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 : 1 劳工、社会事务和家庭部。
61.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开始,还延长了领取生育津贴期限——从最初的 28 周延长至 34 周。如果妇女生了两个或三个子女,并亲自看护至少两个,领取生育津贴期限将从 37 周延长至 43 周。单身母亲有权领取生育津贴,从取得生育津贴资格之日起到第 37 周结束。
62. 增加生育津贴和延长领取期限适用于所有母亲,包括那些在 2011 年 1 月 1 日前开始休产假的母亲。实际上,这意味着向休产假妇女支付生育津贴的金额与她们上班赚取的薪资的差距正在变小。
63. 从努力解决 贫穷和社会排斥问题 方面来看,性别是增加贫穷风险的一个因素。总体上讲,妇女比男子面临更大的贫穷风险。这意味着,在制定和采取相关手段支持解决贫穷和社会问题时,性别平等是一个贯穿各领域的重要问题。同时,应当注意, 2012 年 欧盟收入与生活条件统计 的调查结果指出,男女两性几乎面临着同样的贫穷风险。妇女为 13.3% 、男子为 13.2% 。在经济活动方面,非在业和退休两类人群中的性别差距尤为显著。非在业妇女是最易遭受贫穷风险的人——占 20.3% ,而男子的百分比为 15% 。在退休人群中,有 8.8% 妇女面临贫穷风险,而男子为 5.8% ,妇女几乎是男子的 1.5 倍。就业人群的性别差距最小, 5.6% 的职业妇女处于贫穷风险,而处于贫穷风险的男子占 6.6% 。
64. 关于执行支助来自边缘化罗姆社区的特别弱势群体(下文称为“边缘化罗姆社区)的国家政策,作为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咨询机构,斯洛伐克 政府罗姆社区全权代表办公室 ,依据经政府 2012 年 6 月 27 日 第 308 号决议批准的章程承担任务,处理影响罗姆社区的相关问题并执行系统措施,以提高他们的地位并促进社会融合,同时执行并协调更有效的政策,以及执行旨在防止对罗姆社区的社会排斥和支持其社会融合的系统措施。
65. 2011 年 8 月 10 日 ,第 5 2 2 号政府决议批准了为 2005-2015 年罗姆人融合十年 (下文称为“十年”)制定的《 2011-2015 年国家行动计划订正版》。该国家行动计划涵盖融合进程基本要素的所有方面,包括教育、就业、保健和住房。订正该国家计划时考虑到了欧洲委员会和欧盟通过的、旨在提高罗姆人融合进程的效率和改善其生活条件所采取的各项行动。
66. 政府 2012 年 1 月 11 日第 1 号决议批准了 《斯洛伐克共和国 2020 年前罗姆人融合战略》 (以下简称“《罗姆人战略》”),同时使该十年的订正国家行动计划成为斯洛伐克共和国 2020 年前罗姆人在教育、就业、保健和住房领域的融合行动计划。业经通过的材料还制定了实现金融一体化、非歧视政策以及步入主流社会的政策——通过交流实现罗姆人融合倡议。斯洛伐克共和国目前正在编制上述三个领域计划的最终版本。该战略包括按照《欧安组织改善罗姆人和辛提人境况行动计划》制定的基本原则和执行原则。该战略本身是以全面解决、去污名化、消除隔离和消除孤立原则为基础。执行原则是在团结、合法性、伙伴关系、全面广泛、概念性、系统办法和可持续性、尊重区域和对象特点、性别平等、责任及可预测性基础上制定的。
67. 《罗姆人战略》的全球目标之一是,侧重于在边缘化罗姆社区的私人和公共生活中,消除对妇女的多重歧视、缩小性别不平等,以及通过与性别平等有关的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性别平等方面的外联活动,以支持罗姆族妇女的经济独立。《罗姆人战略》还包括在其所涵盖的所有领域促进性别平等的多重目标。同时,将具体制定性别状况指标,以监测该战略中单个目标的任务绩效。该战略还制定了特别措施,尤其是在保健、就业、住房和教育等建议领域,同时还包括旨在加强罗姆人参与包括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措施。
68. 斯洛伐克政府罗姆社区全权代表办公室 提交了一份关于罗姆人融合战略的 2012 和 2013 年情况报告,供部门间审查,该监测报告目前即将提交政府审议。
69. 为支持旨在促进性别平等及减轻罗姆族妇女和女孩,尤其是那些来自边缘化罗姆社区的妇女和女孩长期面临的多重弱势和歧视,斯洛伐克政府罗姆社区全权代表办公室从公共行政预算提供赠款,为改善保健的获得和在就业及就业能力领域提供支持做出贡献。在政府办公室者内政部的赠款计划下,还向经过挑选的、旨在保护罗姆族妇女的项目活动提供赠款。 2011 年,向题为“通过民间协会 OZ IPCR Rimavská Sobota 的教育和文化活动改善罗姆族妇女的社会层次”的项目提供支助。 2013 年,向题为“制定一项交流战略支持罗姆族男女融入斯洛伐克共和国”的项目提供支助。
70. 作为《打击贩运人口国家方案》的一部分,斯洛伐克政府罗姆社区全权代表办公室参加了内政部在 2009-2010 年组织的方案参与者(实地社会工作者、劳动、社会事务和家庭办公室工作人员、警方专家、预防工作者、市政警官、罗姆社区中心领导者)培训工作,并参与《贩运人口问题基本信息》的出版。作为该方案的一部分,它还通过政府办公室—斯洛伐克政府罗姆社区全权代表办公室的赠款计划,直接支助旨在预防贩运人口项目(班斯卡 - 比斯特里察的马捷贝尔大学、科希策的社区中心协会以及民间协会 OZ Nová cesta Michalovce )。
71. 2012 年 1 月至 12 月,政府办公室与非政府组织合作伙伴——公民、民主与问责组织和公民权与人权中心——合作,并由政府办公室和欧洲联盟提供资金支助,执行了题为 “斯洛伐克现实中的平等——通过增强平等问题主流化的潜力克服执行平等待遇原则的体制障碍” 的项目。作为“进步”方案( 2011–2012 年)的一部分,与欧洲联盟委员会司法总局缔结了关于实施该项目的协定。该项目的总支出为 251 571 欧元。该项目主要侧重于在实际当中促进人权和平等原则,以及促进由于残疾、种族或人种(尤其是罗姆社区)、年龄、信仰 / 宗教和性取向等原因而继续经常遭受歧视的弱势群体的平等待遇。该项目的活动或产出涵盖与(消除)歧视相关的领域——就业、教育、获得货物和服务、保健、文化、媒体及其他领域。
72. 自上次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合并报告以来,居住在斯洛伐克共和国的移徙妇女在获得法律咨询、保健、教育、语言培训以及生殖健康和性健康服务方面的生活条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同时还创造条件实现移徙妇女在社会和文化融合方面的局部改善。斯洛伐克境内移徙妇女的境况是若干研究报告的主题,通过媒体活动和公众讨论对该问题的认识也有所改善。
第 5 条
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偏见
73. 《 2009-2013 年性别平等国家战略》 所确定的行动目标之一,是“查明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一种人为的、因循守旧的因果框架),弱化并避免该观念,同时建立一种非陈规定型的关系体系,包括尊重男女平等的文化和认识及一套彻底奉行男女平等的教育体系。”
74. 劳工、社会事务和家庭部教育中心正在执行 性别平等机构国家项目 ,以促进性别平等、消除性别差距和性别陈规定型观念。该项目针对各雇主,使其在公共和非公共部门执行旨在实现社会包容和机会均等的政策和措施。该项目的目标是:
为在劳动力市场上推行性别平等和消除性别不平等创造一种环境、创立有效机制和手段;
在歧视领域提高认识、改进咨询意见,同时增强法律认识;
为性别问题主流化及其全国范围的协调创建电子系统;
改善参与者在防止和消除歧视方面的专门知识;
改进劳动力市场上关于性别平等领域的信息数据库和情况监测。
75. 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尤其是涉及劳动力市场和教育的陈规定型观念,是新的 人力资源业务方案 的整体组成部分,该方案是利用 2014-2020 年欧盟结构基金,为新的方案拟订期编制的。所确定的具体目标如下: 增加照顾家庭受扶养成员尤其是儿童的优质、可持续和支付得起解决方案的可得性,以便提高就业率,并消除劳动力市场和职业培训中的横向和纵向性别隔离。
76. 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一个关键因素,是 非政府组织的活动 。 斯洛伐克共和国利用各种赠款计划,支持针对该领域的广泛的非政府组织项目。劳工、社会事务和家庭部支持性别平等的赠款计划为非政府项目提供支助,除其他外,旨在传播关于性别平等以及必须消除社会中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信息。在我们看来,旨在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并获得公共基金支助的最为重要的非政府组织项目如下 :
77. 非政府组织 Aspekt 名为“粉色和蓝色世界” 的项目——在教育中采取一种性别平等视角以及男女分工的公平性,在中小学教学进程中加强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为将来消除性别隔离做好准备,旨在教学中增加对性别问题的敏感性,特别是增强性别胜任能力。该项目作为社区倡议“ EQUAL ”的一部分,在欧洲社会基金的资助下实施。该项目从 2005 年 3 月持续到 2008 年 10 月底。“粉色和蓝色世界”项目产生了许多成果,在探索提高社会中的性别问题敏感性方面可作为今后工作的基础,尤其是在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教育领域。该项目的结果和最佳做法实例可在项目网站上查阅,网站向有兴趣且有进一步发展潜力的任何人开放。
78. R ú came stereotypy (打破陈规定型观念)项目是由来自兹沃伦的民间协会 Združenie lesníčiek (女林务员协会)执行,并得到政府办公室的财政支助。该项目的目标是防止影响妇女工作和社会地位的一切形式歧视,尤其是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农村地区传统的男性职业领域。该项目的活动涉及有关歧视,尤其是工作过程中的歧视的法律咨询,以及以良好做法实例提供关于歧视的专业信息。在一次活动中,宣布了 2011 年农村妇女竞赛的比赛结果,同时举办了有国际参与的关于打破陈规定型观念的专业研讨会。
79. Esfem 、公民、民族和问责组织、 Možnosť voľby (支持选择)等其他民间协会也实施了类似项目,旨在促进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教育,并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80. 在审查所涉期间举行的公共讨论的主题之一,是离婚后平等的父母权利,即执行 “轮流监护” 。该主题尤其涉及与父亲权利有关的组织,其主要目标是增强法庭,劳工、社会事务和家庭办公室、政治家以及公众的敏感性,并提请关注离婚后的父亲在子女看护问题的诉讼上面临的潜在障碍。
81. 在包括性别平等的人权教育领域, 《 2005-2014 年人权教育计划》 是一份适用于所有儿童、大中小学生(包括少数民族儿童)的重要文书,斯洛伐克共和国教育、科学、研究和体育部负责执行该计划。该计划的监督机构是斯洛伐克国民教育研究所,该研究所也是拟议任务的协调机构,相关任务将与斯洛伐克共和国方法和教育学中心、儿童心理学和病理心理学研究所、国家学校监察局、教育信息和预后研究所、国家职业教育研究所以及参与《人权教育国家计划》编制的非政府组织合作执行。 2008 年以来,该计划已成为小学(基础教育第一阶段)、初中(基础教育第二阶段)和高中(中学)的国家教育计划的内容。它通过与该主题相关的教育领域(即人与社会、人与价值观、艺术与文化以及人与健康等教育领域)以及通过对中小学学校教育计划中的多文化教育、人与社会发展等交叉主题的执行而得到实施。
82. 支持对所有儿童、大中小学生开展人权教育,已纳入业经批准的 每历年的教学组织说明 。它主要通过方法与教育学中心及其各州办事处的授权方案加以执行。提高对包括性别平等在内的人权的认识以及与民间社会合作的主题和人权主题已被纳入各类教育中——通过高级教学人员、教育辅导员、预防协调员的教育,教学法领域的教育、心理学、社会科学和多学科教育、教养科目、教学时间外的培养、学前教育及伦理学等最终专业资格的学习。
83. 2014 年,教育、科学、研究和体育部为中学生主办了第十六届人权奥林匹克年度竞赛。该竞赛的目标是在求学的年轻人中加强斯洛伐克民主的基本支柱,其中尤为强调保护和落实人权,以及增加对人权包括儿童权利的认识和理解。在 2013 年竞赛中,妇女的人权和性别平等成为竞赛主题。
84. 在审查所涉期间,斯洛伐克国家教育研究所与教育信息和预后研究所及国家学校监察局合作执行了 监测和评价校内人权项目 ,该项目包括对九年制基础教育学校和四年制中学的学生进行人权知识测试。同时对挑选出来的教材的人权处理情况进行定性分析。新教材的遴选程序包括核实书中的信息是以一种非歧视方式呈现。斯洛伐克国家教育研究所制定了多文化培养与教育目标和内容,将其纳入国际标准教育分类 0 级和 1 级的 《 国家教育计划 》 ( 2009-2011 年),其包括采取措施防止一切形式歧视、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反犹太主义和其他不容忍行为。在州一级,该问题通过学校教育计划、校内准则和校内守则等被付诸实践。在学校一级,人权和预防毒品协调员、教育辅导员、特殊需要教师及班主任负责执行此项任务。
85. 斯洛伐克共和国通过 宣传运动 对提高人们对人权和性别平等的认识给予适当考虑。 2014 年春季,作为性别平等机构国家项目的一部分,举行了这一领域最大的宣传和媒体运动。此项运动的目标是吸引公众关注男女薪资差距以及妇女工作的薪酬总体更低的现状。
86. 斯洛伐克青年学院—— IUVENTA 开展了人权教育和提高认识活动。 2013 年 12 月,该学院开办了 真人图书馆 ,为读者(大多数人口)与书籍(人口中的弱势群体成员)之间提供了非正式对话的机会。 2013 年,在副总理兼外交和欧洲事务部部长主持下,为各小学举办了题为“ 儿童眼中的人权 ”文化艺术竞赛。
当前形势和发展趋势分析
87. 斯洛伐克社会仍然比较保守,大部分人口宣称信奉天主教。在这种保守环境下,人们强烈拥护夫妻之间和父母之间的 传统、陈规定型的任务和职责分工 。男子养家、妇女照顾子女和持家的家庭模式一直有着很高的接受度。在喜欢强调男女生理差异由此导致“天然”的分工和性别角色的基督教保守环境中,旨在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政策遇到了抵制。
88. 顽固不化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一个后果是,照顾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仍被视为是妇女的工作。仅有少数父亲会休育儿假。男子对家务参与度低以及缺乏公共和私人服务(或没有经济实力)阻碍着许多妇女重返劳动力市场。在斯洛伐克,由于妇女继续承担着照顾受扶养家庭成员的大部分责任,她们在有偿就业世界中的作用也在不断增强,这意味着她们日益 面临着双重责任 。许多妇女在没有相应设备或无法获得服务的情况下看护家中的年长成员。
89. 男女社会地位的一项关键因素是, 有偿工作与无偿工作之间的关系,和男女如何分配无偿工作 。在无偿工作分配方面,有一种长期的性别差异。 2010 年,职业妇女在照顾子女、成人以及家务,即无偿工作中所花费的平均时间是职业男子的 4 倍。
90. 还应当指出, 为人父母后的男女在就业方面也存在着重要的性别 层面 ——家中有六岁以下子女会极大降低妇女的就业率,却能提高男子的就业率。 25-49 岁且有六岁以下子女的妇女的就业率不到 40% ,而同一年龄组且父母身份处于同一阶段的男子的就业率超过了 83% ,有子女的男子与无子女的男子之间的就业率相差 11% ,即有子女的男子比无子女的男子更可能就业,有子女的妇女与无子女的妇女的差异为 -26.7% 。 近年来,妇女的这一差异实际上还在拉大: 2008 年,该差异为 -24.9% 。
91. 每多生一个子女之后,男女的工作薪酬差距就随之加大。这些结构性问题的原因之一在于以下事实,即, 妇女在向有偿工作过渡,但男子并未充分地向家中无偿工作过渡。
92. 关于男女在家中的陈规定型观念也体现在 离婚后选择父母中的一方照顾孩子方面 。在大约 85% 的离婚案中,子女被安排给母亲亲自照顾;在 10% 的案件中,子女被安排给父亲亲自照顾,轮流照顾约占案件总数的 5% 。 这一趋势体现了父母在养育子女方面所扮演的角色,父母和法官双方均存在的陈规定型观念,虽然其他因素也在裁决中起到某种作用(包括父亲一方缺乏照顾孩子的兴趣)。
93. 对于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来说,男女薪资差距最大,这反映出一个现实:相比于妇女,教育投资——人力资本——给男子产生了更好的回报。这种差异主要是由于 以“妇女适合的工种”的陈规定型观念为基础的行业横向隔离 ,对学习专业的选择也体现了这一点。由于历史趋势和性别陈规定型态度,妇女所从事的工作通常被认为价值较低的工作,在以女性为主的行业的收入额中也体现了这一点。虽然妇女接受了很高层次的教育,她们却无法获得平等收入,或只是在非常缓慢地缩小与男子的差距。妇女所承担的过重的养育子女责任及其他结构性障碍降低了教育投资、妇女的才干和对其人力资本利用的回报率。
94. 关于“适合妇女的工作”的陈规定型观念和偏见也体现在 个人选择学习何种专业 上。多年来,在斯洛伐克高等院校毕业生中,虽然妇女所占比例一直高于男子, 但重要的是,要审视一下青年男女完成学业的结构。 最有前景且最易申请合格证的是理工类专业。 2011 年,约 37% 的男性高等院校毕业生(教育分类 5-6 )学的是数学、理科和工科专业。 从女性情况来看,所有专业 5-6 教育分类毕业生中仅有 11.6% 选择上述专业,且在过去十年里该比率一直维持在 16% 至 11% 之间 。 教育系统同时也是劳动力市场的一个经济部门,一方面女教师人数占绝对优势,但也存在一种分层结构:随着教育级别的增多,妇女在教师中所占比率愈低。 2011 年,小学(教育分类 1 )教师中有 89% 为女性,中学(教育分类 3 )教师中有 71% 为女性,在高等教育(教育分类 5-6 )教师中,女性仅占 44% 。 20 1 1 年,教育部门内未经调整的两性薪资差距为 16% 。
第 6 条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贩运妇女
立法和政治措施
95. 斯洛伐克共和国通过了一些措施和倡议,以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交叉性质和难度,包括长期以来是一个禁忌领域,未解决的问题已成为生活中的常态或陈规定型部分的现实,导致了问题的增加和积累。出现这种局面,不仅是因为受社会中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误解或不正确态度的影响,同时也是因为在援助此类暴力行为受害者方面缺少协调、专业且完善的服务。斯洛伐克政府深知这些弊病,并寻求改变这种不利局面,因此在本次审查所涉期间,通过了两项 《防止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行动计划》 ,两项计划分别覆盖 2009-2012 年和 2014-2019 年。
96. 2008 年,《 2005-2008 年预防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行动计划》执行情况评价报告得出结论,若干任务已完成。遗留的问题之一是,向遭受暴力侵害妇女所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还不够。该问题尤其牵涉到符合欧洲标准的服务可得性和质量,在州一级对专业支援人员的工作协调以及对该领域服务的资助。报告强调,有必要通过在斯洛伐克各州创建协调干预小组,充分协调为暴力行为受害者提供的援助的所有内容。报告还强调有必要提高对与暴力行为受害者有接触的所有专业人员培训的质量。 2009-2012 年采取了收集统计数据、获取研究数据的措施,用以改进预防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各项活动,发现继续采用该措施十分重要。
97. 执行《 2005-2008 年预防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行动计划》规定的各项任务的发现,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由斯洛伐克共和国内政部、教育部、劳动部和卫生部及其他机构和机关,尤其是自治州在其管辖权限内应对,应对时要通过这些机关预防、消除和援助针对个人犯罪受害者的标准程序和政策。通过上述机构专家之间以及与区域和公共机构及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可确保获得充分而全面的援助。
98. 《 2009-2012 年预防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行动计划》 ( 2009 年)建立在《预防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的国家战略》行动目标的基础上,并依据国际文件和惯例的新经验和新要求编制。相关任务放在上一次报告的框架下,主要通过具体措施制定,包括向研究领域发布统计成果和监测情况。该材料还由以下三个延伸领域来补充:对专业支援人员的教育及提高其认识、工作场所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以及与暴力活动行为人的合作。
99. 《 2009-2012 年预防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行动计划》以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为依据。由于在处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方面拥有多年的经验及专业知识,非政府组织在执行行动计划方面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与上一份计划相比,《 2009-2012 年行动计划》涵盖更多形式的暴力行为,但仍未涵盖业已界定的一切形式暴力行为。个中原因是,由于斯洛伐克共和国的文化和传统,一些形式的暴力行为没有发生,一些形式的暴力行为是其他行动计划的主题,而其余的各种暴力行为将通过未来的后续行动计划加以应对。
100. 2013 年,劳工、社会事务和家庭部提交了 《 2014-2019 年预防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行动计划》 草案 ,目的是制定、执行并协调一项国家综合政策。拟议的《 2014-2019 年预防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行动计划》在 2013 年 12 月 18 日斯洛伐克政府会议上介绍并获得批准。尽管在继续执行上一项行动计划所设定的任务,近年来还根据《国家行动计划》就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发起特定运动,但必须承认,斯洛伐克共和国仍没有向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援助或直接预防此类暴力行为的协调一致的体系。拟议的国家行动计划的目标是,就预防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制定、执行和协调一项全国性综合政策。该计划包括一些具体建议,如制定一部关于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法律,建立一个协调方法中心,以及支持该领域的服务、教育和认识活动。
101. 打击贩运人口努力的一份重要战略文件是, 《 2011-2014 年打击贩运人口行为国家方案》 (由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 2011 年 2 月 16 日第 96 号政府决议通过),目的是制定全面有效的国家战略以打击贩运人口行为,该国家战略支持各行为方在消除贩运人口风险、预防贩运人口罪行方面,以及在创造条件为贩运人口受害者提供支助和援助,并确保对其人权和尊严的保护方面建立相互谅解和协调一致的活动。
102. 一项当务之急是,为批准 《欧洲委员会防止和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和家庭暴力公约》 做好准备,包括为履行其中所做的承诺进行立法修正。
103. 性别平等和机会均等司每年编制一份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报告》 ,旨在评价为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受害者所提供干预的范围和实效。
104. 《 2009-2012 年预防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行动计划》为警察部队常务委员会的刑事警察办公室安排了一项任务:编制《 2008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0 年 3 月 31 日期间从共同居所驱离的监测报告》 。该报告涉及修正《警察部队法》,增加警官将罪犯从共同居所驱逐 48 小时的权力范围。经验表明,在若干案件中, 对暴力活动行为人的 48 小时 驱逐期如果适逢周末、公共假期或非工作日,结果会导致受害者没有足够的机会对其遭遇做出体制安排。该法令随后得到修正,以便不将周六、周日或公共假期计入驱逐期。驱逐期现在仅计算工作日,受害者及主管当局有更充足的时间处理相关问题。由内政部编制的监测报告反映了对上述修正案提出了积极的反馈意见。
105. 斯洛伐克共和国目前正在准备批准于 2011 年通过的 《欧洲委员会防止和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和家庭暴力公约》 (伊斯坦布尔,《欧洲委员会条约汇编第 210 号》,下文称为“《伊斯坦布尔公约》”)。斯洛伐克共和国于 2011 年 5 月 11 日在伊斯坦布尔签署了该公约。《公约》是这一领域覆盖范围最广的国际文件,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采取零容忍政策。它是欧洲一级第一份旨在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的全面且具有明确法律约束力的文书。《公约》中所载的人权标准是供进一步讨论的里程碑。《公约》认为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是侵犯人权行为,也是对妇女歧视的形式之一。歧视妇女是对性别平等和男女权利平等原则的否定。《公约》预见建立一个由独立专家组成的国际小组( GREVIO ),以在国家一级监测其执行情况。
106. 在国际范围,斯洛伐克共和国是首个签署《伊斯坦布尔公约》的欧洲委员会成员国,于 2011 年 5 月 11 日《公约》开放供签署之日在伊斯坦布尔签署。通过签署该公约,斯洛伐克共和国明确表明,它将不会对当代斯洛伐克社会未能幸免的负面现象无动于衷。该公约是一份具有主宰性质的多边国际条约, 一份关于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国际条约,一份直接确定自然人或法人权利和义务的国际条约,以及一份需要法律配套执行的国际条约。根据《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第 7 ( 4 ) 条,在批准前需获得斯洛伐克国民议会的同意。依据《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第 7 ( 5 ) 条,该公约比法律具有优先权。政府在 2011 年 5 月 4 日会议中审议了《公约》,会上通过关于斯洛伐克共和国签署《公约》的第 297 号决议,但须获得批准。考虑到《公约》涉及范围广,对《公约》的立法影响及设立一个中央协调机构(《公约》第 10 条)的必要性进行了简要分析,目前有必要通过若干额外的立法修正案,并制定中央体制安排,以便《公约》在斯洛伐克得到执行。为此,劳工、社会事务和家庭部编制并向政府办公室提交了一份为预防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成立协调方法中心的计划,该计划将通过挪威赠款(挪威财政机制)执行,完成执行该计划是斯洛伐克共和国批准《公约》的先决条件之一。
107. 关于该公约的一次主要国际会议于 2011 年 11 月 29 日在巴西利亚举行。会议题为“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的有效方式”,由欧洲委员会与斯洛伐克共和国司法部及挪威赠款共同主办。欧洲委员会 18 个成员国代表以及 2009-2014 年间挪威赠款的受益国代表参加了会议。
108. 上一次报告阐述了刑法如何惩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详情。近年来,斯洛伐克共和国通过了 一系列立法修正案,影响到《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及其他法令 的各项条款,对各种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贩运妇女行为的法律惩处产生了重大影响。
109. 《刑法典》 的条款保障受害者通过执法当局的信息义务,获得法律援助。相关立法也促进受害者援助组织的活动,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主张时以及在民事诉讼中,现行法律确保通过 法律援助中心 获得免费法律援助。
110. 2008-2013 年, 《刑法典》 在预防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方面做了一些重大的立法变革。这些变革包括,通过修正《刑法典》第 300/2005 Coll. 号法令, 详细说明并扩大了罪行的现行构成要素,并引入了罪行的新构成要素。 关于《公约》的执行情况,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从广义上讲已被纳入对现行《刑法》所涉犯罪行为的定义中,特别是:
a ) 危害生命和健康罪(对妇女的肉体暴力形式):预谋杀人(第 144 条)、谋杀(第 145 条)、过失杀人(第 147-148 条)、致死(第 149 条)、非法堕胎(第 150-153 条)、辅助自杀(第 154 条)、身体伤害(仅第 155 和第 156 条)、未经许可摘除器官、组织和细胞以及非法绝育(第 159-160 条);
b ) 危害人的尊严罪(对妇女的肉体暴力形式):强奸(第 199 条)、性攻击(第 200 条)、性虐待(第 201-202 条);
c ) 危害家人和青年人罪(对妇女的经济暴力和心理暴力形式):无视扶养义务(第 207 条)、虐待关系亲近的人或受照顾的人(第 208 条);
d ) 危害其他权利和自由罪:淫媒或教唆卖淫(第 367 条)
111. 现行《刑法 典 》对“虐待关系亲近的人或受照顾的人”(第 208 条)的定义非常广。依据《刑法 典 》第 208 ( 1 )条
“凡是通过以下行为虐待一名关系亲近的人或由其照顾或扶养的人,导致被虐待者人身或精神伤害者:
a ) 殴打、脚踢、击打等导致各类受伤或烫伤,羞辱、蔑视、长期骚扰、威胁、致人恐惧或压力、强制隔离、情感敲诈或其他行为,由此危及其身心健康或损害他 / 她的安全,
b ) 无正当理由剥夺食物、休息或睡眠或拒绝给予必要的个人照顾、衣物、卫生、保健、住房、扶养或教育,
c ) 强迫乞讨或反复表演活动,导致他 / 她产生与其年龄或健康状况不相称或可能损害其健康的身心负担,
d ) 将他 / 她暴露于可对其健康产生伤害的药品的影响下,或
e ) 无正当理由限制他 / 她获得其有权使用的财产,将被处以 3 至 8 年的监禁。
罪犯将被处以 7 至 15 年的监禁,如果他 / 她犯有第( 1 )款所列罪行,
a ) 并由此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
b ) 出于特殊动机,
c ) 并在过去 24 个月内曾被判处此类罪行或因此类犯罪刑满释放,或
d ) 以一种更加严重的方式。
罪犯将被判处 15 至 25 年监禁,或是终生监禁,如果他 / 她犯下第( 1 )款所列罪行,并因此导致对多人的严重伤害或致多人死亡。
112. 2011 年 9 月 1 日生效 的 《刑法典》 ,在第 360a 条下列入了严重骚扰罪的一个构成要素,以将 “盯梢”定为刑事犯罪 ,即,长期骚扰另一人,给予被骚扰者足够的理由担心其生命安全或健康,或者是其亲近的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或严重影响其生活质量。
113. 有关 2013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的第 2011/36/EU 号 指令的贯彻情况,已在《刑法典》第 179 ( 1 )和( 2 )条贩运人口罪定义中,作为强制服务和“剥削犯罪活动”一种特殊形式纳入了“ 绑架”和“乞讨”说法。同时,作为贩运人口特殊形式之一,依据先前的经验,将 “强迫婚姻” 也纳入进来。
114. 在我们看来,另一项重要举措是,最近对第 215/2006 号法令的修正,该法令是关于 对暴力犯罪受害者的补偿 , 于 2013 年 7 月 1 日 生效, 依据该法令,强奸、性攻击和性虐待罪行的受害者 有权因其所受的非物质伤害获得补偿 。修正案明确规定,强奸、性攻击、性虐待受害者有权因该罪行所导致的身体伤害以及因而产生的非物质伤害(精神创伤、压力、焦虑或沮丧)而获得补偿。
115. 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修正关于 警察部队 的法令,该法令于 2008 年 12 月 15 日起生效。修正案增加了警察部队的权力,将施暴者从与其同居者身边驱离。依据经修正的关于警察部队的第 171/1993 Coll. 号法令第 27a 条,警官有权将某人从一处住宅、公寓或与处于风险者的共同居所内,或从其附近驱离,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以下推测合理,即被禁者将对处于风险者的生命、健康或自由实施袭击,或对处于风险者的人的尊严实施严重攻击,特别是在以前发生过此类攻击的情况下。从共同居所中驱逐包括禁止被驱逐者在 48 小时驱逐期内进入共同居所。警官有权在此类人员缺席的情况下将其驱逐。在从共同居所驱逐期间,如果要求法院发布强制令,则从共同居所驱逐的期限将延长,直到法院就该要求做出的裁定生效为止。
116. 《民事诉讼法典》 得到修正,并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此次修正是根据对警务工作中使用所述条款开展的一项评价。修正案调整了从共同住所驱离的驱逐期,从而使周六、周日和公共假期等不计入 48 小时的驱逐期。驱逐期从下一工作日倒数计算。
117. 在发生社会危机时,自然人或其家人的生命和健康处于风险之中,需要社会服务机构采取立即行动,因此,对 《社会服务法》 的修正引入了“性别暴力”一词,该修正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该修正使得在应急住宿设施内提供社会服务且仅针对某些既定目标群体有了可能(例如面临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风险的客户,或者是暴力犯罪行为受害者)。允许隐瞒客户的住址,并为其提供匿名服务,以保护其生活和健康。目前此项法律允许在应急住宿设施内为特定的目标群体,包括处于暴力风险的妇女提供专业的社会咨询和服务。
118. 斯洛伐克卫生部发布了该领域正在审查的大量专门文件,包括 2008 年出版的 《保健专业人员为受暴力威胁妇女提供保健的专业程序指南》 。 2010 年,卫生部编制了关于保健提供者举报 18 岁以下者遭受性虐待可疑案例的程序指南, 并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卫生部期刊第 58 卷第 4-6 部分 中出版。 2010 年,该部发布了关于预防入住医疗保健机构的病人之间暴力行为的专业指南,并在 斯洛伐克共和国卫生部期刊第?卷第 12-18 部分中出版。 2012 年,该部发布了关于 忽视或虐待未成年人 的症状及诊断指南,以及关于保健提供者举报忽视或虐待未成年人案例的程序指南,并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卫生部期刊第 60 卷第 39-60 部分中出版。
119. 2013 年起草了一部新法律,关于 国家卫生信息系统 的第 153/2013 Coll. 号法令,其附件 2 第 12 点阐述了相关人员个人数据的处理程序,以“对怀疑处于忽视或虐待风险的人以及遭受暴力侵害的人进行全国登记”。
120. 斯洛伐克政府罗姆社区全权代表办公室 积极参与 保护妇女,特别是罗姆族妇女免遭性剥削权利 的工作,此项工作由相关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和专家组(例如预防贩运人口多学科工作组内的打击贩运人口专家)以及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顾问机构完成。合作编写的文件包括相关的预防犯罪战略、打击极端主义构想、预防一切形式歧视、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反犹太主义和其他不容忍行为的行动计划。 斯洛伐克政府罗姆社区全权代表办公室 还参与合作编写 《确定罗姆社区贩运受害者的方法援助》 。该指南的目的是,为该弱势群体加强预防性和提高认识活动,由熟悉罗姆社区自然环境的专业支援者(例如当地社区工作者和社区工作人员)负责执行,以期更好地确认边缘化罗姆社区的贩运受害者。
121. 斯洛伐克政府罗姆社区全权代表办公室开展了以下活动,主要涉及实地社会工作:
解释“贩运人口”这一术语 ;
为在各中学求学的青年妇女和女孩开展预防性工作,以保护其免遭虐待 ;
向青年妇女和女孩传播关于贩运人口风险和后果的信息,以及移民获得合法和非法工作的各个方面 ;
识别通常对利用父母贫穷的儿童贩运者(父母可能将子女卖给贩运者,以清还债务或获取收入,或由于儿童憧憬更好的教育或生活而成为诈骗行为受害者);
就剥削方法、招募方法、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家发出警示。
体制发展
122. 早在 1999 年就依据一项关于预防犯罪的政府决议设立了 预防和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和家庭暴力专家组 。该专家组依靠联合国编制的、旨在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示范战略和实用措施。另一个暴力侵害妇女问题专家组在 政府预防犯罪委员会 内运作。该专家组是政府预防犯罪委员会的专门机构。作为一个部门间机构,它与各部委和其他中央行政机构、社会伙伴、市政当局、高层级领土单位、地方行政机构、非政府组织、非盈利组织、研究机构和学术机构开展合作。在其各项活动中,该专家组按照斯洛伐克共和国的国际承诺,以及作为欧盟成员国所做的承诺和对普遍适用的法律法令的承诺,重点完成同促进预防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相关的任务。
123. 对该领域体制框架的另一个贡献是,在政府人权、少数民族和性别平等理事会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内,设立一个单独的 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工作组 。 2012 年,该委员会讨论了与改进对家庭暴力、性虐待和虐待受害者援助有关的议题。
124. 根据社会服务提供者中央登记中心提供的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数据, 共有 68 个社会服务提供者经登记向受到其他自然人行为威胁或此类行为受害者提供应急住宿服务。由劳动与家庭研究所开展的 社会服务监测 表明,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各州,妇女可获得 52 个社会服务提供者为该目标群体提供的服务。其中 16 个社会服务提供者最有可能达到欧洲委员会的最低标准,并能为遭受暴力的妇女提供真正专业的服务。其中一些提供者主要侧重于家庭暴力或保护儿童免遭暴力。 对处于暴力风险的妇女,共计提供了 238 个床位,供她们及其子女居住,有 75% 达到了欧洲委员会的最低标准。
125. 目前,我国正在编制一份 为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体制性支助的框架 。为加强体制性支助,将 在欧洲社会基金总额达约 300 万欧元的资助下,执行一个国家项目 ,目的是改进对遭受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的援助,并确保各州的社会支助服务的可得性。该项目的主要内容是,在存在相关设施的地区支持为妇女提供庇护(妇女的安全之家)及相关社会服务,同时在斯洛伐克全国各地建立并营运新设施,以此确保每个自治州在本州内就能解决这个问题。这些设施将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及其子女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目前,此类服务的供应在斯洛伐克仍有限;仅在少数州由非政府组织零星提供,相互之间也没有联网或合作。该项目将制定并试行一种由以下机制联网组成的危机干预综合体系 :
一个 全国性全天候免费热线电话 ,旨在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法律、心理和其他咨询服务,必要时联系咨询中心,并确保妇女获得适当照顾;
一个特定的社会服务网络 ,各咨询中心向妇女及其子女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在第一阶段,将向现有的咨询中心提供支助。最终应当建立 20 个新的咨询中心,覆盖斯洛伐克全国各地。
一个妇女安全之家网络 ,将以住宿形式向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及其子女提供全面而专业的援助,直到该妇女的问题得到解决。在项目结束时,将在斯洛伐克全国各地建立 110 个家庭场所(一个家庭场所可容纳 1 个母亲 +2 个孩子居住)。
126. 我们有望在 2014 年年中启动一个项目,建立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协调方法中心 (下文称为“协调方法中心”),其职能将是管理两种形式暴力的预防和消除工作。将在协调方法中心内设立一个专家组,负责协调和监督系统预防和干预措施,以支助受害者,同时在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和 家庭暴力领域提供服务。协调方法中心的目标是,通过预防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及儿童行为的相关服务提供制定统一业务守则,确保对个别活动进行专业协调,从而为专业支援人员的多机构合作创造条件,并建立一套培训系统,同时开展研究、监测及提高认识活动。
127. 建立并扩大支助系统、为各项活动提供额外供资以及承担研究、教育、宣传及其他软活动的成本所需的补充性供资,将通过 挪威赠款 提供,该赠款将与社会救急基金支助的一个项目一并建立一项基金,为妇女及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有效支助。 挪威赠款 提供 拨 款 的总金额约为 800 万欧元。 划拨到国家一级、用于今后三年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总金额约 1 200 万欧元。
128. 除此项拨款外,一项重要的财政机制是,通 过自治州支助社会服务 ,这些州向授权组织提供支助,此类组织依据关于社会服务的第 448/2008 Coll. 号法令,向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特别咨询服务。向此类组织提供支助取决于自治州可利用的机会,斯洛伐克此类支助的总额每年估计约为 300 000 欧元至 500 000 欧元。对应急食宿设施及妇女收容所的支助要高出许多,约保持在每个自治州 50 万欧元,即每年 400 万欧元的水平。但是,多数此类设施为广泛的目标人群提供食宿,因此很难算出与家庭暴力受害者相关支出的具体金额。
129. 斯洛伐克共和国内政部通过 支助和保护贩运人口受害者方案 向贩运人口受害者提供援助和保护。按照平等和不歧视原则,并根据受害者个人需求,向贩运人口受害者提供了各种照顾,无论受害者是斯洛伐克共和国公民还是外国人或无国籍者。在该方案下,非政府组织基于与内政部缔结的从斯洛伐克共和国国家预算中提供资金的合同,参与提供全面照顾。
130. 依据《打击贩运人口国家方案》,内政部于 2008 年 9 月 4 日发布了一份内部条例,建立了打击贩运人口活动多学科工作组,以对该领域出现的需求和挑战进行及时应对。工作组致力于预防人口贩运以及为贩运人口受害者提供全面照顾。该内部条例定期更新,以回应实际当中出现的需求及组织变化。
131. 在内政部内部,贩运人口问题由 打击贩运人口和预防犯罪信息中心 监督 。打击贩运人口和预防犯罪信息中心是依据关于预防犯罪和其他反社会活动的第 583/2008 Coll. 号法令成立的内政部无法律行为能力的机构之一。其职责之一是收集和处理相关数据,以编制贩运人口问题的统计和分析,该中心还管理着一套贩运人口信息系统。
对专业人员及舆论的教育和宣传
132. 经修正的关于司法学院的第 548/2003 Coll 号法令,将 司法学院 作为斯洛伐克共和国司法部一个编入预算的机构。该学院从 2004 年 9 月 1 日起开始活动,职责是为法官、检察官和法院其他人员以及见习法官和见习检察官提供、组织和开展教育。 2006-2013 年期间,司法学院以心理学讲座形式开办了关于保护人权的职业培训活动(研讨会、讲座等),其中包括妇女权利、出于种族动机的犯罪和更广阔背景下的歧视问题。
133. 监狱和法院卫队 (下文称为“卫队”)通过在卫队教育学院为卫队官员开展的职业培训,向卫队成员提供人权,特别是预防 一切形式歧视、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和其他表现形式不容忍行为 的系统教育。卫队官员和卫队雇员 2004-2015 年教育理念在“法律基础”科目中纳入上述问题。基本的职业教育专门用 5 个学时教授该科目,其中 3 个学时专用于讨论与罗姆少数民族有关的问题。专业职业培训另外增加 2 个学时,以在“监狱系统和监狱组织”科目下讨论该议题。
134. 在 卫队总部 内,预防一切形式歧视、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和其他表现形式不容忍问题主要由还押和监禁部负责处理,该部过去曾与民间协会和基金会合作主办“卫队官员周末培训方案”,其中一部分专注于预防监狱系统内一切形式歧视、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和其他表现形式的不容忍行为,该部计划组织类似活动,并正为人权教员编写培训课程。
135. 在 警察部队常务委员会 中,刑事警察办公室近年一直参与为警官开办的多 种 职业培训活动,且培训活动侧重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警察部队常务委员会与民间协会 Pomoc ohrozeným deťom – Centrum Nádej (援助有需要的儿童 — 希望中心)建立合作关系,合作实施一个旨在消除家庭暴力的项目,该项目涉及采用 “SARA DV” 方法,作为警察部队基层单位执勤警官预判发生家庭暴力可能性的一种辅助性判断方法。警察部队各州总部的警官、警察学院教职人员以及警察部队常务委员会官员都参加了该方法的培训。到 2012 年底,共计 1 608 名警官接受了培训。上述项目的合作受警察部队常务委员会正规警察司监督。
136. 与警察学院合作,并在警察学院和警察部队常务委员会刑警办公室监督下,向警方调查人员提供了一系列关于家庭暴力案件调查的职业培训课程。
137. 2011 年,在赠款计划支助下,开展了名为“ Fenestra 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16 日运动 ”的运动。该运动包括一项题为“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非时尚 — 行动起来!”的竞赛,公众可通过参加竞赛赢取奖金。参赛作品可以是照片、海报或视频短片。该运动的其他活动包括:题为“帮助的桥梁 —— 从良好的意图到良好的合作”的区域会议;一部名为“事件:第五条道路”的舞台情景剧,展示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摈弃,以及名为“向暴力行为吹口哨!”的公共活动,该活动基于秘鲁妇女在 1970 年代采用的一种吹口哨的方式,以防止来自伴侣的暴力行为。
138. 斯洛伐克妇女联盟 等其他民间协会也开展了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有关的活动。在由雅芳公司支助的一个项目的试点阶段,为布拉迪斯拉 发 自治州的 30 所中学举办了研讨会,同时还为布拉迪斯拉法和特尔纳瓦州劳工、社会事务和家庭办公室的社会工作者,以及国家一级的法律援助中心举办了长期培训。 2011 年,妇女联盟继续在特尔纳瓦大学法律咨询所提供两学期的“ 家庭暴力 ”课程。
139. 斯洛伐克罗姆人文化协会与政府罗姆社区全权代表办公室合作,执行了名为“在罗姆社区内防止贩运人口”的预防性项目。上述项目的基本目标是,在班斯卡-比斯特里察州被社会排斥的罗姆社区,改善地方一级与贩运人口相关的预防和提高认识措施及社会干预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该项目的具体目标是,通过增加知识界和民间社会活动、社区社会工作者以及贩运人口领域的工作人员来提高专业标准,提高目标人群对相关问题的认识,重点是来自已确定地区的罗姆族妇女和女孩,提高各主体、组织和对该问题感兴趣的个人的部门间合作的效率。
当前形势和发展趋势分析
140. 欧盟基本权利机构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的调查结果显示,斯洛伐克共和国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流行率接近于欧盟的平均水平。在斯洛伐克的答卷者中,有 23% 的人表示他们作为成人曾经遭受过来自其伴侣的肉体暴力或性暴力侵害 (欧盟平均数为 22% ) ,有 34% 的人表示其曾经遭受过来自男性的暴力侵害(欧盟平均数为 33% )。去年一年,有 6% 的妇女称其遭受过来自伴侣的暴力侵害, 10% 的妇女称其遭受来来自男性的暴力侵害。在我们看来,关于对受害者援助的调查结果令人不安,仅有 8% 的妇女联系过警方,仅有四分之一多一点( 27% )的妇女知道至少一处为处于暴力风险的妇女提供援助的机构。 40% 的斯洛伐克妇女曾在成人期遭受过性骚扰,其中 22% 遭受过更为严重的骚扰,即非语言形式骚扰。
141. 2008 年开展的关于斯洛伐克共和国暴力侵害成人期妇女的研究也得出类似结果。 21.2% 的妇女遭遇过来自现任伴侣的暴力侵害, 27.9% 遭受过来自前任伴侣的暴力侵害。 妇女一生中遭受过来自现任或前任伴侣暴力侵害的占 39.2% 。
142. 斯洛伐克犯罪受害者调查 的相关数据记录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年度情况。妇女受虐待频率是男子的 2-3 倍。自 2007 年以来,在男女虐待行为流行率方面出现了一种上升趋势。 2010 年,虐待行为影响了 8.6% 妇女和 5.2% 男子(调查期限为 2009 年 7 月 1 日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2011 年的年度虐待流行率为:妇女 6.8% 、男子 1.7% (调查期限为 2010 年 9 月至 2011 年 8 月)。
143. 妇女最经常遭受其伴侣的虐待。遭伴侣(前任或现任)虐待的妇女占 2010 年虐待案件总数的 57% 、占 2011 年虐待案件总数的 61.7% 。 2010 年,遭现任或前任伴侣虐待的男子占虐待案件总数的 12% , 2011 年占 37.5% 。男女遭受虐待频率处于第二位的是父母(亲生或继父母),男子施虐比妇女多。
144. 仅有五分之一不到的男女虐待受害者联络过警方 —— 19% 。 联络警方最常见的原因是需要帮助( 70.8% )和试图防止再犯( 50% )。三分之一的受害者联络警方,是因为希望犯罪人得到惩罚。
145. 最近四次的斯洛伐克犯罪受害者调查发现, 15 岁及 15 岁以上人口中的性暴力,即强奸和性虐待的年度流行率在 1% 至 2% 之间,受害者几乎全是妇女。 这意味着在 15 岁及 15 岁以上人口中,每 50 名妇女中就有 1 名曾在过去的 12 个月里遭受到强奸或性攻击。 在审查所涉期间所开展的其他调查发现, 2010 年 9 月至 2011 年 8 月, 15 岁及 15 岁以上的女性人口中有 2.14% 至少遭受过一次性暴力和强奸行为的侵害。在多数案件中,性暴力犯罪人是受害者的熟人。受害者不认识犯罪人的情况仅占案件总数的 35% 以下。在受害者认识犯罪人的案件中,作案者通常为同事( 17.4% )或朋友( 13% )。
146. 2011 年,总共有 74% 的性暴力受害者未联系过警方, 2010 年的数据为 67% 。不向警方报告性袭击案件的最常见原因是:“担心犯罪人报复”( 39.1% ),“警方毫无作为”( 30.4% )以及“担心遭到粗暴的问询”( 26.1% )。报告性暴力案件的原因是,惩罚犯罪人( 21.7% )、试图防止重犯( 17.4% )以及需要帮助( 8.7% )。
147. 家庭虐待行为的年度流行率在经历五年的峰值后, 2010 年略下降。 即便如此,警方在 2012 年通报了 11 起谋杀妇女、 8 起谋杀男子案件,都是以私人关系为动机。 长期存在的暴力行为,尤其是伴侣之间的暴力,需要更加有效和高效的解决方案。
148. 相比于真正的流行率, 依据《警察部队法》第 27 条被从共同居所驱离的人人数非常少。 每年的人数为 230 到 280 人 之间。在被驱逐的案件中, 98% 是男性,其中 76% 为受伤害妇女的亲密伴侣。作为让妇女稳定其境况并采取进一步措施以解决暴力案件的一种工具,考虑到申请临时强制令的数量很少,以及法院发放的强制令数量甚至更少的现实,当前的驱逐机制( 48 小时驱逐期)的有效性受到怀疑。
149. 刑法保护妇女免受暴力侵害的有效性可从定罪率中看出,即从被宣判犯有暴力侵害妇女罪的人数中看出。定罪率的计算是取被宣判犯有暴力侵害妇女罪人数与警方查明的此类罪行受害妇女人数的比值。 2006-2010 年期间,虐待亲人或受看护者罪行的平均定罪率(依据《刑法典》第 208 条)为 65% (在 2007 年的 48% 到 2010 年的 84% 之间)。强奸罪(《刑法》第 199 条)的平均定罪率仅为 28% (在 2007 年的 24% 到 2006 年的 33% 之间)。受害者与定罪者人数的差异,事实上是由于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逐步减少。在检察官办公室准备案件时,被指控犯有指定罪行的人数比警方查明的所有案件数量少 50% 。
图 1 :虐待行为受害妇女人数与被定罪人数以及强奸受害妇女人数与被定罪人数( 2009-2010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警方查明的虐待行为受害妇女人数虐待妇女行为定罪数量 特定年份警方查明的虐待行为受害妇女人数与虐待妇女行为定罪数量(绝对数量,2006-2012年) |
年 年 年 年 年 警方查明的受害妇女人数强奸妇女行为定罪数量 特定年份警方查明的强奸行为受害妇女人数与强奸妇女行为定罪数量(绝对数量,2006–2010年) |
资料来源:2斯洛伐克共和国统计局,基于内政部和司法部提供的数据。
150. 警察部队常务委员会的警务信息系统部管理着警察部队的犯罪统计信息系统( Evidenčno-štatistický systém criminality —— 用于监测犯罪的循证统计系统) ,该系统收集并记录关于罪行、犯罪人和犯罪受害者的数据。该系统对信息进行处理,除其他外,以编制涉及暴力侵害妇女、男子和儿童行为的标准或非标准报告,用于警察部队的犯罪预防和分析及管理活动。来自犯罪统计信息系统的报告将通过警察部队常务委员会的国际警务合作办公室,向斯洛伐克共和国统计局、其他国家行政机构及其他国家提供。
表 2 报告所涉期间按年份分列的选定暴力犯罪及道德败坏罪行受害者概览( 2008-2013 年)
2008 年 |
2009 年 |
2010 年 |
2011 年 |
2012 年 |
2013 年 |
|
暴力犯罪行为 |
||||||
谋杀罪 其中,妇女 |
94 24 |
78 32 |
82 31 |
88 31 |
63 18 |
78 23 |
抢劫罪 其中,妇女 |
1 217 353 |
1 078 366 |
908 307 |
671 260 |
764 253 |
637 203 |
虐待亲人或被看护者, 其中,妇女 |
497 377 |
371 277 |
279 207 |
343 246 |
284 209 |
268 184 |
道德败坏罪 |
||||||
强奸 ( 仅统计女性受害者 ) , 其中,妇女 |
152 152 |
142 142 |
117 117 |
150 150 |
88 88 |
91 91 |
性虐待 其中,妇女 |
387 333 |
396 225 |
369 309 |
542 437 |
497 412 |
482 414 |
贩运人口 其中,妇女 |
11 9 |
9 7 |
9 4 |
19 8 |
23 13 |
11 5 |
资料来源: 3 警察部队常务委员会警务信息系统部 。
边缘化的罗姆社区
151. 暴力侵害罗姆族妇女, 特别是侵害处于非融合环境下的妇女需要格外重视。虽然未就暴力侵害罗姆族妇女开展普遍的或人种学方面的研究,但多项局部研究结果表明,罗姆族妇女遭受了大规模的性别暴力侵害。据估计,妇女总人口的五分之一遭受过伴侣的暴力侵害,非融合环境下罗姆族妇女的受害率为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 这些社区妇女的贫穷状况使其极其依赖男性伴侣或社区。 人们通常期望妇女不外出工作。因此,女孩经常甚至未读完小学(低级中等教育)。涉及买卖妇女或强迫婚姻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此类暴力行为有一个共同特点,但以不同的形式呈现(殴打、虐待、卖淫、贩运妇女)。仅在妇女遭到严重伤害时,社区才会出面干预其伴侣的暴力行为。即便到那时候,预计妇女也将继续维持这段暴力关系。如果罗姆族妇女被强奸,她通常被迫与施暴者共同生活。相比与强奸犯共同生活,非处女和不结婚更令人羞耻。
152. 另一方面,在来自非融合环境下的罗姆人中, 70% 的答卷人表示不接受暴力行为——男子殴打妇女, 24% 答卷人认为此类暴力行为情有可原,仅 4% 认为很正常。罗姆族男子更倾向于视殴打妇女为正常的事,且可能比罗姆族妇女(总共约 10% 的妇女更加容忍)更认为是情有可原。同时,非融合罗姆社区中有关男女的定型观念,以及男女之间严格的劳动分工比主流人口更为显著,由此可能导致暴力侵害罗姆族妇女行为的发生和持续存在。
153. 为此,应对出于强迫卖淫或性剥削目的而 贩运妇女 给予特别重视。此类妇女的概况如下:主要为 15-25 岁年轻妇女,多为罗姆族裔且未完成初等教育,信息闭塞,来自社会弱势背景,且主要出于挣钱轻松的动机。 2004-2007 年期间,国内贩运案件,即妇女来自斯洛伐克且在斯洛伐克境内被贩运,是斯洛伐克妇女被贩运到国外案件的 2 倍。
154. 2008-2011 年期间,共有 36 名妇女和 10 名男子作为贩运人口受害者被警方记录在案(依据《刑法典》第 179 条)。 2008-2010 年期间,共有 68 人依据支助和保护贩运人口受害者方案获得援助;其中, 42 人为妇女,且 60% 以上的作案目的是意图进行性剥削或强迫卖淫。其他案件则与强迫劳动和强迫乞讨有关。
155. 2013 年,两个非政府组织和一个国际组织 向贩运人口受害者提供照顾 。 2013 年, 30 人参与旨在支助和保护贩运人口受害者的方案,并获得综合援助。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共有 36 名贩运人口受害者获得该方案的支助和保护。在 2013 年参加该方案的总人数中,有 21 名女性受害者和 9 名男性受害者。
第 7 条
政治和公共生活
156. 妇女担任斯洛伐克决策职务情况从很低到占绝对多数(在司法部门)均有。最严峻的情况是,在斯洛伐克政界高层职位中,妇女长期处于边缘地位。 要达到能真正影响决策的最低门槛,即三分之一的代表权,仍有必要使妇女目前在议会的人数翻番。
157. 与男子相比,妇女 在多数最高机构和中央级国家行政机构中只有少数人任职 。她们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法院中任职人数最多,该宪法法院院长由一名妇女担任。妇女所占比例必须放在总体背景下看待,即高级职位中的妇女人数很少,一两名妇女 任 职即会增加妇女的任职比率。
表 3 :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情况
指标 |
女 |
男 |
两性差距绝对值 |
在欧洲一级政治参与情况 ( 按百分比计算,欧洲议会, 2013 年 ) |
38.5 |
61.5 |
23.0 |
在国家一级的政治参与情况 ( 按百分比计算 ,国家议会 2013 年 ) |
16.0 |
84.0 |
68.0 |
在国家政府的政治参与情况 ( 按百分比计算, 2013 年 ) |
7.7 |
92.3 |
84.6 |
州议会领导层的政治参与情况 ( 按百分比计算, 2013 年 ) |
0 |
100 |
100 |
州一级的政治参与情况 ( 按百分比计算,国民议会, 2013 年 ) |
15.4 |
84.6 |
69.2 |
最高法院内的性别平衡 ( 按百分比计算, 2012 年第三季度 ) |
53 |
47 |
6 |
资料来源: 4 欧统局、斯洛伐克共和国统计局、欧盟委员会关于担任决策职务的妇女和男子数据库。
158. 同其他领域相比,妇女在斯洛伐克共和国政治参与程度长期低下:长期以来,妇女在斯洛伐克共和国民族议会中任职的平均比率为 15% 至 20% 。要达到能真正影响决策的最低门槛,即三分之一的代表权,仍有必要使妇女目前在议会的人数翻番。立法规定要求将一定比例的候选人名额分配给妇女(配额),其所获得的接受度和支持度很低,尤其是在不得不通过和批准此类规则的各政党内。 2010-2012 年期间,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宪法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即行政部门最高机构的宪法职能部门负责人)由妇女担任,这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历史上尚属首次。
159. 妇女在政界任职方面的一个正面实例是 斯洛伐克驻欧洲议会代表团 ,在共计 13 名议员中有 5 名为妇女,占代表团人数的 38% 。
表 4 :妇女在斯洛伐克国民议会第 171/1993 号法令中的当选代表以及在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中的代表情况
选入斯洛伐克共和国国民议会 |
妇女选入议会(人数,占总共150名代表的百分比) |
妇女在政府中所占百分比 |
|||
当选妇女人数 |
妇女所占百分比 |
成员人数 |
妇女人数 |
妇女所占百分比 |
|
1994年 |
22 |
14.7 |
19 |
3/4 |
15.8 / 21 |
1998年 |
19 |
12.7 |
22 |
3/2 |
13.6 / 9 |
2002年 |
29 |
19.3 |
16 |
0/2 |
0 / 12.5 |
2006年 |
24 |
16 |
16 |
1/2 |
6.3 / 12.5 |
2010年 |
23 |
15.3 |
15 |
2 (总理) |
13.3 |
2012年 |
24 |
16 |
15 |
1 |
6.7 |
资料来源: 5 ,斯洛伐克共和国统计局,《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历史》,见 错误 ! 超链接引用无效。 。
160. 迄今还没有妇女担任过高级别领土单位主席而 主政某个自治州 的先例。长期以来,妇女在 民选地方政府机构(市政当局、自治州) 的任职者很少,且这种情况改变很缓慢。在所有选举中,当选妇女所占百分比比其候选名单上的代表权少 4% 至 5% 。
161. 妇女在司法部门任职的特点不同寻常。 女法官占所有法官人数的 63%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情况是,在总共 1 385 名法官中, 511 人为男子(占 36.9% )、 874 人为妇女( 63.1% )。这意味着司法部门(担任法官)的妇女人数是男子的 1.7 倍。从截至 2014 年 2 月 24 日的情况来看,在斯洛伐克共和国 共计 8 名州级法院院长 中, 4 名院长由妇女担任(特伦钦州 、诺伊特拉州、日利纳州和普列索夫州的州级法院),在斯洛伐克 共计 54 名县级法院院长 中, 25 名院长由妇女担任 。妇女在许多重要的司法机构中担任高级职位: 宪法法院 院长, 专门刑事法院 副院长和 法律援助中心 主任均由妇女担任。
162. 长期以来, 妇女在斯洛伐克共和国 经济决策职位 中的任职人数是欧盟内最高的国家之一。根据劳工、社会事务和家庭部援引斯洛伐克证券交易所(共 86 家公司)的数据,对妇女在公司决策职位上任职情况的分析表明,妇女占监理会全部成员的 28.62% 。在已知案例中(并非所有公司都设有该职位), 23.08% 的监理会主席由妇女担任; 39 名已知主席中有 9 名妇女。在作为研究对象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 妇女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很少,仅占 16.84% ,只有在 3.49% 的企业中担任最高职务。下表反映了斯洛伐克妇女在领导层和管理职位中的一般任职情况。
表 5 :担任领导和管理职位的男女工作人员(使用 KZAM 所做的一项劳动力选择性抽样调查并依据 2011 年国际标准职业分类 -08 的分类标准)
2005 年 |
2006 年 |
2007 年 |
2008 年 |
2009 年 |
2010 年 |
2011 年 |
||
每千人中的议员和管理人员人数 |
男 |
95.7 |
95.0 |
88.7 |
94.2 |
92.9 |
91 |
83.6 |
女 |
42.5 |
36.8 |
39.7 |
39.8 |
44.2 |
48.1 |
37.3 |
|
妇女占总数的百分比 |
% |
30.8 |
27.9 |
30.9 |
29.7 |
32.2 |
34.6 |
30.9 |
资料来源: 6 斯洛伐克共和国统计局,《劳动力抽样调查方法》。
第 8 条
外交领域的妇女
163. 斯洛伐克共和国外交团中的妇女状况因服务种类不同而不同。在外交和欧洲事务部的高级职位中,妇女任职者几乎与男子平等,但在外交使团中,担任高级职位的妇女仅占 12% 。
表 6 :妇女在外交使团中任职情况
说明 |
高级职位 |
妇女所占百分比 |
总部的高级职位 |
93 |
|
其中,妇女 |
42 |
45.1% |
外交使团中的高级职位 |
94 |
|
其中,妇女 |
11 |
11.7% |
资料来源 : 7 截至 2014 年 3 月 15 日的情况,外交和欧洲事务部。
第 9 条
国籍
164. 在本次审查所涉期间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斯洛伐克共和国已签署并批准关于个人国籍(公民身份)的多项国际条约。 1997 年 11 月 6 日,作为欧洲委员会成员国的斯洛伐克共和国签署并随后于 1998 年 5 月 27 日批准了《欧洲国籍公约》,并在 418/2000 Coll. 编号下在 Zbierka zákonov (规约的官方期刊)中出版。依据该公约第 4 条,缔约国在编制并通过关于国籍的规则时,需尊重该公约确立的普遍原则,即“ 每个人都有权拥有国籍;任何人不得被剥夺国籍;缔约国国民与外国人结婚或解除婚姻,或配偶中的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改变国籍,不会自动影响到配偶中另一方的国籍。 ”
165. 除上述《公约》外,斯洛伐克共和国还签署并批准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及公约时间表(外交部第 206/2001 Coll. 号通知),以及《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第 192/2001 Coll. 号),该公约载有若干与个人国籍有关的承诺,签署并批准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的公约》(外交部第 380/2001 Coll. 号通知)。斯洛伐克共和国通过经修正的斯洛伐克共和国国民议会关于斯洛伐克共和国国籍的第 40/1993 Coll. 号 法令确保了对《公约》第 9 条的遵守;它保障男女享有平等权利,内政部负责对其实施专门监督和执行。
第三部分
第 10 条
教育
166. 依据相关立法原则,斯洛伐克共和国的教育系统确保了禁止性别歧视。上一次报告提供了相关详情。 《消除歧视法》 规定了禁止教育中的直接和间接歧视行为,并提及具体法令 。
167. 本次审查所涉领域由关于区域教育(即学校和高等教育机构之外的教育机构)的法律处理,由斯洛伐克共和国教育、科技、研究和体育部负责监督,特别是由 《学校法》 第 3 和第 4 条处理。这两条阐述了培养和教育的基本原则和目标。这些基本原则包括 男女平等以及教育有助于尊重人权 。在对儿童和中小学生进行教育的过程中,每日落实这些原则和目标,已被写入学校教育计划,而教育计划的编制也必须依据既定原则。
168. 校内的人权和性别平等教育的目标是,获得知识、技能和态度,以促进加强人的尊严和认识,并按照人权、平等、多样化和公正等价值观,独立参与发展民主社会。通过《 2005-2014 年人权教育计划》 和为每个学年编制的《教学安排说明》等部级法规建立了一个框架。
169. 2012 年 1 月,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批准了 《 2012-2016 年全球教育国家战略》 ,目标是以社会公正和平等、尊重人权以及人人机会均等原则为基础。相关国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参与了对此类教育的落实;将为学校编制旨在落实此类教育的方法材料和建议,并将向教职人员提供培训。
170. 《高等教育法》 第 55 条的表述已经修正。该条禁止高等教育机构内的一切形式歧视。根据平等待遇原则,禁止基于 年龄、性别、性取向、婚姻或家庭状况、种族、肤色、残疾、语言、 政治或其他观点、少数民族身份、宗教信仰、工会活动、本源或社会出身、财产情况、性别或其他状况 进行歧视 。该法令规定的权利 和 职责的行使和履行必须依据公认的道德原则。
171. 依据《学校 法 》,中小学必须将国家教育计划纳入其学校教育计划,并在教学纲要中纳入性别平等及人权内容。
172. 教育、科学、研究和体育部与斯洛伐克青年学院合作,支持学校和青年议会建立学生会并有效运作。其目的是加强传播人权教育专门知识和信息,打造人权教育及青年工作行为方网络,监督正在实施的地方项目,以及推广利用“真人图书馆”方法。 2011 年,斯洛伐克青年学院继续发放斯洛伐克语版本的《指南针》——欧洲委员会出版的一本青年人权教育手册,作为其支持青年人权教育活动的一部分。
173. 目前, 性教育或婚姻和父母身份教育主题 在斯洛伐克学校系统中不是一个单独科目。在中小学,性教育框架下的专题被纳入以下科目:生物、伦理、宗教教育、公民教育及人格、社会发展及健康等交叉主题。《婚姻和父母身份教育纲要》于 1998 年获得批准,并于 2010 年更新。大约 10 年前启动教育体制改革之后,该科目成为每所学校的选修课程之一,每所学校可自行决定是否授课。学校通常会遇到一些家长、保守的非政府组织政治家的抵制,他们原则上反对其他欧盟国家所开展的那类全面的性教育。
174. 围绕性教育专题的意识形态争论和教师在教育选择上缺乏兴趣,导致斯洛伐克的性教育落后于欧盟多数国家,并妨碍它达到联合国的人权标准。关于负责任的父母身份教育以及亲密关系的伦理教育不适足;儿童的性体验频度更高、时间更早,且不顾其中的风险或身体能否承受的基本事实。斯洛伐克对性行为研究结果的初步分析( 斯洛伐克科学院社会传播研究所 ,布拉特斯拉发)显示,许多教师曾观察到儿童需要有关人的性欲、伴侣关系、性权利和生殖权利方面重要而合格的信息。同时,他们感到在有效、系统和敏感地落实方面他们缺乏职业和心理教学能力。
175. 方法和教学法中心 是提供继续教育和师资培训的机构,向教师提供关于婚姻和父母身份教育的两项教学计划。 它们是: 《 婚姻和父母身份教育及亲密关系的伦理道德》 和 《教职员工工作中的婚姻和父母身份教育》 。 这些旨在提供继续教育的教学计划的目标是,拓展教师的职业技能,使其能够在学校环境下成功开展婚姻和父母身份教育,因为婚姻和父母身份是培养儿童和青年人扮演未来的生活角色的重要方面。
176. 通过支助以弱势群体为具体目标的大量实用项目,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一直寻求提高性教育的质量。 2011 和 2012 年,非政府组织 斯洛伐克计划生育协会 的项目得到了政府办公室赠款计划的支助。其项目包括启动网站 www.sexualnavychova.sk ,以向青年人及其老师和家长提供信息。
177. 教育部科学和技术科为编制欧洲性别平等统计数据做出了重要贡献。去年出版了小册子 《 2012 年女性数据》 ,作为欧盟委员会反映欧盟国家及欧盟以外国家科学界妇女的统计数据和指标的正式出版物。《 2012 年女性数据》是一套关键指标的第四版出版物(前三版为 2003 年、 2006 年和 2009 年女性数据),这些指标对于正确认识妇女在科学界的状况十分重要。它提供了科学界妇女从第三级高等教育到劳动力市场的统计数据。该系列出版物用于性别平等领域的各种比较分析和研究,并用于欧洲内外举行的会议和讲习班的演讲、专题介绍和评论,政策制定者在制定国家、区域和欧洲各级的性别平等相关决定时也会用到。
当前形势和发展趋势分析
178. 斯洛伐克共和国的教育系统分为小学、中学(又分为面向学术的“ gymnázium ”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 conservatoire ”音乐学校)及高等教育机构(大学)。特殊学校向有特殊需求且无法在其他学校接受教育的中小学生提供培养和教育。
179. 多数教师是妇女,男子仅占四分之一强,但高等教育中的教职人员例外。在高等教育机构中, 23.2% 的教授和 39.2% 的副教授是妇女。
180. 还存在着因 学校种类不同 导致的差异。在面向学术的 “gymnázium” 学校学习的女生人数比男生人数多五分之二。 在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学校中,男生人数较多(多出 13.2% )。在大学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中,女生人数是男生的 1.5 倍。妇女在特定专业的比例更大,但理工或军事安全类大学不在此列。从绝对数字来看,妇女通常学习社会科学、医学或药学。男子最感兴趣的专业是社会科学和工科。在博士毕业生中,男女实现了性别平衡。
181. 在 15-64 岁年龄组中,共有 14.6% 的男子和 18.4% 的妇女 接受过高等教育 。随着在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的人继续增加,在校女生和男生的性别差距也在上升,从 2009 年的 1.9% 上升到 2011 年的 3.8% 。在 30-34 岁年龄组的学生中,这一差距更大。 2009 年的差距为 4.1% , 2011 年达到 7.8% 。欧洲各地几乎出现了同样的趋势,女生人数,尤其是较大年龄组的人数甚至比斯洛伐克更多。
182. 多年来, 虽然妇女在斯洛伐克高等教育毕业生中比男子占据更大比例 ,但重要的是要研究青年男女学习并毕业的专业领域。最赚钱且容易申请资格证的专业都是理工数学类专业。 2011 年,约 37% 的男性高等教育毕业生(教育分类 5-6 )学的是数学、理科和工科专业。从女生情况来看, 教育分类 5-6 所有专业毕业生中仅有 11.6% 学习上述专业,且过去十年来该比率一直在 16% 至 11% 之间。 教育系统同时也是劳动力市场的一个经济部门,一方面女教师占绝大多数,但同时也存在一种分层结构:随着教育程度升高,妇女在教师中所占比率变小。 2011 年,小学(教育分类 1 )教师中有 89% 为女性,中学(教育分类 3 )教师中有 71% 为女性,在高等教育(教育分类 5-6 )中,女教师仅占 44% 。 2011 年,教育系统内未调整的两性薪资差距是 16% 。
图 2 :妇女在高等教育不同专业领域所占份额
2012/2013 学年大学各专业女生所占份额
资料来源 : 8 斯洛伐克共和国教育、科学、研究和体育部。
边缘化罗姆社区
183. 来自边缘化罗姆社区的男女在接受的教育程度方面表现出一定的差距。在罗姆族妇女中,未能继续其中学学业的人很常见——即,他们仅接受了小学教育或不完整的小学教育。由此,在更高级别的教育机构中的代表性出现了差距:女性完成中等教育的人数比率比男子少 8% 以上。 2010 年关于罗姆人住户生活条件的调查结果似乎重现了 2005 年编制形势报告中的内容,因为罗姆族妇女的教育结构仍可评价为稍微落后于男子。
184. 所采集的数据表明,在被研究环境中,不管是选择所学专业还是选择生活伴侣或职业,父母干涉年轻人生活仍然比较常见。 对女性的干涉力度会更大,女性通常被迫放弃职业生涯,承担起父母家庭中的职责。儿童不受父母及家庭财政状况限制接受教育的权利,参与影响到儿童本身事务决策的权利, 或在 18 岁之后可自主做出决定的权利,在一些情况下并未得到充分尊重。
第 11 条
就业
立法和政治措施
185. 2011 年修正了《劳工法典》, 劳动法在禁止歧视方面出现了一项基本变化。《劳工法典》基本原则第 1 条载明: “按照关于若干领域的平等待遇以及关于防止歧视和修正若干法令的特别法令(《消除歧视法》)在劳动法律关系领域的规定,自然人有权工作并自由选择职业,有权享受公平、满意的工作条件,有权享有就业保护不被随意解雇。这些权利属于他们,不得基于性别、婚姻状况和家庭状况、性取向、种族、肤色、语言、年龄、不利的健康状况或残疾、遗传性状、信仰及宗教、政治或其他信仰、工会活动、本源或社会出身、民族或少数民族属性、财产、血统或其他理由而加以任何限制或歧视,仅在一种情况例外,即所从事职业的活动性质,或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开展这些活动,如果此类原因是该工作的实际且决定性需求,且在目标合法和要求适当的情况下,可准许有不同待遇。 ” 与尊重平等待遇原则有关的《劳工法典》第 13 ( 4 ) 节已经修正,并从 2011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其将允许员工就其雇主违背平等待遇原则以及就符合第 13 ( 3 )节规定内容,例如在工作场所威胁员工提出投诉。
186. 依据《劳工法典》第 6 条,在获得就业、薪酬和晋升、职业培训及工作条件方面, 男女应有权享有平等待遇 。必须向孕妇、过去九个月内分娩的妇女以及哺乳期妇女提供适当的工作环境,以保护其与怀孕、分娩、产后护理孩子以及产后与孩子的私人关系有关的生物条件。男女必须拥有适当的工作条件,以允许他们履行扶养和照顾子女的社会职能。
187. 依据 《劳动监察法》 , 劳动监察局的监察员在劳动监察所涉领域监督相关立法规章的遵守情况,为此目的,将根据劳动监察结果及所发现问题的严重性,增强劳动监察员的权能,以命令消除确定存在的缺陷,禁止完成对员工安全和健康构成直接威胁的工作和相关活动,禁止孕妇、在此前 9 个月内分娩的母亲、哺乳期妇女、 18 岁以下自然人从事触犯可能适用法律的工作和活动,并建议如果雇主违背劳动法律规章,尤其是与开始、变更或终止劳动法律关系、包括妇女、青少年以及残疾人工作条件在内的薪资条件和工作条件有关的法律规章,源自集体协议的义务以及关于禁止非法工作和非法就业的法律,则对其处以罚款。
188. 2007-2014 年方案编制期间,在 就业与社会包容业务方案 下实施的项目,在消除劳动力市场性别差距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良好做法的实例包括此前提到的性别平等研究所 和民间协会 MyMamy 名为“潘多拉的盒子”的项目。 该项目的目的是,扩大妇女权益协会 MyMamy 提供的社会服务范围,主要是通过信息和通信技术增加农村地区服务的可得性,及在服务提供方面培养优质的人力资源,用以培养弱势人口群体及其家人的能力,以过上独立生活,并消除导致社会排斥的不利副作用 。
189. 关于缩小工资差距的建议,斯洛伐克共和国在此方向上采取了必要立法措施。 2007 年,《劳工法典》增加了一条重要条款,男女必须实现同工同酬以及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原则被写入法律。尽管出台了这一立法,但斯洛伐克妇女与男子之间仍存在着巨大的薪资差距。性别工资差距正逐步缩小,目前为 20% 左右。这意味着妇女的平均收入仍不到男子收入的 80% 。
190. 斯洛伐克当前正在执行或准备执行若干措施,以降低薪资差距,包括支持在欧盟内交流良好做法,至少在公营部门的工作场所进行性别审计,与国际劳工组织合作准备性别审计培训和认证。为提高认识提出了“同酬日”(每历年 4 月 5 日前后)。
191. 劳动、社会事务和家庭部主办了 “家庭、性别平等和机会均等友好型雇主” 竞赛。该竞赛的基本目标包括:激发雇主创造条件以响应雇员的家庭责任,对执行旨在实现工作和家庭生活相协调以及为妇女和男子创造平等机会的雇主予以公开表彰。该竞赛在“国际家庭日”( 2000 年 5 月 15 日)上宣布,开始是每年在这一天颁奖,从 2011 年变为每两年颁奖一次。
192. 关于协调 工作和家庭生活 的建议,我们谨指出,《劳工法典》对弹性就业形式做出了规定,这可能对希望实现家庭和工作责任平衡的妇女的就业产生积极影响。弹性就业模式规定如下:
工作时间缩短的就业(非全时工作)——雇主可在就业合同中同意雇员的工作时间短于规定的每周工作时间。这种就业模式并不常用,其原因是,例如在员工休完育儿假返回工作岗位前,一名非全时员工是否仅能按照商定的缩短工作时间领取相应薪资;
基于工作绩效或工作活动协议的劳动法律关系;
分担工作 —— 该选项允许雇主为非全时员工设立一个分担工作岗位,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定工作时间安排及相应工作任务( 通过第 257/2011 Coll. 号法令写入《劳工法典》,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 )
固定期限的就业;
弹性工作时间——关于弹性工作时间的更灵活的规则——取消了自由确定工作时间的要求。这可带来更大的工作效率。每个员工选择对他 / 她最方便的工作时间( 通过经修正的修正第 311/2001 Coll. 号法令,《劳工法典》的第 257/2011 Coll. 号法令引入改变 );
在家工作及远程办公——此类工作主要用于从育儿假到就业的过渡期以及养育幼儿的父母。
193. 包括工作时间可变方式的非典型就业方式 提高了员工的满意度,提高了工作质量,提高了工作进程的效率并帮助员工协调工作和家庭责任。上述的每一种弹性就业方式都具有自身特点,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以及商定的劳资关系类型下,雇主和员工有选择任何方式的自由。相关模式在西欧国家非常典型,相比之下,斯洛伐克的雇员们较少采用此类选项。在这种情况下,问题并不在法律一方,因为斯洛伐克共和国已经为协调工作和家庭生活编制了足够数量的文书,问题更多出在使用替代方式的愿望、动机和空间上。雇主和员工可就弹性选项,例如减少工作时间达成共识,并非总有益于员工看护孩子。在一个工资较低的环境中,员工出于经济原因,通常担心会接受一份工资更低的工作。因此,相比于有机会接受更短时间工作并兼顾看护孩子,员工不离开劳动力市场并继续边工作边看护孩子的动机更强烈。
194. 在与员工关系方面,雇主有义务遵守平等待遇原则,对其遵守情况的监督已被纳入与遵守就业法有关的劳动监察中。此类监察的目的包括监测与歧视有关的情况以及查明工作场所中的歧视。
195. 2013 年, 劳动监察局 就遵守“男女同工同酬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的情况在国家一级开展了两次系统监察。在系统监察期间,在雇员和雇员代表配合下,所开展的劳动监察查明了 44 起违背《劳工法典》条款事件,该法典对就业各方在同工同酬原则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做了规定。作为所有监察活动的一部分,别根据雇主和自然人的请求,劳动监察局还在其授权范围,就遵守相关领域管理规则的最有效办法,提供免费的基本技术建议和信息。
196. 2013 年,劳动监察局接到来自雇员的 39 起投诉,内容涉及违背劳动法律关系所适用的平等待遇原则及报酬歧视。在审查所涉领域开展的监察发现 62 起违反《劳工法典》所规定的雇主义务案件。与 2012 年相比投诉数量出现增加,这反映了斯洛伐克公民法律意识持续加强的社会趋势,他们利用劳动监察机构对其权利及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加以保护。
197. 斯洛伐克商务局实施的项目对妇女的商业活动提供支助:
对斯洛伐克国内女企业家的支助( 2009 年 8 月 1 日至 2011 年 7 月 31 日) ;
女企业家的守护天使( 2011 年 9 月 1 日至 2013 年 8 月 31 日) + 该项目在松散持续。
该项目的目标是,扩展并丰富妇女的创业者阅历,帮助妇女克服恐惧、创业,并变得独立自主,这也是欧洲联盟委员会支助方案的目标。该倡议的执行措施包括,建立欧洲女性创业大使网络,作为鼓舞人心的榜样以及对潜在女企业家个人激励的源泉,以及为女企业家建立的一个欧洲顾问网络,经验丰富的企业家可通过该网络为刚开始创业的妇女提供自愿建议和指导。
198. 斯洛伐克通过斯洛伐克商务局的活动参与该倡议。近 15 年来,斯洛伐克商务局一直参与 支助妇女创业者 。斯洛伐克商务局还宣布启动第 14 个斯洛伐克女企业家项目,主要目标是对妇女在商业领域的重要作用给予承认和赞赏。斯洛伐克共和国总统夫人西尔维亚• 加什帕罗维 科娃女士曾是该项目的资助人。通过斯洛伐克女企业家大赛获得的支助和宣传女企业家方面的多年经验,成为斯洛伐克“支助女企业家”项目的基础,通过该项目,斯洛伐克商务局以及斯洛伐克也由此与其他 23 个国家一道,加入欧洲女性创业大使网络。斯洛伐克女性创业大使的宗旨是,通过她们自身的商业传奇以及实用建议,鼓励和激发潜在的女企业家,使其不畏惧开启她们的商业生涯。在该项目终止后,斯洛伐克商务局并未停止对女性创业的支助。斯洛伐克商务局开始代表斯洛伐克制定一项欧盟委员会的新倡议——欧洲女企业家顾问网。此后又由名为“女企业家守护天使”的新项目接过了接力棒。第一个项目的宗旨是,利用大使们的商业传奇和实用建议激发潜在的女企业家创业,而第二个项目处理下一步问题,并在女企业家经商的第一年向其提供帮助。
199. 2011 年,非政府组织 “公民、民主和问责” 通过劳动监察局在其培训和教育方面提供合作,实施了“改善平等待遇原则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应用”项目, 该项目还获得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办公室通过“支持和保护人权和自由”方案提供的支持。该项目的宗旨是,改善平等待遇原则在监察机构工作中的应用,并在涉及鉴别、查明和制裁基于各种理由包括性和性别在内的歧视等棘手问题方面,提高劳动力市场的效率。该项目建立在 2010 年与劳动监察局成功合作的基础上,当时产生了用以讨论和实施的基本主题。
当前形势和发展趋势分析
200. 斯洛伐克共和国的 妇女就业 受本国特有的各种因素的影响,如巨大的区域差异以及非全时工作数量较少等。在妇女的总体就业方面,斯洛伐克共和国是一个 女性就业水平较低的国家。
表 4 :从性别平等角度劳动力市场基本指标概览
指标 |
女 |
男 |
两性差距 |
就业率 ( 按百分比计算, 20–64 岁, 2012 年 ) |
57.3 |
72.8 |
15.5 |
就业率 ( 按百分比计算, 15 –64 岁, 2012 年 ) |
52.7 |
66.7 |
14 |
青年就业率 ( 按百分比计算, 15–24 岁, 2012 年 ) |
16 |
24.1 |
8.1 |
老年人就业率 ( 按百分比计算, 50–64 岁, 2012 年 ) |
47.6 |
63.1 |
15.5 |
失业率 ( 按百分比计算,所有年龄组, 2012 年 ) |
14.5 |
13.5 |
1 |
青年失业率 ( 按百分比计算, 15–24 岁, 2012 年 ) |
32.5 |
35 |
2.5 |
老年人失业率 ( 按百分比计算, 50–64 岁, 2012 年 ) |
11.3 |
10.9 |
0.4 |
未调整的两性收入差距 ( 按百分比计算, 2011 年 ) |
20.5% |
||
无偿工作的两性分配 ( 小时 / 周, 2010 年 ) |
24.5 |
6 |
18.4 |
有偿和无偿工作总量 ( 小时 / 周, 2010 年 ) |
67.1 |
52.6 |
14.7 |
资料来源: 9 《 2012 年斯洛伐克性别平等状况综合报告》。
201. 2012 年, 15 岁及 15 以上妇女的就业率为 43.3% ,男子为 59.1% 。从该数据来看,男女就业的性别差距为:妇女低 15.5% 。
202. 男子的 经济活动率 ( 2012 年为 68.4% )仍比妇女( 2012 年为 50.7% )高得多, 性别差距为近 18% 。最大的性别差距来自妇女和男子不从事经济活动上 —— 二者的数字相差悬殊。 2012 年,不从事经济活动的妇女占 62.6% ,而从男子情况来看,仅有不到三分之一的人不从事经济活动。导致该差距的原因不仅仅是妇女的年龄结构偏大。
203. 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妇女在工作过程中面临 横向和纵向隔离 。在保健、社会服务和教育等领域,妇女占劳动力总数的 80% 以上,其中 60% 在公共行政部门。另一方面,在收入更高的私营部门,妇女仅占雇员总数的 41% 。商业部门的性别差距尤为突出,男女企业家的比例为 3:1 。斯洛伐克劳动力市场是欧洲 性别隔离最严重的劳动力市场 之一,尽管妇女在领导和管理岗位所占比率在增加 ( 2011 年占 31% ) , 但妇女受聘于低级职务的情况较男子更为常见。
204. 性别隔离与妇女的总体收入水平较低密切相关,而男女薪资继续保持很大的性别差距。发现妇女更经常处于低薪资雇员群体内,即其小时薪资比斯洛伐克经济体内的中位小时薪资低 三分之二 。尽管妇女受教育程度很高(在斯洛伐克,事实上高于男子),但妇女无法获得与男子相当的收入,原因是“典型的女怀领域”的教育不被重视。
205. 两性薪资差距长期高于欧盟 27 国的平均水平,但该差距继续表现出一种有利的下降趋势。 2012 年,男女之间未调整的小时收入的两性薪资差距是 21.5% , 2013 年降至 17.9% 。 在斯洛伐克私营部门,薪资差距在 19% 至 21% 之间,公共部门在 10% 至 16% 之间。这两个部门的性别结构存在着重大差异,妇女在非商业部门中的比率为 68% ,在商业部门的比率为 42% 。
图 3 : 2005-2013 年期间男女薪资差距(时薪和月薪)
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 男女月薪差距男女时薪差距
资料来源 10 : Trexima ,平均收入信息系统, 2005-2013 年。
206. 两性薪资差距的持续存在源于很多因素,其中包括 劳动力市场的横向隔离 ;在那些被视为典型的妇女经济部门中,妇女最有可能实现就业,但薪资水平很低。此外,还存在部门隔离现象,尤其是私营部门。另一因素是纵向隔离——“玻璃平顶效应”,这限制了步入最高职位(及最好薪资)妇女人数,否则,妇女在该领域的任职人数将大增。
207. 在斯洛伐克的就业实践中, 由于父母身份,尤其是孕产,不平等待遇也很常见 。一名雇员的家庭状况发生变化和孩子出生,常常导致雇主行为表现发生变化。很大一部分雇主监测着其雇员的家庭情况,在他们休完育儿假返回工作岗位后出难题,或对那些做了母亲的雇员抱有偏见。 上述问题的后果之一(虽然也有其他根源)是,妇女在高级管理职位上任职者很少,这意味着妇女参与决策的机会有限。妇女参与公共生活和政治情况也是如此。妇女参与度低带来如下局面:妇女无法影响战略决策和规划,最终结果是对其生存状态也产生影响。
208. 在斯洛伐克共和国, 工作与家庭生活相协调 继续面临重大障碍和缺陷。弹性工作时间是实现工作与家庭生活相协调最常执行或使用的措施。顽固不化的性别陈规定 型 观念的一个后果是,照顾孩子及其他家庭成员仍被看 作 是妇女的工作。仅有很少的父亲休育儿假。男子很少参与家务以及公共和私营服务缺乏(或他们没有经济能力),阻碍了许多妇女重返劳动力市场。在斯洛伐克,由于妇女继续承担着照顾家中受扶养成员的大部分责任,她们在有偿就业领域发挥的作用越大,就意味着她们越要 应对双重负担 。许多妇女是在缺乏相应设备或得不到相关服务的情况下照顾家庭年长成员。
209. 有必要注意父母身份对男女就业影响的性别层面。总体结论是,家庭中有 6 岁以下的孩子将极大降低妇女的就业率,但对男子就业的影响微乎其微。 25-49 岁且有 6 岁以下子女的妇女就业率不到 40% ,而同一年龄组且父母身份处于同一阶段的男子的就业率超过了 83% ,每多外生一个孩子,男女的工作薪酬差距就随之加大。这些结构性问题的原因之一在于以下事实,妇女在向有偿工作过渡时,男子向家庭无偿工作过渡并不充分。
210. 男女社会地位和平等的经济独立性的一项关键因素是, 有偿和无偿工作之间的关系以及无偿工作在男女之间的分配 。该范畴应包括用以实现工作与家庭生活相协调的措施,以支持男子在照顾受扶养人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并确保男女平等利用实现家庭与工作生活相协调的措施。没有这种支持,妇女过度承担无偿工作情况仍将再现。
边缘化罗姆社区
211. 由于罗姆族妇女受到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极大影响且对妇女权利的限制更加严重——她们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现状反映了这一点,因此,应对 边缘化罗姆社区 中的性别不平等给予重视。对罗姆人家庭生活条件的研究 确认性别差异程度很高,这在斯洛伐克的地区和民族结构中形成另一种结构。
212. 数据显示出在所有对比指标中的性别不平等:这些差异在罗姆人和普通人口中都存在,但罗姆人的差异是普通人口的数倍。即使与罗姆人总人口中非常低的就业相比,在所有年龄段和各代人中,罗姆族妇女的就业率也不到男子的一半(罗姆族男子的平均就业率为 20% 、罗姆族妇女为 10% )。
213. 对每个群体的男女就业率进行比较时发现,罗姆族妇女与空间上与其临近的一般人口相比,面临着更大的性别差距。 罗姆族男子的就业率不到空间上与其临近的一般人口就业率的三分之一(罗姆族男子为 20% ,而一般人群为 61% ),罗姆族妇女的就业率则在一般人口的五分之一至四分之一之间(罗姆族妇女为 11% ,而一般人群为 49% )。 就业中的“地域 - 民族”性别差距对最年轻一代妇女来说已经很高( 15-24 岁的罗姆族妇女为 7.7% ,而一般人口为 16.7% ),并随着每一次向年长一代过渡而增长( 55-64 岁年龄组的差距达到 4.7% 至 23.7% )。研究整个 15 岁及 15 岁以上全体人口发现,罗姆族妇女的就业率为 10.5% , 而与其空间相近的一般人群的就业率为 39.6% ;罗姆族男子与一般人群中的男子就业率分别为 19.5% 和 52.7% 。
214. 妇女,特别是罗姆族妇女永远不参与有偿劳动的可能性更大: 15-64 岁罗姆族妇女的这一比例为 56% ,而一般人口中的妇女为 45.8% ,罗姆族男子为 28.1% 。 总是来看,罗姆族人口被排斥在有偿工作之外(不从事经济活动)的情况很常见,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成功率很低,但从罗姆族妇女的情况来看,这其中有许多原因,随着空间排斥的增加,这些因素继续增加。
215. 罗姆族妇女休育儿假或置身于家庭比男子的可能性更大,且她们很少工作或登记为失业者。总体上,从事经济活动的群体(即,工作者加失业人口)包括 76.6% 的罗姆族男子,但仅有 52% 的罗姆族妇女。平均来看,每两位罗姆族妇女中有一位从事经济活动,每四位罗姆族男子中有三位从事经济活动。
216. 罗姆族妇女的工作状况也受到其住房类型的影响。在隔离的居住区, 2.5% 的妇女有工作,在单独居住区, 6.2% 的妇女有工作,而混合居住的罗姆族妇女, 9.8% 有工作。尽管住区类型不会影响妇女学习或休产假或休育儿假的人数,但对养恤金领取人和呆在家中的妇女有一定影响。生活在隔离居住区的妇女领取老年退休金的可能性最低,但该居区类型的妇女与其他居区类型的妇女相比,有更多人领取伤残抚恤金。在隔离住区,妇女留在家中的可能性最大( 6.8% ),如果住在混合住区,则仅有一半人这样做( 3.2%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空间上的隔离 拉大了罗姆族妇女面临的性别和民族差距 。在隔离环境下,罗姆族妇女几乎完全被排斥在有偿工作之外,最经常呆在家中或领取伤残抚恤金。除了普遍因素外, 该局面也可能是受文化规范以及对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扮演角色预期的影响 ; 在相关数据中,伤残抚恤金领取者增多(以及退休金领取者数量减少)可能意味着,隔离住区的生活质量低下对罗姆族妇女的健康带来了负面影响。
217. 总之,罗姆人与一般人口进行对比,反映出 一种完全不同的发展水平 ,尽管二者在地理上临近。所援引的从事有偿工作的数据似乎来自两个完全不同的国家,而非“邻居”。 主流人口中一般人的平均经济活动是每年 12.7 欧元,达到世界上 25% 最富裕国家的水平。罗姆人的平均经济活动是每年 1.4 欧元,处于世界上 25% 最贫穷国家的水平。从来自边缘化罗姆社区的罗姆族妇女的情况来看,严格的性别规则是造成处境不利的进一步因素,导致地理 - 民族差异倍增。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地位方面,如果说斯洛伐克社会总体上长期存在着巨大的两性差距,那么罗姆族人的这种差距尤为突出。
第 12 条
健康
立法
218. 斯洛伐克共和国于 2005 年通过的立法使 父母权利 与国际标准接轨。妇女指称其在 2005 年 1 月 1 日前曾受与绝育有关过错的影响,可在斯洛伐克共和国综合法院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前寻求矫正。关于对所有强迫绝育案例开展充分调查的呼吁,我们参考欧洲委员会人权事务专员 2006 年 3 月的报告,其中指出,已尽最大努力,调查强迫或胁迫斯洛伐克罗姆族妇女绝育的申诉。除了刑事调查外,还组织保健机构开展一项专业医疗检查,并要求布拉特斯拉发的夸美纽斯大学医学院给出专家意见。斯洛伐克政府是否曾支持一种有组织的歧视性绝育政策,目前还未经证实。政府还采取立法和实际措施,以消除在调查过程中查明的行政缺点,并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情况。 专员报告的结论没有要求斯洛伐克共和国方面做进一步调查。其建议仅涉及依据《欧洲人权公约》对因实施非法绝育而导致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给予补偿。
219. 斯洛伐克共和国在法律上做出了 出于良心拒绝 的规定。不得要求保健专业人员违背其良心实施或参与某一行为,除非是出现直接威胁生命或健康的情况。与提供保健有关的伦理问题由一个独立的伦理委员会处理,该委员会活动的条件已由法律做出规定。保健提供者无需就向病人提供保健缔结一项协议——如果此举违背其个人信念。该规定专门适用于人工流产、绝育和辅助生殖方面。
220. 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领域的未决问题,特别是对出于良心拒绝服务以及对计划生育方式和服务的普遍获得(有计划地成为父母),仍是 下一时期的一项公开挑战 。因此,性别平等委员会在编制《斯洛伐克共和国保护和支持人权国家战略》时所提的措施草案中提议,应做出规定,以确保妇女一旦在保健服务处合理申请“出于良心拒绝服务”时,能够普遍、无歧视地获得此类服务,并提议制定一项《斯洛伐克共和国支持和保护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案》,以确保所有妇女能够享有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及权利,并能免费获得有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信息,包括扶养和教育权利。这些问题将纳入新的性别平等战略。
221. 《刑法典》(第 300/2005 Coll. 号法令)纳入了上部法典对“非法绝育”罪行的定义,将该罪行定义为“ 未经授权移除器官、组织和细胞以及非法绝育 ”(第 159 条),并对犯罪人做出更严厉的惩罚。依据第 159 ( 2 ) 条,凡是对某自然人实施未经授权的绝育者,将被处以 2 到 8 年监禁。如果犯罪方式更为严重,或出于特别动机,或罪犯是某个危险团体的成员(第 159 ( 3 ) 条),犯罪人将被处以 7 到 12 年监禁。如果所犯罪行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将被处以 10 到 15 年监禁。
222. 出于非法或未经授权移除人体器官、组织或细胞目的的贩运人口行为受害者通常为妇女,她们此前曾出于卖淫目的遭受过性剥削侵害。为此原因,斯洛伐克共和国司法部的一名代表参加贩运人体器官、组织及细胞问题专家委员会 ( PC-TO ) 的常会,该委员会于 2012 年编写并在专家一级批准了《 欧洲委员会反对人体器官贩运公约 》。
223. 欧洲人权法院(下文称为“法院”)对针对斯洛伐克共和国的三起案件 [ V.C. 诉斯洛伐克 案件 ( 2011 年 11 月 8 日判决, 2012 年 2 月 8 日成最终判决) 、 N.B. 诉 斯洛伐克 案 ( 2012 年 6 月 12 日判决, 2012 年 12 月 12 日成最终判决 ),以及 I.G. 、 M.K. 和 R.H. 诉斯洛伐克( 2012 年判决, 2013 年 4 月 29 日成最终判决)做出了判决,案件涉及未取得妇女知情同意对其实施绝育。在 V.C. 诉 斯洛伐克案 中,法院未要求国内当局启动自主刑事调查,因法院未发现医生行事不诚实,或有不当治疗申诉人的意图。在 V.C. 诉 斯洛伐克案 中,法院没有接受关于程序执行员违反欧洲人权法院第 3 条涉及未能开展有效调查的主张。同样,在 N.B. 诉 斯洛伐克案 中,法院没有接受申诉人关于斯洛伐克未能对她的绝育手术开展有效调查的辩诉。法院发现,申诉人的刑事申诉已由三级监察机关审核,且检察长办公室承认,因申诉人的代表未同意绝育程序,因此申诉人被绝育违背了相关法律。法院发现,仅有 I.G. 、 M.K. 和 R.H. 诉 斯洛伐克案 违反了欧洲人权法院第 3 条规定,并与案件的具体事实有关,法院宣布国内机关处理案件的方式与迅捷及合理调查的要求不相容。所呈证据未能让法院相信绝育是一项有组织政策的一部分,或医院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出于蓄意的种族动机。 法院对上述案件的判决不支持对罗姆族妇女实施大量非法绝育的求偿要求。
224. 斯洛伐克共和国在执行上述判决方面所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受到欧洲委员会部长理事会的监视。所有申诉人均获得法院判决所规定的经济补偿。所有上述判决均在《司法审查》中公布。在 V.C. 和 N.B. 案中,对斯洛伐克共和国的判决也发送给宪法法院院长及所有州县法院院长。斯洛伐克共和国代表在欧洲人权法院为法官和检察官开展教育和培训活动期间介绍了这些案件的情况。对国内法院来说,在对妇女受绝育有关过错的影响所造成损失进行评估方面,以及在确定损失额度方面, V.C. 诉 斯洛伐克案 (及其他 2 项案件的判决)是如何开展诉讼的重要指导。
225. 将源自《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主题以一种贯穿各领域的方式纳入所有全日制或非全日制保健专业学生以获得在个别保健专业中从事以下主题专门工作的专业资格的教学内容(关于从事保健专业的职业资格、保健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方式、专业化系统以及认证工作活动系统的第 296/2012 Coll. 号 政府条例):职业道德、公共卫生、社区医学、健康的社会决定因素、妇产科、保健法、护理学、妇产科护理、接生、社区护理、急救保健、多文化护理、社会工人等。以下领域的护理学的专业资格学习也涉及该主题:外科、成人重症监护、妇产科重症监护、接生及家庭和社区对妇女的照顾、社区护理,另外有公共卫生硕士学位的保健管理和保健组织专业也涉及该主题。
226. 提高认识、支持提高健康认识以及改善获得保健服务的最重要手段之一是, “健康社区”项目 ,该项目以《促进斯洛伐克弱势社区健康方案》框架为基础。该项目由促进弱势群体健康平台执行,并接受政府罗姆社区全权大使的监督。 2013 年第四季度,财政部、内政部以及劳工、社会事务和家庭部共同提供了 336 909 欧元赠款,以确保该项目得到资金。劳工、社会事务和家庭部的捐资额达到 112 303 欧元。项目的主要目标群体是斯洛伐克的边缘化罗姆社区。该项目的宗旨包括:
改善社区与保健提供者之间的关系和沟通,克服对保健系统的不信任;
打破获得保健的壁垒,建立新的沟通渠道;
提高健康认识、个人对自身健康的责任以及个人和公共卫生水平;
改进并有效利用现有的保健资源,包括参加预防性体检;
减少传染病病例;
增加定期接受孕期体检的妇女人数;
增强对儿童强制接种疫苗及好处 / 预期反应及通常的无害副作用的认识,增加对儿童强制接种疫苗的参与度;
增加接种甲型肝炎病毒疫苗的儿童人数( 2 岁以下且居住在卫生标准较低环境下的儿童);
改善与急救服务主管营运中心的交流;
减少不合理派遣和滥用急救援助数量;
提高对无处方药品及其使用的认识。
227. 内政部— 斯洛伐克政府罗姆社区全权代表办公室 目前正提供 750 000 欧元资金, 以确保该项目在 2014 年第一和第二季度的持续。该项目将利用这笔资金新增 36 个场所,并增加保健外联工作人员数量,包括 36 名助手和 4 名协调员。目前,有 120 名外勤保健助手(健康中介)在实施该项目,覆盖了从《 2013 年罗姆社区地图集》的数据处理结果中挑选出来的边缘化社区的 100 000 人。斯洛伐克政府罗姆社区全权代表办公室 2014 年上半年的目标是,将该项目工作人员的数量稳定在 160 人。在实施该项目的 120 名工作人员中, 83 人是妇女。
目前形势和发展趋势分析
228. 虽然妇女的平均预期寿命比男子大 7 岁,但她们 处于健康不佳状态的时间也更长。 根据 欧盟收入与生活条件统计 2012 年的抽样调查,慢性疾病或健康状况影响着 34.7% 的妇女和 25.8% 的男子。对其健康状况所做的评估显示, 14.9% 的妇女认为自己的健康状况较差或很差,而男子为 10.8% 。患糖尿病的几率正在增加,患病妇女人数高于 9.5% 。结核病例早就在一直下降,但患该病的男子人数是妇女的 1.8 倍。男子自杀频率为妇女的 5.7 倍。每 100 000 人中,有 2.9 名妇女、 17.4 名男子自杀;男子自杀未遂的频率更高。被诊断为吸毒上瘾的男子人数是妇女的 4.5 倍。
图 4 :按性别分列的斯洛伐克共和国出生时预期寿命和平均死亡年龄
出生时预期寿命——男出生时预期寿命——女平均死亡年龄——男平均死亡年龄——女 年 年龄
资料来源 : 11 国家卫生信息中心:《 2012 年卫生年鉴》。
229. 统计显示,中年男女之间的死亡率差距很大。处于生产年龄( 15-64 岁)的妇女死亡率每 1 000 人中死亡 2.2 人,男子为每 1 000 人中死亡 5.2 人。最大差距在 20-34 岁年龄组中,其中 80% 的死者为男性,致死的主要原因是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和自杀。男性死亡人数居多一直持续到 75 岁。
230. 长期以来,最常见的 死亡原因 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012 年,对男子(占总数 46.2% )和妇女(占总数 60.1% )来说,最常见死因是循环系统疾病。中年人的死因存在重大的性别差异。死于循环系统疾病的 25-64 岁男子为 25% ,同年龄段妇女为 7% 。 65 岁及 65 岁以上死亡的男子比例为 75% ,妇女为 93% 。两性之间由于外因造成的死亡也存在着巨大差异。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和蓄意自残原因致死占男子死亡人数的 7.7% ( 2 069 人),而妇女仅占 2.6% ( 658 人)。很大一部分的男性受害者( 70% )在 14-64 岁年龄组。
231. 从 生殖健康 指标(正如千年发展目标所定义的)来看,斯洛伐克共和国长期以来一直是欧洲主流国家,婴儿死亡率等少数指标除外,在每 1 000 名活产中,儿童在其第一个生日前死亡的人数方面,斯洛伐克比欧洲的平均水平多一例。 以下地图明显反映出,婴儿死亡发生率高(与首都及其他若干地区相比超过 10 倍),是由于母亲或父母社会地位低,特别是在边缘化社区,以及由此带来的获得产前保健方面的弱势及限制,甚至未进行产前保健。
示例图 1 : 2012 年婴儿死亡率
资料来源: 12 国家卫生信息中心:《 2012 年卫生年鉴》。
232. 人口健康状况的选定指标显示,斯洛伐克是欧洲联盟中 艾滋病毒 / 艾滋病报告病例数量最少 的国家之一。即便如此,必须铭记,斯洛伐克的艾滋病毒感染人数正逐年增加。绝大多数艾滋病毒感染者是男性。目前有 286 名受感染男子和 53 名受感染妇女。最常见的传播途径是同性恋性交( 65% ),通过同性恋性交传播的感染占总数的四分之一。 成功消除艾滋病毒母婴传播途径是可能的;在 16 名感染艾滋病毒的妇女中,已证实有 11 名儿童未出现母婴传播,另外 5 名儿童正由保健人员的监测。 斯洛伐克共和国《 2009-2012 年预防艾滋病毒 / 艾滋病国家方案》 涉及艾滋病毒 / 艾滋病预防,该方案已于 2009 年由政府批准。
233. 其他的性传播疾病出现了令人不安的趋势, 其发病率正缓慢上升。例如, 2012 年,有 1 142 例已报告的性传播疾病,比 2009 年增加 96 例,增长率为 12.2% ( 2009/2010 年新增 7.5% 的病例)。妇女在总病例中占 420 例,即 36.8% 。梅毒对男女两性来说都是最常见的性传播疾病。出现该趋势的原因可能是,对预防性传播疾病及有风险行为的认识及宣传运动相对不足。
234. 预防性体检等生殖健康领域的预防措施仅自愿提供;目前还没有癌症筛查系统。关于妇女生殖器官癌症的报告,最常见的是乳腺癌(每年大约 2 200 例)及包括宫颈癌在内的子宫癌(约 1 400 例)。斯洛伐克 11 至 12 岁的女孩可接种预防人类乳头状瘤病毒疫苗,医疗保险提供部分费用;疫苗价格高( 400 欧元左右)意味着其他人群对该疫苗的兴趣较低。癌症影响男子生殖器官的可能性较小(约 2 000 个报告病例),但即便如此,也有必要对他们给予关注,以预防并提高认识。此类活动主要由抗癌联盟等非政府组织开展,商业公司也在其宣传运动中有所涉及。
235. 关于 生殖权利 ,没有严重的法律障碍或限制阻止妇女获得必要的服务和资源,如避孕和计划生育等服务。这在使用现代避孕药具以及可能的其他计划生育措施(例如“自然”避孕)的妇女人数持续增长的长期趋势(约 400 000 名育龄期妇女)以及人工妊娠终止数量相应持续减少方面得到反映。但是,自 2008 年以来,这一趋势出现逆转,使用现代避孕药具的人数开始下降。 2012 年,斯洛伐克有 304 277 名妇女(占育龄期妇女的 22.4% )采用了避孕措施。在 15-49 岁年龄段妇女中,使用激素避孕的妇女占 81.1% 、使用宫内避孕器占 16.5% 。 激素类避孕及其他某些形式的现代避孕药具(宫内避孕器)需要医生处方,除非是在有正当医学理由的病例中出于健康原因开出处方,否则公共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社会福利系统也不给予补贴。
图 5 :育龄期妇女使用避孕药具发展情况
注:15-49岁妇女使用避孕药具情况 宫内避孕器 激素 年
资料来源: 13 国家卫生信息中心:《 2012 年卫生年鉴》。
236. 2012 年,产科医生记录了 64 725 例新增怀孕,并向孕妇发放了怀孕证。其中 20 359 例怀孕被划入高风险或危险类别。
表 8 :妇女流动护理的发展情况
年份 |
新增孕妇总数 |
新增高危孕妇 |
新增高危孕妇占孕妇总数的比率 |
2008 |
65 301 |
19 716 |
30.2 |
2009 |
66 695 |
24 805 |
37.2 |
2010 |
77 668 |
26 610 |
34.3 |
2011 |
72 142 |
19 888 |
27.6 |
2012 |
64 725 |
20 359 |
31.5 |
资料来源: 14 国家卫生信息中心:《 2012 年斯洛伐克共和国妇科实践活动》。
237. 通过流产或堕胎终止妊娠的数量为 16 362 例,比 2011 年少 495 例。每 1 000 名育龄期妇女中,有 12 人流产或堕胎。流产(自然堕胎)数量为 5 163 例,比前一年增加 1.6% ,但人工流产数量下降了 4.3% ,为 8 439 例。每 1 000 名 15-49 岁年龄段妇女中,有 6.2 例人工流产。假设生育力、堕胎率和零死亡率不变, 2012 年流产 / 堕胎总比率,即每个妇女在生育期平均流产 / 堕胎 0.4 次。人工流产的平均数为 0.27 次左右。 2012 年,每 1 000 名 15-49 岁妇女中,有 12 人进行人工流产。
图 6 :流产和堕胎总比率的发展情况
自然流产 人工堕胎 共计 年 每1 000名15-49岁妇女
资料来源: 15 国家卫生信息中心:《 2012 年卫生年鉴》。
第 13 条
社会问题
238. 斯洛伐克共和国所有的立法和非立法措施均依据适用法律 尊重禁止歧视原则 。在为公共和经济生活具体领域专门制定的条款中,阐述了个别措施。
239. 经修正的关于补充性养恤金储蓄及修正若干法令的第 650/2004 Coll. 号法令直接提及《消除歧视法》。《补充性养恤金储存法令》规定,与补充性养恤金有关的集体协议的任何条款、雇主协定、加入协定或补充性养老基金的章程,如违背平等待遇原则,均无效。
240. 养老金保险覆盖年长者、丧失劳动能力者以及养家者亡故后的公民。妇女主要领取养老金和 遗 属抚恤金,而男子更经常领取病残抚恤金。对一个妇女继续较早退休且人均寿命较长的过渡时期而言,这意味着她们领取养恤金的时期更长。男子领取的养恤金平均多于妇女。 2012 年,妇女领取的个人养老金平均金额比男子低 22.1% 。如果所支付的养恤金与 遗 属养恤金合并考虑,性别差距降低到 15.8% 。在领取最低水平养恤金的群体中,妇女人数比男子多,且妇女的养恤金通常低于最低生活标准。
241. 在作为制度性社会服务设施的护理受益者方面,妇女人数远远超过男子(多出 26.4% )。在老年设施中,妇女人数是男子的 2.2 倍。男子更多使用夜间住所(是妇女的 2.4 倍)、重返社会中心及收容所。
242. 妇女的 贫穷风险 略高于男子( 13.3% 对 13.2% )。总体上,家庭中每多一个孩子,贫穷风险就随之增加。 不完整家庭 ,即至少有一个受抚养孩子的单亲家庭面临更大的贫穷风险( 27.5% );多数此类家庭都是妇女担任户主。关于妇女工作多年后退休和对养恤金系统的缴款金额,以及相比于男子其抚养和照顾子女以及家务双重负担方面, 65 岁及 65 岁以上妇女面临贫穷及社会排斥风险的百分比是同年龄组男子的 1.5 倍。
图 7 :按性别分列的社会转移后贫穷风险
共计 男 女 按性别分列的社会转移后贫穷风险率
第 14 条
农村妇女
243. 机会均等(性别平等)以及由此产生的消除对妇女歧视行为,作为水平优先事项,在 2007-2013 年方案拟订期内的所有业务方案中,以及由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直接监督的《 2007-2013 年斯洛伐克共和国渔业业务方案》中得到执行。这些问题影响该部对由欧盟基金共同资助的方案的管理和实施活动。
244. 执行农业政策时顾及了推动人人机会均等及支持男女平等代表的益处。
245. 来自被边缘化罗姆人住户生活条件调查的数据表明,在同一环境下,罗姆族妇女与罗姆族男子相比,找到有偿工作的机会更小。债务问题也是导致罗姆人家庭在一个被排斥、隔离的环境下,长期衰落和极端清苦的主要推手。这不仅仅是放高利贷者的问题,也是非银行实体、银行、保险公司、移动电话营运商及灾后恢复官员(执行者)等其他主体滥用边缘化罗姆人家庭的困难处境的结果。
第四部分
第 15 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46. 《斯洛伐克宪法》第 12 条规定,在尊严和权利方面,人人是自由的、平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可侵犯、不可剥夺、受法律保护,应保障斯洛伐克共和国每个人无可置疑的基本权利,不论其性别、宗族、肤色、语言、信仰和宗教、政治归属或其他信仰、民族本源或社会出身、原籍或祖籍、财产、血统或其他状况。任何人不应基于上述原因而遭到伤害、优待或损害。每个人都享有权利(《斯洛伐克宪法》第 14 条)。
247. 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能力及法律行为能力由其他法律管制,特别是经修正的第 40/1964 Coll. 号法令《民法典》、经修正的第 513/1991 Coll. 号法令《商法典》,经修正的关于贸易许可证的第 455/1991 Coll. 号法令(《贸易许可证法》),以及引自《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上述一般条款。
248. 斯洛伐克共和国通过了许多新战略和概念文件(见本报告上文)。
249. 经修正的关于若干领域平等待遇和防止歧视以及修正若干法令的第 365/2004 Coll. 号法令(《消除歧视法》),阐述了平等待遇原则和法律保护手段,它同样适用于 老年养恤金储存领域 (第二支柱)和 补充养恤金储存领域 (第三支柱)。关于养老金储存及修正若干法令的第 43/2004 Coll. 号法令(下文称为《养恤金储存法》)经修正对禁止歧视做出直接规定,根据该法令,与养老金储存有关的储户有权不受限制地进行储存,且不得受到基于性别、婚姻或家庭状况、种族、肤色、语言、年龄、健康状况、宗教或信仰、政治或其他见解、工会活动、社会出身、民族或族裔属性、财产状况、性别或其他理由直接或间接歧视。目前正准备对《养恤金储存法》进行修正,建议修正案应包括对《消除歧视法》的直接提及。《消除歧视法》要求保险公司缴纳终身年金作为养老金的一部分,储存系统必须使用混合(不分男女)统计表计算年金。使用这种不分男女的死亡人数统计表,将对确定妇女领取养恤金产生积极影响,因为她们的人均寿命较长,即相比于为男女使用不同的死亡人数统计表所领金额,所有妇女将能领取更高的养恤金。
第 16 条
婚姻和家庭生活
250. 关于《家事法》 : 相比于斯洛伐克在上一次报告就《公约》第 16 条提供的信息,没有就关于《家事法》的特定条款进行修正。依据经修正的关于政府和中央国家行政机构活动组织的第 572/2001 Coll. 号法令(《管辖权限法》),关于缔结婚姻和家庭状况的法律属于内政部的管辖范围。为了完整起见,需要指出的是,该法令中关于轮流照顾的规则已在一名议员的提议下得到修正(第 217/2010 Coll . 号法令, 2010 年 7 月 1 日生效)。
251. 依据《家事法》第 25 条,在发布婚姻解散的裁决前,父母可 就接触未成年子女的规则达成协议 ;关于父母接触未成年子女的协议将成为离婚裁决的一部分。如果父母未依据第( 1 )款就接触未成年子女的规则达成协议;法院将在离婚裁决中确定父母接触未成年子女的规则;该条不适用于父母要求不设定接触子女规则的情况。 出于维护儿童的最佳利益,法院在必要时可限制或禁止父母中的一方与孩子接触。 如果父母中的一方毫无理由且故意反复阻止另一方接触未成年子女,法院可自动改变关于个人照顾的决定。为维护儿童的最佳利益,且出于家庭关系所需,法院还可在必要时自动 设定孩子与亲近的人接触的规则。 《家事法》的该章节将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视为高于是切。 为了维护儿童的最佳利益, 法院可在必要时限制或禁止父母一方与孩子接触。
252. 在审查所涉期间,《家事法》中在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个人看护裁定方面的立法环境得到修正。该法令的修正案于 2010 年 7 月 1 日生效,修正后增加了父母离婚后或分居后子女看护的选项——如果父母双方均有能力抚养子女、且双方都希望为子女提供亲自看护,也能维护儿童的最佳利益并更好满足子女的需求,法院可裁定由 父母双方轮流监护 子女。如果父母双方中至少有一方同意轮流监护,法院必须调查轮流监护是否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在就行使父母权利、履行父母义务做决定时,以及在核准父母之间的协议时,法院尊重未成年人与父母双方维持关系的权利,并始终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特别是他们的感情纽带、发展需求、未来家庭环境的稳定性以及父母中的一方就子女看护和培养问题与另一方达 成 协 议 的能力。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法院可发布临时措施,命令诉讼中的一方将孩子送交父母中的另一方看护,或送交法院指定的另一人看护,或者是轮流看护。在此背景下,劳工、社会事务和家庭办公室作为负责儿童社会和法律保护主管机构和社会监护机构,为儿童及其父母提供心理和社会咨询及援助,以矫正或缓减父母双方与子女的利益冲突带来的影响。实行父母双方轮流监护,导致实际当中的解读问题及申请程序不一致,该问题将由经修正的关于家庭事务的第 36/2005 Coll. 号法令拟议修正案加以解决,司法部目前正在起草该修正案。
253. 关于强迫婚姻问题,没有必要修改相关立法,因为这一领域由 《家事法》第 14 和第 17 条做出适当应对。依据《家事法》第 14 条,如果不是在自由、严肃、明确和理解的基础上宣布缔结婚约,则婚姻无效(在此情况下,法律行为无效,因为不符合婚姻自由)。法院可根据配偶中的一方的提议裁决婚姻的合法性。配偶中的一方依据第( 1 )款就婚姻的合法性提出诉讼以启动诉讼进程的权利将在他 / 她依据第( 1 )款规定认识到婚姻不合法的理由之日开始计算的一年后过期。
254. 斯洛伐克共和国正在计划主要参考《欧洲委员会防止和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和家庭暴力公约》,制定相关立法措施,以确保 决定监护权及探视权的诉讼程序考虑到暴力侵犯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任何严重事件,以及行使任何的探视或监护权不应危及受害者及儿童的权利和安全 。此举要求对目前生效的《家事法》和《民事诉讼法典》进行修正。
255. 《民法典》重新编纂委员会 基于 2009 年 1 月 14 日政府第 13 号决议通过的《民法典》立法意图 ,并在个别部分的构思中酌情考虑体现斯洛伐克共和国所做国际承诺的必要性,继续开展其起草斯洛伐克新《民法典》条款措辞草案的工作。《家事法》将在该法典中独立成章。在 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第六选举期立法活动框架计划 下,司法部受命在 2014 年第三季度提出《民法典》的新段落文本。最后期限现在延长到 2015 年。
256. 2012 年 7 月,司法部长 在司法部成立了重新编纂委员会,以编纂新的《民事诉讼法典》 。 2013 年 6 月 5 日政府第 283 号决议批准了重新编纂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意图。该决议第 B.1 点决定,司法部应在 2014 年 9 月 30 日前提交基于立法意图的法律草案供政府届会审议。拟议立法的目的是,为司法诉讼程序提供更灵活的机制。特设小组委员会正就该法律的不同领域开展工作。
257. 关于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第六选举期立法活动框架计划,已建立一个工作组,以制定一项提议,修正关于家庭事务及修正若干法令的第 36/2005 Coll. 号法令(为 2014 年第二季度确定的任务)。此次修正的目的是,消除在各种机制的解读和实际应用方面目前存在的问题, 以增强这些机制的灵活性,并体现政府宣言中所规定的保护家庭目标。 2013 年间,与审理该领域案件的法官在位于欧姆森捏的司法部教育学院举行了数次工作会议。
258. 2010 年 1 月 1 日,新的 《育儿津贴法》 (第 571/2009 Coll. 号法令)开始生效,加上通过第 561/2008 Coll. 号法令设立的育儿津贴,父母可以在子女出生后第一年选择最适合子女和父母需求的方式去照顾其子女,并充分尊重父母是亲自照顾其子女还是从事有报酬活动或接受中等或高等教育的决定。在新规则下,国家继续支助照顾三岁以下儿童,或有照顾长期健康状况差的六岁以下儿童、或被安放在替代父母照顾的场所的三至六岁儿童的父母。领取该补贴的条件是父母子女提供应有照顾,且常住于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有符合条件的领取者为该儿童父母中的一方,父亲或母亲,依据相互达成的协定,无论婚否,或者是法院裁定替代父母照顾儿童的自然人(替代父母)。过了三岁或六岁,儿童的父母可“轮流”照顾。育儿津贴的金额每年 1 月 1 日依据最低生活标准的调整系数进行调整;截至 2014 年 1 月 1 日,该额为 203.20 欧元。
259. 照顾三岁以下子女的父母一方,如果决定在子女年满三岁前重返职场,可以选择领取育儿津贴或申请 托儿津贴 ,这对于有多个三岁以下子女且子女的照顾由托儿机构(即私立或市属托儿所)提供,且托儿所每月收费高于育儿津贴的父母来说,将是有益的。
表 9 :按性别分列的育儿津贴领取者人数
年份 |
2007 |
2008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育儿津贴领取者总人数 |
135 083 |
134 050 |
135 374 |
138 830 |
141 846 |
142 274 |
142 904 |
其中,男子 |
2 743 |
2 558 |
2 514 |
2 889 |
3 235 |
3 131 |
3 193 |
按百分比计算 |
2.03 % |
1.91 % |
1.86 % |
2.08 % |
2.28 % |
2.20 % |
2.23 % |
资料来源: 16 劳动、社会事务和家庭工作中央办公室。
260. 为了帮助父母承担与新生儿紧急需求有关的支出,父母还可领取 生育津贴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津贴分为两种金额,如果为第一胎至第三胎购买设备而领取津贴,则金额为 830 欧元,后面的则领取 151.37 欧元。如果一次生了多胞胎,生育津贴可增加 75.69 欧元,在同时出生的这些儿童年满 15 岁前,还要每年向父母另外发放单独补贴。
261. 对于受抚养子女的教育及抚养,国家还提供 子女津贴 ,最多到子女满 25 岁为止。子女津贴按照最低生活标准所适用的调整系数,于每历年的 1 月 1 日调整。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的儿童津贴额度为每月 23.52 欧元。除子女津贴外,在职父母每月还可为每名受抚养子女领取税率奖励;这样,国家增加了有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的净收入。 2014 年上半年的税率奖励为每月 21.41 欧元。
262. 《所得税法》包括对做父母的支助,以支助家庭抚养子女的措施,尤其是以减税形式提供,方式是可为照顾一名三岁以下子女的妻子 / 丈夫或一名符合资格者(与子女居住在共同住所并满足规定条件的父母中的一方)申请税额减免,一名受抚养子女的税额减免为每年 250 欧元直至满 25 岁,但条件是该子女一直通过学习为未来的职业做准备(全日制教育)。
263. 造成单亲家庭境况恶化的主要因素之一是,不支付既定抚养费的情况严重。 追偿抚养费 的现行执法程序和《刑法典》将不履行抚养义务定为一项犯罪,并通过将违反向子女提供抚养费义务的犯罪人监禁两年以下(情节严重时可处以五年)的处罚,来支持追讨抚养费。
264. 斯洛伐克还建立了一套抚养费预付制度。关于抚养费预付的新法令于 2008 年生效。该法令推出的主要变化是,让符合条件者更容易获得抚养费预付款。依据此项法令,如果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未在规定期限内以法院最终判决规定的或法院所核准协议规定的方式全额支付抚养费,且自从上一次支付抚养费以来至少连续三个月未支付,则符合条件者(未成年人)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有资格获得抚养费预付款。这些条件包括,要求符合条件者启动一项正式程序以追偿拖欠的抚养费,该程序自向追偿执行官员(执行官)递交追偿执行申请之日起计算至少已有三个月了,且责任方仍未开始支付抚养金。抚养费预付制度以法院最后判决或法院批准协议所确立的抚养费率来支付,最高为该未成年人最低生活标准的 1.2 倍。
265. 斯洛伐克有一项社会救助制度,该制度发挥着低收入或无收入者安全网的作用,救助提供多以有物质需求的公民为目标。对物质需求的援助是以物质需求补助金形式支付,援助提供分为六级,该级别由经过共同评估的人组成的小组决定,此外还以物质需求补助金的补充津贴形式提供。另外,还可提供单笔的物质需求补助金,以弥补物质救济领取者的额外支出。物质需求补助金及该补助金的补充津贴的金额可通过政府条例进行调整,并从每历年 9 月 1 日起生效。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各级物质需求补助金和住房补贴金额在 2008 年有了增加。自 2009 年 9 月 1 日起,对各级物质需求补助金、孕妇从怀孕第四个月开始的补助金、照顾一岁以下子女的父母补助金以及对正常上学儿童的补助金进行了上调。作为提供物质需求救助立法修正案的一部分,各级物质需求补助金得到上调,并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2009 年 1 月 1 日起, 儿童的社会和法律保护及社会监护制度 中的许多重要的质的变化生效,以支助父母照顾子女。例如,为防止家庭危机发生,并减轻及消除危机的负面影响,如果负责儿童社会和法律保护及社会监护的机关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发现一名儿童或照顾者由于无法应对家中的问题、家中的冲突,或无法适应家中的新情况,或发现家中存在特定问题,不解决就会引发危机,因此需要援助,则主管部门应提供或安排调解,即,促进家庭冲突解决的专业程序。
266. 斯洛伐克立法充分反映了 禁止体罚 的建议,但在家务法范畴内未对其加以明确禁止,其中原因是为遵循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有权利和义务选择适当的纪律惩戒方式的原则。 2009 年 1 月 1 日,通过修正关于儿童的社会和法律保护及社会监护的法令,明确禁止体罚在儿童的社会和法律保护及社会监护中得到执行。关于儿童的社会和法律保护及社会监护的法令对 体罚及儿童遭受的其他粗暴和有辱人格待遇 的“零容忍”给出了详尽的定义(“依据该法令下的各项措施,禁止对儿童实施任何形式体罚及任何其他粗暴和有辱人格、导致或可能导致他 / 她遭受身体伤害或精神创伤的处罚形式”)。上述法令要求每个人向负责儿童的社会和法律保护及社会监护的主管部门举报任何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如果负责儿童的社会和法律保护及社会监护的主管部门收到关于对儿童使用粗暴或有辱人格待遇或惩罚的投诉,或是如果在执行该法令下的各项措施的过程中,了解到有父母或为儿童提供私人照顾的人员采用上述手段,他们必须依据该法令并根据待遇或惩罚的性质及严重性采取措施。儿童有权要求负责儿童的社会和法律保护及社会监护的确主管部门提供救助以保护其权利,有权力保护儿童权利及受法律保护利益的另一家国家机构包括机构、市政当局、自治州、经认证的主体、学校、教育机构及保健提供者,所有此类机构有责任向儿童提供立即救助,以保护其生命和健康,并采取措施确保尊重他们的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包括通过安排此类救助。这也适用于如果一名儿童的年龄和心智成熟度意味着他 / 她无法独自请求提供援助所以需要第三方援助的情况。
当前形势和发展趋势分析
267. 出生率、结婚率以及离婚率的增加,导致斯洛伐克共和国家庭结构和规模发生变化。完整家庭,即由有子女或无子女的夫妻双方或同居双方组成的家庭(如果成年子女未组织单独普查的家庭)所占份额日趋下降,单亲家庭所占份额出现上升。根据 2011 年人口和住房普查的数据,完整家庭占斯洛伐克共和国所有家庭总数的 52.3% ( 2001 年占 56.4% )。在斯洛伐克共和国, 100 个不完整家庭中就有 80 个以上是由带着孩子的单身妇女组成的家庭。相比于上一次普查, 2011 年普查中以单身父亲为户主的家庭所占份额也有所增加。单人家庭所占比例与 2001 年类似,约占所有家庭数量的 30% 。 非正式同居者 ,即同居但未结婚的伴侣数量也在增加。 2011 年,此类伴侣数量是 20 0 1 年人口与住房普查数据的三倍。
268. 人口进程发展的趋势也因此反映在 以家庭地位划分的人口结构 上。从人口指标来看,很显然,婚姻和家庭在斯洛伐克共和国仍有很高地位。但从近年来看,某些趋势已出现变化。人们结婚的年龄更晚,订婚的平均年龄在增大。生育也出现类似趋势, 2012 年,男女结婚的平均年龄继续上升,这表明青年一代的婚姻观发生了某种变化。男子结婚的平均年龄是 32.6 岁,妇女 29.6 岁。离婚率为 42.1% ,同比上年下降 1.2% ,比达到最高水平的 2006 年下降 6.9% 。大多数儿童仍在婚内出生,但每年非婚生儿童人数都有所上升。 2012 年,非婚生儿童占全部活产的 34.5% 。
269. 在审查所涉期间,影响各种形式家庭的经济和社会状况的主要因素与经济危机有关。经济危机在头两年小幅降低了贫穷方面的两性差距,因为男子的贫穷风险率增幅比妇女大。 如果没有社会转移,危机原本会导致男女贫穷率更大幅度的增加。 因此,重新分配对降低贫穷率的两性差距极为重要。另一方面,长期收入贫穷的指标表明,男子脱离贫穷更快,这引发了对抵抗危机措施适足性的质疑,此类措施在某种程度上尤为侧重于经济中的男性部门。
表 10 :斯洛伐克共和国家庭经济状况基本指标概览
指标 |
女 |
男 |
两性差距 |
贫穷风险率 ( 按百分比计算, 2011 年 ) |
13.1 |
12.8 |
0.3 |
年长者的贫穷风险率 ( 按百分比计算, 65 岁及 65 岁以上, 2011 年 ) |
8.2 |
3.4 |
4.8 |
不完整家庭的贫穷风险率 ( 按百分比计算,至少有一个子女, 2011 年 ) |
26.4 |
||
单一成员的家庭贫穷风险率 ( 按百分比计算, 2011 年 ) |
16.8 |
23.7 |
6.9 |
持续收入贫穷率 ( 按百分比计算, 2010 年 ) |
7.3 |
4.6 |
2.7 |
物质匮乏率 ( 按百分比计算, 2011 年 ) |
23.1 |
20.8 |
2.3 |
贫穷风险与社会排斥率 ( 按百分比计算, 2011 年 ) |
21.7 |
19.5 |
1.8 |
年长者的贫穷风险与社会排斥率 ( 按百分比计算, 65 岁以上, 2011 年) |
17.8 |
9.2 |
8.6 |
资料来源: 17 《 2012 年斯洛伐克性别平等状况报告》。
270. 在审查所涉期间,职业妇女和男子的贫穷程度加深。 工资过低,始终无法提供保护,以远离贫穷风险。此外,妇女在最低收入群体的劳动者中占很大百分比,这也体现在如下事实中,与男雇员相比,有更多的女雇员赚取的 小时工资未达到整个经济体平均小时工资的三分之二 。 2010 年,共有 14.6% 的男子和 23.7% 的妇女处于这一境况。
271. 在审查所涉期间,家庭支出总体减少,特别是用于服务和照顾项目的开支减少,反映出妇女无偿工作负担加重,而这方面在危机之前就存在着巨大的两性差距。社会服务费用增加或无力承受此类服务,可能进一步增加妇女被排除在有偿工作之外的风险。
272. 还注意到单亲家庭的境况比较明显的恶化:此类家庭在收入贫穷中所占比例从 2008 年的 20.9% 上升到 2011 年的 26.4% 。这是由于做父母所导致的许多不利条件的累积、劳动力市场对母亲的歧视以及其他结构性障碍,这增加了生活贫困的母亲和孩子毫无尊严的风险。贫困线以下的不完整家庭所占比率日益攀升,这表明社会福利和补贴制度在许多情况下未提供防止贫穷的适足保护。
273. 住房危机对大多数弱势家庭,包括单身母亲及低收入家庭(妇女在其中占非常大的比率)的生活影响重大。失去住房的风险和长期失去住房情况在危机期间增多。由于住房价格及成本攀升,以及劳动力市场形势恶化, 以妇女为户主的单亲家庭经常面临无家可归的风险。 对社会服务的监测表明,应急食宿设施中充斥着带小孩的母亲,她们或从暴力伴侣处逃离至此,或因无法支付住房开支,被迫寻求应急食宿。变得无家可归的妇女常常是“隐身的”,因为她们采取了与家人、朋友、“特殊目的伴侣”或偶遇的熟人同住等权宜之计。
274. 老年人中贫穷女性日增。 随着妇女在多年工作并向养恤金系统缴费后退休,与男子相比, 65 岁及 65 以上妇女承受着扶养和照顾子女以及家务的双重负担,其贫穷风险和社会排斥率是同一年龄组男子的两倍。 2012 年,妇女领取的养恤金平均比男子少 22.1% 。如果将领取的养恤金和 遗属 抚恤金合并考虑,养恤金的两性差距减少到 15.8% 。在领取最低水平养恤金的群体中,妇女人数多于男子,且妇女的养恤金通常低于最低生活标准。
附件
表 11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结论性意见中所提建议完成情况概览,斯洛伐克共和国, CEDAW/C/SVK/CO/4
建议内容 |
相关讨论所在页次 |
消除歧视立法空间有限 |
16 |
提高认识和培训 |
73–86 |
暂行特别措施 |
16 48 - 72 |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
23 - 30 39 - 43 |
国家行动计划 |
20 - 22 |
文化习俗和教育 |
73–86 166 - 177 |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贩运 |
95 - 139 |
罗姆族妇女 |
183–184 211 - 217 |
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
156 - 163 |
就业 |
185–199 |
健康 |
218–226 173 - 175 |
家庭关系 |
250 - 266 |
非政府组织 |
26 、 28 、 44-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