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缔约国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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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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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言1-53
二.《公约》(第一条至第十六条)执行情况报告6-3164
第一条对妇女的歧视――定义6-114
第二条立法――法规12-146
第三条确保妇女充分发展和进步的措施以及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保障15-947
第四条特别临时措施95-9920
第五条消除定型陈规100-11321
第六条贩运妇女114-13124
第七条提高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地132-14327
第八条妇女参加外交工作.....................................144-14530
第九条公民权146-15330
第十条提高妇女在教育领域中的地位..............154-17231
第十一条提高妇女在劳动和就业领域中的地173-21435
第十二条改进为妇女和女孩提供的医疗服务215-24343
第十三条提高妇女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244-25348
第十四条农村妇女的地位254-27050
第十五条法律面前平等、法律能力和行为能力、迁徙自由以及临时和永久住所271-28153
第十六条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平等282-31654
附件
1.统计数据
2.《公约》在科索沃和梅托西亚自治省的执行情况
一.导言
根据委员会的结论意见(CEDAW/C/SCG/CO/1)第12、39、44和45段采取的后续行动
1.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报告所涉期间为2007年至2009年。该报告分为三个部分:有关执行《公约》各项条款(第一条至第十六条)的资料;统计数据;科索沃和梅托西亚事务部部长关于科索沃和梅托西亚自治省妇女地位的报告。
2.该报告由人权和少数民族权益部编写,在各职能部委中,以下部委参加了报告的编写工作:外交部、国防部、内政部、司法部、农业、林业和水利部、经济和地区发展部、国家管理和地方自治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政策部、环境保护和国土规划部、文化部、科索沃和梅托西亚事务部、青年和体育部、科学和技术发展部、塞尔维亚共和国统计局、地方劳动、就业和两性平等事务秘书处,以及难民事务专员办事处。
3.人权和少数民族权益部还邀请非政府组织参加了这些报告的编写工作。Grupa 484、贝尔格莱德人权中心、Iz Kruga、Srbija和SeConS为报告提交了补充资料。一直与该部开展良好合作的自治妇女中心(Autonomni ženski centar)解释说,该组织之所以没有提交补充资料,是因为该组织本身是备选报告的主要编写方。
4.为了向公务员、政界人士、议会成员、非政府组织和广大公众通报在法律和实际中实现妇女的平等必须采取的步骤,劳动和社会政策部两性平等事务处在上一报告期开展了以下工作:
在收到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下称“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之后,向所有相关部委和议会各党团致函,详细介绍了提交初次报告的情况,并分发了收到的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译本;
在2008年期间举办了12次研讨会,250名公务员参加了研讨会,这些研讨会旨在使公务员了解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国际义务,并向他们提供有关在国家政策和实践中纳入性别观念的培训。2009年期间继续针对公务员开展教育活动,有120名劳动监察员参加了一场为期两天的研讨会,还针对他们的活动出版了手册,题为“工作场所对妇女的歧视”。
相关体制机制的代表参加了两次圆桌会议,旨在在执行《公约》的过程中开展合作;
还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为题印发了出版物。出版物的第一部分载有《公约》及其议定书原文和25项一般性建议。第二部分包括塞尔维亚初次报告的原文、塞尔维亚共和国代表团团长的发言、委员会的补充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答复以及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包括建议)。该出版物已寄至所有部委和相关国家机构,还在一些场合对公众作了宣传;
于2009年成立了《公约》及结论性意见执行情况监测工作组,由相关部委和国家机构(塞尔维亚共和国统计局、国家就业机构、欧洲联盟一体化办事处和难民事务专员办事处)的代表组成。应工作组的要求编写了工作手册,其中包括与监测原则和建议的执行情况相关的活动准则。手册提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介绍了为最为有效地执行《公约》而必须采取的措施(例如:有关职能的数据、统计数据,在每一份定期报告中纳入确切答复等)。工作组的活动成果包括分析负责执行和监测执行《公约》相关机构的活动。还为主要负责两性平等和《公约》事务的工作组成员开展了宣传活动和培训,并进而设立了非正式联络点,即相关机构的两性平等事务专员;
在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合作的框架下举办了一次招标活动,旨在寻找一些非政府组织负责编写报告,说明对执行委员会有关暴力侵害妇女问题所提建议进行监测的情况。在监测和评估中心的合作下,通过招标遴选出了3个相关的非政府组织――自治妇女中心、Viktimološko društvo和...Iz kruga, Srbija。
5.地方劳动、就业和两性平等事务秘书处与地方行政管理、规章和少数民族事务秘书处合作,向伏伊伏丁那自治省执行理事会的所有秘书处以及伏伊伏丁那自治省领土内的地方自治政府提交了结论性意见。结论性意见发表于2008年《妇女日志》,已转发给所有议会成员、伏伊伏丁那自治省所有议员,以及伏伊伏丁那自治省执行理事会的决策者和伏伊伏丁那自治省设立的机构。
二.《公约》(第一条至第十六条)执行情况报告
第一条对妇女的歧视――定义
6.于2009年3月26日通过的《禁止歧视法》提供了打击歧视方面的框架法律,规定普遍禁止歧视,列举了歧视的形式和情况,以及禁止歧视的程序(第1条)。该法律中用于男性的所有表达法同样适用于女性(第2条第5款)。该法律第二章题为“普遍禁止歧视和歧视的形式”,其中纳入了平等原则的定义(第4条)和一些歧视的形式(第6至13条),以及没有被明确视为歧视的特别措施(第14条)。法律第三章对一些歧视的特殊情况作了规定:公共机构程序中存在的歧视(第15条);劳动领域中的歧视(第16条);在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建筑与空间方面的歧视(第17条);禁止宗教歧视(第18条);教育和职业培训领域中的歧视(第19条);基于性取向的歧视(第21条);对儿童的歧视(第22条);基于年龄的歧视(第23条);对少数民族的歧视(第24条);基于政治或企业归属的歧视(第24条);对残疾人的歧视(第26条);基于健康状况的歧视(第27条)。这种将歧视的特殊情况记录在册的做法也常被其他国家用作法律解决办法。这种做法提供了明确准则,消除了在某些情况下适用法律的模糊性,满足了有效保护的要求。
7.《禁止歧视法》规定,如果某些行为有悖于两性平等的原则,即有悖于妇女和男子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公共、职业、私人和家庭生活领域享有平等权利和自由的原则,则这类行为被视为基于性别的歧视(第20条第1段)。禁止以性别或改变性别为由,公开或暗中剥夺权利或提供特权。禁止以性别为由实施身体暴力、剥削、表示仇恨、侮辱、勒索和骚扰,或公开宣扬、支持,并依照基于两性尊卑观念,即基于两性陈规定型观念的偏见、习俗和其他社会行为模式行事(第20条第2段)。
8.于2009年5月23日生效的《就业和失业保险法》和《残疾人专业康复和就业法》遵循禁止歧视和两性平等的原则。《就业和失业保险法》的原则涉及:禁止歧视、在招聘中的公正性、性别平等、为求职困难的失业者采取的扶持行动、选择职业和工作岗位的自由以及向失业者提供的免费服务(第5条)。《残疾人专业康复和就业法》的原则涉及:尊重残疾人的人权和尊严;根据残疾人的职业能力将他们平等纳入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鼓励在适当的工作条件下安排残疾人担任适当职位;禁止歧视残疾人;平等权利和义务,以及残疾人的性别平等(第2条)。
9.《教育基本法》规定禁止歧视;同时规定,如果一个机构中存在破坏、侮辱、歧视或隔离个人或群体的活动,如果这些活动是基于种族、民族、族裔、语言、宗教或性别归属、身体和精神特征、发育障碍和残疾、健康状况、年龄、社会与文化出身、财产状况或政治见解,鼓励或不制止这类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禁止歧视的其他理由,则这类活动应被禁止。对于个人或群体的歧视指的是任何直接或间接、公开或暗中排斥或限制其权利和自由,不平等待遇或不作为,或通过赞扬或给予优先权导致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待遇。出于为处于不平等地位的个人或群体充分实现平等、保护和进步目的而采取的特别措施不应被视为歧视。应由部长和负责人权事务的部长共同规定更为详细的标准,以便雇员、学生或机构中的第三者能够辨认出各种歧视形式(第44条)。
10.经过了多年的筹备和漫长的议会程序,塞尔维亚共和国于2009年12月11日通过了《两性平等法》。该法律是两性平等方面的关键法律,规定为行使权利和义务提供平等机会,采取特别措施,预防和消除基于性和性别的歧视,还规定了遭受歧视的个人寻求法律保护的程序(第1条)。根据这一法律,两性平等意味着妇女和男子根据普遍接受的国际法规则、国家承认的国际条约、塞尔维亚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平等参与公共和私营部门所有领域的活动(第2条),由公共机构制定关于社会生活所有领域平等机会的积极政策(第3条)。
11.根据《两性平等法》,歧视指的是任何无合理理由的差别或不公平待遇,即阻碍、破坏、限制或迫使某个个人或群体放弃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民事、家庭及其他领域被承认、享有或实现人权和自由为目的或结果的忽视行为(排斥、限制或给予优先权);歧视也指明显或主要因为某人要求或意图为免遭歧视寻求法律保护,或因愿意或打算提供歧视待遇的证据,结果遭受比他人更差的不合理待遇(第4条)。
第二条立法――法规
根据委员会结论意见第14至16段采取的后续行动
12.塞尔维亚共和国在上一个报告期内开展了大量的立法活动,于2009年通过了禁止歧视方面的框架法律。由于《禁止歧视法》和《两性平等法》是在2009年底通过的,所以它们的适用情况只能在下一个报告期反映出来。预计妇女的地位将得到显著提高,对她们权利的保护将变得更加有效。
13.上述法律在本报告期内取得的最大成绩,是关于提高各级认识的宣传运动在制定和通过有关法律期间取得的良好成果,宣传内容包括一些表达法的定义,以及针对禁止对妇女的歧视和加强两性平等制定法律规章的必要性。
14.在上一次报告期内通过的法律已列入核心文件,涉及妇女地位问题的相关法律条款也已按照《公约》各项单独条款以表格形式列入该报告,上一条和以下各条的内容均如此。
第三条确保妇女充分发展和进步的措施以及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保障
1.战略框架
根据委员会结论意见第22条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
15.在上一次报告期间,塞尔维亚制定了一整套国家战略,以切实适用《宪法》保障的平等原则。2009年2月13日通过了“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两性平等国家战略”。该文件规定了国家的综合和协调政策,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提高妇女地位,并将两性平等原则纳入各系统机构开展活动的所有领域,并将其视为根据塞尔维亚共和国《宪法》(第15条)所规定的平等待遇政策实现现代化、社会民主化,以及更快速、更均衡和有效的社会发展的因素之一。
16.该战略包括六个领域。经过广泛和民主的辩论,这些领域被评为对于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两性平等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它们是:实现妇女与男子平等参与决策的权利;消除男子与妇女之间的经济不平等;在教育领域实现两性平等;改善妇女的健康状况并促进健康政策方面的两性平等;预防和制止一切暴力侵害妇女的形式并向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全面的保护制度;公共媒体宣传两性平等,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仇恨言论(厌女症)。以上六项国家优先事项符合《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
17.规划的活动期为2009年至2015年。这些活动的实施应当能够促使迄今为止长期积累的积极变化导致塞尔维亚共和国在两性关系方面实现深刻和持久的变革。这些活动也已纳入“塞尔维亚共和国加入欧洲联盟国家方案”,成为塞尔维亚共和国在争取成为欧洲联盟成员的道路上所作的总体努力的一个组成部分。
18.该战略是社会总体变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已纳入了其他战略文件,尤其是“塞尔维亚减贫战略”和“千年发展目标”。该战略遵循社会变革进程,符合国家的实际财政能力。
19.参与编写文件者包括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的机构(33个)。这些机构为塞尔维亚共和国社会的民主化和现代化,尤其是为促进和平、人权和民主的价值观以及妇女的人权作出了、并且正在继续作出贡献。
20.两性平等处编写了所有六个战略领域的“行动计划”,制定了长期和单独目标、具体的活动、预计成果、可衡量的指标和行动负责人、任期和预计所需资金。该“计划”是根据大会第23届特别会议的决议以及有关执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进一步活动和倡议的建议编写的。除专家外,一些职能部委的代表也参加了“计划”的编写工作。还与地方自治政府和感兴趣的机构的代表进行了磋商。“行动计划草案”已进入职能部委的协调进程,预计于2010年第一季度通过。规划的部分活动将由预算提供资金。(注:“行动计划”于2010年8月通过)。
21.另外一些国家战略文件、“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家老年人战略”、“提高残疾人地位战略”和“提高罗姆人地位战略”也采取了对性别敏感的方针,即这些文件承认存在性别平等问题。
2.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
根据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第17和18段采取的后续行动
22.两性平等理事会在上一次报告期内未举行任何会议,新的体制和行政管理机制设立后,该机构的活动更加停滞不前,许多工作转交两性平等事务处。理事会于2009年12月8日举行了新的会议,在会议上指出,有必要为理事会确定新的、更为适当的职责,加强与两性平等事务处之间的合作,增加各部门的行动备选方案,以及强化该机构的激励和批评作用。
23.在上一报告期内成立了两性平等事务处,还任命了两性平等问题副监察员,使两性平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得以加强。
24.劳动和社会政策部于2007年下设了一个两性平等事务部门,该部门于2008年根据《部委法》改为两性平等事务处,从而将这一领域的工作转由劳动和社会政策部下设的一个专门机构负责。毫无疑问,这一做法承认两性平等问题的重要性,并表示出已作好促进两性平等的工作准备。
25.作为这一领域的第一执行机构,两性平等事务处的职责包括:对促进两性平等方面的措施的条件和建议进行分析;拟定和执行“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两性平等国家战略”;制定这一领域的法律和其他规章草案;与国家机构、自治省的机构以及地方自治政府机构开展这方面的合作;国际合作;协调与两性平等理事会之间的活动,并向理事会提供职业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技术援助;提高妇女地位,促进两性平等和平等机会政策;将两性平等原则纳入各系统机构的所有活动领域;监测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所提建议的执行情况,以及依法开展其他工作。
26.在上一次报告期内,地方一级的机制也有显著改善。根据《两性平等法》,地方自治政府的下设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宣传两性平等和实现平等机会;鼓励和促进两性平等;在制订发展计划和其他文件的过程中,这些机构审议了促进两性平等和实现平等机会的措施及活动,并根据现有的组织框架和有关内部组织和系统化的文件,在地方自治政府部门内部设立了常设工作组,或指定工作人员,负责根据这一法律(第39条)促进两性平等,并开展实现平等机会方面的工作。既然现在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义务,预计将继续在尚不存在这方面机构的地点设立这类机构,已经存在的机构的活动也将得到加强。
27.这一进程于2002年开始,国家管理和地方自治部与议会合作,在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的支持下在塞尔维亚15个城镇启动了一个名为“性别问题联络点”的试点项目,成为第一批在地方一级提高妇女地位的政府机构。在《两性平等法》通过之前,塞尔维亚已有40%的市政府在两性平等事务处、省级机构、国际捐助方和地方民间社会组织的支持下设立了这类机构,或已开展设立这类机构的进程(理事会、委员会、办事处、专员)。
28.两性平等事务处将开展一系列活动,以提高工作成效。将开展的活动包括:事务处与事务处代表之间的长期联系;为相互之间的联系提供援助;支持和参加活动;散发印刷品;教育;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和捐助方之间的合作等。鉴于这些考虑,已开始建设纳入所有相关方的网站(www.gendernet.rs)。该网站的主要对象是从事两性平等方面工作的地方机构,旨在便于它们获取相关的法律和战略文件、项目和招标的资料,以及交流经验和良好做法。该网站已进入筹备进程。
29.城镇常设会议也支持加强负责两性平等事务的地方机构。该会议已开始宣传欧洲城市和地区理事会在欧洲委员会第六届部长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地方生活中男女平等问题的欧洲宪章》。《宪章》将在2010年期间提供给地方自治政府签署,从而意味着地方自治政府有义务为在这方面有所改进而制定地方行动计划,但同时也为它们提供了开展国际和区域合作的可能性。
30.两性平等事务处与民间社会合作设立了两性平等方面的对话论坛。这一论坛的目标在于使国家和地方层面的两性平等机制与民间社会部门之间开展对话,并建设一个更有效和直接地传达和交流信息、意见和观点的系统。2009年期间举办的几次会议讨论了两性平等事务地方机构与地方非政府组织之间开展合作,以及吸纳这类组织参与制定旨在执行《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两性平等国家战略》的“行动计划”等问题。
31.为了支持较小的非政府组织的活动,事务处进行了一次公开招标,对象是有兴趣提高塞尔维亚共和国面临双重和/或多重歧视的妇女地位的组织,要求它们提交项目建议。许多组织参加了招标活动(收到了115份项目建议书),从中选出了9个项目,由两性平等事务处从其预算中提供经费,此外,开发署通过“在制订与贫困相关的政策和做法方面加强民间社会的作用”项目(该项目由欧洲委员会代表团资助)为此提供了补充经费。
3.提高弱势群体妇女的地位及保护她们的人权
根据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第23、37和38段采取的后续行动
(一)残疾妇女的地位
32.就塞尔维亚共和国的残疾人而言,他们显而易见的和易被注意到的困难常可得到分析和解决,但是,在为数众多的残疾人之中,不同的群体面临的具体问题却遭到忽视。因此,讨论最多的是明显有身体残疾者面临的挑战。
33.据估计,塞尔维亚共和国有70多万各种类型的残疾人,但截至2009年12月31日,在国家就业机构登记的残疾人只有23,023人。
34.就残疾人,尤其是就残疾妇女而言,在《防止歧视残疾人法》通过之前,对这类人的社会关怀主要注重所谓的医疗模式。有关社会保障缴费和医疗服务的法律涉及残疾人的权利和残疾人就业的特殊模式,而有关法院和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仅承认无助者和残疾人等概念。没有专门针对这些问题的法律,而且这类法律解决办法不被视为歧视。没有关于保护残疾人的人权,尤其是保护残疾妇女人权的特别规定。《防止歧视残疾人法》的通过意味着在实现残疾人权利和承认一种歧视形式方面迈出了一大步,尽管这一承认是间接的,因为基本法还没有针对残疾人的权利进行修订。因为没有组织针对残疾人的教育活动,也没有向法官和律师提供这方面的培训,所以这项法律尚未广泛适用,广大公众也不了解。
35.《禁止歧视法》在有关“歧视的特殊情况”这一节中对歧视残疾人的定义如下:违反尊重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公共、职业、私人和家庭生活领域的平等权利和自由原则的待遇(第26条)。就目前而言,这项法律的积极影响之一就是:许多法官已经了解《防止歧视残疾人法》的条款,也已了解法律禁止歧视这一概念。因此,估计残疾妇女的待遇将比过去有所改善。
36.《监察员法》设立了五名副监察员,其中一人负责两性平等和残疾人权利问题。
37.自2009年5月29日通过《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法》以来,该《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已成为塞尔维亚国内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
38.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于2006年通过“提高残疾人地位战略”,规定了2007年至2015年期间的目标。为残疾妇女创造和提供平等参与社区生活的平等机会是设定的目标之一,但目前还没有明确说明实现这一目标的特别规定。在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内部设立了残疾人保护部门,意味着在制订残疾人相关政策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该部门明显对残疾妇女面临的多重歧视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39.在“提高妇女地位和两性平等战略”中,残疾妇女被视为女性弱势群体之一,所有6个战略目标都涉及残疾妇女的地位。
40.在塞尔维亚共和国仍然存在有关男子与妇女社会作用的陈规定型观念,在家长制社会中,妇女的残疾程度是以其残疾对履行其社会和传统职责的破坏程度来衡量的。如果一名妇女的残疾影响其外貌、从事家务劳动、工作和抚养子女的能力,则被视为严重残疾。传统的成见认为,常常无法按照预期和社会接受的方式履行上述职责的妇女是不容于社会的;这种成见往往使得她们成为精神、身体、性、经济和体制暴力的受害者。残疾妇女经常受到自己家庭所有成员,包括其丈夫、父母和子女的虐待。
41.媒体中存在一些不恰当的表达形式:如残疾人被限制或捆绑在轮椅上,有特殊需求及非常无助等。为了描述他人的不良或无知行为和取笑他人,自闭症的负面含义常常被用于描述政治对手的行为。尽管一些残疾人组织多年来作出努力,但公众人物仍然可以合法地使用类似表达方式。
42.许多残疾妇女在根据医疗保健方面的现有规定行使卫生保健权方面存在困难。《卫生保健法》规定,强制保险者也包括残疾人和智障者,指的是他们无需支付相关费用的部分款项。同时,“关于强制医疗保险卫生保健权的内容与范围以及费用分摊的规则”列出了一些疾病以及可享有上述权利的某些疾病患者的名单,结果导致未罹患具体列出疾病的患病者被排除在上述权利范围之外,尽管他们当中一些人是残疾妇女。
43.根据“关于强制医疗保险基金提供医疗技术辅助器材的规则”,使用医疗辅助器材者必须定期接受三名专科医生的检查,而就一些残疾人而言,他们明显需要在其余生中一直使用这类器材。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器材通常质量很差,在大多数情况下器材存在故障,而许多残疾形式没有得到承认,导致一些残疾人尽管患有残疾,却无法享有上述“规则”承认的权利。
44.在生殖卫生方面,残疾妇女也很难行使其权利,因为没有可用的医疗服务,大多数医疗中心和医院没有适合残疾妇女使用的妇科检查床,没有早期胸部肿瘤X光检查装置(在152家医疗中心当中,只有7家有液压妇科检查椅)。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包括偏见、缺乏技术设备,以及缺乏对医务工作人员正确使用这类设备的培训。其他类型的医疗检查也是如此。
45.残疾妇女大多是在疾病已发展到较为严重的情况下才去看病,残疾人使用预防性医疗保健服务的程度显著低于非残疾人。在上一次报告期,…Iz Kruga、Srbija组织与卫生部和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合作执行了Moje pravo da budem zdrava项目。
46.在这一项目的框架内,Narodni妇产科医院得到了拨款,于2006年4月购置了供残疾妇女使用的液压妇科床。该项目还扩展至其他城镇,地方自治政府于2008年从预算中拨付资金,为Novi Sad、Niš、Kragujevac、Kraljevo、Užice、Novi Pazar、Sombor和Bačka Topola的医疗中心购置了液压妇科检查床。
47.对230名为残疾妇女提供服务的医护人员进行了特别教育。还将继续在Stari Grad、Subotica、Kikinda、Kruševac和Leskovac等五个医疗中心开展这一项目。
48.医院和医疗中心大多没有无障碍设施,即使残疾人能够进入这些建筑,也没有专供他们使用的厕所。在上一次报告期内,已经根据残疾人的需要,对越来越多的这类建筑进行了改造,但塞尔维亚共和国的落后地区仍受到忽视,因为建筑改造的资金是由国际组织捐款、各部委或医疗机构自己及地方自治政府提供的。
49.残疾妇女可获得的医疗服务已略有增加,但仍然需要落实多项程序,以便使塞尔维亚共和国的残疾妇女以及所有残疾人能够与非残疾人平等享有卫生保健权。在这一进程中,有必要改善向残疾妇女提供的信息,主要是有关初级保健领域以及在其住所附近可提供医疗服务的情况。有必要继续和加强对医务专业人员的教育,使他们不仅能够为残疾妇女,而且能够为其他弱势群体提供服务;还应简化行政程序,为残疾人采购医疗辅助器材提供便利。
50.在教育方面,残疾妇女常常从孩提时代开始在自己的家庭中,以及在上完小学以后的教育过程中受到歧视。即使她们在中、小学时不需面临或克服这类困难,也会在多数大专院校遇到建筑障碍问题。尽管法律规定是积极的,不存在任何歧视,但这类问题在现实中仍然存在,许多残疾儿童从小学入学到辍学,主要是因为现在仍然由家庭,主要是由母亲承担帮助和照顾儿童的义务。《教育基本法》为支持执行包容原则和实现教育目标制定了一些措施和工具,以便在实际中执行这些原则和目标,并要求雇员遵守这些原则和目标。
51.根据《初等学校法》小学教育为免费义务教育。根据这一法律和其他法律,智障者、成人和有特殊能力者有权接受与他们的特殊教育需要相应的教育。提供初等教育活动的机构包括小学、提供成人教育的小学、初等音乐和舞蹈学校,以及智障儿小学。小学按照学校课程施教,但可以为残疾儿童和残疾成年人修改课程设置,并为成人教育提供特别课程。残疾儿童的初等教育可长达八年,并根据小学或特别课程完成。智障学生即使到19岁还可以接受小学教育。智障儿童可根据上述法律获得小学教育,应基于有关其智障的类型和程度的决定入学。塞尔维亚正在制定一些有关详细条件的规则,旨在评估向学生提供额外教育、卫生或社会支助的需要、以及机构间委员会的组成和运作方式。系统间委员会的运作是基于尊重儿童的需要及其潜能的原则,旨在与三个系统(卫生、教育和社会保险)及儿童家长合作设立一项支助机制,以便更容易地将儿童纳入学前教育机构的常规群体。对于面临极为严重困难的儿童,计划将他们纳入学前教育机构的发展群体。
52.在就业和贫困方面,残疾妇女面临的威胁最为严重。由于缺乏适当的资历,残疾妇女无法在劳动力市场上竞争,残疾人就业方面的问题也非常令人震惊。2007年,残疾人的就业率为13.6%,无就业活动者的比例为69%。妇女、未受教育者和老年人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处境更为不利。造成这类情况的原因不仅包括雇主的偏见,也包括残疾人不愿意适应工作环境,或害怕失去社会福利权。必须照看残疾子女的母亲找不到工作,她们的处境最为不利。
53.一直生效至2009年的《残疾人工作资历及其就业法》详细规定了残疾人的类型,还对残疾人在特殊工作条件下的就业作了规定。
54.《残疾人专业康复和就业法》除了规定比例就业制度以外,还扩大了可在一般和特殊工作条件下就业的残疾人的种类(该法第4条),的确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了一个有利环境。
55.已确定残疾人身份的残疾人可享有这一法律规定的权利(第4条第1段)。如果一名残疾人没有已确认的工作能力,应根据这一法律对其进行评估,以便作出就业或维持就业的选择(第8条)。就没有残疾人身份的残疾人而言,通过对其工作能力的评估,他们也有可能获得就业方面的支助或更换职业。
56.对工作能力的结论、意见和评估,以及有关就业或维持就业的选择,应由负责养老金和残疾保险的机构设立的专家小组提供(第9条,第3段)。关于接受评估的工作能力的决定应由受托负责就业事务的组织根据专家小组的结论、意见和评估作出(第9条,第4段)。整个法律的基础在于其覆盖面和对影响工作能力的医疗、精神和社会因素的整体评估,因此,其重点在于安排工作的可能性和能力,并不在于有无能力工作的因素。分类委员会接受教育部的直接管辖,这类委员会仅评估一种类型的残疾。这种做法已经招致大量反对意见,主要涉及分类委员会运作的透明度低、审查时间短、缺乏尊重和错误评估等问题。
57.上述法律首次规定了一项制度,即雇主有义务按照雇员人数或公司的规模雇用一定数量的残疾人(第24条)。如果雇主不履行这项义务,甚至不采取已规定的备选做法(第26和27条),则必须向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预算基金支付一定数额的资金(第29条)。在下一次报告期可了解到实际执行这些条款的情况。
58.就目前而言,只有国家、教育和医疗机构必须公布空缺职位,私营部门的雇主并不需要这样做,这种情况导致对残疾妇女的间接歧视,使她们的就业状况更加恶化。虽然针对残疾人调整工作岗位可得到国家的合理费用补偿(第31条),但残疾人常常很难找到工作,因为他们在大多数公共场所面临行动障碍。
59. 2005年至2010年“国家就业战略”指出,不论其资历如何,妇女找工作所花时间更长;妇女承担着家务劳动和抚养子女的重担;有必要制定更适于残疾人的规定。但该战略没有将残疾妇女作为特别类型单列出来。
60.常见的一种情况,是残疾妇女申请了一份工作,但在甄选过程中被淘汰,尽管她们满足所有的要求。在大多数情况下,甄选程序包括雇主对候选人的面试,而雇主可自行决定挑选其(主观)认为最适合该工作的人选。还可能出现一种情况,即根据招聘条件,一名残疾妇女为最佳人选,但如果雇主决定不雇用这名残疾妇女,也无需提供任何解释。迄今为止的做法表明,成功找到工作的残疾妇女在职业进程中晋升缓慢,她们为了保住工作,比其他雇员承担更大的工作量,而且分配给她们的岗位不直接接触顾客。
(二)少数民族成员的地位
61.塞尔维亚政府于2008年3月成立了提高罗姆人地位理事会,理事会有22名成员,其中包括财政部、卫生部、教育部、国家管理和地方自治部的代表以及可能对提高罗姆少数民族地位产生影响的其他机构的代表。
62.《禁止歧视法》规定,禁止以民族归属、族裔出身、宗教信仰和语言为由歧视少数民族及其成员。在另一项法律中规定了实现和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方法(第24条)。
63.塞尔维亚共和国于2009年4月8日通过了“提高塞尔维亚共和国罗姆人地位战略”。该文件以及“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两性平等战略”将罗姆妇女界定为特别弱势的群体,因为她们作为妇女和罗姆妇女,常常成为双重和多重歧视的受害者。
64.塞尔维亚共和国约有15个致力于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的罗姆人协会,它们在所有关于提高罗姆妇女地位的重要领域中开展项目。于2005年成立的罗姆妇女网络目前至少有30名罗姆活动分子。就预算资金和捐款资金而言,建立稳定的资金机制仍然是今后面临的挑战。
65.就教育而言,在罗姆家庭出生的女童面临两方面的挑战:一方面是学校环境缺乏动力,学校常常以歧视的态度看待这类女童,对她们不抱过高期望,另一方面是女孩的家庭和周围环境仍然存在家长制观念,认为女性不应受教育。家长常常在女孩念完小学五年级后就让她们辍学,并声称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她们免受其他儿童的攻击,保护她们的童贞,让她们为结婚做最好的准备或接手家务劳动,以帮助她们的母亲管家,照顾年幼和年老的家庭成员等。有数据表明,在罗姆人口中,至少70%的文盲为女性。
66.塞尔维亚在教育领域采取了一些措施,尤其是采取了扶持行动,聘用了一些罗姆人助教。这些措施为罗姆女童更好地接受教育作出了贡献。截至2009年12月31日,教育部从预算中拨付资金聘用了23名罗姆人助教,欧安组织的捐款为聘用26名罗姆人助教和罗姆人助教协调员提供了经费。2009年的一项研究对助教在支持罗姆儿童方面发挥的作用进行了评估。评估表明,在接受罗姆助教支持的3,415名罗姆少数民族学生当中,共有1,463名儿童从小学义务教育制的1年级上到8年级。这类支持体现出的另一成果是女童没有辍学,而以前并非这种情况。
67.罗姆女性放弃教育导致其无能力就业、早婚和早育,从而导致她们在经济上依赖自己的丈夫。因此,属于多重边缘化群体的妇女是经济能力最弱和社会地位最低的阶层。罗姆妇女在试图找工作时遇到直接和间接歧视,但这一事实却常常被否认或被视为是虚假的。以罗姆女性的名字登记的财产占家庭所有的总财产的比例不到0.2%。罗姆妇女从事的工作只能得到最低收入,而她们的工作最为辛苦。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包括:缺乏教育和资历、就业歧视以及国家的整体经济状况。从2009年6月起,国家就业机构首次开始对罗姆人的就业状况进行登记。这类记录过去从没有过,主要是为了避免基于上述理由的歧视,所以国家就业机构在登记时没有记录民族归属。根据2009年前6个月的报告,有13,871名罗姆人在国家就业机构登记,其中88.72%的人只具备初级资历。该报告没有发表有关失业的罗姆妇女的数据。截至2009年9月,罗姆少数民族成员已使用了国家就业机构提供的10,221次服务。在这些服务当中,有4,047次与罗姆女性相关。国家就业机构开展了扶持行动,为创办小企业和自我雇用划拨了一定数量的资金,还规定罗姆社区成员、妇女以及残疾人可得到优惠待遇。这一行动的本意是积极的,但后来发现妇女无法受益:由于缺乏管理企业的足够知识和技能以及适当的资历,大多数罗姆妇女没有采用这一获取资金的办法,以开始自我雇用进程。
68.在医疗保健方面,罗姆妇女被迫忽视自己的健康。她们得不到适当的治疗,使用的是他人的健康卡,并在家中分娩(没有适当的条件和专业助产服务)。由于不了解预防检查的重要性,希望避免过于关注自身而忽视对家人的照顾的想法,导致罗姆妇女认为她们既不适合享受也负担不起医疗服务。罗姆妇女常常健康状况不良,其原因包括:没有时间和金钱;传统观念认为妇女应当始终保持健康;看病是可耻的等等。缺少相关医疗记录和专业医护人员的歧视性态度构成进一步障碍。正是因为上述原因,所以罗姆妇女常常忽视自己的健康状况,对健康的重要性知之甚少。罗姆族的孕妇得到的服务与其他孕妇相比存在显著差异。虽然塞尔维亚共和国99%的妇女分娩是在医疗机构由专业助产人员进行的,但罗姆族妇女的这一比例较低(93.3%)。就孕产妇的(产前与围产期)医疗护理而言,罗姆妇女是所有其他弱势群体之中情况最差的,其孕产妇死亡率高于10%。
69.为了在卫生领域执行“提高罗姆人地位战略”和“行动计划”,卫生部招募了60名医疗协调员,她们的主要任务是帮助罗姆妇女获得质量更高的医疗服务。因为招募协调员的标准包括她们自己必须是母亲,至少念完小学,所以最弱势群体的成员被录用的机会极少。此外,自2006年以来,卫生部还为一些医疗中心的项目提供资金,这些项目是与以妇女健康为优先事项的罗姆人协会合作执行的。在2007年至2009年期间,卫生部的项目为1,333人提供了个人证明文件;为2,564人提供了健康保险;为567个家庭提供了资助;为3,936名儿童接种了疫苗;帮助903名儿童入了学;向孕妇和产妇提供了1,087次健康检查;进行了2,318人次系统性检查;为272人进行了胸部肿瘤X光透视检查;为6,345名罗姆妇女安排了家庭医生。
70.使罗姆妇女的地位更为微妙的一个明显问题是一些罗姆妇女没有录入出生登记册。然而,有必要指出的是,所有的法律都要求确保所有人接受出生登记的权利。《登记册法》通过后,于2009年12月28日开始适用,进一步促进了这一权利的实现,尤其是这项法律的某个章节规定,可在法律时效过期的情况下补充登记(也即在出生登记册中进行后续登记)。在这一方面,国家管理和地方自治部成立了一个特别工作组,负责执行塞尔维亚共和国“提高罗姆人地位战略”。
71.罗姆少数民族成员仍然保留着一项习俗,即父母为未成年的子女缔结婚约。这种情况不应被视为新娘自愿结婚,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婚约是由女童及其未来配偶的父母缔结的,有时候父母可能在子女非常年幼时就为其缔结婚约。
72.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发布结论意见后,地方劳动、就业和两性平等秘书处对委员会的建议作了翻译,并与欧洲罗姆人权利中心合作,于2007年7月19日公布这些建议,特别强调与弱势群体妇女相关的建议。还在同次活动中发布了由旨在消除对妇女歧视的罗姆人团体向委员会提交的非正式报告,目的是为了使决策者更好地认识罗姆妇女的地位,以及与提高罗姆妇女的地位相关的建议。出席建议公布活动的机构包括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各部委、省级行政管理机构的代表、两性平等机制,以及女性非政府组织的代表。
(三)难民和流离失所妇女的地位
73.塞尔维亚共和国是欧洲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人数最多的国家,目前有86,154名登记的难民和210,146名登记的国内流离失所者。国内流离失所者的情况登记是在2001年进行的,因此只有当时统计的流离失所妇女的数据。在流离失所人口中,有94,320名妇女,占这类人口的50.6%。据估计,有30万难民和过去有难民地位者已被宣布融入塞尔维亚社会。在确定难民和流离失所妇女权利方面面临的根本问题,是缺乏一个系统地监测她们在不同社会生活领域享有地位的机制。国家在2007年至2009年期间开展了三项研究,分别为“塞尔维亚国内流离失所者的社会和经济状况”、“基于对国内流离失所者生活水准调查问卷的分析”以及“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难民的状况和需要”。然而,有关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妇女具体状况的数据极少。
74.根据塞尔维亚共和国难民事务专员办事处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通过2004/2005年难民登记情况获得的数据,大多数难民属于19至59岁年龄段(59.57%)。难民的平均年龄为43岁。难民中女性占多数(51.44%,男性为48.56%),尤其是60岁以上年龄段的妇女所占比例明显更高(女性为63.91%,男性为36.09%),这是男性在战争中死亡的直接后果。
75.塞尔维亚共和国于1992年通过《难民法》设立了难民事务专员办事处。该办事处作为一个特别组织,专门负责与安置难民相关的事务和其他工作,已指定各自治省和贝尔格莱德市和市政府负责难民安置的相关机构,以及市政府执行理事会、贝尔格莱德市和自治省的专员与难民事务专员联系,并承担难民事务专员办事处的一些工作(第5条)。
76.《难民安置令》规定了在社会、医疗保健和教育方面向难民提供援助的方法和形式。2002年5月30日通过了《解决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问题国家战略》。2009年11月,难民事务专员办事处制定了关于《解决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问题国家战略》的修订草案。
77.在“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两性平等国家战略”中,难民妇女和国内流离失所妇女被视为面临双重和/或多重歧视的群体。
78.在挑选集体安置中心时,难民事务专员办事处在其职权范围内尽力顾及难民妇女和国内流离失所妇女的需要(指的是安置的条件和质量,社会福利中心提供的服务等),尤其照顾遭受家庭/性暴力(有子女或无子女)的妇女和有健康问题的妇女。在集体安置中心,这些人员可参与更多改善生活条件的方案,以便在集体安置中心关闭后解决其住房需要(建设和自己建设住房、完成建设、根据受保护的条件将其安置于社会住房,以及可获利的活动)。
79.塞尔维亚基于明确界定的需要和标准制定了一整套解决难民和前难民住房需要的制度,旨在提高国内流离失所者的生活条件。这说明难民事务专员办事处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及其他伙伴重视这类人口中的最弱势群体。因此,这类项目尤其强调妇女(主要是自食其力母亲)的参与。在实施住房建设项目的过程中,在某种程度上始终有她们的代表,以便所有住宅区的住房都能够接纳有子女的妇女,而不论这类家庭是退伍军人家庭还是因离婚或其他原因(未承认或未确定父亲身份、普通法婚姻终止等)造成的单亲家庭。
80.除了老年人和因家庭成员患病而无法维持生活的家庭以外,根据受保护的规定入住公房者还包括自食其力的单亲家长,其中90%为妇女。在这方面,担任一家之主的妇女和遭受家庭/性暴力的女性受害者按照其实际需要受到特别照顾。此外,一些社会福利中心也提供公房,以满足妇女对于安全住所的要求。
81.难民事务专员办事处与向妇女提供安全住所的机构合作,确保妇女获得援助,在入住安全住所后可得到专业支助,如果有必要,还可能在现有集体安置中心的框架内向妇女提供进一步安置。在塞尔维亚还没有这类妇女遭受暴力的资料,但这类人群(尤其是难民)可能因为贫困、生活条件以及占主导地位的家长制模式面临遭受暴力的风险。在集体安置中心出现暴力的可能性也很高,因为这类安置中心常常人满为患,没有任何隐私。有必要在难民妇女和国内流离失所妇女中调查这一现象,以便向她们提供保护。
82.难民事务专员办事处自2008年开始与国际迁徙组织(迁徙组织)合作,开展关于制定解决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问题地方行动计划的项目。迄今为止,该项目已纳入125个城镇,并计划在下一个阶段纳入其余的城镇。可通过这种方式关注最脆弱群体;优先关注的群体包括:自食其力单亲家长的家庭、家庭暴力受害者,以及担任一家之主的女性。
83.难民事务专员办事处自开始其活动以来采取了有充分依据的做法和切实的援助形式,执行“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两性平等国家战略”的行动计划应继续发展这些做法和援助形式(主要是在加强安置或解决住房需要方面)。
84.根据《难民法》,难民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公民一样享有就业和受教育的权利(第2条第2段)。根据这一规定,难民事务专员办事处力图依照教育机构制定的条件和标准,保证按照所有儿童(尤其是女童)的意愿和可能性,帮助他们入学就读(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专员办事处出资将难民学生安置在学生宿舍,并尤其照顾自食其力单亲家长的子女和退伍军人家庭的儿童。该做法旨在将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尤其是弱势群体(幼女、女童以及生活在集体安置中心的儿童)与本国人口一样纳入所有层面的教育。根据2004/2005年难民登记期间取得的数据,在所有登记的难民中,有近一半完成了初中教育。
85.为了评估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难民人口的状况和需要,难民事务专员办事处于2008年就有难民地位者开展了一项研究。该研究发现,没有受过教育的女性(女性为21%,男性为10%)和仅受过小学教育的女性(女性为25%,男性为21%)明显多于男子。被安置在集体安置中心者的受教育程度显著低于有私人住所者的受教育程度。在集体安置中心,39%的难民完成了初中教育,8%的难民有高中或大学学历,31%的难民接受过初等教育,还有18%的难民(大多数为女性)未完成小学教育。从对难民人口和普通人口受教育程度的比较可以看出,难民人口在具备高中和大学学历的人数方面落后。
86.对国内流离失所者生活水准的调查问卷(2008年)表明,难民儿童已较好地融入了教育系统,但与塞尔维亚共和国一般人口相比,也许是因为缺乏资金,难民接受大学教育的比例为45%,一般人口为61%。同一原因还导致来自国内流离失所者家庭的儿童参加校外活动的人数较少。此外还发现,与当地社区的儿童相比,流离失所儿童获得奖学金的人数较少。在流离失所儿童中,只有在参加校外活动的人数方面存在两性差异,即男孩多于女孩。在流离失所儿童融入其年龄段的社交和社会融合过程中,校外培训发挥了重要作用。
87.为了减轻弱势群体儿童和青年在受教育方面的经济压力,青年和体育部设立了塞尔维亚共和国青年人才基金;劳动和社会政策部设立了初中贫困生奖学金基金。对幼女和女童没有扶持措施,也没有对这方面标准的充分监测。因此,上述基金肯定不足,有必要在国家和地方层面设立补充基金。
88.高失业率是难民地位不稳定的主要标志。约有60%的难民没有工作。在来自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难民中,失业女性(63.4%)明显多于男性(46%)。来自克罗地亚的难民情况与之类似:失业女性比例为66.8%,男性为51%。《解决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问题国家战略》的目标之一,是在执行所有计划的措施方面促进女性的参与,以便减少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在失业和就业方面面临的明显性别不平等。根据对国内流离失所人口进行的生活水准问卷调查的分析(2008年),就业方面的性别差异非常明显:在这类人口中,女性就业率明显低于男性(男性为47%,女性为21%),失业率明显高于男性(男性为29%,女性为48%)。如果女性就业,她们享有的社会关怀大于男性,但女性平均工资低于男性(17%的男性和30%的女性的收入低于最低工资)。值得注意的是,就失业的基本特征而言(失业者的受教育程度、失业时间、过去的工作经历等),在国内流离失所的男性和女性中没有明显的性别差异。484集团对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情况进行的高质量的研究表明,这一群体的妇女在就业方面面临许多问题,例如:她们很难得到有关空缺和就业机会的信息;她们的社会关系网(朋友,相识)有限,而这类关系网是获得就业的重要渠道;她们还遭遇雇主和雇员对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偏见。正因为存在这些障碍,所以难民和流离失所的妇女常常等不到适当的工作而被迫从事低于其资历的工作(主要是对资历要求不高的工作)、薪酬差的工作和非正式工作。此外,由于经济条件差,她们往往被迫同时从事几项工作。484集团与开发署合作执行了“政府政策对难民的影响研究”项目,在该项目框架内发表了题为“难民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地位以及参与制定积极就业措施的情况”的出版物。如果我们将有关难民妇女研究的数据与2005年关于一般人口中妇女的工作能力调查问卷的数据进行比较,就会注意到,难民妇女的活动比率和就业率较高,但她们的失业率也较高。研究数据还表明,难民人口中三分之一的就业妇女从事的是非正规工作。大部分难民已经解决了身份问题;截至2009年6月底,国家就业机构有6,528名国内流离失所者登记在册。
89.国家就业机构于2007年发布了一项有关难民、流离失所者和/或罗姆少数民族成员等弱势群体就业的特别公告。总共有45个方案得到资助,向58人提供了就业(43名罗姆人、9名流离失所者和6名难民)。在这些人当中,有33人创办了自己的企业,25人在新增的工作岗位上就业。共有24名妇女在该方案框架下就业。
90.在安置有关家庭和个人方面,难民事务专员办事处一直力图向有健康问题的弱势群体提供最为适当的住所。办事处与非政府组织和捐助方合作,向集体安置中心的妇女提供健康检查以及精神-社会支助。从对2008年国内流离失所者生活水准调查问卷的分析来看,两性在健康状况方面的差异很小。声称自己患有慢性疾病的国内流离失所妇女人数略高于男性(女性为28.8%, 男性为23.2%)。两性差异最为明显的疾病是风湿症和高血压,国民的总体情况也是如此。在下一个报告期,有必要特别针对塞尔维亚共和国的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等弱势群体制定和实施医疗保健扶持措施,使得这些群体接受的医疗服务达到塞尔维亚共和国一般人口的水平。
(四)统计数据
91.上一个报告期在收集和获得统计数据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共和国统计局于2008年编写和出版了第二份《塞尔维亚的妇女与男子》。发布的数据来自共和国统计局和以下资料来源:内政部、卫生部、国家就业机构、和健康保护研究所等。提供的数据涉及人口、家庭、医疗保健、教育、社会关怀、司法、就业、工资、决策程序和人口标准。该出版物还载有有关一些特别弱势群体妇女的数据,例如:自食其力的母亲、家庭主妇、农村妇女以及工作妇女。
92.在筹备将于2011年举行的下一次人口普查(已于2009年进行了试验普查)的过程中,已经进行了一些调整,应有助于改进对性别敏感的方法。
93.《两性平等法》规定,塞尔维亚共和国、自治省和自治政府各层面以及在行使公共权力的机构和组织、上市公司和商业实体在收集、录入和处理统计数据时必须按性别分列(第40条,第1段)。
94.本报告中的统计数据大多为以上数据的一部分。
第四条特别临时措施
95.《禁止歧视法》规定,旨在为处于不平等地位的群体实现全面平等、保护和进步而采取的特别措施不应被视为歧视(第14条)。
96.根据《两性平等法》,为了消除和预防男女不平等以及实现两性平等而采取的特别措施不应被视为歧视或者违反有关平等权利和义务的原则(第7条)。任何人不应由于以性别歧视的受害者和证人的身份在主管机构作证或者由于就歧视案件向公众发出警告而承担有害后果(第8条)。
97.为就业机会较少的性别增加就业和扩大就业选择而采取的特别措施以及为代表性不足的性别增加专业培训和公平晋升机会而采取的特别措施不应被视为违反平等机会的原则(第11条第2款)。
98.这项法律规定的一项新措施涉及旨在逐年消除或者减少两性在代表性方面不平等情况的“活动计划”。凡是长期雇员超过50%的雇主均须实施“活动计划”;必须在每年1月31日之前提交关于上一年执行计划的年度报告。这些雇主必须向负责两性平等事务的部委提交有关报告(第13条)。
99.《两性平等法》规定了资助生育的特别措施以及保护和改善妇女生殖健康的特别措施(第28条第3款)。
第五条消除定型陈规
关于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第19和20段的后续行动
100.尽管法律规定宣布和保障两性平等,但是在社会上仍然存在关于妇女作用和地位的传统观点。
101.根据《禁止歧视法》,通过大众媒体工具宣传歧视属于严重形式的歧视(第13条第3款)。禁止因为性别或者改变性别而剥夺权利或者公开或私下承认性别优势。禁止基于性别的身体和其他方面的暴力、剥削、仇恨言论、羞辱、敲诈以及骚扰。禁止宣传、支持和实施基于男尊女卑观念(也即关于性别角色的定型陈规)的偏见、习俗以及其他社会行为模式(第20条)。
102.2009年8月31日,塞尔维亚共和国通过了《关于公共信息法的修正和补充法》。这项法律具体界定了媒体创办人在违反法律规定方面的责任;同时也具体界定了媒体负责人在向公众传播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03.《两性平等法》规定,通过公共信息手段传播的信息不得含有或者鼓励基于性别的歧视;各种形式的广告也是如此。大众传媒必须在其节目中提高公众对于基于性别平等的认识;同时必须采取适当措施,改变引起基于男尊女卑观念的定型陈规、偏见和歧视的社会和文化模式、习俗以及任何其他做法(第41条)。如果大众传媒机构传播的信息侮辱了某个性别的尊严,违反了两性平等的原则或者鼓励违反这项原则,该机构的负责人应被处以5,000至25,000第纳尔的罚款(第55条)。
104.文化部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就有关媒体的问题采取措施,改善妇女在公共传媒工具中的地位和形象;每年在公共信息领域中开展招标活动,共同资助其内容有助于公众享有客观信息的项目/节目;资助有助于提高妇女社会地位的项目;注意到关于家庭暴力的问题,等等。在评估和选择这些项目方面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它们能够接触到最大量的用户,从而能在广泛存在歧视现象的社区中提高民众对于改变妇女角色必要性的认识。
105.一些研究报告指出,在传媒公司中的妇女地位以及媒体节目内容中的妇女形象方面,仍然广泛存在对于妇女的歧视。在这些节目中,妇女的形象仍然是定型的,仍然扮演家长制的家庭和社会中的传统角色。例如,妇女信息/文件中心于2008年年底开展了一项题为“媒体内外的性别平等”的研究。这项研究涉及塞尔维亚7个城市(贝尔格莱德、Novi Sad、Niš、Kraljevo、Valjevo、Novi Pazar和Krusevac)中的地方、地区、省市以及中央级别的10家报纸和7家电台和电视台。
106.调查结果表明,在各级媒体中,只有一小部分文章(增刊)用于报道妇女;将妇女作为新闻中心的报道只占15%;主要是在报道体育、文化、日常生活以及娱乐等领域的新闻时才提到妇女;在关于政治事件、目前形势、教育以及经济学的栏目中有关妇女的新闻报道是最少的。人们同时还注意到,热门话题是关于名人的,而有关平等和教育的话题则排在最后。在报刊杂志中有关男女两性的报道数量几乎相等。而在电视节目主持人中,女性较多,其原因在于女主持人年轻貌美。在关于妇女的新闻节目中涉及男子的比例高达40%;其中一半还有与男子的合影。公布的妇女照片大多数是匿名的(例如:模特儿)或者是合影(例如:运动队的合影)。只有三分之一的报纸新闻将妇女作为主要的报道对象。关于妇女正式讲话的报道不到10%。有关妇女问题的专家评论以及妇女个人意见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人们还注意到,存在对于妇女年龄的歧视,因为18岁以下的女孩在多数情况下获得关注,35岁至49岁的妇女也属于这种情况,而65岁以上的妇女几乎完全与媒体隔绝。关于有关妇女问题的增刊,涉及男子的报导多于妇女。然而,数据显示,在性别平等方面稍有进步,除了关于娱乐和日常生活的专栏之外,新闻和增刊也是如此。
107.文化部在2008年的招标活动中资助了两项关于妇女地位的项目。为来自Pirot的Astra录像制作公司拨款532,000第纳尔,用于其题为“南方的妇女”的项目。这部12集的纪录片讨论了关于传统社区中的妇女和家庭暴力的问题。在传统社区中,妇女往往成为受害者。这部纪录片刚在塞尔维亚南部和东南部一些地区的电视台播出。此外,支助暴力受害者工作队的研究指出,高达39.3%的接受调查的妇女公民受到过暴力侵害;其中许多人甚至无法确认暴力形式。在这次招标活动中,另外一家传媒公司(来自Niš的RTV5)也获得了文化部50万第纳尔的资助。这家公司的项目是题为“安全之家”的四集系列片,同样涉及家庭暴力。已经宣布在Niš建造一所安全之家;800多名妇女已被临时安置在暴力受害者紧急庇护中心。这个项目的目标是要找到捐助方,因为如果没有捐助方的资助,安全之家就无法获得用于接纳暴力受害者的足够经费。
108.文化部于2009年在公共信息领域中举行了招标活动。选择项目的优惠标准之一也是涉及两性平等的话题。在所收到的355个项目中,委员会为来自Subotica的Panonija基金(Panon电视台)提交的关于两性平等电视运动的项目拨款425,000第纳尔。这个项目计划拍摄10集关于两性平等问题(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权利、教育、劳动、婚姻和家庭、打击各种形式侵犯妇女的暴力等)的主题节目。这个由Leskovac塞尔维亚南方民主和发展中心提交的题为“加强Pčinjski 和Jablanički地区弱势群体”的项目获得了408,000第纳尔的资助。这个项目还计划在电视、电台和报纸上发表十二份特别报告,提请公众注意关于儿童与青少年、流离失所者、残疾人、穷人、以及自力更生的单身母亲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这些节目将在大约10家地区和地方电台和电视台播出;其中最精彩部分将由FoNet出版社出版。在这次招标活动中被选中的第三个项目是由Kraljevo 996电台提交的名为“打击家庭暴力”的项目;该项目获得了359,280第纳尔的资助。在Kraljevo地区开展的研究发现,几乎三分之一的妇女宣称,在其人生的某个阶段曾经遭受暴力侵害。这个项目计划发表12份报告,其中不仅将涉及暴力问题,而且还将涉及关于预防暴力和保护妇女免遭暴力的方法。
109.在2009年为少数民族语言媒体举办的招标活动中,Subotica的PC电台匈牙利语节目的“妇女和社会问题”的项目获得了180,000第纳尔的资助。这个项目将在电台的匈牙利语节目中讨论妇女的就业机会、家庭暴力、妇女健康以及妇女在政治生活中地位等问题。在这次招标活动中获得资助的另外一个媒体组织是Šid的PC电台。该电台参加投标的项目是“妇女――斯洛伐克福音教堂的基础”(获得资助84,000第纳尔)。节目用斯洛伐克语介绍了这个教堂的特点:妇女参加了其中大多数活动;妇女担任教堂的最高职位――教徒理事会主席、司库以及唱诗班领唱和指挥。文化部以这种方式支持了少数民族妇女。这对于预防所谓的双重歧视特别重要。
110.在2008年的3月8日国际妇女劳动节,发行量很高的一些日报刊登了散页广告,支持妇女争取自己的权利并且消除女权主义的神秘色彩。2009年的散页广告让妇女了解目前涉及妇女地位的法律框架。2009年3月8日,Danas日报出版了两性平等词典,以便广大民众了解两性平等的基本概念。同年11月和12月,这家报纸还刊登了关于妇女人权以及打击性暴力和基于性别暴力的文章。Danas日报经常刊登关于支持妇女人权和性别平等的文章。
111.地方媒体支持上文提到的名为“打击针对妇女暴力的16天活动”的运动。参加这场运动的地方媒体包括塞尔维亚共和国17个城市的18个圆桌会议。它们负责报道所在地区的事件。
112.在教育系统中,通过《教育基本法》以及《教科书和其他教材法》意味着采用反歧视性质的积极法律解决办法,对于消除社会上关于妇女定型角色也产生了积极的间接影响。这些法律规定,教育之目的是发展和尊重在种族、民族、文化、语言、宗教、性别、性以及年龄等方面的平等、容忍和尊重多样化。
113.根据《教科书和其他教材法》,教科书和其他教材应当通过其内容和形式贯彻关于男女平等的原则。教科书和其他教材的内容和形式不得以种族、民族、语言、宗教或者性取向、残疾、身体和心理特点、健康状况、年龄、社会和文化背景、财产、以及禁止歧视的法律所规定的其他原因为由危及、贬低、歧视或者区分群体和个人或者鼓励这种行为(第4条)。关于性别平等的原则在课程和教科书的框架内日益重要。课程和教科书越来越关注性别问题,特别是在开展公民教育方面。向学生强调指出了规范与现实的区别,也即理想形式的民主社会同现实社会之间的区别。初中一年级的公民教育的内容涉及以下问题:在团体/社区中规范相互关系的性质和方法;对于他人和其他群体的态度的性质;研究自己意见的方法以及同他人的沟通。公民教育讲授非暴力性的沟通方法、和平解决冲突的技巧、两性平等以及使用对于性别敏感的语言等等。
第六条贩运妇女
关于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第25和26段的后续行动
114.《刑法》第388条就贩运人口的犯罪行为作出了规定。塞尔维亚于2009年8月通过了对于《刑法》的修订和补充,对于新的犯罪行为作出了规定,并且对现有规定进行了补充。几乎对所有形式的贩运人口罪行都加重了刑罚。另外,根据这个领域中的国际标准调整了有关规定。就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以下犯罪行为作出了新的规定(第388条第6款):违法者在明知或者可能知道当事人是贩运人口受害者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地位或使他人利用其地位对当事人进行剥削;违法者在明知或者可能知道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剥削(第388条第2和第3款)。即使当事人接受剥削、奴役或者类似关系,也不影响确认有关罪行。
115.对于《刑法》第185条标题的修订和补充已经获得通过。该条标题已经改为:“介绍、提供和拥有色情制品以及强迫儿童从事色情行业”。《刑法》第389条的标题也已改为:“为收养之目的贩运儿童”。这些条款的修订提高了年龄限制和保护了儿童和青少年免遭任何形式的剥削和贩运。同时,对于第184条所指罪行(拉皮条)的刑罚也已经加重。
116.《禁止歧视法》将奴役、贩运人口、种族隔离、种族灭绝以及种族清洗定为严重形式的歧视(第13条第4款)。禁止基于性别的身体和其他方面的暴力、剥削、仇恨言论、羞辱、敲诈以及骚扰。禁止宣传、支持和实施基于男尊女卑观念(也即关于性别角色的定型陈规)的偏见、习俗以及其他社会行为模式(第20条第2款)。
117.已经作出了巨大努力,加强在国际、区域和国家各级的合作,以便有效实施关于贩运人口的法律和方案。于2008年年底设立了一个委员会,以便在司法和内部事务的领域中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协调活动和加强合作,特别是协调在打击腐败、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贩毒、贩运人口、侵吞公共财产、洗钱以及其他方面的活动。
118.也于2009年8月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以便实施监察部门和警方的特别研究技术和权力。目前正在准备为执行《剥夺犯罪所得财产法》提供培训,以便开展财务调查,没收作为犯罪工具的不动产。区域合作是打击贩运人口的关键;这种合作也意味着使用在外国收集到的证据。塞尔维亚于2006年批准了《欧洲犯罪事项互助公约的第二项附加议定书》。这项《议定书》已经于2007年8月生效。这是一项在国际法律援助领域中极为重要的国际条约。在国际刑事法律援助的领域中的国际和欧洲标准已经被纳入于2009年3月正式生效的《犯罪事项国际法律援助法》。
119.《批准欧洲委员会打击贩运人口行动公约法》已于2009年3月18日通过。
120.于2009年4月1日生效的《外国人法》规定,应当允许作为贩运人口受害者的外国人在塞尔维亚共和国临时居留;如果当事人无法维持生活,应向其提供适当的住所、食物以及必要的生活条件(第28条)。
121.2006年12月,塞尔维亚政府通过了《打击贩运人口战略》。这份文件是根据《东南欧洲稳定公约国家行动计划准则》、《关于制定和实施贩运人口问题国家整体对策》以及国际移民政策发展中心(ICMPD)所归纳的最佳做法编写的。
122.2009年4月,塞尔维亚政府通过了关于通过《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2009年至2011年)》的结论性意见,从而实现了欧盟向其公民开放签证的一项技术条件。
123.在塞尔维亚共和国担任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主席期间(2007年5月至11月),10月被宣布为打击贩运人口月。在这个月中组织了宣传活动、研讨会、讲演以及关于禁止现代形式奴役制的运动。2007年10月18日和19日,名为“打击贩运人口:保护措施和加强受害者的权利”的区域研讨会在贝尔格莱德举行。内政部的官员出席了研讨会并且作了演讲。
124.准备和开展了关于现代形式奴隶制的宣传画招标活动。欧洲委员会办事处、打击贩运人口委员会以及内政部联合举办了这次活动,并于2007年10月11日在政治日报上公开宣布。塞尔维亚共和国的中小学生参加了这次活动。招标活动以及在10月份所开展的一系列活动之目的是要提高儿童与青少年对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的认识。欧洲委员会驻贝尔格莱德办事处从塞尔维亚全国收到了1,195件作品;也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Bijeljina的一所学校收到了几件作品;因此这次活动具有了国际性质。总共有175所学校参加了这次招标活动,具体情况如下:在中塞尔维亚,总共有82所学校的738名学生参加,其中34所学校的68件作品被选中参加展览;在Vojvodina自治省,总共有41所学校的320名学生参加,其中10所学校的17件作品被选中参加展览;在Kosovo和Metohija自治省,总共有4所学校的48名学生参加,其中4所学校的4件作品被选中参加展览;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Srpska共和国(Bijeljina)有一所学校和7名学生参加。
125.这次招标活动之目的是要选出最佳作品,并将其印在纪念邮票上,将销售邮票所得资金用于帮助贩运人口的受害者。除了最佳作品之外,还有其他13件作品被选中,并以同样的标题印在2008年和2009年(1月)的挂历上。在2008年1月21日至27日期间,销售纪念邮票共得资金60,000欧元,已经通过保护贩运人口受害者协调局用于对受害者的直接援助。
126.内政部于2007年调查了劳工剥削的一些形式,因为人们已经注意到,一些雇主通过在国内外提出有相当诱惑力的就业机会,对于经济状况极差的失业者进行剥削。警察同国家就业局进行合作,作出了努力,特别注意国家就业局出版的招工杂志10月期所报道的贩运人口情况。塞尔维亚共和国内政部的公告以及主题宣传画已经出版,其中指出了对于实际的和潜在的贩运人口受害者进行剥削的各种形式,例如:劳工剥削、性剥削以及滥用互联网引诱贩运对象。
127.2008年10月,为了配合宣传打击贩运人口,内政部和警方组织了176场公共宣传活动(相当于285个课时)。活动参加者包括:12,145名中小学生和家长、952名校长、教授、教师、干部、心理学家以及其他专家。非政府组织和社会福利中心的代表也参加了一些宣传活动。在大众传媒方面,电台播出了65个关于贩运人口问题的节目(总长9小时32分钟);电视台播出了111个有关这个问题的节目(总长36小时)。与此同时,内政部的官员还接受了采访、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并且发布了32份新闻稿。在报纸上刊登了31篇关于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贩运人口问题的文章。为了开展旨在打击贩运人口和保护受害者的预防性教育活动,印刷了2,000份宣传画和10,000本宣传小册子,并将这些材料发给地区边防部队和警察局,在警察局内和边防地区张贴和散发。在这些宣传画和宣传小册子中有边防警察局紧急情况处理中心的联系电话号码和边防警察局为收集有关贩运人口的信息而使用的电邮地址。宣传小册子的内容涉及贩运人口的形式和受害者、预防方法以及塞尔维亚共和国有关打击贩运人口和保护受害者的法律和体制框架和国家机制。为了教育被确定为最弱势群体的罗姆人,举行了有43个罗姆人团体390名成员参加的宣传活动和会议。
128.2009年10月,边防警察局和所有其他警察局的警官参加了284场宣传活动(相当于530个课时)。活动参加者包括:25,769名中小学生、1,318名校长、教授、教师、干部、心理学家以及其他专家。非政府组织、红十字会和社会福利中心的255名代表也参加了一些宣传活动。为了教育罗姆人,举行了有罗姆人团体232名成员参加的宣传活动和会议。电台播出了16个关于贩运人口问题的节目(总长270分钟);电视台播出了102个有关这个问题的节目(总长1,913分钟)。在报纸上刊登了47篇关于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贩运人口问题的文章。
129.2007年招标活动选中的儿童绘画的展览会于2009年10月18日开幕。塞尔维亚共和国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打击贩运人口委员会成员、派代表参加该委员会工作的部长(外交部长、人类和少数族裔权利部长和青年和运动部长)、文化部长以及外交使团、欧洲委员会、欧洲理事会、欧安组织驻塞尔维亚共和国代表团、国际移民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难民高专办和ICMPD的代表和涉及这个问题的其他贵宾应邀参加了展览会的开幕式。作为绘画作者的儿童也参加了展览会开幕式,并且收到了一本名为“没有人愿意在古希腊作奴隶”的书和2010年的挂历。宣告展览会开幕的电子宣传画张贴于内政部的网站和Facebook栏。还在展览会上推销印有儿童作品的2010年挂历。这种挂历是由塞尔维亚国民银行印刷的。该银行准备了1,000本挂历送给贵宾。
130.塞尔维亚共和国已经从一个贩运人口受害者的过境国和目的地国演变成为过境国和起源国。人们注意到,存在将年龄限制从18岁降为14岁的趋势,甚至可能低于14岁。
131.在前一阶段,保护贩运人口受害者协调局的工作人员总共确认了127名贩运人口受害者,其中107人是实际受害者;20名是潜在受害者。在这些受害者之中,59人低于法定年龄。就性别而言,104名是女性;23名是男性。在这些受害者之中,116人是塞尔维亚共和国公民;3人来自罗马尼亚;两人来自多米尼加共和国;1人来自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1人来自阿尔巴尼亚;1人来自摩尔多瓦共和国;1人来自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1人来自黑山;还有一名受害者是捷克共和国公民。剥削的类型如下:66人遭到了性剥削;18人遭到劳动剥削;14人被迫乞讨;6人遭受强迫劳动;两人被迫犯罪;还有1人是非法收养的受害者。
第七条提高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地位
关于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第27和28段的后续行动
132.《地方选举法》规定,在候选人名单中必须至少要有30%属于代表性不足性别的候选人(第20条第3款)。如果候选人名单没有达到这些要求,应被视为存在缺陷,应当请名单的拟订者消除这些缺陷(第20条第4款)。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候选人名单的拟订者无法消除此类缺陷,选举委员会应当拒绝公布名单(第20条第5款)。
133.《议员选举法》规定,在候选人名单中按照顺序排列的每4名候选人中必须要有一名代表性不足性别的候选人。在候选人名单中必须至少要有30%属于代表性不足性别的候选人(第40a条第1款)。如果候选人名单不符合上述要求,应被视为存在缺陷而不予公布。应当请名单拟定者消除这些缺陷(第40a条第2款)。如果名单的拟订者没有消除这些缺陷,共和国选举委员会应当拒绝公布候选人名单(第40a条第3款)。
134.《统一候选人名单法》的通过意味着关于落实塞尔维亚共和国选举权的法律框架有了很大改进,因为在候选人名单上登记是依法享有选举权的一项条件。这项法律于2009年12月24日生效;从生效之日起满两年后开始实施。这项法律统一监管选民登记的问题。这个问题以前是由关于选举共和国议员和总统的法律监管的。《统一候选人名单法》还有一项新的规定:选举名单应在电子数据库中加以保存,务必确保选民更加有效和容易地行使选举权。
135.《国家少数民族理事会法》已经获得通过,其目的是全面确定少数民族理事会在塞尔维亚共和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确保建立旨在改善和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全面的法律框架。这项法律涉及少数民族理事会在教育、文化、公共信息、官方语言和文字、同国家机构的关系、自治省和地方自治政府机构的权限、选举少数民族理事会成员的程序、理事会的活动经费等领域中的权限。
136.《国家少数民族理事会法》规定,在直接选举理事会成员的情况下,必须为代表性不足的性别保留至少30%的席位;必须在候选人名单上为代表性不足的性别保留三分之一的名额(第72条第3款)。如果候选人名单没有达到这项要求,应被视为存在缺陷而不予公布。应当请名单拟订者消除这些缺陷(第72条第4款)。如果名单拟定者没有消除这些缺陷,中央选举委员会,作为主持少数民族理事会选举的机构,应当拒绝公布候选人名单(第72条第5款)。在少数民族理事会的选举中也为妇女纳入选举名单规定了同样的解决办法(第109条第3款)。
137.确保在间接选举(第98条第6款)和选举名单(第109条第12款)方面实施直接保护妇女在国家少数民族理事会中代表权的原则。这些条款规定:应当按照候选人在名单上的顺序予以授权;必须为代表性不足的性别保留三分之一的席位。
138.《两性平等法》规定平等提供工作和职位;如果代表性不足的性别在单位领导职位以及管理和监督机构中的存在不足30%,有关当局必须根据《公务员法》和《国家行政法》的规定实施扶持性政策(第14条)。
139.《两性平等法》第五章(“政治和公共生活”)就以下事项作出了详细规定:在政治和其他活动中的平等机会(第35条)、选举权(第36条)、在行政、公共事务、财政以及其他机构中的平等代表权和平等机会(第37条)、地方自治机构的义务(第39条)、统计数据(第40条)以及旨在改进两性平等的团体(第42条)。
140.于2009年7月22日生效的《社团法》从2009年10月22日开始实施。根据欧洲最高标准对公民结社的问题进行监管。组织和登记社团的条件是比较宽松的;即使在没有在有关部门登记的情况下,也有可能组织社团。建立社团至少需要3名创办人(具有经营资格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可以作为社团创办人),但是其中至少有一名创办人必须是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的居民(第10条)。必须强调指出新的法律规定:禁止社团运作的理由之一是:企图引起和鼓励基于性、性别、身体、心理或者其他方面的特点或者能力的不平等、仇恨或者不容忍(第3条第2款和第3款所指的第50条第1款)。新的《政党法》于2009年7月23日开始生效。
141.根据《塞尔维亚军队法》,塞尔维亚公民必须完成必要的军事训练才能成为职业军官;男子的一项义务是服兵役(第39条第1款第9项)。妇女没有服兵役的义务。这项法律的积极方面是:目前妇女可以选择是否签约成为职业军官。在国防系统的全体雇员中,有19%是妇女。她们担任军队中的各类工作(士兵、士官、公务员、普通雇员、军官和军事雇员)。妇女分布在训练、指挥、行政以及领导等各种职位上。在国防系统的所有妇女雇员中,7%是职业军事雇员(职业士兵、士官和军官)。塞尔维亚军队总共雇用了1,291名妇女,其中包括:18名军官(0.4%)、27名士官(0.37%)、355名职业士兵(5.62%)以及891名平民(27.14%)。一名女军官在塞尔维亚军队中担任领导工作;两名妇女是士官;9名妇女为公务员。由于军事学院开始培训妇女承担军官职责,人们估计,将会出现更多女军官,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女军官。在2009年军队招聘职业军人期间,人们注意到,符合条件的妇女对于入伍很有兴趣。所以人们估计,军队女军官的人数将会进一步增加。
142.贝尔格莱德政治杰出人才基金通过同国防部合作,开始拟定关于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号决议(2000年)的国家行动计划。设立了4个工作组,其成员是有关部委和其他机构的代表。他们曾经收集数据和拟定准备提交公众辩论的行动计划草案。这项决议曾于2009年12月4日在国民议会外交事务委员会组织的圆桌会议上提交议会。参加这次圆桌会议的有:议会有关委员会的成员、有关部委的代表、专家、外交使团的代表以及驻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国际机构代表。会议强调指出,执行决议是联合国所有成员国的法律义务;通过国家行动计划将重申塞尔维亚准备为以下进程作出适当贡献:通过欧洲融合的综合进程在东南欧洲的周边地区和欧洲其他部分建立和平、稳定和安全。
143.根据现有的数据,目前国家的一些重要职位是由妇女承担的(国民议会议长、宪法法院院长和最高上诉法院代理院长)。共有51名妇女议员,占议员总数(250人)20.4%。在政府的24名部长中有5名是妇女。在地方一级,27%的地方理事会代表是妇女。在159名市长中,7名是妇女。在2,399名选举法官中,有1,703名妇女。
第八条妇女参加外交工作
144.根据《两性平等法》,在塞尔维亚共和国、自治省以及地方自治机构的权限范围内,人人有权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以相同方式平等参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外交政策框架内的国际合作,并且接受任命参与国际组织的活动。在挑选和任命塞尔维亚共和国代表团时,务必根据国际标准确保代表性不足的性别占有代表团30%的名额。本条第2款的规定也适用于自治省和地方自治机构根据《宪法》以及规定权限的法律所开展的国际合作(第38条)。
145.塞尔维亚共和国任命了10名女大使和4名女总领事(66; 9.24%)。
第九条公民权
146.在上一时期,对于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公民而言,颁发新的具有身体特征的护照和取消签证制度是最为重要的新措施。在公民权方面,没有任何新的变化。
147.《旅行证件法》涉及塞尔维亚共和国公民出国使用的旅行证件,规定了旅行证件的类型及其颁发方法。
148.塞尔维亚共和国新的具有身体特征的护照于2008年年初面世,并于2008年8月初向公民颁发第一批新护照。
149.根据《南斯拉夫公民旅行证件法》,在塞维亚共和国,除了具有身体特征的护照以外,旧护照仍然可以使用。根据《旅行证件法的修订法》,旧护照的有效期已经延长到2010年12月31日。目前,关于将旧护照的有效期延长到2011年12月31日的建议已经进入议会议程。
150.根据《旅行证件法》的规定,向任何符合条件的塞尔维亚共和国公民颁发护照。确保落实获得旅行证件的权利,不得以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民族、社会地位、财产或者其他地位为由进行歧视。
151.护照的有效期为十年,但是3岁以下幼儿的护照的有效期为三年。3岁至14岁儿童的护照有效期为五年。与旧护照不同,新护照的有效期从申请之日算起,而不是从颁发之日算起。
152.如果在国内申请,护照在申请之日起的30天内颁发;如果在塞尔维亚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护照在申请之日起的60天内颁发。在特殊情况下,如果随申请书附上的证据表明,有理由立即颁发护照,主管机构必须在申请之日起的48小时之内颁发旅行证件。请注意,关于《旅行证件法》第34条(紧急颁发护照)的修订和补充规定已经进入议会程序。到目前为止,已经颁发了大约160万份具有身体特征的护照。
153.根据欧洲联盟的决定,从2009年12月19日起,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公民可以无需签证进入欧洲联盟的成员国。
第十条提高妇女在教育领域中的地位
关于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第29和30段的后续行动
154.在上一时期通过的所有重要法律也都涉及促进提高妇女在教育领域中的地位。
155.《禁止歧视法》涉及在教育领域中的歧视以及在职业培训中关于特殊情况的歧视。根据这项法律,人人有权平等接受学前、中小学和大学教育。不得以个人特点为由阻挠或者排斥任何个人和群体在教育机构中就学。不得阻挠或者剥夺任何个人和群体任教和参加其他教育活动。不得根据学生的个人特点编班;不得虐待儿童或者施以任何其他毫无道理的区分或者不公平待遇。禁止歧视根据《禁止歧视法》和其他条例开展活动的教育机构;也禁止歧视依法使用这些机构服务的个人(第19条)。
156.《两性平等法》中关于教育、文化和体育的部分涉及教育领域中的平等。因此,就平等机会而言,教育和科研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不得进行基于性别的歧视,特别是在以下方面:机构的接纳条件和拒纳标准、获得长期教育的条件和机会(包括所有成人教育方案和实用识字方案)、不准参加教育和科研工作以及职业培训的标准、提供服务、特权和信息的方法、关于知识和成绩的评估、申请奖学金以及其他类型的教育和研究资助的条件、选择或者掌握知识的条件、职业方向、职业升迁机会和获得文凭以及获得新的资历和升职的条件(第30条)。
157.关于两性平等的教育是学前、中小学以及大学中长期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通过课程和研究计划确保关于两性平等的教育,其目的是要改变传统的性别角色和摆脱基于性别的定型陈规和偏见。也在课程的框架内提供关于性关系和生殖健康的特别教育。国家教育部门必须在制定课程和研究方案以及确定关于教科书、教学方法、校舍以及设备的标准时执行有关男女平等的政策(第31条)。有关机构在任命国家管理和监督部门的官员时,必须为代表性不足的性别保留30%的名额(第32条)。
158.《两性平等法》规定了一些特别措施,以便为人民的进步和更加充分进入教育和职业培训的进程而提供条件。国家教育部门必须采取这些特别措施,将由于其文化、传统以及社会和经济条件而辍学的学生纳入上述进程。也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为学生升学提供特别资助。国家教育部门应当制定关于鼓励学生返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特别方案。教育部门也可以采取其他特别措施,特别是旨在鼓励代表性不足的性别成员接受关于信息和技术教育的措施(第33条)。
159.2009年,塞尔维亚共和国教育系统还由于两项重要法律(《教育基本法》和《教科书和其他教材法》)的通过而获得改进。
160.根据《教育基本法》,必须向所有儿童、学生和成年人提供平等教育机会,不得以性别、社会、文化、种族、宗教或者其他因素、永久或者临时住所、经济地位、健康状况、残疾或者其他原因为由进行歧视和隔离(第3条第1款)。同时,根据儿童、学生和成年人的需要和兴趣,向他们提供各级教育和各类教育。不得设置任何障碍,阻碍他们改变、继续和补充教育和终身学习(第3条第5款)。
161.所有人都有权接受教育。无论性别、种族、民族、宗教和语言因素、社会和文化背景、财产地位、年龄、身体和心理状况、残疾、政治倾向或者其他个人特点,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公民均有权平等接受教育。根据这项法律和其他有关法律,残疾人有权在正规教育系统中接受符合其需要的教育和具有个别或者小组支助的教育以及特殊的学前教育和特别学校教育。根据这项法律和其他有关法律,具有特别才能的学生有权在正规教育系统中接受符合其特别需要的教育、以及特别班级和特殊学校的教育。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士有权享有塞尔维亚共和国为其公民规定的同等教育(第6条)。
162.这项法律规定,教育机构必须制定具体的课程、计划和教学方法。对于由于其社会不利地位、残疾或者其他原因而需要特别支助的儿童和学生,教育机构必须为其消除身体和沟通方面的障碍,并且采用专门的教育计划。只有这样,有关儿童的母亲才有可能参加以前由于需要照顾其子女而无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163.制定专门教育计划之目的是要以最佳方式将有关儿童和学生纳入正规教育活动和独立参加小伙伴的活动。学前教育的时间已经延长。学前教育至少需要9个月,每日四个小时。
164.这项法律还规定设立成人职业教育委员会,其中共有21名委员(包括委员会主席)。成人职业教育委员会的主席和委员应由政府从商会、工艺师、雇主协会、成人职业培训和教育、经济、就业、劳工、社会和青年政策方面的专家、职业学校的教师、塞尔维亚共和国教师工会的杰出代表中任命。政府任命委员的任期为六年。作为本条第3款的例外情况,在第一批任命的委员之中有一半人的任期为三年。凡是通过选举、提名或者任命进入国家机关、自治机构或者地方自治部门者、政党成员或者学校管理人员不得接受任命,成为成人职业教育委员会的委员(第15条)。
165.成人职业教育委员会必须:
监测和分析在其职权范围内的教育状况;根据欧洲的原则和价值观加以协调;以及提出改进措施;
参与拟定关于发展和改进职业培训的战略,特别是关于中等职业培训、成人教育、特殊教育和工艺教育、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和培训以及其他正规和非正规职业教育的战略;
就以下事项向教育部长提出建议:
教育计划;
关于中等职业教育的特别成绩标准;
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机构的附加质量标准;
关于中等职业培训、在职进修以及其他形式职业教育的资格标准;
非正规职业培训学校的方案标准和培训标准;
关于专业课、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模式以及其他形式的职业教育(劳动教育、就业资格和培训)的部分课程和教育计划;
根据这项法律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关于专门考试、工艺师考试、劳动教育结业考试、专业资格考试、培训班考试以及有关承认以前掌握的知识和技能的模式;
关于职业培训和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考试的方案;
有关专业课的教科书和其他教材的审核;
关于确认中等职业教育、在职进修以及其他形式职业教育资历的国家框架;
在拟定关于成人职业教育学校网络的法律和条例草案以及编写其他有关教育重要性问题文件的过程中,在其职权范围内考虑和接受教育部长的意见并且向其提出建议;
监测、鼓励和指导与教育和就业有关的活动及其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
在指导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发展时考虑到社会伙伴的需要和兴趣;
考虑将发展和职业咨询的模式纳入其职权范围;
根据这项法律开展其他活动(第16条)。
166.教育部新的职务系统化也涉及成人教育司。根据法律规定,成人教育司必须支持开放中小学以供成人教育使用;必须支持新形式的正规和非正规教育。
167.教育部必须实施旨在实现各级平等教育权的项目,特别是要:
提高教育水平;
平衡男孩和女孩的事业发展;
将性别平等原则纳入课程和教科书;
重视男女教师的专业进修。
168.为了实现其《千年发展目标》,塞尔维亚指出,必须在教育系统中开展性别研究和让更多的妇女掌握初步电脑技能。已经在贝尔格莱德大学的政治科学系和Novi Sad大学哲学系中开展了性别研究。贝尔格莱德大学和Niš大学的法律系设有所谓的法律诊所,安排学生向妇女提供免费咨询,使她们受到教育和了解这种类型的法律援助。第二项目标要求普及小学教育,也即必须确保,在2015年之前所有儿童均能平等地完成小学教育。第三项目标是:最迟在2015年之前消除各级教育中的性别不平等现象性别。
169.在为科学和技术发展部任命的8名高官中,有3名是妇女;她们分别担任秘书长、国务秘书以及部长助理。根据欧盟统计局的数据,塞尔维亚共和国妇女占科研人员总数的40%,在欧盟排名第四,但是科研经费不足(只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3%)。
170.欧洲女数学家协会于2009年8月25日至28日与Novi Sad大学自然科学和数学系在Novi Sad共同举办了其第14次会议。联合国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为这次会议提供了部分经费。欧洲女数学家协会是1986年在芬兰成立的一个组织,其目的是要将女数学家组织起来,相互支持和促进。前几次会议分别在英国(2007年)、俄罗斯(2005年)和法国(2003年)举行。塞尔维亚物理学家协会于2001年在塞尔维亚成立了女物理学家工作组。妇女在科学领域中十分活跃和成功。Niš大学医学院的一名医生是2009年教科文组织欧莱雅女科学工作者奖学金的得主。她的科研项目涉及在小便中发现蛋白质,以便确诊肾脏疾病。为此,她在来自世界各地的妇女科学家的激烈竞争中获奖,是塞尔维亚共和国中第一个荣获这项享有盛誉的教科文组织奖学金(40,000美元)的女科学家。
171.目前的方案表明,妇女在科技界的代表性比较理想。科学和技术发展部根据其科技战略优先项目,计划通过关于提高妇女地位和保护两性平等的《国家行动计划(2009年至2015年)》,实施关于对科技界性别平等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的方案。这些方案涉及必要的实际研究,并且为欧洲融合作出贡献。
172.关于提高妇女地位和保护两性平等的《国家行动计划(2009年至2015年)》规定在下一个时期开展一系列活动,支持和确保教育领域中的两性平等。
第十一条提高妇女在劳动和就业领域中的地位
关于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第31和32段的后续行动
173.关于提高妇女在劳动和就业领域中地位的问题,在2009年通过的重要法律进一步加强了这个领域中的法律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新规定涉及提供平等机会以及界定和制裁性骚扰和性敲诈。
174.《禁止歧视法》中关于特别歧视情况的规定禁止劳动领域中的歧视,也即不得剥夺在平等就业和享有劳动领域中所有权利方面的平等机会。劳动领域中的权利涉及:工作、自由就业、职务升迁、专业进修、专业恢复、同工同酬、公正的和令人满意的劳动条件、假期、教育、参加工会以及失业救济。法律对以下个人和群体进行保护,使其免遭歧视:就业者、临时工、合同工、加班者、公务员、军人、求职者、学生和学徒、参加职业培训和进修的求职者、志愿者以及以任何其他理由从事劳动的任何其他人。如果由于具体特点某些人符合有关工作的实际的和决定性的条件,如果出于正当的目的,如果为保护某些群体(妇女、孕妇、产妇、家长、儿童、残疾人以及其他人)而采取措施,由此而来的区别或者特权不应被视为歧视(第16条)。
175.《两性平等法》在劳动和就业领域中作出了一些重要的新规定,为提高代表性不足的妇女的地位作出了贡献,并且确保更加有效地保护妇女权利(第11至22条)。例如,这项法律的第二章(就业、社会服务和医疗服务)就平等机会问题为雇主规定了一系列的义务,并且提出了一些特别措施,以便增加妇女的就业机会;让更多妇女参加职业培训和获得晋升机会(第11条);保存关于雇员性别结构的档案和文件(第12条);以及采取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性别代表性不平等的现象,同时报告计划中的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第13条)。
176.《两性平等法》规定在获得工作和职务方面男女平等,因此如果在管理和监督机构中代表性不足的性别的比例不到30%,国家机关必须根据《公务员法》和《国家行政法》实施扶持性措施(第14条)。
177.在签订工作协议、发布招聘公告和确定招聘对象时,不得因为性别而给予区别对待,除非有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第15条)。
178.在分配任务和提升职务时,性别不应成为职务升迁的一个障碍。因为怀孕和照料儿女而请假不应成为晋升、进修和职业培训的障碍。根据劳工法律,因为怀孕和照料儿女而请假不应成为降职和取消聘用合同的理由。
179.根据劳工法律,男女雇员均有权享有同工同酬的待遇(第17条)。
180.关于结论性意见第31段所述的调查结果,我们注意到,公务员的劳工关系、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法院、检察院、塞尔维亚共和国检察总局、国民议会、共和国总统、政府、宪法法院以及其雇员由国民议会任命的机构的雇员的某些权利和义务均由《公务员法》监管。这项法律禁止照顾或者剥夺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因为种族、宗教、性别、民族或者政治背景或是因为某些其他个人特点(第7条)。这项法律规定,在国家机关招聘时,应当注意其员工的民族构成、性别代表性以及残疾人的比例尽可能反映出国家人口结构(第9条第3款)。《公务员和雇员工资法》规定了确立基本工资的方法(第7条)、确定工资基数的方法(第8条)以及确定工资系数和组别的方法(第9条)。这项法律的第13条规定了工资系数。第14条规定,工资系数由单位领导根据有关决定确定。在通过《公务员法》之前对于所有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实施《国家机关劳工关系法》。这项法律规定了自治省和地方自治机构雇员的劳动权利和义务。这项法律也不允许基于性别的同工不同酬的做法。必须特别强调指出,在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公共部门,没有人报告关于妇女遭受歧视的案例。政府检查报告没有提到在检查期间以及在根据地方自治机构的公务员和公民关于性别歧视的投诉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公务员和雇员遭受歧视的案例。
181.前《失业保险和再就业法》的有效期为2003年7月23日至2009年5月22日。这项法律基于平等就业和禁止歧视的原则。它确保男子和妇女在求职过程中享有平等待遇(第8条)。这项法律还规定,如果在求职过程中遭受歧视,可以获得赔偿(第21条)。
182.新的《失业保险和再就业法》于2009年5月23日生效。这项法律基于两性平等的原则(第5条)。这项法律规定,在以下情况下继续发放失业救济金:(a) 根据个别就业计划,继续接受教育和培训;(b) 按照医疗保险条例的规定,暂时无法工作(但是不得超过30天);(c) 根据劳工法律或者其他关于事假的条例,享受产假、照料子女假以及照料子女特别事假(第73条)。
183.劳动和社会政策部下属的劳动检查局收到了一些关于侵犯妇女产假权利的投诉:雇主没有将有关产假和照料子女假的权利的决定通知妇女雇员;雇主没有支付产假和照料子女假期间的工资。劳工检查局优先处理了这些投诉,命令雇主支付有关工资。雇主几乎每次都在规定时限内照此办理(否则劳工检查员将就违法行为提出指控)。至于为何不支付规定假期的工资问题,雇主指出,他们在支付其他雇员的工资之后,往往无钱支付有关假期的工资;医疗保险基金不是定期为雇主报销有关开支。人们注意到,雇主往往同妇女签订短期合同,以便在妇女申请产假或者照料子女假时取消合同。由于规定了合同有效期,雇主无须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曾经发生过这样的情况:雇主以不遵守劳动纪律为由取消雇佣合同,以便掩饰真正的原因:妇女雇员怀孕。
184.劳动和社会政策部下属的负责就业歧视问题的劳工检查局强调指出了关于证明这类歧视现象的问题。
185.《刑法》规定,凡是故意不遵守关于劳工权利、对于青少年、妇女和残疾人工作特别保护以及社会保险权利的法律、条例、集体协定和其他一般性法规,以致剥夺或者限制他人法律保障权利者应被处以罚款和两年以下徒刑(第163条)。凡是故意违反有关条例或者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关于在塞尔维亚境内以平等条件自由就业的权利者应被处以罚款或者一年以下徒刑(第164条)。如果劳动保护措施的负责人违反关于劳动安全措施的法律、条例或者一般性法规,从而危及雇员的生命和健康,应被处以罚款或者一年以下徒刑(第169条)。
186.《2005年至2010年国家就业战略》规定了以下措施,支持在就业和工资方面的两性平等:
尊重《劳工法》中的保护条款,严厉制裁任何形式的违法行为;
实施关于确认各种形式就业歧视的标准,设立旨在预防和制裁歧视的机制;
提倡灵活的就业形势,为家长提供最佳选择;
为照料7岁以下儿童提供合理的服务;
更加广泛地实施允许12岁以下儿童全天在校的制度;
在劳务市场上采取积极措施,特别支助个体户父母以及教育水平低的父母。
187.《国家就业行动计划(2006年至2008年)》规定了关于就业和劳动方面两性平等问题的扶持性措施。必须坚持贯彻这些措施和严厉制裁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以及:
在劳务市场上提高妇女地位和鼓励雇用妇女:为妇女提供关于创办和经营企业的培训、自营方案、区域方案、灵活的雇用就业形式以及妇女试点项目;
将更多妇女纳入目前有关在劳务市场上为妇女采取积极措施的方案;为男子和妇女分设档案;鼓励将妇女纳入在劳务市场上为妇女采取积极措施的方案。
188.《2009年国家就业行动计划》规定通过以下措施推动妇女就业:
执行关于扶持失业妇女的方案和项目;
将失业妇女纳入积极就业政策措施;
资助妇女创办和经营公司。
189.从广义来说,积极就业政策措施意味着:协助求职;提供咨询服务;提供培训以及发放就业津贴。国家就业局实施这些措施,是为了通过组织培训为劳务市场提供更多劳动力;通过发放津贴和协调就业改进劳务市场的运作,以便扩大对于劳动力的需求。
190.虽然塞尔维亚共和国的预算中用于积极就业政策措施的经费有所增加(2007年为1,950,983,950第纳尔;2008年为3,014,000,000第纳尔;2009年为3,500,000,000第纳尔),但是仍然只相当于发达国家的十分之一。平均来说,这些拨款只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0.1%;金额很少,远远不能满足需要。
191.参加国家就业局的进修和培训方案的妇女比例高于男子。在获得创业补贴的人中,妇女的百分比很低,虽然妇女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性别优惠。
参加国家就业局扶植措施的妇女人数和百分比
措施 |
2007 |
2008 |
2009 |
|||
总人数 |
妇女% |
总人数 |
妇女% |
总人数 |
妇女% |
|
进修和培训方案 |
14,551 |
65.4 |
10,030 |
58.9 |
20,515 |
56.9 |
自营补助 |
5,465 |
39.6 |
3,386 |
36.1 |
5,303 |
41.1 |
雇主开设新的工作岗位补助――区域方案 |
4,108 |
49.6 |
8,668 |
50.9 |
6,429 |
47.3 |
注:2009年的数据是参加国家就业局扶植措施人数的总数据。实施这些措施的经费来自塞尔维亚共和国和Vojvodina自治省的预算。
192.地方劳动、就业和两性平等事务秘书处于2008年同国家就业局合作,在Vojvodina自治省实施了关于向单身母亲发放自营和重新就业津贴的方案。总共批准了18份自营申请和27份重新就业申请。
193.从2009年5月至2010年5月,国际移民组织同塞尔维亚共和国国家就业局合作在贝尔格莱德实施了“关于将贩运人口受害者纳入劳务市场的可持续需求反应”的项目。据估计,将动员20名贩运人口的妇女受害者参加国家就业局的积极求职和标准就业方案,以便确保她们纳入劳务市场。
塞尔维亚共和国统计局主持的劳动力问卷调查
15岁至64岁人口劳动力问卷调查 |
2007年10月 |
2008年10月 |
2009年4月 |
2009年10月 |
||||
男子 |
妇女 |
男子 |
妇女 |
男子 |
妇女 |
男子 |
妇女 |
|
就业率% |
60.0 |
43.0 |
62.2 |
44.7 |
58.7 |
43.3 |
57.4 |
42.7 |
失业率% |
16.5 |
21.7 |
12.7 |
17.3 |
15.0 |
18.1 |
16.1 |
19.1 |
参与率% |
71.9 |
54.9 |
71.3 |
54.1 |
69.0 |
52.8 |
68.4 |
52.8 |
闲置率% |
28.1 |
45.1 |
28.7 |
45.9 |
31.0 |
47.2 |
31.6 |
47.2 |
194.在2005年至2009年期间,男子和妇女在就业率和失业率方面的差距缩小。这种情况表明,塞尔维亚共和国所实施的就业政策鼓励了妇女就业。根据劳动力问卷调查,2005年塞尔维亚共和国男子和妇女在失业率方面的差距为9.8%;而在2009年10月差距已经缩小为3%。必须提到,从2008年年初以来,问卷调查的方法有所改变。结果调查表所显示的2007年和2008年失业率的差距要高于实际数额(2007年10月,男子的失业率为16.5%;2008年10月为12.7%;2007年10月,妇女的失业率为21.7%;2008年10月为17.3%)。男子和妇女在就业率和参与率方面的差距仍然很大,但是目前有逐步缩小的趋势。
男子和妇女的比例差距(百分比) |
2005年10月 |
2006年10月 |
2007年10月 |
2008年10月 |
2009年4月 |
2009年10月 |
就业率 |
20.4 |
18.6 |
17.0 |
17.5 |
15.4 |
14.7 |
失业率 |
9.8 |
6.9 |
5.2 |
4.6 |
3.1 |
3.0 |
参与率和闲置率 |
18.1 |
18.2 |
17.0 |
17.2 |
16.2 |
15.6 |
195.根据2009年4月劳动力问卷调查的数据,失业男子的人数要比失业妇女的人数高出10,000人。这个数字在2009年10月增加到16,000人。
15岁至64岁人口劳动力问卷调查 |
2007年10月 |
2008年10月 |
2009年4月 |
2009年10月 |
||||
男子 |
妇女 |
男子 |
妇女 |
男子 |
妇女 |
男子 |
妇女 |
|
就业 |
1,461,559 |
1,064,011 |
1,523,387 |
1,122,835 |
1,405,626 |
1,081,108 |
1,391,876 |
1,058,767 |
失业 |
288,982 |
295,234 |
221,737 |
235,468 |
248,039 |
238,820 |
266,427 |
250,562 |
经济活动人口 |
1,750,541 |
1,359,245 |
1,745,124 |
1,358,303 |
1,653,665 |
1,319,928 |
1,658,303 |
1,309,329 |
非经济活动人口 |
683,841 |
1,114,600 |
703,447 |
1,153,645 |
741,731 |
1,178,255 |
764,949 |
1,172,608 |
劳动年龄人口总数 |
2,434,382 |
2,473,845 |
2,448,571 |
2,511,948 |
2,395,396 |
2,498,183 |
2,423,252 |
2,481,937 |
196.根据劳动力问卷调查的数据,在2007年至2009年期间,自营妇女在就业妇女中的百分比有所增加,但是与此同期,挣钱养家的妇女的百分比也有所上升。与此相反,就业妇女的百分比有所下降。人们注意到,同就业男子的结构相比,自营男子的百分比要高得多;挣钱养家男子的百分比要低得多。
劳动力问卷调查显示的就业结构 |
2007年10月 |
2008年10月 |
2009年4月 |
2009年10月 |
||||
男子 |
妇女 |
男子 |
妇女 |
男子 |
妇女 |
男子 |
妇女 |
|
自营 |
26.5 |
11.3 |
29.9 |
14.9 |
30.5 |
14.8 |
28.9 |
14.9 |
受雇 |
70.4 |
76.8 |
66.2 |
70.1 |
65.1 |
70.3 |
66.5 |
70.8 |
挣钱养家的家庭成员 |
3.1 |
11.9 |
3.9 |
14.9 |
4.3 |
14.8 |
4.6 |
14.3 |
197.55岁至64岁的妇女的失业率在2007年和2008年有所下降,在2009年4月略有上升。2009年4月,55岁至64岁年龄组的妇女的就业率为25.7%,要比整体妇女就业率(43.3%)低得多。然而,这个年龄组的妇女的失业率(2009年4月为6.2%)也要比整体妇女失业率(18.1%)低得多。在过去一些年中,55岁至64岁年龄组妇女的闲置率略有下降,但是目前仍然很高(2009年4月为72.6%)。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妇女的退休年龄比男子早,所以大多数55岁至64岁的妇女符合退休规定。
55岁至64岁妇女的劳动力调查 |
2007年10月 |
2008年10月 |
2009年10月 |
就业率% |
22.0 |
26.3 |
25.7 |
失业率% |
8.6 |
5.9 |
6.2 |
参与率% |
24.1 |
27.9 |
27.4 |
闲置率% |
75.9 |
72.1 |
72.6 |
受雇 |
124,439 |
149,969 |
153,443 |
失业 |
11,730 |
9,469 |
10,073 |
经济活动人口 |
136,169 |
159,438 |
163,516 |
非经济活动人口 |
428,953 |
411,018 |
433,407 |
55岁至64岁妇女总数 |
565,122 |
570,456 |
596,923 |
198.首次求职的失业者人数少于曾经就业者人数。根据2009年4月和10月劳动力调查问卷的数据,在曾经就业者之中,失业男子的人数大大超过失业妇女的人数。2009年10月,失业男子的人数要比2008年10月多约42,000。所以,可以认为,在2009年劳务市场上,经济危机对于男子的影响要比妇女严重。
15岁以上失业者劳动力问卷调查 |
2007年10月 |
2008年10月 |
2009年4月 |
2009年10月 |
||||
首次求职者 |
曾经就业者 |
首次求职者 |
曾经就业者 |
首次求职者 |
曾经就业者 |
首次求职者 |
曾经就业者 |
|
男子 |
112,656 |
177,147 |
91,422 |
130,315 |
81,156 |
168,164 |
93,440 |
172,987 |
妇女 |
120,419 |
175,250 |
108,949 |
126,519 |
95,400 |
143,875 |
99,041 |
151,900 |
233,075 |
352,397 |
200,371 |
256,834 |
176,556 |
312,039 |
192,481 |
324,887 |
199.在首次求职者方面,妇女人数要大大超过男子人数。首次求职的青年妇女人数高于青年男子人数,但是根据劳动力问卷调查的数据,2009年10月的差距要小于2009年4月。15岁至24岁青年人的失业率十分之高,年轻妇女尤其如此。
15岁至24岁青年人 |
2007年10月 |
2008年10月 |
2009年4月 |
||||||
比例 |
15岁至24岁整体比例 |
男子 |
妇女 |
15岁至24岁整体比例 |
男子 |
妇女 |
15岁至24岁整体比例 |
男子 |
妇女 |
就业率% |
18.7% |
22.6 |
14.4 |
21.2% |
26.3 |
15.7 |
16.8% |
19.9 |
13.6 |
失业率% |
43.7% |
40.7 |
48.3 |
37.4% |
32.2 |
45.1 |
40.7% |
38.5 |
43.7 |
200.塞尔维亚共和国一贯重视年轻人的就业问题。2009年通过了青年就业行动计划;并且针对没有资历的青年人和求职困难的青年人设立了青年就业基金。2009年,大约33%的积极就业政策措施的预算资金用于为30岁以下没有资历的青年制定的青年就业和职业培训方案。2009年,55.5%的妇女被纳入就业和职业培训方案。
201.以下部门雇用最多妇女:农业、林业和水资源部门(24.5%)、批发和零售业和修理行业(17.7%)、加工业(15.3%)以及医疗和社会服务业(11.4%)。在过去五年中,金融中介部门的工资最高,远远高出其他行业。金融中介部门女雇员的人数也大大超过男雇员的人数。以下部门的工资要高于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平均净工资:电力、煤气和供水、采矿和采石业、国家机关和社会保险、房地产、租赁行业、交通、储存和通讯、医疗和社会服务业以及教育。32.8%的职业妇女在上述部门任职,而其中男子的相关比例只有25.8%。在其他部门,平均净工资要低于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平均工资。
根据塞尔维亚共和国统计局的数据, 2008年在各个部门就业的男女比例 |
男子 |
妇女 |
1. 金融中介 |
1.5 |
3.2 |
2. 电力、煤气和供水 |
2.2 |
0.5 |
3. 采矿和采石 |
1.8 |
0.3 |
4. 国家行政和社会保险 |
4.8 |
4.8 |
5. 房地产和租赁 |
3.1 |
3.3 |
6.交通、储存和通讯 |
7.4 |
2.7 |
7. 医疗和社会关怀 |
2.7 |
11.4 |
8. 教育 |
2.3 |
6.6 |
9. 其他公用事业、社会和个人服务 |
4.6 |
4.1 |
10. 批发和零售业及修理行业 |
13 |
17.7 |
11. 土木工程 |
10.2 |
1.6 |
12. 农业、林业和水资源 |
23.6 |
24.5 |
13. 加工业 |
20.0 |
15.3 |
14. 旅馆和餐饮业 |
2.7 |
3.6 |
15. 渔业 |
0.1 |
0 |
总计 |
100 |
99.6 |
202.根据塞尔维亚共和国统计局2007年的数据,在以下部门中妇女的平均工资高于男子:土木工程、交通、储存和通讯、房地产以及其他公用事业、社会和个人服务。在所有其他部门中,男子的工资高于妇女。
203.在老年就业者的工资方面,在计算男女工资问题上没有差别;同样依据年资计算工资增长的百分比。
204.经济转型对于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妇女产生了很大影响,主要是进一步降低了妇女地位。越来越多的妇女在工资最低的部门工作;男女工资差别越来越大。在雇用大量妇女的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险部门、妇女工资偏低的现象尤为明显。在过去一些年中,工资差别已经扩大到所有经济部门。贝尔格莱德人权中心的一项研究表明,90%的妇女认为,男子寻找工作比较容易;63%的妇女认为,男子挣钱比妇女多。
205.有孩子的妇女处于特别不利的地位。妇女比男子更加容易遭到歧视。雇主不愿雇用40岁以上的妇女,因此她们在失业时几乎没有机会再找到工作。由于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妇女不符合退休规定,因此她们没有正规的个人收入。
206.同样存在贫困女性化的问题:52.1%的妇女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男子的比例为47.9%)。三分之一的就业妇女担心失去工作;在私营公司工作的妇女尤其如此(其中47%的妇女担心失去工作)。许多职业妇女没有雇佣合同、年资奖励、退休金缴费、社会和医疗保险、享有事假和有薪假期的权利以及劳动保护。
207.妇女经济地位的另外一个特点是:女工人数大大超过女雇员的人数。男雇员至少要比女雇员多一倍。2007年的数据表明,女雇员的人数比男雇员少50%。
208.极少数妇女认为,工会认真处理关于雇员权利和地位的问题。只有11%的妇女认为,工会致力于提高妇女的地位和保护她们的权利。对于工会信心不足的一个明显的原因是:只有13%的妇女说,她们会将有关在工作场所受到骚扰的情况报告工会;只有8%的妇女会将有关在工作场所受到性骚扰的情况报告工会。
209.妇女经常遭受歧视的一种形式是没有充分承认和评估她们的工作。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存在所谓的玻璃天花板现象:妇女可以看到晋升机会,但是由于受到无形的阻碍而无法如愿。
210.妇女在高级管理职位方面的代表性严重不足。公司女雇员的人数往往达到有关的标准,但是实际上,在决策岗位上的妇女人数要少得多。尽管一些妇女符合在资历方面的所有条件,但是她们往往因为婚姻状况或者年龄而被置于聘用和晋升的人选之外。
211.贝尔格莱德人权中心开展了一项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妇女要求国内法院保护其工作权利的案件数量大大低于妇女权利遭到侵犯的实际次数。
212.贝尔格莱德人权中心根据《免费获取公共信息法》,要求塞尔维亚共和国的130家法院提供关于工作权利遭受侵犯案件的处理情况。所收到的102项答复显示,58家法院没有审理过此类案件;12宗劳资纠纷案和62宗刑事诉讼案还在审理之中。对于所收到的答复的分析表明,妇女在35宗案件中要求法院保护其权利。除了担心失去现有工作后长期失业,没有诉诸于法律的原因还包括:不太了解法律保障的权利;高昂的诉讼费用以及没有旨在防止在此类诉讼案中伤害参与者的社会机制。上述原因经常地和严重地影响处于最不利地位的妇女(例如:受教育水平低的妇女、贫困妇女、长期失业妇女、没有必要资历的妇女以及残疾妇女)。
性骚扰
213.根据《两性平等法》,骚扰是指意图或者实际侵犯他人尊严,引起恐惧或者造成基于性别的、敌意的、羞辱性的、有辱人格的、或者侮辱性的环境的语言、非语言或者身体行为(第10条第6款)。性骚扰是指意图或者实际侵犯他人尊严,造成基于性别的、敌意的、有辱人格的、或者侮辱性的环境的语言、非语言或者身体行为(第10条第7款)。性敲诈是指肇事者以获得性服务为目的,威胁他人如果不提供此种服务,则揭发其或其亲近之人的隐私的任何行为(第10条第8款)。
214.《两性平等法》中关于就业、社会和医疗服务的一章规定,工作场所雇员之间的骚扰、性骚扰或者性敲诈应被视为违反工作义务,可以以此为由终止雇佣合同,并将肇事者开除。受害的雇员应向雇主提交书面报告,指出自己受到骚扰、性骚扰或者性敲诈,并且要求提供有效保护(第18条)。
第十二条改进为妇女和女孩提供的医疗服务
关于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第33和34段的后续行动
215.《禁止歧视法》禁止以健康状况为由歧视个人、群体或其家人。以下情况属于严重歧视:个人或者群体由于其个人特点而无法获得医疗服务;为医疗服务规定从医学上来说毫无道理的特别条件;医疗机构拒绝予以诊断,拒不提供关于目前健康状况、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治疗或者康复措施的信息以及进行骚扰、侮辱和羞辱(第27条)。
216.根据《两性平等法》,禁止在落实医疗服务权利的过程中进行基于性别的歧视。塞尔维亚共和国根据有关医疗服务的法律,设立了初级、中级和高级医疗机构,为男子和妇女提供医疗服务。根据关于医疗服务的法律,为妇女提供的医疗服务特别包括:预防和早期诊断疾病、涉及计划生育、怀孕、分娩和产后护理的医疗服务;关于疾病和外伤的医疗服务(第24条)。社会和医疗服务机构必须根据服务对象的要求调整自己的活动和工作时间(第25条)。
217.根据《两性平等法》,在生殖健康方面,所有育龄男女均有权获得关于计划生育的医疗服务。在计划生育以及获取有关信息、教育和工具方面,性伙伴享有同等权利。关于鼓励生育以及保护和加强妇女生殖健康的特别措施不应被视为歧视(第28条)。
218.《公共卫生法》涉及:确保公共利益;创造条件,为保护和改善人民的身体和精神健康开展全面的社会活动;保护生活和工作环境;防止风险因素,避免出现身体不适、疾病和外伤;制定方法和程序;为执行公共卫生政策创造条件(第1条)。
219.《通过生物医学治疗不孕症法》规定了男子和妇女通过生物医学治疗不孕症的条件、方法和程序。这项法律还规定对于法律的具体实施、通过生物医学治疗不孕症领域中有关国家机构的操作以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监督(第1条)。根据这项法律,为接受生物医学治疗的男子和妇女提供同等条件,从而贯彻性别平等的原则(第8条)。在治疗过程中必须尊重人类尊严、隐私权、关于医疗服务和福利的规定以及儿童出生的权利,从而贯彻保护人类尊严的原则(第10条)。凡是根据关于家庭关系的法律居住在一起的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男女(配偶),如果就其年龄和一般健康状况而言,能够承担父母责任,如果就其心理状态而言,可以合理估计能够依法为儿童的利益承担父母责任,均可享有接受生物医学治疗的权利。在将胚胎植入妇女体内时必须要有家人在场。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获得卫生部长以及负责家庭关系的部长的批准,如果有特殊理由,符合必要条件的具有行为能力的单身妇女也可享有接受生物医学治疗的权利。禁止年龄和一般健康状况不适合生育的妇女接受治疗(第26条)。
220.2009年4月24日,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通过了《关于为妇女、儿童和青年提供医疗服务的国家方案法令》。这项法令支持作出努力,保护和改善妇女在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健康以及儿童和青少年的健康。这份文件规定了关于塞尔维亚共和国妇女、儿童和青年医疗服务发展的基本目标、优先活动和方向。
221.《方案》基于以下原则:人生的继续、平等和易取性、在提供医疗服务方面同年龄和性别有关的问题、保护人权、照顾敏感群体、社区的参与、个人的参与、卫生方面的伙伴关系(部门间合作)、为妇女、儿童和青年提供的医疗服务的质量以及统一医疗信息中心。
222.《方案》涉及的群体包括:涉及计划生育、怀孕、分娩和产后护理的妇女、新生儿和婴儿、4岁以下幼儿、学前和小学低年级儿童、未成年青少年、法定成年年龄至26岁的青年。实施《方案》是为了在初级、中级和高级医疗机构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行动,以便保护和改善人民健康。
223.《方案》中特别重要的部分涉及:改善和保护精神健康;为患有急病和对社会具有重大影响的传染病的儿童和青年提供医疗服务;为患有慢性病和残疾的儿童和青年提供医疗服务。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国民从出生至成年,均能享有《方案》所提供的福利。也为方案的所有部分规定了一项或者几项一般性目标。
224.为计划生育、怀孕、分娩和接受产后护理的妇女提供的医疗服务旨在实施2015年之前的《国家千年发展目标》:降低产妇死亡率、育龄妇女死亡率和癌症死亡率;降低性病和艾滋病的发病率;加强预防性检查和使用现代避孕工具和方法;为孕妇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保护孕妇和胚胎的健康。
225.在1997年至2007年期间,育龄妇女的比例从大约24.5%下降到23.4%。在此期间,卫生领域已经制定和改进了一些方案和项目,其目的是教育未来的父母,并且帮助他们建立正确的两性关系和父母责任感。
226.2008年1月31日,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通过了《鼓励生育战略》,为实施《战略》规定了措施和活动组织者,以便实现对于塞尔维亚共和国人口发展极为重要的战略目标。作为解决出生率的问题的国家平台,这项战略规定了一些措施、活动和机制,以便减轻抚养子女的经济负担;协调工作和父母责任;减轻为人父母的心理负担;促进青少年的生殖健康;治疗不孕症;健康生育;教育民众;以及推动自治机构。
227.15岁以上妇女在妇女医疗服务中心接受妇科检查的比例很低(2007年为10.3%)。在2007年,只有大约5%的育龄妇女向计划生育咨询中心求助。孕妇在怀孕的头三个月中向孕妇咨询中心求助的次数最多。2007年首次咨询和多次咨询的比例为:1: 6.5。这种情况表明,孕妇更加注意自己的健康。每个孕妇平均接受护士家访0.8次;服务是不足的。近年来,护士家访产褥期妇女的次数有增加的趋势,并且开始协调护士家访服务的规定范围和内容(每个产褥期妇女家访4.7次;2007年将近80%的产褥期妇女接受过护士家访)。
228.随着生育率和出生率的下降,同怀孕、分娩和产褥热有关的发病率以及孕妇向咨询中心求助的次数也不断下降。2007年,在每100例分娩中,剖腹产的比例为18.04%。
229.根据现有数据,产妇死亡(妇女由于怀孕、分娩和产褥热而死亡)的情况极少发生,而且死亡率逐年下降。在2000年至2005年期间,塞尔维亚共和国产妇死亡率的5年平均值为5.6,与欧洲地区的平均值相当,但是仍然高于欧洲联盟成员国的平均值,也高于《千年发展目标》所规定的指标(在2015年之前达到4.9)。据估计,实际产妇死亡率要比官方数据高10%,其原因在于登记遗漏和没有报告在产科医院之外产妇死亡事件。1997年至2005年期间,塞尔维亚共和国妇女怀孕、分娩和产后死亡的主要原因是:产后出血以及分娩并发症(例如:先兆子痫、子痫、大出血和子宫破裂)。
230.在全世界的许多进步运动之中,名为“爱婴医院”的举措要求实施世界卫生组织与和儿童基金会的战略“成功母乳喂养的10个步骤”:向孕妇传授有关营养、照料、保护妇女(孕妇、产褥期妇女和哺乳期妇女)与儿童(胚胎、新生儿和婴儿)身体和精神健康的知识;在家长学校中为分娩和为人父母做好准备;在心理上和身体上做好准备,例如:选择无痛分娩;要求性伴侣在分娩时在场;在住院期间安排婴儿同母亲共处;根据需要要求母亲为其婴儿哺乳。目前的爱婴医院是根据世界最佳作法提出的一项新的现代概念,建立爱婴医院已经成为一项优先行动。
231.迫切需要优先解决的问题包括:15岁以上妇女在妇女医疗服务中心接受妇科检查的比例很低;育龄妇女参加计划生育咨询中心活动的人数很少;孕妇在头三个月中首次咨询妇科医生的比例不高。
232.在关于保护和改善育龄妇女健康的一般性目标中,重点是以下4项具体目标:保护和改善怀孕前妇女的健康;保护和改善孕妇的健康;为分娩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和最佳条件;以及保护和改善妇女产后健康。
233.据估计,将在2015年之前实现方案的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
234.计划中的短期目标是:根据目前人口、流行病和社会的特点以及医学和这个领域中其他科学的科研成果改变关于为母亲、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医疗服务的观念;由治病为主转向发展公共卫生,提倡通过初级医疗机构预防疾病,其中包括加强医务工作者、医学协会、个人、家庭、地方自治机构、团体以及大众媒体之间的合作;根据实际能力以及人民的具体需要协调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为儿童、青少年和母亲(特别是弱势群体)平等提供医疗服务;在各级医疗机构中更好地组织已经开展的活动,为各种年龄的儿童和青少年以及母亲发展和提供更好的和更加有效的医疗服务。
235.《方案》的长期目标是:缩小在为罗姆人、残疾人和边缘化群体提供医疗服务方面的城乡之间、行政区域之间以及性别之间的差别;为儿童和青少年充分发挥卫生和发展方面的潜力,同时动员儿童和青少年积极参与旨在保护和促进自己健康的活动;改进医疗体系,增强弱势群体(儿童、青少年和母亲)的健康;建造必要的设施,以最好的和最有效的方式加强和保护母亲、儿童和青少年的健康;提高工作质量,改进后续行动和评估,同时发展卫生信息系统。
236.实施这项方案的经费应由塞尔维亚共和国预算提供。准备用于实施方案的经费必须依据当年关于使用经费和开展计划中活动的计划逐年拨给。
237.2009年,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通过了《塞尔维亚防治子宫颈癌国家方案》、《防治乳腺癌国家方案》以及《防治结肠/直肠癌国家方案》。
238.2009年4月,塞尔维亚共和国卫生部和社会保险基金在一些医药公司和媒体公司的资助下,开展了塞尔维亚防治癌症的全国性运动。在塞尔维亚共和国,每年大约有4,000名妇女患上乳腺癌;大约1,400名妇女患上子宫颈癌;大约1,500人患上结肠/直肠癌。乳腺癌在塞尔维亚所有恶性肿瘤中占25%。在这场运动的框架内,向贝尔格莱德的塞尔维亚肿瘤和放射医学研究所、Niš的医学中心以及Paraćin总医院捐助了流动乳房X线检查设备。在塞尔维亚共和国欠发达地区使用了这些设备,并且取得了巨大成功。到2009年年底总共进行了5,000次检查;越来越多的妇女开始明白预防性检查的重要性。媒体在这场运动中十分活跃;许多公众人物也参加了运动。
239.根据卫生部的数据,塞尔维亚共和国共有2,414人感染艾滋病毒;其中三分之一是妇女。据估计,共有3,000名艾滋病阳性患者。这种情况表明,其中一些人没有登记。57%(最高比例)的艾滋病阳性患者的年龄在25岁至39岁之间。由于治疗方法的改进,在过去十年中,患上和死于这种疾病的人数略有减少。感染艾滋病毒的途径有所改变。目前,越来越多的人是通过性交感染艾滋病毒的;而在1999年之前,大多是吸毒者相互感染的。值得注意的是:艾滋病的新病例只是在感染之后才登记的。
240.根据塞尔维亚共和国中央登记处关于艾滋病患者和死者的经过修订的数据,从1985年艾滋病开始流行至2009年,总共登记了1,489个艾滋病病例(占所有登记的艾滋病阳性患者的61%)。在同一时期,970人死于艾滋病(占所有艾滋病患者的65%)。2009年,有52名新病例登记(发病率为0.71/100,000);25人死于艾滋病(死亡率为0.34/100,000,也即在2009年的新病例中,有48%的患者死亡)。2009年登记的爱滋病发病率和死亡率同2005年和2006年相似。在2009年死于艾滋病的25名患者中,3人来自Vojvodina;17人(68%)来自贝尔格莱德。死者的性别比例为4: 1(20名男子/5名妇女);死者年龄在30岁至59岁之间的比例最高(18人,占72%)。在20岁至29岁的年龄组中,3人死于艾滋病(死亡率为0.30/100,000)。关于传染类型,属于静脉注射吸毒者的死者比例最高(12人,占48%)。在艾滋病毒感染者之中,通过性交感染者有9人,占36%;八分之一死者的传染途径没有登记(3人,占12%)。在2009年艾滋病新病例之中,14名登记患者死亡(27%);11名艾滋病患者是在1998年至2008年期间确诊的。
241.在过去两年中,为了防治艾滋病,塞尔维亚共和国全球防治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为两个五年期的项目总共拨款两千万欧元。其中一个项目由卫生部实施;另外一项由卫生部和防治艾滋病协会共同实施。
242.卫生部通过防治艾滋病计划组织和实施了名为“看清利弊”的运动。这项计划是由全球防治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和塞尔维亚公共卫生研究所共同资助的。在性工作者的支持下,这项计划通过以下项目实施;
旨在减少贝尔格莱德男/女性工作者所受伤害的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项目(由防治艾滋病协会实施);
旨在减少Kragujevac性工作者所受伤害的防治艾滋病服务项目(由Kragujevac防治艾滋病协会实施);
旨在减少Niš性工作者所受伤害的防治艾滋病服务项目(由Timok青年中心实施);
旨在减少Subotica性工作者所受伤害的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服务项目(由Novi Sad防治艾滋病协会实施);
旨在减少Novi Sad性工作者所受伤害的项目(由防治艾滋病协会实施)。
243.虽然艾滋病患者仍然遭到歧视,但是社会上对于他们的看法已经改变。卫生部的评估认为,由于全国每天都在防治艾滋病方面开展活动,大多数公民对于防治艾滋病的认识都有所提高。这种情况最好地证明了部门间合作和伙伴关系(包括同联合国机构、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宗教组织的合作和伙伴关系)以及主管部委的活动的成果。
第十三条提高妇女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244.塞尔维亚共和国发展基金向有关对象发放以下的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促进国家经济发展:
向企业家和法律实体发放创业贷款。贷款对象主要是青年;这些贷款不需要房产抵押,因为青年往往没有这些财产。发展基金也同样向成年男女提供贷款,但是提交贷款申请的妇女人数少于男子,因此签订的贷款合同数量也比较少。妇女创业者同发展基金签订的贷款合同数量逐年增加,目前占贷款总额的30%至40%;
向塞尔维亚共和国欠发达地区发放旨在鼓励和发展公司和企业的贷款,以便建造新的设施;扩大现有的生产能力以及扩展业务活动。在向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家发放的贷款之中,妇女的份额刚刚超过20%。
245.2008年4月,地方劳工、就业和两性平等秘书处开始实施名为“落实Vojvodina自治省两性平等预算政策”的项目。这个项目分析了旨在鼓励就业和自营并且由Vojvodina自治省预算提供经费的各项方案,以便评估男子和妇女从中受益的情况。在制定方案时提出了关于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方案的建议。此外,地方财政秘书处在就Vojvodina自治省编制预算的问题发出指示时建议,所有省级机关在编制预算时酌情考虑性别因素。地方劳工、就业和两性平等秘书处的长期目标是在两性平等预算方案的框架内实施的,旨在从对于男子和妇女的影响的角度审查所有省级政策和方案;同时规定,所有制定和执行政策的官员必须在其日常工作中落实两性平等,从而让Vojvodina自治省境内的男子和妇女从中受益。根据这项目标,地方秘书处为Vojvodina自治省省级机关的决策者以及议员提供了关于在方案和政策中纳入两性平等观点的培训。
246.Vojvodina自治省保证基金名为“支助家庭妇女和女企业家”的项目于2006年11月开始实施,其目的是:支助家庭妇女和创业不到三年的女企业家;为她们提供优惠贷款;并且为商业银行已经批准的贷款提供担保。社会经济发展区域中心(Banat)、Kikinda女企业家协会、Zrenjanin教育中心以及Novi Sad中小企业发展Alma-Mons区域局等机构也都参加了这个项目,为今后的申请者提供专家意见。到2009年年底,总共提供了132项担保,担保总额达到175,083,671第纳尔。通过发展基金的这项活动创造了518个工作岗位。Beograd的Banca Intesa银行支持了这些活动,提供了担保金额的贷款。由于2008年保证基金的项目,Vojvodina自治省获得了欧洲理事会地方和区域政府大会所颁发的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团结奖。
247.根据《资助有儿童的家庭法》,凡是拥有塞尔维亚共和国国籍、居住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并且享有塞尔维亚共和国医疗保险基金所提供的医疗服务的母亲有权领取4名以下子女的家长津贴。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已经有3名子女的妇女的第四胎是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经过主管社会问题的部门的特别批准,她有权领取所有新生儿的家长津贴。
248.《两性平等法》规定在体育活动中提倡两性平等;同时规定教育机构必须为男女学生提供积极参加运动的同等条件,并且采取措施鼓励女孩和妇女参加体育活动。运动组织和协会必须确保在发展和资助体育活动方面男女平等。必须确保在运动组织和协会的管理机构中男女享有同等代表性(第34条)。
249.于2008年11月27日通过了《塞尔维亚共和国体育发展战略(2009年至2013年)》。在妇女参加体育活动的领域中的第一项目标是:实现两性平等;动员大量妇女参加体育活动;妇女参加各级体育活动获得社会的肯定;妇女可以安全参加体育活动;开展各种活动,宣传体育活动的好处;进行关于运动有益于各个年龄组妇女健康的教育;组织讨论和运动,提高教师、官员、家长以及运动员对于很少妇女参加体育活动问题严重性的认识。第二项目标是:开展关于妇女参加体育活动问题的科学研究。有关这项目标的活动包括:开展关于妇女参加体育活动及其对妇女影响的科学研究;组织关于将妇女参加体育活动的科研成果运用于这个领域的专家会议。第三项目标是:制定发展方案和推动更多妇女参加体育活动;计划中的活动包括:动员所有有关人员参与制定和实施发展方案;动员更多妇女参加体育活动。第四项目标是:开展活动以便通过政府/主管部委根据欧洲和世界标准提出的关于规定妇女参与率的建议,规定妇女在体育组织的各种委员会和工作组中的参与比例。
250.2008年,青年和运动部开展了一项关于青年协会和组织的能力的分析研究,其中分析了青年协会成员的性别构成。对于民间社会中266个活跃的青年组织的分析表明,一半以上的组织的男女成员相等;只有几个组织的成员完全是同一性别的。分析表明,在决策层次上存在严重的性别不平等现象。将近一半(49.8%)的组织的管理机构的大多数成员是男子;而三分之一(33.7%)的组织的管理机构的成员大部分是妇女。如果考虑到完全由男子管理的组织(8.6%)和完全由妇女管理的组织(4.1%)的情况,有关差距就更为明显。
251.在青年组织的管理机构中,男子和妇女的代表性完全平等。在一半(48.5%)的组织中,妇女占大多数;在相同数量的组织中,男子占大多数。在青年组织(三分之二的成员是15岁至30岁的青年)中,男子在几乎四分之三(70.2%)的组织中掌握领导权;妇女只在25.5%的组织中掌握领导权。
252.迄今为止所开展的研究表明,妇女在塞尔维亚共和国体育系统中的代表性要低得多。在体育组织11,053名雇员中,只有931人是妇女,而其中90%是一般工作人员(会计、翻译、秘书等等)。
253.自从2008年8月以来,青年人才基金就一直由青年和运动部管辖。2009年青年人才基金的数据表明,在竞争1,000名大专院校本科和硕士研究院最佳毕业生奖学金的过程中,361名男子和639名妇女获奖。
第十四条农村妇女的地位
254.在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妇女总数之中,42.75%的妇女居住在城乡交界地区或者农村地区。与男子相比,50.33%的妇女居住在城乡交界地区或者农村地区。
255.在2008年所开展的许多研究中,对于城乡居民的对比分析表明,城乡居民之间存在巨大差别。农村居民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比例(9.8%)是城市居民的比例(4.3%)的两倍。城市地区的消费水平要比农村地区高出25%。一半农村居民表示,他们不满意目前的生活水平。之所以有这种认识,是因为在农村地区很难获得高质量的医疗、教育、文化以及其他方面的服务。
256.塞尔维亚东南部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低于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平均值。塞尔维亚东南部农村地区的穷人比例是塞尔维亚最高的(18.7%);而全国穷人的整体比例是9.8%;塞尔维亚东南部城市地区穷人的比例为8.6%。
257.塞尔维亚东南部农村地区男子和妇女在就业率和失业率方面的差距要大于全国农村地区的整体比例,因此这个地区妇女的就业状况要比塞尔维亚共和国妇女的整体状况更差。2008年,塞尔维亚东南部农村居民就业不稳定的比例达到54.8%(全国农村人口的比例为47.6%);全国平均比例为31.2%。根据劳工市场的基本指标,2009年塞尔维亚东南部农村人口的就业状况仍然差于全国农村人口的整体比例。2009年这个群体的失业率为20.5%(全国农村人口的失业率为13.4%)。与2008年相比,上升了5.8个百分比。在塞尔维亚东南部的农村人口之中,只接受过中学教育的妇女和青年群体的就业状况特别糟糕;其失业率分别为26%、24%和51%。由于2009年的经济危机,这个群体的就业状况更是雪上加霜。
258.根据《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两性平等战略》,农村妇女属于遭受双重和/或多重歧视的妇女群体。在《战略》和《行动计划》中,农村妇女同其他弱势群体一样,在6个战略领域中获得扶持。
259.农业、林业和水资源部于2009年在其职权范围内就投资支持农村地区的发展进行招标;要求投资于扩大和改进农村人口2009年的经济活动。招标之目的是鼓励开展以下活动:促进乡村旅游业;增加妇女就业机会;支持设立农村地区的妇女协会、手工业协会和传统工艺协会等等。这些活动应当有助于降低农村人口(主要是妇女)的失业率,同时增加农村地产的收入。
260.在2009年至2015年期间所开展的活动如下:开展了旨在改变社会上家长制观念的运动(帮助妇女了解其权利以及落实权利的机制;提高妇女对于拥有土地、地产和共同财产的重要性以及家务劳动对于家庭财产的贡献的认识);鼓励农村妇女组织协会和合作社(以便增加农村妇女的就业机会;增加妇女合作社、协会以及新登记的农村地产的数量);制定关于吸收资金的方案,支持妇女发展旅游业以及同乡村旅游业有关的企业(支持妇女创业)。
261.在地方劳工、就业和两性平等秘书处名为“农村妇女年”的项目框架内为农村妇女实施了特别措施。这个项目包括为增加农村妇女经营能力而开展的活动。
262.在2009年,地方劳工、就业和两性平等秘书处与两性平等研究所共同实施了旨在肯定Vojvodina农村妇女创造力的方案和活动,其中包括:
筹备建立Vojvodina妇女组织(总数为450,其中包括230个农村组织和76个政治组织)的数据库;
举办了两场研讨会(5月28日至29日以及6月16日至17日),以便根据欧洲联盟的标准加强农村妇女组织制定和管理项目的能力(来自28个城市的38名妇女参加了研讨会);
在Vojvodina 自治省组织了妇女民歌演唱会。演唱会于2009年10月14日在Vojvodina自治省政府会议大厅举行。在演唱会上展示了来自Vojvodina 自治省的12个妇女民歌演唱团的功力和文化艺术成就;
2009年10月15日,为了庆祝国际农村妇女日,在Novi Sad交易会上举办了Vojvodina农村妇女作品展览,展示了Vojvodina 150个农村妇女组织的手工艺术品和丰富的文化遗产。在展览期间,还举办了关于发展妇女合作社和农村妇女的圆桌会议和介绍会,介绍了关于农村妇女地位的研究成果、跨国合作项目以及名为“农村妇女”的摄影展览。
263.在上一时期,地方劳工、就业和两性平等秘书处还为来自农村地区的失业妇女举办了关于信息体系、为老人和病人提供服务(老人管家)以及民族和乡村旅游业的培训。还为提高Vojvodina自治省妇女的创造能力进行了投资项目招标。
264.创造力研究小组(SeConS)于2008年对塞尔维亚共和国50个村庄中的500名妇女进行了抽样研究。研究结果表明,6.7%的就业人口在家工作,其中74%是妇女。她们在家庭企业中劳动,但是没有工资。在农忙季节,农村妇女超时劳动,没有一天假期。农村妇女往往在由家庭中男性成员拥有的中小型农场中劳动。只有十分之一的家庭以妇女为户主;84%的妇女没有任何土地或者生产资料。
265.已经证实,17%的妇女没有医疗保险;其中93%的人没有支付养老金和残疾保险金,主要原因在于没有经济能力和缺乏信息。五分之一没有医疗保险的妇女自己吃药治病。享有医疗保险的妇女之所以能够行使这项权利,是因为掌握财权的丈夫愿意付钱。一些妇女有私房钱,其中多数是直接销售农产品所得。
266.档案显示,在根据经济情况提供的社会福利之中,接受抽样调查的家庭只能领取儿童津贴;虽然拥有土地不足1英亩的农村家庭占穷人的70%,但是他们都无法获得其他类型的资助。
267.正如研究结果所显示,造成妇女不利经济地位的主要原因是:长期存在家长制模式。大多数农村妇女在出嫁时任由自己父亲或者兄弟处理财产,而在夫家又没有处理财产的权利。研究结果表明,44%的妇女以前曾经在工业、贸易和饮食业部门工作。在多数情况下,做家庭妇女或者在家工作并不是她们自己的选择,而是出于无奈。然而,多数接受调查的妇女并不愿意在家庭农场以外寻找工作。只有四分之一的妇女积极寻找工作;只有20%的妇女愿意自己创业。另一方面,她们对合作社十分有兴趣;三分之二的妇女愿意参加农业合作社,或者与同村的其他妇女一起组织农业合作社。其中多数人甚至考虑开展合作社的活动,主要是制作工艺品;养花或者从事其他农业生产。
268.为了介绍研究结果和确定双方今后需要采取的措施和开展的活动,组织了由主管部委、机构和组织的代表参加的圆桌会议;并且同有关部委的代表进行了个别谈话。媒体对于这个问题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研究得出的两项基本结论是:
如果不提高农村家庭的地位或者改善愿意外出工作者的就业状况,就无法系统地提高在家工作妇女的地位;
社会地位的性别层面表明,社会地位受制于:明显的产权不平等、在参与农场经营的决策方面遭到的排斥或者限制、在支配家庭收入方面遭到的限制以及在持家的责任和活动方面的不平等负担。
269.农村妇女在家庭生活中和家庭的经济框架中都遭到了边缘化。如果不提高农村家庭的地位(其中多数收益不高)或者改善愿意外出工作者的就业状况,就无法提高农村妇女的地位。大多数农村妇女根据传统的家长制原则生活。缺乏信息是主要问题之一。
270.必须让妇女了解有可能获得医疗和社会服务,并且鼓励她们参加失业人员就业方案。可以通过教育、推动农村妇女组织协会以及提供关于获得医疗保险的具体信息取得进展。
第十五条法律面前平等、法律能力和行为能力、迁徙自由以及临时和永久住所
271.《禁止歧视法》和《两性平等法》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72.《禁止歧视法》规定,保护权利和人身安全。人人都有权获得有效保护,免遭塞尔维亚共和国主管机构和其他政府机关任何形式的歧视。根据国际条约,在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外国人有权获得《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所有权利,但是《宪法》和法律专门为塞尔维亚共和国公民规定的权利除外。如果违反《禁止歧视法》的宗旨或是意图剥夺、侵犯或者限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则不得行使这项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第3条)。
273.《禁止歧视法》的第2章(一般性禁止和歧视形式)提倡平等原则。
274.无论其个人特点,人人平等并且享有同等的地位和法律保护。任何人都必须尊重关于平等和禁止歧视的原则(第4条)。
275.如果个人或者群体因为其个人特点而被无理剥夺权利和自由,如果他们被要求承担其他地位相同或者相似的个人和群体无须承担的义务,如果采取措施的目的或后果是毫无道理的,如果所采取的措施同这些措施希望达到的目标相去甚远,则应认为违反平等权利和义务的原则(第8条)。
276.《禁止歧视法》第三部分(特别歧视情况)规定,政府机构及其程序宣传或者进行歧视属于严重形式的歧视(第13条第2款)。这项法律还界定了政府机关程序的歧视以及在提供公众服务和使用公众建筑和空间方面的歧视。
277.人人都有求助于法院和政府机构并且接受其保护的平等权利。依据法律,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歧视性做法应被视为严重违反其职责(第15条)。
278.如果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其工作中因为服务对象的个人或者群体的个人特点而拒绝向其提供某项服务,或者要求满足其他个人或者群体无需满足的要求,也即毫无道理地允许其他个人或者群体享有优惠,则应认为进行歧视。
279.依据法律,人人有权平等进入供公众使用的建筑(政府机关所在的建筑、教育、卫生、社会福利、文化、体育以及旅游部门的建筑、用于保护环境或者防止自然灾害的建筑等等);有权平等使用公共空间(公园、广场、街道、人行横道线和道路等等)(第17条)。
280.配偶通过协商决定住所和如何料理家务(第27条)。
281.《两性平等法》第三部分(家庭关系)规定,无论其家庭和婚姻状况,人人平等(第26条)。普通法伙伴依法享有平等地位(第27条)。
第十六条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平等
关于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第35和36段的后续行动
282.2005年2月25日,塞尔维亚共和国国民议会通过了《家庭关系法》。这项法律的过渡性条款和最终条款规定,这项法律应于2005年7月1日开始实施,但是这项法律的第203条第2款和第3款(关于处理家庭纠纷的法庭审判委员会成员的构成)除外。这些条款应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已经为处理儿童权利、家长行使权利、预防家庭暴力、调解、婚姻契约、赠与契约、住房权以及解放等问题设立了新的法律机构。负责处理收养、普通法婚姻、离婚协议、确定和质疑父亲和母亲以及在依靠生物医学手段怀孕的情况下确定和质疑父亲和母亲等事务的法律机构已经经过很大改革。婚姻契约和预防家庭暴力保护措施的实施引起了专业人士和一般公众的讨论;讨论重点在于实施这些措施的理由、能够取得的效果以及是否可能滥用有关权利。
283.《家庭法》就以下事项作出了规定:婚姻和婚姻关系、普通法婚姻关系、儿童与父母的关系、收养、领养、监护、抚养、家庭财产关系、预防家庭暴力以及关于家庭关系和个人姓名的诉讼(第1条)。国家特别保护家庭。家庭生活有权获得尊重(第2条)。婚姻是男子和妇女的依法结合。只有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才能缔结婚约。配偶享有平等地位(第3条)。不得强迫缔结婚约(第24条)。普通法婚姻是不存在婚姻障碍的男子和妇女的永久性结合。普通法婚姻伙伴在《家庭法》所规定的条件下享有配偶的权利和义务(第4条)。
284.《家庭法》第二部分中关于婚姻效力的章节规定,配偶必须共同生活,并且互相尊重和帮助(第25条)。配偶有权独立选择自己的工作和职业(第26条)。配偶必须根据《家庭法》所规定的条件相互支持(第28条)。
285.在缔结婚约的程序和结婚年龄方面,没有对初次报告中提到的规定进行过任何修订。
286.根据塞维亚共和国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8年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平均结婚年龄为:新娘28.83岁;新郎32.57岁。
287.《家庭法》不承认订婚的习俗。订婚是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各个族群的习惯法习俗,因此各不相同。塞尔维亚共和国的法规没有为此作出规定。
288.如果同性婚姻的双方没有在有关机构自愿登记,这种婚姻是无效的(第31条)。
289.在财产关系方面,《家庭法》首次规定在婚姻契约中确定夫妻财产关系(而不考虑战前南斯拉夫法律的解决办法:规定新娘嫁妆)。
290.法律规定了家庭财产关系,但是也可以通过依法签订的协议加以规定(第9条)。配偶可以拥有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配偶可以根据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依照婚姻契约解决财产关系(第29条)。《家庭法》规定,配偶也可通过签订婚姻契约就其目前的或者今后的财产确定不同的财产关系(第29条)。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婚姻契约,并且经过法官证明(第188条)。这种做法并不意味着许多夫妻决定签订婚姻契约。按照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某些族群(罗姆人和Vlachs人)的习惯法习俗,新娘是买回来的,也即新娘必须带来嫁妆,但是没有数据证实这种现象。
291.《两性平等法》第三部分(家庭关系)规定,无论其家庭和婚姻状况,在家庭生活中人人平等(第26条)。根据这项法律,普通婚姻和习惯法婚姻享有同等地位,夫妻和习惯法伙伴享有同等地位(第27条)。
292.在财产继承方面,没有对初次报告中提到的法律解决办法进行过任何修订。
家庭暴力
关于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第14段以及第21至24段的后续行动
293.根据《两性平等法》,基于性别的暴力是指危及人身安全、精神健康或安宁的行为或是因为此种行为阻碍或者限制某人享有基于两性平等原则的权利和自由而引起的重大人身伤害和严重威胁(第10条第5款)。
294.所有家庭成员都有接受保护免遭家庭暴力的平等权利。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实施的特别措施和方案不应被视为歧视,因为它们确保社会、法律和其他方面的援助和补偿,其目的是:预防家庭暴力;消除和减轻家庭暴力造成的后果;为预防暴力安置受害人;落实受害人在没有暴力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安全之家等等);以及制裁施加暴力者。国家机构必须计划、组织和实施旨在提高公众对于预防家庭暴力必要性的认识的措施,并且为此提供经费(第29条)。
295.就侵犯性自由的犯罪行为修订了《刑法》,其中涉及强奸罪,并且规定犯罪人可以是男子或者妇女。以前归入严重猥亵罪的一些行为目前按强奸罪处理(又一种等同于强奸的行为)。
296.塞尔维亚共和国已经开始系统地采取措施,处理暴力侵害妇女的问题。《家庭法》还规定了措施,保护妇女免遭家庭暴力,主要是命令施加暴力者搬离家庭所在的公寓或者房屋,而无论地产产权属于何人(第198条第2款)。数据表明,在多数家庭暴力案中,即使肇事者并不拥有有关房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他们仍然住在原处。对于2006年至2008年期间贝尔格莱德家庭暴力案件的分析表明,法院在43%的案件中命令禁止进一步骚扰;在22%的案件中禁止接近受害者;在18%的案件中命令肇事者搬离住所。
297.在家庭暴力案件的诉讼中,实施了特别民事诉讼的规定。《家庭法》关于家庭关系诉讼的第10部分规定了有关程序(第283至289条)。
298.司法部在培训广大司法人员和律师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因为对这些人员进行职业培训是司法部职权范围内的活动之一。
299.在2009年12月之前,这种培训是由法官和检察官培训和进修中心主持的。司法部和塞尔维亚法官协会于2001年设立了这个机构,其目的是确保司法人员获得高质量的进修机会,维护公民关于法律确定性的最高利益。
300.司法培训中心组织了一系列的培训,以便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水平,更加有效地执法。《家庭法》规定,负责审理儿童权利案件的法官必须专业化(第204条)。《家庭法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关于这些法官学习专门知识的专业化方案。《实施细则》规定,司法培训中心必须举办证书培训班(第10条)。这项方案包括关于儿童权利、离婚的法律后果、普通法婚姻、儿童意见以及家庭暴力等问题的具体培训。每场研讨会为期5个工作日,第6天考试。《家庭法》于2006年7月生效。司法培训中心在2009年4月之前举办了18场研讨会,来自各地法院的525名法官参加了研讨会,并且获得了证书。另外,该中心还举办了45场为期一天的关于《家庭法》原则的研讨会,有735名法官参加。
301.于2009年12月通过了《政法学院法》。目前正在实施的《司法改革战略》规定,司法培训中心将改为司法部门的培训机构;将为法官、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司法部门的助理和见习人员提供初步的和长期的全面培训;也将为司法部门的一般雇员提供培训。设立政法学院的目的是要促进司法部门工作人员专业地、独立地、公正地和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这项法律生效之日起,司法培训中心的工作应由政法学院接管。
302.在2006年6月至2009年4月期间,司法部在《民法》和《刑法》部门组织了74场为期一天的关于“家庭暴力――实施《民法》和《刑法》中有关家庭事务的规定”的研讨会。参加研讨会的有987名法官和检察官及其助理。
303.为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制定了如何适当处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培训方案。培训将加强检察工作的效率、责任和透明度,并且改进行动能力。这项方案考虑到在打击家庭暴力方面的多部门合作(主要是检察官和法官的合作)的重要性,同时也考虑到同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医生以及涉及保护程序的其他人员的合作,以便从具体案件的所有方面全面理解这种有害的社会现象。必须协调所有有关人员(司法、医疗、教育和就业部门人员)的行动和合作。这种培训也应包括案例研究,以便让接受培训人员了解:关于打击家庭暴力的成功事例、向受害者提供的援助、为打击家庭暴力而采取的措施和行动以及曾经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检察官及其助理的经验。培训方案也应包括以下问题:婚内强奸、受害者安全、保护措施的实施(例如:禁止接近受害人)、风险评估、有效干预的保障(例如:尽可能缩短诉讼时间)、为受害者提供的法律援助、保护证人以及警方和检察部门对施暴者提出公诉。
304.地方劳工、就业和两性平等秘书处同地方申诉专员合作,拟定了《Vojvodina自治省2008年至2012年保护人民免遭家庭暴力以及其他形式基于性别暴力的战略》。自治省议会于2008年9月23日通过了这项战略。这项战略还规定了在以下5个领域中采取的预防暴力措施:
一般法律和政治措施,其中包括实施基于不歧视、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的政策;关于收集数据、分析和研究的措施以及保存统计数字、档案和文件的措施;
关于提高公众认识的预防性措施、社会和经济措施以及制定地方行动计划;
在专业人员的正规教育框架内增加培训课程;专业进修中的培训方案以及儿童和青少年正规教育中的培训方案;
在诉诸于法律方面的援助和保护措施、法律援助以及受害者保护;改进医疗、心理和社会服务以及特殊服务;改进机构和组织之间的合作,制定施暴者的康复方案以及落实向专业人员提供的援助;
根据对于法律、方案和措施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其效果,并且进行修订;以及根据对于《战略》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其效果并且进行修订。
305.在2008年已经准备实施这项战略;2009年1月开始实行《战略》措施。计划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在Vojvodina自治省的所有45个城市中实施《战略》措施。实施有关措施意味着加强社会福利中心、警方、医疗部门、教育部门、检察机关以及法院男女专业人员的能力,也意味着加强非政府组织和代表弱势群体的组织的男女代表的能力,从而确保更好预防家庭暴力和保护妇女受害者,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妇女受害者。已经于2009年2月开始实行这些措施;同时对12个城市的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开展了特别活动,以便通过协调地方机构和组织的行动,有效预防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者。为了确保更好地提供援助和保护,开展了旨在帮助受害者诉诸于法律和获得法律援助的特别活动,其形式是举行专家会议和对法官、检察官以及社会福利中心的律师进行关于刑法和民法的培训。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在社会福利中心开展了一些活动,以便加强在提供关于匿名的和/或免费的援助的特殊服务方面的现有能力和发展新的能力;对于医护工作者进行关于早期发现暴力迹象并且提供援助的程序的培训;为暴力受害者提供咨询、治疗以及免费法律援助。
306.Vojvodina自治省执行委员会为在本省建造妇女安全之家拨出了经费。已经为在Zrenjanin、Sombor和Pančevo等城市建造妇女安全之家以及在Novi Sad和Subotica维修现有妇女安全之家拨出了经费。
307.地方劳工、就业和两性平等秘书处一直在收集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后果以及所提供的特别服务的质量和易获程度的数据,以便落实系统的和经常性的数据收集工作。同时,一个特别工作组一直在研究在充分遵守关于保护个人资料的规定以及所有有关机构和组织参与的情况下保存关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全面的和标准的档案的方法和软件。为了确保采用这种方法,地方秘书处必须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采用这种方法应当有助于落实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登记数量的经常性监测和提供高质量服务。
308.为了更好地宣传基于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的后果和违法性质以及目前为妇女受害者提供的援助和服务的类型和组织并且提高公众对此的认识,地方劳工、就业和两性平等秘书处每年都为妇女受害者提供关于受害者权利、暴力迹象、保护程序和诉讼、援助类型以及接受保护免遭暴力的可能性等问题的印刷品。从2009年以来,还提供了以Vojvodina自治省少数民族语言编写的印刷品。
309.为了提高公众对于向妇女施暴的违法性质的认识,已经同Vojvodina自治省议会的议员以及媒体进行了特别合作。媒体派人参加了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培训,并且已被纳入提高公众认识的运动。按照计划,将在媒体上发起反对暴力侵害妇女和保护受害者的运动,以期提高公众的认识。
310.大量案件显示,一些丈夫对妻子长期施以性虐待和各种形式的暴力行为。经常有案件显示,一些家庭中的长辈、近亲或者近邻对妇女或者儿童进行性侵犯。在一些案件中,这种类型的暴行没有报告,主要是因为担心遭到虐待,经济上无所依靠或失去子女;或者担心遭到社区的非议和排斥。
311.陌生人往往在户外实施性侵害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往往潜伏在公园、通道、偏僻的公共汽车站等无人经过的阴暗角落,用手枪、小刀或者其他犯罪工具威胁受害者,从而进行强奸。上述犯罪行为的肇事者往往来自贫困的社会阶层,没有固定的职业或者住所。相当数量的犯罪人来自犯罪高发地区;也有一些来自社会上层。在多数案件中,一些犯罪人通过炫耀其财富、邀请坐豪华车兜风或者胡乱许愿等手段乘机强奸受害者。
312.内政部的工作人员在其清理性侵害的犯罪行为过程中,同医疗机构、社会服务中心以及非政府组织合作,通过提供咨询、援助、心理治疗、医疗和法律援助或者将受害者安置于安全之家等方法,帮助他们恢复正常生活和克服创伤性的经历。
313.已经计划拟定《打击基于性别暴力的国家战略》;《打击性暴力和基于性别暴力的项目》也已经开始制定。预计,这个项目将在三年之内实施,经费由挪威政府提供。这个项目的目标是加强劳工和社会政策部下属的两性平等事务管理局的能力;制定和实施在性暴力和基于性别暴力领域中的系统解决办法;加强负责保护妇女使其免遭暴力侵害的机构的能力;建立和运行机制,以便确保根据国际人权标准开展活动。这个项目旨在加强保护暴力受害者领域中的立法框架;拟定关于有关机构行动的标准程序和协议;建立关于统一收集性暴力和基于性别暴力数据的系统;提高公众以及男女公民对于暴力行为的违法性质的认识,以便促进创造一个具有预防暴力功能的社会环境。
314.从2009年7月以来,在《打击性暴力和基于性别暴力的项目》之下开展了以下活动:
制定了问卷调查表并且向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社会福利中心散发,以便规划这些中心目前向暴力受害者提供的服务。已经收回填写完毕的调查表;目前正在处理之中;
同关心性暴力和基于性别暴力问题的妇女非政府组织以及负责处理这个问题的国家机构进行了合作;
已经聘请了男女顾问,研究实施施暴者康复方案的最佳做法;并且制定了为他们进行治疗的战略;规划了社会福利中心目前为受害者提供的服务;为塞尔维亚共和国司法培训中心、警察学院以及塞尔维亚共和国人力资源局等三个机构的男女教师制定了培训班的课程;为有关各方制定了关于收集性暴力和基于性别暴力数据的标准程序和形式;为有关机构制定了打击暴力行为的行动协议;对于各种战略进行了对比分析;起草了国家战略;编写了关于修订目前家庭暴力法律的白皮书;通过关于监管警方、社会福利中心、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发生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家庭暴力的情况下采取行动的地方法规和协议;
已经开始招标,以便向所有地方法律实体(例如:社会福利中心、医疗中心、教育机构、警方、法院、检察官办公室、民间社会组织、妇女团体、媒体以及处理性暴力和基于性别暴力问题的其他部门)发放经费;同时为这个领域中的研究经费进行招标;
已经填写了欧洲理事会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问卷调查表;
项目组参加了国内外关于性暴力和基于性别暴力的会议,并且在会议上介绍了《打击性暴力和基于性别暴力的项目》以及劳动和社会政策部下属的两性平等事务管理局;
2009年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暴力侵害妇女日。这次打击暴力侵害妇女的运动总共延续了16天,其中包括在塞尔维亚的17个城市(Majdanpek, Lebane, Prokuplje, Niš,Ivanjica, Kruševac, Novi Pazar, Kikinda, Negotin, Jagodina, Kragujevac, Pirot, Vrbas, Senta, Kovačica, Pančevo, Pećinci)中举行了18次圆桌会议。最后一次圆桌会议是于2009年12月11日在贝尔格莱德举行的,其目的是:改进地方机构和组织之间的合作;为暴力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援助;提倡两性平等;以及提高妇女地位。为参与这个项目的国家机关、民间社会组织、专业团体以及媒体的所有有关男女工作人员举办了几次项目介绍会。
315.在内政部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关于涉及性虐待和性暴力犯罪行为的数据中,已经区分某些侵犯性自由的罪行和侵犯婚姻和家庭的罪行:
罪行 |
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强奸 |
160 |
139 |
强奸无助之人 |
22 |
20 |
强奸儿童 |
63 |
83 |
法律禁止的性行为 |
115 |
120 |
家庭暴力 |
2,980 |
3,396 |
316.卫生部已经拟定了《医护工作者处理和保护妇女暴力受害者章程》。迄今为止在塞尔维亚共和国所开展的研究表明,医护工作者在如何处理妇女暴力受害者和如何组织和协调提供适当援助的社会行动方面没有任何官方指示和章程。为此,为各级医疗机构的医护工作者拟定了这项章程。《章程》规定了医护工作者在预防和处理暴力侵害妇女事件方面的工作程序和确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