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届会议

第452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0年1月24日,星期一,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冈萨雷斯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续)

印度的初次报告

上午10时5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续)

印度的初次的报告(CEDAW/C/IND/1)

1.应主席之请,Aggarwal女士(印度)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Aggarwal女士(印度)介绍印度的初次报告(CEDAW/C/IND/1)说,印度在1993年批准了公约,当时附有两项声明和一项保留。在编制该报告之前曾同许多妇女组织协商过,这反映出大家认为唯有在志愿部门的参与下印度才能履行对公约的承诺。

3.自独立以来,印度已在几个人的发展领域取得重大进展:人口增长率从1981年的2.14下降到1991年的1.9,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都减少了,性别差异逐渐缩小。妇女结婚的中位年龄不断提高,目前妇女识字率为50%。最近几年采用了结构调整方案,以期通过竞争和基于市场的刺激改进经济业绩。

4.印度有族裔和文化多样性的特色。城乡人口间以及不同邦之间生活水平差别很大。因此总的统计数字只表示趋势。印度也是一个联邦国家,中央和各邦分享立法和行政权力,因此要建立全国共识是费时费事的。

5.关于公约的各别条文,她说,男女平等原则(第1条和第2条)载于印度宪法中,印度宪法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并规定了由国家采取肯定行动。印度政府已设立妇女和儿童发展部。此外还有一个全国妇女委员会以及16个邦妇女委员会,中央社会福利局同近12 000个妇女非政府组织保持联系。

6.在杰出妇女组织参与下制订的第九个五年计划已将赋予妇女权力定为一项发展战略。五年计划吁请拟订一项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政府政策、计划和方案主流的全国政策,但这项政策因政府更迭而还未通过。根据五年计划的“妇女部分”,规划委员会将确保用于发展的经费至少30%流向妇女。

7.提高妇女地位的另一项战略是社区动员。印度政府同地方自助团体合作,执行在教育、保健和农村发展方面的方案及增加妇女获得信贷的机会。

8.关于公约第3条,她说,过去妇女参加印度的自由斗争,为逐步制定关于妇女权利的立法铺平了道路。但是,一些少数民族社区的个人身份法仍未改变,根据印度政府的政策,任何改变的要求必须由社区自身提出来。全国妇女委员会监测对妇女的宪法和法律保障的执行情况,处理个别的歧视案件,以及审查法律,确保它们不歧视妇女。它最近起草了一项关于家庭暴力的法案,大部分邦政府都表示支持该法案。

9.印度政府已建立一个人民法院制度,以满足贫穷和文盲妇女的需要,她们很难有机会利用法律制度。这些法院提供其地方法解决纠纷,自1987年起其裁决具有约束力。当前正在对司法官进行为期三年的性别培训项目。在高级法院的公众利益诉讼已导致更大的行政问责制,以及关于儿童卖淫、性骚扰和监护等问题的案例性裁决。

10.关于临时性特别措施(第4条),她说,宪法第15条第3款规定了有利于妇女的肯定行动。当前在地方政府机构中的三分之一民选席位保留给妇女,在将来,那些机构的主席有三分之一是妇女。印度政府最近提出了立法,旨在将配额制扩大到国民议会和邦立法大会。一些邦已规定妇女担任政府职务的配额。

11.为了对付性别偏见(第5条),已为小学编制了新的对性别敏感的教科书,全国书本信托已在采取步骤确保它出版的书本没有传统的定型观念。此外,鼓励全国无线电和电视网广播含有关于妇女的正面形象的节目。当前,妇女和儿童发展部在拟订媒体如何塑造妇女形象的政策。全国扫盲委员会是提高认识两性平等问题的重要机构,大家希望由于中央政府所有雇员享有育儿假的权利,会鼓励男子分担育儿的责任。

12.虽然在印度社会中家庭起着极重要的作用,但它也是歧视妇女的起源。家庭暴力、堕除女胎和溺杀女婴等现象是令人关切的问题。因为执法对促进改变极其重要,因此印度政府已采取特别培训,使执法人员提高对性别问题的敏感。一些邦已设立由女警官管理的警察局,以鼓励妇女报告对她们的暴力行为,几个邦还建立了服务专线。

13.关于卖淫(第6条),她说,大部分妇女因为贫穷而被迫进入该行业,虽然风俗习惯和传统也起了作用,这种现象大部分集中在城市,正通过于1986年修订的一项法令加以处理。这种罪行由特别的警察人员处理。由于该法令倾向于更多惩罚妓女,而不是嫖客,有人提议应加以修订,使卖淫非刑事化,同时对拉皮条采取更严厉的惩罚。

14.已建立大约80个设施,以便向性工作者提供教育和职业训练,非政府组织则向其子女提供儿童发展和托儿中心。在一项倡议中,一群性工作者组成一个委员会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及向该地区的其他性工作者提供在性传染疾病和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艾滋病毒)方面的资料。妇女和儿童发展部已拟订一项行动计划,以应对贩卖妇女和儿童以及对他们的商业性性剥削,主要目的是使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印度参加了起草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南盟)的一项公约,目的在通过政府间协调防止跨国界贩卖。

15.关于第7条,她说,印度妇女同男子一样有权投票以及竞选公职。妇女还参加反对酗酒、贩毒和赌博以及支持保护环境的民众运动,促成了改变。印度政府当前在制订当选地方政府机构的妇女(为数近700 000人)的训练方案,以及为这些方案筹措经费,以便这一大批人能有效地参与。到1997年,在公共部门雇员中妇女占13.8%,在1971年则只占8.6%,虽然参加投票和竞选的妇女人数激增,但她们在国民议会的代表人数仍然不够。至于第8条,印度政府正努力鼓励妇女参加国际组织的工作。

16.1995年的公民法赋予妇女与男子同样的权利,可取得、改变或保留其国籍(第9条)。根据该法的修正案,在印度或在海外出生的子女,只要出生时父母之一是印度公民就可获得印度公民资格,在过去,只有父亲可以将国籍传给子女。

17.大家公认妇女教育是降低生育率和死亡率的一个因素。此外,教育和发展是相互强化的。例如,克拉拉邦扩大教育促成了打破种姓、阶级和性别等障碍,这转而又鼓励了教育。最高法院裁定受教育是6岁到14岁儿童的基本权利,印度政府正在努力普及小学教育。现在正拟订计划,以便实行人权教育方案以及反复教育,提高对侵犯妇女人权的认识。

18.印度政府正在努力增加对教育的投资,使它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增加到6%,以履行它根据1995年北京会议承担的义务。最近几年在教育方面已取得了很大的进展,识字率已增加到62%(男子是73%,妇女是50%)。妇女识字率的增长比男子的快。虽然儿童教育也在改进,但在农村地区只有70%的男孩和55%的女孩上学。许多女孩仍无法受教育,这是由于学校偏远、没有男女分开的厕所、缺乏女教师、家长的态度不支持以及女孩承担家务。

19.政府最近修订关于女童的政策,目的在改变对女孩的态度及提高入学率和出席率。例如在许多邦,女孩的教育是免费的。此外,已在执行各种其他模式。已在妇女识字率低的地区展开小学教育方案,提供替代教学、女孩的教育和特殊需要儿童的教育。一个赋予妇女权力的方案是为了满足已查明的农村贫穷妇女的需要,以促进赋予她们权力,现已证明调动妇女可转而造成妇女要求她们自己及其女儿接受教育。在拉贾斯坦邦的偏远地区,一个项目已提高女孩接受教育,另一个项目则设法解决教师旷课问题,方法是征聘受过教育的当地居民任教,其中10%必须是妇女。此外,模范学校项目向有天份的农村儿童提供教育,其中30%必须是女孩。

20.关于职业训练,为妇女举办了各种方案,目的在提高其就业的机会。妇女的职业训练专科学校和女孩的社区理工专科学校提供技术训练,虽然理工专科学校的数目不够。还为辍学女孩制订了训练计划。

21.已扩大了非正式教育。有160 000个女孩学习中心,旨在满足无法从正规教育得到益处的女孩的需要以及在识字率低的区域培养起一批受过教育的年轻妇女。“全国开放学校”已拟订创新项目,旨在向新识字者和辍学生等提供替代教育。在13个邦开办了一个为新识字者制订的继续教育项目。此外,英迪拉·甘地开放大学向妇女和处境不利的群体提供远距离教学,并且展开了一项赋予妇女权力方案。

22.关于第10条,她说,宪法给予所有公民平等就业机会。还有,平等报酬法禁止在征聘和就业期间歧视妇女。可以提出违反该法案的指控,法庭可根据该法起诉罪行。

23.印度劳动立法反映国际劳工组织的关切,一些条款设法促进妇女就业和社会保障。劳动队伍中的妇女大部分在非正式部门就业;因此国民经济未予承认。她们没有得到最低工资等领域的立法保障措施的保护。为了对付这种“无形”的情况,1991年的人口普查增设了妇女经济活动报酬的细目,将在2001年做出更大的努力。

24.虽然妇女参加工作的比例在1971年到1991年之间从14%增加到22%,但在城乡地区仍比男子低很多。在有组织的部门,妇女的比例已增加到大约16%,妇女则只有大约14%担任政府职位。虽然只限制妇女担任危险的工作,但实际上大部分妇女仍然只担任传统的职业。不过,越来越多妇女已开始进入从前保留给男子的领域。

25.政府在尽力将生育福利扩大到所有妇女以及推动向工作妇女提供保育服务。法律责令,如果妇女在其工人中占了一定的百分比则雇主必须提供日托。此外,政府协助自愿机构经营托儿服务,包括为妇女劳动者和贫穷妇女的子女设立流动日托。目前正作出努力,在全国各地扩大托儿网。

26.在一项成为判例的裁决中,印度最高法院凭借公约的规定制订了准则,禁止在工作场所对妇女的性骚扰。已修订雇主行为守则,并正在起草立法,以便纳入法院的裁决。

27.关于第12条,她说,印度妇女得到的保健物品和服务比男子少,即使她们负有重大的经济、生育和家庭责任。印度妇女的健康与年龄、社会-经济地位以及在家庭中的地位有关。不过,前十年中,家庭和儿童的健康大有改善。六种疫苗可预防的疾病的接种范围已增加,在1995年,在一天之内就有1.3亿个儿童接受预防接种,使小儿麻痹症的发病度大幅下降。

28.稳定人口是全国一项重大目标,必须实行计划生育现在已得到普遍承认。但是,重点已从绝育作为唯一避孕手段改变为向夫妻提供多种选择。还鼓励男子参加计划生育方案。

29.印度有广大的保健机构网,其初级保健制度是世界上最大的之一。有一个方案是为了提高脆弱群体(包括孕妇和哺乳妇女)的营养和健康状况。为此目的,并且根据它在北京会议上作出的承诺,印度在全国各地开展了4 200个项目,还计划再增加850个。

30.人口发展不是仅通过避孕服务就可以实现的,而是必须通过妇女和儿童的全面保健方案才能实现,这一认识构成了保健部门主要改革的基础。最近展开一项全国性生殖和儿童保健方案,目的是合并和扩大保健服务以及更加方便群众。印度也在解决产妇死亡率高的问题,产妇死亡率维持在每100 000个活产超过400人,解决的方法是增多在医院分娩、训练传统的助产士以及在政府基本设施薄弱的领域,促进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参与。

31.改善一般人的健康状况的工作仍未完成,妇女的营养状况很不令人满意,尽管有关于孕妇和哺乳母亲的保健方案,许多仍然患营养不良贫血症。全国营养政策强调改善学前儿童及孕妇和哺乳母亲的健康和营养状况。

32.最近的资料显示艾滋病毒/艾滋病几乎遍及全国各地,并且已从高危险行为群体蔓延到一般人民。报告的病例中,有25%是妇女。全国已开展一项控制艾滋病方案,预防通过性、围产期和父母传播艾滋病毒感染,同时强调宣传、教育和社会动员。已展开一项多媒体宣传运动;在德里和其他城市已建立全国艾滋病服务线,并且在拟订计划,将它扩大到其他邦的首都。政府正在鼓励非政府组织更多地参与,同时正在举办讲习班,以期调动妇女组织。正在努力将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预防和控制纳入初级保健服务和其他计划。

33.虽然根据印度刑法堕杀胎儿和杀害婴儿都是犯罪,但杀害女婴仍在发生,实际上在一些农村地区仍很流行。此外,法律禁止选择胎儿性别,只准许在已注册的诊所为了探测是否不正常而使用产前诊断技术。已通过一项新法令,准许妇女结束不想要的怀孕,以便减少不安全、非法堕胎引起的产妇死亡。强烈喜欢男孩和忽视女婴是令人严重关切的事项,中央和邦各级的政府正集中关注针对女孩的保健、营养、教育和识字方案。提议的赋予妇女权力全国政策也将特别注意女孩。

34.至于第13条,男子和妇女对于所有家庭福利享有同样的权利,所有劳动立法都规定产假和支付福利。在1998年将中央政府雇员的产假增加到125天,产假可以同任何其他假合并使用。

35.妇女获得信贷的能力受到严厉限制,因为妇女不大能取得财产,而银行坚持以财产作为担保品。此外,信贷手续既费时又复杂,而且大部分银行家、尤其是农村地区是男子,这些都使妇女感到气馁。政府已规定向贫穷家庭提供的所有主要信贷和补助金的办法,必须保留三分之一给妇女,非政府组织在非正式部门管理的其他信贷制度也证明是成功的。为了促进信贷流向贫穷妇女而设立的一个信贷基金报告称,妇女借款者群体的偿还率很高,尽管没有规定担保品。

36.此外,有一个方案是为了满足穷人的信贷需要的,它正在银行和主要由妇女组成的自助团体之间建立联系。许多团体已进而从事创造收入活动,并且完全偿还了贷款。政府最近已展开一个方案,要为城乡地区的45 000个妇女创造自营职业,并且提供财务援助和服务。这个方案以各妇女组织内的试点项目为开端。制订了创新办法,在印度西部和南部成绩斐然。

37.印度妇女享有参加娱乐和文化活动的充分权利,事实上她们在这些方面表现卓越。

38.关于第14条,她说,农村妇女占妇女人口的近80%,对农业为基础的经济有重大贡献。当前的战略是使之有机会获得就业、技能训练、信贷和其他支助服务,以便促进创收活动。在1999年修订了该战略,以涵盖自营职业的所有方面,重点放在农村穷人中的脆弱群体,并将现有信贷的40%保留给妇女。有19个邦设立了妇女发展公司,妇女参与地方政府的人数正稳定上升。在大部分地区,妇女比男子更加依赖农业,因为男子已转移到非农业的工作。估计20%的农户是妇女当户主,然而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妇女很少,能控制土地的妇女更少。但是,一些邦已通过立法以提高妇女的财产权。

39.关于法律面前平等(第15条),宪法规定平等保护,但准许各邦制订特殊规定,特殊规定有时候是歧视性的。所有法院必须平等对待男子和妇女,但是将法律权利化为事实上的权利还是一项挑战。妇女有权选择居住地,但是父权制意味着她们在婚前与父亲同住,婚后与丈父同住。她们的迁移因经济抉择有限而受到影响。

40.关于第16条,主要的宗教界(印度教、穆斯林教、基督教和帕西教)的宗教个人身份法传统上指导婚姻和家庭关系等事项,依照不干预这类法律的政策,只有社区本身要求改变时才会有改动。不过,鉴于妇女在法院维护自己权利遇到困难,政府已将所有家庭法事项置于家庭法院的管辖之下。最近修订了禁止嫁妆的法律,使冒犯者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关于家庭暴力,刑法规定如果妇女在结婚七年内自杀,而且显示其丈夫或丈夫的亲戚残酷对待她,则法院可以假定自杀是由其丈夫或丈夫的亲戚促成的。关于家庭暴力的法案草案已送给各邦政府,供审查。

41.最后,她说,当前在进行印度第二次报告的工作。

42.Goonesekere女士说,印度在为了4.77亿妇女的利益而执行公约方面面临艰巨的挑战,印度生气勃勃的民间社会的努力令人鼓舞。非政府组织一直积极参与那些努力,她想知道是否有任何管制措施限制它们的活动,南亚其他一些国家就有。在教育领域,她想听到一些关于改动课程以满足妇女的需要和关切的例子。

43.准许子女采用父母中任何一个的国籍的国籍法在许多方面是前所未有的,然而她关心的是印度对公约第16条第1和第2款所作的声明以及政府不愿意干预各种宗教界的属人法。她认为必须发展某种形式的统一的民事法院,而且在成立时必须听取妇女的意见。因宗教的属人法引起而要求政府干预的许多案件目前都提交最高法院;她特别想知道涉及义务教育的案件的结果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卖淫的裁决是否已纳入政府政策中。她也想知道宪法保护对“贱民”妇女的生活有无产生任何影响,目前正在做出什么努力来帮助该群体。

44.将《北京行动纲要》和《公约》体现的权利为基础的办法纳入规划是很重要的。关于分配用于妇女和儿童的预算资源的比例的资料十分重要,因为这表示对改善妇女儿童生活的实际承诺。

45.该报告缺少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这个关键问题的资料,需要更多讨论强奸、性暴力和传统暴力等问题。从英国承袭来的立法框架需要某些改革,以便在各层次都纳入公约,应制订具体的时限以推动那些改革。她想知道分用于执行的资源是否充足:例如,尽管法律规定可医疗结束怀孕,但是非法手术引起脓毒性堕胎的比例很高。她想知道医生在多程度上参与执行堕胎法。

46.最后,她想知道为什么在议会中为妇女保留33%席位的宪法修正案草案最近未获通过。

47.Acar女士说,直到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享有平等,否则无法实现真正的民主。在印度可不是这样,虽然人尽皆知这两个领域的分割不利于提高妇女地位。真正民主还取决于消除某些社会和文化价值观,这些价值观常常以传统、历史或宗教为理由而成为合法。因此,应该从提高妇女地位的观点,重新解释使妇女屈从父权制传统的文化和宗教准则。

48.印度政府不应利用印度的文化、宗教和族裔多元性作为不履行其义务——制订立法以对付那些歧视性的父权制准则——的借口。事实上,将属人法留给族裔和宗教界等于是赞同现状,虽然妇女明显地受到歧视。那种情况与妇女权利不相容,是违背《公约》。除非找到处理该情况的创新方法,否则消除歧视妇女所需时间可能长得惊人。她想知道印度政府是否打算改变其不干涉少数民族的属人法的政策,或是否它已采取步骤促使各界宗教或舆论领袖们采取非歧视和支持的态度。

第1条和第2条

49.Cartwright女士表示关切,因为显然没有连贯的立法政策来促进印度妇女的平等和保护其权利和人身完整。她想知道印度宪法第14条是否纳入实质平等原则;禁止歧视;如果宪法没有反映该原则则是否打算进行修订。提到委员会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第19点一般性建设,她想知道印度政府是否打算加紧努力,制订立法,禁止印度各地存在的一切形式的此种暴力、包括对妇女和儿童的性攻击;审查关于强奸的法律,并使其现代化;以法律禁止在审判期间审查妇女的性历史;审查性攻击罪中的两愿法,以反映妇女对性暴力的态度和经验。

50.她也希望获得一些资料,说明印度政府是否同妇女非政府组织、全国妇女委员会、人权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密切协作,拟订适用于印度所有社会阶层的综合法典。在这方面,她关心的是这些机构的工作未化为政府政策和立法方案。她希望获得关于它们的行动和印度政府采取的行动之间的关系的资料。

51.她想知道是否打算制订一项综合家庭法,规定婚姻、离婚和子女的养育,由家庭法院管理,以及制订一项单独法律,规定在婚姻解除时平分财产。在这方面,她想知道印度政府是否承诺制订和执行立法,确保妇女拥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可在印度社会各地拥有土地。显然,对法律改革具体领域采取综合性办法将需要印度政府撤回对《公约》第16条第1款的宣言性说明。应该有一项综合法典,保障妇女在印度生活的一切方面享有平等,不论某个地区实行的传统、文化或宗教如何。

52.Taya女士说,1860年刑法第497节、刑事诉讼法第198节以及1872年印度证据法第155(4)节的规定都明显地歧视妇女。她认为提议的修正案仅仅重罚强奸犯是不够的。有人建议废除前述一切规定。她想知道政府是否打算加以废除,她也想知道关于打算这样做的时限的资料。

53.Manalo女士询问在印度法律下《公约》的地位。她特别想知道,仅成为某国际文书的缔约国是否就一定使该国际文书成为本国法的一部分。注意到全国妇女委员会有一个关于立法改革的方案,她想知道是否委员会能取得社会各界的支持,以确保该项努力获得成功,以及指标日期定在何时。该报告着重指出的各种政策似乎不是在平等的框架拟订的。因此,她想知道印度政府是否有任何机制来监测政策的效力和适当性,以实现平等。她也想知道是否已采取步骤来制订一部统一的民法典。

54.舍普·席林女士,祝贺印度政府的宪法、特别是关于肯定行动的规定,赞同前几个发言人对于需要统一的民法典的关切。该报告未阐明全国政府和邦和联盟领土各政府在立法和资源的分配方面彼此间的准确关系。她想知道中央政府如何确保各邦和各联盟领土政府实际执行各项法律的规定。她也欢迎收到关于各级政府的具体任务的资料。

55.该报告也缺乏按邦、联盟领土和种姓制度分列的资料。至于1989年的《在册种姓和在册部落防止暴行法》,她想知道执行该法的程度。她想知道,例如是否在所有邦和联盟领土有特别的法院,妇女是否能利用它们,以及已采取什么行动来对付警察对种姓的偏见。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