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SVN/CO/4/Add.1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10 Decem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

第四十八届会议

2011年1月17日至2月4日

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中提供的信息

斯洛文尼亚*

斯洛文尼亚对委员会2008年10月24日审查斯洛文尼亚第四次定期报告后得出的结论性意见中包含的建议做出的反应

导言

1.2008年10月24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四十二届会议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审议了斯洛文尼亚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条款执行情况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SVN/4)。在其结论性意见(CEDAW/C/SVN/CO/4)中,委员会要求斯洛文尼亚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第14和28段所载各项建议采取的步骤。

关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针对第14段所采取的步骤的信息

平等机会办公室的权力和地位

2.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认识到实现两性平等、增强妇女地位和作用以及完全履行其作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的义务的重要性。斯洛文尼亚政府将两性平等视为妇女和男子双方的一项权利和实现民主的一项必要条件,以及安全和发展的要求。这就是斯洛文尼亚于1992年设立一个政府办公室促进男女平等的原因。斯洛文尼亚政府两性平等办公室独立安排预算,确保斯洛文尼亚政府关于其设立、组织机构和职责的决定、《男女平等机会法》、《实施平等待遇原则法》和《关于2005-2013年男女机会平等国家方案的决议》中确定的工作领域各项活动得到落实。

3.尽管政府在两性平等办公室任务的基础上增加了防止和消除歧视方面的一些职能,但该办公室尚未转变为消除歧视的一般国家机构。办公室的绝大部分任务是推动和支持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并且酌情开展旨在加快实现两性平等的活动。

4.根据上述法案和方案,两性平等办公室的职责如下: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两性平等办公室的设立、组织机构和职责的决定”(第4/93、71/94、23/96、47/97、23/99和119/00号官方公报)规定办公室的任务如下:

协调防止和消除歧视方面的政策制定和条例编制,尤其是转移欧洲联盟关于不论种族或族裔出身、人人享有平等待遇原则的落实以及促进就业和职业平等待遇一般框架的管理条例的编制;

监测妇女地位及其享有宪法、法案和国际条约中确定的人权情况;

审议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和各部委从两性平等的视角提出的法案、条例和措施,并在批准前提交其意见和建议;

与各部委合作制定法案、条例和措施,以便纳入两性观点,加快实现两性平等;

向政府和各部委提交实现两性平等及防止和消除歧视所需的倡议和措施建议;

编写两性平等领域的分析、报告和其他资料;

鼓励通过宣传和提高认识活动实现两性平等;

与致力于实现两性平等的非政府组织合作;

在有效规定和程序的基础上,在国际和区域组织的两性平等工作中代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

《男女平等机会法》(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第59/02号官方公报)增加了办公室的以下职责:

监测本法案及根据本法案批准的各项条例的执行情况;

协调执行性别主流化战略的各项活动,确保在促进所有政策和方案中有效利用该战略的充分方法和技术开发方面提供专业支持;

协调《关于男女机会平等国家方案》的编制工作,编写旨在实现国家方案各项目标的一年两期的定期计划提案,监测定期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向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国民议会提交的关于执行国家方案的措施、活动和已取得成果的一年两期政府报告的编制工作;

《实施平等待遇原则法》(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第93/07号官方公报正式合并文本1)对办公室的工作领域做了如下扩展:

协调个别部委和政府办公室执行本法案的各项活动;

执行技术和行政任务,以便执行平等待遇原则委员会作为政府的专家和咨询机构开展工作,并监督和评估个别社会团体在执行平等待遇原则方面的地位;

向政府提交平等原则辩护律师编制的有关其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2005-2013年男女机会平等国家方案的决议》(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第100/2005号官方公报)和正在执行国家方案各项行动的定期计划,指示办公室每半年一次:

执行将办公室确定为各项活动的承办者或实施者的国家方案个别领域的具体任务和活动;

在将其确定为合作机构的各项活动中配合开展工作。

预算资金来源、其他资金来源和人力资源

5.与此前的时期相比,办公室在2009和2010年的预算资金总额略有增加,主要为了加强其在促进所有政府政策和方案中有效利用性别主流化方面的重要作用。办公室还收到了为执行防止和消除基于其他个人原因的歧视的任务提供的额外预算资金。2009和2010年,办公室分别获得了450,258欧元和639,280欧元的预算资金。办公室计划用于执行某些项目的部分资金来源于欧洲联盟供资的方案。

6.为了确保取得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两性平等政策对不同社会领域的妇女和男子的实际地位和作用做出充分反应所需的研究和分析结果,考虑到阻碍实质性两性平等快速实现、妇女和男子的预期、经济和社会现实的障碍,办公室在共同为办公室启动的研究和分析出资的目标调查方案框架下与各部委和机构合作,尤其是与斯洛文尼亚调查机构合作。

7.办公室聘用了10名专家将斯洛文尼亚列入欧洲国家,这些国家在人口及权力和任务方面均拥有相对较大的两性平等机构。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认识到,斯洛文尼亚尽管是一个小国,但必须确保所有国家机构有效运行。这就是在全面评估两性平等和无歧视领域国家体制机构的充分性的框架下讨论办公室运作的人员和预算资金充足问题的原因(请参考下文第10-13段)。

8.由于《男女平等机会法》的执行,所有部委都不得不将两性平等原则纳入其主管领域的政策和方案的编制,并评估其执行情况,同时充分考虑两性平等和实现预期目标所取得的进展。为落实这项保证,政府机构的专家人数不断增加,这些机构不断提高将两性平等纳入其日常生活的能力和技能,并计划加强旨在消除当前两性不平等政策的有效影响的可能性和能力。

9.政府的人力资源政策和为平等机会办公室提供资金的国家预算,均受到经济状况和发展规划政策所衍生的财务可持续性的限制。

男女平等机会辩护律师

10.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定期监测和评估为促进两性平等及防止和消除因任何个人原因或状况而发生的对妇女的歧视而设立的体制机构在其存续期间的胜任情况。政府认识到其有责任履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加入和批准的七项重要国际人权文书、欧洲人权条约所承担的义务,以及因政治承诺、欧洲联盟成员身份而产生的义务,同时认识到有效实施国家立法中的法律准则和加快完成方案文件中设定的政治目标的责任感;目前政府再次将现有体制机构与国际和欧洲标准以及欧盟其他成员国设立类似体制机构的办法进行比较。

11.政府考虑到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以及包括斯洛文尼亚国民议会和人权监察员在内的其他国际、区域和国内机构赋予男女平等机会辩护律师和/或平等原则辩护律师不充分地位的各项指标。关于加强两性平等政府机构的建议均以严肃的、负责任的方式采纳。为此,两性平等办公室在上述文件和其他政府法令的基础上被委以更多职责和职能。

12.2010年6月,政府设立了部际工作组,编制确保平等和保护免受歧视的综合体制安排建议。工作组成员包括三大部委(公共管理部;劳动、家庭和社会事务部;外交部)的专家、被授予平等机会领域的权力的政府办公室、青年、民族和宗教团体、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总秘书处和平等原则辩护律师。必要时,部际工作组有权邀请其他部委和政府办公室的代表及人权监察员参加会议。政府指示工作组编制:

对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当前确保平等和保护免受歧视的体制机构的分析;

对斯洛文尼亚共和国与欧盟立法有关的义务以及斯洛文尼亚作为缔约国的国际人权文书所产生的义务的分析;

包含决策领域的安排以及促进平等、监测相关社会团体的地位、向歧视受害人提供法律支持和援助安排的体制机构新概念建议。

平等机会办公室为部际工作组执行专业和技术任务。工作组被授权在2010年10月底向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提交新概念建议。

13.部际工作组编制的分析报告将包括在无歧视领域拥有决策权的现有政府机构综述,其中包括两性平等政府机构及其在政府结构等级中的地位和权力;以及促进平等和受权向所有歧视受害人提供独立建议和援助、开展独立研究和分析、出版独立报告并向决策者提出建议措施的国家机构综述。分析报告还将包括欧盟国家独立的国家平等机构所通过的决定的法律性质综述。

14.部际工作组尚未最后确定概念建议,然而,该建议将考虑所有相关国际标准,包括所谓的《巴黎原则》,并且将以斯洛文尼亚和欧盟其他成员国的现有体制安排进行比较分析为依据。建议还将考虑平等原则辩护律师的不充分地位指标,以及加强平等机会办公室作为向政府和各部委提出有关实现实质性平等的措施和活动建议的政府机构能力的建议。

关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针对第28段所采取的步骤的信息

妇女参与政治生活

15.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认识到,必须确保在两性平等的基础上,在所有领域全面行使《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规定的妇女权利,包括妇女参与各级政治生活和政治决策的权利。政府还认识到,妇女在这一方面的平等必须毫不延迟地采取所有适当措施来实现。《男女平等机会法》中的男女代表比例均衡被确定为参与政治决策的妇女和男子至少占40%,这是本法的目标之一,也是《关于2005-2013年男女机会平等国家方案的决议》的战略目标之一。《男女平等机会法》和《实施平等待遇原则法》创建了采用暂行特别措施防止和消除妇女与男子相比地位不平等所产生的影响或取代她们所处的不利地位的法律依据。在拟定候选人名单时以两性代表定额的形式,采用暂行特别措施来补充和修改规定斯洛文尼亚选举(见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SVN/4))的三大法案以及对委员会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CEDAW/C/SVN/Q/4/Add.1)。

16.将候选人名单上男女代表的最小比例(性别定额)纳入选举立法之后,已举行一次国民议会大选和两次地方选举以及欧洲议会斯洛文尼亚共和国议员选举。性别定额的纳入给候选人名单上妇女比例的增加带来了积极影响,因为在所有选举中,妇女候选人的平均比例超过了立法规定的最小比例;然而,选举样本太少,无法评估定额的纳入对当选妇女比例增加的影响。

17.对2008年外部机构为平等机会办公室举行的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国民议会选举的分析结果显示,立法规定的候选人名单构成中的性别定额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在国民议会选举适用的选举制度中,不可能用候选人名单上的男女排名顺序来补充性别定额的规定。

18.上述经验表明,当选妇女的数量在只有一个选区的比例选举制(欧洲议会选举所使用的制度)中是最多的,在有多个选区和地区的比例选举制(国民议会选举所使用的制度)中较少,在多数原则制度(市长、市政委员选举中采用多数原则制度)中最少。经验还表明,各政党在确保足够的妇女候选人数量方面并无问题。因此,不同的会议和讨论提出了纳入35%的性别定额作为国民议会选举必须遵守的男女比例目标是否合理的问题(本法案生效之后,法案过渡条款规定2008年举行的第一次选举中性别定额为25%)。其他两项选举法则规定了40%的比例。这一比例与《男女平等机会法》及其定义的男女代表比例均衡背道而驰。

19.2009年,公共管理部开始编制《国民议会选举法》修正建议,废除阻碍选民对谁当选为议员具有决定性影响的选区。这些变化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2008-2012年《联盟合作协议》中作了预示,也提高了增加当选妇女数量的可能性。

20.2009年12月,平等机会办公室组织召开了一次专家会议,就纳入确保国民议会中男女代表比例均衡的充分措施对《国民议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进行评估。学术界和非政府组织一些重要的妇女代表参加了会议。她们还将《国民议会选举法》建议草案视为一项良好举措,并提出了更多建议,确保候选人名单的性别构成对妇女当选的可能性产生积极影响。办公室还向公共管理部通报了这些建议,随后将其提交给工作组用于编制选举立法修正案。

21.在2010年2月举行的第三届会议上,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国民议会请愿、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获悉了2008年国民议会选举的分析结果。委员会建议,为了增加国家机构和地方社区机构公共事务管理的妇女人数,政府和国民议会应当考察其是否以能够提高妇女代表比例的方式修改立法和/或选举制度。

22.2010年5月,平等机会办公室和国民议会请愿、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组织召开了一次会议,讨论增加妇女参政人数的措施。讨论的出发点是当选妇女议员的比例极低、当选女市长的比例偏低,以及我们利用本报告做出反应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此次会议的结论也确认,修改选举立法时,我们必须考虑到选举制度在确保妇女拥有更多候选资格方面的作用。他们还指出,政府和议会有责任在政治决策中采用男女代表比例均衡的措施,在改变对妇女参政的受性别定型观念和偏见影响的心理作用和态度方面进一步做出有效的努力,重视媒体的作用,以及各政党对提高妇女的参与性明确表示支持。与会者还同意,政府应当增加对致力于实现两性平等的非政府组织的支持(包括财务支持),并确保向各政党内的正规妇女团体和平等机会团体提供资金。针对后者已提交了一份建议,用于修正《政党法》,迫使各政党将国民预算中收取的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加强妇女在政党中的地位和作用。

23.关于在各政党内部运作的正规妇女团体和平等机会团体的资金来源问题,平等机会办公室已编制一项倡议,考察效仿同一法案中使青年问题办公室能够为青年组织和各政党的青年部提供资金的条款规定,通过修改《政党法》确定为这些团体提供资金的可能性。因此,各政党内的妇女团体能够利用财力,共同为党内男女平等机会的努力出资,特别是执行鼓励《男女平等机会法》所要求的政党机构内和候选人名单上男女代表比例更加均衡的计划。

24.《国民议会选举法》拟议的修正案正在获得更广泛而充分的政治支持,因为选举区的废除正面临来自政治生活某些方面的强烈反对。然而,工作组在准备对本法案进行修订时,采用了平等机会办公室的一项建议,将当前的候选人名单构成必须达到至少35%的性别定额变更为至少40%的比例,并在本法中添加一项有关名单构成的新条款,规定名单前半部分的候选人按性别交替排列;因此,有4个选区(总共8个选区)的女候选人和另外4个选区的男候选人列于名单前部。

推动妇女担任市长职务的努力和暂行特别措施

25.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在上一个半年期没有开展增加女市长比例的具体活动。在上文第22段提及的国民议会会议上,指出了2006年地方选举中当选女市长的比例(3.3%)所表现的挫折,但与会者没有就增加女市长候选人的当选机会提出具体的建议。

26.在为非政府组织两性平等领域项目融资公开招标的项目中,平等机会办公室选定了一个项目,希望提高认识,宣传地方一级选举职位中男女代表均衡的重要意义,并鼓励将两性平等政策纳入地方政党方案和候选人名单中。

提高认识活动和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建设倡议

27.平等机会办公室定期对所有选举进行分析,并向媒体、非政府组织、政党和其他利益攸关方通报分析结果。选举前,办公室在完全尊重媒体的独立性和表达自由的同时,鼓励媒体在选举前活动期间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候选人讨论中有平等的发言权,并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媒体内容上的形象均衡、无定型观念,从而推动两性平等作为一项人权原则来实现。

28.2004年之前,平等机会办公室不断开展活动,加强妇女在各党派中的政治权力和影响力,支持妇女候选人在选举中的可见性。2004年之后,由于政府指示这类活动与禁止利用国家预算向政党提供资金的《政党法》第21条相违背,办公室没有再为妇女候选人组织实施具体的能力建设倡议,也没有为在政党内部工作的妇女团体共同出资(请参考上文第23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