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届会议

第849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8年7月16日星期三下午4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西蒙诺维奇女士

目录

与《公约》缔约国交换意见

下午4时15分宣布开会。

与《公约》缔约国交换意见(CEDAW/SP/2008/INF/1,CEDAW/C/2008/II/2(修订报告)、CEDAW/C/2008/II/4、E/CN.6/2008/CRP.1,附件二)

1. 主席说,在第四十一届会议上,委员会审议了八个缔约国的报告,即芬兰、冰岛、立陶宛、尼日利亚、斯洛伐克、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和也门。委员会与这些高级别的代表团进行了建设性的对话,并将发出旨在加强上述各个国家进一步执行《公约》的结论性观察意见。委员会还继续开展工作,起草了一项关于第2条的一般性建议和一项关于移民妇女的一般性建议。在这两项工作中都取得了良好进展。

2.由于在过去两年期间计划安排了额外的会议,委员会已清理了它积压的报告,现在还有不到10份报告仍需委员会审议。此外,委员会还采取了与大多数其他人权条约机构一样的工作方法。委员会发布了专门适用《公约》的递交报告指导方针(CEDAW/SP/2008/INF/1),该指导方针应当与经过协调保持一致的关于共同核心文件(HRI/GEN/2/ Rev.5,第一章)的递交报告指导方针结合起来使用。

3.Dairiam女士在介绍经过修改的委员会专门适用《公约》的递交报告程序(CEDAW/SP/2008/INF/1)时说,经过协调保持一致的关于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递交报告的指导方针要求各缔约国除了提交共同核心文件之外,还要提交一份专门适用《公约》的文件。这两份文件是互为补充的。一方面,共同核心文件载有关于行使基本人权的数据,这些基本人权对于所有条约来说是共同的,包括不受歧视权及平等权。因此,共同核心文件提供了与《公约》相关的一些信息,包括有关妇女教育、就业、参与公共生活和健康指标等数据。另一方面,专门适用《公约》的文件载有关于为消除歧视所采取措施的影响,以及在执行这些措施方面所取得的进步等分析资料。它还描述了遇到的与《公约》特定条款有关的一些困难。

4.专门适用《公约》的指导方针告知了各缔约国应当包含在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不同信息。初次报告应当提供与《公约》每一条款有关的妇女状况方面的信息和统计数据。初次报告还应当简要概述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所实行的措施等。另一方面,定期报告应当分析所采取措施的影响,同时还要展示所取得的成果。一个好的起草定期报告的起点是,解释一下委员会是如何把上一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考虑进去的,包括描述所采取的措施以及这些措施的效果,再加上对仍然需要做的工作进行评估等。

5.主席说,为了缩短报告的长度,各条约机构发布了经过协调保持一致的递交报告指导方针。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而言,初次报告一定不要超过60页,而定期报告一定不要超过40页。

6.Shin女士在介绍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它与国家人权机构关系的声明(E/CN.6/2008/CRP.1, 附件二)时说,委员会和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共享保护、促进和实现妇女和女孩人权的目标。委员会强调,国家人权机构应当依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亦称《巴黎原则》建立。委员会认为,国家人权机构在推动国家一级执行《公约》、保护妇女权利和增强公众对这些权利的认识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7.委员会希望人权机构确保其工作以男女之间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平等原则和非歧视为基础,正如《公约》规定的那样,而且妇女能够很容易地获得接受国家人权机构提供的保护她们权利的各项服务。这些机构的人员组成和工作人员在各级都应当是两性均等的。此外,委员会鼓励国家人权机构广泛宣扬和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一般性建议以及根据《任择议定书》实施的个人通信和质询形成的决议和意见等,并监督缔约国执行《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情况。

8.委员会承认国家人权机构做出的贡献,并且欢迎对缔约国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国家人权机构还可以帮助《公约》规定的侵犯人权行为的所称受害者向委员会提交个人通信。除了提交关于缔约国报告的国别信息之外,国家人权机构还可以在其有权参加的会前工作组会议和委员会各届会议上口头提供信息。

9.Gabr女士在介绍秘书长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递交报告的情况报告(CEDAW/C/2008/II/2 (修订报告))时说,后续行动和监测《公约》执行情况的主要机制是递交报告程序。报告清楚地向委员会描述了被审议国家的妇女权利的情况。委员会通过向缔约国提供递交报告指导方针和允许缔约国合并定期报告等措施促进了递交报告程序。因此,一些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没有按时递交是非常遗憾的。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报告曾经被推迟了10到15年。根据委员会的规则,如果缔约国没有递交报告的话,委员会可以采取措施自己起草一份报告。但是,这种措施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委员会希望缔约国能够按时递交报告,以便促成与委员会进行建设性的对话。

10.主席指出,在秘书长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递交报告的情况报告(CEDAW/C/2008/II/2 (修订报告))附件一右手边一栏里出现的预定递交报告日期已经被修改很多次了,以便让缔约国把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报告合并起来;新的安排在脚注里有所反映。今后,报告的格式将会有所改变,以避免混淆。

11.Gendi女士(埃及)说,保持委员会与缔约国之间正在进行的讨论和对话是十分重要的。一些最不发达国家之所以没有递交报告,特别是初次报告的原因,很可能是因为缺乏能力和资源。她很想知道,是否可以通过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找到一个办法,或者根据委员会的一项倡议,或者应缔约国的请求,来提供援助。或许,一些缔约国已经提出了这种请求。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是一项全球的责任;肯定不会有哪一个国家会故意设置障碍。

12.Sapag女士(智利)询问,合并的定期报告是否应当比后来印发的专门适用《公约》的文件规定的40页更长一些。迄今为止,大量的非政府组织密切关注着委员会的第四十一届会议;但缔约国的态度有所不同。她很想知道,委员会是如何根据本届会议的经验,评估在纽约举行一届会议的价值的。智利代表团继续支持延长给予委员会的时间。

13.Carvalho女士(葡萄牙)说,葡萄牙代表团也赞成向那些由于缺少资源或者技术能力而长期未能递交初次报告的缔约国提供技术援助的想法。还可以探讨设立一个特殊基金的可能性,各国可以向这个基金捐助,以使那些国家能够递交它们的初次报告。

14.Ramadan先生(黎巴嫩)询问,那些已经递交了报告但是还没有被审议的缔约国是否也要按照修订后的递交报告指导方针起草一份后续报告。黎巴嫩代表团还颇感兴趣地想知道,委员会打算怎样最好是在极特殊的情况下继续审议没有递交报告的某个国家执行《公约》的情况,以及委员会是否有意在这种情况下派出实况调查团。

15.Banzon-Abalos女士(菲律宾)询问,涉及了共同核心文件和专门适用《公约》文件的新的递交报告系统是否已经开始执行,如果是的话,委员会的最初印象是什么。

16.Woldberg女士(荷兰)说,委员会及时起草了递交报告的指导方针是值得赞扬的。既然在大会第六十二届会议期间对委员会会议的地点和时间有过激烈的争论,荷兰代表团非常高兴地获悉,需要委员会审理的积压报告快要处理完了。她很想知道,在总部举行本届会议是否能够使委员会在纽约与联合国各基金和方案会面。

17.Zhang Dan女士(中国)询问,新的指导方针是否是强制性的,以及这些指导方针何时开始执行,已经进入起草报告程序的国家是否可以按照老的指导方针继续进行下去,委员会打算如何协调老的和新的报告,以及委员会在评定报告时是否将适用相同的方法和标准。

18.Pak Tok Hun先生(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说,新的递交报告指导方针是简明精炼的,但是,对于回答缔约国在起草报告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所有问题,或许还不够充分详细,特别是如果起草者过去没有这方面经验的话。他很想知道,是否会对指导方针作进一步的细化。如果能按照E/CN.6/2008/CRP.1附件二的精神澄清一下国家人权机构具有什么样的资格,而且有多少国家拥有合格的国家人权机构,朝鲜代表团将不胜感激。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没有总的人权机构,但确实有一个执行《公约》的国家协调委员会。

19.Gabr女士说,在参加起草一个缔约国的报告后,她明白这并不是一件轻松的工作。如果缔约国遇到了问题,无疑它应当与委员会秘书处取得联系。建立联系和互动之后,委员会和本组织的其他部门即准备提供帮助。问题之所以产生不仅仅是因为缺少技能,而且也是因为缺少政治意愿,这会阻碍缔约国履行义务。委员会是非常有耐心的,而且尽自己最大努力去与缔约国进行对话;只有在毫无反应达到如此程度并持续如此长的时间,以至于委员会认为它必须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对该国状况进行审议这种非常少见的情况下,委员会才会考虑通过联合国系统在其程序规则内寻求解决方案的方式方法。

20.Dairiam女士确认递交报告指导方针是有效的。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指导方针在两年前已经发布,而一些缔约国已经按照新的格式向其他条约机构做了报告。但是,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自己还没有收到根据新的指导方针起草的报告。如果缔约国已经起草好了它的报告,就不需要再进行修订或补充;缔约国可以等到下一个报告周期再使用新的指导方针。委员会理解将会有一个过渡期。

21.Shin女士说,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国际协调委员会)评定小组委员会对每一个人权机构进行评定,并将这些机构分为A、B或C三个等级。她进一步解释说,各机构有可能改变它们的等级,而且可以在国家人权机构论坛的网站上查到任何一个国家人权机构目前的等级。只有“A级”机构有资格参加人权理事会的讨论。同意应允许“A级”机构在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会议上发言。

22.主席在回答有关合并报告的长度问题时说,对定期报告作40页的限制,正如新的指导方针所说的那样,也适用于合并报告。委员会希望鼓励各缔约国拿出简洁、准确的报告,而且尽管委员会的会前工作小组可以要求获得补充信息,但是委员会并不希望在报告的长短问题上给缔约国带来不适当的沉重负担。

23.关于长期迟交报告和缔约国在起草定期报告时接受联合国机构的技术援助的可能性等问题,她说,委员会很高兴清理了积压的报告。鼓励缔约国向联合国各机构请求这种帮助确实是委员会的政策。合作程序从第三十七届会议就开始了,并且在第三十八届会议上再次重复了一次,当时长期迟交报告的缔约国在撰写他们的报告时得到了特别的帮助。委员会感兴趣的是,这种援助如何让缔约国能够拿出定期和及时的报告,并强调没有报告就不可能审议《公约》执行情况。委员会致力于帮助缔约国获得他们所需要的任何技术合作,但是不能承诺在每种情况下委员会都能提供帮助。

24.因此,缔约国与联合国机构之间的共同方法是至关重要的。她鼓励缔约国在需要的时候,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提高妇女地位司、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妇发基金)或者委员会本身请求技术援助。

25.她指出,在过渡期内,直到2009年,程序相对来说是比较灵活的:现在正起草报告的缔约国应当根据以前的指导方针继续进行下去;但是,刚刚开始这一程序的缔约国则应当遵守新的指导方针。

26.至于纽约和日内瓦的会议日程安排,她说,委员会非常幸运能够利用这两处地点邀请致力于妇女权利和发展问题的机构参加会议,并与它们就一些特定问题进行讨论。她承认,关于会议是否将继续在纽约举行至今尚未最后做出决定,但是委员会希望继续在纽约举行,因为委员会成员与以纽约为基地的各机构保持联系是非常重要的。

27.她希望委员会的指导方针清楚明确,而且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她向缔约国保证,委员会非常愿意做出澄清。

28.Ochoa先生,在谈到关于报告递交状况的文件附件一(CEDAW/C/2008/II/2 (修订报告))时说,委员会已经要求迟交定期报告的缔约国在一个时间框架内递交一份合并报告。从附件的脚注中,他发现一些缔约国的后续报告已经晚交,而另一些缔约国的最终期限尚未到期。应当区分这两类迟交报告的情况。

29.主席说,委员会确实考虑过这个想法,并且决定下一份有关报告递交状况的文件会更加清楚。

30.Belmihoub-Zerdani女士说,在帮助委员会改进其工作方法方面,与缔约国一起举行的会议已经被证明是富有成果的。在生产力和与缔约国的关系方面,委员会在联合国大会上从缔约国的支持中受益匪浅,大会已经批准了委员会一年召开三届会议并在并行的会议上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这些持续不断的支持将帮助委员会应对其工作量。

31.主席感谢出席会议的缔约国代表给予的支持与合作。委员会很高兴提出其新指导方针以及关于其在国家人权机构方面所做工作的信息。她通知各缔约国,委员会将继续在技术问题上与其他条约机构协调其工作方法。

下午5时30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