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届会议

第566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2年6月14日,星期五,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贾尔女士(副主席)

嗣后:阿巴卡女士(主席)

目录

审议各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续)

突尼斯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合编(续)

由于主席Abaka女士缺席,副主席Acar女士担任主席。

下午3时15分会议正式开始

审议各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续)

突尼斯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合编(续) (CEDAW/C/TUN/3-4、CEDAW/PSWG/2002/II/CRP.1/Add.3和CEDAW/C/PSWG/2002/II/CRP.2/Add.2)

1.应主席的邀请,突尼斯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第1至第6条

2.主席请委员会成员继续就第1至第6条提出问题和意见。

3.González女士在代表和支持缺席的Manalo女士时指出,按照报告和对问题单所作的回应,一般不认为家庭暴力是一个应由社会处理的问题,或一项可以根据《刑法》起诉的罪行,而是被视为一项私人的家庭问题。她怀疑提出的指控和申诉的数目很低,是否反映妇女怕家丑外扬有损尊严。Manalo女士还指出,《刑法》不涉及家庭里的配偶强奸、乱伦或性虐待,也不涉及工作场所和学校里的性骚扰。 她吁请突尼斯政府直接解决家庭暴力问题, 因为它似乎正在将其一大部分的职责交由该国非常活跃的非政府组织来承担。

4.Regazzoli女士对上述发言者对家庭暴力表示的关切也有同感。她也感谢就羁押扣留的妇女——当她们(在审判之前或在一些其他阶段)被扣留,并就被判重大的罪行,提供更多的信息。她打听有关政治犯、良心犯的人数和在监狱里出生的子女的情况。是否允许这些子女同他们母亲住在一起至少两三年? 她注意到不准男子进入女监,并询问女警卫是否接受过看管囚犯的充分体能和心理训练。

5.Kapalata女士祝贺该缔约国为保证两性平等所作的努力。虽然至今根据第 6条所提供的答案未能象它们可能做到的那样全面,但她期望在委员会进行讨论时会收到更多的信息。

6.Kwaku女士说,她来自一个信奉伊斯兰教的非洲国家,所以对突尼斯为促进妇女的权利所采取的大胆步骤,表示赞佩。同前面许多的发言者一样,如果能够澄清第6条下的某些点,特别是关于“核可的卖淫”这点,她会表示感谢的,因为卖淫是《刑法》第231条禁止的。

7.Khemakhem先生(突尼斯)在答复González女士时强调,家庭暴力和性骚扰由于不常发生,所以不处以刑事罪行。不过,在政府三管——预防、治疗和吓阻——齐下的政策之下,如果儿童身处危境时,儿童保护干事就会介入,并且根据突尼斯立法,暴力被视为罪行, 不论施暴者是什么性别。此外,国家立法是有弹性的,随时都可以按照新的情况加以修正。一项计划进行的研究应该可以得出关于家庭暴力事件的精确数字和在法院提出控诉的数目。虽然《刑法》没有涉及配偶强奸, 由于没有出现这种情况,但没有限制妇女对她们丈夫提出控诉;他的确记得,在他亲自在上诉法院出庭时,就有一名丈夫被判行为失检。

8.他在答复Regazzoli女士时说,妇女的犯罪率非常低;卖淫和杀害婴儿是最常被判罪的一类罪行。没有叫做“政治犯”的特别类别。至於保护怀孕的女囚,《刑法》规定被判死刑的孕妇在分娩之前,不得执行死刑;幸好从来没有发生过这类事例。2000年通过的取代1980年立法的新立法,允许女囚将她们不超过三岁的子女留在身边,除非儿童保护干事确定不符合小孩的最佳利益。女囚保证可以获得平等待遇,她们被拘留在为妇女而设的特别监狱设施中,甚至男监狱长也不得进入,除非有两名女性警卫陪同。内政部已经根据新的立法管理将监狱的责任移交司法部,该部已经征聘医生为囚犯提供医疗和心理治疗服务。根据《刑法》第231条,卖淫是一种应处以6个月至两年监禁的罪行。对男性嫖妓者、其他皮条客和色情人贩的处罚,第232条均有规定。

9.Ben Romdhane女士(突尼斯)说,在1998年对170万多一点的家庭所作的一项调查中,2 046宗的家庭暴力控诉是由女性受害人提出的,男性受害人提出的只有186宗。2000年进行的另一项调查证实,家庭暴力并没有成比例地超过其他同家庭有关的问题,例如遗弃。她在提到Khemakhem先生关于保护儿童干事的评论时说,《儿童保护法》要求证人报告侵犯儿童的暴力事件。妇女和家庭事务部于2000年11月就家庭之内和之外的暴力,组织了一次讨论会,结果导致设立了一个委员会,制定一些准则,指导对这个论题进行广泛的研究。

10.Abaka女士担任主席。

第7至第9条

11.Manalo女士说,关于第9条,应祝贺突尼斯政府在改换国籍方面,朝向男女之间的法律平等取得的进展。1993年和2002年对国籍法的修正案已经使一名同非突尼斯人结婚的突尼斯妇女可以将其婚生子女登记为突尼斯人,纵然不是在该国出生的。然而,仍然有些不公平,因为妇女受到不影响男子将其子女登记的一些限制。

12.Goonesekere女士说,委员会对突尼斯国籍法方面的改变表示赞赏,并且期望突尼斯的法律有一天能够同《公约》保持一致,该国会撤回其对第9条第2款的保留。公民资格是权利的核心。此外,伊斯兰法律曾经是头一个确认妇女有优先权利监护其子女的法系 ,这是对母亲联系的明确确认,以致这种联系体现于改换国籍方面是顺理成章的。

13.Gaspard女士提问说,突尼斯是否可以在不久的将来撤回其保留意见。

14.Corti女士说,她同意前面发言者的意见。关于涉及政治生活和公众生活中的妇女的第7条,尽管宪法修正案规定政党不得厚此薄彼,尽管多数党决定实行20%的定额,但是仍然需要再接再厉,提高妇女在议会中的百分比。经验已经显示,如果立法机关有更多的妇女,其他所需的改革就会通过得快些。另一方面,她对司法机关1968年以来所取得的进展,感到非常高兴,因为这一年任命了头一名女地方法官,她们杰出的同事Aouij女士。突尼斯目前有很大比例的女地方法官。她怀疑她们对若干特别同妇女有关的法律的解释,是否很不同于她们的男同事,以及是否现正试图教育法官掌握影响妇女权利的法律。

15.Ben Yedder女士(突尼斯)说,突尼斯政府现正致力于清除残留的关于撤回保留意见特别是关于国籍法保留意见的障碍。

16.Khemakhem先生(突尼斯)说,突尼斯当局坚决消除男女之间在国籍法方面的失衡现象。由于最近修正了国籍法中的第12条,如果父亲已经死亡,法律上丧失能力或身份不明,母亲的声明足以使一名异族通婚的孩子取得突尼斯国籍。虽然已经取得很大进展,但突尼斯目前仍然不能撤回保留意见。改变思想上的看法是一种缓慢的过程,这也适用于关于遗产继承问题的保留意见。大部分的个人身份法和家庭法同宗教传统密不可分,单是绕过这方面的宗教规定就很困难。委员会已经核可突尼斯对宗教文本的开明解读,但的确也没有达到绝对的平等。一些问题同经济机会有关,妇女是比较新的劳动力参与者。在突尼斯社会中,仍然主要由男人承担家庭生计,他们往往握有家里的财政大权。法律不能完全脱离社会现实。

17.突尼斯对妇女在地方法官中几占25%这一事实感到自豪。当Aouij女士成为一名法官时,她已经是整个伊斯兰世界中头一个女法官之一。妇女目前在突尼斯担任各种法庭,民事和刑事法庭,包括上诉法庭的首席法官。她们当然努力做到不偏不倚,这是所有法官的标准。她们对自己的成就感到自豪,并且希望巩固妇女在自己领域中取得的成就。

18.Ben Yedder女士(突尼斯)说,突尼斯政府的官方立场是,妇女的权利是人权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但是,每个国家在致力于提高妇女地位时,必须敏锐地注意到本国的文化。

第10至第14条

19.Acar女士很高兴地注意到在整个教育系统内的识字率、女性入学率和成就率,已获得很大的改进。突尼斯对其年轻世代显然做得不错,并拟定各种针对15-44年龄组的方案。不过,仍有余地严肃关切44岁以上年龄组的高文盲率,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她想知道,目前是否正在采取行动降低这些比率,因为文盲严重地限制了这类妇女关于再培训和获得信贷的机会。

20.在大学一级,就一般入学率和不同学科之间的分配率而言,统计数字予人深刻的印象。她想知道是否执行过什么妇女研究方案,因为这是促进研究并使妇女地位和境遇广为社会所知的良策。妇女研究也有助于使学生敏锐地注意到性别问题, 但单是高等教育往往办不到这点。在一个有着许多女医生和法官的国家,妇女在资深教授中所占的百分比似乎不寻常地低。她怀疑是否在学术界存在着某些特殊的或者是传统的抵制。

21.Livingstone Raday女士说,关于第11条,增加专业妇女的就业率是件好事,但是总体而言,妇女在劳动力中所占的比率仍然低于25%,自1975年以来这个百分比一直没有显著的增加。鉴于政府表示有意加强妇女参与经济活动,她想知道,它在促进就业安置、防止公私企业主雇佣歧视以及研究妇女在多大程度上从事“无形就业”(也即在家庭之外为亲属工作,不拿工资或没有其他就业福利)等方面,做了什么事。

22.她希望获得更多按性别分类的公私营两个部门的工资和工资差距的数据,最好能按职业分列。她还想多知道一些关于同酬的法律框架,特别是任何具体的机会平等立法,并且想知道反歧视法,除了规定行政行动之外,是否还使妇女可以向法院寻求民事补偿。

23.曾经提请委员会注意工作场所发生严重的性骚扰问题,以及妇女正在开始敢于提出申诉。显然地,虽然可以根据《劳工法》第76条采取行动,但是该法却没有明文规定性骚扰。报告国不妨考虑制定明确处理该问题的立法。

24.关于社会安全的养恤金,她想知道,妇女的养恤金权利如何受到婚姻状况的影响,以及未曾从事经济活动的妇女是否享有养恤金权利。养恤金是老年妇女脱贫的一项重要措施。

25.Feng Cui女士说,她对国家识字战略制定的雄心勃勃的目标,包括大幅度降低农村妇女的文盲率,颇感兴趣,并且想进一步知道政府如何计划实现这些目标。妇女在农村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许多年轻妇女到工厂去工作,以致农务日益由中年以上的妇女来承担。她想知道是否对这个问题作过任何研究。她还想知道,从事农业工作的妇女是否对农村项目有任何发言权,以及让她们在何种程度上意识到自己的权利。目前显然已经在保健和教育领域,特别是在年轻妇女之中,取得巨大的进展。她希望该国代表团对一些有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作一评估。

26.Kwaku女士指出,突尼斯的法律禁止妇女在教育机构和政府部会中穿着头巾。这项禁令可以视为是对妇女权利的侵犯,因为这将限制她们获得教育和就业的机会。也许最好能够让妇女有选择穿不穿着传统服装的权利。

27.Ben Romdhane女士(突尼斯)说,由於政府努力增加少女接受学校教育的机会,男女儿童之间识字率的差距,不论是在农村或都市地区,都明显地减少。一项资金充裕的全国行动计划已经就绪,以便彻底扫除文盲。现正鼓励妇女和少女参加识字方案。

28.关于对妇女和少女地位的研究,她说妇女研究文献和信息中心制定了一项方案,从而协同大学教授,同时包括突尼斯国民和来自其他国家的访问教授,进行研究。第十个国家妇女发展计划包括一些研究妇女在大学一级所起作用的计划。妇女和家庭事务部依靠若干现有的研究以及媒体对妇女在社会上的形象提供的信息。女教授在高等教育中所占的百分比实际上是30%;曾经提到的8%的数字是指最高级别的职位。

29.她在答复一个关于现正采取何种行动以保护文盲和受教育较少妇女的权利并向她们提供更多机会的问题时指出,妇女参与通过突尼斯团结银行执行的微型项目的比率,已经从2000年的27%增加至2002年的35%。这项数字反映了以前没有机会接受专业教育的妇女,但却具有一定水平的技能,可以使她们能够执行项目。妇女和家庭事务部针对这类妇女,制定了两项主要的方案,并密切协同突尼斯团结银行和涉及发展和妇女问题的非政府组织,加以执行。

30.她在答复关于劳动力中妇女的问题时认为,女性的参与率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期间,已经快速增加,并且在未来数年内,许多不同参数的综合效应,包括教育,将会促成进一步改进。目前已经就劳动力中妇女的总体情况进行许多研究。现在正在采取一些积极倡议,以使更多的妇女加入经济中的生产性部门。关于薪金和工资,她强调在公务员制度中,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在私营部门中,妇女往往开始的时候,由于训练和能力偏低,所以薪酬也偏低。

31.她在答复关于农村妇女的问题时说,妇女研究和信息中心已经对农村妇女的地位进行了许多研究,从而作为1999年开始的全国行动计划的基础。农村妇女参与发展项目, 其中大部分项目具体纳入妇女因素。

32.Khemakhem先生(突尼斯)在答复关于工作场所的歧视问题时说,根据1993年制定的立法,妇女如果感到受到歧视,可以向法院申诉,并且有权得到赔偿。《劳工法》第76章规定,妇女的雇主有责任确保工作时行为端正。性骚扰不受处罚。

33.关於就禁止妇女穿着头巾一事所表示的疑虑,他说已经在这个方面颁布了数项法令。1987年,教育部长曾经发布一项命令,规定教育机构中须服饰端庄。1991年,曾经颁布一项法令,禁止教士在公共机构中穿着宗教性服饰。鼓励教士为庆祝传统庆典和在特别场合中,穿着他们的服饰,但不是在公众的工作场所。他所提到的法令并不具有与立法一样的效力,但是预期公民会遵守不误。这些法令的目的是要支持突尼斯人的价值,并在工作场所中提供一种政治中立的环境。在突尼斯,没有少数民族,也没有分立的部落。

第15和第16条

34.Manalo女士要求对婚龄加以澄清。为什么男女不同?虽然妇女的婚龄已经从15岁提高至17岁,但结婚的年龄仍然很年轻,因为这会妨碍完成她们的教育并使她们提早怀孕,同时还会冒受家庭暴力的危险。至於嫁妆,她指出继续实行这种风俗会予人一种印象,就是新娘是买来的,所以可以当动产一样管理。

35.Kwaku女士提到公约第 16条时询问关于《突尼斯刑法》新增第218条的含意,该条规定对犯暴力侵犯妇女者,特别是配偶暴力,应严厉惩处。她注意到有一条款规定受害人可以撤回诉状。她想知道,有多少这类案件曾经提交警方或法院,然后又被撤回。她本人来自非洲,很清楚家人或社会可能对婚姻受害人施加何种压力。在大部分情形下,受害人在承受这种压力下,会撤回诉状。果真如此,就没有理由对这类暴力处以严刑。政府在这方面采取什么立场?撤回条款应予重新考虑。

36.她满意地注意到突尼斯代表团对她提出的关于女家庭法官的问题所作的答复。她想知道,女法官是否为非专业法官或专业上是否合格。如果是的,对这种职位需要何种专业资格?关于婚外关系,她注意到1998年的《儿童保护法》是要保护非婚生子女。该项法律保护何种具体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否包括继承父亲遗产和所有权的权利?最后,她注意到《个人身份法》规定一名穆斯林妇女不应嫁给一名非穆斯林男子。那么,该项法律是否明文禁止这种婚姻? 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有什么惩处?这名妇女的子女享有何种权利?

37.Achmad女士说,考虑到目前当令的社会文化和宗教价值仍然容忍陈规旧习,她对突尼斯所取得的进展深受鼓舞。废除一夫多妻制、赋予离婚权利、妇女有能力提出法律诉讼,以及报告中提到的其他成就,都很了不起。然而实际上,家庭仍然遵循关于妇女作用的陈规旧习。她对教育制度中所作的改革,表示赞赏。她想问的是,这种进步如何维持下去;她知道突尼斯当局已经实行渐进战略。为了确保家庭中的平等能够成为现实,目前有无任何在婚前教育配偶的方案?有没有办法监测平等在家庭中已经事实上成为现实?在何种程度上,突尼斯当局打算动员媒体,以便使社会上能够接受在管理家务方面男女是实际伙伴的观念?为了避免暴力和确保妇女参与决策过程,这点特别重要。

38.副主席Acar女士担任主席。

39.Shin女士要求对遗产继承制度加以澄清。她知道目前男子领取双份遗产。假定一个男子,有一个妻子和四个子女——一个已婚的儿子,一个未婚的儿子,一个已婚的女儿,一个未婚的女儿——留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这笔财产将如何按照法律来继承?关于保留,她说这是她的理解,就是当突尼斯根据第15和第16条享有法律平等时,将会撤销保留。突尼斯代表说,这需要时间和政治决心。至于这个过程,如果没有政治决心,需要多久时间,他们自己有什么意见?

40.Goonesekere女士在强调就赡养费、离婚、抚养费和共同财产进行的改革的重要性时建议说,突尼斯当局应该考虑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是否具有规范性价值,同时应为社会制定一项标准,并且表明家庭虐待是不能容忍的。她敦促他们考虑,如果发生严重的伤害时,防止撤回诉状。关于碰到非婚生子女时的亲子关系和姓氏问题,她想知道,这类子女的抚养费是什么情况。

41.Khemakhem先生(突尼斯)在答复妇女婚龄的问题时解释说,男女之间的差异在于婚姻的最低年龄。不过实际上,当年轻的男女上大学时,婚姻的平均年龄是28岁。法律不是冻结不变的,当突尼斯提出下一次报告时可能会有变动。至于嫁妆的问题,他说同遗产一样,习俗源自宗教,而且宗教是许多立法的来源, 特别是个人身份的立法。为什么婚姻由于嫁妆而被视为是一种交易?得出这样的结论,完全没有根据。嫁妆充其量只是个象征,它不限于一种宗教,犹太教也有嫁妆的传统。这是个心态的问题;或许过一段时间后就会废除嫁妆,但现在就不讨论了。

42.他在谈到妇女撤回家庭暴力诉状的可能性时解释说,和解的问题需要出于妇女自由意愿。要点是要惩罚家庭暴力,但是如果发生妇女要选择和解的例外情况,这也是在规定范围之内。至于非婚生子女的情形,他们没有权取家庭的姓氏,或继承遗产。本来对他们就根本没有规定,但是已经取得了可观的进展。突尼斯的政策是事情要慢慢来;1998年发生了一些变化,今后还会采取其他步骤。

43.没有设置阻止穆斯林妇女嫁给一个非穆斯林男子的障碍。突尼斯已经于1967年批准《联合国同意婚姻、婚姻最低年龄和婚姻登记公约》,并且由于国际条约优先于本国法律,所以这类婚姻是得到突尼斯法律承认的。不过,《个人身份法》第5条规定男婚女嫁没有法律障碍,但是按照司法部发行的出版物,这类婚姻却在禁止之列,除非非穆斯林配偶改信伊斯兰教。因此实际上,这两种对法律的解释都被人接受。自从1993年以来,《个人身份法》,特别是其中的第23条,强调家庭里的伙伴关系。

44.Ben Romdhane女士(突尼斯)证实女子结婚的最低年龄是17岁。嫁人之后,在所有民事和商业事务上就具有正式的合法身份。由于1993年对《个人身份法》的改革和增列新的第153条,男女之间的巨大差异已经拉近很多。自从1996年以来,一项针对媒体、家庭和学生提高意识的活动,已经非常有助于传播一种人权的文化。妇女和家庭事务部曾经发行一种关于年轻人《个人身份法》的指南,其中同时强调男女的权利。该部还编制一份共同财产制度的指南。凡是登记结婚者均鼓励选择这种制度,该部目前正在进行一项调查,以确定在何种程度上作出这种选择。至于它是否具有规范性价值,作为法律允许的一项安排,的确如此;此外,它正在对思想和行为产生积极的影响。至于年长妇女的境遇,同男子一样,她们从国家年长者方案中获益。一项关于家庭的行动计划自1996年以来就付诸实施,目前正在拟定的第二项行动计划将同国家养恤金战略结合。

45.Tavares da Silva女士指出,尽管家庭里有伙伴观念,但丈夫仍然被视为一家之长和主要谋生者。是否只有他才有权选择户籍地和决定姓氏?结婚时获得的财产是否登记在配偶两人的名下,或只是登记在男子的名下?一名穆斯林是否可以在象同另一名穆斯林结婚的同样条件下同一名非穆斯林结婚?《个人身份法》第 58条似乎歧视离婚妇女,因为如果她们在离婚后要监护子女,她们必须仍然是单身,而一名离婚的男子却可以期望找到一名妇女来照顾子女。而且,看来一名离婚的母亲只有在孩子的父亲死亡或身罹残疾后才享有完全的监护权;这也构成歧视。有非婚生子女的单身母亲,她们的境遇如何,能否获得任何支持?

46.Saiga女士询问筹措抚养费和离婚津贴担保基金一事,并且还询问,新当父母的人是否也可请育儿假,不论有没有薪酬?

47.Livingstone Raday女士询问一名嫁给她子女的父亲的妇女是否享有监护权,或者只有当离婚或父亲死亡之后才能办到。她同意Shin女士关于遗产法不平等的意见。《个人身份法》中修正的第 23条规定妇女有同样义务维持家计。为了履行这一义务,妇女必须要能平等地获得家庭的资源。配偶的共同财产制度,对妇女而言,是最公正的安排。政府是否考虑将此制度推广至所有配偶,不论他们的选择是否出于自愿?关于家庭暴力的问题,她同意 Kwaku 女士的看法,就是一名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特别是如果一再遭受攻击而且情节非常严重,不得允其撤回诉状。在突尼斯,曾经设想过何种预防措施,防止发生家庭暴力;有无考虑过制定保护令,从而可以将一名残暴的丈夫逐出家庭?有无将1991年 UNFT研究中关于为家庭暴力的妇女受害人建立庇护所的建议,付诸实施?目前有多少庇护所?配偶强奸是否被视为犯罪,是否仍然允许赔偿性婚姻,由此一名强奸者可以通过娶他的受害人而洗刷他的罪名?

48.Khemakhem先生(突尼斯) 在答复关于丈夫在家庭里的作用的问题时说,按照《个人身份法》第23条,丈夫仍然是一家之长,但是1993年订正的《个人身份法》已经通过实行伙伴观念,对丈夫责任的范围加以限制。丈夫按理不应当专断独行,或成为唯一的决策者,妻子也应有权花用家庭的收入。家庭的姓是丈夫的姓,但妇女也可让非婚生子以用自己的姓。居住地是配偶两人共同决定的事。婚后共同财产制度是选择性的,并且同单一所有权制度并存。婚姻期间丈夫购买的资产为他所有。妇女为了监护其子女要一直保持结婚身份,这是不正确的。监护儿童所依据的不是父母的婚姻状况,而是《儿童权利公约》内载的原则。至于离婚后的抚养费用,抚养费和离婚津贴担保基金属于国库。所付总额,一旦前任丈夫不再贫穷,可以向其索还。父母亲都有育儿假。至于遗产,现行办法体现宗教、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影响。不过,法律是向着更进步的方向发展的。强奸者或诱拐者不可以娶他的受害人。法律对强奸罪和意合性关系作出区别。后者是婚外禁止的,但是如果妇女愿意,如果是意合关系,她可以自由嫁给她的诱奸者。

49.Ben Romdhane女士(突尼斯)说,当局正在鼓励为家庭暴力的女受害人提供庇护所。庇护所由非政府组织设立,并由妇女和家庭事务部补助。这些组织提供了法律和精神上的支持。

50.Mejdoub先生(突尼斯)作为突尼斯常驻联合国代表发言说,他对委员会处理报告所采取的开放精神、客观态度和思想上的好奇心,表示赞赏。突尼斯在穆斯林世界里是成功的。虽然只有1 000万人口,每年却来了500万游客,其中90%来自欧洲。它同欧洲联盟密切结盟,1995年7月它同欧盟缔结自由贸易协定。它维护欧洲的标准,同时也保存自己的传统和文化。

51.Ben Yedder女士(突尼斯)感谢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以及进行的建设性对话。突尼斯将致力于追求委员会提到的目标,并且她会将他们的意见传达给突尼斯当局。突尼斯把妇女的权利视为人权的一个整体部分。突尼斯政府注意到妇女在社会中地位的重要性。它会集中努力,对其至今仍然对公约构成问题的法律,作出进一步的修正,并且会重新考虑它目前的保留。

52.主席注意到突尼斯答应考虑撤回它仍然对公约的实质性条款所持的保留。它显然有政治决心,实现两性平等。她希望,它能够通过鼓励非洲的其他阿拉伯国家以同样的风格作出努力,从而将其良好的做法传播到国界以外。

下午5时5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