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数量 ( 居民 ) *

17 555 555

人口密度 ( 居民 / 平方公里 )

95

* 以 2003 年中期估算为准。

按年龄组划分的男女(百分比)

-15 岁

15-54 岁

55岁+

39.2

53.6

7.2

40

51.4

8.6

育龄妇女(百分比)

15-49 岁年龄组

24.5

居民的地理分布(百分比)

居民

城镇地区

农村地区

50.2

49.8

年轻人(百分比)

在所有居民中

-15 岁

-45岁

65 岁 +

39.6

85.2

3.6

据2002年统计数据接受过学校教育的人 (百分比)

15+ 年龄组

78

92

2001年,家庭健康状况调查结果显示生育率较高。每1000名妇女的生育率随年龄而不同,其中25-29 岁年龄组的生育率最高 (177 )。在被调查的妇女中,年龄越大、受教育程度越高,生育率就越低。

人口增长:

下表显示人口增长率和总体生育率,以及其他人口指标。

人口增长率

1995-2000 年

2000-2005 年

百分比

人口增长率

2.7

2.45

据2001年统计数据的生育率

百分比

总生育率

城镇地区

农村地区

3.8

3.4

4.4

统计指标

预期寿命 ( 岁 )

68.7

73.2

产妇死亡率 /1 000 名活产

65.4

新生儿死亡率 /1 000 名活产

18.1

女性为户主的家庭百分比

9

巴勒斯坦难民数量 *

216 610

213 289

* 2002 年 12 月 31 日。其中, 68% 生活在大马士革。

3. 经济状况 :

叙利亚是全球发展中国家之一;农业部门在国内生产总值(GDP)中约占27%,工业部门约占7%,石油部门约占20%。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叙利亚经济实现了大约7%的高增长率,这归因于以下几点:

高油价;

石油产量和收入增加;

发现新油田;

第二次海湾战争期间获得外部财政援助;

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实行经济改革,并最终颁布了1991年第15号《投资法》。

然而,改革进展缓慢以及随之而产生的低投资率,使得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经济增长率下降至年均3%。

叙利亚的经济状况:

根据《宪法》中的有关原则,叙利亚的经济被确定为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还规定了三种类型的所有权:

1.国有:包括自然资源和公用事业,以及国有化的或由国家设立的设施和机构,这类设施和机构由国家控制投资或实施行政监管,由市民承担保护责任;

2.集体所有:包括属于农村和职业组织、生产单位、合作社及其他社会机构的财产,对这类财产的管理和维护受法律保护;

3.个人所有:包括个人所有的财产,依法将其社会功能界定为在发展计划范围内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对这类财产的使用不得与人民的利益相冲突 (第13 和14条)。

该国目前正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迈进。

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初,叙利亚的经济依靠外来援助。自20世纪90年代初,它依靠原油出口。下表显示了石油部门对叙利亚经济的贡献程度。

石油部门对叙利亚经济的贡献

石油部门

国内生产总值

20 %

来自外资部门的收入

65 %

国家预算总收入

50 %

尽管在过去十年当中缔结了各种地区及全球贸易协议 (双边和多边),如果用对外贸易和外国投资比例进行衡量,叙利亚的经济仍然奉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原油在叙利亚出口中占绝大部分 (大约65%)。因此,如果排除石油部门,那么我们的出口就只剩下农业和传媒技术产业,它们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8%,外国投资额每年大约为150100000美元,石油部门的投资额也大致相同。

该地区工业部门对生产总值的贡献下降至仅有7%,突尼斯为19%,埃及为15%,约旦为13%。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工业部门排名*

排名 /88 个国家

指标

75

有竞争力的工业实绩

56

人均产业增加值

69

人均工业出口

87

中高技术产品增加值总份额

*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 (工发组织)报告。

叙利亚的经济增长:

石油潮有力地推动了叙利亚的经济增长,也使叙利亚具有了强大的整体经济结构方面的优势。下表详细列举了整体经济活动的比率。

经济活动比率(百分比)

整体经济增长比率

65.5

10

农村整体经济增长率

83.7

33.4

居民整体经济活动比率

10+ 年龄组

38.25

从事经济活动的女性 / 从事经济活动的所有男性

25

从事经济活动的女性 / 从事经济活动的所有男性

城镇地区

25

农村地区

26

叙利亚的经济具有以下特征:

贸易顺差及国家总预算中核准的赤字;

相对稳定的叙利亚磅;

低外债;

外汇储备高达约17150亿美元;

大量的银行流动资金。

在过去15年中,叙利亚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温和的经济改革措施,改革最初进展的十分迅速,但到了20世纪90年代,步伐逐渐放慢,最近四年才又有所恢复。改革将重点放在扩大私营部门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尤其是在工业、贸易、教育和银行业的作用,进行旨在建立和改善制约生产部门运行的立法和管理环境的调整,包括贸易便利化、减税、采取措施统一银行利率、颁布专门规定旨在鼓励投资和出口的特殊便利措施的法律。最近,政府对教育、信息技术、行政发展、减少失业以及改善政府管理方面表现出新的兴趣。

有利于促进叙利亚经济增长的机遇: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已经缔结或即将缔结的阿拉伯、欧洲和全球经济伙伴关系为叙利亚实现经济增长和繁荣创造了最有利的机会,例如,叙利亚于1997年加入了《阿拉伯自由贸易协定》,并于2004年10月启动了欧洲-地中海伙伴关系协定。

叙利亚在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的成员资格被认为是一个巨大的机会,使其在2005年以前可以不受限制地将其产品出口到14个阿拉伯国家的市场。在阿拉伯双边协议范围内,叙利亚-黎巴嫩自由贸易区将使两国间的贸易往来更加频繁。

经过长时间的拖延,与欧盟的伙伴关系协议于2004年10月底启动,申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希望加入开放的市场经济并实施经济改革。这一伙伴关系对叙利亚的经济构成了重大挑战,因为它要求叙利亚通过与欧盟25个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与先进的欧洲市场开展竞争。然而,它为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进入这些市场并通过建立具有竞争力的民族工业从而加强其经济实力提供了大量的机会。它还形成了有利于叙利亚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相关重要机制,而且还能保障向叙利亚进行技术转让并在该国普及技术的使用。从政治角度出发,该协议向世界宣布,叙利亚不是一个孤立主义的国家,尽管某些国家向它实施了种种压力。

劳动力:

与邻国相比,叙利亚的劳动力价格低廉。下表显示了以市场价计算的国民收入、人均国民收入以及以市场价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

根据2002年统计数据编制的经济指标

指标

叙利亚磅

以市场价计算的国民收入

912 935

人均国民收入

53 295

以市场价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

964 574

下表显示了叙利亚的劳动力指标和失业率。

根据中央统计局2003年统计数据编制的劳动力指标

劳动力总人口

5 459 000

4 289 000

1 170 000

根据中央统计局2003年统计数据编制的劳动力指标

劳动力总人口中的男女比例

农村地区

城镇地区

38 : 1

17 : 1

根据2002年劳动力调查结果编制的失业率

失业总人数

637 805

355 789

282 016

失业总人数

过去曾经工作过

从未工作过

637 805

201 396

436 409

第二部分

导 言

根据2002年9月25日第330号法令,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但对以下条款提出保留:第2条;第9条第2款,关于子女继承其母亲的国籍;第15条第4款,关于迁徙和择居自由;第16条第1款(c)、(d)、(f) 和 (g),关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姻关系解除时,在监护、血缘关系、抚养和收养方面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第16条第2款,关于童年订婚和童婚的法律效力(该法令申明,这项条款违背了伊斯兰教法);以及第29条第1款,关于缔约国之间发生争端时交付仲裁。

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一个政府机构)在叙利亚四座城镇举行了四个专题学术讨论会。几乎所有人民议会议员都出席了这些讨论会,议题涉及提出保留的条款,旨在宣传《公约》并致力于撤消某些已经提出的保留。委员会注意确保让神职人员出席每次讨论会,阐述他们对于保留的意见,以及它们符合还是违背伊斯兰教法。

这些研讨会的成果就是,参加研讨会的人民议会议员(议会)大都同意,除第16条第1款 (c)和(f)以及第29条外,叙利亚提出的所有保留都应当被撤消。

于是,委员会向叙利亚政府领导人提出了关于撤消这些保留的建议,该建议被移交给法律部门征求意见。委员会继续与所有政府及非政府组织合作,旨在撤消这些保留并启动《公约》条款的执行程序。

委员会建议备忘录基于国家宪法条款和原则以及制定符合叙利亚男女公民利益的法律之需要,补充了该国政治领导人提出的改革纲领以及人民议会男女议员在与委员会成员会晤时提出的建议。它也符合叙利亚社会的愿望,尤其是妇女组织,它们提交了不止一份备忘录;例如,叙利亚妇女总同盟提交了一份关于修改歧视性法律条款的备忘录,叙利亚妇女联合会向人民议会提交了一份关于修改《国籍法》的备忘录,后被提交内阁,目前处于最终讨论阶段。

此外,委员会备忘录还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叙利亚的绝大多数法律都不带有歧视性。

然而,尽管情况是好的,但涉及家庭和妇女个人生活的各种法律,如《国籍法》、《个人地位法》和《刑法》中依然有一些歧视妇女的条款。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采取了许多旨在限制歧视妇女的立法措施,包括颁布2003年第42号法令,成立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作为一个政府部门,专门负责审议歧视性法律,提出修正案或新法律草案;建议修改2003年第18号《个人地位法》中关于监护年龄的条款;建议修改2001年第78号法令中关于社会保险的条款,使妇女有权将其养老金由其继承人继承;争取延长2002年第35号法令中规定的产假;并争取使2002年7月15日在开罗签署的关于成立阿拉伯妇女组织的协议获得批准。

在行政措施方面,第九个五年计划(2001-2005年)有一节专门涉及妇女问题,并确定了一些战略目标。总体目标和指导方针已体现在各个领域的战略和部门政策中;例如,一项提高农村妇女地位战略就是结合生殖健康战略和国家人口战略草案(2000-2025年)制定的,其中一部分专门提到了赋予妇女权力的问题。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还从妇女利益出发采取各种积极的区分措施,因为国家有义务向妇女提供各种机会,使她们能够为社会各个领域做出全面、有效贡献,并消除妇女参与发展进程的一切障碍。1959年第91号《就业法》用一整节(第四节)规定妇女的就业问题,禁止雇用妇女从事夜间工作以及从事有损健康、精神上有害或者体力上苛求的劳动。该法还规定了带薪休产假制度,禁止解雇正在休产假的妇女,还规定了哺乳时间,成立了托儿所。另外,《民事诉讼法》第460条规定,在法院审判程序进行的过程中,某妇女若担心丈夫外出旅行会使自己丧失法院判给她的财产,有权阻止丈夫这样做。在离婚的情况下,如果丈夫不提供生活费或嫁妆,该妇女还有权请法院将他拘留。

2002年,内政部长还发布命令,规定妇女有权自己申领护照或申请延期,无需经丈夫同意。

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加紧了宣传方面的活动,旨在普及性别平等的文化。预计这些活动将会通过电视新闻报道而得到进一步加强。在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助下,正在通过全面审查活动,加紧修改学校课程并消除陈规定型形象。媒体也开始更新他们的节目内容和运转机制,播放非政府组织开展提高性别意识活动的新闻,并强调必须消除叙利亚法律中的性别差距。另外,各种妇女协会也在开展提高意识的活动,尤其是在国际妇女节以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宣言》纪念日。

为使第6条的精神得以贯彻,该法还建立了相应的保障机制,保障妇女能够不受歧视地依法提起诉讼。

叙利亚妇女可以参加叙利亚的一切政党,虽然比例各不相同。在阿拉伯复兴社会党(执政党)中,领导机构(人民指挥部)中有120名女性成员,男性成员有743名。在上届大会上,一名妇女当选为地区指挥部 (两次大会之间的党的领导机构) 成员。在叙利亚共产党中,妇女占到准会员人数的20%,领导机构(中央委员会)的85名成员中有5名妇女。在阿拉伯社会主义运动中,妇女担任了6%的领导职务。这些比例都是2004年的数据。叙利亚议会中的妇女比例目前是12%,但在地方行政当局中的比例仍然较低,不到4.2%。工会同盟中的妇女比例升至16.3%,职业工会中的比例升至20%。在政府各部,妇女担任了7%的领导职务,女大使的比例已升至14%,值得注意的是,叙利亚的法律赋予妇女在国际组织担任本国政府代表的权利和机会。然而,与男性相比,在国际组织中工作的妇女比例仍然较低,这要归咎于社会对妇女角色的传统观念,她们的活动和旅行普遍受到限制。

为重新审议叙利亚政府对《公约》第9条提出的保留,各方面做出了共同努力并提出了必要的法律修正案。在这种情况下,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与叙利亚妇女总同盟以及相关非政府组织合作,对保留重新进行审查,并准备开展法律调查,重点是《叙利亚国籍法》中的歧视性条款。叙利亚妇联还对目标群体(与非叙利亚人结婚的人)进行了实地调查,并于2004年3月30日向人民议会递交了一份申请对第3 (a)条进行修改的备忘录,并附上修改理由。应当提及的是,35名人民议会议员联合提出了关于修改《叙利亚国籍法》第3条的议案。该议案被纳入到议会2004年5-6月会议的议程中,并被提交给政府,政府准备了一份修订草案,目前正由内阁进行审议。

在教育方面,新生注册和入学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基础教育、普通中等教育以及职业教育学校的入学条件没有基于性别的歧视。经过初等教育阶段后,男女生都有机会选择接受普通教育或者职业教育,这取决于他们的平均教育水平。

另外,分别于2004年9月2日和2005年1月3日公布了以大学前教育机构为调整对象的第55号法令和实施细则。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教育理念建立在每个年级一套学习方案的基础上。惟一例外的是技术和职业教育,这是由于该教育学科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目前,女子技术教育已经转变成包括缝纫、家庭经济和家政学的教育,对男女都开放。

15-19岁年龄组中女生与男生比例为94:100,它包括了从基础教育阶段毕业的年龄。这一阶段的毕业生中女生与男生比例高达105.7:100。

高等和中等教育机构中女生与男生的比例为116:100,而20-24岁年龄组中女性与男性的比例则不同。然而,大学毕业生中的女生与男生比例则降至88:100,25-29 岁年龄组中的女生与男生比例为105:100(《2004年统计数据汇编》)。

至今没有因就业领域存在基于性别的歧视而提起的诉讼,表明法律在常规就业市场中得到全面适用。与男同行一样,在私营部门从事计件劳动的女职工,如果受雇于雇主并在其监督下从事劳动,则属于1951年第91号《就业法》规定的范围,并享有其中规定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家里为雇主从事劳动的妇女则不属于《就业法》规定的范围,不享受其规定的权益,如病假、带薪休假以及由雇主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

为减少失业,政府努力确保妇女有机会从事她们传统上不太从事的工作,尽管两性的就业机会都很有限。

该法还赋予妇女与男子同工同酬的权利,在主管委员会的建议下,社会事务与劳工部部长至少每年一次在各省发布关于设立无性别歧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命令。

在国营、私营及联营部门,雇主被要求代表职工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残疾、养老保险。有关工休假、病假、培训假以及带薪产假的规定都能使妇女受益。直到婴儿满一岁时,母亲仍有权享受每天连续一小时的哺乳假,它被计为工时,不会因此而减薪。

但是,按照临时劳动合同受雇于私营企业的妇女则不享受产假,除非在她停止工作前已经为该雇主连续服务满7个月。男女法定退休年龄均为60岁,自愿退休年龄男为60岁,女为55岁,尽管并非所有妇女都被纳入社会保障立法的范畴;例如,雇主家中被赡养的人、家仆以及其他类似劳动者和受雇于私营和联营部门的农民工被排除在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但是,妇女可以享受适用于其丈夫的退休金条例,反之亦然。

部令公告禁止雇用妇女从事艰苦、劳累、有损健康或者精神上有害的工作。

关于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问题,一些法律条款规定了性骚扰的罪名,并且对在工作场所对妇女实施的性骚扰行为课以更严厉的刑罚。但是,这方面并没有采取什么重大措施。

关于接受银行系统服务的法律、规章、法令中没有带有性别歧视的规定;其条款中使用的称呼为消费者,而非男女。

已婚或单身劳动妇女可以不受歧视地享有与男子一样的政府补贴和津贴。无论是担任政府官员还是白领或蓝领工人,在政府部门或机构或者在其他国家单位工作的妇女在下列情况下还可以享受儿童津贴:

(a)寡妇;

(b)离异;

(c)丈夫没有领取国家财政机构、公共当局或者官方机构的任何家庭补贴 (1972年1月9日第4号立法令)。妇女还可依法将其退休金遗留给子女。

农业与土地改革部农村妇女发展司启动了一项计划,旨在满足全国各省农村妇女的发展需要,并将农村妇女发展作为一项主要战略考虑纳入了行动纲领。

该计划包括许多核心领域,每一领域涉及农村妇女从事的劳动的一个特别方面,既包括家务劳动也包括家庭以外的劳动。

每一核心领域都是针对农村妇女面对的所有问题,发现有关困难,然后按照每一指导方案所涉问题的规模,草拟针对各地区农村妇女的指导方案。

除指导方案所涉及的工作以外,由该司与筹资机构,如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妇发基金)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共同实施的各个发展项目都包含一项特别方案,旨在满足农村妇女的需要。每个项目都包括专门用于农村妇女的计划和预算。项目预算中至少有30%被用于这些计划。

关于《公约》第15条,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与人民议会议员举行研讨会,议员中既有男议员也有女议员,并且神职人员们也在研讨会上发表的意见,最后得出结论,即该条第4款的内容并不违背伊斯兰教法。因此,这些研讨会提议撤消保留,哈纳非特、马拉凯特以及汉巴里法学派的法学学者普遍认为,妇女有权将住所和旅行的选择权作为合同条件加以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她们享有这项权利。关于选择住所的自由,惯例是由丈夫选择,因为他有提供生活费的法定义务。但是,妇女可以拒绝其丈夫选择的住所,在这种情况下,生活费要被没收。过去对妇女的旅行限制可归咎于当时的社会条件,随着时间的推移,规则也会发生变化。

经1953年第59号立法令颁布,并经1975年第34号法令修订的《个人地位法》及其司法解释,连同其修正案,调整与婚姻和家庭关系有关的事务,从订婚开始,然后到结婚以及与出生、离婚、遗嘱和遗产有关的一切事务。它的规定以伊斯兰教法为基础。依照第306、307和308条的规定,某些与基督教、犹太教和德鲁兹教派有关的事务不适用该法的规定。

我们认为,《个人地位法》存在大量歧视性条款。因此,目前正拟议制定一部现代家庭法,保证男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为撤消对第16条某些款的保留而进行的努力会一直持续到该法获得批准为止。但是,对第1款 (c)和(f)的保留应当维持,因为法律学者们认为,它们不符合伊斯兰教法。民间非政府组织也举行了研讨会,讨论叙利亚的保留并致力于予以撤消。

A.一般政治架构

叙利亚被认为是文明的发源地;叙利亚的历史始于叙利亚第一王朝时代,一些被发现的作品可以作为记录该地区过去的可靠编年史。这些王朝之后又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文明,如闪族人、阿卡得人、亚摩利人、希泰人、迦南人以及乌加里特人文明,这个文明将楔形文字字母表传到西方,它是世界上第一个书写体系,可追溯到公元前2000年中叶。因此,叙利亚有着大量重要的考古遗迹,使它成为文明和宗教历史的发源中心。从地理上讲,叙利亚拜占庭帝国的一部分,在罗马帝国统治时期,基督教迅速传遍全国。

叙利亚从1946年的撤军中几乎没有获得任何好处,此后,1947年,巴勒斯坦分治方案开始执行,以色列建国对阿拉伯人构成了威胁,他们占领了从幼发拉底河到尼罗河之间的领土并将巴勒斯坦人赶走,巴人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开始了解放运动。

1970年11月,阿拉伯复兴社会党举行大会,在总书记哈菲兹·阿萨德中将的主持下选举出该党新的领导人。纠正运动开始,基本纲领包括成立全国进步阵线(PNF)、创建人民议会以及筹备制定国家永久宪法。1971年2月31日,哈菲兹·阿萨德中将当选为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总统,并于1978年、1985年、1992年和1999年再次当选。1973年10月,埃及和叙利亚发动了收复失地反击以色列的战争,此后,双方爆发了旷日持久的“消耗战”。叙利亚收复了包括库奈特拉在内的部分戈兰高地的领土。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建立在1973年3月13日颁布的《国家永久宪法》的基础上,《宪法》规定,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是一个民主的、受欢迎的、社会主义的主权国家 (第1条第1款),认为人民是主权的源泉,他们按照《宪法》规定的方式行使主权 (第2条第2款)。

依照《宪法》,伊斯兰教是共和国总统的宗教,伊斯兰法理是立法的主要源泉(第3条)。人身自由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受法律保护的神圣权利 (第25条),法律规定,保障公民参加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第26条)。依照《宪法》,国家还保障信仰自由和举行一切宗教仪式的自由,前提是不破坏公共秩序 (第35条)。《宪法》还规定,教育和文化系统的目标是培养爱国的、信奉社会主义的和具有科学思维的阿拉伯新一代(第21条)。

B.政府/部门类型

《宪法》规定,阿拉伯叙利亚国家的体制是共和制政体,主权属于人民,人民按照《宪法》规定的方式行使权利(第2条第2款)。

《宪法》还规定,政府由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门组成。

立法部门的职责由人民议会(议会)承担,议员经普遍、直接、平等和秘密投票产生 (《宪法》第50条)。人民议会任期四年(第51条),具有第71条所规定的职能,包括提出法律建议和直接向各部提出质询的权利(第70条)。

它负责批准与国家统一和主权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公约、向外国公司做出让步或者有可能招致国家财政预算外开支的协议,或者由于不符合现行法律和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而需要颁布新法律才能予以执行的协议。

它还负责批准大赦、接受或拒绝议员的辞职,对部或部长的不信任案进行投票。

行政部门包括共和国总统、内阁、地方行政当局及其主管委员会,内阁由共和国总统任命的各部部长组成。经与内阁磋商,共和国总统宣布国家的大政方针并监督它的实施。内阁是国家最高执行和行政部门,它由总理、副总理和部长组成。除制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外,它还对以下各项任务负有责任:

对国家各部、总部和机构的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后续跟踪;

起草国家财政总预算;

起草法案;

制定发展计划;

订立贷款合同并提供贷款;

缔结协议和条约;

跟踪法律的执行,保障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权利和国家利益;

依照法律和规章发布行政决定和执行决定,并监督这些决定的执行 (《宪法》第127条)。

除了内阁的权力以外,总理及内阁成员依照现行法律行使职权时,要避免与《宪法》赋予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相冲突。地方行政当局及其主管委员会都是依照《宪法》(第129条)在其行政单位内行使权力的机构。地方行政当局的权限、选举和组成方式、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所有其他相关规则都由法律做出规定(第130条)。

至于司法部门,它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权力由法官、检察机关以及最高宪法法院共同享有。共和国总统确保它的独立性,高等审判委员会协助总统,总统担任该委员会的主席 (第137条)。 行政法院处理行政管理方面的案件,法律规定了法官任命、晋升、惩戒和免职的条件 (《宪法》第138条)。

第三部分

人权保护的法律框架

A.作为人权保护基础的一般法律框架

叙利亚对各种国际公约的批准反映了它对于人权保护的重视和决心。例如:

叙利亚是最早承认人权宪章的国家之一;

根据2002年9月25日第330号法令,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1969年4月21日批准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

1969年4月21日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

根据2004年第39号法令,有保留地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1990年9月18日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对第14、20和21条提出保留;

根据2005年4月10日第24号法令,批准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为申明叙利亚的法律与国际条约和法律文书相一致,关于冲突法地位的《民法典》第25条中有一条规定如下:“只有当叙利亚没有冲突法条文或生效的国际条约时,才适用前述条款。” 《叙利亚诉讼法》第311条规定“上述条款适用于外国判决和法律文书的执行,不得与叙利亚同其他国家在这一领域缔结的条约的内容相抵触。”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宪法》保障每一名叙利亚公民的自由,无论性别、宗教或种族,这种自由是由国家保障的、受保护的神圣权利。保障公民不分男女、一律平等地享有人身自由、尊严和安全;他们享有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生活的权利,私有财产权,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集会与和平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25、26、28、38和39条)。

宪法权利被转化成一套法律规则,使公民能够自由地、负责任地、独立地行使他们的权利。因此,任何人当其人身或财产受到侵害时,有权针对侵害人提起法律诉讼,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无论能力、性别或政治、审查起诉科、社会或经济地位。公民还有权对做出违法的行政决定或者侵害他或他的财产的公务员、公共部门或政府机构提起诉讼,根据《宪法》 被赋予临时豁免权的人除外,即人民议会议员、法官和部长,现行犯不适用豁免(《宪法》第67条,1961年第98号司法令第114条)。这种豁免仅限于刑事案件。至于民事、商事和行政案件,叙利亚的法律中没有例外。还应当指出的是,对法官的豁免并不是绝对的;《诉讼法》中有一章是专门规定对那些在工作中犯有欺诈、欺骗、违约或重大专业性错误的法官和公诉机关代表提起诉讼的 (《诉讼法》第486条和 《刑法》第361-364条)。

近年来,在人权保护领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尤其是:

颁布法令废除经济安全法院,将这些法院受理的案件移交普通司法机关;

废除某些特别法,比如1986年第24号法令,该法令禁止外国货币流通和兑换,如有违反则属于刑事犯罪;

颁布各种法律和立法令,包括对普通犯、政治犯和经济犯的大赦;

颁布法令,便于按法律程序释放那些被刑事法院关押的人;

根据2004年6月2日第2986号总理令,组建了国际人道主义法全国委员会,委员会主席由负责红十字事务的国务部长担任,委员会的任务是负责发起并协调全国国际人道主义法宣传活动,使国家立法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保持一致,以及监测违反人权的情况。

2005年6月,阿拉伯复兴社会党举行的第十届地区大会发布了有关人权的建议,重点如下:

1.对照大会发布的指示和建议,审查《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宪法》各项条款;

2.向司法机关提供支助,增强它的独立性,并由政府负责建立打击腐败和减少公款浪费的务实机制;

3.颁布政党法,使全国人民在更加团结的基础上参与政治,以及制定和审查人民议会和地方行政管理机构的选举法;

4.加强法治及其普遍适用的原则,将公民的职责和权力作为公民与社会和国家关系的基础,打击不利于国家团结的现象;

5.审查《紧急状态法》,审查范围仅限于就破坏国家安全罪做出的规定;

6.解决1962年哈塞克省的人口普查问题;

7.加强妇女的作用,允许她们在同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参加政党和担任决策职务;

8.审查《出版法》,颁布涵盖所有类型媒体的新法律。

C.与国际社会一道在叙利亚开展工作的人权组织:

根据2004年6月2日第2986号总理令,组建了国际人道主义法全国委员会,委员会主席由负责红十字事务的国务部长担任,委员会的任务是负责发起并协调全国国际人道主义法宣传活动,使国家立法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保持一致,以及监测违反人权的情况。外交部法律司和国际组织司目前正在起草一份关于建立叙利亚全国人权保护体系问题的简报,建立这一保护体系的目的是使叙利亚履行其依照国际法律文书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四部分

新闻出版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通过其政府、民间非政府组织与联合国组织及欧盟开展合作,共同致力于推行该国所批准的国际公约。但是,可以说,《世界人权宣言》和两项国际盟约都未得到政府机构的充分推行。不过,它们得到了上述从事人权工作的非政府组织的推行和宣传。

至于基于国际人道主义法(国际人权宪章)而产生的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得到了各方的大力支持,尤其是《儿童权利公约》,叙利亚根据1993年6月13日第18号法令批准并在官方媒体上公布了这项公约。现在,我们应当讨论采用何种机制宣传和推行这两项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一、宣传和推广

儿童基金会与叙利亚政府机构、基层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取得了以下进展:

儿童基金会定期发布报告,监测叙利亚执行《公约》的情况;

《公约》已散发给各有关部门(司法部、内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及社会事务部);

《公约》已散发给民间组织 (Al-Tala`i,Al-Shabibah,叙利亚妇女总同盟和工会)及非政府组织 (计划生育协会)。

二、培训和研究

自《公约》被批准之日起,儿童基金会与政府、基层和非政府组织合作,为许多法官、律师、媒体人、警员以及从事儿童工作的人员组织了关于《公约》和儿童保护机制的培训。

大量关于叙利亚儿童状况的研究成果被发表,包括:

《雇用童工》,叙利亚妇女总同盟,1995年;

《童工》,叙利亚妇女联合会,2004年;

《叙利亚的童工》,儿童基金会和中央统计局,2002年;

由教育机构及社会科学机构的大学教授进行的其他有关叙利亚儿童状况的研究,以及2002年举行的妇女与教育研讨会上发表的论文。

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还前往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绝大部分城镇地区的学校开展《公约》巡回宣传活动,通过条文图解使儿童大致了解《公约》并对儿童进行相关的培训。

三、新闻出版

视听及印刷媒体对《儿童权利公约》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开展了以下活动:

叙利亚电视台播放《家庭与儿童》节目,以及与上述妇女和教育问题研讨会有关的节目;

叙利亚报纸有些栏目根据《公约》条款介绍叙利亚儿童的现状(关于研讨会的媒体报道);

儿童基金会出版关于儿童权利的年历,并散发给所有政府组织、基层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学校;

印发关于《公约》内容的传单。

叙利亚对《公约》的执行取得了以下实际效果:

《公约》条款被引入小学课程;

某些关于妇女、男子和儿童的传统形象被从学校课程中删除;

承担责任的年龄由7岁升至10岁;

各种从事儿童事业的非政府组织都获得授权,包括Qaws Quzaha (彩虹),这是2002年12月正式宣布成立的一个非赢利性的非政府组织。它的使命是参与妇女的发展进程,谋求改善叙利亚儿童的文化状况,保护儿童免受暴力侵害和剥削,以为处境特殊和有特殊需求的儿童提供关爱。其他类似协会包括叙利亚Raja’和 Amal,残疾人组织,这是一个非赢利性的非政府组织,专门从事改善叙利亚残疾人生活的活动。它还努力帮助残疾人,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让他们负责这些残疾人的康复。Amal所属的机构之一Amal中心为那些有听力和语言障碍的残疾人提供检查、治疗和康复服务,以使他们能够融入社会。该机构的各种科室提供下列服务:

(a)听说检查与测试;

(b)助听器;

(c)康复;

(d)融入;

(e)图书馆。

2003年,该中心一致决定设立第一个听说康复专业硕士学位,旨在为叙利亚和该中心自己培养一批临床专家 (www.aamal.org.sy)。

依照《公约》规定,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制定了一项保护儿童免受暴力侵害的国家计划。此外,还成立了一个委员会负责研究对《儿童权利公约》的保留,旨在最终撤消这些保留。委员会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政府、非政府组织及神职人员(包括穆斯林和基督徒)举行了研讨会,探讨撤消这些保留的可能性。它还与相关政府机构(内政部、社会事务部和劳工部,Awqaf) 及非政府组织讨论了撤消这些保留的问题。它还与媒体举行了类似的研讨会,并实施了一项关于《公约》的周计划,重点讨论针对儿童的暴力问题。委员会负责与相关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一同准备提交给联合国的定期报告。这些报告首先被提交给有关主管机关,然后再送交总理批准。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继《公约》获得批准后,叙利亚的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基层组织致力于《公约》的宣传和推广,并用阿拉伯语(该国官方语言)提供关于《公约》的培训 。这些组织包括新闻部以及各种广播、电视和报刊企业,叙利亚妇女总同盟,关心妇女事业的民间非政府组织。

在这方面,叙利亚新闻部十分重视通过培训媒体各部门中的高级人员开展宣传和提高认识活动,尤其是与家庭和妇女儿童权利有关的宣传。既定目标是在诸如性别、抚育、生殖健康及妇女和儿童权利等复杂微妙的问题上交流思想,提倡性别观点主流化,消除偏见,改变态度和行为模式。

在活动中,该部有计划、有步骤地与相关部门及各种国际组织,特别是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人口基金)以及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合作,为中央政府及附属单位(广播、电视和报刊)的工作人员举办研讨会、专家讲座以及专题学术讨论会。发展信息署负责监测这些活动。

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还发行了介绍《公约》的小册子,以及发给政府各机关及基层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手册。

一、宣传和推广

1995年北京会议后,民间非政府组织通过以下行动促进《公约》的执行:

将《公约》文本分发给与妇女问题有关的团体;

从2001年年初到2003年年底,叙利亚妇女总同盟在全国不同地区举行了多个研讨会,向人们介绍《公约》 (见附件,叙利亚妇女总同盟开办的培训课程);

叙利亚妇联还举行有关《公约》的研讨会,分析叙利亚的法律是否与《公约》条款相一致(Nun al-Niswah,2004年),并与神职人员举行研讨会,研究对《公约》的保留问题(Nun al-Niswah,2004年)。

伊塔那通讯社、人口基金以及积极发挥妇女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使之现代化组织联合发行了介绍《公约》和《北京行动纲要》的宣传单。

文化对话论坛于2002年和2003年举行了两次关于《公约》的会议。

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成立后制定了一项工作方案,决定通过与叙利亚四个省市的人民议会议员及穆斯林神职人员举行四次专题学术讨论会,撤消对《公约》的保留。这些专题学术讨论会的结果是,与会者几乎一致认为,除了对第16条第1 款(c)和(f)以及第29条第1款(a)的保留外,对所有条款的保留都应当被撤消。因此,委员会向总理提交了一份关于建议撤消这些保留的备忘录,目前正依照叙利亚现行程序规则采取后续行动,以使其获得批准。还发行了一份关于《公约》的海报,并向各有关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分发了有关的小册子。

二、新闻出版

在过去两年 (2004和2005年),视觉媒体对《公约》表现出兴趣,在许多活动中都涉及叙利亚妇女状况这一主题,并在该类节目的各部分都谈及了《公约》,如系列节目“Thurayya” (灯笼)、 “Al-Fusul al-arba`ah”(四季)、“Thakriyat al-zaman al-qadim” (过去的记忆)、“Um Hashim”(哈希姆之母),“Al-Khayt al-abyad”(白线)、“Ahlam kabirah” (远大梦想)和“Rijal taht al-tarbush” (Men in Fezzes)。

许多电视节目也重点介绍了《公约》,如“Al-Usra” (家庭)、“Ma`kum `ala al-hawa” (沟通你我)、“Ibn al-balad” (乡下人)、“Nisa ’ mutamayyizat” (名女人)、“`Ala `ayni” (听您吩咐!) 和“Nisa ’ bayna al-nujum”(女明星)。

叙利亚的报刊在《公约》批准前后也作了报道,采访了法律专家以及从事妇女工作的男女人员(Al-Ba`th,11423期,Tishrin,7913期和7933期以及Al-Thawrah 2001)。另外,近些年来,非政府组织积极作用的发挥,呼吁人们重视妇女问题,将它由一个私人问题转变成一个公共问题。在《公约》范围内开展工作的主要组织列举如下。

叙利亚妇女总同盟:

该民间组织是根据1968年8月26日第121号立法令成立的,其宗旨是调动妇女的能量,增强她们对法律、卫生、教育及政治问题的认识,为她们今后在发展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做准备。它在各个年龄组,尤其是在妇女中间,并在叙利亚所有省份,直接或者通过开展与《公约》所涉妇女权利有关的主题活动,来推广和宣传《公约》。

叙利亚妇女联合会:

该联合会成立于1948年,其目标定在实现其需求纲领上,旨在进一步提高妇女的文化、社会和经济地位,让妇女参与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强调让妇女获得所有权利。联合会致力于通过以下途径促进《公约》的执行,对与妇女和家庭事务有关的法律进行研究,将这些法律与《公约》的条款做比较,举行关于《公约》的研讨会和专题学术讨论会,并敦促叙利亚政府批准该公约。

自1995年起,联合会强调在其年度方案和计划中加入一项关于批准《公约》必要性的特殊议题,并与关心妇女问题的民间非政府组织合作,以便实现这一目标。2001年7月6日,它举办了一个专题学术讨论会,讨论《公约》各项条款及国内法律是否与之相符的问题。专题学术讨论会的与会人员都是妇女事务领域的各类法律专家和研究人员,既有男性也有女性。2002年3月,联合会还与文化对话论坛共同举办了一个研讨会,讨论那些积极参与非政府组织活动的男女如何受益于《公约》的问题。

继叙利亚批准《公约》后,联合会将撤消对《公约》的保留作为其2003年行动计划的一部分,因为这些保留否定了《公约》的实质内容和基本目标。联合会采取了以下行动:

2003年6月17日,举行了一个由伊斯兰教神职人员和女性支持者参加的研讨会,以表明那些被提出保留的条款在多大程度上与伊斯兰教法的规定不相符;

在地区行动方面,与对本条提出保留的许多阿拉伯国家合作,准备对《叙利亚国籍法》进行法律调查,在目标群体中开展实地调查,以证实对《公约》第9条的保留对这些群体,特别是对其儿童产生的影响;

叙利亚各省也举行了许多关于国籍运动的研讨会,并采取了以下行动:

2004年12月19日,为在传媒机构工作的男女举行了一个关于《国籍法》的专题学术讨论会,内容包括对《公约》以及被提出保留的条款的介绍;

几位男女与会者在叙利亚的报刊上发表了关于《国籍法》和《公约》的文章,他们认为有必要撤消保留和修改《国籍法》;

2004年3月30日,向人民议会(议会)提交了一份关于修改《国籍法》的备忘录;

2004年5月17日,许多与外国人结婚的妇女和她们的孩子与人民议会议员举行了一次听证会;

数千名市民签署了请愿书,支持修改《国籍法》,其中既有男性也有女性。

联合会参加了由出版社(Al-Shamus和伊塔那通讯社)举办的研讨会,并作了关于法律和《公约》的发言。除2002年编制并向妇女散发了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问卷外,还向2003年20日至23日在大马士革举行的关于法律与伊斯兰教法的妇女研讨会提交了一份法律调查报告,内容涉及基督教社团个人地位法中的歧视性条款。联合会与非政府组织、人权组织以及积极参与妇女事务的男女人员目前正在共同起草一份现代家庭法提案,这部法律将对叙利亚所有家庭成员做出平等的规定。

叙利亚计划生育协会:

该协会是一个非政府组织,在国际计划生育联盟框架内开展工作。自成立之初,它就一直为妇女举办赋予权力方面的培训班,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以使妇女了解她们的法律、社会和健康权利,向她们灌输男女平等的原则,并赋予她们决策权。协会与许多男女专家合作,在大马士革青年教育机构开展了面向妇女的提高认识进行心理咨询和提供法律建议的活动,同时向妇女们简要介绍了《公约》。它还与儿童基金会合作完成了一项关于对妇女的暴力的调查。

大马士革善牧修女会:

它是全球善牧修女会秩序的一部分,该分支机构于1981年在罗马天主教皇的主持下成立于大马士革。它的基本任务是照顾无家可归的妇女和有特殊需求的女孩,向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和女孩提供食宿,并使她们康复后重新融入社区。

2003年10月25日,在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之际,修女会在其主要中心举行了一个研讨会,各种非政府组织以及积极参与妇女事务的妇女出席了研讨会。在研讨会上,与会者发表了关于以下主题的研究报告,即妇女可能遭受的各种形式暴力,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宣言,《公约》中与对妇女的法律歧视有关的条款。2004年,修女会还与瑞典拯救儿童行动一起,为在非政府组织中帮助受虐待妇女的一些女性工作人员举办了为期6个月的培训班。

大马士革社会论坛:

社会论坛成立于1960年,它主要关注社会问题,尤其是妇女问题。在这方面,它举办了许多关于该类主题的研讨会,如妇女与政治参与,2003年10月20-23日,它与Dar al-Shamus共同举办了一个关于妇女、法律和伊斯兰教法的研讨会,主要讨论对《公约》的保留问题。2004年6月17日,它还与叙利亚妇女联合会一同举办了关于《国籍法》的听证会。

社会首创精神协会:

该协会成立于2002年,其目标是提高人们对妇女问题的认识,并发表关于妇女问题的法律和社会研究报告。它参加了2002年由Dar al-Shamus 举办的关于妇女形象与事实的研讨会,包括关于《公约》条款的报告会和讨论会。它还向人民议会提交了一份包含数千人签名的请愿书,要求修改2003年《个人地位法》中关于监护的条款,此外它还参加了2003年举行的关于妇女、法律和伊斯兰教法的研讨会。

妇女事务委员会:

该委员会成立于2003年,其使命是监测叙利亚妇女的状况,开展实地调查研究,并谋求修改歧视妇女的法律。它通过电子请愿书收集了数千人签名,要求叙利亚撤消对《公约》的保留(www.syrwomen.org)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促进委员会:

2000年由一些积极参与妇女问题的叙利亚妇女成立,它的使命是宣传《公约》并促使叙利亚予以批准。为实现其目标,它采取了许多行动,例如:

它与大马士革以及周边农村地区的基层妇女举行了各种各样的研讨会,向她们介绍《公约》各项条款,并强调批准《公约》的重要性;

它与关心妇女事务的男女(在媒体工作或者市民社会中的活跃分子)进行会晤并相互协调,以促进《公约》的协行;

它在叙利亚的官方和私人报刊上发表了各类关于《公约》的文章。

它的一些成员为非政府组织以及那些参与妇女事务的人组织了关于《公约》的培训。还有一些成员参与了电子杂志Al-Thara编辑委员会的工作,该杂志专门讨论妇女问题。另外,委员会参加了一个关于妇女与社会问题的阿拉伯专题学术讨论会,并做了关于《公约》和保留的发言。它还帮助编制和散发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问卷。

还有一些出版机构,如:

伊塔那通讯社:

该通讯社成立于2002年,2003年2月1日至2日,它与加拿大大使馆、人口活动基金以及大马士革大学联合举办了一个关于妇女与社会问题的阿拉伯讲习班,叙利亚和阿拉伯的许多男女专家参加该讲习班。在第一届会议上,通讯社就《公约》、对《公约》的保留以及《公约》对妇女地位的影响作了发言。

它还以月刊杂志的形式开办了一个网站 (www.thara-net.org),该网站通过与妇女有关的实地法律调查研究,着重讨论妇女问题。它与人口活动基金及革新并激励妇女在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行动联合出版了一份关于《北京行动纲要》核心领域以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小册子。

叙利亚妇女网:

该网站创建于2005年,主要登载关于妇女、青年和儿童的内容。《公约》被制成网页放入网站,涉及叙利亚、阿拉伯及全球的一切妇女活动。

叙利亚农村综合发展基金:

这是一个非政府组织,宗旨是加强叙利亚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在共和国总统夫人Asma’ Al-Assad女士的倡议下,叙利亚农村综合发展基金于2001年7月1日设立。基金实施项目的资金来自外部捐赠,并通过与大使馆、地方和国际组织以及联合国机构合作获得。它的使命是加强经济发展,为叙利亚农村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以便它们能够在国民经济中发挥有效的伙伴作用。

叙利亚农村综合发展基金开展的发展活动主要集中在几个主要方面,在这些方面,它制订了一项综合发展方针,努力加强农业、旅游、财政资源管理、水资源管理、可再生能源、教育及医疗保健领域的发展(www.firdos.syr.org) 。

革新并激励妇女在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行动:

成立于2003年4月,革新并激励妇女在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行动是一个非赢利性的非政府组织,旨在通过向新的和现有的妇女项目提供一切可能的支助,促进并鼓励叙利亚妇女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包括利用其与全球信息网直接相联的优势,成立覆盖叙利亚城镇地区的工场托儿所网络,在妇女项目的初始阶段和后续阶段向其提供技术、行政和法律建议。它在全球290个国家建立了分支机构,它的目标是:

强调结合经济发展开展活动的必要性;

实现正义和男女平等,包括经济和社会角色的适当分配;

消除基于男女身体差异而产生的一切形式的歧视。

2004年,革新并激励妇女在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行动还与伊塔那通讯社一同发表了关于《公约》和《北京行动纲要》核心领域的小册子(www.mawred-syria.org)。

第二大部分 

第一部分 第 1 、 2 和 3 条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对《公约》第2条提出了保留,尽管该条与《叙利亚宪法》条文并不冲突。因此,目前正在努力纠正这种情形,通过对叙利亚提出的保留重新进行审查,旨在基本上撤消这些保留。例如,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向总理府递交了一份备忘录,提议撤消对第2条的保留。该备忘录经内阁法律办公室研究后提交内阁审查。委员会的提案备忘录以国家《宪法》条款和原则为依据,并考虑了制定符合叙利亚公民利益的法律之需要,而且还补充了该国政治领导人提出的改革纲领以及人民议会议员与委员会会晤时提出的建议。该备忘录符合叙利亚社会尤其是妇女组织的愿望,这些妇女组织提交了不止一份备忘录;例如,叙利亚妇女总同盟提交了关于修改歧视性法律条款的备忘录,叙利亚妇女联合会向人民议会提交了关于修改《国籍法》的备忘录,这些备忘录后被提交内阁,目前处于最终讨论阶段。

委员会的备忘录还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叙利亚的绝大多数法律都不带有歧视性。

一、保护妇女权利的宪法和法律框架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

1.自由是一项神圣的权利,国家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并维护他们的尊严和安全。

2.法治是社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

3.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4.国家保障公民机会平等原则。

民事法律规定公民完全平等,妇女被认为与男子具有同样的法律能力 (《民法》第46条和《商法》第15条);叙利亚妇女在参与所有经济活动方面享有完全的公民权,在签订合同、管理公司、买卖、享受国家贷款以及一切经济、社会、卫生、文化及教育服务方面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按照就业法,在私营部门工作的男女职工在工资、休假、津贴、晋升、医疗保险以及社会保险方面享受平等的待遇(更详细的内容参见报告中关于《公约》第11-13条的讨论)。

1973年第46号《选举法》也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3条规定:“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所有公民,不分男女,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17条进一步规定:“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所有公民,不分男女,享有被选举为人民议会议员的权利。”

然而,虽然大气候是积极的,但某些法律中仍然存在关于家庭及妇女生活方面的歧视性规定,如《国籍法》、《个人地位法》和《刑法》。

二、旨在确保提高叙利亚妇女地位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措施的实际适用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采取各种立法措施防止对妇女的任何歧视,包括颁布2003年第42号法令。成立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通过2000年9月25日第330号立法令,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修改2003年第18号《个人地位法》中与监护年龄有关的条款;修改2001年第78号法令中关于社会保险的条款,从而使妇女有权将其退休金遗赠给他人的权利;通过2002年第35号立法令延长了产假;批准2002年7月15日在开罗签署的关于成立阿拉伯妇女组织的协议。

在行政措施方面,第九个五年计划(2001-2005年)中专门讨论妇女问题的一章确定了各项战略目标,包括:

让妇女更多和更加有效地参与经济发展,并提高妇女在劳动力中所占的比例;

让妇女更多地参与政府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的工作;

重视家庭的基本权利,尤其要重视妇女;

赋予妇女文化和社会方面的权利,努力消除文盲;

确保性别平等,使妇女有权行使她们的权利并履行她们的义务。

应当说,作为总体目标的一部分,上述五年计划确定了量化目标,例如,规定妇女参与决策的最低比例是30%。已采取行政措施加强妇女的政治参与,继2003年选举后,人民议会中的妇女比例由10%升至12%。

叙利亚的所有法院都对男女一视同仁,无论是妇女还是男子都有权就有关案件向民事、刑事和商事法院提起诉讼和申诉并进行争辩。《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这一权利,根据这两部法典,一切公民,不分男女,在一切案件中享受平等待遇。

三、提高妇女地位和实现完全平等的障碍

所流行的各种风俗习惯仍在延续妇女的传统形象;

《国籍法》、《刑法》和《个人地位法》中的各种歧视性条款,与《宪法》和《公约》不符;

规定妇女享有平等权利的法律在实际适用上存在漏洞;

缺乏适当而有效的法律实施机制,无法实际落实总体规划和政策;

妇女对她们的权利缺乏了解。

四、取得的进展

为了将这些障碍减到最少,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做出了如下努力:采取第九个五年计划中规定的具体办法提高妇女地位;建立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 赋予该委员会提出议案或修改法律的权力;在大多数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中,进一步发挥它在宣传和协调方面所起的作用。

非政府组织在提高人们尤其是妇女对歧视问题的认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结社法》修改后,这些组织的作用有望加强; 目前该法正处于修改过程中。

鉴于以上情况,很有希望消除长期习惯的影响,并促使这些习惯发生演变,以便妇女能够从法律上了解她们的权利,并促使她们取得这些权利,总而言之,使撤消对《公约》第2条的保留成为可能。

第二部分

旨在加速实现男女事实平等的临时特别措施

( 第 4 条 )

一、依照《宪法》和国内立法,叙利亚的妇女通常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待遇。国家的总体政策旨在加速事实上的平等以及更多地关注妇女问题。在政府发表的声明中,赋予妇女权力占据了重要位置,它强调“继续支持采取措施改进叙利亚妇女的角色,使她们为建设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增进她们的智力开发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2001-2005年)的总体目标也强调“改进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计划中所包含的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强调必须:

将参与公共生活和担任决策职务的妇女比例增加到30%;

减少基础教育的中途辍学人数;

提高对人口统计及环境问题的认识。

另外,计划中有一部分是关于人口与劳动力问题的,包含与人口增长和赋予妇女权力有关的战略目标。还倡导必须通过采取以下措施将人口变化纳入发展计划:

提高妇女在经济发展中的参与度和效能,并提高妇女在劳动力中所占的比例;

提高妇女在政府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中的参与度;

重视家庭的基本权利,尤其要重视妇女;

赋予妇女文化和社会方面的权利,努力消除文盲;

确保性别平等,使妇女有权行使她们的权利并履行她们的义务。

二、实际执行

关于将妇女纳入部门计划的问题,总体目标和指导方针已转化为各个领域的具体战略和部门政策;例如,结合生殖健康战略和国家人口战略草案(2000-2025年)制定了一项提高农村妇女地位的战略,其中一部分是关于赋予妇女权力的。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还从妇女的利益出发采取了各种积极的区别措施,因为国家有义务向妇女提供各种机会,使她们能够为社会各个领域做出全面、有效的贡献,并消除妇女参与发展进程的一切障碍。1959年第91号《就业法》用一整节(第四节)规定了妇女的就业问题,禁止雇用妇女从事夜间工作以及从事有损健康、精神上有害或者体力上苛求的劳动。该法还规定了带薪休产假制度,禁止解雇正在休产假的妇女,并规定了哺乳时间,成立了托儿所。另外,《民事诉讼法》第460条规定,在法院进行审判程序的过程中,某妇女若担心丈夫外出旅行会导致自己丧失法院判决给她的财产,有权阻止丈夫这样做。在离婚的情况下,某妇女的丈夫若不提供生活费或嫁妆,或阻止她见孩子,该妇女还有权请法院将他拘留。

三、取得的进展

自2000年起,颁布了若干旨在消除对妇女歧视的立法,并做出了对妇女有利于区别规定,包括:

2000年第78号法令,规定妇女有权将其养老金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2002年第330号立法令,规定叙利亚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2002年第257号法令,规定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2003年第18号法令,规定男孩的监护年龄为13岁,女孩为15岁;

2003年第42号法令,规定成立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

2002年,内政部长还发布命令,规定妇女有权自己申领护照或申请延期,无需经丈夫同意。

关于保护产妇的问题,叙利亚签署了所有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公约,尤其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国际劳工组织《关于雇用产前和产后的公约》。它还正式通过了1994年开罗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要》。

在此基础上,叙利亚法律保护劳动妇女所享有的安全生育权利。叙利亚的主要成就之一就是颁布了2002年第35号立法令,对《就业法》第133条进行了修改,从而将生第一胎的产假由75天增加到120天,第二胎为90天,第三胎为75天。产假从怀孕的最后两个月开始。哺乳期的劳动妇女还能享受每天连续一个小时的哺乳假,直到孩子满一周岁时为止,根据自己需要,孕妇还有权额外享受一个月的无薪产假。对于按照上述条款休的产假,雇主应当支付全薪,只要该妇女在停止工作前已经为该雇主连续工作7个月 (《就业法》第134条)。雇主不得以女雇员休产假而停止工作为由将其解雇,也不得以女雇员因病旷工而将其解雇,只要医生证明生病是因工作或分娩所致。雇主必须允许她们重新返回工作岗位,只要总旷工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135条)。分娩18个月后,哺乳期的劳动妇女除享受法定休息日以外,还有权享受每天2次哺乳时间,每次不少于半小时。这两个额外的时段从总工时中扣除,不导致薪水的任何减少 (《就业法》第137条)。在国营和私营部门,产假的成本都由雇主承担。

第三部分

消除对男女角色的传统观念

( 第 5 条 )

一、宪法和法律框架

如上所述,《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宪法》以及大多数法律都保障所有公民的平等,无论男女。

尽管《就业法》中没有关于工作场所性骚扰的规定,但《刑法》对任何形式的性暴力都规定了重刑,该法第489条规定,强奸罪判处21年监禁。

1961年第10号《禁止卖淫法》第4条也对涉及性剥削的犯罪规定的严厉的处罚,如果受害人是儿童,则加重处罚。

另外,《刑法》还规定,一切形式的人身伤害一律应当受处罚;妇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给予的处罚应当与所犯的罪行相当。

二、实际执行

政府采取多项措施,修改那些妨碍妇女发展和平等的社会和文化习惯;控制女孩中途辍学现象;加强生殖健康观念;通过改变对男女角色的传统观念,在叙利亚学校课程中推行性别观点主流化。目前正就这一问题采取后续行动,以消除学校所有课程中存在的各种陈规定型观念。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和社会首创精神协会(一个非政府组织)还参加了由教育部成立的委员会。

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通过开展各种活动,向叙利亚公众传递提高认识的信息,比如国际妇女节,为庆祝该节日,在马路边竖起了广告牌,宣传妇女在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并实施旨在宣传平等思想的宣传计划。

通过叙利亚妇女联合会以及叙利亚妇女总同盟开展的性别观点主流化活动,民间非政府组织在提高公众认识,改变对男女角色的传统观念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于受虐待妇女的状况,叙利亚仍然没有为她们提供的庇护所。但是,善牧修女会有这样一个庇护所,只是接待能力有限。

三、主要障碍

风俗习惯象征着一种文化遗产,有时比法律还强大;

更改行为模式是一个长期的社会问题,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实现;

女性比男性承受着更大的生育负担,这被认为是她们的特殊责任。

四、取得的进展

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加紧了宣传活动,以普及性别平等文化。预计这些活动将通过电视新闻报道进一步得到加强。在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助下,已通过全面审查工作,加紧修订学校课程和消除陈规定型观念。媒体也开始更新他们的节目内容和运转机制,播放关于非政府组织开展提高性别意识活动的新闻,并强调消除叙利亚法律中性别差距的必要性。各种妇女协会也在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尤其是在国际妇女节以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纪念日。

第四部分

禁止剥削妇女

( 第 6 条 )

一、宪法和法律框架

依照1949年的《叙利亚刑法》,卖淫为非法;第二节“煽动淫乱”中第509-516条规定,从事、介绍或煽动卖淫的,应当受到惩罚。第509条规定,对于煽动、资助或教唆未满21周岁的男性或女性从事卖淫或者不道德的行为的,判处6个月以上3年以下监禁。同样,第511条规定,任何人以强迫手段将他人引入淫乱场所或者迫使其从事卖淫活动的,也应当受到惩罚。第513条规定,对于为谋生而以卖淫为职业的妇女,判处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监禁,第509条对于秘密从事卖淫活动的妇女规定了更加严厉的3个月以上3年以下监禁的刑罚。在所有情况下,嫖客都被作为该妇女及其为谋取物质利益而从事的卖淫活动的民事证人,但不要求他到司法机关去作证,可在晚些时候听取他的证词。

根据叙利亚法律,贩卖妇女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禁止开办卖淫活动场所。对公众开放的娱乐设施和场所如果帮助、煽动卖淫或者为卖淫活动提供便利的,该设施和场所的业主也将受到公诉机关的追究。处罚还包括犯罪未遂; 1961年第10号《禁止卖淫法》第1条规定,任何人以从事淫乱或卖淫活动为目的而对男性或女性进行煽动、雇用、诱惑、引诱的,都将被判处1年以上3年以下监禁并处1000-3000叙利亚磅罚金。如果犯罪行为的受害人不满21周岁,处罚将升至1年以上5年以下监禁并处1000-5000叙利亚磅罚金。依照该法第2条之规定,任何人使用欺骗、威胁或暴力手段诱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也应受到处罚。

依照该法第3条之规定,任何人以贩卖和使其卖淫为目的而将妇女带出国境的,将处以1年以上5年以下监禁并处1000-5000叙利亚磅罚金。依照该法第4条之规定,如果罪犯是该妇女的亲属或上级,处罚则增至3年以上7年以下。依照该法第5条之规定,禁止以卖淫为目的将妇女带入叙利亚境内。犯此罪者,处以1年以上5年以下监禁并处1000-5000叙利亚磅罚金。

依照该法第8条之规定,开办卖淫或者淫乱场所的,或者以任何形式帮助管理此类场所的,处以1年以上3年以下监禁并处1000-3000叙利亚磅罚金。任何人以卖淫或帮助卖淫为目的而出租房屋的,也要按上述条款进行处罚。叙利亚没有关于儿童卖淫的法律。但是,对儿童的任何性侵犯都按犯罪予以惩处。

《叙利亚刑法》规定了针对妇女实施的暴力,包括强奸罪。《刑法》第489条规定:

“1.任何人采取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迫配偶以外的人与自己发生性交的,处以最低5年的强制劳役。

2.受害人不满15周岁的,处罚则为21年以上。”

显然,强奸行为受到叙利亚法律的重罚。无论强奸行为的受害人是不是妓女,此规定都平等适用。

关于移徙工人,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最近加入了《移徙工人公约》,这将使该国能够建立适当的体制,监测进出叙利亚的移民模式,并弄清楚移徙工人是否卷入性交易。

二、实际执行

妇女能够依法提起诉讼,本条精神的执行机制受法律保障。

第五部分

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 第 7 条 )

一、宪法和法律框架

《叙利亚宪法》一些条款规定公民有参政的权利。例如,第26条规定:“公民应依法行使其参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第27条还规定:“公民依法行使他们的权利,并享受他们的自由。”

第45条规定:“国家保证提供一切机会,使妇女们能够为政治、社会、文化及经济生活做出全面而有效的贡献,将努力消除妨碍其发展以及参与阿拉伯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限制。”

关于1973年第26号《选举法》,第3条规定: “年满18岁的阿拉伯叙利亚公民,不论男女,一律享有选举权。”

叙利亚妇女从1949年开始享有选举权,1953年开始享有被选举权,但后者要求具有初等教育文凭,这一点妨碍了叙利亚妇女广泛行使她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实际执行

叙利亚妇女可以参加任何政党,虽然比例各不相同。阿拉伯复兴社会党(执政党)有女党员613866名,男党员1437439名。领导机构(人民指挥部)中有女成员120名,男成员743名。

在叙利亚共产党中,妇女占到准会员人数的20%,领导机构(中央委员会)85名成员中有5名妇女。

在阿拉伯社会主义运动中,妇女担任了6%的领导职务。

这些比例是2004年估算的。

下表显示了议会选举中女候选人的比例:

立法机关的任期

候选人人数

共计

妇女比例

1973-1977 年

2 677

85

2 762

3.1

1981-1985 年

3 755

157

3 912

4

1990-1994 年

4 912

315

5 227

6

1998-2000 年

5 148

498

5 645

8.8

下表显示了妇女和男子在人民议会选举中成为候选人的机会:

年份

候选人人数

共计

妇女比例

1975 年

9 812

198

10 010

2

1985 年

11 437

473

11 910

4

1994 年

18 127

639

18 766

3.4

1999 年

20 289

894

21 183

4.2

下表按立法机关任期和性别列示了人民议会议员的人数:

立法机关任期

人民议会议员人数

共计

妇女比例

议会成立

169

4

173

2.3

1973-1977 年

182

5

187

2.7

1977-1981 年

180

6

186

3.2

1981-1985 年

182

13

195

6.7

1986-1990 年

178

17

195

8.7

1990-1994 年

226

21

247

8.5

1994-1998 年

222

24

246

9.7

1998-2002 年

223

26

249

10.4

2003-2007 年

220

30

250

12.0

下表显示了妇女加入工会的情况:

妇女担任领导职务

第二十三届

第二十四届

比例增加

工会委员会

1 588

1 747

10.01

工会大会

636

692

8.81

工会机关

192

228

18.75

省工会联盟理事会

57

62

8.77

省工会联盟理事会执行局

4

18

350

职业联盟大会

110

141

28.18

职业联盟执行局

2

11

450

总联盟大会代表

62

72

16.13

下表显示了工会委员会联盟、工会大会、省联盟理事会及执行局的候选人、获胜候选人以及代表人数:

项目

共计

妇女比例

工会委员会候选人

24 992

3 046

28 038

11

工会委员会获胜候选人

12 279

1 747

14 026

12

工会大会候选人

7 865

1 042

8 907

12

工会大会获胜候选人人数

4 933

692

5 625

12

职业联盟大会代表人数

874

141

1 015

14

省联盟理事会成员人数

345

62

407

15

总联盟大会代表

373

70

443

16

执行局成员人数

73

18

91

20

下表显示了2002-2003年按性别和妇女参与比例列示的担任高级职务的男女人数:

职务类型

共计

比例

司法人员

1 094

152

1 246

12

律师

13 296

2 467

15 763

16

部长

28

2

30

7

大使

57

4

61

7

工会

150 564

38 453

189 017

20

从1970年起,国家不断采取措施促进解决妇女问题,2003年第42号法令颁布,创立了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这是一个社团法人,财政和行政上独立,直接向总理负责。委员会的使命是加速提高叙利亚妇女地位的进程,使她们能够更好地为可持续发展做贡献。

A.部级职位

1976年,第一位女文化部长;

1992年,第一位女高等教育部长;

2000年,第一位女社会事务与就业部长;

2003年,第一位女移民事务部长。

B.司法机构的妇女代表

1961年颁布的司法令规定男女平等。妇女可以同男子一样担任司法职务,享受同样的任命、晋升和报酬条件,以及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妇女首次进入司法机构是在1975年。在民事、刑事和商事司法系统,以及从调解法院到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等各级法院都有妇女任职。1998年,首次由一名女性出任共和国检察官和高等司法委员会委员。司法官员中女性占13.38%,目前有170名女法官。还有33名女律师,占律师总数的14.47%。有250名女司法助理,几名女法理学家。

在相同的条件下,妇女享有与男子相同的权限,并可担任经选举产生的职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民间非政府组织努力促使公众重视妇女的作用,并加强妇女参加选举和被选举的能力,虽然某些职位中妇女已经占了很大的比例。

尽管妇女在参与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方面已经取得很大进展,叙利亚政府仍然致力于提高她们在决策机构中的比例,从而提高她们的地位。因此,政府首次明确将妇女问题纳入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第九个五年计划,并且在以下领域规定了具体目标:使妇女更多地参与经济发展,增加政府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以及公共决策机构中的妇女比例。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还制定了一项2005年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战略。这一战略的核心领域之一就是妇女与决策领域,其中强调必须采取措施增加政府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以及所有决策机构中的妇女比例,到2005年以前将这一比例增加到30%。

叙利亚非政府组织的角色

叙利亚各种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组织(叙利亚妇女总同盟、叙利亚农村综合发展基金、叙利亚妇女联合会、叙利亚工商会联合会女商人委员会、叙利亚计划生育协会、家庭保护协会、妇女文化论坛协会、妇女文学俱乐部、社会创新论坛、妇女事务委员会以及全国妇女角色发展协会),关心妇女事业的非政府组织、积极分子以及叙利亚赋予妇女权力论坛开展了以下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活动:

法律、卫生、文化和社会领域的提高认识活动:研讨会、培训班、讲座、文章、出版物及宣传方案;

开展关于妇女问题的调研,收集关于问题及其解决办法的信息;

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和医疗保健服务;

为妇女经办的小型创收项目提供小额贷款和培训,并为启动、管理和营销这类项目提供技术咨询,以提高妇女的经济实力。

三、困难和措施

由于社会环境和家务负担沉重,妇女不愿参与上述活动;

各种习惯和传统包括男尊女卑的观念占主导地位,限制了这种参与;

缺乏女性选举文化;

拥有决策权的妇女人数不足;

许多妇女对法律法规缺乏连贯的了解。

除已开展的活动外,还采取大量措施,确保妇女参与制定和实施各个层面的发展计划,包括叙利亚妇女总同盟参加所有全国性委员会。参加各级工会委员会、机构和理事会的妇女占到12-34%。各部委都设立了性别平等事务官的职位,决策职位中的女性比例有所上升。

四、前景

实际上,在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过程中,要求所有社会团体、决策者,尤其是地方和国际发展机构的参与。

我国有望将许多可能变成现实,包括:

为妇女参与各级选举提供更多的机会;

鼓励妇女参与政治活动;

开辟法律咨询渠道,帮助妇女彻底了解法律条文并能准确解释;

培训妇女具备政治领导人的素质;

根据需要,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妇女建立一个数据库;

将配额制作为一种临时措施,增加选举委员会中的妇女代表人数。

第六部分

妇女代表国家在外交机构和国际组织中任职

( 第 8 条 )

一、宪法和法律框架

依照《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宪法》第45条之规定,保障妇女不受歧视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与叙利亚男子平等的机会。国家还保证提供一切机会,使妇女们能够为政治、社会、文化及经济生活做出全面而有效的贡献。叙利亚政府还努力消除妨碍提高妇女地位和妇女参与发展进程的限制,尤其是在决策领域。

从法律上讲,叙利亚妇女在获得公务员职位,包括在外交和领事机构获得职位方面,享有与男子相同的权利。

二、实际执行

叙利亚的法律赋予妇女在国际组织中担任本国政府代表的权利和机会。与男性相比,在国际组织中工作的妇女比例仍然较低,这要归咎于社会对妇女角色的传统观念,妇女的活动和外出普遍受到限制。许多妇女是在叙利亚境内的国际组织中工作。

叙利亚妇女首次进入外交使团工作是在1953年。就外交活动而言,妇女扮演着有效的角色; 1994年,在外交使团中工作的妇女为27人,占9.5%。1988年,叙利亚任命了首位驻外女大使 (比利时),2005年共任命了五名女大使。目前,叙利亚的大使中11%为女性。2004年,有47名妇女在外交使团工作,男性为260人。

第七部分

国籍

( 第 9 条 )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对第9条第2款提出了保留,理由是它与伊斯兰教法相悖。

这项保留与《儿童权利公约》第7条和第8条的内容不符,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时没有提出任何保留。

正在进行的旨在撤消这一保留以及修改《国籍法》的工作目前已经进入最后阶段。

一、宪法和法律框架

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国籍问题按1969年第276号立法令颁布的法律处理,该法规定了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归还、剥夺和恢复。1973年第208号法令颁布的《叙利亚宪法》第43条规定:“依法管理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国籍,确保为阿拉伯叙利亚移民及其子女以及阿拉伯国家的公民提供特殊便利。”

叙利亚立法机关规定,初始国籍首先根据血统主义原则(血统权),其次根据出生地原则,另外,在特殊情况下,则根据个人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祖先确定。

以内政部为代表,行政机关负责《国籍法》的适用及其条款的执行。依照1969年第276号立法令第26条之规定,它有义务在政府公告上公布所有关于取得、剥夺、归还和恢复国籍的法令和决定。

国籍法属于一般法,因此要受一般法规则的制约。另外,由于其特殊性,行政性司法机关比普通法院的执法力度更强。因此,《叙利亚国籍法》第28条规定:“国务院作为行政性法律机关,在关于国籍的诉讼中拥有排它性的裁判权。”

国籍的证据

1969年第276号立法令第3条规定:

“根据事实本身,符合下列条件的人被视为阿拉伯叙利亚人:

(a)在国内出生,母亲为阿拉伯叙利亚人,父亲在法律上未明确的;

(b)在国内出生,父母不详,父母国籍不详或者无国籍的。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在国内发现的弃婴应当被视为在被发现地出生;

(c)在国内出生,由于父子关系或父女关系而在出生时无权取得外国国籍的;

(d)具有阿拉伯叙利亚人的血统,没有取得其他国家国籍,并且未在旧法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选择加入叙利亚国籍的。

在现行立法令生效日以前出生的,也适用本条。”

通过对上述各条的审议使我们知道,只有在《国籍法》第3条规定的情况下,叙利亚妇女才可以将其国籍传递给她们的子女。在该权利上,她们与男子的待遇不同,因为子女仍然继承其父亲的国籍。

阿拉伯叙利亚国籍的取得

依照1969年第276号立法令颁布的现行法律规定,国籍(在当事人出生后确定国籍的情况下) 通过申请入籍或者结婚取得,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A.通过申请入籍取得国籍

依照现行法律,外国人与阿拉伯人申请入籍的条件不同。该法还规定,属于特殊范畴的人在取得阿拉伯叙利亚国籍上不受申请入籍的通常条件的约束。叙利亚的法律将申请入籍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外国人申请入籍;第二,阿拉伯人申请入籍;第三,特殊情况下的申请入籍。上面提到的法令第4条规定:“由内政部长提议,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可以授予外国人国籍。”

第276号立法令第8条第1款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应向已经取得国籍的外国人的妻子授予国籍:

1.必须向该部提出申请;

2.在申请日前,结婚必须满两年;

3.她必须是该国的合法居民;

4.关于她取得国籍的法令必须由部长签发。”

B.通过结婚取得国籍

叙利亚法律坚持以下原则,即在任何情况下,国籍独立于家庭,无论妻子是阿拉伯人还是外国人。但是,关于与叙利亚人结婚对妻子国籍的影响,妻子是外国人的情况有别于妻子是阿拉伯或叙利亚血统或者原来曾经拥有过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国籍的情况,即阿拉伯妇女不受有关外国妇女获得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国籍的条件的限制。

与本国人结婚的外国妇女只能依照第8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和条款取得国籍。

《叙利亚国籍法》第19条还规定,如果一名妇女与阿拉伯国家公民或叙利亚血统的公民或者曾经拥有过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国籍的公民结婚,她只需提出有关书面申请,即可经内政部长签发命令而获得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国籍。

《国籍法》第12条阐明了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妇女与外国人结婚后的国籍状况,它规定:“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妇女与外国人结婚的情况下,如果丈夫所在国法律赋予她取得国籍的权利,她必须在取得其外国丈夫所在国国籍一年内向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当局申请保留其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国籍。”

配偶双方享有平等地取得住所的权利,并有相同的使用权。《国籍法》第11条阐明了叙利亚妇女在其丈夫变更叙利亚国籍时的国籍状况,它规定:

“当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男性公民通过申请入籍的方式取得外国国籍时,如果适用于丈夫的新国籍法将该国国籍赋予他的阿拉伯叙利亚妻子的话,那么他的妻子将丧失其阿拉伯国籍。如果她希望保留其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国籍,她必须向叙利亚当局提出申请,表示她希望这样做,否则她将失去叙利亚国籍。”

叙利亚妇女无需丈夫同意就可申领护照和出国,尤其是2003年签发的一项行政命令,取消了关于妇女出国需要取得出境签证的要求。

1969年第276号立法令颁布了《叙利亚国籍法》,从中可以看出,叙利亚立法机构采用了父系血统主义原则,换句话说,就是要取得拥有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国籍的父亲的国籍。因此,子女的国籍从父亲,如果父亲已经死亡、不是叙利亚人但母亲是叙利亚人,则从母亲。子女年满18周岁时有权放弃他/她的国籍。

儿童在征得其监护人(父亲-祖父-年满18周岁的叔叔-兄长)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拥有自己的护照,只有在监护人同意时,儿童才可以出国。有关征得同意的要求不适用于叙利亚丈夫,除非是在夫妻分居后女方取得监护权的情况下,此时,她必须同意孩子随父亲外出旅行。《个人地位法》第150条规定: “父亲只有在征得拥有监护权的母亲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带领被监护人旅行。”应当说,新版叙利亚护照不允许将家庭成员加入其他旅行证件上。

二、取得的进展

为重新审议叙利亚政府对《公约》第9条提出的保留,各方面共同努力并产生了必要的法律修正案。在这种情况下,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与叙利亚妇女总同盟以及相关非政府组织合作,对保留进行重新审议,开展法律调查,突出《叙利亚国籍法》中的歧视性条款。叙利亚妇联还对那些与非叙利亚人结婚的妇女以及这些婚姻所产生的影响,尤其是对孩子的影响,进行了实地调查,并为在媒体工作的人员举办了培养性别平等观念专题学术讨论会,作为研究《国籍法》各有关问题以及其中的歧视性条款的一项指标。在其中一个专题学术讨论会上,主办方向与会者介绍了《公约》以及被提出保留的条款。叙利亚的报纸、杂志和电视台对该法以及实地调查进行了报道。2004年6月17日,在社会论坛举行的由许多人民议会议员参加的听证会上,妇女们讲述了她们因无权将自己的国籍给予她们的子女而遭受的痛苦。这次会议被电视台以及叙利亚和阿拉伯的报纸报道。并于2004年3月30日向人民议会递交了一份申请对第3 (a)条进行修改的备忘录,并附上修改理由。应当提及的是,35名人民议会议员联合提出了关于修改《叙利亚国籍法》第3条的议案。该议案被纳入到议会2004年5-6月会议的议程中,目前正在对《公约》第9条进行审议和修订。

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一个政府机构)在叙利亚的四所城市举行了四个对话研讨会。几乎所有人民议会议员都出席了这些研讨会,议题涉及提出保留的条款,旨在宣传《公约》并致力于撤消某些已经提出的保留。委员会注意确保让神职人员出席每次研讨会,阐述他们对于保留的意见,以及它们符合还是违背伊斯兰教法。

这些研讨会的成果就是,参加研讨会的人民议会议员(议会)大都同意,除第16条第1款 (c)和(f)以及第29条外,叙利亚提出的所有保留都应当被撤消。因此,与会者就撤消对该条第2款的保留达成了一致。

因此,委员会向叙利亚政府领导人提出了关于撤消这些保留的建议,该建议被移交给法律部门征求意见。委员会继续与所有政府及非政府组织合作,旨在撤消这些保留并启动《公约》条款的执行程序。

第八部分

教育

( 第 10 条 )

一、宪法和法律框架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永久宪法》第37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在各阶段实施免费教育,初等阶段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将努力扩大义务教育的范围,使它扩大到其他阶段。”《宪法》第21条还明确规定了教育目标。

为将这一权利落实到实处,颁布了1972年第7号法令以及1981年第35号义务教育法,规定年龄在6-12周岁的叙利亚男女儿童的所有监护人必须送该儿童接受初等教育。

上述法律还规定了应当对那些未送孩子上学的监护人实施的罚款和判处的刑罚。第6条规定,雇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从事劳动的,应当判处监禁并处罚款。另外,它规定,对累犯加重处罚,并且应当将雇用该儿童的机构关闭。依照2002年2月6日第32号基础教育法之规定,初等教育阶段和预备教育阶段被合并为一个九年的义务教育阶段,包括一个四年的一期和一个五年的二期。

二、实际执行

在教育方面,新生注册和入学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基础教育、普通中等教育以及职业教育学校的入学条件没有基于性别的歧视。经过初等教育阶段后,男生和女生都有机会选择接受普通教育或者职业教育,这取决于他们的平均水平。

以大学前教育机构为调整对象的第55号法令也于2004年9月2日颁布,实施细则于2005年1月3日公布。

实施细则注重改善教育环境,确保教育质量符合优良的标准,并为男性和女性提供受教育的机会,从托儿所开始,到中学结束。

第六节第46条将初等教育阶段实行男女合校制作为最起码的要求,并强调了根据课程及活动的灵活性让教师和管理员不断接受培训的重要性。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教育理念建立在每个年级一套学习方案的基础上。惟一例外的是技术和职业教育,这是由于该教育学科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目前,女子技术教育已经转变成包括缝纫、家庭经济和家政学的教育。它对男女都开放。

15-19岁年龄组中女生与男生比例为94:100,它包括了从基础教育阶段毕业的年龄。这一阶段的毕业生中女生与男生比例高达105.7:100。

高等和中等教育机构中女生与男生的比例为116:100(《2004年统计数据汇编》)。

大学毕业生中的女生与男生比例则降至88:100,25-29 岁年龄组中的女生与男生比例为105:100(《2004年统计数据汇编》)。

如前所述,各种类型的教育机构在学校课程设置和考试方面都是一样的。根据每一学科领域中的男女学生的人数不同,教师-学生比率也各不相同,在政府设立的学校中为30至50人不等,不区分性别。

就质量而言,实行男女分校制的学校在设施和设备方面都非常相似。它们基本上对男女生都适用,包含一些必备的设施,如饮用喷泉、厕所以及适于校园活动的宽敞开放的场地。

学校正在实施一项校园建设计划,旨在改造校园的面貌,使之成为现代化的学校,结束租用校舍的现状,这些房屋原本不是用于教育的,尽管这种情况已经不多见了。

对学生进行分科、分班或分流都是依据小学毕业证书上的成绩高低,基于学生的总分或者由学生个人在普通教育的两科(理科或文科)之间进行选择。

20-29岁年龄组被认为是大多数的毕业年龄段,该年龄组中的女生与男生比例为105:100。叙利亚女生与男生的总体比例为95.4:100。

各科毕业生中的女生与男生比例如下:兽医药、牙科、药理学为60:100;各类工程学为47.6:100;农业为 80:100;自然科学为 60:100;法律为38:100。

关于实习生,没有与性别有关的统计数据,但可以说,实习生制度不存在性别歧视。

参加成人扫盲和技能计划基础阶段及后续阶段的妇女人数为47391人,男性为14870人,换句话说,比例为318:100。

这将对缩小文盲中的性别差距产生积极影响(《2004年统计数据汇编》)。

参与该计划的男女教师都具有执业资格,也参加过培训班。据《2004年统计数据汇编》,基础教育阶段的女教师占教师总数的64.5%。中等教育阶段的女教师占教师总数的43%,大学教育阶段则下降为15%,这就反映了性别上的差距。我们认为这是由于女性对高等教育的敏感性较差,政府缺乏鼓励缩小这一差距的政策。

基础教育阶段与大学教育阶段中女教师比例的巨大差异也是早先社会上流行妇女通过最快途径进入教师行业的结果。为了纠正这一状况,已经进行了多年的努力,叙利亚的大学开设了各种各样的继续教育课程。

尽管没有将性别和家庭教育作为一门单独学科进行教授,但是某些思想在许多相关学科中都被阐释,尤其是在针对青少年学生的科学和卫生教育中。

所有学校在体育方面的学习计划都一样,没有性别歧视,另外,在初等男女合校制度的学校(政府和非政府)中,男女学生在体育课上从事同样的活动。体育是一门所有学习计划中都有的科目,从托儿所开始直到中等教育阶段。

在着装或社会文化方面不存在影响妇女参加体育活动的任何障碍。参加地区和国际运动会的所有代表团中都既有男运动员也有女运动员。叙利亚还有女奥运会冠军,比如Ghadah Shu`a。

叙利亚全国各城镇和地区有一个体育俱乐部网络(体育联盟),每个俱乐部都有体育设施可供开展体育活动。

至于学校,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于2003年开展了一项关于校园环境及课本中的性别色彩的调查,结果显示,学校大厅、教室及走廊的墙壁上展示的既有男孩子的照片也有女孩子的照片,不存在性别歧视。结果还表明,班主任对待男女学生一视同仁。

三、障碍

主要障碍存在于一些阻止妇女参加成人教育计划的习惯和传统中,存在于生儿育女的担子主要落在妇女肩头的事实中。在农村地区,妇女在农业和动物饲养领域做出的贡献(对此贡献未做统计)也是她们的负担之一 。

四、取得的进展

为了缓解这一问题,各种以妇女为目标的发展计划中都纳入了“扫盲”的成分,如果参加扫盲班,她们就可获得资助(或贷款)以及一个食品筐或其他激励性的物品。

另外,一项针对沙漠地区的移动学校计划目前已经开始。有408所这样的学校,都实行男女合校制。每所学校都有一名有资质的教师,住在大篷车或账篷里,随着部落移动而移动。

教育部还开始实行机动灵活的学年制,开学和放假都根据农村地区的农业季节进行调整。

继2002年颁布第16号法令后,依照该法令,教育部和文化部在根除文盲领域成为合作伙伴,并且制定了下述成人教育计划的定量指导方针:

1.第一基础层次,旨在进行字母扫盲,周期为三个月;

2.第二后续层次,旨在培养后天阅读技能,提供最初的教育经历,周期同上;

3.第三个层次,强化阅读技能,推进教育经历,周期为四个月。

教育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开展了一项针对东北部省份辍学女生的教育计划,为这些女孩开设特殊的课堂,平均10-20个学生,在提供非正式教育的官方时间或以外。该计划针对10-17岁年龄组,周期为五年。

关于学校课程和课本,在改变传统性别观念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新课本展示了劳动妇女、女艺术家、女诗人和女医生的形象。但是,与男性相比,课程中所展示的妇女形象依然只占较低的比例。因此,目前教育部正着手制定在学校课程中推行与每一课程相适应的性别观点主流化的矩阵,并在策划举行有小学老师和课本编制者参加的专题学术讨论会。

第九部分

就业

( 第 11 条 )

一、宪法和法律框架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永久宪法》第45条规定妇女有劳动的权利和平等的机会,而不应当受到歧视。国家还保障国家保证提供一切机会,使妇女们能够为政治、社会、文化及经济生活做出全面而有效的贡献。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还采取各种有利于妇女的积极的区分措施,这些措施使叙利亚的妇女受益,因为它规定,国家有义务向妇女提供各种机会,使她们能够为社会各个领域做出全面、有效贡献,并消除妇女参与发展进程的一切障碍。许多国内法及立法令也做出了有利于妇女的积极的区分规定,例如,1959年第91号《就业法》用一整节规定了妇女的就业问题。

至于全国性法律,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没有任何一个第一次的法律文件在就业权利上规定有基于性别的歧视,无论是在国营、私营还是联营部门。

1959年第91号《就业法》第130条规定:“所有关于就业的条款都适用于妇女,从事相同工作的工人之间没有差别。”依照该法,某些工作被排除在这种平等之外;例如,为保护妇女,它规定,禁止雇用妇女从事夜间工作以及从事有损健康、精神上有害或者体力上苛求的劳动(1959年第91号《就业法》第131条和132条)。社会事务与劳工部部长1959年第416号决定、1960年第618号决定、1962年第1066号决定、1985年12月28日第1663号决定,总理府1985年11月20日关于生产企业中妇女就业及工作时间的第3803号决定都对以上情况和不得雇用妇女从事的工作种类做出了规定。由于就业法律中不存在歧视女性的规定,因此没有什么条款需要废除。

1959年第91号《就业法》第130条规定:“所有关于就业的条款都适用于妇女,从事相同工作的工人之间没有差别。”

1985年第1号《国家就业条例》第7条在任命的一般条件上没有对男女做出不同规定,没有使用性别标准,而是使用客观标准,如国籍以及与职位相适应的学历或技术资质。

所有这些都是在叙利亚迄今所加入的国际公约的框架下完成的:

它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的第105号公约》;

它加入了《废除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做法的补充公约》(1958年);

它还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它(于1931年)加入了1926年通过并经1953年修订的《禁奴公约》;

最近加入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二、实际执行

至今没有因就业领域存在基于性别的歧视而提起的诉讼,表明法律在常规就业市场中得到全面适用。然而,某些行业,如纺织、编织和刺绣,雇用妇女从事计件工作或在家工作。与她们的男同事一样,在私营部门从事计件劳动的女职工,如果受雇于雇主并在其监督下从事劳动,则属于1959年第91号《就业法》的调整范围,享有其中规定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家里为雇主从事劳动的妇女不属于《就业法》涉及的范围,不享受其规定的权益,如病假、带薪休假以及由雇主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这是非正式劳动市场就业问题的一部分。

妇女主要从事某些职业,如旅游、媒体、教育、裁剪和编织以及招待员、药房助理和秘书,所有都是出于习惯和传统而非由法律规定。但是,法律规定某些职业必须雇用男性,如采石、采矿、金属铸造、玻璃熔炼、铺沥青以及其他要求重体力的工作,或者出于习惯和传统,如驾驶公共车辆和体力劳动。

为减少失业,政府努力确保妇女有机会从事她们传统上不太从事的工作,尽管两性的职业创新水平都很低。

国家开始鼓励妇女参加她们通常会回避的职业领域的培训,如驾驶,到职业协会工作以及从事生产领域的专业性工作。

该法还赋予妇女与男子同工同酬的权利,在主管委员会的建议下,社会事务与劳工部部长至少每年一次在各省发布关于设立无性别歧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命令,该主管委员会由社会事务与劳工部、工业部、雇主和工人代表组成。委员会仅在调查并听取所有雇主组织和有利害关系的工会的意见后才会发表意见。这些决定对雇主具有约束力,不得与之相抵触。

在国营、私营及联营部门,雇主被要求代表职工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残疾、养老保险。有关工休假、病假、培训假以及带薪产假的规定都使妇女受益。依照2002年6月13日第35号立法令,直到婴儿满一岁时,母亲仍有权享受每天连续一小时的哺乳假,它被计为工时,不会因此而减薪。但是,《国家就业条例》没有规定女性机关工作人员有休产假、朝圣假或者法定假的福利。

另外,除工伤保险外,法律不要求私营企业主为零工或临时工缴纳任何其他保险,不论男女。同样,受雇于私营企业的女临时工没有休产假的福利,除非她在停止工作时已经为该雇主连续服务了7个月。定期的雇佣合同即使在产假期间界满,也应按原定期限终止。

在决定是否有资格享受退休金以及其他职业和社会保险福利时,不支付报酬的家务劳动和农业劳动的价值不在考虑之列,如《叙利亚社会保障法》将雇主家中被赡养的人、家仆以及其他类似劳动者和受雇于私营和联营部门的农民工排除在其规定之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对于男性和女性,法定退休年龄都是60岁。至于自愿退休年龄,退休金工龄满15年时,男性为60岁,女性为55岁,退休金工龄满20年或者从事体力上苛求劳动或艰苦劳动的职工保险工龄满15年时,女性为50岁,男性为55岁。有25年退休金工龄且缴纳了保险的人如果申请还可提前退休,不受年龄的限制。夫妻还可以按规定享受对方的退休金。

至于职业保障,原则上不因妇女怀孕而受到影响,法律规定,怀孕妇女有权享受带薪产假,它被视同实际工作。依照法律,国营企业不得在女雇员休产假期间将其解雇,私营企业主也不得在此期间将女雇员解雇,而且不得对其处以工资80%数额的罚款,除非他同意恢复该女雇员的原职。婚姻状况不影响职业保障。

《就业法》第114条及以下数条规定了工作时间并设定了上限,还规定了夜间和白天工作的薪酬标准 (《就业法》第121条)。

女雇员生第一胎可享受120天的全薪产假,生第二胎可享受90天,生第三胎可享受75天。如果新生儿夭折,产假减半。依照2002年6月13日第35号立法令(修订1985年第1号《就业条例》),这些产假的费用由雇主独自承受(无论是国营部门还是私营部门)。

但是,在女雇员生第四胎的时候,她不再享受带薪产假。此规定同样适用于机关或私营企业中分娩时工作未满7个月的临时工,这时她们就必须休病假,得不到正常工资,职业保障也面临威胁。

现行法律禁止以休产假或者婚姻状况为由解雇妇女,基于这些原因的辞职必须出于妇女的自愿。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法律没有规定父亲有休产假的权利,不但没有这种假,夫妻之间也不得借用对方的产假。

男女平等地享受带薪假期,如年度行政假、官方节日假、周末假和病假。我们没有关于灵活工作制的立法,使男女有机会将工作与家务结合起来,如轮班制或永久性兼职工作。

哺乳期的女雇员有权享受每天连续一个小时的哺乳假,直到孩子满一周岁时为止。国营部门的女雇员能够实际享受这一福利,但在私营部门,她们由于强大的压力而不得不放弃或减少这种哺乳假。

尽管国家设立了托儿机构,但是它们很分散,未能充分地组织起来形成一个网络。这些机构要么采取托儿所的形式要么采取幼儿园的形式,零星分布于私营部门和国营部门之中。它们不能满足现有的需求,没能切合实际地使喂养时间与工作时间相一致。但是,许多国家工作人员被委派到这些附属于公共机构和在该领域从事活动的民间非政府组织的托儿所和幼儿园中工作。然而,以此为目的的金融贷款仍然无法满足要求,相关机构的配套设施、它们所提供的服务以及运营方案都不达标。不但孩子得不到适当的照顾,母亲也无法安定和放心。另外,受雇于这一领域的妇女需要接受更好的训练,尽管课程和准备工作都在不断得到改善。

学龄儿童父母的上班时间如果长于他们的上学时间,那么在上学以外的时间由其他家庭成员或邻居照看。

至于工作条件,《就业法》做了严格规定,以保证它们的福利和健康,职工能够享受一定的医疗服务 (《就业法》第64条及以下数条)。

部令公告禁止雇用妇女从事艰苦、劳累、有损健康或者精神上有害的工作 (总理府1985年11月20日关于生产企业中妇女就业及工作时间的第3803号决定,社会事务与劳工部部长1985年12月28日第1663号决定)。

总理府签发的《内部条例示范法》要求所有公共机构确保其内部条例广泛涵盖健康、职业安全、行业安全以及工作环境保护等,对其规定了一般规则,以及雇用妇女的总的基础和雇用怀孕妇女和哺乳妇女的特殊基础。例如,被认为对怀孕妇女有害并禁止雇用怀孕妇女的工作形式包括那些涉及处理有可能导致流产的化学材料或者搬运10公斤以上物体的工作。

还有禁止妇女从事的其他工作;部令公告及当前法律禁止雇用妇女从事采矿、采石、金属铸造、玻璃熔炼等。除艺术家、女演员、女乘务员、机场工作人员、医生、护士以及助产士外,夜间某些时段也禁止雇用妇女。社会事务与劳工部部长通过决定还可增加其他职业作为例外。

妇女在经济领域的机会仍然受到这些限制的影响;首先,有大量例外,其次,相关行业的劳动吸收能力较小。另外,由于某些职业和工作条件艰苦、对健康有害,因此妇女一般不进入这些领域工作。随着科技进步,健康标准不断被修改,由于缺乏专业研究中心提供关于这些措施的数据以及切合实际的解决方案,因此只做了最小程度的修改。

关于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问题,刑法中规定了关于性骚扰的罪名,并且对在工作场所对妇女实施的性骚扰行为课以更严厉的刑罚。但是,这方面并没有采取什么重大措施,妇女们通常寻求私了。由于《就业法》没有关于性骚扰的特殊规定,这类骚扰的后果因犯罪者不同而各不同。

1968年第84号立法令颁布的,后经修订的《工会组织法》适用于叙利亚的工人阶级,它确保年满15周岁的男女工人享有参加工会活动的权力和加入所属行业工会的自由,但他们不能成为多个工会的成员 (《工会组织法》第23条)。

在叙利亚的工会系统中,女职工被视为工人阶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叙利亚工会总同盟是一个民间非政府组织,专门负责叙利亚的工人事务,它尝试将工会活动扩大到国营、私营及联营部门中各种工作场所和职业的女职工中。同盟在为女职工提供支助、捍卫她们的权利、提高她们的文化和政治意识、改善她们的职业培训、加强她们参与就业和日常生活的程度、扩大她们的医疗和社会保险以及通过组建女职工委员会以消除她们所面临的障碍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目前这些委员会正在提议采取适当的机制,在私营部门建立妇女委员会。

三、障碍与挑战

缺乏就业机会,实际失业率高;

就业机构未能确保向合理比例的在册妇女提供就业机会,并且未遵守纠正令,某些此类机构和部门规定的例外情况和采用的变通办法,使这些纠正令变得毫无意义,贫困女职工成了它的牺牲品;

私营企业工资低、缺乏真正的生产项目、雇主对工人进行经济剥削;

缺乏严格而有效的监督体系;

对于违反《就业法》规定的行为,刑法配套体系薄弱,因此,许多雇主对违反规定有恃无恐;

司法程序落实缓慢,有可能拖延数月和数年 (由法院或者没有裁判权的司法委员会——工人解雇事务委员会负责办案),雇主们利用这一情况向工人提出额外要求,他们可能无法等待这些程序的结果,尽管有法律规定,但所有这一切说明就业案件应当加急办理;

非正式劳动市场中有大量女性劳动力,对她们缺乏控制,也没有社会保障机制。

四、取得的进展

非歧视性法律的存在和进一步发展,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劳动力实际保持一致,为妇女不断对发展进程做出贡献提供了基本保障。然而,我们相信,妇女在非正式部门就业依然对发展构成了重大挑战,政府正尝试通过创造就业机会、吸引妇女到非传统行业就业以及监督妇女在家庭内部的劳动等方式,来应对这种挑战。对妨碍法律有效实施的漏洞进行了编目,从而为克服这些挑战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

另外,工会同盟确定并在努力实现的一个目标,是在私营部门成立女职工委员会。非政府组织 (叙利亚妇女联合会和社会首创精神协会)也更加重视对非正式劳动市场和女职工的研究。

叙利亚妇女联合会发表的关于“北京+10”的非正式报告中对妇女与就业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

第十部分

女性在医疗保健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待遇

( 第 12 条 )

一、宪法和法律框架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在医疗保健供给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公民之间一律平等。例如,《叙利亚宪法》保证在事故、疾病、残疾、孤儿及年迈的情况下提供医疗保健。第46条第1款和第2款以及第47条规定如下:

第46条:1.国家保证在事故、疾病、残疾、孤儿及年迈的情况下向公民及其家属提供援助。

2.国家保护公民的健康,并向他们提供预防、治疗及药物治疗手段。

第47条:国家保证文化、社会及医疗服务,特别是致力于为农村提供与生活水平相适应的服务。

二、实际执行

A.妇幼保健

妇幼保健服务多年来一直是政府优先考虑的问题。例如,第一个保健计划就被纳入1960年出台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中,这足以显示对这些服务的重视。从1971-1980年,保健政策经历了重大变化,妇幼保健服务成为医疗保健和服务体系的一部分。另外,1978年Alma Ata会议召开后不久,政府就立即采取措施执行会议上提出的建议;与避孕计划一起,妇幼保健计划被置于初级医疗保健计划的首位。1994年,在开罗举行的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之后,孕妇保健、计划生育与安全生育三个部门被合并为一个单独的生殖健康部。妇幼保健计划在叙利亚的保健政策中仍然占据重要位置,尤其是在过去几年,儿童问题高级委员会和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的成立,为妇幼保健计划提供了十分有效的支持。

就第九个五年计划 (2001-2005年)而言,它强调“加强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并将其作为总体目标之一。该计划项下规定的主要政策和措施包括制定关于生殖健康与妇女权利的法律法规。

另外,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加入了所有关于人权和消除歧视的国际公约,这些公约主要有《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及《儿童权利公约》。《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与《儿童权利公约》同时强调公民和儿童有权过上有利于其健康和福利的适当标准的生活,并有权接受医疗保健服务。相应地,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为了向所有居民,包括儿童、母亲和老人,不加区别地提供医疗保健做出了巨大的努力。

B.改善医疗保健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 给健康所下的定义,卫生部将以下重要政策领域作为实现其目标的重点:

继续把初级医疗保健作为重点领域,并且由于其综合性、对医疗事业的长期影响和经济上的可行性,将继续把它作为工作的框架;

根据需要加强和发展二级和三级医疗服务;

在提供医疗服务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确保公民享受这些服务的权利。

为实现这些目标,卫生部制定了适当的计划和战略。

以卫生部为代表,政府卫生部门一视同仁地向公众提供预防性医疗服务和治疗服务。政府通过一个覆盖范围广阔的免费医疗中心网络免费提供这些服务,目前全国共有1445个这类中心,以确保城乡之间的公平分配。这是卫生部的计划中采取的基本方针。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其他主要部门包括大学里的校医院(在全国四个省区)、职工医院以及国防部、内政部、社会事务与劳工部的附属医疗机构。这些机构致力于在全国不同地区向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分散于全国各地。另外,叙利亚的私营部门也提供了相当比例的医疗服务。值得一提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被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各机构间存在差异。但是,《社会保障法》目前正在审议当中。尽管所有人都可平等地享受医疗服务,不分男女,但是对医疗保健的需求类型却有可能排除提供的可能。这显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C.生殖健康

在政府及非政府机构的支持下,生殖健康计划在叙利亚得到积极推行。目前正在启动一项旨在加强产科安全服务的国家计划,包括分娩和紧急产科护理中的熟练护理。从1996年起,卫生部设立了自然分娩中心,提供免费的产科服务,包括产前护理、高危孕妇鉴定、分娩和自然分娩服务、将高危孕妇转移到特种医院并与这些医院协调,以及产后护理、家访和保健教育。其他旨在提供生殖健康服务的重要战略包括了关键性的加强专门训练机构建设的内容。因此,重点被放在对产科医师的专门培训活动上,尤其是产科护理领域的先进技术,还有对助产士和卫生访视员的专门培训活动。由于宣传、指导和交流方法在实施卫生战略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还在实施一项旨在提高捐助者认识的战略。除卫生部外,其他重要部门也在提高认识的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排在这些机构之首的就是民间非政府组织,如叙利亚妇女总同盟和叙利亚革命青年联盟。在很大程度上,人口增长、生殖健康及性别问题成为针对女孩和社会其他群体开展提高认识活动的主题。

D.对医生和助产士的高等培训

除了扩大卫生和医疗服务的覆盖面以外,高等教育部与卫生部的工作重点就是对医生和助产士进行高等培训。叙利亚的四所大学中都开设了产科和妇科系,每年有100多名医生从这里毕业。这些专业领域的培训期为四至五年。叙利亚产科医师与妇科专家协会的在册产科医师与妇科专家为961人,其中619名男医生,342名女医生。值得一提的是,卫生部门女医生比例的增加鼓励妇女去看医生,尤其是与生殖有关的问题。

叙利亚专业保健人员的数量正在显著增加;2002年,平均一名医生为693位居民提供服务,而2000年时,这一数字为728名。注册的助产士人数从2000年的4909名上升至2002年的5171名。2002年,产科医师与妇科专家的人数达到1720名。中央统计局估计,2002年,私立医院和公立医院平均每张床位对应的居民平均人数为470人。2002年,叙利亚政府医院的数量达到150家,私立医院达到353家。

应当指出,妇女的健康与其社会福利是休戚相关的;妇女享有产假和哺乳时间。关于这些内容的更多细节将在本文件的其他部分详述。

卫生现状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所有居民中育龄妇女的比例为24.5%。女性寿命为73.6岁,男性为68.8岁。粗略的出生率为30/1000,粗略的死亡率为4.85/1000。由卫生部制作的全国死亡登记簿显示,导致女性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心血管疾病,占所有这类死亡的55%。据统计显示,只有1.3%的死亡与怀孕和分娩有关。

A.卫生信息的可获得性

一个突出的特点是,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用了如下两种重要手段,大力传播关于一般保健,特别是产科保健的信息。第一,中央统计局与其他机构联合进行的定期健康调查。它们包括1993年的儿童健康调查和2001年的家庭健康调查。第二,卫生部拥有一个覆盖所有医疗机构的生殖健康信息系统。所有这些数据为制定计划和战略打下了基础。

B.产科死亡率

产科死亡率是代表一个社会在妇女怀孕期间和产后为其提供的医疗和社会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2001年产妇健康调查结果显示,这一比率为每100000名活产中有65.4名产妇死亡,比1993年儿童健康调查时的107名有所减少。因此,千年发展目标为2015年设定的每100000名活产中有32名产妇死亡 (即上述比率再减半)的目标是可以实现的。

人口调查和医院调查都显示,产科死亡的主要原因是三分之一以上(33%)的孕妇大出血,继之以惊厥和难产。由于无法获得关于产科死亡及其医疗和非医疗性决定因素方面的详细资料,卫生部与相关机构一起,正在就该问题展开全国调查,并将提供重要的信息依据。

C.产科护理

叙利亚于2001年家庭健康调查(泛阿拉伯家庭健康计划)的结果显示,71.9%的受访女性在怀孕期间至少去过一次医疗机构。城乡之间的比例有差异 (分别是81.1%和60.6%)。调查还显示,一些妇女分娩前未到医疗保健中心检查有如下理由:她们不需要去 (77%),她们有生育方面的经验(3%)以及其他原因,如她们太忙,她们所希望获得的服务缺乏或太贵,或者她们的丈夫太忙。每个孕妇前往医疗中心做检查的平均次数大约为5次,高于国际上建议的次数。

在技术娴熟的护士的协助下分娩的比例由1993年的76.8%上升至1999年的86.5%。对这些数字进行比较分析后显示,在1991-1999年间,这一比例在农村地区(30%)比城镇地区(2%)上升更快。城乡在享受医疗服务的机会和质量上都存在差异。例如,2001年,儿童健康调查所做的一份抽样调查显示,在技术娴熟的护士的协助下分娩的比例达到76%,在家中分娩的比例为44.6%。当妇女被问到为何选择在家中分娩时,80.8%的人回答说,家是分娩的最佳场所。其他原因则有:缺乏妇幼保健机构(3.2%),服务收费高 (6.6%)以及早产(9.6%)。调查结果显示,73%在家中分娩的产妇得到了助产士和护士的协助,21.3%由传统接生婆协助,3.8%由医生协助。在农村地区,传统接生婆帮助产妇在家中分娩的比例已经上升到30.9%。必须指出的是,卫生部在其一项主要计划中致力于培训民间助产士,以确保清洁和安全的接生。目前,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生育实践证明,高危孕妇应当在医院或自然分娩中心分娩。还有人建议这类孕妇应在技术娴熟的护士的协助下分娩。该战略与国际战略相一致。

D.产后护理

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进行的调查显示,产前护理阶段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了。例如,家庭健康调查结果显示,77.1%的妇女没有接受产前护理。这一比例在城乡间有差异,农村地区为82%,城镇地区为71.5%。至于未接受产后护理的妇女,88%的人表示,她们没有任何问题需要进行检查,7.3%的人表示,她们有生育经验。其他人则表示,她们没有接受产后检查是基于以下原因:得不到服务 (0.7%),缺乏对产后检查重要性的认识 (1%),服务收费高 (0.7%)或者她们或她们的丈夫太忙(0.8%)。这表明,60.9%的妇女主要去找私人诊所的医生进行产后护理,其余的16.2%是求助于公立或私立医院。

E.产科病理学

由于缺乏对生殖疾病的任何专门监测,而且没有任何专门渠道提供关于该问题的信息,因而在叙利亚难以获得关于妇女生殖系统病理学的综合信息。产前诊所的信息系统提供了一些具体数据,不过,它们只反映了卫生部所掌握的数据,并不能反映叙利亚全体女性的病理情况。

叙利亚开展了与妇女健康有关的活动。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由卫生部和癌症协会实施的早期发现子宫癌和乳腺癌计划。妇女早期发现癌症计划旨在通过增强人们对癌症征兆的了解和至少为患者做一次检查,来减少因癌症肿瘤而死亡的人数。

F.产科营养

在产科营养方面没有进行广泛调查,不过,卫生部对怀孕妇女的贫血问题做了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发生率超过40%,这个比例相当高。因此,卫生部开始实施一项在面粉中加铁的战略。该计划正处于实施的初始阶段。在怀孕期间到过保健中心咨询的妇女都补充了必要的维他命和矿物质。目前,没有就如何使用这些营养品进行相关的研究。让产妇服用这些营养品的时间可能不恰当,以叶酸为例,医院让产妇在怀孕三个月后服用,然而它在预防胎儿畸形方面的重要作用要求在打算怀孕时就服用。叙利亚的母亲基本上都用母乳喂养,目前有几家婴儿友好医院提倡及早进行母乳喂养,并帮助母亲照料婴儿。众所周知,自然的母乳喂养是叙利亚公共健康议程的一个重要部分,它为儿童提供了极其重要的保护。

G.避孕,包括绝育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尤其重视计划生育,强调一对夫妻可以自己决定想要的孩子数目,各次生育之间应有间隔。还强调夫妻有权获得信息、指导以及行使该项权利所需的途径。

卫生部通过医疗中心网络提供避孕服务。其他政府部门及附属于非政府组织的医疗机构,如计划生育协会和全国妇女总同盟,在提供避孕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这些努力,避孕法使用率从1993年的39.8%上升至2000年的45.8%。除这些努力以外,政府还一直致力于通过临床技术、沟通技巧和咨询技巧方面的培训,提高那些提供服务的医务人员的标准。还在提高健康意识和教育方面做了努力,通过制作并向育龄妇女散发教育材料和海报的方式,鼓励她们使用避孕法。

2001年进行的家庭健康调查显示,46.6%的已婚妇女(包括3144位妇女),使用避孕法。与1999年进行的综合调查的结果相比,使用率有了显著增加,当时的使用率仅有45.8%。使用比例在城乡间有差异,城市达到53.9%,农村为38.3%。调查数据还显示,使用最普遍的方法是避孕环,比例为43%,其次是口服避孕药,比例为26.4%。再有就是占18.4%的自然避孕法,靠计算安全期。男性安全套仅占1.9%。据报告,在被调查的3144位妇女中,有[字迹模糊]%是由女性做了绝育术,无男性做绝育术。在该项调查中,采取过避孕措施的已婚妇女或曾结过婚的妇女的详细比例细目分类显示,1.8%做了输卵管绝育术,0.3%做了男性绝育术。妇女做输卵管绝育术时的平均年龄为34.4岁,相对年轻。

在接受叙利亚家庭健康调查的妇女中,大多数情况下(62.8%)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是否采用避孕法,由丈夫作决定的占26%,由妻子作决定的仅占5.5%。因此,必须采取措施提高夫妻双方的意识,并向他们提供关于避孕方面的知识,强调男子在决定使用避孕法时所起的关键作用。当妇女在上述提到的调查中被问及将来为何不打算采用避孕法时,想避免怀孕显然是最为普遍的原因(31.9%)。但是,其他主要原因包括:违背宗教信仰;反对避孕;听从命运的安排;亲属或配偶不同意,它们加起来一共占25.4%。这个比例不算小,因而在策划避孕方面的教育活动时必须加以考虑。

H.堕胎

依照1949年6月22日第140号立法令颁布并经修订的《叙利亚刑法》,堕胎是被禁止的。《刑法》第522-523条专门涉及避孕法和堕胎问题。妇女自愿堕胎的,判处6个月以上3年以下监禁 (第527条),在征得妇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或者试图为其实施堕胎的,判处1年以上3年以下监禁。如果堕胎导致妇女死亡的,刑罚还加重至4年以上7年以下的强制劳役(第528条)。《刑法》第529条规定,故意引诱堕胎的,最低刑为5年强制劳役。如果犯罪者是一名医生、药剂师或类似人员的,刑罚还要加重。

I.抗击艾滋病和其他性传播疾病计划

全国艾滋病计划于几年前启动。卫生部支持全球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战略,因而致力于提供一切必要的服务,包括安全血液、心理咨询和社会咨询、提高健康意识、免费治疗以及其他重要程序。值得一提的是,该计划包括一项旨在预防通过母婴传播艾滋病毒的全国性战略。

J.儿童死亡率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在降低儿童和婴儿死亡率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在1993-2001年期间,婴儿死亡率显著下降了48%;1993年的婴儿死亡率为34.6‰,2001年为18.1‰。城镇地区下降的幅度大于农村地区。

按性别和居住地列示的5岁以下婴幼儿死亡率

婴儿

5 岁以下

居住地

城镇地区

16.9

17.9

农村地区

19.2

22.2

性别

20.6

22.9

15.5

17.3

共计

18.1

20.2

叙利亚卫生部所做的调查显示,5岁以下儿童死亡案例中有50%都发生在婴孩阶段。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先天畸形(29.4%),其次是流产(23.9%)。在婴儿的死亡案例中,21.7%死于先天畸形,对于1-4岁的儿童,医疗事故是死亡的主要原因(31.25%)。因此,出生过程中造成的创伤、流产以及先天畸形是导致新生儿死亡的主要原因。

三、障碍 ( 社会的、经济的和文化的 )

一项绝对原则申明,必须毫无例外和不加歧视地为每个公民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第12条的实际适用没有因这项原则的任何缺陷而受到妨碍。但是,必须承认某些障碍确实存在,并且有可能妨碍该条的实际适用。这些障碍包括:

(a)尽管叙利亚公民可以免费享受全面的医疗服务,但是这些服务的质量以及私营部门的主导地位可能会对医疗资源的最佳使用构成威胁,就是说,由于私营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无法得到保证,这类部门的服务需求对政府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并减轻个人和国家的费用负担构成了巨大挑战,政府要做到以上两点就必须对医疗系统和所希望的高质量医疗服务进行严格控制下的审查;

(b)就接受产前护理服务以及医疗提供者的地理分布不公平而言,城乡间的巨大差异构成了重大挑战,因而,确保医疗提供者在城乡间的公平分布以及适当的性别分布都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女性更愿意找女医生看病;

(c)对于医疗保健的需求类型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受社会、经济、行为以及其他因素的制约;在接受医疗服务方面,妇女仍需征得其丈夫的同意才能离开住宅,或者由丈夫陪同前去接受医疗服务,各个地方性调查都明确地显示了这一点。例如,由来自大马士革大学和卫生部的研究人员进行的这样一项调查显示,患肺结核的妇女去医疗中心就医前需要征得丈夫同意,她们的家务负担过多,有时会妨碍她们就医。如果不考虑妇女的意愿,可能会抑制她们利用某些现有的服务。

四、取得的进展

许多有利条件的存在,促进了第12条的实际执行,对这些有利条件正在加以考虑和落实,并且必定会确保第12条得到更好地执行:

(a)政府最高层关心产妇和儿童医疗保健问题;

(b)组建了儿童和妇女问题高级别专门委员会;

(c)成立了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

(d)为修订《社会保障法》做出了各种努力;

(e)开展了各种旨在提高认识和宣传健康的教育活动;

(f)营造有利于开展健康调查并从调查结果中获益的环境;

(g)根据母亲的需要修改法律,并规定产假和哺乳时间;

(h)批准了相关的国际公约和文书;

(i)国际团体及非政府组织对产妇和儿童问题给予了支持。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在不加区分地为所有公民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国家统计数据就是叙利亚公民的医疗状况不断改善的证据,并表明了政府在该问题上的坚定承诺。在认真采取行动努力消除障碍并从有利条件中获益之后,还采取了后续行动,包括更好地执行第12条。

第十一部分

妇女的经济和社会权利

( 第 13 条 )

一、宪法和法律框架

金融机构运营方面的法律、规章和立法令不存在性别歧视的规定;条款中的称谓是客户而不是男女(1984年6月21日第33/30号《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此外,还有就业法以及规范就业活动的实施细则。

二、实际执行

已婚和单身职业妇女一律平等地享受同样的政府津贴和补贴。无论是官员、白领还是蓝领工人,在政府部门、机构或者其他公共团体中工作的妇女在下列情况下还可享受子女津贴:

(a)寡妇;

(b)离异;

(c)丈夫未享受国家财政部门、公共当局或者任何其他官方机构发放的家庭补贴 (1972年1月9日第4号立法令)。

妇女还可依法将其养老金由其子女继承。

另外,现行法律法规未就妇女获得银行贷款、抵押或者任何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规定特殊条件。相反,某些条款规定了女企业主获得贷款的优先条件 (2001年第71号《失业控制委员会法》第4条第8款,该法适用于那些以女职工,尤其是青年职工居多的企业)。

第14条(d)规定:“失业控制委员会可以增加对农村地区传统手工艺企业以及那些以女职工,尤其是青年职工为主的企业提供的捐助或补贴的比例。”

因此,如果某个企业的受益人或企业主为女性,则实行政策倾斜;在与国内主管银行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失业控制委员会有权依照与银行达成的条件在向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和支持,将这些贷款直接给予受益人,让他们建立起符合该计划宗旨的自有企业,并帮助缓解失业问题,增加家庭和个人的收入。农村及沙漠地区能够提供更多就业机会的企业优先。贷款与捐助条例规定了这方面所需的一切条件 (2001年第71号法令第14条(b))。但是,在这方面,由于妇女很少拥有自己的财产,因此银行对不动产担保方面的要求产生了消极影响。

某些非赢利性的非政府组织也提供贷款及其他金融性支助的机会,它们包括:

-叙利亚农村综合发展基金:

叙利亚农村综合发展基金成立于2001年,旨在推动叙利亚农村地区的综合性社会和经济发展以及建立居民联合会,尤其重视赋予农村妇女权力和提高农村妇女的觉悟。它建立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致力于实施一系列计划,包括叙利亚农村综合发展基金的无息贷款计划,这些贷款将被用于建立为居民,尤其是妇女提供就业机会的企业。

-积极发挥妇女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使之现代化组织:

积极发挥妇女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使之现代化组织是2003年成立的一个官方协会,旨在尽一切可能为妇女新创办的企业和现有企业提供支持和帮助,从而鼓励和推动叙利亚妇女参与社会-经济发展进程。该组织发起的第一个实际项目就是企业指导方案,简言之,就是由独立的女性顾问向妇女新创办的企业提供建议和指导。顾问所提供的援助涵盖建立企业涉及的所有阶段。该组织还代表叙利亚各省工业联合会中的女商人委员会。

依照法律法规,妇女获得贷款无需征得男性,比如父亲或配偶的同意。依照《叙利亚民法典》第46条,妇女有自己的财务责任,可以独立处理自己的财产,第46条规定,任何人只要达到成人年龄,完全具有思辨能力,不处于任何形式的监护状态,就完全有资格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

妇女在参加娱乐活动、体育活动或者其他文化生活方面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现行法规对男女参加体育和娱乐活动没有做出差别性规定。叙利亚妇女参与文化发展并成功地活跃于艺术、文化、文学和戏剧领域。

三、障碍

银行要求的巨额担保,某些妇女不可能提供;

妇女倾向于建立传统行业企业;

许多妇女缺乏自办企业的勇气。

四、取得的进展

劳动力中的女性比例已经增加,超过了20%。官方统计数据开始根据性别指标关注临时性就业市场。非政府组织在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也在不断增强,比如叙利亚农村综合发展基金和女商人委员会,该委员会在大马士革召开了一次关于商界女性的国际会议。另外,对失业控制委员会进行了重新评估,赋予女性权力理事会成立并列入国家编制,开发计划署小额贷款方案也已启动。

第十二部分

农村妇女

( 第 14 条 )

一、宪法和法律框架

第45条:

国家保证提供一切机会,使妇女们能够为政治、社会、文化及经济生活做出全面而有效的贡献,并将努力消除妨碍妇女发展及其参与阿拉伯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限制。

二、实际执行

由于政府及非政府组织很少与农村妇女直接接触,因此她们中的绝大多数并不了解根据《公约》她们实际应当享有的权利,不过,农业与土地改革部农村妇女发展司开展了一些促进妇女发展的活动,旨在提高农村妇女的觉悟,并使其了解根据该部制定的促进妇女发展战略她们所享有的权利。通过这一战略,该部不知疲倦地向妇女宣传她们的经济、社会和法律权利,这体现在当地实施的咨询方案以及与许多机构,如失业控制委员会、儿童基金会、妇女发展基金以及叙利亚农村综合发展基金,联合实施的发展计划。

该战略包括一些核心关切领域,涉及妇女的发展以及向妇女宣传她们的权利,即:

1.妇女与经济;

2.妇女与健康:

(a)妇女、生殖健康与计划生育;

(b)安全生育与孩童时期;

(c)清洁卫生的农村房舍;

(d)卫生与营养;

3.妇女与教育;

4.妇女与环境;

5.妇女与媒体;

6.妇女与法律;

7.妇女与社会问题;

8.妇女与决策。

农村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

由农村妇女发展司进行的实地调研描绘了农村妇女的生活以及那些对她们产生重大影响的社会现象,这些因素常常会使她们无法行使其教育、文化和社会权利。它们包括早婚、一夫多妻、文盲、高额的嫁妆、遗产继承方面的习俗、妇女的无报酬劳动等等。

教育:

农村妇女发展司统计的各种数据显示,外出打工的农村妇女中有三分之一以上或者36%是文盲。但是,具有职业教育证书的农村妇女占职业妇女总人数的15%,男性仅为4%。

至于从事家务劳动的妇女,具有读写能力的人所占比例最高(29%),其次是具有小学文凭的人。

9-15岁和20-24岁年龄组中积极从事经济活动的妇女比例显著增加。在前一个年龄组(9-15岁)中,这要归功于一个事实,那就是,这些妇女大都未婚或者没有子女。

农村务农人口的受教育状况明确显示,绝大多数劳动妇女(78%)是全文盲(53%)或者只能读和写(25%)。另有17%具有小学文凭,3.5%具有学前教育文凭,不到1%具有中学文凭。

农村地区妇女从事农业生产:

作为农村经济的一部分,农业部门的劳动者具有该部门所独有的特征;尤其是,单身女性占女性劳动者总数的62%,30%为已婚,这解释了女性劳动者中年轻女性比例很高的原因。

就教育水平而言,这也具有意义。结论是,农村妇女更有能力将她们的户外劳动与她们的家务劳动结合起来。年纪较大的女子通常帮助从事农业生产和家务,导致年轻女孩中的文盲率较高,以及更高的中学辍学率。

早婚:

农村妇女发展司开展的某些调查中所记录的社会现象之一就是女孩早婚现象;据称,这些婚姻与农村居民中流行的思想有关,即生育角色主要由妇女承担。结果,妇女的各种社会、经济和文化角色就被剥夺了。

至于反映男女结婚年龄的百分比,对叙利亚主要农村省份所做的抽样调查显示,绝大多数户主结婚时不满20岁,占抽样人口的35%。然而,结婚时不满20岁的妇女比例占抽样人口的大约85%,证明早婚是一个普遍的现象。

妇女参加农业劳动:

农村妇女发展司开展了一项主题为“妇女参加农业劳动”的调查,包括畜牧业和园艺,调查对象包括来自不同省份的15000名农村妇女。这项调查对从事叙利亚种植的63种农作物生产的农村妇女的劳动进行了跟踪调查,并对男子从事的类似劳动以及妇女从事的非农职业进行了跟踪调查。从调查结果中得出的结论是,男女从事的劳动之间明显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这些比例证实,妇女参与了种植农作物、果树、蔬菜以及畜牧业等所有活动。妇女参与手工耕种的比例略微高一些,这些劳动耗费时间,没有实现机械化,包括手工收割、手工播种、分拣、家庭食品工业以及畜牧业养殖,如喂养、饮水、挤奶。

但是,参与机械化劳动的妇女比例非常低,这些劳动要求使用农业机械,如机械化收割、灌溉、施肥、病虫害防治,所有这些都需要相当大的体力。

念及调查结果所揭示的上述男女角色分工,不能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即男女角色性质上的差异是农业劳动中男女的分工方式和分工性质造成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所列举的例子。

妇女参加摘棉花:

棉花是一种主要的战略性农作物,妇女在棉花种植的各个阶段都做出了重大贡献。调查结果显示,妇女对棉花种植的总体贡献占了37.5%,男性为62.5%。在这一领域,妇女被分配从事手工劳动,如嫁接、除草、分类,这些劳动都需要耐心。但是,在技术性操作上,妇女的贡献则明显减少,如土地平整、病虫害防治和施肥。

至于小麦种植,妇女则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特别是在小麦播种和收获方面,因为这一作物依赖手工劳动。但是,目前由于播种机和收割机等机械化设备的广泛使用,妇女的贡献发生了变化,她们的手工劳动逐渐被机械设备所取代。

调查结果显示,妇女对小麦种植的贡献总体上占到37%。但是,更进一步分析后发现,在将小麦加工成制成品的过程中,她们的贡献上升至89%,如面粉、burghul、碎麦粒、粗磨粉和面包。

各种小麦加工生产是妇女活动和家务劳动的延伸,男性不直接参与这些活动。

调查结果还显示,妇女对甜菜作物种植活动的整体贡献为43%。认真考察后发现,她们对一些耗费时间的手工劳动做出了主要贡献,如除草,她们的贡献率为83%。在嫁接过程中也是这样,她们的贡献占78%,分类过程中占78%。另外,她们在播种过程中的贡献为61%,在收获过程中占53%,装卸过程中下降到33%,这一过程要与陌生人打交道,需要到生产区域以外。她们在施肥过程中的贡献为27%,平整土地和耕种过程中的贡献下降到13%。她们在病虫害防治过程中的贡献为12%,灌溉过程中为7%,市场销售过程中下降到仅有6%。

烟草是一种重要的战略性经济作物,妇女对其整体贡献为39%。她们在某些过程中的贡献比其他过程低,尤其是手工劳动过程,在剪顶过程中占70%,除草过程中占64%,种植秧苗过程中占62%,收获过程中占61%,烟叶分类过程中占59%。

妇女在施肥过程和烟叶烘干过程中也做出了巨大贡献,在前一过程中占51%,在后一过程中占41%。

妇女在种植橄榄树方面也做出了同样大的贡献。叙利亚是全球七大橄榄油生产国之一,妇女对该作物的贡献为31%。然而,在进行更为详细的研究后发现,妇女的贡献显著上升,在分类过程中占到62%,加工过程中占58%,除草过程中占57%,打包和装箱过程中占55%,收获过程中占55%。种植秧苗过程则开始下降至40%,施肥过程中占34%,开垦新的橄榄树林过程中占31%,土地平整过程中占29%。她们在病虫害防治过程中的贡献为8%,市场销售过程中为7%,修枝过程中占7%,耕种过程中占3%。

妇女在整个农作物种植过程中所做贡献的平均百分比

[插入表格]

[在表格底部从左至右插入文字,从3%一栏开始,到78%一栏结束]

嫁接法

修枝

病虫害防治

装卸

土地平整

施肥

耕种(和播种)

打包和装箱

手工收割

采摘

加工

除草

剪顶

嫁接

分类

妇女参加畜牧业生产:

妇女参加养牛:

牛被视为农村家庭的附属品,照看工作主要由妇女承担。绝大多数农村家庭都养牛,妇女们或多或少地承担了养牛的全部责任;她们对看护和照料牛只的贡献占84%。对牛只饲养活动的分析显示,它们尤其包括将牛的衍生物加工成酸奶、奶酪和奶油,妇女对这一过程的贡献达99%。妇女还在牛的医疗保健、免疫和生小牛方面做出了74%的贡献。

妇女在牛奶及其加工和未加工的衍生物销售领域做出了62%的贡献。在绝大多数地区,牛奶要么就在村子里卖,要么卖给到村子里收购奶制品的商人,由他运到其他地方销售。为此,妇女在奶制品销售过程中的贡献高于在园艺制品销售中的贡献,后者的销售条件有所不同。

妇女参加养羊:

与养牛一样,妇女在养羊方面显然也做出了重要贡献,占整体劳动量的63%。但是,她们只负责一些专门的工作;她们或多或少地完全承担了将羊奶加工成奶酪和奶制品的任务,她们的贡献达到96%。她们在挤羊奶的过程中做出89%的贡献。妇女和她们的女儿在打扫羊圈的过程中做出了82%的贡献,喂养过程中的贡献达66%。

她们还照顾新出生的羔羊,她们的贡献达63%,她们与男人们共同承担照看生小羊(达53%)以及销售羊只和羊制品(达44%)的责任。

她们还参与承担40%的照顾羊只健康的责任和37%的牧羊责任。

妇女参加养蚕:

养蚕是一种在叙利亚几乎绝迹的活动,只有某些省份,如哈马和塔尔图斯还从事养蚕活动。妇女对养蚕业做出了巨大贡献;她们在监测蚕种孵化方面承担90%的劳动,在准备蚕房方面承担71%,在为蚕蛹提供适当媒介方面承担70%,在准备干净的蚕房方面承担69%,在蚕种孵化的准备工作中承担67%。在蚕种孵化过程中也承担67%的劳动,照看蚕种过程中承担67%,喂养蚕儿方面承担65%,照看蚕蛹方面承担67%。在搭建蚕房方面的贡献下降到56%,监测温度和湿度方面的贡献为55%,销售方面占52%,装卸方面占40%。

农村妇女除了从事上述农业劳动之外,还承担大量的家务劳动。按照社会传统,这些家务被视为妇女的基本任务,例如,打扫房间、做饭和照看孩子。

以上情况使我们得出如下结论:

由于农村地区妇女的就业比城市地区更加集中,因此农村地区妇女从事经济活动的比率高于城市;

由于女性与传统角色的联系,农村妇女的失业率高于农村地区的男性,受过教育的农村妇女的失业率较低;

在农村,妇女的家务劳动比例高,因为这种劳动没有报酬;

妇女在农业劳动中的临时性劳动的比例高;

农村妇女的文盲比例高;

越来越多的女孩从小学和中学辍学;

农业职业培训主要面向男子;

妇女承担饲养家畜和家禽的大量责任;

妇女承担了各种家务劳动的大量责任;

缺乏相关服务设施,尤其是卫生设施和家庭用水设施;

几乎没有妇女拥有土地;

妇女在生养几个孩子、处置家庭收入以及其他经济事务中没有决定权。

妇女在制定经济和农业政策中的角色:

农村妇女占农村劳动力的28.4%,9-15岁和20-24岁年龄组的参与率最高。绝大多数(90%)10岁及10岁以上的女子被归入未参加经济活动的居民行列,男子为34.5%。在农村地区,家庭主妇在所谓未参加经济活动的居民中所占比例达到66%。

大多数统计数据没有将妇女的家务劳动考虑在内,这在计算妇女参加经济活动的比率时会出现明显不同的结果;例如,如果进行统计时除工作外还考虑家务劳动,该项比率将会高得多。

众所周知,叙利亚农村妇女扮演着生育、社会和生产等多种角色。妇女不但对劳动力做出贡献,而且承担着家务和照看孩子的责任。

在农村地区,经济活动占农村居民活动的38%;参加经济活动的女性为10.2%,男性为65.5%。

拉塔基亚农村地区妇女参加经济活动的比率最高(22%),其次是哈马(16.5%)和塔尔图斯(14.5%),其他地区为5-9%。

女性化比率,即女性与男性的比例显示,农村地区参加经济活动的女性与参加经济活动的男性总人数相比为26%。苏韦达省农村地区的女性化比率最高,为41%,哈马、胡姆斯、拉塔基亚和塔尔图斯约为35%。

1995年劳动力抽样调查所做的评估显示,农村地区参加经济活动的整个比率男性为83.7%,女性为33.4%。

农村妇女在政府及参与制定发展规划的机构和委员会中的代表性:

农村妇女在政府中的人数有限。在村一级,仅限于各种发展委员会,这些委员会依照社区原则和参与方针开展工作。

三、取得的进展

对妇女进行地方培训和教育:

一些机构积极从事对农村妇女的培训和教育,尤其是全国妇女总同盟和农业部农村妇女发展司。全国农民总同盟最近也开始在这一领域积极开展活动。

全国妇女总同盟在培训方面取得的成就 (1994-2003年)

健康研讨会

健康周

农业研讨会

农业课程

家访

健康公告

健康课程

1994-1998 年

13 544

622

2 791

30

7 539

286

-

1999-2003 年

13 131

789

1 995

45

6 279

-

1 098

这些活动涵盖了许多重要课题,旨在向妇女宣传她们的权利。研讨会涉及了以下一些专题:

生育健康;

环境与日常生活;

家庭在防治艾滋病方面的作用;

碘缺乏及其对人类的危害;

毒品的威胁;

婴儿哺乳;

职业健康与安全。

这些课程涉及了以下专题:

妇女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以及加强她们在发展中的作用;

为女性环境顾问提供关心和保护动物方面的培训;

妇女在环境卫生领域的作用;

毒品的威胁与毒品预防;

农村家庭经济;

预防艾滋病和其他性传播疾病;

生殖健康及宣传和交流的重要性;

对青年领袖进行与毒品问题有关的培训;

营养健康;

环境意识。

值得一提的是,从1994-1999年,共开设了13014期培训课程,内容涉及缝纫、编织、打字、抽丝、玻璃和陶器制作、花卉栽培、理发、羊绒刺绣、枝编工艺、室内装潢和织布工艺等。

全国妇女总同盟开展的扫盲活动

基础课程

办班 5 080 个

学员 91 234 名

后续课程

办班 2 045 个

学员 31 992 名

另外,全国妇女总同盟还开展了以下一些定性的农村妇女发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与农业部和开发计划署在贾巴尔·胡斯地区联合开展的农村妇女发展项目;

与文化部和儿童基金会在塔尔图斯(卡姆杜斯和萨夫萨法赫)地区联合开展的农村妇女发展项目;

在马丹地区实施了拉卡项目,旨在培训农村妇女并向其传授知识和生活技能。

全国农民总同盟在培训农村妇女方面所取得的成就:

农村妇女处隶属于全国农民总同盟培训局,负责农民总同盟各分支机构的短期培训课程。这些课程旨在提高农村妇女的生产技能,增强她们的健康意识,对她们进行指导并动员她们更加积极地参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该处为各个农民总同盟分支机构制定的计划包括四个短期培训课程,每一课程持续一周,另外还有一个为期45天的缝纫课程。

这些课程包括涉及以下内容的题目和报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以及一些实用性主题,如手工艺品、缝纫、刺绣、女性艺术品以及食品、奶酪和奶制品制作。

全国农民总同盟每年开设课程的课时如下:

短期培训课程的课时: 52

被培训人数:1 040

缝纫课的课时:13

被培训人数:260

在扫盲方面,共为妇女开办了124次培训课程,有2389名妇女参加。

农村妇女发展司在培训和教育妇女方面的作用:

作为其年度工作计划的一部分,农村妇女发展司为解决农村妇女的问题,即指导方案所涵盖的问题开展了一系列支持行动。该司于2004年开展了以下行动:

项目

次数

受益妇女

研讨会

2 761

36 429

实用信息

1 189

15 590

家访

37 691

82 037

长期课程

284

5 439

短期课程

231

4 068

将农村妇女战略纳入旨在满足农村妇女需求的行动方案:

农业与土地改革部农村妇女发展司启动了一项计划,以满足全国各省农村妇女的发展需要,将农村妇女发展作为一项主要战略考虑纳入行动方案。

该计划包括许多核心领域,每一领域涉及农村妇女从事的劳动的一个特别方面,既包括家务劳动也包括家庭以外的劳动。

每一核心领域都是针对农村妇女面对的所有问题,发现有关困难,然后按照每一指导方案所涉问题的规模,草拟针对各地区农村妇女的指导方案。

这些计划包括研讨会、课程和运动,旨在涵盖农村妇女在各种领域的需求。指导方案包括以下核心领域:

食品和营养指导方案;

妇幼保健指导方案;

农村住宅指导方案;

编织品与服装指导方案;

计划生育指导方案;

动物饲养与保健指导方案;

扫盲与社会福利指导方案;

家庭管理指导方案;

家庭园艺指导方案;

耕作指导方案;

农村产业指导方案。

除指导方案所涉及的工作以外,由该司与出资机构,如粮农组织、妇发基金和儿童基金会,共同实施的各个发展项目都包含一项特别计划,旨在满足农村妇女的需求。每一项目都包括专门用于农村妇女的计划和预算。项目预算中至少有30%被专门用于这类计划。

农业部与各机构合作实施的项目如下:

与妇发基金合作实施的小型技术网络项目;

与粮农组织合作实施的农村妇女参与农业发展项目;

与失业控制委员会签署合作协议,为农村妇女提供就业机会,价值155亿叙利亚磅;

与妇发基金合作实施的赋予妇女经济权力项目;

与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农发基金)合作实施的农村扶贫项目;

与联合国西亚经济、社会和文化委员会(西亚经社会)合作实施的妇女参与地区工作项目;

与失业控制委员会合作实施的Khabur河谷开发项目。

由农业部实施并由农村妇女发展司负责技术监督的、专门包含农村妇女发展部分的项目如下:

南部地区项目;

沿海及中部地区项目;

沙漠地区发展项目;

贾巴尔·胡斯地区农业发展项目;

伊德利布地区农业发展项目。

第十三部分

男女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第 15 条 )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对该条第4款提出保留,理由是它违背了伊斯兰教法。

一、宪法框架

男女平等是一项宪法原则,1973年的《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宪法》第四部分第25、26和27条规定了这项原则:

第25条:

1.自由是一项神圣的权利,国家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并维护他们的尊严和安全。

2.法治是社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

3.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4.国家保障公民机会平等原则。

第26条:

一切公民均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第27条:

公民应当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利和享受自由。

第45条:

国家保证提供一切机会,使妇女们能够为政治、社会、文化及经济生活做出全面而有效的贡献,并将努力消除妨碍妇女发展及其参与阿拉伯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限制。

这些宪法性原则确定了该标准的含义,旨在实现男女平等并使妇女的法律能力得到承认和尊重。

二、法律框架

由1953年第59号立法令颁布,并经1975年第34号法令修改的《个人地位法》及其解释性说明,包括原《个人地位法》修正案的立法理由:

第148条:

1.女性结婚并成为母亲后,未征得孩子父亲的同意,不得携子女旅行。

2.抚养子女的母亲在等待期结束后可以携子女旅行至其婚姻缔结的城市,无需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3.她可以携子女在国内旅行至居住地或工作地所在的城市,条件是该城市有与其具有禁止结婚的某种血缘关系的亲戚。

三、取得的进展

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举行了四个有人民议会议员参加的专题学术讨论会,旨在撤消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出的保留。这些讨论会包括:

2005年6月5日在伊德利布举行的第一个专题学术讨论会;

2005年1月13日在大马士革举行的第二个专题学术讨论会;

2005年1月16日在塔尔图斯举行的第三个专题学术讨论会;

2005年2月3日在阿勒颇举行的第四个专题学术讨论会。

根据神职人员的意见,这些专题学术讨论会得出结论认为,第15条第4款的内容并不违背伊斯兰教法,因为哈纳非特、马拉凯特以及汉巴里法学派的法学学者普遍认为,妇女有权将住所和旅行的选择权作为合同条件加以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她们享有这项权利。但是,合同未做规定的,视为默示放弃这项权利。关于选择住所的自由,按惯例是由丈夫选择,因为他有提供生活费的法定义务。但是,妇女可以拒绝其丈夫选择的住所,在这种情况下,生活费要被没收。

过去对妇女的旅行限制可归咎于当时的社会条件,随着时间的推移,规则也会发生变化。

结果是,出席会议的人民议会男女议员大都一致认为,应当撤消这些保留。对伊斯兰教法和法律未发表评论。

各种协会也举行了由法律专家和神职人员参加的专题学术讨论会,旨在撤消对该条的保留。所有这些专题学术讨论会得出的结论是,对该条的保留应当被撤消。

第十四部分

婚姻

( 第 16 条 )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对第 16 条第 1 款 (c) 、 (f) 和 (g) 以及第 2 款提出了保留, 理由是它们有背于伊斯兰教法

第16条第1款(c):

一、宪法框架

第25条:

1.自由是一项神圣的权利,国家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并维护他们的尊严和安全。

2.法治是社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

3.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4.国家保障公民机会平等原则。

二、法律框架

由1953年第59号立法令颁布,并经1975年第34号法令修改的《个人地位法》及其解释性说明,包括原《个人地位法》修正案的立法理由,规范婚姻和家庭关系,从订婚开始,然后到结婚以及与出生、离婚、遗嘱和遗产有关的一切事务。它的规定以伊斯兰教法为基础。依照第306条、307条和308条的规定,某些与基督教、犹太教和德鲁兹教派有关的事务不适用该法规定。

第306条:

该法的规定适用于除以下两条所规定情况之外的所有叙利亚人。

第307条:

德鲁兹教派不受以下规定的约束:

(a)卡迪(伊斯兰宗教法官)应当在缔结婚姻以前确认缔约双方的能力及婚姻的有效性;

(b)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

(c)关于对一方配偶通奸行为和养子女关系起誓作证的规定不适用于该教派成员;

(d)当一个人基于一个女孩是处女才与之结婚,后来证实她并非处女的,如果他在完婚之前就知道此事实,则无权索要任何彩礼或嫁妆。如果他直到完婚之后还不知道此事实,而且愿意继续与该女孩保持婚姻关系,则可收回一半彩礼。如果证实该女孩失去贞操是由于通奸并且他希望与她离婚的话,他可以收回全部彩礼。如果丈夫谎称其妻子不是处女,并且妻子要求分居,则妻子可以保留嫁妆以及她所收到的彩礼;

(e)如果妻子被证实有通奸行为,丈夫可以与之离婚并收回他支付的所有彩礼以及所保存的嫁妆,如果丈夫被证实有通奸行为,妻子可以要求离婚并收回全部嫁妆;

(f)只有在卡迪做出裁定的情况下才可以离婚;

(g)离异妇女不可与其离异丈夫再婚;

(h)遗嘱必须使继承人以及继承三分之一或者更多遗产的第三方受益;

(i)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他的份额与他活着时应得份额相同。

第308条:

至于基督教教派,则采用各教派宗教立法之条款,对以下方面做出了规定:订婚、结婚条件与缔结婚姻、婚姻存续、扶养配偶、抚养未成年子女、婚姻无效、解体与终止、嫁妆及监护。

《个人地位法》(罗马天主教):

第13条:

结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a)缔约双方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双方都是成年人且双方都同意。

第62条:

夫妻任何一方都可单独提起要求终止婚姻的诉讼。

第68条:

受伤害的任何一方都可要求与另外一方离婚。

东正教法律集锦:

第817条:

1.婚姻上的允诺是一种表达意愿的行为,通过这一行为,男女双方做出了一种不可撤消的将自己交付给对方的承诺,并且另一方同意建立婚姻关系。

2.任何人为的强制力都不可代替这种允诺。

第825条:

在以下情况下缔结的婚姻无效,即一个人由于受到暴力或者外部原因造成的恐惧,虽然这种外部原因并非故意,至少他或她是被迫选择婚姻以逃避暴力或恐惧。

第1360条:

下列人士有资格提起有关婚姻的诉讼:

1.双方配偶;

2.执法官,如果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者复婚既不可能也无任何益处。

《个人地位法》(叙利亚东正教):

第18条:

结婚证书须满足以下条件始为有效:双方同意并且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由主教教区大主教颁发许可证的牧师经办,牧师不在时,由其助手代理。

第54条:

经配偶一方申请,可基于以下理由撤消婚姻或准予离婚。

《个人地位法》(美国东正教):

第14条:

必须在双方自愿、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缔结婚姻。缔结婚姻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

《个人地位法》(新教):

第22条:

必须在双方完全自愿、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结婚。

基督教团体的《个人地位法》规定了嫁妆问题,尽管嫁妆实际上已不复存在。

第35条:

法院可以根据婚姻任何一方的申请判决婚姻无效。

第40条:

法院可以根据婚姻任何一方的申请判决离婚。

在任何情况下,丈夫必须向与他居住在一起或者非因对方过错而与他分居的妻子提供生活费,并且在婚姻无效、遗弃或解体诉讼程序中也应提供生活费。如果发现她有过错时,则没有义务退还这些生活费。基督教社团的所有个人地位法都规定了这种生活费。

嫁妆:

基督教社团《个人地位法》规定了嫁妆问题,尽管嫁妆实际上已不复存在。

《个人地位法》(德鲁兹教派):

该法于1948年2月24日颁布,依照该法第169条之规定,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子女代其继承。

在未做出规定的情况下,现行《个人地位法》(德鲁兹教派)规定由卡迪审考伊斯兰教法的规定(哈纳非特法学派)。

哈纳非特法学派的法律继承制度只有在未立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才适用于德鲁兹教派。

第171条:

德鲁兹法院不适用哈纳非特法学派的规则,因此也无权适用与伊斯兰法相一致的法律规定,它由逊尼派宗教法院和贾法里法院在适用贾法里法学派法律规定时独立做出的法律意见决定(先清偿债务后继承)。

德鲁兹教派中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如果具有思辨能力并且有立遗嘱的资格,即使他已年迈,他所立下的遗嘱对于继承人和非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不动产都有效。

第157条:

如果遗嘱人在婚前立下遗嘱,然后结婚生子,或者在结婚后生子前立下遗嘱,他的遗嘱便失去效力。

但是,如果他无子女,婚前所立遗嘱将在丈夫或妻子分得法定财产份额后再执行。

换句话说:

如果遗嘱人在婚后立下遗嘱但无子女,将按遗嘱执行。因此,如果遗嘱人的配偶被排除在继承人的范围之外,该配偶将得不到任何财产。

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在婚后立下遗嘱并有子女,将在该子女分得法定份额后再执行遗嘱。

如果被继承人在婚前立下遗嘱,然后结婚但无子女,将在妻子或丈夫分得法定份额后再执行遗嘱。

在未立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规则是,遗嘱人的意愿决定遗嘱的生效:遗嘱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独立自主地决定遗嘱的成立。普通遗嘱与登记遗嘱在法律上的区别是,普通遗嘱只有在法院裁定其有效时才可执行,而登记遗嘱无须法院裁定其有效即可执行。

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必须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卡迪就遗嘱的有效性做出裁决,否则将丧失继承权。

撤消或修改遗嘱:

德鲁兹教派的居民有权撤消或修改他们的遗嘱,遗嘱人的最终意愿是立遗嘱的关键问题。

由 1953 年第 59 号立法令颁布,并经 1975 年第 34 号法令修改的《个人地位法》及其 解释性说明,包括修改原始《个人地位法》的法律理由

第1条:

婚姻是男女之间的法律契约,其目的是建立一个共同体并生育后代。

第5条:

结婚是由缔约一方提出申请并被另一方接受。

因此,婚姻是男女之间的契约,赋予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结婚必须经双方同意,并经一名享有婚姻批准权的主管官员的见证。结婚应到政府婚姻登记处备案,该处再将结婚证复印件转报给民政部办理登记。

第45条:

助手在指定的登记簿上备案,然后从结婚之日起10天内将复印件提交给民政部。

这是叙利亚惟一的结婚办理程序。

在此应当提及,穆斯林成年妇女可以指定监护人为她办理结婚。该法第21条规定:“婚姻监护人应当是父系序列中排在继承顺序最靠前的男性,而且与他具有某种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

年轻女子结婚必须经监护人同意,如第18条第2款之规定:“如果监护人是父亲或祖父,他的同意是必备条件。”

依照第27条之规定,如果成年妇女的丈夫与其不和,监护人可以要求解除他们的婚姻,即:“当成年妇女未征得监护人的同意而结婚,如果丈夫能与之共处,则婚姻具有约束力,否则监护人可以要求解除婚姻。”

嫁妆:

第53条:

仅凭生效的婚姻,妻子就应当义不容辞地接受彩礼,无论缔结婚姻时是否指定了彩礼,或者最初是否拒绝过。

第54条:

1.不规定彩礼的上限和下限。

2.无论给付彩礼的义务在法律上是否有效,都应当有彩礼。

3.《民法》第1120条规定,妇女的彩礼被视为妇女应享有的一项特殊权利,仅次于应支付的生活费。

4.任何人指控某项彩礼存在共谋或伪装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如果提供不出证据的,卡迪裁定的彩礼应当与该妇女同辈的彩礼相等,除非该项彩礼的真实数额得到证实。

5.结婚或离婚证书上提到的债务应被视为有书面证据的债务,1952年第84号立法令颁布的《诉讼法》第468条第1款对此做了规定。当卡迪在有关文件中规定的等待期结束后,延迟支付的彩礼方可视为应支付的彩礼。

第55条:

在没有习惯法的情况下,既可以即时支付也可以延期支付全部或部分彩礼。

第56条:

延期支付的财神应当在分居或死亡时支付,结婚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57条:

彩礼在婚姻存续期间或者离婚后的等待期内发生增加、减少或者豁免的,将忽略不计或视为无效,除非经过卡迪认证。如果丈夫同意,那么经过卡迪认证的所有这类处置结果都将被作为原合同的附件。

第58条:

在有效婚约规定了彩礼的情况下,如果在结婚和合法同居(与非近亲男子隔离)前就离婚的,彩礼将减半。

第59条:

如果由于女方的原因在婚姻及合法同居前分居的,将会丧失全部彩礼。

第60条:

1.妻子依法有权索要彩礼,除非丈夫亲自将彩礼交与妻子,但妻子授权他人代理其缔结婚姻并收取彩礼的情况除外。

2.在婚姻存续期间,关于权利的规定不适用于即时支付的彩礼,即使拟订了法律文书。

第61条:

1.在有效婚约未规定赠送彩礼或彩礼规定有误的情况下,定婚女子获得的彩礼应与同辈的彩礼相等。

2.如果在结婚和合法同居前就离婚的,须视为临时婚姻。

第62条:

在临时婚姻中,应当考虑到丈夫的地位,附带条件是,彩礼不得超过女方同辈彩礼的一半。

第63条:

如果经不正规的婚约缔结的婚姻未就彩礼做出规定,那么女方应当得到与其同辈相等的彩礼。如果做了规定,则女方应当得到所规定的数额,无论多少。

第64条:

如果是一位病入膏肓的男子结婚,且妻子的彩礼多于她的同辈,则多余的彩礼将按遗嘱处置。

一夫多妻制:

第17条:

1975年经过修改的第34号法令第17条规定:“卡迪不能授权一位已婚男子娶另一位女子为妻,除非这样做有合法的理由,并且丈夫有能力抚养该女子。”

这里应当指出,一夫多妻制在伊斯兰教中未得到确认;相反,伊斯兰教对一夫多妻制做出了极其严格的规定和限制,以解决普遍存在的孤儿需要得到父亲照顾的情况。全能的上帝说:“如果你担心你不能公正地对待孤儿,那么你可以与对你好的其他女人结婚:两个、三个或四个。但是如果你担心你不能平等地对待她们,那么就只与一位结婚或者与你所拥有的女奴结婚。这会使你更容易避免不公正。”全能的上帝还说:“无论你如何努力,你都不可能公平地对待你所有的妻子。不要让自己与她们中的任何一位对立,使她好像心神不宁。如果你行事端正,不做恶事,你就会发现上帝是宽厚、仁慈的。”(Al-Nisa’,4:129)。

这里,我们发现,立法机关没有注意到上面提到的第129句的内容,它很有说服力地指出,公平地对待所有妻子是不可能做到的。众所周知,上帝对Khadijah很满意,她是与先知结婚的第一个女人,上帝与她共同生活并有了孩子,虽然他们在年龄上有差距。在她去世之前,他没有再娶其他女人,尽管阿拉伯国家的男子可以娶多个妻子。因此,他们提供例子证明,一妻制是通行的规则,因为一夫多妻制有损家庭尊严,使权利受到压制。

《叙利亚个人地位法》中规定的婚姻解体:

一、死亡及其在财产上的后果

丈夫先于妻子死亡的,妻子可以获得即时支付的或者延期支付的彩礼,这应被视为不动产方面应享有的一种特殊权利。

丈夫先于妻子死亡的,妻子可依照伊斯兰教法和法律的规定继承,条件是他们属于同一宗教。换句话说,宗教不同则不发生继承。

如果妻子没有儿子或女儿,则继承四分之一;

如果妻子有儿子或女儿,则继承八分之一。

我们应当指出,不鼓励妇女与其亡夫的兄弟结婚;虽然叙利亚农村中确实存在一些这种情况,但不能说它们形成了一种现象。

二、离婚的实例及财产上的后果

离婚协议(妻子同意离婚以换取丈夫的补偿):

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同意终止婚姻关系的一种契约。任何一方都有权写下他或她所希望的条件,前提是不违反公共秩序。如果所规定的条件违反了公共秩序,那么只有条件本身无效,离婚协议仍然有效。

离婚协议在财产上的后果有约定的处理办法。在大多数情况下,妇女为了离婚会放弃她的一切权利,这个问题按以下条款解决:

第95条:

1.离婚协议生效的前提是,丈夫必须有离婚的资格,并得到妻子的同意。

2.妇女在成年以前通过协议离婚的,如果未得到其财产保管人的同意,就不必支付应付的补偿。

第96条:

在对方承诺之前,一方可以撤回其在离婚协议中提出的要约。

第97条:

如果在法律上负有补偿的义务,就应当支付补偿。

第98条:

如果离婚协议中涉及嫁妆以外的资产,就必须先清偿债务,离婚双方对他人就嫁妆和配偶生活费提出的任何主张不负有义务。

第99条:

如果离婚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未就嫁妆和配偶生活费问题做出规定,那么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就此提出的任何要求不负有义务。

第100条:

如果离婚双方明确表示拒绝补偿,离婚协议将类似于一种简易离婚,可以被撤消。

第101条:

等待期阶段也应提供生活费,除非离婚协议中有明确规定,否则不能免除离婚男方的这项义务。

第102条:

1.如果离婚协议中规定男方无需支付哺乳费或者规定孩子由女方抚养一段时间,后来女方再婚或离开孩子,则男方有权要求女方在未定期内支付孩子哺乳费或生活费。

2.如果女方在协议离婚时或之后穷困潦倒,则男方有义务抚养子女,而母亲须支付抚养费。

第103条:

如果男方在离婚协议中规定孩子在监护期由他抚养,则离婚协议有效,而该条件无效。对孩子享有法定监护权的女方可以将孩子由其父亲处带走,如果女方穷困潦倒,父亲还应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和监护费。

第104条:

男方应付的孩子抚养费不能与拥有监护权的女方对男方所欠的债务相抵消。

分居: 在法律规定的下列情形下可以分居:

以存在缺陷为理由的分居:精神错乱;

妨碍结婚的缺陷。

倘若:

在订立婚约前不知道这些缺陷;

这些缺陷是不可治愈的。如果可治愈,治疗时间不到一年。如果缺陷届时未治愈,配偶双方应通过不可撤消的离婚而分开,女方将享有完全的财产权。

该问题依据以下条款处理:

第105条:

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女方可以要求与男方分居:

1.男方有妨碍结婚的缺陷,但女方本人无此缺陷;

2.订立婚约后男方患上精神病。

第106条:

1.如果女方在订立婚约前就知道男方存在这种缺陷或在随后接受这些缺陷的,她将丧失第105条中规定的女方以男方存在缺陷为由而要求分居的权利。

2.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丧失以阳萎为由要求分居的权利。

第107条:

如果第105条中谈到的缺陷无法根治,卡迪应当立即宣布双方离婚。如果缺陷有可能根治,则诉讼程序应中止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中止期过后,如果缺陷仍然存在,则应判决离婚。

第108条:

以存在缺陷为理由的分居:不可撤消的离婚;

以离家出走为理由的分居: 监禁;

旅行。

丈夫被判处三年以上监禁或者离家出走,妻子可以在其被监禁或出走满1年时要求分居。但是,这种分居可以撤消,或换句话说,如果丈夫在等待期内重返家园,那么他有权与妻子复婚。在这种情况下,妻子享有基于婚约而产生的所有产权。

第109条:

1.即使丈夫有能力抚养妻子,如无正当理由而离家出走或者被判处三年以上监禁的,妻子可以在其离开或被监禁满一年后向卡迪申请要求分居。

2.这种分居是一种可撤消的离婚,如果离家出走的丈夫重返家园或者出狱,且妻子仍处于等待期之内的,丈夫有权与妻子复婚。

以不支付生活费为理由的分居:

如果丈夫没有有形资产;

如果尚未证明丈夫无力支付生活费。

如果有证据证明丈夫确实无力支付生活费,卡迪应给他一个不超过3个月的暂缓期。如果丈夫仍不支付生活费,卡迪将判决分居,如果丈夫在等待期内证明自己有支付能力并愿意支付的话,就可以撤消这种分居。这种分居将使结婚契约中规定的财产权利全部得到实现。

第110条:

1.如果丈夫不支付生活费、没有有形资产并且未证明其无力支付生活费的,妻子可以要求分居。

2.如果有证据证明丈夫确实无力支付生活费或者丈夫离家出走的,卡迪应给他一个不超过3个月的暂缓期。如果他后来仍未支付生活费,卡迪应裁定双方分居。

第111条:

在基于不支付生活费而分居的情况下,如果丈夫在等待期内证明自己有支付能力并愿意支付的话,就可以撤消这种分居,丈夫可以与妻子复婚。

以婚姻破裂为理由的分居:

配偶一方指控另一方对其实施虐待行为,以致无法继续同居的,伤害行为必须有证据证明。如果无法证明,卡迪应裁定至少一个月的诉讼中止期,以便对双方进行调解。如果原告坚持主张,和解无法达成,卡迪应指定两名亲属担任仲裁员。如果没有人适合该项任务,将任命两名非亲属担任仲裁员。

仲裁员的任务就是将双方当事人集合到一起,尽一切努力进行调解。如果事实证明他们无法达成和解,并且丈夫对虐待行为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仲裁员应当裁定双方通过永久性离婚的方式而分居。如果妻子对虐待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双方都有责任,应当裁定他们分居,并且应当退还全部嫁妆或者与虐待期间相对应数额的嫁妆。

该决定无需证明,卡迪可以采纳也可以驳回,如果驳回,应指定另外两名仲裁员,这是他最后的办法。

这里我们注意到,在分居的情况下,仲裁员有权对虐待行为做出评判,他们的裁决无需证明。另外,立法机关还赋予卡迪采纳或驳回该项裁决以及指定另外两名仲裁员进行裁决的权力。在此情况下,这两名仲裁员的裁决也无需证明,是评判女方权利要求以及虐待行为程度的决定性因素。

请注意,两名仲裁员和卡迪一律是男性,仅从男性的视角去审视虐待行为。

第112条:

1.配偶一方指控另一方对其实施虐待行为,以致无法继续同居的,可以向卡迪提出分居申请。

2.如果伤害得到证实且卡迪无法调解双方的分歧,则卡迪应做出不可撤消的分居裁定。

3.如果伤害无法证实,卡迪应裁定至少一个月的诉讼中止期,以求和解。如果原告坚持权利要求,和解无法达成,卡迪应指定两名亲属或者卡迪认为有能力对双方进行调解的人担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宣誓公正、忠实地履行职责。

第113条:

1.两名仲裁员应当弄清配偶双方婚姻破裂的原因,将双方集合在一起,在卡迪的监督下见面。只有配偶双方和两名指定的仲裁员可以参加会见。

2.接到通知后未能参加会见的一方对仲裁结果不发生影响。

第114条:

1.两名仲裁员应当尽一切努力对双方进行调解。如果事实证明他们无法达成和解,并且丈夫对虐待行为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仲裁员应当裁定双方通过永久性离婚的方式而分居。

2.如果妻子对虐待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双方都有责任,应当裁定他们分居,并且应当退还全部嫁妆或者与虐待期间相对应数额的嫁妆。

3.两名仲裁员应裁定双方分居,即使其中一方对虐待行为不负任何责任,如果女方同意,并且仲裁员认为双方的裂痕已经根深蒂固、不可挽回,就可以部分免除男方对女方权利要求所负的义务。

4.如果两名宣誓忠于职守的仲裁员不同意,卡迪可做出分居裁定或其他终局性的裁定。

第115条:

两名仲裁员应当将他们的裁定提交给卡迪,不需要提供证明,卡迪将根据他们的裁定做出判决或驳回裁定,在后一种情况下,卡迪应指定另外两名仲裁员,以此作为最后的办法。

任意离婚:

丈夫单方面离婚是指妻子经常受到离婚的威胁,不知道何时或因何发生。

在丈夫与其妻子离婚时,如果卡迪发现丈夫无正当理由而任意与妻子离婚,而且妻子因此会遭受痛苦和艰辛,他可以责令离婚的丈夫支付补偿费,补偿费不超过其同辈在三年期间获得的生活费用总额,另外还有等待期的生活费,视具体情况和任意离婚的程度而定。根据具体情况,卡迪可责令一次付清或者按月支付补偿金。

依照上诉法院1969年12月22日通过初审第513案第514号裁定做出的独立判决,除非离婚妻子穷困潦倒,否则任意与其离婚的丈夫不必支付补偿费。

我们再次注意到卡迪拥有无限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要求男方为任意离婚支付补偿费。

第116条:

如果一位男子病入膏肓或者处于有可能恶化的情形并且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提出与其实施不可撤消的分居的理由,然后在妻子的等待期死于此种疾病或情形,妻子有权继承他的遗产,条件是妻子从离婚到丈夫死亡期间有资格继承。

第117条:

在丈夫与其妻离婚时,如果卡迪发现丈夫无正当理由而任意与妻子离婚,而且妻子因此会遭受痛苦和艰辛,他可以责令离婚的丈夫支付补偿费,补偿费不超过其同辈在三年期间获得的生活费用总额,另外还有等待期的生活费,视具体情况和任意离婚的程度而定。根据具体情况,卡迪可责令其一次付清或者按月支付补偿金。

婚姻解体的后果:

第118条:

1.可撤消的离婚不会终止婚姻,丈夫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与处于等待期的离婚妻子复婚,这是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

2.继可撤消离婚后的等待期结束后,妻子应当露面,丈夫不能再与其复婚。

第119条:

未经三读的不可撤消的离婚将立即终止一段婚姻,但不禁止续订婚约。

第120条:

不可撤消的离婚经三读通过,将立即终止一段婚姻,并且禁止续订婚约,除非符合本法第36条规定的条件。

等待期:

第121条:

对于没有怀孕的妇女,离婚或婚姻解体后的等待期如下:

1.对月经期的妇女为三个月。由妇女提起的诉讼应当在离婚或婚姻解体三个月后进行。

2.对于那些从未来过月经、青春期延迟到来的妇女,以及那些已经停经但未进入更年期的妇女,为一年。

3.对已经进入更年期的妇女,为三个月。

第122条:

在非正式结婚的情况下,上一条的规定适用于婚后的等待期。

第123条:

丈夫先于自己死亡的妇女的等待期为4个月零10天。

第124条:

怀孕妇女的等待期延长至孩子出生或流产后,流产应当发生在胎儿部分肢体形成阶段以后。

第125条:

等待期开始于离婚、死亡、婚姻解体、法定分居或者因非正式结婚而导致的分居之日。

第126条:

在结婚及合法同居前不需要等待期,除非发生死亡。

第127条:

1.如果丈夫在妻子处于可撤消离婚后的等待期内死亡的,妻子应当进入丈夫死亡后的等待期,已经过的期间不能算在内。

2.如果丈夫在妻子处于不可撤消离婚后的等待期内死亡的,她既可以遵守死亡后的等待期,也可以遵守不可撤消离婚后的等待期,不分先后。

子女监护:

穆斯林妇女离婚后享有对子女的监护权,只要她没有再婚。如果她再婚,则会丧失监护权,而丈夫再婚则不丧失监护权。在监护期,父亲有义务抚养子女。1973年,《叙利亚个人地位法》经第18号法令修订,提高了监护年龄,成为离婚母亲的一项权利,即:“男孩的被监护期于13岁结束,女孩的被监护期于15岁结束。”但是,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未征得被监护子女的父亲或监护人同意,母亲无权携子女旅行。

第137条:

监护人必须是心智健全的成年人,能够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

第138条:

如果女性监护人嫁给与被监护子女具有禁止结婚的某种血缘关系的亲戚以外的人,她将丧失监护权。

第139条:

1.母亲享有监护权,母亲不能履行监护权的,由祖母行使监护权,然后是亲姐妹、同母异父姐妹、同父异母的姐妹、亲女儿、外甥女、侄女、舅妈、姑妈,以及同族男性,按照继承顺序排列。

2.女性监护人不会因为有职业会丧失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只要她能确保孩子得到适当的照顾。

3.作为监护人的母亲或外祖母可以向卡迪申请将未成年人移交给她们监护。卡迪在确认她们与孩子的关系在民政登记处做了登记后,可以不经法律程序而就这种移交做出裁定。他还将裁定由任何他认为负有责任的人支付临时生活费。卡迪的裁定将由主管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果有人对移交监护、义务或者生活费有异议的话,可以向主管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将适用宗教法院进行裁决时所使用的程序和手段。在终审判决做出前,诉讼程序的提起不影响上述裁定的执行。

第140条:

如果几个人同时享有监护权,卡迪有权从中选择最适合的人行使监护权。

第141条:

当丧失监护权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监护权。

第142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费由有义务提供生活费的人负担,金额视其本人情况而定。

第143条:

婚姻存续期间或者离婚后的等待期间,母亲无权动用监护费。

第144条:

如果有义务提供监护费的人穷困潦倒、无力支付这笔费用,而且与被监护子女具有禁止结婚的某种血缘关系的亲戚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享有监护权的妇女应当在两种办法之间做出选择,即要么自费抚养孩子,要么将其移交给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亲属。

第145条:

如果妻子不服从丈夫且子女超过5岁,卡迪可以将孩子交由夫妻一方监护,前提是以孩子的利益为重,并照顾到基本情况。

第146条:

男孩的被监护期于13岁结束,女孩的被监护期于15岁结束。

第147条:

1.如果监护人不是父亲,卡迪可裁定子女由母亲、监护人或监护人代理人中最适合的人监护,直到女孩结婚、男孩成年。

2.当子女与母亲或母亲的代理人共同生活时,后者有义务支付生活费,只要她有能力做到这一点。

3.如果证明监护人不可靠,即使他是父亲,也应将子女交由下一顺序的监护人监护,不论是女孩还是男孩,但不应违背本条第1款的规定。

第148条:

1.女性结婚并成为母亲后,未征得孩子父亲的同意,不得携子女旅行。

2.抚养子女的母亲在等待期结束后可以携子女旅行至其婚姻缔结的城市,无需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3.她可以携子女在国内旅行至居住地或工作地所在的城市,条件是该城市有与其具有禁止结婚的某种血缘关系的亲戚。

4.外祖母享有上述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同等权利。

5.父母一方应当定期前往对子女行使监护权的另一方所在居住地看望子女。如果遇有任何阻碍,卡迪可签发命令,确保该项权利的行使,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无需一审法院做出判决。如果对该命令和办法持有异议,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刑法》第482条的规定适用于违反卡迪命令的任何人。

第149条:

如果享有监护权的妇女不是母亲,她在未征得孩子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携孩子旅行。

第150条:

对子女不享有监护权的父亲在此期间未得到享有监护权的母亲同意,不得携子女旅行。

第151条:

对于不满40岁或者仍是处女的女亲属,她的监护人应将她带回家。如无正当理由不听监护人的话,监护人可不向她支付生活费。

继承:

在《个人地位法》中,继承问题原则上以《古兰经》为依据,并受以下条款制约:

第260条:

1.继承人在遗嘱人死亡或者被卡迪宣告死亡时开始享有继承权。

2.要取得继承权,继承人须在遗嘱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仍然活着。根据第236条规定的条件,胎儿享有继承权。

第261条:

如果两个人死亡且不知道哪个人先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无论他们是否在同一起事件中死亡。

第262条:

1.按以下顺序处分财产:

(a)拿出一定数额,足以支付死者的丧葬费以及法律规定在其死亡后、埋葬前必须供养的人的生活费;

(b)死者所欠债务;

(c)必留份额;

(d)遗赠;

(e)按照本法规定的顺序分给继承人。

2.如果没有继承人,财产将按以下顺序处理:

(a)死者生前承认有亲属关系的人提出的权利要求;

(b)剩余的遗产。

3.不存在上述情况的,财产或剩余财产将上缴国库。

继承的根据、障碍和方式:

第263条:

1.继承的根据是姻亲和亲属关系。

2.有三种继承方式:法定份额分配、男系亲属关系和母系亲属关系。

3.基于姻亲关系的继承应按法定份额分配。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人:妻子、母亲、舅妈,另外有外祖母,然后是祖母。

第265条:

1.法定份额是指法律规定的继承遗产的份额,继承顺序应当以《古兰经》所规定的继承人(ashab al-fari’id)开始,即父亲、祖父或姨夫,然后是舅妈、丈夫、妻子、孙女、亲姐妹、同父异母的姐妹、母亲以及亲祖母。

父系亲属的继承:

与遗嘱人是父系亲属关系。

与死者有父系亲属关系(包括与死者有血亲关系的任何男子,他与死者之间应当没有女性)。

母系亲属的继承:

妻子的继承资格:

妻子是法定继承人之一,其中分两种情况:

1.如果她死去的丈夫无子无孙,她继承四分之一份额。子女是指儿子、女儿或祖孙。

2.如果她死去的丈夫有儿子、祖孙或女儿,无论该子女是由她所生还是由其他的妻子所生,只要该子女是继承人,她就可以继承八分之一份额。

3.在一夫多妻的情况下,一位妻子的份额要在所有妻子中间分配。如果丈夫无子女,则四分之一份额由她们均分,如果丈夫有儿子、祖孙或女儿,则八分之一份额由她们均分。

可撤消离婚的妇女:

如果可撤消离婚的妇女死亡,或者她的丈夫在她的等待期结束前先于她死亡,她将继承他的遗产,无论他在离婚时身体健康还是病入膏肓。

如果离婚不可撤消,夫妻之间不发生继承,无论丈夫身体健康还是病入膏肓,除非妻子不同意离婚并且她仍处于等待期,在这种情况下她将继承他的遗产。

丈夫的继承资格:

1.如果没有儿子或祖孙,丈夫继承一半份额。

2.如果有儿子或祖孙,丈夫继承四分之一。

母亲和祖母的继承资格:

1.如果有儿子或祖孙,或者既有儿子也有祖孙,或者有多个儿子或祖孙,母亲继承六分之一份额。

2.在其他情况下,她继承三分之一,除非仅剩下她和一方配偶或者父亲,这时她继承该配偶法定份额以外的剩余遗产的三分之一。

3.一个或多个祖母继承六分之一份额,由她们均分,不因为亲疏而有差别。

姐妹的继承资格:

1.亲姐妹: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亲姐妹继承遗产的一半:

(a)她是惟一的亲姐妹;

(b)她没有父系男性亲属,父系兄弟优先于姐妹,如果是惟一的父系兄弟,则继承全部份额;

(c)没有其他继承人排斥她的继承,如儿子、祖孙、父亲、祖父。

2.同父异母的姐妹:没有亲姐妹时,同父异母姐妹继承一半遗产。

3.两个或多个同父异母的姐妹:如果没有亲姐妹、祖孙、同父异母的兄弟、父亲或祖父,继承三分之二。

女儿的继承资格:

1.如果她是同辈或父系亲属中惟一的血亲继承人,则继承一半。

2.当祖孙女失去惟一的女性血亲,且没有任何父系亲属,她继承一半。

3.如果没有儿子,两个或多个女儿继承三分之二。

全能的上帝说:“如果有两个以上的女人,她们应继承三分之二,如果只有一个,她应继承一半。”

4.如果没有两位女性血亲继承人,并且没有与其处于同一序列的祖孙,那么两个或多个祖孙女也继承三分之二。

第297条:

1.在母系亲属继承中,在任何时候男性与女性都继承同等份额。

2.如果只有一位母系亲属,由他或她独自继承。

3.母系亲属的人数无关紧要。但是,如果有不同的家系,则此人的父系份额与母系份额相等。

第 16 条 (f) 款

宪法框架

第25条:

1.自由是一项神圣的权利,国家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并维护他们的尊严和安全。

2.法治是社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

3.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4.国家保障公民机会平等原则。

法律框架:

经1953年第59号立法令颁布,并经1975年第34号法令修改的《个人地位法》及其司法解释,连同其修正案中下列条款规定,父亲、父系亲属中四代以内的长辈和晚辈有权行使对孩子的监护、看护和托管权:

第170条:

1.父亲,其次是祖父,对同一未成年人及其财产享有监护权,应当行使该监护权。

2.按照第21条所列的继承顺序,除上面提到的两位以外的亲属可以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行使监护权,对财产不享有监护权。

3.人身监护权应当包括:行使训诫权、提供医疗治疗、教育、就业指导、准许结婚以及照管该未成年人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事务。

4.监护人未能确保被监护人完成义务教育的,将因此而丧失监护权。在这方面,享有监护权的妇女反对或放弃履行职责的,将因此而丧失监护权。

第171条:

如果有人自愿将财产赠予未成年人,条件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处分该财产,法院将为该财产指定专门的保管人。

第172条:

父亲,否则就是祖父,在保护、处分和使用未成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方面享有排他性的监护权。

如果证明父亲或祖父在管理未成年人财产方面有不诚实或者管理不善的行为,可以收回该财产。未经卡迪许可,任何时候都不得将未成年人的财产或收益赠送、变卖,或者将其不动产抵押,应首先由卡迪确定这种行为是正当的。

第173条:

如果由于监护人的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未成年人的财产面临风险,或者对他账户上的财产感到不安,那么法院可以撤消或限制他的监护权。

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在听取监护人的陈述后,卡迪可以指派对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的妇女承担一些法定财产监管任务。

第174条:

如果监护人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丧失法定资格,或者被拘禁,从而使未成年人的利益受到危害,监护权将终止。如果未成年人没有其他监护人,则应当为其指定临时托管人。

第175条:

当未成年人的利益与监护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几个未成年人的利益互相发生冲突时,法院将指定一名专门的保管人。

法律禁止收养儿童,它被1970年第107号《弃儿收养法》所规定的弃儿收养制度取代。这类收养由社会事务与劳工部管理,该部有权将儿童送给一个家庭照管和教育,该儿童不随这个家庭的姓氏。

基督教各种教派林立;在天主教和大多数非天主教派中,监护权要么由父母分享,要么由父亲行使,其次是母亲。《个人地位法》(天主教)第六部分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管教权或监护权,直至他们达到第119-138条中规定的成年期。

第119条:

父母的管教权或监护权构成了父母对其子女的权利和对子女人身及财产的义务,直到子女成年为止,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养子女。

第123条:

哺乳是母亲所特有的任务。父母的管教权和义务最初仅限于父亲,后来转移给母亲,前提是她能胜任,这样,父亲行使这种权威的权利就可以取消。法院将确认她是否能够胜任并通知她权威已经转移到她的身上。

这里,我们发现,不同宗教以及宗教中的不同教派对监护人的理解各不相同。例如,按照上面第123条之规定,父母共同行使监护权直到他们的子女成年为止,并且主要由父亲行使,除非他的这种权利被取消或不复存在。第128条列举了父亲丧失监护权的情形。第129条还规定了有可能导致宗教法院剥夺父亲对其子女管教权的几种情形,比如父亲使婚姻无效或破坏婚姻生活。但是,《个人地位法》第308条之规定使本法难以发挥作用。但是,罗马天主教和叙利亚东正教教区最近颁布的两部法律包含有关监护关系的章节,两部法律都获得了批准。

该条款同样适用于收养,只有经主教教区大主教批准,教会法院做出裁定,收养关系才能生效。除非提出适当的理由,否则教会法院不会准许,比如明显是为了被收养子女的利益,养父母的善良本性得到证实以及各宗教教区的《个人地位法》中规定的必要条件被满足后,只有这时才会准许。但是,叙利亚没有生效的收养法律,因为它们与建立在伊斯兰教法基础上的国家整体制度和现行法律不相容。

第 16 条 (g) 款

一、宪法框架

第25条:

1.自由是一项神圣的权利,国家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并维护他们的尊严和安全。

2.法治是社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

3.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4.国家保障公民机会平等原则。

二、法律框架

叙利亚妇女在结婚以后取得她们的姓氏和家族姓氏。但是,她们的身份证要变更为丈夫的家族姓氏。叙利亚所有妇女都100%保留其原来的家族姓氏。但同时要接受丈夫家族的姓氏,妇女绝对无权将其家族姓氏传给她的子女。

经1953年第59号立法令颁布,并经1975年第34号法令修改的《个人地位法》及其司法解释,连同其修正案,第45条规定:

1.助手在指定的登记簿上备案,然后从结婚之日起10天内将复印件转报给民政部。

2.上述复印件使结婚双方无需将结婚一事通知民政部,助手将对提交复印件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差错负责。

3.同样方法也被用于记录关于确认结婚、离婚、父子关系以及失踪人死亡的判决。民事登记员应当将这些信息记录在相关的登记簿中,无需任何其他程序。

第73条:

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外出工作,她将丧失获得生活费的权利。

经1936年6月14日第32号立法令颁布,《就业法》也调整与妇女就业有关的一切事务。

第130条:

所有关于就业的条款都适用于妇女,从事相同工作的工人之间没有差别。

第131条:

禁止雇用妇女在晚8点至早7点之间从事劳动,但社会事务与劳工部的决定中所规定的情形、工作和场合除外。

第132条:

禁止雇用妇女从事夜间工作以及从事有损健康、精神上有害或者体力上苛求的劳动,或者社会事务与劳工部的决定中所规定的任何工作。

依照前两条规定的内容,社会事务与劳工部部长于1958年8月26日发布了第416号决定。

第 16 条 第 2 款

一、宪法框架

第44条:

1. 家庭是社会的核心单位,受国家保护。

2. 国家保护和鼓励结婚,并致力于消除这方面存在的实际社会障碍。国家保护母亲和儿童,满足青少年和年轻人的需求,为其才智的发展提供适当的条件。

二、法律框架

未成年人结婚:

依照叙利亚《宪法》及所有民事法律,公民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18岁,男女都一样,不存在性别差异。在《个人地位法》(穆斯林)中,第16条对结婚的年龄做了规定:“男青年的结婚年龄为18岁,女青年为17岁。”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该法第18条规定:

1.如果年满15周岁的男青年宣称自己已经成熟,或者年满13周岁的女青年宣称自己已经成熟,并且申请结婚,在确认他们的要求属实并且身体确已发育成熟后,卡迪可以授权他们结婚。

2.如果监护人是父亲或祖父,则需要父亲或祖父的同意。

换句话说,卡迪有权批准未成年人结婚,前提是得到监护人的同意。该条继续为那些准许自己的女孩在很小年纪就结婚的监护人提供了一条途径,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在某些受习惯和传统支配的社会环境下,早婚现象依然存在,女孩在很小年纪就结婚。

法定结婚和离婚登记:

法律要求结婚和离婚应进行登记,穆斯林首先向宗教法院登记,基督徒首先向教会登记。必须将结婚和离婚的所有文件提交给各省个人地位部民政登记处,只有这样,结婚和离婚才被认定为合法。1975年第376号《民事地位法》第38条规定:“结婚和离婚只有被记录在民事登记簿上才被认定为合法。”

三、取得的进展

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举行了四个由人民议会议员参加的专题学术讨论会,旨在撤消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出的保留。它们是:

2005年6月5日在伊德利布举行的第一个专题学术讨论会;

2005年1月13日在大马士革举行的第二个专题学术讨论会;

2005年1月16日在塔尔图斯举行的第三个专题学术讨论会;

2005年2月3日在阿勒颇举行的第四个专题学术讨论会。

这些专题学术讨论会产生了以下结果,即与会的人民议会议员,不分男女,几乎一致同意,应当撤消对第16条第1 款(g)和第2款的保留,对第1款(c)和(f)应当继续提出保留,因为法律专家的意见是,它们违背了伊斯兰教法。

委员会还组建了一个法律专家委员会,负责研究《个人地位法》并起草一部家庭法。同样,法律专家们还研究了《刑法》中与所谓“名誉犯罪”有关的条款,并提交了一份修正草案。

全国妇女总同盟:该组织致力于在全国各省举办多个专题学术讨论会,讨论叙利亚提出的保留。它得出结论认为,应当重新审议对第16条的保留,并应让开明的牧师参与有关它们是否违反伊斯兰教法的讨论。

非政府协会:非政府协会(叙利亚妇女联合会、社会首创精神协会、妇女事务委员会、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促进委员会)举办了多个研讨会和专题学术讨论会,旨在撤消对《公约》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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