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届会议

第716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6年1月30日,星期一,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马纳洛女士

后来的主席:皮门特尔女士(副主席)

后来的主席:马纳洛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澳大利亚的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续)

下午3时零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澳大利亚的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续)(CEDAW/C/AUL/4-5、CEDAW/C/AUL/Q/4-5和CEDAW/C/AUL/Q/4-5/Add.1)

1.应主席邀请,澳大利亚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第7、第8和第9条

2.Popescu女士注意到,澳大利亚政府不打算实施暂行特别措施,作为提高妇女参政程度和提高妇女政治地位的一种手段。她想知道这是为什么。在她的祖国,人们往往反对使用配额,因为这种制度与以前的社会主义制度有关。在澳大利亚实行配额和指标可能也会遇到同样的公众抵制。

3.澳大利亚代表团提到妇女部长在2005年议定的国家战略,该战略试图增加妇女在政府各委员会中的任职人数。她想知道上述妇女部长是内阁中的女性成员,还是作为半制度化决策机构发挥作用的某些妇女问题工作队的成员。她还想知道,由谁负责起草、监测和评估国家战略,其工作范围如何,所涉时间段如何,是否针对具体的妇女团体,是否包括任何优先任务和基准,以及是否涵盖私营部门。

4.澳大利亚代表团还指出,提高土著妇女代表性的体制机制也发生了变化。土著居民与托雷斯海峡岛民委员会区域理事会已经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另一个土著妇女委员会。根据非正规的平行消息来源,这种体制变化将损害土著妇女的代表性,这一点引起人们的关切。

5.Shin女士感谢澳大利亚代表团就发放临时保护签证和永久签证所做的解释,她同时想知道,澳大利亚政府是否有可能重新考虑向基于性别的犯罪、迫害或暴力的受害者发放签证的立场,以便保证这类人士能够得到社会服务或可能需要的其他援助。同样,她呼吁澳大利亚政府重新考虑其对于援助贩运人口受害者的立场。如果有人被明确认定为贩运活动的受害者,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就理应给予保护,无论其是否同意与警方合作。

6.Flanagan女士(澳大利亚)说,已有一些暂行特别措施到位,以提高土著妇女在公共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和参与程度。但要知道,在澳大利亚国内,“暂行特别措施”是指旨在解决某个具体问题的短期方案或倡议。例如,澳大利亚政府制订了一个土著人领导能力培训班,具体目的是让土著妇女走上领导岗位。另一个培训方案旨在吸纳和培训土著人在公务员系统中就业。

7.有关取代土著人民区域委员会的问题,她认为发言人指的是国家土著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国家一级的政府咨询机构。在州一级也有类似的咨询机构。因此,澳大利亚有各种各样的机制,土著妇女可通过这些机制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回答有关妇女部长的问题时,她解释说,这一词语是指在澳大利亚各级政府中负责妇女问题的部长。所有州政府均设有主管妇女事务的部长,其中一些由男子担任。

8.有关促进妇女参与各委员会的国家战略,这实际上是针对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的。尽管干预私营部门的事务不是政府的职责,但妇女部长正在努力增加私营部门各委员会中的妇女人数,例如,通过旨在提高妇女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技能的培训方案和导师方案来增加妇女任职人数。至于该战略的监测和评价,该战略是在几个月前刚刚议定的,目前仍处于执行初期阶段。澳大利亚政府还没有决定如何着手评估其影响。

9.Giuca先生(澳大利亚)说,临时保护签证只向以未经许可的方式进入澳大利亚的人发放,以此来阻止那些已经离开原籍国准备前往另外一个国家、但由于某种原因决定来澳大利亚寻求庇护的人。因此,澳大利亚政府不愿取消临时保护签证制度。以此种方式进入澳大利亚的人,只占领取澳大利亚保护签证的人口的极小部分;任何有资格获得难民地位的人都有权获得长期居留证以及所有相关权利。

10.有关向家庭暴力受害者和其他基于性别的犯罪受害者发放签证的问题,尽管澳大利亚认为基于性别的歧视不是自动获得难民地位的理由,但澳大利亚政府的确认识到,在某些情况下,妇女由于性别方面的原因需要保护。妇女提出的保护签证申请需要逐个审查,同时需要牢记上述这一点。对于那些只因身为女性便有可能受到迫害、骚扰或严重虐待的妇女,澳大利亚向她们发放“面临危险的妇女”特殊签证。这种签证占澳大利亚人道主义方案下向难民发放的所有签证的10%以下。

11.对于贩运人口的受害者,澳大利亚采用了平衡兼顾的办法,在力图保护受害人的同时通过起诉贩运活动的获利者来努力消除这个问题的根源。但是,那些选择不协助警方调查和起诉贩运案件的人仍可以申请并得到保护签证制度下的保护。

12.主席以委员会成员身份发言。她注意到,澳大利亚不久将主办两期亚太经合论坛(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论坛)的性别问题论坛。亚太经合论坛已经发展成为一个不仅限于经济领域的论坛,同时还探讨经济以外的其他问题,特别是同亚太区域的和平与安全有关的问题。她想知道,性别问题论坛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介入上述问题。

13.Burrell女士(澳大利亚)说,她去年出席在韩国举行的性别问题论坛时,还没有听到有关和平与安全问题的热烈讨论,肯定还没有就这些问题正式开展工作。

14.Shin女士继续就前一个问题提问,询问有关方面是否让沦为贩运活动受害者的妇女知道她们可以选择申请保护签证。

15.Giuca先生(澳大利亚)说,申请在澳大利亚避难的人都有权得到法律咨询,指派个案管理员协助每名申请人,他认为个案管理员肯定将探讨所有可行的选择方案。

16.Flanagan女士(澳大利亚)证实说,通过受害者支助方案得到援助的被贩运妇女也得到了有关其各种选择方案的法律咨询。

第10至第14条

17.Simms女士注意到,尽管女孩的成绩普遍优于男孩,但妇女在市场中却见不到这种优势。世界各地都对女孩近年来的学业成就做出了强烈反应,同时出现了一种新的、旨在让妇女停滞不前的压制浪潮。她想知道澳大利亚是否也有这种针对女孩和妇女学业成就的强烈反应,如果有的话,澳大利亚采取了哪些对策。

18.Schöpp-Schilling女士说,她不同意澳大利亚代表团此前所做的如下发言:干预私营部门不是政府的职责;《公约》第2(e)条和第3条明确指出,已经批准《公约》的国家应对不歧视和实现平等、包括各组织或企业的行为负责。

19.关于带薪产假的问题,她仍然不清楚其影响范围达到何种程度。她询问联邦和各州或地区各级的所有女性政府雇员是否都纳入了带薪产假制度,如果没有,她询问哪些州或地区的女性政府雇员未被纳入这一制度,而且这个问题是否列入了咨询和协调机制的议程。她还想知道带薪产假的平均时间为多长,支付的平均金额为多少,被纳入工作计划的私营部门女性雇员占多大比例,以及这些人是否主要是大公司的雇员。其次,她想了解未纳入工作孕产计划的女工的类别及其所占比例。她想知道澳大利亚是否按照委员会在1997年提出的要求,对这一领域的1996年《工作场所关系法》进行了基于性别的分析。

20.她高兴地看到,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关于带薪产假的报告已经交到议会,但她想知道议会有什么建议。她询问2004年产假薪金是否是该报告的结果。现在还不清楚的是,该薪金是孕产计划、家庭福利、还是人口奖励津贴,以及该薪金是否是对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工作计划的补充。她还想知道,该薪金中有多大一部分被视为弥补了收入损失,有多大一部分旨在承担由生育所导致的费用。最后,她询问澳大利亚政府是否认为推出2004年产假薪金制度符合第11条第(2)(b)款的规定,如果是,澳大利亚政府为什么不考虑撤回对该条的保留意见。

21.Kahn女士注意到,在女性为主的领域许多工作都是临时性的,而且工作时间越来越不合理,她对以下事实表示关切:澳大利亚政府最近由集体集中谈判制度转为工作场所个别谈判,从而将保护劳工权利的责任转移给各家企业;正如委员会在1997年指出,这种变化将严重损害在低级职位上任职的妇女和临时工。她想知道澳大利亚是否提出任何倡议就这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22.她的第二个问题涉及到向超过一定年龄后彻底退休的工人支付的退休金。此项规定的歧视性很强,因为土著妇女和亚洲移民妇女的预期寿命一般都比非土著澳大利亚妇女短得多,而且也不太可能拥有长期不间断的工作年限,而这是退休金制度的一项要求。她敦促澳大利亚审查此项制度,使其平等地适用于所有妇女,不要有不切实际的条件限制。

23.她的第三个问题涉及到亚洲妇女和农村妇女在私营部门的劳动参与率以及如何同非土著妇女的数字进行比较。她还想知道,澳大利亚向亚洲妇女和农村妇女提供了哪些教育和语言培训方案,是否出台了旨在加速这些妇女获得具有市场价值的劳动技能的政策。她还想了解1997年以来土著居民与托雷斯海峡岛妇女在有偿就业或开展商业和企业活动方面人数增长情况的统计资料。

24.她询问1991年《歧视法》和1984年《性别歧视法》如何应对少数群体、亚洲族裔群体或土著群体所遭遇的歧视,是否有人依据这些法案提出过任何控告。有关工资歧视的问题,她询问是否所有六个州都拥有相同的男女工资结构和相同的最低工资,是否遵循了同工同酬的原则。

25.她询问所有管辖区的医疗保险是否都是由雇主支付的统一医疗保险金,各州政府是否负责向残疾妇女和单亲父母提供特别医疗保险和护理,所有土著妇女和其他少数民族妇女是否有资格领取低收入减让性保健卡。土著妇女的健康状况很差,发病和死亡率也较高,因为她们在获得保健服务方面仍然是不平等的。

26.有关堕胎问题,她询问所有各州和地区是否都在适用改革后的堕胎法,澳大利亚的堕胎率高是否是因为人们得到的计划生育服务不充足,或是不了解避孕知识。她想知道购买RU-486人工流产药品为什么需要得到部长的批准。

27.她注意到,该报告提到在农村地区由于失业和家庭压力,12至24岁的女性自杀率非常高,她想知道一个年仅12岁的女孩如何会感到就业方面的压力,并且询问向农村地区的年轻姑娘提供了哪些教育设施和心理保健服务。

28.最后,她询问住在农村地区的单亲父母和在拘留中心等待签证的单亲父母是否有资格领取儿童抚养费。

29.Flanagan女士(澳大利亚)在回答Simms女士提出的问题时说,澳大利亚与世界上许多国家一样,的确看到女孩在学业方面很出色,但在走上工作岗位后却开始退步。其办公室正在跟踪调查这个问题。澳大利亚还没有遇到Simms女士所说的那种强烈反应。另一方面,由于有权的职务通常都由男子担任,所以澳大利亚政府知道要想实现在妇女方面的目标就必须得到男子的支持。

30.针对Schöpp-Schilling女士的评论,她解释说,澳大利亚政府为了对私营部门的行为产生影响,就必须同私营部门合作,并且说服后者利用最能发挥作用的机制。如果政府只是推行措施,肯定会遇到阻挠。

31.她认为,联邦和州政府的所有女性政府雇员都领取了产假补助金,尽管各地的补助金略有不同,因为澳大利亚是个联邦国家。带薪产假时间为6至12周,一般在工作6至12个月之后可享用。产假薪金一般相当于产妇的足额薪金。在私营部门,覆盖面要低得多。工作场所关系法规规定,在工作12个月之后,妇女有权得到52周无薪假期,但具体安排由各个劳动场所自行决定。在忆及是否对1996年的变化进行了性别分析这一问题时,她解释说,现在议会收到了一份新的《工作场所劳动关系议案》,其中包括监测这些变化对妇女就业条件的影响。

32.推出2004年产假薪金并不是人权和平均机会委员会报告的直接结果。虽然这可能被视为一种人口奖励政策,但其实并非如此。所有证据都表明,确保一国的出生率有所增长的最佳方法是国家经济稳定,经济效益好,同时人与人之间关系稳定且有益。支付此项津贴优先于支付其他津贴。此项措施被看作是在生育大事上帮助家庭的一种基本方法。至于这是否符合第11条第2(b)款,她说,澳大利亚拥有独特的社会援助制度和家庭补贴制度,很难确定一项“类似的社会补贴”会是什么样的。但澳大利亚政府肯定会考虑取消这一保留意见。

33.有关妇女就业程度的提高可能是由于临时工作或延长工时的问题,她说,有证据表明,妇女宁愿从事非全日制工作,以便能够在工作与家庭生活之间找到平衡点。有关临时工作的统计资料的审查表明,男女基本上受到同样的影响,调查还表明,许多妇女更喜欢从事临时性工作,这是因为她们能够更容易兼顾工作与家庭的需要。

34.有关从集体集中谈判转向个别谈判的问题,其办公室肯定会监测这些变化对工作场所关系造成的影响。尽管许多妇女的确在从事低薪工作,但同工同酬原则已载入法规,并且得到了实施。

35.有关退休金与土著妇女的问题,土著妇女的预期寿命可能低于平均预期寿命,她解释说,澳大利亚的退休收入制度是非常独特的。一方面,政府向每个人支付统一费率的养恤金,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之上还实行个人自缴保费制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开展的研究表明,澳大利亚的退休金制度非常先进,通过这一制度,澳大利亚再次为低收入者分配了财富。

36.有关协助农村妇女和土著妇女实现就业的问题,根据人们在求职时可能遇到的障碍,澳大利亚全国建立了就业网。在该网络中,个案管理员将提出一系列的干预措施,协助人们加入劳动力队伍。

37.医疗保险是一项普遍制度,所有澳大利亚人都能到全国各地的公立医院就诊。低收入者领取一种低收入保健卡,持卡者可得到折扣药品,并享受一种名为刷卡收费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病人在看病时不必支付一分钱,由政府直接向医生付款。

38.针对澳大利亚的堕胎率高是由于人们得不到计划生育服务的说法,她解释说,国家和各州政府资助一系列服务,为人们提供各种选择和咨询。在农村地区,获得计划生育服务似乎比堕胎更容易些。是否允许购买RU-486人工流产药品的问题目前正由议会审议。如果得到批准,这种药物可能列入由政府支付部分药费的附表。

39.她手头没有关于农村地区年轻姑娘自杀率的统计资料;她记得年轻人的自杀率正在下降。当然有必要探究导致年轻人自杀的根本问题。

40.最后,她澄清说,澳大利亚的所有妇女,包括农村地区的妇女都有资格领取儿童抚养费,尽管农村和边远地区在提供托儿服务方面可能的确更加困难。

41.皮门特尔女士代行主席职务。

42.Giuca先生(澳大利亚)说,被关押在移民拘押设施中的单亲母亲在获得释放时有权得到租房援助、家庭税收补贴和托儿补贴,无论她们获得了临时签证还是永久签证。此外,她们还有权领取医疗补贴,保证她们可以获得澳大利亚人普遍享有的保健服务。

43.Morvai女士对如下问题表示关切:澳大利亚代表团似乎认为堕胎是一种计划生育手段;但实际上并不是。她想知道该缔约国是否认识到需要帮助妇女做出明智的选择,并且向她们提供堕胎后指导。她还要求了解孕妇危机中心的数目、少女怀孕率、有多少少女决定把孩子生下来、是否向她们提供了支助以及怀孕少女是否继续上学等情况。她警告不要将RU-486人工流产药品视为一种“安全”的堕胎办法,并且询问该缔约国是否认识到妇女有权得到关于使用该药的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选择。

44.Flanagan女士(澳大利亚)说,澳大利亚政府执行负责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战略,既致力于帮助妇女对其家庭规模及其怀孕时间确定做出明智的选择,又致力于向妇女提供安全、简便的生殖保健护理。为了向妇女尽可能提供最多的选择,澳大利亚提供非处方紧急避孕服务,并且由州医疗系统提供经费。产科服务包括堕胎服务。因为有关堕胎的立法由各州和地区管辖,可以终止妊娠的最长时间各不相同。

45.Dairiam女士说,她得知,尽管刷卡收费的比率有所上升,但农村地区的保健服务仍然问题严重;她想知道该缔约国对现状是否满意。另外,与交通有关的问题似乎也阻止残疾妇女获得保健服务,而且无法为她们随时提供乳腺癌和宫颈癌筛查的适当设备。她想知道是否向被关押在移民拘押中心的妇女提供了生殖保健服务,她们接受治疗的方式是否适合其文化。

46.委员会此前曾就土著妇女的健康状况表示关切。她想知道这方面有了哪些具体的改进,本报告中提到的文化适宜分娩中心等措施产生了哪些影响。

47.她想知道该缔约国是否调查了土著妇女的每例产妇死亡情况以及是否制订了具有时限的降低产妇死亡率计划。最后,她想知道澳大利亚政府如何监测和收集关于全体人民,包括特定妇女群体在内的保健需要数据,并想知道澳大利亚卫生系统如何按照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的内容、应对基于性别和其他具体特征的不同危险要素。

48.Šimonović女士询问《性别歧视法》是否涉及保健服务,澳大利亚政府是否认为有必要为防止歧视统一各州的医疗辅助生殖法。

49.马纳洛女士继续主持会议。

50.Flanagan女士(澳大利亚)说,澳大利亚政府向医生提供奖励,以提高刷卡收费的比率,这种奖励措施在全国各地都适用;她手头没有相关数据可以说明该制度是否一贯适用。她将同卫生部门讨论残疾妇女在获得专项具体保健服务方面所遇到的困难。

51.有关监测向土著妇女提供保健方面的进展情况,她注意到,澳大利亚采用的主要工具是长期研究妇女保健服务的影响。如果委员会希望的话,可以提供作为研究工作的一部分而出版的报告。统计局也对土著群体进行了总体调查,调查报告也可以提交。所有政府方案都包含评估内容,文化适宜分娩中心也是如此。她注意到,委员会希望澳大利亚政府为降低土著社区的产妇死亡率制订一项具体计划。

52.Minogue先生(澳大利亚)说,《性别歧视法》和《残疾歧视法》的措辞方式是为了确保合并任一法案的影响范围,并因此避免有关控诉能否在法律中找到适当根据的程序性辩论。《性别歧视法》没有涉及保健问题,其目的是防止在服务和设施提供方面的歧视。《残疾歧视法》的条款也可以为歧视控诉提供依据,向性别歧视专员提出这种控诉。最后,《残疾歧视法》要求公共交通提供者必须确保其车辆便于残疾人乘坐。

53.Giuca先生(澳大利亚)说,澳大利亚现行的移民拘押标准符合澳大利亚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的要求,包括提供口译服务、控诉机制和在个人健康、怀孕和为人父母问题上获得终身培训。这些标准认定女性和孕妇为具有特别需要的群体。

第10至第14条:后续问题

54.Tan女士说,自从建立区域妇女咨询委员会和组织区域及农村妇女圆桌会议以来,已经过去六年多了。因此,她很想知道区域委员会对农村妇女和女童的影响、该圆桌会议提出的建议的性质以及澳大利亚政府执行这些建议达到何种程度。

55.Flanagan女士(澳大利亚)说,区域妇女咨询委员会向副总理报告;她不清楚圆桌会议的建议。但是,她的办公室、区域妇女咨询委员会和全国土著委员会共同工作,倾听区域妇女的意见并将其观点转达给政府。

56.区域妇女咨询委员会最近开展了农村地区领导职位调查,并且正在努力提高担任这些职务的妇女人数。委员会还委托相关部门进行关于干旱对农村社区和用水情况的影响研究。妇女办公室设立了处理农村妇女问题的秘书处,该秘书处举办了一些农村问题论坛。论坛上讨论的问题包括获得健康指导服务、用水改革、电信、缺乏技能、管理变革和促进社区改造。

第15和第16条

57.Morvai女士说,进行改革以保证父亲在离婚后对子女共同监护等方面的权利,还是可以的,但她想知道为什么法律对男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平等责任却只字不提。她还想知道为什么更多的男子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澳大利亚可能应该做出努力,让男子更多地了解其在家庭方面的职责。

58.Khan女士欢迎报告(第559段)的陈述。根据该段内容,《公约》第16段第1款,男女之间不存在任何歧视领域,但她要求澳大利亚代表团对下一段中提到的“特殊情况”做出澄清。根据该段,16至18岁的人可以同18岁以上的人结婚。她想知道该条款是否同等适用于男孩和女孩。报告还指出,澳大利亚政府尊重澳大利亚人对其家庭定义所做出的选择(第561段)。她想知道这种定义是否包括一夫多妻制以及依据伊斯兰法律缔结的婚姻,她还想知道这种安排是否将影响继承权和离婚权,或者是否有一个适用于所有人的统一民事法。

59.她对阿拉伯和穆斯林妇女遭受歧视表示关切,这种歧视可以归咎于种族和宗教的陈规定型和偏见。澳大利亚代表团说,这种事件大部分是由于对2001年9月11日发生的事件所做的政治反应,但她认为,这类事件表明了人们对某些少数群体和妇女的普遍态度。尽管如此,她还是欢迎澳大利亚政府在这方面提出的《国家行动计划》,但强调仅有立法是不够的;必须应对各种政治和社会因素。她建议,可以仿效土耳其、印度尼西亚、摩洛哥和孟加拉国等国在协调穆斯林法律与政教分立的民法方面的经验。

60.Flanagan女士(澳大利亚)说,有关为什么更多的男子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不照顾家庭的问题,澳大利亚政府的意图是确保妇女能够自由选择是否工作;目前的情况是,许多妇女都选择成为主要的家庭照顾者。如果她们选择从事全日制工作,她们也可以这样做。至于《国家行动计划》,她说,该文件仍处于草稿阶段;其他国家在协调伊斯兰教旨与政教分立法律方面的经验当然可以研究,以便加强对妇女权利的保护。

61. Minogue先生(澳大利亚)说,强调父母在儿童监护问题上分担责任,是为了保护儿童的利益。鼓励父母在不求助法庭的情况下达成协议,以确保儿童同父母双方都保持一种积极的关系。至于澳大利亚人界定其家庭的能力,他强调《婚姻法》将婚姻界定为一男一女之间的排他关系,虽然在许多领域也承认事实上的伴侣、包括同性伴侣的权利。尽管人们实际上对结婚和离婚方面的文化问题非常敏感,但《婚姻法》阐述的标准适用于所有情况。离婚被视为无过失的保证,双方关系破裂不可挽回且在分居12个月之后准许离婚。澳大利亚法律规定,一夫多妻制为犯罪行为。

62.Tan女士说,她得到的信息表明,该缔约国没有真正尝试过同土著妇女进行对话,以便制订保护面临危险的儿童的战略。此外,没有一个土著组织认为儿童福利机构对保护儿童的需要做出过有效的反应。2000年,土著儿童占离开家庭的儿童的20%,尽管土著群体只占全体人口的2.7%。没有足够的土著照顾者监护这些儿童,而且照顾者也得不到足够的支持。她询问该缔约国是否打算真正做出努力,倾听土著妇女的心声,改善儿童保护制度。

63.Belmihoub-Zerdani女士注意到,根据该报告(第540段),澳大利亚政府改善了向土著妇女、包括在其社区内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和可达程度。她请澳大利亚代表团进一步澄清1995年《家庭法法案》,该法案是否归联邦管辖,是否适用于死亡、离婚和继承权,以及土著习惯法能否优先于民法。她对于(第529段提到的)使用解决争议服务、包括提出忠告和进行调停、而不是进行诉讼特别感兴趣,她要求了解有关这些举措的更多情况,包括这些服务是如何组织的以及所做的决定是否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

64.主席以个人身份发言。她注意到,澳大利亚代表团在口头答复时提到基于性别的非法歧视,她想知道是否有基于性别的合法歧视这等事情。

65.Flanagan女士(澳大利亚)说,儿童保护服务属各州管辖,因此,各地的做法各不相同。澳大利亚代表团知道土著儿童离开家庭的比率很高,但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所有儿童。她注意到委员会对需要向土著儿童提供文化适宜的照顾以及需要同土著妇女进行对话表示关切;这些关切将转达给各州的主管当局。

66.Minogue先生(澳大利亚)忆及,依据国际人权法,区别对待不一定就是歧视。他使用“非法”歧视这一术语,是因为1994年《性别歧视法》中载有这一术语,但这并不意味着澳大利亚容忍“合法”歧视;至于拟议的新的家庭法以及分担养育责任计划,澳大利亚政府直到最近才决定建立家庭关系中心,这些中心将成为该系统的核心,但目前仍在计划阶段。一旦得到更多信息,将向委员会提供。

67.有关联邦法的地位问题,他忆及澳大利亚代表团就澳大利亚政体的联邦性质所做的开场发言。实际上,如果某一事件涉及国际关系,如签订条约,则授权联邦政府采取行动。家庭法属于联邦的职责范围,因此也适用于所有各州和地区,尽管后者在继承权、财产处置、遗愿和遗嘱等问题上拥有管辖权,这些事情可能会对结婚和离婚产生影响。但是,有关后者的任何立法决不能具有歧视性。

68.关于习惯法,他说,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遵守这种法律,但这种法律不能凌驾于立法之上;这种办法不仅必须对文化多样性具有敏感认识,而且必须遵守适用于所有人的基本标准。他引述了一位土著男子的案件。该男子声称,依据习惯法,他有权同一位曾经许配给他为新娘的妇女保持婚外性关系;依据刑事法,其要求被驳回。

69.主席感谢澳大利亚代表团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方面的许多重要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意见交换,提供了大量信息。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将在近期转达给该缔约国。

70.Flanagan女士(澳大利亚)说,她很高兴有机会同委员会成员进行有意义且富有成果的对话。澳大利亚代表团期待着委员会在2008年审议其下一次定期报告。

下午5时10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