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届会议

第832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8年7月1日星期二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西蒙诺维奇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也门的第六次定期报告

上午10时0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也门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YEM/6、CEDAW/C/YEM/Q/6和Add.1)

1.应主席邀请,也门代表团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Kaid女士(也门)介绍了也门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她说,也门是最早于1984年签署并批准《公约》的国家之一。也门毫无保留地付出巨大努力,以落实该条约,但其中一个条款除外,但这并不影响实质。

3.自2002年提交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以来,也门妇女的生活取得了许多方面的改善。2003年,颁布了几部法律,在劳工、个人状况、公民身份、公民登记和监狱安排方面落实了《公约》第2条。同样,在本次报告提交之后,颁布了关于公务员养恤金和退休基金的法律,以消除任何针对妇女的歧视。这些新法律规定男女退休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将产假延长至70天。此外,各议会委员会最近通过了一部有关外交职务的法律,允许丈夫和妻子被委派至同一个外交使团,享有平等的特权。

4.一个全国法律专家委员会继续对也门的法律进行研究,提出修正意见,以保证妇女全面获得《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2003-2005年的促进妇女权利国家战略明确指出,也门致力于执行《公约》和《北京行动纲要》。此外,还进一步考虑到2006-2015年的千年发展目标,对该战略作了更新。也门在职业妇女、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以及促进妇女健康领域制定了部门战略,并被纳入了《国家减贫战略》。该计划包括新的要点,诸如提高妇女对政治的参与,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这表明政府有意愿解决这些问题。

5.全国妇女委员会设立了监督和评估司,负责监督政策的执行情况,同时,在其敦促下,财政部建立了一个总局,负责促进两性平等的预算以及进行相应的培训指导。在牛津饥荒救济委员会和德国技术合作署的协助下,培训即将举行。全国妇女委员会与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和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合作,在本地区开展了一项前所未有的行动,对六个主要的政府部门开展了社会性别检查进程,以评估其政策和项目中社会性别主流化的程度。

6.政府有关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政策包含在一项国家计划之中,该计划创建了一个打击此类暴力行为的网络。遗憾的是,这一政策没有获得充足的财政和政治支助。政府采取限额制度来提高妇女对公共生活和决策进程的参与,实行平等权利行动来减小男女之间的差距。现任也门总统的选举纲领则加强了这种态度,其中包括致力于提高妇女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地位。总统最近保证,议会至少包含15%的女性议员,而全国妇女委员会则希望以后将这一比例提高到30%。目前,身居要职的女性包括两名部长,19名外交团主要官员和32名法官,其中一人是最高法院法官。

7.在也门,200多个民间社会组织从事妇女、家庭和儿童方面的工作,其中一些获得了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支助,并且建立了网络,诸如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减少贫穷的全国性网络。全国妇女委员会呼吁国际组织,特别是联合国各机构增加对也门的支助。首先,当地组织需要接受培训,以便其能够帮助提高妇女地位,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另外,还需要制定政府机制以促进妇女利益,并制定合作机制,以克服在推动有助于提高妇女地位的广泛变革方面的其他挑战和障碍。

8.关于《公约》第9条,在2003年,也门修订了法律,规定母亲为也门人而父亲为外国人的儿童应享有与也门籍儿童同等的待遇,一旦其父母离异,应向该儿童授予公民身份。同时,外籍丈夫的合法居留期限从2年增加到5年,并可进一步延长。

9.也门致力于到2015年普及教育。也门正努力缩小男孩和女孩之间的差距,增加他们的入学率。目前,近90%的男孩和65%的女孩进入小学。女孩识字率正在上升,女性进入高等学院、大学和职业培训机构学习的比率也在上升。

10.关于就业情况,虽然政府正在努力精简,但全国妇女委员会则在努力增加不同部门的妇女任职人数,特别是在卫生和教育部门。它还在鼓励私营部门吸收妇女劳动者,引入宣传政策。

11.在卫生领域,通过增加妇幼保健中心的数量来努力减少孕产妇死亡率和提供更好更多的卫生服务;其成效之一是在家分娩的数目有所减少。此外,使用节育措施的妇女和分娩时获得合格医疗人员监护的妇女人数有所上升。

12.最近颁布了一部经订正的有关社会福利的法律,提高了向贫困人口提供财政支助的上限,并且确保增加对妇女的关注。对于农村妇女,努力让她们参加扫盲方案,让女孩继续留在学校,至少让她们完成小学教育。农村地区的卫生服务和拓展方案也取得了进步,移动诊所和食品方案提高了农村妇女的营养水平,特别是新生儿母亲和孕妇。农业机构还为女性农民提供技术和咨询服务,以及优惠信贷。目前的权力下放进程主要关注于有关卫生、水、健康和教育方面的项目,以改善妇女状况。

13.在也门,男女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然而,仍然存在社会和文化障碍,随着教育的普及和媒体影响的扩大,这些障碍正在逐步减少。传统上由男性占主导的司法部门和警察部门中女性人数的增加表明,妇女的新机会正变得越来越多。

14.同样由于教育的作用,妇女在家庭内部的地位有所提高,但是这些进步只是相对的,因为议会拒绝就《个人状况法》中的一些不足之处进行立法,特别是有关最低结婚年龄。尽管也门的妇女组织在努力推动,但修正这部法律是不可能的。

15.全国妇女委员会正在努力传播有关本《公约》的信息,并再次请求所有的捐助机构进行合作,帮助也门实现其千年发展目标,特别是有关两性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第三大目标,以及《公约》有关赋予妇女权力的第10条。

16.主席注意到,也门尚未批准《任择议定书》,委员会想知道也门是否考虑批准该议定书,同时取消其对《公约》所做的保留。

第1条至第6条

17.Flinterman先生说,尽管报告称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有许多方面有待完善。也门是最早批准《公约》的国家之一;但是,如果代表团能够提供关于也门政府如何理解《公约》的信息,这将非常有益,因为这是一部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批准时未附加任何保留。其中的一些义务具有刻不容缓的性质,因此,应立即废止所有歧视性法律。

18.委员会获悉,一些非政府组织在协助妇女争取获得对其人权的认可时援引了《公约》中的条款,这些组织被描绘成伊斯兰的敌人。他欢迎也门代表团对此进行评论,并希望了解其政府是如何保护人权卫士的。

19.很明显,也门司法机构没有充分认识到《公约》的重要性和相关性,如果能知道关于也门政府正在采取何种行动来提高认识,同时向妇女和妇女组织开放获得司法帮助的途径以保护其人权方面的信息,他将非常欢迎。

20.最后,最好能了解为批准《任择议定书》正在付出哪些努力,以及这些努力的障碍。

21.Pimental女士说,该报告明确表明,修正现有法律非常困难;但是,这意味着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应特别关注经修正的《个人状况法》第6条,它规定婚姻是配偶之间以法律协议形式所达成的承诺,其中男性“合法地享有他的妻子”。她想知道政府为什么没有认识到第6条强化了将妇女视作物体的观点,是对妇女的歧视。

22.Maiolo女士说,《公约》第2(g)条呼吁缔约国废除本国所有对妇女构成歧视的刑事条款。虽然提到了新法律,但是却没有提及废除或修改《刑法典》的第232条;此外,报告指出,不存在针对家庭暴力或强奸的专门法律。她询问为什么没有专门法律,政府是否准备颁布一部专门法律,为什么没有提到对第232条的废除。

23.Halperin-Kaddari女士说,报告对也门政府遵守《公约》的承诺及其正式的法律体系表示质疑。委员会从正式和非正式渠道得知,也门政府正努力同时遵守伊斯兰法和《公约》规范。然而,一夫多妻制婚姻和童婚现象都没有被消除。虽然拟议对最低结婚年龄进行规定,但是还没有关于使非法婚姻无效,或者对那些与未成年女孩结婚的人进行刑事制裁的建议。

24.最后,关于得到公正的审判,最好能获得关于有资格获得法律援助的妇女的信息,以及了解政府提供了什么帮助以确保她们的权利。

25.Begum女士在提及童婚时说,也门于1991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根据该《公约》,18岁以下的人均被视为儿童。如报告所述,必须立即改变最低结婚年龄,并且为此转变确定一个时间期限。同时还应该确保少女可以获得公正的审判和免费法律援助。

26.主席以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发言。她说,她想了解报告的编制过程。在提交给委员会之前,该报告是否被提交给了内阁并被政府正式采纳?为增加人们对其的认识,是否与非政府组织进行过讨论或者提交给议会?

27.关于上一次报告的结论意见中注意到大量的歧视性法律。也门政府面临的挑战不仅在于修正法律,而且还要转变态度。她希望了解关于用来修订歧视性法律,以使之与《公约》保持一致的机制的信息。

28.Kaid女士(也门)说,尚未签署《任择议定书》。也门政府已经接受了全国妇女委员会关于批准《任择议定书》的建议,并将这一问题交至人权部和法律事务部处理。虽然签署《公约》的时间较早,但后续进展缓慢。

29.也门在1990年重新统一为一个国家,这带来了许多变化,但是许多社会团体仍不肯接受妇女生活方面的剧烈转变,也不欢迎《公约》的签署。议会中的妇女人数很少,对妇女问题持支持态度的少数个人也没有太多的发言权。全国妇女委员会继续其艰苦的努力,但是,社会和文化的变革当然还需要时间。

30.按照伊斯兰法,妇女在得到公正的审判方面没有障碍,尽管妇女面临其他种种障碍,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但是,在牛津饥荒救济委员会和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妇发基金)的支助下,一些组织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获得有关妇女得到公正的审判方面的数据非常困难,但是内务部和司法部提供了一些信息。牛津饥荒救济委员会开展了一个法律支助项目,并且也提供了一些信息。

31.关于第6条,《个人状况法》对婚姻的定义以伊斯兰法为基础。虽然起草这一定义的法律委员会成员可能没有认识到该定义具有歧视性,但是,将向他们转达委员会的意见。《个人状况法》的九个条款,以及可能还有其他的一些条款,需要进行讨论和修正,而审查所有法律和各项立法的工作将继续进行。

32.关于第2条,婚内强奸在也门并不被视为是一个问题,因为没有出现过相关的投诉。至于一夫多妻制,伊斯兰法允许男人最多拥有四个妻子,但是必须遵守特定的条件,并且,如果妻子不愿意其丈夫有其他妻子的,可以要求离婚。已经请求对法律进行修改。

33.《个人状况法》所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十分令人关切,牛津饥荒救济委员会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支持开展运动,确定最低年龄。母亲和儿童最高理事会也支持这一运动,因为也门在《儿童权利公约》中做出了承诺。政府同意修改法律,并将此事移交给议会,但却遭到议会的拒绝。负责教育和卫生的议会委员会承认早婚对于少女的成长和教育不利。同时,早婚也不利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因为它提高了人口增长率。

34.关于强迫婚姻,宗教法律规定,应该征得妇女对婚姻的同意。法律小组正在提出一个修正案,建议一个人在结婚时应获得对方亲自表示的同意。因为通常情况下,女孩的父母或监护人会主动做出决定。

35.西亚经济社会委员会(西亚经社会)为第六次报告的编制提供了技术援助和培训。国家小组包括政府代表、全国妇女委员会代表、各部委代表、各行政区代表和民间社会组织代表。一些民间社会组织参加了早期的培训后退出,因为他们误认为应该准备一份“影子”报告。报告编制完之后,在中央,各行政区和地方各级举办了讲习班。报告被分发至给各部委,其评论和改正随后被纳入报告之中。向所有内阁成员和同时兼任妇女最高理事会负责人的总理分发了报告的副本,但是议会除外,因为议会没有参与这一进程。

36.全国妇女委员会继续努力修改歧视性法律。本次会议的各项建议将提交给内阁以及各相关委员会。也可能提交给议会,以期在修改立法时将这些建议考虑在内。

37.ZouXiaoqiao女士询问《国家妇女发展战略》的重点领域,以及为确保其有效实施所提供的人力和财政资源的详细情况。她想知道是否制定了评估机制,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是否参与了战略的制定。

38.如果全国妇女委员会负责《公约》的执行,她想知道,在宣传《公约》和执行结论时,委员会是否将决策人员包含在培训活动之中,是否存在监督机制以确保《公约》在也门得以实施。

39.Dairiam女士注意到,报告承认,经济的增长需要妇女的发展及其能力的提升。她回顾道,委员会对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也提到了妇女平等与国家发展之间的联系。委员会称,文盲率、辍学率、早婚率和童工率的居高不下是国家发展的阻碍,建议将两性平等的目标纳入所有的国家发展政策和方案。她询问国家发展中是否采取了这一综合性办法,是否包括了保护妇女平等权利的措施。

40.本报告似乎提出了与此前报告相同的问题。她想知道,在工作机会方面,妇女是否能够受益于减贫战略(本报告第4页),或者参与发展的方方面面,而不仅仅是接受福利。

41.Arocha Dominguez女士说,她明白全国妇女委员会是一个咨询和执行机构。由于其成员包括民间社会和私营部门的代表,她想知道他们在多大程度上参与了其执行职能。

42.全国妇女委员会中有七个部的代表,她询问,如何与未参与委员会的其他部协调政策。她还询问这一机制的范畴,以及它如何在地区和地方一级进行运作,因为那里有大量农村人口。

43.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虽然报告对法律改革、特殊方案和战略、赋权行动和宣传活动进行了积极的评价,但是,与此同时,正如对问题清单的答复所证实的,进展似乎非常缓慢。因此,她想知道,政府是否认真对待其《公约》承诺,是否有实施《公约》的真正政治意愿。整个代表团几乎全部由全国妇女委员会的成员组成,但是执行工作是政府和各部的责任。

44.Shin女士注意到,全国妇女委员会负责《国家妇女发展战略》的实施和评估。她想知道,如果人权部没有实施讨论的计划,或者法律事务部重新起草了一份修正案,从而篡改或扭曲了其含义,那么全国妇女委员会可以采取什么行动。她希望听到对这些挑战的坦白答复,这样本委员会可以在结论意见中提供帮助。

45.Neubauer女士想知道,全国妇女委员会目前35万美元的预算是否足以开展其工作。她询问该预算是否涵盖了总部和各行政区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费用,是否也被用来实施诸如提高认识和能力建设这样的活动。她很想知道缺乏哪些财政资源,正在采取什么措施来补充已有资金。

46.由于此次定期报告没有提交给议会,或许应该将其提交给人权和公民自由事务议会委员会。她询问,该委员会与全国妇女委员会之间是否有任何的合作。

47.Kaid女士(也门)说,女孩上学是一个重点关切,主要是在初级教育阶段,但是,也鼓励她们接受中学和高等教育。文盲现象普遍,特别是在妇女当中,这是导致贫穷的因素之一。《发展和消除贫穷总规划》(2006-2010年)提到了这一关切,寻求使妇女有资格加入劳动力大军并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此外,妇女的需求,特别是卫生领域的需求,已被列入发展规划,还采取了措施来改善对她们的社会保护水平。

48.打击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也是重点关注领域之一,尽管可用的财政资源很少。但是,联合国系统和民间社会组织提供了有益的支助,有效地合作参与了全国妇女委员会的一些工作。在国家和地方事务中给予妇女发言权的重要性获得承认;在政府各部门任职的妇女越来越多,希望这一趋势能在全国继续展开,包括在地方政府。议会中的女性成员人数从9名减少至1名,但这是因为女性候选人数的减少。所有阿拉伯国家都有这种情况,原因是存在反对妇女的势力。

49.全国妇女委员会是负责执行《公约》的主要机构。它为普通大众以及司法机构人员开展提高认识运动,这些司法人员有时并不了解《公约》。法官并不总是知道《公约》条款和伊斯兰法律规章之间不存在冲突,因为两者都是以人权为基础的。它制定并监督政策,通过政府部门中的两性平等问题协调中心,致力于确保各个部门的日常生活中都能有效落实《公约》的原则。委员会成员包括来自各部和民间社会的50名男女成员。其年度预算仅包含其业务费用;此外,委员会还收到来自牛津饥荒救济委员会和其他非政府组织的援助,特别是在培训和宣传活动、研究、数据收集和小册子发行等方面。

50.全国妇女委员会不同于妇女最高理事会,后者管理有关妇女地位的问题,其成员包括总理和七名政府部长,以及私营部门的主要代表。它通过了《国家妇女发展战略》,并批准了所有相关的立法修正案。

51.Mohammed女士也门)说,这一五年发展规划同时也是评估和监督的框架。在这一规划之下,目前正实施促进妇女参与的能力建设和推动两性平等的倡议。

52.Kaid女士(也门)强调,政府确实非常重视《公约》,其扶持妇女的国家战略就体现了这一点。全国妇女委员会也将提醒决策者《公约》的原则以及让他们关注实施《公约》的困难作为委员会的责任。在第二次全国大会上,委员会建议把处理妇女事务的机构提升到部级,可以平等地由男性或女性领导。在答复为什么代表团里的所有女性均来自全国妇女委员会时,她说,包括民间社会组织在内的其他妇女组织参与了报告的编制过程,但是因为经费的制约,这些妇女组织无法派代表参加会议。

第5条和第6条

53.Gaspard女士说,虽然她对全国妇女委员会致力于妇女事业毫无怀疑,但是,她想知道政府在落实《公约》方面的承诺。关于陈规定型观念,将此归结于顽固的传统是不可接受的,因为传统是很容易改变。在18世纪,也门的妇女可以更加自由地行动,并且不必佩戴面纱。全国妇女委员会和民间社会举行的认识提高活动值得赞扬,但是,也门是《公约》的缔约国,换言之,需要政府采取措施打击陈规定型观念。

54.Coker-Appiah女士想知道,为了消除受到陈规定型观念束缚的歧视妇女的社会文化做法,政府采取了什么行动。因为也门社会文盲率很高,她希望了解如何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便对人民施加影响,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她还想知道对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在司法人员以及普通大众当中,开展了哪些提高认识的活动。

55.Shin女士说,她非常吃惊地了解到,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没有涉及也门婚内强奸的内容,而她最近得知三个案例,非常年轻的少女被强迫嫁给年长的男性,她们受到虐待,以至于不得不寻求法庭的保护。答复中还包括一个有关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调查表格,但是,该表格仅显示出女性罪犯的人数。委员会非常希望了解有关这些课题研究结果,以及相关统计资料。

56.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此次定期报告(CEDAW/C/YEM/6)在贩运人口的背景下讨论了临时结婚问题,这与问题清单的答复不相一致,其中第26段称对此有“健全的法律基础”。她要求加以澄清。此外,报告注意到,为了也门人家庭的幸福,有呼吁要制止此类婚姻,她希望了解为了保护女童本身采取了哪些行动,因为她们才是主要的受害者。

57.Begum女士询问,是否制定了任何的法律措施来保护妇女和儿童免遭贩运,特别是根据与沙特阿拉伯达成的协定,贩运者是否要接受惩罚。同时非常希望了解据报告新纳入到《刑法典》中的有关儿童剥削的新章节的更多详细内容。

58.Chutikul女士提到走私和贩运之间的区别,他强调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相关议定书的重要性。她想知道,在也门可以引用哪些条款来打击此类做法,对走私子女的父母处以何种惩罚,由于该缔约国已经批准了有关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国际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以及相关议定书,很想知道议会目前审议的有关儿童权利的新法律中是否体现了这些条款,是否设想了这一方面的行动计划,特别是针对女童的行动计划。对贩运人口问题的答复(第10段)介绍了据称已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但是,对于每一种情况,只表示“应该”采取行动,她询问这些措施是否已经真正得到落实。她也很想获得有关备忘录的状况以及答复第10段中所提到的行动计划的澄清。

59.主席以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发言。她指出,尽管2001年颁布了一项有关反对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法令,但是这一做法仍不被认为是犯罪行为。作为对妇女暴力行为的一种形式,委员会想知道政府是否考虑将其列为刑事犯罪。同时非常想知道关于针对社区的提高认识活动方面的信息。

60.Kaid女士(也门)说,也门认为,教育在对妇女赋权和打击对妇女产生负面影响的陈规定型观念方面至关重要。虽然印刷媒体对于教育和提高认识没有什么作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但是视频和音频媒体却非常有效。电视作为一种教育手段也得到广泛应用,宣传男女的社会作用平等以及早婚的缺点。清真寺在提高认识方面也非常具有影响力,因为它鼓励宗教官员将星期五的布道用于女童教育及其对家庭的福利。尽管城市已经开始出现变化,男性开始承担更多的育儿责任,而女性承担更多的政治和民间社会责任,但变化是循序渐进的。虽然2008年女性的行动自由似乎比不上18世纪,但如果对乡村进行访问,将发现未带面纱的妇女与男性肩并肩的工作,这种现象非常普遍。此外,政府已经颁布法令,制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这些工作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在2007年举行的一次卫生大会上也将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作为中心议题。同时还鼓励宗教领袖提高对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会对女性健康产生负面影响的认识。

61.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在政治上和民间社会中都非常敏感,全国妇女委员会认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影响到发展和个人,并且提出了许多过去未被考虑的建议。2000年之后,有限的抽样研究表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存在的,开展对话的气氛慢慢变得更加开放。此后,政府在有关赋予妇女权力的五年规划中纳入了家庭暴力内容,并且建议将家庭暴力列为犯罪行为。《刑法典》中提到了家庭暴力,其中可以对一些形式的暴力加以处罚。目前正在起草一部确定暴力形式及相应处罚的法律。但是,全国妇女委员会关注的重点是提高认识。

62.全国妇女委员会承认童婚是对女性的公然暴力行为,呼吁确定最低结婚年龄。但是,根据目前的《个人状况法》,早婚是合法的,该法的拟议修正案也面临巨大阻力。虽然全国妇女委员会对于引述的早婚事件表示痛惜,但是她指出,这些女孩的正义得到了伸张。尽管如此,修改《个人状况法》所面临的压力还会继续。关于临时婚姻或旅行婚姻,如果征得女孩及其父亲同意就属合法。这使女童受到剥削,因为大多数情况下,丈夫都是富有的沙特阿拉伯人,他用礼物和金钱贿赂女孩及其父亲,之后与其离婚返回沙特阿拉伯。全国妇女委员会正在研究打击临时婚姻的方式,因为这与伊斯兰法所规定的婚姻相抵触。在2006-2008年期间,此类婚姻的数量有所减少,因为女孩及其家人越来越认识到它的弊端。

63.对于女性囚犯的人数,收集相关数据非常困难。此报告和对问题的答复提供了女性囚犯人数的详情。研究表明,女性犯下的罪行包括通奸、伪证、杀人和偶然犯罪以及性质上合乎道德的犯罪。许多女性囚犯支付了罚金之后获释,2006年政府赦免了许多女性囚犯。

64.此报告和问题答复提到了走私儿童而不是贩运儿童。走私发生在与沙特阿拉伯以及其他国家的边境地带,贫穷家庭将他们的孩子送到也门以外工作,通常是男孩,因为女孩出于名誉原因不能出去。政府努力制止这种做法,设立了一个委员会来研究这一问题,对帮助这种行为的人加以处罚。禁止15岁以下的儿童在没有父母陪伴的情况下离开也门,这种方法可能是减少这一现象的方法之一。也门为儿童提供庇护所,其中包括孤儿院和收容所,大多位于城市。她不知道是否与沙特阿拉伯签署了任何有关儿童贩运和走私问题的协议,但是,她将开展调查,并且向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也门是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的所有公约和协定的缔约国。

65.Mohammed女士(也门)说,政府赞助一些团体对司法机构和警察就人权进行一般的培训,对有关妇女的权利进行专门培训。全国妇女委员会要求以后的所有培训都包括人权和妇女权利议题。

66.Addin女士(也门)说,关于宣扬对妇女的负面陈规定型观念,媒体也接受了培训,因此,出现了积极的变化。为妇女制定了一些方案,而妇女也日益参与到媒体之中。此外,也门是《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建立了公立孤儿院,或者是“收容之家”,以便保护儿童,这些机构由妇女进行监督。也门还正在与沙特阿拉伯合作,以防止儿童走私。最后,政府确立了目标,即到2008年底将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事件减少30%。

67.主席以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发言。她说,她很想知道拟议的立法草案中所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

68.Kaid女士(也门)说,1994年确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是15岁,但是后来被修改。《个人状况法》第15条规定,如果认为女孩到达生育年龄,她的监护人有权为其缔结婚约。全国妇女委员会建议将最低结婚年龄确定为18岁,使其符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但是这一建议在议会遇到极大的阻力,甚至遭到民间社会中一些保守妇女的反对。

第7条至第9条

69.Belmihoub-Zerdani女士说,全面执行《公约》各项条款的唯一阻力似乎是也门政府的政治意愿。

70.Neubauer女士说,没有证据表明男女在政治和公共决策过程中应具有平等的代表权的这一原则获得了尊重。如果能获得关于2009年大选所采用的限额政策,以及政府如何赢得议会对这一政策的支持,如何利用其权力加速《公约》的实施方面的更多信息,她将表示欢迎。她还很想知道全国妇女委员会将采取什么措施,使妇女可以更多地参与也门的外交部门。

71.Flinterman先生指出,外交部门的女性比例很低,不清楚相关修正案在议会受到什么阻碍,以及全国妇女委员会如何能帮助其获得通过。他欢迎《公约》第9条第2款所取得的进展,但是指出,没有条款规定嫁给其他阿拉伯国家男子的也门妇女可以在其丈夫的同意下将其国籍转让给子女。他很想知道《国籍法》的早先的一个关于互惠原则适用的修正案的情况,以及政府遵守这一条款的时限。

72.Gaspard女士提到报告的第9.1段,注意到嫁给非也门穆斯林人的也门妇女有权保留自己的国籍,但是没有提到嫁给非穆斯林外国人的也门妇女是否有权保留自己的国籍。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