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届会议

第785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7年5月24日,星期四,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西蒙诺维奇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初次定期报告

上午10时零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初次定期报告(CEDAW/C/SYR/1、CEDAW/C/SYR/Q/1、CEDAW/C/SYR/Q/1/Add.1)

1.应主席邀请,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Ghanem女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介绍了叙利亚的初次报告。她说,叙利亚欢迎这次展现其为执行《公约》所做努力的机会,参与有利于改善叙利亚妇女状况的坦率的对话,并突出执行所面临的挑战。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家庭事务委员会)负责使本国法律与国际义务相一致,制定国家政策、战略,并监测其实施。该委员会可与其他政府部门合作,并负责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与协调;这些机构和组织间有力的伙伴关系将会为实现性别平等做出重大贡献。

3.叙利亚为全面履行其国际承诺做出了努力,并根据《公约》采取了多项重要举措和措施。叙利亚政府已撤销了其对《儿童权利公约》第21条的保留,并在考虑撤销对《公约》第2条、第15条第4款,第16条第1款(g)村和第2款的保留。这些决定的做出是各界人士和各利益攸关方巨大努力的结果。为撤销其余保留并使《公约》在国内法律中生效,还需开展进一步的工作。为此,叙利亚正在通过媒体开展广泛的信息宣传活动,鼓励就其余保留进行辩论。

4.叙利亚的初次报告是由来自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组成的国家专家组起草的。作为编制工作的一部分,专家们还参加了一系列专门的讲习班。该报告被广泛传播,包括分发给议员和部长们以便征求意见。此外,家庭事务委员会举办了一期讲习班,将有关该国初次定期报告的问题进行分类并拟定了回复。叙利亚《民法典》第25条规定,国际协定优先于国内法律,因此家庭事务委员会为叙利亚法庭制定了培训方案,使之能够将《公约》作为国家工具加以利用。

5.最近的研究表明了叙利亚妇女所遭受暴力侵害的程度,这其中也包括家庭事务委员会所做的一项研究。第十个五年计划提出,必须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并确保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适当的庇护所。家庭事务委员会还起草了一个国家计划。民间社会在提供庇护所和帮助妇女暴力受害者方面发挥了主导作用。最近,国家妇女进步协会在日本的资助下建立了一家新的庇护所。在与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斗争中,民间社会的作用正变得日趋重要。在大穆夫提以及宗教事务部长的支持下,名为“叙利亚妇女”的组织发起了反对为维护名誉而犯罪的活动,要求废除《刑法典》第548条。家庭事务委员会已正式向司法部提议,请求对这个问题进行审查。一场关于性别暴力的媒体活动也已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6.叙利亚任命一位女性担任主管文化事务的副总统,这表明该国有着为妇女赋权,提高妇女在决策中的地位的政治意愿。家庭事务委员会与妇女总工会、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妇发基金)合作,就叙利亚妇女的政治赋权问题发表了研究报告,并开展了关于妇女领导与参政的培训项目。

7.妇女的健康问题也受到了更多的重视。为促进生殖健康,叙利亚政府在避孕药具的采购上实现了自给,并批准了由家庭事务委员会起草的《国家人口战略》。叙利亚通过各种媒体开展了一系列关于安全孕产和计划生育益处的认识运动,并在各地就妇女健康及计划生育开展了进一步研究。考虑到教育是妇女赋权的关键,家庭事务委员会与教育部密切合作,将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概念纳入国家课程。同时委员会还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共同努力,为家长和教师制定了儿童权利指南。

8.第十个五年计划有专门的一章讨论提高妇女地位,并且确定了修订包括《个人地位法》在内的法律修订目标。为名誉而杀人和监护年龄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家庭事务委员会已起草了大量法律修正案以便审查和审议。在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的支持下,叙利亚正在与妇发基金联合制定《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战略(2007-2011年)》,并对财政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其性别意识。为分析农村妇女的状况,农业部已制定了农村扶贫计划。国家计划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消除贫穷和妇女赋权国家项目及相关方案。与此同时还举办了多期讲习班,以在国家一级评价并建设妇女机构能力和技术能力。第十个五年计划是建立在需要社会公平的基础上的。要达到社会公平,就要在完善的法制环境和社会保障下实现社会发展。计划指出了需要干预的特殊领域。各级项目均以社会和经济欠发达的东北部地区为重点。

9.第十个五年计划中有一章专论民间社会。叙利亚政府一直与民间社会保持合作,相关法律的修正工作就是例证。政府与民间社会建立了伙伴关系以提出妇女问题、制定新的法律,以及共同编制提交给委员会的报告。叙利亚妇女联合会在北京+10会议上提出了影子报告,实现了新的突破。

10.在贩卖人口问题上,2005年发布了一项命令,要求制定关于引入帮佣工人的私营就业机构组织的法律草案。在国际移徙组织(IOM)的支持下,设立了由来自各部门及家庭事务委员会的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并制定了法律草案。该组织还举办了一系列的讲习班以开展能力建设,提高对相关问题的认识。黎巴嫩和伊拉克最近的局势导致12%的人口沦为难民,这给叙利亚的经济和基础设施带来了极大的压力。难民们的人道主义状况十分严峻。叙利亚政府认识到了他们的困难,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护人权,防止贩卖人口。

11.叙利亚在国家政治、社会、经济领域以及地区层面上均做出努力,以改善妇女状况,消除歧视。某些地区不断增强的保守主义阻碍了妇女的进步,并对世俗观念提出了挑战。国际社会应努力确保妇女能够参与和平进程。尽管民主和妇女地位之间有着既定的联系,但不应将民主改革强加于人,而应允许民主逐步发展。除宣传和赋权之外,还需要开展能力建设项目以训练妇女参与政治活动。此外,还应适用妇女参政的制度,如配额制。

12.叙利亚已迈出了通向性别平等的第一步。变革的基础在于承担国际责任,更新国内法律,并使社会做好接受改变的准备。而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合作以及别国的经验也将促进这些变革。

第1条和第2条

13.Gabr女士对叙利亚撤销对《公约》的部分保留表示欢迎,并要求得到更多关于撤销其余保留的法律程序和计划的信息。鉴于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她要求进一步澄清与名誉犯罪、性骚扰、结婚年龄和劳动法有关法律的修订问题。她还询问,从法律的角度上讲,家庭事务委员会是以家庭为优先还是以妇女为优先。

14.Halperin-Kaddari女士祝贺叙利亚政府撤销对《公约》的部分保留。她注意到,妇女赋权并未成为家庭事务委员会的目标之一,而其名称似乎意味着妇女的作用是由她们在家庭中的职责决定的。她询问未婚女性以及那些不愿仅仅做个母亲的妇女的地位问题。她注意到法律改革以及对现行法律进行严肃讨论的必要性,包括关于强奸的法律,它从负面强化了对妇女的定型观念。她询问妇女是否可以通过任何已有的专门机制来要求她们的权利,例如监察员制。

15.Flinterman先生欢迎叙利亚撤销对《公约》的部分保留。他注意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3条第4款与《公约》第16条第1款(c)项的措辞相同,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对前者并无保留,但对后者却有保留。他还要求进一步澄清叙利亚对第16条第1款(d)和(f)项其余保留意见的范围。由于国际协定与国内法地位孰高孰低的问题是在民事法庭而并非是《宪法》中涉及到的,他要求获得关于国际条约优先于《宪法》规定的信息。此外,他询问叙利亚司法部门是否在任何法庭判决中适用过其他国际人权条约,尤其是涉及到男女平等权利的条约。

16.主席作为委员会成员发言时要求提供撤销保留的明确时间表,并注意到撤销对第2条的保留的重要性。她还询问是否就批准《任择议定书》的可能性进行过讨论,并要求提供将以《公约》第1条为依据的歧视的定义纳入国内法律的信息。此外,她要求了解关于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程序的新法律的最新情况。

17.Ghanem女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说,叙利亚已经做出决定撤销缔约国对上述条款的保留,相关文件正等待总统签署。预计在2007年年底之前能够完成对上述保留的撤销程序。

18.关于修订国内法律使之与《公约》相符合的问题仍在进行辩论。但是,过程冗长的部分原因在于需要征求大量不同宗教和民族团体的意见。关于名誉杀人的法律草案正在讨论之中。政府也已完成了其在本五年计划中起草《家庭法》的任务,并将在适当的时候采取进一步措施。

19.她同意,努力撤销针对童婚的保留至关重要,这一现象在该国固守传统做法的欠发达地区非常普遍。一项旨在修改法律,使男女结婚年龄相同的宣传活动正在进行之中。政府也在努力防止早婚,例如预防女孩辍学就是举措之一。

20.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是直接向总理负责的独立机构。其地位等同于一个部,而与部的唯一不同之处在于其工作方式是“平行”的:它与所有的部和政府机构进行接触。它不仅将家庭视为一个整体,同时还关注家庭成员,其目的是在为家庭成员个人赋权的同时,维护叙利亚社会中家庭的结构和价值。为了避免保守主义的激烈反对,该委员会将自身定义为处理家庭事物的组织,而非专门处理妇女事务的机构,以便让工作更顺利。委员会的任务是制定与家庭相关的国家战略和政策。但是,执行则是由在每一个部门中设置的负责妇女事务的办公室来负责,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在国家发展的各方面都能考虑到妇女问题。

21.她同意起源于伊斯兰教法的有关婚内强奸的法律需要进行修订。目前正在努力达成有利于改革的共识,但在其他方面进展缓慢。

22.她还同意,设立监察员办公室以受理歧视投诉是至关重要的。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目前尚无这样的办公室,但正在考虑设立该机构。现在,由叙利亚妇女联合会受理性别歧视投诉,该组织能够请律师帮助妇女。

23.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在要求撤销对《公约》的保留的同时提出了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请求。然而,撤销保留被认为更为重要。为避免破坏在该问题上达成一致的机会,暂缓考虑批准《任择议定书》的问题。

24.举办了讲习班以提高议会议员和宗教领袖对《公约》的认识。今后还将适时开展类似活动,以解释《任择议定书》将如何使叙利亚妇女受益。

25.Asad女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说,规定男女平等的新法律草案已起草完毕,预计在撤销对《公约》的保留之后即可获得通过。该法律草案将使男女结婚年龄相同,并包含了与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儿童监护权和外国妇女居住权有关的各项其他规定。为增强妇女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将修订《个人地位法》。还计划更新《刑法典》关于通奸、婚内强奸和贩卖妇女的规定。

26.Ghanem女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说,叙利亚有政治意愿撤销对《公约》的其他保留,但由于涉及到伊斯兰教法的规定,这一过程将比较困难。关于如何在涉及妇女地位的问题上正确地解释伊斯兰教,包括大穆夫提在内的宗教人士之间正在进行激烈的讨论。《宪法》中没有对歧视的定义,但却有保证妇女平等机会的条款。根据《宪法》和《民法典》,《公约》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具有约束力。

第3条

27.Gaspard女士说,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是促进妇女权利的主要机构,然而该机构的重点却是家庭而不是妇女,这是令人遗憾的。妇女在家庭责任之外还承担着社会角色,而男性也应分担家庭的责任。在谈到叙利亚政府已决定撤销对《公约》的保留时,她说,前面已经询问过将采取何种进一步的行动以最终撤销保留,如果能够对此给予回答,她将表示欢迎。例如,是否需要议会进行投票?如果是,则缔约国应透露投票是否有可能在2007年的议会选举之前进行。她还要求提供关于撤销对第9条第2款的保留的最新进展情况。她询问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是否在全国各地有代表人员,以负责促进当地妇女的权利。最后,缔约国应透露是否有专门负责妇女权利问题的议会委员会,如果有,家庭事务委员会是否与之有接触?

28.Neubauer女士说,她能够理解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为避免招致反对,低调处理其提高妇女地位的目的而强调家庭的做法。然而,她想知道,这样做对于委员会工作的实质传达出了什么样的信息。如果该委员会不能明确表达自身是为了妇女的进步而工作的,那将如何实现其目标?

29.邹晓巧女士也要求就家庭事务委员会如何提高妇女在家庭之外的地位提供更多的信息。如前所述,该委员会的地位等同于一个部,她希望了解在妇女的社会地位问题上该委员会是否真正有能力影响国家决策,或者它是否只是一个咨询机构。缔约国还应透露委员会成员中专职和兼职的人数。

30.Saiga女士说,她希望得到对 Flinterman先生所提法庭案例的问题的答复。注意到已成立国际人道主义法全国委员会,她要求了解该委员会对侵犯人权行为的监测结果。她还询问关于建立国家人权结构的讨论目前的进展状况,该体系何时能够建立以及将发挥何种作用:例如,是否能够受理侵犯人权的案件?最后,她要求了解更多的关于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妇女赋权办公室职责的信息,并了解该机构是否与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有联系。

31.Chutikul女士询问由何种体系负责监督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战略的执行。在报告中提到,阻碍妇女进步的障碍之一是妇女对自身权利的不了解。她询问,为提高妇女意识,鼓励妇女运用《公约》维护权利,正在采取哪些措施。讲习班和研讨会是不够的。报告中提到的另一个障碍,是缺乏适当的执法体系,以及不能将计划和政策转化为行动。她希望了解叙利亚准备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最后,她询问五年计划中与妇女相关的部分与《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战略》之间的区别。

32.Ghanem女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说,鉴于《公约》是经总统令批准的,因此撤销保留也会通过同样的程序,即不需经过议会批准。她同意对《公约》第9条第2款的保留也应尽快撤销。

33.通过将发展计划的重心由全国转向地方一级,全国各地都在努力促进性别平等。对于最不发达的地区将予以特别关注。

34.关于建立国家人权机构的讨论还在继续进行。目前尚无此类机构,但是叙利亚有建立该组织的明确意向。一旦该组织成立,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毫无疑问地将与之建立联系。目前她尚不清楚该机构是否可以受理侵犯人权的案件。

35.谈到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的成员构成问题,目前作为主席的她享有部长的权利,向总理汇报,并参加所有与家庭、妇女和儿童有关的内阁会议。该委员会有一个由多位专家组成的董事会,还有四个部门负责战略和政策、研究、管理和财务以及传媒工作。委员会共有20名工作人员,但一些工作是外包给国内专家的。同时委员会还与国际专家合作。委员会的职能是将具有专门知识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聚集到指定地点以制定政策和战略。在这些政策和战略最终确定之前,公众有机会对其进行评论。随后它们将会被提交给总理,再由总理呈交内阁批准。

36.该委员会关注的不仅仅是妇女在家庭中的作用。实际上,它的首要优先事项是促进妇女的政治赋权。该委员会还参与防止对妇女的暴力的活动。

37.本五年计划涉及整个政府的活动,并将妇女赋权作为一项总体目标。关于在诸如健康、政治和经济等具体领域的妇女赋权,《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战略》则更为详细,更加侧重于行动。该战略是建立在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北京+5)的成果基础上的,其中还包括用以监测和评估所取得进展的可衡量的指标。国家计划委员会中的妇女赋权办公室与所有政府部门中的妇女办公室有着类似的职责。最后,叙利亚已采取措施对妇女在决策层中的地位进行评估,例如对女性议员的地位进行评估。

38.Hasan先生(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说,如何接触到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妇女是一个难题。而教育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手段。负责家庭事务的机构的努力得到了一些组织的支持,同时还与所有部门中负责性别问题的单位合作。国际组织,尤其是阿拉伯国家联盟和妇发基金,也为这些努力提供了支持。目前正在开展若干旨在教育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使之了解自身权利并赋予其权利的项目。已经建立了必要的体制框架。

39.Ghanem女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强调了叙利亚计划生育协会的职能。该协会的工作重点是约占人口总数50%的20岁以下的年轻人。

第4条

40.Neubauer女士说,她注意到,缔约国未曾提到任何暂行特别措施,对此她表示关切。在报告(CEDAW/C/SYR/1)第4条中提到的措施仅仅是保证权利的行动,并不属于暂行特别措施的范畴。在目前的五年计划中是否有这样的措施?政府应为采取这些措施建立法律基础。

41.Schöpp-Schilling女士询问《宪法》第25条是否可以提供必要的法律基础。有必要了解在叙利亚的法律体系中,《公约》的地位较之《宪法》地位的高低。如果《公约》高于《宪法》,则不存在问题。叙利亚不仅撤销了对《公约》的部分保留,还在此过程中与社会各界合作,她对此表示赞赏。她询问该国难民中的妇女数量以及为帮助她们所开展的专门项目。

42.Ghanem女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说,在叙利亚文化中,协定通常是口头的。因此,已有一项口头决议规定,在议员候选人中妇女应占20%的份额;同时还讨论了在地方选举中实行妇女配额制的可能性。在某些领域暂行特别措施只会让问题复杂化。例如,为了不依赖联合国人口基金,叙利亚曾为避孕药具提供特殊预算,然而结果证明,为了保证供应的质量,更简单的办法是直接向联合国人口基金付费,并支付服务费用。在第十个五年计划中将会引入暂行特别措施。

43.Asad女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在回答《公约》在叙利亚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时说,经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正式批准的所有国际文书都优先于所有国内法律,所以《公约》与《宪法》不构成冲突。

44.Hasan先生(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表示同意,强调《宪法》奠定了国家法律立法的基调,但不涉及细节问题。

45.主席要求缔约国参考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其为采取临时特别措施提供了指导。

第5条

46.Begum女士询问,是否计划颁布关于家庭暴力和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法律。她敦促采取措施增加为数不多的为暴力受害者提供服务的庇护所。她询问政府是否为受害者提供了咨询服务和法律、社会以及医疗救助,并询问政府正在采取哪些措施保护移徙妇女,特别是被贩卖妇女的权利。

47.Gabr女士说,消除陈规定型观念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思想上的转变,尤其是对决策者而言。由于习俗和传统的强大影响力,需要制定全面、综合的战略才能实现这一目标。电视宣传尚不足以带来所需要的显著进步,与阿拉伯组织、宗教机构和善牧会等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才是至关重要的。

48.Shin女士希望了解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研究所包含的暴力类型。委员会提出的有关起诉的建议还不充分。需要采取更严厉的刑法和更严格的标准,才能有力地传达信息,还需要对警察和公诉人进行专门培训。她建议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秘书长《关于侵害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的深入研究》(A/61/122/Add.1)的阿拉伯语版,并在2008年向大会提交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研究的后续报告。

49.Ghanem女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在回答关于家庭事务委员会政治影响力的问题时说,该委员会成立三年来所带来的变化体现了其影响力。委员会得到了来自媒体和宗教团体的朋友的宝贵支持。在解决目前叙利亚国内大量伊拉克难民和其他国家难民的问题上,委员会得益于与联合国系统各机构的伙伴关系,而民间社会组织也为难民问题做了大量工作,提供食品,安排庇护所。上文所述的研究涉及到了所有主要的暴力类型。委员会目前正在就该问题制定包括培训、建立庇护所、提供咨询服务和起草法律在内的国家计划。在此过程中,将会对前述研究予以考虑。一项关于儿童保护的法案正在最后确定中,随后将递交内阁批准。此后还将出台关于对妇女暴力的法案。虽然确实仍然需要一部法律,但至少现在暴力这个话题已不再是禁忌了。儿童也同样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因此正在建立的家庭保护中心不仅为妇女也为儿童服务。健康中心已引入了个人咨询服务,这项服务也将在庇护所中展开。已采取了包括电视、学校和招贴板在内的一切手段来抗争妇女所遭受的虐待、歧视和不公正待遇,并鼓励就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50.Pimentel女士说,尽管在非政府组织的支持下已付出了巨大努力,名誉杀人依然为法律所容许,她对此感到遗憾。她敦促修订《刑法典》第548条,以使让名誉杀人成为刑事犯罪。在消除名誉杀人以及所有其他损害妇女尊严的行为方面,政府应表现出必要的政治意愿。零散的措施根本无法发挥作用,政府必须采取全面措施以执行《公约》的所有条款。她也对缔约国撤销保留意见表示欢迎,并呼吁其采取必要的实际行动。最后,根据叙利亚对问题清单的答复,该国对宣传工作设有年度奖项,她要求就这些宣传工作的内容提供更多的信息。

51.Maiolo女士询问委员会行动所带来的改进,尤其是在打击家庭暴力方面。

52.Dairiam女士说,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曾听说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家庭暴力妇女受害者很难进入庇护所,甚至难以找到工作,因为这需要在未获丈夫允许的情况下离开其婚姻居所,而丈夫有权因此停止支付赡养费,这就使妇女丧失了所有对婚姻财产的权利。应该对这种歧视性的法律进行审查和修订。

53.主席作为委员会成员发言时说,欢迎叙利亚在废除《刑法典》中某些歧视性规定方面取得的进展。同时她也问道涉及婚内强奸和强奸罪责的《刑法典》第489条和508条的情况,因为这两条对妇女不利。她还对叙利亚准备制定新的关于对妇女家庭暴力的法律表示欢迎,并敦促政府参考委员会关于这一问题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

54.Ghanem女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说,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已就妇女问题和《公约》组织了广泛的媒体报道和公众讨论。改变学校课程,以消除陈规定型观念,并讲述历史上和伊斯兰教中充满活力的女性的故事。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叙利亚妇女不需就其住所的变动而征求丈夫的意见。婚姻年龄不是法定的,而是基于习俗。委员会已与宗教领袖们就强奸(包括婚内强奸)的定义和惩罚措施进行过讨论,并且正在制定国家指导方针,尽管并不清楚是否所有参加会议的人都完全同意这些指导方针。

第6条

55.Chutikul女士注意到,尽管在叙利亚卖淫是非法的,但是在这种交易中客户却不必承担责任。她还询问将因卖淫而被捕的妇女送入改造中心而不是去庇护所接受咨询服务的原因。她对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批准关于贩卖人口的《巴勒莫议定书》表示欢迎,并询问为打击贩卖人口而成立的国家委员会的工作是否取得了成效。

56.Coker-Appiah女士敦促政府研究并解决妇女将卖淫作为谋生之道的原因。她注意到,根据伊斯兰教法,强奸的受害者要想控告犯罪者,需要有一定数量的证人。她询问在《刑法典》中是否也有同样的规定。

57.Ghanem女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说,关于贩卖人口的治罪法草案正在起草中,以便提交议会。她同意将被定罪的妓女送入改造中心并不是最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将根据建议探索其他可能的方式。在叙利亚,卖淫曾长期是一个禁忌话题,直到不久前情况才有所改变。她说,已根据对妓女的采访制作了一部纪录片,在制作时参考了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大多数妓女说,她们从幼年起就遭受暴力侵害和男性的虐待,被迫为男性挣钱。妓女可获得各种服务,特别是健康检查和艾滋病检测。关于伊斯兰教法的作用,她指出,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是世俗国家,伊斯兰教法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适用。在努力改善有关家庭暴力和侵害妇女的政策和法律时,家庭事务委员会与神职人员和法律专家进行了磋商,并研究了其他阿拉伯国家的经验。

第7条和第8条

58.Tavares da Silva女士注意到,目前的五年计划制定了目标,要使决策机构中的妇女人数达到30%。但这一目标显然尚未实现,尤其是在地方一级。她询问出现困难的原因,特别是在地方。她还询问妇女在学术界和外交界所受到的限制,以及为消除这些障碍所采取的措施。

59.Gaspard女士注意到,叙利亚妇女必须持有初等教育证书才能参加选举,她询问是否对男性也有同样的要求。报告中说,这一要求导致女性候选人数量较少,因此构成了事实上的歧视,是一个应当解决的问题。例如,可通过为妇女和女童提供更多的教育机会来应对这个问题。在世界许多地区,工作在地方和农村理事会中的妇女发挥了重要的影响。她还询问在高等教育中增加女性学生和教授数量的措施。

60.Schöpp-Schilling女士敦促代表团确保关于性别平等的所有法律都包含授权或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的规定。这些暂行特别措施应旨在增加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妇女人数。她曾得知一些妇女团体/组织被禁止活动,因此要求提供更多关于修订后的《协会法》的信息。她还询问在五年计划中是否设定了与妇女有关的目标和指标。

61.Belmihoub-Zerdani女士注意到,政党未能很好地代表妇女的利益。关于这一点,她指出各国议会联盟已制定了一个近期目标,即议会中的女性成员和女性领袖的比例至少达到30%。这个目标是重要的第一步,而一旦实现,将会帮助妇女抵制对其不利的法律,并增强妇女作为社会平等成员的地位。她还敦促政府增加司法系统中妇女的人数。她对叙利亚努力尽可能地撤销对《公约》的保留表示欢迎。

中午12时5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