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届会议

第692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5年7月12日,星期二,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马纳洛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黎巴嫩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续)

下午3时1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 条提交的报告(续)

黎巴嫩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续)(CEDAW/C/LBN/1、CEDAW/C/LBN/2、CEDAW/PSWG/2005/II/CRP.1/Add.8和CRP.2/Add.8)

1.应主席邀请,黎巴嫩代表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第5条和第6条(续)

2.Morvai女士说,她在报告中关切地看到黎巴嫩将妓女、哪怕是未成年的妓女当作罪犯对待,但没有提及对嫖客的任何处罚措施。她指出,黎巴嫩表面上签署了《有关性买卖的帕勒莫议定书》,但似乎维持着只注重卖淫的供方也就是妇女、而不是把需求方也就是男子也包括进来的政策。

3.Azouri女士(黎巴嫩)说,卖淫仍是非法的,但自初次报告以来,作为一个强调关照和保护的单独类别、而不是在《刑法》范围内制订了保护和对待未成年罪犯的法律。

4.Beydoun女士(黎巴嫩)说,黎巴嫩妇女全国委员会与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一起开展工作,建立收容所来保护妇女和儿童免遭家庭暴力。为了提供更好的保护,收容所的地点不是完全公开的。在有辱妇女的媒体和画面及语言中的性别定型观念的问题上,存在价值观的冲突,因为政府一方面力图保护言论自由,另一方面又要保护妇女不受歧视和侮辱。媒体正在变得日益女性化,有许多女播音员和女记者,在政府很少干预的情况下,性别问题正在纳入主流工作。

5.Azouri女士(黎巴嫩)在谈到女佣的地位时说,劳动法过时了,没有为包括家政服务在内的某些行业提供有效的保护,在通过劳动法时,这些行业的规模还很小。根据合同法,在民法中提供了一定的保护。相关部门和执法机关正在审查和监督这种情况。

第7条至第9条

6.邹晓巧女士指出,尽管没有形式上的障碍,但议会中的妇女人数很少。委员会了解到的情况是,各个政党对妇女问题和妇女参与决策关心不够,政府在促进妇女参与政治生活方面不是很尽力。她问政府是否计划通过采取特别措施,比如配额制,来改变这种情况。

7.Popescu女士注意到黎巴嫩妇女在国家和地区两级的代表名额不足,她问黎巴嫩妇女全国委员会计划采取哪些措施来增强妇女对政治生活的参与以及同男性至上主义做斗争。应督促政府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包括配额制,来改善这一情况。参与政党的妇女似乎少了,这也许是因为她们多年遭受歧视,因而感到沮丧。她问计划采取哪些措施来让政党更加接纳妇女,更加关心妇女问题,并使妇女能够当选和参与决策。

8.Belmihoub-Zerdani女士提请注意,黎巴嫩妇女在长期抵抗外国侵略和内战以及随之而来的破坏和混乱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不过,为了实现一个无歧视的社会,要做的事还很多。黎巴嫩妇女的受教育程度高,但当选公职者寥寥无几。《公约》为同歧视做斗争提供了颇有价值的工具,那就是暂行特别措施,包括配额制。应动员联合国提供其他援助,以支持和确保《公约》的执行,包括提供在北京会议上承诺的援助。为了在黎巴嫩努力消除歧视,必须获得学者、法官、大众传媒和包括男性在内的公众的支持。

9.Arocha Domínguez女士要求得到更多按性别分列的有关妇女在国家和地区两级参与决策的统计数字,她询问,为了加强妇女参与决策,政府采取了什么战略。似乎普遍存在政治兴趣,并且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减少负面因素,例如性别定型观念;不过,几乎没有为改善情况划拨政府资源。

10.Gaspard女士说,她很高兴听到嫁给黎巴嫩国民的外国妇女能够保留自己的国籍,反过来,嫁给外国国民的黎巴嫩妇女也能保留自己的黎巴嫩国籍。她想知道,是否有什么计划来改变国籍只能通过父亲传承的规则,这一规则与《公约》及一般的国际法背道而驰。

11.Flinterman先生说,尽管他明白缔约国对第9条提出保留意见是有历史原因的,但他问这是否符合《公约》的目标和宗旨。确实,对《公约》的目标和宗旨没有权威的界定,但是,为了便于辩论,可以说有三个主要宗旨:首先,是为了取缔任何歧视性的法律规定;其次,是为了实现事实上的平等;第三,是为了消除性别偏见。在他看来,缔约国的首要义务就是消除其法律中的歧视性规定,必须先做到这点,然后才能为实现其他两个目标做大量工作。正因为如此,委员会一贯认为,对第2条和第16条提出的保留意见不符合《公约》的目标和宗旨,可以说第9条与其他两条的关系密切,因此,对第9条提出的保留意见也不符合《公约》的目标和宗旨。

12.Coker-Appiah女士说,她赞成前面两位发言人的观点,鼓励黎巴嫩政府重新审视自己对第9条第2款的保留意见。

13.Azouri女士(黎巴嫩)说,关于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人数,近20年来,由于战争和内部冲突,黎巴嫩没有真正的政治生活,1972年国民大会的组成事实上被冻结了;就连工会也陷入了瘫痪状态。促进妇女参政的努力是在1990年代开始的,几乎是从零做起,国民大会中有三名女议员,这说明在这方面取得了进步,不过进步微不足道。新当选的议员们认识到其首要任务是起草新的选举法,黎巴嫩妇女全国委员会希望通过一部新的选举法,为妇女参政提供更坚实的基础。黎巴嫩代表团承认参与政治生活对于推动变革具有重要意义。

14.Hamdan女士(黎巴嫩)说,法律不妨碍妇女竞争公职,但社会条件为妇女的参与设置了障碍。不过,统计数据确实表明,在2000至2005年期间,当选公职和被任命担任公职的妇女人数有显著增加,第二次定期报告表明了这一点。例如,有史以来内阁中第一次有了两位女部长。一旦修订选举法,政府打算提出候选人配额制。即便提案不被通过,也会努力鼓励各个政党接纳更多的妇女。

15.Azouri女士(黎巴嫩)说,对黎巴嫩国籍问题做出规定的是经1960年1月11日《国籍法》修订的1925年1月19日第15号法令。在首次颁布国籍法时,立法者主要关心的是确保每一个孩子都有国籍,没有人沦为无国籍人。在黎巴嫩获得国籍的依据是与父亲的亲子关系。然而,为了确保没有孩子沦为无国籍人,做出了一项特殊规定,如果孩子出生在黎巴嫩境内,父母不详,或者如果孩子是非婚生子,父亲不确定,也可以获得黎巴嫩国籍。1995年,司法部起草了一个法案,允许在某些情况下传承母亲的国籍,但妇女组织对该法案提出异议,因为法案太过局限。尽管法案未获通过,但让人看到了曙光,再一次做出修订的努力并非不可能。

第10和第11条

16.Pimentel女士赞扬政府制订计划来提供不带性别定型观念的教材;她希望政府还可以考虑非正统的性取向。将在2015年以前全面执行的政府全民教育计划显然是以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为依据的。不过,由于千年发展目标没有一个具体的性别观,她想知道政府是否打算以包含《公约》和《北京行动纲要》的方式来组织该计划。

17.Arocha Domínguez女士指出,文盲现象在妇女中比在男子中普遍,她问是否有分类数据,以便对农村地区和城市地区的文盲率进行比较;政府是否正在做出具体努力来帮助农村地区的文盲妇女;为了把扫盲教师派到那些地区,制订了哪些战略,因为事实证明把妇女送到较为集中的学习中心花费太大。就成年妇女而言,她想知道一旦她们扫盲成功,为了使她们继续受教育,是否做出了规定。报告指出,很少有女童学习技术专业或者接受技术职业培训,没有做什么工作来引导她们走上技术道路。报告还指出,职业指导不够。因此,她希望知道政府考虑采取哪些措施来改变这种情况。最后,她感兴趣的是,大多数女童在公立学校注册,而大部分公立学校是男女同校,但一项研究显示男女同校似乎对她们的学习成绩、她们的性别态度和自我形象有不利影响。希望代表团可以就这些问题做详细阐述。

18.Patten女士说,她赞扬所有缔约国为消除教育歧视而采取的主动行动,但她对于地区间的差异、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之间的差距以及学前教育和适当的财力资源和人力资源的缺乏表示关切。她希望更多地了解全国扫盲委员会的职责。她也关注女童在专业选择中缺乏多样性以及未提供足够的职业指导的问题。她想知道,政府是否考虑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例如向女童提供奖学金。她还希望了解过了上学年龄的妇女的非正规继续教育机会。她想知道正在采取或考虑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在妇女高等教育报告中查明的问题,以及是否做出了任何努力来促进对研究生的性别研究或者推动针对妇女的领导才能培训计划。

19.Khan女士说,尽管在教育领域有许多反常现象,但确实可以看出在城市地区妇女受到与男子相当的教育和培训,这表现为有越来越多的妇女加入劳动力大军。她们在私营部门的人数比在公共部门的人数多,这是一个有趣的、不寻常的现象。不过,她们似乎局限于传统由女性从事的工作,担任高级职务的女性很少。她想知道是哪些因素妨碍妇女晋升到高级职位。工资结构似乎是歧视性的,这提出了是否制订了反歧视法的问题,如果有的话,该法是否得到执行。黎巴嫩的移徙工人数量庞大,他们面临暴力和剥削。她想知道哪些法律适用于这些移徙工人,是否有专门的政府部门来负责他们的问题。

20.Patten女士说,两份报告在谈到男女就业情况差异时都非常坦率真实。看来劳动法的反歧视规定不足或执行不力。尽管劳动力市场中妇女的受教育水平普遍较高,但男女之间的工资差距很大;不管是在公共部门还是在私营部门,妇女都与决策层不沾边;她们没有工作保障。她想知道正在考虑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工作隔离的问题并促进妇女工作的多样化及升迁。还需要做出努力来帮助有孩子的妇女进入劳动力队伍,并鼓励男女分担家庭责任。在非正规部门和农业部门工作的妇女尤其贫困。尽管她明白就业情形有其历史背景,但她敦促政府采取更有效的反歧视政策,以发挥黎巴嫩妇女的潜力,推动国家的发展。

21.Beydoun女士(黎巴嫩)说,为扩大无歧视的教育做出了努力。《(2003-2015年)黎巴嫩全民教育国家行动计划》力图保障城乡平衡,但国家还需寻找机制来执行该计划。一位专家问哪些公办教育部门的妇女较多。这是一个积极迹象。公办教育事实上是免费的,每开办一所公立学校,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女童就有了更多受教育的机会。黎巴嫩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父权制社会,家庭把钱花在男孩、而不是女孩受教育上。最近在郊区开办了一些学校,目的是接纳从乡村流向城市的国内移民的子女。有必要鼓励教师到农村去。教育部有一项规定,每位教师必须至少在农村服务满五年才能调进城里。

22.在受教育的头三年没有孩子留级。农村地区有一种倾向,男孩子往往辍学回家帮忙干农活,不过农村学校采用了灵活的课程,在收割季节进行调整,以便使学生能够帮助他们的家庭。为了清除课程中的定型观念并且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正在继续做出努力。有一些挫折,但正在采取纠正行动。黎巴嫩大学把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引入了其法律、传媒、人文和卫生等系,一些私立大学有类似的试点项目。

23.文盲率显著下降,大量学员参加扫盲班,这些扫盲班是在不歧视的基础上举办的。妇女的文盲率不到10%,男子的文盲率约为5%。尽管边远农村地区的文盲率仍然居高不下,但在贝鲁特,文盲率几乎为零。由于社会事务部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组织的方案,超过30 000人——其中三分之二是妇女——已经脱盲。至于继续培训,劳动部下属的一个司负责开展针对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的培训方案。非政府组织在不歧视的基础上组织论坛,在论坛上提供有关劳动力市场和免费服务的详细情况。妇女开始逐步进入历来由男人一统天下的就业领域。

24.Azouri女士(黎巴嫩)说,在工作条件、社会福利和就业权利方面,黎巴嫩劳动者和非黎巴嫩劳动者没有区别,只是外国劳工必须获得工作许可。不过,家政服务员和农业工人的情况不是这样,他们仍然没有被纳入劳动立法的范围。不过,所有劳动者都受民法管辖,如果雇主终止合同,民法保障劳动者的权利,不管是不是黎巴嫩人都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劳动部下属的一个司专门处理在黎巴嫩工作的外国劳工的问题。

25.至于妇女在劳动力大军中的地位,情况有所改善,尽管她们仍然没有得到与其受教育程度相当的工作级别和决策职位。在公共部门,不论男女只有一个工资级别,因此他们所得到的工资没有区别。在私营部门,有时存在这一差别,通常在不受劳动法管辖和没有劳资谈判的小公司会出现这种情况。黎巴嫩劳动法禁止性别歧视。如果存在歧视,妇女可以诉诸法律。黎巴嫩的经济形势十分困难,许多雇主歇业,或者大量解雇员工,事实上,妇女宁愿工作并接受她们觉得低于其应得报酬的薪水,也不愿意丢了工作。

第12条至第14条

26.Pimentel女士问,生育率的下降是否表示避孕药具得到广泛使用。她问政府是否就非意愿怀孕的发生率及非法堕胎对妇女健康的危害进行过研究。是否允许因遭受强奸而怀孕的妇女堕胎?

27.Dairiam女士说,因阶层、年龄、性别和地区的不同,健康状况有差异,这是显而易见的,不过在获得保健服务方面是否一直存在性别差异就不清楚了。初次报告指出,一般居民不享有健康保险,而第二次定期报告说三分之一的家庭没有保险,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一起为没有保险的人提供免费服务,在这方面不存在歧视。如何监督此类免费服务,以确保不存在歧视?是否有数字能够显示出获得免费服务的无保险妇女的百分比及相对应的男子的百分比?初次报告提到妇女的预期寿命较高,以及由于年龄和性别在保健方面受到各种歧视的可能性。有哪些保健方案专门针对老年妇女?各个地区无协助生育的产妇死亡率是多少,相应的国家平均水平是多少,有哪些计划来应对这一状况?为了治疗不安全堕胎的健康后遗症,能够得到哪些免费服务?是否有修订立法的计划,以使因强奸或乱伦而怀孕的妇女无需请求减罪情节,以保障堕胎?除了与生殖健康有关的慢性病外,妇女比男子更容易患哪些慢性病?最后,她指出,正如委员会第24号一般性建议指出,黎巴嫩应该扩大妇女健康概念的范围,把方方面面都包括进来。

28.Tan女士问,黎巴嫩新政府愿意开展哪些工作来改善农村妇女的状况,包括实现在工资和获得社会福利方面的平等。第二次定期报告谈到,1970至1987年间女户主的人数增加了,不过在那以后的情况如何?初次报告谈到饮用水供应不足,并且缺少排污系统,尽管提到向大多数农村地区供应饮用水情况有所好转,但并不清楚有多少人仍然缺乏饮用水供应和排污系统。下一次定期报告应包含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以及有关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改变农村妇女状况的信息。

29.Schöpp-Schilling女士说,她非常沮丧地从报告中了解到,农村妇女的贫穷率和文盲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以及她们缺少社会保障福利并且难以得到卫生保健的事实。为什么男孩子比女孩子多?是因为死亡还是因为杀婴?有统计数据吗?新政府是否计划做出全方位的努力来改善农村妇女的状况?如果是,由哪个部负责,黎巴嫩妇女全国委员会将在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方面做出贡献吗?有实施这样一个计划的时间表吗?

30.Simms女士在谈到黎巴嫩农村妇女由于军事活动而流离失所的情况时问,向城市流动的现象是否在继续,如今农村地区的居民是否增加了。劳动法不包括家政服务人员或务农者并且大部分务农者是妇女的事实意味着对农村妇女存在严重的歧视。黎巴嫩政府应更多地关注她们所受到的待遇。

31.Beydoun女士(黎巴嫩)说,没有关于堕胎的研究,毫无疑问,黎巴嫩政府需要进行这样的研究,尤其是关于非法堕胎的研究。

32.Azouri女士(黎巴嫩)说,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有固定工作的所有劳动者都享有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男女之间没有差别。卫生保健是免费提供的。向其他劳动者提供卫生保健要根据可用资源的情况。

33.Moufarrej女士(黎巴嫩)说,数字表明农村妇女的情况有所改善,体现在以下方面:家庭成员的数量、计划生育的实施、参政和接受教育,目前教育正在向边远的农村地区延伸。所有各部正在开展大量工作,以触及全国所有农村地区。在黎巴嫩没有一个农村地区特别偏远,农村生活和城市生活没有太大的区别。事实上,最贫困的地区不是农村地区,而是与大城市毗邻的地区。

第15条和第16条

34.Šimonović女士指出,政府在其初次报告(CEDAW/C/LBN/1,第二部分,第一章B节)中已经承认,一些有关通奸或名誉犯罪等问题的黎巴嫩法律有违黎巴嫩《宪法》及各种国际人权文书中的平等原则,必须予以修订,她请黎巴嫩代表团解释为什么这些法律仍然有效。

35.Tan女士指出,虽然新政府制订了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并且正在对有关名誉犯罪、通奸、乱伦等问题的法律进行修订,但重要的是改变国民的父权思想。

36.Bokpe-Gnacadja女士说,在对议题和问题清单(CEDAW/PSWG/2005/II/CRP.2/Add.8)的答复中,对问题28的答复谈到黎巴嫩对第16条的保留意见,她问该保留意见对于执行未提出保留意见的第16条的其他部分有何影响;政府是否计划在修订《刑法》时取消名誉犯罪;初次报告(第二部分,第一章C节)中概述的立法工作是否已经付诸实施,如果是的话,黎巴嫩18个独立的宗教团体及其宗教法院如何做出相应的改变并在诸如财产权或法律追索权等事项中执行这些改变。初次报告(第一部分,第九章D节)指出有适用于所有黎巴嫩人的法律规定,一些规定适用于穆斯林,另外一些规定适用于非穆斯林,还有一些规定适用于外国人;那么,在个人身份法中哪些是普遍规定呢?假如两个宗教信仰不同的人结婚,应适用哪条宗教法,哪个法院是解决纠纷的主管法院,这些问题并不清楚。根据有关自由同意结婚和最低结婚年龄的第16条第1(b)款和第2款,她想知道政府对于9岁女童结婚的看法,一些农村地区的宗教团体允许这样做,尽管这样的婚姻侵犯了女童作为儿童的权利并且对其健康不利。她还想知道政府对一般的早婚和乱伦婚姻的态度。除了简单地发布教育方针,政府肯定还能做更多的事,因为政府承认这些做法是违宪的。

37.Belmihoub-Zerdani女士说,鉴于黎巴嫩有18个穆斯林教派和其他教派,每个教派有各自适用的关于个人身份的宗教法律,这使得黎巴嫩对第16条提出了保留意见,事实上,谁能决定在此类事项中适用哪些法律以及有多少法官有资格这样做,都并不清楚。如果夫妻分属不同的教派,那么丈夫或妻子的法律在结婚或离婚的情况下适用吗?由于《伊斯兰教法》的严厉性,穆斯林与基督徒有可能缔结婚姻吗?提到初次报告,她说,正如经常发生的那样,假如公民以在国外结婚的方式来避免麻烦,政府不得不执行另一个国家的婚姻法,这似乎对黎巴嫩的主权构成限制(第一部分,第四章D.1节)。一位前总统曾徒劳地试图使婚姻法世俗化,不过也许现代人的态度有利于合并所有不同的家庭法,最终通过一部单一的、普遍适用的民法,使得宗教婚姻成为一件严格意义上的私事,在必需的公证结婚之外举行。

38.Azouri女士(黎巴嫩)向委员会保证说,除了对第16条提出保留意见而排除的领域外,黎巴嫩正在坚定地致力于逐步确保男女之间在法律面前的完全平等。第二次报告强调了2000年至 2004年间实现这一愿望的情况,并且阐述了政府正在试图消除的一些歧视领域。家庭暴力长久以来一直被看作是家庭的私事,现在则不然,妇女在民间社会组织的帮助下,正在努力使家庭暴力成为公开讨论的主题,并且使所有的家庭暴力事件都曝光,并受到惩处。《刑法》正在修订中,在政府的全力支持下,一个议会委员会正在制订法律,准备颁布。名誉犯罪被列入《刑法》的管辖范围,政府将在该领域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39.她想指出的是,在黎巴嫩有18个宗教派别,各有关于个人身份法的法典和家庭法典,在这18个宗教派别中,只有5个是伊斯兰教派,其余的是各种各样的基督教教派。在黎巴嫩,所有人都根据自己的宗教教派的规定结婚和离婚。假如不同教派的人通婚,丈夫的宗教法律占主导地位:如果一个逊尼派教徒娶了一个基督教徒或者一个什叶派教徒,那么就适用逊尼教的规定;一个穆斯林妇女如果想嫁给一个马龙派基督徒的话,她就不得不改变宗教信仰。这类夫妻的另一个选择是到国外去结婚,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国际私法原则,法律基准点将是黎巴嫩《民法典》和结婚地的个人身份法。黎巴嫩在采取这一解决办法时并不认为本国的主权受到损害,因为外国法律没有取代黎巴嫩《民法典》,只是夫妻所属的教派在黎巴嫩执行个人身份法典。

40.主席在以个人身份发言时说,虽然黎巴嫩政府显然在做出巨大的努力以改善黎巴嫩妇女状况,但委员会呼吁其批准《任择议定书》以及对第20条第1款的修订,并且取消所有保留意见,尤其是针对第9条和第16条的保留意见。同样,黎巴嫩政府应考虑制订关于平等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包括根据《公约》第1条给歧视下定义。

41.重要的是提供足够的资金给黎巴嫩妇女全国委员会及其他妇女团体。政府还应制订男女平等的战略计划,连同具体的实施时间表。在政策领域和决策职位上与男人平分秋色对于妇女来说特别重要,并且应抵制定型观念。在黎巴嫩,家庭暴力似乎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得到认可,但不能这样:政府必须颁布有关这一问题的法律,并且培训法官、律师和执法官员。根据《公约》,应废除有关名誉犯罪、通奸、侮辱和对移徙工人的暴力行为的歧视性规定,为提高妇女地位考虑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42.一部关于个人身份的单一的、世俗的、全国性的《民法典》对于加强社会中的平等以及帮助政府执行《公约》都是不可或缺的。机构是成立了不少,但实现具体目标才是重要的。

43.Azouri女士(黎巴嫩)感谢委员会结束对黎巴嫩状况的审议以及委员们所提的建议。代表团将敦促政府继续为促进男女平等而努力。提高妇女地位司提供了宝贵的帮助。她希望黎巴嫩代表团已经让委员会了解到黎巴嫩国内妇女的状况。有了委员会的协助,尽管存在种种限制,政府将继续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奋斗。

下午5时50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