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届会议

第357次会议简要记录

1997年7月23日星期上午10时30分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 阿巴卡女士

(副主席)

目 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孟加拉国合并的第三次和第四次报告

本记录可以更正。

各项更正应以一种工作语言提出。各项更正应在一份备忘录内列明 , 并填写在一份记录上。各项更正应在本文件印发日期后一个星期内送交会议和支助事务厅正式记录编辑科科长 ( 联合国广场 2 号 DC2-750 室 ) 。

对本届会议各次会议记录的任何更正将并入一份更正汇编 , 于本届会议结束后不久印发。

由于Khan女士缺席,阿巴卡女士(副主席)担任主席。

上午10时4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孟加拉国合并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BGD/3-4)

1.Chowdhury女士、Hossain先生和Pasha先生(孟加拉国)在主席的邀请下,在委员会议席上就座。

2.HOSSAIN先生(孟加拉国)说,《孟加拉国宪法》阐明的原则是,在一切领域的公众活动中,男女的权利应当平等。不过,早在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之前,国父就提出男女平等目标概念,但是,过去二十年期间,并没有诚心诚意展开有效的孟加拉国提高妇女地位方案和政策。然而,自从新总理去年当选以来,她和孟加拉国政府一直尽量实现承诺,要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尽管存在严重的障碍,但是仍然取得重大进展。

3.本国政府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全国妇女发展政策,编制《全国行动计划》以便实施这项政策和《北京行动纲要》。在本国政府提出的这些和其他倡议下,孟加拉国已经受益于许多妇女和人权活动分子及各非政府组织的专门知识。各种委员会已经成立,以便审查各种问题,提出建议促进迅速实施。真正说来,本国政府和民间社会已经开始全国性动员,以便促进妇女权利,同时特别注意对妇女的暴力、贩卖妇幼和法律改革等问题。孟加拉国妇女日益参加公众活动和决策工作。真正说来,本国处于独特的地位,由妇女兼任总理和反对党领袖,由两名妇女互相继承总理。

4.他高兴地通知委员会说,孟加拉国政府已经决定撤消对《公约》第13条(a)分款和第16条(f)款的保留意见。

5.CHOWDHURY女士(孟加拉国)提出孟加拉国合并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时说,报告编写之前,曾经同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机构和各别的妇女权利活动分子和研究人员,进行两次积极的协商。第一次是对于政府在妇女与发展领域的能力进行体制审查;第二次是作为《北京行动纲要》的后续行动起草《全国行动计划》。目前的报告打算说明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两性不平等的性质,同时查明其余的障碍。

6.卫生、营养、就业和教育等发展指示数字指出,孟加拉国妇女的地位大大低于男子。妇女在文化习惯和属人法方面受到歧视,促进平等方面的进展一直是有限的,尽管妇女的发展是政府规定的目标。传统的文化、社会和宗教价值观和习惯进一步降低了妇女的社会地位,也限制了妇女的教育、技术和职业训练及就业机会,从而限制了妇女参加全面的发展进程。妇女对家庭和全国经济的贡献经常没有受到承认。在这方面,由于越来越多的妇女离开家庭进入工作市场,核心的家庭取代了扩大的家庭,因此,托儿服务问题变得日益重要。

7.妇女仍然应当发挥非常传统的社会作用。分担的作用概念是几乎不存在的,社区支助服务是高度不足的。虽然有所改变,但是,隔离作法(purdah)仍然受到社会珍惜,同时,嫁妆(伊斯兰教不承认的新现象)继续是最恶劣的歧视妇女形式。

8.《宪法》承认实际存在的妇女地位不平等,因为认识到,必须特别规定妇女属于处于不利地位群体。妇女占了孟加拉国总人口的48%,产妇死亡率每10万活产450人是世界上最高的之一。在1至4岁年龄组,每千人中10名女孩和9名男孩死亡。妇女也比男子难以获得保健服务,大多数保健方案没有针对妇女全部生命周期内的需要,反而侧重安全孕产和计划生育。总的识字率是32.4%,但是,妇女的识字率只有25.5%。女孩的辍学率仍然很高,在农村家庭,全部教育费用中只有四分之一花在女孩教育上。在那些属于男生领域的农业和工程等技术学科,女生的比例是很低的。

9.虽然女孩最低的法定结婚年龄是18岁,男孩是21岁,但是,由于出生登记制度的缺点,实际的结婚年龄是无法查明的。孟加拉国妇女长久的生育期间使得她们本来就差的营养情况更加恶化,同时导致循环的高产妇死亡率、营养不良和婴儿出生体重不足。

10.日益趋向丧失土地和妇女当家人数日增,便得妇女面临严重的经济压力。妇女只占了制造部门总工人的24%,其就业机会是不平等的。不过,妇女劳动者占了成衣和虾加工业的总劳动力的90%以上。妇女城乡之间移徙以谋生计是孟加拉国的新现象。

11.关于积极的方面,越来越觉悟到,男女应当享有同样的政治和公民权利。本国政府已经对妇女参与发展主流化战略作出承诺,同时承认妇女权利为人权。各非政府和人权组织以及妇女活动分子和研究团体所采取的战略已经支援了这种办法。通过的战略包括:由下向上参与办法、能力建设和更多的妇女培训。

12.不过,同时,几种令人鼓舞的趋势正在出现。扫盲率以及小学的就学率和毕业率正在提高。在中学和大学,女生的就学率也正在增加。更多的妇女目前接受高等教育,包括工程和农业等领域。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日益下降。避孕普及率已经增加到45%,《扩大免疫方案》目前涵盖年龄不到2、3个月的儿童的45%。居民的96%已经获得安全饮水。就业机会正在开始,全国统计数字正在逐步订正,以便考虑到妇女参加劳动力。最后,在全国政治中,妇女目前成为单独的组成部分。

13.过去十年期间,大量的妇女也参加了银行和商业部门及各非政府组织。不过,较多的妇女参加了非正规的经济部门,大量增加的原因是本国政府和各非政府组织顺利展开的个体户方案。作为发展投入的信贷供应以及扶贫手段是孟加拉国进行的实验,然后推广到其他一些国家,尤其是在国外重复格拉米银行模式。微量信贷使得许多家庭能够改善经济情况和提高社会地位。

14.本国政府也已经采取步骤,确保妇女参与编制和实施公共政策,担任公职。面向所有种类公职的配额制度已经提出,以便妇女开始工作。按照这种安排,刊登的职位的10%和未刊登的职位的15%已经保留给妇女。过去五年期间,全部受聘担任公务员的人中,妇女大约占了14%。

15.不过,配额在高级行政部门产生很少的影响,尽管特别倡议提名妇女担任高级职位,尽管现任总理和反对党领袖是妇女。可以投票的妇女在政治领域日益活跃;根据估计,1996年议会选举中,妇女大约占了投票者的66%,为了妇女问题进入公共政治论坛,妇女的投票是关键。在议会内,30个席位已经保留给妇女,《宪法》规定在所有市和地方政府机构内,保留席位给妇女。这种作法目前产生积极的影响,使得妇女能够第一手了解政治进程的运作情况。

16.社会对男女作用的定型已经反映在传播媒体和学校课程。关于描述妇女、利用妇女作广告和报导对妇女的暴力,目前鼓励传播媒体编制自己的道德守则。也已经采取一些措施,以期订正学校课程,消除定型。

17.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值得特别注意,因为有可能阻碍妇女取得成就和参加公众活动。暴力和威胁,迫使妇女接受虐待和服从。例如,没有提供所答应的嫁妆经常导致了对新娘的暴力。虽然已经颁布的新法律规定要更加严厉惩罚对妇女的暴力,但是,这种暴力有增无减。本国政府已经日益查觉到有关的问题,例如,监护人强奸、执法机构成员强奸、社区一级援引教义或宗教法律的法外暴力、滥用地方仲裁机构等等。内政部已经在警察局内设立调查室,由女警察担任工作人员,以便进入警察局。妇女事务部已经设立服务处,向女性暴力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此外,妇女和儿童事务部正在展开多部门行动方案。

18.贩卖妇幼问题涉及分区域和区域,迫切需要区域合作进行抵抗。对遣返的受害者的康复服务是有限的,政府经营的住所是不足的。各非政府组织正在协作编制这方面所需的方案。

19.《宪法》规定,法律面前所有公民一律平等,但是,有关妇女生命关键领域的属人法所反映的不平等超越了民法所提供的保护。妇女难以利用司法制度,因为手续麻烦、费用高昂,执法机构经常敌视或不同情她们。基本建设的不足,例如,缺乏出生登记处或结婚和离婚登记方面中央数据基,使得《儿童结婚法案》难以实施,多配偶制几乎不可能阻止。虽然穆斯林家庭法律允许妇女继承财产,但是,社会习惯和家庭压力经常阻止妇女要求公平的份额。贩卖方面的法律有时候行不通,因为执法机构的成员自己就涉案。因此,本国政府设立了常设法律委员会来审查和更新目前的法律,以便维护妇女权利和预防对妇女的暴力。

20.全国发展计划是提高妇女地位的重要手段,其中的办法已经逐步从救济和康复转到妇女的发展。目前五年计划(1997-2002年)的主要目的是,将妇女的发展纳入全面发展框架,透过教育、训练和创收活动以缩小男女差距,同时特别支助女童教育。计划的政策性措施包括资源供应使妇女获得权力。

21.旨在抵抗两性不平等的体制框架包括: 《全国提高妇女地位政策》,其中提供全面政策框架促进妇女发展; 全国妇女发展理事会,由来自有关各部的部长和秘书、民选代表、知名人士所组成的44名成员的机构,由总理担任领导。这个体制框架的另外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妇女和儿童事务部,其作用包括: 编制全国政策,实施特别的方案、妇女法律和社会权利,登记自愿组织,接待国际组织。最近,其作用已经扩大到包括妇女参与发展方面的跨部门协调和保护儿童。也可以认为,全国非政府组织是全面体制框架的一部分,因为其中许多仅仅面向妇女。

22.关于对《公约》的保留意见问题,本国政府已经宣布,决定撤消其对第13条(a)分款和第16条(f)分款的保留意见。孟加拉国妇女运动已经开始游说,结合北京会议的筹备工作,完全撤消这些保留意见。

23.妇女和儿童事务部已经奉命领导该部,以便监测和实施《北京行动纲要》; 为此目的,它设立了小型工作组,称为北京后续行动核心小组,成员包括妇女运动积极分子和研究人员及妇女事务部的工作人员。该核心小组进行了部门审查和需要鉴定,因此,选出了12个部作为优先。这些部已经参与编制《全国行动计划》,其中确保这些部实现承诺。该《计划》强调妇女发展纳入政府政策和方案主流战略,其前提是,所有各部和机构应当负责妇女发展工作,因为妇女是每个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妇女和儿童事务部的重点目前放在宣传、通讯、协调和监测。

答复会前工作组报告中的问题(CEDAW/C/1997/II/CRP.1/Add.3)

24.PASHA先生(孟加拉国)说,穆斯林属人身法的两个领域(一个涉及继承和遗产,一个涉及结婚和离婚)不符合《公约》第2条和第16条1(c)款。不过,由于这些法律直接源自《古兰经》和《伊斯兰教义》,因此,没有方案加以改变。对于也可能不符合《公约》条款的事项,也没有任何法案去改变印度教法律。不适当的说法是,宗教法律(或者任何其他非合宪法律)是否不符合《宪法》平等条款,因为只有最高法院才能够结合适当合宪的法律诉讼,决定这些问题; 孟加拉国的法院尚未收到这些诉讼。

25.本国政府没有计划撤消对《公约》第2条和第16条第1(c)款的保留意见,尽管将来可能重新考虑这个问题。不过,已经决定撤消对第13条(a)分款和第16条1(f)款的保留意见。

26.按照1990-1995年期间《第四个五年计划》,参加劳动的妇女增加了18.2%; 男女之间的估计寿命差距几乎已经消失; 女男扫盲率已经增加到73.3%; 在工业和公务员制度,妇女已经有更多的机会获得信贷和就业; 在卫生、营养、服务供应和基本建设方面,妇女已经取得重大进展。报告(CEDAW/C/BGD/3-4)和介绍性说明已经提供了进一步详情。

27.孟加拉国内有效的伊斯兰教法律条款符合《公约》的精神或内容,除了孟加拉国国有所保留的第2条和第16条1(c)款之外。

28.由于指派30个议会席位给妇女,使得妇女在公众活动中更加活跃,也使得妇女开始政治进程。议会内的女议员占辩论期间提出了许多妇女问题(嫁妆、工资不平等、童婚),因此,使得男议员对妇女的问题更加敏感,同时施加压力促进新的法律。妇女也倡议了旨在促进妇女权利的法案,包括限制多配偶制法案(已经失败)和提议直接选举妇女担任更多席位的法案(仍然在审议中)。

29.按照《孟加拉国女童十年计划》(主要目标载于该报告2.3.4节),婴儿死亡率已经减少到1994年的7.7%,女孩的就学率已经增加到1995年的79.5%,男女就学率差距几乎已经消失,小学毕业率已经升到60%,女孩的平等结婚年龄已经提高到1995年的19.9岁(这意味着,2000年的目标已经达到),人口的96%已经获得安全饮水,48%已经获得卫生设施(超过十年中期目标35%)。

第2条

30.1961年《穆斯林家庭法规》已经修正了穆斯林属人身法,因为修改了遗产条款,同时规定,初婚后未经《法规》所设仲裁理事会同意不得再婚,离婚生效前施加申请限制,规定特别程序以确定丈夫应付给子的生活费,修改嫁妆方面的条款。1929年《重婚限制法案》提高了女孩婚龄,从青春年龄或15岁(伊斯兰法律规定)到18岁,从而限制伊斯兰法律授权监护人可以允许未成年人在青春年龄以前结婚。

第3条

31.为了传播妇女法律权利和人权概念,《公约》已经翻译,并由各政府机构及各非政府和妇女组织加以分发。由于低的识字率,《公约》目前正在简化,以便广为分发,作为宣传工具,便利乡村和团体进行。讨论大众传播媒介部已经展开运动,电视也广播人权节目。一些非政府组织已经编制法律学习方案,一些成人教材包括妇女权利问题,就象本国政府农村发展方案那样。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论坛等妇女组织也推动了有关《公约》的群众觉悟方案。

32.全国妇女发展理事会是由总理领导的,成员包括部长、秘书、妇女立法人员和妇女专家,该理事会是最高的妇女问题决策机构; 该理事会提供政策准则,推动跨部门问题以便改善。协调妇女和儿童事务部长所领导的部间协调和评价委员会包括了政府所有各部的联合秘书,这些政府各部是作为妇女参与发展协调中心的。妇女和儿童事务部负责政策的编制、宣传、联系和协调; 其妇女事务部在实地一级产生类似的作用。40个部和部门内的妇女参与发展协调中心负责把妇女参与发展问题纳入部门计划中,以便实施、监测和协调活动。最后,妇女和儿童事务部长主持的专门协调机制已经成立,以便监测对妇女的暴力案件。

33.由于全面的资源限制,妇女和儿童事务部还没有为达到目标所需的人力和其他资源。不过,他争取把妇女参与发展问题纳入所有其他政府各部和部门,以便解决资源问题。

第4条

34.CHOWDHURY女士(孟加拉国)说,提高妇女地位临时特别措施的影响是由有关的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部间协调和评价委员会所监测的。

第5条

35.各种因素,包括妇女没有觉悟到自己的法律权利,使得无法充分实施旨在抵抗对妇女的暴力的法律。社会和文化偏见以及性别定型是普遍的,可能影响执法机构或司法过程。目前正在展开传播媒体运动和训练倡议,也正在订正教育课程和教材,以便消除这些偏见和定型。

36.虽然警察应当立刻响应家庭或其他暴力案件,但是,这些意外事件经常没有上报,因为被认为是私事。本国政府的意愿立刻提供医疗援助给暴力受害者,主要的医院设有医疗社会服务干事,可以提供咨询和有限的财政帮助; 不过,没有专门的照顾,受害者不一定指出受伤原因。一些非政府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但是,专业的心理咨询服务和信住所是非常不足的。本国政府正在考虑向那些愿意建立和经营住所的非政府组织,提供财政援助。

37.旨在审查所有有关对妇女的暴力的法律的一个委员会已经成立,以便查明空白和提出改革建议。此外,旨在审查《家庭法》和《妇幼受压(特别条款)法案》的委员会已经提交了报告给政府。目前正在按照民法和刑法,采取步骤,以便提高执法机制的效能。高级警察人员透过讲习班和讨论会,接受了专业训练。妇女权利和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已经列入法官和监察官的训练,有关《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的会议也是一样。这些问题也会列入妇女和儿童事务部将要倡议的多部门项目。最后,本国政府和各妇女组织正在展开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群众觉悟运动。1997年4月,总共报道了789宗对妇女的暴力案件。

38.虽然孟加拉国没有妇女监狱,但是,在目前的监狱内,男女是分开的。关于安全监护暴力或贩卖受害者,办法是向这些妇女提供安全的住所。男女青少年拘留所的数目是不足的; 本国政府正在审议在每个区,建立这样的拘留所,同时考虑面向暴力或贩卖的女受害者,建立“中性的”拘留所。监狱改革委员会已经成立,刑事程序改革正在审议中。

39.旨在审查拘留所强奸和暴力的调查委员会规定了自己的议事规则,并且作为半司法机构进行调查; 这些委员会经常具有民事法院的权力,可以传唤和审查证人,采取证据。这些调查的结果是公开的。不过,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将肇事者交给刑事法院进行定期审讯。

40.家庭暴力已经列入有关对妇女的暴力的法律,例如《妇幼受压(特别条款)法案》,其中规定,严厉惩罚家庭暴力。本国政府正在审议进一步改善这条法律。

第6条

41.有关卖淫的宪法条款属于国家政策的基本原则,法院无法加以实施。妓女享有同其他公民一样的权利、保护和特权。妓女和其他公民可以获得保健服务,主要的医院在妓院附近或内部开放了特别的户外中心。本国政府争取消灭卖淫,主要是透过减少贫穷,因为贫穷是卖淫现象的根源。关于Kandupatti妓院,本国政府正在研究如何重新安顿被赶走的妇幼和编制康复方案; 将为这些妇女设立六个康复中心。

42.在抵抗贩卖女孩和妇女方面,本国政府继续同各非政府组织,进行积极合作和协调。各执法机构迅速处理这些组织提供的情报,这些组织也参与该报告2.5.1节所述的多部门项目和妇女事务部的贩卖问题工作组。

第7条

43.总理和反对党领袖都是妇女,她们以身作则,鼓励妇女参加政治活动,此外,总理指派了三名妇女担任部长,也批准了一项计划以便妇女能够从其他政府职位转任联合秘书职位。最近选举中,参加投票的人数是惊人的。

44.《地方政府法案》草案会保留地方机构内所有当选席位的三分之一,以便在地方政府的所有四级直接选出,政党负责训练妇女进行竞选; 妇女运动正在进行这方面的动员。

45.关于妇女在工会中的立场,没有数量方面的资料,成衣工人的90%,成衣女工最近成立了工会。

第8条

46.关于外交部的征聘程序,男女是一样的。在笔试和口试中成绩优良的妇女也能够进入外交部。女性申请人受益于15%妇女配额,也有资格获得成绩配额。不过,有时候这些配额无法填满,因为申请和(或)合格的人数不足。

47.本国政府没有在联合国内工作的孟加拉国国民名单。不过,许多孟加拉国国妇女目前担任高级职位。在征聘第三世界妇女方面,联合国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9条

48.PASHA先生(孟加拉国)说,本国政府已经查觉到,《国籍法案》具有歧视性质,妇女和儿童事务部已经同内政部讨论这个。

第10条

49.本国政府已经倡议各种扫盲方案,包括《粮食促进教育方案》和免费普及初级教育方案。初级和众群教育司已经设在总理之下。本国政府和各非政府组织所倡议的儿童和成人扫盲和非正规教育方案已经大为帮助更多的妇女和女孩上学。中学奖学金方案和其他方案已经提出给女孩;因此,中学的女生比例已经从1985年的32.5%增加到1995年的47%,根据估计,中学的女生人数很快就会赶上男生。为了鼓励女生教育,本国政府和各非政府组织已经展开传播媒体运动。

50.几乎全部外国协助的发展方案均包括提高觉悟方案,营养、计划生育和免疫方面的许多改善可能源自本国政府和外国发展中心以及各非政府组织的辅助机构。

51.1995年,女生的百分比如下:医学,41%;农业,8%;工程,12.42%;职业训练,14%。孟加拉国工程和技术大学在加拿大的援助下,已经开展特别的方案,目的是要鼓励妇女学习能源和工程,同时鼓励中小学女生和大学女生学习数学,以期成为工程师。

52.教育课程正在订正,使得更加对性别敏感,消除性别定型。已经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的援助下,进行研究,目的是要查明女生的学习需要。两本小册子正在根据查明的需要进行试用,不久将来会介绍给小学。

第11条

53.本国政府已经查觉到许多工厂和私人公司内最低工资率的实施工作问题。许多工厂里的就业条件不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的标准。电视频道已经用于提高对男女同工同酬的觉悟。

54.劳工和人力部已经确保,女工人没有了解其男性“保护人”之前,不可到国外去,女工人必须适当了解国外工作情况。虽然孟加拉国驻国外大使馆负责保护孟加拉国移徙工人的利益,但是,有时候在本国政府没有了解之前就进行移徙。为了使边境地区和政府行政机构内部的人察觉贩卖和卖淫网的存在及女工人面临的风险,各非政府组织已经提出一些倡议。最近,本国政府在劳工组织和儿童基金会的援助下,编制了旨在预防贩卖儿童的项目。

55.大多数私人工厂和全部公共部门雇主提供产假。关于提供托儿设施的雇主人数,没有资料。

56.本国政府批准的各项劳工法和《各项劳工组织公约》旨在争取保护妇幼的利益。不过,非正规部门不属于政府管制机制范围。

第12条

57.在社区一级,家庭福利助理和受过训练的传统产婆提供生产照顾,但是,范围仍然需要扩大。在农村地区,婴儿的65%是没有经过训练的人所接生的,大多数是亲戚和邻居。本国政府已经决定,1997-2000年期间,另外训练3.1万名传统的产婆。目前进行的资料、教育和通信活动目的是要家属了解怀孕的危险,善加利用受过训练的产婆。目前正在为复杂的情况建立查询制度。

58.产妇死亡率已经减少到每10万活产450人;尽管采取预防措施,但是,仍然普遍出现怀孕带来的病痛和堕胎后遗症。紧急产科照顾倡议已经加速实施,以便提供怀孕后期、生产和产后期间的照顾。

59.由于大量意外怀孕,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妇女采用了不安全的堕胎程序,在农村地区,堕胎带来的病痛占了产妇死亡的五分之一。几乎所有服务设施已经提供月经调理服务。区和分区一级医院thana综合保健中心已经提供堕胎后遗症治疗服务。

60.面向城乡地区大约1万名妇女的1000个政府和非政府组织诊所目前在孟加拉国各地提供皮植入避孕药管服务。已经向医生和咨询人员提供综合培训。严格的监测和经常的温习保持了服务质量;因此,诊所提供的其他服务质量也有所改善。

61.按照《1993-1994年孟加拉国人口健康调查》,已婚妇女的44.6%使用了某种计划生育方法,包括8.4%使用传统的方法。在现代的方法中,避孕丸是最普遍的(17.4%),然后是女性绝孕(8.1%)、注射性避孕药(4.5%)、保险套(男子的3%)、宫内装置(2.2%)和男子绝育(1.1%),包括传统方法在内的男子避孕占了总数的四分之一。计划生育临床检查队监测了全国各地临床服务质量,目前进行的各种项目的目的是要提高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质量。

62.在孟加拉国,溺杀女婴和事先选择胎儿性别尚未成为问题。

63.本国政府已经编制全国方案,目的是要控制性传染疾病(性病)和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艾滋病)。全国艾滋病委员会已于1985年10月成立,1988年进行重组,该委员会就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艾滋病毒)和艾滋病的所有方面,向卫生和家庭福利部提供咨询意见。短期计划已于1988年实施,中期计划在世界卫生组织的援助下已经完成;财政困难推迟了实施工作,但是,仍然按照临时计划继续进行活动。

64.1997年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病的全国政策已经批准;其中包括艾滋病感染者人权问题政策性说明。全国政策赞同个人和治疗情况的秘密性,同时认识到妇女由于从属地位而容易感染艾滋病。

65.1995年的婴儿死亡率已经达到每千活产78人。很高比例的产前出生体重不足;由于产妇衰弱、慢性营养不良和缺乏适当的产前照顾,新生婴儿中大约40是体重不足的。如果怀孕和生产期间提供适当的产妇照顾,减少青年和高风险怀孕,那么,到2000年,体重不足率就会大量下降。紧急产科照顾、更安全的生产方法和更好的新生儿照顾会进一步改善这种情况。新生后死亡率主要源自感染,可由早期和适当治疗婴儿而减少。

第13条

66.CHOWDHURY女士(孟加拉国)说,妇女如果符合标准和附属担保品要求,就同男子一样资格获得银行贷款。在技术上,妇女不需要丈夫的同意,尽管银行有时候要求男亲戚的同意,尤其是因为大多数妇女没有财产以符合附属担保品要求。

67.孟加拉国儿童和艺术学院等机构正在争取娱乐设施和参加文化活动,也正在鼓励妇女和女孩参加。在达卡,有综合妇女运动场。同时也有各种文化团体和儿童团体。所有学校和区级组织均有体育和文化方案。不过,同男子比较起来,妇女的设施和机构是有限的。

68.男女公务员享有同样的家庭福利权利。各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组织并不歧视妇女,但是,其中许多没有提供家庭福利,因此,大多数的职位是临时的。当经济有所改善时,将来会提出一些国家社会福利措施。

第14条

69.各非政府组织提供信贷和训练,积极帮助农村地区妇女创造自雇机会,也帮助妇女了解她们对家庭和国家经济作出的贡献。截至1997年3月,孟加拉国农村进步委员会支付了117.14亿塔卡给130多万名借款人,其中45 542名是妇女;截至1997年5月,格拉米银行支付了718.4亿塔卡给213万名借款人,包括210万妇女;1996年12月以前,社会进步协会支付了34.89亿塔卡给56.2万名借款人;1996年12月以前,PROSHIHA支付了29.9亿塔卡给106万名借款人。

70.许多非政府组织已经建立了自己的销售口,以便销售妇女产品。许多政府机构也已经建立了销售口,某些情况下已经建立出口市场;已经保证妇女获得公平价格。

71.继承按照穆斯林穆斯属人法,本国政府遵守这项法律。在土地或其他任何财产的所有权方面,男女之间没有差别,男女享有平等权利。

72.本国政府在外国发展伙伴的援助下,正在实施农村地区服务方案,其中一些方案具体针对妇女。各非政府组织也在农村地区积极提供服务。农村电气化理事会目前扩大方案以包括全国的所有分区,从而帮助更多的农村妇女参加各种生产活动。

第15条

73.家事法院已经使得家庭争端问题诉讼更加容易和迅速。

第16条

74.关于家庭医疗福利,男女公务员必须遵守同样的规则。

75.为了了解提早怀孕的风险,已经展开各种群众教育运动。虽然法律禁止18岁以下女孩结婚,但是,大多数的人没有出生证明或其他年龄证明,大多数的婚姻没有登记。本国政府已经承诺要改善全部种类的登记。目前透过教育课程,向少女提供生殖健康教育。某些非政府组织已经建立特别的训练。

76.嫁妆导致女孩家庭的贫穷,经常带来债务;没有嫁妆经常造成暴力、分居、遗弃或离婚。为了嫁妆,男子有时候再度结婚。嫁妆显示对女孩和妇女的负面价值。

77.1980年《禁止嫁妆法案》颁布之后,遣返者已经受到起诉。已经对穆斯林男子的多配偶作法,采用某些手续限制,这种作法日益减少。《童婚限制法案》没有受到令人满意的遵守,起诉情况很少。不过,由于日益普遍的社会觉悟,在所有社区,女孩的平均结婚年龄已经提高到19.9岁。

下午1时零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