社区提供自愿服务的联机妇女数据库,同时鼓励选拔妇女走上各种领导岗位。

12.同西方国家比较,新加坡很少有已婚夫妇有两个职业的。政府鼓励平等分担家庭责任以及父亲参与抚育子女的工作。最近的调查表明,妇女既想要工作也想要孩子,但更多的妇女保持单身、晚婚和少要孩子。政府已经建立了部际委员会,鼓励妇女和男子把工作和养育子女结合起来。另外,政府也确保儿童保育可负担得起,可利用并且是高质量的。

13.政府通过妇女的非政府组织定期与妇女团体接触,如新加坡妇女事务股织理事会,2000年以来同政府一起组织了一系列与《公约》有关的对话会。议会就与妇女有关的议题进行了辩论。在提交给委员会之前,定期报告要提交给内阁通过,再分发给妇女团体并在互联网上发表。

14.在一些领域,男子与妇女之间还是有差异的。然而,新加坡的社会是动态的,法律、政策和做法亦会随之发展。需要改善的最重要的领域就是妇女参与最高一级的政治生活以及缩小男女工资差距、增加劳动力中妇女的数量,以及更大程度地分担家庭责任。关于尚未撤销的保留是全部撤销还是部分撤销,晚些时候还将进行审议。

15.新加坡承诺要确保妇女的进步和对《公约》所承担的义务。真正赋予妇女权利,除立法改革外,需要在社会规范和思维方式层面上进行变革。新加坡将努力实现此种变革。

16. 主席感谢新加坡代表团的介绍性发言。

17. Gaspard女士说,部际委员会主席出席会议,为其他国家树立了一个很好的学习榜样。新加坡撤销对关于国籍问题的第9条的保留代表了进步,尽管尚不清楚是全部撤销还是部分撤销。她要求对这个问题进行澄清,并督促对其他保留,即对第2、11和16条的保留也应当撤销,因为它们限制了《公约》的执行。她要求提供进一步信息,说明新加坡同穆斯林少数民族进行讨论的主旨,并问这些讨论是否会继续进行。她注意到有些穆斯林国家,如阿尔及利亚和摩洛哥,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对家庭法典进行了一些修订,鼓励新加坡以这些国家为榜样,并建议对保留特别是对第2条的保留可逐步撤销。

18.她诧异地注意到,《宪法》和法律竟然未对歧视下定义或提到两性平等问题。她希望应对《宪法》做出修订,以保护妇女不受歧视。她还注意到《任择议定书》尚待批准,并问是否在不久的将来会讨论《宪法》第20条。

19.Shin女士说,赞同决定保持某些保留的论证似乎为它们可能被撤销提供了希望。新加坡《宪法》第12.1条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对《公约》第2和第16条的保留阻碍了所有妇女的权利。对第2条的保留与第1条并不一致,该条禁止歧视,而对它并未做出保留。《妇女宪章》并不保护妇女免遭歧视。她要求对第2条的保留应该撤销,因为只有第2(f)条提到宗教活动,许多穆斯林国家都未对该条做任何保留。为维护《宪法》,该保留必须予以撤销。

20. Neubauer女士说,为遵守《公约》第3条,缔约国政府应采取各种措施,包括政策干预、战略和立法,确保妇女的全面发展和提高妇女地位以及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该项义务包括执行积极的政策措施,另外,还包括建立有效的体制化机制,以确保这些政策措施的成功执行。新加坡政府采取的第一个步骤是在社区发展部设立妇女事务股。但是,它的地位、资源和权威不允许它完成政府对提高妇女地位、男女平等和全面执行《公约》的承诺。她问新加坡政府是否有政治意愿支持加强妇女机构,以确保机构的有效性。她促请代表团团长利用她在这方面的影响转达委员会所关切的问题。

21.主席作为委员会成员发言,她忆及在审议新加坡上一次报告时,她曾是委员会的成员,并指出新加坡所取得的进步。她承认新加坡代表团团长个人所做的努力,但是,她认为最终还是体制框架比个别参与者更重要。因此,她强调建立高于妇女事务股和部际委员会的体制框架的需要,由于新加坡是一个先进的国家,具备设立这种框架所需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就更有必要这样做。这将有助于执行委员会的建议,包括制定妇女政策,在各个部门为妇女以及所有政府官员,特别是司法部门的官员设立培训计划,以及审议撤销保留问题。

22.Patten女士对针对妇女特别是外来帮佣工人的暴力表示关切。她承认对侮辱人的雇主增加了处罚以及实际上提出起诉的案例很多,但她希望知道政府是否计划采取其他综合措施,从根本上解决导致发生虐待行为的问题,如工作场所与外界隔绝或由于聘用费用高而造成经济上的依赖。她还问新加坡法律中是否有条款规定可以对那些将帮佣个人限制在工作场所的雇主提出起诉,是否考虑取消担保函,以及政府是否对建立帮佣工人协会给予支持。

23.她对缺少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感到关切。尽管知道政府采取了几项措施打击暴力,对《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做出各种修正,以及采取值得赞扬的做法,在各警务区设立家庭暴力协调人,她仍想提请注意第19号一般性建议,并问在解决家庭暴力方面有什么样的障碍影响实施特定综合法律。

24.她询问外来妇女利用法律援助的情况,和政府资助的三个妇女临时收容所的容纳能力,以及是否同新加坡男子结婚的外来妇女不得使用这些收容所。

25.她问政府是否正在考虑对婚内强奸的定罪制定法律。她掌握的信息是最近有一项倡议提出撤销婚内豁免,但仅限于妻子与丈夫分居的三种特定情况。她促请政府完全取消豁免权。她要求提供更多的信息,说明社区发展部设计的暴力数据库,该数据库将成为制定政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工具。

26.Pimentel女士理解政府正打算废除给男女鸡奸定罪的法律,但是却没有建议废除有关同性恋男子的类似法律。的确,宗教的压力在加大,要扩展这项法律范围,宣布妇女之间的性行为为非法。由于民主和非宗教国家不能处罚两个成年人在相互同意的情况下发生的私人性关系,她问新加坡政府建议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和如何保护女同性恋者。在指出《宪法》目前保护单身、已婚和离婚妇女不受歧视时,她问政府打算如何防止女同性恋者在工作场所、利用保健服务和整个社会中不受歧视。

27.Begum女士指出,根据CEDAW/C/SGP/Q/3/Add.1号文件,2003至2006年间,对与配偶暴力有关的事件,申请“个人保护令”和/或“家庭例外令”的人数相当稳定,表明尽管政府提出了各种倡议,这一数字也没有下降。她要求解释其中的原因,并说明政府解决这个问题的进一步计划。

28.她还希望讨论所谓“邮购新娘”问题,即从亚洲其他国家带过来的妇女与新加坡男子结婚,但她们不许在新加坡工作或长期居留。因此,她们只是性奴隶,受到婚内强奸,作为奴隶劳动力对待及被逼迫卖淫。她问,对这种婚姻是否进行过全国统计,这些外来妇女是否利用过临时收容所或医疗服务,她们享受什么法律保护,政府又是如何保护她们的人权的。新加坡有没有管制这种配对生意的法律,以使外来妇女不会掉进虚假的希望陷阱,在遭受虐待的情况下蒙受欺骗?

29.她注意到,在新加坡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中,有三分之二的人已结婚。一些专家把这与婚内强奸不被看成是犯罪行为的事实联系起来。政府打算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30.尽管国家报告称自2005年以来没有贩运人口的记载,但是她认为,考虑到新加坡的地理位置,新加坡肯定是贩运的过境国,包括贩运孕妇,成为商业收养业务的一部分。色情旅游是需要解决的另一个焦点问题,贩运未成年人到新加坡被迫卖淫的问题也需要解决。注意到该国还没有制定关于贩运的法律以及尚未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她问政府关于这些问题的政策是什么。

31.Maiolo女士指出,新加坡对剥削、卖淫和贩运有着非常严格的法律,态度是积极的,但政府在答复中对禁止这些犯罪的措施却很少提及。鉴于这是世界性问题,而新加坡在2004年只对两起强迫卖淫行为提出起诉,2005年则一起也没有,这一点真令人匪夷。她注意到CEDAW/C/SGP/Q/3/Add.1号文件称警察不能证明这种犯罪,但是,她认为警察很可能没有做出足够的努力来揭露这些犯罪。

32.她还希望知道新加坡为什么没有签署联合国关于贩运的议定书。她忆及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以及暴力侵害妇女、其原因及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都提到了贩运孕妇的案例,这样她们的孩子出生后可能被卖掉。由于政府没有说明对这种案例是否进行过起诉,她请代表团做出答复。

33.Chutikul 女士说,她不清楚新加坡的法律框架是否包括有关贩运的具体法律。如果有,她想确信对术语“贩运”有明确的定义,不能一方面归入走私,另一方面又归入卖淫的范畴。

34.她听说过一些被贩运的妇女被驱除出境而不是受到保护的案例。她问这种情况是否常见,如果常见的话,原因是什么。她知道妇女和儿童是从湄公河次区域贩运到新加坡的,目的是从事卖淫和剥削性劳动。她知道有侵犯人权行为的报道,如剥夺自由。她问政府是否在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在劳动力审查方面做了什么工作,是鼓励受害者控告而不必担心遭到驱逐,还是把信息传播给公众,鼓励他们报告这类案件?

35.她猜想新加坡认为没有必要批准联合国关于贩运的议定书,因为新加坡认为该国不存在这一问题,但是她建议政府可进行少量研究,看情况是否确实如此。她促请政府研究一下该议定书,弄清贩运的定义和为打击贩运所提出的措施,以及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从人权角度开展打击贩运的工作的指导原则。

36.主席女士作为委员会成员发言,她指出许多国家都设立了处理贩运问题的协调中心,并问新加坡是否可能这样做。或者新加坡政府是否认为这个问题可由妇女人权机构处理?

37.Yu-Foo Yee Shoon女士(新加坡)说,政府坚定地承诺取得成果。它把《公约》的目标作为基准,但是要实现这些目标,政府有不同的战略和方法。另外,政府对于批准行动是非常严肃的,它确定的目标要100%执行,这就意味着在批准一项国际协定之前,所有机构和资源都必须完全到位。

38.对第9条的保留已经完全撤销。关于移民政策和外国配偶的子女,对男女没有歧视。

39.由于新加坡是一个非宗教国家,所有非穆斯林妇女都适用民法。只有穆斯林社会受伊斯兰教法的影响,事实上,教法制只适用于三个方面:结婚、离婚和继承财产。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在所有其他问题上都受民法的支配。

40.她所在的部得到部长的支持,部长的职权范围是协调穆斯林事务。新加坡的穆斯林社会组织完善,可能要比中国和印度的穆斯林社会组织得好。然而,她向委员会保证新加坡将学习其他国家的方法,并决定仿效其中的国家。在她看来,穆斯林社会希望与时代并进,同社会的其他部分共同进步。一些穆斯林国家,甚至是穆斯林占绝大多数的国家在观念上也开始变得较为现代化。在新加坡,华人占76%,马来人占15%,印度人占8%,高加索人约占1%。根据《宪法》,政府有义务尊重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和语言。实际上,在新加坡,少数民族的语言是国家语言。

41.作为城市国家,新加坡将会尽一切可能维护种族和谐,并决心确保将其所有公民纳入主流,不论种族或宗教如何。政府不能撤销对《公约》条款的保留应从这种意义上来考虑。

42.虽然没有关于性别歧视的具体法律,但是,认真研究《妇女宪章》、《就业法》和《刑法典》,就会发现上述讨论的所有问题包括贩运问题都已包括在内。同性恋和婚内强奸问题也同样如此。《刑法典》是新加坡立法的支柱,所有犯罪均包括在内。

43.《妇女宪章》不只是关于结婚和离婚,从1962年通过以来,它始终是一部积极进取的和现代的法律。但是,目前改革该项法律的压力越来越大,而且主要来自男子,他们不接受的是,离婚时,妇女收入即便高于丈夫也要保留其所有收入,而丈夫则要供养妻子和家庭,如果不这样做,将被送进监狱。几年前制定的关于家庭暴力的条款也需要重新讨论,因为妇女对男子的暴力行为较为普遍。

44.新加坡尊重人权,但却受到自相矛盾的压力。它维护道德和人权非常严格,不过,是从如何对大多数人和社会最有利方面考虑的。关于同性恋,大多数人仍相当保守。同性恋者没有受到歧视;他(她)们在就业、教育或住房方面享有同其他人一样的权利。

45.妇女事务股工作人员配置水平必须按照政府非常注重结果的哲学来看。政府在多个层面上运作,首先是部际委员会,由十多个部的代表组成。与妇女有关的所有立法都要征求社区发展、青年和体育部的意见。在第二个层面上,政府同伞式组织共同工作,如新加坡妇女组织理事会、人民协会下属的妇女综合网理事会和全国工会大会妇女委员会等。

46.她承认体制化框架同培训一样非常重要。新加坡有的只是人力资源,因此要努力使每个人得到最全面发展。每个机构都有很强的培训系统;实际上有一些人还抱怨培训过多,没有足够的时间参与社会生活。

47.她向Patten女士保证,政府对于暴力行为态度十分严肃。即使是初犯骚扰罪也要判处鞭笞六次和坐牢。

48.作为小国,新加坡需要鼓励外来人才。如果想要新加坡成为人们愿意来工作的地方,它就必须有严格的立法、良好做法和规范的雇主行为。在几个月前的一次调查中,90%的外来的帮佣工人认为她们的雇主不错,70%的人表示她们以后还愿意来新加坡。

49.作为有大量游客访问的一个开放的小国家,新加坡对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非常严肃。教育卫生部成立了一个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这个问题。

50.贩运人口在新加坡并未构成严重问题,因为对移民的管制防止了非法移民进出这个国家。另外也采取措施防止贩运人利用新加坡作为过境国。国家间收养程序完全透明,并与来源国政府密切合作共同执行。

51.对卖淫并不定罪。但是,强迫他人卖淫是犯罪行为。对于 Maiolo女士提出的意见,她说,新加坡警察的工作效率是很高的,包括对强迫卖淫案件的调查。在答复Chutikul女士的问题时,她说,新加坡参加东南亚国家联盟妇女网(东盟)关于贩运问题的对话。新加坡政府将加快步伐,尽早批准联合国关于贩运问题的议定书。她欢迎委员会的建议,即对贩运问题进行研究和建立贩运问题协调中心。新加坡政府还要研究打击贩运工作人权方法的准则。

52.Deena女士(新加坡)在回答Gaspard女士的问题时,证实新加坡对《公约》第9条的保留已经完全撤销。关于对第2条的保留,她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正式载入《宪法》,所有国内法律都以该项原则为基础。不过,法律还保护土著马来人的利益,包括他们进行宗教练习和适用伊斯兰教法的权利。这些规定尽管按照《公约》的标准带有歧视性,但对于维护新加坡多种族、多宗教和多文化社会的和谐是至关重要的。从这一点上考虑,政府认为撤销对第2条的保留是不可能的。这项保留似乎范围很宽,但只是包括由穆斯林对伊斯兰教法的施用。此外,伊斯兰教法只用于家庭法和继承问题。即使是在这些领域,该法也已做了修正,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使用民法。伊斯兰教法在新加坡的适用,对男女给以同样公正和平等的承认和尊重。新加坡尽一切努力把《公约》的精神(而不是从字面上)体现在伊斯兰教法的应用中。

53.经过认真考虑,政府决定目前不加入《任择议定书》。它倾向于通过政府各部、法院或议会在国内解决歧视申诉问题,而不到国际上去解决。根据国内法律解决歧视申诉可以利用的途径至今尚未利用。

54.新加坡没有防止歧视妇女的具体法律,但是,除《宪法》保证平等外,在特殊领域,还有一些法律为妇女提供特别保护和防止对妇女的歧视。关于颁布明确提到性别歧视的法律的问题,需要进行高级别辩论。现有的法律一般认为是足够了,但政府欢迎关于执行这些法律的更好办法提出建议。

55.Halimah女士(新加坡)说,政府通过伊斯兰宗教理事会同穆斯林社会就对《公约》的保留问题进行了磋商,这是为穆斯林社会领导人与穆斯林非政府组织包括穆斯林青年妇女协会提供的论坛。目前穆斯林社会的观点是:伊斯兰教法在结婚、离婚和继承问题上——这是该法唯一的适用领域——的适用将继续具有相关意义。由于伊斯兰教法适用范围很窄,因此不认为会对妇女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56.穆斯林妇女在生活的很多领域都取得了重大进步,特别是在教育领域:现在在高等院校,女性穆斯林大学生比男性大学生多。另外,聘用穆斯林妇女的部门越来越多,包括外交部门。现代化步伐加快对穆斯林社会提出重大挑战。然而,也有许多穆斯林非政府组织参与促进赋予妇女权利,并对她们进行伊斯兰教法和民法体系包括《公约》条款的教育。

57.最近启动了一项保护穆斯林妇女和儿童免遭暴力的方案。还计划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便向穆斯林妇女通报与委员会的对话,并就采取什么步骤可以取得更大进步获取她们的反馈意见。

58.Chew Hock Yong先生(新加坡)说,社区发展、青年和体育部是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主要部。然而,为了提高政府各部对两性平等问题的重视程度,成立了《公约》部际委员会。目前对话中提出的问题将由该委员会讨论,以确保采取后续行动并监督执行《公约》的进展情况。委员会对确保撤销对《公约》第9条的保留也是有帮助的。

59.他无法提供具体数字,说明在两性平等问题上划拨给社区发展、青年和体育部的资源,但是,为了推动各部解决两性平等问题,已经做了平衡资源的工作。如果在部际委员会中有代表的各部不同意,可通过一种机制把问题提交更高级别的机构如内阁,做进一步的讨论。

60.Tan Hwee Seh 女士(新加坡)说,妇女事务股是在“众人帮助”方式的基础上运作的。它的使命是成为新加坡妇女协调中心,使妇女更多地参与到各方面的生活中去。尽管只有两名工作人员,但它可以采用灵活的工作方式。它设在家庭政策股内,其主要职责是评估所有政府政策对妇女的可能影响。家庭政策股是家庭发展组的一部分,其活动经费预算至少为每年3 500万美元。家庭发展组的其他部门负责与妇女福祉有关的其他方案,如消除陈规定型观念的工作、促进工作寿命平衡以及提供家庭保育和其他服务等。

61.妇女事务股深入参与了2006年由新加坡主办的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妇女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它还将帮助筹备2009年在新加坡举行的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亚太经合组织)会议,届时将有大约500名妇女代表参加会议。妇女事务股还与全国妇女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最后,它还为提高妇女地位绘制了具体的蓝图,主要侧重于几个关键领域,如领导能力、就业、卫生和家庭等。

62.Keok Tong San 先生(新加坡)说,国内法律含有限制以卖淫或其他形式剥削为目的贩运人口的具体条款。这种犯罪最多可判处10年监禁。还有一些计划即制定法律,保护参与卖淫的未成年人,处罚那些对未成年人提供性服务付费的人或那些组织涉及对未成年人剥削的性旅游的人。

63.新加坡处理贩运问题的战略主要由移民局和警察实施。现已采取措施来查明被偷运入境者和识别可能以卖淫为目的进入该国的妇女。在采访时,发现大多数这类妇女是自愿进入新加坡的。那些贩运的受害者由警察来谈话,以便收集有关贩运者的信息。

64.2006年警方接到35份与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妇女有关的报告,这些人被怀疑是贩运的受害者。但是,在这些案例中未发现有任何证据证实发生过贩运。

65.Tai Wei Shyong 先生(新加坡)说,外来工人的权利受到《外来工人就业法》的保护。另外,《刑法典》规定,对外来帮佣工人的不正当的限制要受到罚款和最高三年监禁的处罚。外来帮佣工人有几种获取补救的途径,包括拨打免费热线和安全认识学习班分发的反馈表。人力部也进行随机电话采访。尽管有一些非政府组织致力于保护外来工人的利益,但没有一个组织是专门处理帮佣工人的问题。政府还没有取消担保函的计划,因为担保函的目的是确保雇主在合同结束时将外来工人遣送回国。

66.人力部聘用了100多个劳工检查员,负责监测贩运妇女和女孩的情况。鉴于新加坡是一个小国,工作条件开放,社会的任何成员均可自由地向警方报告可疑情况,因此,要把妇女和女孩带进这个国家从事违背她们意愿的工作是极其《就业法》,以提高最低工作年龄,最近又批准了《最低就业年龄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

68.Tan Hwee Seh 女士(新加坡)说,未来养父母需要签署法定声明,说明孩子不是通过儿童贩运或其他非法途径得到的。社区发展、青年和体育部也要进行调查,确保未来父母能够满足孩子的物质、精神和社会需要。迄今为止,该部还没有发现有被贩运的儿童。

69.Chew Hock Yong先生(新加坡)说,新加坡的国内法律与《公约》是一致的,《刑法典》、《儿童和青年人法》和《妇女宪章》都含有保护妇女和儿童免遭家庭暴力的条款。全国家庭暴力网络系统是1996年建立的,为受害者获得帮助提供了多个访问点。

70.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传染病法》规定,对于已知自己是艾滋病毒阳性患者的人,在不告诉他(她)实情的情况下,与另外一个人发生关系是一种犯罪行为。这种犯罪可处以10 000美元以下罚款或最高两年监禁。

71.Keok Tong San先生(新加坡)说,新加坡认为亲昵行为是相互同意的两个成人之间的私事。在不是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的性交,在已婚情况下,要由夫妻双方私下解决问题。尽管《宪法》目前规定未经双方同意进行性交的男子具有婚姻豁免权,但是,新加坡正在逐渐采取步骤修正相关条款。第一个举措是在妻子已经申请分居或保护令的情况下,取消婚姻豁免权。预计新的条款将在六个月内生效。

72.Tan Hwee Seh女士(新加坡)说,现已建立了机构间工作组,负责评估婚姻介绍机构的商业做法和制定新的广告准则。工作组审查了其他国家的做法,如日本和澳大利亚,发现那些国家的婚姻介绍机构提供类似的服务。尽管由于存在实际困难,这些机构不能由政府管理,但是工作组仍将继续密切监视这种情况。

73.Keok Tong San 先生(新加坡)说,对男女之间的鸡奸行为定罪的条款不会废止;但是,该条款的文字要修改为“插入式性侵犯”,而且对这种行为的处罚要加重。关于对女同性恋行为的定罪问题,他说,新加坡不希望同性恋者进入主流社会。

74.Simms女士说,在承认人权问题上,新加坡面临着基本意识形态上的挑战。为了维持多种文化社会的和谐,政府不得不保持某些歧视性政策和做法。遗憾的是,这种歧视是针对妇女的。

75.她对正在努力为暴力的妇女受害者提供咨询而

感到高兴;但是,如能提供男子由于这种行为而坐牢的统计数字,她将表示感谢。

76.Yu-Foo Yee Shoon女士(新加坡)说,在伊斯兰教法下生活的穆斯林妇女并不把自己看成是歧视的受害者。关于婚内强奸问题,她说,大多数人仍然认为性问题是私事,不希望将婚内强奸包括在《刑法典》中。

77.Chew Hock Yong 先生(新加坡)说,没有关于男子对妇女使用暴力而坐牢的人数方面的数据。但是,在2006年,强奸案有63起,侮辱正派妇女的案件有913起,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案件有60起。

第7至第9条

78.Neubauer女士说,新加坡选举议会代表的体制十分复杂,配额制可能不合适。她对妇女在公务员和外交部门的高级岗位上人数不多感到失望,她要求提供进一步信息,说明选举程序和对性别有敏感认识的标准的使用情况。在提请代表团注意第23和25号一般性建议时,她指出暂行特别措施如优惠待遇可用来代替配额制,以提高女性的代表比例。

79.Shin女士说,在平等和不歧视原则方面,似乎对《公约》有重大的误解。她重申“平等”这个词并不只是意味着“平等的机会和标准”,为《公约》之目的,“歧视”一词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她促请代表团考虑使用暂行特别措施,平衡新加坡社会男女之间的权利结构,实现妇女真正的平等。

中午12时5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