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届会议

第322次会议简要记录

1997年1月21日星期二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 汗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续)

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续)

本纪录的各项更正。

各项更正应以一种工作语文提出。各项更正应在一份备忘录内列明,并填写在一份记录上。各项更正应在本文件印发日期后一个星期内送交会议和支助事务厅正式记录编辑科科长(联合国广场2号DC2-750室)。

对本届会议各次会议记录的任何更正将并入一份更正汇编,于本届会议结束后不久印发。

上午10时2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的最初报告、第二和第三个定期报告集而为一的报告(续)

(CEDAW/C/STV/1-3和Add.1)

1.应主席邀请,Olllivierves女士(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在委员会会议桌就座。

2.Olllivierves女士(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答复委员会各成员的评论和问题。她说,在妇女移徙方面,没有调查该现象的成因和处理办法。不过,政府会考虑办法,并在下一个报告内加以说明。移徙妇女比移徙男子人数较多的事实是妇女较易在旅游业和家庭劳务部门找到工作。下一个报告还将说明争取什么措施使回国移徙妇女重返社会的问题。此外,还出现内部移徙问题;例如,来自圣文森特农村地区的男女移徙到格林纳丁斯岛在建造业和旅游业工作,因为格林纳丁斯的当地居民大部分以渔为业。

3.关于青年失业问题,政府正尽力创造就业机会并提供自营职业训练。

4.除离婚外,家庭法院对所有家庭事项拥有管辖权。在通过家庭法院法之后,妇女事务司和法律事务司与全国妇女理事会合作,立即执行一个国家信息方案。该方案有社区团体、学校、公务员和警察参与,介绍法院的结构、作用和职责。家庭法院向罪犯和受害者提供咨询服务并由福利官和监护官从事后续工作。该方案的范围还包括监狱囚犯。法庭也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意见,政府还建立了一个为需要保护免受暴力或想确立财产权的妇女免费提供服务的律师网。

5.家庭法院是个自治机构,法院院长向有关决策者检察总长直接负责。家庭法院的设立很受圣文森特妇女欢迎。

6.没有收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庇护所,因为本国人口不多,可委托亲友照顾受害者。

7.关于第1至第3条,她说,宪法和司法制度不容许将《消除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或任何其他公约直接编入法律,因此高等法院不强调其规定。不过,可引述以前的歧视案件。可是,妇女事务部不知道高等法院受理了任何男子或妇女实行歧视的案件。已设立一个委员会审查宪法。

8.虽然没有任何具体法律禁止歧视妇女,但政府尽力制定旨在促进两性平等的法律。同酬法和公民法的颁布即反映该处理办法。

9.关于第4条,她指出,由于1980年代的妇女运动、特别是全国妇女理事会的行动,因而设立了妇女事务司。这反映政府对提高妇女地位的承诺。该司的任务是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促进妇女充分发挥其潜力和确保她们参与本国发展。该司在教育、文化、妇女事务部内拥有一些自主权,司长通过主管部长就决策问题向政府提供意见。有政府、非政府和私人部门代表参与的国家妇女地位委员会起着咨询作用。

10.妇女事务司和全国妇女理事会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方面密切合作。该司有自己的经费供训练和执行方案之用,其1997年的工作方案包括通过各种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执行《北京行动纲要》和履行其他国际承诺。具体来说,该司将集中注意通过各部的联络点及社区团体和组织将性别政策纳入主流、促进在权力分享和决策方面法律地位平等,并集中注意妇女参与社会、文化及经济生活。1996年的工作重点是通过教育和训练赋予妇女权力以扫除贫穷。

11.关于第5条,在学校着手增进对性别性问题和执行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认识,男童和女童接受相同的训导和训练。还采取社区行动和新闻活动。

12.反暴力全国委员会是一个非政府组织,它曾探讨处理暴力问题并通过无线电及电视举行新闻和宣传运动。每年11月纪念消除对妇女歧视日,并且10月至12月,妇女事务司集中采取以下有关暴力问题的活动:有社区团体及学校参加的新闻讨论会、无线电及电视节目、关于该司的活动报告、教会活动及集会。警察负责监测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然而妇女事务司在处理范围较广的问题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13.关于少龄母亲问题和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政府正在进行实验,允许城乡少龄母亲上学,但许多少龄母亲选择在学校制度外继续受教育。卫生部教导两性为人父母之道和举办关于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讲习班。虽然并未强迫少龄母亲离开正规教育制度,但有时她们受到社区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妇女事务司和其他政府机关可进行调解。

14.没有进行是否存在贬损妇女家庭地位的习俗或惯例的调查研究。

15. 关于对警察和法官进行教育的努力,自1986年以来已执行若干方案,使妇女认识有关法律。妇女事务司现正编写一项法律案文,解释有关法律及机制。希望该案文可供社会和社区团体及政府机构参考。关于这一点,已在各个层次审议妇女关于颁布的法律无效的抱怨。在圣文森特和世界各地,妇女对男法官不敏感的态度特别关切。

16.政府设法在各级处理家庭生活教育问题,但态度的改变缓慢。必须实行较多计划生育。政府打算继续致力处理政治意愿和社会条件之间差距的问题。

17.按照家庭暴力法案,夫妻任何一方可向高等法院或家庭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发出保护判决令或占用判决令,使受害者有权占用住所和阻止虐待者进入。还规定提供咨询服务,如涉及禁制令,就给予逮捕权。

18.少龄母亲子女的抚养问题由法院处理;法院裁定抚养费的数额,并监督这笔款项的收取。圣文森特没有嫁嫁妆的习俗,因此嫁妆不是对妇女暴力行为方面的因素。

19.关于第6条,她说,没有研究贩卖妇女和使妇女卖淫问题。该问题会在下一个报告加以处理。

20.关于按照第7条,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问题,妇女是活跃的动员者、运动管理人员和激进分子,并可能影响政党候选人。两个政党各自有一个妇女委员会,以便妇女能够保证政党考虑到其关切。目前就要由妇女在其政党做出努力以确保其权力反映在议会中。现正讨论在妇女参与政治方面采取肯定行动的问题,但妇女认为她们宁要质量不要数量。

21.与第9条有关的本国国民的外籍配偶的公民身份问题,已经不复存在任何歧视做法,外籍配偶不论男女在申请国籍时均须办相同手续。

22.她谈到有关公约第10条的问题。关于改变校长大都由男性担任的可能措施,她说政府已处理这个情况,不过晋级和任用是按绩优、训练、经验及资历决定。不过,自提出报告以来,女校长的百分比有所增加;在下一个报告会提供更多资料。

23.虽然人权教育不作为单独的科目教授,但已编入社会课程;例如《儿童权利公约》已特别在中学、学生委员会及青年论坛加以彻底讨论。关于年轻妇女是否利用机会参加体育的问题,她说本国年轻妇女很喜欢体育,很积极参加这种活动。

24.为辍学青年和其他脆弱群体安排领导才能训练方案;各政府部门也执行技能训练方案。在受训期间,青年进行见习,并往往同时为他们安排随后的就业。不过,不是所有受训人都有就业机会,有些成为自营职业者。

25.妇女事务司负责在公共部门安排对性别问题敏感的训练。在中等和高等教育中尽力进行这种训练,但在小学和学前教育中就没有这种训练。教育、文化、妇女事务部的政策是优先考虑11岁和以上的儿童。有人认为可考虑扩大训练方案,包括11岁以下的儿童;下一个报告将会说明在这方面采取的任何措施。

26.有人问教会在预防少女怀孕方面的作用。虽然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的所有教会都认识到需要这些方案,但它们在这方面没有发挥重大作用。关于在男女同校学校中男孩对女孩比率的问题,教育部每年统计每间学校的学生人数,但没有关于男女同校学校和非男女同校学校分开的数据。政府将在下一个报告内提供关于该题目的资料。关于为什么有较多女孩比男孩从学校毕业的问题,她说众所周知女孩比男孩早熟;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女孩较认真、较负责任,并且她们比较勤奋求学,男孩则往往不求上进,放弃学业。并且,妇女运动大力鼓励年轻妇女充分利用教育机会。

27.一名委员会成员问,为什么有四间非男女同校学校。两间非男女同校学校是罗马天主教会办的私立学校,男校和女校各一。另外两间是公立学校,创于殖民地期间。这四间学校被普遍视为教育制度中首届一指,学生来自各社会阶层。

28.关于学生识字方案,她说没有分开教男孩和女孩识字的方案;小学教授基本识字和识数,预期学生上中学时能够读写和计算。小学有专门教师辅导阅读能力弱的儿童。

29.关于第11条,她说同酬法适用于在公、私这两个部门的全体工人。农业、工业、劳工部所雇用的劳工专员负责执行该法。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的人往往是个体户,其雇员通常是家庭成员;不过,如发生不满的情况,就适用通常程序按同酬法设法矫正该情况。任何雇主若被判违反同酬法应被罚款2 000美元,如雇主继续违法,就会在违法期间每天被罚款100美元。

30.设有关于监督“自由区”的卫生和安全的规定。有关的工会和农业、工业、劳工部监督对规定的遵守。年轻妇女和农村妇女的失业率很高,政府设法解决该问题,在例如非传统职业和接待行业的不同领域提供技能训练。必须进一步探讨制造部门,目前在这方面竭尽全力。

31.妇女事务司不知道海关官员和女商贩之间有任何经常发生磨擦之事,不过,有时海关官员必须特别提高警觉,具体报告也曾加以调查。商贩通常与海关官员的关系很好,并受到礼遇;但由于他们之间这种特别友好关系,因此没有收到全部税款和进口税。女商贩被视为岛屿间贸易的生命线,政府支持她们的积极性。

32.很难把妇女在农业和非正规经济部门中的工作编入政府的国内生产总值统计中,因为数据收集方面的工作困难重重。不过,加勒比共同体正在审议该问题,很快就会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执行一个方案;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希望从该方案吸收和利用任何有用的经验。

33.劳工法中载有关于卫生和安全措施的规定。工会在“自由区”代表工人,政府的劳工检察员到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并保证卫生和安全规定受到遵守。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的妇女占工会运动成员的大多数。工会并不特别偏重某一性别,因为其目的是保护和为其全体男女成员主持公道。

34.劳工委员会和工会监督劳工法的实施;违反劳工法的情事可通过委员会或法院加以处理。

35.家庭生活教育方案的题目包括为人父母之道、人际关系、计划生育和性教育;该方案的对象是男女和青少年。成人和年轻人可在医务所、地区门诊部或国家计划生育方案获得避孕药具。关于计划生育和避孕药具的资料及咨询服务上述方案和卫生部提供。有这方面的大量资料备供索取;虽然已向人民宣传避孕方法,但问题发生在实践方面。在许多情况下,妇女想用避孕药具而没有使用,因遭其伙伴反对。不过,由于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艾滋病)病例有所增加,越来越多妇女要求其伙伴使用避孕套。但改变过程既慢长且缓慢,期望有较快的进展。

36.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堕胎是非法的。医生如果动堕胎手术,他们不会让政府知道。到目前为止,没有妇女向有关当局申报任何这些堕胎事件。只有当母亲有生命危险或怀孕是由强奸或乱伦引起时,才允许堕胎。

37.产前护理由国内所有的门诊部和医务所提供。通过门诊部、学校社区、团体、无线电台、电视台和传单向教师、学生及家长提供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适当资料。有关艾滋病的所有方案都处理负责任的性行为问题。

38.有人提出关于妇女必须征求其丈夫同意才能接受输卵管接扎手术的问题。她指出任何手术均需要配偶或亲属书面上表示同意,因此同一规定也适用于想切除输精管的男子。所有妇女可免费在门诊部及医务所接受巴氏试验和乳房X线照相检查。已执行癌症预防方案和广泛教导妇女如何自行检查乳房。

39.关于第14条和租给农村妇女的35%的农场的付款条件问题,她说预期农村妇女将使用土地种植谷物,一旦出售谷物,就向政府定期付款。偿付期为15年至20年。政府还向农民、其中大多数为妇女提供信贷,并通过国家银行向低收入农民提供优惠贷款。

40.有人问关于改进农村地区受学前教育机会的措施。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通过教育、文化、妇女事务部提供人员,协助安排和管理学前教育。政府每月补助学前中心100美元,并通过学校补充营养餐方案供给牛奶及其他基本食品。不过,所有学前中心都是私有和私营的。关于农村妇女的社会保障方案,政府每月发给穷人津贴,免费提供医疗和牙科保健,还提供以下方式的援助:建材、劳工、课本、校服及运输等。

41.单身或已婚妇女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拥有土地或财产。已婚妇女和有同居关系的妇女在家庭暴力方面同样受法律保护。不过,政府无权指示任何人应同谁或何时结婚;男女均可随意与他人结合或分手,强迫婚姻或结合是违法的。妇女充分行使其法定婚姻权利及财产所有权。

42.《收养法》规定未婚妇女可收养或监护孩子,只要她不被证明是虐待者或不健康。关于强制婚姻登记手续,凡想结婚的人必须首先提出申请;一旦获准结婚和举行了婚礼仪式,就必须向政府登记员登记。

43.法律规定在解除婚姻关系时,男女双方平等分享婚姻财产。所要求关于这方面的有关法律条文的资料将会提交委员会并在政府的下一个报告内提到。

44.ABAKA女士赞扬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代表对委员会的问题作出极良好、坦白的答复。尽管存在大家庭的优良传统,往往可以容纳需要住所的人,该国政府应审查其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住所的政策。也宜于再次审查政府的肯定行动政策。肯定行动没有把标准降低;该行动使妇女能够在专业职位、特别是决策职位中尽可能发挥效能。

45.SHALEV女士说,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似可从性别观点重新审查家庭生活教育方案,以便较充分地处理文化上的陈规定型观念及两性关系问题。她对医疗手术必须得到第三者同意的规定侵犯到病人的自主权和人权表示关注;她促请该国政府重新评价在这方面的法律,以保证病人能充分行使其医疗自主权。

46.BUSTELO GARCIA DEL REAL 女士支持SHALEV女士就家庭生活教育方案提出的建议,并建议该方案还应处理男女平等关系以及《儿童权利公约》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各方面,以改变陈规定型观念并抗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她要求该国政府进行调查研究,以证实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妇女不被贩卖沦为妓女或因卖淫而遭受暴力。她建议,政府关于国内生产总值的统计应计及无报酬的工作,因为这类工作大都由妇女担任,对总体经济作出重大贡献。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她建议该国政府考虑到一般建议19以及联合国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特别报告员按人权委员会的任务规定进行的工作。她还要求进一步澄清医疗手术须得到同意的规定。

47.FERRER GOMEZ女士要求就妇女迁出移民问题作较彻底研究,指出需要核实这种移民的原因和对有关妇女所涉的问题。在训练方面,她建议应向法律界人士和专业人员更广泛分发《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还应加倍努力使妇女对受到新法律和修正案影响的妇女权利增加认识。此外,应增进新闻媒介工作者和专业人员对有害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及文化模式的认识。

48.GONZALEZ MARTINEZ女士说,关于医疗手术须得到同意的规定,往往有正当理由需要,尤其在紧急情况下,就这些手术与第二方或亲属进行磋商。

49.JAVATE DE DIOS女士说,关于移民问题,该国政府应审查在一段时间的移民趋势,以及招聘移民的过程和如果有的话,这些移民的侨汇的好处。她还要求更多关于迁出移民对有关妇女的亲属和子女的影响和对这些妇女的自我形象的影响。她想知道政府是否从事和如何从事迁出移民现象的监测,并制定什么政策来处理这个现象。在计划生育及性教育方面,她提出有必要处理男子性行为问题和少女职业训练问题。

50.主席如前几名发言人一样,提出必须把无报酬家务劳动者计入国内总产值统计中,因为不确认妇女在这方面对经济的贡献往往使其从属及依赖地位更形恶化。她还建议,该国政府的下一个报告内应载有关于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后续行动、以及关于家庭暴力及贩卖妇女和女孩等主要关切事项的更多资料。

51.OLLIVIERRE女士(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退席。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续)

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续)

52.BUSTELO GARCIA DEL REAL女士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联络人的名义发言说,该委员会于1996年内在日内瓦举行了两次会议,审议了白俄罗斯、多米尼加共和国、萨尔瓦多、芬兰、危地马拉、几内亚、香港、澳门、巴拉圭、葡萄牙、西班牙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报告。该委员会在关于行使妇女权利的最后意见中建议,危地马拉应修改其民法中被视为歧视妇女的某些条款,并建议危地马拉政府应采取措施,消除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委员会请西班牙采取措施,保障同工同酬和降低妇女的高失业率。委员会要求萨尔瓦多采取措施,防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修订刑法及民法和保障同工同酬。

53.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注意到,巴拉圭产妇死亡率很高,缺乏计划生育咨询服务;它请政府采取措施,普遍防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并要求对土著妇女的特殊境况进行研究。委员会要求香港修订现行重男轻女的法律;请白俄罗斯通过新法律,防止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要求芬兰采取更有效措施,保障同工同酬并提供关于家庭暴力的更全面统计资料。委员会还特别关切在多米尼加共和国的性旅游,要求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防治它在该国所注意到的对妇女的严重歧视。

54.关于必须改进各人权机构之间的协调,她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经常收到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该委员会还讨论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的几个任择议定书草案,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知道是否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是有用的,她请秘书处在该委员会开始审议上述公约的任择议定书时取得这项资料。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还正在拟订关于报告编制方式的修订准则,以便反映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和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结果。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也可以就它认为应编入这些准则内的重要内容提出建议。

55.SATO女士以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各项活动的联络人名义发言说,1996年,劳工组织处理了三个有关妇女的重要问题: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后续行动;童工;及无报酬的家务工作。

56.1996年3月,劳工组织理事会核准了旨在落实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通过的《宣言》及《行动纲要》的各项提议。纲要所确定的12个主要关切领域中有7个与劳工组织的任务密切关联。这些领域包括:陷于贫穷的女性人数日增、男女接受教育和训练的机会不平等、妇女参与经济生活、以及促进妇女和女孩的权利。劳工组织理事会核准了集中注意于下列三个目标的行动计划:生产性就业和消灭贫穷;工作条件和社会保护;关于劳动妇女的国际劳工标准和规范行动。

57.理事会还决定把关于童工问题的项目列入将于1998年在日内瓦举行的第八十六届国际劳工会议的议程,以便编制关于童工的新的国际文书。提议的文书将设法消除奴役、性奴役及使儿童从事色情活动等剥削性质的童工形式。

58.关于家务工作,第八十三届国际劳工会议通过了一个公约和一项建议,其中载有第一套有利于家务劳动者的全面国际标准,虽然家务劳动者的人数日增,但往往是无形的劳动力,大部分不包括在劳工统计中,不受法律保护。公约规定缔约国通过、执行和定期审查关于家务工作的国家政策;该政策旨在改进家务劳动者在职业安全和保健、社会保障、产妇福利、训练和薪酬等方面的状况。公约对公约批准国具有承担国际义务的约束力,还要求各国政府在劳工统计和劳工检查制度中包括家务劳动者。建议内还载有关于应如何执行家务工作方面的国家政策的准则。

59.GONZALEZ MARTINEZ女士说,刚刚提出的口头报告应以书面方式向各成员分发,以促进对报告的审议。就BUSTELO GARCIA DEL REAL 女士的报告,她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是否已确定其1997年国家报告的名单,并问道 ,除已提出的之外,是否在国家报告中还有任何其他特别提到妇女权利之处。她还问委员会应否考虑制定一个适用于各国向所有人权条约机构提出的报告的单一报告格式的可能性。委员会还应考虑到,太频繁更改报告准则对提出报告的国家的影响。

60.BUSTELO GARCIA DEL REAL女士说,大部分国家报告都提到妇女权利问题。审议向所有人权条约机构提出单一报告的做法为时尚早。虽然也可能向其他条约机构提出有关歧视妇女的资料,但到目前为止没有这样做。不管怎样,该建议可在第一工作组内进一步加以审议。既然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现正修订关于国家报告的准则,本委员会应就妇女所关切的领域向该委员会提供意见。

61.BARE女士请BUSTELO GARCIA DEL REAL女士进一步澄清根据什么标准选择可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提供资料的非政府组织并说明传递这些资料的方式。

62.CORTI女士注意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不是唯一关系到性别平等的机构。各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保证在各机构之间进行合作,把关于各自机构的活动和工作方法的报告提供给其他条约机构。GONZALEZ女士关于统一各人权条约机构的报告准则的建议是正确的。不过,必须不仅审查报告准则,而且审查政策,以保证更好地协调有关机构的工作。她也想知道是怎样选择非政府组织,它们提供什么资料和委员会怎样使用这些资料。

63.TALLAWY女士说,由于委员会负责监督公约的执行情况,它应首先审查有什么办法使其工作较不乏味、较有活力而较有创造性。因此,它必须制定策略,使提出的问题配合每个提供报告的国家的个别情况。比方说,不能向妇女人权状况极不相同的国家提出相同的问题。不仅由出席会前会议的专家,而且委员会全体成员也都参加制定策略和编制问题,也是有助益的。她还想重申其意见,即各专家需要各有所长,以便在预先确定策略的范围内使问题更有的放矢。

64.ESTRADA CASTILLO女士说,她赞同TALLAWAY女士刚才表达的意见。委员会应改变它与各国政府联系的方式,并应针对每个提供报告国家妇女的具体情况制订策略。各专家各有所长只会增强委员会的政治影响力以及它对缔约国享有的权威和影响力,因为可更深入审查问题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提问。

65.CORTI女士说,她有必要消除这样一个印象,即委员会不知道如何从事工作。各成员一直都行事明理,按各提供报告国家不同的现实情况提出问题。她同意委员会和其工作不断发展,因此其工作方法必须不断适应这些变化。不管怎样,已做大量工作,例如会议次数由每年一次增加到两次,她认为无须改变委员会至今行之有效的策略。过去,由于只举行一次年度会议,因此不能在委员会与有关非政府组织之间安排会议。在审议报告方式方面,也许有改变的余地。就以前提出的问题所作的答复往往太长,使各成员很费神。她问能否停止口头陈述,立即开始通过与政府代表进行对话的方式来审议报告。参考其他条约机构在该方面的做法也许有帮助。

66.JAVATE DE DIOS女士建议各成员似可等到第一工作组的会议上才作进一步评述,该会议会更详细审查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问题。主席支持她的建议。

67.TALLAWY女士说,为促进第一工作组在目前讨论的议题下的工作,秘书处应以书面方式说明其他人权条约机构所用的工作方法。她还问能否在目前会议结束以前与有关非政府组织安排一次非正式会议。不应把她早先关于有必要修订委员会的策略的评论认为是意味着委员会过去的策略是失败的。她仅是想强调必须继续改进委员会的工作方法和采取旨在提高其工作效率的策略。

68.主席回顾上星期已与非政府组织代表举行过非正式会议。

69.BUSTELO GARCIA DEL REAL女士说,委员会收到某些非政府组织所提供的口头和书面资料。她曾要求秘书处就这些组织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做出说明,但并未获得任何资料。她个人认为在所有人权条约机构之中,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工作最有成效。

下午1时零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