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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

3

前言

4

导言

5

第1条和第2条:歧视的定义和消除对妇女歧视的义务

6

第3条:保证基本人权和基本自由

25

第4条:加速实现男女平等

26

第5条:性别角色和陈规定型观念

27

第6条:剥削妇女

30

第7条: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4

第8条:国际代表权和参与情况

39

第9条:国籍和公民身份

40

第10条:教育

41

第11条:就业

51

第12条:保健和计划生育

56

第13条:经济和社会福利

65

第14条:农村妇女

68

第15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民事事项

74

第16条:个人和家庭法

76

简称

开发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人口基金联合国人口基金

儿基会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妇发基金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

世卫组织世界卫生组织

前言

我感谢有此机会介绍所罗门群岛关于《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本合并报告,它涵盖了第一、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所罗门群岛在成为《公约》缔约国十年后终于编写了本合并报告,这本身就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所罗门群岛是一个冲突后国家,紧张局势及其后果不可避免地推迟了本报告的编写。所罗门群岛政府在向联合国提交这种周密的研究报告所需的技术和财政能力方面具有局限性,这也是推迟按期编写三份报告的原因。然而,我们相信,经过编写本合并报告的艰苦过程,下一次报告的编写将会容易一些,因为我们从编写本报告所采取的步骤中获益匪浅。

我们会认真对待这一报告的结果。政府认识到,《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是一份重要的人权文书,可以确保增强妇女权能,推动性别平等。我们承认,我们对执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有所疏忽,其代价是所罗门群岛人无法享有其权利和自由以及所有公民应该享受的和平共处和繁荣的生活。

我们对迄今取得的成就感到自豪,并决心确保我们不会忽视需要立即得到重视的重要领域,包括必须系统地监测和评估在执行《公约》方面取得的进展。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从发展伙伴的支持中获益甚多,它们帮助我们在执行《公约》方面取得进展。关于这一点,我想感谢妇女署与所罗门群岛政府结成伙伴关系,支付编写本合并报告的费用。《公约》的执行工作将继续受益于所罗门群岛政府与发展伙伴和各机构的伙伴关系。

请允许我充满敬意地感谢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我们所处困境的理解以及它的耐心。我还希望在当地翻译《公约》方面,请该委员会继续向所罗门群岛政府提供指导和支持。

我们期待收到结论意见。上帝保佑所罗门群岛。

妇女、青年、儿童和家庭事务部

彼得·汤姆议员(签名)

导言

所罗门群岛政府于2002年5月6日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迄今没有就《公约》的执行情况提交过报告。

1998年至2003年是所罗门群岛处境艰难的时期,国家陷入了所谓的两个族群之间的“族裔冲突”。这导致区域援助所罗门群岛特派团在2003年7月出面干涉。迄今,该特派团仍驻在所罗门群岛,并计划在2013年6月开始过渡阶段并进行缩编。

族裔冲突不仅造成所罗门群岛政府的系统、程序和过程失效,而且更严重地限制了其履行基本职能的普遍能力。因此,所罗门群岛没有完成第一次和第二次报告。本报告是根据《公约》第18条规定的义务提交的第一、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完成这一合并报告显示出所罗门群岛政府对继续改善妇女生活的承诺。

尽管在执行《公约》方面遇到挫折,启动缓慢,但所罗门群岛政府在改善所罗门群岛妇女的生活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关于妇女权利的政策框架取得重大改善,正在为规定法律框架作出实质性努力。在这一过程中,对影响妇女的问题进行了重大社会研究,在这一研究的指导下,制定并执行了一些政府政策。2009年,完成了家庭健康和安全研究报告。这一研究报告为制定与妇女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有关的新政策提供了基石。2010年,妇女、青年、儿童和家庭事务部启动了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国家政策,以及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政策。这两项政策提供了妇女、青年、儿童和家庭事务部的方案和工作框架。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国家政策是一项以《公约》为基础的全面政策,附带一项国家行动计划,旨在提高妇女在关键发展领域的地位,经确定,这些领域对改善所罗门群岛妇女的生活至关重要,包括教育和卫生、妇女参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以及把性别主流化作为贯穿所有领域的主题。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政策是所罗门群岛第一项此类政策。这些积极的步骤表明,所罗门群岛政府致力于执行《公约》和改善所罗门群岛妇女的生活。

自所罗门群岛政府加入《公约》以来,女孩受教育的机会大大增加。小学中女孩与男孩的比率接近到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尽管在更高等的教育中仍有差异,但接受小学教育对女孩显然已经成为标准。实现这一重大改善的手段是持续制定教育政策和一以贯之地为教育部门分配资源。

随着更多妇女能够得到产前保健服务和接生保健服务,妇女的健康也得到改善。由于所罗门群岛的地理位置,以及在农村地区发展基础设施费用高昂,向农村地区提供服务仍然是挑战。尽管如此,农村地区的妇女不仅包括大多数为维持生计而无报酬工作的工人,而且她们通过非正规渠道销售多数粮食产品,这是她们养家糊口的普通资金来源。

所罗门群岛政府致力于制定消除家庭暴力的立法,并在2012年发展预算中为开展协商分配了预算。“妇女与和平与安全”国家行动计划的最后确定工作也在进行之中。在参与领导和决策领域,所罗门群岛政府承诺在国家议会中为妇女提供几个席位,目前已在为实现这些妇女席位寻求立法备选方案。

作为所罗门群岛政府所作承诺的一部分,为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和改善妇女的生活,目前已经制定和审查了一些授权和促进妇女参与的国家政策。

第1条和第2条:歧视的定义和消除对妇女歧视的义务

法律背景

1.《宪法》是所罗门群岛至高无上的法律。第2章载有一项权利法案,提供了授予所有公民的个人权利清单。《宪法》第3条保障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无论其种族、出生地、政治见解、肤色、信仰或性别。这些权利和自由受到公共利益及他人权利和自由的制约。因此,如果法院认为拒绝给予这些权利和自由符合公众的利益,它们有这样做的斟酌决定权。

2.《宪法》第4条至第15条规定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规定的具体权利和自由包括:

a.保护生命权——第4条

b.保护人身自由权——第5条

c.保护免遭奴役和强迫劳动——第6条

d.保护免遭非人待遇——第7条

e.保护财产免遭剥夺——第8条

f.保护私人住宅和其他财产——第9条

g.保护法律——第10条

h.保护良心自由——第11条

i.保护表达自由——第12条

j.保护集会和结社自由——第13条

k.保护行动自由——第14条

l.免遭歧视——第15条

3.《宪法》通过附则3第3条给予习惯法法律地位。它规定:

1.“根据本款,习惯法具有作为所罗门群岛法律一部分的效力。

2.前一分款不得适用于任何不符合本《宪法》或议会法令的习惯法以及习惯法不符合本《宪法》或议会法令之处。

3.议会法令可以:

a.规定习惯法的举证和申诉用于任何目的;

b.规定承认习惯法的方式和目的;

c.规定习惯法的冲突解决办法。”

4.《宪法》第2条规定,《宪法》是所罗门群岛的最高法律,与其不一致的任何其他法律就其不一致而言都应无效。这一但书适用于习惯法,除非《宪法》规定了其他例外理由。

5.《宪法》中没有保障男女实质上平等 的条款。《宪法》也没有规定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水准身心健康权利的保障。然而,《宪法》确实含有一项反对以性别为由进行歧视的条款。《宪法》第15条禁止因性别给予不同的人不同待遇,使其遭受同类人没有遭受的不利条件或限制,或获得同类人未获得的特权或有利条件。

6.然而,第15条对与适用习惯法有关的法律提供了例外。第15条(1)规定,任何法律不得作出本身具有歧视性或具有歧视性效果的规定。这一点受到一些例外的制约,包括列入第15条(5)中的例外,即对任何规定适用习惯法的法律免于适用第15条(1)。习惯法的适用往往对妇女具有歧视性。因此,《宪法》第15条对基于习惯法的歧视提供了例外。《宪法》中没有在与习惯法冲突的情况下优先保障平等的规定。

7.《宪法》中没有反对以婚姻状况、性取向、感染艾滋病毒或健康状况或残疾为由进行歧视的条款。在不同的议会法令 中,存在因其中一些理由歧视妇女的条款。例如,《岛民离婚法》第18条规定:

“丈夫可在离婚申请或法定分居中宣称因另一人与申请者妻子通奸而受到损害。”

8.这一条款强化了妻子是丈夫财产的陈规定型观念,因而构成对妇女的歧视。

9.《宪法》第15条所载关于歧视的定义规定,“法律无论本身或其效果都不得具有歧视性”。延伸至法律效果在间接及直接歧视方面提供了行动能力。然而,这一规定仅适用于法律的效果,而不适用于个人或组织的行动。

10.通过《宪法》第15条(1)和15条(2),反歧视条款对公共当局和机构具有约束力。私营机构和个人为妇女提供了一些反歧视的保护。但这些保护非常有限,涉及很窄的日常生活领域。第15条(3)规定:

“就出入商店、旅馆、客栈、公共餐馆、食堂或公共娱乐场所,或出入全部或部分由公共资金维持或专供大众使用的公共场所而言,任何人不得受到歧视对待。”

11.《宪法》第18条规定,任何人声称《宪法》第1条至第16条所规定的保护受到违反,都可向高等法院申请纠正。高等法院宣布命令、发布令状和下达指示来实施和保护权利。根据第17条,权利或自由受到侵犯者可向应对侵犯行为负责的个人或组织索取赔偿。

12.所罗门群岛没有单独的反歧视立法。

13.《所罗门群岛公务员行为守则》规定了以下关于歧视的定义:

“歧视——因种族、年龄、性别或残疾等问题,某人对另一人给予优待或排除另一人获得平等就业机会”。

14.《行为守则》中规定,所有公务员必须确保其行为和言论不对他人构成冒犯或歧视。对违反《行为守则》的行为课以的处罚包括警告、关于不端行为的指控、训斥和开除。

15.国内立法中有很多不符合《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规定的地方。所罗门群岛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包括习惯法产生、解释和实施的所有机制,以及社区惯例,都没有有效地保障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特别是《刑法》中关于对妇女的性犯罪,以及《劳动法》中关于就业条件,存在很多歧视性条款。目前正在对《刑法》进行重大审查,以努力废除这些歧视性条款。

16.《刑法》中对于家庭暴力没有任何具体罪名。有一些可视事实情况而利用的条款。这些条款如下:

a.s.231条(i),恫吓和调戏,最多可判处3年监禁;

b.s.244条,一般攻击,最多可判处1年监禁;

c.s.245条,引起实际身体伤害的攻击,最多可判处5年监禁;

d.s.226条,引起严重伤害的攻击,最多可判处14年监禁。

17.对家庭暴力罪行或等于家庭暴力的罪行,没有规定强制性起诉的立法。

18.《刑法》没有规定跟踪这一具体罪名。但在某些情况下,可利用第231条(i)规定的恫吓和调戏罪名。这一罪名规定,任何恫吓和调戏他人的人应被判有罪,并规定最多可判处3年监禁。该罪名的定义没有宽泛到包括妇女被跟踪的所有情况。

19.1971年《亲子关系、分居和抚养法》第22条规定,如果法院认定某人有暴力倾向或威胁使用暴力,则可命令该人离开婚后住所,并禁止其重新进入夫妇同居的住所。一方和双方都可申请这一命令。这一命令使警察有权力在有足够理由怀疑这一命令被违反时进行逮捕。这些规定并非所有妇女都可利用,因此具有歧视性。在正规的法律或习惯法中,只向已婚妇女提供了保护。它不适用于处于事实关系或双方不居住在一起的妇女。

20.1966年《刑法》规定了广泛的一系列性攻击犯罪,刑罚各异,包括:

a.s.136条,强奸——最多可判处终身监禁;

b.s.140条,绑架18岁以下未婚少女,以图与其发生两性关系——轻罪,最多可判处2年监禁;

c.s.141条,猥亵——最多可判处5年监禁;

d.s.142条,侮辱13岁以下女孩——最多可判处终身监禁;

e.s.143条,侮辱13岁至15岁女孩——5年监禁。

21.《刑法》中关于强奸的定义很窄,除阴茎插入阴道外,其他插入均不包括在内。第168条规定,不必以实际射精来证明性交完成,仅证明插入即可视为性交完成。这一定义排除了妇女可能受到的性侵犯的其他各种形式。

22.《刑法》第164条规定了乱伦罪,这意味着,本身为乱伦受害者的妇女和15岁及15岁以上女孩可被指控犯有与乱伦有关的罪名。

23.《刑法》第136条界定了同意的定义。它规定了一个清单,但这一清单并没有广泛到包括妇女在胁迫下表示同意的所有情况。例如,定义中未规定因第三方受到威胁而同意的情况。

24.2009年《证据法》第7条规定,废除英国的确证规则,第18条规定,一方依赖的证据无需确证,但须受到任何其他书面法的制约。《刑法》规定的有些罪行是需要确证的。例如,第145条规定了以威胁、诈骗或施药等手段玷污妇女名誉罪。这一条规定,被指控犯有此罪者的定罪不能仅根据一位证人的证言,除非某些实物尤其是涉及被告的证据可确证证人的证词。

25.没有法律条款绝对禁止为确立同意使用事先性行为。但有条款限制可从性犯罪受害者获得证据的种类。2009年《证据法》第58条规定了法院可获得性犯罪受害者与事先性行为有关的证据的条件。该条规定,法院可斟酌决定根据罪行发生的情况,听取关于受害者以往性行为的证据。法律没有禁止要求提供做出抵抗的证据,但如果认为它是确证没有同意的证据,鉴于2009年《证据法》第18条,则不要求提供。

26.对一些性犯罪,《刑法》提供了真诚并合理地相信这一辩护理由。对《刑法》s140条下规定的罪行,即“绑架18岁以下未婚女子,以图与其发生两性关系”,真诚并合理地相信受害人的年龄为18岁或18岁以上是一个辩护理由。对玷污13岁至15岁女孩的指控,如果犯罪人真诚并合理地相信该女孩的年龄为15岁或15岁以上,这是一个辩护理由。对关于户主允许第147条下玷污发生的指控,如果被告真诚并合理地相信该女孩的年龄超过15岁,这也是一个辩护理由。

27.《刑法》中有些条款规定,同意不是性犯罪的辩护理由。这些规定在提到受害者年龄时各不相同,因此具有很强的歧视性。第141条(2)规定,对猥亵15岁以下女孩的指控,女孩的同意不能作为一个辩护理由。第142条(3)规定,对猥亵13岁以下女孩的指控,女孩的同意不是一个辩护理由。第144 条下为卖淫的目的购买女孩或妇女,无论该妇女或女孩是否同意,也没有任何年龄限制,都是犯罪。第163条下所载乱伦罪规定,同意不是辩护理由。这一规定没有年龄限制。

28.没有法律规定婚内强奸可免于起诉。在Regina诉Gua案 中,法院推翻了在所罗门群岛一直适用的普通法法律主张,即丈夫不能被判强奸妻子罪。法院适用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 指出丈夫和妻子在婚姻中是平等伙伴,认为丈夫可以因强奸妻子而负有刑法上的责任。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反映出法院在承认两性平等方面取得巨大进步。

29.《刑事诉讼法》(第7章)管辖准予保释被控犯有性罪行者的问题。管理性犯罪保释的方式与管理所有其他罪行的保释方式相同。也就是说,法律对性犯罪没有具体规定更多要求。除非犯罪性质严重,否则警察可以准予保释。法律没有对性质严重进行界定,因此可以斟酌决定。关于在法院审理期间提出的保释申请,法院理所当然将审议对受害者的风险,如果准予保释,法院通常将实施保护受害者的保释条件。对被指控性犯罪并被法庭准予保释的人,不得与受害者接触条款是普通的保释条件。

30.《刑法》没有规定对性犯罪者的最低刑罚。《刑法》规定了每一犯罪的最高刑罚,判刑由判刑法院斟酌决定。法律没有规定判刑原则,但法庭尊重案例法确立的原则,例如加重处罚情节,一般震慑和个人震慑。刑事立法中没有规定习惯的宽恕做法不得影响刑事起诉或判刑。《治安法庭法》(第20章)第35条规定,对个人或私人性质且不构成重罪的普通攻击或其他犯罪,法庭有权继续刑事诉讼或停止刑事诉讼。问题通常以和解以及使法院满意的支付赔偿方式解决。高等法院的大法官可就适用第35条提供程序指示,但这一条可能被滥用,并且没有为受家庭暴力之害的妇女提供保护。

31.不存在具体的刑事赔偿法。然而,1962年《刑事诉讼法》第156条(1)(b)规定,法院可以命令被告向犯罪受害者支付赔偿。然而,情况受到限制,因为实际上是从可收回罚款中支付赔偿。如果犯罪者没有被判处支付罚款,例如被判处有期徒刑,对这种情况却没有单独的规定。在这些情况下,可依靠民事行动而不根据任何法律条款收到赔偿。

32.《刑法》(第26章)第206条相对谋杀罪而规定了杀婴罪。然而,该条把杀婴罪视同非预谋杀人罪,因此最多可判处终身监禁。谋杀罪的强制性刑罚是终身监禁,而非预谋杀人罪的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实际判刑由法院斟酌决定。杀婴罪的定义不包括环境或社会压力。其定义如下:

“妇女因故意作为或不作为造成其年龄不到12个月的子女死亡,但其时心智未从分娩该子女的影响中完全恢复,或因产子后哺乳的影响而失去平衡的情况除外……”

法律的适用

33.我们承认《宪法》中的规定不完全符合《消除对妇女歧视条约》,因为它们没有保障实质上的平等。它们只适用于公共领域,而且歧视的定义不是《消除对妇女歧视条约》中规定的扩大了的歧视定义。

34.《宪法》中规定的歧视定义不够宽泛,不足以解释为与《公约》中所载定义相一致。

35.《宪法》第15条所载对平等的保障与习惯法的冲突没有得到解决。不清楚《宪法》第15条所载的对不歧视规定的例外,其目的是规定所有习惯法对不歧视条款的例外(宽泛的解释),还是应当更狭义地解释为把例外限于关于何时或如何适用习惯法的法律。

36.尽管《宪法》给予议会就习惯法的适用制订法律的权力,但议会没有制订任何法令对该条款的解释作出澄清。法院在若干场合审议了这个问题,但均在《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得到批准前。在Tanavalu 诉Tanavalu案 中,高等法院赞成广义的解释,即例外适用于所有习惯法。上诉法院维持了这一裁决。在省政府部长诉瓜达尔卡纳尔省议会案 中,法院审议了妇女不能担任酋长因而受到歧视的问题。上诉法院认为,歧视妇女并没有违反《宪法》,因为《宪法》本身使性别歧视合法化。在Remisio Pusi诉James Leni和Ors案 中,法院指出,《宪法》中的不歧视条款不一定适用习惯法。这取决于案情。这些案件表明,在歧视妇女方面,关于如何适用习惯法,不存在明确和一以贯之的方式。

37.普遍认为依靠《刑法》规定的各种罪行来起诉家庭暴力行为,对于家庭暴力的持续性和严重性是不适合的。此外,鉴于围绕实施家庭暴力的条件,刑罚是相当低的。《治安法院法》的和解规定使得家庭暴力得以持续,并有可能使犯罪者不承担后果。这一规定没有承认家庭、宗教和习俗为使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回到丈夫身边对其施加的压力。

38.《刑法》中关于性犯罪的定义和规定的刑罚是歧视性的。尽管玷污13岁以下女孩被视为重罪,并规定最多可判处终身监禁,但对待玷污13岁至15岁女孩就有很大区别。这意味着如果女孩年纪较大,对其实施性犯罪就不那么严重。乱伦罪和强奸罪的判刑也不平等。强奸罪最多可判处终身监禁,而与15岁至18岁女孩乱伦的最高刑罚只要7年监禁。法律不公平地假设,15岁至18岁女孩对自己的生活有充分的控制权,或者说能够给予同意。它没有考虑到相比受害者,犯罪者的地位。罪名的范围没有广到足以为妇女提供充足的保护。

39.《刑法》第143条规定了玷污13岁至15岁女孩罪。这一条规定,犯罪的实施超过12个月后,不得对罪行加以起诉。这是一项歧视性条款。它忽略了通常围绕性虐待的秘密性以及受害者与犯罪者之间权力的不平衡,这使得受害者很难举报虐待行为。

40.涉及15岁和15岁以上受害者的乱伦罪具有高度歧视性。它没有承认妇女、女孩与男性亲属之间权力的不平衡。此外,男子一般都是在女孩和妇女不同意和受胁迫的情况下对其犯罪的。由于不考虑围绕犯罪的各种情况的动态,这一罪行处罚的是受害者。

41.《刑法》中没有去除玷污、猥亵和调戏等术语,而且在涉及性犯罪的条款中通篇提到。这些术语具有冒犯性和歧视性,因为它们让人联想到妇女和女孩被性犯罪所损害或“损坏”。应使用非歧视性语言,并侧重这些术语对个人自主的侵犯。

42.《刑法》中规定的各种性犯罪都把真诚并合理地相信受害者年龄作为辩护理由,这具有歧视性,不能向受害者提供免遭这些种类犯罪的任何保护。为这些犯罪提供这一辩护理由,是把揭示年龄的责任强加在还是儿童的受害者身上,而不规定犯罪者须采取措施弄清受害者的实际年龄。这基本上是在受害者通常是儿童的情况下将责任转嫁到受害者身上。

法律改革

43.所罗门群岛法律改革委员会目前正在审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法律改革委员会必须向司法和法律事务部长报告需要进行哪些改革,以反映所罗门群岛人民当前的需求,并履行所罗门群岛的国际义务。如果司法和法律事务部长同意法律改革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则将这些建议转交内阁审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审查是1995年司法和法律事务部长向法律改革委员会提供的参考意见之一。法律改革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要求该委员会调查并报告需要进行哪些改革,以反映所罗门群岛人民当前的需求和愿望。这两部法典分别于1963年和1964年在所罗门群岛推出,此后没有做过大的更改。审查工作复杂而且量大——两部法典共有约700项条款。已将该工作分成不同项目,包括不同的审查阶段,目前正在按照所罗门群岛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所承担的义务进行这项工作。为修订《刑法》,使其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原则相符,法律改革委员会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修改现有的罪行定义,以充分保护妇女;

二.界定新的和具体的罪行,以保护儿童;

三.解决在关于性犯罪的现行法律方面已查明的问题;

四.消除歧视。

44.法律改革委员会就性犯罪问题对修改《刑法》提出了广泛的建议,其中包括加强目前的条款和增列具体的新罪行。这些建议旨在确保罪行不分性别,去除歧视性的陈旧语言,并界定新的罪行以填补现行法律的空白。关于性犯罪的建议正在提交司法和法律事务部长。

45.这些建议包括对《刑法》进行下列补充和修改:

1.与未满15岁儿童性交——取代陈旧的玷污罪——新罪行,修改玷污罪;

2.滥用信任、权力或扶养关系——新罪行;

3.对儿童持续进行性虐待——新罪行;

4.对儿童的不正当触摸——新罪行;

5.针对儿童的不正当行为——新罪行;

6.儿童卖淫——新罪行;

7.扩大强奸的定义。

46.还建议增列与儿童色情制品有关的新罪行,但法律改革委员会成员还在审议这一点。

47.法律改革委员会就强奸罪提出了以下建议:

·将强奸定为不分性别的犯罪行为,以同等保护妇女和男子、男孩和女孩;

·性交应包括伸入身体其他部位,包括用器具伸入身体其他部位,

·“同意”的法律定义为“个人在有作出选择的自由和能力的情况下给予的自由和自愿的同意”;

·对于个人因未成年、心理能力、熟睡或无知觉等原因而不能给予自由同意的情况,《刑法》应该给予指导。

·个人仅仅不喊叫或不挣扎并不表示同意;

·该罪行适用于所有人,包括受害者与被告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

48.法律改革委员会还收到关于审查《亲子关系、分居和抚养法》的参考意见。该参考意见于1995年提交法律改革委员会,但尚未着手执行。

49.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工作受到人力资源、能力问题和优先事项相互竞争的限制。《刑法》审查工作一直稳步进行,已经取得显著成效。法律改革仍然是建立不歧视妇女的法律框架的一个优先事项(结论第93段)。

妇女事务国家机构和政府政策

50.自1990年代以来,妇女事务政府机构经过了一些结构和职能变化。1994年,政府设立了青年、妇女、体育和娱乐部。1997年该部解散,将青年和妇女事务分配给不同的各部。2007年4月新设了一个部,即妇女、青年和儿童事务部,以确认妇女、青年和儿童作为社会发展的贡献者和受益者的重要地位。该部的任务陈述反映了所罗门群岛政府对平等的承诺,其中提到,“设立本部是为了通过有效的伙伴关系和坚定的承诺,主张并促进妇女、青年和儿童的权利,从而为所有人创造促进民族福祉的平等机会”。该部设有妇女发展司,该司根据有关性别平等和妇女问题的国家政策和行动计划履行其职责,并实施这些政策和计划。该司本身的任务陈述是“制定、协调和实施各项计划与活动,提供各种机会,增强妇女权能,使其能够充分参与索罗门群岛的发展”。若干发展伙伴提供了捐助,促进实施一些性别平等举措,使妇女发展司取得进展。

51.自设立妇女、青年、儿童与家庭事务部以来,《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执行工作虽然缓慢但一直在取得进展。为制定全面政策框架作出了很大努力,该框架不仅保护妇女权利,而且力求促进妇女的发展并处理关切问题。该部下一步的工作是制定执行、监测和评价这些政策的机制和程序。

52.2007年,妇女发展司共有8名工作人员,2009年稍有增加,有9名工作人员,所有工作人员都是妇女。2010年,妇女、青年和儿童事务部改称妇女、青年、儿童与家庭事务部。该部的运作表明索罗门群岛政府致力于在生活的各个方面实现妇女平等。

53.第一项国家妇女政策于1998年得到核可。该政策的宗旨和目标是促进和增加妇女在国家决策一级的参与,改善妇女和儿童福利相关信息的提供和流通,并促进开展培训方案,以提高妇女在国家发展各个层面的有效参与能力。但是,该政策一直没有相配的执行计划,尽管妇女、青年和儿童事务部2008-2010年整体计划最终提供了一些执行准则。该政策和计划一同提供了一个性别平等综合平台。 在妇女获得保健和教育以及更多参与劳动队伍方面取得了明显改观,但占一半人口的所罗门群岛妇女与男子相比,这方面的情况仍然落后。

54.2007年设立妇女、青年和儿童事务部时,没有配拨适当数量的资源,这反映了当时政府缺乏对性别平等的承诺。2009年,妇女发展司方案费用只得到1 120 584所罗门元的拨款,2010年稍有增加,增至1 204 613所罗门元。妇女发展司一直因缺乏资源而受到限制。

55.2006年,设立了所罗门群岛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国家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家庭事务、妇女、青年和体育部常务秘书担任主席,但一段时间以来没有开展活动。2012年6月,对该委员会的成员情况进行了审查,并重新设立了该委员会。由于认识到《公约》涉及多个部门的交叉问题,该委员会承担了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伙伴关系角色,其成员代表各个部门和行为体。为该委员会制定了新的职权范围,并于2012年6月举行了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根据设想,该委员会将每季度举行会议。它将作为一个顾问和咨询小组,其主要作用是监督《公约》的执行情况。

56.自2007年以来,妇女、青年、儿童与家庭事务部(按其目前的名称)为白丝带运动发挥了协调作用。这一运动是非政府组织和该部发起的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宣传活动,于每年的11月25日开始,12月10日结束,每次都以穿过首都霍尼亚拉的游行为起点。该运动被称为“16日活动”,其间开展一系列提高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认识的活动。该运动的规模每年不断增加,私营部门和发展伙伴的参与也有所增加。自2012年起,政府将增加支助,以便在更多省份开展该运动。2007年以前,由非政府组织负责该运动的协调。该运动提高了对性别平等的认识。

57.2007年,妇女发展司就《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人权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举办了一系列提高认识讲习班。共举办了8个讲习班,其中4个是在各省举办的。2007年,妇女发展司的援助赠款支付总额为215 345.09所罗门岛元。2008-2010年整个期间,就《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在9个省中的8个省以及首都霍尼亚拉实施了一系列全国宣传和提高认识方案。讲习班包括性别平等、《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各项规定、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生活技能等主题。讲习班还注重加强经济权能。另外还向妇女的社区发展项目提供了赠款。

58.以前,妇女发展司的政策和方案监测和评价机制未包括业绩指标,也未受到严格审查。监测的主要途径是每月召开工作人员会议和向内阁提交年度报告。现已认识到,必须作为优先事项,对有关《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所有政策进行连贯和严格的监测和评价。

59.妇女发展司实施的一些项目仍然以满足妇女的实际需求为核心。但是,在发展伙伴的支持下,方案和项目越来越多地按照所罗门群岛对国际人权标准和原则的承诺来拟定,包括编写2009年向核心小组提交的暂行特别措施政策文件。然而,核心小组认为,对此没有进行足够的协商,因此不支持该政策文件。

60.一些民间社会组织在促进、执行和支持妇女发展司的工作方面发挥了主要作用。1983年设立的索罗门群岛国家妇女理事会是索罗门群岛政府的一项举措,它作为妇女对政府的监察实体和论坛而设立,是国家妇女机构的一部分。国家妇女理事会的宗旨和目标是:

·充当妇女在所罗门群岛政府和其他实体中的代表;

·就政府政策向所罗门群岛政府提供咨询意见;

·提供一个论坛,让所罗门群岛妇女就影响她们的问题发表意见;

·鼓励所罗门群岛妇女参与决策机构和进程;

·确定所罗门群岛妇女的需求并找出满足这些需求的途径;

·提高对妇女关切问题的认识;

·酌情与其他机构和组织建立有效的伙伴关系。

61.公务员委员会是负责整个公务员人力资源管理的实体。目前,公务员委员会没有支持性别平等的具体规则或条例。不过,所罗门群岛政府于2010年启动了一项“所罗门群岛2010-2015年人力资源管理战略”。该战略的目标14是“协助所罗门群岛政府在整个公务员领域执行性别平等战略,为妇女提供与男子相同的就业和职业发展机会”。迄今一直将重点放在建立该战略的执行机制和程序,而没有监测或评价这项目标的执行情况。2011年,公共服务部启动了“领导和管理发展框架”,该框架强调必须在公务员领域平等地提供领导和管理机会。

62.公务员委员会商定了促进性别平等的若干战略, 包括将性别平等主流化作为常务秘书业绩协定的四个主要成果领域之一。2012年8月,妇女、青年、儿童与家庭事务部为常务秘书举办了性别平等主流化讨论会,会议讨论的成果是商定设立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中心,以确保在整个政府中采纳和执行性别平等主流化。在区域援助所罗门群岛特派团 和太平洋共同体秘书处 帮助下,该部还在制定一份《性别平等主流化手册》,将于2012年底前最后定稿。

63.妇女、青年、儿童与家庭事务部还开始清点公务员部门现有和潜在的性别平等协调中心,目的是与它们建立工作联系,并确定必要的能力建设需求。这些协调中心将由该部通过其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国家政策协调股予以协调。

64.为了促进性别平等主流化,一些部已经设立了性别平等协调中心。财政部、总理办公厅和发展、规划与援助协调部设立这些协调中心是作为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国家政策执行计划的一部分。发展、规划与援助协调部已经征聘了性别平等协调中心工作人员。

65.议会中没有具体负责性别平等协调任务的委员会。

66.渔业和海洋资源部认识到妇女在渔业部门的重要性,通过“Mekem Strong所罗门群岛渔业机构强化方案”与世界渔业中心建立了伙伴关系,合作制定一项将性别平等纳入渔业主流的战略。为了在渔业部门实现性别平等,对渔业和海洋资源部2011-2013年整体计划进行了审查,为上述战略奠定了基础。该战略的目标是加强妇女的作用,将性别平等纳入渔业主流。它将确保妇女成为近岸渔业管理和发展的积极参与人,并确保她们做出有意义的贡献。该战略的目标之一是为渔业和海洋资源部2011-2013年整体计划的转化实施提供一个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角度。

67.2004年,卫生和医疗部制定了所罗门群岛2005-2010年残疾问题国家政策。该政策的目标之一是促进残疾妇女平等参与,并将残疾妇女问题纳入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主流。该政策认识到,与残疾男子和男童相比,残疾妇女和女童在家庭内部遭受更多歧视,她们得不到保健服务和教育,并经常被社会和社区活动拒之门外。该政策的另一个目标是,在无论残疾状况或性别所有人均享有平等权利和赋权的基础上,创造更多的创收、就业和晋升机会。定于2013年对该政策进行审查,以便制定和执行更符合最新情况的政策。

68.由于认识到需要对学生进行人权教育,2011年开始对8年级社会科学教科书进行审查。将在该教科书中列入三个有关人权的章节,包括:规章、法律和司法机构——法院和法律在保护《宪法》保障所罗门群岛公民拥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作用;性别不平等——在所罗门群岛社会应该如何鼓励性别平等;妇女和领导——妇女在社会中不断变化的作用及其面临的障碍。预期更新后的教科书将在2013年提供给学校使用。

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国家政策

69.2009年对国家妇女政策进行了审查。2010年,内阁核可了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国家政策。该政策配有一项战略行动计划(2010-2012年),并与具体的国际和区域性别平等承诺相联系。该政策的目标是促进性别平等和加强妇女发展,确保所罗门群岛妇女和男子在发展和决策的所有领域、所有层次作出积极贡献和有效参与。该政策将性别平等与发展相结合,因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相比之下,以前的政策主要偏重发展。该政策的目标与所罗门群岛政府2008-2010年中期发展战略相一致。由于大部分人口居住在农村,中期发展战略认识到,妇女的发展将有助于实现满足农村人民基本需求的国家目标,并确保真正提高农村人民的生活水平。

70.尽管已有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国家政策,目前尚无省级妇女政策。妇女、青年、儿童与家庭事务部两年来的工作计划一直包括制定省级妇女政策,但制定工作尚待完成。达尔卡纳尔省和舒瓦瑟尔省的妇女政策制定工作已经开始。预期这两个省将在2012年底或2013年初完成确定其政策。由于资源限制、预算支持问题以及该部相互竞争的优先事项,省级政策制定工作进展缓慢。

71.为了显示其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决心,所罗门群岛政府承诺为执行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国家政策提供充足资源。在该政策整个周期内(2010-2015年),将力求实现下列5项优先成果:

·为妇女、男子、女孩和男孩提供更好的和公平的保健和教育;

·改善妇女的经济地位;

·妇女和男子平等参与决策和领导;

·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加强性别平等主流化能力。

72.由常务秘书组成的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国家政策国家指导委员会以及主要利益攸关方对该政策的业绩进行监督,每年通过妇女、青年、儿童与家庭事务部向议会报告。该政策的每项优先成果分别由各个全国工作队进行监督。所罗门群岛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国家咨询委员会向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国家政策性别主流化工作队报告。国家指导委员会于2011年建立,2011年7月举行了第一次会议。此后未再举行会议,但计划于2012年7月举行会议。因此,国家指导委员会的监督和评估作用尚未开始。目前对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国家政策的执行情况没有进行监督。但是,2012年妇女、青年、儿童与家庭事务部工作计划包括制定监测和评价框架以及就该框架对该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发展,并打算该部在2013年开始进行监测和评价。该部正在作出很大努力,以确保为监督评估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国家政策而制定的制度和进程持久有效。

73.索罗门群岛国家妇女理事会的协调作用被纳入了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国家政策。妇女理事会的任务是组织季度论坛,内容包括:政策对话;分享信息;讨论政策执行情况;促使教会和民间组织参与;监测政策成果。妇女理事会是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国家政策国家指导委员会的成员,其职权范围在政策附件中有所说明。在政策的执行方面,根据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国家政策,妇女理事会的主要作用是与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组织和教会协调该政策的执行。

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政策

74.2009年,所罗门群岛与若干发展伙伴结成伙伴关系,以妇女、青年、儿童和家庭事务部为国家协调员,完成了“所罗门群岛家庭健康和安全研究: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的研究报告”。这是迄今关于所罗门群岛性别暴力和暴力侵害儿童事件发生率的最全面研究报告。所罗门群岛家庭健康和安全研究发现,所罗门群岛15岁至49岁之间的妇女有64%或三分之二都受到亲密伴侣的身体虐待或性虐待,或两者兼而有之。在族裔关系紧张期间,许多妇女受到武装分子的性虐待,这种虐待加上冲突的社会和经济影响使她们受到了伤害。

75.所罗门群岛家庭健康和安全研究建议政府制定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政策。2009年,内阁针对这些建议,核准了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政策。内阁还核准了制定全面、独立的家庭暴力法案的起草说明。 目前已形成草案的妇女与和平与安全国家行动计划也是落实家庭健康和安全研究建议的又一举措。

76.利用研究报告表明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高发生率来提出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国家政策的优先政策成果。后来这项政策扩大,制订了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政策(2010年),把它作为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国家政策的辅助政策。通过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工作队实施这一国家政策,该工作队向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国家指导委员会报告工作,由警察、卫生、教育、医疗服务等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支助机构和若干其他利益攸关方的代表组成。工作队接受三年期多部门国家行动计划的指导,该行动计划则在最初执行两年后由国家工作队和国家指导委员会进行审查。通过妇女、青年、儿童和家庭事务部每年向议会报告政策的监测情况。这些审查报告将指导国家行动计划的更新,并指导政府评估政策的效用。

77.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政策有四项指导原则和价值观,它们是:

·对暴力行为零容忍;

·确认妇女权利;

·共同承担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责任;

·实现性别平等。

78.该政策有七大主要战略领域:

·制订对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国家承诺;

·加强法律框架、执法和司法系统;

·通过提高公众认识和宣传,消除和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加强和改进保护、社会和支助服务;

·改造和处理肇事者;

·与男子一起协作制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把这项政策与相关政策协调,使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事务相互协调并与这项政策协调。

79.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对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国家政策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或评价。妇女、青年、儿童和家庭事务部主要的工作重点是制定供执行的政策、程序和流程。为执行政策发展与主要利益攸关者的关系和向妇女、青年、儿童和家庭事务部工作人员提供性别平等培训也一直是工作的重点。因此,尽管2012年工作计划规定开始监测或评价工作,但是妇女、青年、儿童和家庭事务部尚未这样做。

80.所罗门群岛皇家警察部队采取了一项不撤回政策,称为“受害者保护政策”,其中规定警方必须通过治安法庭程序,调查和跟踪关于家庭暴力行为、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以及性暴力行为的投诉。因此,如果受害者要求终止刑事起诉,它只能由治安法官酌情裁决。

81.虽然没有强制起诉性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但是检察长办公室已制定了一些起诉性犯罪行为的准则。检察长提出一项起诉政策,其中规定了裁决的一般原则和对起诉的指导意见。目前对性犯罪还没有单独的起诉政策,但检察长2012年度工作计划包括了制定性犯罪起诉准则的任务。检察长认真处理所有性犯罪行为,并努力把所有事项纳入法庭程序。2012年高等法院与检察长和公设律师办公室一起作出决定,把编制性犯罪清单作为优先事项,这说明了性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检察长办公室的大多数案件都是性犯罪案件。

82.为了解决家庭健康和安全研究报告中强调的暴力问题,政府与利益攸关方结成伙伴关系,目前正努力制定全面、独立的消除家庭暴力法案。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政策和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国家政策的一个主要战略领域,是制定保护妇女及其家庭成员免遭家庭暴力的法律和建立相关机制。所罗门群岛政府在2012年发展预算中,已为确定拟议法案的工作范围分配了预算资源。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政策立法工作组(由政府、非政府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教会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组成)在监督该法案的制订工作。协商工作已经进行,2012年10月29日内阁核准了制订消除家庭暴力法案的工作。在法案草案完成后,将开展进一步协商。预计该法案将于2014年提交议会。

83.现已查明,缺乏性别平等和保护妇女人权的立法框架不足是造成所罗门群岛妇女遭受大量暴力侵害的主要系统性因素。2007年所罗门群岛人口和健康调查表明,69%的女受访者至少同意在被询问的原因中,一个原因可以作为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理由。对于妇女和男子来说,最普遍接受的暴力原因是忽视了子女。2009年家庭健康和安全研究发现,73%的妇女认为,在某些情况下丈夫殴打妻子是有道理的,特别是对于不忠诚和不服从行为。令人关注的是,大多数妇女认为在某些情况下亲密伴侣的暴力行为是有道理的,这表明妇女本身在男女关系中普遍接受从属的地位。

84.所罗门群岛为性别暴力和虐待儿童的受害者建立了若干转介网络。这些网络由卫生部门、警察、公设律师办公室、基督教护理中心、家庭支助中心和社会福利司组成。目前通过建立“安全网转介网络”,在尝试正式确认其中一个网络。网络成员已起草并准备签署一份谅解备忘录。所罗门群岛政府为了表明对“安全网转介网络”的重视,2013年将设立一个安全网协调员员额,并纳入公务员编制员额。目前发展伙伴向这个职位提供资金,以加强转诊网络的职能。从2013年起,政府也为支持转介网络划拨预算承付款项。

获得法律服务

85.公设律师办公室负责向受害者和犯罪者提供法律援助。所罗门群岛没有社区法律中心。公设律师办公室是政府提供法律援助的服务机构,目前仅在首都霍尼亚拉、马莱塔省和西部省三个地点运作。现行法律规定,年收入不足12 000所罗门岛元的人符合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自从1989年该法律颁布以来,这个数额一直没有更新。这个门槛值太低,导致大批人因经济状况而不符合条件。私营法律专业服务的平均费用为每小时700-800所罗门岛元,费用过高。因此,许多妇女尤其无法获得政府法律援助或支付私人律师费用。公设律师办公室就测查经济状况门槛值的问题进行了协商,并建议把最低门槛值提高到每年35 000所罗门岛元。这项建议最近已得到司法和法律事务部长的批准,等有关手续完成后,就能加以实施。

86.公设律师办公室就制定经济状况和案情测查政策进行了协商。该政策将帮助确保向妇女公平地提供服务。经协商后,公设律师办公室设立了家庭保护股,它与一批非政府组织协调,特别是在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方面向妇女和儿童提供专门服务。然而,由于资源的限制,公设律师办公室向全国提供这些服务的能力有限。

国家儿童政策

87.2010年4月,所罗门群岛启动了第一项附有行动计划的国家儿童政策。它的目标是保护和发展所罗门群岛儿童的利益和权利,而不论其年龄、性别、宗教、种族或文化背景,同时确保这些权利得到承认和促进,以及确保儿童成长成为负责任的公民。根据这项政策,儿童的定义为18岁以下任何人。

88.题为“用挚爱与关怀保护我,2008年所罗门群岛基线报告”的所罗门群岛儿童问题研究(2010年出版)说明了该政策的成果和方向,它由儿童基金会和澳大利亚援助署供资。这项政策在2010年才开始实施,对这项政策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尚未开始。所罗门群岛儿童国家政策有5个行动——成果战略计划:

a.保护

b.发展

c.生存

d.参与

e.规划

国家青年政策

89.除了国家儿童政策外,所罗门群岛还制定了国家青年政策。2000年第一项国家青年政策出台。然后在2007年,当时的妇女、青年和儿童事务部审查了这一政策,随后产生了2010-2015年所罗门群岛国家青年政策。

90.2010-2015年所罗门群岛国家青年政策是未来五年国家指导青年发展的文件。它涵盖年龄14至29岁的青年。国家青年政策的目的是通过一系列方案和活动,让青年对自己在所罗门群岛政治、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未来、作用和责任作出选择,并协助他们作出知情的决定,促进青年发展和充分发挥其潜力。该政策也采取“主流化做法”,促进实施工作的跨部门协调。这项政策已查明的优先政策成果包括:

一.青年男女更好和公平地获得教育、培训和就业机会(青年和职业途径)。

二.青年男女参与决策和领导的平等机会增加(青年和治理)。

三.通过青年男女公平地获得医疗服务,改善青年与保健工作(青年和福利)。

四.更多的青年参与促进建设和平和预防冲突的活动(青年与建设和平)。

五.更多的青年促进可持续发展(青年与可持续发展)。

六.执行这项政策的能力提高(青年纳入主流)。

91.关于业绩计量,该政策提到编写年度业绩报告,以加强问责制和帮助查明需要进行青年能力建设的领域。该政策还提到妇女、青年、儿童和家庭事务部确定的衡量政策执行情况的相关部门和跨部门青年发展指标。然而,该政策并没有说明这些措施是什么,迄今尚未确定有关措施。除了国家青年政策外,各省都有省级青年政策。所有省级青年政策的基础都是确认青年男女需要平等地获得社会经济、保健、教育、就业和技能培训等领域的机会。

分列数据

92.过去的法律和政策一直没有提及政府部门和服务机构收集分列数据一事。因此,一直缺乏足够的数据以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各方认识到,需要制定和实施处理分列数据收集工作的明确政策和程序。缺乏全面和易获得的性别分列数据会继续限制编写有意义的报告。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国家政策行动计划建议在妇女、青年、儿童和家庭事务部建立性别问题信息管理系统。这个系统尚未建立,但已开始设定数据库的范围。发展伙伴已提供资金,以协助建立数据库。2012-2014年国家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计划确认有必要开发信息收集和分析系统,其中包括公营和私营、国际、国家和省级所有的经济部门。不过,这尚未得到落实。收集分列数据将有助于政府规划、取得政策成果和达到报告编写要求。

政府伙伴关系

93.2010年11月,妇女、青年、儿童和家庭事务部与妇女署结成伙伴关系,推出了完整的“在所罗门群岛法律中保护妇女人权”工具包。该工具包评估了所罗门群岛的法律和政策符合《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各项规定的情况。由于工具包是太平洋区域开发的第一个这类产品,它的完成是一项重大成就。工具包将成为促进妇女权利的宣传工具,因而是《公约》本土化的重要步骤。

94.2011年,妇女、青年、儿童和家庭事务部与区域援助所罗门群岛特派团一起制订了2011-2013年性别问题行动计划。该计划的目标是促进所罗门群岛政府在所有政府领域始终如一地贯彻性别平等的政策承诺。该计划的四项目标是:

·支持区域援助所罗门群岛特派团支持政府伙伴机构的方案;

·使政府的性别政策与政府/区域援助所罗门群岛特派团关于优先行动的联合协议保持一致;

·提高循证和注重成果的性别问题报告的质量;

·提高对性别问题的认识和能力。

95.性别问题行动计划有以下四项主要成果:

1.参与公共部门管理和领导的妇女人数增加;

2.立法机关的女代表人数增加;

3.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有效政策和程序已经设立和发挥作用;

4.所罗门群岛主要政府机构设立有效和充满活力的国家妇女机制和性别问题协调中心。

96.在编写性别问题行动计划时,完成了主要成果领域的基线研究,表明妇女仅占(2011年)公务人员队伍人数的38%,男子控制了高级职位。

非政府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教会和民间社会组织

97.有其他许多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为促进妇女权利和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中包括2003年成立的所罗门妇女之声,它是一个全国妇女媒体组织,从事倡导和宣传全国各地妇女问题的媒体出版和广播节目。

98.霍尼亚拉家庭支助中心成立于1995年,目的是解决所罗门群岛家庭暴力、性虐待、虐待儿童和强奸发生率高的问题。该中心通过咨询、提供法律信息和援助、培训、提高认识和资源库,向遭受暴力和虐待的个人和家庭提供服务。法律信息、援助和咨询均无偿提供。家庭支助中心与公设律师办公室、警察、医疗服务机构和基督教护理中心建立了密切的工作关系和转介网络。家庭支助中心仅在首都霍尼亚拉提供支助服务,但在各省开展提高认识活动。

99.基督教护理中心由美拉尼西亚教会开办,提供所罗门群岛唯一的避难所设施。该避难所位于首都郊区。基督教护理中心接受警察、社会福利署、公设律师办公室、家庭支助中心的介绍以及未经预约者。该中心为受害者提供咨询和避难住所,包括提供食物、支付医疗费用、支付遣返费用和提供传统补偿。作为教会经营的机构,该中心的资金有限,未从政府得到补充资金。妇女、青年、儿童和家庭事务部已向政府申请285 935美元,从2013年起支助基督教护理中心和家庭支助中心。

100. 所罗门群岛基督教协会向受害者提供支助和转介网络,过去曾经营过规模庞大的农村网络,向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支持。该网络由数个十人小队组成,其中包括宗教领导人、警察、护士、教师和省福利处,覆盖8个省。这些小队接受基本训练,不过,维持网络的资金供应于2011年底到期,在没有外部资金的情况下,所罗门群岛基督教协会无法继续维持该网络。

101. 其他非政府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和教会,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所罗门群岛福音协会、世界展望组织、国家妇女理事会、各省的妇女理事会、基督教女青年会、乐施会所罗门群岛联合起来反对暴力项目、环境教育活到老学到老协会和所罗门群岛发展信托基金,都为解决暴力侵害妇女和促进妇女权利和发展问题作出了贡献。

第3条:保证基本人权和基本自由

法律背景

102. 不存在关于设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负责促进和保护人权(包括妇女权利)的立法。不存在关于设立一个得到供资的机构以监督执行非歧视性法律和提高妇女地位政策的立法。还承认通过法院程序来推行权利和自由昂贵而耗时。此外,正式司法系统对所罗门群岛大多数公民来说是不可及的,原因包括地理位置分散、高文盲率和资源匮乏。

103. 《宪法》第96条规定设立监察员办公室,作为公职。1983年《监察员(增补规定)法》列出该办公室的具体职能。其目的是调查施政不善情况。有时可能会出现关于施政不善的指控会影响到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情况。监察员职能包括调查任何被任命的公务人员(例如公务员、警察部队、惩教部门、霍尼亚拉市政府、省政府以及议会所规定的其他办公室、委员会和团体或公共机构的成员)的行为,但不包括总督或其私人工作人员,以及检察长或任何按其指示行事的人。监察员办公室向所罗门群岛所有公民开放,他们可就有关公职机构和公职人员的决策方式提出任何问题。

104. 就违反基本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行为寻求补救的唯一机制是向所罗门群岛高等法院申诉。《宪法》第18条规定,任何人声称《宪法》第1条至第16条所规定的保护受到违反,都可向高等法院申请纠正。高等法院宣布命令、发布令状和下达指示来实施和保护权利。按照第17条,权利或自由受到侵犯者可向应对侵犯行为负责的个人或组织索取赔偿。

105. 《宪法》第92条设立公设律师职位,并规定公设律师办公室为公职机构。公设律师的职能是向有需要的人提供法律援助、咨询和帮助。

106. 所罗门群岛加入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因此其公民可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呈文。

公职和政府机构

107. 监察员办公室向检察长办公室提交了对《宪法》第四章的修正案,以设立一个执行其建议的法庭,并作出关于调解的规定,因为考虑到调解在所罗门群岛传统文化中的重要作用。迄今没有就这些建议采取行动。

108. 为了确保所罗门群岛的所有公民能够利用监察员办公室,办公室于2010年2月同所罗门群岛邮政公司执行了一项谅解备忘录,其中规定免费航空投寄给监察员办公室的投诉信。可在所罗门群岛的任何一个邮政局邮寄此类信件。监察员办公室还已开始在每个省和所罗门群岛政府办事处设监察员办公室事务协调人。

109. 对违反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的行为,公设律师办公室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公设律师办公室优先处理这类案件。曾经有过这样的案件,即公民个人,包括被拘留者,就其所罗门群岛《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受到损害向高等法院寻求补救。 不过,这些申求大多由男性提出。

110. 妇女、青年、儿童和家庭事务部妇女发展司具有监测提高妇女地位非歧视性法律执行情况的任务。妇女发展司与所罗门群岛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国家咨询委员会协调工作,后者是一个咨询和协商小组,其主要作用是监测《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执行和提出相关报告。国家咨询委员会的任务是向政府提出建议并监测提高妇女地位反歧视法律和政策的执行情况。鉴于国家咨询委员会2012年6月才恢复,因此需要一些时间来加强其运作。建立可持续的业务和机制需要时间。但所罗门群岛政府致力于让国家咨询委员会发挥重要作用。

人权机构

111. 由于太平洋岛屿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规模小,难以负担国家人权机构,所以所罗门群岛参与了太平洋区域关于建立一个区域人权机构的讨论和规划。

112. 2012年1月,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一个代表团一起开展了一项全国性考察,评估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是否可行;该代表团是应所罗门群岛政府请求派出的。这项请求在2011年5月普遍定期审查之后提出。内阁审议了考察团提出的各项建议,但鉴于现有资源和人力有限,决定优先考虑加强人力并分配更多的资源给负责促进和保护人权的现有机构,其中包括法院和廉正机构,如监察员办公室、领导人纪律委员会和审计长办公室。这项工作是所罗门群岛政府-区域援助所罗门群岛特派团加强政府机构伙伴关系框架的一部分。

第4条:加速实现男女平等

法律背景

113. 所罗门群岛的《宪法》中没有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规定。因此,暂行特别保护措施不需要作为例外。但是,第15条⑸(f)规定,“不应将提高处境不利的社区成员地位”的法律“视为歧视性”。这一规定可用来加速在妇女历来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取得进展。但是,第15条(5)(c)至(e)对与收养、结婚、离婚、埋葬、死亡后财产继承或属人法其他类似事项有关的法律提供了例外,并对有关习惯法适用的法律以及关于土地、土地保有权、收复和获取土地和其他类似目的的法律提供了例外。因此,有众多领域需要作为《宪法》规定的例外情况。

关于在议会中为妇女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114. 已就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加速实现男女平等作出努力。这包括拟定一项在议会中为妇女保留席位的暂行特别措施政策文件,已在2009年将该文件提交核心小组。但核心小组认为对该政策文件没有进行足够的协商,因此不支持这份文件。

115. 社区成员对暂行特别措施和在议会选举中为妇女保留席位的理念的支持继续增加。2010年和2011年进行的民意调查都显示对保留女议员席位的支持增加(分别为84%和91%)。

116. 所罗门群岛政府对在议会选举中为妇女保留席位的暂行特别措施表示了政策上的支持。政府已表示希望就政策制定和立法实行包容和参与式施政。因此,已设立一个立法工作组,以审议有关暂行特别措施的各种备选办法,包括在议会选举中保留席位。

117. 认识到需要鼓励和支持妇女参政,2011年,由开发计划署资助的加强议会方案与所罗门群岛政府合作,设立了青年妇女议会团体。该团体一直在积极提高人们的认识,鼓励就在议会选举中为妇女保留席位的暂行特别措施进行辩论。

第5条:性别角色和陈规定型观念

法律背景

118. 《所罗门群岛宪法》给予习惯法法律地位。《宪法》第75条(1)规定,议会得就法律的适用,包括习惯法的适用作出规定。《宪法》附则3规定,习惯法是所罗门群岛法律的一部分,但不符合《宪法》或议会法令的习惯法以及习惯法中不符合《宪法》和议会法令之处除外。《宪法》中关于歧视的规定对与适用习惯法有关的法律提供了豁免。

所罗门群岛妇女的状况

119. 所罗门群岛的传统对男子和妇女的权力领地作出了界定。但权力和控制权主要属于男子。妇女在家庭、部族和社区各层的领导和决策作用有限。因此,既定的观念是,领导是男子的领地。这种定型观念反映在目前提名和选举妇女进入国家和省级立法机构以发挥领导国家的作用这一过程中,也反映在其他领域,如就业、教育、保健和司法系统。

120. 在所罗门群岛,人们认为妇女的作用主要是理家和生育,男子则负有家庭之外的责任。通常,妇女大多住在自己父母的村庄,直到给她们定了亲,这时她们就迁到新郎的村庄。 虽然由于教育和商品经济等因素,妇女的角色正在发生变化,但总体上妇女的作用往往仍然是家庭责任。

121. 妇女生儿育女,在社会中被视为提供照料者,她们的作用围绕着这些责任。因此,照料和监护儿童以及照顾老人或生病的亲戚是她们的责任。妇女还负责家务,包括烹饪、打扫、涮洗、汲水、园植和养育子女。她们还对农村经济作出非常重要的贡献。在传统上,男子负责捕鱼、贸易和雇工。

122. 2010年,亚洲南太平洋基础教育和成人教育协会与所罗门群岛教育联盟在伊萨贝尔以及拉纳尔和贝罗纳两省进行了学历调查和识字评估。调查发现,性别与主要工作类型之间有明确的联系:大部分妇女从事手工艺生产和销售、家务和育儿,大部分男子则从事捕鱼、政府、专业和贸易工作。

123. 出彩礼的习俗根深蒂固,不过,在所罗门群岛不是所有地区都这样。传统上收付彩礼的做法是巩固部族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新郎家庭通过送礼来表示对新娘家庭嫁女儿的感谢。彩礼的轻重意味着女儿对其家庭的价值。但有时支付聘礼的传统会被滥用。由于商品经济的出现,有时新娘成了一种商品,而不再是积极的社会关系的象征。然而,这并不取消新娘家庭让她出嫁所涉及的价值。这一习俗可使妇女自己不得做主,有时还会引起新娘及婚姻所产生的任何子女“归谁所有”的问题。家庭健康和安全研究也显示了支付彩礼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之间的直接联系。

124. 情况已开始发生变化,主要是由于教育、获得经营技能、融资途径、现代化、妇女参与各级教会机构和妇女志向的改变。但这些态度和文化方面的改变需要时间。最近制定了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国家政策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政策,这是改变男子和妇女关于性别角色和陈规定型观念的积极步骤。两项政策的着重点都是实现男女平等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

125. 已认识到需要采取相当大的努力,以消除妇女性别角色和陈规定型观念,增加其担任领导角色和履行超越传统规定的角色的机会。

妇女参与领导和决策

126. 传统的领导权以强人领导(获取的权力)和酋长领导(通常是继承的权力)为基础。强人领导的基础是与男子气概和力量相联的勇士、施主和精神领袖等男性角色。传统上这些形式的领导一直与男子相关联。

127. 教会也采取了重大步骤,以促进妇女参与领导和决策。五大主流教会之一的联合教会有一项政策,即妇女须占每一决策层成员的30%。基督徒教会在其《会章》中规定,妇女在大会(该教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成员中至多应占50%。

128. 虽然在一些母系社会中由妇女继承传统土地,但对传统土地管理的决定几乎总是由男子作出。 伐木、采矿和其他商务机构在寻求土地使用权时将男性酋长看作土地保管人,与他们接洽。 因此,妇女从为经济目的使用土地中得到的经济利益极少。

129. 2007年进行的人口和健康调查结果显示,妇女被排除在家庭决策之外。调查显示,只有28%的已婚妇女独立决定自身保健问题,在23%的作答复家庭中,家庭开支的决定完全由男子作出。

130. 在人口和健康调查中,大多数妇女报告性自主的程度很高。只有6.4%的妇女不接受妻子可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丈夫的性行为。在男子中,4.1%的人认为妇女没有理由拒绝与丈夫的性行为。这一比率低于妇女的比率,这可能说明,男子比妇女本身更尊重妇女的性自主。

131. 2009年家庭健康和安全研究也审查了妇女在婚姻关系中的性自主。13%的答卷人感到妇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拒绝性行为。在拒绝性行为的理由中,最可接受的是受到虐待,最不接受的是女方不想要性行为。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132. 人口和健康调查显示,妇女和男子都认为,在某些情况下伴侣间的暴力行为是有正当理由的。69%的妇女同意,在所问理由中,至少有一项可以作为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正当理由。作为比较,65%的男子认为伴侣间的暴力行为有正当理由。不顾小孩是男子和妇女都最普遍接受的家庭暴力理由。亲密和非亲密关系中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都被视为是软弱的表现,因为这表明男方掌控不力或缺乏力量。不过,也经常不当援引传统规范来使家庭暴力合理化。

133. 2009年,由妇女、青年、儿童和家庭事务部进行全国协调,与一些发展伙伴合作完成了所罗门群岛家庭健康和安全研究: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的研究。这项研究也显示了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较高程度的接受。大多数妇女(73%)认为,在某些情况下男人打妻子是合理的,特别是在不忠和不服从情况下。研究还显示,经常用体罚来教训被视为跨出规定性别角色的妇女。

妇女参加正规就业

134. 所罗门群岛男性占支配地位的文化不鼓励妇女进入正规行业。这一文化接受妇女参加小规模非正规农业生产,但不利于妇女推进到正式的私营部门。 近年来,将自己的经营活动正规化的妇女人数增加,但这类男性人数仍然大大超过妇女。有各种因素限制妇女从事正规经营,包括信贷问题、受教育水平低和识字少,以及家庭需求的压力。

135. 妇女从事的主要职业是教育、护理和行政。男子从事的主要职业是教育、工业发展、海洋资源和渔业以及自然资源。这些情况反映在所罗门群岛高等教育学院的入学注册中,具体见下表。

2005-2007年所罗门群岛高等教育学院按性别和学院分列的入学注册(注:2005年和2006年为入学人数,2007年为毕业人数)

女性

男性

学院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教育

238

163

174

248

172

172

金融和行政

168

96

62

146

82

65

工业发展

1

7

5

89

115

81

海洋资源和渔业学

0

不适用

不适用

40

不适用

不适用

护理和保健学

71

85

62

14

24

12

自然资源

28

46

33

36

74

51

男女分别共计

506

397

336

573

467

381

妇女参加非正规就业

136. 妇女为农村经济、特别是农业生产作出了很大贡献。她们从事生产和(或)销售,通常进行非正式经营。农村妇女从事的农业活动已从传统的自给性园植转为小规模商业生产。据世界银行最近的一份报告估计,霍尼亚拉中央市场的年营业额在1000万至1600万美元之间,在农民批量购买和商贩的销售活动中,妇女占90%。

第6条:剥削妇女

法律背景

137. 淫媒行为被定为刑事犯罪。《刑法》第153条规定,任何出于不道德目的的淫媒或纠缠行为都可定为轻罪。此类罪行最高可判处两年徒刑,对男女均适用,但不适用于客户(通常是男性)。《刑法》中使用了卖淫一词,但未界定其含义。

138. 协助和怂恿双方同意的拉皮条行为属刑事犯罪。《刑法》将靠卖淫为生和经营妓院定为刑事犯罪。此类罪行对男女均适用。第153条(1)(a)禁止靠卖淫所得为生,第155条禁止经营妓院。这两项罪行最高可判处两年徒刑。

139. 《刑法》中有多项条款规定,引诱妇女或18岁以下女孩卖淫为犯罪行为,具体包括:

·第147条规定,场所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引诱或在知情情况下允许13岁以上、15岁以下女孩在该场所性交(允许玷污)构成罪行。真诚并合理地相信女孩年龄为15岁以上可作为辩护理由。

·第148条规定,未经同意将女孩或妇女扣押在妓院的行为构成犯罪,最高可判处两年徒刑。

·第149条规定,父母或监护人要求15岁以下女孩卖淫构成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两年徒刑。

·第156条规定,通过欺诈方式开展淫媒活动属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两年徒刑。

140. 《刑法》规定了暴力和性犯罪方面的各种罪行。没有法律禁止将这些保护适用于妇女性工作者。在这方面将适用常规的证据程序,例如在强奸方面,问题在于是否经对方同意。

141. 就业立法框架没有为从事性工作换取金钱或物质利益的人提供职业健康和安全立法方面的保护。

142. 《刑法》关于绑架的条款规定贩卖人口为犯罪行为,并禁止与贩运人口相关的各种活动,如强迫卖淫、强迫劳动和乞讨。为保护妇女和女孩免遭贩运,《刑法》规定了一些保护措施。这些规定适用于所罗门群岛内的人口贩运,但不适用于国际性的人口贩运。此类情况下可适用的罪行包括:

·第144条禁止迫使女孩或妇女在所罗门群岛或其他地点与另一人性交或经常出入其他地点的妓院。此类罪行最高可判处两年徒刑。

·第145条规定,通过威胁、欺骗或使用毒品迫使女孩或妇女在所罗门群岛或其他地点卖淫为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两年徒刑。

·第140条规定,为结婚或性交的目的进行绑架为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7年徒刑。

·第141条禁止在未经女孩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绑架18岁以下女孩进行性交。该条不包括未经女孩同意这一条件,而是完全基于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此类罪行最高可判处两年徒刑。

143. 所有此类罪行的刑罚都很低,且具有很高的歧视性,因为不是所有规定都考虑到受害人是否同意。没有禁止色情旅游业的规定。色情旅游业所引起的任何罪行都将根据现有的性犯罪罪名处理,如强奸、玷污和《刑法》中所载的其他罪行。

144. 议会2012年通过的《移民法》在人口贩运方面提供了一些保护。《移民法》第7部分第2节对偷运和贩运人口罪行作出了规定。第76条规定贩运人口为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45 000个罚款单位的罚款或5年监禁,或两项刑罚并处。第77条规定贩运18岁以下儿童为犯罪行为。该罪行的刑罚较重,最高可判处90 000个罚款单位的罚款或10年监禁,或两项刑罚并处。第78条规定,从剥削被贩运者中牟利或参与剥削为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45 000个罚款单位的罚款或5年监禁,或两项刑罚并处。

145. 《宪法》第6条规定了免遭奴役和强迫劳动的保护措施。

法律的适用

146. 涉及一般剥削罪行的最高刑罚通常很低。此外,罪行也不够广泛,不包括违背妇女和女童的意愿,通过威胁、药物或其他胁迫手段引诱其卖淫的情况。这些规定的歧视性很强,因为使用妓女服务未被列为犯罪行为。因此,法律惩罚的往往是十分贫穷、就业机会很少的脆弱妇女。

147. 关于贩运人口的规定仅在近期才引入《移民法》。规定为女性和男性贩运受害人提供了平等保护,并为针对儿童的犯罪规定了更高的刑罚。由于其他立法要求,《移民法》迄今尚未生效。

法律改革

148. 法律改革委员会审查了《刑法》规定的性犯罪。此外,这次审查还涉及贩卖儿童问题。目前,对《刑法》多项现有性犯罪规定提出了修正意见并建议设立新罪名。所罗门群岛法律改革委员会的这项工作正在开展之中。

性剥削

149. 儿基会、亚太经社会和根除儿童卖淫现象国际运动在2006年汇编的《太平洋地区儿童性虐待和儿童商业性剥削问题区域报告》是一份区域报告,载有2004年10月至2005年6月期间对所罗门群岛和其他太平洋国家所作调查的结果。该报告的首要目的是总结国家调查的主要结果,明确这些国家中对儿童进行性虐待和商业性剥削的普遍程度和性质。该调查在与所罗门群岛政府的合作下开展,初步调查于2004年7至12月进行。

150. 研究表明,在所罗门群岛存在对儿童进行性虐待和商业性剥削的问题。研究未能说明儿童性虐待问题的确切范围和性质,但明确指出该问题在所罗门群岛确实存在。研究清楚表明,因政府机构和其他组织的数据收集不足,无法真正量化对儿童进行性虐待和商业性剥削的程度。研究还表明,儿童性虐待发生在各种地点,从城市中心到偏远的农村地区。另外,许多女孩在族裔关系紧张期间受到武装分子的强暴。还发现存在涉及男孩和女孩的儿童卖淫问题,且有一些证据表明,存在投机性质的儿童色情旅游业。报告没有表明存在见于世界其他地区的高度有组织儿童性旅游网络,也没有提供贩卖儿童进行性虐待或性剥削的任何证据。

151. 2010年,题为《离开父母生活的太平洋儿童》的报告审议了对儿童的商业性剥削问题。报告发现有传闻表明,外国伐木者伐木营地附近的社区利用聘金制度把女孩嫁给外国伐木者,造成对儿童的性剥削。 研究表明,存在通过不当或非法婚姻买卖儿童以及按习俗收养儿童以进行剥削或虐待的问题。

152. 2008至2009年,儿基会太平洋办事处和所罗门群岛政府联合开展了知识、态度和实践调查,以更好地了解所罗门群岛极易受伤害的高风险青少年、年轻人和一般民众中与艾滋病毒和艾滋病有关的风险及脆弱性。调查考虑的方面之一是商业和交易性质的性行为。在219个性行为活跃的女性答卷者中,有41人曾为换取金钱性交。此类事件大多数发生在首都霍尼亚拉,但在其他省也有发生。调查发现,性行为活跃女性为了礼物、食品或交易而发生性关系的人数是男性的三倍,与商业性活动中的情况相同。

153. 2009年,所罗门群岛计划生育协会启动了性工作者项目。该项目与美拉尼西亚圣公会合作开展,旨在为性工作者提供信息,并帮助他们提高认识。2010年,项目侧重于首都霍尼亚拉的6个不同地区。2010年,有10名男性和79名妇女参与了该项目。

154. 没有监测外来移民或出国移民以主要从事性工作换取金钱或物质利益的程序或制度。

贩运人口

155. 2011年11月,启动了得到美国政府支持的打击人口贩运方案。该方案目前与所罗门群岛基督教协会和家庭支助中心等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开展。所罗门群岛基督教协会将确认4个问题领域,以举办打击人口贩运问题研讨会,并借此收集数据和开展社区教育。将为此编制教育手册,分发给各省份并加强转介机制。研讨会将着重讨论妇女、儿童及伐木营问题。方案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11月期间执行。

156. 家庭支助中心目前正在开展协商,为起诉人口贩运罪行制定《所罗门群岛打击人口贩运法律框架手册》。预计手册将于2012年底完成,将向警察、检察当局、民间社会组织和法律界分发。该手册是协助服务提供者解决妇女和女孩受剥削问题的重要工具。

第7条: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法律背景

157. 所罗门群岛《宪法》第56条规定了平等投票权。虽然该条规定“任何登记的人都有权投票”,但选举权的豁免规定全部使用“他”字。尽管该条规定了平等选举权,但措辞具有歧视性。

158. 《宪法》第48条规定政治代表权的平等资格。虽然该条规定“有资格”,但却使用“他”字说明应满足的标准。尽管该条规定了政治代表权的平等资格,但措辞具有歧视性。

159. 《宪法》和任何其他议会法案都没有对妇女在议会中的最低配额作出法律规定。

160. 非政府组织根据《慈善信托法》注册登记。在妇女平等参与非政府组织方面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但计划对《慈善信托法》进行审查,以更好地促进非政府组织的工作。

议会中的妇女

161. 所罗门群岛议会有50个席位。1978年独立以来,只有两名妇女被选入议会。2009年,妇女、青年、儿童和家庭事务部建议通过为妇女保留特定席位来改善议会中的性别均衡情况,但因缺乏协商,这一建议此前没有得到核心小组的支持。

162. 所罗门群岛政府对在议会中为妇女保留特定席位的暂行特别措施表示了政策上的支持。所罗门群岛政府还希望以包容、鼓励参与的方式开展政策制定和立法工作。为此建立了一个立法工作组,以重新考虑引入暂行特别措施的各种备选方案,包括在议会中为妇女保留特定席位。工作组为在高级别审议该问题创造了平台。

163. 在2010年举行的国家选举中,虽然有25位女性候选人参选,但没有女性入选国家议会。但在2012年8月为北马莱塔选区进行的补选中,一名女候选人赢得这一席位,在共计5 665张选票中获得了2 802张多数票。因此,目前在国家议会中有一名女议员。在该候选人2012年入选国家议会之前,国家议会自独立以来只有一名女国家议员。她也是通过补选赢得的席位。与男候选人一样,女候选人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2001年,共339名候选人中有14名为女性。2006年,女候选人增至26名,但候选人总数增至453人。2010年,在共计509名候选人中,只有25名为女性。尽管有越来越多的女候选人参选,但她们未能提高女性的总体得票数。女候选人得票数不到总票数的7%。女候选人的人数增加表明妇女对参与政治生活的兴趣更加浓厚。下文表1显示了女性候选人的参选趋势和得票趋势。需要取得重大进展,女候选人才可能真正对男候选人构成选举挑战。

1980-2010年全国选举投票情况汇总

年度

1980

1984

1989

1993

1997

2001

2006

20 1 0

女候选人

1

2

1

10

14

14

26

25

候选人总数

218

207

255

280

336

339

453

509

女候选人得票占比

0.1%

0.9%

1.0%

3.0%

3.2%

2.6%

3.7%

2.7%

女候选人 得 票数

68

601

777

3,183

4,552

4,824

7,244

6,270

选 票数总计

57 874

67 285

81 238

104 954

140 425

184 315

193 495

230 936 *

投票总 人 数 增长

16%

21%

29%

34%

31%

5%

19%

妇女得票数 增长

784%

29%

310%

43%

6%

50%

-13%

*包括被拒绝的选票

164. 2006年以来,9个省中的5个省有妇女入选省议会。伊萨贝尔省有两名妇女当选,拉纳尔和贝罗纳省有一名妇女入选省议会。一名妇女2006年入选马莱塔省议会,直至2010年失去席位。一名妇女2006年入选马基拉省议会,直至2012年失去席位。在西部省,一名妇女2009年入选省议会。瓜达尔卡纳尔省议会中目前有一名女议员。

165. 2010年开展的诊断研究显示,在9个省议会中,有4个省议会拥有6名地方省一级的女议员,还有一名女议员在霍尼亚拉市议会任职。这在省议会和霍尼亚拉市议会共计183名当选议员中占3.3%(男议员占87.3%)。

166. 在省一级,2010年和2011年有13名妇女参加6次省选举和一次霍尼亚拉市议会选举。只有伊萨贝尔和瓜达尔卡纳尔两省有3名妇女当选。在当选者中,伊萨贝尔省的两名为连任,瓜达尔卡纳尔省的一名当选者是唯一新当选的女性候选人。过去曾有一名妇女担任省副总理职务,这是在省政府级别首次由妇女担任的高级职位。

167. 决策被认为是由男性主导的领域。使妇女处于不利地位的“获得多数票者当选”的选举制度、教育和就业领域对妇女的歧视均是造成国家和省级议会中缺少妇女的因素。 2006年,全国选举候选人的登记费用为2 000所罗门群岛元,省级选举的登记费用是1 000所罗门群岛元。这些费用对妇女来说过于高昂,阻碍她们登记。其他阻碍因素包括认为妇女不具备优秀领导者所需的适当素质。不利因素包括竞选活动的高昂成本,或丈夫所在社区将妻子视为局外人的倾向,这使妇女无法在自己的选区得到充分支持。 只有少数妇女被选入地方政府,其他重要的决策机构,包括习俗、宗教、私营部门和司法领域的机构,也同样由男性主导。

168. 有传闻表明,妇女倾向于按照丈夫和男性亲属的意愿投票。社会似乎期待妇女的投票与丈夫一致。 这事实上剥夺了妇女对自己投票的决定权,进而影响到女性候选人获得自己选区中妇女选票的能力。

169. 由发展伙伴提供资金、与所罗门群岛政府和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开展了施政中的性别平等方案。该方案采用为民主、施政和选举筹集资源的项目方法,积极参与举办能力建设培训研讨会。培训研讨会旨在促进各个层级的利益攸关方对人权的重要意义、性别平等、通过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提高妇女在议会、省和地方政府的参与和代表性等问题的了解、认识和接受程度。2009年以来,共举办了12个能力研讨会,其中2个在农村社区举办,3个在省一级举办,7个在霍尼亚拉举办。2009至2011年,共有357人(125名男子和232名妇女)接受了培训。

170. 2011年,认识到需要在政治领域鼓励和支持妇女,所罗门群岛政府在发展伙伴援助下实施的加强议会方案建立了青年妇女议会团体。提出青年妇女议会团体的理念是为了确保在议会教育举措中将性别平等问题作为核心要素,在议会秘书处委任性别平等问题协调员,以及支持妇女团体酌情与议会各委员会互动。青年妇女议会团体的愿景是发现、培养新出现的青年妇女领袖,使她们充分发挥潜力以积极影响社区,并为青年妇女提供与现任领导人接触的机会,培养和加强青年妇女的领导才能。目前,青年妇女议会团体有50名成员和13名支持者。支持者包括首相、议会议长、议会内务委员会成员和妇女、青年、儿童和家庭事务部常务秘书。迄今,青年妇女议会团体主持了一次讨论暂行特别措施的电台对话节目,举办了两次模拟议会辩论。一次模拟辩论讨论为妇女在议会中保留特定席位的暂行特别措施问题,另一次讨论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问题。此外还举办了一些建立社会网络的活动。青年妇女议会团体制定了2012年度工作计划。

171. 尽管政府中缺乏女性领导者,但2010和2011年的“人民调查”均显示,所罗门群岛人民普遍认为女性可成为优秀的领导者。2010年有84%的受访者、2011年有90%的受访者认为女性可成为优秀的领导者。在2007、2008、2009、2010和2011年的“人民调查”中,85%以上的受访者表示支持妇女进入议会。暂行特别措施和在议会中为妇女保留特定席位的理念继续得到社区成员越来越多的支持。2010和2011年开展的“人民调查”显示,为女性议员保留特定席位的支持者增加(分别为84%和91%)。

公务员领域的妇女

172. 2007年,妇女在公务员领域中所占比例略高于30%,其中60%是初级职位。当时,妇女占25个常务秘书职位中的5个(20%),20个副部长职位中的3个(15%),总体而言,妇女仅占高级公务员职位的6%。2011年,有9 068名男子受雇于公务员部门(62%),而妇女只有5 542名(38%)。

2010年公务员领域最高三个级别中的男女人数

职位

男性

女性

最高级别

10

6

第二级别

14

4

第三级别

44

11

173. 上表显示政府决策仍由男性主导,特别是在资源和经济部门。社会部门中的妇女较多,如在保健、教育、国家和解领域以及妇女、青年、儿童和家庭事务部。

174. 政府中最资深的职位永远由男子占据。妇女从未担任过总督、议长、公设律师、检察长、副检察长、高等法院法官、审计长和监察长等依宪法设立的职位。一名妇女曾短期代理过检察长职务。2011年,在所罗门群岛的28个部委和法定机构中,仅有10个机构有妇女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国家议会办公室属例外情况,其所有高级管理成员都是女性。妇女在国家司法部,妇女、青年、儿童和家庭事务部,农村发展和土著事务部中占高级管理人员的50%。然而,在司法和法律事务部、内政部和总理与内阁部,没有妇女担任高级管理职位。2011年,在公务员部门就业的大多数妇女供职于较初级的行政岗位。

175. 妇女在议会、省议会和高层公务员中的任职比例很低,造成对妇女问题的关注不足。

176. 没有鼓励更多妇女担任公务员中决策或技术职务的正式方案。由于缺乏认识和对妇女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普遍流行,没有结构性的体制来提高妇女在公务员部门的地位。 认识到有必要增加妇女对公务员部门的参与,所罗门群岛政府在2010年启动了“所罗门群岛2010-2015年人力资源管理战略”。该战略的第14项目标是“协助所罗门群岛政府在整个公务员部门执行性别平等战略,为妇女提供与男性同等的就业和职业发展机会”。目前还没有对这一目标进行监测和评价的报告,因为迄今的重点是建立落实战略的机制和程序。

177. 公共服务部2011年启动了“领导才能和管理发展框架”,突出了在公务员部门平等地提供领导和管理机会的重要意义。这项政策将有助于提高妇女在各级公务员中的地位。

178. 作为政府机构支柱的一部分,区域援助所罗门群岛特派团实施了提高妇女在政府中地位的战略。战略确保在设计、执行、监测和评价工作中使妇女领导主流化,以增加妇女在各级公务员中所占比例,减少妇女在政府中所面临的障碍。战略还力求提升有潜力加强妇女担任公职愿望的组织的能力。因此该战略符合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国家政策。2008年,妇女参政战略协调员与妇女、青年、儿童和家庭事务部妇女发展处、国家妇女理事会和内阁秘书密切合作,发现实现协同效应、改善沟通和合作的机会。为这项战略举办的讲习班还提供了领导才能培训和战略规划讲座,协助将提高妇女在政府中地位的问题主流化。还制定并实施了妇女学习辅导方案,有80多名妇女在2008和2009年期间完成了该方案。

担任传统领导职位的妇女

179. 伊萨贝尔省(该省为母系社会)中的妇女被任命为部落酋长。这使妇女能参加伊萨贝尔酋长理事会。据报告,2010年在伊萨贝尔酋长理事会中有一名妇女。瓜达尔卡纳尔省酋长理事会2010年也有一名女性代表。

妇女与和平

180. 在为终止族裔紧张关系而进行的正式和平谈判 中,妇女及其利益都没有得到代表。妇女在其社区、教会和民间社会组织中为促进和平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族裔关系紧张期间,诞生了许多旨在提高妇女地位的小型妇女组织和机构。妇女动员起来组成各种团体,特别是妇女争取和平团体、瓜达尔卡纳尔妇女促进和平团体和西部妇女促进和平团体。然而,这并没有使妇女被纳入正式和平谈判。 妇女也没有在区域援助所罗门群岛特派团干预措施的决策方面发挥任何作用。

181. 妇女对所罗门群岛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意义现已得到正式确认。在2008年任命的真相与和解委员会5名专员中,有两名妇女,其中一名是索罗门群岛人。专员的角色是在和解进程中与所有利益攸关方互动协作,审查在冲突期间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为确保真相与和解委员会能够听到妇女的声音,提交了一份题为“Herem Kam:Stori Blong Mifala Olketa Mere,妇女提交给所罗门群岛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报告”的妇女来文。妇女在建设和平和过渡司法进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但她们未能通过任何官方渠道发出自己的声音。来文记载了妇女在紧张时期的经历,确保这些经历能够纳入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工作。来文还向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提出了妇女的各项建议,涉及伸张正义、愈合和结束矛盾需采取的步骤。与妇女领袖和深刻了解紧张时期妇女问题的妇女们举办了研讨会,该报告即采用了研讨会中得到的资料。近60名妇女参加了在霍尼亚拉及其他省份举办的研讨会。这些研讨会和报告为妇女创造了安全的空间和进程,使她们能考虑并向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提出自身需求。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最后报告已提交内阁,目前正在接受审核,以待公开发表。

182. 几位妇女在社会动荡后为促进社区和平所发挥的作用得到了承认。

183. 妇女、青年、儿童和家庭事务部一直在制定“所罗门群岛妇女与和平与安全国家行动计划”。计划的初稿已完成,目前正在修订中,预计将于2013年初提交内阁。

担任各组织/委员会成员的妇女

184. 商会有120多位成员,还有40位荣誉成员,均为由开发署赞助的讲习班支持的年轻创业者。其中12人为妇女。

185. 所罗门群岛妇女商业协会主要代表霍尼亚拉有薪酬的妇女和其他自营职业妇女。协会的主要作用是提供建立网络的平台,而非进行倡导。协会在商会委员会中有一名代表,商会所有女性成员都是协会的成员。

186. 所罗门群岛制造商协会代表所罗门群岛的制造业部门。协会管理委员会中有女性成员。

187. 有9个国有企业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共有63名成员,其中仅有9人为女性。5个委员会没有女性成员。区域援助所罗门群岛特派团通过财政和国库部的公司管理服务方案开展了供资投标,以便所罗门群岛工商会能协同所罗门群岛妇女商业协会,增加妇女在国有企业委员会中的人数。 由财政和国库部(经济改革科)、所罗门群岛妇女商会、国有企业论坛和所罗门群岛工商会成员组成的指导委员会负责协调该方案。所罗门群岛工商会为该方案(针对私营和公共部门)制定了工作计划,计划尚待最后确定,并尚待通过指导委员会得到所罗门群岛工商会委员会的批准。

第8条:国际代表权和参与情况

法律背景

188. 妇女在有平等机会在国际一级代表政府及参与国际组织工作方面没有面临任何法律障碍。

妇女的参与情况

189. 鉴于只出现过两位女议员,妇女在部长一级的任职人数一直非常有限。然而,女公务员参加了各种区域和国际会议。妇女、青年、儿童和家庭事务部定期参加每三年举行一次的太平洋共同体秘书处妇女问题三年期会议,讨论性别平等及妇女问题。会议的宗旨是监测各国在执行《妇女问题太平洋行动纲要》方面取得的进展,它是解决妇女问题的区域性纲领。

190. 妇女、青年、儿童和家庭事务部的女性常务秘书是下列区域和国际组织成员:

1.太平洋岛屿论坛性暴力和性别暴力问题咨商小组;

2.妇女与和平与安全问题亚太高级别咨询小组;

3.太平洋区域妇女与和平与安全问题工作组;

4.太平洋共同体秘书处区域权利资料小组外部咨询委员会;

5.妇女、青年、儿童和家庭事务部是在妇女署执行局代表所罗门群岛的协调中心。该部的作用是为参加执行局会议的所罗门群岛代表提供各种技术咨询。

191. 2012年5月,所罗门群岛当选为2013-2015年期间联合国妇女署执行局成员。

192. 担任公务员的妇女通常能够作为代表团成员赴海外参加国际培训和讲习班,然而,妇女在所罗门群岛代表团中担任领导职位的情况并不常见。在有些情况下,当有关部长无法前往出席某国际论坛或会议,一位常务秘书可代替部长前往。由于担任常务秘书职位的妇女人数很少(2012年有3位),上述情况并不频繁。

193. 从未有女性被任命为所罗门群岛驻外外交使团团长。这些职位总是由男子担任。然而,所罗门群岛驻外使团中有女外交官。

第9 条:国籍和公民身份

法律背景

194. 《宪法》第20条规定妇女有获得国籍的平等权利。

195. 所罗门群岛妇女与没有国民身份的男子结婚会影响她的国籍。1978年《公民身份法》(第57章)第10条规定,所罗门群岛妇女若成为其丈夫国籍所在国的国民或公民,她将失去所罗门群岛国籍。失去所罗门群岛国籍的妇女只有在婚姻破裂后方可重获国籍。该规定并不反之适用于男子。

196. 现行《公民身份法》以歧视性方式对待所罗门群岛国民的配偶。该法第7条(3)规定,如其丈夫同意,所罗门群岛人的外国妻子可在两年后成为公民。第11条随后规定,外国妇女如果通过婚姻获得公民身份,随后离婚且嫁给另一国籍人士,她将被视为放弃了公民身份。这两项条款都具有歧视性,因为它们不适用于男子。第7条要求两年居住期,期间妻子不能获得护照。

197. 《宪法》第20条规定了成为公民的条件。根据规定,妇女可成为公民的条件是嫁给土著所罗门群岛人或嫁给具有英国保护者地位的人士,或其父亲具有上述地位。这一规定具有歧视性,因为它仅适用于嫁给所罗门群岛人的外国妇女,而非娶了所罗门群岛人的外国男子。此外,它只承认父亲但不承认母亲。

198. 配偶双方在决定子女国籍时没有平等权利。根据《公民身份法》第6条,在联合申请公民身份时,如果男性收养者是公民,被收养的儿童才有资格获得所罗门群岛公民身份。该法第7条规定了通过归化获得公民身份的条件。该条规定,男性可为子女提出公民身份申请。然而,并未对女性申请者作出相同规定。2012年,所罗门群岛议会通过了新的《护照法》。根据该法第4条,身为所罗门群岛公民的妇女与男子享有获取护照的平等权利。护照的发放取决于公民身份。因此,如上文所述,根据《公民身份法》,嫁给所罗门群岛人的外国国民妇女必须等待两年并获得其丈夫同意,才能成为公民,然后才能获取所罗门群岛护照。这一限制并不适用于男子。因此,尽管男女获取护照的能力平等,但《公民身份法》的运作影响到妇女获取护照的能力。向18岁以下儿童发放护照需获得对该名儿童负有父母或监护人法律责任的每个人同意,或需要法院下令向这名儿童提供护照。在向未满18岁的儿童提供护照方面,母亲和父亲的同意具有平等性。文化习俗、社会和经济优势也影响到妇女为自己及其子女作出的国籍选择。改变这些习俗和状况需要时间。

限制

199. 《公民身份法》极具歧视性。对女性申请人施加的限制并不适用于男性申请人。要求取得丈夫同意这一点强化了丈夫是一家之主及唯一决策者的陈规定型观念。《公民身份法》认为妇女无法作出自己的决定,并施加了极具歧视性的做法。

200. 有许多因素实际限制了妇女选择其国籍的能力。这些包括社会和宗教压力、文化压力及经济压力。在所罗门群岛,男性传统上被视为决策者。这体现在《公民身份法》关于征得丈夫同意的要求上。有鉴于此,外国妇女无法作出选择。一切取决于其丈夫。鉴于正式劳动队伍中多为男子,在经济因素制约下,妇女选择其国籍的能力通常受到限制。

第10条:教育

法律背景

201. 1978年《教育法》是制订、实施和监督教育的法律框架。根据该法,教育并非是免费和义务性的。

202. 该法并没有保障妇女与女孩平等获得教育的机会,该法也未载有在教育中提高妇女地位的特别措施。

203. 没有立法禁止将怀孕女生驱逐出学校的做法。没有立法要求必须在学校中开展生殖教育与性教育。

政府政策

204. 《2011-2020年国家发展战略》将“确保所有所罗门群岛人都能获得高质量教育及可持续地满足国家人力资源需要”确定为目标4。这一目标表明所罗门群岛政府致力于为男孩和女孩提供平等受教育机会。但所罗门群岛的教育既非普及教育也非义务教育。

205. 在族裔关系紧张期间(1998-2003年),教育部门受到严重影响,无法为教师发薪金,也无法向学校提供业务赠款。为帮助重振教育部门,制订了《2004-2006年战略教育计划》。在此战略框架下,实施了《教育部门投资和改革方案》以重振教育部门并进行教育改革。此后,战略规划有所改进,且教育预算经费持续保持在国家预算的22%或以上。

206. 自2005年以来,实施了社区高中举措。正在村庄和社区附近或内部修建社区中学,旨在解决性别平衡问题,包括使女孩能够获得中等教育。

207. 2009年,所罗门群岛政府发布了《所罗门群岛基础教育政策声明与准则》。该项政策的战略目标是使所罗门群岛的所有儿童能够平等地获得高质量基础教育。政策的目标包括平等地向所有六岁至十五岁的儿童提供充分入学机会,并在2015年前实现所有六年级儿童100%地转入七年级。

208. 所罗门群岛承认受教育机会是一项人权,而且自2009年初以来,实施了免费基础教育政策,以解决父母在付学费方面的困难。这项政策涵盖一至九年级学生;然而,该政策仅支付学校的运作费用。这意味着学校管理层仍可要求家长付费。这些费用不受监测,学校可提出其认为合适的任何费率。对所筹资金的使用方式没有进行监测或评价。2009年,一至六年级儿童(包括城市和农村学校)的人均费用为320所罗门群岛元。2010年,农村小学的儿童人均费用仍为320所罗门群岛元。然而,鉴于学校的水电成本,城市小学的人均费用涨至520所罗门群岛元。2011年,上述金额没有上涨。至于社区高中(七至九年级全日制学生),2009年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儿童人均费用为800所罗门群岛元。2010年,农村社区高中向每位儿童收取800所罗门群岛元,城市社区高中则向每位儿童收取了1 000所罗门群岛元。城市学校计算出的额外费用反映了水电消耗。这些数额在2011年没有上涨。当在配备寄宿设施的中学推出“免费基础教育”政策时,为七至九年级儿童支付的人均费用为1 640所罗门群岛元。2010年,为城市和农村社区高中寄宿学生支付的人均费用涨至2 140所罗门群岛元。

209. 教育和人力资源发展部认识到教育障碍,制订了2010-2012年《国家教育行动计划》。该计划的首要战略目标是给予所有所罗门群岛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不论其性别、族裔、宗教、地点或残疾状况。这将通过提供数量充足的学校、教室、课桌、宿舍及其他基础设施和政府财政支助予以实现。

210. 2010年内阁核准的《高等教育政策声明与准则》规定,一项主要政策目标是“提供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的机会,消除边缘化群体在获得高等教育方面的机遇差距。”制定该政策的原则是确保所有人,包括来自所有省份的男子与妇女以及残疾学生平等地获得高等教育。

教育指标

211. 没有针对年轻人制订具体的扫盲目标。2003年,据称妇女识字率仅为17%。2007年所罗门群岛人口和健康调查发现,妇女的识字率为21%。2008年,初中辍学率为26%,5 000多名青年实际上被推出了学校系统。高中辍学率为63%,有6 800多名学生被推出学校。

212. 2009年人口普查表明,6-12岁儿童的总体入学率为83.3%。男性入学率为82.8%,女性入学率为83.9%。15岁以上女性的识字率为79.2%,男性为88.9%。15-24岁年龄段的男女差距较小,据报告,女性识字率为88.4%,男性为90.5%。

213. 近年来,教育和人力资源发展部在提升受教育机会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2007至2009年,早期幼儿教育入学率提高了2.6%。2007年,接受早期幼儿教育的女性比例为49.2%,男性为50.8%。2009年,女性比例为48.4%,男性为52.6%。小学净入学率从2004年的85.9%增至2009年的99%。初中入学率的进展同样引人注目,2004至2009年期间净入学率从23.3%增至38%。 2007-2009年期间,小学的性别均衡略有改善。2009年,小学女性比例为47.5%,男性比例为52.5%,而2007年女性比例为47.2%,男性比例为52.8%。在此期间,小学教育的学生总数从2004年的90 612人增至2009年的115 728人;学生人数增加25 116人。初中学生人数从2004年的16 231人增至2009年的24 847人,即增加了7 615名学生。 2007-2009年期间的性别均衡也有所改善,2009年女性比例为46.4%,而2007年女性比例为45.3%。尽管在整个2007-2009年期间,高中教育入学率有所提高,但绝大多数学生是男性,而且这个教育层次的性别差距最大。现有数据表明,在整个2007-2009年期间,女性转入更高层次教育的升学率远低于男性。导致这种差距的一些因素包括:家庭规模较大、没有为罹患智力残障或严重身体残疾儿童提供设施、儿童缺乏父母支持、教师的行为和态度、家庭和个人的财政困难及粮食安全问题。 其他因素包括女生宿舍数量少、上学路远及文化因素。

214. 尽管入学数字有所改善,但在让所有儿童入学并确保他们完成九年基础教育周期方面仍然存在重大挑战。2007-2009年期间小学辍学率有所提高,从8%增至11%,特别是女孩辍学率(从7%增至11%)。2009年,马莱塔省的辍学率最高(18%),但中部省(13%)、拉纳尔 省(12%)和泰莫图省也有很高的辍学率。 在初中也显现出类似的负面趋势。初中辍学率从2007年的-1%增至2009年的4%。女孩辍学率高于男孩,分别为13%和-8%。乔伊索省和中部省的初中辍学率最高,分别为17%和18%。

215. 入学率升高给学校系统及教师提供高质量教育的能力带来了压力。已经实现了相当高的入学率(尤其是小学),但继续学业、完成学业、教师动力不足、教师旷工和水准低及学生出勤率时断时续等挑战仍然存在。来自农村和贫民窟地区的儿童以及残疾儿童在获得高质量教育方面仍然面临严重障碍。

216. 此外,学生旷课是一个严重问题。2007年至2009年,中央省、拉纳尔和贝罗纳省及泰莫图省的旷课率有所恶化——中部省从6%升至7%;拉纳尔和贝罗纳省从2%升至3%;泰莫图省从5%升至7%。

217. 初等教育的性别差距正在缩小,2007年小学女生对男生的比例是0.97,而1990年代为0.86。2008年,94%的女孩和95%的男孩接受了初等教育。中学教育的男女比率也显著改善,2007年的比例为0.84,而1991年为0.69。2006年,30%的女孩在初中就读。这一比例在2008年升至32%。然而,传闻表明,在送女孩入学方面仍然存在偏见。如果需要决定送男孩还是送女孩上学,家长往往先让男孩接受教育。性别差距随着教育层次升高而有所提高。已经为制定消除这些差距的政策作出了巨大努力,特别是提高了女孩在教育系统高级层次的参与度。同时还需提高教师的性别均等程度。

218. 中等教育中女生特别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缺乏宿舍设施。这意味着,需要寄宿以完成学业的女生由于没有女生宿舍而被推出系统之外。没有关于现有女生宿舍的分列数据,但通常而言,现有男生宿舍多于现有女生宿舍。

219. 教育和人力资源发展部已极大改进了其数据收集系统。然而,该部将继续更多地关注学校分列数据的整理工作,以协助制订教育普及政策。该部承认需要加强对学校数据的监测,包括对父母付费支出情况的监测,以确保这些所付费用用于为所有儿童提供接受高质量教育的机会。

高等教育

220. 两所主要的高等教育机构之一,是成立于1985年的所罗门群岛高等教育学院,该学院现为一所国立大学, 并提供一系列与专业就业有关的证书和文凭课程,以及教学和商业领域的学士学位课程。2005年,共有1 756名学生就读于所罗门群岛高等教育学院,其中45%为女性,55%为男性。 另一所重要高等教育机构是南太平洋大学霍尼亚拉中心,该中心以有人辅导的远距离学习课程方式,提供南太平洋大学的大多数课程。通过所罗门群岛政府或第三国奖学金的形式为海外留学提供了一些支助。没有说明上述教育机构在读学生构成的现有分列数据。

221. 高等教育在女性参与方面显现出与中学类似的特征。2005年,在就读的所有1 756名学生中,972人为男孩,784人为女孩。教育和人力资源发展部《国家教育计划》(2007-2009)表明,就读的不同领域反映出有关妇女和男子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选择教育、护理、财务和行政管理等领域的多为妇女,而选择工业和资源相关领域的多为男子。在资源领域就读的女生人数不足,导致这些部门的女性就业不足。

教育调查与研究

222. 2008年,教育和人力资源发展部与发展伙伴共同成立了一个特别工作队,负责领导和执行一项研究,以确定基础教育层面的“教育障碍”。这项研究的宗旨是“确定导致无法入学及辍学的因素,从而支持教育和人力资源发展部执行各项战略,以提高基础教育周期的入学率和完成率”。

223. “教育障碍研究”的一个重要结论是,虽然所罗门群岛并未强制推行初等教育,但上小学已成为所罗门群岛童年生活的正常组成部分,很少有儿童完全不上学。根据对389个家庭的访谈,仅66名儿童(6.8%)被确定为没有上过学。这一群体的年龄各不相同,但基础教育周期两端的未入学儿童似乎较多。数据还显示,不上学的女孩(48%)多于男孩(33%)。然而必须指出,所罗门群岛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表明,在小学和初中层面几乎实现了两性均等,因此需要谨慎解释上述结论。家庭调查发现,25个家庭中至少有1名儿童一生中任何时候都从未上过学。这在家庭调查所涉儿童总数中约占6%。

224. 2010年,亚洲南太平洋基础和成人教育协会及所罗门群岛教育联盟在伊萨贝尔省及拉纳尔和贝罗纳省进行了扫盲研究。这项研究表明,在上述两省,据报告,从未上学的妇女多于男子。在伊萨贝尔省,9.7%的妇女报告说从未上过学,而男子为4.3%。在拉纳尔和贝罗纳省,这一数字是5.9%的妇女和2.9%的男子。调查还表明,两省男性完成中等教育的可能性是女性的两倍。对大学教育的调查结果表现出同样情况。在上述两省,接受高等教育的男性比例高于女性。在拉纳尔和贝罗纳省,11.6%的男性和5.45%的女性达到大学教育程度。在伊萨贝尔省,12.3%的男性和6.5%的女性达到大学教育程度。

225. 2011年,进行了所罗门群岛政府-区域援助所罗门群岛特派团的第五次人民调查,以了解对所罗门群岛经济状况、治理及法律和秩序的看法。共有6个省及首都霍尼亚拉市参加了调查。共完成了4 972份问卷调查,并进行了70多个重点小组访谈。调查显示,有83%答复者的住所与一所小学相距一小时,其余大多数答复者可在两小时内到达一所小学。

残疾儿童

226. 残疾儿童在学校教育领域仍然面临歧视。“太平洋残疾儿童”报告发现,残疾儿童所受教育非常有限。根据官方教育统计数据,仅有很小比例的残疾儿童正在上学。官方统计数字表明,2%的残疾儿童上了小学,1%上了初中,不到1%上了高中。这些上学的残疾儿童往往只读几年。显然,大多数农村地区的残疾儿童(所罗门群岛残疾儿童的主要组成部分)不上学。这通常是由于这些儿童必须步行到学校的距离,还由于教师的态度,因为他们缺乏信心去教导这些被视为能力不同的儿童。在霍尼亚拉,残疾儿童红十字会中心为约155名6个月至20岁的残疾儿童提供基本保健、教育和培训。该中心面向患有各种残疾的儿童,并设有早期干预股及物理治疗部门。该中心尝试尽可能将一些儿童重新纳入主流学校系统,并在此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功。一些聋哑儿童随后进入San Isidro照管中心,这是面向聋哑青年的农村培训中心,传授农业、家政学和生活技能。 没有关于残疾儿童上学情况的分列数据。

教育与怀孕

227. 女生怀孕有可能被学校开除。目前没有保护怀孕女生受教育权利的国家政策或战略。相关学校自行决定怀孕女生是否可以继续上学。包括宗教学校在内的所有学校的现行做法都是开除怀孕女生。虽然没有因怀孕被开除的女生人数的数据,但传闻表明,全国各地大部分学校都存在这样的作法。目前尚未制订和执行让怀孕女生能够继续上学的政策或战略。而与女生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其怀孕的男生却很少受到同类惩罚。

审查课程设置

228. 虽然没有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纳入课程表的法律要求,但根据健康教育教学大纲,小学必须有这样的课程。学生家长特别抵制将其强制纳入课程表。

229. 在2011年5月的普遍定期审议中,所罗门群岛政府承认需要并表示愿意把人权作为一门课程。已开始审查课程表和教材,作为落实这项工作的第一步。2011年开始审查8年级的社会科学教科书。教科书将包括三个人权章节,内容包括:规则、法律和司法制度——法院和法律在保护《宪法》保障所罗门群岛公民享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发挥的作用;性别不平等——如何在所罗门群岛社会各阶层鼓励性别平等;妇女与领导——妇女角色的变化以及妇女在社会中面临的障碍。预计更新的教科书将在2013年供学校使用。

230. 教育和人力资源发展部除审查教科书和其他教材外,还一直在审查课程设置。这一审查从2005年开始,将在2013年完成。审查考虑在社会学教学大纲中纳入性别平等、妇女领导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问题。选修和必修课程的种类也受到审查。审查考虑在中学三年级前将所有科目作为必修课,而不是把家政学和工艺作为选修课。审查还考虑在中学四年级前发展技术和学术两方面的教育。

231. 目前,年轻人接受职业教育和非正规教育的机会不足,青年妇女的机会更有限。2010年职业学校的总招生人数是2 228人,2011年这一数字增加到2 600人。两年的女生入学人数分别为509人和576人。职业学校提供的课程包括机械、农业、生活技能、基本电工、基本木工、水暖、接待服务、生态旅游和商业技能。

教育工作人员人数

232. 教育和人力资源发展部的工作人员主要为男性。2009年,该部共有215个已填补职位,其中173个职位(80%)为男性工作人员,42个职位(20%)为女性工作人员。虽然2010年妇女人数确有增加,但该部仍由男子主导。2010年,在共计232个职位中,151个职位(65%)为男性工作人员,81个职位(35%)为女性工作人员。这些数字是该部的常设职位,不包括教师。

233. 总的说来,男教师的人数超过女教师,但早期幼儿教育除外。2008年,早期幼儿教育女教师人数为893人,男教师人数为167人。2009年,早期幼儿教育女教师人数为936人,男教师人数为162人。小学的男教师人数超过女教师。2008年,小学女教师人数为1 931人,男教师人数为2 429人。2009年,女教师人数为2 170人,男教师人数为2 695人。中学教育中的男女教师人数差距更大。2008年,中学女教师人数为397人,男教师人数为997人。2009年,女教师人数为404人,男教师人数为1 015人。

234. 在学校担任管理职务的男教师人数也多于担任管理职务的女教师人数。学校管理职务包括小学校长和中学副校长和校长。2007年,在小学教育中担任管理职务的女教师为163人,男教师为625人。2008年,担任小学教育管理职务的女教师为168人,男教师为649人。2009年,男女教师之间的差距继续扩大,担任小学教育管理职务的女教师为183人,男教师为702人。在中学教育中,男女教师之间的差距更大。2007年,担任中学教育管理职务的女教师共有26人,男教师共有194人。这些数字在2008年分别增至28人和217人。2009年,这一差距继续扩大,担任中学教育管理职务的女教师为29人,男教师为241人。目前没有增加教育系统中担任管理职务的女教师人数的战略或进程。此外,目前也没有减少男女教师人数差距的政策或战略。

按教育级别和性别分列的2006-2010年入学人数(2006-2008年、2007-2009年和2008-2010年业绩评估框架)

级别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2010 年

早期幼儿教育总人数

18 248

20 516

19 382

21 045

22 720

9 244

9 004

10 415

10 101

9 913

9 469

10 858

10 187

11 656

11 064

小学教育总人数

102 167

53 854

48 313

106 226

56 075

50 151

110 219

57 837

52 382

115 728

60 709

55 019

119 139

62 336

56 803

初中总人数

18 208

10 055

8 153

19 432

10 628

8 804

20 607

11157

9 450

24 847

13 312

11 535

25 642

13 618

12 024

高中总人数

10 433

6 575

3 858

11 387

7 360

4 027

11 957

7 471

4 486

13 598

8 219

5 379

14 436

8 711

5 725

按教育级别和性别分列的2006-2010年总入学比率(2006-2008年、2007-2009年和2008-2010年业绩评估框架)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2010 年

级别

共计

共计

共计

共计

共计

早期幼儿教育

138%

132%

135%

155%

149%

152%

146%

142%

144%

154%

150%

152%

149%

147%

148%

小学

117%

120%

119%

118%

121%

120%

122%

124%

123%

126%

127%

126%

127%

126%

126%

初中

53%

60%

57%

57%

63%

60%

58%

63%

61%

69%

73%

71%

71%

76%

74%

高中

20%

31%

25%

20%

34%

27%

22%

34%

28%

27%

37%

32%

27%

33%

30%

按教育级别和性别分列的2006-2010年净入学比率(2006-2008年、2007-2009年和2008-2010年业绩评估框架)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2010 年

级别

共计

共计

共计

共计

共计

早期幼儿教育

36%

35%

35%

41%

40%

40%

38%

39%

39%

41%

40%

41%

41%

39%

40%

小学

92%

93%

92%

92%

95%

93%

95%

96%

96%

99%

98%

99%

99%

98%

99%

初中

30%

30%

30%

31%

31%

31%

33%

32%

32%

39%

37%

38%

39%

38%

39%

高中

17%

23%

21%

17%

23%

20%

18%

22%

20%

21%

24%

23%

23%

26%

25%

按性别和年级分列的2006-2010年未定期入学儿童的人数和百分比(2006-2008年、2007-2009年和2008-2010年业绩评估框架)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2010 年

级别

总人数 和百分比

总人数 和百分比

总人数 和百分比

总人数 和百分比

总人数 和百分比

小学

2 342

3 310

5 652

2 327

3 055

5 382

2 353

3 148

5 501

1 724

2 320

4 044

2 024

2 810

4 834

6%

5 %

5%

3%

4%

初中

156

272

428

138

270

408

182

301

483

183

310

493

2%

2%

2%

2%

高中

74

200

274

45

144

189

34

61

95

100

90

190

95

146

241

3%

2%

1%

1%

2%

小学六年级升入中学一年级的升学率=次年进入中学一年级的小学六年级在校生的比例(2005年教育统计文摘)

2003>2004 年

2004>2005 年

0.85

0.86

0.85

0.88

共计

0.85

0.87

性别平等指数

1.01

1.02

2007-2009年小学六年级升入中学一年级的升学率(所罗门群岛中学入学考试)(2007-2009年业绩评估框架)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在校生总人数

升学总人数

升学率

在校生总人数

升学总人数

升学率

在校生总人数

升学总人数

升学率

4 425

4 128

93.3%

4 764

4 261

89.4%

5 142

4 531

88.1%

3 910

3 586

91.7%

4 400

3 965

90.1%

4 731

4 164

88%

2007-2009年中学三年级升入中学四年级的升学率(所罗门群岛中学三年级升四年级考试)(2007-2009年业绩评估框架)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在校生总人数

升学总人数

升学率

在校生总人数

升学总人数

升学率

在校生总人数

升学总人数

升学率

2 522

1 966

78%

2 925

2 023

69.2%

3 278

2 421

73.9%

2 025

1 617

79.9%

2 417

1 650

68.3%

2 725

1 876

68.8%

2007-2009年中学五年级升入中学六年级的升学率(所罗门群岛中学证书) (2007-2009年业绩评估框架)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在校生总人数

升学总人数

升学率

在校生总人数

升学总人数

升学率

在校生总人数

升学总人数

升学率

1 746

551

31.6%

1 853

636

34.3%

1 811

910

50.2%

1 317

475

36.1%

1 377

472

34.3%

1 470

594

40.4%

2007-2009年中学六年级升入中学七年级的升学率(太平洋中学证书)(2007-2009年业绩评估框架)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在校生总人数

升学总人数

升学率

在校生总人数

升学总人数

升学率

在校生总人数

升学总人数

升学率

1 067

166

15.6%

1 123

164

14.6%

988

207

21%

549

115

20.9%

745

109

14.6%

599

128

21.4%

按性别和年级分列的2006-2009年教育辍学率(2006-2008年和2007-2009年业绩评估框架)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级别

共计

共计

共计

共计

小学

9%

8%

9%

7%

8%

8%

7%

6%

6%

11%

11%

11%

初中

19%

16%

18%

7%

-7%

-1%

-4%

-18%

-11%

10%

-1%

4%

高中

54%

56%

55%

46%

56%

52%

42%

52%

49%

48%

52%

51%

按教育级别和性别分列的2003-2005年入学人数

级别

2003 年 总人数

2004 年 总人数

2005 年 总人数

百分比变动

早期幼儿教育

8 822

10 544

11 251

4 482

5 364

5 728

4 340

5 180

5 523

6.7%

按教育级别和性别分列的2003、2004和2005年入学人数

学校级别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百分比变动

小学总人数

85 958

90 612

100 356

40 127

42 587

47 210

45 831

48 025

53 146

10.8%

中学总人数

23 514

23 690

25 017

10 151

10 235

10 788

13 363

13 455

14 229

5 . 6 %

按性别分列的2005年宿舍设施(2005年教育统计文摘)

寄宿人数

寄宿人数百分比

宿舍容量

寄宿人数 / 卫生设施

寄宿人数 / 淋浴设施

6 327

9.48%

5 814

19.65

23.18

4387

7.56%

4 629

22.38

29.84

共计

10 174

8.59%

10 443

20.68

25.51

第11条:就业

法律背景

235. 所罗门群岛涉及就业的各种法律没有就基于性别、婚姻状况、怀孕、性取向和艾滋病毒状况进行歧视的问题,规定带有奖惩措施的反歧视条款。法律没有规定促进妇女就业的特别措施。就业保护立法非常有限。

236. 就业法律规定的男女雇员平等取决于工作的类型。《劳动法》(第73章)提供假期、最低工资和工作条件方面的保护。但一些条款不适用于所有的就业类型。《劳动法》工人的定义不包括家庭佣工或海员。因此,向工人提供的保护措施不适用于家政服务人员。例如,工作天数和时数的规定仅限于符合工人定义的雇员。

237. 1952年《工人赔偿法》(第78章)第2条规定外包工不是该法所称的工人。外包工指利用别人提供的物品或材料,在自己家中或在其他场所进行制作、清理、清洗、改装、装饰、最终完成、修复或改变以用于出售的人。因此,该法所定义的外包工妇女受雇期间在死亡或受伤方面不受保护。

238. 1976年《所罗门群岛国家储备基金法》(第109章)附表1不包括《工人赔偿法》界定的外包工。因此,外包工不享受所罗门群岛国家储备基金提供的保护措施与福利。

239. 《劳动法》第30条规定,部长可发布命令,规定任何职业或任何职业职类或级别的工人最低工资。没有基于性别的差异,但有基于职业的差异。

240. 就业法律框架没有规定薪酬公平的法律条款。 没有相同退休年龄的法律保障。

241. 就业法律框架没有提供免受雇主和同事性骚扰的保护。因此,必须根据犯罪者的行为类型,依靠《刑法》载列的罪行来处理性骚扰情况。《刑法》第141条⑶所列罪行可能有所帮助,该条规定:

“任何人意图侮辱妇女或女孩,使用语言,发出声音,作出举动或出示物品,其目的是使妇女或女孩听到这样的语言或声音,或看到这样的举动或物品,或任何人通过可能侮辱妇女或女孩的行为,侵扰妇女或女孩的隐私,则犯有行为失检,并应处以一年监禁。”

242. 《劳动法》载有限制妇女选择就业的规定。第39条规定,妇女不得从事任何夜间工作,但以下情形除外:

a.工作涉及易于变质的原料或加工过程中的材料;

b.不可预见的紧急状况;

c.通常不从事体力劳动的负责的管理职位;

d.护理或照顾病人或其他保健或福利工作;

e.在电影院或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剧院工作;

f.与旅馆或招待所或酒吧、餐馆或俱乐部有关的工作;

g.注册药剂师的工作;

h.适用于所罗门群岛的国际公约不禁止并由部长具体下令宣布妇女可从事的工作。

243. 《劳动法》第40条(1)规定,任何矿山不得雇用妇女从事井下工作,但管理工作以及保健和福利服务工作除外。第41条规定,如果发生严重紧急情况,根据公众利益需求,部长可间或暂停禁止妇女从事夜间工作的规定。对男子没有这样的就业限制。

244. 《工作安全法》(第 74章)规定雇主有提供安全工作环境的总体义务,但没有为怀孕妇女规定具体的保护。

245. 《劳动法》第42条对产假作出规定。临时工作人员或作为家庭佣工雇用的妇女不享受产假(因为他们不符合工人的定义)。规定的产假最长可达十二周,条件是出示医生证明,产假期间可享受不少于25%的工资。产假包括分娩后为期六周的强制性休假,在此期间返回工作是犯法行为。可在产前或产后休剩余的六周产假,这六周产假不是强制性的,如果执业医师证明有必要,则可享受。第43条(2)规定,如果女工在产假期间领取工资,而且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未返回工作,则雇主可认为其已放弃就业。如属上述情况,女工必须退还相当于假期通知期限的假期工资。

246. 法律没有提供使孕妇免遭解雇的保护措施。然而,《劳动法》第43条规定,不得解雇按照该法规定休产假以及执业医师证明有必要休额外产假的妇女。但如上文所述,如果妇女在核准假期后未返回工作,则可以被解雇。

247. 《劳动法》没有规定雇主或国家提供托儿服务的保障措施。

248. 《劳动法》第42条(5)规定,母亲在工时内的哺乳时间为一天两次,最长不超过一小时。哺乳时间视为工作时间,并应相应计算报酬。

法律的适用

249. 承认《劳动法》在为妇女提供保护方面具有歧视性。工人的定义不包括家政服务人员使大量妇女受到歧视。该法可能过多地排斥妇女,因为妇女常常充当家政服务人员。

250. 工人的定义不包括外包工,也可能过度削弱妇女受到的保护,因为这类工作常由妇女承担。依靠《刑法》来处理性骚扰问题的情况非常有限。第141条(3)规定的猥亵罪定义有太多限制性,无法涵盖妇女在工作场所可能遇到的各种不当行为。

251. 所罗门群岛政府认识到公职的重要性,2009年为所罗门群岛公务员制定了《行为守则》。《行为守则》规定,所有公务员应积极促进建立没有骚扰的工作场所。《守则》规定,所有公务员必须确保工作场所没有骚扰、包括性骚扰,方式是确保每个公务员自己不作出攻击、恐吓、侮辱、威胁或不适当的行为。《守则》还规定,公务员有义务确保行动和语言不对他人无礼或具有歧视性。违反《行为守则》可能导致警告、不当行为指控、批评或解雇。

产假

252. 产假虽是法律规定,但具有若干歧视性特点。首先,产假不适用于所有工人,因为《劳动法》的工人定义不包括家庭佣工。因此,大量女性雇员不享受产假福利。其次,保障的产假工资仅为25%。尽管禁止在产后六周内工作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妇女,但这项规定可能给必须提前返回工作的妇女造成经济困难。此外,这项规定使妇女无法选择产后何时返回工作。如果妇女在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不返回工作,则必须返还假期工资,这一规定具有歧视性。该规定没有考虑到缺乏托儿条件、健康问题或期望花更长时间在家照料新生儿等情况。该规定具有歧视性,因为法律没有延长无酬假期的规定。

253. 担任公职的妇女可享受的产假待遇远远超过《劳动法》的规定。规定公职人员服务条件的《公务员总则》规定,休产假的女性工作人员从分娩前六周一直到分娩后六周领取全薪。但这不适用于试用的工作人员。女公务员有权在分娩后六周全薪假结束后申请最多不超过90天的无薪假。如果女公务员在90天无薪假结束后无法返回自己的工作,《总则》规定“应要求其辞职”。 这条规定也适用于试用的妇女。

参与指标

254. 妇女参与劳动队伍的人数有所增加,但在参与率、职业水平和工资方面仍有显著的性别差距。妇女的有偿就业扩大缓慢,妇女继续承担最大部分的无酬工作。妇女更多地参与了正规经济部门的就业,但主要限于第三产业和服务部门的低收入和地位低下的工作,女性平均工资接近男性平均工资的一半。 2005年,年平均已实现收入估计数为男子2 672美元,妇女1 345美元。

255. 1999年人口普查显示,60.4%的妇女加入劳动队伍,男子为72.2%。女性薪资收入者人数约为17 711人,不到男性薪资收入者人数(39 761人)的一半。约76.2%的妇女是维持生计型劳动者,男子的这一比例为58.1%。

256. 2009年人口普查显示,就业人口总数为81 194人,其中妇女为26 658人(33%),男子为54 536人(67%)。人口普查报告,维持生计型劳动者总人数为87 913人,其中妇女为52 665人(60%),男子为35 248人(40%)。报告的无薪劳动者总人数为41 191人,其中妇女为23 330人(57%),男子为17 861人(43%)。人口普查报告,仅有4 331人认为自己是失业者,其中妇女为1 841人,男子为2 490人。

257. 所罗门群岛2007年人口和健康调查表明,调查前一年就业的已婚妇女人数(42.1%)比已婚男子人数(87.1%)少得多。调查表明,就业妇女中有一半以上(56.1%)拿不到现金或实物工资,这使妇女的经济脆弱性恶化。

258. 2011年人口调查表明,最常见的经济来源是货物销售(78%),主要是非正式地销售食品和槟榔果。农村地区依赖销售谋生的人口比例更高。与男子相比,妇女答复者(男女分别为80%和75%)或其家庭(分别为22%和16%)更有可能依赖非正式销售,但男子从事有偿工作的可能性几乎是妇女的两倍,并更有可能有自己的生意。

担任公职的妇女

259. 男子仍在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正规劳动队伍中占主导地位。2011年,公务员中男性为62%(9 068人),女性为38%(5 542人)。妇女继续主要占据公务员队伍中地位较低的行政职位,很少有妇女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法律部门没有妇女担任高级职务。不论现在还是过去,所罗门群岛妇女从未担任首席大法官、高等法院法官、首席治安法官、公设律师、检察长和副检察长的职位,司法和法律事务部也很少有妇女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公务员有13个职位级别以及5个高级管理级别。2011年,大多数女性公务员的职位级别为一至五级(一级是最低的级别)。

260. 男性在公务员中占主导地位,这一点也体现在教育和人力资源发展部。该部的工作人员主要为男性。2009年该部共有215个已填补职位。其中173个职位(80%)为男性,42个职位(20%)为女性。虽然2010年妇女人数确有增加,但该部仍由男子主导。2010年,在共计232个职位中,151个职位(65%)为男性,81个职位(35%)为女性。这些数字是该部的常设职位,不包括教师。

261. 《公务员总则》在配偶委派方面歧视妇女。B章第4(401)条规定:

“已婚女性工作人员须遵守其他工作人员任职时必须遵守的所有条件,包括可能被委派到所罗门群岛任何地方工作。一般而言,主管人员应努力使已婚女性工作人员同丈夫在同一地点就业,但如果不可能,女性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单独委派或辞职。”

262. 这一规定的基本内容是,已婚妇女要么必须接受单独委派,要么辞职。妇女无法通过留职停薪在丈夫的任用期内同丈夫在一起,并努力在此期间在同一地点获得任用机会。这限制了妇女的选择,通常导致妇女因缺乏其他选择而被迫辞职。

263. 所罗门群岛认识到需要解决公务员队伍中的性别不平衡问题,因此在2010年启动的“2010-2015年所罗门群岛公务员人力资源管理战略”中纳入了基于性别的目标。战略目标14规定“协助所罗门群岛政府执行公务制度各领域的性别平等战略,为妇女提供与男子同样的就业和职业发展机会”。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采取的行动包括设立性别问题工作队,以研究关于妇女担任领导的战略,执行关于妇女担任领导的辅导方案,并拟订旨在消除工作场所一切形式骚扰的强有力政策。迄今为止还没有该目标执行情况的监测和评价报告,因为重点一直是拟订执行的程序和机制。

264. 已采取重大步骤,制定并执行公务制度方面的政策,以增加妇女在公务员部门的就业机会,特别是担任高级管理职位。不过,仍需对《公务员总则》的所有歧视性条款进行一次全面审查和修改。

商界妇女

265. 男性在经商方面占主导地位。所罗门群岛的男性主导文化不鼓励妇女正式经商。这表现为注册企业名称的妇女人数少。 2008年,在注册的772家企业中,妇女注册的企业仅有3、4家。在公司注册方面也是如此,在这一年注册的157家公司中,绝大部分是男性股东和董事。然而,许多妇女非正式地经营企业,包括在市场销售商品、经营货摊以及从事小规模农业。

266. 有各种法律允许男女注册企业实体,包括《企业名称法》、《合作社法》和最近的2009年《公司法》。

参与正规就业的限制

267. 由于各种因素,妇女从事正规就业受到限制。不平等地分担家庭责任意味着妇女要花大部分时间在家里,她们从事经济活动受到限制。 无偿劳动也是造成男女经济不平等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妇女要依靠家庭成员或家庭佣工照料孩子才能从事正规就业。

解决失业的举措

268. 所罗门群岛政府认识到首都霍尼亚拉失业问题日益严重,因此请发展伙伴提供援助以资助项目,从而增加技能、知识和经验并为城市穷人提供短期就业机会。其结果是拟定了快速就业项目,项目2010年开始,将在2015年完成。项目由若干发展伙伴供资,通过霍尼亚拉市议会和基础设施发展部执行。项目的生活技能发展部分为计划内的目标青年群体举行信息通报会,并将重点关注工作场所行为、基本理财、保健和家庭暴力等各种专题。预计约7 500人将从项目中受益,其中至少有50%是年轻人,项目将支持两性的平等参与。解决失业问题的其他举措包括“霍尼亚拉妇女倡议”、“Bina工业港”项目、“Auluta流域棕榈油”项目、“怀罗凯棕榈油”项目、“苏阿瓦湾鱼品加工”项目和“Tenaru鱼加工”项目。

第12条:保健和计划生育

法律背景

269. 《宪法》规定保护生命权,但没有具体规定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的权利。

270. 《刑法》第158条将堕胎定为刑事犯罪,其中规定,任何妇女以自行流产为目的,非法自己服用毒药或采取强力,或允许此类事情发生,均为犯下堕胎罪,可处以终身监禁。第157条规定,任何人企图实现堕胎,也构成犯罪,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供应药品或工具以使个人实现堕胎也是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五年监禁。

271. 《刑法》第221条规定,杀害能够活产的未出生婴儿为犯罪行为。其定义是,妇女怀孕达到28周或更长时间构成婴儿能够活产的初步证据。这一罪行的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如果真诚为了维护母亲的生命而杀死婴儿,此行为不构成犯罪。

272. 《保健服务法》对提供保健和医疗服务作出规范。《宪法》保护生命权。1974年《精神治疗法》对精神卫生系统作出规范。

法律的适用

273. 保健服务严格遵守《刑法》及其对堕胎的适用。只有在保障或挽救母亲生命所必需并由两位独立医学专家提出建议的情况下,方可堕胎。

保健服务

274. 所罗门群岛政府为本国公民提供免费保健和医疗服务。除了政府所提供的服务外,还有由私人诊所组成的私营保健部门,人们可以付费获得全科医生诊治。

275. 提供初级保健的诊所网络包括四种类型,从初级诊所到最先进的诊所不等:护士援助站、农村保健中心、城市地区保健中心、省级和国家医院门诊部。初级保健诊所是全国各地保健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但在国家首都还有少量的私人医生。这些诊所提供门诊急症护理服务、产妇保健(产前检查、分娩和产后护理)、儿童保健服务(包括接种疫苗和发育监测)、外围卫星诊所、保健教育和住院服务。

276. 卫生和医疗部在发展伙伴协助下,通过2008-2015年卫生部门支助方案交付各种方案和活动。卫生部门的资金总额有50%以上来自发展伙伴,90%以上用于卫生的实际发展支出是发展伙伴提供的。

277. 所罗门群岛政府受益于主要发展伙伴提供的专科医疗探访。2005年,所罗门群岛政府与古巴签署了一份谅解备忘录,因此,目前约有98名所罗门群岛学生在古巴学习医学,还有7名古巴医生在所罗门群岛服务。

疟疾

278. 健康状况的特点是,传染病的数量处于中等到高等之间,非传染性疾病的负担日益沉重。疟疾是主要的公共保健问题,特别是在孕妇、五岁以下儿童等弱势人群中。因此,《2011-2020年索罗门群岛国家发展战略》目标3规定,“确保所有所罗门群岛人都能获得高质量的保健,并防治疟疾、艾滋病毒、非传染性疾病和其他疾病”。

279. 所罗门群岛政府和发展伙伴制定了一项《2008-2014年六年疟疾行动计划》,以加强防治疟疾。该行动计划的目标是,在全国有效加强对疟疾控制的力度,到2014年,在泰莫图省和伊莎贝尔省根除疟疾。使用驱虫蚊帐是初级保健干预措施的一个关键部分,其目的是减少疟疾传播。根据2007年所罗门群岛人口和健康调查,城乡地区四分之三的家庭至少拥有一顶蚊帐。但驱虫蚊帐的供应远低于此,在城市(50.3%)和农村(48.3%)地区,每两个家庭中有一个家庭受到影响。根据报告,农村家庭孕妇的蚊帐使用率(58.3%)较高,而城市家庭孕妇的使用率为44.8%。瓜达尔卡纳尔省的使用率最高,在进行人口和健康调查之前,15-49岁的孕妇中有75%的人晚上睡觉时使用蚊帐。2009年人口普查显示,共有91 250个私人住户,其中22 684个住户没有任何驱虫蚊帐。

280. 2010年,免费分发了316 108顶蚊帐,所覆盖的家庭人口约达到482 522人。据称,共有33 762个家庭喷洒驱虫剂,其中约有168 711人受到保护。2010年,作为国家病媒传染疾病控制方案的一部分,对214所小学进行了探访。

281. 疟疾已降至过去12年来最低水平,但自2008年以来,临床诊断率已经呈稳定水平。据报告,全国各地的疟疾发病率已大幅下降,其中流行率很高的省份降幅最大,包括马莱塔省(52%)和中部群岛省(84%)。年发病率从2007年的每千人130.91例下降到2008年的每千人82.32例。2008年至2009年,确诊疟疾病例的数量下降11%。没有按性别分列的疟疾发病率数据。

残疾妇女

282. 2004年,卫生和医疗部制定了《2005-2010年所罗门群岛国家残疾政策》。这项政策的目标之一是促进残疾妇女平等参与,将她们的问题纳入国家、区域和国际的主流。已聘请一名咨询人来审查这项政策。2005年,所罗门群岛政府与欧洲联盟委员会一道进行了所罗门群岛有史以来第一次全国残疾调查。这一调查旨在考察所罗门群岛残疾人的人数和需求。研究表明,2005年,向各省残疾人提供的外联康复服务很少。这一情况已开始改善,以社区为基础的康复工作者在所有9个省开展工作。然而,各省只有一个物理治疗点,设在马莱塔省。

283. 残疾问题调查显示,在调查时有14 403名残疾人(占1999年人口普查3.52%的人口),其中约96%的人生活在农村地区,大多数人得不到任何康复服务和适当服务。调查证实,许多社区存在消极态度,对残疾和残疾人的需求缺乏认识。调查发现,在残疾人口中,女性有6 505人,即占45%。这是依据1999年人口普查的420 000人口数字。调查还发现,男性(61%)入学的比例高于女性(39%),女性的数字到了中学一级有所恶化。据70%的残疾男性称,他们上过中学。相比之下,仅有30%的残疾妇女表示上过中学。调查发现,女性中四种最常见的残疾是视力受损(12.76%)、身体残疾(8.92%)、听力损伤(7.69%)和瘫痪(2.76%)。

284. 根据2009年的人口普查,共有907人称自己是盲人。其中496人是妇女,411人是男子。共有1 398人称自己是聋人,其中669人是妇女,729人是男子。根据人口普查,共有2 975人称自己是跛脚,其中1 484人是妇女,1 491人是男子。现有数据没有按年龄分列。

285. 1990年,名为所罗门群岛残疾人的非政府组织成立。该组织向残疾人提供援助,其中包括提供粮食、交通运输、衣服以及获得住房、环境卫生和水箱方面的协助。该组织还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宣传残疾问题。

286. 在卫生和医疗部的康复科下,已建立完善的基于社区的康复体系。所罗门群岛所有9个省都有基于社区的康复工作者,负责提供连续的在家治疗,并提高对残疾问题的认识。其中包括为客户进行复健练习、教授家庭成员如何继续进行这种练习、提高社区对残疾问题的认识、早期发现和干预残疾问题以及提供如轮椅、拐杖等设备和其他辅助器械。

287. 基于社区的康复还为视障成人和儿童服务,其中包括教授盲文课程、提供向导和行动培训。由于全球经济危机,过去两年削减了基于社区的康复的预算,并自2008年以来冻结了人员征聘。这些因素都导致了活动减少和方案执行工作受到限制。

保健决定

288. 在与妇女保健有关的决策方面,没有平等参与。2007年人口和健康调查表明,有28.1%的已婚妇女独立作出保健决定。共有16.6%的答卷人称,她们是由丈夫/伙伴为其作出保健决定。这强化了丈夫作为家庭中领导者和决策者的陈规定型观念。

性传播感染和艾滋病毒和艾滋病

289. 2008年,卫生和医疗部在一个发展伙伴的协助下,在所罗门群岛进行了第二代产前妇女和青年监测。第二代监测包括加强现有的艾滋病毒监测系统,以改善信息的质量和广度。在霍尼亚拉和其他两个省级中心(吉佐和蒙达),对在产前诊所的孕妇进行了性传播感染流行率调查。此外,还对来自这些地区和另一个省级中心(奥基)的15至24岁青年进行了行为监测调查和性传播感染流行率调查。这些调查表明,对艾滋病毒和艾滋病预防战略及其感染原因的认识水平很低。对艾滋病毒和艾滋病的感染存在很大的误解。调查还表明,正在接受艾滋病毒和艾滋病检测的青年和孕妇很少,进行性传播感染检测的人数也很低。

290. 所罗门群岛人口和健康调查显示,所罗门群岛成年居民普遍但并非人人了解艾滋病毒和艾滋病(年龄在15至49岁之间94%的妇女和98%的男子)。尽管有较高的总体了解,但调查显示,仅有29%的妇女和38.6%的男子拥有全面了解。调查还表明,一半以上年龄在15至24岁之间的答卷者在年满18岁前有性行为(51.1%的妇女和54.8%的男子)。在过去12个月里,几乎每五位青年男子中有四人(78.9%)和近五位青年女子中有两人从事了高风险性行为。

291. 人口和健康调查表明,所罗门群岛69%的妇女和53%和男子知道艾滋病毒可以通过母乳喂养传染或在怀孕期间传染,但只有8%的妇女和9.2%的男子知道,艾滋病毒抗体呈阳性的母亲在怀孕期间服用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可能是有益的。研究显示,对艾滋病毒和艾滋病有较高的耻辱感,很少人表示接受艾滋病毒感染者,甚至受感染者的家庭成员也是如此。同样比例的男子和妇女(83%的女性和86%的男性)认为,妇女如果知道丈夫患有性传播疾病,则有理由拒绝与丈夫性交或要求他使用保险套。

292. 截至2009年,仅有12个保健设施提供艾滋病毒检测,进行的检测次数相对较低。根据2007年人口和健康调查,只有小部分人口表示了解在哪里可以进行艾滋病毒检测(26%的妇女和38.9%的男子)。已经发现少量的感染艾滋病毒确诊病例。然而,由于参加检测的人数较少、早期性乱交和性传播疾病数量很高,这意味着艾滋病毒感染病例数目很可能没有报告。关于性传播疾病,数量较少的妇女(2.6%)和男子(3.5%)表示,他们在调查之前的一年中遭到性传播感染或有性传播感染的症状。在那些表示遭到性传播感染或有性传播感染症状的人中,40%的女性和35%的男性向保健专业人员寻求治疗,而33%的妇女和26%的男性没有寻求任何咨询或治疗。

293. 《2005-2010年国家艾滋病毒政策和多部门战略计划》规定,“所罗门群岛人的健康和福利将不受艾滋病毒负担的影响”。尽管所罗门群岛显然不存在艾滋病毒严重泛滥的现象,在2010年12月之前仅有15名艾滋病毒阳性患者(其中10名为妇女),但艾滋病毒的实际发病率很有可能没有得到充分报告和/或跟踪。据报告,已经有两例儿童感染艾滋病毒的病例。其中一人在三个月大时死于与艾滋病相关的病症。 青年人尤其面临风险。

294. 发展伙伴和所罗门群岛政府从2008年到2009年联合开展了知识、态度和做法调查,以更好地了解所罗门群岛的高风险、特别是脆弱青少年、青年和一般民众在感染艾滋病毒和艾滋病方面面临的风险和脆弱性。调查表明,答卷者对艾滋病毒和艾滋病的全面了解相对较低。

295. 一些省级保健设施没有实验设施或实验室实验员,例如乔伊索、拉纳尔和贝罗纳或中央群岛等省。因此,不能在省一级进行艾滋病毒及其他性传播感染的相关检测。

296. 在集成、资源分享和相关艾滋病毒方案活动的实施方面,加强了与艾滋病毒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利益相关者之间每个季度就涉及艾滋病毒问题与方案活动举行会议。这些利益相关者包括卫生和医疗部、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基于社区的组织。

297. 卫生和医疗部认识到艾滋病毒检测人数较低的问题,因此在其2011至2015年全国卫生战略计划中纳入了全国重大艾滋病毒/艾滋病保健优先事项。该计划为更好地开展艾滋病毒/艾滋病防范工作制订了一项战略,其目标包括在2015年底之前,至少有50%高风险人口接受艾滋病毒检测,95%的孕妇及其伙伴在所有卫生诊所和医院内获得高质量的预防母婴传播服务。该项战略计划还提供更加广泛的计划生育及其他生育保健服务,特别为青少年提供的生育保健服务。

298. 基督复临会发展和救济局、救助儿童会、美拉尼西亚和所罗门群岛发展信托基金等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执行了艾滋病毒和艾滋病方案。

299. 已报告的艾滋病毒感染者与实际感染人数之间很可能存在巨大差距。出现这种信息差距的主要原因是覆盖范围有限、与获得保密自愿咨询和检验服务有关的问题、检测和实验室能力薄弱、报告制度薄弱以及居民和健康工作者中间存在污名化问题。妇女的处境最危险,特别是年龄在15至24岁之间的孕妇。由于早婚、性暴力、婚姻关系中的不平等谈判能力以及男子的不忠,两性不平等是妇女易受艾滋病毒和性传播感染的主要原因。

300. 关于被诊断患有艾滋病毒和艾滋病或性传播感染的人群,还没有分列数据。

计划生育

301. 人口和健康调查表明,在妇女和男子中间几乎已经普及计划生育和现代避孕方式的知识。尽管如此,截至开展人口和健康调查时,仅有27.3%的已婚妇女采用某种形式的现代避孕方式。 女性答卷者表示,不使用某些避孕方式的主要原因是:害怕副作用(37%);本身难以受孕或患有不育症(15%);或者反对使用避孕器具(15%)。2007年,在采用避孕器具的妇女中,采用现代避孕方式的性活跃未婚妇女的比例(16.2%)低于目前已婚妇女(27.3%)。在表示使用避孕器具的已婚妇女中,绝大部分(14%)说她们使用避孕套。避孕者中绝大多数人免费获得避孕器具(90%)。五分之四以上的妇女在政府开设的诊所内免费获得避孕器具。

302. 所罗门群岛计划生育协会是一个自愿、非营利的性健康、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组织。该协会得到了若干国际机构的支助,其中包括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协会开办5个诊所,2个在霍尼亚拉,1个在马莱塔省,1个在西部省,1个在乔伊索省。该协会一直获得经营一个青少年生育保健诊所的资金。它还进行宣传,由经培训的工作人员在同行教育者组织的会议上进行社区教育,并为教师受训者提供生育健康教育。该协会的社区教育者还在6个省开展工作。协会利用广播节目着重介绍生殖健康问题。2004年,该协会和卫生和医疗部合作开办一个用户友好型青少年生殖健康诊所。诊所设在霍尼亚拉该协会的房地,人口基金通过太平洋共同体秘书处提供支助,借调1名卫生和医疗部工作人员,到这家诊所与该协会工作人员一起工作。目前还没有按性别分列的诊所运作数据。

生殖健康

303. 根据2007年人口和健康调查,过去20年的生育率缓慢而稳步下降,目前,妇女的平均生育率为4.6个孩子。城市中心妇女的生育率(3.4)低于农村地区(4.8),在15至19岁年龄组中这一差别尤其明显,人口和健康调查显示,农村和城市地区的生育率分别为75/1 000和41/1 000。在妇女中,青少年生育和分娩较早,但在过去20年里,青少年怀孕一直呈下降趋势。初次生育的中位年龄已从20.8岁提高到21.6岁。妇女早婚(15-19岁)的人数高于男子(几乎每10名妇女中就有一人结婚),尽管15至19岁青年妇女的生育率下降,但证据表明存在早育现象,9%的15岁妇女已经有了一个孩子。

304. 产妇死亡率有所改善。还没有产妇死亡率的数据,但根据2004年世界卫生组织的模拟估计,产妇死亡率约为每10万个活产婴儿中220例。据估计,2010年的产妇死亡率为每10万个活产婴儿中146例。

产妇死亡率(每10万个活产婴儿)

2004

2006

2007

2009

184/220

223

103

146

305. 产妇死亡率的主要原因包括首要原因:

·产后大出血

·产后败血症

·子痫

·分娩时间过长

306. 次要原因:

·疟疾

·其他感染。

307. 孕妇获得并受益于产前和产后保健的比例是:

由技能娴熟的保健人员接生的比例

200 0

200 4

2006

2007

20 10

85%

87%

84% 人口和健康调查

86%

95%/85%

308. 2007年人口和健康调查表明,95%的妇女接受了技能娴熟的医护人员提供的产前护理。虽然近三分之二的妇女(64.6%)就医四次或四次以上,但18.1%的妇女没有根据建议接受产前护理,17.4%人记不清就医的次数。调查表明,妇女在妊娠期第一次就医的中位数字为5.6个月,但此时已经错过尽早诊断并发症、提供治疗或防止并发症恶化的机会。参加调查的妇女中只有55%的人表示在产前护理期间获知如何识别怀孕期间的问题,特别是初为人母者(51.9%)和年龄较大、分娩存在潜在高风险的孕妇(51.8%)。

309. 据2007年人口和健康调查报告,85%的分娩在保健设施中进行,14%的分娩在家中进行。城市妇女在保健设施内分娩的比率(94%)高于农村地区妇女(83%)。人口和健康调查显示,86%的分娩得到技能娴熟的保健人员的护理。更多的城市妇女(95%)由技术娴熟的医护人员帮助她们分娩,但农村妇女的比例较低(84%)。2010年,由技术娴熟的医护人员接生的比例约为85%。

310. 在2007年人口和健康调查之前的五年中,超过四分之一的分娩妇女没有得到任何产后护理,57%的人是由一名医生、护士或助产士为她们进行第一次产后检查,14%的人由一名助理护士或助产士进行检查,不到2%的人由传统助产士等其他保健提供者进行检查。

精神卫生

311. 尽管自1999年以来设立了国家精神卫生方案,但精神卫生没有被当作优先问题,因此,为有需求者提供的政策、资源和服务历来不足。精神病患者的护理交给了家庭、教会和非政府组织,但它们往往设备差、没有能力处理精神不适者的问题。在2010年对国家精神卫生方案进行了修订,并在2004年再次修订。

312. (当时的)卫生部编写了2006-2010年所罗门群岛精神卫生综合计划。该计划朝着制定国家精神卫生政策迈出了第一步,但这项政策尚待完成。由于之前没有对精神卫生问题作出承诺,因此没有统计资料和数据来协助分析所罗门群岛的精神卫生问题。2005年太平洋审查指出,只有1.4%的卫生预算用于精神卫生。

313. 没有分列数据可以说明患精神疾病的妇女人数。2010年可得到的数据仅有被诊断患有精神疾病者的平均年龄(27.78岁)。设在马莱塔省的国家精神病院的设施非常有限。

314. 2008年,卫生和医疗部的精神卫生服务部门共向约100名儿童和青年人提供了精神卫生和常见精神病的培训。

315. 2007年,所罗门群岛发展信托基金完成了一项青年和精神健康状况分析,该报告提出了19项建议。这项研究报告是首次对儿童和青年精神卫生问题进行的研究。研究报告的建议是基于一套合理理由,这为不同利益攸关方之间就如何处理影响青年人(包括18岁以下的儿童)的问题提供了合作机会。这项研究记录了2007年1月至8月期间的自杀率。在这个短短的时期内,共有41人自杀,其中女性35人,男性6人。该研究报告称,这些自杀大多数发生在年轻人中,但这项研究没有提供按年龄分列的数据。该研究报告认定,滥用药物、抑郁、自杀、家庭破裂和缺乏就业和机会等问题是影响所罗门群岛青年的重大问题。除了该报告所载的数据外,没有任何数据可供说明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发生的自杀数量。

316. 所罗门群岛发展信托基金目前正在与卫生和医疗部精神卫生司以及英联邦青年方案等其他利益攸关方合作,解决与精神疾病有关的问题,并考虑采取预防性措施。

阻碍提供保健的因素

317. 2007年人口和健康调查显示,就在所罗门群岛获得保健服务而言,人们最经常指出的问题是药品供应、没有女性医护人员和获得治疗资金。几乎参加2007年人口和健康调查的所有妇女(96%)表示,在获得医疗保健方面存在某些问题。最常见的问题是没有药品(89%)或没有保健提供者(85%)。

318. 获得生殖保健服务的情况存在很大差别,因为这不仅取决于医疗设施、就诊次数和避孕用品,还取决于一系列十分棘手的的微妙因素。这些因素包括:提供隐私的程度、人们对保密度的看法、社区中其他人是否可能看到客户利用这种服务并对他们进行污名化、以及社区对各种客户及其家庭利用计划生育的态度。许多设施不能提供足够的隐私,让患者获得保密的咨询服务、检查和其他服务。此外,必要的复诊、备份和转诊系统并非总是到位,以确保向社区的男子、妇女和青年人提供高质量的护理和服务。

319. 由于以下因素,往往很难在农村地区提供保健服务:

·农村具有偏远、地域分散的性质;

·缺乏受过训练的人员;

·交通和通信基础设施薄弱;

·财政资源有限;

·缺乏可提供的信息。

320. 只有30%的人口住在与最近的医疗诊所距离不到三公里的地方。由于大部分所罗门群岛居民居住在村庄中,而这些村庄又分散在众多岛屿上,因此很难向偏远地区和外岛提供具有成本效益的保健服务。

第13条:经济和社会福利

法律背景

321. 所罗门群岛的主要正规社会保障制度是1976年《所罗门群岛国家储备基金法》设立的所罗门群岛国家储备基金。其他正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议员、宪法规定职位任职者和一些教会工作人员的养恤金。“wantok” 制度是主要的社区非正规社会保障制度。

322. 没有阻碍妇女获得银行贷款、抵押贷款和金融信贷的法律障碍。也没有阻止妇女参加娱乐活动、体育运动和文化生活的法律障碍。

所罗门群岛国家储备基金

323. 根据《所罗门群岛国家储备基金法》,雇主的强制性缴款占7.5%,雇员最少缴款5%,最多缴款20%。该法在很大程度上涵盖正规部门雇员。雇员和雇主有义务向该基金缴款。所罗门群岛国家储备基金福利金可在年满50岁或死亡、丧失能力或永久移民的情况下领取。还可以在被解雇或年满40岁和出具永久性工作离职证明的情况下部分或全部领取。2005年,所罗门群岛国家储备基金共有65 089名成员,其中70%是男子,30%是妇女。2008年6月,所罗门群岛国家储备基金共记录了135 960名成员的存款余额,其中73%的成员是男性,27%的成员是女性。2010年,72%的成员为男性,28%为女性。向所罗门群岛国家储备基金缴款并成为成员的雇员人数逐年增加。然而,2005-2010年期间女性成员的人数没有增加,这是因为妇女更有可能从事非正规工作,或者从事不属于所罗门群岛国家储备基金规定范围内的工作。自营职业者和失业者可选择加入所罗门群岛国家储备基金。

妇女与经济

324. 人口和健康调查表明,一半以上(56.1%)受雇妇女的工作得不到现金或实物报酬,加剧了这些妇女的经济脆弱性。

325. 2007年北韦拉选区报告——妇女状况报告——指出,由于缺乏创收活动、缺乏市场、无法获得银行和信贷设施,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受到限制。

326. 妇女尽管在正规经济中没有发挥重要作用,但在非正规经济中发挥主要作用。世界银行最近的一份报告估计,霍尼亚拉中央市场的年营业额在1 000万至1 600万美元之间,妇女从事这些销售活动的90%,是农民的大买家,也是零售商。

政府的政策和举措

327. 为了表明对农村发展的承诺,所罗门群岛政府在2007年设立了农村发展与土著商业事务部。该部的政策目标是各省农村进步,改善省、社区和村庄的能力,同时考虑到每省不同的多样性、动态和特性。该部的预算在2009年至2010年期间增加了。土著商业司参与在农村地区开办创业和简单簿记培训班。妇女正在参加这些培训班,但大多数参加者是男子。该司还为小企业方案提供援助。没有关于这一方案申请人的分类数据。

328. 为了表明对平等提供经济惠益的承诺,所罗门群岛政府制定了《2008-2010年中期发展战略计划》。该战略认识到,由于大多数人生活在农村,妇女发展将有助于实现满足农村社区人民基本需要的国家目标,并确保其生活水平的真正提高。《2008-2010年中期发展战略》现已纳入《2011-2020年所罗门群岛国家发展战略》。

329. 妇女、青年、儿童和家庭事务部认识到农村妇女的经济贡献的重要性,最近寻求并获得发展伙伴的援助,进行妇女经济地位的范围界定。这项工作将有助于所罗门群岛政府确定和注重在经济活动中改善妇女生活的优先领域。这项工作已经完成。为了解决积压的土地争端,并增进男女平等,所罗门群岛政府目前正在协商《2012年部落土地争端解决小组法案》。该法的目的是在土地争端解决程序中纳入其他争议解决办法特别是调解,以鼓励各方达成协议,并将习俗纳入争端裁决。目前的法律草案提议,审议任何争端的小组由三人组成,其中至少一人必须是妇女。该法案直接企图将妇女纳入土地管理进程。法案的一份草案已得到内阁批准。目前正在就该法案进行协商。预计该法案将于2013年年中在议会提出。

妇女和土地

330. 尽管在一些母系社会由妇女继承习惯土地,但习惯土地管理的决定几乎总是由男子作出。 商业经营者在寻求土地使用权时认为男性酋长是应找的相关守护者。 因此,妇女在土地用于经济目的方面很少得到经济利益。使妇女有更多机会获得和分享生产性资源、如土地及其产生的收入,将大大促进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和减少贫穷。这点已经得到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政策的承认,其成果2是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要实现这一成果,必须制定政策和方案,让妇女参与自然资源开发和管理;改善获得和拥有土地、资源和发展的机会;并改善各部门妇女的就业和商业机会。

获得信贷

331. 信用社注册办公室和中央银行通过支持所罗门群岛信用社联盟,支持并促进所罗门群岛的信用社运动。

332. 银行服务在农村地区非常有限。只是霍尼亚拉才有多种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凡是没有护照或驾照等正式身份证的妇女不能开设账户,因此不能获得商业信贷或贷款。在只有银行代理机构的省份,如伊萨贝尔省,是不能开设账户的。人们需要前往霍尼亚拉开设账户。银行不会向没有担保或正式身份的小农场主或村民贷款。传闻表明,既便妇女符合所有资格标准,她们也被视为具有极大的信用风险;妇女在申请过程中经历了莫名其妙的长期拖延,或者被要求提供男性担保人。农村妇女更不可能获得贷款和信贷。

333. 若干妇女组织认识到,有必要帮助妇女控制其商业资产。大多数妇女从事贸易活动,在当地的市场上销售货物。一个例子是1999年设立的Rokotanikeni协会,其主要重点是增强马莱塔省West Arere妇女的经济权能。该协会经营一项非常成功的信贷计划,在2012年发表了一个出版物,载有与储蓄、经营信用计划和其他商业业务领域相关的信息。所罗门群岛妇女商业协会经营了一个成功的信用社,有98名成员。信用计划的主要优势是可以存款,尽管也向成员提供一些信贷。

334. 确认对妇女进入商业和获得经济赋权与发展,有相当大的法律法规限制。研究还发现,需要实行适当的商业执照费和程序,让经商妇女有机会使其生意正规化,从而能够利用信贷和其他措施扩大生意。

妇女参与商业

335. 所罗门群岛妇女商业协会主要代表在霍尼亚拉的有薪酬和自营职业的妇女。它的主要作用是提供一个可建立网络的论坛,它没有重要的宣传作用,尽管派一名代表参加商业法和行政改革指导委员会。商业法和行政改革指导委员会的任务是在以下方面为商业、工业和就业部部长及财政和国库部部长提供指导和咨询:在所罗门群岛实施务实改革,以加强商业相关法律和产权,并尽可能迅速和有效地减少商业合规时间和费用。所罗门群岛妇女商业协会也是所罗门群岛商会的成员。后者将宣传视为其关键作用之一,提供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的联系。不过,所罗门群岛大多数女商人是小农和买卖人,其利益在私营部门的代表是有限的。

336. 商业部和财政部目前没有开展任何旨在改善妇女投资环境的活动。目前所罗门群岛大多数妇女没有正式的企业。绝大多数公司、商业名称或企业许可证持有人的注册是男子拥有的企业。 妇女主要是在非正式的基础上经营自己的企业。

337. 由于识字率低、缺乏财政资源和受教育程度低,妇女在经营企业方面面临重大挑战。男性支配的文化也不鼓励妇女搞正规的企业,其表现是注册企业名称的妇女人数很少。2008年,在注册的772个企业名称中,只有3、4个是妇女注册的。同样,在公司注册方面,在该年注册的157个公司中,绝大多数有男性股东和董事。

338. 商会有120多名成员。它还有40名名誉成员,这些名誉成员是开发署供资的一个讲习班所赞助的青年企业家,其中12人是妇女。

第14条:农村妇女

法律背景

339. 尽管大多数人口生活在农村地区和外岛,却没有法律规定为推动农村妇女的实质性平等采取特别措施。

农村地区妇女

340. 大多数妇女生活在农村地区。2009年人口普查报告称,总人口为515 870人,其中251 415人是妇女。据报,在这些妇女中,203 095人生活在农村地区,48 320人生活在城市地区。根据2009年人口普查,约81%的妇女生活在农村地区。农村妇女的状况受到通常不包含平等原则的习惯法和社会约束因素的影响。农村家庭往往很大,包括许多儿童和老人。这对作为家庭主要照顾者的妇女提出很高要求。

政府的政策和倡议

341. 为了表明对农村妇女的承诺,所罗门群岛政府制定了《2008-2010年中期发展战略》。该战略认识到,由于大多数人生活在农村社区,妇女的发展将有助于实现满足农村社区人民基本需要的国家目标,并确保真正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342. 农业部认识到妇女在农业方面的关键作用,设立了一个妇女推广司。该司是在1993年设立的,资金来自发展伙伴,其关键活动是为农村女农民提供有关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的培训。该司开始时只有两名官员,现在人员配备已增至33名官员,安置在所有9个省份。该司还对其工作人员进行重要的能力建设,以便通过他们向农村妇女传授技术与知识。工作人员在所罗门群岛高等教育学院在职学习,获得应用农业科学文凭。妇女推广司2012年有发展预算250万所罗门元,用于实施培训和创收项目补助金。

343. 妇女、青年、儿童和家庭事务部妇女发展司是政府妇女问题协调中心。培训与宣传是该司的核心职能。在培训方面,妇女发展司负责提供社区一级的妇女技能培训。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政策的关键组成部分之一,是通过技能培训和教育意识增强妇女的权能。

344. 妇女发展司向各种农村妇女团体提供培训和财政援助。2007年举办了4个省级讲习班,涵盖《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人权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等议题。总共向全国和省级妇女团体提供了7笔财政援助赠款,用于协助开办培训讲习班。这些团体包括国家妇女理事会、南海福音会全国妇女主管办公室、西部省妇女理事会和基督复临安息日教会的妇女和儿童部。2007年,妇女发展司能够通过为小型创收活动提供财政援助,协助农村和城市妇女团体,其中包括资助泰莫图省的Tanigili妇女团体实施一个缝纫项目、拉纳尔和贝罗纳省的Tegano妇女团体实施一个缝纫项目、瓜达尔卡纳尔省的Nona妇女团体实施一个家禽项目、以及中央省的Uri妇女团体实施一个渔业项目。

345. 2007年,妇女发展司在发展伙伴的协助下,协助4名农村妇女(2名来自马莱塔省、2名来自泰莫图省) 出席在斐济举行的为期7个月的社区发展培训方案。这些妇女获得了各种各样的技能之后,在其社区乃至在其省里更广泛地运用这些技能。妇女发展司还利用这些妇女的技能,在其各自的省份内帮助举办农村妇女培训和研讨会。这些培训帮助发展妇女在社区内的领导能力。

346. 2008至2010年期间,在9个省中心都设立了省妇女资源中心。这些资源中心的目的是提供一个平台,使妇女能够集聚在一起,谈论妇女的问题和妇女的发展。这些中心还为妇女提供了一个建立网络的机遇平台。各种涉及性别的方案与组织利用了妇女资源中心。

347. 妇女发展司继续在各省举办基本商务技能培训,并举办关于提高人权认识和妇女权利的研讨会,以促进妇女的经济赋权。妇女发展司的经常预算设有专门用于农村妇女的补助金。

348. 由卫生和医疗部制订的《2011-2015年全国卫生战略计划》承认必须改进农村保健设施,为在所有农村保健设施内提供更好的服务,制订了实质性的全国卫生政策。该计划规定,提供更好服务的指标之一,是所有省份在2012年年底之前确定其年度初级保健和治疗服务的目标,在2015年年底之前,所有省份实现其服务目标的80%。该计划还力求确保向需要者提供基于社区的康复服务,并提供助行器,并为提供照料的人提供信息和材料。

349. 认识到农村地区人们所面临的种种困难,所罗门群岛政府与若干发展伙伴一起于2007年开始实施《乡村发展方案》。该方案将于2007年一直实施到2012年,由发展规划和援助协调部、农业和畜牲业部与各省政府与社区联手实施。方案的目的是改进社区和省一级机制,以便提供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基础设施与服务;为支持乡村收入增长而增加农村家庭获得高质量农业服务的机会,并通过提供资金、有关培训和技术援助,发展农村商业。尽管该方案并没有针对妇女的具体内容,但妇女可以利用该方案的所有组成部分,受益于该方案的各个方面。

农村妇女和土地

350. 人们认为,在所罗门群岛的9个省中,有5个省仍然实行母系土地保有制度,但该制度目前正受到压力,因为大规模开发需要土地,且传统制度的性质正在改变。 在许多情况下,通过习俗获得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已成为潜在冲突的根源,妇女的土地权得不到法律保护。既便存在母系制度,妇女往往仍然不能在独立于其丈夫的情况下使用或持有土地。在农村地区,土地所有权确定了能否获得信贷或农村支助服务,以及是否有社会权力为获得各种资源进行谈判。 由于进行大规模的伐木,并且需要土地进行发展和种植经济作物,妇女越来越处于不利地位。男子出于金钱利益,往往在谈判时完全不顾妇女和传统的母系遗产制度,妇女往往被边缘化。

351. 名为“生活和学习”非政府组织启动了一个农村社区自然资源管理项目。该组织是所罗门群岛非政府组织伙伴关系协定的成员。该项目的目标是努力实现更具包容性和更可持续的社区,特别是增强妇女和青年的权能,以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该项目在社区,特别是在那些受伐木活动影响的社区工作,使妇女能够更多地参与其社区的决策。西部省的一些社区成功阻止了在其地区的伐木。该项目还已经协助农村妇女在自己的社区建立储蓄俱乐部。2011年7月至2012年1月,妇女领导的14个储蓄俱乐部集体储蓄了10多万所罗门元。

农业

352. 农业是所罗门群岛全境生计保障的主要来源,小型农作是主要的生产方式。从传统上说,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女孩承担家庭粮食生产的主要责任,在家庭菜园里种植作物,饲养小牲畜和制作手工艺品。不过,农村妇女在农业活动中的作用正在从单纯传统的自足型蔬果种植转变到包括小规模商业生产。所罗门群岛的困难经济局势已迫使许多农村妇女进入非正规工作部门。这意味着66%的妇女从事非正规贸易,其中大约30%的人提供了其家庭的唯一收入。

353. 2011年人民普查表明,最常见的资金来源是销售商品,绝大多数是非正式销售食品与槟榔果。农村地区依靠销售的比例(84%)高于霍尼亚拉这样的城市地区(51%)。调查还表明,85%的女性受访者依赖非正式销售,而男子为75%。

354. 农村妇女的就业围绕着日常生存活动,其中包括做饭、打扫卫生、汲水、照顾儿童、销售农产品、烘焙(食品出售)、切割和生产椰干、种菜园和其他粮食生产活动。阻碍农村妇女增加收入的障碍包括缺乏基础设施和(或)基础设施质劣,特别是道路和桥梁,以及天气恶劣。当地资源没有足够的市场,这意味着农村妇女往往必须走很远的路去别的市场。所有这些因素都限制农村妇女到城市地区出售其产品和其他货物的能力。

355. 农村地区妇女是粮食供应的主要提供者,而且是所罗门群岛政府粮食安全发展政策的主要执行者。然而,已确认有必要与从事生计农业的妇女增加接触。

获得保健服务

356. 农村妇女没有充分利用保健服务设施的机会。在2007年人口和健康调查中,97%的农村妇女报告说,她们在获得保健服务时至少遇到过一次问题。据报告,农村妇女在获得保健方面遇到的最普遍问题是没有药品(91%)和没有提供者(87%)。65%的农村妇女说获得治疗资金是问题,56%报告说与保健设施距离远是一个问题。就在保健设施内分娩的比率而言,城市地区(94%)高于农村地区(83%)。较高比例的城市妇女(95%)分娩时有技术娴熟的助产士帮助她们,农村妇女的比例则较低(84%)。

357. 2010年,所罗门群岛计划生育协会在泰莫图省(最偏远省份之一)和中部省举办了两个踏脚石方案。这些方案旨在改变青年人在社区内的行为,给他们提供信息,以便他们对自己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作出知情决定。该协会还在农村和偏远社区,特别是在与巴布亚新几内亚边界附近地区开展工作,以在西部省和乔伊索省农村社区提高对艾滋病/艾滋病毒的认识。

受教育的机会

358. 农村地区成年妇女识字率特别低,影响妇女为改进耕作获得信息和技术。2010年,亚洲南太平洋基础教育和成人教育协会和所罗门群岛教育联盟在伊萨贝尔省和拉纳尔省进行了一次教育经验调查和识字评估。在伊萨贝尔省的1214名答复者中,40.6%的妇女和32.5%的男子被归类为不识字。约有43.4%的妇女和48.1%的男子被认为是半文盲,16%的妇女和19.4%的男子被列为识字。在伊萨贝尔省,识字率最高的是20至24岁的人。在拉纳尔省,识字率随着年龄下降,但男女识字率的差距缩小了。大约24.5%的妇女和23.6%的男子被归类为不识字。42.2%的妇女和41.9%的男子被归类为半文盲,33%的妇女和34.5%的男子被列为识字。识字调查显示,接受正规教育的人并不能确保识字。

诉诸司法

359. 农村地区妇女往往不能充分利用正规司法制度。作为国家正规司法系统一部分并处理习俗问题的地方法庭,只零星地处理数目有限的问题。这是因为没有资金用于委任和维持农村地区地方法庭的官员。地方法庭由男子主导。2008年,据报在任命的940名地方法院法官中,只任命了一名女性法官。乡村地区没有治安法院,这些法院往往限于省中心。因此,许多妇女不能利用司法制度,除非到省中心,甚至在有些情况下需要去首都霍尼亚拉。没有足够的资金在农村地区设置治安法院。全国有56个巡回中心,但其中许多中心往往没有省法院巡回办案。2011年1月至6月只覆盖了15个巡回中心,因为必须从霍尼亚拉提供服务,而由于资金有限,不能覆盖所有56个巡回中心。

360. 据估计,农村地区95%以上的争端在村一级非正式解决。 在乡村地区,酋长是村一级的传统领袖和调解者,绝大多数司法由男子实施。研究报告表明,就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而言,大多数妇女并不认为传统的司法制度符合其需求,因为这一制度由男子主持,维持有利于男子的传统性别角色与价值观。 企图利用司法系统的妇女在某种程度上名声不好。对于她们来说,这是费用昂贵和令人生畏的经历。

361. 为了解决农村地区缺少法律信息传播的情况,公设律师办公室通过所罗门群岛广播公司每月第二个星期三晚上在全国广播节目上播放法律宣传节目。这个节目往往涉及有关妇女的法律问题,并且向全国广播。法律改革委员会还两周一次播放有关土地和刑法事项的节目。这个节目涉及影响妇女的性犯罪问题。公设律师办公室家庭保护股还计划到各省巡游,以增加法律服务并传播信息。

非政府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教会和民间社会组织

362. 所罗门群岛国家妇女理事会是索罗门群岛政府的一项举措,是作为政府的监督机构和妇女论坛设立的。它是国家妇女机制的组成部分。与国家妇女理事会目标相似的注册非政府组织和团体可成为联系成员。全国各地的省妇女理事会是国家妇女理事会的成员。

363. Vois Blong Mere(妇女的媒体机构)是一个代表妇女的关键民间社会组织,其重点是向农村妇女传播信息。该组织为农村妇女编制定期通讯和广播消息。

364. 所罗门群岛基督教协会妇女联合会协调主流教会 妇女团体在农村地区提高妇女地位的工作。同样,所罗门群岛全福音协会协调其他教会的妇女团体。

365. 2009年至2010年,所罗门群岛基督教协会妇女联合会向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的受害者提供了支助。该网络由10人小组组成,其中包括宗教领袖、一名警官、一名护士、一名教师和省福利办事处,覆盖9个省中的8个。

366. 家庭支助中心和基督教护理中心主要在霍尼亚拉提供服务。家庭支助中心将在奥基和吉佐设立两个咨询中心。已在西部省吉佐设立了一个家庭支助组织。但是,这些组织为城市和城市周边地区提供服务。因此,农村妇女和儿童如果遭到家庭暴力、性虐待、儿童虐待和强奸,必须前往城市中心获得服务。位于霍尼亚拉东部的家庭支助中心是妇女和儿童受害者唯一的庇护所。

367. 还有几个省级团体和社区团体注重改善农村妇女状况。这些团体一般旨在使妇女对其家庭发展所需资源具有更大控制。其中一些团体经营信贷计划,提供经商信息。这些团体包括基督教女青年会、Rokotanikeni、Vella la Vella妇女协会和Fikutaikini East Kwara’ae妇女协会。

368. 在发展伙伴的援助下,所罗门群岛发展信托基金、生活和学习环境教育组织、乐施会团结一致反对暴力项目、所罗门群岛计划生育协会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也将重点放在农村妇女身上。

获得银行服务

369. 银行服务在农村地区非常有限。只是霍尼亚拉有多种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因此,许多农村地区的妇女无法获得银行贷款和信贷便利。2011年进行的人民普查表明,只是很少的农村人口有银行账户,他们大多是公务员,如教师、护士和警察,其薪金存入其账户。以前澳新银行提供农村银行服务。然而,这项服务已不再提供,所以,许多公务员在发薪周离开工作地点,前往能够提取工资的最近中心。这往往导致他们缺勤数天。这在农村地区是一个严重问题,因为这意味着教师和护士经常长时间不上班。银行不会向没有担保或正式身份的小农或村民贷款。农村妇女尤其无法获得贷款和信用。

基础设施

370. 2007年,北韦拉选区完成了一份关于农村地区妇女地位的报告。报告指出,尽管所罗门群岛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一道,为提高妇女地位作出了无数努力,但该国许多农村地区仍未感受到社会及经济进步的影响。报告的结论是,这已导致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技术部门的进步缓慢且有限。

371. 2011年的人民普查显示,许多农村地区缺少道路。在瓜达尔卡纳尔东部社区,人们往往必须走9个小时才能到达最近的道路。这对运输货物以供销售以及为就医和供应进行旅行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来自泰莫图省的受访者指出,他们离霍尼亚拉很远,在很大程度上被国家政府忽视。该省的交通运输落后,且没有适当可靠的航运服务。来自西部省的受访者也抱怨缺乏交通运输基础设施。

372. 2011年的人民普查显示,大多数农村人感到无助和被忽视。 大多数农村妇女获得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水平仍然有限。2009年人口普查表明,在所罗门群岛总共91 251个私人家庭中,29 932个家庭(几乎33%)没有任何卫生设施,有22 396个家庭报告说,其主要饮用水来源是河流或溪流,32 042个家庭报告说,其主要来源是公共水管。

第15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民事事项

法律背景

373. 《宪法》中没有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条款。但没有任何法律障碍限制妇女提出民事诉讼的能力。也没有任何法律障碍限制妇女参与法院诉讼程序的权利。此外,没有任何法律障碍限制妇女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权利。

374. 没有任何法律障碍阻止妇女担任司法或治安机构成员。没有任何法律障碍阻止妇女从事法律职业或限制其在所有法院和法庭出庭的权利。

375. 根据《1987年遗嘱、遗嘱检验和行政法》(第33章)第60条,妇女有担任遗产执行人或管理人的平等权利。

376. 没有任何法律规定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合同和文书不具效力,因此,没有禁止歧视性合同。

377. 《公民身份法》第7条规定,所罗门群岛人的外国妻子经其丈夫同意,可在定居两年之后成为公民。然而,该规定并不适用于所罗门群岛妇女的丈夫。第11条规定,外国妇女通过婚姻获得公民地位,如之后离婚并与拥有另一国籍的人结婚,则被视为放弃其公民地位。该规定也不适用于男子。

法律的适用

378. 《公民身份法》中关于妇女选择定居和住所的权利的规定具有歧视性。该法作出了针对妇女但不适用于男子的限制。它要求妇女在相当长时间之后才能申请公民身份,并需要得到丈夫的同意,但没有对男子提出这些要求。

法律界的妇女

379. 所罗门群岛女律师协会成立于2005年,最初成员包括约18名女律师。该协会的成立基于以下认识:妇女和儿童需要更多关注并更多地利用法律机构,而且需要在政府机构中确立性别平等参与。成员们开办了提高法律认识讲习班,为女律师提供建立网络的机会,该协会已成为若干政府委员会的成员。然而,该协会自2010年以来没有开展活动。

380. 妇女有权担任司法机构成员,但从未有妇女出任所罗门群岛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法官。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名女性担任治安法官,且级别通常较低。

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信息

381. 大多数争议是通过采取传统方法、以非正式方式解决的。妇女尤其很少诉诸正规司法系统。然而,所罗门群岛政府、发展伙伴、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近年来作出很大努力,向所有公民传播关于正规司法系统的信息。这包括通过到各省巡访以及通过印刷品、广播和电视媒体等方式开展宣传活动。然而,由于所罗门群岛地理特征多样,许多地区地处偏远,因此传播信息工作不易开展。在全国各地统一提供法律服务也受到地理、交通、通信和经济等因素的限制。这仍然是政府面临的一大挑战。

382. 妇女可获得公设律师办公室的免费法律服务。这种律师代理涉及各种法律领域,包括刑事、家庭、家庭暴力和民事事项。只能在以下三省获得公设律师办公室的协助:瓜达尔卡纳尔省,主要办事处设在首都霍尼亚拉;西部省省府;马莱塔省省府。设在霍尼亚拉的公设律师办公室成立了一个家庭保护股。该股负责向妇女和儿童提供专家服务。一些法院在其他省的一些地区巡回办案。然而,这些巡回办案通常时间很短,也不经常进行,而且侧重点通常是刑事事项。因此,在一个省巡回办案期间,那里的妇女只有非常有限的机会获得法律服务。在农村地区以及公设律师办公室不提供服务的省份,妇女获得的法律服务非常有限。偏远和农村地区的妇女若需要法律服务,往往必须前往首都霍尼亚拉,才能获得这种服务。

383. 2008年,公设律师办公室设立了土地所有者宣传和法律支助股。该股的作用是,与其他非政府组织合作,向习惯法中的土地所有者提供免费信息和咨询,说明他们作为土地所有者,对其森林资源拥有哪些权利(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环境利益的权利)。2009-2010年期间,土地所有者宣传和法律支助股在各省的城市中心进行了这种法律权利宣传。

384. 2010年,所罗门群岛首次开办“法律周”活动,并在2011年再次举办这一活动。在“法律周”期间,司法和法律事务部(检察长办公室、公设律师办公室、检察长、警察、惩戒部门、法院和法律改革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为公众举办展览,并通过公开论坛、小册子、辩论和讨论等方式进行宣传。拯救儿童联盟等非政府组织还参与提供人权方面的资料。

385. 2010年,作为包括提高认识活动在内的社区接触方案的一部分,法律改革委员会制作了七个15分钟的广播节目,在所罗门群岛广播公司的节目中播放。这些广播节目介绍了“现行法律改革”项目,例如审查腐败、性侵害犯罪、精神损害、刑事责任与是否适于申辩、判刑以及与高水位线以下土地有关的法律(包括习惯法和惯例),并邀请公众对人们关心的问题、需求和愿望以及常规与《刑法》审查的关系发表意见。

386. 2010年和2011年,监察员办公室针对个人免费获得法律服务的法律权利问题,在所有省级城市中心开展社区外联宣传方案。这一外联活动主要是在省级城市中心的学校进行的。

387. 每年向高等法院提出约400至500个民事案件,这些案件几乎没有一名女性原告或被告。大多数案件都是由男子提出,他们声称是卷入土地纠纷的家庭或部族的代表。即使在母系社会中,关于土地的决定也通常由男子作出。

第16条:个人和家庭法

法律背景

388. 1945年《岛民婚姻法》(第171章)承认习俗婚姻和正式婚姻。第4条规定,婚姻如由牧师或区登记官主持、或根据习俗举行,则具有效力。由牧师或区登记官主持的正式婚姻考虑双方是否同意。然而,习俗婚姻不考虑缔结婚姻的妇女是否完全和自由同意。因此,没有法律对妇女完全出于自愿同意缔结婚姻给予保障。1960年《岛民离婚法》(170章)对根据《岛民婚姻法》登记的习俗婚姻的离婚作出规定。第12(b)条规定,因胁迫或错误缔结的婚姻是无效的。

389. 《岛民婚姻法》第10条规定,男孩和女孩的最低结婚年龄为15岁,但这不适用于习俗婚姻。因此,法律没有禁止童婚的规定。

390. 正式婚姻必须根据《岛民婚姻法》第15条和第17条在区婚姻登记处登记。习俗婚姻可免于登记,但也可以根据该法第18条自愿地登记。《刑法》第170条规定,重婚是犯罪行为,但有一个例外,即根据习惯法缔结婚姻的仪式如未根据《岛民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进行登记,则不被视为之前的有效婚姻。该法规定最高可判处七年监禁。《岛民婚姻法》第14条规定,重婚为犯罪,最高可处以五年监禁。然而,如同《刑法》规定的犯罪一样,这并不适用于尚未根据该法登记的习俗婚姻。

391. 没有任何法律障碍阻止妇女选择姓氏。

392. 在未成年人结婚方面,父母双方的同意是不平等的。《岛民婚姻法》第10条规定,15岁至18岁儿童如想结婚,须得到父亲的书面同意,如父亲死亡、缺席或精神不健全,则须得到母亲的同意。

393. 法律没有规定保障配偶双方在拥有、获得、经营、管理、享受和处置财产方面拥有平等地位。所罗门群岛法律没有对离婚后的婚姻财产分割作任何规定。因此,在提交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法院依据普通法原则来决定婚姻财产的分割。财产权基本上由习惯法决定,而习惯法根据《宪法》具有法律地位。因此,如果妇女根据习惯法在财产方面受到歧视,法律并不保障向其提供保护与平等。

394. 1971年《亲子关系、分居和抚养法》(第1章)根据过失标准判定分居。该法第13条确实规定了支付抚养费。该条规定,丈夫向妻子一次性支付一笔法院在考虑到双方财力后认为合理的款项。合理的标准没有在双方赚取收入的能力、承诺和需求方面提供足够的指导。此外,没有制定计算妇女作出的非财政贡献的标准。第17条规定,如妇女通奸,则撤销关于抚养费的命令。

395. 该法第22条规定,如发生无法达成和解或家庭暴力的情况,则任何一方可以占据婚姻住所。法律没有规定命令恢复夫妻同居权。

396. 1960年《岛民离婚法》(第170章)第5条规定,过失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其中包括5年分居。将过失作为理由就意味着证明发生有关婚姻关系的罪行,即配偶犯有通奸、遗弃至少三年、残忍和心智不健全至少五年。此外,如丈夫犯有强奸、鸡奸或兽奸行为,妇女可申请离婚。第13条规定,如果发生申请人在发现离婚理由后仍同意性交的情况,法院则不批准离婚。第3条规定,只有丈夫居住在所罗门群岛,该法才适用于习惯法婚姻。因此,如果丈夫不居住在所罗门群岛,妻子不能获得离婚。这并不适用于相反的情况。

397. 尽管法院实际上鼓励双方和解,但法院没有促进和解的义务。法院可根据《岛民离婚法》或《婚姻诉讼法》或《亲子关系、分居和抚养法》(第1章),介绍双方到调解人那里处理,以协助受到或可能受到分居或离婚影响的双方解决一些或全部争议。

398. 法律没有规定分割财产。因此,没有承认未获薪酬的贡献、今后的需求和未来收入能力的法律标准。

399. 《岛民离婚法》(第170章)第21条规定离婚后支付公平和必要的儿童抚养费。这些标准并没有具体指出必须考虑到儿童的需要、赚取收入的能力和资产,以及父母双方各自的承诺。该条还规定在公平和必要的基础上支付配偶赡养费。关于抚养子女,法律没有规定要考虑到收入能力、资产和父母双方的承诺。

400. 《岛民离婚法》和《亲子关系、分居和抚养法》没有根据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则对监护权和探访权作出法律规定。

401. 《岛民离婚法》第18条规定,丈夫在申请离婚或分居时,可以通奸为由向第三方提出赔偿要求。如果丈夫通奸,该规定却不适用于妇女。

402. 根据2004年《领养法》,妇女在监护、监管、托管和领养方面拥有平等权利。根据习俗进行的领养由习惯法加以规范。

403. 有关家庭法的任何立法都不承认同居关系(包括同性伴侣)与婚姻拥有相同的权利。

404. 《亲子关系、分居和抚养法》第5条规定证明亲子关系的规则。但根据该条,只能根据申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但必须具有旁证。该法规定,父亲向未婚母亲提供分娩费用。然而,这些都是在有限的情况下提供的。在出生三年内或如果父亲离开所罗门群岛则在其返回的12个月内,法院可以裁定支付分娩的附带费用。另外,只能在这些情况下命令支付非婚生子女的子女抚养费。该法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应该合理并根据父亲的财力而定。

405. 法律没有要求法院适用《儿童权利公约》或《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载原则。

406. 《遗嘱、遗嘱验证和遗产管理法》(第33章)规定了平等继承的法律。然而,所罗门群岛《宪法》规定,习惯法具有正式的法律地位。因此,在有些情况下,歧视妇女的习惯继承法可能是合法的。

法律的适用

407. 习俗婚姻免于登记的做法降低了登记在协助防止重婚和童婚方面的作用,因为这些情况在习惯法中更有可能发生。此外,将习俗婚姻排除在重婚罪之外,也让这一习俗得以继续合法存在。未成年人结婚首先需要得到父亲同意的要求,使得男子是一家之主的陈规定型观念长期存在。

408. 早婚习俗已经减少,但仍然常见于农村地区和穷人之中。贫穷父母往往认为,早婚可以保护自己的女儿,给她们带来机会。实际情况往往相反。早婚通常让她们失去发展机会和生活选择,造成身体不健康。

409. 《岛民离婚法》第18条显然具有歧视性,因为它意味着丈夫的财产如果被另一男人夺去,丈夫有权得到赔偿。这一规定对妇女具有歧视性,也反映了彩礼习俗所造成的陈规定型观念。在Sasango诉Beliga案 中,法院认为,子女的最佳利益优先于习惯法中关于子女监护权的规则,即使妇女与他人发生了习俗认为不适当的关系。

410. 所罗门群岛的土地大部分为习惯拥有的土地,因此土地继承主要受习惯法管制。习惯法往往歧视妇女,在土地和其他资产的所有权方面没有规定平等地位。法院在适用《宪法》第15条所载的不歧视豁免规定时,并没有做到一以贯之。因此,目前还不清楚《宪法》的意图是让所有习惯法获得反歧视豁免(广义的解释),还是应该作出较为狭义的解释,将豁免限于何时或如何适用习惯法的法律。

411. 尽管《宪法》授权议会制定有关适用习惯法的法律,但议会制定的法案都没有对该规定的解释作出说明。法院在一些场合审议了这一问题,但自《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获得批准以来未再进行审议。关于这些裁定的完整讨论见第1条和第2条。

412. 在适用《岛民离婚法》和《亲子关系、分居和抚养法》时,法院似乎考虑到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在根据《亲子关系、分居和抚养法》进行的有关子女监护权的诉讼中,法院依靠现有判例法来适用“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413. 对申请子女抚养费规定的法定时限具有歧视性。子女在18岁之前仍然为子女,抚养子女的费用在此之前都应分担,而无论是在何时申请发布命令。此外,就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而言,考虑的因素应远远多于父亲的财力,还应包括子女的需求、双方的收入能力和双方的承诺。

414. 《亲子关系、分居和抚养法》关于在证明亲子关系时提供旁证的规定非常具有歧视性。提供旁证的法律规定意味着,妇女提供的证据不具有足够的可信度和可靠性,如果没有旁证则不能单独予以采信。此外,考虑到各种情况,提供旁证可能有困难。

法律改革

415. 目前,所罗门群岛法律改革委员会多次提到法律审查,其中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亲子关系、分居和抚养法》、《岛民婚姻法》和《岛民离婚法》。预计这些审查将关注保护和促进妇女和儿童权利的条款。法律改革委员会的法律审查是一个非常耗时的任务,需要与社区和利益攸关方开展广泛协商。由于工作量很大、人力资源方面的限制、财政制约和立法优先事项的确定,对《亲子关系、分居和抚养法》、《岛民离婚法》和《岛民婚姻法》的审查尚未开始。

习俗婚姻

416. 在所罗门群岛,支付彩礼仍然是一种普遍做法,但并不是所有地区都是如此。彩礼是早婚的一个重要促成因素。在传统上,支付彩礼的做法是巩固部族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新郎的家庭赠送礼物,借此对新娘家庭嫁女表示感谢。彩礼的意义在于女儿对于她的家庭的价值。然而,支付彩礼的传统有时遭到滥用。 由于商品经济的出现,新娘在某些情况下已成为一种商品,而不是积极社会关系的象征。 这一习俗可能剥夺妇女作出决策的权利,并在某些情况下引发有关新娘和婚内所生子女的“所有权”争议。

417. 最近的一些研究已认识到,彩礼和包办婚姻的习俗可能引起儿童保护问题。2010年完成的题为“太平洋地区不与父母同住儿童”的报告和2009年完成的题为“太平洋地区对儿童的性虐待和商业剥削现象”的报告都提及彩礼和包办婚姻习俗带来的危险。

418. 由一些发展伙伴汇编的《太平洋地区对儿童的性虐待和商业剥削现象:区域报告(2006年)》是一份区域性报告,其中载有2004年10月至2005年6月在所罗门群岛和其他太平洋国家内开展调查研究的结果。该报告发现,存在外国人以向家庭支付现金或礼物为交换,与年龄低至12岁女童结婚的现象。 由于彩礼传统作祟,用现金或礼物交换女童的做法被认为是合理的。

419. 国家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已作出巨大努力,提高妇女对其个人权利和家庭权利的认识。在发展伙伴资助下,家庭支助中心为妇女编写了一系列法律扫盲方面的资料小册子。专题包括:何为法律?法律援助、分居、监护和探视;保护和禁止令;亲子关系和子女抚养;婚姻、离婚和婚姻财产。公设律师办公室还提供了一系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