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年份

国籍

性别

共计

男性

女性

1974

沙特

3 048 082

2 887 279

5 935 361

非沙特

528 671

262 434

791 105

1992

沙特

6 216 000

6 094 000

12 310 000

非沙特

3 264 000

1 374 000

4 638 000

2004

沙特

8 285 662

8 242 640

16 529 302

非沙特

4 271 598

1 872 638

6 144 236

表2:按性别分列的年中估计人口

年份

性别

共计

男性

女性

2005

9 073 172

8 998 435

18 071 607

2010

10 922 081

10 381 115

21 303 196

2015

12 264 553

11 976 254

24 240 807

2020

14 010 331

13 816 499

27 826 830

2025

15 947 092

15 939 511

31 886 603

表3:沙特阿拉伯王国极其重要的人口统计数据(1974年和2000年)

年份

粗出生率

粗死亡率

每出生1 000人的死亡人数

每10万个活产的产妇死亡率

增加率

生育率

出生时预期寿命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1974

50

20

160

-

30

5.8

45

46

2000

31

3

18.5

19.7

23

28

4.8

71

72.6

表4:婴儿健康(1960年和2002年)

年份

5岁以下的死亡率

1岁婴儿注射预防下列疾病的疫苗的百分比

肺结核

小儿麻痹症

麻疹

1960

139

-

-

-

2002

33

98

95

97

气候

该国的气候因地形不同而随地区变化。沙特受热带高压系统的影响,一般为大陆性气候,夏季炎热,冬季凉爽有雨。西部和西南部高地的气候温和。在中部地区,夏季炎热干燥,冬季寒冷干燥。沿海温度和湿度都很高。

除了西南部高地夏天降雨量比其他地区更充沛以外,全国大部分地区冬季和春季降雨稀少。一年大部分时间沿海和西部高地相对湿度高,越往内陆湿度越低。

社会、经济和文化指标

1. 国内生产总值(国内总产值)

沙特的国内总产值从1969年的1 567亿里亚尔上升到2002年的6 478亿里亚尔,增长313.4%。

私营部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969年的542.6亿里亚尔增加到2002年的3 421.3里亚尔,而公共部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258.7亿里亚尔上升到1 249亿里亚尔,同一时期石油和天然气部门从736亿里亚尔增加到1 733亿里亚尔。

统计指标显示在过去33年内, 国内生产总值按现价计算平均每年增长11.4%。

应当提到的是,2000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7.1%,这表明沙特国民经济的良好表现并有可能减少全球形势的负面影响,也反映了沙特在非石油部门、商品和服务方面的发展和成长以应对全球石油市场的急剧波动。

2.生活费用指数

自1970年以来,沙特政府增加开支以满足社会和经济增长的强烈愿望,伴随着公共和私营部门投资和消费支出的增加产生了各种相关需求。政府开支的平均年增长率为35.1%。政府开支的增加伴随着货币供应量的大幅增加和货币扩张,通胀率于1975年达到最高值。1970-1975年年平均通胀率为6%。在1975-1980年期间通胀率持续升高,年平均值达15.7%。但是,综合反通胀政策成功降低了1980-1985年期间的生活费用年增长率,使之达到1.2%。在1995-2000年期间持续下降到0.3%,巩固了经济稳定和基于强劲经济指标的稳定的里亚尔汇率,最终导致生活水平的保持,为生活水平提高提供了支撑,同时货币购买力加强,货币收入的增加转化为实际收入的增加,从而有助于提高生活水平和改善生活质量。

3.文化

文化和信息部是负责信息与文化的机构,包括所有视觉、听觉和印刷媒体。该部通过电台和电视广播网络以及书籍和其他材料的印刷、出版和发行向公民提供资讯和新闻。在与其他政府机构合作的情况下,该部在许多领域准备和开展了媒体宣传活动,例如,卫生宣传、扫盲、火灾风险和《公路法》等等。沙特电台广播始于1948年,电视广播始于1965年。

到2002年,沙特共有25个电台的广播节目用12种外国语言向各大洲广播,有4个电视频道向各大洲广播。

沙特共有8个国内信息中心和7个为国外媒体服务的信息中心,其中三个在国外运作。

沙特新闻社在国内外有21个办公机构,共用12种语言播出节目。24小时播送全球大事。

在文学和文化领域,文学社团已达13个,有3 000多名会员。三个集邮协会分会。

关于通信,2002年固定电话每千名人口约为151人,同年手机用户每千名人口为228人。互联网用户每千名人口为64.6人。

4.发展计划

自从1932年9月23日颁布王室法令、将沙特统一为沙特阿拉伯王国名称以来,沙特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行政改革措施,这些措施与伊斯兰教法相一致,顺应经济进一步增长的要求。

沙特的发展计划将开发人力资源作为一项首要目标,为此将集中力量开展教育和培训活动,向所有社会群体提供娱乐设施,并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以适应社会的迅速变化。第一个五年计划于1970-1975年贯彻落实,根据这项计划,沙特在发展、现代化和持续改进方面适用了各种标准,竭尽全力实现可持续增长。五年计划一个接着一个,通过积极的互动变化实现了自己的目标。目前沙特正落实第八个五年计划(2005-2010年),它包括下列总目标:

维护伊斯兰价值观,应用、努力巩固和宣传伊斯兰教;

捍卫信仰与民族感,维持国家的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增强民族归属感和忠诚的价值观;

进一步向朝觐者提供服务,确保朝觐仪式平稳轻松地完成,为加强经济活动做出贡献;

向沙特公民提供支持,使之成为有生产能力的劳动者、能够做出积极的贡献,在教育、卫生和服务行业扩大为公民提供的基础服务,同时使资金筹措和管理的方法多样化;

制定并不断申明加强人力资源参与的政策,通过培训和升级来提高效率,以满足国民经济的需求,使沙特劳动力取代沙特非劳动力;

把文化和媒体活动提高到与沙特王国目前发展相称的水平;

努力实现沙特所有地区间的均衡增长,加强每一地区对国家经济增长的贡献;

加强私营部门对经济和社会增长的贡献;

为国民经济能够灵活有效地应对全球经济的变化和发展做好准备;

减少对生产和出口原油为国民收入主要来源的依赖性,努力增加出口前原油产品的附加价值;

使国民收入来源多样化,扩大在服务业、工业和农业领域的生产基地;

促进和鼓励矿物资源的发现和利用;

最终决定并维持实现可持续增长所需的基本制度,制订对上述制度进行资助的有效方法;

高度重视科学、技术和信息技术,鼓励研究、发展和技术转让;

继续保护环境免受污染,制定环境法规,特别注意保护和保存自然资源和野生动物;

巩固和加强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理事会之间的融合,从国家的利益出发,发展沙特王国与阿拉伯国家、伊斯兰国家和友好国家之间的关系。

沙特王国制定了一套战略原则和方针来落实这些计划的目标。计划取得的结果说明了对人的因素的关注程度和所取得的繁荣与进步。

二、总体框架

1.法律框架

在沙特阿拉伯王国所有现行的法律和法规中,最重要的是《施政基本法》,它被认为是该国政治和法律的保护伞,来源于《古兰经》和穆罕默德的圣行。《古兰经》和完美的圣行包含许多规定,禁止任何基于种族、肤色或性别、或其他形式的歧视。这些法律包括明确支持对男女无歧视的裁决,并希望妇女在平等基础上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施政基本法》强调普遍保护人权。第26条规定:“国家应按照伊斯兰教法保护人权。”这包括禁止歧视妇女。《施政基本法》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第47条规定:“无论沙特王国的公民还是居民,都应保证其得到同等的诉讼权。法律应规定必要的诉讼程序。”

《施政基本法》包括据认为是沙特社会基本原则的一系列权利,包括与沙特社会基本原则、家庭和所有家庭成员的福利以及教育相关的条款,涉及自由和私人所有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除非必要或在有充分根据的基础上,禁止没收公共资金,禁止征税或收费;保证所有公民和居民的安全,保证居民住所自由,电汇、邮政、电话及其他通讯自由。在发生紧急情况、疾病、残疾和年老时,该法向公民和其家人提供充分的权利。它支撑着社会保障体系,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慈善工作。

2.社会和经济框架

自沙特阿拉伯王国成立以来,就一直关注一般家庭,尤其是妇女的社会和经济情况,相信在改变人民的命运方面妇女可发挥特殊作用,没有母亲们的自觉参与,一个国家不可能有光明的未来。在社会方面,沙特成立了各种政府组织,并鼓励和支持慈善机构和民间组织,致力于促进社会发展和落实国家关于社会团结的政策。对妇女的关心促使政府在增强妇女福利方面不断做出诸多努力。

在经济方面,国家保护妇女免受贫困,并确认妇女在家庭福利,特别是在丈夫死亡、丧失能力或被监禁、或离婚时所起的关键作用。政府通过颁布这方面的法律来保护妇女。

在关注家庭和努力保护家庭免于破裂方面,政府还做出努力,在国家法院设立了调解部门,目的是传播人与人之间互相支持、互相宽容、互相合作以促进共同福祉的理念。

3.为落实《公约》所采取的法律措施

沙特阿拉伯王国依据第25号王室法令(2000年8月28日)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说明如下:

“1. 在所附说明中批准沙特阿拉伯王国加入联合国大会第34/180号决议(1979年12月18日)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但有一项保留,即如果《公约》任何条款与伊斯兰的法律规范不符,则沙特王国没有义务遵守这类条款。

2. 沙特王国认为它不受《公约》第9条第2款和第29条第1款的约束。”

一般来说,沙特没有歧视妇女的法律。但是,在沙特王国加入《公约》或修订现行法律和法规,包括《劳动和员工法》、《社会保险法》以及雇员休假法规后,沙特是参照《公约》规定制定法律和法规的。

由王室法令批准的《公约》条款,被视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因此,在沙特的法院或其他司法或行政机构可以援引《公约》。

4.妇女获得补救的途径

沙特的法律来源于《古兰经》和圣行,如果一个女人受到歧视或不公,法律要求对这名女子予以赔偿。国家主管当局在行使其有效权限时必须适用平等原则,尊重《施政基本法》第26、27、28、30、31、35、36、37 和 38条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如果违反这些条款所载的原则,妇女有权通过许多途径寻求补救,其中最重要的途径有:

1.国王法院和王储法院

《施政基本法》第43条指出:“每一公民或任何有不满或不平的人都可以诉诸国王法院和王储法院。每个人都有权将他所关注的事项提交公共机关。”

2.地区长官

《地区行政法》第7(c)条规定,地区长官有义务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不得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以外采取任何侵犯这些权利和自由的举措。

3.申诉委员会

沙特阿拉伯王国是一个伊斯兰国家,该国努力加强司法基础,以使所有公民和居民都能受到公正待遇。另外《古兰经》没有对司法机构做出详细规定,因此这个伊斯兰国家需要根据每个时代的环境和条件建立相适应的司法机构。鉴于这一事实,在伊斯兰教纪元1373年,沙特王国制定了申诉委员会议事规则。这些规则自阿卜杜勒国王时代以来就一直生效,其总的职能部门称为“申诉委员会”,对内阁办公室负责。该委员会后来按照第2/13/8759号法令(17 Ramadan 1374 AH)发展成一个独立的系统。

申诉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行政司法机构,直接向国王汇报工作。根据第95号王室法令(26 Jumada II 1402 AH),该委员会有权审理来自行政机构的纠纷,包括那些涉及平等和非歧视原则的纠纷。它是妇女在被证实遇到不公正待遇时获得补救的主要机构之一。

4.伊斯兰法院

按照司法法规第5条,伊斯兰法院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最高司法委员会;

审理法院;

普通法院;

简易程序审判法院

这些法院的具体管辖范围在司法法规中有详细说明。

第A/14号王室法令(2005年4月2日)批准了新的司法和纠纷解决制度的监管安排,最终决定了修订受到影响的法律的法规措施。

因此,最高司法委员会被改名为最高司法理事会,其权限是审查法官就业事务以及与决定法院地方和具体管辖范围相关的事项。还包括设立最高法院的措施。

新法规同样规定废除审理法院在沙特王国所有地区设立上诉法院,以及设立专门法院(劳工法院、劳工法庭的管辖权将转让给劳工法院)和负责裁决商业纠纷的商业法院。新法规还确认把个人担保和婚姻法院改名为个人地位法院,负责裁决所有与个人地位相关的事项。

尽管普通法院的名称没有改变,但其管辖范围已被修改,可以对各种纠纷进行裁决,但其他法院,如商业法院、劳动法院和个人地位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纠纷除外。

新法规还涉及简易程序审判法院转为刑事法院,其管辖范围仅限于对重罪的裁决。

5.劳工法庭和劳动纠纷的解决

根据《劳动和员工法》第11条,劳工法庭分为初审法庭和解决争端的高等法庭。这些法庭有权裁决雇主和员工之间因雇用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如上所述,司法制度新的监管安排还规定设立专门的高等法院以取代这些法庭。

6.公共调查和起诉部门

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的权限包括调查犯罪,监督执行刑事判决,管理和检查监狱和拘留中心。

第二部分:与《公约》条款相关的信息(1-16)

沙特王国对《公约》的批准是基于这样的事实,即《公约》的一般内容符合国家保障妇女权利的方针。批准《公约》突出体现了沙特王国自觉接受《公约》条款约束的愿望,并说明它决心承担起保护本国妇女权利的责任。不过,还要考虑到,沙特王国对批准《公约》有所保留。这些保留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保留问题的第19-23条,特别是与《公约》主题及其宗旨相符。这一点在本报告中越来越明确。

谈到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哲学体系,在沙特将其与伊斯兰教法脱离适用是不可想象的。伊斯兰国家的立法来源于伊斯兰教法,沙特王国就是这样。《施政基本法》第1条规定:“沙特阿拉伯王国是一个完全拥有主权的阿拉伯伊斯兰国家。其宗教是伊斯兰教,宪法是《古兰经》和穆罕默德的圣行……”因此,该国的法律不能超越伊斯兰教法的框架,也不可能由沙特立法机构以一种会产生从文字和精神上都不符合伊斯兰教法基础的新原则的方法来修改或制定。这里应当强调的是,许多国家的政教分离在伊斯兰教法中并不存在,伊斯兰教法与沙特王国的各种法律没有区分。因此,沙特的立法机构必须坚持完整的伊斯兰教法:“监管机构有权根据伊斯兰教法原则,制定有利于实现福祉或避免危害国家事务的法律和规则……”(《施政基本法》第67条)。沙特王国就《公约》条款提出的解释性保留意见对此作了简明扼要的阐述,认为应在与伊斯兰教法原则不相冲突的框架内对《公约》加以适用。

第1条

“在本《公约》中,‘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伊斯兰教视妇女来源于和男人共同的人性:在基本人性方面男女是平等的,并无性别区分。伊斯兰教视男女处在一个由互惠权利关系所控制的社会架构中,实际体现了人类道德、互相理解和热爱而非对抗和分裂。但是,从现实基础出发,伊斯兰认为男女之间完全相似是违反现实的,现实证明(是女人而非男人怀孕、生育和喂养孩子)。科学研究证明了男女之间的心理差别,《公约》第4条承认了这一点,认为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各项措施不得视为歧视。伊斯兰教法尊重一切自然差别,并给予妇女特权地位以使妇女获得公平。例如,它要求男人挣钱赡养自己和妻子,以补偿女人怀孕、生孩子和育儿的作用。在此基础上还有其他区别,在继承权方面,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儿子与女儿相比,兄弟与姐妹相比),男性得到的份额是女性的两倍。原因是男人将赡养妻子和子女,而他的姐妹,由于不负担支出而是被赡养,只花自己的份额,这样过不了多久,份额就会相等,甚至有利于妇女。伊斯兰教视男女之间的关系为彼此互补关系。我们的先知穆罕默德说:“妇女是男人的姐妹。”按照这种互补关系,通过亲密、友好相处和相互尊重的合作交融,社会结构呈现出人情味的一面,在消除违背人性的纷争和自闭方面每个人都可以发挥自己的作用。正是通过男女之间的互补关系,代表穆斯林社会和整个文明基础的家庭才能建立起来。因此,伊斯兰推崇许多有利于家庭和睦的价值观,如孝顺、亲情和子女抚养等,这些价值观不仅惠及妻子和丈夫,而且还惠及到子女、姐妹、父母和亲属,对妇女比对男子更为有利:伊斯兰教法规定照料女儿的决定权比照料儿子大,原则上母亲对子女的权利是父亲对子女权利的三倍,妇女对婴儿的监护权优先于男子的监护权。

早在古希腊时代就有人主张从社会的角度对私人和公共领域进行区分。私人领域是指家庭,公共领域是指有社会公共结构,主要是政治。依照洛克的理论,现代自由主义采用了这种划分方式,对这两大领域做了区分,公共(政治领域)具有基于个人自由习惯的共同特点,私人领域(家庭)基于自然关系,其中最强者(这里指男子)始终支配和控制着私人领域的较弱者(妇女),后来这影响到对妇女运动的看法,该运动要求解散家庭,保护妇女免受欺压,并提倡促进妇女参政,担任以前由男子垄断的职位。

在伊斯兰教中,妇女原则上可以超越私人领域。她可以像男子一样,按照自己、家人或社会利益的需要进入公共和私人领域。此外,支配公共领域的价值观与私人领域的一样。因此,在这两个领域,法官、律师和各种权利的交互实现都有规定,男子和妇女在这两个领域都有共同的责任。

沙特王国的《施政基本法》来自《古兰经》和穆罕默德的圣行,坚持平等和非歧视是沙特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施政基本法》的所有相关条款对此都有规定,理由是在伊斯兰宗教中不存在任何歧视。具体例子如下:

在政治领域:

根据《施政基本法》第6条,无论谁当国王,妇女和男子都要对其宣誓效忠。

在经济领域:

第28条规定国家应帮助向任何有能力的人提供就业机会,并制定保护员工和雇主的法律;

第59条规定对公务员制度应有一些专门的法律规定,包括“工资、定期生活津贴,补偿,附加福利和养老金”,就此而言,《公职法》不存在男女性别歧视。

在社会领域:

第10条规定国家应当努力加强家庭纽带,关心所有家庭成员,并提供有利于发展其才能和能力的条件;

第27条规定对于生病、残疾、年老和处于危急境况的公民及其家人,国家应当保证他们的权利,同时还应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并鼓励机构和个人加入慈善事业;

第30条规定国家应当开展公共教育,并致力于扫盲;

第31条规定国家应当对公众健康负责,并向每一个公民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施政基本法》的上述条款,以及最近颁布的下述法律,都说明国家为实现公共权利和职责方面的两性平等做出了重大努力,这符合在1 400多年前就让妇女充分享受到各种权利的伊斯兰教法。

第2条

“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政策,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为此目的,承担:

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本国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者,应将其列入,并以法律或其他适当方法,保证实现这项原则;

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适当时采取制裁,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

为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确立法律保护,通过各国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机构,保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

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作法,并保证公共当局和公共机构的行动都不违背这项义务;

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

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

同意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

本条确认国家必须采取立法和非立法措施禁止对妇女的歧视,而且必须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为妇女行使权利提供法律保护。

在就《公约》第1条做出答复时,可参照《施政基本法》有关条款和沙特王国保证男女非歧视的法律。

应当提及的是,《施政基本法》规定的公民权利适用于所有人,不存在男女歧视。因此,沙特王国当局在开展工作和行使权限时,坚持《施政基本法》相关条款和其他法律,如《公职法》和《劳动和员工法》所确认的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对男女都适用,不存在任何歧视。为了确保妇女实际享有这些权利,各种法规都为妇女行使权利提供了保障,使妇女能够在《施政基本法》或其他法律为妇女规定的任何权利受到侵犯时提起诉讼。司法当局通过其各种机构为妇女提供可以获得补救的所有途径。

沙特王国的司法制度是公正合理的。根据《施政基本法》第46条,法官只能按伊斯兰教法行使其司法职能。该条明文规定司法部是一个独立机构,这一原则后来得到司法机构法规的确认。

此外,还有的法院受理歧视案件,妇女可以向这类法院提起诉讼。其他一些措施专门为妇女提供法律保护,以确保她们的积极参与。在许多相关的政府机构,如内政部、司法部和伊斯兰教事务部都设立了人权部门,所谓人权当然包括妇女的权利和禁止对妇女的歧视。

关于各组织在保护《施政基本法》第26条规定的权利与自由中所发挥的作用,沙特王国根据第24/2号王室法令(2004年5月9日)设立了国家人权组织。这是一个独立的人权组织,共有41个成员。其主要任务是确保沙特王国履行人权承诺。该组织和主管机构配合受理各种申诉,并调查侵犯人权的指控。

政府人权委员会

沙特王国承诺遵守《公约》条款,在此基础上,它将制止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的任何歧视妇女行为。它所采取的措施包括禁止歧视妇女的原则以及司法当局的立法措施。事实上还有其他一些措施,包括司法措施,如可以根据允许行使上诉权的《伊斯兰教法程序法》第173条撤销歧视妇女的判决。

第3条

“缔约各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上帝通过亚当和夏娃创造了人类,亚当和他的妻子夏娃作为人类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但就其各自的角色和作用而言又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对妇女不利。

因此,自成立以来,沙特王国一直采取各种措施确保男女权利平等,包括受教育和工作的权利,另外,它还通过开展培训活动使妇女掌握必要的技能,具备进入就业市场的资格,并有能力抚养子女和让他们健康成长。

法规条文列入了无性别歧视的平等待遇。按照《施政基本法》第28条,国家应协助向每个有能力的人提供就业机会,并确保对员工和雇主的保护。根据第4949号决议颁布的《公职法》(1977年6月26日)确认男女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措施的结果反映在妇女在各行各业所取得的巨大进步上,这一点将在下文详加说明。

参加社会保障制度的在职已婚妇女为这一制度做出了贡献,并从中获得了惠益。此外,她们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不受其社会地位的任何影响。沙特王国不存在阻止已婚妇女就业的法律。事实上,妇女还享受其他一些便利,如为了抚养子女或照顾残疾子女可以提前退休。

在就业方面,公职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3/2004年被招聘的妇女人数占招聘总人数的22%。与去年或多年以前相比,该指标呈上升趋势。

从上文看,有关法律确认妇女享有如下权利:

依照沙特阿拉伯王国有关公务员的条例、规则和指令担任公职。

畅所欲言;

向法院和司法机构提起诉讼;

按照法律在国内外自由居住和流动;

获得《施政基本法》和现行法律规定的所有社会服务;

接受各级教育(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教育),以及获得留学奖学金;

在就业前后参加职业培训课程;

获得预防性及治疗性保健服务;

缔结各类合同,并享有各种财产权;

按照现行法律获得贷款,在发放贷款时男女之间不存在任何歧视;

有工作机会,并从专业发展和晋升中获得惠益;

与男子同工同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领取养老金。

自《公约》生效以来在妇女综合政策框架内采取的最新措施

在签署《公约》之前和之后,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颁布了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包括一些规定,以保障男女的平等权利、无基于性别的歧视、孕妇保护、家庭责任、职业健康服务、带薪进修假、人力资源发展等等。现列举如下一些最重要的内容:

目前社会对妇女的传统观念已经改变,另外,通过媒体、讲座、书籍和展览会等各种方式,大力宣传妇女对生产力发展所起的作用,使妇女参加社会和经济活动的障碍得以消除;

政府颁布了第22646/R号王室法令(2004年6月22日),规定6至15岁的所有男女小学教育为义务教育;

根据第63号王室法令(11 Rajab 1424 AH):

妇女就业机会增加,专为妇女提供的服务进一步扩大,如公民身份的确认,公证服务等;

成立了较高一级的全国常设委员会,专门处理妇女事务,为具备不同专长的妇女提供建议,并起草妇女就业条例;

根据王室第120号决议(12 Rabi II 1425 AH):

签发经济活动许可证的政府机构受理妇女的这类许可证申请,并酌情签发这类许可证;

所有提供妇女服务的机构都已开始成立妇女事务科和妇女事务股;

负责分配城内土地或地区的机构制定了工业项目,妇女可受雇于这些项目;

沙特工商会理事会成立了由经验丰富和能力超强的妇女组成的委员会,与相关机构协调,鼓励私营企业为沙特妇女创造就业机会和开辟就业领域,对她们进行培养、考核和培训,使她们具备从事这些工作的能力,并提供必要的物质和道义支持;政府机构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继续协助落实这些目标;

根据要求,劳动部已同公职部和社会事务部合作,共同采取必要措施,建立远程办公设施,为妇女就业开辟一个新的领域,同时实施卓有成效的家庭方案并给予必要的支持;

根据内阁第107号法令(29 Rabi II 1421 AH)和第M/18号王室法令(5 Jumada I 1421 AH)设立的人力资源发展基金应特别重视培训沙特妇女,并在其项目和方案中聘用她们;

政府颁布了第651/M号王室法令(8 Jumada II 1422 AH),要求扩大留学奖学金的范围,列入医疗卫生相关专业以及有妇女就职和具备留学资格才能工作的其他领域,以满足沙特大学现有学习计划不能实现的迫切需要;

政府颁布了第9/B/36132(11 Jumada I 1423 AH)号王室法令,要求出席国际会议的沙特王国代表团中有女性成员;

青少年福利大会主席团依照伊斯兰教法(第7/B/36132号王室法令(25 Rajab 1424 AH),对妇女参加体育运动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

雇用一些妇女的企业需要为女职工一个月至6岁大的孩子建立托儿所,并配备完善的卫生、技术和教育设施,以使在职母亲的孩子能够得到照顾;

规定在每个工作日的一段时间内在职母亲可以给婴儿哺乳;

政府颁布了第M/54号王室法令(29 Shawwal 1425 AH),修订了《沙特国籍法》的一些条款,在与沙特国籍有关的所有事项中确认了男女平等原则(由内政部代表审查);

2004年4月20日在社会事务部下设立了13个社会保障委员会;

政府颁布了第A/14号王室法令(2005年4月2日),批准了司法和纠纷解决制度的监管措施;

政府颁布了第187号内阁法令(17 Rajab 1426 AH),允许民营企业开设雇用妇女的部门,而且不需要办理许可证;

政府颁布了第27344(s. d.)号首相法令,强调了沙特妇女参加国际会议和妇女集会的重要性,并要求为有资格参加这类会议的妇女建立一个信息中心和数据库;

政府颁布了第8110号副首相法令(11 Safar 1425 AH),要求建立体育文化中心和俱乐部,以培养沙特妇女的体育和文化才能;

政府颁布了第63号内阁法令(11 Rabi I 1424 AH),批准设立一个常设的全国最高委员会, 专门负责处理妇女事务。该委员会将拥有广泛的权力可以解决妇女就业问题,使妇女获得就业资格和培训机会,并制定各种方法消除职业妇女可能遇到的障碍;

政府颁布了第58383号首相令(3 Dhu’l Hijjah 1424 AH),批准设立志愿妇女委员会,对医院和教育机构的妇女部门以及女子监狱和女童福利机构的社会福利部门进行实地访问,以查明这类部门是否需要,发现可能存在的任何不足,确定可以提供的援助,并向地区长官提交报告。

沙特王国现行劳动法规定给予妇女的福利

沙特王国现行劳动法和条例给予妇女许多福利,除了男女所有权利平等外,下面我们讨论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给予妇女的一些福利。

1.公务员事务局第1/1037号法令(16 Safar 1426 AH)颁布的公务员条例

条例第29条规定了男女雇员假,男女雇员每年享有35天全薪普通假,每年11天全薪朝觐假,每年开斋节11天全薪假,国庆节带薪假,另外还有两天全薪周末假。第11条规定男女雇员有6个月的全薪病假。第9条规定,男性和雇员有权在参加必要的考试阶段全薪缺勤。第11条给受工伤的男女雇员18个月的可延长病假,如果生病的男雇员或女雇员需要陪伴去国外治疗,陪伴者的交通和住宿费用可报销。男女雇员可获得额外的无薪休假,为期不超过五年,公职大臣可能会再延长一年(第20条)。

条例专门给予妇女的其他福利包括:

可享受最少40天最多90天的分娩全薪产假,不从其他假中扣除(第22条);如果女雇员希望全职照顾她的孩子,可以在分娩假结束后请一段时间或更长时间的产假,女雇员在本国整个就职期间休产假的时间最长三年,带四分之一薪资;

女雇员陪伴丈夫或其合法赡养人出国可休无薪假,在其工作生涯中,无论连续计算,还是分开计算,陪伴期限均不能超过10年(第20条);

丈夫已去世的女雇员可休全薪假,从丈夫去世之日起为期四个月零十天(第21条)

2.《社会保险法》

根据第M/22号王室法令(6 Ramadan 1389 AH)颁布了经第M/33号王室法令(3 Ramadan 1421 AH)修订的《社会保险法》。该法适用于所有接受社会保险的男女。第4条规定了职业危害险和年金险的适用性,具体内容如下:

职业危害险强制适用于所有沙特工人,无性别、国籍或年龄歧视;

年金险强制适用于所有沙特工人,无性别歧视,只要这些工人在60岁以下,依法享受初步的保险;

第28条明文规定受工伤的投保者或其家人有权索要赔偿金;第35条规定了已去世的投保者家属所享有的权利;

第38条规定不再受本法律条款约束的女性投保者有权领取她应得的养恤金,但她停止投保的年龄至少应是55岁,并且交付保险费至少已有120个月;该法还规定男性投保者要领取养恤金,其停止投保的年龄须满60岁,并且交付保险费至少已有120个月;

第39条规定患者非职业性残疾的投保者有权领取养恤金,只要他已连续12个月或非连续18个月交完保险费;依照该法,如果残疾妇女需要援助,投保者的残疾养恤金应增加50%作为补助;

第41条规定未满60岁或未致残的女性投保者也可以领取一次总付的补偿金;

依照法律条款,有资格领取津贴或养恤金的寡妇、女儿、姐妹或孙女应能领取相当于她目前每月收入或养老金18倍的一次性结婚补助;因此补助金或养恤金的支付应在其结婚的那个月末停止;如果上述女性后来离婚或成为寡妇,则可重新领取养恤金;

补助金应按相当于已去世的投保者3个月的养恤金来支付,最多为1万里亚尔;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投保者服刑期间,社会保险综合组织应向其家人支付其养恤金。

3.军官服役法

根据第M/43号王室法令(28 Shaaban 1393 AH)和副首相部长级第264号决议( 24 Dhu’l Qaadah 1423 AH)颁布了军官服役法,规定在与分娩假相关的事项中和在丈夫去世后的等待期(遗孀),有军衔的女雇员享受与文职女雇员相同的待遇。

4.私营部门

根据内阁第120号决议(12 Rabi II 1425 AH),劳动部、工商部和沙特工商理事会负责研究职业妇女的产假,以便给予妇女额外的激励性福利,同时也不致于影响对她们的雇用。

第4条

“1. 缔约各国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亦不得因此导致维持不平等或分别的标准;这些措施应在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的目的达到之后,停止采用。

2. 缔约各国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包括本公约所列各项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沙特阿拉伯王国依照伊斯兰教法的各种规定,确保男女在一切环境和情况中的平等。鉴于真主赋予女人的母性特点,本条确认对妇女有利的区别对待,这充分说明在伊斯兰教法的某些条款中,对男女的区分不是基于对某人或其他人的歧视,而是与每个人的生理和生物性相一致。

同样,某些相关法律中关于妇女产假的规定不得视为歧视。

关于本条第1款,如上所述,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存在任何歧视。

关于政府为保护母性所采取的各项措施,沙特的法律包括许多旨在保护妇女和产妇的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施政基本法》第9条,它认为沙特社会的核心是家庭和社会的基本原则、伊斯兰信仰以及对祖国的热爱。第10条提倡家庭实体、所有家庭成员的福利以及提供有利于发展家庭成员才智和能力的条件。同样,《公职法》第28/23条规定女雇员有权享有60天的全薪分娩假,《劳动和员工法》第167条规定职业妇女有权在预计出生日期前享有四周的分娩假和随后的六周休假;雇主不得在女雇员分娩后紧接着的六周内让她工作。此外,政府最近还颁布了保护产妇和儿童的条例(有几条在本报告第3条的评论中进行了讨论)。

这些条例特别关注妇女,它们规定向妇女提供保护,并帮助她们平衡母亲的职责和工作的责任(这一点在本报告其他部分提到)。

在沙特阿拉伯王国,是通过各地区和各省份的卫生部医院、初级卫生保健中心和其他政府机构医院,向妇女免费提供卫生保健服务(这一点将在《公约》第12条的讨论中详细说明)。

第5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a)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定型任务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b)保证家庭教育应包括正确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和确认教养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但了解到在任何情况下应首先考虑子女的利益。”

国家已经并将继续做出巨大努力,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实现消除歧视和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的做法,确保通过教育节目,保证家庭教育应包括正确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教育课程应包括基于了解男子和妇女在家庭中的互补角色以及共同承担养育子女的责任的家庭教育。此外,媒体在为一般家庭提供提高认识方案以减少习俗对妇女态度的影响以及提供方案以提高男女对教养子女共同责任的认识中也发挥着作用。

毫无疑问,沙特王国在男女教育中所取得的长足进步已导致社会行为一定程度的改进和妇女在各领域地位的提高。

在家庭的保护和发展方面达成广泛的社会共识的国家政策是基于下列目标:

发展与改革社会机构间之间的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家庭和学校的关系;

确认妇女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侧重于她们在养育子女和照顾家人方面的作用。

此外,伊斯兰教法反对和禁止家庭内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因为家庭成员的关系是建立在互相钟爱和同情的基础上,沙特王国的法律特别照顾妇女,因为它包含若干规定禁止使用暴力,维护妇女尊严,不管是在家庭还是在工作中。

1.家庭暴力

沙特王国的《个人地位法》来自《古兰经》,它把夫妻之间的关系说成是爱情和亲情关系,鉴于这一事实,2004年4月20日,沙特王国在国内13个地区成立了隶属于社会事务部的13个社会保障委员会。这些委员会派遣由一男一女社会工作人员和一男一女心理学家组成的行政工作队进行实地研究,调查投诉并向委员会提交报告。

委员会的任务是受理妇女或儿童受害者的精神或身体虐待投诉,确定她们的健康状况并制订适当的处理办法。委员会主要采取平和的方式来解决双方之间的问题。它们还侧重通过治疗和辅导班以及心理康复的办法来实现社会康复。

社会事务部目前正开展有关暴力危险及其对个人、家庭和社会危害的社会认识运动。由男女社会工作者、心理辅导师、学生辅导员、医生、法官和警官组成的工作队接受如何揭露和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培训。

应当注意的是,第A/14号王室法令(2005年4月2日)包括成立咨询组,专门进行家庭辅导,就如何改善家庭生活以保持家庭的重要性和家庭稳定提供法律、心理和社会辅导服务。

2.女子监狱

《监狱法》规定,对于监护子女或怀孕的女囚犯在营养和睡眠以及临近分娩时的转院方面应给予特殊的医疗护理。孩子可以和女犯人在一起,直到哺乳期结束。如果她不想让孩子和她在一起,在哺乳期结束之前或之后,可以将孩子交给父亲或法定监护人。如果没有父亲或亲属作为法定监护人,孩子将被放在儿童之家,母亲可按照规定探视孩子。

第6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对她们进行剥削的行为。”

根据伊斯兰教法,沙特王国倡导美德,禁止与传统习俗相悖的色情、私通和不道德行为,因此贩卖妇女和剥削妇女强迫其卖淫的行径在沙特社会极为少见。无论谁有这种行为,都要依照伊斯兰教法予以惩罚,伊斯兰教法要求铲除这种不人道的做法。

沙特王国已采取实际措施堵塞出现非法性行为的所有漏洞,它组织了各种运动,逮捕那些从事不道德行为的人,实施了必要的防范举措。这些措施旨在消除危险的社会疾病,维护社会道德和行为价值观,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反映了国家打击这些不法行为的真诚愿望。

应当指出的是,如上所述,这些非法行为是有限的,微乎其微的,并且受到当局的控制,在公安机关发布的统计数据中也有明确说明。

第7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众事务中对妇女的歧视,特别应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

(a)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有选举权,并在一切民选机构有被选举权;

(b)参加政府政策的制订及其执行,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执行一切公务;

(c)参加有关本国公众和政治事务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沙特王国对《公约》第7条任何一款都无保留意见,并说明妇女很快就可以参政,不过要解决组织问题,因为在沙特阿拉伯王国不存在政治参与方面的歧视。《施政基本法》第6条指出:“公民应依据《古兰经》和穆罕默德的圣行,依据难与易、顺与逆时期的服从原则来宣誓效忠国王”。同样,《市政选举法》包含“公民”一词,“公民”包括男人和女人(妇女并没有参加第一次市政选举,但有关官员就她们参加即将举行的选举发表了声明)。妇女有权参与表达意见。具体例子包括在协商委员会会议期间请妇女提出建议,以及请妇女出席委员会会议。妇女最近作为协商委员会代表团成员参加了地区和国际议会会议。同样,沙特王国有关担任公职的法律也不存在任何歧视。《公职法》说明能力是任职的基础,已有不少妇女被任命为大臣,如卫生、教育和高等教育大臣。在参与国家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非政府组织中也有妇女任职。国家人权组织创始成员中有10名妇女,占全体成员的25%,一名妇女当选为沙特记者协会董事会成员,还有一名被选入一家银行董事会。妇女积极参与沙特工商会理事会的选举。

尽管阿卜杜勒国王全国对话中心成立于2002年,但国家努力提供机会,以便在某些重要问题提交协商委员会和部长理事会之前,使男女公民能够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和审议。一次国家对话会议主要讨论了妇女问题。

阿卜杜勒国王全国对话中心举行了四次会议,妇女代表占全体成员的36.75%。表1显示了参加每次会议的男女百分比,同时清楚地说明了沙特王国希望从2004年起达到男女比例平等。

表1

2002年至2005年参加阿卜杜勒国王全国对话中心全国会议的男女人数(你会注意到妇女参加这些会议的人数一直在增加)

会议

日期

参加人数

百分比

女性

男性

共计

女性

男性

第一次

2002年

-

30

30

0

100

第二次

2003年

10

48

58

17.2

82.8

第三次

2004年

33

34

67

49.3

50.7

第四次

2005年

51

50

101

50.5

49.5

共计

94

162

256

36.7

63.3

关于(b)款所提到的权利,在《施政基本法》和现行劳动法条款所规定的职能权与义务方面,沙特阿拉伯王国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事实上,这些法律包括妇女的若干特权,因为国家相信妇女能够尽到母亲、老师和后代创造者的义务,同时又不会影响其职能权。

自2000年以来,沙特王国一直关注在不同部门创造就业机会。内阁第120号法令(12 Rabi II 1425 AH)在这样的信念下申明,鉴于妇女占国家人口的49.5%,妇女在社会中可发挥积极的作用。国家还为妇女在各个机构晋升领导职位提供机会,使妇女在政府和私营部门取得了成功和声望。

尽管如此,但还有一些干扰因素使妇女无法充分进入就业市场。其中最明显的干扰因素有:

1.教育状况

妇女的教育状况影响她们进入就业市场,2001年,拥有学士学位的妇女占劳动力总数的47.4%。

2.婚姻

1992年一般人口普查的结果显示,约30%的妇女将全部精力献给了家庭、婚姻和子女。这无疑影响了妇女外出工作。

3.习俗与传统

毫无疑问,男女尤其是妇女教育程度的普遍提高,经济的发展,以及文化和传媒事业的繁荣,使许多社会习俗和传统被淘汰,这些传统和习俗自远古至上个世纪中叶非常盛行,并对妇女接受教育和其后进入劳动力市场构成障碍。

4.提前退休

关于提前退休方式的数据证实私营部门的妇女通常比男子退休早。提前退休在公共部门也开始日益增加。1999/2000年妇女提前退休人数从占提前退休总人数的23.2%增加到2003/2004年的42.5%(表2)。

关于妇女担任领导和决策职务的问题,最近通过的上述各种法规和措施的实施,有助于加强妇女在开发领域和其他就业部门的参与,并有助于妇女担任许多责任重大的决策职务。关于领导职务的任命和提升,就业条例规定了男女一视同仁的组织规则和准则,对妇女的任命和提升将以这些规则和准则为依据。

在此基础上,沙特妇女逐步进入了领导层,这与沙特社会的性质和发展以及妇女在经济和社会增长中的发展角色相适应。沙特妇女如今担任许多高级职务,包括副首相。2003/2004年担任高级行政职务的妇女人数为12508人。

在石油部门,2004年共有831名妇女被雇用,占该部门雇员总数的1.5%。

此外,一名妇女担任了沙特工商会理事会成员,这是沙特妇女首次担任此职务。一名妇女担任了一家日报副总编,还有许多妇女担任了私营公司和商业与专业企业的领导。

关于沙特妇女加入公共非政府组织的问题,事实上沙特妇女的角色并不仅限于有薪职业,她们还积极参与了社会服务和发展中心的活动。这些社会服务和发展中心属于社会机构,其行政部门受社会事务部监督,寻求提高当地的社会、卫生、专业和经济水平,努力实现社会变革,通过鼓励人们高效和合理地进行家庭消费来提高家庭收入水平。这些机构提供妇女积极参与的机会,帮助扫除文盲,并开展中心活动和服务所需的社会调查研究。

第一个社会服务和发展中心于伊斯兰纪元1380年在利雅得成立,包括体育俱乐部,合作社,扫盲班,小学和卫生诊所;它还提供宣传和指导方案。鉴于它的成功,这一经验在国内所有地区推广,总共成立了24个社会服务和发展中心,其中17个是社会发展中心,7个是社会服务中心,实施保护妇幼、关心残疾人、社会指导和环保工艺方案;青年福利方案;卫生、文化和社会方案以及与农业部合作的农业方案。

男女工作人员在平等的基础上管理这些中心并实施这些方案。在他们中,35%是妇女。

此外,还成立了24个妇女慈善协会,有4747名女工作人员和2710名女志愿成员。这些协会努力提高妇女能力,提供指导,并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社会慈善工作,为沙特社会服务。

第8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条件下,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沙特妇女的参与并不仅限于以官方或非官方身份代表国家参与国际组织的工作。相反,政府一视同仁地鼓励妇女代表政府在国际上参与国际组织。或许Thoraya Obaid博士就是在政府的推荐下,担任了联合国人口基金执行主任兼联合国副秘书长,这表明政府一直积极确保妇女和男子一样,拥有在国际上代表国家和参加国际组织工作的机会。Obaid博士只是一例,我们注意到在国际组织就职的还有如下一些妇女:

Sulafa al-Bassam女士, 联合国区域经济委员会主任(D1级);

Mona Khalil女士,纽约联合国法律事务办事处顾问(P5级);

Affaf Abbas女士,日内瓦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P4级);

Fatima al-Mani女士,贝鲁特西亚经济和社会委员会(P4级);

Mona al-Majid女士,贝鲁特西亚经济和社会委员会(P4级)

Amal Abu Rafi女士,贝鲁特西亚经济和社会委员会(P2级)。

第9条

“1. 缔约各国应给予妇女与男子有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同等权利。它们应特别保证,与外国人结婚或于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改变国籍均不当然改变妻子的国籍,使她成为无国籍人,或把丈夫的国籍强加于她。

2. 缔约各方在关于子女的国籍方面,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应当注意的是:国籍问题只应由各国自己解决,要考虑到种种限制,包括国家承诺遵守的国际条约和公约。在这方面,由第8/20/5604号王室法令(22 Safar 1374 AH)颁布的沙特阿拉伯王国《国籍法》中有许多条款,与《公约》相一致。因此,经第20号王室法令(12 Dhu’l Qaadah 1379 AH)修订的第7条规定,沙特人为在沙特国内外出生的,其父亲或母亲为沙特人,或其父亲为无国籍人或国籍不明者;或者是在沙特国内出生的父母不明者。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在沙特的弃婴被视为在沙特出生的人。经第M/54号王室法令(29 Shawwal 1425 AH)修订的条款规定,沙特男子获得外国国籍(如果允许的话),不会使其妻子丧失国籍,如果妻子根据国籍法经内政大臣批准(第12条)获得了丈夫国籍的话;外国男子若获得沙特国籍,其妻子在到达沙特时,须宣称愿意放弃自己的国籍而获得沙特国籍(第13条);沙特妇女与外国人结婚不会丧失国籍,除非她确认并申明忠实于丈夫的国籍,并按照相关法律加入丈夫国籍。

尽管在《国籍法》条款中不存在对妇女的歧视,但应注意的是,这些条款总是从积极角度和消极角度尽力避免双重国籍。

第10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证:

在各类教育机构,不论其在农村或城市,职业和行业辅导、学习的机会和文凭的取得,条件相同。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技术、专业和高等技术教育以及各种职业训练方面,都应保证这种平等;

课程、考试、师资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一律相同;

为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的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任何定型观念,应鼓励实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的教育形式,并特别应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及相应地修改教育方法;

领受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

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识字和实用识字教育的机会相同,特别是为了尽早缩短男女之间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减少女生退学率,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妇和妇女办理种种方案;

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相同;

有接受特殊教育性辅导的机会,以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

沙特阿拉伯王国保证所有男女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是免费的,没有任何歧视。这项权利被写入《施政基本法》的基本条款以及有关教育和培训的所有法律中。基本法规定6岁至15岁的儿童享受义务教育,在平等的条件下接受教育和免费教育。第22646 号首相法令(2004年6月21日)同样规定了这一点。

沙特确保在与本条有关的事项中男女的平等权利,该国法律在教育领域对男女一视同仁。因此,《施政基本法》第29条规定:“国家应当促进科学、艺术和文化发展,应当鼓励科学研究,保护伊斯兰和阿拉伯遗产,为阿拉伯、伊斯兰和人类文明做出贡献”。第30条规定:“国家应当提供公共教育,并应致力于扫盲。”有一个部(教育部)负责女孩和男孩的公共教育,一个部(高等教育部)负责高等教育,以确保在课程和考试水平、教学人员的标准、教师评估方法和设施质量和教材中实现本条规定的平等。

从《沙特大学法》、《公职法》和《劳动与员工法》中,我们可以看到在诸如级别、工资等方面男女完全享有同等的待遇。课程是一样的,并按照伊斯兰教法向男女提供同样的教育、就业和培训机会。

根据教育部2004年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女性人数超过了男性人数,下表显示了这一点。

表1

类型

学校

班级

学生

教师

行政管理人员

男性

14 612

112 527

2 539 188

196 019

8 227

女性

15 802

107 104

2 311 467

219 472

14 511

共计

30 414

219 631

4 850 656

415 491

22 738

去年,沙特本地大学的女毕业生占毕业生总数的57.6%,女大学生是42900人,男大学生是31500 人。 本学年各级高等教育学院的新生是136700人,其中71200人是女生(52.1%)。1999/2000学年小学、中学和大学的男学生是1979423人,而女学生是2276220人。在上述学年高等教育的女学生是181000人,而男学生是162000人。

教育部、国防航空部、国民卫队办公厅和私营部门都参与制定了扫盲方案。沙特总文盲率为18%,男性文盲率为11.7%,女性文盲率为25.18%。

由第M/22号王室法令(9 Jumada II 1392 AH)颁布的《成人教育和扫盲法》,要求政府免费为45岁以下的男女公民扫盲。该法还要求所有政府和私人组织在雇员中扫除文盲。

应当指出的是,已被判刑入狱的男女犯人都可接受扫盲和成人教育方案。这些方案旨在使男女囚犯扫盲,以便他们结束服刑后能够重新融入社会。

教育宗旨

按照教育法和发展计划的目标,沙特的教育宗旨概括如下:

男女均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教育。教育部和高等教育部将竭尽全力实现这一目标。

教育是根据发展计划要求提供必要的专门人力资源的主要来源。

所有年龄的人都可以依其能力接受教育,鉴于这一事实,政府除了为所有人提供普通教育外,还向有特殊需要的各类人员提供教育。具体概述如下:

有特殊需要的儿童;

天资聪颖的男女,以及那些国家尽力在早期阶段发现和开发智力的人;

45岁以下未接受过初级教育的成人文盲;教育部和政府、非政府组织设立了一些专门的中心和课程,为他们扫盲,使他们有资格继续接受教育。

教育中的两性平等

尽管教育部和高等教育部负责所有阶段的男女教育,但按照伊斯兰教法,女童教育独立于男童教育。表2中的数据证实,在学校接受各类和各级教育的男女之间不存在歧视。2003/2004学年女生在各种教育中的入学率是48.55%。可参考同一表格的数据,以了解沙特总体上各级教育的发展,尤其是从1999/2000年至 2003/2004年妇女接受各级教育的情况。

加强教育中的两性平等

沙特妇女在国家所有教育部门,从幼儿园到大学中都发挥着积极的领导作用。2003/2004学年全沙特从事教育的人中有51.9%是妇女(表3)。

教育预算中的两性平等

国家对教育十分重视,导致教育拨款从占1999/2000 年预算的22%上升到占2003/2004 年预算的35%(表4显示了从1999/2000 年至2003/2004年国家总预算中的教育拨款)。

表4:国家预算中的教育拨款(1999/2000 年至2003/2004年)

年份

里亚尔(百万)

美元(百万)

1999/2000

41 274.8

11 006.60

2000/2001

47 601.9

12 693.84

2001/2002

51 170.8

13 645.55

2002/2003

52 001.5

13 867.07

2003/2004

55 242.0

14 731.20

表5显示了从1999/2000年至2003/2004年对教育部的预算拨款,该部负责男孩和女孩的大学前教育。表中的数据说明男孩和女孩教育方面的预算拨款基本相等,只是2003/2004年有例外,女孩教育拨款的百分比高于男孩。

表5:国家预算中给教育部的拨款(1999/2000年至2003/2004年)

年份

里亚尔(百万)

美元(百万)

百分比

男生

女生

总计

男生

女生

总计

男生

女生

1999/2000

16 767.00

16 413.90

33 180.90

4 471.20

4 377.00

8 848.24

50.53

49.47

2000/2001

19 634.80

19 280.10

38 914.90

5 235.95

5 141.36

10 377.31

50.46

49.54

2001/2002

20 077.70

20 355.00

40 432.70

5 354.05

5 428.00

10 782.10

49.66

50.34

2002/2003

20 531.60

20 456.00

40 987.60

5 475.09

5 454.93

10 930.00

50.09

49.91

2003/2004

21 213.40

22 450.00

43 663.40

5 656.91

5 986.67

11 643.57

48.58

51.42

给高等教育的预算拨款涵盖男女两性的高等教育。

在向各地区接受各阶段教育的男女学生提供资助方面的两性平等

表6显示了每月向各地区接受各阶段教育的男女学生提供资助的款额,从中可清楚地看出国家在这方面没有性别歧视。

应当指出:国家做出了大量努力扩大学校网络,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目的是把学校设在尽可能靠近家庭密集的地区。

尽管教育部和高等教育部负责所有阶段的男女教育,但是按照伊斯兰教义,女孩教育独立于男孩教育。

从幼儿园到中学的课程实行男女标准化,大学以上的教育标准完全统一,考试也是统一的。

鉴于教育政策完全由一个部负责落实,所以为男女学生提供的教育设施和设备没有差别。

高等教育中的两性平等

沙特王国为所有愿意接受各级高等教育的男女提供相同的机会。事实上,政府通过提供给女生多年津贴直到其毕业,来鼓励她们接受高等教育。表7显示了从1999/2000 年至2003/2004年男女接受高等教育人数的增长情况。

教育机构的男女毕业生

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男女继续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是平等的,而且人们对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必要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2002/2003 年大学毕业生总人数为73607人,女生和男生分别占55.6%和44.4%(要了解男女大学毕业生人数的增长情况、他们所选择的专业领域,以及女大学毕业生在每个专业学生总人数中所占的百分比,可参见表8和9中的数据)。

妇女职业培训

妇女职业培训最近受到那些职业培训负责者的极大重视。国家开始在第七个五年计划(2000-2005年)中强调这一点。第八个五年计划于2005年初开始实施,该计划确认妇女职业培训的重要性,认为这对从事专业工作储备劳动力是必不可少的,不论是在职前和在职培训还是长期培训。一些政府和非政府组织都开展了妇女职业培训活动。

正在开展在职妇女培训的政府组织

1.公共行政学院

公共行政学院是负责人员培训的主要政府组织。表10显示了从1994/1995年至2003/2004年接受在职培训方案的男女受训者人数。尽管实例显示,2003/2004年妇女占总受训者的8.5%,但培训机会是提供给所有想参加培训的男女人员。表11显示了公共行政学院男女毕业生总人数以及1994/1995年至 2003/2004年的特别预备方案。

2.人力资源发展基金

根据内阁第107号法令(29 Rabi II 1421 AH)和第M/18号王室法令(5Jumada I 1421 AH),人力资源发展基金应特别重视培训沙特妇女,并在其项目和方案中聘用她们。自开始实施就业培训支助方案以来,人力资源发展基金已培训了3 795名女性工作人员,并根据私营部门培训和招聘需要指导就业方案。

3.社区服务和继续教育中心

全国社区服务和继续教育中心为持有普通中学毕业证和大学毕业证书的人开设培训和提高课程,使他们通过再培训达到就业市场的要求。表12显示了2000年至2004年培训合格的男女人数。

表12:2000年至2004年按性别分列的社区服务中心培训合格者人数增长情况

年份

人数

百分比

男性

女性

共计

男性

女性

共计

2000/2001

435

482

917

47.44

52.60

100

2001/2002

1935

366

2301

84.10

15.90

100

2002/2003

3253

2378

5631

57.80

42.20

100

2003/2004

7461

3773

11234

66.40

33.60

100

应当指出:2005年根据一项决议在整个沙特王国成立了15个女子技术学院,在2005/2006学年开始运作。

从事培训的私营部门组织

整个沙特王国有197个私营部门中心提供技术教育和培训。培训时间从一个班次两年不等,受训者可获得文凭,并有多种专业,如计算机专业(编程、网络、技术支持或维护),或英语、法语、意大利语或德语专业。

该条(g)款涉及男女积极参加体育运动的平等机会,为了落实这项条款,已开始依照首相第7/B/36132号法令(25 Rajab 1424 AH)采取一些法定措施。

应当指出的是,在利雅得、塔伊夫、达曼和吉达有隶属于几个政府机构的妇女俱乐部,还有一些私营部门的文化和运动部,妇女可在此参加各种运动,例如篮球、排球、草地网球、乒乓球、台球和跑步、游泳、骑马比赛等。另外,妇女还积极参加俱乐部举办的文化和社会活动。2004年参加体育运动的妇女和女孩人数约为17000人,占这些俱乐部总成员的45%。

第11条

“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的权利,特别是:

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

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

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务福利和条件,接受职业训练和再训练,包括实习训练、高等职业训练和经常训练的权利;

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疾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假的权利;

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2. 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为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

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违反规定者得受处分;

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

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

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作的妇女,给予特别保护。

3. 应参照科技知识,定期审查与本条所包含的内容有关的保护性法律,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推广。”

《施政基本法》第28条规定:“国家应当主动向每一个有能力的人提供工作机会,并制定保护员工和雇员的法律。”

关于工作权利,由第21号王室法令(6 Ramadan 1389 AH)颁布的《劳动和员工法》第48条规定,参加工作是沙特公民的权利。这里指的是对男女一视同仁,虽然由于女性的特点,该法律某些条款专门适用于女性。由第49号王室法令(10 Rajab 1397 AH)颁布的《公职法》第1条规定:能力是挑选员工担任公职的基础。关于享有同等就业机会的权利,选择专业和职业的权利及培训权利,《公职法》第4条(a)款规定,沙特国籍是任命的一个条件。《公职法》第34条规定:培训职员应当是就业法定职责的一部分,不管是在正式的工时期间或工时外,所有部委和政府机构都必须在其权限范围内给予其员工接受培训的机会。

关于平等享受福利的问题,公务员福利是由职位决定,而不是由担任该职位的人的性别决定。《劳动和员工法》第80条要求雇主对技能和水平相同的员工给予同等工资和津贴。

妇女占劳动力的比例

数据显示妇女占总劳动力的比例在1992年为11.2%,2002年上升到14.1%。妇女劳动力的较大比例集中在20-39岁年龄组,在2001年占妇女总劳动力的76.9%。表1显示了1992和2001年按就业类别划分的15岁以上妇女劳动力。

妇女占私营部门劳动力的比例

如表2所示,男女参与经济活动的水平作为一种定性指标,反映了从2000年至2004年妇女加入私营部门劳动力队伍的情况,同时还说明沙特王国正在积极做出努力,为男女在平等基础上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创造条件。

关于本条(e)款所述的权利,涉及妇女社会保障的权利,尤其是在退休、生病、残疾、老年或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沙特采用《社会保障法》,其第1条(c)款规定没有男子赡养的妇女有权享有养老金。

同样,该法第5条规定18岁以上没有男性赡养的妇女有权享有养老金,不管她是单身、离婚还是寡妇。

另外,由第M/33号王室法令(3 Ramadan 1421 AH)颁布的《社会保障法》,涉及沙特所有职业部门的全体员工,其特点是适用的广泛性和涵盖所有危险,因为它不仅仅限于死亡、老年、工伤,而且扩大到非职业性疾病和残疾。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两性平等原则,对需要特别照顾的情况予以适当考虑。

根据这条法律,缔约国设立了负责落实该法的一般社会保险组织。

关于享受养老金以及伤残、疾病和死亡抚恤金的问题,男女职工有权在下列情况下享受退休养老金:

参保男子满60岁,女人至少是55岁,参保年限不少于10年;

参保人因继续工作会危及其生命而停职;

参保人死亡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从事有害、繁重或危险工作的参保人停职时,其参保年限不少于10年;

该法还涵盖了其他方面,根据第2条第8款的规定,在这些方面妇女可以成为投保受益人或抚恤金领取者。受益人如下:

已故投保人的鳏寡配偶,鳏夫是指投保妻子已去世的男子,他患有妨碍他谋生的残疾,直到他恢复能力;

未满21岁的儿子,直到21岁,女儿直到结婚;

父亲在投保有效期去世的孙子和孙女,他们一直由父亲赡养到他去世为止,他们和儿子与女儿受益的条件相同;

已故投保人的父亲和母亲,他们由投保人一直赡养到投保人去世为止,如果父亲不能工作或超过60岁没有工作;

祖父和祖母,与父亲和母亲受益的条件相同;

已故投保者的兄弟姐妹,具备上述条件或由投保人赡养。

表3显示了1995年至2004年按主要职业组分列的有效的社会保险投保者人数的增长情况。

《社会保险法》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它规定员工在服务期结束时没有领到退休金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条款和条件领取退休津贴。

在公共部门就业的妇女人数

2003/2004年,在公共部门就业的妇女人数约占总劳动力的36.5%。这方面的情况可参看表5中的数据。

社会服务

关于社会服务,国家积极提供有利于妇女就业的条件,希望鼓励妇女将家庭义务与工作责任结合起来,已经在整个沙特王国建立了示范托儿所设施。国家还鼓励私营部门通过建立托儿所,由能够培养儿童能力的合格女监管帮助职业母亲对婴儿进行安全保护,为婴儿以后进入幼儿园做好精神和社会方面的准备。所有托儿所都受教育部的监督,以确保遵守法规。表4显示了2000/2001年和2002/2003年政府和私营部门登记的托儿所和儿童数目。

享有健康保护和安全的工作条件的权利

关于健康保护权,《施政基本法》第31条规定:“国家应负责照顾市民的健康,并为每一位公民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劳动和员工法》第134条规定雇主有义务保护工人的健康,没有性别区分,而且在这方面应给予妇女某些特殊权利。

禁止解雇

关于禁止解雇,《劳动和员工法》第167条禁止因怀孕和休分娩假而解雇妇女。第168条禁止雇主在女职工怀孕或分娩生病期间辞退女职工。关于带薪产假的列入,《公职法实施条例》第28/23条规定:女职工有权休60天全薪分娩假。同样,《劳动和员工法》第164条规定女职工在生育前可休四周产假,生育后可休六周,如果女职工休假一年以上,但在雇主处工作不到三年可领半薪,已工作三年或三年以上可领全薪。

关于鼓励提供社会支助服务,《劳动和员工法》第7条对雇主向工人提供社会服务作了详细规定,包括在上班期间为有六岁以下孩子的在职妇女照料孩子。

关于为孕妇提供特别保护,《劳动和员工法》第160条禁止雇用妇女从事危险和有害的工作。

第12条

“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保健服务,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2. 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于必要时给予免费服务,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妇女享有由先进的医疗服务提供的特别卫生保健和保护,不管是在政府医院还是在全国卫生中心。私营部门被鼓励建立先进的医院,并设法得到海外的医生和医疗辅助人员,确保高标准的能力和适当质量的医疗服务。

医疗保健是《施政基本法》保障的服务之一,其中第31条规定:国家应负责公共卫生并向每一个公民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应当提及的是,与健康有关的法律适用于公民和其他人,并保证所有人,不分性别,享有这些服务的权利,另外,妇女还享有与怀孕、生育和育儿有关的卫生服务的权利。

由于国家注意向所有公民提供医疗服务,所以沙特王国各地区的发展计划35年来取得了重大成就。许多政府机构是这些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其中最重要的是卫生部,负责向所有公民,不分男女,提供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卫生部在全沙特王国1 792个(2002年)医疗中心落实初级卫生保健、预防卫生保健和治疗方案。一般及专科医院提供专科治疗,它们共有331家医院,47 242张病床。

军队和安全部门向所有男女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服务。必要时他们还向市民和居民提供这类服务。

隶属教育部的学校医疗单位负责向各级学校的男女学生提供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一般社会保险组织和政府青年福利组织的卫生机构为某类人提供医疗服务,而Jubail 和Yanbu 王室委员会的卫生机构则为其人员和所有成员的家属提供医疗服务。

一些大学在四家医院设立了专科医学院,有1 678张病床,这些学院为提供专科治疗做出了贡献。此外,有关大学实施了各医学专业教学和培训方案,并与其他研究中心合作开展研究。

值得一提的是,在根据男女公民的身体状况向其提供至关重要的专科治疗服务时,费萨尔国王专科医院和研究中心运用了高水平的医学技术和无可比拟的国际经验。

除了向参加重大朝圣仪式的朝觐者和一年四季都进行小朝拜的人提供优质服务外,沙特红新月协会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是在整个沙特王国提供全天候紧急医疗服务。

私营部门协助公共部门在若干设施提供医疗服务。服务质量受卫生部监督,这使技术水平和业绩能力显著提高。2002年,私营部门卫生设施除795个医务室和798个诊所外,还包括99家医院,9 337张病床。约9929名医生、13848名男女护士和 7059 名技术人员在这些设施中工作。另外,私营部门为促进医药生产和满足医疗需求做出了贡献,同时还进口了医疗系统和设备,并管理许多政府医疗设施。

所有这些成就已使男女人口的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不断得到改进,沙特60岁以下人口的总死亡率在2001年下降到1.7‰,男性死亡率是2.2‰,女性死亡率是1.3‰。同年60岁以上人口的总死亡率是22.6‰(男性死亡率是23‰,女性死亡率是30.9‰)。

2001年男婴死亡率为每千人19.7,而同年女婴为每千人18.5(1970年为每千人118人)。2001年怀孕和分娩的产妇死亡率为每一万活产1.4人。应当指出的是,孕产保健服务由全沙特王国1 792个卫生中心提供,配备专门的妇产科诊所,雇用4592名男女医生。这些诊所和医院妇产科相互配合与协调。数据显示沙特王国95%孕妇的分娩是在医生监护下进行的,全国54%孕妇的分娩在政府医院进行。有些孕妇在医生的监护下在家中分娩。

妇女卫生保健

国家母亲和儿童福利中心特别关心全体妇女的健康,尤其是孕妇的健康。免费向妇女提供的服务包括:

综合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

通过所有地区健康中心和医院产科部门之间的共同方案实施产前保健,以及监控整个孕期,提供所有必要的检验;

必要时将孕妇转移到专科医院的妇产科病房;

对儿童强制进行疫苗接种,以预防小儿麻痹症、肺结核、麻疹以及其他传染性疾病;

向妇女说明医生为治疗有关疾病所开的治疗药物的副作用,让她们了解并向她们提供针对儿童的产后预防、治疗和咨询服务。

2002年,到产前门诊就诊的妇女有160万人次(表1)。同年,提供儿童健康服务的儿童福利门诊为397万儿童病人进行了治疗。

沙特王国基础卫生保健设施的增长情况见表2。

表2

沙特王国基础卫生保健设施网络的增长情况

1970年

1980年

1990年

2002年

保健中心的数量

591

1 185

3 053

3 627

医院的数量

74

109

257

331

病床的数量

9 039

17 547

39 451

47 242

医生的数量

1 172

6 536

23 850

32 683

护理人员

3 261

12 004

48 026

68 097

辅助医疗类

1 741

6 791

25 716

40 475

如表3所示,沙特王国基础卫生保健网络的密度体现了卫生保健服务的发展水平。

表3

卫生保健服务的发展水平(1992年和2002年)

比例/ 水平

1992年

2002年

每1 000人的病床数

2.5

2.0

每1 000人的医生人数

1.6

1.4

每1 000名育龄妇女在妇产科的病床数(15-50岁)

1.5

1.8

每个医院的住院人数

60313

52399

每个保健中心的住院人数

5296

4782

生殖健康

计划生育

沙特王国的所有卫生设施都向有需要的全体男女人口提供生殖健康服务。大多数在医院分娩的孕妇产后到医院复查期间,医生都会建议她们采取计划生育方法。

1991-2002年期间,使用避孕用具的已婚妇女平均占32%。

1996年由卫生部、绍德国王大学医学院和中央统计部组成的一个调研人员小组对10510 个沙特家庭进行了分层随机抽样调查,证实81%的已婚妇女掌握了避孕方法,43.2%的妇女使用其中一种避孕方法。

公营和私营药房都负责宣传避孕方法。

性传播疾病方案和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

在所有卫生机构预防性工作框架内,沙特王国卫生部一直关注性传播疾病,如艾滋病。

自1983年在沙特王国出现第一例艾滋病感染病例以来,到2003年年底艾滋病病例累计总数达7808例。其中1743例是沙特人,妇女占414例(23.8%)。感染艾滋病的非沙特人为6065人。统计数据显示95%的病例是性接触引起的。

至于给妇女造成的传染的原因,所有患艾滋病的妇女中31.4%是因输血感染,30.6%是由于性接触,25.9%原因不明,10.4%是母婴传播,1.5%是器官移植,0.2%是因为吸毒。

2004年,沙特有三个护理艾滋病感染者的专科中心。

不孕症治疗

卫生部订立了规范公共和私营部门生育治疗的框架,并制定了该领域服务质量规则,以及评价和监督方法。

第13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的权利,特别是:

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参与娱乐活动、运动和文化生活所有各方面的权利。”

《施政基本法》第8条保证所有男女公民享有公平与平等。同样,在公民的权利方面,无论是经济还是社会权利,沙特王国都不存在男女区别。

应当指出的是,沙特妇女一到成人年龄就具有了正式的法律行为能力和独立的经济地位,其资产可以与丈夫分开掌管,在行使各种权利方面享有法律人格,例如拥有和处置财产权,从事民事和商业交易权,缔结合同,取得贷款以及从事其他商业和财务交易。

关于家庭福利权,国家在健康和社会方面对妇女进行保护和照顾。本报告在上文提到,妇女享有《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社会保障以及各方面的医疗保健。

沙特的社会服务通过网络设施提供,2002年,它由189个照顾男女孤儿的机构、21个照顾男女少年罪犯的机构,两个照顾残疾儿童的机构、27个残疾人康复中心、10个照顾老年人之家和12个反乞讨办事处组成。另外,还有249个慈善团体,其中几个专门针对妇女。这些慈善团体提供一系列服务,向男女残疾儿童提供关怀,向贫困家庭提供援助,通过手工艺品方面的培训提高妇女能力,组织教育座谈和讨论。

社会事务部向照料孤儿、残废儿童和残疾人的家庭提供资助。2002年,这类资助金额多达5 100万里亚尔,4 110名男女孤儿从中受益。同年,福利服务扩大到664名男女老人,1 666名男女残疾人得到康复,使他们都成为有生产能力的公民。

另外,社会事务部还帮助不能工作的市民、寡妇、没有男子赡养的妇女和犯人家属。临时救济援助款从1969年的230万里亚尔增加到2002年的4.897亿里亚尔,在上述时期平均年增长13.6%。

以经常性社会保障款形式为受益人提供的年资助总额从1969年的3 940万里亚尔上升到2002年的25亿多里亚尔,年平均增长率为17.6%。社会保障系统保护有工作和无工作的妇女,如本报告其他部分所述。丈夫为社会保险投保者的无工作妇女享有生育方面的产妇服务。

同样,社会保障系统给予投保的男女获得残疾保险的平等权利,如果她们由于残疾被迫放弃工作的话,并给予她们死亡保险。

尽管国家为某些群体提供了帮助和资助,但还是有一些社会群体因经济困难而影响了家庭稳定,尤其是在妇女养家糊口的情况下。因此,根据第C/41362号首相法令(2002年)成立的消除贫穷慈善基金向沙特国内的穷人提供服务。基金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培养这类群体的能力,使他们树立自力更生意识,并积极参加社会发展活动。为了肯定工作在个人生活中的价值,使该群体不再依赖社会援助并投入到社会生活中,基金对微型投资项目提供免息贷款以改善穷人的生活条件。基金的作用与其他政府和非政府机构以及慈善团体和组织的作用是相辅相成的。

除了国家这方面的工作外,妇女慈善机构也积极保护妇女,按月、按年或不定期向一些贫困家庭提供资助,使其过上体面的社会生活,而且向某些贫困家庭提供他们所需要的物质援助。

关于给予妇女获得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财政信贷的权利,有关银行、抵押贷款和各种形式的信贷的法律在这方面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权利(见表1和2)。

同样,国家在制定全面增长战略时,注意为所有人,无论男女,提供方便的信贷,以鼓励私人投资,使他们投资所有部门、领域和活动。这极大地促进了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国营企业与私营部门的发展,并进一步加强了私营部门在关键领域的活动,例如私人医院、诊所、旅馆、面包店、报纸、国内和国外贸易、交通和通信部门等。此外,贷款还在房地产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用于为人们提供合适的住房,加快现有住宅区的建设、翻新和开发,增建新的住宅区,以吸纳日益增长的人口,从而在地域上进一步扩大现有的城市和建立新的住宅群。

自2001年底成立以来,沙特王国专门贷款机构发放的贷款总额约为2 960亿里亚尔,而2002年的贷款总额达3 068亿里亚尔,增加了107亿里亚尔。2002年向妇女发放的贷款达306.8亿里亚尔。

关于参加娱乐活动和运动的权利,沙特王国负责这方面工作的组织开始采取法定措施,给予妇女积极参加各种运动的机会。妇女参加娱乐活动和各方面文化生活的事实证明,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妇女和男子一样,可以在学校和大学的各个教育阶段参加各种娱乐活动。艺术教育是各阶段公共教育的一个学科,女学生的绘画和艺术作品在举办的展览中展出。在大学一级,还有院校专门研究这一方面的教育。有16所大学开设了家政学,专业包括美术教育,目的是培养一批在各级教育中能够教授艺术的专业人员。

此外,国家在利雅得、吉达和达曼设立了一些俱乐部,隶属于国防部和国民卫队,允许不同年龄的妇女加入,妇女和女孩可在此从事所有种类的体育活动,在女专家的指导下学习骑马。还有隶属私营部门的俱乐部。

妇女协会在这方面非常积极,支持把妇女的各种娱乐和文化活动作为其活动的中心。

沙特王国妇女参加的文化生活有:

在当地新闻机构担任编辑、记者、新闻编辑、技术主管、部门经理和总编辑;妇女可以加入沙特记者协会;

在电视台演出戏剧,做节目制作人、导演和主持人;妇女可以加入沙特媒体和交流协会的成员;

在广播电台担任节目主管、主持人、导演和女演员。

第14条

“1. 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对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无金钱交易的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地区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2.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地区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受其惠益,尤其是保证她们有权:

充分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有权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训练和教育,包括实用识字的训练和教育在内,以及除了别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区服务和推广服务的惠益,以提高她们的技术熟练程度;

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以通过受雇和自雇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

参加一切社区活动;

有权取得农业信贷,利用销售设施,获得适当技术,并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垦殖计划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方面。”

沙特的法律没有农村和非农村妇女的区分。《施政基本法》第8条确认了这一点,规定“沙特阿拉伯王国的施政应按照伊斯兰教法建立在公正、协商和平等的基础之上。”因此,农村妇女享有和城市妇女一样的权利,包括医疗保健、教育和扫盲等。

根据1992年的总普查,农村人口为255397人,占该国总人口的1.5%。同年农村妇女占农村居民的48%(见表1沙特王国各个地区农村妇女的分布情况)。

2001年,从事农业、畜牧业、家禽养殖和渔业的15岁以上农村居民为154212人,其中妇女占3.6%。

至于这部分人口所获得的服务程度,所有相关的国家机构都向农村人口提供教育、卫生、交通和通信服务。沙特王国进行的人口普查显示,在接受服务方面农村和城市地区没有差别。

沙特王国通过妇女慈善团体实施了农村妇女骨干项目。该项目于2000年启动,旨在提高农村妇女的卫生和社会水平,培养一批农村妇女骨干来执行宣传教育方案,在农村妇女和女童中进行宣传,使她们了解政府和民间社会提供的服务以及获得这些服务的途径,告诉她们什么是不良的健康和社会习俗以及根除方法,鼓励农村妇女在生活中开发环境资源,并利用闲暇学习手艺,培训兴趣爱好和掌握一定的技能。

国家还鼓励和支持参加农村妇女骨干项目的妇女,进行学习和研究,协助制订农村发展计划。

自该项目于2000年初步实施以来,已在10个村庄落实,来自这些村庄的296名妇女骨干接受了培训。这些妇女已成为妇女慈善团体和村庄妇女居民之间的纽带,她们就需要紧急援助的情况向妇女慈善团体提出建议。

沙特阿拉伯农业银行自1965年成立以来,毫无歧视地向男性和女性农业劳动者提供农业补贴。1973-2001年银行农业补贴总额为126.5亿里亚尔,其中妇女获得7%的补贴。

第15条

“1.缔约各国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2. 缔约各国应在公民事务上,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行使这种行为能力的相同机会。特别应给予妇女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并在法院和法庭诉讼的各个阶段给予平等待遇。

3. 缔约各国同意,旨在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书,应一律视为无效。

4. 缔约各国在有关人身移动和自由择居的法律方面,应给予男女相同的权利。”

法律面前男女平等是沙特王国法律确认的权利,《施政基本法》第47条规定,“无论是沙特王国的公民还是居民,其诉讼权都应得到保障。法律应为此规定必要的诉讼程序。”

《伊斯兰教法程序法》有266条,《刑事诉讼法》有225条,如果对它们进行审查,就会发现其中不存在任何男女歧视。相反,一些条款还规定在某些场合维护妇女的尊严。例如,《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刑事调查官可在法律允许逮捕的情况下,搜查嫌疑犯,包括他的尸体、衣服和个人物品;如果嫌疑犯是女性,搜查将由刑事调查官委派的女搜查人员进行。

平等原则同样适用于自由选择职业、教育和医疗保健的权利及《施政基本法》规定的其他权利。本报告其他部分已阐述了这些权利。

在伊斯兰教法中,妇女同男子一样具有缔结合同、拥有和管理财产的法律权利。另外,妇女还有单独迁移和择居的自由。

在各阶段的司法程序中,男女待遇平等,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和后续司法程序,以及解决配偶间个人状况问题的方式,司法规定都给予妇女充分的权利,不管是作为原告、被告或证人。法律规定的权利适用于所有诉讼人,没有男女区分。

第16条

“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有相同的缔婚权利;

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婚约的权利;

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获得使她们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在监护、看管、受托和收养子女或类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国家法规有这些观念的话,有相同的权利的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2. 童年订婚和童婚应不具法律竞争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订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登记机构登记。”

沙特阿拉伯王国特别重视家庭,并关心家庭的安全与稳定。伊斯兰教法是社会法律的立法框架,根据这些法律,妇女有权选择丈夫,而且缔结婚姻须经妇女本人同意。沙特王国现行法律规定无论谁缔结婚约,都必须征得妇女同意。根据第109号法令(5 Jumada I 1391 AH),最高司法委员会向法院和书记官长发出通知,要求缔结婚约须经女方同意。

2002年,妇女的平均结婚年龄为21.6岁,男人为24.8岁。

应当指出的是,在缔结婚约后,妇女有权拥有嫁妆和家庭,其丈夫有责任赡养她,按照法律规定,妇女有权在丈夫不尽赡养义务时要求丈夫支付赡养费。

婚姻不影响妇女的法律行为能力或财务状况,她们不受丈夫的管束。妇女有处理其财产和资产的全部自由。她可保留自己的姓氏、专业和职业。

关于妇女离婚或解除婚约的权利,依照法律妇女有权以受到伤害为由申请与丈夫分居。如果丈夫无正当理由缺席而使妻子受到伤害,她可以申请离婚。在丈夫被判处监禁或拒绝尽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同样可以申请离婚。妻子还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提出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