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届会议

第493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1年1月19日,星期五,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巴卡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埃及的第三次和合并的第四次及第五次报告(续)

下午3时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埃及的第三次和合并的第四次及第五次报告(续)(CEDAW/C/EGY/3和CEDAW/C/EGY/4-5)

1.应主席的邀请,埃及代表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Tallawy女士(埃及)在答复关于埃及对该公约的保留立场的问题时说,政府正在尽最大努力采取必要的步骤以撤回该国的保留立场。但是,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立法改革、造势运动、宣传和游说,以期确保在议会提交关于撤回保留立场的提案能够得到积极的考虑。

3.关于妇女参与政治领域活动的问题,她说由于最近选举期间的一些改进措施,参加选举进程的妇女人士略有增加,即增加了40%。但是,还需要作出进一步的努力,以维持这种趋势。

4.埃及政府一直在适用公约的第4条第1款的规定,以加速实现男女在政治方面的事实上的平等。在制定1987年法律时,一些政治家和司法机构的成员尚没有意识到由于批准了公约,国内法事实上允许规定配额。目前正在就选举改革问题进行辩论,通过改革将为妇女提供更好的机会。另外,没有任何法律阻碍妇女成为法官,没有女法官这一事实与司法机构现有成员的做法有关。

5.关于Aouij女士对国籍问题的关切,她认为对待妇女的这种不符合宪法规定的情况还是有希望得到处理和解决的。最高宪法法院的大意为内政部关于妇女获得护照之前需经丈夫的同意的法令规定是不符合宪法的裁定令人鼓舞;全国妇女理事会将继续在这方面保持警惕。

6.关于推行旨在有效实施该公约的各项法律方面,她说全国妇女理事会正在努力在政府各部委及其他论坛建立联络点,以便监测公约实施情况。为此已经采取的战略包括培训和提高认识宣传活动。

7.A bdel Satar女士(埃及)说,她想以专家的身份对阿巴卡女士关于对强奸行为的惩处问题的评论作出回应。对强奸罪应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必须服苦役的无期徒刑意味着在有条件释放的基础上的20年的监禁,而须服苦役的有期徒刑则为从3年到15年不等。如果法院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裁定可从宽处理,刑期可减少一等或两等,减至判6个月的监禁。

8.但是,根据刑法,没有死刑,除非在强奸行为同时还有强行绑架。法院得将刑期降低1等,降至须服苦役的无期徒刑,或降两等,降至需须苦役的刑期为至少3年的有期徒刑。因此,死刑可减至须服苦役的3年有期徒刑。

9.根据刑法,无医疗理由的堕胎将受到惩处。当事妇女或第三方的刑期则为24小时至3年不等。如果堕胎是由医生进行的,则判刑从严,因为这种行为被认为是有背专业医疗道德的。但是,她在回答阿巴卡女士的问题时说,为了保护孕妇的生命和健康而堕胎是许可的,不论是孕妇还是执行堕胎程序的人员均不负刑事责任。关于卫生部在防止和治疗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艾滋病毒/艾滋病)方面的责任时,她说其他实体和组织也通过提出关于治疗这种疾病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参与促进公共健康。

10.主席强调说,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的问题不仅是作为一个健康问题提出,而且还作为社会问题和人权问题提出。她还重申她很关心对堕胎法,因此,她希望了解情况严重的妇女是否因为这类法律的存在以及对蒙受耻辱的恐惧而不敢求医问诊。

11.Manalo女士赞扬埃及代表团令人鼓舞介绍了为了有效实施公约而作的机构及法律上的改进。这些改进表明政府有能力促进成功的女性政治候选人,特别是在埃及的保守地区内者。埃及在这方面采取的具有新意的方法确实有益于推行优良做法,或许可以成为其他国家效仿的有益的榜样。

12.关于全国妇女理事会的地位问题,她认为该委员会既是一个准政府性质的机构,也是一个政治机构。既然如此,她想了解当向委员会汇报时,全国妇女理事会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使埃及政府必将奉行承诺。

13.理事会在克服保守势力和长老势力以及协助婚姻法的法律改革方面都取得了巨大进展,她说,委员会最感兴趣的是,调查结果表明伊斯兰教并不是阻碍妇女获得自由的障碍。相反,伊斯兰教充分支持并保护妇女的各项权利,她认为委员会届时如果能够收到一份这项研究的副本将是有益的。根据新的法律,妇女有权利宣布解除婚姻关系,她想了解其他权利,例如,监护权、赡养费和继承权方面的权利是否会因为脱离关系而受到影响。关于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她问是否采取了任何立法行动禁止为了维护名节而犯罪。是否有针对工作场所骚扰问题的法律?

14.最后,她说她高兴地看到埃及进行了法律改革,她认为审查统计指标以评估这些改革的潜在效果将是有益的。

15.González女士对向委员会提供的认真的答复表示满意,并且强调了在立法改革领域取得的进展。但是,她希望在妇女中展开扫盲活动将成为埃及妇女全国会议确立的方案目标之一。

16.她注意到现有法律似乎将给予妇女的养恤金与她们的配偶和兄弟的养恤金合并在一起,她很奇怪,为什么妇女得到这类收入还要靠男子,而且,为什么除了丈夫以外,还要提及“兄弟”。工作妇女是否享有照料子女的特殊假期,如果有,是否需要符合特定的要求才能享受这种假期,假期有多长?她还问,刑法中是否有关于惩罚家庭内部暴力行为的具体条款。

17.在关于妇女参与政治领域的实际问题上,她想了解如果妇女改变居住地时,能否更换选举证。政府是否准备开展目的在于消除城市地区陈规定型问题的活动?该国代表团能否提供有关体罚大学生的进一步资料?

18.她注意到,埃及是《禁止贩卖人口和为营利目的迫使他人卖淫公约》等国际文书的签署国,订有关于取缔卖淫的立法;但是,她要求提供关于实际情况的更多的资料和统计数字,包括那些使用妓女服务的人是否应受惩处;全国妇女理事会和非政府组织是否已在共同努力改革有关的立法;是否存在旨在促进妓女从良的任何服务或方案。

19.她还注意到,目前正在建立各种妇女组织,以满足妇女的需要,帮助妇女增加对社区的贡献,应鼓励这种趋势;但是,她想了解已经为那些涉及人权或一般环境问题的组织提供了哪些具体的资助。最后,关于与公约第15条有关的委员会的第54项问题,她注意到,男子和妇女同样对犯有通奸罪的配偶采取暴力行为者,依照法律规定,所受到的待遇却大不相同;尽管官方没有将这类罪行归为为维护名节而犯罪的行为,但是这类规定肯定是歧视性的,因此,必须改革有关法律。

20.S chöpp - Schilling女士要求了解如果女方提出离婚,根据目前离婚法会有哪些物质上的影响,她建议应将关于伊斯兰教教法与公约之间关系的研究翻译成英文,提供给委员会。她还要求对全国妇女理事会的真正权力和影响以及该理事会在将委员会的结论转告政府方面的权限作出某些澄清,并建议该理事会应建议政府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21.对已经进行的法律改革已表示极为欢迎,而且,如果事实上公约的地位高于宪法,则应充分利用第4条第1款促进提高妇女地位。在司法机构领域,如果那些负责人决定任命女法官,则应任命大量的女法官,以便实现真正的变化。关于非政府组织问题的第153号法律,她想了解该法律是否实际上增加了对非政府组织的官僚体制限制,正如同一些非政府组织所声称的那样,为什么最高法院已宣布该法律不符合宪法。

22.她还想了解关于妇女一般就业情况方面的信息,特别是在日益发展的私营部门的情况;现有法律是否真正得到实施,因为加强私有化往往导致对妇女的歧视,例如对孕妇的歧视。她注意到建立了自由贸易区,因此想了解有多少妇女在自由贸易区就业,她们的工作条件如何,例如她们是否有工会合同。

23.关于第14条,她注意到农村发展计划已考虑到改善农村妇女命运的需要;但是,由于农村妇女占全国妇女总数的50%以上,她要求了解关于农村妇女状况的更多的资料,特别是关于年轻妇女和中年妇女的情况,以及她们如何受到私有化的影响。全国妇女理事会还应尽一切努力改变将妇女作为主要照顾他人者的固定形象,或许应当试着像一些国家做的那样促进关于父母共同负责的观念,因为在全球经济中,妇女在劳动市场真正享有平等权利是极为重要的。她认识到已经实施了某些立法程序以期防止并惩罚在警察拘留期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但却不知道在实际上是否鼓励妇女提出控诉?她们是否有权利对付女警官?全国妇女理事会在这方面正在采取什么行动?

24.Goonesekere女士注意到在促进妇女权利方面取得的重大进展,但却强调与国际文书挂钩的重要性以及应消除殖民地立法传统残余的必要性,例如规定法定成年年龄为21岁。欢迎就童婚问题提供更多的资料,这个问题与中学辍学率高、对怀孕少女的暴力行为增加有关,必须从健康和教育的角度来处理这些问题;并就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的问题、卖淫、强奸、为维护名节杀人和拘留期间的暴力行为问题提供更多的资料。关于后一个问题,她认识到正在为警察提供人权方面的教育,但却希望了解在军队是否也进行这样的教育。鉴于强奸的定义是未经同意的性交行为,她想了解在强奸案中是否有必要证明使用了暴力,以及法律如何惩处其他严重的性侵犯行为。她还关切对孕妇的暴力行为问题,并且想知道,惩罚妓女是否实际上等于惩罚受害者,嫖客是否也应当受到惩罚。

25.有的法律禁止子女在查明父亲的身份的情况下随母亲的国籍,其目的在于防止由于双重国籍而产生的问题,对这种法律应提出质疑;一些国家的解决方法是,子女年满21岁可选择随父亲或母亲的国籍。她强调应当将儿童视为社会的责任,而不仅仅是妇女的责任;其他的国家的经验可提供有益的榜样。关于非政府组织问题的法律——该法律被最高法院废止了——重要的是,政府不应为了绕过法院的判决而实行新的立法。

26.Tallawy女士(埃及)针对Manalo女士的关切说全国妇女理事会是根据总统令建立的,有自己的预算,享有特殊的地位;该理事会在开支决定方面享有极大的自由,是负责两性平等问题的唯一机构;在国际一级,是埃及在这方面的代表。将翻译并向委员会提交关于伊斯兰教教法与妇女问题的研究,在为了维护名节而杀人这个问题上,她说法律并不允许这种杀人行为,当局将这种行为视同任何其他犯罪行为。关于委员会提出的有关继承权的第64项问题,她目前还没有补充资料可提供。

27.在答复冈萨雷斯女士的问题时,她指出,报告所载统计数字是1996年以后的数字,而2001年1月的数字已表明女性文盲率从63%下降到47%至50%;在偏远地区为女童建立了3 000多所只有一间教室的学校,正在继续进行各种努力鼓励年轻女童上学。关于寡妇将她的养恤金与她兄弟的养恤金合并在一起的问题,她说这样一种做法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为根据伊斯兰教,血缘关系最近的男性亲属有责任照顾妇女,即使妇女没有任何收入来源。她还确认所在选区有改变的妇女当然可以将她们的投票权带到她们的新的居住地,但条件是她们在选举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应申请新的选民证。

28.在回答Schopp-Schilling女士的问题时,她说,全国妇女理事会将游说政府签署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并继续根据第4条第1款的要求利用临时特别措施促进两性平等议题。关于有关非政府组织问题的第153号法律,她说,该法律事实上并没有限制非政府组织的自由,相反,它却清除了妨碍它们活动的一些障碍,减少了政府的监督。这项法律被最高法院推翻,并不是因为其实质内容有任何问题,而是由于程序上的原因,因为行政部门没有将其提交给议会上院进行辩论。不久的将来,将首次与非政府组织共同起草一项内容基本相同的新法律以提交议会。

29.关于Goonesekere女士就缔约国报告提出的问题,她说非政府组织没有参与编写该报告;但是,全国妇女理事会当时还没有建立。该理事会充分意识到有必要确保非政府组织的参与,而且事实上这类合作已经开始出现。她对将法定年龄降至18岁还没有形成确定的立场。关于为警方和军方提供人权方面培训的问题,她说由于军方不参与民间事务,这类培训没有必要。

30.Abdel Satar女士(埃及),关于妇女在离婚案中的权利,她说如果妇女只是因为夫妻不和而休夫,根据伊斯兰教教法,她应放弃任何获得赡养费的权利,并应退赔嫁妆。但是如果属于丈夫虐待或未能赡养妻子的情况,包括如果丈夫被监禁一年以上或患有慢性疾病,而妻子在婚前并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妻子有权利向法院提出离婚,并保留她在财产方面的所有权利。妇女还可保留对子女的监护权,因为与母亲住在一起的权利被认为是子女的一项权利。关于继承权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最终将废除妇女的继承权利,但是不废除子女的继承权。

31.关于为维护名节而犯罪的问题,她说根据刑法,这是不允许的,但是她承认,有些规定对通奸的妻子或杀死了通奸的丈夫的妇女的惩处要比对通奸的丈夫或杀害了通奸的妻子的男子的惩处要更为严厉。她承认这些规定是歧视性的,应当进行修订。关于卖淫问题,她承认受到处罚的是妓女,而不是嫖客,但却强调所惩罚的是一再从事卖淫活动的妓女。但是,正在审查有关卖淫问题的法律,如果有必要,将会对这些法律进行修订,以确保男女平等。

32.Khalil先生(埃及)说,家庭暴力问题被包括在惩罚针对男子或妇女的各种暴力行为或虐待行为的一般法律中,不论动机如何。这类暴力行为可作为提出离婚的理由。关于审讯被控犯罪妇女的程序,警方负责初审,初审工作必须根据刑法规定的有关细则和规则进行。只有在有女警官在场的情况下,才能对妇女搜身,而且妇女只能送交妇女拘留中心拘留。最初审问不得超过24小时;超过之后,由检察长办公室的官员进行第二次审问。

33.在回答关于公约在埃及法律中的地位这个问题时,他说,宪法是埃及的最高法律。但是,当1971年通过宪法时,埃及已经成为许多国际人权文书的缔约国,这些文书所载的各项权利已经列入宪法。因此,这些权利不会受到任何其他法律的影响。最高宪法法院负责对所有立法进行行政监督。如果发现有任何法律与宪法规定不符,该法院则宣布该法律无效。其判决将公布于《官方公报》,不得对其判决提出上诉。如果企图重新起草一项不符合宪法的法律,该法院将再次宣布它无效。因此,埃及立法部门认为加入国际文书很容易,因为这些国际文书的条款已经包括在宪法中。

34.尽管过去在教育制度中允许体罚,现在教育部却禁止体罚。他完全同意委员会关于有必要实施有关妇女就业的各项法律的看法。法官及司法系统的其他人员接受了如何正确适用有关法律方面的培训,并已取得了十分积极的成果。

35.Zoul Fokkar女士(埃及)回答Acar女士在前次会议上提出的问题时说,在通过脱离关系法(Khul)后的头三个月内已提出了1 227个案件。该法规定,从程序开始到婚姻终结之间不得超过六个月。该法所规定的程序已顺利实施,到目前为止的经验是非常正面的。

36.关于婚后财产问题,埃及法律不承认共同财产的概念。妻子保留她们的姓氏,以及她们婚前拥有的财产。但是,根据2000年制定的新法律,婚姻契约可包括一项配偶之间关于如果离婚则平分婚后所得财产的协议。

37.在回答Schöpp-Schilling女士的问题时,她指出32%的工作妇女为政府雇员,12%在公共部门工作,16%在私营部门工作。在非正规部门,41%的女工在农业和服务部门,妇女在私营部门所占的比例有增长趋势,或保持稳定,而男子所占的比例则逐渐减少。全国妇女理事会已将优先地位给予非政府部门的妇女以及家庭的女户主。自由贸易区已经被私有化。尽管私有化对妇女就业产生了负面影响,但是正在通过社会方案和微额贷款项目帮助那些因上述进程而失业的妇女。

38.过去,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在停薪留职照顾子女方面存在差异。但是,1996年按照《儿童权利公约》通过的法律规定所有新生儿的工作母亲都享有停薪留职假,每次可休两年;在整个就业期间,可休三次。这一规定没有任何特别附加条件;这是一项一经要求即可自动获准的权利。但是,全国妇女理事会正在考虑鼓吹应改变这种法律,使其适用于所有有子女的母亲,而不仅仅是新生儿的母亲。

39.关于妇女进入司法机构问题,自从1951年以来,每年都有妇女要求获得被任命担任司法人员的权利的案件。全国妇女理事会目前正在积极参与由最高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计划发起一个设立一名妇女问题监察员的项目,资助那些为争取她们在法院的权利而斗争的妇女,特别是与国籍案有关的权利,并资助那些希望填补司法机构位置的妇女。

40.Shin女士说,全国妇女理事会的介绍表明该理事会有权力在双边和多边问题论坛代表埃及妇女。但是,她希望该理事会在埃及国内也有相当大的权力和影响。她请求提供有关理事会工作人员人数方面的资料。她指出,该理事会的30名成员中大多数来自非政府组织和学术团体。她希望来自非政府组织的成员能够以非政府组织成员的身份参与、并向各自的组织报告全国妇女理事会的各项计划和活动。

41.埃及的法律没有性别针对性,在将暴力行为定为刑事犯罪时,不分男女性别。但是,为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了解这种暴力行为的心理原因和动态变化是很重要的。因此,埃及法律处理家庭暴力、强奸和女性生殖器切割等问题的方式不象本来应该的那样强而有力。另外,强奸罪的定义范围过于狭窄。应就所有形式的对妇女暴力行为问题进行一项全国调查。埃及还应当采取步骤帮助妇女减轻对向警方报告暴力事件的恐惧。应建立专门的警察部门以处理妇女提出的申诉,应鼓励非政府组织提供这方面的支助。鉴于埃及妇女文盲比例偏高,故应利用媒体和移动设备来传播对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的认识。

42.冯淬女士说,埃及的第三次报告及合并的第四次和第五次报告所载有关该国政府为了实施公约第14条而开展的活动的介绍几乎完全一样,尽管几次报告之间已相隔了好几年,而且,在此期间农村人口也增多了。她想了解在政府努力帮助农村妇女方面是否发生了任何变化。合并的第四次和第五次报告表明,受益于社会事务部的创造经济价值的家庭项目的家庭数目在1990年已超过50 000户,但是,1998年只有约20 000户;她希望知道为什么受益家庭的数目急剧下降。第三次报告表明,1992年,农村妇女领导人项目为大约1 500名妇女提供了培训;合并的第四次和第五次报告提供了完全一样的数字。她问,这是否意味着该项目不再为妇女提供培训。埃及当局尽管已经对委员会就微额贷款提供的问题作出了答复,但却没有提供关于实施微额贷款方案或从该方案受益的农村妇女人数方面的详细资料。埃及应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类信息,还应提供关于农村妇女在医院分娩者所占比例方面的资料。

43.Hazelle女士说在预防和治疗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上应采取一种综合的方式。基于性别的暴力问题所涉法律、社会和文化的方面的问题,对妇女生育作用的强调,很可能导致埃及妇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病例的增加。她对关于重新讨论国籍问题的保证表示欢迎,特别是为了使妇女能够将她们的国籍传给子女。她仍然对各种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以及拘留中的妇女和埃及的为了维护名节而犯罪的问题表示关切。在她表示欢迎对男子在发生通奸行为的情况下所犯的罪行进行惩处的同时,她还指出,为了维护名节而犯罪的行为可能还涉及其他家庭成员,并问,在这方面是否已经在实施任何以法官为对象的提高认识方案。最后,她对前一次会议所提及的调查表示关切,该调查表明家庭暴力行为主要发生在教育程度低的人群中。众所周知,社会各阶层都存在家庭暴力问题,因此她想了解上述调查是如何进行的,调查人员的努力重点是什么,其他社会群体的妇女是否有机会发表意见。

44.Taya女士说,合并的第四次和第五次报告提供了两个不同的小学女生辍学率:1.21%(第一部分,第一节)和7%(第二部分,第10条,第2节);她问哪个数字是正确的。她欢迎关于埃及政府如何努力降低妇女文盲率和辍学率以及阻碍这些努力的历史及社会因素的详细说明。象埃及这样实施了结构调整政策的国家往往发现很难维持或增加其教育预算。因此,在这些国家往往出现辍学率增加,特别是女生的辍学率增加,教育质量却下降的情况。鉴于扫盲方案、降低辍学率方案和学校教育大纲改革的重要性,她问目前分配给整个教育部门的预算资源为数多少。她问埃及在保持旨在避免削减教育经费的政治意愿方面遇到了哪些困难。

45.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她欢迎埃及承认实施公约是所有国家当局的责任。她想了解非政府组织是否参与了妇女问题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埃及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负责使妇女能够兼顾家庭和工作。但是,在这方面采取的实际措施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只局限在产假方面。她问男子是否也得益于那些有助于兼顾工作与家庭的措施;如果缺乏这些措施就表明还是强调妇女作为母亲这个固定模式的角色。报告中提及妇女在该领域的权利时用了“特权”一词,她对此感到不安。兼顾家庭与工作是一项权利,而非特权。

46.她对埃及处理卖淫问题的方式表示关切。妇女是这种行径的被害人,其中许多人是被迫卖淫的,但是她们却是唯一可被定罪的人,而那些剥削她们的男子却成了指控者。这样一种做法极不公正,也不能有效地消除卖淫现象。埃及法律中还订有为了维护名节而犯罪方面的歧视性条款。尽管从法律文面上看不出歧视的概念,但是在法律精神中却是存在的,因为同样都犯这种罪,男子所受的处罚比妇女轻。

47.Livingstone Raday女士对埃及法律不承认婚姻内强奸表示关切,尽管根据一项最近的调查,埃及93%的妇女认为这是一种形式的家庭范围内的虐待行为,而46%的男子认为是有没有权权力这样做问题。根据1998年第6号法律,对妻子的暴力行为只有情节严重者才被视为犯罪行为。她不相信改变这样一项规定会违背伊斯兰教教法,因此对改革的任何抵制都肯定是出于维护父权制,而不是出于宗教上的反对理由。

48.Tallawy女士说,全国妇女理事会在埃及深受尊重,与非政府组织建立了良好的伙伴关系。理事会设有11个委员会,其中一个委员会的主席为前任部长,该委员会的主体是非政府组织,因此任何暗示将非政府组织排除在外的说法显然都是错误的。有人认为埃及政府在暴力行为问题上持不考虑性别观点的态度,她坚决驳斥这种说法。尽管有关统计数字不全面,但是政府是充分意识到这种状况的。过去,妇女没有报告家庭暴力事件,但是现在态度正在发生变化,报纸也在普遍报道暴力行为事件。她认为对埃及的两份报告内容类似并没有什么可奇怪的:两份报告之间只相隔3年,因此需要增补的只是统计数字。关于生产性家庭方案,她指出,合并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EGY/4-5)中关于第14条的那段中的两个日期的位置颠倒了,实际上是到1998年,受益的家庭有大约56 545户。

49.关于培训农村领导人的问题,培训班并没有停办。但是,由于培训班格外成功,被卫生部及其他机构和银行接过去了;因此在埃及给本委员会的报告中没有列出这些数字。关于教育预算,2001年,达170亿镑,2000年为数180亿镑:数目之大是前所未有的。

50.宪法第11条本意在于同时兼顾工作和家庭,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将负担全部都压在妇女身上,根据埃及文化,男子应分担同等的责任。关于国际标准的重要性,她本国政府也参与了起草《联合国宪章》;埃及极为重视《宪章》和各项国际盟约,并以此作为其立法指南。最后,她认为很难相信Livingstone Raday女士所引证的统计数字。事实上,如果一个位代表将这种敏感的事情说成是婚姻内强奸,她将感到吃惊。

51.Mtengeti-Migiro女士要求澄清关于最高法院有关护照问题的裁定方面的立场。埃及代表说,该法院已经驳回了一项部一级的命令,她想了解,如在某些国家那样,最高法院是否有可能修订自己的裁定。全国妇女理事会应该将有可能通过对妇女更不利的规定这一危险作为一个动力,继续推进这方面的立法。

52.Achmad女士赞赏该理事会所开展的活动,特别是赞赏它支持那些希望积极参与政治的妇女,并且赞赏它与非政府组织进行对话。但是,她问,那些支持并积极参与促进性别平等的男子是否受到其他男子的排斥。如果是这样,她想了解目前存在哪些战略以帮助这些男子并寻求更多的男性支持者。第二,她问,大学是否有促进妇女研究的设施: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不应仅限于妇女。

53.Regazzoli女士说,关于议题和问题清单上的第19项问题(CEDAW/PSWG/2001/I/CRP.1/Add.4),还有一个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问题。她问,警察或监狱官员是否受过充分的培训,以在审讯过程中不使妇女受到进一步的暴力行为。她还问,是否存在为处境危险的妇女设立的避难所,是否有任何可提供心理帮助的顾问。另外,她还希望了解是否存在足够的处罚措施,处罚那些对妇女进行性恐吓的男子。她还问,在一个全球化的时代,妇女作为劳动者的地位是否已进一步恶化,国际机构是否向政府施加任何压力以提高妇女的退休年龄,根据她的理解,退休年龄应为60岁。

54.Tallawy女士说,男子支持两性平等已经有悠久的传统。一个世纪前,一群男子出于宗教理由为实现这类平等而争论;但是他们遭到了迫害。她希望将出现新一代的男性支持者。关于妇女研究问题,一个大学的新闻系设有这样的课程。关于妇女避难所的问题,1940年代末,有一个由非政府组织管理的这样的避难所,酌情为未婚先孕女子提供帮助。社会事务部

提供了类似的帮助,但是没有进行过多的宣传,以引起负面反应。

55.Zoul Fokkal女士说,除了强奸罪——必须插入才构成强奸罪,埃及法律还承认另外一种罪行,可称之为“性侵犯”。关于卖淫,她说剥削妓女者也属于刑事犯罪行为,可受到徒刑的惩罚。但是,遗憾的是,嫖客却逍遥法外,该理事会正努力修改这项规定。所谓为维护“名节而犯下的罪行”,她承认在当地这种说法系指任何形式的与通奸有关的侵犯行为。但是,法律并没有对各种不同的形式侵犯行为之间加以任何区别,除了规定骚扰的严重程度低于强奸或性侵犯外。但是,为维护名节而犯罪仍然是一个问题,部分原因是,这种案件往往没人报案。该理事会准备成立一个研究中心,提供有关对妇女暴力行为问题的更可靠的数据。

56.关于行动自由的问题,她说,不存在负责监测宪法的执行情况的最高法院修订自己的裁定的危险。但是,新的立法有可能规定丈夫在妻子的行动自由方面有发言权,该理事会正在密切注视这一情况。关于作为劳动者方面的情况,私有化和结构调整产生了负面影响。已经举办了补救这种状况的培训班。妇女的退休年龄仍然是60岁,但是男子和妇女均可选择提供补偿的提前退休一揽子计划。在这方面,她欢迎关于为老年妇女举办方案的建议。

57.Tallawy女士说,老年人中心越来越多,目前均由一些非政府组织管理,资金是由社会事务部提供的。

下午6时1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