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届会议

第432次会议简要记录

1999年6月14日星期一上午10时15分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金英贞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伯利兹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

由于主席缺席,会议由金英贞女士(副主席)主持。

上午10时30分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伯利兹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CEDAW/C/ BLZ/1-2)

1.应主席邀请,伯利兹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Balderamos Garcia女士(伯利兹),介绍了伯利兹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CEDAW/C/BLZ/1-2),她说公约的通过促进了伯利兹全国争取两性公平与平等的努力。该报告由政府和妇女问题网络组织共同撰写,后者是伯利兹的一个非政府组织。近年来,伯利兹的人口从农村向市区转移。这一趋势的特点是,人员从农业工作向建筑和服务部门迁徙流动,以及市区的伯利兹人向北美移民。这就对人力资源和国家解决性别需求问题的能力造成了严重影响。移民占人口的14%:事实上,伯利兹的人口组成高度多样化,主要是混血人、克里奥尔人、Garinagu,玛雅人、门诺教派人、东印度人、中国人和黎巴嫩人。这一多文化的现状对消除歧视妇女现象的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有着明显的影响。

3.大多数人的年龄在25岁以下,生育率为4.6%,在该区域属最高之列。19%的伯利兹婴儿是由少龄母亲所生,59%的孩子为婚外生育。多种多样的性别关系被这一多族裔的社会接纳,伯利兹也因而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不幸的是,随着经济全球化,伯利兹的出口市场日益脆弱,增长率持续下降,相当多的人因此陷入贫困。伯利兹发展的主要行为者是正在不断壮大的民间社会、非政府组织、商业社区和教会,其中大多数成员是妇女。政府目前的许多政策和法律,特别是那些与计划生育和艾滋病毒/艾滋病有关的政策和法律,是建立在政教协议的基础上。

4.关于第1条和第2条,她说《宪法》要求国家制定相关政策,以消除经济和社会特权和因为不同种族、肤色、宗教或性别而产生的公民待遇悬殊,并把歧视性待遇定义为:根据这些特征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待遇。然而,妇女依然未能充分享有男子享有的资源和机会。尽管事实上伯利兹的法律和政策并不歧视妇女,但是为了消除由于文化惯例和习俗而产生的对妇女的歧视,必须采取临时的特别措施。

5.关于第3条和第4条,她说《宪法》也要求制定政策,以消除对公民的基于性别的不平等现象。政府最近制定了一项旨在由妇女担任30%的高级公务员职位的政策。关于是否要采取平权行动增加妇女在国会中席位的问题,目前正在进行辩论,现已成立一个政治改革委员会,以提出关于《宪法》和各种政治机构的平权行动建议。其他平权行动倡议包括:一个把其50%的贷款专门贷给妇女的社会投资基金项目,以及一个政府支助的小农和商业银行,其相当比例的贷款专门贷给妇女。但是,没有制定全国的平权行动政策、法律或配额。

6.可允许妇女申请十二周的产假,其中六周在分娩前,六周在分娩后,前四周她们可领全额工资,剩下的几周中可领一半工资。社会保障制度也提供产假补助金。在伯利兹社会中,领最少产假补助金的人是帮佣工人和在教会国家教育系统中工作的未婚老师。政府设立了一个家庭暴力问题工作队,并根据泛美卫生组织的模式制定了一个国家家庭暴力问题计划。政府也设立了一个家庭暴力问题小组委员会和支援小组,并在警察局为这类暴力的受害者设立了咨询室。此外,还制定一个关于两性公平与平等的国家战略计划,集中处理家庭暴力、就业、保健、决策和贫困问题,以履行伯利兹为执行《北京行动纲要》所作的承诺。政府也指派国家妇女委员会为负责监督《公约》执行情况的机构。

7.关于第5条,她说,关于性骚扰、家庭暴力、家庭与儿童等问题的法律对传统的行为模式起了约束作用;众议院正在审议一个允许配偶对婚内强奸提起诉讼的法案。一个有关社区父母教育及提高其能力的方案与国家家庭儿童委员会正在向父母、教师和社区成员提供有关《公约》条款的教育方案;全国防止虐待儿童组织也在伯利兹全国开展教育方案。1991年,修订了小学教科书,引进了不分性别的课文和插图。

8.Catzim女士(伯利兹)说,关于第6条,伯利兹法律禁止开设妓院,或让其房舍用于此目的,违者罚款或坐牢;卖淫则构成轻罪。尽管制定了这些法律,许多妓院在餐馆、酒吧或宾馆的掩盖下进行营业。卖淫者比帮佣工人或制衣工人赚钱要多,其中多数人是来自中美洲的劳工移民或难民,或者是来自讲西班牙语的加勒比地区的移民。由于伯利兹的司法制度已经超负荷运转,大家公认很难对卖淫或开设妓院的人进行起诉。但是,由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迅速传播,公众对卖淫嫖娼问题的关注日益增加;有几个非政府组织已经开始着手就这些问题对公众进行教育。9.关于第7条和第8条,她说伯利兹的女性注册选民比男性注册选民要多。在议会一级和地方政府各级的妇女代表所占比例不相称:58个市政席位中的50个由男性占有;众议院的29名议员中只有2人为女性。然而,数字表明,妇女在候选人级别的参与逐渐增加。尽管没有政党采取平权行动措施来增加妇女在议会中的席位,多数政党已经制定了一个政策,呼吁把公务员高级职位中的30%留给妇女,并且任命妇女为众议院的发言人和参议院的议长和副议长。参议院由九名议员组成,其中四人为妇女。妇女也被任命为执行委员会的领导人以及重要国家机构的执行主任。尽管女性外交官数量不多,但每六名大使中就有一名为女性。此外,全国妇女委员会对妇女参与政治的机会进行了研究,其意见将有助于在伯利兹制定范围更广的政治改革方案。

10.关于第9条,她说所有在伯利兹出生的人都有权获得伯利兹的公民身份。父母一方为伯利兹公民的人因其血统可获得公民身份;与伯利兹人结婚的人可以申请公民身份或者居住身份。国籍法对男性和女性一视同仁。在执行第10条方面已经取得重大进展。伯利兹妇女开始积极争取接受教育的机会。尽管小学教育对5至14岁的儿童是强制性的,男童入学率比女童略高。已经启动一个解决逃课问题的方案,以增加入学率和出勤率,并雇用了学校出勤监督官员。这些官员发现,不来上学的原因既有财务方面的也有社会方面的理由,并建议相关家庭寻求社会援助和咨询服务。

11.已发现了一些性虐待的案件,特别是针对女童的案件。政府已经制定了一个有关虐待儿童问题的新法律,该法律对性虐待案件知情不报者处以罚款,在小学升中学的标准化考试中,女童的成绩明显好于男童,尽管男童在数学和科学考试中成绩较好。90%的女童和79%的男童继续进入中学读书。但是,这些数字因地区不同而不同,在农村地区这一趋势则倾向于相反。尽管伯利兹大学65%的学生是女性,也必须记住,父母更可能将他们的男性孩子送到国外接受高等教育。

12.怀孕是缀学的一个主要原因,成人教育方案在解决怀孕女孩的需求方面力度不足。在教会国家教育系统中,尽管男孩和女孩都可能因为怀孕问题而被开除,实际上男孩几乎从来不会被开除。只有几个中学允许怀孕的女孩继续留校学习。政府承认有必要制定一项国家政策,从人性方面处理少龄怀孕问题。

13.Fuller女士(伯利兹),关于第11条,她说宪法禁止性别歧视,这也适用于有关就业的法律。尽管劳动法中没有歧视性的内容,劳动力市场对妇女的歧视态度一如既往。只有40%人妇女参加工作,而与之相比,男性的数字是78%。妇女受到更好的教育,但是这并非意味着更高的工资。妇女的工资不仅比男性的要低,而且妇女的失业率是男性失业率的两倍,而且妇女的失业时间可能更长。1993年以来,妇女从正规经济中不断退出,这一现象可能与没有给予劳动力平等机会有关。此外,妇女集中于一些与受同等教育水平的男性相比工资较低的工作。14.有关最低工资的法规涉及按小时计薪的人,但未能保护制衣业领计件工资的工人。此外,伯利兹的最低工资法规因工种而不同:例如,帮佣工人收入就比从事出口业的工人收入要少。1992年,伯利兹妇女发展组织发起了有关最低工资问题的活动,提议给所有工人都规定最低工资,并且每年根据生活费用作调整。尽管这两者都未获通过,政府已同意对现有的法规进行审议。

15.此外,非政府组织也在开展有关妇女与就业的活动,特别是提倡制定给妇女提供培训和信贷的性别敏感的政策和方案,这次活动也对劳动法、妇女工资和社会保障和工作福利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人力发展、妇女和青年部妇女司也参与了这些活动,此外,非政府组织继续努力争取一项政策:使传统上主要由女性从事的工作的最低工资与主要由男性从事的工作的最低工资相称,争取同工同酬。目前,妇女司和非政府组织都在努力促进对妇女在非传统职业的培训,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为此目的,妇女司开始实施培训方案,通过就业培训中心,提供有关初级电工接线、电脑科技和自动机械等领域的培训。

16.尽管劳动法禁止解雇正在休产假的妇女,但如果未婚母亲未达到有权休产假的阶段就怀孕,在教会国家制度下运作的学校被允许将他们开除。在一些情况下,在分娩之后这些妇女可以重新被雇用。现有的教育政策中没有防止这一现象的规定,这违反了劳动法规。在这方面,伯利兹刚刚签署了十个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其中包括一个有关承认工会政策的公约,她希望,这将会给妇女提供更多的手段,维护他们作为工人的权利。现政府正在审议1996年的《性骚扰法案》,以使妇女能够更容易对性骚扰行为提出起诉。

17.Musa女士(伯利兹),关于公约的第12条,她说由于传统的保健服务重点放在生殖健康上,妇女比男性享有更多的保健服务。目前大约95%的怀孕妇女能够得到产前护理。但是,少女怀孕的比例依然很高。1998年,有23%的婴儿是由19岁以下的女子所生。此外,报告的流产也在增加,尽管流产是非法的。避孕是法律允许的。女性生育率也在慢慢下降,特别是在城区,因为妇女能有更多避孕途径。但是,数据显示,高达65%的避孕需求未得到满足。

18.根据最近数字,女性死亡的主要原因是乳腺癌和宫颈癌、肾病以及骨盆病。1998年,在骨盆癌死亡率增加以后,国家妇女委员会出版了一本书,以提高公众对癌症的意识。伯利兹的艾滋病毒/艾滋病传染率是中美洲最高的,据报告女性携带病毒者比男性要多,可能是因为进行检查的妇女比男性要多的原因。为了处理这一状况,政府成立了艾滋病问题工作队,这个工作队与非政府组织一起正在努力执行提高艾滋病毒/艾滋病意识和预防方案。

19.人力开发、妇女和青年部的社区为人父母和教育方案也把艾滋病毒/艾滋病教育纳入其大纲。但是,一些教会不愿意让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传授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技巧,即使在高等教育阶段也如此,也缺乏足够向感染了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人提供咨询和治疗的制度。政府将审议国家两性公平保健计划,该计划的制定是伯利兹加入共同体性别管理制度的努力的一部分。

20.至于经济机会平等问题,由于妇女不能提供诸如土地所有权等的抵押,与男性相比通常更难获得贷款。对许多人来说,她们不知道贷款制度是如何运作的。有两个微额信贷机构专门为妇女服务,这两个机构是小农和商业银行以及伯利兹可持续技术工程。必须给希望获得贷款的妇女提供更多的教育和培训。为此目的,人力开发、妇女和青年部最近提供了培训,给妇女传授获取贷款的信息。

21.在妇女参与文娱活动、运动和文化方面,不存在法律的障碍,尽管大多数体育活动中妇女的参与很少。另一方面,她们倾向于热衷艺术,在艺术领域她们居主导地位。1996年,对小学教科书进行了性别审议。结果,有性别偏见的体力活动插图和叙述已经修订,以反映不分性别的观点。

22.关于农村妇女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非常缺乏,总的来说农村妇女教育程度较低,与城市的妇女相比她们的生育率可能更高。已经给农村妇女组织了关于家庭暴力、计划生育和保健的讲习班,农村妇女积极参与了《村委会法》的制定和通过。该法案包括一些专门针对农村妇女所关注的问题的特别规定,也鼓励妇女参加村委会选举。此外,为了提高妇女的信心,推动她们参与国家规划进程,妇女部开始尝试给妇女及其伙伴或配偶组织社交晚会。

23.Marin女士(伯利兹),谈到《公约》的第15条,她说,在签订合同,拥有土地,以她们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担当已故亲人的受托人和个人代表并继承财产等方面,妇女有平等权利,即使她们已经结婚。尽管关于拥有土地的数据并不是按性别分列的,一个普遍公认的观点是大多数土地由男性拥有。一旦统计出更加准确的数据,妇女部则可有依据确定采取有关土地分配和保有时间的肯定行动措施的必要性。

24.经双方父母同意后,男性和女性从十四岁起可以依法结婚,从十八岁起无须父母同意即可结婚。除了最近来自亚洲的移民因文化习俗不同而有例外之外,大多数妇女都是根据她们自己的自由意愿和意志结婚。已婚妇女可根据几种理由(包括通奸和暴力)申请在法律上与配偶分居,如果丈夫被确诊为患有精神病或者被判犯有强奸罪,妻子可以申请分居。因为无法调解的分歧分居三年之后允许无过错离婚。

25.伯利兹制定了《家庭暴力法》,配偶一方除其他情况外,可以申请保护法令,以禁止另一方进入房产或以任何形式与她进行联系。政府目前正在起草一个法案,并在六月底提交该法案,法案将解除丈夫享有的不因强奸被妻子起诉的婚内豁免。妇女可以申请抚养她们的孩子,不管这些孩子是婚内还是非婚所生,婚内所生孩子的父母双方有平等的监护权和接近这些孩子的权利,法庭首要关心的是孩子的利益。但是,对于非婚所生的孩子,母亲有监护权,除非有证据表明不适宜这样做。妻子可为自己要求抚养孩子,仅属同居关系的配偶无此权利。

26.由于该国家相当大比例人口的婚姻属意合婚或同居,在同居关系中断后,有实无名的配偶只可以为同居所生的孩子要求抚养权,而不能为自己要求抚养权。同样,在同居关系中,只有孩子可以继承其父亲的财产。这就使许多有同居关系的妇女及其孩子在经济上处于不利的地位。目前,在婚姻解除之后,只有在妇女间接或直接出钱购买婚姻财产的情况下才有权对这些财产提出要求。

27.Balderamos-Garcia女士(伯利兹)在总结时说,尽管法律要求男女双方有同样的责任保护孩子,实际上,由于经济负担、移民和习俗的原因,较大的负担落在女方身上。社会各方必须处理这三个领域,以缩小家庭法和实际情况间的性别差距。必须采取措施,打击性骚扰,让年少母亲能够继续接受教育,实行同工同酬,编写不分性别的教材,进一步促进性别平等。甚至在一些已制定足够条款的领域,必须注意更加一致地执行法律和法规,并开展公共意识运动和教育,确保能够更好地遵守这些法律和法规。这也适用于以下一些领域:更全面地执行家庭贷款者法律,获得更多保健服务,管制妓院,控制性犯罪,包括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等等。

一般建议

28.Hazelle女士对较高的堕胎率、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卖淫和少龄怀孕的比例深表关注。尽管很大一部分人都信奉天主教,但是许多孩子都是由单身妇女所生。一方面在宗教实践和信仰另一方面在现实情况之间似乎存在着某些冲突。在这方面,考虑到教会和国家的关系,她想知道对推广家庭生活教育,包括安全性行为和计划生育等问题,是否存在政治意愿。此外,一方面政府负责所有小学老师的工资以及70%的行政开支,另一方面政府却在管辖小学的原则、方案和政策方面没有任何发言权,这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与宪法本身相违背。她也想知道是否已为人父的未婚男老师会被解雇。

29.此外,她也对缺少有关针对妇女和儿童暴力方面的信息表示关注。事实上,有权给予同意的法定年龄为16岁,可是19%的婴儿是由少年母亲所生,她们受到双重惩罚:她们不得不面对法定意义上的强奸和因此受孕,然后又不准她们继续接受教育。最后,她询问,伯利兹采取何种行动执行其在《北京行动纲领》所作的承诺,特别是在性暴力方面采取了何种行动。

30.Abaka女士对教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表示关注。伯利兹是一个政教分离的国家,但是在社会各部门,特别是教育和保健等部门,这样的政教分离并不明显。教会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尽管大多数人都信奉罗马天主教,但是少女怀孕率却非常高。她希望伯利兹代表团能够解释这一怪现象。她也想知道进步的现任政府正在采取何种措施来减少结构调整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对妇女和整个农村人口的影响。

31.Aouij女士欢迎政府采取行动,向妇女提供商业贷款,并通过关于性暴力的全国计划。但是,相应的立法却迟迟没有制定,她很想了解伯利兹代表团提及的即将产生的法案的细节、这些法案通过的可能性以及在起草过程中是否与非政府妇女团体事先进行过任何磋商。她也想知道政府是如何(由于政府有义务维护妇女教育、健康甚至生命的权利)处理由于怀孕和往往是致命的流产而导致的少年辍学的社会弊端的泛滥,以及政府是否打算不把堕胎当作一种犯罪行为。

第2条

32.Schöpp-Schilling女士询问,政府是否实际上对其现有的立法进行了审议,了解其中是否有任何歧视性的规定。她想知道,政府是否有起草体现反对性别歧视公约规定的法律的计划,并提议,鉴于该国由多个族裔组成,政府应该考虑通过相应的反种族歧视法律。关于性别公平和平等的国家战略计划,她非常想了解伯利兹为了实现北京承诺,在五个优先领域之中的每一个领域制定的目标和时间框架;并想了解更多关于该计划的筹资情况及人力发展、妇女和青年部参与其行政管理的程度。她很希望了解伯利兹对即将计划加入共同体性别管理制度的解释,以及加入该制度在技术援助和类似的领域将会带来何种影响。

33.Ferrer女士注意到,从介绍的整个情况来看,妇女在该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处于不利地位,而且大多数的歧视发生在个人身上,她询问,伯利兹为《公约》做了何种宣传,关于其条款做了何种专门的培训,以及妇女对在国内法律中她们有何种权利的意识如何。她希望能够对报告(第128段)中所说的“除了在某些情况外”宪法保护公民不遭受歧视性对待的说法进行澄清。她也想了解政府正在采取何种措施,改进来自邻近国家的难民妇女的总体状况,其中许多是生活在贫困之中的单亲母亲。

第3条

34.Ouedraogo女士祝贺伯利兹政府表达了明确的政治意愿,并希望进一步了解有关全国妇女委员会的信息,因为该委员会是作为监测公约执行情况的主要机构,特别是关于其功能、预算和它是如何给各个方案募集和划拨资金的。提高意识,特别是提高妇女的意识,是一项重要工作,但是成本很高,通常要依靠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她想知道:伯利兹有没有与非政府组织合作,以制定适用于政府所有技术部门并覆盖所有妇女问题以促进妇女权利的国家政策;如果有,那么是否已经确定目标,因为清晰明了计算政府内外现有资金和现有的专业能力,总是在关键的后续活动中的第一步。

第4条

35.Abaka女士观察到,伯利兹政府的更换似乎给妇女迎来了更加充满希望的年代,她说伯利兹代表团的介绍弥补了其报告本身信息量的不足。显然已实施了许多平权行动政策,包括值得赞扬的残疾学生录取配额度制度(报告第117段),但是没有通过任何平权行动的法律,大概是因为有一部分人或者政党反对配额制度。但是必须采取更多行动帮助由于怀孕而退学的少女重返教育系统。

36.Ryel女士说,尽管政府已经承认有必要采取平权行动,让更多妇女担任决策职位,但到目前仍然没有通过为达此目的的法律。另一方面,各政党正在例行地让妇女在其委员会任职;这是非常重要的进展,因为这使妇女成为看得见的角色模型,使她们反过来又能协助任命其他妇女。由于政治的更迭会使政策失效,比较安全的做法是政府把政策变成法律,尽管配额的提议引起了争议,应该一开始就制定法律,确定政府有在这一领域促进平等的义务。为了获得更多的支持,法律可用不分性别的方式来措辞,例如,呼吁在任何政府机构中每种性别至少有40%的代表。第5条

37.Hazelle女士欢迎伯利兹即将加入共同体性别管理制度,在这方面她自己的国家是加勒比的先锋,她还说,这一行动将会把伯利兹的性别问题纳入主流,并有利于民间社会的加入,也会促使公民对性别问题的观念发生改变。她想了解,伯利兹政府是否制定了任何方案来提高对妇女问题的意识和处理性别角色定型问题,是否已经对其影响作出评价,目标群体是谁,媒体发挥了何种作用,有没有要求教会作为社会机构参加,还是让它作被动的旁观者。

38.Cartwright女士回顾了委员会的第19条一般性建议,其中把针对妇女的暴力作为对人权的侵犯,她欢迎政府设立家庭暴力问题工作队,并启动综合国家家庭暴力问题计划,因为象许多国家一样,这个问题在伯利兹似乎也非常严重。国家计划应该一开始就对这个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性质进行研究;它应要求修订《刑法》,把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性暴力以及对她们的心理虐待定为犯罪行为;它应保护妇女不受这种罪行的侵害。她很想知道伯利兹的家庭暴力法能够走多远,是否可以提起诉讼,是否被法院广泛的使用和执行,以及是否能使妇女更容易在法庭出庭作证,特别是在婚内强奸的案件中这样做。这个问题也要求对所有男性进行系统的和不断的教育,特别是向警察和司法机关等权威以及那些从事保健职业的男性进行教育。教师也应该帮助确定一些案件;并应该给受害者提供支助和治疗。

39.Corti女士请伯利兹代表团解释在多族裔和多种族社会中消除男女角色定型观念的计划,在这方面,似乎缺少一个提高妇女地位的统一的政策,各个族裔群体顽固地坚守他们自己的习俗、传统和宗教。她也想了解更多有关教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信息。

40.Ferrer女士想了解,为什么男人和男孩没有被邀请参加报告中提及的社区培训方案,因为经验表明让男性参与改变角色定型的教育是很重要的,并询问把家庭生活的话题纳入学校课程计划的努力的状况。关于第6条,她指出,妇女沦为娼妓主要是因为她们没有其他的谋生手段,并询问是否有人作出努力,给妓女提供从良或者工作培训的机会,并询问法律是否规定老鸨应受惩罚。英国军事基地附近的经过管制的卖淫活动的状况也需要一些解释。最后,她想了解对儿童卖淫行为的处罚情况,以及现在是否有任何方案帮助从事这些活动的流动妇女。

41.Goonesekere女士说她非常关心有关卖淫的现有法律,这些法律对公开和公然从事该职业的行为进行惩罚,仅仅是管制有组织的妓院,这些法律与伯利兹的现状没有关系,因为伯利兹存在性旅游业、很高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和一些拐卖人口的现象。她敦促政府对卖淫行为采取类似过去对家庭暴力所采取的措施那样的更加严厉的政策。

42.冯淬女士说,伯利兹现有的法律是用来惩罚妓女的,不是用来体现性剥削的。她希望政府从预防出发来制定法律。

第7和第8条

43.Regazzoli女士说,妇女参与决策的程度很低,这是很难接受的。尽管据报告在上次选举中大量妇女参加投票,令人失望的是,各政党并没有把她们看成是能获选这些职位的候选人。她想知道,执行《北京行动纲要》的国家机构是否打算向议会提交有关该领域的平权行动提议。伯利兹代表团在口头陈述中说妇女不卷入政治的“肮脏游戏”。但在她看来,使妇女更大程度地参与和加入决策阶层是把政治领域打扫干净的唯一途径。关于第8条,她建议,在等待着确保妇女政治参与的法律通过的同时,总统的法令也会从行政部门发出强烈的信号,表明妇女应该参加政府的各部门。

第10条

44.Gabr女士提及报告的第102段,她说她想了解有关国家教育委员会的计划,这些计划的目的是:在教育的各水平消除有关妇女角色的负面成见,在教育系统维持教会和国家的平衡,以及提供有关生殖保健和预防怀孕的教育。国家应作出努力,向孩子提供有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教育,类似国家为《儿童权利公约》所提供的教育。

45.Hazelle女士说,现在缺乏有关允许怀孕少女继续读书的政府主导的政策,她对此表示关注。法律没有保护她们受教育的权利,这违反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少年父亲没有受到象少年母亲那样的惩罚,这种现象本身就明显

也是歧视性的。尽管没有制定特定的政策,她问是否在为怀孕学生采取的措施方面有任何最新的进展。不能完成学业就会影响她们将来的就业。最后,她希望伯利兹代表团能够详细解释以下的明显差异:一个说法是,对5至14岁的儿童来说教育是强制性的,另一方面,报告的第111段似乎暗示,许多学生在这个年龄之前就准予退学。

下午1时0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