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届会议

第522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1年7月13日星期五上午10时15分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巴卡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续)

新加坡的初次报告和第二次定期报告(续)

上午10时15分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续)

新加坡的初次报告和第两次定期报告(续)(CEDAW/C/SGP/1和2)

1.应主席邀请,新加坡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会议桌就座。

2.Yu-Foo女士(新加坡)感谢委员会的鼓励、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关于提供更加全面的按性别分类的统计数字很有用的意见。更多、更好的数据对跟踪新加坡妇女地位的实际提高情况至关重要。她保证在今后几周内提供更多的统计数字,并将在新加坡给委员会的下次报告中满足这项要求。

3.她注意到委员会一些成员表示的严重关切。新加坡之所以取得了进展,部分原因是它随时准备向他人学习,并愿意讨论国际准则。同时,新加坡的法律和政策必须反映该国的特殊经济、社会和地缘政治情况。不过,虽然新加坡的做法可能不同,但所追求的目标是相同的:提高新加坡妇女的实际地位,确保妇女与男子平等。新加坡正是本着这种精神批准了《公约》。

4.委员会许多成员询问了新加坡宪法或法律缺乏关于性别平等的具体规定。新加坡政府认为,《宪法》第12条第(1)款载明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全体新加坡人、不论是男子或妇女的平等提供了充分保障。第12条第(2)款禁止基于种族、宗教、出生地和血统的歧视。这一点必须从新加坡的历史及其多种族、多宗教社会的角度来审视。虽然新加坡立法没有具体界定对妇女的歧视,但政府对有意歧视和实际歧视都加以处理。虽然具体政策、法律或惯例可能不完全符合《公约》,并将继续得到定期审查,但往往可以在该国的具体制约因素或广泛的国家利益中找到有关原因,而这种原因正是新加坡目前对《公约》持保留意见的理由。

5.一些成员询问了精英管理原则。在新加坡这项原则已深入人心,无须在国家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没有公平的竞争机会,精英管理可能会导致歧视。为了创造这种机会,新加坡政府确保人人平等享受免费教育。对低收入家庭的补贴,使这些家庭的子女优先享受儿童保育,免除学费计划有助于消除贫困家庭子女的差距。在学儿童男女比例大致相等。从为数极少的小学和中学辍学的儿童中,男童比例高于女童。2003年1月,全国学校实行六年义务制初等教育。对于年龄较大的新加坡妇女,已投资巨额资金,进行技能再训练和终身教育。

6.关键问题是,精英管理是否给妇女创造更好的机会。她在介绍性发言中提及的统计数字显示,在许多重要领域,性别差距正在消除。在2001年《拯救儿童》报告中,就女童投资指数和母亲投资指数而言,新加坡在140个国家中分别位列第9和第16。新加坡的教育制度使许多出身贫寒的妇女凭自己的才干出人头地。

7.虽然国家和社区提供财政援助,法律制度确保伸张正义和昭雪冤屈,但家庭是向男女老少提供照料和支持的第一个环节。健康的关系、特别是健康的家庭关系,对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争取公正、公平的待遇至关重要。其中包括分担做父母的责任,分担家务,维护婚姻,满足家庭需要。新加坡的社会观念正在发生变化:最近的调查显示,90%以上的男子说,他们愿意在夜间照料婴儿,给婴儿喂食,并为他们换尿布。

8.向妇女提供托儿补贴和子女病假,以免妇女陷入家庭妇女和照顾者的角色,这是为了帮助她们摆脱这种定型观念,进入劳动力市场。这种政策已产生效果:2000年妇女在劳动力中占56%,而1965年仅占20%。妇女的就业周期已开始接近男子的就业周期。工资差距正在缩小。此外,政府正在审查一项提案,以便在公务员制度中的父亲也享受母亲享受的子女病假。

9.委员会一些成员就妇女在政治体制中任职人数很少发表了评论,并建议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她所属的政党就有一个妇女支部,帮助物色和培养有前途的女候选人。议会中的女议员产生了积极的示范作用。但是,尽管采取了这些措施,许多妇女仍决定不从政。其原因必须加以分析。在议会中,妇女没有任何名额限制,但必须考察其他国家如何鼓励更多的妇女从政。

10.新加坡代表团说,妇女是社会主流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在新加坡社会中,妇女是平等的伙伴,而不是处于社会边缘地位或不利地位的群体。正因为如此,法律和政策不区别对待男子和妇女,除非的确有理由这样做,例如,只要求男子服兵役。普及教育、不断提供改造技能的机会、以及精英管理制度,加上以全面的、多学科的方法实现妇女的进步,都将有助于新加坡妇女在落后的领域迎头赶上。新加坡女童没有怨恨情绪,因为平等已是她们的一个观念:她们从一开始就认为,她们与男童是平等的,并期望获得同等机会。

11.Yeow女士(新加坡)针对《宪法》中缺乏具体禁止性别歧视的规定的评论发言。她说,新加坡政府认为,《宪法》第12条第(1)款必然包含不歧视妇女的概念。虽然这一问题没有在新加坡法院产生,但与新加坡有着类似法律传统的其他英联邦国家认为,与第12条第(1)款相仿的宪法规定包含不歧视妇女概念。宪法第12条第(2)款禁止基于宗教、种族、血统和出生地的歧视。这是新加坡脱离马来西亚联邦实现独立时的历史和地缘政治形势所致。

12.新加坡的普通法以多学科、协调一致的方法对侵犯权利的情形采取补救措施。例如,根据《刑法》,一名妇女或以其名义采取行动者可以向有关当局提起申诉或向警察报告有关侵犯权利的行为。这样就可以酌情进行调查和起诉。根据各种刑法规定,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不论在家庭内外,均应加以惩罚。此种规定所涉的罪行,从普通伤害到严重伤害、到刑事杀人、谋杀以及使用暴力或暴力殴打不等。《刑法》规定了比较严厉的惩罚措施,惩治雇主对家佣所犯的罪行、以及暴力攻击子女、配偶和家佣等罪行。

13.《宪法》第4条规定,与《宪法》抵触的任何法律,相抵触的内容无效。通过司法审查程序,有人已成功地挑战并推翻议会立法和行政部门的决定。即便在法律制定之前,总检察长办公室作为政府的法律顾问有责任监督法律的起草。议会通过的任何一项法律,任何受影响的方面、学术界和专业法律机构都可以进行研究和提出质疑。这些机制共同监测各项立法,以免出现歧视性规定。除了法律补救措施外,妇女还可以援引行政补救措施、如不分性别的新加坡公务员制度内现行的行政补救措施,或利用各部的公共申诉渠道。

14.据了解,目前没有人对歧视性做法进行法律研究,实际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这种做法,因为如果存在这种做法,政府自然会加以关注并处理。

15.关于利用本《公约》等已获批准的国际文书解释国内法的问题,国际公约不能作为新加坡国内法的一部分加以援引,除非这项公约已纳入国内法,并且已由政府付诸实施。如果制定一项国内法规的目的是实施此种公约或将此种公约定为立法,则法院可以为解释此种法规的目的对公约进行审查。但据她了解,在未就参照一项国际公约解释国内法而制定法规的领域,没有任何当事方要求这样做。与其他普通法国家一样,新加坡法院可以适用国际法中的习惯规则,只要此种规则不与国内法或判例法抵触。

16.Yeoh女士(新加坡)说,新加坡政府在加入任何国际公约之前,都非常仔细地审查这项文书,以确保新加坡可以完全遵守其中的各项规定,如有必要,则提出保留意见,以便可以加入。

17.新加坡对《公约》第二条和第十六条的保留,对于维持新加坡这个多文化社会的微妙平衡是必要的。《穆斯林法管理法》适用于婚姻、家庭、宗教事务和继承权等问题;例如,穆斯林法允许穆斯林男子最多可以娶四个妻子。新加坡政府与穆斯林宗教理事会协商后认为,新加坡无法全面遵守“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管理”(《公约》第二条(f)项)的义务。

18.关于对第九条第(1)款的保留,新加坡与其他国家一样制定了关于外国人就业、滞留和离境的法律;这种法律不构成歧视,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分性别。关于新加坡对第九条第(2)款的保留,稍后将在本次会议上作出说明。

19.对第11条第(1)款的保留是必要的,以便保护妇女及其未出生子女不受在武装部队参战等危险职业的影响,因此符合第十一条第(1)款(f)项的规定。鉴于新加坡人口不多,出生率很低,这一点尤其重要。《就业法》没有根据第十一条第(2)向行政、管理或保密人员、海员或帮佣工人提供保护;但是,将这些人员排除在外是不分性别的,雇员可以向人力部或民事法院对不公正的雇用做法提出申诉。

20.最后,新加坡与许多其他国家一样对第二十九条第(1)款提出保留。这是第二十九条第(2)款明文允许的。虽然新加坡将定期审查对《公约》的各项保留,但新加坡认为目前仍有必要维持这种保留。

21.Tan女士(新加坡)说,新加坡是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提高东盟地区妇女地位宣言》的缔约方。这项宣言的执行情况受到东盟最高决策机构的监测。《北京行动纲要》执行进展报告,提交给东盟妇女问题小组委员会以及其他区域和国际机构,如英联邦、各国议会联盟和联合国提高妇女地位司。

22.新加坡向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亚太经社会)、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特别会议等提交了关于《行动纲要》执行情况的最新资料。新加坡妇女组织理事会在东盟妇女组织联合会中起积极作用。该联合会监测各成员国在执行《行动纲要》方面的进展情况。2000年3月,与理事会一起组织了同各妇女团体的对话会议,以便听取对新加坡提交委员会的初步报告的反馈意见,并就《公约》问题部际委员会的工作作出说明。通过这次对话,政府审查了对该《公约》的保留,但决定维持这种保留;政府还决定批准国际劳工组织 (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同酬公约》)。

23.对政府各部来说,妇女问题是一个贯穿各领域的主题。但是,社区发展和体育部的一个特别科,充当全国妇女问题政策事项与国际合作的协调中心。该科还向部际委员会提供秘书处支助。部际委员会负责审查和拟订政策,协调和监测根据《公约》承担的各项义务的落实情况;监测有关各部对委员会各项建议的看法;编写新加坡根据《公约》提交的定期报告;并组织新加坡参与有关区域和国际论坛的人员。

24.部际委员会由一些部、总理办公室公务员制度司、总检察长办公室、穆斯林宗教理事会和人民协会的代表组成,与政府各机构、妇女组织理事会、人民协会的妇女问题执行委员会、以及全国工会代表大会妇女委员会合作。其成员由社区发展和体育部长任命,并向该部长汇报工作。其报告由新加坡最高政治决策机构内阁审查。该部的研究司汇编提高妇女地位方面的统计数字,其年度报告载列关于妇女社会指数在一节。

25.妇女和妇女团体可以通过每个部或政府机构设立的正式渠道提出申诉或意见。反馈意见股定期组织对话会议、茶话会和政策论坛,以征求公众对政策和立法改革的意见。议员也同妇女团体举行定期对话。议员就妇女问题进行辩论,女公务员可以就不公正待遇向独立的公务员制度委员会提出申诉。

26.委员会一些成员表示担心,新加坡对家庭的重视可能会强化工作地点和家庭内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但是,在新加坡社会中,家庭概念是一个包罗万象的概念:人人都是大家庭的成员。牢固的家庭对于男子和女子的幸福至关重要,家庭生活各方面的责任都应当分担。另外,新加坡不是一个中国人的城市。新加坡是一个多种族、多文化和多宗教国家,国民的共同价值观是:先国家,后社区;先社会,后自我;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社会支持和尊重个人;要协商一致,不要冲突;以及种族和宗教和谐。新加坡不分性别的五项家庭价值观是:爱护和关心;相互尊重;相互忠诚;尽孝道;相互沟通。

27.新加坡是一个处于过渡期的国家:虽然一些老年妇女满足于家庭妇女的角色,但年轻妇女受教育程度较高,在工作场所追求与男子的平等。1999年关于新加坡家庭的研究显示,家庭虽然牢固,但在处理日常生活问题方面需要得到帮助。这种帮助不是为了强化妇女作为照顾者的角色;相反,学前、学后照料等便利是为了满足职业妇女的需要。

28.1999年9月设立工作-生活股,目的是提高认识,推动实施灵活的非全时工作制,以便家庭成员在生命的各阶段履行个人、家庭和工作义务。老年人可以继续工作,年轻的家庭成员可以在个人追求和事业之间实现平衡。

29.现在正努力鼓励男女双方分摊家庭角色。在男厕所里安装了换尿布设施。基层组织为男子开办了烹调班。家庭生活运动将男子和妇女展现为工作和家庭中的平等伙伴。2001年7月21日,在各种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的倡议下,举行了一次关于平衡工作与家庭生活的会议。

30.奖励生育措施面向全体公民,不仅仅针对受过良好教育的人。政府向愿意生孩子的夫妇提供援助;但不强迫尚未作好生育准备的夫妇生儿育女。雇主必须承担雇员头两个子女的产假费用;第三个子女的产假费用由国家承担。灵活的工作安排使年轻的父母在子女长大后重新全时工作。家庭事务属于隐私范围;政府的作用是教育和宣传,并提供各种选择和支助,以便男子和妇女可以作出可行的生活选择。

31.虽然没有任何具体法律预防媒体将性别观念陈规定型化,但新加坡广播管理局的一般规章和业务守则处理这些问题。媒体认可,他们必须在正派和良好品味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尊重新加坡社会的价值观和多样性。新闻检查有助于在道德完善、有凝聚力的社会与经济上充满活力、文化上生气勃勃、言论自由的多样化国家之间实现平衡。

32.与电视节目、电影和报刊文章一样,公告的内容依其传播方式受法律管制。有违良好品味和不正派的公告可以撤销。新加坡广播标准局印发了行为守则。公民委员会也充当媒体的监督者,有效地阻止了广告行业将妇女描写成性玩物加以剥削。

33.媒体主要关心的是相关条例和准则的透明度和明确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正式的申诉机制。媒体的申诉通常由公民委员会审议,而公民委员会就如何处置各种申诉向管制当局提出咨询意见,并且在拟订行为守则方面起关键作用。

34.根据1997年实行的注册进口商计划,约90%的出版物进口商在电影和出版物管理局注册,并向其印发了一套业务准则。进口商实行自我检查,只有5%的进口品因有争议而提交审查。进口品不适用《广告应用守则》,但《刑法》和《禁止不良出版物法》将进口某些材料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35.到2001年7月10日为止,在新加坡国立大学的助教、副教授和教授中,妇女占224人,男子占1 051人;而在南洋技术大学,妇女占109人,男子占706人。

36.在中学的头两个学年,家庭经济学和技术研究是必修课,其后为选修课。2000年,1.95%的男童作为O级课程修习了家庭经济学,3.26%女童修习了技术研究;比1999年分别上升了1.26%和2.16%。学生课本不会助长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因为在新加坡,父母都工作的情况很普遍;在课本中,已婚夫妇共同承担家庭成员,老年人是社会的积极成员。1989年,在所有已婚夫妇中,只有35%为双职工;而到2000年,这一数字已上升到43%。

37.教育部的性教育方案内容很丰富:这一方案向年轻人传授人类性行为的知识以及性活动的后果;教育他们解决问题、作出决定和沟通的技能;并根据国家对作为社会基本单元的家庭的重视,灌输积极的价值观。

38.新加坡政府目前无法提供资料,说明在公务员制度中担任高级职务的妇女的资历,但今后可以提供这种资料。

39.Yeow女士(新加坡)回答关于起诉性罪犯并将其定罪的比例已下降的问题。她说,起诉性罪犯并将其定罪的数目下降,是因为犯罪率普遍下降。执法并未松懈。新加坡有严厉的法律遏制和惩罚对妇女的性犯罪。一旦决定起诉,就会认真地进行到底,但是,只有在超过合理怀疑限度以外证明罪犯的罪行,才能确保定罪。

40.Sng女士(新加坡)强调,新加坡政府严厉惩治移民领域的犯罪。在这方面,《妇女宪章》规定,对于贩卖妇女和女童的行为,不论是否以卖淫为目的,可处以最多五年监禁,最多10 000新加坡元罚金。根据《儿童和年轻人法》,对于贩卖儿童者,最多可处以四年监禁和(或)最多10 000新加坡元罚金;对儿童进行性剥削者,最多可处以二年监禁和(或)最多5 000新加坡元的罚金。根据《刑法》,雇用妇女卖淫者,可处以最多十年监禁,一笔罚金和(或)鞭笞,但鞭笞只适用于男性罪犯。

41.关于非法移民的权利问题,她说,新加坡是一个人口稠密的小国。非法移民给社会制度造成压力,导致治安问题。非法入境者,初犯可处以六个月监禁,重犯可处以一至三年监禁,并处以罚金最多6 000新加坡元;此外,对于男性罪犯,还要鞭笞三次。人口贩子可处以两至五年监禁和一笔罚金,而男性人口贩子至少还要鞭笞三次。2000年1月至11月,仅6.6%的非法移民是妇女或儿童。如有必要,向非法移民提供住所和保健,直到返回原籍国为止;可利用适当的法律程序,包括口译员和律师的服务;通常在逮捕48小时之内进行审讯。

42.关于保护在贩卖人口案件中作证的外国证人问题,法院可以下令,一切诉讼程序秘密进行;如受害者不满16岁,则诉讼必须秘密进行。媒体不得暴露证人或受害者的身份。不满16岁的证人可以通过现场录像或现场电视作证,以减轻其创伤。如证人提出请求,可以向其提供警察保护,但对于性犯罪案件而言,这种情况很少。作为证人的外国警察如提出要求,可以获得临时特别通行证,以便在新加坡逗留。

43.对于存在腐败的指控以及利用新加坡为中转站贩卖妇女儿童问题,她说,在樟宜机场设有几处证件检查点,机场和过境区有警察巡逻,盘问可疑旅客和旅行证件。官员的腐败现象是不容许的,并且严加惩处。她请委员会成员提供他们可能掌握的新加坡公务员有腐败行为的情报。新加坡参与了关于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区域和全球论坛,签署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在东盟内积极处理此种问题,与各邻国合作,进行互访并组织训练讨论会。她感到遗憾的是,在对妓女和剥削妓女的人定罪方面,没有任何统计数字。她还说,新加坡一般不起诉妓女,除非她们公开拉客。

44.Tan先生(新加坡)谈到外国工人的权利问题。他说,虽然《就业法》不适用于帮佣工人,但多数外国帮佣工人在就业机构帮助下、有的人在其大使馆的帮助下与雇主订立合同。帮佣工人有权向人力部提起申诉。他说,1999年和2000年,482项申诉全部通过调解得到友善解决。外国帮佣工人也有权受到就业法、包括《妇女报酬法》的同等保护。他们可以免费利用公共娱乐设施和社区设施,并享受补助医疗。自1997年3月起,雇主必须为他们办理保额最少10 000新加坡元的人身事故险。

45.《刑法》已于1998年5月修改,增加了雇主及其家庭成员对外国帮佣工人犯罪的惩治措施。1997年,劳资关系部设立了外国工人股,以提供免费咨询服务;该股每月接到大约20起要求协助解决与雇主的纠纷的请求,其中多数纠纷与工资有关,几乎所有请求都得到了友善的解决。还有一条外国帮佣工人求助热线,每月大约接到150项询问。如果多次出现对一名雇主的申诉,则人力部可以禁止这名雇主雇用外国工人。

46.人力部为雇用外国帮佣工人的雇主印发了一个资料袋。资料袋包括一份指南,内中规定了他们的责任以及处理与雇员的工作关系的方式,列明了书面协定的拟议准则,并重点标明了有关工作许可证的条例。资料袋还包括一份训练核对单、以及一本文化指导手册,说明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斯里兰卡这三大主要来源国的工人的规范和语言。已首次向到新加坡工作的所有外国工人、包括外国帮佣工人印发了一份告示。告示阐明了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并提供了出现紧急情况时或需要帮助时有用的电话号码。告示以英文和其他九种语文印发。1998年4月还制作了一盘录像带,以帮助新来的外国帮佣工人适应新加坡的工作条件;这盘录像带用四种语文制作,免费分发给所有就业机构和外国大使馆,并可以在人力部的网页上查阅。

47.关于禁止外国帮佣工人与当地男子结婚,并要求他们每六个月作一次妊娠试验,她重申,新加坡是一个人口稠密的小国,所有外国工人都充分意识到作为临时工的地位、以及获得工作许可证的条件。她指出,虽然工作许可证与特定雇主有关,但外国帮佣工人可以申请调换工作,为另一名雇主服务,但须经目前的雇主同意。如果帮佣工人被遣返,她还可以重新申请到新加坡工作。

48.关于法院解决帮佣女工提出的申诉所需的时间,在调查和起诉犯罪行为申诉方面没有任何不适当的或不合理的延误。有关当局认真对待这种申诉。司法部门严格规定处理案件的时限,不允许出现毫无道理的拖延:自各当事方表示已作好受审准备之时起,区一级的逮捕案件可在两至四周内审理。牵涉到外国证人的案件可以加速审理。没有任何积压案件。

49.有人对《就业法》将行政管理人员排除在外表示担忧,但这种雇员教育水平较高,了解情况较多,有能力谈判比《就业法》所规定的最低标准好的条件。一般情况正是如此。他们还可以为集体谈判和代理目的加入工会。不参加工会的雇员向雇主提出薪金要求时,人力部提供协助。此外,还有帮助这类雇员的行政程序:安排调解会议,以寻求友好的解决办法。近年来,约60%的要求是通过这种程序解决的。雇员还可以通过法院解决问题。公务员不适用《就业法》;他们的工作条件由指令手册规定,该指令手册规定的工作条件实际上比《就业法》规定的条件好。非全时工的就业标准得到非全时就业条例的保障。非全时工通常按工作时间长短享受相应福利。

50.新加坡已决定批准《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关于这一点,他强调,在新加坡,工资方面不存在任何性别歧视。目前正与工会和雇主一起拟订执行《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的各项要求。当政府认为已作好准备并有能力履行各项义务时,将正式批准该公约。

51.关于出口促进区工人的地位问题,他说,当地工人和外国工人、包括合同工,均适用《就业法》,除非其工种不在《就业法》管辖范围之内。为了进行集体谈判,制造业和其他部门的外国工人也可以加入工会。最后,已向秘书处提供载列就业统计数字的列表,以供分发;此外,将尽快向秘书处提供其他统计数字。

52.Chan女士(新加坡)回答是否存在关于妇女参与民间社会、政治、外交和工会的宣传法案或其他方案。她说,政府没有任何具体的方案或政策展示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情况,但非政府组织可能有这种方案。根据精英管理政策,不论男子或妇女,媒体和教育方案根据个人取得的成就加以宣传。她说,关于妇女在外交部门就业情况的统计数字已提供给委员会分发。目前,只有两个外交使团的团长是妇女。

53.关于体罚问题,她说,新加坡政府没有废止鞭笞的任何计划。

54.Sng女士(新加坡)回答关于新加坡对第9条第(2)款保留的问题。还有人建议,应给予为新加坡母亲和外国父亲在国外所生的子女新加坡国籍。她说,目前,由新加坡父亲在国外所生的子女才有资格按血统获得新加坡国籍,即便是这种国籍也不是自动给予的。出生的子女必须在一年内登记;如果父亲是根据血统取得国籍的,而不是根据出生地或登记取得国籍的;如果子女根据出生地原则已获得另一国的国籍,而父亲是通过登记成为新加坡公民的,则这个子女无权获得新加坡国籍。为新加坡母亲在外国所生的子女可通过登记成为新加坡公民。新加坡不承认双重国籍。这是《宪法》载明的规定。据她了解,这种规定在法律上没有受到任何质疑。新加坡公民或长期居民的外国配偶可在配偶保证下申请新加坡国籍。外国配偶及其子女的公民和长期居民地位不因离婚而受到影响。凭有效就业许可证在新加坡工作一段时间的男子和妇女可以申请长期居民身份,而长期居民在一段时间后可以申请公民资格。如无新加坡有效旅行文件连续10年离国者,可以丧失公民资格,但必须先经过一个漫长的正式程序,其中包括向独立调查委员会申诉的权利。最后,面前新加坡没有任何难民或寻求庇护者。

55.Yeoh女士(新加坡)回答关于对女子入医学院实行配额的问题。她说,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是新加坡教育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2000-2001年入学人数中,女生占当地大学生的54%。但平等受教育机会并不意味着每个学生都可自由选择可以修习何种科目。这要依每个科目的招生人数而定,而招生人数则依国家需要以及开设此种科目的经济成本而定。

56.关于学医的问题,新加坡的教育资源和人力资源,都不允许新加坡可以向每个希望学医的人提供这种机会。在非全时工作或根本不工作的医生中,女医生的比例一直比男医生高。此外,较多的妇女还希望从事正常上下班的工作,而在新加坡的医疗机构中,此种工作很少。培养医学院学生的成本,比培养其他专业的学生高五倍。对纳税人来说是一大笔投资。因此有必要尽量减少过早脱离医生队伍或非全时工作的人数。招收较高比例的男生学医,可以确保较多的医生全时行医,以满足对医疗的预计需求。不对女生实行配额,医学院招收的人数就会增加,而其他经济部门的人才就会减少。不能将配额制度视为新加坡违反公约规定的义务,理由是:合格女医生在新加坡行医,不实行任何配额;在保健机构中,对女医生不实行任何歧视;有必要确保新加坡人有足够的医生,以满足其保健需要。

57.关于免于义务教育的问题,新加坡政府高度重视国民教育,全国中小学入学率几乎达到普及水平。目前教育不实行义务制,但最近已通过立法,规定自2003年1月起六年初级教育实行义务制。但穆斯林学校和山友复临会学校学生、在家庭接受教育的学生、以及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可不在国家学校体系中接受初级教育。

58.穆斯林学校为穆斯林社区培养宗教学者和教师方面其重要作用,但有人担心,不成为宗教教师或学者的穆斯林学校毕业生,可能无法胜任知识经济中的工作。在与穆斯林社区大量讨论后,在穆斯林学校接受初级教育的儿童,在六年周期结束时必须达到最起码的学业水平。六个全时制穆斯林学校初级教育头一年的招收人数限制在400人以下。

59.山友复临会学校对新加坡教育的历史贡献是公认的。但与穆斯林学校一样,但这类学校也必须达到初级学校毕业考试的一些最起码标准,初级教育头一年每年招收人数限制在10人以下。

60.少数父母选择在家里教育子女,采用国外为教育学校学生设计的课程。但他们必须使教育部确信,其子女可以达到义务制教育的主要目标。在家里接受教育的学生也必须参加定期考试,并参加初级学校毕业考试。教育部仍有权在任何阶段撤销对免于义务制教育的审批。

61.有轻微残疾的儿童上主流学校,因为这些学校具备适当的设施和资源,而有严重残疾的儿童则上志愿福利组织在教育部和全国社会服务委员会帮助下设立的特殊教育学校。此外,也为这类儿童开设家庭教育方案。

62.关于国家军人上大学在分数方面享受优惠所产生的影响,这项建议仍在国防部和教育部审查之中,尚未落实。

63.有人问,男生获得的奖学金为何比女生多。各种奖学金计划由公务员制度委员会管理,对所有学生开放,根据个人成绩颁发。但申请的男生通常比女生多一倍。此外,公务员制度委员会的一些奖学金,是为了培养国防、警察、民防、监狱和麻醉品管制等领域特种工作所需的人员,而这种工作对女性吸引力不大。

64.Mo女生(新加坡)提到在新加坡有合法堕胎的情形。她说,1995年至1999年,平均每年有14 000起堕胎,其中60%以上为已婚妇女。而在这些妇女中,只有7%是因为医疗原因或避孕失败而堕胎的;其余的人说,堕胎的原因是没有能力再抚养一个孩子;没有作好养家糊口的准备;或与前一次怀孕时间相隔太短。虽然堕胎是私人决定,但《终止妊娠法》要求妇女参加经过训练的辅导员开办的辅导课程,目的是帮助不希望堕胎但因经济或其他原因不得不堕胎的人。这类妇女获得实际帮助,而堕胎的妇女获得心理支持,此外,还教授她们有效的避孕方式,以防今后怀孕。

65.关于吸烟的问题,经常吸烟的年轻妇女的比例在上升,但按照国际标准,年轻妇女吸烟总体比例仍然较低。年轻妇女吸烟人数增加令人担忧,保健、社区发展和体育部与政府其他机构、志愿人员、社区团体和少年司法系统合作帮助易受影响的年轻人避免反社会行为、包括吸烟和饮酒。新加坡还是烟草管制框架公约政府间谈判机构的成员。

66.关于饮酒问题,0.5%的18至29岁的年轻妇女经常饮酒。进一步资料今后提供给委员会。

67.在新加坡,妇女和女童吸毒和滥用药物的问题不严重。实际上,由于从1994年开始加强执法,大张旗鼓地开展预防性教育方案和全方位关心制度,妇女吸毒人数已从1994年的513人减至2000年的358人。中央麻醉品管制局与各级学校、自助团体和志愿福利组织密切合作,教育年轻人了解吸毒和滥用药物的危险。执法努力和预防性教育方案是不分男女的。

68.在新加坡人中,性传染(通过与新加坡和海外妓女的异性接触)是传染爱滋病毒的主要方式。在受爱滋病毒感染的新加坡人中,88%是男子,66%受爱滋病毒感染的妇女是已婚妇女。按族裔分列的爱滋病毒/艾滋病统计数字将尽快提交给委员会。妇女有同等机会享有全国爱滋病控制方案、包括公共教育、高危群体教育、并得当保护国家血液供应的立法和措施的保护。

69.关于税收问题,她解释说,关于妻子的收入视为丈夫的收入的规定,是夫妇为纳税目的希望对其合并收入进行共同评估而采取的一种行政做法。这种做法不会产生剥夺妇女法律能力的后果,已婚妇女可以选择单独评估收入和纳税。给已婚夫妇减税的政策,符合新加坡关于家庭是社会的基础的哲学;因此,外国家佣补助、扩大子女救济和生育退税等救济措施,只适用于已婚妇女。根据《所得税法》,单身男子和单身妇女享受同等待遇。

70.Yeow女士(新加坡)提到在新加坡适用穆斯林法的问题。她说,除了《穆斯林法管理法》范围内的事务外,新加坡穆斯林享有与非穆斯林相同的权利和地位,履行与非穆斯林相同的义务。这项法律适用于穆斯林宗教事务、教法法院、结婚和离婚、财产和穆斯林教法禁止的某些罪行。在这方面实行双轨制,教法法院的命令在民事法院注册。就执法而言,教法法院命令视为区法院命令。除了数量有限的只适用于穆斯林的罪行、如非法结婚或结婚登记之外,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受同一刑法制度的管辖。该法1999年修正案规定,不遵守教法法院命令的行为是刑事犯罪。其中包括向妻子支付抚养金、emaskahwin和安慰性礼金或mutaah的命令;关于未成年子女监护、抚养和教育的命令;已婚或婚姻失效时财产的处置或分割的命令。根据哪套法律登记,不依个人的意愿而定。个人适用哪套法律系统,根据有关立法所载的适用条款以及案情而定。

71.所有穆斯林都平等适用民法。穆斯林妇女与非穆斯林一样有权采取行动,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签署民事文件,并接受民事法院的判决。《穆斯林法管理法》明确规定,不论丈夫是否同意,已婚穆斯林妇女有权按自己的意愿处置自己的财产。

72.年轻妇女穆斯林协会等机构在穆斯林社区开展工作。一些机构积极参与向穆斯林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在新加坡编写提交委员会的报告期间,许多团体参与了协商。

73.根据新加坡一般刑法,通奸不视为犯罪。虽然根据伊斯兰通奸是一项罪行,但是《穆斯林法管理法》没有将通奸定为罪行。当穆斯林妻子要求离婚时,必须进行调查,以查明她是否有权离婚。鼓励丈夫允许根据talaq离婚,就可以消除障碍,加快离婚手续。不论离婚性质如何,穆斯林妻子在离婚后三个月内有权获得抚养费和安慰性礼金。

74.穆斯林妇女、不论是否结婚,都有权旅行或持有自己的护照,不受任何限制。除了宗教任命之外穆斯林妇女有权选择自己的职业,不受任何限制。

75.公证结婚禁止一夫多妻制,但《穆斯林法管理法》允许一夫多妻制。但这种现象并不普遍。有规定确保这项权利不被滥用。一夫多妻制婚姻,只有在qadi或穆斯林结婚登记官书面同意后才能举行婚礼。受伤害的第一个妻子可以向上诉委员会上诉,反对qadi的决定或要求离婚。在任何一年中,一夫多妻制婚姻不到所有婚姻的1%。

76.根据民法,新加坡最低的结婚年龄是18岁。结婚双方如已年满21周岁,不需要任何人的同意。如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年满18周岁但不满21周岁,则必须征得《妇女宪章》规定的适当人士的同意。如双方均不满18周岁,则必须获得特殊结婚许可。对于根据《穆斯林法管理法》举行婚礼的婚姻,最低结婚年龄是16周岁。但在特殊情况下,qadi可以为不满16周岁但已进入青春期、而且已征得监护人同意的姑娘举行婚礼。

77.Lim女士(新加坡)就新加坡妇女组织理事会在新加坡执行公约方面的作用发言。她说,该理事会是

新加坡妇女组织的正式伞式机构,成员超过10万名妇女,45个附属机构代表各阶层和专业。理事会除了向妇女提供教育、训练和法律咨询和开设一个危机庇护所外,还与政府机构、公司和其他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处理妇女对执行《北京行动纲要》的关切问题。理事会与一些国家、区域和国际组织有联系。多年来理事会与政府的协作关系使它能积极参与与各种妇女问题有关的决策机构。其优先领域包括全球化与赋予妇女经济权力;妇女参与科学和技术、包括信息技术;人身安全和社会保障;教育与训练;家庭生活和工作问题;以及妇女与领导。

78.Tan女士(新加坡)就东盟妇女组织联合会发言。她说,联合会聚集了10个东盟国家的全国妇女理事会。联合会一年至少执行一个项目。2001年4月,联合会在雅加达举办了信息和通讯问题讲席班,5月在马来西亚举办了指导和领导艺术训练讲席班。联合会与一些区域和国际组织有联系,其中包括东盟妇女问题小组委员会、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论坛 (亚太经合论坛) 妇女领袖网络、国际妇女理事会和泛太平洋和东南亚妇女国际协会。

79.主席说,新加坡代表团的全面答复澄清了委员会想进一步了解的许多问题。她期望收到答应提供的进一步资料。委员会注意到新加坡对公约第二、九、十一和十六条的保留所作的解释,但仍表示关切,此种保留不符合公约的精神和意图。她希望新加坡政府审查委员会结论意见中所载的各项结论和建议,适当修改国内立法,以便全体新加坡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最后,她敦促新加坡政府批准公约第二十一条。

下午1时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