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届会议

第559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2年6月10日,星期一,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艾谢女士(副主席)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的规定提交的报告(续)

比利时第三份和第四份合并定期报告

在阿巴卡女士缺席情况下,副主席艾谢女士主持会议。

会议于上午10时1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的规定提交的报告(续)

比利时第三份和第四份合并定期报告(CEDAW/C/BEL/3-4,CEDAW/PSWG/2002/CRP.1/Add.1和CRP.2)

1.经主席邀请,比利时代表团的成员在委员会就座。

2.de Ruyt先生(比利时)说,比利时是联邦制,每件事的责任在联邦和国家其他当局之间进行分配,但这些当局之间不存在任何等级制度。这使得它们能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以便它们的政策和行动十分符合其服务对象的需求和愿望。第三份和第四份定期报告是所有这些当局的合作结果。

3.所有这些当局十分重视人权、尤其是妇女的权利,这是民主社会的特征。在一些领域里,已取得许多成就,但也必须承认,有一些领域仍需要改进,因此,欢迎委员会协助确定各种不足之处。

4.比利时已取消其对公约第7条的保留,取消对第15条保留的程序已开始。另外,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程序正在进行,比利时属于第一批签署该公约的缔约国之一。由于《任择议定书》所涉及的事项属于一系列联邦和国家当局的责任,因此,需要联邦和地区议会以及法语和佛兰芒语社区的批准。一旦这些机构表示同意,比利时将批准该《任择议定书》。比利时也正在批准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关于会议时间的规定)。

5.虽然比利时的《宪法》载有一条确保平等的条款,这间接地给予男女平等权利,但是,比利时人民一直希望能明确提到这种权利,这在2002年2月得到实现。这项宪法修正案使得将歧视案件诉诸法庭变得更加容易;为平权行动提供了合法基础;明确地给予男女平等权利和自由;并促进平等获得民选公职的机会。

6.在比利时议会,目前正讨论一项综合的反歧视法案,该法案旨在禁止根据性别、种族、肤色、出身、民族血统或族裔、性倾向、财富、年龄、宗教或哲学信仰、目前或未来的健康状况、残疾或身体特征等原因的歧视。这项法律将通过民法(例如通过停止歧视作法和消除歧视性合同条款的命令)加以实施,并可通过刑事法律(包括对歧视产生的骚扰或身体的伤害实施更严厉惩罚)加以实施。政府还计划使工会和人权团体在歧视案件中采取法律行动。

7.政府还打算将这项权利给予为捍卫男女之间平等权利即将成立的公共团体。该团体旨在宣传平等政策,办法是收集统计数据,协调各项责任和资源,向当局提出建议,并对公众进行宣传。为确保联邦和其他国家当局为平等作出的努力能相辅相成,已召开一次政府间会议。其辩论的重点放在四个优先项目:防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使男女能平等利用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使妇女参与决策;以及协调职业和家庭生活。

8.2001年5月已通过一项防止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协调计划。这是联邦和国家其他机构之间协调的结果,而且寻求为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信息、评价政策和各项目标提供框架。它将重点放在防止家庭暴力行为,并放在打击贩卖人口和性剥削。该计划获得通过之后,在同一个名义之下,开始一场提高公众意识的运动,但是进行了由基层当局确定的各项不同活动。所采取的行动包括改善受害者的设施,并收集统计数据。1995年4月13日颁布的一项涉及贩运人口的法律,向愿意出庭对攻击者作证的妇女提供广泛的保护,然而,实际出庭的人数仍然很少。

9.比利时各联邦当局、地区和社区在它们的就业政策中十分重视平等机会。2002年采用的一项国家就业行动计划重点放在就业率较低的三个群体:老龄工人、妇女和低技术工人。就妇女的情况来说,该计划的目的不仅在于提高就业率而且在于提高就业质量,因此,目前正作出努力加强妇女的就业能力。这方面采取的措施包括提供津贴,鼓励失业已久的单身母亲返回工作;采取各项步骤实行灵活工作时间;扩大育儿设施和职业培训,尤其是新技术方面的培训,以便帮助妇女进入传统上属于男子的工作范围。同工同酬是另外一项问题,它也反映在以不分性别的方式划分职业类别和评价各种职业,并反映在完成关于该问题的几项研究。

10.联邦和区域各机构和社区也重视妇女健康问题,重点放在免费检查乳腺癌。

11.《妇女问题世界会议行动纲要》有助于使比利时各级政府定期向议会提交进度报告(联邦和佛兰芒政府),并有助于巩固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和性别影响的分析(如佛兰德省)。联邦政府的部长本身也保证对他们的职位采取平等机会的政策,由公务员制度顾问进行监督,同时听取学术界的意见。一年来这项作法的评估表明已取得一些进展,但进展缓慢。没有统计数据,性别政策则无法变得更为有效,比利时收集数据的范围仍然不够广泛,而且不够有条理。对关于以往法院案例的资源也能得出相同结论。目前正努力按照性别划分数据,尤其是在佛兰德省。

12.目前已作出许多努力,打击对妇女的直接歧视,尤其是在立法方面。女孩在各级教育的表现均超过男孩,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就业人数已经提高,在扩大妇女参与政治生活方面取得一些进展,妇女可对它们的身体和生育问题作出自己的决定。但是,仍然需要有效地打击间接歧视,主要通过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平权行动和通过提高认识运动打击性别问题的陈规定型观念。

13.主席感谢比利时常驻代表介绍该国的报告,并欢迎比利时代表团对会前工作组的问题所作的广泛答复。委员会欢迎取消对公约第7条的保留意见,提议取消关于第15条的保留意见,并批准《任择议定书》。代表团的人数表明比利时愿意与委员会进行建设性的对话。宪法和法律方面的措施值得赞扬,同样在扩大妇女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努力也值得赞扬。比利时作为发达国家和欧洲联盟成员国的作用值得其他国家仿效。

14.Gaspard女士赞扬比利时是世界上最早通过公约第4条第1款的措施在就业中采取平权行动的国家之一。不过,她提出关于一些事项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涉及第7条。比利时已取消关于该条的保留意见,但她想知道是否已消除与该条相抵触的所有规定。报告表明,《宪法》第60条规定王位只能传给国王的男性继承人。该条款已得到修订,但是,它并没有说,《宪法》第58条关于王子或王储在18岁时可被任命为参议员的规定是否也已得到修订或废止。第二个问题涉及公约第2条。上诉法院已证实性歧视是违宪的。她想知道上诉人是否可在法庭面前直接援引公约第2条的规定。

15.下一个问题涉及欧洲联盟的立法。她注意到,比利时十分重视欧洲联盟关于平等权利的指令,但这类指令以往大多仅限于就业。相反的,公约涉及的范围更为广泛。她想知道比利时是否参考公约指导所需的措施,并让官员意识到这一点,因为所有欧洲联盟成员国均批准该公约。

16.委员会提到它对于比利时上一份报告中关于如果有这么多促进妇女权利的机制可能会重复工作的说法表示关切。她想知道比利时代表团是否提供更多详细情况,说明如何协调这些机制。她还想知道更多细节,说明比利时如何通过其在发展中国家的活动来促进妇女的权利。关于公约第4条的规定,她想知道更多的统计数据,说明在公共和私营部门扩大妇女任职情况的特殊措施。她的最后一项问题涉及公约第6条。1995年通过的一项法律使引诱妇女卖淫的作法合法化。她想知道这是否意味着一名男子可强迫其家属卖淫而不会受到起诉。她还想知道1998年关于卖淫的统计数据是否仍然有效,并想知道该状况是否已得到改变。

17.Corti女士欢迎比利时在为妇女实现平等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她想知道非政府组织以什么方式并在多大程度上参与编写该报告,而且更为广泛的来说,它们在促进妇女权利方面发挥什么作用。

18.她赞扬政府代表妇女已采取的许多步骤,并想知道是否因为公约第4条第1款而采取这类措施。是否有具体的国家政策要求采取临时特殊措施改善妇女的状况?

19.报告分别介绍了不同社区的政策,但没有解释这些政策是否或如何得到协调。此外,也没有对不同系统之间进行比较,或分析它们的相对效力。另外,也没有提供比较的统计数据。

20.总的来说,报告更多地集中在政策方面,而非政策的结果。例如,没有必要解释直接和间接歧视的含义,但需要知道各种歧视的后果。

21.Goonesekere女士说,她想知道为何宪法没有提到各类歧视,包括性别歧视。

22.对问题清单第8个问题的答复表明,比利时在平等领域中的判例大多涉及就业,她想知道是否存在关于歧视其他方面的判例法,是否已收集这些方面的判例并加以传播。此外,她想知道性骚扰法律是否仅限于就业,还是也涉及其他领域。

23.她想知道宪法担保社会和经济权利的执行机制,这是一项不寻常和值得赞扬的规定。她也想知道政府是否已经建立或正在考虑建立一个人权委员会,实施《宪法》保护的权利。

24.Schöpp-Schilling女士说,缔约国今后应将统计数据包括在报告中,而非在附件中提供。不幸的是,本报告的附件上尚未用所有语文提供,因此并非所有的成员能够阅读这些附件。

25.她赞扬比利时在颁布临时特殊措施方面已作出的大量工作,并想知道在就业领域,这些措施已取得的效力。她从附件中得出的结论是,公共部门的上层大约已增加10%。尽管这类措施的结构似乎效率不高,而且繁琐,但最终要看的是结果。她想知道,从缔约国的角度来看,在公共和私营就业部门中妇女获得平等有那些主要障碍,目前正采取那些措施消除这些障碍。

26.González女士指出,令人遗憾的是,对问题清单的答复没有翻译成所有语文,因此,所有成员难以或无法阅读这些答复。

27.她注意到为电信信息事务成立的伦理委员会已经为合同签署者和因特网的使用者制订一项法规。她指出,希望这些措施有助于消除利用电子和通信媒体促进销售儿童色情制品以及对儿童的商业性剥削,另外希望也能鼓励其他国家采取类似步骤。

28.1996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第一届禁止对儿童商业色情剥削世界大会之后,在国际媒体中有几次关于性剥削儿童、贩卖人口和强迫男孩和女孩卖淫的报道。她感兴趣地注意到,比利时当局和比利时社会对于涉及将儿童隔离起来用于性目的的一个案件所作的报道作出的反应,并想知道公众的愤怒是否演变成公众的行动。尤其是,她想知道虐待儿童问题常设委员会是否登记这类事件,而且大部分受害者是否均为男孩或女孩。

29.最后,她祝贺比利时政府为打击对妇女暴力行为所制订的重要方案和措施。

30.主席请比利时代表团对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

31.Paternottre女士(比利时)说,比利时《宪法》规定,王子自动是参议员。虽然有关文本并没有正式得到修订歧视问题事实上已得到解决,因为“王子”已被解释为国王的孩子,而不分性别,因此公主已成为参议员。

32.根据比利时法律,的确可以在法院中缓引比利时属于缔约国的一项国际文书。然而,应由法官确定有关规定是否十分精确,足以根据国内法加以实施。虽然已经发现公约可以直接实施,但其他文书的情况并非如此。

33.有人问到打击工作场所歧视的临时特殊措施效率问题。为了使这类措施产生作用,上级领导或管理人员必须愿意参与,职工需要完全了解情况。从以往的经验来看,比利时政府的结论是,最好能将男女平等的概念纳入l 营和私营部门人力资源的管理。比利时正在全面改革联邦行政机构。目前正在讨论的令人感兴趣的问题是,如何能将性别观点纳入新的制度。

34.事实上,比利时《宪法》的确提到歧视问题,因为它规定男女平等是一项基本权利。

35.尽管比利时没有任何跟踪其判例的国家制度,事实上,有一个特别的行政部门专门监测涉及就业歧视的案例法。新成立的男女平等问题研究所将特别负责收集有关案例,而且也负责审判程序。

36.虽然性骚扰也发生在日常生活的其他方面,关于性骚扰的法律主要针对公共和私营的就业部门,因为性骚扰在工作场所最为常见。一项具有更为广泛范围的新法律草案旨在打击工作场所的暴力行为,并同时涉及性骚扰和暴力行为。

37.男女平等机会问题理事会是一个协商机构,因此,无权处理各种控告。然而,组织和个人均可提醒理事会注意他们认为具有歧视性的案件或事例,理事会可就此提出意见。

38.她注意到统计资料应纳入报告中。

39.在比利时,儿童色情制品和对儿童的商业性剥削是重要和敏感的问题。由于所提到的可怕事件,比利时出现强大的政治和民众意愿要求处理该问题。当时,已采取一些措施。自那时以来,已颁布其他措施。尽管直到最近,监测为此目的利用因特网的努力已在一些组织中加以分工,目前已建立一个中央机制,此外,比利时正在准备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雏妓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

40.Verzele女士(比利时)说,比利时政府在提出各项倡议和评估政策时,将公约考虑在内,平等机会事务部部长均参照公约和《北京行动纲要》草拟各项措施。

41.关于协调问题,应当记住比利时是一个联邦国家,有不同联邦实体组成,各实体均具有完全自主性:各组成部分之间没有任何等级制度。

42.1990年,比利时颁布一项国际合作的法律,使男女之间平等权利和机会的原则获得法律效力,并确保平衡各项权利和机会属于这种合作的组成部分。根据这项法律,比利时进行的任何国际合作必须从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中获益。

43.由于比利时的报告通常十分冗长,政府更倾向于提供涉及全国的统计数据。如何委员会希望如此,比利时政府今后也将提供涉及各社区和区域的统计数据。

44.政府的确将非政府组织的情况考虑在内。尽管非政府组织并未直接参与起草工作,该报告是完全基于《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后续行动,这些后续行动是由比利时妇女权利团体进行的。此外,比利时非政府组织参与了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以及《北京行动纲要》五年审查会议。自2002年以来,政府已拨出25 000比郎给两个综合妇女问题组织,以确保政府与致力于北京会议后续行动的妇女权利团体之间进行对话。此外,众议院和参议院设立咨询委员会,了解非政府组织的各种看法。

45.比利时为提高妇女地位使用配额制的做法的确是以公约为基础。比利时曾经利用配额制处理社区和语言问题,因此它较易于适应配额的观念。法国是采取更具有普遍性的办法,因此较难以接受该制度。

46.尽管引诱妇女卖淫仍然是一项罪行,比利时已消除对妓女本身的制裁。她没有最近卖淫活动上升的数据。她也同意,这是一项令人不安的趋势。此外,不幸的是,尽管存在各种法律,妓女常常不敢对那些剥削她们的人提出起诉。

47.Franken女士(比利时)说,佛兰德地区与佛兰芒社区的机制管辖权在某些地方与联邦机制重叠,但在诸如保健、教育和社会福利等领域这些区域具有全面管辖权。当然欧洲联邦关于平等就业机会的法规具有优先地位,但她所在的部门实际上优先考虑《北京行动纲要》和公约。该部门于1995年成立,已完成一个方案规划周期,重点放在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1999-2004期间,她将继续把重点放在该方面,同时增加妇女参与决策和调和家庭与工作责任等领域的活动。

48.大部分歧视性规定已从比利时法律中废除,但她所在的部门正与非政府组织合作,通过努力提高人们的意识和改变态度来打击仍然存在的事实上的歧视。决策者,研究人员和非政府组织共同合作,举办关于一些特殊课题的讲习班,如编制性别问题的统计数据。她所在的部门还成立一个工作组,由来自佛兰德地区60个社区和城镇的地方平等问题干事组成。

49.Adriaenssens女士(比利时)说,在讲法语的社区有关于平等机会的不同实体,正如在佛兰德的一些实体一样,他们负责处理平等就业机会、保健和教育等问题。讲法语的社区正在赞助一项大学研究,了解如何能鼓励女孩研究科学,并了解对那些负责照顾患有慢性病儿童的人员所进行的就业歧视。

50.冯淬女士说,报告提到在消除陈规定见方面的努力,尤其是被某些专业提供了女性化的名称。1993年,为讲法语的社区通过一项法案,她想知道更多关于该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已得到执行,而且执行的效果如何。她也想知道是否在佛兰芒社区已进行任何类似的努力。关于在大众媒体方面的努力,她想了解有多少妇女担任首席记者,另外,如果能得到更多关于高级别视听委员会的资料,包括有多少妇女成员,以及委员会的行动准则是否自我调控或受到一个外部机构的监测,也将是有帮助的。

51.Kapalata女士说,由于各级机构在不同的区域具有各自的权限,联邦制度的复杂结构似乎会损害公约的执行。她想知道更多关于如何在这些区域确保公约的执行。关于第6条的规定,似乎向被迫卖淫受害者提供的不同程度的援助均提供给不同族裔的成员。她想知道是否存在任何这种援助的综合框架。

52.Corti女士说,她想知道更多关于让移徙妇女纳入比利时社会的政策,包括关于异族通婚的统计数据。1980年,通过了关于移徙工人家属地位的最新立法,她想知道该立法是否已得到更新。需要更多的资料,说明难民在申请庇护阶段享有的权利,来自欧洲联盟之外的工作移徙的新趋势,以及女移民面临的仇外情绪和种族主义的具体问题。

53.主席以个人身份发言时强调在下一份报告中需要有更多关于女移民的统计数据,这些妇女在其居住国和本身所在的社区中经常遭受双重歧视。她想知道女移民是否能够在平等基础上享有与比利时妇女相同的基本人权。另外需要有更多的资料说明关于女移民的语言教学政策。

54.Raday女士说,她希望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不要单纯看作是一项社会问题。如果没有将其视为一种犯罪,则会对是否能起诉罪犯的问题产生影响。关于家庭暴力问题,她想知道是否能够发出保护令,如果可以,每个管辖区已发出多少保护令。另外,如能了解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案件采取的判决政策的研究结果,也将是令人感兴趣的。

55.关于卖淫活动,她想知道使引诱妇女卖淫合法化是否会使妇女无法诉诸于警方和法庭,而且该法律是否也适应于未成年者。另外,也欢迎提供妇女在法律专业和司法部门人数的统计数据。

56.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促进平等的国家机制似乎十分完善,而且各级都具有政治意愿并参与促进男女平等。不过,她感到关切的是,联邦关于平等事务的部长职位也负责就业和劳工事务,因为将平等问题与部门问题联系在一起是不理想的做法。促进平等机会部长在大部分情况下能发挥协调作用,但还想了解该部长是否也具有监督责任,而且是否也能给予指导,并需要有问责制。另外,还欢迎提供更多详细资料,说明在比利时各种不同非政府组织中妇女问题组织的情况。

57.Manalo女士说,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似乎将重点放在《北京行动纲要》的后续活动方面。她想了解关于执行公约的任何具体努力。另外,关于在沃伦和佛兰芒区域政府中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资料,以及联邦预算拨给该领域比例的资料也将是有帮助的。她要求澄清目前提交给议会关于性别歧视法案中对歧视的说法。最后,她想知道公众对公约了解的程度。

58.Paternottre女士(比利时)在答复上述问题时指出,联邦与组成联邦各实体具有不同的管辖权,不过它们在一些领域具有某些不同的管辖权。目前所建立的制度允许各级当局满足不同社区和区域的具体需求和优先事项。例如,在说法语和佛兰芒语的社区对给予某些职业、级别和头衔女性化的名称问题采取不同的做法。在法语中可能对一些专业名称采用女性化的名称,而在佛兰芒语中却采用较为中性的名称。目前的制度也鼓励各种不同社区能提出更好的倡议来解决对妇女暴力行为问题。

59.关于援助问题,她指出,在一些情况中,如打击家庭暴力行为运动,援助是针对某些语言,而非族裔群体。除此之外,援助是在一个广泛的框架中提供。至于女性移徙工人的就业权利问题,目前正在执行一项方案,不仅正在促进这些妇女能进入就业市场,而且也能提高她们在市场上的地位。虽然该方案并非具体针对妇女,但她考虑到妇女和男子的具体需求。根据这些方案,她所在的行政部门直接与比利时各种经济部门合作,尤其是那些有大量移民或移徙妇女比例较少的部门,以便采取纠正措施。目前针对工作场所的暴力行为并没有采取任何具体的行动。然而,在这方面正在起草的立法将考虑到男子与妇女的具体关系以及工人的民族血统。

60.就法院在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中所发挥的作用来说,当报告指出,法庭并非是解决家庭暴力的最佳途径,这绝非意味着它们与这方面的努力毫不相关。为了以全面和长期的方式解决该问题,可以考虑与法院协作采取其他类型的行动,以及改变夫妇行为的预防性措施和步骤。家庭暴力的女性受害者没有报告这类事件,因此无法法院起诉行凶者的原因之一是,她们担心会使家庭破裂。因此,应当以各种方式保护受害者,法官可以授权受害者离开住所到一个庇护所或中心居住,或将家庭留在住所,同时对行凶者发出一项制止令。

61.除了为隔离行凶者采取的步骤之外,也可考虑采取其他步骤,包括安装呼救信号器,一旦行凶者无视制止令决定返回夫妻所在的住所,受害者能够立即求救警方。这些做法的最终目的是阻止这些暴力行为并确保所有当事方最终能处在最佳的状况。

62.在提到评估1997年打击伴侣之间家庭暴力行为法律影响的调查结果时,她指出,在编纂统计数字时遇到一些问题。1999年,三个地区在伴侣或原伴侣之间暴力行为的标题下,共报告发生5 806起家庭暴力案件。然而,该定义不够准确,因此无法区分各类不同的暴力案例,其中包括性暴力、肢体暴力行为、或精神方面的胁迫。目前正在使这些统计数字更加精确。

63.她想在会议结束前提供关于司法部门按性别划分的统计数据。然而,她希望表明比利时相当重视妇女在司法部门的代表性。在提到非政府组织参与平等机会委员会的问题时,她指出,尽管其他协会只有一至两名代表,妇女问题协会却在32名代表中占15名。比利时一直在宣传公约以及其他国际法律文书,包括欧洲联盟的指令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在这方面,打算在联邦一级成立一个机构,以便能使现有机构具有更多的权力,她所在的行政部门将是这个新实体的主要组成部分,该实体将有权进行法律诉讼,并将负责编纂和宣传有关判例。

64.Verzele女士(比利时)说,虽然卖淫在比利时是合法的,但根据比利时法律,迫使某人卖淫,以卖淫为生,经营妓院,以及为卖淫目的出租房间等,仍然是会受到惩罚的。不过,与妓女生活的行为不会受到惩罚。

65.1995年,比利时颁布一项打击贩卖人口的法律。虽然没有任何政策具体针对任何国籍的特别群体和个人,但众所周知,贩卖人口的活动主要产生于东欧国家,重点主要放在应付来自这些地区的个人。同意对那些从贩卖人口中获利者提出起诉的人,有权在就业部支助的难民中心得到临时庇护。比利时还支持国际移徙组织的方案,促进自愿遣返为卖淫目的贩卖人口的受害者。

66.关于女性移民和女性难民问题,她指出,关于在比利时停留的权利,比利时政府广义地采用1951年的《日内瓦公约》。难民妇女能以性别为理由获得政治庇护,但必须有担心受迫害的充分理由。2000年,45%的庇护申请得到批准,其中35%为妇女。比利时不仅惩罚切割生殖器的做法,而且还以该理由给予庇护。一旦寻求庇护时获得庇护,并被承认为难民,她们则享有与比利时公民的平等权利。此外,比利时基本上采用家庭团聚的原则。

67.关于种族主义和仇外情绪的问题,她指出,比利时于1981年7月30日通过一项法律旨在惩罚某些种族主义和仇外情绪的行为。在这方面,根据法律,在工作场所歧视外国人的作法也会得到惩罚,该法律规定,在发生公然歧视的情况下,工人组织可提出上诉。

此外,平等机会和反对种族主义中心也有权代表种族主义和仇外情绪行为受害者采取法律行为。

68.在就业领域,事实上,如果妇女是外国人,则会遭受双重歧视。然而,目前在联邦一级正在进行一个项目,为技术不高的妇女能进行工作提供便利。这并非是为移徙女工制定的项目,但它涉及许多不同的外籍妇女,并使她们能在寻求就业时得到支持。

69.在提到将性别观念纳入主流的问题时,她指出,平等机会部部长的作用是协调各种事项,提供咨询,并游说其他部门。1996年,比利时通过一项关于北京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后续行动的法律,根据该法律,比利时政府承诺每年提交一份关于执行《北京行动纲要》的报告。这项法律义务涉及政府的各个部门,这些部门正在十分认真对待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责任。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