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届会议

第457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0年1月26日,星期三,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冈萨雷斯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缅甸的初次报告(续)

下午3时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缅甸的初次报告(续)(CEDAW/C/MMR/1)

1.应主席邀请,姆拉先生、温女士和丹女士(缅甸)在委员会席位就座。

2.姆拉先生(缅甸)说,缅甸代表团将会尽量答复委员会的评论和问题,尽管该国代表团无法在极短的可用的时间内取得要求的全部数据。

3.已向委员会散发了下列文件:“提高妇女地位国家行动计划”、“1998年人力资源发展指标手册”、“对妇女的暴力行为”、“1998年缅甸妇幼福利协会”、“1997年社会福利、救济及重新安置部”、“缅甸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标准预防方案”、“缅甸女性企业家协会”、“缅甸妇女地位”和“缅甸全国防治艾滋病方案”。

4.委员会一些成员要求获得关于国民大会进程的实施情况、全国民主联盟参与此一进程的情况和国民大会正在草拟的新宪法的地位的资料。

5.他希望首先提供一些关于缅甸局势的背景资料,因为如要了解妇女和儿童在武装冲突地区的处境和所指称的强迫搬迁问题,就必须先了解缅甸的种族叛乱问题。缅甸历史充满了各种族团体的武装叛乱事件,这主要起因于殖民时代的分而治之的政策。政府曾决心致力于安抚各种族的武装团伙,在18个武装团伙中已有17个已放下了武器,这是缅甸历史上第一次有这么多团伙为了和平已放下了武器。

6.为了巩固和平,已经开展了一项雄心勃勃的计划,即利用150多亿元的经费来开发该国的边境地区和发展国内各种族。该国各民族已同政府一道平等地以伙伴资格积极参与其居住地区的发展工作。只有一个团伙仍在进行武装叛乱,那就是克伦民族联盟(克民盟);因为它的许多成员为了和平已缴出了武器,所以它的规模正在迅速缩小。

7.有人表示关注被迁入克民盟依然正在进行活动的边境地区的村庄的妇女和儿童的福祉。已将村民重新安置到较安全的地方,以保护他(她)们免遭叛乱者的毒手。已满足了他(她)们诸如食物,衣服和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在缅甸-孟加拉国边境一带并无“难民营”,只有一些过境营地,这有助于先向回返者提供可满足其基本需要的物品之后再将他们送返其家园。在照应回返者时,不存在性别歧视问题。已在依照两国间和睦地商定的协定实施遣返方案。或许发生了一些次要的问题,但不应引起严重的关切。

8.政府的最终目标是建立民主社会。正在通过国民大会进行旨在实现此项目标的政治进程,参与国民大会的人员包括全国各族人民的代表、各政党和各行各业的代表,以期草拟可反映出全民愿望的新的、民主的宪法。

9.已问到的问题涉及1990年取消选举的问题和为了处理昂山苏姬的处境,已采取了哪些步骤。1990年选举当选的代表的主要任务是拟定新宪法,而非组成新政府。一般都认为1947年的宪法早已过时,而1974年的宪法则是在原有的一党制下拟订的。因此,政府的责任是向新宪法的拟订提供必要的援助和将国家权力交还给人民。

10.虽然目前的政治进程似乎不够快,但是,鉴于所涉各项问题的敏感性质和对缅甸前途的深远影响,至关重要的是,国民大会应当有系统地缓慢前进,以期保障各民族的利益并且避免重复前两部宪法的缺点。为了达成共识,必然需要时间,但是,以共识为基础的民主才具有更为坚实的基石。将会按照新宪法以民主方式选出新政府。

11.他希望澄清一项误解,即误认为昂山苏姬已赢得1990年的选举而且她正受到软禁。真相是,因为她效忠某个外国,所以她未获准参加1990年的竞选。有趣的是,内容为规定禁止效忠外国的候选人参加竞选的法律条文,即《议会选举法》第10(e)条是由她的父亲,昂山将军提议并且载入1947年宪法的。她并未受到软禁,她可以在仰光自由行动;她可进行社交活动,甚至可会晤外交官。

12.1989年7月20日,昂山苏姬被限制自由,所根据的法律是1975年《保卫国家免受煽动颠覆者的危险的法律》第10(b)条,这是依照现行刑法可能采取的最宽大的法律行动。因为她是女性,而且为了尊重她的父亲,所以当局已尽一切可能照顾她,安排了必要的定期检查和医疗服务,而且准许她定期同其家人通信和从家人收取各种物品。甚至谁许在她的居所举行宗教仪式。

13.在1995年10月7日解除了拘禁令之后不久,她就针对政府采行了对抗的立场。作为当时国民大会中最大的政团的全国民主联盟单方面决定于1995年11月退出,并开始同政府对抗;它采取了一系列的挠乱行动和极危险的旨在阻拦有系统地和平过渡至民主的步骤。昂山苏姬威胁政府说,除非政府同全国民主联盟对话,否则就施以“彻底的破坏”。政府试图联系全国民主联盟的努力已失败,因为全国民主联盟采取了想要违反法律,组成一个10人议会委员会的危险步骤。当然,他们为了代表并不存在的议会而成立一个委员会是毫无道理的,全国民主联盟成员决定辞职是出于自由意愿,从未受到政府的恐吓或胁迫,这反映出对昂山苏姬推行彻底破坏政策和她吁请其他国家暂不投资并且实施经济制裁的失望。她的对抗政策已引起人民的愤慨,甚至某些国际媒体已报道,她已开除了反对她的她本人的政党的当选党员。缅甸希望能够热爱并且珍视民族英雄的女儿,但是,她却热衷于透过彻底的破坏以实现政治变革。

14.缅甸不歧视妇女,她们在政治、经济、行政和社会各方面都享有法定的平等权利。新宪法将会载入一些条款以保证男子和妇女在法律上的平等。

15.关于劳工组织废止强迫劳动公约所设调查委员会所提出的建议,他希望告知委员会,政府已颁布了日期为1999年5月14日的旨在使1907年的《市镇法》和《村庄法》符合缅甸境内改变中的环境的第1/99号命令。该项命令已有效废止了该两项法律的伤害人的条款,并已明确宣称不应当行使这些法律所规定的征用强迫劳动的权力;将会采取行动以取缔不遵守此项命令的任何个人。此项命令已载于《全国政府公报》,并已分发给所有国家机关、政府部委与地方行政机关以及地方媒体和国际媒体。它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实际上已中止了全国各地村庄地区和分区要求居民提供私人服务的行径。缅甸代表团于1999年6月已正式向劳工组织报告了该国政府的行动。

16.Win女士(缅甸)在提及提高妇女地位全国机制的组织结构时说,正如同报告所述,缅甸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由社会福利、救济和重新安置部部长担任主席。该部已被指定为妇女事务全国协调中心,因为它的社会福利处设有一个向流离失所的青年妇女提供职业培训和住房的妇女科。该委员会是关于妇女事务的一个多部委的高级别决策机构,其成员包括相关各部的副部长、检察总长与法院院长的代表和一切主要非政府妇女组织的会长。该委员会提供关于实施妇女方案的指导,并且帮助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17.对比之下,缅甸妇女事务全国工作委员会则为行动的机构,其主要工作是进行可提高妇女地位的活动。它由来自相关各部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组成,其现任主席为一名女教授。除了一名秘书之外,该委员会有六名成员分别担任有关教育、卫生、经济、文化、防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女童事务的六个小组委员会的主席。

18.关于经费来源问题,缅甸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的经费并不来自国家预算,而是得自善心人的捐款及筹款活动。业务活动方面的六个小组委员会可获得款额相同的经费,但可要求为特别项目获得经费。所有各小组委员会的成员都是志愿成员,社会福利处的工作人员则是专任的进行该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的人员。该工作委员会及其各小组委员会的成员男女兼有,其所占比率大约是三名妇女对一名男子。

19.缅甸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已查明的关切领域之一是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迄今已进行的研究仅仅专注于配偶间的暴力行为,目前正在加以分析。初步的结果显示,虽然,此类暴力事件并不多,但是,妇女受害于身体和精神上的虐待,其原因为酗酒、低收入、亲戚不和与通奸行为。并非所有的妇女都意识到有法律可保护她们,所以,无线电节目上和全国各社区已在进行宣传,以期提高对现有法律的认识。

20.鉴于缅甸同五个国家共有长达3 800里以上的边界,所以,强迫卖淫和败卖妇女已成为另一种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缅甸政府正在同联合国各机构和当地及国际非政府组织合作,以设法阻止越界贩卖妇女事件的增多。因为整个贩卖网络均为秘密运作,所以不可能取得精确的数字,但是,已经知道有150名妇女已返回其本国,另已截获110名妇女;已知的贩卖妇女和儿童的案件计为2 140起。犯罪者已受到被判处长达10年的有期徒刑的惩罚。已设立了国家取缔贩卖妇女和儿童工作队和越界事务委员会,其成员包括诸如警察局、检察总长办公室、边境地区当局和移民局等有关机构的代表。该委员会的委员男女兼有,主管为一名妇女;它已在边境地区进行实地视察,并已从司法、警政和保健部门收集到了数据,它将在2000年中期举办一次关于贩卖妇幼的全国讨论会。

21.虽然没有特别协助强奸罪被害人的中心,但是医生和社会工作者均可照顾强奸罪被害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需要。正如同口述陈述所言,已在为服务人员提供培训,已拟订计划设立协助妇女应付危机的中心。犯下强奸罪的罪犯均酌情被交由军事法院或普遍法院审判,所处刑罚包括从五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不等。

22.至于教育,“普及教育”项目的目标之一就是确保实现人人均能接受小学教育。政府已在致力于实现此项目标,而且正在为此而同缅甸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和一些非政府组织合作实行各项战略。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和教育部正在实施“儿童人人上学”项目。

23.小学教育是免费的,但是,教科书和文具的费用可能会导致退学率增多。妇女事务全国工作委员会和一些非政府组织已在提供某些协助,包括沉重制服、教科书和文具。尚不确知有多少女学童接受此类协助,但是,一个称为世界和平联合会的日本的非政府组织已在一个村庄协助了30名小学女生。题为“1999年缅甸妇幼福利协会”的小册子宣称,192年城镇共计有75 319名学生已得益于津贴补助。

24.政府十分密切注意城乡地区的学校注册率和学童留校率。报告指出,已向女性文盲提供非正规教育。例如妇女事务全国工作委员会和诸如缅甸妇幼福利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同相关社区合作,已开办了一些学习与阅读班。

25.她在答复关于各级教育机构中女性教员人数的问题时提供了下列数字:大学和专科院校的女生注册者占59.7%;小学和初中的女教员占72.9%;高中的女教员占70.5%;大学的女教员占69.4%。

26.缅甸语文是小学和初中的教学语种,不过,英文却是高中和大学的语种;城乡地区从幼儿园亦把英文作为第二语文施教。鼓励各种族群体在校外促进使用其本族方言。妇女能否进大学取决于她们参加高中基础教育考试的成绩。因为职业上对体质的要求极为严峻,所以限制了她们就学于牙医学院和技术、农业、森林、海洋生物和地质科系。缅甸女医生占该国医生的几乎半数,该国女性占该国医疗技术员和药剂师半数以上。该国有一些女性工程师和建筑师,一所缅甸大学颁授的头两名博士学位都是给予女性的。妇女事务全国工作委员会经济事务小组委员会提供的六届电脑班入学者中每一届都有50名女童。

27.Thant女士(缅甸)说,关于决策人员,1994年中级法院计有52名女法官、初级法院计有399名女法官、另有952名女性律师。1980年代,一名女性曾担任外交部国际组织和经济司司长,后来有一些女性曾获任命担任诸如贸易、合作、会计、国家规划和历史研究等部门的主管。目前公务员中计有27%为女性,外交人员中计有20%为女性。但是,在级别最高的公务员中,男性占61%,而且,在全国47所大学中只有两名女校长和两名副校长。当局正在致力于透过学校课程、教科书与课外活动以确保应意识到妇女的作用和潜力,并且鼓励她们追寻她们往往因为家庭理由而放弃的妇女的事业前途。自从公布了缅甸的初次报告之后,在家庭结构和分担家庭责任方面已发生了一些改变。由于通过了新宪法和采行了多党制民主政治,所以,决策职位无疑将会有更多的妇女担任。

28.经过检察总长审查之后,已公布了关于妇女的法律小册子。各少数民族妇女同其他妇女对比之下已可享有相同的法律保护,但是,偏远地区的妇女有时候则受制于更为传统的法律。希望这些法律将会因为妇女教育程度的提高而会有所改变。劳动法仅适用于正规部门,但是,在非正规部门工作的妇女却可以将不满现行的不公正的做法的申诉提交地方当局和缅甸妇女事务全国工作委员会,后者可将该问题提交各城镇的妇女事务工作委员会。1999年下半年内,仰光已收到300多件申诉案。

29.已婚妇女在离婚后有权用她本人的姓名登记财产。合法的结婚年龄为20岁,男女相同。为了让女青年切实意识到女青年怀孕的危险,各社区已在举办生殖保健讲话。

30.为了减少贫穷,已在农村地区推行妇女创收方案。非政府组织为从事小型企业的贫穷妇女提供了微额贷款。缅甸妇幼福利协会已向妇女和女童提供职业训练。农业贷款已给予男女性申请人。

31.社会福利部向流落街头的儿童提供住处和教育,而且有一些非政府组织维持着一些协助此类儿童的救助中心。在媒体的作用方面,妇女杂志和电视与无线电节目都在设法提高妇女的地位。1999年11月,缅甸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强调了妇女在特别的戏剧节目方面的重要作用。

32.初次报告事实上已讨论了产妇发病率问题。尚未提供关于其他疾病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疟疾的发病率为每1 000人有16人以上,同时,1994年内,癌症病人已增多至每十万人有117.2人。虽然还无法随时提供迟早察出癌症的充足的设施,但是,正在执行透过保健教育来加以预防的战略。正在培训关于心理健康议题方面的医务官员和基本保健服务人员,卫生部已任命了一些精神科医生前往全国各地的主要医院工作。到了2001年年底,75%的现有保健人员将有资格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33.缅甸妇女正十分积极参与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已成立的此类组织计有妇女合作社、妇女福利协会、妇女社会与宗教组织及女性专业人员协会。会员资格由每年向内政部登记的个别组织加以认定。

34.在致力于取缔滥用药物方面,1993年1月制订的《麻醉品和精神药物法》已导致在国家和当地二级设立了预防和控制滥用药物委员会。

35.公约已译为缅甸文,正由妇女事务全国工作委员会透过各城镇的杂志文章和讲话加以传播。政府已注意到,需要作出更大的努力以将公约译为各族语文。

36.她无法提供关于女囚犯人数、女囚犯在全国女性人口中所占比率或女囚犯同男囚犯所占比率的数据。她认为这些比率都不大。女囚犯是同男囚犯分隔的,她们享有一些特权,包括孕妇的死刑可减为无期徒刑;有权与四岁以下的幼儿同住,以及视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释放行为良好的初犯女性囚犯。

37.Khan女士感谢缅甸代表团提供的补充资料与数据。她希望居住在国境外的难民营中的缅甸国民不久后均可获得遣返,从而可缓和各邻国的负担。她还希望缅甸当局尽全力监测武装冲突地区妇女和儿童的处境并且保护她们免受暴力之害和虐待。她虽然表示满意地注意到已经收服了一些武装叛乱团伙,但是却要指出,未经人们同意即搬迁他们,包括妇女和儿童已构成侵犯其行动自由和迁徙自由方面的基本人权。她还要愉快地指出,该国已不再容许强迫劳动了,但却认为必须起诉犯罪者。她相信,该缔约国的下一次报告将会载入这方面的更多的资料。

38.她对缅甸的高识字率表示赞赏,但希望能获得关于小学教育的更多的资料,例如是否小学教育是强迫的,其预算经费有多少:她感到失望的是,女生进入牙医学院和技术与农业学院等科系仍受限制。

39.该缔约国应扩大其研究范围是包括研究尤其是战争期间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因为离家在外的妇女远比家中的妇女更易受到伤害。该报告未提及政府机关人员对妇女的强奸或其他暴力行为。单单假设在妇女获得更多的教育之后,法律和社会规范就会改变是不够的;必须主动积极制定法律。虽然缅甸的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令人印象深刻,但是,令人遗憾的是,缅甸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未从政府获得任何人力资源或资金。

40.关于保健,她重申委员会很关注妇女感染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艾滋病)问题。因为该缔约国在东南亚各国人口增长率方面是最高者之一,而且人工流产率也很高,所以必须扩大计划生育服务的取得。最后,她希望新宪法将会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公约的条文将会纳入国内法。

41.Corti女士,虽然强调委员会不是一个政治机构,不想介入各国内政,但是,她却吁请该缔约国不单单应听从委员会的要求,而且应听从世界舆论对昂山苏姬处境的看法,因为她甚至曾被禁止参加她丈夫的葬礼。该缔约国未叙明它打算如何保证各族人民的充分的人权,尤其是各族妇女的人权。她认为,只有在民主制度内执行长期战略才可实现保障人权。

42.Goonesekere女士说,即使缅甸正苦于内部冲突,委员会仍然有责任要求它恪守公约的标准。各国政府在发生国内冲突期间的确特别应负责确保执法当局已奉行人权标准并且应当确信他们将须对侵犯人权的和赤,尤其是对在拘押期间内犯下的暴行承担责任并且会受到起诉。

43.她十分乐于听到最近修正了《城镇法》和《乡村法》以切实废止利用强迫劳动的行径。她相信该国政府的后续行动将包括采行关于这些修正案的有效的提高认识运动和充分的监测机制。

44.Manalo女士提醒该缔约国须铭记,如无参与式民主和强有力的民间社会,就不可能执行公约的各项基本原则。只要政府仍推迟民主体制的恢复,其提高妇女地位的种种努力就依旧是象征性的、肤浅的。

45.Schöpp-Schilling女士说使她感到鼓舞的是得知政府打算要恢复民主,因为只有恢复了民主,公约才能获得充分执行。她要同委员会其他成员一道呼吁应迅速完成新宪法,她希望新宪法将可反映缅甸已加入的所有国际协定的规定,包括公约第1条内载的关于歧视的定义以及公约第4条第(1)款所订国家有义务加快实现实际上的男女平等。

46.虽然克服性别上的陈规定型是长期的进程,但是,可以立即采行的步骤是废止限制女生可进入牙医学院和技术、森林学、农业、海洋生物和地质学各科系的所占百分比的限额。如果考虑到许多缅甸妇女一直能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那么就难以接受认为女生在体力上不能够学习这些专业的论点。

47.她欣见该缔约国已认识到其下次报告必须提供更多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还令人感到鼓舞的是,《提高女地位全国行动计划》已明订在政策上必须关注妇女文盲问题和女童就学率偏低及退学率偏高问题,特别是农村地区者。然而,如能订定数字指标,不论多么偏低,都会更加切实有效。她期望看到下一次报告中载有关于这些努力的成果报道。她希望看到的其他会受到处理的领域包括:为了减少因不安全人工流产而导致的孕妇死亡者人数而放宽关于人工流产的法律和鼓励避孕,以及年龄在60岁以上的该年龄组内同男性大约计为以二比一占多数的妇女的财务与保健情况。

48.如果她的了解没有错,那么,缅甸有两个国内机制负责提高妇女的地位;一个是作为部际决策机构的不由政府提供经费的缅甸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另一个则是作为业务机构的缅甸妇女事务全国工作委员会。希望有人能澄清后者的经费来源。在完成了和平进程之后,所释出的政府资源中的部分资源就可用于妇女方案。

49.Hazelle女士说,她很关注该国国内妇女事务机制的经费问题。如无预算拨款,在决策机构内派有代表的各部委必须就更难以履行其额外的职能,而另一个业务性质的委员会就甚至更难为了。如果真象所汇报的那样各业务小组委员会只拥有一些志愿成员,那么,人们就会严重怀疑该国政府对这些小组委员会本应执行的《提高妇女地位全国行动计划》内所订各项目标的承诺。

50.Abaka女士虽然注意到女囚犯可与其不到四岁的幼儿同住,但却要问,已提供了什么设施来促进该幼儿的发展。

51.主席说,委员会感谢向缅甸代表团派出两位杰出的女性专家以答复其问题。该国代表团应当注意到,在下列问题上,委员会的关注尚未缓和:流离失所者的问题,其中包括许多妇女和儿童;将妇女权利载入新宪法;以及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昂山苏姬的处境。该缔约国应当意识到,作为六个人权条约机构之一的本委员会有责任调查涉及妇女人权的所有情况。它的任务包括属于各个不同种族群体的妇女及处于一切阶段的妇女与一切生活领域内的妇女的各项权利,包括保健、生殖权利与法定权利。她希望缅甸在其下一次报告中将能汇报它已开展的方案的成果。

52.委员会特别请缅甸考虑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并且将其建议传播给政府各有关官署及全国人民。

53.Mra先生(缅甸)说,缅甸向委员会提交报告的初次机会已证明是一次宝贵的学习经验,从而使该政府能够在其下一次报告中可更切实地处理委员会所关注的问题。

54.虽然委员会一般而言并未关注政治上的细节,但他却希望讨论一些误解。缅甸是一个具有佛教传统的爱好和平的国家,该国政府的努力方向是建立和平及实行国民大会进程。如果仍需一段时间才可草拟出新宪法,那也是因为希望所产生的宪法的确能保证缅甸人民未来的权利,因为以前各部宪法都是仓促通过的,均已证明确实有缺陷。

55.现任政府打算恢复该国境内自从殖民地统治后一直处于分裂状态的各民族的团结,而且打算扭转始于殖民地时代的歧视。共计18个武装团伙中已有17现已放下了武器,并已融入了平民生活中,唯一剩下的团伙犯下了大多数所报道的暴行。已开放了大多数过去因为战斗而被封锁的边界地区,以供开发其丰富的森林资源。

56.他向委员会保证,昂山苏姬享有极多的行动自由。她不参加她丈夫的丧礼乃出于她本人的决定。他难以理解的是,献身于在其祖国境内引起冲突和纷争的妇女究竟是做了什么事而有资格获得诺贝尔和平奖。

57.他希望向委员会保证,公约已经译为缅甸文,并将获得广泛的传播和奉行,因为除了少数例外情况,武装部队成员已纪委极佳。鉴于缅甸代表团已得益于同委员会的直接对话,他希望进一步可主席前往访问以直接视察该国实情。

58.主席说委员会感谢缅甸代表团团长作出了坦诚而且热情的回应,并且十分愿意研究可否由该委员会的一名成员前往缅甸访问。

下午5时5分散会